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一名已婚妇女,在与丈夫分居时认识了男方并与他交往。她之后告男方悔婚,要求赔偿。 女方指当她还是已婚状态时,男方已经与她交往。男方也承诺会与她结婚。双方在2004年开始同居。 当女方的丈夫在2011年去世时,女方表明希望能够与男方正式登记结婚;然而男方否定了之前的承诺。 地方法庭当时拒绝了女方的诉讼申请。基于女方成功举证,高等法庭批准了女方的上诉。 女方的证词: 女方在2002年离开Bintulu,与男方交往。那个时刻,男方是单身,并知道女方已婚,但与丈夫分居; 在2004年,由于男方承诺会娶女方为妻,女方与男方开始在位于Sibu的木屋同居。同居时期有照片为证; 女方为了与男方结婚,花费一笔费用来支付与男方在海外旅行的开销,以及拍摄婚纱照,买家具,以及结婚仪式的费用; 当女方的前夫在2011年去世时,男方违背之前答应会娶女方的承诺,尽管当时女方已经表面自己准备好要与男方正式注册结婚。 女方的证词通过照片,文件得到充分的证实,最可信的证据是有关婚礼仪式,同居时期的照片,以及购买家具和海外旅行的收据。 尽管男方以女方是已婚妇女来抗辩,但法庭不接受男方的抗辩点。男方不可受益于自己的错误,而且这些都不是男方悔婚的理由…the Defendant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sition of married woman (when the Defendant knew that Plaintiff is married) and benefited by his own wrong and subsequently relied on illegality,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uncertainty and unenforceability to discharge his promise …
Breach of Promise to Marriage 悔婚
悔婚 [2008] 6 MLJ 152
案情: P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会计文员,并在1997年认识了D。 当D开始在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时,D开始学习并向P询问有关帐户的工作。在D的邀请下,P总会在晚上去D的办公室,教D关于帐户工作。 1998年4月,D告诉P他爱P, P也接受D为她的男朋友。 当D的母亲不在家时,D邀请P在他的家里过夜。 D向P承诺他将在他的生意起色后还有等他第三个哥哥结婚后,他会与P结婚。 在D的徐徐承诺融化了P,D成功与P发生性关系。 在爱和信任之下, P自愿和偶尔被迫的与D发生性关系。 2001年7月,P要求D嫁给她,因为她的健康和她的年龄的关系,而且他们的关系已经长久,长期以来与D一起出去是她必须跟她的母亲撒谎。 D开始疏远和避开P。D没有接听P电话,拒绝与P一起出门。 通过朋友,P知道D与另一个女人订婚了。 P去找D的未婚妻问个究竟。D的未婚妻告诉P她不认识D,但他们的婚事是由家人决定的。 第二天,D来到P的办公室,并在她的同事面前掌刮了P。 P去报警。P告D上法庭,要求D赔偿损失。 D在法庭的解说是:他承认与P发生性关系,但D并没有告诉P,他喜欢她。是P色诱他。 D从一开始就告诉P,他们的关系就只是普通朋友。 法庭的判决: 法院更加信赖P的证词。 P是一个很容易被甜蜜的承诺欺骗的女人。因为D的承诺,让P愿意献给D,她的贞操和身体。如果D没有做出承诺,P是不会这样做的。 当P要求D娶她时,D开始避开P的举止,证明了P的确曾经承诺娶P为妻。 D的行为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 因为D违背诺言的举止让P遭受损失,羞耻和丧失自尊。 法院命令授予如下: (i) 违反结婚承诺 – RM50,000。这是因为原告仍然是处女并且没有结婚; (ii) 惩罚性赔偿 – 没有赔偿; (iii) 伤人 – RM2,000; 和 (iv) 丧失尊严,声誉,羞耻和情绪 – RM20,000。 Fakta Kes: P bekerja di firma guaman sebagai kerani akaun dan berkenalan dengan …
悔婚 [2008] 3 MLJ 125
案情: 1. P,一个已婚男子答应娶D并要求D在马来西亚寻找房子。D成功寻找一间房屋(“房产”)并执行买卖协议。 P支付了购买价格。以D的名义,P通过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在定期存款账户中存入RM50,000。 2. D签了一份信托契约,表明D代表P持有该房屋和RM50,000.的定期存款,D将签署所有相关文件,以实现P的指示转移该房屋和定期存款。 3. 每当P在马来西亚时,P和D都会在一起,并且他们在度假期间, P会负责所有的费用。 P在中国逗留时,在他的亲戚面前介绍D为他的妻子。 P还允许D使用他的ATM卡,让她处理装修和空调。在D发现P已经结婚后,D与P断绝关系。 4. P根据信托契约,P根据信托契约向D要求把房屋转名到P的公司,要求将RM50,000的定期存款转移至P。D反诉P,要求P赔偿违反答应娶D的损失。 法庭判决: 1. 两项公平准则:(1) 寻求公平的P必须先执行公平 (P申请执行公平审判必须先对D公平对待); (2) 寻求公平判决的P的行为必须正确和公平的(P不仅必须现在准备做正确和公平的事情,而且必须表明他在交易中的过往记录是干净的)。 2. P违反了婚姻承诺,这清楚地表明P没有对D做出正确和公平的行为。P没有“用干净的双手”行事。 3. 申请执行信托契约是一种公平法,寻求公平法的人自己必须首先“手脚干净”。 4. 当P违反对D娶她的承诺时,P无权对D申请执行信托契约。 5. 由于P违反了娶D的婚姻承诺,D获得RM5,000.00作为赔偿金。 Facts: 1. P, a married man promised to marry D and asked D to look for a house in Malaysia. Defendant succeeded in procuring a house (‘th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