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判决 上诉庭裁决,批准八打灵再也市政厅(MBPJ)管辖区内的居民协会有权对拒绝缴付保安费的会员(居民)施加条件,即拒绝付费者,在住宅区入口处,需自行拉起栏杆进入住宅区,同时谕令市政厅支付8000令吉堂费予Parkville居民协会。 此案的起因是,某花园住宅居民协会对拒绝付费会员或居民施加条件,即保安员可以无需为这些拒绝付费者打开栏杆,而是由他们自行拉起栏杆进入住宅区。 2022年7月,莎阿南高庭裁定八打灵再也市政厅不允许居民协会施加条件的决定是合理的。居协不满高庭的裁决,在上诉庭上诉。 上诉庭批准了居协的申请。 上诉庭指出,该区的居民协会规定拒绝缴付保安费会员,必须在入口处自行打开栏杆的条件,是合理的。这条件也符合联邦法院在2015年Au Kean Hoe起诉D’Villa Equestrian居民协会案中的裁决,即根据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46(1)(a)条文,即建造保安亭和栏杆,并不构成‘障碍。 The Court of Appeal has ruled that a residents’ association (RA) within the Petaling Jaya City Council (MBPJ) can impose a condition requiring non-paying members living in the residential area to operate the boom gates themselves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security guards. Additionally, the MBPJ …
Civil Suits 民事案
面子书诽谤: 小号 [2020] MLJU 2611
原告从事宠物美容行业,他指被告通过Facebook发布视频诽谤,污蔑他的员工和他锁经营的宠物美容。这些视频是通过名为Danny Danny的fb户口发布出来的,并上传至“Ampang Group”的群组。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庭有召唤了几位原告的证人作证,然而,没有一位证人能够清楚地回答究竟是谁制作并发布了这些的诽谤性帖子。 即使员工有委任了专家来证明有关帖子的”真实主人”是被告,然而在被反复询问时,该名专家表示他不知道“Danny Danny”的户口的持有人是谁。这个专家只是能证明原告从Danny Danny”户口所下载的视频是未经过篡改;然而他无法并没证明“Danny Danny”的拥有者究竟是谁。 这名专家还说他其实有能力找出“Danny Danny”ID的拥有者是谁,只是原告当初没有委派他这样做,因此他没有进行这样的调查。 这些都显示原告无法证明究竟是谁制作并发布了这些的诽谤性帖子。而且,即使法院放弃提供授权书的必要性,原告指说的收入损失,并没有在法庭提交文件证明所指的损失。除此之外,原告还在盘问期间同意他无法查看已提交给国内税收委员会的损益表,因为这些文件是由他们的会计师处理的。 总体而言,原告没有在法院提呈证据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不能成功。 法庭表示原告必须在诽谤诉讼里证明: (i) 该陈述/言论带有诽谤性的成分; (ii) 该陈述/言论必须提及或反映原告的声誉; (iii) 该陈述/言论必须由被告向第三者公布 另外,诽谤诉讼中的原告必须确定三个基本要素: 被投诉的文字/言论具有诽谤性; 该文字/言论指的是原告; 该文字/言论已经公开发表。一旦原告证明了这些要素,法庭才考虑被告提出的抗辩点。 更多内容请参阅英文版的文章。 A. Brief Facts of The Case The Plaintiff’s claims against the Defendant is for libel in the form of two (2) CCTV video recordings (“the CCTV video recordings”) which has …
推翻缺庭判决(失败) [2022] MLJU 991
被告是某公司的董事并持有该公司99.9%的股份。原告和被告在2019年3月22日签署了一份股份出售协议,原告同意以RM408,000 的价值购买被告的股份。LHDN之后表示需要被告提供公司最新审计报告,才能在协议上加盖印花。 原告之后要求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审计报告;然而尽管提出了多次的要求,被告仍未提供。即使原告的律师于 2019年5月23日再次发出通知,也没有得到回复。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其在股份出售协议项下的义务,原告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做出赔偿。 原告于2019年9月将法庭传票寄往被告办公的地址,由于被告未能出庭,法庭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命令被告对原告做出赔偿。被告在一年后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庭令。 被告辩解他并没有在办公的地址收到控状。而且原告在自己的文件也承认他的传票送达人(office boy)是把控状放在A地址外面的一辆罗里上面。然而原告则解释说,传票送达人是联系被告,被告通知传票送达人到A地址找他。 传票送达人解释他当时要交控状给被告,可是被告不要接过控状。他只好把控状放在A地址外面的一辆罗里上面。法官认为她没有理由去质疑传票送达人的证词,法庭相信认为他的确见了被告,只是被告不愿意签收。 即使传票送达人没有把控状交到被告的的手上,而是放在办公室地址外面的一辆罗里上面,也代表他已经完成交递程序。法律的‘亲手必须把文件交给被告’的原则,就是让被告知道有人在法庭告他,让他准备在法庭抗辩。就算被告不要接收控状,原告已经知道了诉讼的存在,这就足够了。 另外,当一个正常人收到破产通知/破产诉讼文件,他会做出应有的咨询/调查、了解怎么回事。法庭不相信被告身为一个公司的董事,不可能会不知道自己为何会收到破产通知/破产诉讼文件的原因。而且推翻缺庭判决是必须在收到缺庭判决的30天内,向法庭申请推翻缺庭判决。 法庭质疑为何被告在05.09.2020收到破产通知/破产诉讼文件,但是却在19.11.2021才入禀法庭文件,申请推翻缺庭判决。 法庭表示被告不能无视判决,因此法庭拒绝了被告要求推翻缺庭判决的申请。 更多内容请参阅英文版的文章。 Introduction The Defendant’s application in enclosure 12 is to set aside the judgment in default entered against him on 14.10.2019. The application is made pursuant to Order 13 rule 8 and/or Order 42 rule 13 and/or Order 92 rule 4 …
推翻缺庭判决 [2022] MLJU 1899
原告起诉一家公司(第一被告)拖欠两台挖掘机的租金。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是该公司的担保人,担保第一被告会准时付两台挖掘机的租金给原告。由于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缺庭,原告成功在地庭获得所有被告的缺席判决。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对此申请推翻此缺庭判决,但被驳回。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上诉至高庭。 高庭发现原告将诉讼控状寄到被告的公司地址(company secretary),并得到该公司的盖章以证明被签收。法庭因此地庭裁定对第一被告的缺席判决是正确的。 然而法庭批准了第二至第四被告的上诉,这是因为寄给这些被告的AR卡都没有他们的签名以证实诉讼控状的确被第二至第四被告签收。In P’s Affidaivt of Service, the AR card was not signed by 2nd, 3rd, 4th Defendants or any recipient. According to FC’s recent decision in Goh Teng Whoo case, this is not sufficient proof of service and that without AR card produced to prove that the AR registered letter was in fact received by the …
推翻缺席判决(失败) [2022] MLJU 675
原告和第一被告签署了4份(猜想是打印机)租用合约。被告拖欠租金,原告于是向被告提出索赔。由于被告缺庭,原告通过法庭做出缺席判决的申请,并成功获得有关的判决。被告对此申请推翻缺庭判决(judgment in default of appearance)。 法庭传票必须当面递交或由挂号信签收方式,交给被告的最后已知地址。因此在做出缺席判决时,法庭会考量有关法庭传票是否正确的发送给被告。在此案中,被告没有争议原告将控状寄往的地址(既是合约里注明的被告地址)就是被告的最后/最新地址。被告也没有争议原告将控状寄往被告地址的邮寄方式,是根据合约里指定的邮寄方式。 被告企图引用 Goh Teng Whoo & Anor v Ample Objectives Sdn Bhd [2021] 3 MLJ 159的个案来做出辩护,并指出本身已经搬去新住处,所以没有收到有关的传票。Goh的个案中的原告由于没有办法出示被告所签收的AR签收卡(以证明被告已经签收有关的文件);联邦法庭因此允许被告推翻缺庭判决。 法官也说明此案于Goh的案件不同。此案,双方签有合约,合约条款注明,原告只是需要以AR Registered Post的方式寄出,就完成了‘递交诉讼文件’的递交方式,所以不需要根据’当面递交或由挂号信签收‘方式交控状给被告。被告有没有真的签收已经不重要。 法官觉得如果被告已经搬去其他的地址,原告应该根据合约,通知原告他们的新地址。由于他没有做出通知,原告根据合约的地址寄送诉讼文件是适当的。In the present case, the Cause Papers had been served by way of registered post. As such, the Defendants’ contention that they had not received the Cause Papers as they had …
债权人申请拍卖欠债人的土地 [2006] 5 MLJ 342
买家与卖家在在1988年4月5日签署了一份买卖合约。买家付了全款买下业主的两块地,并准备了一份转让备忘录(MOT),有关转名手续在1994年4 月18日才获得政府的同意。 卖家由于欠下一笔债务,债权人于是在1994年8月13日发出通知信命令卖家还债。债权人也通过法庭申请拍卖卖家的两块地。他申请了冻结上述的产业,让这两块地暂时不能被转让。 买家申请介入债权人的诉讼,以撤销债权人的申请。 法庭批准了买家的申请。法庭表示,当卖家收完买卖合约的卖价和交出产业的使用权给买家时,虽然产业还是卖家的名字,还没有完成转名给买家,卖家就只是买家的受托人,产业的权力已经完全不属于卖家了。当卖家签了产业转移文件和收到全部的买卖卖价,在法律上,他就已经将他在产业全部的实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都转移给买家了。 当卖家(业主)的受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已经转移给买家,卖家的债权人是不能打此产业的主意用来还债了。 卖家此时已明确的变成第三方的受托人,他对此产业已经没有任何权益(attachable interest)。在这案件里,原告并没有挑战卖家第与三方的买卖交易是否是真实还是虚假的。小编觉得如果以时间点来观察,买卖合约的日期和原告控告被告的日期很靠近,可能交易有猫腻,但是原告没有在额外向法庭申请宣判该买卖合约和交易是无效。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There are three parties in this case. They are the plaintiff, the defendant and the intervener. As long ago as 5 April 1988, the defendant entered into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with the intervener to sell to the latter two pieces of land of …
美容院的产品让我的皮肤受伤 [2020] MLJU 862
顾客因皮肤护理问题(雀斑和粉刺)在一家美容院接受护理。做了几次的护理后她也购买了美容院所推荐的产品,并按照美容师的指示使用该产品。顾客之后出现严重的皮肤问题,导致她被迫到诊所接受治疗。 证据显示,当初出售给顾客的产品,虽然已经和卫生部注册,但却未获得批准供公众使用。 法庭需要裁定美容顾问是否是合格的美容师、美容师是否对其客户有谨慎责任(duty of care)、美容师是否有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和美容师需不需要负责。 在特定情况,一方是必须对另一方负起谨慎责任(duty of care)的,比如酒店对住客,医生对病人等,都有一定程度的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谨慎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要求个人在执行任何行为时,遵守合理的谨慎标准,并防止可能发生伤害他人的情况。因为被告的行为,发生的伤害必须是 “可合理预见的”。那么这个责任就存在了。而被告与原告之间必须存在“近亲”关系;而且所追究的责任必须“公平、公正、合理” (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 [1990] 2 AC 605)。 在这起个案中,法庭表示美容顾问对其客户应负上Duty of Care,因为任何的疏忽都会导致顾客有直接的影响。 法庭也强调,即使假如美容院是在没有收费的情况下提供免费服务,原告在接受服务的当儿受伤,不论是付费或免费,这都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负起应有的duty of care。这是基于“平等待遇”的原则(既是,只要你治疗对方,你就必须负起医疗责任,行驶正常内行人应该执行的治疗手法,而不是随便执行,然后不需要负起任何责任)。 而且当法庭问及她的美容资格是否受到马来西亚政府承认时,她也拒绝回应有关的问题。 美容师与客户之间存在信托关系,美容师对顾客在各方面会影响身体状况的可能,都必须负起责任。It is the finding of this Court that the Appellant, in providing those services as well as selling products accompanied by advice, is …
上诉庭判母亲海外产子不获公民权
在高庭:大马女子海外生子自动获公民权的文章中提及,高等法庭在2021年时判拥有外籍配偶的大马母亲,在国外生下的孩子,可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然而这项裁决在2022年时被上诉庭驳回。 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的第二列表1(b)条文说明:每一名在海外出生的人,只要他的父亲是大马公民,不论是否在联邦内,或者是在联邦时期诞生,都符合成为大马公民的法律。 高庭当初在2021年时裁定,条文中阐明的“父亲”一词,应解读为包括母亲在内,因此无论父母,他们的孩子都有权依法获得公民身分。 然而上诉庭在隔年驳回高庭的裁决。上诉庭指有关海外出生的孩子无权成为大马公民。 上诉庭的理由是,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阐明的“父亲”字眼意不能延伸到含括母亲或父母。法庭认为第14(1)(b)条款中的“父亲”及其第二附表的相关条款是清晰明确的,不能诠释为包括“母亲”。 法庭指出唯有国会才能改写宪法,法庭不能修改宪法,因此驳回高庭的裁决。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
欠账+1.5%逾期付款利息+担保人 [2016] MLJU 1682(CA)
原告是一家提供建筑用钢丝网的公司。他在2003年开始提供钢筋供应给被告,来完成建筑项目。合约提到原告将提供150千的信用限度, 并征收1.5%逾期付款利息。第二和第三被告则担保被告将支付所拖欠的债务。 之后被告在2007年时,获得了一份建筑项目。原告对此再次提供被告钢筋供应,双方签署一份2007年的买卖合约。由于这次钢筋的供应量较大,被告需要原告提供信用限度至600千,但被原告拒绝。原告表示只能提供最多400千的信用限度。 由于被告违反所谈妥的信用限度, 原告停止向被告供应BRC钢筋。由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价值RM675,368.51 的 BRC钢筋,他因此向被告做出追讨包括1.5%逾期付款利息. The Appellant had in the meantime supplied to the 1st Respondent BRC goods worth RM675,368.51 and on the allegation that the 1st Respondent had breached the credit limit, the Appellant stopped the supply of BRC goods to the 1st Respondent. 高庭批准了原告的部分索赔,不过拒绝了原告追讨1.5%逾期付款利息。高庭的法官觉得2003年和2007年的合约的条款有两个不同点,2007年的合约并没有信用限度和如果被告没有在95天内付款,原告有权利取消合约。所以2003年的合约已经无效,只有2007年的合约有效而已。 上诉法庭支持高庭的判决。法庭也认为第二和第三被告在2007年的合约里,不再是担保人。如果原告有意愿将2003年的条款延申/连接/捆绑至2007的合约,原告应该在2007的条款里注明2003合约一样有效并捆绑被告。 在2003年的合约,第二和第三被告只担保150千,2007年被告需要更大量的BRC,所以担保数额肯定超过150千。那么大的数额改变,法庭认为双方都必须先得到第二和第三被告的文字同意担保更高的数额。如果没有文字同意,第二和第三被告是不会自然成为担保人的。 由于2007年的合约并没有信用限度,也没有提到如果被告没有在95天内付款,原告有权利取消合约;因此法庭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获得1.5%逾期付款利息。 法庭拒绝了原告的上诉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Before …
假结婚证连累女儿被夺公民权
一名大马男子于2006年花费2万2000令,通过代理娶了1名当时18岁的越南籍新娘。代理当时提供1张结婚注册证书给钱先生,证明已完成办理结婚手续。 婚后,他与妻子生下两名女儿。这两名女儿都有报生纸及成功申办护照,生活和小学的求学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任何身分被质疑的问题。 不料直至2019年,他带大女儿到国民登记局申办大马卡时,国民登记局职员告知其结婚注册证书是假的,并当场收回该假的结婚注册证书和两民女儿的报生纸。 官员指示男子必须先补办合法的结婚注册证书。然而当他补办及取得合法结婚证书时,两名女儿只获得红色非公民报生纸。即使有关官员告知两年后会再补发大马报生纸给她们,但到2022年时仍没有获得该部准公民权的信件。 目前该男子带着妻子和2名女儿,寻求政党求助,恢复女儿的公民权-但仍未有下文。 资料来源: 中国报:结婚证是假的 2女儿突失公民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
出生被遗弃由本地人领养,女子终获公民权
上诉庭裁定一名在吉隆坡某私人医院出生后被原生家庭弃养,并由大马籍夫妇领养女子的公民权申请符合联邦宪法,宣判该女子获公民权。 该女子在出世一周后,就由养父母抚养,亲生父母身分不详,如今该医院已倒闭。 在2022年迈入23岁的她,自12岁起就一直在等待大马承认她是大马公民身分。 上诉庭表示,申请人在国内出生,符合宪法第14(1)(b)条款及第2附表第2部分第1(a)条文,并可与第2附表第3部分第19B条文同读的获颁公民权条件,故可依法获得公民权。 法庭认为,即使养父母当初是向不知名中介付款以领养,仍不会否定当年此女子遭亲生父母抛弃的事实,因此认定女子被弃养,可获公民权。 资料来源: 中国报:被遗弃后由本地人领养 上诉庭判养女获公民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
无牌房地产中介,能抽佣? [2006] 2 MLJ 305 CA
三位兄弟共同拥有四块地。他们决定联系其中一位兄长的孩子,即业主的侄儿,来处理有关的买卖房产事宜。他们和侄儿签署一份协议,若成功以每英亩 40,000 令吉出售该土地,侄儿将获得总售价 2% 的佣金。 侄儿随后成功以上述的价值出售这四块地。然而其中两位业主拒绝支付所答应的佣金,侄儿因此提出诉讼索赔 高等法庭批准了侄儿的申请,两位业主对此提出上诉。他们的理由是,在1981年估价师、估值师、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经理法令22B和22C条文下,侄儿并非有牌中介,因此不能抽佣。 而侄儿的抗辩点是,他一直以来都不是以中介的身份来处理上述的土地。 他所做的是应业主的要求为上述土地寻找买家。 他从表明本身不是地产中介; 因此不受上述法令的约束。 法庭接受侄儿的抗辩点。法庭认为侄儿只是以亲属的身份来为亲人寻找买家,也没有证据显示侄儿在此前有从事房地产的交易。因此他并没有抵触1981年估价师、估值师、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经理法令。 此法令提到的是一方非法以房地产中介的身份来进行交易…the section uses the term ‘estate agent’. It is thus clear that the Act requires an estate agency relationship to exist between parties. In the absence of such a relationship the Act has no application. He took into consideration the close relationship …
诽谤: 你是阿窿 [2017] MLJU 2046
原告指被告违法所签署的买卖协议而将被告告上法庭。然而被告称原告其实是阿窿,他和原告贷款,所谓的协议其实只是贷款的抵押。被告指示律师回复原告的律师信。 原告指被告律师在回复的信件中提及他是阿窿,以及指他到处张贴被告“欠钱不还 ”的字眼。他表示这是不实的指控,并影响到他身为商人的声誉。这些律师信内容之后也传到不同的人手中,如原告的律师以及新山高庭负责人等。原告对被告和其律师采取诽谤诉讼。 被告提出反诉,他指本身拥有绝对和合格的特权。而且有关的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并没有恶意。The impugned statements were made in the course of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urt of law. The impugned statements were the crux of the 2nd defendant’s defence in suit 90-06/2015. The 2nd defendant in suit 90-06/2015 averred that the plaintiff was an illegal money lender, and that the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entered …
消费仲裁庭: 装修的缺陷 [2021] MLJU 1365
原告找了装修公司为房子进行装修,包括安装铁花,改一副墙在wet kitchen,拉电和油漆工程,装修费用一共RM115,050.00。原告在工程完成后付清装修费用。然而原告在一年后发现装修公司所进行的工程有缺陷。根据原告,她有通知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不回复也不进行维修,她只有通过消费者仲裁庭申请,向装修公司提出RM53,275.00,作为维修缺陷的维修费 。 消费者仲裁庭批准了原告的部分申请。法庭认为合理的赔偿为RM22,375.00。这是因为早quotation中,并没有写明装修公司会提供打桩的服务;因此原告不能索赔因打桩而引起的缺陷。装修公司对此判决不满,向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高庭发现原告在当初有让合格的Quantity Surveyor 材料估测师来做出评估;并拍摄了许多照片来显示和证明那些有缺陷的工程。而且原告有让Quantity Surveyor 来核实valuation report中所提及的维修工程和成本。然而装修公司没有传召任何证人来反驳原告的证供。 被告的其一抗辩点是,原告应该让他们先进行维修而不是让仲裁庭判他们赔钱给原告。高庭认为双方的合约没有注明原告必须先要求被告进行修补不果后,才能要求赔偿修补的费用。高庭也指出消费者仲裁庭有权利决定是否要被告进行修补工作或者直接指示被告赔偿。 高等法庭因此驳回了装修公司的申请,维持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是对的。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is the Applicant’s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seeking an order of certiorari to quash the decision/award of the 1st Respondent dated 22.1.2019 in Consumer Claim Tuntutan No. TTPM-SAB-(P)-74-2018. In 2017, the 2nd Respondent bought a house known as Lot 51, …
非文字的数据统计是否具有诽谤性?
原告是一家本地报章,被告是一所进行消费者调查的公司,旨在衡量各大媒体以及电视频道的读者人数和收视率。根据合同,调查结果仅适用于被告付费订户,因此在披露方面存在合同限制。 原告并非被告的订阅者,并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获取调查结果。原告声称被告的阅读量统计为比实际的统计要少很多。原告随后以被告在2006年至2010年的调查结果中存诽谤和恶意虚假内容为由对被告展开诉讼。 原告指被告需要为调查评估的所带来的损害以及广告利润的损失赔偿他们。原告也要求被告发布声明,指他们在2006 年至2010年期间的调查报告中,对原告的读者数据统计是不准确和具有误导性的。高等法庭法官驳回了原告的的诉求,原告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也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上诉法庭的理由是,根据合同,被告的调查的结果仅适用于被告的付费订户。这具有合同限制和对其披露的限制。而原告是在未经授权的方式下获取了有关的调查结果。 另外,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的数据存在诽谤以及恶意的虚假内容。被告的调查主要是统计数据,法庭并未发现其数据本身存在诽谤的意图。 The data in the NMI survey, which is primarily statistical and not premised on words was not found to have a defamatory meaning in itself or by innuendo. 资料来源:Sun Media Corporation Sdn Bhd v The Nielsen Company (Malaysia) Sdn Bhd & Ors [2020] MLJU 78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
公民权无法通过领养方式获得
一对夫妇9年前领养了一名无国籍少年,并想要为后者申请公民权,但遭到高庭驳回上诉申请。 这对于1988年结婚的夫妇,是在2013年收养这名无国籍男子;他们曾在2015年帮他申请公民权,但于2019年被拒。 他们随后在2019年二度申请,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因而在2022年入禀高庭要求获得公民权,但最终遭到高庭的驳回。 根据呈上法庭的宣誓书,这名无国籍男子是于2000年,在吉隆坡出生;其养父母曾试图找回他的亲身父母,但最后还是没办法寻获,并在2013年合法收养他。 由于没有大马身分证,他也难以申请驾照、报读大学、申请奖学金、开设银行账户等,而且他也无法进行任何在线交易。 资料来源: 中国报:夫妇领养9年 仍无法为养子取得公民身分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
公司欠钱,欺诈交易?董事要负责?[2020] MLJU 650
原告是米商,第一被告是他的客户;另外两名被告则是客户的董事。 原告允许客户在收到货物起的30 天内付款,但须提供 post-dated cheque。The post-dated cheques that correspond with each of the above tax invoices carry the following dates: 14.11.2015, 21.11.2015, 28.11.2015, 12.12.2015, 19.12.2015, 26.12.2015, 14.1.2016 and 11.1.2016 (“the said post-dated cheques”)原告之后在提取日期为14.11.2015 和 21.11.2015的支票时,支票无法被兑现。他发现客户已经指示银行停止支付上述的支票,因此剩余的支票也一一无法兑现。原告指客户在业务上对他欺诈,他同时也提告客户的董事涉嫌欺诈性交易,抵触公司法304(1)条文。原告的理由是,董事曾在2015年时私下计划在隔年停止营业,有意不向他付款。 客户对原告的指控并没有异议。法庭需要探讨的是,身为客户的董事,他们是否在1965年公司法第304(1) 条下,需要对客户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原告在法庭上需要证明董事有涉及欺诈性交易。In order to impose personal liability on any person the provision requires the following elements to be satisfied: …
父大马人母菲籍,男子获公民权
高等法庭宣布,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一名在巴生出生,父亲是马来西亚人,母亲是菲律宾籍的男子有权获得公民权。法庭在裁决中也要求国民登记局从裁判日开始的21天内发出大马卡给该男子。 该名男子在 1997年出生于雪兰莪州巴生市的一家医院。他的父母在他出生时并没有注册,母亲之后在他四岁时就离开了家庭,尽管父子俩多次尝试,但他们至今仍然无法找到她的下落。他自2009年12月努力与父亲争取自己被承认为马来西亚公民。 法庭批准了该男子的申请。法庭表示由于男子在马来西亚出世,没有拥有其他的国籍,因此他符合了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后在我国诞生的条件。而且他的父亲是大马人,因此符合联邦宪法14条文第二列表第II部分的1(a)和1(e)条文。 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阐明,每名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后出生的人士,并具备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阐明的任何条件,在法律下是大马公民。第1(e)节是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人,而不是在任何国家出生。 而且该男子的文件显示,移民局曾签发马来西亚护照给他,让他去国外旅游。法庭同意他的抗辩点,即马来西亚护照仅由马来西亚政府签发发给其公民。既然同属内政部的移民局已经承认男子的国籍身份,同属内政部的JPN理应没有理由拒绝承认。 法庭批准了男子的申请,裁定他有权依法获得公民权。 资料来源: MALAYMAIL: After years of being stateless, High Court recognises Klang-born man with Malaysian-Filipino parents as citizen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TNB: 磁铁偷电 [2018] MLJU 332
TNB官员在24.3.2014到业主的家检查电表时,发现电表的Test Terminal Block 处发现一块磁铁,这导致电表出现错误的读数。TNB之后在19.4.2014于第二次的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住户的电表再次被篡改,TNB在当天更换了新的电表。 TNB之后依据新电表,平均算了该住户每一个月的用电,然后back billing 5年。这是因为TNB发觉业主在电费在5年里并没有sudden drop的现象,所以估计业主在5年前已经开始偷电。TNB通过高等法庭要求业主赔偿 RM1,035,074.45的损失 业主表示TNB并无法证明到底是谁篡改了电表;然而法庭表示在1999电力供应法下,TNB不需要证明谁偷电,他们只需要证明他们的人员发现业主偷电就可以了…we take the view that it is not necessary for TNB to prove the identity of the person who damaged or tampered with the meter.”Thomas Thomas @ Mohan Thomas V. Tenaga Nasional Bhd [2017] 4 CLJ 340 业主也表示TNB在13.4.2012曾更换电表,这个更换了的电表坏了,出问题,导致电表不能正确读取电流。但是由于业主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时的电表出了问题;法庭因此拒绝接受业主的这一供词。 TNB解释在24.3.2014的首次突击时没有换电表,是因为业主当时是使用能随时能移走的磁铁偷电,所以就算换新的电表,业主也依然会放回磁铁。 TNB用19.4.2014换的电表来计算back billing,法庭认为此算法是正确的。This court is of the view that …
TNB: 铜片偷电 [2017] MLJU 1661 (CA)
TNB在29.9.2010对一户人家的电表进行了检查,并发现该电表里置放了铜片。TNB之后通过高等法庭申请起诉该业主。 高等法庭当时基于TNB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业主曾改装电表;因此驳回TNB的申请。TNB随后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表示,1999电力供应法并没有要求TNB必须证明损坏或篡改电表者的身份,才能依据1999电力供应法第38条文采取行动。 只要TNB能证明电表曾被改装,就能采取行动。sub-section 38(3) of the EA 1990 does not require the plaintiff to prove that the perpetrator of the tampering was the defendant or that the defendant had access to the meter installation before a claim for loss of revenue can be made by the plaintiff. WRP Asia Pacific Sdn Bhd v Tenaga Nasion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