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方在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庭令,男方需每个月支付女方如下的抚养费: Perbelanjaan harian sebanyak RM1,500.00 sebulan untuk DESMOND TEE KAI WEN dan RM3,500.00 sebulan untuk SARAH TEE YONG WEI dibiayai oleh Pempetisyen Suami. 男方在2021年通过法庭申请减少每个月的抚养费。他的诉求如下: Perbelanjaan—harian nafkah bulanan sebanyak RM1,500.00 RM500.00 sebulan untuk DESMOND TEE KAI WEN dan RM3,500.00 RM1500.00 sebulan untuk SARAH TEE YONG WEI dibiayai oleh Pempetisyen Suami; 男方的理由是: 他如近已有了新的家庭,需要抚养现任的妻子和孩子 另外他也为新家庭买了新房和汽车 由于新冠肺炎的关系,影响了公司的财务;这些都导致他的财务状况出现了巨大的改变。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96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当初的庭令。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而法庭首要顾虑的是孩子的整体福利。The primary consideration for court shall always be the …
Child 小孩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分别
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容易让人混淆。其实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权利,但它的定义存在一些重叠,甚至有些模糊。 我们可以依据与两者相关的法令来做出更好的区别。这两个法令分是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 和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监护权 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第3条文提及, 孩子的父母亲将会对其孩子拥有平等的监护权Custody。监护人须对孩子的抚养、健康和教育负责(support, health and education), 直到孩子满21岁。合法结婚的夫妻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赋予监护人为孩子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力。例如孩子健康状况、教育、宗教问题和孩子国籍问题等等。监护权可以说是父母与生俱来的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第88条文,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里拥有权力判定孩子的监护权要判给父亲或者母亲,或者其亲属如果有任何特别情况显示其父母亲并不适合成为监护人。 在申请离婚时,双方可以讨论孩子的监护权,再通知婚孩子的监护权要归给哪方,或者双方共享孩子的监护权。 抚养权 抚养权Care and Control,是对孩子的抚养,照料和控制权physical control。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之间会就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事项而互相协商,若协商不来则交予法庭来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和监护权之间的差别是监护权可以是一方或双方共同拥有(sole or joint custody),但抚养权则只赋予一方。拥有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有为孩子做出重要决定的权力;拥有抚养权的则负责照顾孩子的所有日常事务。 抚养权纠纷通常不影响父母亲的监护权和探视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肯定会有孩子的监护权;然而即使是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可以是保留对孩子的监护权。当然,法庭也有权力裁定让夫妻当中的其中一人,完全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另一方则拥有孩子的探视权。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第89条文说明, 就算离婚后其中一方并没有得到监护权或者抚养权,当事人还是可以获得孩子的探视权。除非对方对孩子有害;否则不能剥夺他的探视权。 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 第95条文下,抚养权有效至孩子成年即满18岁,或至大学/高等教育毕业。而Guardianship of Infant Act 1961第3条文则提及, 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到孩子满21岁。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
报生纸问与答
出生后多久要登记报生纸呢? 宝宝出生后的60天内,父母、合法监护人或了解宝宝出生情况的人士,必须前去国民登记局为宝宝报生。 在马来西亚现有法令下,无论是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只要在马来西亚出生就必须强制性进行报生程序,并领取各自的报生纸。若无法在60天内为宝宝注册,父母将面对罚款。小编发现国民登记局的官网仍然显示是50令吉的罚款。 若妈妈因病来不及到JPN为新生儿登记做报生纸就不幸过世的话,家属可以代办。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父母或合法监护者可以为初生宝宝申请报生纸,申请程序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报生纸表格、由医生签署的出生证明书、产前检查记录簿正本和副本、父母的大马卡以及宝宝母亲的死亡证书。(宝宝母亲不幸过世的话) 修改报生纸资料:换小孩的姓,添加父亲资料等等 A.修改报生纸资料:去除Seksyen 13字眼 女性在没有结婚注册的情况下生孩子,国民登记局会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办理手续。报生纸的左下角会出现“Permohonan dibawah Sekyen 13”。 男女方日后注册后,可以聘请律师,向高庭申请,以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7条文来更改孩子的报生纸资料,并删除Seksyen 13字眼,使孩子成为父母的合法孩子。 夫妻必须携带以下文件,把文件交到任何一间的国民登记局(JPN)的州属总部申请更新新的报生纸: Borang Daftar Kelahiran JPN.LM01 Sijil Kelahiran kanak-kanak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kanak-kanak (jika ada) (asal dan salinan); Sijil Perkahwinan ibubapa (asal dan salinan); Perintah Mahkamah bahawa kanak-kanak telah disahtarafkan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ibu dan bapa (asal dan salinan); …
离婚: 女方不让男方探视孩子, 藐视法庭 [2021] MLJU 1151
男女方在2019年成功办理离婚手续。 法庭当时允许男方探视两个孩子。有关庭令说明男方在每周一至周五(6pm-8pm)、每周日(10.00 am-7.00 pm)、一半天数的公共和学校假期期间都可探望孩子。另外,男女方可每年轮流陪同孩子度过屠妖节。 男方在2020年提告女方藐视法庭的庭令。 男方指女方从2020年7月开始拒绝让他在指定的日子探望孩子。The complaints made by the PH against the RW with regard to access were that the RW did not allow the PH access to the 2 minor children on the following dates: 3 days of public holidays – for July 2020: 31.7.2020, for August 2020: 31.8.2020, and for September …
离婚后: 取消对方对小孩的探视权 [2020] MLJU 491
之前法庭有判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拥有探视权。多年以后,女方入禀法庭,要法庭取消男方的探视权;但却要保留庭令里,女方拥有的抚养权和男方必须付小孩子的抚养费。 女方申请的理由是: 男方的的探视会干扰孩子的情绪和她的学习; 孩子不在乎是否会见到父亲; 男方已经长达14个月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男方之后已经再婚,并有自己的孩子;和 男方曾经未经她许可就将孩子带到海外。 男方反驳妻子的指控。他表示本身因经济问题的确拖欠了11个月的抚养费,但在此后已陆续支付,目前只剩下5个月的费用未缴清。他也否认本身已经再婚,并出示了JPN的文件显示他只有和妻子有过婚姻关系,再没有跟其他的女人了。他也出示移民局的文件,文件证明本身或孩子都没有离开过马来西亚。 法庭表示如果一方要申请修改抚养权或者小孩的抚养费,申请方必须证明当初的离婚庭令是在虚假陈述或事实错误的情况下获得或者目前情况有重大变化,所以必须修改之前的离婚庭令。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96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以至于探视权必须被更改。 然而法庭指女方的指控只是片面之词,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她的指控,她并没有成功证明目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让法庭取消男方的探视权。 法庭强调探视权是小孩的基本权益,此权益并不属于父母的。在探视权方面, 法庭会视小孩子的福利为最大的考量。 法庭认为取消男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会影响小孩的福利。所以,法庭决定保留男方的探视权。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A. APPLICATION This is the Defendant wife’s application in Enc. 15 under section 96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LRA”) to rescind the terms of a Court order dated 2.2012 granting the Plaintiff husband access to …
7岁以下的儿子抚养权归父亲 [2021] MLJU 2368
丈夫和妻子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19个月大的儿子。 丈夫表示妻子的状况不适合抚养孩子。他指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当她发病时,她会出现幻觉,包括梦游、以及无法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妻子也曾暴打大女儿导致她出现瘀青。 从丈夫所提供的手机聊天显示,妻子在怀着小儿子时,曾联系诊所想进行堕胎。在小儿子出生后,妻子也出现产后忧郁症的状态;情况越来越糟糕。妻子甚至殴打丈夫的母亲,导致后者报警。丈夫在法庭出示有关录像为证据。 妻子也曾带走儿子离家出走,虽然最后被寻回,但他担心妻子之后还会继续这样做。他表示妻子没有能力照顾孩子,要求法庭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 法庭指虽然丈夫称妻子有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但是无法提供实际的证据。然而从丈夫所出示的证据显示,妻子曾有想堕胎(小儿子)的想法。虽然最后没有发生,但是从妻子之后经常忽略儿子,对待女儿的方式和其他的种种行为;法庭认为如果让孩子与妻子一起生活,是不安全的。妻子也无法证明若让丈夫照顾孩子,他会对孩子不利…there is no evident of any ill treatment and for that matter, there is no proof that the health of any of them is in any threatened by their continuing to live with their father. 法律上有假设性定规律,声明7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是归于母亲;然而法庭最终在裁决抚养权时,是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虽然儿子才19个月,但法庭认为丈夫更适合抚养孩子。 法庭也认为孩子们更适合保留在现在和父亲生活的家庭中。如果更改他们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发展。 法庭基于孩子的福利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丈夫。 资料来源: Manoj Devan Pillai a/l Raja Segaran lwn Yoshita a/p Subramaniam [2021] …
联邦法庭:私生子父亲名字获准纳入孩子报生纸
一名父亲获得联邦法院的批准,以将名字纳入其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中。 该名父亲在通过DNA检测确认亲子关系后,获准在其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中填上他的名字。联邦法院指出,国民登记局有责任保存这项记录。 这宗案件是于2015年开始入禀法庭,该名父亲和一名已婚妇女同居,两人生下私生子。在该名孩子出生时,双方已分居。 孩子的母亲离开雪兰莪的住所,并带着孩子返回森美兰。她随后向国民登记局登记孩子的出生,但省略了孩子父亲的名字,导致父亲一栏写着‘未提供详细信息’。 孩子的父亲随后向高庭申请进行DNA检测,以证明他是孩子的父亲, 接着向法庭申请庭令,以让国民登记局更正记录,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中注明他是孩子的父亲。 孩子的母亲和国民登记局反对这项申请,辩称指根据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阐明,这需要得到母亲的同意。然而联邦法庭表示,国民登记局有法定责任维护真实和准确的记录。 法庭也指出,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28条文还规定国民登记局有责任尽其所能获取最佳和最准确的信息;因此国民登记局总监如果不更正记录,将无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资料来源: Leow Fook Keong (L) v Pendaftar Besar Bagi Kelahiran dan Kematian,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Malaysia & Anor [2021] MLJU 2362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母亲单方为孩子改教, 法庭:无效
一名华裔商人因不满改信伊斯兰教的前妻擅自为两名孩子改教,而在2016年6月14日入禀高庭,起诉联邦直辖区宗教局、联邦直辖区改教注册官、教育部总监、联邦政府,以及42岁的前妻。 他在诉讼中挑战这项改教的有效性,并申请撤销当局让两名子女改教的决定。 他也申请庭令,以撤销改教注册官或教育部所拥有的任何改教证件,即要求法庭宣判其两名孩子的改教是无效的。 上诉法庭在2018年9月14日做出标志性裁决,批准改佛教徒父亲获得两名孩子的抚养权,而高庭也于2018年10月16日撤销两名孩子的改教证件。 这名穆斯林母亲和联邦直辖区宗教局改教登记处之后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但上诉庭三司于2021年裁决维持高庭的原判。 这名母亲目前已上诉至联邦法庭。 其他类似案例: 非穆斯林父母能在未经另一半同意下,擅自为孩子改教吗?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撤销母亲单方面为孩子改信伊斯兰 上诉庭:高庭裁决正确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
出生时遭弃,无国籍少年获公民权
联邦法庭判决,一名在吉隆坡出生并被居住在槟城的大马夫妇领养的17岁少年,获得大马公民权,不再是无国籍人士。 法庭裁定该男孩将受到联邦宪法规定的约束,该规定将防止在马来西亚出生时被遗弃的儿童成为无国籍人士。 联邦法庭是根据联邦宪法第 14(1)(b) 条款,以及附录2第1(b)条文,宣判男孩为大马公民,并撤销国民登记局于2017年9月21日发出的报生纸中,将他列为非公民的决定。 法庭也指示登记局重新发出报生纸,并将他登记为公民。 法庭表示,由于发现孩子被遗弃在出生地点(吉隆坡国大医院),因此推测他是由一名居住在大马母亲所生。因此,他被认为符合第二部分第 1(a) 节和第三部分第 19B 节的要求。 资料来源: CIVIL APPEAL NO.: 01(f)-35-11/2020(W)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
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
丈夫在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两个孩子(女儿11岁,儿子4岁)的抚养权。 女方指责丈夫和另一女同事有染;造成上司指示丈夫离职,并影响丈夫的工作。但女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通奸,反之女同事为此事,入禀法庭告女方诽谤。 由于她在酒吧和卡拉OK场所工作,因此经常喝醉。她有情绪病,无法控制情绪,时常殴打女儿。 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条文说明,法庭在裁决抚养权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小孩的身心灵发展也必须被考虑, 同时小孩本身的情感发展也不容忽视。 (Re KO (an infant) [1990] 1 MLJ 494 ) 孩子目前跟男方一起生活,法庭也认为女方不适合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法律有假设性定规律,声明7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是归于妈妈,由于女方经常虐待孩子,也过于着重事业,法庭在考量到孩子的福利后,将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可获得儿子的探视权,至于女儿的探视权则由女儿自行决定是否愿意见女方。这意味着,如果女儿永远不想见妈妈,妈妈都没有机会行驶她的探视权。 婚姻财产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男方在婚后买了一个房子。女方要求售出此房子,卖价并分为二。女方声称有在购买房子中做出金钱上的贡献。但是,在法庭上,女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她的金钱贡献。女方甚至没有办法记得房子的资料和地点。 男方的妈妈有间房子,男方女方和小孩都在那边住了一段日子。女方表示她有为男方妈妈的家做出奉献,如不时的支水电费和管理费。 她要求出售该产业,售出的钱,要分配给她。法庭指出管理费和水电费的费用,不属于实际的奉献,因此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至于赡养费的安排,法庭表示太太在赡养费的申请方面显得漫不经心,并没有认真争取。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显示丈夫的收入,只是要求丈夫支付她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法庭有提起太太有自己的收入,暗示说法庭也不会批准她赡养费的申请。 但是,丈夫自己同意支付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只是他要求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丈夫是一名厨师,每月收入约RM3,000.00。他的收入刚好足够提供两个孩子的生活需求,太太本也身有自己的收入,可以以此为生。法庭因此批准丈夫要求分期付款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the husband of the respondent, petitioned for divorce of a marriage of 11 years and the custody of the two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A’ and ‘B’). A is …
不付小孩的抚养费, 就是判藐视法庭 [2020] MLJU 199
女方在2017年时申请单方面离婚。法庭批准了女方的申请,并命令男方在每个月支付妻子RM2000.00作为小孩的抚养费。 女方在2019年提告男方藐视法庭的庭令,他指男方没有依据庭令如期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男方在法庭上表示他知道当时的离婚判决,也晓得本身必须支付妻子小孩的抚养费;他也承认自己没有依据庭令支付这笔费用。他向法庭求情,由于他目前没有固定的收入,他希望法庭能减少小孩抚养费的数额。 法庭表示如果男方不满这笔数额,他当初就应该做出推翻庭令的申请,可是他并没有这么做。 而且在女方提出诉讼时,男方并没有呈交任何文件给法庭证明他的抗辩理由,他只是当天在法庭以口诉的方式解说这些理由。 虽然男方有向法庭求情,指由于目前没有固定的收入,他希望法庭能减低每个月支付RM300.00的小孩抚养费;然而由于他没有提供实际证据,法庭不会考虑这些口诉的理由…clear proof must be adduced to satisfy the Court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alleged contemnor had indeed breached the terms of the Court’s order. Segar Restu (M) Sdn Bhd v Wong Kai Chuan & Anor [1993] 4 CLJ 177 法庭裁定男方藐视法庭庭令,没有遵从执行庭令里面的条件,因此被判处监禁,直到他支付庭令中所规定的小孩抚养费。The court has discretion to refuse to hear an appeal …
抚养权: 母亲出轨,会失去抚养权?
在 KHOO CHENG NEE v LUBIN CHIEW PAU SING, [1996] 4 MLJ 171的案例中,妻子和丈夫共有两名孩子。妻子向丈夫提出诉讼,要求获得孩子们的抚养权。 丈夫表示妻子与其他男生有染,妻子不道德的行为不适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提及在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3)条文下,法律有一个‘可推翻的假设‘,即7岁的小孩应该跟妈妈生活。如果要推翻此假设,爸爸必须证明妈妈是一个不称职的妈妈。 丈夫在大部分的时间都不在母子身旁,因此孩子们一直都是和妻子在一起。丈夫表示,若法庭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丈夫,他会请工人来照顾孩子,然而因为工作关系,他依然无法长期陪在孩子身边。 法庭认为,妻子可能是不称职的太太,但不代表她是一个不称职的母亲。孩子们在大部分时间一直都是和妈妈在一起,爸爸则鲜少留在在母子身边。 通奸虽然受到社会的反对,但它本身不足以使母亲失去抚养子女的资格。Adultery, although frowned upon by our society, by itself is not a sufficient ground to disqualify a mother from having custody of her children. 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条文说明,法庭在裁决抚养权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考虑到孩子们的福利,法庭将孩子们的抚养权判给了妻子。 资料来源: KHOO CHENG NEE v LUBIN CHIEW PAU SING [1996] 4 MLJ 171 …
离婚: 临时抚养权(男方) [2020] MLJU 763
男女双方在槟城注册了婚姻。婚后双方居住在古晋。他们的孩子自出生后两周起就一直由男方母亲照看。女方之后在未经男方同意下私自带走孩子,并将其安置在槟城的一个托儿所。 男方在沙捞越高等法庭,依据砂拉越法律Guardianship of Infants Ordinance (Cap 93), 以及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下申请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则在槟城高等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权。男方申请取消女方的申请,槟城高等法庭允许男方取消女方的申请。 女方也在砂拉越高等法庭申请取消男方的申请,砂拉越高等法庭不允许女方的申请。女方上诉。 女方申请在上诉结果出炉之前,一切在砂拉越高等法庭的程序冻结 (stay of proceedings)。同时她也申请在上诉结果之前,孩子的临时抚养权归她。 法庭表示即使虽然法庭不愿打扰孩子的现状,但法庭必须承认父亲的权利。父母双方都必须抚养孩子。法庭最终下令将孩子的临时监护权交给父亲,为期六个月。 原因是根据砂拉越Guardianship of Infants Ordinance (Cap 93), 父亲对孩子具有同等的权利。此法令说明,法庭在确定谁更适合获得儿童的监护权时,会以孩子的福利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因此在决定抚养权上,孩子的父亲不应被视为享有高于母亲的权利;同时也不应将母亲视为比父亲具有更高的权利。 没有父母享有儿童的较早或优先的权利,而孩童的福利应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法庭也可以考虑当事各方的行为,并决定谁才能为孩子提供更好和稳定的生活:K Shanta Kumari V Vijayan [1986] 2 MLJ 216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case involves usual fight for the custody of the sole child to the marriage after its parents, both practicing medical …
离婚: 小孩抚养权归谁? [1995] 4 MLJ 629
案情 : 双方举行传统婚礼,但是没有注册。 “结婚”后,男方和女方以夫妻名誉住在一起,并生下了两个小孩。 几年后,女方带着两个小孩离开了男方,安定在娘家。 孩子由女方和女方妈妈照顾。 近日,男方一直恐吓和羞辱女方和威胁女方他会抢走小孩。 女方害怕小孩被抢走,担心在男方的家,男方做生意,忽略小孩的教育和成长。 女方入禀法庭申请小孩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法庭判 : 由于没有注册结婚,孩子是属于私生子。但是根据1976年的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第75(2)条文,由于双方在进行华人传统婚礼的时候,相信此传统仪式为合法的婚姻注册,法庭有权利承认他们的小孩为合法小孩。 根据1976年的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第88(3)条文,法律的假设原则是让7岁以下的小孩与母亲在一起。但是在使用这个假设原则时,法庭会考量案情,法庭也会考量不干扰目前小孩的生活情况。 目前小孩是7岁以下,自从小孩出生后,小孩一直都很亲向女方。 法庭以孩子的福利为第一的考量因素。 法庭考量如果抚养权归男方,小孩子可能面对情绪上的压力,因为小孩是女方抚养长大,目前还是是跟女方一起生活。 因此,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女方。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小孩 (附加双方同意的条件)。 By an originating summons, the plaintiff applied for the guardianship and control of her two infant children. The plaintiff’s counsel admitted that the marriage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on 28 April 1988 was performed in …
男女未婚,小孩能放男方的姓氏?
问: 如果男女方在没有结婚注册的情况下怀孕了。 因为某一些理由,不能在生下孩子之前结婚注册。 某一些理由,比方说(1)男方是有妇之夫;(2)女方是有夫之妇; (3)双方还不想注册,为婚姻约束自己。 那么,孩子出生后,报生纸是否能放男方的名字为父亲? 孩子是否跟男方的姓? 孩子是否申请到报生纸? 孩子是否申请到身份证? 如果男方还是在已婚状态,或者正在处理离婚,能否放男方的名字? 答: 报生纸是否能放男方的名字为父亲?= 能,只要男方同意。 孩子是否跟男方的姓?= 能,只要男方同意。 孩子是否申请到报生纸?= 能。 孩子是否申请到身份证?= 能,只要孩子的母亲是马来西亚公民。 男方还是已婚状态,能否放男方的名字为小孩的父亲?= 能,只要男方同意。 在没有结婚注册生下的孩子都是私生子。 请阅读私生子和合法孩子的分别: 私生子和一般孩子的不同 你没有跟男方注册结婚,你就是是没有名分,孩子也是私生子。建议女生跟男生拿些财务保障,或者请律师拟一份合约注明答应娶你和毁约的赔偿金,保障自己的未来。 小编认为,如果你还不确定男方是否是你想一起生活的终身侣伴,请做好避孕措施,不要怀孕,不要因为怀孕为由或是男方嘴巴的承诺,所以把小孩生下来。很多伴侣生下了孩子后,面对很多生活的挑战,让自己陷入地狱般的考验,然后吵架分手。请三思。 小编再次强调,如果你们没有计划要成立家庭、没有经济基础、没有成熟的思想当父母,大家做爱的时候,请带套,请做好避孕措施!!!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
小孩可以换去妈妈的姓氏?
问: 我跟我的前夫离婚了,他没有付孩子的赡养费,没有探望小孩,没有尽一个父亲的责任。我现在想把孩子的姓氏换去我的姓氏,可以吗? 我跟我的男朋友没有结婚注册,现在分手了,我可以把小孩的姓氏换去我的姓氏吗? 答: 出生和死亡注册法令1957第13(a)(1)条文,只要父母有结婚注册,他们的孩子通常是父亲的姓氏。 出生和死亡注册法令1957第13(a)(2)条文,如果父母没有结婚注册的情况下生下孩子,孩子可以跟母亲的姓氏。如果孩子的亲生父亲愿意承认孩子是自己的,那么孩子能跟随父亲的姓氏。 一旦孩子的姓氏是跟父亲,除非父亲同意签署国民登记局的文件,同意让小孩换去母亲的姓氏,不然,孩子是不能换去母亲的姓氏的。 法令没有注明必须有父亲的同意,这个要求是国民登记局内部定下的要求。 虽然说小孩的亲生父亲同意签署国民登记局的文件,同意让小孩换去母亲的姓氏,但是最终决定还是由国民登记局决定批不批准你们的换姓申请。 早年的JPN,只要亲生父亲同意,JPN会允许你换去你的姓。但是,近期,由于太多这类的申请,JPN也懊恼,所以都一概不允许/不批准。原因是,亲生父母之间的恩怨,不应该报复在小孩身上,更不应该浪费JPN的时间精力去处理换姓,就只因为亲生母亲和亲生父亲离婚/分手了,这太幼稚儿戏了。 JPN的柜台会给你一线希望,教你请律师,在法庭申请换姓。JPN的柜台会告诉你,只要法庭批准,JPN就会跟从换姓。但是,当你请律师申请,JPN的政府律师就会在法庭里反对你的申请,说法律不允许你换姓 + 他们也不同意你换姓的申请。然后你的申请就被法庭拒绝了。 如果你不信,你可以花钱请律师试试,成功比例就如买彩票,买希望。 其他能改姓的情况 如果孩子的生父失踪超过7年,孩子母亲可依据法律程序登报寻人,再由法庭判决此人已经身亡,然后向法庭提出改姓申请。 如果父亲已经去世的话,母亲只需在提出申请表格时,将死亡证书一同呈上即可申请换姓。 母亲要做遗嘱移交小孩抚养权给她的亲人 如果抚养权归母亲,母亲没有立遗嘱,母亲突然去世,孩子还未满18岁,抚养权自然回归父亲。孩子继承母亲的遗产自然由父亲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管理。当然,母亲的父母可以申请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我的个人意见: 其实很多女生都问这个问题,就是要把渣男的姓换掉,换去自己的姓。你换小孩的姓,难道你看着小孩,虽然带着你的姓,你就能忘记过去,当以前的事情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你这样不是自欺欺人? 你换了孩子去你的姓,他的朋友会更好奇嘲笑他没有父亲,是野孩子,连自己的父亲的姓都没有。这样孩子不会难受尴尬吗? 我是希望这些女生可以成熟的面对人生,不要因为以前的贱男伤害过你,你就把小孩给换姓了。如果以后你结婚/再婚,你为你的现任丈夫生小孩,小孩跟现任丈夫的姓,你打算再帮你的大儿子/大女儿再换姓吗? 所以,国民登记局现在也不会因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同意换去母亲的姓氏而批准换姓,因为这样太儿戏了! 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Act 1957 13a.Surname of child (1) The surname, if any, to be entered in respect of a legitimate child shall ordinarily be the surname, if any, of …
我要离婚! 我要孩子的抚养权!!我要赡养费!!!
问:我(女方)没有做工,还跟男方住在一起,我想离婚,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问:我要离婚,我要他(男方)付我的赡养费和小孩的抚养费。 小编的回复 1(抚养权): 小编常常在“法律与你同行”看到有人发问这类似情况的问题。 很多时候,女方就只是想到现在要离婚,要孩子的抚养权。 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就是。。。你还住在人家的家,吃着人家的米饭,用着人家的电水等一切的。 法律上,抚养权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孩子的福利。 你什么条件都没有,就只是因为你10月怀胎,孩子喝过你的奶,用这个理由跟人家争?孩子的福利才是主因。 其实离婚也只是法律上的约束,也只是一个名分,它并不代表什么。 所以别急,先处理好自己的财务状况,孩子的安排,筹备律师费,然后才处理离婚。 建议的步骤是: 找份工,建立自己的财务能力。 搬出来,找个落脚的地方,可以在父母家,亲朋戚友家住,或者租房/租屋。 看看自己能不能承担做工与照顾孩子的责任。 看看自己能不能承担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开销 (衣食住行)。 给点时间自己考虑现在还是以前的生活比较开心/实在。 有些女方因为某些自己不能接受的原因而离婚,结果后来的日子并不开心,过得也不好。 如果觉得现在的生活是你要的,那么你就可以先跟男方谈判。 你或许会说,男方不要谈判或者多处刁难。你可以考虑把自己的表达方式根据他的口味,慢慢劝服他,很多时候,人是吃软不吃硬,还是有以往的感情,能被说服的。 有时男方或许觉得你有错,所以多处刁难或者不跟你谈判。你可以等对方冷静,或许等几个月或许等几年,事情淡了,对方通常也会同意的。 当然你如果愿意/有能力花钱,你可以选择你强硬的方式,不需要慢慢谈,不需要等,直接请律师。cash is king。 小编的回复 2(赡养费+抚养费): 我要男方负责这段婚姻的破裂,他必须每个月给我赡养费+孩子的抚养费。 就算法庭最后判给你赡养费+孩子的抚养费,男方有时会迟付甚至不付。 你可以再花钱请律师申请执行庭令,逼他付赡养费+抚养费。 请阅读:前夫不肯支付赡养费,应该怎么处理? 我都会提醒我的顾客,自己要自力更生,不要去期望男方会准时给、长期给、甚至很多一开始都不给了。 我是希望,你们抱着正面的想法,离婚就是开始自己的新生活,要过得开心,不要离婚了还是执着过去,一直耿耿于怀,一直要对方付赡养费+孩子的抚养费,你的下半生会过得开心吗?这样的活下去有意义吗? 更多有关马来西亚抚养权的,请阅读:抚养权的基本因素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
私生子和合法孩子的不同
什么是 私生子?为何小孩的报生纸的左下角会出现 “Permohonan dibawah Seksyen 13”? 女性在没有结婚注册的情况下生孩子。女性可以选择: 只能注明母亲的身份,而孩子也只能跟随母亲的姓氏。报生纸父亲一栏悬空。 让孩子的亲生父亲(女性的男朋友/伴侣)在为孩子申请报生纸时,向国民登记局宣誓,承认这名孩子是他的亲生孩子。国民登记局将会在报生纸里,父亲的一栏,注明他是孩子的父亲。 国民登记局会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孩子生父资料未齐全),办理手续。报生纸的左下角会出现“Permohonan dibawah Sekyen 13”。 孩子的报生纸虽然己有生父的名字,但在法律上,这孩子仍然是私生子,而这种父亲称为Biological Father (生理父亲)。 私生子和其他的合法孩子有什么不同? 私生子除了不能继承生理父亲的遗产外,其他方面与合法的孩子无异。 只要孩子是在大马出世,母亲是大马公民,孩子自然成为大马公民。 私生子享有一切大马公民的权利,包括私生子能拥有报生纸,身份证,在政府医院看病,就读政府学校,等等。 3个分别: 1.亲生父亲的遗产分配 如果生理父亲突然去世,没有做遗嘱,私生子是不能继承生理父亲的任何遗产。 如果生理父亲有意把自己的产业留给私生子,建议生理父亲在世的时候,做遗嘱,保障私生子的利益。 当然,就算生理父亲做了遗嘱,生理父亲去世后,其他合法受益人也会乘机以孩子是私生子的理由,申请推翻生理父亲的遗嘱。 2.小孩子的心灵受创 报生纸遗留一个缺陷,因为报生纸的左下角会出现“Permohonan dibawah Sekyen 13”。 Section 13 这个字眼,对有些小孩来说是一个缺陷。有些小孩会介意,会让他/她觉得自己不是亲生的,觉得他/她与其他的兄弟姐妹不同。在学校,这件事如果被学校的朋友知道了,这些无聊朋友会长年这样取消他/她,让他/她心灵受创伤,忧郁自卑,不能健康的成长。 3. 离婚,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 如果小孩是私生子,法律原则是说抚养权归妈妈。如果你是孩子的父亲,你和你太太都要争抚养权,或许你就吃亏了。 争私生子抚养权的案例: 亲生父亲是否有探视权 [2012] 8 MLJ 180 Part 1 和 亲生父亲是否有探视权 [2012] 8 MLJ 180 Part 2 如何去除Seksyen 13? 女性可以跟生理父亲结婚注册后,请律师代表,在法庭申请,把孩子合法化,去除Seksyen …
抚养权的基本因素
一般上法庭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孩子的福利 (首要因素)。 父母的意愿。 孩子的意愿 (如果那孩子已经能够有独立的思考能力)。 假如孩子的年龄小过七岁,法官将假设孩子的母亲比较适 拥有抚养权,除非孩子的父亲可以推翻这个假设。 我们接获很多大众的咨询,询问到底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我们会建议你付费咨询律师,因为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告诉你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律师只是给你自己的看法,但是最后的决定在于法官,不是我们说了算。 请看:律师, 这场官司的赢面有多高? 问:妈妈没有收入,是否不能拥有抚养权? 尽管一名妻子没有工作以及已经离开家里,她仍然可以被赋予孩子的抚养权。一般而言,法庭会优先考虑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大于经济能力。不少人会以为在爸爸有钱、 妈妈没有收入的情况下, 孩子的抚养权就一定会判给爸爸,但其实不然,哪方面能给予孩子更多的时间与爱的话,获得抚养权的几率其实更高。 但是,没有工作能力,在抚养孩子上会非常吃力,建议女方拥有工作能力,找份工,建立自己的财务能力。 问: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拒绝对方的探视权吗? 即使抚养权归于一方,另一方仍可以得到探望小孩的权力 (探视权)。 在申请离婚之前或者在进行离婚的程序当中,如果你的另一半拒绝让你探望孩子,你可以向法庭申请临时抚养权,或者探视权 。 除非能证明另一方有惯性对小孩家暴的状况,或者对小孩有严重不良的影响或伤害,可以申请禁止令来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否则不能禁止另一方探望孩子。 目前的报导案例是没有法官批准完全禁止对方的探视权。 **其他有关抚养权的文章,请在我们的网站搜索栏,搜素“抚养权”,抚养权的文章+案例都会出现**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Attachment of Salary 不还赡养费,申请扣押薪水-2
案情: 妻子(W)在法庭上申请要求丈夫(H)支付每一个月RM500令吉的孩子抚养费。 W需要每月花RM300在孩子的食物,维生素,衣服,玩具,医疗费和其他杂项费用。由于W需要在明年将孩子送进幼儿园,她每个月需要额外的RM200。 W也申请通过扣押H的每个月工资来确保支付孩子的赡养费。 W指称自孩子在她的照顾下,H不曾付孩子的任何开销。 H是副经理,每个月的工资是RM3,500。 H认为RM500是“荒谬而且太高”,并只愿意每月支付RM200.00。 法庭判决: H忽视了在法律上抚养孩子的责任(第92条文,婚姻和离婚法令 1976)。 考虑到H的收入,他支付每月RM500的抚养费是公平的。 根据H的行为,扣押H的薪水来支付抚养费是必须的。 H很有可能刻意为难W。W不应该被负担,要重新开始新的法庭程序来告H,来确保H履行付扶养费的责任。 RM500的抚养费必须从H的工资中扣除。 Facts: The Wife (W) filed a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the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claiming for a sum of RM500 as maintenance for her child (‘the child’) whom she obtained custody of, pursuant to a divo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