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
- 小编在雇用合约能约束离职的员工从事同行(Restraint of Trade)?的文章里曾提到,有些雇主会在员工辞职前,要求他们签署一份合约,内容是约束员工离职后,不能在限制的期限内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范围。在法律上,一旦签署了合约,合约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这条约是不平等的,因此是无效,没有法律效应。
- 小编这次要谈的是企业的商业机密。商业机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并关乎到企业的竞争力,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 几乎每个企业有各自的商业机密,比如公司的客户数据库,甚至某些情况下,公司的成本价格,报价(可能会因特定的供应商和客户而异),过去的交易记录等,也可能被视为企业的机密信息。
- 比如在Svenson Hair Centre Sdn Bhd v Irene Chin Zee Ling(2008)的案例里,法庭裁定,客户姓名和详细信息在法律上已被视为机密性质。
- 这个案例里的美容顾问A在辞职的三个月后,开始经营自己的美容业务。她联系前公司的旧客户并告诉客户她的新业务已经开放,并邀请客户前来。
- 这让客户感到困惑,因为他们从未向A透露他们的联系方式,他们也通知了有关的美容中心。A的前公司因此对A展开法律诉讼,以限制她与所有或任何现有客户联系。
- 法庭最终裁定,客户姓名和详细信息在法律上已被视为机密性质,不能成为员工技能,知识或业务经验的一部分。
- 从这案例可以发现法庭承认客户信息本质上是机密的。 虽然没有一般性的法律禁止与前雇主竞争,但必须使用正确的渠道进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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