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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汪律师事务所 KUEK, ONG &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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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ial Assets 婚姻产业

离婚: 探视权+教育费+婚姻产业+买车+通奸 [2020] MLJU 2016

妻子在法庭上要求: 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丈夫则能在公共场合探视孩子,但不能带孩子过夜; 丈夫一次性支付她RM2,280,943的赡养费,以及另外的一笔RM 669,377作为孩子的大学教育费; 丈夫必须将他在槟城的联名公寓,转让给他的1/2给她; 丈夫需支付她RM70,000作为买车的费用;和 由于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必须支付她的婚姻损害赔偿。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要求。法庭指示丈夫需要支付妻子RM40,000来买车。法庭命令双方以市场价值出售有关公寓,再平分所得的收益。 法庭也驳回了妻子要求第三者对她做出赔偿的诉求。法庭认为,第三者是在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之后才与男方发展男女关系。他们夫妻俩从2013年开始住在不同的房间里,虽然仍然同居,但是是出于分居的状况。而第三者是在2014年才开始与男方交往。 法庭也认为妻子本身也接受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关系。这是因为妻子早在2014年就察觉两人在一起,却没有采取行动;直到2017年才做出上述的离婚申请。Under cross examination the petitioner admits that despite knowing the fact of the petitioner and the co-respondent being in a relationship she could still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It was only in 2017 that she could not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both of the them were no lo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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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赡养费+婚姻产业+EPF [2013] 7 MLJ 257

丈夫在与妻子分居10年后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妻子以本身是天主教徒的关系,提出反对并希望与司法分居的方式来取代。 妻子要求: 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将丈夫的部分转到她名下); 丈夫每个月支付RM10000的赡养费; 得到丈夫的储蓄(包括EPF); 以及其他费用如房子的装修费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申请,但拒绝批准妻子的司法分居要求。 法庭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能因为女方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勉强在一起。The marriage ought to be dissolved irrespective of the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respondent a practicing Catholic. 至于赡养费方面,法庭认为RM10000的数额太高;理想的费用应该是每个月RM5000。这是因为妻子并没有太多的负担。对于妻子提出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在考量了妻子对该房产的全部贡献后,法庭认为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After taking in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respondent towards the purchasing of the property and its up-keeping, I am of the view that 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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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还能申请分配婚姻产业吗?

联邦法庭在MANOKARAN SUBRAMANIAM v RANJIT KAUR NATA SINGH IN THE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CIVIL APPEAL NO : 02-18-2007(W)]一案中,需要决定法庭可否在发出离婚庭令后,处理婚姻遗产分配的申请。“Can leave of the court be granted to a party in a petition to proceed with a claim for property division under section 76 and/or under any provision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f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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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Assets 婚姻产业 – Q&A 问与答

问:什么是婚姻产业? 婚姻产业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由于比第一种婚姻房产复杂,法庭会考虑以下几点: 双方对这些财产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贡献也可以是包括分担家庭生活费;让另一半有多的收入去支付房子的开销。另一半也可通过照家庭作为对产业的贡献; 一方为共同利益而做出任何融资或贷款; 小孩的需求(如有); 婚姻的长短 详情可以点击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的文章。 问: 我要申请离婚,我是会自动分得对方所有的的一半产业吗? 通常法官法官不会随意将所有产业按一半来分配, 而是会考量婚姻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来做考量。 假如房屋当初是以丈夫个人名义购买,可是妻子若能证明在其间有帮忙供房屋贷款分期,或是其他费用,即使产业没有妻子的名字,也可以申请财产的分配。曾个案显示妻子为照顾孩子所做的贡献,以及自分居以来她一人抚养三个孩子,法庭裁定她应获得该婚姻产业的一半拥有权。详情请点击离婚: 抚养权+赡养费+婚姻产业 [2010] MLJU 1506的个案。 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将平方。 问: 请问妻子能够分到男方家族产业吗? 如该财产是男方父母所赠予或是男方所继承的财产,女方会很难分得到该产业。 除非,女方可以证明自己有为该产业作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法官或许会考量。 在某个案例中,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详情可以点击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 问: 如果另一方不想和另一半分产业,试图将名下产业转移,我该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只要知道丈夫名下有哪些产业,即使他把产业卖了,还是可以要求均分卖产业的所得。详情可以点击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的文章。 问: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配当初的婚姻财产吗? 婚姻财产应该在当初申请离婚或司法分居时就要求分配,而并非在离婚/分居判决过后才要求分配。(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76条文)。更多详情请点击司法分居的妻子能分得丈夫的遗产吗?的文章。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76. Power for court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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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

丈夫在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两个孩子(女儿11岁,儿子4岁)的抚养权。 女方指责丈夫和另一女同事有染;造成上司指示丈夫离职,并影响丈夫的工作。但女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通奸,反之女同事为此事,入禀法庭告女方诽谤。 由于她在酒吧和卡拉OK场所工作,因此经常喝醉。她有情绪病,无法控制情绪,时常殴打女儿。 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条文说明,法庭在裁决抚养权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小孩的身心灵发展也必须被考虑, 同时小孩本身的情感发展也不容忽视。 (Re KO (an infant) [1990] 1 MLJ 494 ) 孩子目前跟男方一起生活,法庭也认为女方不适合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法律有假设性定规律,声明7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是归于妈妈,由于女方经常虐待孩子,也过于着重事业,法庭在考量到孩子的福利后,将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可获得儿子的探视权,至于女儿的探视权则由女儿自行决定是否愿意见女方。这意味着,如果女儿永远不想见妈妈,妈妈都没有机会行驶她的探视权。 婚姻财产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男方在婚后买了一个房子。女方要求售出此房子,卖价并分为二。女方声称有在购买房子中做出金钱上的贡献。但是,在法庭上,女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她的金钱贡献。女方甚至没有办法记得房子的资料和地点。 男方的妈妈有间房子,男方女方和小孩都在那边住了一段日子。女方表示她有为男方妈妈的家做出奉献,如不时的支水电费和管理费。 她要求出售该产业,售出的钱,要分配给她。法庭指出管理费和水电费的费用,不属于实际的奉献,因此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至于赡养费的安排,法庭表示太太在赡养费的申请方面显得漫不经心,并没有认真争取。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显示丈夫的收入,只是要求丈夫支付她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法庭有提起太太有自己的收入,暗示说法庭也不会批准她赡养费的申请。 但是,丈夫自己同意支付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只是他要求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丈夫是一名厨师,每月收入约RM3,000.00。他的收入刚好足够提供两个孩子的生活需求,太太本也身有自己的收入,可以以此为生。法庭因此批准丈夫要求分期付款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the husband of the respondent, petitioned for divorce of a marriage of 11 years and the custody of the two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A’ and ‘B’). A 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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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

妻子和丈夫于26-12-1971结婚。 双方有两个孩子,分别是38岁的儿子和33岁的女儿。妻子在法庭做出以下的申请: 基于丈夫通奸将婚姻解除; 丈夫每月须向她支付RM20000的赡养费; 丈夫需要应将一辆BMW 车辆转让给她; 妻子有权获得下列财政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 (a)公司资产和业务(Sportmart Sdn Bhd以及旗下的Sportline Sdn Bhd and Ararat Sports & Souvenirs Sdn Bhd);和 (b)婚姻产业和其他产业。 妻子表示在儿子出生之前双方就住进了新房(婚姻房产)。她和丈夫一起创业,于1980年成立了Sportmart Sdn Bhd 。 他们两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期间也得到了丈夫父亲的资助。妻子负责公司的行政、销售和零售工作,而丈夫则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妻子每月获得RM7800的薪水,其中包括 RM3500的薪水、RM2000信用卡津贴、另外RM2000额外津贴和RM350的电话津贴。 妻子申诉丈夫在外头有第二个家,他有时和情妇住在一起。双方在2007年2月起分居。公司随后在2007年11月停止她身为董事的薪水 ,并在隔年1月4日起罢免她公司董事的职务。 法庭发现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为丈夫通奸。 妻子要求20千的赡养费,法庭考量到妻子已经60岁了,孩子没有跟她住在一起,所以不需要住大房子。根据她的年龄,她每个月不需要餐餐大鱼大肉和花费数额2千家务开销,1千消遣费,3千车马费,1千衣服装束费等等。另外,妻子也没有提出单据或文件证明她一直的生活开销需要20千。 丈夫和妻子有两家公司,双方都是股东。妻子只是早上处理公司事务,之后就回家照顾小孩。法庭考量公司多年来有发给她RM7800的薪水, 她应该拥有足够的储息。而且妻子是公司的股东,她可以将股份出售套现。在做出考量后,法庭认为合理的赡养费为每个月RM4500。 在婚姻产业方面,法庭表示婚姻产业包括结婚前一方拥有的产业,另一方需要证明在婚姻期间对此产业做出了贡献或付出。此个案中的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1969年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 至于另外的产业TL207536445,这是丈夫的父亲所留下给丈夫和他的兄弟的地。丈夫在这块地上面起了一间房子,这间房子是丈夫和太太一起居住的房子。由于是属于双方的共同婚姻产业,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平分。法庭指示男方负责其估价费用。 尽管丈夫在双方婚姻破裂时,将这产业转让给了两名子女,但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法庭批准了妻子一部分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and the Respondent were married on 26.12.1971 in Labuan. They have two children from the marri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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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 太太个人名下的房产, 丈夫能分一份吗? Part 2

案件(1)   Case 1 在Perman Sdn Bhd & Ors v European Commodities Sdn Bhd & Anor [2006] 1 MLJ 97 的案件里,上诉庭法官提起:“法律的政策是,在没有最明确证据的情况下, 只要那个产业是注册他的名字,那个产业就是属于他的,所谓的背后主人是不应该存在的。” In the case of Perman Sdn Bhd & Ors v European Commodities Sdn Bhd & Anor [2006] 1 MLJ 97; [2005] 4 CLJ 750, where Court of Appeal held: There is nothing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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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 太太个人名下的房产, 丈夫能分一份吗? Part 1

案情: 太太拥有两间她单独一个人名字的屋子。 在申请离婚的诉讼里,丈夫申请那两间屋子的一半拥有权归他,转移给他。理由是因为他在金钱和精神上有做出付出。 丈夫声称屋子虽然是太太的名下,其实太太是他的委托人,暂代他持着他那一半的拥有权。 太太争辩这两间屋子是她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丈夫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在这两间屋子做出的贡献/付出。 法庭判决: 证据证明丈夫并没有兴趣购买这两间屋子,也没有付过任何屋子的贷款。 丈夫没有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他对家庭的付出。就算有付出,那些开销也只是一名父亲应该付出的开销。这些开销并不足于证明他对屋子的付出,不足于让丈夫有权利分得屋子的拥有权。 就算丈夫能证明他在日常用品开销(但是丈夫没有拿出有力证据证明)里做出贡献,这个开销本身不足于不足于让丈夫有权利,分得屋子的拥有权。 丈夫没有成功证明他对屋子的付出/贡献,法庭否决丈夫能分得太太那两间屋子的一半拥有权。 Facts: Wife (PW) has 2 properties registered under her sole name. In the divorce proceedings, the Husband (RH) claimed for half share of the 2 properties to be transferred to him. By referring to Section 76(1) – (2) of the Act for direct monetary contrib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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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车辆&女佣的费用

女方在离婚诉讼里的其中两项申请,要求男方付: “(i) 女方出钱买车子: (i) RM21,000.00 (Iswara车子买价总数RM42,000.00 的一半); 和 (ii) RM18,000.00 (Proton Wira 买价总数 RM36,000.00 的一半). (j) RM30,000.00 (聘用印尼女佣10年总数RM60,000.00的一半)” 法庭判决: 男方必须付两辆车子总数的一半。这是因为女方成功证明,她是唯一一方买和付款此车子,男方使用其中一辆车子,包括载送孩子。 至于女佣,男方没有否决女佣已经服务10年。因此,男方必须付女佣开支的一半。 In a divorce, among others, the Wife claimed for: “(i)Wang yang dikeluarkan untuk pembelian kereta Responden seperti berikut: (i) RM21,000.00 iaitu separuh daripada kos keseluruhan sebanyak RM42,000.00 untuk kereta jenis Iswara; dan (ii) RM1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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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Prenuptial Agreement

婚前协议书其实就是一纸契约,如同其他合约,内容具备契约特定条款,而这份合约是在双方步入婚姻之前,预先协议双方若离婚后的种种安排,内容可包括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孩子监护权、赡养费等等。 即使有婚前协议书,当双方离婚时,法官依然会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决定权归于法庭。 我国法律并未清楚阐明婚前协议书的法律效益,但还是可以签署,以作为自我保护的权益。但是否受法律承认,这视乎法庭接不接受协议书的内容。 婚姻及离婚法令第76条文说明,法官在宣判离婚时,有权分配双方的婚姻财产。法官在分配财产时,必须考虑双方在购置这些财产时,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会考量婚姻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等,以及小孩的需求。即使双方在婚前已经拟订这份婚前协议书,法庭也会以这些为前提。 根据婚姻及离婚法令第80条文,即使双方在婚前协议书内,同意离婚后丈夫必须给予的赡养费的数额,惟在这条法令下,任何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只有在法庭的允许下才能生效。 第97条文则阐明,法庭有权随时修改双方已经同意的孩子抚养权,而主要考量必须以孩子的福利为首要因素。如孩子能独立思考表达其独立的意愿,法庭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除此之外,婚前协议书也是能够被挑战若有证据显示当初是在被胁迫,不公平或者欺诈的情况下所签的。 不过,根据我国家庭法,就算夫妻达成协议,只要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法官有权利更动,甚至不接纳协议内容。   Thanks to Isabella Cheong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www.queco.org *Wilson Kuek是“法律与你同行 Law & Justice”面子书群组的创办人。“法律与你同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法律平台。我们为无数的平民百姓免费解除了各类的法律困扰。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Botanic,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Kl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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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and 35% Distribution 分配法

1.男方付款接近全部的屋子买价。女方只是对屋子做了微小的金钱贡献。 2. 女方是全职家庭主妇,看顾家或孩子。 3. 法庭考虑了: (a)从小两个小孩给了女方的妈妈照顾;和 (b)女方跟邻家的小黄有特好和密切的关系(男方无法证明通奸)。 4. 法庭判:由于女方对家庭有付出,照顾家庭或关心家庭,女方拥有屋子的35%权力。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www.queco.org *Wilson Kuek是“法律与你同行 Law & Justice”面子书群组的创办人。“法律与你同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法律平台。我们为无数的平民百姓免费解除了各类的法律困扰。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Botanic,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Klang Lawyer. 巴生(吧生)律师楼。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商业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追讨债务,遗产分配,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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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和有效率处理离婚案,领养手续,遗嘱,遗产分配 ,商业官司,商业合约,买卖合约,银行贷款。全马案件皆有处理。”法律与你同行”,最大法律平台的创办人。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drafting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process loan documentations, legal consultation, legal advisory, miscellaneous legal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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