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位员工分别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她们两人被指控经常迟到,无故缺席,并于2018年3月5日同一天被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雇。两人因为不服公司的决定,之后到工业关系部做出被无理解雇的投诉。两人的申述之后被转介到工业法庭进行听审程序。
- 公司指控他们两人无故缺席。针对这项指控,两名员工各自表示她们是于13-2-2018将申请leave的表格交给人事部经理。他们一共申请5天假期:26-2-2018 直到 2-3-2018。人事部经理表示,她在13号当天已经将有关申请表格置放于公司执行董事的文件篮子里。然而公司表示,公司执行董事是于28-2-2018才收到有关的申请,因此公司认定两名索赔人无故缺席。
- 这是因为公司一贯的政策是,任何员工如果想拿 Leave,需要完成以上步骤:
- i.提交申请表格
- ii.需要收到由公司确认有关申请的通知
- iii.员工必须口头上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假日的申请
- 然而这两位员工在申请leave 时,只完成第一个步骤。
- 另外,公司指也责她们经常在工作时迟到,并很常在午餐时间超时。
工业法庭的裁决:
- 两位员是有达到公司的首个申请假期的政策,即是交申请表格。至于员工并没有达到第二个政策,即收到由公司确认有关申请通知,这是由于公司在供词中说明,公司从来没有正式实行有关确认申请通知的政策,因此法官认为这两位员工会认为自己的申请不会不被批准。
- 至于第三个申请假期的政策,即是口头上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有关的申请,两位员工在供词中表示曾在2018年的一月份口头知会公司执行董事的女儿,以及其他董事,关于她们计划申请假期过年,因此她们是被当成有达到公司的申请假期的政策。
- 同时,她们的打卡显示,她们缺席的那几天是显示unpaid leave,即是无薪假期,并非无故缺席。公司却指责员工无故缺席,并以此理由辞退他们。基于一罪不二审(double jeopardy) 的缘故,工业法庭驳回公司对于他们无故缺席的指控。
- 至于公司对于员工的第二个指控,经常在工作时迟到,并很常在午餐时间超时。针对这个指控,在公司所提出的打卡证据显示,她们的的迟到问题,是已经发生很久了,但公司却从来都没有发过任何一封警告信给她们,只是公司执行董事在供词中表达自己有口头警告过她们,然而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支持他的供词。
- 就连针对午餐超时的指控,公司也不曾发过任何的书面警告或警告信于她们两人。
- 这些现象显示,公司是一直在纵容着她们的行为。该公司拥有足够证据解雇犯错的员工,但是却继续聘用她们,这相等于宽恕和纵容员工的行为,因此日后公司再不能针对这个行为而解雇员工。Gula Padang Terap Berhad v. Ahmad Bin Hj. Hakim [1994]2 ILR933
- 公司拥有足够证据解雇缺勤的申诉者,但却延迟行动,因而相等于宽恕了申诉者的缺勤行为。PEMBINAAN JAYABUMI (S) SDN BHD V. P. CHANDRASEKARAN (2003) 1 ILR 30
- 有鉴于此,小编建议公司对于有违规行为(misconduct)的员工,需采取迅速的方案来解决,不要拖延。
- 最后法官裁决,公司的解雇是不合理的。
资料来源:IN THE INDUSTRIAL COURT OF MALAYSIA. CASE NO.: 30(11)/4-2445/18. BETWEEN. YAP PUI YEE. AND. SUON KEE PRESEVED FRUITS SDN BHD以及LEE CHUI LING V SUON KEE PRESEVED FRUITS SDN B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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