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向法庭申请司法分居,女方要求男方提交关于婚姻产业的文件和资料。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法庭有权命令任何一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文件。这些文件必须: 与案件有关,符合诉求。提交的资料必须与案件中的问题有关,问题基于诉状而定。 提交资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公正的处理,以及节省诉讼成本,和确保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平等机会。 女方要求男方提供以下的文件/资料: 男方个人以及与他人联名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外产业) 男方产业的所有权书、买卖合同、贷款文件、产业评估费、重新融资或贷款结算文件、从贷款批准日至今的银行对账单、租赁协议以及至今所收到的租金 男方在2016年至今(如有)的产业处置文件以及所收到的款项; 男方个人以及与其他人联名的银行户口,包括从2016年至今的银行对账单 男方从2016年至今所收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东分红、福利以及来自任何来源的补贴; 从2016年至今的所得税,包括任何税收减免的支持文件; 男方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和拥有的股票、信托、投资等(从2016年至今); 男方名下注册的车辆列表,以及目前由男方使用的车辆。 女方的申请得到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婚姻产业的划分在诉讼过程中是关键的问题。因此,提交这些产业文件对法庭决定产业划分很重要。法庭还需确保不会有人因未提交文件而在诉讼中占优势。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judgment concerns the decisions rendered by me in two notices of application where discovery was sought pending trial in a petition where a decree of judicial separation was sought under section 64(1)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
Matrimoial Assets 婚姻产业
婚姻产业: EPF和信托基金[2019] MLJU 1578
女方在申请离婚时要求获得男方50%的EPF和信托基金。 EPF属于婚姻财产之一。Koay Cheng Eng v Linda Herawati Santoso (supra), CA and Ching Seng Woah v Lim Shook Lin [1997] 1 CLJ 375 在EPF法令53A条文中也提及公积金属于婚姻财产。“S.53A (1) Notwithstanding section 51, when an order is issued by a court that part of the sums of money standing to the credit of a member of the Fund is matrimonial asset, the Board …
离婚: 赡养费+EPF [2016] MLJU 590
男方申请离婚。女方宣称离婚破裂是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男方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就娶了第三者。男方则指责女方当初在毫无理由下就离开婚姻产业。 妻子要求: 男方需支付在2010年10月至2013 年6月期间拖欠的赡养费,总数为RM11,500.00; 男方需支付女方100千为一次性赡养费; 申请法庭宣判男方的EPF是属于婚姻财产;和 男方一半的EPF转让给女方。 男方争议说由于女方没有纳第三者为诉讼一方,这已破坏了女方宣称男方有外遇的理由。 而且男方跟第三者在离婚后结婚注册,并不能证明男方通奸,这是因为男方在离婚后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力与任何一个女子结婚。男方也指女方必须证明她离开婚姻产业的理由是因为男方的行为,让女方没有办法再跟男方生活下去。 另外,男方也抗辩说他不需要付赡养费,这是因为女方自己搬离婚姻产业后,虽然男方要求她回来住,但却被女方拒绝。同时,女方也有能力自己做工。而且女方要求获得他一半的公积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妻子并没有对男方的EPF做出什么贡献。 虽然双方有不同版本的故事,法官觉得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是源自于男方的行为所致。由于男方一离婚就与第三者结婚,这个举止更巩固女方所指的男方与第三者的通奸行为。法庭也表示当初在妻子提出追讨拖欠赡养费的要求时,丈夫并没有在盘问妻子的时候,提出抗议拖欠赡养费的事,因此这被默认为他接受他的确拖欠赡养费和拖欠的数额。法庭因此批准了妻子要求的丈夫付还拖欠的赡养费。 尽管婚姻法令并没有清楚注明法律允不允许女方追讨过去未付的赡养费,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庭没有权力判男方必须付之前未付的赡养费给女方。 法庭在衡量丈夫要给妻子多少的赡养费时,会考量婚姻的长短、婚姻是否有孩子、双方的年龄、丈夫是否在婚姻期间有给与妻子经济上的支柱、双方的收入、离婚是否会影响丈夫的财务状况。Dalam menentukan jumlah atau kuantum nafkah isteri kepada Responden maka adalah wajar diberi pertimbangan kepada perkara-perkara berikut: Kemampuan Pempetisyen 男方的能力 Keperluan Responden; 女方的需求 Tahap kepecahbelahan perkahwinan oleh pihak-pihak 谁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 Tempoh perkahwinan 婚姻的长短 Fakta isteri bekerja tidak bermaksud isteri tidak layak kepada nafkah isteri. …
离婚: 探视权+教育费+婚姻产业+买车+通奸 [2020] MLJU 2016
妻子在法庭上要求: 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丈夫则能在公共场合探视孩子,但不能带孩子过夜; 丈夫一次性支付她RM2,280,943的赡养费,以及另外的一笔RM 669,377作为孩子的大学教育费; 丈夫必须将他在槟城的联名公寓,转让给他的1/2给她; 丈夫需支付她RM70,000作为买车的费用;和 由于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必须支付她的婚姻损害赔偿。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要求。法庭指示丈夫需要支付妻子RM40,000来买车。法庭命令双方以市场价值出售有关公寓,再平分所得的收益。 法庭也驳回了妻子要求第三者对她做出赔偿的诉求。法庭认为,第三者是在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之后才与男方发展男女关系。他们夫妻俩从2013年开始住在不同的房间里,虽然仍然同居,但是是出于分居的状况。而第三者是在2014年才开始与男方交往。 法庭也认为妻子本身也接受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关系。这是因为妻子早在2014年就察觉两人在一起,却没有采取行动;直到2017年才做出上述的离婚申请。Under cross examination the petitioner admits that despite knowing the fact of the petitioner and the co-respondent being in a relationship she could still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It was only in 2017 that she could not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both of the them were no longer …
离婚: 赡养费+婚姻产业+EPF [2013] 7 MLJ 257
丈夫在与妻子分居10年后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妻子以本身是天主教徒的关系,提出反对并希望与司法分居的方式来取代。 妻子要求: 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将丈夫的部分转到她名下); 丈夫每个月支付RM10000的赡养费; 得到丈夫的储蓄(包括EPF); 以及其他费用如房子的装修费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申请,但拒绝批准妻子的司法分居要求。 法庭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能因为女方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勉强在一起。The marriage ought to be dissolved irrespective of the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respondent a practicing Catholic. 至于赡养费方面,法庭认为RM10000的数额太高;理想的费用应该是每个月RM5000。这是因为妻子并没有太多的负担。对于妻子提出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在考量了妻子对该房产的全部贡献后,法庭认为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After taking in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respondent towards the purchasing of the property and its up-keeping, I am of the view that it …
离婚后,我还能申请分配婚姻产业吗?
联邦法庭在MANOKARAN SUBRAMANIAM v RANJIT KAUR NATA SINGH IN THE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CIVIL APPEAL NO : 02-18-2007(W)]一案中,需要决定法庭可否在发出离婚庭令后,处理婚姻遗产分配的申请。“Can leave of the court be granted to a party in a petition to proceed with a claim for property division under section 76 and/or under any provision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fter …
Matrimonial Assets 婚姻产业 – Q&A 问与答
问:什么是婚姻产业? 婚姻产业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由于比第一种婚姻房产复杂,法庭会考虑以下几点: 双方对这些财产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贡献也可以是包括分担家庭生活费;让另一半有多的收入去支付房子的开销。另一半也可通过照家庭作为对产业的贡献; 一方为共同利益而做出任何融资或贷款; 小孩的需求(如有); 婚姻的长短 详情可以点击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的文章。 问: 我要申请离婚,我是会自动分得对方所有的的一半产业吗? 通常法官法官不会随意将所有产业按一半来分配, 而是会考量婚姻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来做考量。 假如房屋当初是以丈夫个人名义购买,可是妻子若能证明在其间有帮忙供房屋贷款分期,或是其他费用,即使产业没有妻子的名字,也可以申请财产的分配。曾个案显示妻子为照顾孩子所做的贡献,以及自分居以来她一人抚养三个孩子,法庭裁定她应获得该婚姻产业的一半拥有权。详情请点击离婚: 抚养权+赡养费+婚姻产业 [2010] MLJU 1506的个案。 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将平方。 问: 请问妻子能够分到男方家族产业吗? 如该财产是男方父母所赠予或是男方所继承的财产,女方会很难分得到该产业。 除非,女方可以证明自己有为该产业作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法官或许会考量。 在某个案例中,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详情可以点击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 问: 如果另一方不想和另一半分产业,试图将名下产业转移,我该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只要知道丈夫名下有哪些产业,即使他把产业卖了,还是可以要求均分卖产业的所得。详情可以点击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的文章。 问: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配当初的婚姻财产吗? 婚姻财产应该在当初申请离婚或司法分居时就要求分配,而并非在离婚/分居判决过后才要求分配。(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76条文)。更多详情请点击司法分居的妻子能分得丈夫的遗产吗?的文章。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76. Power for court to …
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
丈夫在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两个孩子(女儿11岁,儿子4岁)的抚养权。 女方指责丈夫和另一女同事有染;造成上司指示丈夫离职,并影响丈夫的工作。但女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通奸,反之女同事为此事,入禀法庭告女方诽谤。 由于她在酒吧和卡拉OK场所工作,因此经常喝醉。她有情绪病,无法控制情绪,时常殴打女儿。 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条文说明,法庭在裁决抚养权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小孩的身心灵发展也必须被考虑, 同时小孩本身的情感发展也不容忽视。 (Re KO (an infant) [1990] 1 MLJ 494 ) 孩子目前跟男方一起生活,法庭也认为女方不适合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法律有假设性定规律,声明7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是归于妈妈,由于女方经常虐待孩子,也过于着重事业,法庭在考量到孩子的福利后,将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可获得儿子的探视权,至于女儿的探视权则由女儿自行决定是否愿意见女方。这意味着,如果女儿永远不想见妈妈,妈妈都没有机会行驶她的探视权。 婚姻财产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男方在婚后买了一个房子。女方要求售出此房子,卖价并分为二。女方声称有在购买房子中做出金钱上的贡献。但是,在法庭上,女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她的金钱贡献。女方甚至没有办法记得房子的资料和地点。 男方的妈妈有间房子,男方女方和小孩都在那边住了一段日子。女方表示她有为男方妈妈的家做出奉献,如不时的支水电费和管理费。 她要求出售该产业,售出的钱,要分配给她。法庭指出管理费和水电费的费用,不属于实际的奉献,因此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至于赡养费的安排,法庭表示太太在赡养费的申请方面显得漫不经心,并没有认真争取。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显示丈夫的收入,只是要求丈夫支付她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法庭有提起太太有自己的收入,暗示说法庭也不会批准她赡养费的申请。 但是,丈夫自己同意支付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只是他要求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丈夫是一名厨师,每月收入约RM3,000.00。他的收入刚好足够提供两个孩子的生活需求,太太本也身有自己的收入,可以以此为生。法庭因此批准丈夫要求分期付款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the husband of the respondent, petitioned for divorce of a marriage of 11 years and the custody of the two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A’ and ‘B’). A is …
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
妻子和丈夫于26-12-1971结婚。 双方有两个孩子,分别是38岁的儿子和33岁的女儿。妻子在法庭做出以下的申请: 基于丈夫通奸将婚姻解除; 丈夫每月须向她支付RM20000的赡养费; 丈夫需要应将一辆BMW 车辆转让给她; 妻子有权获得下列财政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 (a)公司资产和业务(Sportmart Sdn Bhd以及旗下的Sportline Sdn Bhd and Ararat Sports & Souvenirs Sdn Bhd);和 (b)婚姻产业和其他产业。 妻子表示在儿子出生之前双方就住进了新房(婚姻房产)。她和丈夫一起创业,于1980年成立了Sportmart Sdn Bhd 。 他们两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期间也得到了丈夫父亲的资助。妻子负责公司的行政、销售和零售工作,而丈夫则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妻子每月获得RM7800的薪水,其中包括 RM3500的薪水、RM2000信用卡津贴、另外RM2000额外津贴和RM350的电话津贴。 妻子申诉丈夫在外头有第二个家,他有时和情妇住在一起。双方在2007年2月起分居。公司随后在2007年11月停止她身为董事的薪水 ,并在隔年1月4日起罢免她公司董事的职务。 法庭发现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为丈夫通奸。 妻子要求20千的赡养费,法庭考量到妻子已经60岁了,孩子没有跟她住在一起,所以不需要住大房子。根据她的年龄,她每个月不需要餐餐大鱼大肉和花费数额2千家务开销,1千消遣费,3千车马费,1千衣服装束费等等。另外,妻子也没有提出单据或文件证明她一直的生活开销需要20千。 丈夫和妻子有两家公司,双方都是股东。妻子只是早上处理公司事务,之后就回家照顾小孩。法庭考量公司多年来有发给她RM7800的薪水, 她应该拥有足够的储息。而且妻子是公司的股东,她可以将股份出售套现。在做出考量后,法庭认为合理的赡养费为每个月RM4500。 在婚姻产业方面,法庭表示婚姻产业包括结婚前一方拥有的产业,另一方需要证明在婚姻期间对此产业做出了贡献或付出。此个案中的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1969年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 至于另外的产业TL207536445,这是丈夫的父亲所留下给丈夫和他的兄弟的地。丈夫在这块地上面起了一间房子,这间房子是丈夫和太太一起居住的房子。由于是属于双方的共同婚姻产业,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平分。法庭指示男方负责其估价费用。 尽管丈夫在双方婚姻破裂时,将这产业转让给了两名子女,但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法庭批准了妻子一部分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and the Respondent were married on 26.12.1971 in Labuan. They have two children from the marriage, …
离婚案: 太太个人名下的房产, 丈夫能分一份吗? Part 2
案件(1) Case 1 在Perman Sdn Bhd & Ors v European Commodities Sdn Bhd & Anor [2006] 1 MLJ 97 的案件里,上诉庭法官提起:“法律的政策是,在没有最明确证据的情况下, 只要那个产业是注册他的名字,那个产业就是属于他的,所谓的背后主人是不应该存在的。” In the case of Perman Sdn Bhd & Ors v European Commodities Sdn Bhd & Anor [2006] 1 MLJ 97; [2005] 4 CLJ 750, where Court of Appeal held: There is nothing in …
离婚案: 太太个人名下的房产, 丈夫能分一份吗? Part 1
案情: 太太拥有两间她单独一个人名字的屋子。 在申请离婚的诉讼里,丈夫申请那两间屋子的一半拥有权归他,转移给他。理由是因为他在金钱和精神上有做出付出。 丈夫声称屋子虽然是太太的名下,其实太太是他的委托人,暂代他持着他那一半的拥有权。 太太争辩这两间屋子是她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丈夫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在这两间屋子做出的贡献/付出。 法庭判决: 证据证明丈夫并没有兴趣购买这两间屋子,也没有付过任何屋子的贷款。 丈夫没有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他对家庭的付出。就算有付出,那些开销也只是一名父亲应该付出的开销。这些开销并不足于证明他对屋子的付出,不足于让丈夫有权利分得屋子的拥有权。 就算丈夫能证明他在日常用品开销(但是丈夫没有拿出有力证据证明)里做出贡献,这个开销本身不足于不足于让丈夫有权利,分得屋子的拥有权。 丈夫没有成功证明他对屋子的付出/贡献,法庭否决丈夫能分得太太那两间屋子的一半拥有权。 Facts: Wife (PW) has 2 properties registered under her sole name. In the divorce proceedings, the Husband (RH) claimed for half share of the 2 properties to be transferred to him. By referring to Section 76(1) – (2) of the Act for direct monetary contribution …
离婚案:车辆&女佣的费用
女方在离婚诉讼里的其中两项申请,要求男方付: “(i) 女方出钱买车子: (i) RM21,000.00 (Iswara车子买价总数RM42,000.00 的一半); 和 (ii) RM18,000.00 (Proton Wira 买价总数 RM36,000.00 的一半). (j) RM30,000.00 (聘用印尼女佣10年总数RM60,000.00的一半)” 法庭判决: 男方必须付两辆车子总数的一半。这是因为女方成功证明,她是唯一一方买和付款此车子,男方使用其中一辆车子,包括载送孩子。 至于女佣,男方没有否决女佣已经服务10年。因此,男方必须付女佣开支的一半。 In a divorce, among others, the Wife claimed for: “(i)Wang yang dikeluarkan untuk pembelian kereta Responden seperti berikut: (i) RM21,000.00 iaitu separuh daripada kos keseluruhan sebanyak RM42,000.00 untuk kereta jenis Iswara; dan (ii) RM18,000.00 …
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Prenuptial Agreement
婚前协议书其实就是一纸契约,如同其他合约,内容具备契约特定条款,而这份合约是在双方步入婚姻之前,预先协议双方若离婚后的种种安排,内容可包括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孩子监护权、赡养费等等。 即使有婚前协议书,当双方离婚时,法官依然会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决定权归于法庭。 我国法律并未清楚阐明婚前协议书的法律效益,但还是可以签署,以作为自我保护的权益。但是否受法律承认,这视乎法庭接不接受协议书的内容。 婚姻及离婚法令第76条文说明,法官在宣判离婚时,有权分配双方的婚姻财产。法官在分配财产时,必须考虑双方在购置这些财产时,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会考量婚姻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等,以及小孩的需求。即使双方在婚前已经拟订这份婚前协议书,法庭也会以这些为前提。 根据婚姻及离婚法令第80条文,即使双方在婚前协议书内,同意离婚后丈夫必须给予的赡养费的数额,惟在这条法令下,任何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只有在法庭的允许下才能生效。 第97条文则阐明,法庭有权随时修改双方已经同意的孩子抚养权,而主要考量必须以孩子的福利为首要因素。如孩子能独立思考表达其独立的意愿,法庭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除此之外,婚前协议书也是能够被挑战若有证据显示当初是在被胁迫,不公平或者欺诈的情况下所签的。 不过,根据我国家庭法,就算夫妻达成协议,只要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法官有权利更动,甚至不接纳协议内容。 Thanks to Isabella Cheong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www.queco.org *Wilson Kuek是“法律与你同行 Law & Justice”面子书群组的创办人。“法律与你同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法律平台。我们为无数的平民百姓免费解除了各类的法律困扰。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Botanic,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Klang …
离婚: 婚姻产业 65% vs 35%
1.男方付款接近全部的屋子买价。女方只是对屋子做了微小的金钱贡献。 2. 女方是全职家庭主妇,看顾家或孩子。 3. 法庭考虑了: (a)从小两个小孩给了女方的妈妈照顾;和 (b)女方跟邻家的小黄有特好和密切的关系(男方无法证明通奸)。 4. 法庭判:由于女方对家庭有付出,照顾家庭或关心家庭,女方拥有屋子的35%权力。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