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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汪律师事务所 KUEK, ONG &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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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amation 诽谤

顾客给1星差评, 店家索赔60万, 真实消费意见不是诽谤[泰国]

一名顾客在泰国普吉岛一家知名蛋糕店消费后,留下1星网络评价,并写下“蛋糕不好吃、价格太高”等个人感受。蛋糕店没有选择公开解释或与顾客沟通,反而把顾客告上法庭,索赔高达500万泰铢,约RM610,000。法院驳回蛋糕店的诉讼。顾客不需要支付500万泰铢赔偿,蛋糕店还须承担约100,000泰铢的法院费用,有关费用也被法院下令没收。负责顾客案件的律师表示,法院认为有关内容属于消费者针对真实消费经历作出的善意评论。 泰国《民商法典》第420条是:一个人若故意或因疏忽,以违法方式伤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任何权利,就属于民事侵权,并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423条文是:任何人若把不真实的内容当成事实说出或传播,并因此损害他人的名誉、信用、收入或事业发展,就必须赔偿有关损失;即使发布者不知道内容不真实,只要他在当时理应知道,也可能需要负责。不过,如果发布者确实不知道内容不真实,而且发布者或接收消息的人对有关事项拥有合法利益,则不一定需要赔偿。 如果同类事件发生在马来西亚,民事诽谤主要受《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Act 286)和普通法原则管制。该法令第9条的完整意思是:当被投诉的内容同时包含事实陈述和个人意见时,即使被告无法证明每一项事实,只要已经证明的事实足以支持有关意见,而且该意见属于公平评论,公平评论抗辩不会因此自动失败。 一星评价并不自动等于诽谤,商家也不能只因为评价难听,就一定能够成功索赔。消费者应把“事实”和“感受”写清楚,例如“我当天等了45分钟”属于可以查证的事实,“我觉得蛋糕太甜”则属于个人口味。诚实评论、真实经历和公平意见受到法律保护;虚假指控、恶意造谣和无法证明的严重指责,才可能让发布者面对律师信、民事索赔甚至刑事调查。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9.07.2026):留1星差评遭索赔61万 法院驳回蛋糕店诉讼 网民: 消费者赢了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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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 代理被终止, 遭连续公开指控, 法院不能强制对方道歉?[2026]

  案情人物与纠纷 本案涉及两名网络保健品公司创办人、他们经营的公司,以及一名前总代理。公司主要通过Instagram和代理团队销售减肥及保健产品,在全国约有1,500名代理。前总代理在公司地位很高,管理超过400名销售人员,收入主要来自团队销售佣金和表现奖金。 公司要求总代理遵守独立承包协议、内部政策和营运规则,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总代理不得同时经营其他线上生意。公司解释,这项限制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也确保高级代理专心推广公司的品牌和产品。 2021年,公司接获投诉,指前总代理和男友涉及另一个销售消毒产品的网络生意。与此同时,公司也发现她曾联系一名已与公司终止关系的争议网红,请对方推广公司产品。有关帖文在网上停留超过30分钟,直到公司创办人亲自要求网红删除。 双方关系破裂 前总代理随后要求与两名创办人见面解释,会议从晚上持续至隔天早上。公司声称,她在会议上承认涉及另一项生意和网红推广事件,也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甚至接受公司终止她的总代理资格。 不过,她后来通过信息改变立场,表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哪项规则。公司认为她没有悔意,于是终止她的总代理资格。双方之后因工作交接、群组管理及代理人员去留问题继续争执,关系迅速恶化。 原告的主张 在她离开公司后,两名创办人和公司于八天内,通过WeChat群组、Zoom会议和Instagram先后发布七则声明。前总代理起诉诽谤,指这些声明不只是说明她被终止资格,而是把她说成骗子、操控型领导、没有商业道德、煽动代理离开公司,并企图骗取领导奖金的人。 她主张,这些言论将严重商业指控当成已经证实的事实,并逐步升级为人格攻击。尤其最后一则声明使用非常尖锐的字眼,令其他代理认为她不诚实、不可信,甚至不值得在商业圈与她合作。她因此要求赔偿、道歉及其他适当救济。 被告的抗辩与反诉 创办人和公司没有在上诉阶段认真否认声明具有诽谤含义,但主张内容基本真实。他们依赖她在长时间会议中的承认,认为她确实涉及另一项网络生意,也违反公司对争议网红所发出的明确指示。 他们也说,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向代理解释高级领导被终止资格的原因,而代理有权知道影响团队信任、纪律和商业利益的事情。他们进一步称,部分内容只是对公司内部事件作出评论。公司另反诉要求她退还RM217,936.68表现奖金,并交出两个社交媒体户口。 法庭的分析 上诉庭认为,公司确实有合理需要向内部代理解释为何终止一名高级领导,但这种沟通必须限于必要事实。声明一旦加入与终止决定无关的羞辱、夸大和恶意人格攻击,就会超出合理范围。法院认为第七则声明特别过火,已经从内部说明变成对个人名誉的全面攻击。 法院也认为,前总代理所谓的承认后来已被撤回,而公司没有独立证据证明她企图诈骗奖金、策划破坏公司或故意拖垮其他品牌。有关言论被写成肯定事实,并非普通意见,而且只是内部商业纠纷,不属于真正的公共利益课题。因此,真实抗辩、有条件特权和公正评论全部失败。 最终判决 上诉庭维持七则声明构成诽谤的裁定,但认为高庭无权强迫被告道歉,因为真正的道歉必须出于自愿。七则声明属于短时间内围绕同一事件的持续攻击,不应机械式逐项累加赔偿。法院把RM600,000赔偿降至RM100,000,由三名上诉人共同及各别承担;公司反诉维持被驳回,前总代理须支付RM50,000上诉堂费。 法律问题每拖一天,你会失去关键证据、最佳时机和谈判筹码!立即付费咨询 Wilson Kuek 律师及其专业团队,让我们为你分析风险、制定策略并掌控局面;如需律师正式处理案件,请果断委任我们,全力捍卫你的合法权益: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 The Parties and the Dispute The case involved two founders of an online health-supplement business, their company, and a former General Agent. The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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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 没遵守临时禁令, 监禁21天+罚款250千 [2025] MLJU 3835

本案是第二次的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拘押令申请。法庭在 2025 年 3 月 7 日批准原告取得许可后,原告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通过 Enclosure 140,申请对被告 Foo Hiap Siong(执业律师)以及其太太 Cheong Yin Mui(简称 CYM,亦为律师楼经理)发出拘押令。 法庭说明将会交代案件背景、双方主张及法庭分析,以决定这一次的拘押令申请是否有根据、是否应当批准。 这场民事纠纷的源头,是原告在 2023 年 2 月 24 日对被告提起诽谤诉讼(defamation suit)。 随后在 2023 年 4 月 7 日,原告成功取得一项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判词称之为“2023 Injunction Order”。这份临时禁令的核心效果,是在案件未审结前,禁止被告及其相关人士对第三者发表、发布、传播任何关于原告及/或原告生意的言论(除非是为了被告在诽谤案中所需的抗辩用途),并且命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把其 Facebook 帐号内所有涉及原告、原告生意、或相同指涉的内容删除与移除。 临时禁令后,原告发现被告与 CYM 仍有违反禁令的行为,因此申请准许启动藐视法庭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法庭在 2023 年 10 月 19 日批准许可后,原告便提出第一次的拘押令申请(Fir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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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社交媒体): 网红诽谤资深律师, 需赔偿15万

根据《自由今日马来西亚》报道,一名网红Lim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被指控诽谤一位资深律师。律师认为,网红的言论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网红需赔偿15万令吉。 拥有超过30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起诉了Lim,原因是Lim发布了一段视频。在视频中她声称:“one of the reasons why the legal industry in Malaysia is so toxic is because of the senior lawyers” (“马来西亚法律行业之所以如此有毒,其中一个原因是资深律师”)。 在视频中,她还表示:“But this guy named Colin suddenly woke up and chose violence.” (“但是,有个叫Colin的家伙突然醒来并选择了暴力” )。 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马来西亚《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的相关条文,特别是以下两点:  诽谤的定义。根据该条文,诽谤是指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发表的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或使他人受到仇恨、 ridicule(嘲笑)或 contempt(蔑视)。法官指出,网红的言论明显符合这一定义,因为其内容对律师的专业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诽谤的赔偿。如果诽谤成立,受害者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名誉损失。法官认为,15万令吉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足以反映律师因诽谤所遭受的损害。 法官的判决分析:法官在判决中详细分析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法官指出,诽谤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 言论是否指向特定个人? 言论是否公开发表?在本案中,网红的言论明确提到了律师的名字,并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法官认为,这些言论不仅具有诽谤性,还直接导致律师的名誉受损,因此完全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言论的真实性与恶意:法官引用了马来西亚最高法院在Lim Kit Siang v. Utusan Melayu (1988)案件中的判词,强调诽谤案件中,被告(即发表言论的一方)需要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或者证明其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发表的。在本案中,网红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也没有证明其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因此,法官认定网红的言论具有恶意。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法官参考了Datuk Seri Anw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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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论坛发言): 有特权的场合, 公众利益的言论自由, 杨巧双败诉

高庭驳回行动党泗岩沫国会议员杨巧双,就前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慕沙哈山,早前在玛拉工艺大学一个论坛上发表的言论,所提出的诽谤诉讼申请。 案件起因是,杨巧双指控慕沙哈山发表含诽谤意味的言论,指控她写《我的故事Hannah》一书意图将大马变成一个基督教国家,并与福音传教士和犹太人有联系,意图贬损伊斯兰教和大马,并将她的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杨巧双指控慕沙哈山演讲时的言论不属实、令人不安、虚假和毫无事实根据,而且是早有预谋,含恶意,损害她的名誉。 法官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答辩人的言论构成诽谤。法庭指出,该场合(论坛举行地点)是享有特权的,没有证据证明含恶意。法庭表示,必须维护保护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的课题,以及在享有特权的场合发表的言论方面。 法官阿兹雅今天通过电邮发布判决时说:“虽然负责任的言论很重要,但公众人物必须预料并容忍,针对他们的公开言论和行为的猛烈批评和辩论,出于这些原因,起诉人的诉讼申请被驳回,缴付堂费4万令吉。”   她指出,答辩人纯粹受邀为发言者,并不知道论坛会直播,他只是在活动结束时才知道通过面子书直播。“他无法控制内容被发布。有关内容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参与率不到1%,没有针对起诉人的负面评论,也没有广泛传播的证据,该内容显然是由玛拉工艺大学所发布,而不是答辩人发布的,他无法控制它。” 法官阿兹雅说,这些言论是在一个讨论国家安全课题的论坛上发表,答辩人以前全国警察总长的身分谈论感知到的安全威胁。 “这个论坛由玛拉工艺大学的马来统治者制度教席主办,因此具有体制公信力。答辩人身为前全国警察总长,有道德和社会责任就影响国家安全的课题发表意见,听众也有相应的兴趣获取这类资讯。” “值得注意,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具有恶意,因为答辩人的言论是基于学术分析(讲师卡马鲁扎曼博士),是在更广泛的国家安全课题背景下发表的,并且无法控制其言论被发布。宪法赋予言论自由权利,也保障公众利益,允许就国家重要性进行激烈辩论。”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 27-12-2024):公众人物预了遭批评” 起诉慕沙哈山诽谤被驳 杨巧双须付4万堂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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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面子书): 慕尤丁指控林冠英对慈善基金征税, 需赔135万

民主行动党主席林冠英提告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诽谤胜诉,获赔135万令吉。 林冠英是因不满慕尤丁指控他在担任财政部长期间,撤销土著富商丹斯里赛莫达拥有的阿布卡里基金会(Yayasan Al-Bukhary)所享有的免税优惠言论,而于去年3月27日入禀高庭起诉慕尤丁诽谤。 林冠英说,这些诽谤言论影射他滥用职权和权力,授权或指示内陆税收局对该慈善基金会征税和罚款,但实际上,它已获得免税。 法庭裁决,林冠英已成功证明慕尤丁所发表的言论对他构成诽谤。 法庭表示,慕尤丁拥有资源,可验证他的理解是否符合事实。然而,慕尤丁并没这样做,并在起林冠英提醒他这番诽谤言论含虚假内容后,却还继续向林冠英发表进一步的诽谤声明。 法庭认为,慕尤丁通过突显阿布卡里基金会透过其慈善事业帮助穆斯林的角色,故意将其指控与种族和宗教煽动言论混为一谈。慕尤丁的言论正当性(justification)、公平议论和受约制特权抗辩理由皆不成立,因为其言论没有事实基础。 “答辩人(慕尤丁)的律师指出,诽谤言论中使用的语言并不具有煽动成分。本庭无法接受这项说法,因为这番诽谤言论的语境在其自然和普通意义上,意味着煽动种族情绪。 “更何况,既然证据已在审讯中呈堂,那这类的诽谤言论就站不住脚。本庭认为,答辩人未能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 法庭认为,基于数个令人信服的理由,致使答辩人公平议论的辩护无法成立。慕尤丁发表言论的时机也显示,这些言论是有意转移人们对其贪污指控的注意力。 她提到,财政部税务组主任哈兹兰的证据,增加林冠英在本案的胜算,并削弱慕尤丁的抗辩。 法庭所谕令的135万令吉赔偿具体分项是,3项诽谤声明每一项35万令吉,合共105万令吉,另加15万令吉加重赔偿,以及15万令吉惩戒赔偿。 法庭也谕令慕尤丁即刻从其所有社交媒体账号,撤回所有的3项诽谤声明;也阻止慕重复发表这些言论,并谕令慕尤丁支付5万令吉堂费予林冠英。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11.2024):告老慕诽谤 林冠英赢官司 获赔13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诽谤(面子书): 慕尤丁指控林冠英对慈善基金征税, 需赔135万Read More

诽谤(面子书): 转发”不负责任”+”小心”+”不要成为受害者”的言论 [2024] MLJU 1631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业务的公司,声称被告在Facebook上转发了一篇诽谤性的帖子,而原帖是由另一名Facebook用户发布的。 原帖描述了在该二手车业务公司的个人经历,并公开发布。内容包括指责该公司“不负责任”或“不诚实”,在业务中不可信,在销售二手车时是个“骗子”,并且欺骗了买家。 之后,被告在自己的Facebook页面上转发了这个帖子,同样对公众开放。 该公司因此起诉了被告,指控其诽谤,认为转发的帖子指向了该公司,意味着该公司是不负责任、不诚实和不可靠的车商,是个骗子,并且在交易中欺骗了被告。 被告辩称,他在转发时没有附加任何评论或叙述。他认为这些陈述以表面意思解读时并不包含对该公司的诽谤元素。被告坚持这些陈述只是作者个人经历的真实表达。他转发这个帖子是因为他也遇到过类似的糟糕经历。 该公司则认为原帖的作者是陌生人,而不是客户。因此,该公司对被告提起了诉讼,而不是对原帖的作者。该公司还声称,原帖中提到了该公司的名字、该公司董事的电话号码、该公司营业场所的照片、官方收据以及转账记录,因此认为声誉受到了损害。 原帖发布在一个名为“AA Anti-Penipu”的Facebook群组中,而该公司认为该群组“旨在讨论社交媒体上的骗子/欺诈者”。本法院不接受这一观点,而是认为这是一个分享经历、学习和提供帮助的论坛。 与其他涉及出版的诽谤案件不同,通常会起诉作者、编辑和出版商,但本案中原帖的作者并没有被列为被告。该公司投诉的是对原帖转发的被告。 法院认为,这个转发不足以构成对该公司的诽谤。 本法院进一步不同意该公司的主张,即转发的表面意思是指该公司是不负责任、不诚实和不可信的,该公司是一个骗子,被告遭遇了欺诈。 转发中没有提到被告,也没有附带任何叙述来明确表明这些内容是被告自己的经历。 被告的辩护基于他自己与原帖类似的经历。通过证人证词,被告证明了他遇到了与原帖中提到的相同问题。 另外,该公司是否需要证明声誉或财务上的实际损失是另一个问题。虽然本法院承认该公司不必证明实际损失,但没有这种损失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言辞是否诽谤的一个因素。无论如何,由于本法院认为没有诽谤发生,这一点也不重要。 在整个出版内容的背景下,转发并未诽谤该公司。一个合理的读者会理解为这只是强调被告遇到的与原帖类似的问题,而不是指控该公司是骗子和欺诈者。 因此,本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判给被告RM12,000的诉讼费用。 *在社交媒体上转发或分享内容时,即使没有附加评论,也要确保转发的内容没有诽谤性,在转发之前考虑内容的潜在法律后果。 The Appellant, a company in the business of used cars claimed that the Respondent had republished a post, which is defamatory, by a Facebook user on the Respondent’s own Facebook account. A Facebook user published a Facebook po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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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社交媒体): 女演员发帖, 映射被利用+没收到工资, 需赔25万

一名本地女演员在3年前因指控一名商人和其公司拒绝支付她薪水时,发表诽谤言论而被对方起诉。高庭日前宣判原告方胜诉,获赔25万令吉。 法官在判决中说,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帖子具有诽谤性。有关的帖子带有公司利用被告,拒绝支付她当时担任公司营销主管工资的含义。 被告的言论给读者留下的印象是,该公司不道德.被告使用的言论也导致原告受到仇恨、嘲笑或侮辱。 法官随后谕令被告,向第一原告支付10万令吉,向第二原告支付15万令吉,同时必须向两名原告支付3万令吉的堂费。 法庭也颁布了一项禁令,禁止被告通过自己、雇员和代理人,发布针对两名原告的诽谤性言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1.07.2024):女演员诽谤罪成 需赔25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诽谤(社交媒体): 女演员发帖, 映射被利用+没收到工资, 需赔25万Read More

诽谤(记者招待会): 林冠英起诉张威如的欠税禁出境言论, 获赔7.5万

2019年前时任财政部长林冠英,就槟州各姓氏宗祠联委会前任主席张威如发表的欠税禁出境言论,而起诉张威如诽谤一案,高庭裁决林冠英胜诉,张威如需赔偿7万5000令吉。 有关事件起因是,被告指自己被内陆税收局追讨240万令吉的欠税,他在言论中暗示税收局对其采取行动是因受到林冠英的唆使。他的言论当时并获得两家媒体的报导。 法庭裁定被告需赔偿予林冠英共7万5000令吉,即分别是6万令吉普通损害赔偿、1万5000令吉堂费,另加5%利息,从2019年10月30日入禀日算起。 此外,高庭也对张威如发出永久禁令,以禁止他通过任何媒介,继续对林冠英发表任何诽谤性言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01.2024): 起诉张威如诽谤案胜诉 林冠英获赔7万5000 林冠英也起诉《光明日报》及《中国报》诽谤案,高庭法官敦马吉 在2022年7月1日宣判林冠英胜诉。辩方各须对起诉人作出6万令吉的名誉损失等赔偿外,也各需负责1万5000令吉的堂费。 林冠英是在张威如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记者会,发表有关被指欠税禁出境的言论,同年入禀高庭起诉两报的相关报道诽谤、对他造成名誉上的破坏等。据《自由今日大马》早前报道,法官敦马吉在宣判时说,两家媒体在报道此新闻前,并没取得林冠英的回应。因此他谕令《中国报》和《光明日报》,一共需赔偿12万令吉的赔偿金及3万令吉堂费。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01.07.2022): 林冠英起诉2报章诽谤案胜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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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 评论属中肯言论, 诉讼被驳回

地庭驳回前联邦直辖区部副部长拿督斯里山达拉,起诉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峇拉峇卡兰的诽谤诉讼,并命令山达拉支付1万8000令吉堂费给后者。 原告于2020年圣诞节期间请假55天,飞往纽西兰探望家人。此事当时引起争议。这是因为我国那时正处于行动管制令,他却以私人理由出国,且到纽西兰后没有隔离,导致当地人也不满纽西兰政府没有公平处事。 之后巴拉卡兰在记者会上提及此事。原告之后针对巴拉卡兰在记者会的内容提出诽谤诉讼。 地庭最终裁定,峇拉峇卡兰针对山达拉在冠病疫情期间,旅居纽西兰的评论属于中肯评论,并没诽谤山达拉。 法庭指峇拉峇卡兰是国会议员,有责任挑起涉及公共利益的课题,而山达拉当年在行动管制令期间,请假到国外一事攸关公共利益。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08.2023): 起诉峇拉峇卡兰诽谤失败 山达拉须赔万8堂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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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书诽谤: 小号 [2020] MLJU 2611

原告从事宠物美容行业,他指被告通过Facebook发布了一个附加两个视频的帖子,诽谤并污蔑他的员工和他锁经营的宠物美容。这些视频是通过名为Danny Danny的fb户口发布出来的,并上传至“Ampang Group”的群组。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原告召唤了几位证人作证,然而,没有一位证人能够清楚地回答究竟是谁制作并发布了这些的诽谤性帖子。 即使员工有委任了专家来证明有关帖子的”真实主人”是被告,然而在被反复询问时,该名专家表示他不知道“Danny Danny”的户口的持有人是谁。这个专家只是能证明原告从Danny Danny”户口所下载的视频是未经过篡改,然而他无法并没证明“Danny Danny”的拥有者究竟是谁。 这名专家还说原告没有指示他找出“Danny Danny”ID的拥有者的身份,因此他没有进行这样的调查。 这些都显示原告无法证明究竟是谁制作并发布了这些的诽谤性帖子。 原告指说的因为诽谤帖子而让他蒙受收入损失,但原告并没有在法庭提交文件证明所指的损失。除此之外,原告的员工还在盘问期间,同意他无法查看已提交给国内税收委员会的损益表,因为这些文件是由他们的会计师处理的。 总体而言,原告没有在法院提呈证据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被法院拒绝。  法庭表示原告必须在诽谤诉讼里证明: 该陈述/言论带有诽谤性的成分; 该陈述/言论必须提及或反映原告的声誉; 和 该陈述/言论必须由被告向第三者公布。 另外,诽谤诉讼中的原告必须确定三个基本要素: 被投诉的文字/言论具有诽谤性; 该文字/言论指的是原告;和 该文字/言论已经公开发表。一旦原告证明了这些要素,法庭才考虑被告提出的抗辩点。 由于原告者无法向法院证明Danny Danny账号的拥有者是属于被告,原告也没提呈证据证明所遭受的损失,法院驳回原告的诽谤诉讼。 更多内容请参阅英文版的文章。 A. Brief Facts of The Case The Plaintiff’s claims against the Defendant is for libel in the form of two (2) CCTV video recordings (“the CCTV video recordings”) which h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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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 赖彩云+满星云集团起诉YB林立迎, 获赔200万

满星云集团创办人拿督斯里赖彩云起诉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诽谤胜诉,高庭谕令后者赔偿200万令吉。 法庭认定原告已证明被告的言论破坏了他们的形象和声誉。 被告的言论清楚地表明,原告贿赂政府高级官员并从事非法活动,并欺骗19名中国公民。 法官谕令林立迎分别支付赖彩云和满星云集团50万令吉和100万令吉的赔偿,以及支付两造起诉人50万令吉的加重性赔偿,同时承担25万令吉的堂费。 法庭同时也谕令林立迎在裁决后的7天内,在各语文报章和社交媒体上做出公开道歉。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16.03.2023):赖彩云诽谤案胜诉 高庭判林立迎赔偿20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and purch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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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 律师信声称原告非法贷款+骚扰被告, 原告败诉 [2017] MLJU 2046

原告指被告违法所签署的买卖协议而将被告告上法庭。然而被告称原告其实是阿窿,他和原告贷款,所谓的协议其实只是贷款的抵押。被告指示律师回复原告的律师信。 原告指被告律师在回复的信件中提及他是阿窿,以及指他到处张贴被告“欠钱不还 ”的字眼。他表示这是不实的指控,并影响到他身为商人的声誉。这些律师信内容之后也传到不同的人手中,如原告的律师以及新山高庭负责人等。原告对被告和其律师采取诽谤诉讼。 被告提出反诉,他指本身拥有绝对和合格的特权。而且有关的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并没有恶意。The impugned statements were made in the course of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urt of law. The impugned statements were the crux of the 2nd defendant’s defence in suit 90-06/2015. The 2nd defendant in suit 90-06/2015 averred that the plaintiff was an illegal money lender, and that the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enter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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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字的数据统计是否具有诽谤性?

原告是一家本地报章,被告是一所进行消费者调查的公司,旨在衡量各大媒体以及电视频道的读者人数和收视率。根据合同,调查结果仅适用于被告付费订户,因此在披露方面存在合同限制。 原告并非被告的订阅者,并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获取调查结果。原告声称被告的阅读量统计为比实际的统计要少很多。原告随后以被告在2006年至2010年的调查结果中存诽谤和恶意虚假内容为由对被告展开诉讼。 原告指被告需要为调查评估的所带来的损害以及广告利润的损失赔偿他们。原告也要求被告发布声明,指他们在2006 年至2010年期间的调查报告中,对原告的读者数据统计是不准确和具有误导性的。高等法庭法官驳回了原告的的诉求,原告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也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上诉法庭的理由是,根据合同,被告的调查的结果仅适用于被告的付费订户。这具有合同限制和对其披露的限制。而原告是在未经授权的方式下获取了有关的调查结果。 另外,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的数据存在诽谤以及恶意的虚假内容。被告的调查主要是统计数据,法庭并未发现其数据本身存在诽谤的意图。 The data in the NMI survey, which is primarily statistical and not premised on words was not found to have a defamatory meaning in itself or by innuendo.   资料来源:Sun Media Corporation Sdn Bhd v The Nielsen Company (Malaysia) Sdn Bhd & Ors [2020] MLJU 78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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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面子书): 屋主说装修师父骗钱+跑路, 不道歉, 各屋主需赔120千 [2021] MLJU 120

原告是一对已婚夫妇是做装修生意的。他们接了被告的工,在他的家做装修。被告在面子书连续两天,发了4个帖。被告在帖里污蔑原告说他们假借装修方式骗钱,只是被告的家敲了一部分,拿了他的RM7000.00就不见人影。原告因此帖,起诉被告诽谤。地庭批准了原告的起诉,被告随后在高庭提出上诉。 被告否认原告的诽谤指控。他表示本身只在发布中肯的评论(Fair Comment)。他也指高庭当初指示他赔偿每个原告RM120,000.00的数额过高。 在法庭上,有关陈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诽谤: 语句必须拥有诽谤的性质: 语句需针对原告:原告必须能够证明那些诽谤性语句是针对他。 有“散播”(Publication):诽谤性语句的成立,必须证明被散播出去让第三者听到或看到。 法庭表示被告的言论不属于Fair Comment,而是带有诽谤性的。而且原告也能证明被告的言论指向自己,因为被告在有关帖子有放上他们夫妻俩的的图片,也有提及他们。 至于赔偿金数额方面,法庭表示没有一个进准的方式或标准来计算,不过法庭通常会基于以下因素裁决诽谤的赔偿金额: 有关诽谤指控的严重性 诽谤所带来的影响 内容传播方式和影响程度 原告的行为 被告的行为 原告的名望 如果原告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越高,数额也越高。高庭认为地庭的裁决是正确的,因为高庭已考量到原告的了声誉和美誉;而且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可以是非常广泛,甚至非常严重的。 高庭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被告必须赔偿每个原告RM120,000.00。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was an appeal (“this Appeal”) by the Appellant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the learned Sessions Court Judge (“SCJ”) on 10 October 2019, in allowing the Respondents’ claim for defamation, and dismissing the Appellant’s countercla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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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书诽谤: po文没有提及原告的名字 [2019] 9 MLJ 178

原告是某大学的Visiting Professor。他起诉被告在Facebook上诽谤他。根据原告所提供的fb截图,他表示被告在帖文上指他因纪律问题正等待大学的纪律处分;被告也指他曾被之前的大学辞退。 原告表示帖子的内容影响了他身为讲师和教授名誉,本身的家人也为此感到蒙羞。他为此对原告提出诽谤的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 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法庭表示,被告在帖文中并没有提及原告的名字,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所提及的人物就是原告。 The impugned statements made no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s name, neither was there any evidence led as to how the statements may refer to the plaintiff。 原告必须能够证明那些诽谤性语句是针对他。被诽谤的对象必须明确。it is settled law that the plaintiff is required to prove the publication of a defamatory statement and that he was the person defamed (see Dato’ S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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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诽谤的条件-[2018] 2 MLJ 654

一家公司在员工离职后,登报公示离职员工的信息。 公司在有关公示上的内容指该员工目前已经离职,并呼吁他回公司处理还没解决的问题。 员工提告公司诽谤,他指这导致其他人认为他在行为上不道德和不诚实… a cursory reading the notice would obviously mean that the plaintiff was an unethical and dishonest businessman. 高等法庭批准了员工的诉讼。公司之后上诉至上诉法庭。 上诉庭指出,有关陈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诽谤: 语句必须拥有诽谤的性质: 语句针对原告:原告必须能够证明那些诽谤性语句是针对他。被诽谤的对象必须明确,或者虽不明说却明确影射某个对象。针对性语句可以是指名道姓或很明确间接映射。 有“散播”(Publication)让第三者听到或看到:-诽谤性语句的成立,必须证明被散播出去让第三者听到或看到。若被告只是对着原告说出诽谤性的指责,不能构成诽谤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on the plaintiff to show: (i) the words are defamatory; (ii) the words refer to the plaintiff; and (iii) the words were published 上诉法庭表示有关的公示内容并没有指出员工在行为上不道德或不诚实,只是让员工在看到公示后,回到公司解决一些问题…ordinary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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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案例:违反合同条款不代表欺诈行为

两名顾客(Farhana & Nadiyah)和旅行社(AMTT)预订了旅游配套。这两位顾客对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配套不满,并fb发泄。旅行社告两位顾客诽谤。 顾客声称本身只是发表Fair Comment中肯的言论,而且她们所反映的是真实的情况 ;因此不属于诽谤。他们也表示这家旅行社并没有在旅游、艺术和文化部注册,属于无牌营业的旅行社;因此法庭不该批准旅行社称其名誉受到诽谤的诉讼申请。 法庭批准了旅行社的诽谤诉讼申请。 法庭表示,顾客在fb上指该旅行社欺诈,是骗子的言论,不属于中肯的言论。 法庭指旅行社充其量只是违反合同条款;而违约的行为不等于欺诈…there was a breach of contract but this does not come within the meaning of cheating or fraud as alleged by the Defendant in her Facebook post dated 4 November2018。 至于顾客以旅行社无牌营业来为本身的诽谤言论抗辩,法庭表示即使旅行社无牌营业,不代表顾客的言论不属于诽谤。In this case, whils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law demands that AMTT ought to be du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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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 我能把他的IC放上网催促还钱吗?

在社交媒体如Facebook、Instagram、TikTok、X(前称Twitter)或WhatsApp群组上,许多人出于情绪或债务纠纷,随意张贴他人的身份证资料、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子女学校等私密信息,甚至还附上辱骂、讽刺或恶意言论来羞辱对方。 其实公开他人私人资料及攻击性言论可能违法。 《1967年毁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67) 若在网络上发布内容诋毁他人名誉、人格或社会形象,无论事实真假,皆可能构成毁谤(包括口头诽谤 slander 和书面诽谤 libel)。 若内容带有侮辱、羞辱、道德指控或破坏声誉的意味,对方有权提告并索取赔偿。 《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PDPA) 任何人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或公开他人个人资料。 所谓“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电邮、银行账号、车牌号码等。 不过 第2(1)条文明确的指出,这一个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只能保护有关商业交易的个人资料,一旦违反,可被罚款高达RM500,000或监禁最长三年,或两者兼施。 对方欠钱,不能“以暴制暴”公开其隐私如果对方欠钱不还,你应依法处理: 发律师信(Letter of Demand) → 正式法律通知,通常能让对方感到压力。 向法庭申请庭令(Court Order) → 如果胜诉,可依法追讨债务。 申请冻结财产(Garnishee Order) → 强制从对方银行账户扣款还债。 如果对方仍不还钱 你可以谨慎地公开欠债证据(如借据、法庭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但绝不能公开身份证、住址等隐私资料 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100%真实,否则可能被告诽谤 不合法的做法包括: 在社交媒体公开对方身份证、IC照片、银行账号或家庭住址; 使用侮辱性词语指控对方是“骗子”、“烂人”、“骗钱不还”; 制作图文视频辱骂欠债人并公开传播 律师建议: 不要冒险用小号攻击,法律风险仍然存在。 如果想施压,最好咨询律师,确保合法曝光(例如只公布法庭文件)。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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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Action Discovery: 网上匿名诽谤者的身份

原告经验一家咖啡店的特许经营商。 被告是某网站管理员。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平台发现了一篇关于对其产品质量的诽谤性文章。发文者来自匿名账号。 原告为了能够决定是否要对此提出诉讼,他在法庭提出了Pre-Action Discovery的申请: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提供当事人的详细身份资料。 高等法庭批准了原告的申请。 法庭表示发文者的身份对原告的诉讼非常重要,因此被告需要提供原告发文者的详细资料。 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在网络上小心发言,即使使用小号,也并非表示别人完全找不到自己的身份。 资料来源: Kopitiam Asia Pacific Sdn Bhd v Modern Outlook Sdn Bhd & Ors [2018] MLJU 145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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