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拥有1957年诽谤法令( Defamation Act 1957 )。此法令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声誉。
- 诽谤就是指一些人的话或字或手势倾向于贬低某人或某团体的声誉,或导致这个人被人厌恶、歧视造成这个人被社会排斥。被“散播”(Publication)出去后让第三者听到,会使到对方的名誉严重受损。
诽谤(defamation)的种类:
- 文字,图表或雕像等的诽谤 (Libel):-持久性的形式,通常是用眼睛看得到,如书籍、报纸、图画、绘画、卡通、电影、雕像、文字、肖像及其他视觉影像。
此类诽谤诉讼不需要证明损害或金钱衡量的损失,只要答辩人的言论具有诽谤倾向即可提出告诉。 - 语言或举止的诋毁 (Slander):-短暂性的形式,通常是透过语言或手势,并且一刹那就消失。对slander案提出民事诉讼,必须要能证明有特别的损害(special damage)。然而,有些的情况例外,例如某人说某个女人通奸、卖淫。
以下情况可构成诽谤:
- 对某个人产生破坏作用的指责。
- 导致这个人被人厌恶、歧视或被视为愚蠢。
- 结果造成这个人被社会排斥。
- 结果造成这个人在职业、生意或专业上的名誉受损。
- 以一般有正常思想的人的想法为准
- 无须证明名誉真正受损,只要某种指责具有诽谤倾向即可
如何确认或证明该陈述或言论诽谤了?
- 语句必须拥有诽谤的性质:
- 语句针对起诉人:-起诉人必须能够证明那些诽谤性语句是针对他。被诽谤的对象必须明确,或者虽不明说却明确影射某个对象。针对性语句可以是指名道姓或很明确间接映射。
- 有“散播”(Publication)让第三者听到或看到:-诽谤性语句的成立,必须证明被散播出去让第三者听到或看到。被告只是对着起诉人说出诽谤性的指责,不能构成诽谤。
一个人被起诉诽谤(defamation),是否有辩护的理由?
保护措施:
- 允许/同意(Consent)
起诉人同意采访,也知道内容会被杂志刊登出来。 - 证明正当或真实情况 (Justification)
一旦诽谤性的语句被证实是事实的话,法律不会给予起诉人任何保护。被告所言是事实已经盖过恶意的意图。 - 诚实或公正的评论 (Fair Comment)
语句必须是评论,而不是陈述事实,是根据真实的情况加以点评。评论是真实,公正没恶意,中肯的评论必须是关系公共利益。 - 特权 (Privilege)
例如报章如实报道法院的司法程序,法官或证人说的话,议员们在国会曾说的话,即使含诽谤的字眼,报社也受绝对特权保护。条件是转述的内容必须合理及准确,错误的报道不享有此权利。 - 无意识的诽谤
(Unintentional Defamation)
当一个人无意或无知的情况下引用其他人的诽谤性言论。不过,此理由必须符合条件下如没有意图,不晓得那些语句是具有诽谤性质。 - 道歉以减轻损害
(Apology in mitigation of damages)
被起诉的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向起诉人道歉,证明自己是无恶意。如果接受道歉,一般上是接受一笔赔偿金及公开道歉(例如在报章刊登道歉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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