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分开或失踪超过两年,就会自动离婚吗? 分居两年不等于自动离婚 很多人听朋友说,或者看香港电视剧后以为:“夫妻分居超过两年,婚姻就会自动失效。”这个说法在马来西亚法律下是错误的。夫妻无论分开两年、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只要没有取得法庭发出的最终离婚庭令,双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合法夫妻。婚姻不会因为双方没有联络、没有同住、各自生活或另有伴侣而自动结束。《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条明确规定,一段有效婚姻会一直延续,直至其中一方去世、法庭判决离婚,或婚姻被法庭宣告无效。本文讨论的是受该法令管制的非穆斯林民事婚姻。 法律中的三个“两年”并不相同 大众最容易混淆的是,法令里面其实有三个不同的“两年”。第一,第50条规定,结婚未满两年的人原则上不能提出离婚申请,除非法庭基于异常困难或特殊情况给予许可。第二,第52条规定,夫妻结婚满两年后,可以共同提出双方同意离婚申请。第三,第54(1)(d)条规定,夫妻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分居至少两年,是证明婚姻已经无可挽救破裂的其中一项法定事实。因此,“结婚满两年”“分居满两年”和“自动离婚”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时间一到,婚姻就会自动消失。 两年分居只是离婚理由,不是离婚证书 单方面离婚的唯一法定基础,是婚姻已经无可挽救地破裂。根据第53及第54条,申请人必须向法庭证明至少一项法定事实,即对方通奸而申请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方的行为使申请人不能合理地继续共同生活;对方连续遗弃申请人至少两年;或双方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分居至少两年。即使双方已经分居两年,申请人仍然必须正式入禀离婚申请、提交证据、完成送达程序,并取得法庭庭令。两年分居只是打开法庭大门的其中一把钥匙,并不是政府自动寄给你的离婚证书。 双方同意与单方面离婚 双方都同意离婚时,可以依据第52条提出联合离婚申请,并在申请中处理孩子的监护、照顾与控制权、探视安排、孩子与配偶赡养费、婚姻产业及其他相关事项。若其中一方拒绝签字、拒绝沟通或故意拖延,另一方仍然可以依据第53及第54条提出单方面离婚申请。对方不同意离婚,不代表对方可以永远把申请人绑在一段已经破裂的婚姻里。单方面离婚不是“申请了就自动批准”,但只要法定事实及证据成立,法庭有权在没有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婚姻。 是否必须先去婚姻调解庭 单方面离婚申请通常涉及第106条规定的婚姻调解程序。不过,法令同时列出明确的豁免情况,包括申请人被对方遗弃、对方下落不明、对方长期居住国外并且不会在合理时间内返回、对方被监禁至少五年、对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对方拒绝或没有出席调解,以及其他令调解变得不切实际的特殊情况。因此,对方失踪或刻意躲避,不代表离婚程序必须无限期停顿。申请人应向律师提供最后已知地址、电话、社交媒体记录、亲友资料、警方报告及寻找对方的记录,让律师采用正确的程序处理调解豁免及文件送达。 “分居”与“遗弃”不是同一回事 第54(1)(d)条所说的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分开,也可以是一方搬走后双方事实上各自生活。第54(1)(c)条所说的遗弃,则包含一方在没有合理原因及没有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责任。申请人不应只在法庭说一句“我们已经分开两年”,而应准备明确证据,例如搬离日期、租约、水电单、WhatsApp对话、双方承认分开的信息、不同住址的官方文件、孩子接送安排以及亲友证词。分居起算日期必须清楚,因为法令要求有关两年期间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存在。 配偶失踪两年也不会自动离婚 配偶失踪两年,与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完全不同。根据第63条,如果申请人要求法庭推定失踪配偶已经死亡并同时解除婚姻,连续失踪七年,而且在该期间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相信对方仍然在世,才构成对死亡的法定证据。失踪两年并不足以自动推定死亡。不过,申请人不需要等满七年才处理婚姻。如果证据显示婚姻已经无可挽救地破裂,申请人可以采用普通单方面离婚程序,并依据对方下落不明的情况申请豁免调解,再按照法庭指示处理文件送达。七年适用于推定死亡程序,不是所有失踪配偶离婚案件都必须等待七年。 司法分离与婚姻无效不是普通离婚 第64条的司法分离只解除夫妻继续同住的义务,并不会结束婚姻。获得司法分离庭令的人仍然不能与第三者再婚;当事人之后仍可提出离婚申请。婚姻无效也不是每段失败婚姻都能采用的捷径。第68条只是授权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真正判断婚姻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分别载于第69及第70条,例如重婚、违反法定结婚条件、婚姻没有圆房、有效同意受到影响或结婚时存在特定法定情况。夫妻感情不好或长期分居,本身不会自动使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拿到临时庭令不代表程序已经完成 法庭批准离婚后,首先发出的是暂准离婚庭令,即 decree nisi。根据第61条,除非法庭缩短期限,该庭令在三个月届满前不会成为最终庭令。申请人之后必须完成相关程序,使它成为 decree nisi absolute,也就是最终离婚庭令。法律上的离婚日期应以最终庭令所注明的日期为准。不能凭收到一份、两份或三份文件来判断离婚是否完成,因为有些案件另有孩子、赡养费或产业庭令。真正需要确认的是,你手上的文件是否清楚写明 decree nisi absolute,并且带有法庭认证。 JPN婚姻状态也必须核对 最终离婚庭令生效后,婚姻在法律上已经解除;JPN的记录更新则是重要的行政步骤。第107条规定,法庭须把认证副本交给婚姻注册机关,以便在婚姻记录上注明婚姻已经解除。JPN现行程序也要求当事人提交 decree nisi absolute原件、法庭认证副本或可在电子法庭系统核实的庭令。不要把唯一一份最终庭令交出去而自己完全不留底。应保存数份认证副本,并亲自通过JPN的离婚记录更新或查询服务,确认婚姻状态已经正确更新,以免日后再婚、办理遗产、保险、银行、移民或其他官方事务时出现问题。 分居期间去世,配偶仍有继承权 仅仅分居不会取消合法配偶的身份,也不会自动剥夺对方的继承权。在西马及适用《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的地区,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配偶所得比例取决于死者是否留下孩子及父母。死者没有孩子和父母时,配偶可取得全部遗产;有配偶和孩子但没有父母时,配偶取得三分之一;有配偶和父母但没有孩子时,配偶取得二分之一;配偶、孩子及父母都在世时,配偶取得四分之一。因此,“还没离婚,对方一定取得全部遗产”也是错误的,但对方确实仍可依法分得遗产。Sabah的无遗嘱继承须依据当地适用法律另行计算。正在分居或办理离婚的人,应立即检讨遗嘱、保险提名、联名资产及遗产规划,而不是等离婚结束后才处理。 马来西亚判例怎样处理两年分居 在 VKR v NNT [2022] 10 MLJ 81;[2022] MLJU 295,夫妻于2015年结婚,丈夫在2017年10月搬离婚姻住所,并在2019年11月以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两年为由申请离婚。妻子则提出交叉申请,指丈夫行为不合理及遗弃她。法庭审阅大量WhatsApp信息后,裁定双方婚姻已经无可挽救地破裂,批准丈夫依据第54(1)(d)条提出的申请,并驳回妻子的交叉申请。法庭指出,丈夫离开住所本身不等于法律上的遗弃;双方的信息反映妻子也多次提出离婚,而整体证据并不支持她所指控的遗弃。此案清楚说明,两年分居必须在法庭中以证据证明,最后仍须由法庭作出解除婚姻的命令。 在 Premganesh a/l Dr K Ganaisan v Nagaletchumy a/p Thangarasu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