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母亲和父亲在他4岁时离婚。从那时起原告一直与他的母亲共同生活。他的母亲之后也改嫁另一男子,父亲和他也在2010年起失去联系。这意味着原告和父亲之间只有血缘和姓氏的联系。 另一方面,原告从继父那里获得了爱和关怀,继父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他。原告选择放弃了亲生父亲的姓氏,拒绝继承任何来自父亲的财产。 原告也打算将继父的姓氏作为他的姓氏。然而JPN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庭批准他更改姓氏的申请。 JPN表示,根据1957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13A条的规定,出生证书注册的姓氏应该是属于亲生父亲的姓氏,因此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然而法庭指出,原告并未申请更改他的出生证明书(报生纸)的个人资料。因此,1957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13A条文或其中的任何其他条文在此案中均不相关。1957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涉及出生或死亡的登记,而不涉及公民的身份证。 公民的身份证由1959年国民登记法管理。如果一名公民希望注册他的姓名变更,必须在1959年国家登记法第6条文下做出提出申请。 目前在在当前案件中,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原告在他的身份证上寻求更改姓名。JPN不能阻止原告这样做。除非更改姓名有违反法律条文,不然JPN的工作纯粹是行政性质,原告只需要呈交指定的表格,JPN就必须执行所请求的姓名更改。 法庭批准了原告的申请。 Introduction The plaintiff filed this originating summons seeking a declaration that his name in his identity card be changed from Lai AA to Ser AA and a consequential order that the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gives effect to the order once it is made. I allowed the originating summons. …
Family Law & Divorce 家庭法与离婚
离婚: 申请对方交出有关婚姻产业的资料 [2022] MLJU 1109
一对夫妻向法庭申请司法分居,女方要求男方提交关于婚姻产业的文件和资料。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法庭有权命令任何一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文件。这些文件必须: 与案件有关,符合诉求。提交的资料必须与案件中的问题有关,问题基于诉状而定。 提交资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公正的处理,以及节省诉讼成本,和确保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平等机会。 女方要求男方提供以下的文件/资料: 男方个人以及与他人联名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外产业) 男方产业的所有权书、买卖合同、贷款文件、产业评估费、重新融资或贷款结算文件、从贷款批准日至今的银行对账单、租赁协议以及至今所收到的租金 男方在2016年至今(如有)的产业处置文件以及所收到的款项; 男方个人以及与其他人联名的银行户口,包括从2016年至今的银行对账单 男方从2016年至今所收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东分红、福利以及来自任何来源的补贴; 从2016年至今的所得税,包括任何税收减免的支持文件; 男方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和拥有的股票、信托、投资等(从2016年至今); 男方名下注册的车辆列表,以及目前由男方使用的车辆。 女方的申请得到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婚姻产业的划分在诉讼过程中是关键的问题。因此,提交这些产业文件对法庭决定产业划分很重要。法庭还需确保不会有人因未提交文件而在诉讼中占优势。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judgment concerns the decisions rendered by me in two notices of application where discovery was sought pending trial in a petition where a decree of judicial separation was sought under section 64(1)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
私生子: 报生纸父亲一栏悬空 [2023] MLJU 1042
原告是一名父亲,他有一名出生在吉隆坡的孩子。由于他和孩子的母亲没有结婚,孩子属于私生子。 他(男方)通过法庭申请在孩子的报生纸中加上他的名字, 法庭基因以下原因批准了男方的申请: 男方在女方怀孕时,全力负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并支付了孩子出生的费用; 男方一直希望在出生证明上被注明为孩子的父亲;但女方误导他说,由于他们没有结婚,他不可以这样做; 男方不知道在《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法令下,生理父亲的名字是被允许记录在孩子出生证明的; 女方无法在她作为全职空姐的职业下全力照顾孩子,比如在她出国时,她还需要交托男方和男方的父母帮忙照顾孩子; 孩子在过去的6年里一直由男方和他的父母持续地照顾; 法官在亲自与孩子进行了面谈后,发现她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正常和快乐的孩子,显然孩子和男方以及男方的父母之间有着很深的关系; 男方与孩子的DNA报告显示,男方确实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法庭表示在考虑到孩子的福利和权益下,认为有必要将男方的名字加进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法庭确认某人为孩子的生物父亲,那么他有权要求更正出生证明,以确保登记上的信息准确。Leow Fook Keong (L) v Pendaftar Besar Bagi Kelahiran dan Kematian,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Malaysia & Anor [2022] 1 MLJ 398 在拥有DNA报告和法庭判令宣布他为小孩的生父下,“maklumat tidak diperolehi”不再适合应用在报生纸中孩子父亲的身份记录。父亲有权力要求马来西亚国家登记部执行其法定职责,既是根据第27条文《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马来西亚国家登记部必须将孩子的报生纸进行更正,提供正确的信息,尤其是有关亲生父亲的资料。 从上述第13条文可以看出,登记官有权将亲生父亲的名字列入登记册。从中我们可以明确法律规定,每一个由立法机构赋予的权力都有一个义务,要求被授予权力的一方行使或执行这种权力。 鉴于需要确保孩子的教育和福利不受干扰,并保持现状,法庭命令如下,根据第3条条文《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男方被指定和宣布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监护人应对小孩的抚养、照顾和监护负责,并负责他的生活费用、健康和教育,除非法院另行命令。 Preliminary The Plaintiff is the biological father of a child “DHY”, who was born illegitimate in Kuala Lumpur, is …
双方离婚, 双方又复合, 可取消离婚判决?[2018] MLJU 737
一对夫妻在14-12-2017通过法庭提交了离婚申请。法庭批准了申请,之后发出离婚庭令。然而在庭令发出庭令的3个月后,这对夫妻之后决定复婚,要求法庭撤销所发出的庭令。 根据离婚法令第61条文,法庭判了离婚, 3个月的冷静期完毕后,此婚姻就是永远结束了。除非申请者有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否则任何离婚者是不能平白无故地申请推翻离婚庭令。Wong Cheng Ping v Chin Guan Seng @ Tan Guan Seng [2010] MLJU 226 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指的是以下的状况: 法庭在做出判决时的决定是错误的; 此离婚庭令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所取得的离婚判决因违法而无效 这对夫妻无法提出任何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法庭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双方的婚姻将在法庭批准离婚后的3个月,离婚自动有效。所以,只要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就算律师法庭还没有发离婚证书,双方的离婚也自动生效。 另外,法庭也质疑为何在这3个月期间,双方都没有向法庭做出申请,一直到3个月后已成定局时才向法庭提出推翻的庭令要求。 更多内容请参阅英文版的文章 Introduction Enclosure 7 was jointly filed by the petitioners. The petitioners sought for an order that the Decree Nisi granted by this Court on 2.1.2018 be rescinded. In other …
婚姻产业: EPF和信托基金[2019] MLJU 1578
女方在申请离婚时要求获得男方50%的EPF和信托基金。 EPF属于婚姻财产之一。Koay Cheng Eng v Linda Herawati Santoso (supra), CA and Ching Seng Woah v Lim Shook Lin [1997] 1 CLJ 375 在EPF法令53A条文中也提及公积金属于婚姻财产。“S.53A (1) Notwithstanding section 51, when an order is issued by a court that part of the sums of money standing to the credit of a member of the Fund is matrimonial asset, the Board …
离婚: 赡养费+EPF [2016] MLJU 590
男方申请离婚。女方宣称离婚破裂是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男方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就娶了第三者。男方则指责女方当初在毫无理由下就离开婚姻产业。 妻子要求: 男方需支付在2010年10月至2013 年6月期间拖欠的赡养费,总数为RM11,500.00; 男方需支付女方100千为一次性赡养费; 申请法庭宣判男方的EPF是属于婚姻财产;和 男方一半的EPF转让给女方。 男方争议说由于女方没有纳第三者为诉讼一方,这已破坏了女方宣称男方有外遇的理由。 而且男方跟第三者在离婚后结婚注册,并不能证明男方通奸,这是因为男方在离婚后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力与任何一个女子结婚。男方也指女方必须证明她离开婚姻产业的理由是因为男方的行为,让女方没有办法再跟男方生活下去。 另外,男方也抗辩说他不需要付赡养费,这是因为女方自己搬离婚姻产业后,虽然男方要求她回来住,但却被女方拒绝。同时,女方也有能力自己做工。而且女方要求获得他一半的公积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妻子并没有对男方的EPF做出什么贡献。 虽然双方有不同版本的故事,法官觉得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是源自于男方的行为所致。由于男方一离婚就与第三者结婚,这个举止更巩固女方所指的男方与第三者的通奸行为。法庭也表示当初在妻子提出追讨拖欠赡养费的要求时,丈夫并没有在盘问妻子的时候,提出抗议拖欠赡养费的事,因此这被默认为他接受他的确拖欠赡养费和拖欠的数额。法庭因此批准了妻子要求的丈夫付还拖欠的赡养费。 尽管婚姻法令并没有清楚注明法律允不允许女方追讨过去未付的赡养费,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庭没有权力判男方必须付之前未付的赡养费给女方。 法庭在衡量丈夫要给妻子多少的赡养费时,会考量婚姻的长短、婚姻是否有孩子、双方的年龄、丈夫是否在婚姻期间有给与妻子经济上的支柱、双方的收入、离婚是否会影响丈夫的财务状况。Dalam menentukan jumlah atau kuantum nafkah isteri kepada Responden maka adalah wajar diberi pertimbangan kepada perkara-perkara berikut: Kemampuan Pempetisyen 男方的能力 Keperluan Responden; 女方的需求 Tahap kepecahbelahan perkahwinan oleh pihak-pihak 谁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 Tempoh perkahwinan 婚姻的长短 Fakta isteri bekerja tidak bermaksud isteri tidak layak kepada nafkah isteri. …
重婚是刑事罪
问: 如果我在国外跟A女士注册了然后再跟B女士在马来西亚注册,我会不会被控重婚? 答: 会被控重婚。 刑事法典第494条文,任何已婚者,不论男方或女方,若在婚约仍然有效及配偶仍然在世之时,在国内或国外再娶或再嫁,将被判最高坐牢7年兼罚款。 重婚者的第二个婚约是无效的。如果重婚者是男子,与他结婚的第二个女子不是他的合法妻子。 刑事法典第495条文, 若已婚者隐瞒有关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另一个女子/男子结婚,将被判坐牢最高10年兼罚款。 Section 494 Penal Code: Marrying again during the lifetime of husband or wife Whoever, having a husband or wife living, marries in any case in which such marriage is void by reason of its taking place during the life of such husband or wife and whether such …
离婚: 同住20个月,赡养费如何?[2022] MLJU 295
男方在2016年与妻子结婚,他在2017年离开双方的婚姻住所;随后在2019年以分居两年为由,要求法庭宣布与妻子的婚姻无效。男方也指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完成夫妇的责任(性关系)。 妻子在法庭上指控被男方遗弃 ,要求得到婚姻损害的赔偿。然而法庭认为男方的证供是可信的。由于双方时常争吵,女方也经常吵着要离婚,法庭认为男方搬离他们同住的房子和申请离婚程序是正常之举,因为双方的婚姻已经无法挽留了。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的第54条文也阐明,“配偶的行为方式导致另一半无法继续与他或她一起生活”,是其中一个可以被法庭接纳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根据整个男方离开家里的情况+双方没有完成夫妇的责任(性关系),法官觉得男方并没有遗弃女方,反而是女方‘建设性遗弃’了男方。 另外,由于双方只相处了20个月左右,彼此也没有任何孩子;法庭驳回了妻子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的申请。法庭不认为妻子在经济上依赖男方,这是因为妻子本身是一名医生,在结婚前就已经经济独立,有能力照顾自己。The petitioner has been at all material time gainfully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is not in a situation where she is incapable of supporting herself but rather a case where there is an able-bodied petitioner who refuses to seek employment in order to claim for maintenance from the respondent.Rose v. Rose [1950] …
离婚: 探视权+教育费+婚姻产业+买车+通奸 [2020] MLJU 2016
妻子在法庭上要求: 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丈夫则能在公共场合探视孩子,但不能带孩子过夜; 丈夫一次性支付她RM2,280,943的赡养费,以及另外的一笔RM 669,377作为孩子的大学教育费; 丈夫必须将他在槟城的联名公寓,转让给他的1/2给她; 丈夫需支付她RM70,000作为买车的费用;和 由于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必须支付她的婚姻损害赔偿。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要求。法庭指示丈夫需要支付妻子RM40,000来买车。法庭命令双方以市场价值出售有关公寓,再平分所得的收益。 法庭也驳回了妻子要求第三者对她做出赔偿的诉求。法庭认为,第三者是在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之后才与男方发展男女关系。他们夫妻俩从2013年开始住在不同的房间里,虽然仍然同居,但是是出于分居的状况。而第三者是在2014年才开始与男方交往。 法庭也认为妻子本身也接受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关系。这是因为妻子早在2014年就察觉两人在一起,却没有采取行动;直到2017年才做出上述的离婚申请。Under cross examination the petitioner admits that despite knowing the fact of the petitioner and the co-respondent being in a relationship she could still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It was only in 2017 that she could not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both of the them were no longer …
离婚后: 修改抚养费 [2021] MLJU 446
男女方在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庭令,男方需每个月支付女方如下的抚养费: Perbelanjaan harian sebanyak RM1,500.00 sebulan untuk DESMOND TEE KAI WEN dan RM3,500.00 sebulan untuk SARAH TEE YONG WEI dibiayai oleh Pempetisyen Suami. 男方在2021年通过法庭申请减少每个月的抚养费。他的诉求如下: Perbelanjaan—harian nafkah bulanan sebanyak RM1,500.00 RM500.00 sebulan untuk DESMOND TEE KAI WEN dan RM3,500.00 RM1500.00 sebulan untuk SARAH TEE YONG WEI dibiayai oleh Pempetisyen Suami; 男方的理由是: 他如近已有了新的家庭,需要抚养现任的妻子和孩子 另外他也为新家庭买了新房和汽车 由于新冠肺炎的关系,影响了公司的财务;这些都导致他的财务状况出现了巨大的改变。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96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当初的庭令。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而法庭首要顾虑的是孩子的整体福利。The primary consideration for court shall always be the …
临时赡养费+精神伤害 [2009] MLJU 1243
女方和男方在11-12-2005 结婚。男方之后返回英国工作,女方则留在马来西亚等待她的英国签证被批准。 然而双方之后爆发婚姻纠纷,男方以婚姻无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女方在离婚程序进行当中,提出申请临时赡养费。她要求男方: 支付她每月RM3500的赡养费。 支付他不少 RM250000的赔偿,以弥补她所遭遇的名誉损失和精神压力。 男方表示双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性生活婚姻),而且女方的职业是一名专业人士,也出生至来富裕的家庭,因此她无权申请赡养费。 法庭指女方在婚姻生活期间的生活水平,如平时男方提供女方多少的生活费,也会是赡养费的考量之一。赡养费的目的是让对方能借着此费用来恢复正常的生活水平。Loke Wan Tho v. Christina Loke [1961] 27 MLJ 254 法庭表示女方为了去英国和男方一起生活,牺牲了自己的职业生涯;男方现在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而且双方已经结婚 4 年,男方也无法提出实际证据证明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不过法庭认为RM3500的数额太高,而且女方无法出示证据,如单据来证明她的生活开销…the parties had been married for the past 4 years. From the evidential point of view the Respondent had failed to adduce any evidence in support of his claim that the marriage was not consummated. The Applicant …
离婚: 赡养费+婚姻产业+EPF [2013] 7 MLJ 257
丈夫在与妻子分居10年后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妻子以本身是天主教徒的关系,提出反对并希望与司法分居的方式来取代。 妻子要求: 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将丈夫的部分转到她名下); 丈夫每个月支付RM10000的赡养费; 得到丈夫的储蓄(包括EPF); 以及其他费用如房子的装修费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申请,但拒绝批准妻子的司法分居要求。 法庭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能因为女方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勉强在一起。The marriage ought to be dissolved irrespective of the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respondent a practicing Catholic. 至于赡养费方面,法庭认为RM10000的数额太高;理想的费用应该是每个月RM5000。这是因为妻子并没有太多的负担。对于妻子提出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在考量了妻子对该房产的全部贡献后,法庭认为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After taking in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respondent towards the purchasing of the property and its up-keeping, I am of the view that it …
我人在国外,能申请离婚?[2011] MLJU 908
女方指由于男方人在国外定居,因此他不得在马来西亚提起离婚诉讼。 居籍domicile的概念是指某人原籍的国家。根据普通法,丈夫的居籍被认为是妻子的居籍。At common law, a married woman acquires her husband’s domicile during the subsistence of the marriage. 法庭的判决是,只要男方是马来西亚公民,他就可以在马来西亚申请离婚…As regards the place of domicile of the respondent, no problem was posed for the court as not only was he presumed to be domiciled here by virtue of his Malaysian citizenship, but also due to the fact that …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分别
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容易让人混淆。其实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权利,但它的定义存在一些重叠,甚至有些模糊。 我们可以依据与两者相关的法令来做出更好的区别。这两个法令分是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 和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监护权赋予监护人为孩子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力。例如孩子健康状况、教育、宗教问题和孩子国籍问题等等。 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第3条文提及, 监护人须对孩子的抚养、健康和教育负责(support, health and education), 直到孩子成年(满21岁)。合法结婚的夫妻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可以说是父母与生俱来的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 抚养权则包括Custody,Care and Control,是对孩子的抚养,照料和控制权。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之间会就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事项而互相协商,若协商不来则交予法庭来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Custody 和Care and Control之间的差别是Custody可以是一方或双方共同拥有(sole or joint custody),但care and control则只赋予一方。拥有孩子Custody 的一方有为孩子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力;拥有照顾和控制权(Care and Control) 的则负责照顾孩子的所有日常事务。 法庭也有权力裁定让夫妻当中的其中一人,完全拥有孩子的抚养权(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另一方则拥有孩子的探视权。除非对方对孩子有害;否则不能剥夺他的探视权。 抚养权纠纷通常不影响父母亲的监护权和探视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会保留对孩子的监护权。然而即使是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同样保留对孩子的监护权。 举个例子,如妈妈欲让孩子改姓,即使她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她还是需要获得前夫的同意才能做出上述的申请。这是因为丈夫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依然保留为孩子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力。 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 第95条文下,抚养权有效至孩子成年或至大学/高等教育毕业。而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第3条文则提及, …
悔婚 [2015] MLJU 354
女方是一名已婚妇女,在与丈夫分居时认识了男方并与他交往。她之后告男方悔婚,要求赔偿。 女方指当她还是已婚状态时,男方已经与她交往。男方也承诺会与她结婚。双方在2004年开始同居。 当女方的丈夫在2011年去世时,女方表明希望能够与男方正式登记结婚;然而男方否定了之前的承诺。 地方法庭当时拒绝了女方的诉讼申请。基于女方成功举证,高等法庭批准了女方的上诉。 女方的证词: 女方在2002年离开Bintulu,与男方交往。那个时刻,男方是单身,并知道女方已婚,但与丈夫分居; 在2004年,由于男方承诺会娶女方为妻,女方与男方开始在位于Sibu的木屋同居。同居时期有照片为证; 女方为了与男方结婚,花费一笔费用来支付与男方在海外旅行的开销,以及拍摄婚纱照,买家具,以及结婚仪式的费用; 当女方的前夫在2011年去世时,男方违背之前答应会娶女方的承诺,尽管当时女方已经表面自己准备好要与男方正式注册结婚。 女方的证词通过照片,文件得到充分的证实,最可信的证据是有关婚礼仪式,同居时期的照片,以及购买家具和海外旅行的收据。 尽管男方以女方是已婚妇女来抗辩,但法庭不接受男方的抗辩点。男方不可受益于自己的错误,而且这些都不是男方悔婚的理由…the Defendant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sition of married woman (when the Defendant knew that Plaintiff is married) and benefited by his own wrong and subsequently relied on illegality,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uncertainty and unenforceability to discharge his promise …
报生纸问与答
出生后多久要登记报生纸呢? 宝宝出生后的60天内,父母、合法监护人或了解宝宝出生情况的人士,必须前去国民登记局为宝宝报生。 在马来西亚现有法令下,无论是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只要在马来西亚出生就必须强制性进行报生程序,并领取各自的报生纸。若无法在60天内为宝宝注册,父母将面对罚款。小编发现国民登记局的官网仍然显示是50令吉的罚款。 若妈妈因病来不及到JPN为新生儿登记做报生纸就不幸过世的话,家属可以代办。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父母或合法监护者可以为初生宝宝申请报生纸,申请程序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报生纸表格、由医生签署的出生证明书、产前检查记录簿正本和副本、父母的大马卡以及宝宝母亲的死亡证书。(宝宝母亲不幸过世的话) 修改报生纸资料:换小孩的姓,添加父亲资料等等 A.修改报生纸资料:去除Seksyen 13字眼 女性在没有结婚注册的情况下生孩子,国民登记局会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办理手续。报生纸的左下角会出现“Permohonan dibawah Sekyen 13”。 男女方日后注册后,可以聘请律师,向高庭申请,以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7条文来更改孩子的报生纸资料,并删除Seksyen 13字眼,使孩子成为父母的合法孩子。 夫妻必须携带以下文件,把文件交到任何一间的国民登记局(JPN)的州属总部申请更新新的报生纸: Borang Daftar Kelahiran JPN.LM01 Sijil Kelahiran kanak-kanak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kanak-kanak (jika ada) (asal dan salinan); Sijil Perkahwinan ibubapa (asal dan salinan); Perintah Mahkamah bahawa kanak-kanak telah disahtarafkan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ibu dan bapa (asal dan salinan); …
离婚后,我还能申请分配婚姻产业吗?
联邦法庭在MANOKARAN SUBRAMANIAM v RANJIT KAUR NATA SINGH IN THE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CIVIL APPEAL NO : 02-18-2007(W)]一案中,需要决定法庭可否在发出离婚庭令后,处理婚姻遗产分配的申请。“Can leave of the court be granted to a party in a petition to proceed with a claim for property division under section 76 and/or under any provision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fter …
离婚: 女方不让男方探视孩子, 藐视法庭 [2021] MLJU 1151
男女方在2019年成功办理离婚手续。 法庭当时允许男方探视两个孩子。有关庭令说明男方在每周一至周五(6pm-8pm)、每周日(10.00 am-7.00 pm)、一半天数的公共和学校假期期间都可探望孩子。另外,男女方可每年轮流陪同孩子度过屠妖节。 男方在2020年提告女方藐视法庭的庭令。 男方指女方从2020年7月开始拒绝让他在指定的日子探望孩子。The complaints made by the PH against the RW with regard to access were that the RW did not allow the PH access to the 2 minor children on the following dates: 3 days of public holidays – for July 2020: 31.7.2020, for August 2020: 31.8.2020, and for September …
离婚后: 减低前妻的赡养费[2021] MLJU 2264
男女方在2019年离婚。法庭当时判男方必须支付妻子每个月RM20000的赡养费。男方不满此赡养费的判决并提出上诉。 在决定赡养费的数额时,法庭必须考虑男方的收入和经济状况。 “In deciding the quantum of maintenance, the capacity of the husband, his ability to pay and the realities of the husband or parties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Periasamy [2004] 6 MLJ 240 高等法庭发现男方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0 月的收入为每个月RM 4,346.50。 高等法庭认为Magistrates Court并没有考虑到男方目前的收入。RM20000的赡养费数额已经超出他的能力范围。 即使Magistrates Court当初是以男方2018年的月收入为考量,这个赡养费的数额依然远远超过男方当时的收入。 赡养费主要是让伴侣能维持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然而也必须取决于另一半的收入能力和财务状况。 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maintenance does not mean mere subsistence. …
离婚后: 减低前妻的赡养费[2021] MLJU 319
男方在2014年提出离婚申请,以他当时的经济状况,他有能力支付妻子每个月RM5000的赡养费。他在3年后表示由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因此申请减低前妻的赡养费至RM4000。 他申请的理由是: 公司业务自2016年起一直面临亏损,导致他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他抵押了房产以维持公司的业务。然而在2019年时,公司依然面临庞大的亏损。 公司在2020年2月开始没有发工资给他。 女方有自己的事业,生意做得很成功。现有的赡养费已经远远足够让女方生活,反之此赡养费已经是多余的收入,因为女方已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自己。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83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赡养费的庭令。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法庭表示男方只是提出他的公司蒙受损失,但这不代表他的收入受影响。男方没有交出他最新呈报的税务,证明有最新的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小编认为男方应该在文件上注明,他除了这间公司的收入,就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他可以以他本人的银行帐簿证明他目前的存款和经济状况。 至于男方指公司在2020年起没有办法发工资给他,但是法庭发现判词却说男方没有列明他的每个月工资现在是多少。而且从男方所出示的2012-2017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他的收入实际上是稳步增长的。但是他却没有出示自2018年起的所得税申报表,使法庭质疑他的真实财务状况。 法庭认为男方无法出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财务状况有重大改变,因此拒绝了男方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is is an application by the Husband Petitioner under Section 83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to rescind or to vary the subsisting order for maintenance dated 19.6.2019 on the ground that there has been a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