一对夫妻在14-12-2017通过法庭提交了离婚申请。法庭批准了申请,之后发出离婚庭令。然而在庭令发出庭令的3个月后,这对夫妻之后决定复婚,要求法庭撤销所发出的庭令。 根据离婚法令第61条文,法庭判了离婚, 3个月的冷静期完毕后,此婚姻就是永远结束了。除非申请者有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否则任何离婚者是不能平白无故地申请推翻离婚庭令。Wong Cheng Ping v Chin Guan Seng @ Tan Guan Seng [2010] MLJU 226 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指的是以下的状况: 法庭在做出判决时的决定是错误的; 此离婚庭令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所取得的离婚判决因违法而无效 这对夫妻无法提出任何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法庭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双方的婚姻将在法庭批准离婚后的3个月,离婚自动有效。所以,只要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就算律师法庭还没有发离婚证书,双方的离婚也自动生效。 另外,法庭也质疑为何在这3个月期间,双方都没有向法庭做出申请,一直到3个月后已成定局时才向法庭提出推翻的庭令要求。 更多内容请参阅英文版的文章 Introduction Enclosure 7 was jointly filed by the petitioners. The petitioners sought for an order that the Decree Nisi granted by this Court on 2.1.2018 be rescinded. In other …
Family Law & Divorce 家庭法与离婚
婚姻产业: EPF和信托基金[2019] MLJU 1578
女方在申请离婚时要求获得男方50%的EPF和信托基金。 EPF属于婚姻财产之一。Koay Cheng Eng v Linda Herawati Santoso (supra), CA and Ching Seng Woah v Lim Shook Lin [1997] 1 CLJ 375 在EPF法令53A条文中也提及公积金属于婚姻财产。“S.53A (1) Notwithstanding section 51, when an order is issued by a court that part of the sums of money standing to the credit of a member of the Fund is matrimonial asset, the Board …
离婚: 赡养费+EPF [2016] MLJU 590
男方申请离婚。女方宣称离婚破裂是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男方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就娶了第三者。男方则指责女方当初在毫无理由下就离开婚姻产业。 妻子要求: 男方需支付在2010年10月至2013 年6月期间拖欠的赡养费,总数为RM11,500.00; 男方需支付女方100千为一次性赡养费; 申请法庭宣判男方的EPF是属于婚姻财产;和 男方一半的EPF转让给女方。 男方争议说由于女方没有纳第三者为诉讼一方,这已破坏了女方宣称男方有外遇的理由。 而且男方跟第三者在离婚后结婚注册,并不能证明男方通奸,这是因为男方在离婚后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力与任何一个女子结婚。男方也指女方必须证明她离开婚姻产业的理由是因为男方的行为,让女方没有办法再跟男方生活下去。 另外,男方也抗辩说他不需要付赡养费,这是因为女方自己搬离婚姻产业后,虽然男方要求她回来住,但却被女方拒绝。同时,女方也有能力自己做工。而且女方要求获得他一半的公积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妻子并没有对男方的EPF做出什么贡献。 虽然双方有不同版本的故事,法官觉得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是源自于男方的行为所致。由于男方一离婚就与第三者结婚,这个举止更巩固女方所指的男方与第三者的通奸行为。法庭也表示当初在妻子提出追讨拖欠赡养费的要求时,丈夫并没有在盘问妻子的时候,提出抗议拖欠赡养费的事,因此这被默认为他接受他的确拖欠赡养费和拖欠的数额。法庭因此批准了妻子要求的丈夫付还拖欠的赡养费。 尽管婚姻法令并没有清楚注明法律允不允许女方追讨过去未付的赡养费,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庭没有权力判男方必须付之前未付的赡养费给女方。 法庭在衡量丈夫要给妻子多少的赡养费时,会考量婚姻的长短、婚姻是否有孩子、双方的年龄、丈夫是否在婚姻期间有给与妻子经济上的支柱、双方的收入、离婚是否会影响丈夫的财务状况。Dalam menentukan jumlah atau kuantum nafkah isteri kepada Responden maka adalah wajar diberi pertimbangan kepada perkara-perkara berikut: Kemampuan Pempetisyen 男方的能力 Keperluan Responden; 女方的需求 Tahap kepecahbelahan perkahwinan oleh pihak-pihak 谁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 Tempoh perkahwinan 婚姻的长短 Fakta isteri bekerja tidak bermaksud isteri tidak layak kepada nafkah isteri. …
重婚是刑事罪
问: 如果我在国外跟A女士注册了然后再跟B女士在马来西亚注册,我会不会被控重婚? 会被控重婚。 刑事法典第494条文,任何已婚者,不论男方或女方,若在婚约仍然有效及配偶仍然在世之时,在国内或国外再娶或再嫁,将被判最高坐牢7年兼罚款。 重婚者的第二个婚约是无效的。如果重婚者是男子,与他结婚的第二个女子不是他的合法妻子,无权继承他的遗产。 刑事法典第495条文, 若已婚者隐瞒有关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另一个女子/男子结婚,将被判坐牢最高10年兼罚款。 Section 494 Penal Code: Marrying again during the lifetime of husband or wife Whoever, having a husband or wife living, marries in any case in which such marriage is void by reason of its taking place during the life of such husband or wife and whether such marriage …
离婚: 同住20个月,赡养费如何?[2022] MLJU 295
男方在2016年与妻子结婚,他在2017年离开双方的婚姻住所;随后在2019年以分居两年为由,要求法庭宣布与妻子的婚姻无效。男方也指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完成夫妇的责任(性关系)。 妻子在法庭上指控被男方遗弃 ,要求得到婚姻损害的赔偿。然而法庭认为男方的证供是可信的。由于双方时常争吵,女方也经常吵着要离婚,法庭认为男方搬离他们同住的房子和申请离婚程序是正常之举,因为双方的婚姻已经无法挽留了。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的第54条文也阐明,“配偶的行为方式导致另一半无法继续与他或她一起生活”,是其中一个可以被法庭接纳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根据整个男方离开家里的情况+双方没有完成夫妇的责任(性关系),法官觉得男方并没有遗弃女方,反而是女方‘建设性遗弃’了男方。 另外,由于双方只相处了20个月左右,彼此也没有任何孩子;法庭驳回了妻子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的申请。法庭不认为妻子在经济上依赖男方,这是因为妻子本身是一名医生,在结婚前就已经经济独立,有能力照顾自己。The petitioner has been at all material time gainfully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is not in a situation where she is incapable of supporting herself but rather a case where there is an able-bodied petitioner who refuses to seek employment in order to claim for maintenance from the respondent.Rose v. Rose [1950] …
离婚: 探视权+教育费+婚姻产业+买车+通奸 [2020] MLJU 2016
妻子在法庭上要求: 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丈夫则能在公共场合探视孩子,但不能带孩子过夜; 丈夫一次性支付她RM2,280,943的赡养费,以及另外的一笔RM 669,377作为孩子的大学教育费; 丈夫必须将他在槟城的联名公寓,转让给他的1/2给她; 丈夫需支付她RM70,000作为买车的费用;和 由于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必须支付她的婚姻损害赔偿。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要求。法庭指示丈夫需要支付妻子RM40,000来买车。法庭命令双方以市场价值出售有关公寓,再平分所得的收益。 法庭也驳回了妻子要求第三者对她做出赔偿的诉求。法庭认为,第三者是在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之后才与男方发展男女关系。他们夫妻俩从2013年开始住在不同的房间里,虽然仍然同居,但是是出于分居的状况。而第三者是在2014年才开始与男方交往。 法庭也认为妻子本身也接受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关系。这是因为妻子早在2014年就察觉两人在一起,却没有采取行动;直到2017年才做出上述的离婚申请。Under cross examination the petitioner admits that despite knowing the fact of the petitioner and the co-respondent being in a relationship she could still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It was only in 2017 that she could not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both of the them were no longer …
离婚后: 修改抚养费 [2021] MLJU 446
男女方在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庭令,男方需每个月支付女方如下的抚养费: Perbelanjaan harian sebanyak RM1,500.00 sebulan untuk DESMOND TEE KAI WEN dan RM3,500.00 sebulan untuk SARAH TEE YONG WEI dibiayai oleh Pempetisyen Suami. 男方在2021年通过法庭申请减少每个月的抚养费。他的诉求如下: Perbelanjaan—harian nafkah bulanan sebanyak RM1,500.00 RM500.00 sebulan untuk DESMOND TEE KAI WEN dan RM3,500.00 RM1500.00 sebulan untuk SARAH TEE YONG WEI dibiayai oleh Pempetisyen Suami; 男方的理由是: 他如近已有了新的家庭,需要抚养现任的妻子和孩子 另外他也为新家庭买了新房和汽车 由于新冠肺炎的关系,影响了公司的财务;这些都导致他的财务状况出现了巨大的改变。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96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当初的庭令。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而法庭首要顾虑的是孩子的整体福利。The primary consideration for court shall always be the …
临时赡养费+精神伤害 [2009] MLJU 1243
女方和男方在11-12-2005 结婚。男方之后返回英国工作,女方则留在马来西亚等待她的英国签证被批准。 然而双方之后爆发婚姻纠纷,男方以婚姻无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女方在离婚程序进行当中,提出申请临时赡养费。她要求男方: 支付她每月RM3500的赡养费。 支付他不少 RM250000的赔偿,以弥补她所遭遇的名誉损失和精神压力。 男方表示双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性生活婚姻),而且女方的职业是一名专业人士,也出生至来富裕的家庭,因此她无权申请赡养费。 法庭指女方在婚姻生活期间的生活水平,如平时男方提供女方多少的生活费,也会是赡养费的考量之一。赡养费的目的是让对方能借着此费用来恢复正常的生活水平。Loke Wan Tho v. Christina Loke [1961] 27 MLJ 254 法庭表示女方为了去英国和男方一起生活,牺牲了自己的职业生涯;男方现在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而且双方已经结婚 4 年,男方也无法提出实际证据证明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不过法庭认为RM3500的数额太高,而且女方无法出示证据,如单据来证明她的生活开销…the parties had been married for the past 4 years. From the evidential point of view the Respondent had failed to adduce any evidence in support of his claim that the marriage was not consummated. The Applicant …
离婚: 赡养费+婚姻产业+EPF [2013] 7 MLJ 257
丈夫在与妻子分居10年后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妻子以本身是天主教徒的关系,提出反对并希望与司法分居的方式来取代。 妻子要求: 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将丈夫的部分转到她名下); 丈夫每个月支付RM10000的赡养费; 得到丈夫的储蓄(包括EPF); 以及其他费用如房子的装修费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申请,但拒绝批准妻子的司法分居要求。 法庭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能因为女方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勉强在一起。The marriage ought to be dissolved irrespective of the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respondent a practicing Catholic. 至于赡养费方面,法庭认为RM10000的数额太高;理想的费用应该是每个月RM5000。这是因为妻子并没有太多的负担。对于妻子提出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在考量了妻子对该房产的全部贡献后,法庭认为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After taking in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respondent towards the purchasing of the property and its up-keeping, I am of the view that it …
我人在国外,能申请离婚?[2011] MLJU 908
女方指由于男方人在国外定居,因此他不得在马来西亚提起离婚诉讼。 居籍domicile的概念是指某人原籍的国家。根据普通法,丈夫的居籍被认为是妻子的居籍。At common law, a married woman acquires her husband’s domicile during the subsistence of the marriage. 法庭的判决是,只要男方是马来西亚公民,他就可以在马来西亚申请离婚…As regards the place of domicile of the respondent, no problem was posed for the court as not only was he presumed to be domiciled here by virtue of his Malaysian citizenship, but also due to the fact that …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分别
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容易让人混淆。其实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权利,但它的定义存在一些重叠,甚至有些模糊。 我们可以依据与两者相关的法令来做出更好的区别。这两个法令分是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 和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监护权 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第3条文提及, 孩子的父母亲将会对其孩子拥有平等的监护权Custody。监护人须对孩子的抚养、健康和教育负责(support, health and education), 直到孩子满21岁。合法结婚的夫妻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赋予监护人为孩子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力。例如孩子健康状况、教育、宗教问题和孩子国籍问题等等。监护权可以说是父母与生俱来的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第88条文,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里拥有权力判定孩子的监护权要判给父亲或者母亲,或者其亲属如果有任何特别情况显示其父母亲并不适合成为监护人。 在申请离婚时,双方可以讨论孩子的监护权,再通知婚孩子的监护权要归给哪方,或者双方共享孩子的监护权。 抚养权 抚养权Care and Control,是对孩子的抚养,照料和控制权physical control。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之间会就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事项而互相协商,若协商不来则交予法庭来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和监护权之间的差别是监护权可以是一方或双方共同拥有(sole or joint custody),但抚养权则只赋予一方。拥有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有为孩子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力;拥有抚养权的则负责照顾孩子的所有日常事务。 抚养权纠纷通常不影响父母亲的监护权和探视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肯定会有孩子的监护权;然而即使是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可以是保留对孩子的监护权。当然,法庭也有权力裁定让夫妻当中的其中一人,完全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另一方则拥有孩子的探视权。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第89条文说明, 就算离婚后其中一方并没有得到监护权或者抚养权,当事人还是可以获得孩子的探视权。除非对方对孩子有害;否则不能剥夺他的探视权。 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 第95条文下,抚养权有效至孩子成年即满18岁,或至大学/高等教育毕业。而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第3条文则提及, 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到孩子满21岁。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
悔婚 [2015] MLJU 354
女方是一名已婚妇女,在与丈夫分居时认识了男方并与他交往。她之后告男方悔婚,要求赔偿。 女方指当她还是已婚状态时,男方已经与她交往。男方也承诺会与她结婚。双方在2004年开始同居。 当女方的丈夫在2011年去世时,女方表明希望能够与男方正式登记结婚;然而男方否定了之前的承诺。 地方法庭当时拒绝了女方的诉讼申请。基于女方成功举证,高等法庭批准了女方的上诉。 女方的证词: 女方在2002年离开Bintulu,与男方交往。那个时刻,男方是单身,并知道女方已婚,但与丈夫分居; 在2004年,由于男方承诺会娶女方为妻,女方与男方开始在位于Sibu的木屋同居。同居时期有照片为证; 女方为了与男方结婚,花费一笔费用来支付与男方在海外旅行的开销,以及拍摄婚纱照,买家具,以及结婚仪式的费用; 当女方的前夫在2011年去世时,男方违背之前答应会娶女方的承诺,尽管当时女方已经表面自己准备好要与男方正式注册结婚。 女方的证词通过照片,文件得到充分的证实,最可信的证据是有关婚礼仪式,同居时期的照片,以及购买家具和海外旅行的收据。 尽管男方以女方是已婚妇女来抗辩,但法庭不接受男方的抗辩点。男方不可受益于自己的错误,而且这些都不是男方悔婚的理由…the Defendant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sition of married woman (when the Defendant knew that Plaintiff is married) and benefited by his own wrong and subsequently relied on illegality,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uncertainty and unenforceability to discharge his promise …
报生纸问与答
出生后多久要登记报生纸呢? 宝宝出生后的60天内,父母、合法监护人或了解宝宝出生情况的人士,必须前去国民登记局为宝宝报生。 在马来西亚现有法令下,无论是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只要在马来西亚出生就必须强制性进行报生程序,并领取各自的报生纸。若无法在60天内为宝宝注册,父母将面对罚款。小编发现国民登记局的官网仍然显示是50令吉的罚款。 若妈妈因病来不及到JPN为新生儿登记做报生纸就不幸过世的话,家属可以代办。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父母或合法监护者可以为初生宝宝申请报生纸,申请程序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报生纸表格、由医生签署的出生证明书、产前检查记录簿正本和副本、父母的大马卡以及宝宝母亲的死亡证书。(宝宝母亲不幸过世的话) 修改报生纸资料:换小孩的姓,添加父亲资料等等 A.修改报生纸资料:去除Seksyen 13字眼 女性在没有结婚注册的情况下生孩子,国民登记局会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办理手续。报生纸的左下角会出现“Permohonan dibawah Sekyen 13”。 男女方日后注册后,可以聘请律师,向高庭申请,以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7条文来更改孩子的报生纸资料,并删除Seksyen 13字眼,使孩子成为父母的合法孩子。 夫妻必须携带以下文件,把文件交到任何一间的国民登记局(JPN)的州属总部申请更新新的报生纸: Borang Daftar Kelahiran JPN.LM01 Sijil Kelahiran kanak-kanak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kanak-kanak (jika ada) (asal dan salinan); Sijil Perkahwinan ibubapa (asal dan salinan); Perintah Mahkamah bahawa kanak-kanak telah disahtarafkan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ibu dan bapa (asal dan salinan); …
离婚后,我还能申请分配婚姻产业吗?
联邦法庭在MANOKARAN SUBRAMANIAM v RANJIT KAUR NATA SINGH IN THE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CIVIL APPEAL NO : 02-18-2007(W)]一案中,需要决定法庭可否在发出离婚庭令后,处理婚姻遗产分配的申请。“Can leave of the court be granted to a party in a petition to proceed with a claim for property division under section 76 and/or under any provision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fter …
离婚: 女方不让男方探视孩子, 藐视法庭 [2021] MLJU 1151
男女方在2019年成功办理离婚手续。 法庭当时允许男方探视两个孩子。有关庭令说明男方在每周一至周五(6pm-8pm)、每周日(10.00 am-7.00 pm)、一半天数的公共和学校假期期间都可探望孩子。另外,男女方可每年轮流陪同孩子度过屠妖节。 男方在2020年提告女方藐视法庭的庭令。 男方指女方从2020年7月开始拒绝让他在指定的日子探望孩子。The complaints made by the PH against the RW with regard to access were that the RW did not allow the PH access to the 2 minor children on the following dates: 3 days of public holidays – for July 2020: 31.7.2020, for August 2020: 31.8.2020, and for September …
离婚后: 减低前妻的赡养费[2021] MLJU 2264
男女方在2019年离婚。法庭当时判男方必须支付妻子每个月RM20000的赡养费。男方不满此赡养费的判决并提出上诉。 在决定赡养费的数额时,法庭必须考虑男方的收入和经济状况。 “In deciding the quantum of maintenance, the capacity of the husband, his ability to pay and the realities of the husband or parties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Periasamy [2004] 6 MLJ 240 高等法庭发现男方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0 月的收入为每个月RM 4,346.50。 高等法庭认为Magistrates Court并没有考虑到男方目前的收入。RM20000的赡养费数额已经超出他的能力范围。 即使Magistrates Court当初是以男方2018年的月收入为考量,这个赡养费的数额依然远远超过男方当时的收入。 赡养费主要是让伴侣能维持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然而也必须取决于另一半的收入能力和财务状况。 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maintenance does not mean mere subsistence. …
离婚后: 减低前妻的赡养费[2021] MLJU 319
男方在2014年提出离婚申请,以他当时的经济状况,他有能力支付妻子每个月RM5000的赡养费。他在3年后表示由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因此申请减低前妻的赡养费至RM4000。 他申请的理由是: 公司业务自2016年起一直面临亏损,导致他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他抵押了房产以维持公司的业务。然而在2019年时,公司依然面临庞大的亏损。 公司在2020年2月开始没有发工资给他。 女方有自己的事业,生意做得很成功。现有的赡养费已经远远足够让女方生活,反之此赡养费已经是多余的收入,因为女方已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自己。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83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赡养费的庭令。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法庭表示男方只是提出他的公司蒙受损失,但这不代表他的收入受影响。男方没有交出他最新呈报的税务,证明有最新的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小编认为男方应该在文件上注明,他除了这间公司的收入,就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他可以以他本人的银行帐簿证明他目前的存款和经济状况。 至于男方指公司在2020年起没有办法发工资给他,但是法庭发现判词却说男方没有列明他的每个月工资现在是多少。而且从男方所出示的2012-2017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他的收入实际上是稳步增长的。但是他却没有出示自2018年起的所得税申报表,使法庭质疑他的真实财务状况。 法庭认为男方无法出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财务状况有重大改变,因此拒绝了男方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is is an application by the Husband Petitioner under Section 83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to rescind or to vary the subsisting order for maintenance dated 19.6.2019 on the ground that there has been a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
离婚后: 取消对方对小孩的探视权 [2020] MLJU 491
之前法庭有判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拥有探视权。多年以后,女方入禀法庭,要法庭取消男方的探视权;但却要保留庭令里,女方拥有的抚养权和男方必须付小孩子的抚养费。 女方申请的理由是: 男方的的探视会干扰孩子的情绪和她的学习; 孩子不在乎是否会见到父亲; 男方已经长达14个月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男方之后已经再婚,并有自己的孩子;和 男方曾经未经她许可就将孩子带到海外。 男方反驳妻子的指控。他表示本身因经济问题的确拖欠了11个月的抚养费,但在此后已陆续支付,目前只剩下5个月的费用未缴清。他也否认本身已经再婚,并出示了JPN的文件显示他只有和妻子有过婚姻关系,再没有跟其他的女人了。他也出示移民局的文件,文件证明本身或孩子都没有离开过马来西亚。 法庭表示如果一方要申请修改抚养权或者小孩的抚养费,申请方必须证明当初的离婚庭令是在虚假陈述或事实错误的情况下获得或者目前情况有重大变化,所以必须修改之前的离婚庭令。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96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以至于探视权必须被更改。 然而法庭指女方的指控只是片面之词,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她的指控,她并没有成功证明目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让法庭取消男方的探视权。 法庭强调探视权是小孩的基本权益,此权益并不属于父母的。在探视权方面, 法庭会视小孩子的福利为最大的考量。 法庭认为取消男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会影响小孩的福利。所以,法庭决定保留男方的探视权。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A. APPLICATION This is the Defendant wife’s application in Enc. 15 under section 96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LRA”) to rescind the terms of a Court order dated 2.2012 granting the Plaintiff husband access to …
7岁以下的儿子抚养权归父亲 [2021] MLJU 2368
丈夫和妻子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19个月大的儿子。 丈夫表示妻子的状况不适合抚养孩子。他指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当她发病时,她会出现幻觉,包括梦游、以及无法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妻子也曾暴打大女儿导致她出现瘀青。 从丈夫所提供的手机聊天显示,妻子在怀着小儿子时,曾联系诊所想进行堕胎。在小儿子出生后,妻子也出现产后忧郁症的状态;情况越来越糟糕。妻子甚至殴打丈夫的母亲,导致后者报警。丈夫在法庭出示有关录像为证据。 妻子也曾带走儿子离家出走,虽然最后被寻回,但他担心妻子之后还会继续这样做。他表示妻子没有能力照顾孩子,要求法庭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 法庭指虽然丈夫称妻子有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但是无法提供实际的证据。然而从丈夫所出示的证据显示,妻子曾有想堕胎(小儿子)的想法。虽然最后没有发生,但是从妻子之后经常忽略儿子,对待女儿的方式和其他的种种行为;法庭认为如果让孩子与妻子一起生活,是不安全的。妻子也无法证明若让丈夫照顾孩子,他会对孩子不利…there is no evident of any ill treatment and for that matter, there is no proof that the health of any of them is in any threatened by their continuing to live with their father. 法律上有假设性定规律,声明7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是归于母亲;然而法庭最终在裁决抚养权时,是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虽然儿子才19个月,但法庭认为丈夫更适合抚养孩子。 法庭也认为孩子们更适合保留在现在和父亲生活的家庭中。如果更改他们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发展。 法庭基于孩子的福利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丈夫。 资料来源: Manoj Devan Pillai a/l Raja Segaran lwn Yoshita a/p Subramaniam [2021] …
联邦法庭:私生子父亲名字获准纳入孩子报生纸
一名父亲获得联邦法院的批准,以将名字纳入其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中。 该名父亲在通过DNA检测确认亲子关系后,获准在其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中填上他的名字。联邦法院指出,国民登记局有责任保存这项记录。 这宗案件是于2015年开始入禀法庭,该名父亲和一名已婚妇女同居,两人生下私生子。在该名孩子出生时,双方已分居。 孩子的母亲离开雪兰莪的住所,并带着孩子返回森美兰。她随后向国民登记局登记孩子的出生,但省略了孩子父亲的名字,导致父亲一栏写着‘未提供详细信息’。 孩子的父亲随后向高庭申请进行DNA检测,以证明他是孩子的父亲, 接着向法庭申请庭令,以让国民登记局更正记录,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中注明他是孩子的父亲。 孩子的母亲和国民登记局反对这项申请,辩称指根据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阐明,这需要得到母亲的同意。然而联邦法庭表示,国民登记局有法定责任维护真实和准确的记录。 法庭也指出,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28条文还规定国民登记局有责任尽其所能获取最佳和最准确的信息;因此国民登记局总监如果不更正记录,将无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资料来源: Leow Fook Keong (L) v Pendaftar Besar Bagi Kelahiran dan Kematian,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Malaysia & Anor [2021] MLJU 2362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