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获准居家服役:回家等于自由?普通人可以申请吗?马来西亚法律完整解释 纳吉没有被判无罪,也没有获得完全释放。 2026年9月18日,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批准给予纳吉“有条件特赦”,让他在指定住所继续服完SRC案件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条件包括缴付RM50 million罚款及遵守规定;一旦违反条件,特赦即告撤销,并须马上回监狱继续服刑。把“回家服刑”看成“案件没了”,不是法律分析,只是把新闻标题读得太开心。 普通人不是法律上绝对不能在监狱外服刑,但也没有“纳吉可以,我也一定可以”的权利。 普通囚犯可以申请特赦,现行法律也有持牌释放等社区服刑机制;但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一项普遍赋予所有囚犯申请“居家服役”的独立法定权利。特赦、持牌释放、假释和居家服役,名字看起来像亲戚,法律上却不是同一个人。 纳吉为什么可以居家服役? 核心法律是 《联邦宪法》第42条(Article 42 Federal Constitution)。第42(1)条赋予国家元首针对在吉隆坡、布城及纳闽联邦直辖区所犯罪行给予特赦、缓刑及暂缓执行的权力;第42(2)条亦涉及减免、暂停或改变刑罚。第42(5)、(8)、(9)及(11)条则规定特赦局的组成、国家元首主持会议及总检察长书面意见等宪制程序。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2024年的“附加谕令”与2026年9月18日的新决定不是同一回事。2025年高庭认定,当时要求纳吉居家服役的附加命令并没有在第61次特赦局会议中讨论和决定,因此没有符合第42条程序。2026年这次则是第64次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会议正式处理后公布的“有条件特赦”。法律程序的分别,不是换个日期这么简单。 那么为什么选择居家服役,而不是继续在加影监狱?目前官方没有公布完整理由。 因此不能一本正经地编故事说一定是因为年龄、健康、政治身份或任何其他因素。律师看文件和证据,不是看网友留言区算命。能够确定的是,这是一次针对纳吉个人申请、依第42条程序作出的特赦决定。 马来西亚本来有没有“在外面服刑”? 有。《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Section 43 Prison Act 1995)允许监狱总监附带条件将正在服刑的囚犯“持牌释放”;《2000年监狱条例》第111条(Regulation 111 Prison Regulations 2000)进一步允许总监决定期限和条件。国会资料也说明,普通囚犯确实有通过持牌释放计划在社区继续服刑,并接受假释官、保证人、电话及住所探访等监督。 但是,不要看到“离开监狱”四个字就全部塞进同一个篮子。Dato’ Sri Mohd Najib Tun Hj Abd Razak v Menteri Dalam Negeri & Ors [2026] 2 MLRH 387 中,高庭明确裁定第43条的持牌释放不是一套执行居家拘禁的法律机制,因为释放期限、地点及召回权属于监狱总监的法定裁量。当时法院亦认为马来西亚没有完整的居家服役法律机制。纳吉后来在2026年4月撤回该判决的上诉。 政府在2026年提出 《监狱(修正)法案2026》R.10/2026,内容包括电子监控装置。不过截至2026年9月18日,国会记录显示该法案仅完成一读,并在6月25日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审查,尚未成为法律。所以网上若有人已经替纳吉戴好“电子脚环”,那是想象力跑得比国会立法还快。 他到底有多自由?谁负责看着他? 目前官方只公布纳吉必须遵守指定条件,并没有公开完整条件。因此现在不能断言他一定戴电子监控器、由警方24小时驻守、由监狱局每天检查、可以去医院、可以上庭、可以参加宗教活动或可以自由见客。这些问题只有正式特赦命令及执行条件公开后才有准确答案。 同样道理,谁可以与他同住、家人朋友能否探访、能否使用电话互联网、能否处理商业事务、能否举行会议,都不能凭感觉填写答案。可以确定的是:居家服役仍然属于刑罚安排,不是把豪宅升级成五星级自由通行证;他的活动范围受特赦条件约束。 在屋内吃饭、睡觉、运动及与获准人士相处,当然与住在普通监狱完全不同;但“生活比较舒适”与“法律上已经自由”是两回事。最硬的一条已经公开:只要违反任何指定条件,有条件特赦将被撤销,并须立即返回监狱继续服刑。 普通人为什么不能直接要求同等待遇? 法律没有写“只有前首相才能申请特赦”。任何符合程序的囚犯都可以寻求赦免,而普通囚犯另有第43条持牌释放及其他社区矫正制度。但特赦属于个案处理,并不存在“别人拿到,我援引平等原则就自动复制一份”的法定权利。真正的法律问题是:你依据哪一个制度申请、谁拥有决定权、你是否符合那个制度的条件,而不是在Facebook留言一句“公平咩?”就完成法律论证。 马来西亚法院怎样看特赦与居家服役? The Attorney …
Misc 其他刑事案
乱丢烟蒂, 罚款RM1500+4小时社服
在马来西亚,随意乱丢垃圾不仅涉及公共卫生问题,也可能构成刑事违法行为。近期,一宗涉及新加坡公民在吉隆坡市中心乱丢烟蒂的案件,再次引起公众对相关法律责任的关注。 一名25岁的新加坡公民,于今年元旦凌晨约1时45分,在吉隆坡武吉免登路一带的便利店附近,将烟蒂丢弃在公共场所,而非投入指定的固体废料垃圾桶。有关行为随后遭执法单位取缔,并向其发出传票。被告在地庭审理时,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于推事西蒂莎蒂拉面前认罪。 该名被告被控触犯2007年固体废料管理及公共清洁法令(第672法令)第77A(1)条文,即在公共地方或街道乱丢固体废料的行为。根据该法令:第77A(2)条文允许法庭判处罚款或监禁; 第77B(1)条文则赋予法庭权力,对违法者判处社会服务令。 被告在未委任律师的情况下自行求情,表示其在新加坡一向被教育不得随地乱丢垃圾,并强调自己从未在当地有类似行为。他解释,案发当晚未在现场发现垃圾桶,加上地面已有烟蒂,因此一时疏忽将烟蒂丢在地上。 法庭在考量被告已认罪、案件性质及公共利益后,判处被告: 罚款1500令吉; 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一个月监禁代替; 另须在一个月内完成4小时社会服务令。 此案清楚表明,无论是本地人士或外国公民,在马来西亚境内均须遵守本地法律。即使是看似轻微的行为,如乱丢烟蒂,也可能构成违法,并面临罚款、监禁或社会服务令等法律后果。公众,尤其是游客及外籍人士,应提高对马来西亚环境与公共清洁法律的认识,以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 – 057.02.2026 ):人丢我也丢” 狮城青年随地丢烟蒂 今被控认罪 Solid Waste and Public Cleansing Management Act 2007 77A. Prohibition against throwing, etc., of solid waste at public place or public road. (1) No person shall throw, discard, place or leave behind or cause to be thrown, discarded, …
11 SOACA: 问:“如果父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会怎样?”, 监禁2年鞭笞1下
一名男子被控在住家,与14岁女儿聊天时,说到性相关字眼,并问女儿“如果父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会怎样?”。 男子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1(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6条文下同读。在第11(1)(a)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第16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和鞭笞不少过两下。 案情指出,被告于多年前丧妻,之后另娶妻又离婚。事发当日,被告走进与死去妻子所生的女儿房间,与女儿谈天,突然他语带性相关字眼,并抛出上述“性诱惑”问题,吓得女儿当场拒绝,他接着步出女儿房间。 其女儿之后跟亲属提此事,并于当天报警,警方于4天后扣查被告。 法官莎雅妮判处被告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1(1)(a)条文下罪成须监禁一年,而在第16条文下罪成须监禁一年及鞭笞两下,刑期分开执行。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如果父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会怎样? 向女儿说这句 父判监2年鞭1下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1. Sexually communicating with a child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3), any person who— (a) sexually communicates with a child; or (b) encourages a child to sexually communicate, by any means, commits an offence and shall, on …
233(1) CMA: 在社交媒体“唱衰”上司, 罚款10千
马六甲一名联邦农业销售局(FAMA)员工因社交媒体恶意贴文案在地庭认罪,被判罚款1万令吉。这起FAMA官员认罪案件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因为案件涉及网络言论、职场关系、社交媒体发文责任,以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被告是51岁的阿迪阿里夫(Adi Ariff Ahmad)。控状指他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5时,在马六甲野新哥鲁比达迈花园一间住家内,通过X账号“Senatorrr Antonio Samad”发布与马六甲FAMA有关的恶意贴文,并将有关内容传播出去。 控方的指控重点是,被告蓄意发布相关贴文,内容被指具有冒犯性或恶意性质,并带有伤害他人的意图。由于案件发生在社交媒体平台,法庭审理的重点不仅是帖文本身,也包括被告是否通过网络服务主动制作、发布及传播有关通讯内容。 被告在马六甲地庭面控后俯首认罪。法庭最终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监禁6个月取代。这项判决显示,社交媒体发文即使发生在个人账号,也可能因内容性质、传播方式及意图而演变成刑事案件。 被告被控抵触的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即不当使用网络设施、网络服务或应用服务的罪行。简单来说,该条文针对的是有人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通讯应用程式或其他网络服务,明知地制作、创建、索取或发起传送某类违法通讯内容。 第233(1)(a)条所涵盖的通讯内容包括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性或冒犯性内容;同时,控方还须证明有关通讯带有烦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的意图。因此,网络言论是否违法,通常不只是看文字是否尖锐,而是要结合内容性质、发文背景、传播行为及发文意图一并判断。 至于法令内的刑罚,根据第233(3)条,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年,或两者兼施。若定罪后有关违法行为仍持续,法庭还可针对持续违法期间每日追加最高1000令吉罚款。 阿迪阿里夫虽然面对的是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1年的法定刑罚,但由于他认罪,辩方也向法庭求情,指他有4名仍在求学的孩子,并需照顾身体欠佳的母亲,最终法庭判处1万令吉罚款。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则要求法庭判处相称刑罚,以反映网络恶意贴文对他人名誉、情绪及公共网络秩序的影响。 这起FAMA员工社媒恶意贴文案提醒公众,马来西亚网络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无限制攻击、羞辱或骚扰他人。无论是在Facebook、X、TikTok、WhatsApp或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发文,只要内容触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发布者都可能面对刑事提控、罚款、监禁及个人声誉受损的严重后果。 对一般网民、职场人士和公务机构人员而言,本案的关键警示是:在社交媒体发表不满、批评上司或评论机构事务之前,必须谨慎区分合理意见表达与恶意攻击。网络帖文一旦发布,即使事后删除,也可能已经被截图、举报或作为法庭证据,最终让一则社媒发文变成刑事定罪记录。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06.2025):社媒“唱衰”上司 FAMA官员认罪罚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17 MACC: 2国民登记局官员收贿助办身分证, 各罚款1万
2名国民登记局职员因收取贿赂,协助批准一对孪生儿的身分证申请而被控。两名被告各被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纳罚款,则以12个月监禁代替。 被告被指控ing作为国民登记局注册助理,和一名女性索取2000令吉贿款,作为协助处理并批准其一对孪生儿12岁身分证申请的报酬。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罚款不少于涉及作为罪行标的之贿赂的款额或价值的五倍(若该贿赂能够被估值或具有金钱性质),或一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两者兼施。 若无法缴纳罚款,2人将面临12个月监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 05.2025):收贿助办身分证 2国民登记局官员各罚1万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
6 CESOWA: 男子持有指虎, 监禁10个月
一名男子坚称持有指虎是为了自保,被判坐牢10个月。 控状指出,被告在一间住家前方持有指虎。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和鞭笞。 被告被地方法庭法官奥斯曼判处监禁10个月。 根据案情,警方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检查被告身分,并在被告的裤袋内发现一个指虎。当时被告正准备去朋友家,并声称有关指虎是长辈所赠。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04.2025):持有指虎被控 工人判监10个月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6. Carrying offensive weapons in public places (1) Any person who in any public road or place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any offensive weapon otherwise than with lawful authority or …
36 FAA: 男子拥47仿真枪, 罚款RM3000
一名男性商人涉嫌拥有47支仿真枪及子弹,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坐牢8个月替代。 原告被控在其住家内,拥有47支高仿武器和子弹。 涉及的高仿武器种类包括MK95.0超高速尼龙版水弹枪、M4突击步枪、ARP9凝胶弹玩具枪、凝胶弹狙击步枪、AK-47自动步枪、AKS-74U突击步枪、F4 AR-15电动枪、凝胶球电动水炸弹玩具枪、飞溅球电动枪、SG552折叠托电动玩具枪、M416电动玩具枪、ARP9紧致型电动玩具枪、G36凝胶球自动步枪、M82A1凝胶球狙击步枪 、22罐水弹枪凝胶球形弹丸及11袋凝胶弹丸。 该行为已违反1960年军火法令36(1)(无执照持有仿真枪)条文(206法令),凡拥有、购买或出售任何形式的仿制枪支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属刑事犯罪。一旦被控罪名成立,可判不超过1年监禁或不超过5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罪名成立,罚款3000令吉或坐牢8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中国报– 19.02.2024): 拥47仿真枪 子弹 商人认罪罚RM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
43 RTA: 男子撞后逃, 罚款RM5500
一名27岁青年驾马赛地轿车涉及撞后逃,被判罚款 RM5,500.00。若被告无力偿还罚款,必须以坐牢6个月取代。 被告被控驾驶的马赛地轿车,没有顾及其他公路使用者,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3(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3(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少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10,000.00 以及 最高监禁12个月。 根据案情,被告撞及一辆第二国产车Aruz休旅车,并造成该休旅车的26岁男司机右手骨折受伤。被告没停下车直接逃走。休旅车司机之后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 由于案发后,警察呼吁民众提供有关车祸详情,同时寻找该司机踪影。过后,警察成功将被告逮捕。 资料来源 (星中国报 – 24.01.2025):开马赛地撞后逃 华青罚5500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3. 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driving (1) A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 or without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for other persons using the road shall be …
506 PC: 男子在面子书留言恐吓女星, 罚款RM4000
被告被控通过面子书向一名女星发出威胁性言论,威胁后者安全。被告行为因此抵处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女星于2024年12月30日晚上11时,浏览了面子书的一个留言,对方警告她小心,否则她将成为尸体被“送回家”。 女星之后于隔日凌晨时分,前往警局报案。警方随后逮捕嫌犯归案。 经过审判, 推事判处被告罚款40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2个月刑期替代。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03.01.2024):恐吓马来女星 罗厘司机认罪 罚RM4000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cause death or grievous …
42 RTA: 男子闯红灯+逆向行驶, 监禁10天+罚款1万+驾照吊销5年
一名男子在大道开车时涉及逆向行驶及闯红灯,今被判监禁10天,罚款1万令吉,并被吊销驾照5年。 被告鲁莽驾驶及做出危险动作,在大道上逆向行驶威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控状也指,被告在红绿灯转红及途经路口时没有停车。 被告行为牴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鲁莽及危险驾驶)下被控。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15,000.00。 推事宣判被告监禁10天,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偿还以坐牢7个月取代,同时被吊销驾照5年。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2. Reckless and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condition and size of the road …
6 CESOWA: 在停车场手持23公分长刀, 监禁5年及鞭笞1下
一名失业男子在一间医疗中心的泊车场,被发现持有23公分长的刀,被判监禁5年及鞭笞1下。 被告在公共场所持有危险武器。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和鞭笞。 根据案情,警方在接到民众投报后,在医疗中心对被告进行搜身检查,并在起身上发现藏有刀子。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 – 29.11.2024):23公分长刀被捕 失业男监5年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6. Carrying offensive weapons in public places (1) Any person who in any public road or place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any offensive weapon otherwise than with lawful authority or for a …
45A RTA: 2男醉驾,各罚款1万+监禁1天+驾照吊销2年
两名男子因喝酒后驾驶,各别被判罚款1万令吉及坐牢一天,驾照被吊销两年。 其中,42岁的被告被控,驾驶灰色马自达轿车途经麻坡新加望砂吉路时,遇警方进行酒测发现,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达85毫克/100毫升。 此外,34岁的被告则被控,驾驶宝马轿车途经麻坡峇吉里路四英里时,遇警方进行酒测发现,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达74毫克/100毫升。 两人皆因醉驾而牴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在聆听双方呈词及求情后,推事庭决定判处两名被告各被罚款1万令吉及坐牢一天,同时驾驶执照被吊销两年。而如果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须另以坐牢6个月替代。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5A. Driving or being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prescribed limit (1) Any person who, when driving or attempting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or when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
14 MOA: 男子侮辱JPJ 官员, 罚款RM100
一名男子发言侮辱陆路交通局“要收钱才工作”,被判罚款100令吉,或以监禁7天替代罚款。 被告被指在向一名52岁的陆路交通局职员发出“要收钱才工作”言论,此言论已威胁公共安宁,触犯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 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下提控,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罚款 RM100.00。 根据案情,被告在陆路交通局商业柜台前,向官员不断重复“要收钱才工作”的言论,官员随后向警方投报,被告于隔天被警方扣查。 推事宣判被告罚款100令吉,或以监禁7天替代罚款。 Minor Offences Act 1955 14. Insulting behaviour Any person who use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ords, or behaves in a threatening or insulting manner, or posts up or affixes or exhibit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ritten paper or drawing 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breach …
43 RTA & 293 CPC: 危险驾驶, 玩命骑士判社会服务100小时
一名20岁青年把下巴放在摩哆仪表盘上,大耍蛇形走位(zig-zag) ,因危险骑行被判1年内履行社会服务100个小时。 被告因涉及危险骑摩哆,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3(1)条文下被控。 根据案情,巡逻警察进行巡逻任务时,发现被告把下巴置于摩哆仪表盘上危险骑行,遭警方扣留。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3(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少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10,000.00 以及 最高监禁12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293(e)条文 (青少年罪犯),如果青少年罪犯被判定犯有可处以罚款或监禁的罪行,法院可以选择不判处因未支付罚款而导致的监禁或不判处监禁刑罚,而是采取社区服务。法院可以命令罪犯进行不超过240小时的社区服务。服务的性质、时间、地点和条件将由法院具体规定。 推事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93(1)(e)条文判被告1年内履行社会服务100个小时,并须遵守3个条件。 3个条件是:被告从下判日算起两周后,每月须向福利局官员报到;被告须根据福利局拟定的时间表履行社会服务;被告须住在指定住处。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10-2024): 下巴搁仪表盘 大耍蛇形走位 玩命骑士判社会服务100小时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3. 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driving (1) A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 or without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for other persons …
6 CESOWA: 酒店前持24公分长刀, 监禁6年
一名女子在一家酒店前非法持有24公分长的刀罪成,被地庭判处监禁6年。 被告被控非法携带一把24公分长的刀。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和鞭笞。 法庭判处被告监禁6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10.2024): 酒店前持24公分长刀罪成 女子判监6年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6. Carrying offensive weapons in public places (1) Any person who in any public road or place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any offensive weapon otherwise than with lawful authority or …
7 CESOWA: 持有指虎, 罚款RM5000
一名男子青年持有攻击性武器手指虎(Buku Lima)而遭警方逮捕。 法官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坐牢5个月代替。由于被告无法缴交5000令吉罚款,必须坐牢5个月。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7(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 被告称手指虎不是自己所有,是朋友要他代为保管,因为朋友要卖掉这副手指虎。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9.2024): 持攻击性武器手指虎 青年无法缴罚款 坐牢5个月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Offences relating to scheduled weapons (1) Any person who, otherwise than for a lawful purpose— (a)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b) manufactures, sells or hires or offers or …
29 AWA: 男子拍打虐狗, 罚款2.5万
一名男子承在住家多次拍打狗只,在地庭被判罚款2万5000令吉。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刑期取代。 被告被控在一座服务式公寓单位内的阳台,多次拍打一只哈士奇,抵触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e)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被罚款不少过20千但不超过10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0-08-2024): 前国青羽球员虐狗 罚2.5万 Animal Welfare Act 2015 29. Cruelty Offence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overloads, tortur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overrides or overdrives any animal, except for activities in relation to equestrian sports which is listed in the First Schedule of the …
17 MACC: 警长贪污罪成, 监禁1年+罚款1.8万
一名警长因在7年前收取3500令吉贿赂金罪成,而被判监禁12个月及罚款1万8000令吉。 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被控在拿笃警察总部交通组收受3500令吉贿赂,以解决交通事故。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罚款不少于涉及作为罪行标的之贿赂的款额或价值的五倍(若该贿赂能够被估值或具有金钱性质),或一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06.2024):警长贪污罪成 收贿3500 监1年罚1.8万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
CGH: 拥有5张非法万字票, 罚款RM2500
一名男子涉嫌拥有非法万字被控,认罪后被判罚款2500令吉。 被告被控在关丹哈兹阿末路某商店,被发现拥有5张非法万字票。 被告的行为抵触1953年公开赌博法令9(1)条文(拥有非法万字票),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推事随后判决被告罪名成立,罚款2500令吉或监禁6个月替代。 The Common Gaming Houses Act 1953 9. Buying lottery ticket (1) Any person who either personally or by an agent pays or deposits any money or money’s worth to or with any person concerned in the business of a common gaming house as a stake or for or in respect of …
CGH: 智能手机, 购买4张非法万字票, 罚款RM2600
一名男子被发现所拥有的一台智能手机中,藏有购买非法万字的记录。因此,因此被发现购买4张非法万字票。 被告的行为抵触1953年公开赌博法令9(1)条文(拥有非法万字票),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推事庭裁定被告被判罚款2600令吉。 The Common Gaming Houses Act 1953 9. Buying lottery ticket (1) Any person who either personally or by an agent pays or deposits any money or money’s worth to or with any person concerned in the business of a common gaming house as a stake or for or in respect of any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