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马来西亚公民。我已经在国外办完了离婚手续,且领到了离婚证书。请问我的国外离婚证书受到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吗? 马来西亚国人跟外国籍伴侣在国外结婚,之后当婚姻破裂之后,双方通常会在国外申请离婚。外国的离婚庭令是否受到马来西亚承认呢? 其实外国的离婚证书,是不会直接受到马来西亚政府承认的。 当事人必须委任马来西亚的律师,向法庭申请申明以承认外国的离婚庭令。之后再更新JPN的婚姻记录。 如果国外的离婚证书的内容不是马来语或者英语,则需要通过法庭翻译官进行翻译后才能提出申请。 其他相关文章: 马来西亚承认在海外的结婚注册吗?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
Family Law & Divorce 家庭法与离婚
母亲单方为孩子改教, 法庭:无效
一名华裔商人因不满改信伊斯兰教的前妻擅自为两名孩子改教,而在2016年6月14日入禀高庭,起诉联邦直辖区宗教局、联邦直辖区改教注册官、教育部总监、联邦政府,以及42岁的前妻。 他在诉讼中挑战这项改教的有效性,并申请撤销当局让两名子女改教的决定。 他也申请庭令,以撤销改教注册官或教育部所拥有的任何改教证件,即要求法庭宣判其两名孩子的改教是无效的。 上诉法庭在2018年9月14日做出标志性裁决,批准改佛教徒父亲获得两名孩子的抚养权,而高庭也于2018年10月16日撤销两名孩子的改教证件。 这名穆斯林母亲和联邦直辖区宗教局改教登记处之后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但上诉庭三司于2021年裁决维持高庭的原判。 这名母亲目前已上诉至联邦法庭。 其他类似案例: 非穆斯林父母能在未经另一半同意下,擅自为孩子改教吗?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撤销母亲单方面为孩子改信伊斯兰 上诉庭:高庭裁决正确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
出生时遭弃,无国籍少年获公民权
联邦法庭判决,一名在吉隆坡出生并被居住在槟城的大马夫妇领养的17岁少年,获得大马公民权,不再是无国籍人士。 法庭裁定该男孩将受到联邦宪法规定的约束,该规定将防止在马来西亚出生时被遗弃的儿童成为无国籍人士。 联邦法庭是根据联邦宪法第 14(1)(b) 条款,以及附录2第1(b)条文,宣判男孩为大马公民,并撤销国民登记局于2017年9月21日发出的报生纸中,将他列为非公民的决定。 法庭也指示登记局重新发出报生纸,并将他登记为公民。 法庭表示,由于发现孩子被遗弃在出生地点(吉隆坡国大医院),因此推测他是由一名居住在大马母亲所生。因此,他被认为符合第二部分第 1(a) 节和第三部分第 19B 节的要求。 资料来源: CIVIL APPEAL NO.: 01(f)-35-11/2020(W)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
Matrimonial Assets 婚姻产业 – Q&A 问与答
问:什么是婚姻产业? 婚姻产业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由于比第一种婚姻房产复杂,法庭会考虑以下几点: 双方对这些财产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贡献也可以是包括分担家庭生活费;让另一半有多的收入去支付房子的开销。另一半也可通过照家庭作为对产业的贡献; 一方为共同利益而做出任何融资或贷款; 小孩的需求(如有); 婚姻的长短 详情可以点击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的文章。 问: 我要申请离婚,我是会自动分得对方所有的的一半产业吗? 通常法官法官不会随意将所有产业按一半来分配, 而是会考量婚姻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来做考量。 假如房屋当初是以丈夫个人名义购买,可是妻子若能证明在其间有帮忙供房屋贷款分期,或是其他费用,即使产业没有妻子的名字,也可以申请财产的分配。曾个案显示妻子为照顾孩子所做的贡献,以及自分居以来她一人抚养三个孩子,法庭裁定她应获得该婚姻产业的一半拥有权。详情请点击离婚: 抚养权+赡养费+婚姻产业 [2010] MLJU 1506的个案。 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将平方。 问: 请问妻子能够分到男方家族产业吗? 如该财产是男方父母所赠予或是男方所继承的财产,女方会很难分得到该产业。 除非,女方可以证明自己有为该产业作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法官或许会考量。 在某个案例中,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详情可以点击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 问: 如果另一方不想和另一半分产业,试图将名下产业转移,我该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只要知道丈夫名下有哪些产业,即使他把产业卖了,还是可以要求均分卖产业的所得。详情可以点击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的文章。 问: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配当初的婚姻财产吗? 婚姻财产应该在当初申请离婚或司法分居时就要求分配,而并非在离婚/分居判决过后才要求分配。(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76条文)。更多详情请点击司法分居的妻子能分得丈夫的遗产吗?的文章。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76. Power for court to …
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
丈夫在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两个孩子(女儿11岁,儿子4岁)的抚养权。 女方指责丈夫和另一女同事有染;造成上司指示丈夫离职,并影响丈夫的工作。但女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通奸,反之女同事为此事,入禀法庭告女方诽谤。 由于她在酒吧和卡拉OK场所工作,因此经常喝醉。她有情绪病,无法控制情绪,时常殴打女儿。 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条文说明,法庭在裁决抚养权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小孩的身心灵发展也必须被考虑, 同时小孩本身的情感发展也不容忽视。 (Re KO (an infant) [1990] 1 MLJ 494 ) 孩子目前跟男方一起生活,法庭也认为女方不适合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法律有假设性定规律,声明7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是归于妈妈,由于女方经常虐待孩子,也过于着重事业,法庭在考量到孩子的福利后,将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可获得儿子的探视权,至于女儿的探视权则由女儿自行决定是否愿意见女方。这意味着,如果女儿永远不想见妈妈,妈妈都没有机会行驶她的探视权。 婚姻财产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男方在婚后买了一个房子。女方要求售出此房子,卖价并分为二。女方声称有在购买房子中做出金钱上的贡献。但是,在法庭上,女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她的金钱贡献。女方甚至没有办法记得房子的资料和地点。 男方的妈妈有间房子,男方女方和小孩都在那边住了一段日子。女方表示她有为男方妈妈的家做出奉献,如不时的支水电费和管理费。 她要求出售该产业,售出的钱,要分配给她。法庭指出管理费和水电费的费用,不属于实际的奉献,因此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至于赡养费的安排,法庭表示太太在赡养费的申请方面显得漫不经心,并没有认真争取。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显示丈夫的收入,只是要求丈夫支付她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法庭有提起太太有自己的收入,暗示说法庭也不会批准她赡养费的申请。 但是,丈夫自己同意支付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只是他要求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丈夫是一名厨师,每月收入约RM3,000.00。他的收入刚好足够提供两个孩子的生活需求,太太本也身有自己的收入,可以以此为生。法庭因此批准丈夫要求分期付款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the husband of the respondent, petitioned for divorce of a marriage of 11 years and the custody of the two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A’ and ‘B’). A is …
丈夫出轨了,我可以告小三破坏家庭,让她赔偿吗?
在伴侣出轨-通奸的文章中提及通奸一般指有配偶者(有妇有夫),与第三者出于自愿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通奸在外国是刑事罪,但是在大马,通奸不属于刑事罪,不会被警察抓,不会被提控和坐监牢的。除非对方是穆斯林,穆斯林若涉及通奸或婚外情,是属于犯法的。 由于通奸不是刑事罪,另一方只能提出民事诉讼。比如为妻者可就丈夫与另一名女人通奸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并将第三者事件列入离婚程序里,以提告第三者造成婚姻破裂或损害为由,要求赔偿。 在 Shobana a/p Perumal v Ganesh a/l Guna [2016] MLJU 1108的个案中,法庭表示在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里,只有在第58条文和第59条文允许有关通奸损害作出索赔,仅此而已。 在1976年法律改革 (婚姻及离婚) 法令第58(1)条文下,如果离婚诉讼的理由是通奸,申请的一方可以将第三者列入离婚程序里并且提告第三者。因此妻子必须以丈夫外遇为由申请离婚,控告丈夫的同时也一起控告小三,然后向第三者索赔。成功证明通奸的成立以后,法庭可下令让第三者付出适当的赔偿。在通奸:周边环境证据+赔偿的文章中,太太将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法庭判第三者与丈夫通奸成立,需要对妻子做出赔偿。 从上述的法令来看,妻子需要以离婚为由,才能控告小三以让小三做出合适的赔偿。如果还想守住婚姻,不如把时间花在维持双方的关系上。 如果另一半已经是惯性出轨,其实人生的最终价值不在于是否拥有婚姻;而是是否真的幸福和快乐。与其执着地守着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如对自己好一点,重新走回正轨。你可以选择把手上的证据交给律师,了解自己的状况,再做出合适的选择。 **我们有处理离婚案件/诉讼。全西马案件皆有处理。你可以聘用我们当你的代表律师。谢谢。**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 58. Damages for adultery may be claimed against co-respondent (1) On a petition for divorce in which adultery is alleged, or in the answer of a party …
职工会主席犯错被解雇
员工是一家航空公司的员工,也是马来西亚空服员职工会的主席。 他在2013年接受媒体访问,他在访问中促请公司总执行长辞职。 公司因此将他辞退。员工辩称他当时并非以航空公司员工的身份接受访问;而是以职工会主席的身份来接受访问。然而公司不接员工的解释。 员工将此事带上工业法庭,工业法庭维持了航空公司的的解雇决定。工业法庭裁定,身为航空公司的员工,他对公司的职责和责任应该优先于他在工会中的职责。法庭认为员工的行为明显抵触公司的利益。员工之后申请Judicial Review。 高等法庭批准了员工的申请。高庭表示员工的新闻声明是属于工会的合法活动,而该航空公司开除他的真正原因是因为他参与工会的活动,这已抵触1967劳资关系法令第4和第5(1)条文。在第4条文下,雇主被禁止限制员工参加的合法活动。另外,第5(1)条文提及雇主不可因员工参与工会的合法活动将他解雇。 高等法庭表示,员工是代表职工会的会员向媒体发表心声,特别是为了确保其他成员有良好工作条件。因此公司的解雇是是不合理的。公司对此结果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在2021年4月14 日批准了航空公司的上诉。上诉法庭需要裁定的是员工的解雇是否违反了劳资关系法令第4和第5(1)条文。 法庭表示,员工任何可能损害雇主声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即使员工是工会的主席,也无法免于受到纪律处分。 而且有证据显示,员工在过去也曾因发表类似的新闻声明而受到公司较轻的纪律处分,然而他还是再犯。这显示员工不服从公司的指示。法庭认为公司是基于员工的不服从而将他解雇,因此没有抵触1967劳资关系法令第4和第5(1)条文。 上诉法庭裁定员工是被合理解雇,员工的申请被驳回。 资料来源: MALAYSIAN AIRLINE SYSTEM BHD v ISMAIL NASARUDDIN BIN ABDUL WAHAB [2021] MLJU 56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
PEMULIH 银行暂缓还贷计划
在首相宣布PEMULIH计划(28-06-2021)的文章中提到政府提供银行自动暂缓还贷计划。 在此计划下,所有B40、M40、T20及微型企业借贷者,皆可申请银行自动暂缓还贷计划,长达6个月。 银行将为以下群体提供自动暂缓还贷:所有个人,包括所有B40、M40和T20的贷款人或客户、所有微型企业,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型企业。 申请者只需在7月7日起提出申请,就会获得批准。对于信用卡债务,若难以偿还,银行将提供把未偿还债务转为3年的贷款,并且降低利息,帮助贷款人更好管理债务。 自动暂缓还贷适用于2021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贷款,同时向银行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得有超过90天的贷款拖欠。 申请者只需在7月7日起联系各自银行,选择加入自动暂缓贷款,上述类别的所有贷款人,将自动获得批准。 各大银行申请方式 针对不同群体,各大银行也推出不同性质的针对性还款援助方案,所有方案都清楚列出,客户可到银行官网,根据还款需求做出申请。为方便客户进行申请,一些银行还附上申请指南和视频教学。 联昌集团(CIMB): 提供4种援助方案,包括个人贷款、自动融资或租购融资、信用卡,以及中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客户可以在7月26日前,通过填写电子表格或者SMS方式提出申请。申请网址:https://www.cimb.com.my/en/personal/help-support/covid-19-support.htm 兴业银行(RHBBANK): 客户可通过填写电子表格做出申请,非常方便,若不明白可查看网教学视频,根据步骤进行申请。申请网址:https://www.rhbgroup.com/en/TPA/index.html 马银行(MAYBANK): 需要援助的个人或中小型企业可通过三个方式进行申请,包括电邮、亲临银行分行,以及通过Maybank2u或Maybank2u Biz做出网上申请。申请网址:https://www.maybank2u.com.my/maybank2u/malaysia/en/personal/announcements/2020/March/announcement_financial_relief_scheme.page 大众银行(PBBANK): 凡收到参与扩大针对性还款/付款援助,与针对性还款援助的零售贷款/融资邀请的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邮或纸本)或电子方式 丰隆银行(HLBANK): 支援网站页面简单明了,个人、以及中小型或微型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网站提出申请。若援助选项不适合财务情况,客户还能致电(03-76268899)或电邮paymentRelief@hlbb.hongleong.com.my至联系援助小组,以商讨其他选项。 申请网址:https://www.hlb.com.my/en/personal-banking/news-updates/hlb-payment-relief-assistance-plan.html?#.html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
申请推翻离婚庭令 [2016] MLJU 1813
妻子在2014年提出离婚申请,丈夫是被告一(Respondent)她也告第三者,并纳为共同被告(Joint Respondent)。她在离婚申请中提出几项要求,其中包括: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归妻子; 丈夫每月支付RM2000为孩子抚养费; 丈夫一次性支付妻子10万令吉的赡养费; 丈夫将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直至孩子大学毕业; 丈夫需支付妻子5万令吉为通奸损害的赔偿; 妻子可以获得婚姻产业的一半拥有权。 2014年10月29日为离婚听审日。然而丈夫和第三者在庭审当日均未出庭。法庭当时批准了妻子的申请,并发了庭令。丈夫在8个月后申请推翻当初的离婚判决(庭令)。 丈夫给予的理由是,他并没有收到任何离婚申请文件。他表示妻子是通过需签收挂号信邮寄方式(AR)来寄出离婚申请书,他当时并没有签收。这是因为申请书当时是寄到共同被告(第三者)的住处,并由她所签收。他也表示离婚庭令是在他没有出席听审日而审判,因此庭令是无效的。 妻子引用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以及几个案例做出反驳: 在Wong Cheng Ping v Chin Guan Seng @ Tan Guan Seng [2010] MLJU 226的案例中,法庭裁定,在离婚法令里,并没有取消或者推翻已判的离婚庭令。立法的用意是,法庭判了离婚, 3个月的冷静期完毕后,此婚姻就是永远终结。除非申请者有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任何一方离婚者是不能平白无故地申请推翻离婚庭令。 丈夫是在离婚庭令终结后的8个月后,才申请推翻离婚庭令。 当时的离婚申请书寄出的地址,与丈夫在其宣誓书中使用的地址相同。丈夫本身承认,此案的共同被告(第三者)也签收了当时的AR挂号。 在Yap Kee Huat & Ors v Pembangunan Warisan Murni Sejahtera Sdn Bhd & Anor [2008] 4 CLJ 一案中,法庭表示没有法律规定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本身已收到法庭文件。 一旦控状以 AR 挂号邮递方式寄出,除非被告可以以合理的理由反驳,否则它就足于证明文件已经传送给被告。而在此案中 ,丈夫无法提供合理的反驳。 由于丈夫没有要求撤销/推翻离婚的裁决,而是挑战/申请撤销庭令中的一些判决而已,法庭拒绝了丈夫的申请。如果法庭批准,这就意味着此案再审,那么离婚诉讼将一直没完没了 (Liew Wai Kuan (P) …
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
妻子和丈夫于26-12-1971结婚。 双方有两个孩子,分别是38岁的儿子和33岁的女儿。妻子在法庭做出以下的申请: 基于丈夫通奸将婚姻解除; 丈夫每月须向她支付RM20000的赡养费; 丈夫需要应将一辆BMW 车辆转让给她; 妻子有权获得下列财政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 (a)公司资产和业务(Sportmart Sdn Bhd以及旗下的Sportline Sdn Bhd and Ararat Sports & Souvenirs Sdn Bhd);和 (b)婚姻产业和其他产业。 妻子表示在儿子出生之前双方就住进了新房(婚姻房产)。她和丈夫一起创业,于1980年成立了Sportmart Sdn Bhd 。 他们两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期间也得到了丈夫父亲的资助。妻子负责公司的行政、销售和零售工作,而丈夫则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妻子每月获得RM7800的薪水,其中包括 RM3500的薪水、RM2000信用卡津贴、另外RM2000额外津贴和RM350的电话津贴。 妻子申诉丈夫在外头有第二个家,他有时和情妇住在一起。双方在2007年2月起分居。公司随后在2007年11月停止她身为董事的薪水 ,并在隔年1月4日起罢免她公司董事的职务。 法庭发现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为丈夫通奸。 妻子要求20千的赡养费,法庭考量到妻子已经60岁了,孩子没有跟她住在一起,所以不需要住大房子。根据她的年龄,她每个月不需要餐餐大鱼大肉和花费数额2千家务开销,1千消遣费,3千车马费,1千衣服装束费等等。另外,妻子也没有提出单据或文件证明她一直的生活开销需要20千。 丈夫和妻子有两家公司,双方都是股东。妻子只是早上处理公司事务,之后就回家照顾小孩。法庭考量公司多年来有发给她RM7800的薪水, 她应该拥有足够的储息。而且妻子是公司的股东,她可以将股份出售套现。在做出考量后,法庭认为合理的赡养费为每个月RM4500。 在婚姻产业方面,法庭表示婚姻产业包括结婚前一方拥有的产业,另一方需要证明在婚姻期间对此产业做出了贡献或付出。此个案中的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1969年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 至于另外的产业TL207536445,这是丈夫的父亲所留下给丈夫和他的兄弟的地。丈夫在这块地上面起了一间房子,这间房子是丈夫和太太一起居住的房子。由于是属于双方的共同婚姻产业,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平分。法庭指示男方负责其估价费用。 尽管丈夫在双方婚姻破裂时,将这产业转让给了两名子女,但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法庭批准了妻子一部分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and the Respondent were married on 26.12.1971 in Labuan. They have two children from the marriage, …
没有注册的婚姻,‘太太’能不能claim‘丈夫’的SOCSO?
On 18.12.2004, the respondent was married to the late Mr Wong Thien Teck (‘the deceased’) by way of a Chinese customary marriage (‘the marriage’). The marriage was not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the LRA’). The deceased collapsed and died due to non-traumatic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a type of stroke. As …
不付小孩的抚养费, 就是判藐视法庭 [2020] MLJU 199
女方在2017年时申请单方面离婚。法庭批准了女方的申请,并命令男方在每个月支付妻子RM2000.00作为小孩的抚养费。 女方在2019年提告男方藐视法庭的庭令,他指男方没有依据庭令如期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男方在法庭上表示他知道当时的离婚判决,也晓得本身必须支付妻子小孩的抚养费;他也承认自己没有依据庭令支付这笔费用。他向法庭求情,由于他目前没有固定的收入,他希望法庭能减少小孩抚养费的数额。 法庭表示如果男方不满这笔数额,他当初就应该做出推翻庭令的申请,可是他并没有这么做。 而且在女方提出诉讼时,男方并没有呈交任何文件给法庭证明他的抗辩理由,他只是当天在法庭以口诉的方式解说这些理由。 虽然男方有向法庭求情,指由于目前没有固定的收入,他希望法庭能减低每个月支付RM300.00的小孩抚养费;然而由于他没有提供实际证据,法庭不会考虑这些口诉的理由…clear proof must be adduced to satisfy the Court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alleged contemnor had indeed breached the terms of the Court’s order. Segar Restu (M) Sdn Bhd v Wong Kai Chuan & Anor [1993] 4 CLJ 177 法庭裁定男方藐视法庭庭令,没有遵从执行庭令里面的条件,因此被判处监禁,直到他支付庭令中所规定的小孩抚养费。The court has discretion to refuse to hear an appeal …
Irregular Service of Petition
Brief Facts In this case, the wife petitioner had served the divorce petition on the respondent by A.R registered post, addressed to the last known address said to be in Sabah, through the office of the solicitors. The affidavit of service is said to have been affirmed by a clerk of the solicitors and also …
离婚: 申请离婚一方必须证明, 婚姻无法挽留 [2020] MLJU 1127
丈夫提交离婚申请,理由是婚姻已经到了无法被挽回的地步。他表示双方的理念不同,没有共识;而且妻子也不想继续和他住在一起。 妻子则否认与丈夫的婚姻已经无法挽回。 她也否认自己不再想和丈夫继续住在一起。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 53 条文(以婚姻破裂为唯一的离婚理由)明确规定,离婚唯一的理由是婚姻已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法庭表示在裁决双方的婚姻是否真的无法被挽留时,会考虑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是否符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 54 条文的其中一项标准。 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 54 条文下,法庭必须基于(a)对方出轨通奸 (b)对方拥有无法接受的行为举止、(c) 被对方抛弃超过两年 (d)双方分居超过两年,来判决婚姻是否无法挽留。 法庭也强调,分居两年是从在法庭申请离婚的日期开始倒数的两年算起,而不是从申请离婚的日期到法庭听审那天算起。 由于此案中的丈夫并无法证明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符合这四项标准中的其中一项,因此他的离婚申请被法庭驳回。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is a petition for divorce by Petitioner Husband (“PH”) under section 53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LRA”) for his marriage to the Respondent Wife (“RW”) to be dissolved on the …
抚养权: 母亲出轨,会失去抚养权?
在 KHOO CHENG NEE v LUBIN CHIEW PAU SING, [1996] 4 MLJ 171的案例中,妻子和丈夫共有两名孩子。妻子向丈夫提出诉讼,要求获得孩子们的抚养权。 丈夫表示妻子与其他男生有染,妻子不道德的行为不适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提及在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3)条文下,法律有一个‘可推翻的假设‘,即7岁的小孩应该跟妈妈生活。如果要推翻此假设,爸爸必须证明妈妈是一个不称职的妈妈。 丈夫在大部分的时间都不在母子身旁,因此孩子们一直都是和妻子在一起。丈夫表示,若法庭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丈夫,他会请工人来照顾孩子,然而因为工作关系,他依然无法长期陪在孩子身边。 法庭认为,妻子可能是不称职的太太,但不代表她是一个不称职的母亲。孩子们在大部分时间一直都是和妈妈在一起,爸爸则鲜少留在在母子身边。 通奸虽然受到社会的反对,但它本身不足以使母亲失去抚养子女的资格。Adultery, although frowned upon by our society, by itself is not a sufficient ground to disqualify a mother from having custody of her children. 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条文说明,法庭在裁决抚养权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考虑到孩子们的福利,法庭将孩子们的抚养权判给了妻子。 资料来源: KHOO CHENG NEE v LUBIN CHIEW PAU SING [1996] 4 MLJ 171 …
使用左边车道超车, 违反者将罚款RM300
使用左边车道超车,属于触犯法令并会面临罚款。 若执法人员发现驾驶人士使用左边车道超车,那么违反者就会面临不超过RM300的罚款。 驾驶人士禁止犯以下4个行为: i. 禁止使用左边车道超车 ii. 禁止切换去左边车道来超车 iii. 禁止在路边或紧急车道超车 iv. 禁止一直切换路道来超车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离婚: 临时抚养权(男方) [2020] MLJU 763
男女双方在槟城注册了婚姻。婚后双方居住在古晋。他们的孩子自出生后两周起就一直由男方母亲照看。女方之后在未经男方同意下私自带走孩子,并将其安置在槟城的一个托儿所。 男方在沙捞越高等法庭,依据砂拉越法律Guardianship of Infants Ordinance (Cap 93), 以及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下申请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则在槟城高等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权。男方申请取消女方的申请,槟城高等法庭允许男方取消女方的申请。 女方也在砂拉越高等法庭申请取消男方的申请,砂拉越高等法庭不允许女方的申请。女方上诉。 女方申请在上诉结果出炉之前,一切在砂拉越高等法庭的程序冻结 (stay of proceedings)。同时她也申请在上诉结果之前,孩子的临时抚养权归她。 法庭表示即使虽然法庭不愿打扰孩子的现状,但法庭必须承认父亲的权利。父母双方都必须抚养孩子。法庭最终下令将孩子的临时监护权交给父亲,为期六个月。 原因是根据砂拉越Guardianship of Infants Ordinance (Cap 93), 父亲对孩子具有同等的权利。此法令说明,法庭在确定谁更适合获得儿童的监护权时,会以孩子的福利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因此在决定抚养权上,孩子的父亲不应被视为享有高于母亲的权利;同时也不应将母亲视为比父亲具有更高的权利。 没有父母享有儿童的较早或优先的权利,而孩童的福利应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法庭也可以考虑当事各方的行为,并决定谁才能为孩子提供更好和稳定的生活:K Shanta Kumari V Vijayan [1986] 2 MLJ 216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case involves usual fight for the custody of the sole child to the marriage after its parents, both practicing medical …
通奸:周边环境证据+赔偿 [2012] MLRHU 260
妻子与其他人于午夜12点至凌晨1点之间, 在丈夫入住的酒店房间发现他和另一名女生在一起。丈夫在敲门后的5到10分钟内才打开门,妻子发现女生当时躲在房间的厕所。她也在厕所内发现了女装泳衣,男生的泳裤以及两个牙刷。 该名女生在法庭辩解到本身和男方是同事和好朋友的关系。她当天是去吉隆坡出差,并在之前已经预定了另一家酒店。到吉隆坡不久后她便与男方见面并准备一起共进晚餐。晚餐前,她先将行李暂时放在男方的酒店房间里。之后他们回到酒店准备取回女生的行李。 她承认厕所里摆放着她的泳衣和牙刷。她解释由于本身习惯于用餐后刷牙, 因此她打开行李拿出牙刷准备刷牙,就在此时她听到有人按门铃。当她打开厕所门时,看到妻子和其他人手持摄像机正在拍摄。她强调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他们通奸,因为无法证明他们有发生性行为。 另外丈夫在法庭也承认厕所的泳裤是他的。他表示当他和女生刚回到房间时,妻子和她的亲人立即就来了。 妻子表示是在午夜12点至凌晨1点发现丈夫和女生在一起,这个时间点足以证明双方通奸的行为。而且他们还一起联名购买房产。自2008年12月丈夫离开住处的36个月起,他停止了对家庭的所有付出,包括金钱上的付出。妻子表示因通奸所导致的损害,她要求得到赔偿。 法庭表示,如果丈夫和女生之间是清白的,他没有理由需要在5-10分钟内才开门。而且法庭认为,若如丈夫所说,他们回到房间时妻子立即就来了,那么女生当初应该呆在房间里;而不是那么巧的在厕所刷牙。 法庭也质疑,女生表示她那时打开行李拿出牙刷准备刷牙,那她的泳衣怎么会挂在厕所里呢?另外,她其实原本就可以在和男方见面之前,直接在预定的酒店登记,而她居然选择在深夜才办理登记手续。 法庭认为他们联名购买房产的原因是因为这很可能让他们可以以“丈夫”和“妻子”的身份生活在一起,否则一个已婚男人是不会与另一名女性联名购买房产的。因此所有的事实和证据显示,丈夫和该名女生之间有婚外情,并且他们在酒店房间共处是通奸的行为。 关于妻子因通奸所导致的损害,要求得到赔偿。法庭表示可裁定合适的损赔偿。在考虑了各方的证据和意见之后,法庭认为妻子毫无疑问地证明了女生和丈夫通奸,因此需赔偿妻子RM12,255.75 x 34 months (一共RM416,695.50)。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Petitioner was the husband while the respondent was the wife. Their divorce had been granted by the court and the trial before this court was pertaining to the respondent’s claim against Eng Lee Mei who was the party-cited (but …
离婚案: 通奸-如何证明?
丈夫在法庭申请单方面离婚,要求解除其与太太的婚姻关系,以及产业分配和其他要求。 女方之后申请第三方为答辩人,据女方所称,此第三方与她的丈夫有通奸关系,现正住在一起,一起生活。 法庭指出,除非提出的通奸证据,没有合理理由解释被告不是做出通奸行为,法庭是不会做出此行为为“通奸”结论 (Wee Hock Guan v Chia Chit neo [1964] 1 MLJ 217)。一般的通奸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周边环境证据。 丈夫没有跟太太发生性关系,然而太太却怀孕(对太太指控通奸)。 原告或者被告从外边感染性病的证据。 当事人自己的承认通奸行为。 在 Gurmail Kaur Sadhu Singh v Dr Teh Seong Peng [2014] 11 MLJ 843 的案件里, 法庭判说,“法律的定律,当原告提控被告通奸行为时,原告必须提出 (1) 毫无疑问的证据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证明通奸的存在和 (2) 通奸导致婚姻破裂。 通奸与婚姻产业的分配是没有关系的 (SS v HJK [1991] 1 LNS; [1992] AMR 145)。 法庭最终裁决女方未能具体列出丈夫和第三方的关系,没有提出可信证据(太太只是在申请里说,丈夫和第三方有染,就没有再写什了),而且无法提供可信的证据, 因此她对第三方与男方有通奸关系的指控不足以能申请对方为答辩人。 *太太不满高庭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
离婚: 临时赡养费 [2019] MLJU 714
丈夫和太太于01/08/2000结婚,并有2名孩子。太太原本是一名兽医,但在2008年生下长女后,太太就在家当全职家庭主妇。之后由于双方的分歧以及家庭暴力因素,太太和两名孩子于13/05/2018离开他们居住的家。 丈夫在04.09.2018提出离婚申请。太太在离婚程序当中,提出申请临时赡养费,要求丈夫必须支付她每月RM60,000.00的赡养费以及两名孩子每月RM21,000.00的抚养费。她在申请里列出了自己的开销。 丈夫在法庭上证明他的平均月收入约为RM7000.00-RM8000.00(他附上了2017年和2016年的所得税评估以及收入的银行存款单)。这些收入主要用于住所,太太和孩子们的开销。其他额外开销包括海外度假和生日庆祝活动等其他费用都是用丈夫的信用卡支付,而这些每月的信用卡费用则由丈夫的父亲缴还。丈夫之前也提供了附属信用卡给太太,唯当太太报假案称他虐待了孩子之后,便取消了这些信用卡。 他在法庭上也表示太太所谓的每月开销被严重夸大了,所以因能力所及的关系,他只能负担太太每个月RM1000.00和每个孩子RM1000.00的抚养费。他同时也强调,太太具有兽医的资格,可以随时寻找工作。 丈夫也引用案例说明法庭曾判决丈夫的父母地位不应在赡养费申请中当成考量的因素,因为丈夫父亲的财富不得用来确定丈夫收入的基础。 法庭最后在在判词中表示丈夫在庭上能提供证据以支持他的财务状况,而与太太相比,后者却只列出了她的开销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何她需要如此高的赡养费。若要公平合理的处理赡养费问题,法庭必须以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情况来决定赡养费的安排。 最终基于丈夫所提供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工资单,显示太太要求的每月RM60,000.00以及两名孩子每月RM21,000.00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和不实际,因此法庭裁决丈夫需要支付孩子所有教育费用,包括他们就读的目前学校的费用,以及支付太太每月RM2000.00,和每个孩子RM1500.00的抚养费直到法庭在离婚案的最后判决。 *此案的详细案情,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本。太太不满此判决,将此案件上诉至上诉庭。在上诉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因此此案没有上诉结果。 *详细的案件,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本。 The Petitioner Husband (“PH”) and Respondent Wife (“RW”) were legally married on 08.01.2000 (married for 18 years+) and are blessed with 2 children (“the said children”). RW is a qualified Veterinarian but had opted (disputed by both PH and RW) to be a stay home moth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