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太太于01/08/2000结婚,并有2名孩子。太太原本是一名兽医,但在2008年生下长女后,太太就在家当全职家庭主妇。之后由于双方的分歧以及家庭暴力因素,太太和两名孩子于13/05/2018离开他们居住的家。 丈夫在04.09.2018提出离婚申请。太太在离婚程序当中,提出申请临时赡养费,要求丈夫必须支付她每月RM60,000.00的赡养费以及两名孩子每月RM21,000.00的抚养费。她在申请里列出了自己的开销。 丈夫在法庭上证明他的平均月收入约为RM7000.00-RM8000.00(他附上了2017年和2016年的所得税评估以及收入的银行存款单)。这些收入主要用于住所,太太和孩子们的开销。其他额外开销包括海外度假和生日庆祝活动等其他费用都是用丈夫的信用卡支付,而这些每月的信用卡费用则由丈夫的父亲缴还。丈夫之前也提供了附属信用卡给太太,唯当太太报假案称他虐待了孩子之后,便取消了这些信用卡。 他在法庭上也表示太太所谓的每月开销被严重夸大了,所以因能力所及的关系,他只能负担太太每个月RM1000.00和每个孩子RM1000.00的抚养费。他同时也强调,太太具有兽医的资格,可以随时寻找工作。 丈夫也引用案例说明法庭曾判决丈夫的父母地位不应在赡养费申请中当成考量的因素,因为丈夫父亲的财富不得用来确定丈夫收入的基础。 法庭最后在在判词中表示丈夫在庭上能提供证据以支持他的财务状况,而与太太相比,后者却只列出了她的开销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何她需要如此高的赡养费。若要公平合理的处理赡养费问题,法庭必须以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情况来决定赡养费的安排。 最终基于丈夫所提供的所得税申报表和工资单,显示太太要求的每月RM60,000.00以及两名孩子每月RM21,000.00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和不实际,因此法庭裁决丈夫需要支付孩子所有教育费用,包括他们就读的目前学校的费用,以及支付太太每月RM2000.00,和每个孩子RM1500.00的抚养费直到法庭在离婚案的最后判决。 *此案的详细案情,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本。太太不满此判决,将此案件上诉至上诉庭。在上诉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因此此案没有上诉结果。 *详细的案件,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本。 The Petitioner Husband (“PH”) and Respondent Wife (“RW”) were legally married on 08.01.2000 (married for 18 years+) and are blessed with 2 children (“the said children”). RW is a qualified Veterinarian but had opted (disputed by both PH and RW) to be a stay home mother …
Alimony 女方赡养费
前夫不肯支付赡养费,应该怎么处理?
问:在离婚申请程序,法庭下判男方必须给女方赡养费和小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前夫没有遵守庭令支付赡养费,甚至直接失联,女方应该如何追讨呢? 当双方面在协议离婚呈请书时,另一半或许会答应你他会定时支付你赡养费,但要有“心理准备”,对方可能之后会反悔,尤其当他日后有新欢时,很大可能会逃避支付赡养费的责任。 如果对方不依照庭令支付赡养费,你可以委任律师来处理,以强制对方执行有关庭令。通常会采取以下几个方案: 拍卖男方住家里的家私和用品 (writ of seizure and sales); 拍卖男方的房产 (女方必须有房产的完整资料)(prohibitory order); 申请男方到法庭解释他的财务状况和支付欠款 (judgment debtors summons); 申请冻结男方的银行户口 (garnishee proceedings); 扣押打工男方的薪水 (attachment of salary); 若赡养费数额累积至某个数目(政府调整破产门槛从5万令吉调高至10万令吉,2020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可入禀法庭起诉至破产 (bankruptcy proceedings); 申请藐视庭令,对方没有付清欠下的赡养费/抚养费,就坐牢 (contempt of court proceedings)。 请参考其他关于争取赡养费的案例分享:Attachment of Salary 不还赡养费,申请扣押薪水-1, Attachment of Salary 不还赡养费,申请扣押薪水-2 有关法庭裁决赡养费的考量点,请点击法庭如何裁定赡养费数额的文章。 如果女方没钱委任律师,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援助局(俗语称为政府律师)寻求帮助。 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1950 4.Levy of amount If any person wilfully …
前夫欠赡养费,前妻申请扣押前夫薪水 [2012] MLJU 150
H和W于28.04.2008离婚。 H同意为这两个孩子每月支付14,000令吉的抚养费。 H欠W RM454,130.00的抚养费。 W向法院申请命令H的雇主应直接向W支付H的工资或一部分的工资,以支付所有拖欠的抚养费。 H提出: (a)W现在和她的男朋友住一起并和孩子一起生活,而W的男朋友正在使用RM 14,000.00; (b)其中一名儿童,S现在与他同住,所以H应该只支付W,RM7,000.00的抚养费; (c)H与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该合同将于2012年3月到期。 然后,W申请扣押H在2012年2月和3月的每一个月净工资RM23.535.25。 法庭判决: H应尊重并遵守2008年4月28日的协议庭令,包括支付赡养费的责任。 由于H欠下庞大的抚养费,仅仅扣押H净工资的一部分,并且留下一部分用于支付H的生活费, 是不合适的 。所以, H在2012年2月和3月的每一个月净工资RM23.535.25,全部被扣押。 如果法院不作出此命令(扣押全部薪水。一般会是扣押某部分薪水,其余的会给前夫,让他能够支付自己的生活开销),W将无法执行离婚令并追回拖欠的抚养费,因为自2012年4月1日起,H将不再受雇于公司。 Facts: H and W divorced on 04.2008. H agreed to pay a maintenance of RM 14,000 a month for the 2 children. H owes W the maintenance of RM454,130.00. W applied to court for order that H’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