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申请离婚。女方宣称离婚破裂是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男方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就娶了第三者。男方则指责女方当初在毫无理由下就离开婚姻产业。 妻子要求: 男方需支付在2010年10月至2013 年6月期间拖欠的赡养费,总数为RM11,500.00; 男方需支付女方100千为一次性赡养费; 申请法庭宣判男方的EPF是属于婚姻财产;和 男方一半的EPF转让给女方。 男方争议说由于女方没有纳第三者为诉讼一方,这已破坏了女方宣称男方有外遇的理由。 而且男方跟第三者在离婚后结婚注册,并不能证明男方通奸,这是因为男方在离婚后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力与任何一个女子结婚。男方也指女方必须证明她离开婚姻产业的理由是因为男方的行为,让女方没有办法再跟男方生活下去。 另外,男方也抗辩说他不需要付赡养费,这是因为女方自己搬离婚姻产业后,虽然男方要求她回来住,但却被女方拒绝。同时,女方也有能力自己做工。而且女方要求获得他一半的公积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妻子并没有对男方的EPF做出什么贡献。 虽然双方有不同版本的故事,法官觉得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是源自于男方的行为所致。由于男方一离婚就与第三者结婚,这个举止更巩固女方所指的男方与第三者的通奸行为。法庭也表示当初在妻子提出追讨拖欠赡养费的要求时,丈夫并没有在盘问妻子的时候,提出抗议拖欠赡养费的事,因此这被默认为他接受他的确拖欠赡养费和拖欠的数额。法庭因此批准了妻子要求的丈夫付还拖欠的赡养费。 尽管婚姻法令并没有清楚注明法律允不允许女方追讨过去未付的赡养费,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庭没有权力判男方必须付之前未付的赡养费给女方。 法庭在衡量丈夫要给妻子多少的赡养费时,会考量婚姻的长短、婚姻是否有孩子、双方的年龄、丈夫是否在婚姻期间有给与妻子经济上的支柱、双方的收入、离婚是否会影响丈夫的财务状况。Dalam menentukan jumlah atau kuantum nafkah isteri kepada Responden maka adalah wajar diberi pertimbangan kepada perkara-perkara berikut: Kemampuan Pempetisyen 男方的能力 Keperluan Responden; 女方的需求 Tahap kepecahbelahan perkahwinan oleh pihak-pihak 谁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 Tempoh perkahwinan 婚姻的长短 Fakta isteri bekerja tidak bermaksud isteri tidak layak kepada nafkah isteri. …
Alimony 女方赡养费
离婚: 同住20个月,赡养费如何?[2022] MLJU 295
男方在2016年与妻子结婚,他在2017年离开双方的婚姻住所;随后在2019年以分居两年为由,要求法庭宣布与妻子的婚姻无效。男方也指双方在婚姻期间没有完成夫妇的责任(性关系)。 妻子在法庭上指控被男方遗弃 ,要求得到婚姻损害的赔偿。然而法庭认为男方的证供是可信的。由于双方时常争吵,女方也经常吵着要离婚,法庭认为男方搬离他们同住的房子和申请离婚程序是正常之举,因为双方的婚姻已经无法挽留了。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的第54条文也阐明,“配偶的行为方式导致另一半无法继续与他或她一起生活”,是其中一个可以被法庭接纳为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根据整个男方离开家里的情况+双方没有完成夫妇的责任(性关系),法官觉得男方并没有遗弃女方,反而是女方‘建设性遗弃’了男方。 另外,由于双方只相处了20个月左右,彼此也没有任何孩子;法庭驳回了妻子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的申请。法庭不认为妻子在经济上依赖男方,这是因为妻子本身是一名医生,在结婚前就已经经济独立,有能力照顾自己。The petitioner has been at all material time gainfully employed. The petitioner is not in a situation where she is incapable of supporting herself but rather a case where there is an able-bodied petitioner who refuses to seek employment in order to claim for maintenance from the respondent.Rose v. Rose [1950] …
离婚: 探视权+教育费+婚姻产业+买车+通奸 [2020] MLJU 2016
妻子在法庭上要求: 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丈夫则能在公共场合探视孩子,但不能带孩子过夜; 丈夫一次性支付她RM2,280,943的赡养费,以及另外的一笔RM 669,377作为孩子的大学教育费; 丈夫必须将他在槟城的联名公寓,转让给他的1/2给她; 丈夫需支付她RM70,000作为买车的费用;和 由于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必须支付她的婚姻损害赔偿。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要求。法庭指示丈夫需要支付妻子RM40,000来买车。法庭命令双方以市场价值出售有关公寓,再平分所得的收益。 法庭也驳回了妻子要求第三者对她做出赔偿的诉求。法庭认为,第三者是在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无法挽回之后才与男方发展男女关系。他们夫妻俩从2013年开始住在不同的房间里,虽然仍然同居,但是是出于分居的状况。而第三者是在2014年才开始与男方交往。 法庭也认为妻子本身也接受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关系。这是因为妻子早在2014年就察觉两人在一起,却没有采取行动;直到2017年才做出上述的离婚申请。Under cross examination the petitioner admits that despite knowing the fact of the petitioner and the co-respondent being in a relationship she could still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It was only in 2017 that she could not live with the respondent (both of the them were no longer …
临时赡养费+精神伤害 [2009] MLJU 1243
女方和男方在11-12-2005 结婚。男方之后返回英国工作,女方则留在马来西亚等待她的英国签证被批准。 然而双方之后爆发婚姻纠纷,男方以婚姻无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女方在离婚程序进行当中,提出申请临时赡养费。她要求男方: 支付她每月RM3500的赡养费。 支付他不少 RM250000的赔偿,以弥补她所遭遇的名誉损失和精神压力。 男方表示双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性生活婚姻),而且女方的职业是一名专业人士,也出生至来富裕的家庭,因此她无权申请赡养费。 法庭指女方在婚姻生活期间的生活水平,如平时男方提供女方多少的生活费,也会是赡养费的考量之一。赡养费的目的是让对方能借着此费用来恢复正常的生活水平。Loke Wan Tho v. Christina Loke [1961] 27 MLJ 254 法庭表示女方为了去英国和男方一起生活,牺牲了自己的职业生涯;男方现在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而且双方已经结婚 4 年,男方也无法提出实际证据证明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不过法庭认为RM3500的数额太高,而且女方无法出示证据,如单据来证明她的生活开销…the parties had been married for the past 4 years. From the evidential point of view the Respondent had failed to adduce any evidence in support of his claim that the marriage was not consummated. The Applicant …
离婚: 赡养费+婚姻产业+EPF [2013] 7 MLJ 257
丈夫在与妻子分居10年后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妻子以本身是天主教徒的关系,提出反对并希望与司法分居的方式来取代。 妻子要求: 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将丈夫的部分转到她名下); 丈夫每个月支付RM10000的赡养费; 得到丈夫的储蓄(包括EPF); 以及其他费用如房子的装修费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申请,但拒绝批准妻子的司法分居要求。 法庭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能因为女方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勉强在一起。The marriage ought to be dissolved irrespective of the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respondent a practicing Catholic. 至于赡养费方面,法庭认为RM10000的数额太高;理想的费用应该是每个月RM5000。这是因为妻子并没有太多的负担。对于妻子提出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在考量了妻子对该房产的全部贡献后,法庭认为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After taking in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respondent towards the purchasing of the property and its up-keeping, I am of the view that it …
离婚后: 减低前妻的赡养费[2021] MLJU 2264
男女方在2019年离婚。法庭当时判男方必须支付妻子每个月RM20000的赡养费。男方不满此赡养费的判决并提出上诉。 在决定赡养费的数额时,法庭必须考虑男方的收入和经济状况。 “In deciding the quantum of maintenance, the capacity of the husband, his ability to pay and the realities of the husband or parties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Periasamy [2004] 6 MLJ 240 高等法庭发现男方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0 月的收入为每个月RM 4,346.50。 高等法庭认为Magistrates Court并没有考虑到男方目前的收入。RM20000的赡养费数额已经超出他的能力范围。 即使Magistrates Court当初是以男方2018年的月收入为考量,这个赡养费的数额依然远远超过男方当时的收入。 赡养费主要是让伴侣能维持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然而也必须取决于另一半的收入能力和财务状况。 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maintenance does not mean mere subsistence. …
离婚后: 减低前妻的赡养费[2021] MLJU 319
男方在2014年提出离婚申请,以他当时的经济状况,他有能力支付妻子每个月RM5000的赡养费。他在3年后表示由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因此申请减低前妻的赡养费至RM4000。 他申请的理由是: 公司业务自2016年起一直面临亏损,导致他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他抵押了房产以维持公司的业务。然而在2019年时,公司依然面临庞大的亏损。 公司在2020年2月开始没有发工资给他。 女方有自己的事业,生意做得很成功。现有的赡养费已经远远足够让女方生活,反之此赡养费已经是多余的收入,因为女方已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自己。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83条文,在特殊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赡养费的庭令。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法庭表示男方只是提出他的公司蒙受损失,但这不代表他的收入受影响。男方没有交出他最新呈报的税务,证明有最新的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小编认为男方应该在文件上注明,他除了这间公司的收入,就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他可以以他本人的银行帐簿证明他目前的存款和经济状况。 至于男方指公司在2020年起没有办法发工资给他,但是法庭发现判词却说男方没有列明他的每个月工资现在是多少。而且从男方所出示的2012-2017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他的收入实际上是稳步增长的。但是他却没有出示自2018年起的所得税申报表,使法庭质疑他的真实财务状况。 法庭认为男方无法出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财务状况有重大改变,因此拒绝了男方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is is an application by the Husband Petitioner under Section 83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to rescind or to vary the subsisting order for maintenance dated 19.6.2019 on the ground that there has been a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
离婚:抚养权(归父亲)+赡养费+产业分配 [2020] 7 MLJ 437
丈夫在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两个孩子(女儿11岁,儿子4岁)的抚养权。 女方指责丈夫和另一女同事有染;造成上司指示丈夫离职,并影响丈夫的工作。但女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通奸,反之女同事为此事,入禀法庭告女方诽谤。 由于她在酒吧和卡拉OK场所工作,因此经常喝醉。她有情绪病,无法控制情绪,时常殴打女儿。 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第88条文说明,法庭在裁决抚养权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小孩的福利。小孩的身心灵发展也必须被考虑, 同时小孩本身的情感发展也不容忽视。 (Re KO (an infant) [1990] 1 MLJ 494 ) 孩子目前跟男方一起生活,法庭也认为女方不适合拥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法律有假设性定规律,声明7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是归于妈妈,由于女方经常虐待孩子,也过于着重事业,法庭在考量到孩子的福利后,将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可获得儿子的探视权,至于女儿的探视权则由女儿自行决定是否愿意见女方。这意味着,如果女儿永远不想见妈妈,妈妈都没有机会行驶她的探视权。 婚姻财产分为两种: 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 结婚前一方获取的产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金钱或非金钱上的奉献)去经营,也可被视为婚姻财产。第二种的婚姻财产需要当事人提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的证据。 男方在婚后买了一个房子。女方要求售出此房子,卖价并分为二。女方声称有在购买房子中做出金钱上的贡献。但是,在法庭上,女方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她的金钱贡献。女方甚至没有办法记得房子的资料和地点。 男方的妈妈有间房子,男方女方和小孩都在那边住了一段日子。女方表示她有为男方妈妈的家做出奉献,如不时的支水电费和管理费。 她要求出售该产业,售出的钱,要分配给她。法庭指出管理费和水电费的费用,不属于实际的奉献,因此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至于赡养费的安排,法庭表示太太在赡养费的申请方面显得漫不经心,并没有认真争取。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显示丈夫的收入,只是要求丈夫支付她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法庭有提起太太有自己的收入,暗示说法庭也不会批准她赡养费的申请。 但是,丈夫自己同意支付RM30,000.00作为一次性的赡养费,只是他要求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丈夫是一名厨师,每月收入约RM3,000.00。他的收入刚好足够提供两个孩子的生活需求,太太本也身有自己的收入,可以以此为生。法庭因此批准丈夫要求分期付款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the husband of the respondent, petitioned for divorce of a marriage of 11 years and the custody of the two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A’ and ‘B’). A is …
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
妻子和丈夫于26-12-1971结婚。 双方有两个孩子,分别是38岁的儿子和33岁的女儿。妻子在法庭做出以下的申请: 基于丈夫通奸将婚姻解除; 丈夫每月须向她支付RM20000的赡养费; 丈夫需要应将一辆BMW 车辆转让给她; 妻子有权获得下列财政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 (a)公司资产和业务(Sportmart Sdn Bhd以及旗下的Sportline Sdn Bhd and Ararat Sports & Souvenirs Sdn Bhd);和 (b)婚姻产业和其他产业。 妻子表示在儿子出生之前双方就住进了新房(婚姻房产)。她和丈夫一起创业,于1980年成立了Sportmart Sdn Bhd 。 他们两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期间也得到了丈夫父亲的资助。妻子负责公司的行政、销售和零售工作,而丈夫则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妻子每月获得RM7800的薪水,其中包括 RM3500的薪水、RM2000信用卡津贴、另外RM2000额外津贴和RM350的电话津贴。 妻子申诉丈夫在外头有第二个家,他有时和情妇住在一起。双方在2007年2月起分居。公司随后在2007年11月停止她身为董事的薪水 ,并在隔年1月4日起罢免她公司董事的职务。 法庭发现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为丈夫通奸。 妻子要求20千的赡养费,法庭考量到妻子已经60岁了,孩子没有跟她住在一起,所以不需要住大房子。根据她的年龄,她每个月不需要餐餐大鱼大肉和花费数额2千家务开销,1千消遣费,3千车马费,1千衣服装束费等等。另外,妻子也没有提出单据或文件证明她一直的生活开销需要20千。 丈夫和妻子有两家公司,双方都是股东。妻子只是早上处理公司事务,之后就回家照顾小孩。法庭考量公司多年来有发给她RM7800的薪水, 她应该拥有足够的储息。而且妻子是公司的股东,她可以将股份出售套现。在做出考量后,法庭认为合理的赡养费为每个月RM4500。 在婚姻产业方面,法庭表示婚姻产业包括结婚前一方拥有的产业,另一方需要证明在婚姻期间对此产业做出了贡献或付出。此个案中的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1969年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 至于另外的产业TL207536445,这是丈夫的父亲所留下给丈夫和他的兄弟的地。丈夫在这块地上面起了一间房子,这间房子是丈夫和太太一起居住的房子。由于是属于双方的共同婚姻产业,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平分。法庭指示男方负责其估价费用。 尽管丈夫在双方婚姻破裂时,将这产业转让给了两名子女,但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法庭批准了妻子一部分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and the Respondent were married on 26.12.1971 in Labuan. They have two children from the marriage, …
离婚: 临时赡养费 [2019] MLJU 714
丈夫和太太于01/08/2000结婚,并有2名孩子。太太原本是一名兽医,但在2008年生下长女后,太太就在家当全职家庭主妇。之后由于双方的分歧以及家庭暴力因素,太太和两名孩子于13/05/2018离开他们居住的家。 丈夫在04.09.2018提出离婚申请。太太在离婚程序当中,提出申请临时赡养费,要求丈夫必须支付她每月RM60,000.00的赡养费以及两名孩子每月RM21,000.00的抚养费。她在申请里列出了自己的开销。 丈夫在法庭上证明他的平均月收入约为RM7000.00-RM8000.00(他附上了2017年和2016年的所得税评估以及收入的银行存款单)。这些收入主要用于住所,太太和孩子们的开销。其他额外开销包括海外度假和生日庆祝活动等其他费用都是用丈夫的信用卡支付,而这些每月的信用卡费用则由丈夫的父亲缴还。丈夫之前也提供了附属信用卡给太太,唯当太太报假案称他虐待了孩子之后,便取消了这些信用卡。 他在法庭上也表示太太所谓的每月开销被严重夸大了,所以因能力所及的关系,他只能负担太太每个月RM1000.00和每个孩子RM1000.00的抚养费。他同时也强调,太太具有兽医的资格,可以随时寻找工作。 丈夫也引用案例说明法庭曾判决丈夫的父母地位不应在赡养费申请中当成考量的因素,因为丈夫父亲的财富不得用来确定丈夫收入的基础。 法庭最后在在判词中表示丈夫在庭上能提供证据以支持他的财务状况,而与太太相比,后者却只列出了她的开销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何她需要如此高的赡养费。若要公平合理的处理赡养费问题,法庭必须以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情况来决定赡养费的安排。 最终基于丈夫所提供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工资单,显示太太要求的每月RM60,000.00以及两名孩子每月RM21,000.00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和不实际,因此法庭裁决丈夫需要支付孩子所有教育费用,包括他们就读的目前学校的费用,以及支付太太每月RM2000.00,和每个孩子RM1500.00的抚养费直到法庭在离婚案的最后判决。 *此案的详细案情,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本。太太不满此判决,将此案件上诉至上诉庭。在上诉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因此此案没有上诉结果。 *详细的案件,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本。 The Petitioner Husband (“PH”) and Respondent Wife (“RW”) were legally married on 08.01.2000 (married for 18 years+) and are blessed with 2 children (“the said children”). RW is a qualified Veterinarian but had opted (disputed by both PH and RW) to be a stay home mother …
前夫不肯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应该怎么处理?
问:在离婚申请程序,法庭下判男方必须给女方赡养费和小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前夫没有遵守庭令支付赡养费,甚至直接失联,女方应该如何追讨呢? 当双方面在协议离婚呈请书时,另一半或许会答应你他会定时支付你的赡养费或小孩的抚养费,但要有“心理准备”,对方可能之后会反悔,尤其当他日后有新欢时,很大可能会逃避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责任。 如果对方不依照庭令支付赡养费/抚养费,你可以委任律师来处理,以强制对方执行有关庭令。通常会采取以下几个方案: 拍卖男方住家里的家私和用品 (writ of seizure and sales); 拍卖男方的房产 (女方必须有房产的完整资料)(prohibitory order); 申请男方到法庭解释他的财务状况和支付欠款 (judgment debtors summons); 申请冻结男方的银行户口 (garnishee proceedings); 扣押打工男方的薪水 (attachment of salary); 若赡养费数额累积至某个数目(政府调整破产门槛从5万令吉调高至10万令吉,2020年10月23日政府公布,但是至今还未正式生效),可入禀法庭起诉至破产 (bankruptcy proceedings); 申请藐视庭令,对方没有付清欠下的赡养费/抚养费,就坐牢 (contempt of court proceedings)。 请参考其他关于争取赡养费的案例分享:Attachment of Salary 不还赡养费,申请扣押薪水-1, Attachment of Salary 不还赡养费,申请扣押薪水-2 虽然法律给你以上的方式让你追溯欠下的赡养费/抚养费,但是聘请律师需要付律师费,律师费一般都是RM10,000.0+++。所以,一般我都会建议女方: (i) 累计欠款数额超过律师费才开始追讨诉讼;或者 (ii) 如果钱不是问题,就是咽不下那一口气,你宁愿亏律师费也要告对方,给他一个教训,那么法庭诉讼就不是一个问题;或者 (iii) 如果男方不付就算了。反正他就是渣男,你才决定跟他离婚,离开他。你的下一生就要活得开心精彩,何必离婚后还一直’惦记’着他? 你的下一生还要因为他,继续不开心吗? 那么离婚的意义何在? 如果女方没钱委任律师,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援助局(俗语称为政府律师)寻求帮助。 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
前夫欠赡养费,前妻申请扣押前夫薪水 [2012] MLJU 150
H和W于28.04.2008离婚。 H同意为这两个孩子每月支付14,000令吉的抚养费。 H欠W RM454,130.00的抚养费。 W向法院申请命令H的雇主应直接向W支付H的工资或一部分的工资,以支付所有拖欠的抚养费。 H提出: (a)W现在和她的男朋友住一起并和孩子一起生活,而W的男朋友正在使用RM 14,000.00; (b)其中一名儿童,S现在与他同住,所以H应该只支付W,RM7,000.00的抚养费; (c)H与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该合同将于2012年3月到期。 然后,W申请扣押H在2012年2月和3月的每一个月净工资RM23.535.25。 法庭判决: H应尊重并遵守2008年4月28日的协议庭令,包括支付赡养费的责任。 由于H欠下庞大的抚养费,仅仅扣押H净工资的一部分,并且留下一部分用于支付H的生活费, 是不合适的 。所以, H在2012年2月和3月的每一个月净工资RM23.535.25,全部被扣押。 如果法院不作出此命令(扣押全部薪水。一般会是扣押某部分薪水,其余的会给前夫,让他能够支付自己的生活开销),W将无法执行离婚令并追回拖欠的抚养费,因为自2012年4月1日起,H将不再受雇于公司。 Facts: H and W divorced on 04.2008. H agreed to pay a maintenance of RM 14,000 a month for the 2 children. H owes W the maintenance of RM454,130.00. W applied to court for order that H’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