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ted by All in One SEO v4.9.5.1, this is an llms.txt file, used by LLMs to index the site. # 郭汪律师事务所 KUEK, ONG & ASSOCIATES ## Sitemaps - [XML Sitemap](https://www.kuekong.com/sitemap.xml): Contains all public & indexable URLs for this website. ## Posts - [](https://www.kuekong.com/?p=38959) - 马来西亚零工经济正式进入“有专门仲裁庭处理纠纷”的新时代。2026年9月1日,一名电召车司机与GrabCar私人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在砂拉越古晋劳工办事处开审,成为《2025年零工工作者法令》(Gig Workers Act 2025,Act 872)下零工工作者仲裁庭(Gig Workers Tribunal)审理的第一宗案件。争议涉及Grab平台的Saver Trips“优惠车程”、Advance Booking“提前预约”及现金回扣奖励等功能。案件由仲裁庭副主席苏扎丽卡沙哈主持,司机自行出庭,GrabCar则由公司员工代表,目前案件尚未裁决,并已另择日期继续听证及盘问证人。 最重要的一点:Grab目前没有被判违法,也没有被判赔钱。这只是首宗正式进入零工工作者仲裁庭审理的案件,双方证据还没有听完。因此现阶段只能说司机与GrabCar存在平台服务纠纷,不能写成“Grab败诉”“Grab违法”或“司机已经获赔”。仲裁庭接下来必须根据服务协议、平台规则、奖励机制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再决定有关安排是否侵犯零工工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5年零工工作者法令》第2条首次清楚定义谁属于“gig worker”。法律上的零工工作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与“contracting entity”签订服务协议,为平台供应商提供服务,或从事法令附表列出的非平台零工服务,并从有关服务获得收入。更关键的是,“service agreement”并不是《1955年雇佣法令》下的contract of service,也不是《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下的contract of employment。简单说,Grab司机不需要先证明自己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员工”,也可以在这套零工法律下获得专门保障。 第8条是零工工作者最值得认识的“基本权利条文”。零工工作者有权知道服务协议条件、要做什么工作、接受任务前的收入计算方式、付款方法及福利;协议条件若改变,平台必须咨询并通知;零工服务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被终止,而且必须提供争议解决机制。对于Grab、送餐及其他数码平台,第8(2)条还规定,平台必须告诉零工工作者使用了什么自动化监察系统和自动化决策系统,以及这些系统如何影响工作分配和工作条件,同时必须提供非自动化人工复核机制。 司机与平台有纠纷,也不是直接“走进仲裁庭就告”。第17条规定,除账号停用争议外,零工工作者一般可先书面向平台提出内部投诉,而平台须在30天内通过服务协议里的内部申诉机制处理。如果没有内部机制、司机不满意处理结果,或30天后仍解决不了,第18及第19条允许司机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认为已经没有和解可能后,才把案件转交零工工作者仲裁庭。账号停用则有第14条的特别程序。 仲裁庭的权力其实相当大。《2025年零工工作者法令》第33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审理调解员或人力资源部长转介的零工纠纷,并作出认为公平及适当的裁决,而且申索还可以包括间接产生的损失。第42条进一步允许仲裁庭命令一方赔偿另一方、遵守服务协议、恢复零工工作者的平台使用权、支付拖欠收入及福利、退还错误扣款、赔偿实际损失、修改或撤销部分服务协议、支付堂费,甚至对金钱裁决判最高每年8%的利息。 这套仲裁制度也特别设计成让普通司机、骑手自己都能使用。第36条规定,每一方都有权出席及陈词;平台公司可以由获授权员工代表,零工工作者则可以由零工协会的官员、授权会员或自己的家庭成员代表。除这些情况外,律师一般不能代表双方在仲裁庭出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首宗案件由司机自己陈词,而GrabCar由一名公司员工代表。仲裁庭还可以传召证人、要求提交文件、接受专家证据及进行其他必要调查。 另外,仲裁庭的裁决不是“听听就算了”。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且会被视为地庭(Sessions Court)的命令,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任何一方不满意,第44条允许在裁决宣布后的14天内向高庭上诉。更严重的是,第45条规定,如果一方在指定期限内不遵守仲裁庭裁决,就会构成犯罪,罪成可被判最高RM50,000罚款、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定罪后若继续不遵守,每持续一天还可另外罚款最高RM500。 但是“平台纠纷”与“刑事犯罪”必须分开。第33(2)条明确规定,零工工作者仲裁庭没有权限审理本法令下的刑事罪行;它主要解决司机、骑手、平台及其他零工合作方之间的服务、收入、账号及损失纠纷。如果涉及违反法令而构成犯罪,就必须另外由执法机关调查和检控,而且第107条规定,任何本法令下的刑事检控都必须先取得公共检察司书面同意。因此,首宗Grab案件现阶段属于争议解决程序,并不是GrabCar正在接受刑事审讯。 这宗首案真正重要的地方,是以后Grab司机、送餐骑手及其他平台零工面对账号被封、收入被扣、奖励争议、平台规则突然改变或无法拿回收入时,已经多了一条正式法律渠道。平台不能再单纯把所有争议都留在App客服系统内解决,零工工作者也不一定需要先证明自己属于传统“employee”才能寻求法律救济。接下来其他已经排期的案件,还包括账号停用或暂停、收入损失、账号恢复,以及非平台零工工作完成后没有收到报酬的申索。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07-09-2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 [公司董事被股东投票撤职,就等于连工作一起丢掉?](https://www.kuekong.com/?p=38956) - 公司董事被股东投票撤职,就等于连工作一起丢掉?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最新答案是:不一定。Acexide Technology Sdn Bhd的两名前董事Woon Kim Choy及Chang Heng Keong,同时也是公司创办人、股东和负责日常业务的执行人员,分别担任Technical Director及Project Director。2019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特别股东大会(EGM),两人被投票撤掉董事职位,会议记录更写明他们将被解除公司所有职务,而且公司不再支付“salary”。两人随后以员工身分提出无理解雇申诉。 工业法庭和高庭最初都认为,两人属于公司的“directing mind and will”,也就是参与决定公司方向的人,不属于《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保护的“workman”。上诉庭后来推翻这项裁决,认定他们其实同时也是公司员工。Acexide继续上诉至联邦法院,但联邦法院三司于2026年6月24日一致驳回上诉,正式确认两人的无理解雇赔偿。公司还须承担RM150,000堂费。 联邦法院把这种情况称为“double hatting”,简单说就是“一个人戴两顶帽子”。第一顶帽子是公司董事,受《2016年公司法令》和董事信托责任约束;第二顶帽子是员工,工作关系来自雇佣合约,并受到劳工及工业关系法律保护。法院特别强调,不是“董事这个职位同时变成员工”,而是同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身分。两个身分可以同时存在,但在法律上必须分开处理。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条对“workman”的完整法律意思是:任何人在雇佣合约下受雇于雇主,以工作换取工资或报酬,包括学徒;涉及劳资纠纷程序时,也包括因有关纠纷而被解雇、终止服务或裁员的人。所以,判断一个董事是不是员工,不能只看名片上写着“Director”,而要看真实工作关系。本案最有力的证据包括两人列在公司员工登记册、每月领取“salary”和allowance、公司替他们缴EPF及SOCSO、扣PCB所得税,而且EA Form把收入列为“SG(salary)”,并非“OG(business income)”。联邦法院认为,公司长期向政府机构表示两人是员工,到了工业法庭不能反过来说“他们从来不是员工”。 公司另一项抗辩是:两人都是股东兼董事,大家一起决定公司事务,没有真正的“老板”监督他们,所以不可能是员工。联邦法院不接受。法院指出,高层员工不一定需要每天打卡、申请午休或被主管盯着工作。CEO、COO或Executive Director的“控制”通常表现为业绩目标、品质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策略和向董事会负责。两人即使本身也是董事,作为个人仍须向整个Board of Directors负责,因此仍然存在雇主与员工的上下级及问责关系。 2016年公司法令第206(1)(a)条规定,私人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通过普通决议,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将他撤掉。所以Acexide股东有权依法撤掉Woon及Chang的董事职位,而且两人本身也没有挑战撤销董事职位的程序。可是,第206条解决的是“你还坐不坐董事会的位置”,不是“你的员工工作是否同时结束”。撤掉董事帽子,不会自动摘掉员工帽子。 员工身分则受到《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保护。现行第20(1)条的完整重点是:任何workman,不论是否加入工会,只要认为自己遭雇主在没有合理理由或原因(的情况下解雇,就可以书面向工业关系总监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原职;一般必须在解雇后60天内提出。现行第20(3)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工业关系总监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可能和解,就必须把案件交给工业法庭裁决。换句话说,股东有公司法上的权力撤换董事,但如果同一个人同时是员工,公司仍必须另外合法处理他的雇佣关系。 Acexide真正出问题的地方,就在EGM会议记录。记录不只是说两人“不再担任董事”,而是进一步写明他们会被解除所有职务,而且公司不再支付薪水。联邦法院认为,这已经非常清楚地显示公司不只撤掉他们的董事职位,也同时结束他们Technical Director及Project Director的员工工作。即使公司从来没有另外发出正式termination letter,也不会改变事实。更重要的是,公司在工业法庭一直把案件押在“他们根本不是workmen”这个抗辩上,却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两人有 misconduct,因此无法证明解雇存在just cause or excuse。 两人的赔偿因此维持不变。Chang Heng Keong获得RM563,500代替复职赔偿,加上RM588,000的24个月欠薪,共RM1,151,500;Woon Kim Choy获得RM437,000代替复职赔偿,加上RM456,000的24个月欠薪,共RM893,000。两人合计RM2,044,500。联邦法院也拒绝把案件送回工业法庭重审,因为公司之前已经有机会举证,却选择只争论两人是不是员工。法院认为,再让公司重新提出一套“为什么有理由解雇他们”的案件,就等于给公司第二次机会。 资料来源 Woon Kim Choy v. Acexide Technology Sdn Bhd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5] - [幼教师殴打自闭症男童,判罚RM800](https://www.kuekong.com/?p=38952) - 巴生一名43岁幼儿园教师因用衣架殴打7岁自闭症男童,导致孩子左大腿、腹部、手臂及脸颊出现瘀伤,在推事庭认罪后被罚RM800。Lenah Abdul被控于2026年8月28日上午约10时,在巴生圣淘沙花园一所特殊儿童教育中心蓄意造成男童受伤。男童父亲发现孩子身上多处瘀青,相信曾被打及捏伤,随后报警。 校方向家属说明,男童当天情绪及行为失控,负责照顾他的教师失去耐心,最后使用衣架殴打孩子。辩护律师求情时表示,被告育有5名仍在求学的孩子,其中一名也是自闭症障碍人士,每月收入只有RM1,700;当天中心内也有多名活跃儿童需要照顾。控方则强调,被告本身就是负责照顾自闭症儿童的教师和看护人员,却因为无法控制情绪而令孩子受伤,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她被控的是《刑事法典》第334条——在严重及突然挑衅下蓄意造成伤害(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on grave and sudden provocation)。控状说明,有关伤人行为是在被告受到“严重及突然挑衅”的情况下发生,而且她没有意图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挑衅者以外的其他人。她在法庭认罪,因此推事西蒂祖拜达最终判她罚款RM800;如果无法缴付,则监禁7天。 《刑事法典》第334条的完整法律意思是:一个人在受到严重和突然的挑衅时,蓄意造成挑衅者身体受伤,而且他没有意图、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到挑衅者以外的人,就属于第334条处理的伤人罪。罪成可被判最高1个月监禁、最高RM1,000罚款,或两者兼施。因此,RM800是这宗案件的实际罚款,并不是法律规定所有第334条案件一律只罚RM800。 第334条同时受到《刑事法典》第300条Exception 1相关条件限制,例如行为人不能故意制造挑衅,再拿它当成伤人的借口;依法进行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别人合法自卫所产生的“挑衅”,也不能随便拿来作为这项法律理由。究竟情况是否真的达到严重及突然挑衅程度,本来属于案件事实问题。 另外,《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另外规定,任何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如果虐待、忽视、遗弃、使儿童暴露于危险,或以疏忽方式令儿童可能遭受身体或情绪伤害,可构成另一项儿童虐待罪;现行最高刑罚可达到RM50,000罚款、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法院还须作出良好行为保证及社区服务等附加命令。 这宗案件最值得幼儿园、特殊教育中心及家长注意的是:照顾特殊儿童确实可能面对高压力和难以控制的情况,但教师和看护人员仍必须控制自己的行为。孩子哭闹、失控、排泄问题或行为挑战,都不能自动成为体罚或使用物品殴打儿童的法律通行证。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实际行为、造成的伤势、犯罪意图、挑衅因素以及检控方选择援引的法律条文。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07-09-26) 殴打自闭症男童 幼教师罚RM8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电视台助理主任7年前收贿1.8万,监半年罚2万](https://www.kuekong.com/?p=38947) - 一名国营电视台高级女官员因收取总额RM28,000款项,被沙亚南地庭裁定两项罪名成立。47岁的苏海拉莫哈末再尼(Suhaila Md Zaini)当时担任RTM时事组节目制作相关职务。两项控罪涉及一笔RM10,000款项,以及另一笔RM18,000现金;有关付款来自她知道与自己公务有关系的公司或人士。法官拿督莫哈末纳西尔诺丁最终裁定,辩方无法提出合理疑点。 最关键的一笔是RM18,000。控状指她在2019年4月17日至6月5日期间,无对价收取一名与她RTM节目制作公务有关人士给予的RM18,000。她辩称这笔钱其实用于支付RTM节目及供应商开销,可是法庭不接受,因为没有证据显示有关RM18,000是通过RTM正式财务渠道支付。相反,她提交的收据显示她手上确实拥有大量现金,并使用这些钱向供应商付款。 另一项控罪涉及RM10,000。她辩称有关款项只是向他人借来的钱,但法官认为这是案件发生后才出现的解释,因为所谓“还钱”是在反贪会于2019年10月开始调查后才进行。法庭也注意到,款项通过第三方银行户头处理,并认为这种付款方式显示有人试图隐藏真正的资金流向。 她触犯的是《刑事法典》(Penal Code,Act 574)第165条,第165条针对公务员收取“valuable thing”,也就是金钱、财物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法律重点是:公务员如果为自己或别人接受、取得、同意接受或尝试取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而没有付出对价,或付出的对价明显不足,并且给予财物的人与该公务员正在处理、将处理的事务或公务存在关系,就可能构成犯罪。第165条的完整法律内容可以简单准确理解为:公务员不能无偿或以明知明显不足的代价,从自己知道与其公务、正在办理或即将办理的事务有关的人收取有价值的东西;同样也不能从与有关人士有利益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人那里这样收取财物。这项规定也涵盖与该公务员本人,或其下属公务员的正式职务有关的情况。罪成后,最高可被判监禁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需要注意的是,第165条不一定需要证明“收了钱以后替对方做了某件事”。它与一般人理解的“你给我钱,我帮你批项目”的典型贿赂不同。只要控方证明被告是公务员、确实收取有价值的东西、没有合理对价,而且给钱的人与其公务有关系,就可以触发第165条。也正因为这样,她所说“RM18,000最后拿去支付节目费用”,并不能自动消除“她是否以私人方式从公务相关人士收钱”这个核心问题。 法庭对两项控罪分别判处RM10,000罚款及6个月监禁,总罚款RM20,000;两项6个月监禁同期执行,因此实际监禁期为6个月。若无法缴付罚款,则还会面对法庭规定的替代监禁。虽然第165条允许最高2年监禁,但法庭不会自动判最高刑罚,而会按照罪行情节、被告职位、金额、犯罪方式及其他加重或求情因素决定实际刑罚。 这宗案件也说明,私人银行户头、第三方账户、“借款”、现金垫付或声称替部门先付费用,都不一定可以避开法律审查。只要钱来自与公务有关的人,而又没有清楚、正式及合法的付款依据,公务员就可能面对《刑事法典》第165条调查和提控。对于政府官员、采购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与供应商有往来的人来说,私人收款尤其是高风险行为。 RTM高级官员收RM28000案 2. Suhaila Md Zaini RTM case 3. RTM officer RM28000 corruption case 4. 苏海拉RTM贪污案 5. 刑事法典第165条公务员收钱 6. Penal Code Section 165 Malaysia 7. 公务员收取无对价财物 8. public servant receiving valuable thing Malaysia 9. RTM RM18000现金案 10. RTM RM18000 payment case 11. - [员工必须在解雇后的60天内, 举报老板 [2023]](https://www.kuekong.com/?p=28896) - 被公司解雇后正在内部上诉,可以等公司答复后才去投诉吗?60天到底从哪一天开始算? 不可以等。员工认为自己遭到无理解雇,就算已经向公司提出内部上诉,也必须守住60天的法定期限 根据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1)及20(1A)条,员工认为雇主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原因下解雇自己,可以向马来西亚工业关系局提出要求恢复原职的书面申诉,而申诉必须在解雇后的60天内提出。内部上诉、要求公司重新考虑、等人力资源部回复、等纪律调查报告、等老板解释,全部不会自动把60天重新计算。如果雇主给予终止通知,员工可以在通知期内提出申诉,最迟则是通知期届满后的60天。这里也必须更新我2023年的原文:60天期限的准确法律依据是 第20(1A)条,不是第20(3)条。 最安全的做法只有一个:先在60天内保护自己的权利,公司的内部上诉同时继续。不要先赌公司会批准上诉 现时工业关系局明确允许员工通过 IRIS系统 提出第20条申诉,也可向有关工业关系局处理。申诉后,工业关系局先安排和解;如工业关系总监认为已经没有和解的希望,现行 第20(3)条 使用的是“shall refer”,即由工业关系总监把案件转介工业法庭。《2020年工业关系(修正)法令》Act A1615 自2021年1月1日起改变了旧制度,今天的新案件已不是以前由人力资源部长决定要不要转介。因此, “部长拒绝转介”是 Samiah 案当年的真实程序,却不能直接套用在2026年的新案件。 Samiah Yasmin bt Abdul Kadir lwn Menteri Sumber Manusia Malaysia dan satu lagi [2023] MLJU 480:员工等内部上诉结果,最后输在60天。 员工是一名大学教授,2019年12月4日收到终止服务决定,12月20日提出内部上诉,并于2020年2月7日得知上诉失败。她之后在3月9日向雪兰莪工业关系局提出第20条申诉;判词另一处记录有关申诉于3月10日正式提交,但无论采用哪一天,都已经超过60天。她解释自己一直在等待大学处理内部上诉。旧制度下,人力资源部长拒绝把案件转介工业法庭,她于是申请司法复核,希望推翻部长决定。吉隆坡高庭驳回申请,并裁定她应该最迟在2020年2月4日前采取行动。她因为等待内部上诉而失去了实体案件进入工业法庭审理的机会。 内部上诉为什么救不了60天?关键不是公司什么时候驳回上诉,而是原来的解雇什么时候生效 Samiah 案采用 Abu Habidah Yaacob v Pengarah 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 Johor Bahru [1990] 2 CLJ 388 以及 K Subaram & - [破产和欠所得税者可以搭国内飞机吗?](https://www.kuekong.com/?p=38940) - 问: 我几年前生意失败,银行追债后被法庭宣告破产。现在我没有做生意,只靠一份销售工作养家,公司最近把我的工作范围扩大到全马,每个月都要从吉隆坡飞槟城、柔佛、亚庇和古晋见客户。老板已经说了,公司请我是为了跑市场,如果我不能飞,公司没有理由继续留我。 更麻烦的是,我之前收入出问题,还有一笔所得税没有还清。我一直担心破产局和所得税局已经把我的名字放进机场系统。下星期公司要我飞亚庇,我的机票和酒店都订好了。我每天都在想,如果到了机场,行李已经托运,客户在那边等,结果移民局突然把我拦下来,我不只是丢脸,公司也会马上知道我破产和欠税。 我没有要去外国,我只是从西马飞西马,或者从吉隆坡直接飞沙巴和砂拉越工作。可是大家告诉我,去东马会经过移民局柜台,所以也有人说“破产和欠税一样不能飞东马”。请问这是真的吗?破产人士可以在西马搭国内航班吗?可以飞沙巴和砂拉越吗?如果我欠所得税,所得税局的出境限制会不会连国内航班也一起封掉? Question: My business failed a few years ago. After the banks pursued me for the debts, I was declared bankrupt by the Court. I no longer run a business and now depend entirely on my salaried job to support my family. My employer recently expanded my sales territory throughout Malaysia. I - [TNB说电表偷电, 追两年电费, 屋主可以上诉?](https://www.kuekong.com/?p=38934) - 问: 我有一间屋子租给租客两年,电费户口一直没有换名字。我平时没有住在那里,也没有碰过电表。租客搬走后没多久,TNB的人突然来检查。我完全不知道他们几时来,也没有人在场见证。他们检查完只留下一张纸,说电表有问题。几个星期后,我收到TNB的信,竟然说电表曾经被动过手脚,过去两年的电费少算了,要我补回RM12,000多。 我看到整个人都傻了。我没有偷电,也不知道租客有没有碰过电表。现在租客已经搬走,电话也不接。最让我接受不到的是,TNB说两年前就开始少算,可是这两年每个月的电费都是TNB自己开给我的,我也照单付款。现在一句“电表被干扰”,就可以倒回去算两年,再叫我一次过赔RM12,000? 我要求他们解释到底电表哪里被动过、谁动过、什么时候开始、RM12,000怎样算出来,可是我只得到一堆我看不懂的数字。如果他们自己检查、自己决定、自己计算,普通人是不是只能认命?我可以上诉吗?应该向TNB哪个部门投诉?能源委员会可以管吗?没有通知我就检查是否合法?如果真的是租客干的,为什么我要负责?两年的追讨合法吗?我能要求减额、重新计算或分期吗?如果最后真的谈不拢,我能够在法庭挑战TNB吗? Question: I rented out my house to a tenant for about two years, but the TNB electricity account remained unchanged. I did not live at the property and had never touched the electricity meter. Shortly after the tenant moved out, TNB officers suddenly came to inspect the premises. I was not - [法庭诉讼, 输的一方必须负责我方的律师费?](https://www.kuekong.com/?p=3052) - 问: 赢了官司,请问输的一方会付我赔偿金额之余,输方还需要付所有的堂费和我方的律师费吗? 大部分的人有一个观念,就是如果他在官司中胜诉,他可以拿回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输方必须付完赢方的律师费。 诉讼费用基本上包括律师费 (Legal Fees),杂费和法院费用 (Court Costs)。 律师费 (Legal Fees) 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法院费用 (Court Costs) 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 大部分的时侯,当你在法庭上成功起诉某人时,你无法收回你支付的律师费。相反,你收到只是法院费用。 如果是低等法庭(推事庭及地方法庭),法官可以依据2012法院规则第59(23)条文,来决定有关的诉讼费的数额。 假设你在推事庭的诉讼中胜诉了,而得到RM2300的诉讼金额(judgement sum),这意味着你能得到RM325.00的诉讼费 (RM75.00 的 suing costs + RM 250.00 的 advocacy cost)。如果你没有进行任何的审讯,你将无法获得这笔advocacy cost。 如果是高庭,诉讼费用是由法官定夺的。通常法庭会以几种情况为考量: 案件的复杂性。 在处理案件审讯时,所需要的特殊知识和技能。 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所耗资的时间,精力和精神。 牵涉此案件的文件数量。 有关案件对原告的重要性。 在处理案件中的风险和价值。 民间传说,输的一方必须付完所有的堂费包括律师费是错的。试想想,如果真的包括赢方的律师费,你要告对方RM100,000.00,你请最tongkong 最贵的律师,律师费RM500,000.00,难道输的一方就要付给你RM600,000.00?? 逻辑吗? 参考:Distinction_between_Legal_Fees_and_Court_Costs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 [装修样本和正式合约不一样, 装修公司胜[2019]](https://www.kuekong.com/?p=13446) - 装修选了20毫米大理石样本,合约却没写厚度,屋主可以要求退款吗? 案情与人物关系 这宗案件发生在雪兰莪蒲种一间住宅的装修工程。几名屋主聘请一家装修公司负责住宅装修,包括一般装修、大理石供应及安装、电气工程等。后来双方为了“大理石到底应该是20毫米还是15毫米厚”发生严重争执。屋主在地庭胜诉,装修公司不服,上诉到吉隆坡高庭。高庭最终推翻地庭的裁决。 装修工程涉及多少钱? 屋主要求装修公司退还三笔已经付款的钱,包括装修工程RM159,556.29、大理石工程RM129,850.00,以及电气工程RM9,632.54。装修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RM616,986.47特别损失、RM167,502.30装修利润,以及RM15,868.00和RM47,101.00的设计费用。因此,这并不是单纯为了几片大理石争吵,而是一宗涉及相当大金额的装修合约纠纷。 真正争议:样本是20毫米,合约却没有写20毫米 双方的大理石合约写明,装修公司要供应及安装白底灰纹抛光大理石,也写了长度和宽度,却完全没有写大理石的厚度必须是20毫米。可是装修公司在之前曾经把一块样本交给屋主,而那块样本厚20毫米。屋主因此主张:既然我看到和选择的是20毫米样本,装修公司就应该供应20毫米的大理石。 屋主的主张 屋主认为,这是一宗“凭样本买卖”。简单来说,就是卖家先给买家看一个样本,买家根据那个样本决定购买,所以真正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样本。屋主依赖《1957年货物买卖法令》第17条,主张装修公司既然展示了一块20毫米厚的大理石样本,就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默示条件,即最终供应及安装的大理石也应该是20毫米厚。地庭接受了这个说法,并判屋主可以要求退款。 装修公司的抗辩和反诉 装修公司则说,双方真正签署的大理石合约只是写明大理石的颜色、纹路、长度和宽度,没有任何地方写“20毫米”。装修公司也否认在签约之前曾经承诺一定供应20毫米厚的大理石。装修公司的立场是,那块样本主要是让屋主看大理石的颜色和纹路,并不是用来保证实际大理石的所有尺寸,包括厚度。 为什么书面文件对装修公司很重要? 案件证据显示,屋主不但签了大理石报价单,而且曾亲手修改价钱。过后,屋主又要求把原本长方形的大理石改成更大的正方形大理石,尺寸最后写在修改后的地面图上。换句话说,双方曾经多次修改价钱、长度和宽度,而且这些修改都有写下来。可是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人把“20毫米厚”写进报价单、正式合约或修改后的地面图。 争执怎样正式爆发? 后来装修公司的项目人员来到屋子,并告诉铺大理石的工人,要准备足够的水泥安装15毫米厚的大理石。屋主一听见“15毫米”,马上非常不满,坚持装修公司违反合约,并要求退还RM129,850的大理石订金。之后屋主发信追讨退款,律师也发出要求退款的信,最后屋主正式终止大理石合约。 法庭先问:看到样本,就一定等于“凭样本买卖”吗? 高庭说,答案不是。根据《1957年货物买卖法令》第17条,必须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合约承诺,即卖家答应最终货物必须按照样本。卖家只是拿一个样本出来给买家看,并不会自动把整份合约变成“凭样本买卖”。真正的问题是:一个了解全部背景的合理人,会不会认为卖家已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保证实际货物会按照样本。 高庭为什么不接受“20毫米是合约条件”? 高庭特别注意到一个现实问题:如果20毫米厚真的对屋主如此重要,为什么屋主亲自修改报价单时没有把20毫米加进去?为什么后来屋主特别要求修改大理石长度和宽度,并叫设计人员写在平面图上时,也没有要求写上“20毫米”?高庭认为,这些同期文件与屋主后来在法庭所说“签约前已经明确要求20毫米”的证词并不一致。 书面合约写了什么,不能随便用口头说法加进去 高庭进一步引用《1950年证据法令》第91条和第92条。简单来说,当双方已经把合约条件写成文件,原则上就应该从文件本身确定合约内容。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不能事后用口头证词去改变、增加、减少或推翻已经写进书面合约的条件。本案的大理石合约没有写20毫米,而地庭接受屋主的口头证词,把20毫米加进合约,高庭认为这是法律上的错误。 还有一个关键:真正的大理石根本还没有送到 即使假设这真的是凭样本买卖,第17条主要要求实际供应的大批货物在品质上符合样本、买家有合理机会比较样本与实际货物,以及货物没有样本检查时看不出来、却使货物不能销售的缺陷。可是屋主在装修公司把整批大理石送来之前就已经终止合约。换句话说,法庭根本没有实际大理石可以和样本比较。因此,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无法认定装修公司已经违反第17条。 最终判决与法律意义 高庭裁定地庭在法律和事实上出现明显错误,因此批准装修公司的上诉,撤销地庭原来的判决。案件被发回地庭,以计算装修公司因为屋主违反合约而应获得的损害赔偿。高庭同时判屋主支付RM15,000的上诉堂费。这个案件最重要的提醒很简单:装修、买卖、订制工程谈过什么并不足够,真正重要的条件最好清清楚楚写进合约。样本、照片、WhatsApp和口头说明可以很重要,但它们是否构成正式合约条件,必须看整个合约和证据,而不是单看其中一件东西。 法律总结 真正昂贵的,从来不是律师咨询费,而是你为了省下咨询费而做错的每一个决定。法律问题最危险的不是没有答案,而是在没有专业分析前就乱回复、乱签文件、乱付款、乱妥协或一拖再拖;因为每拖一天、每走错一步,都可能失去关键证据、最佳时机与谈判筹码。等问题恶化才找律师,往往已不只是原本的案件,而是难以挽回的残局。 付费咨询买的不是几句话,而是 Wilson Kuek 律师的实战经验与判断力,帮你避开错误、看清风险、做对第一步。不要用未来更大的代价,去换今天省下的咨询费。第一时间付费咨询 Wilson Kuek 律师及其专业团队,先看清局势再行动;如需正式处理案件,请尽早委任我们。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 A 20mm Marble Sample Was Shown, but the Written Contract Said Nothing About - [银行未妥善监控异常交易, 赔166千](https://www.kuekong.com/?p=38199) - 近日,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银行户头存款遭非法转移案迎来重大判决。法庭针对原告陈女士对马来亚银行(Maybank)提起的民事诉讼,裁定银行因未能妥善监控客户户头及可疑交易,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判决银行赔偿起诉人所面对的十六万六千令吉 (RM166,000.00) 损失,另支付五万令吉堂费。此案对于明确金融机构在应对网络诈骗及维护账户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情显示,原告陈女士自2000年起在马来亚银行开立房屋贷款户头及储蓄户头。2021年6月28日至7月2日的短短数日内,其贷款户头内高达16万6千令吉的款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陆续转入其储蓄户头,随后再经由多次频繁交易被转入不明第三方户头。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坚称自己从未收到任何与上述交易相关的手机短信通知或应用程序推送。尽管马来亚银行坚称相关通知已发出且交易均属获授权交易,但法庭在调阅电信公司纪录及银行交易报告后,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矛盾。纪录证实,部分在凌晨时分进行的交易确实未发送短信通知。此外,原告平时并非该银行网络系统的活跃用户,仅偶尔用于缴付信用卡或汇款给家人。 法官在判词中明确指出,原告户头在短时间内突然出现异常频密的交易,已构成高度可疑交易。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理应触发风险防范机制并进行进一步查核。若银行对明显存在的不诚实行为或异常交易视而不见,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调查方面,涉案的三名钱骡户头持有人也已就隐瞒财产及持有赃物等罪名认罪,这更进一步佐证了资金转移的非法性。 从法律视角来看,本案的核心在于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所建立的合同关系中,银行所应履行的“合理谨慎与技能”义务。首先,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负有法定的保管和安全保障义务。随着数码金融的普及,银行不仅要提供便捷的交易平台,更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防范欺诈与实时监控系统。当客户账户出现完全背离其过往交易习惯的、高频次的、凌晨时分的异常资金往来时,银行的自动化风控系统未能及时拦截或预警,即构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的重大疏忽。 其次,举证责任的归属是此类案件的维权难点。在本案中,法庭并未单凭银行的单方交易记录进行裁决,而是通过比对第三方电信公司的客观纪录,揭示了银行系统在通知发送功能上的缺失。这表明,在数码化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的当下,银行不能简单地以系统记录显示获授权为由,将所有安全风险和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05.2026):女客戶16.6萬存款遭盜轉 法院裁定馬來亞銀行須賠償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邻居车挡住家门口, 赔偿+禁令[2017]](https://www.kuekong.com/?p=33958) - 案件背景 这个案件讲的是槟城一宗很典型、也很贴近大众生活的邻居乱停车纠纷。原告是一对夫妻,他们起诉住在附近的邻居,因为被告长期把车停在他们家门口附近、黄线位置和路口转角,导致他们每天进出家门都非常困难,也担心随时会发生车祸。 原告住在一排三层排屋里面,被告住在距离他们两间屋子外的单位。屋前的道路是双向小路,而被告的屋子刚好面对一个T字路口。原告的说法是,每一间屋子本身都有停车位,可以停放车辆,所以被告根本没有必要长期把车停在外面阻挡别人。 原告向法庭提出的主要诉求是,被告经常把车停在他们家门前、门口附近或屋子对面,造成他们车辆进出困难;被告的车也挡住他们看见来车的视线;这种情况反复发生,已经不是一次两次的小误会,而是持续性的滋扰。因此,原告要求法庭发出禁令、判赔偿和堂费。 第一原告说,问题大概从2014年4月开始。当时他还没有正式搬进去,有一天到屋子查看时,发现有车直接停在他家大门前,导致他无法把车驾进去。他当时不知道车主是谁,只好留下字条,要求对方不要把车停在他家门口。后来他才知道,那辆车就是被告的。 原告正式搬进去后,发现被告还是经常把车停在路口转角、另一间屋子前面,以及原告家门口附近。第一原告说,每次他要倒车出门,都必须慢慢倒车、前进后退几次,才可以避开被告的车。如果要驾车回家,他也因为视线被挡,看不到来车,感觉非常危险。 第二原告是一名医生。她的投诉更加实际,因为她有时会因为医院紧急情况而需要赶去医院。如果家门口被车阻挡,她就很难迅速把车驾出去。她说,这种情况不只是普通不方便,而是会影响她处理紧急工作的速度,也让她长期处在压力之中。 原告的主要说法。 原告的重点是,这不是普通邻居之间的一点小摩擦,而是持续性的私人滋扰。原告认为,被告的车长期停在不应该停的位置,包括黄线、路口附近和原告家门口附近,不但阻挡出入,也制造盲点和危险,导致原告长期承受精神压力。 原告也依赖CCTV录像、照片、报案纸和证人供词来证明案情。第一原告曾经多次报警,其中包括被告阻挡他出入、被告对他大声责骂、甚至挑战他打架等情况。原告也曾经通过律师发出律师信,要求被告停止这种停车方式,但被告并没有配合。 原告引用《1959年道路交通规则》来支持自己的立场。第8A条规定,车辆不可以停在黄线位置;第12(1)条则规定,车辆不可以停在距离路口或转角30尺以内的地方。因此,原告说,被告把车停在黄线和路口附近,本身已经是违法停车。 关于私人滋扰的法律原则,法庭参考了 Ong Koh Hou v Perbadanan Bandar & Anor [2009] 8 MLJ 616 和 Pacific Engineering Ltd v Haji Ahmad Rice Mill Ltd [1966] 2 MLJ 142。这些案例说明,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合理地干扰别人使用和享受自己的土地,就可能构成私人滋扰。 原告也引用其他案例说明,法庭可以用禁令制止持续滋扰。例如,在 Sanders-clark v Grosvenor Mansions Company, Limited and G D’Allessandri [1900] 2 Ch 373,楼下餐厅的热气和臭味影响楼上住户,法庭发出禁令。在 Palmer v Loder - [破产后可以出国吗? 2026破产者出境申请指南](https://www.kuekong.com/?p=38915) - 马来西亚破产后可以出国吗?孩子婚礼、丧礼、旅游、海外工作怎样申请破产局批准? 破产后到底能不能出国? 答案是:可以申请,但在获得批准以前,不能离开马来西亚。 根据 《1967年破产法令(Insolvency Act 1967)第38(1)(c)条,尚未解除破产身份的人,必须事先取得马来西亚破产局总监(Ketua Pengarah Insolvensi,KPI)或法庭批准才能出国。每个月准时还钱、孩子赞助全部旅费、自己有工作、只出去几天,都不会自动解除这项限制。孩子在国外结婚、近亲去世或重病、海外工作、医疗及合理的家庭事务,则属于有实质理由的申请;马来西亚破产局现行网上系统甚至列有“孩子/近亲婚礼”及“探望患病/去世家人”等申请类别。单纯去旅行、度假,即使孩子出钱,也不是法律豁免,申请基础明显较弱。 每个月都有还破产局的钱,不代表可以直接出国;但这是申请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BHEUU 2024年官方报告明确说明,如果破产者没有呈交财务资料、没有按规定设定还款资料,或者已有拖欠每月分期,网上出国申请便不能进行。因此,“我每个月都有还钱”不是例外,而是证明你合作良好、遵守破产义务的重要证据。现行破产局FAQ也说明,是否批准会考虑申请理由及破产者过去的履行记录。 法律规定:没有批准就出境,后果不是小事 《1967年破产法令》第38(1A)、38(2)及38A条必须一起看。第38(1A)条允许KPI或法庭在批准时附加条件;不遵守第38条或批准条件,可依据第38(2)条被视为藐视法庭。根据第38A(1)至(3)条,KPI可以通知移民局阻止破产者离境;破产者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企图出国,移民官也有权扣押其护照或旅行证件。所以旧观念说“破产后一定没有护照”并不准确;真正的法律重点是:有护照,也不等于有权使用它离境。 怎样申请?表格在哪里?多久有答案? 现在最直接的做法是使用马来西亚破产局的 e-Insolvensi“Permohonan Ke Luar Negara”。e-Insolvensi 出国申请系统 申请人填写出国原因和准确的出发、回国日期,再填写破产资料、前往国家、护照、工作、旅费赞助人,以及最近六个月收入与开销,并上传支持文件。现行官方指南注明:申请必须在出国日期至少7个工作日前提出;完整申请会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之后通过电邮或系统查询结果。这里的3天是完整申请的处理时间,不是叫你出发前三天才申请。今天应以网上系统及管理你破产案件的分行为准,不应继续照搬旧式柜台表格、照片、水电单及旧年代的处理时间。 破产局官方出国申请使用指南 不同理由,要用不同证据把故事证明出来。 出席孩子海外婚礼,我会准备请柬、孩子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文件、婚礼地点和日期、机票行程、住宿,以及由孩子付款的赞助信、孩子收入或银行资料。参加丧礼或探望重病亲人,则准备死亡证明、讣告或医院证明和亲属关系文件。孩子赞助旅游时,系统本身设有“赞助人资料”,所以第三者付款并没有问题;但赞助只解释“钱从哪里来”,不能把普通度假变成法律上的特殊理由。破产局过去的官方管理报告曾把“纯社交/旅游,而且对破产财产没有利益”列为拒绝理由;因此申请时不能把旅游包装成假的婚礼、探亲或工作理由。资料必须真实。 长期去国外工作,可以批几年?需要保证金吗? 长期海外工作可以申请,而且现行网上表格明确规定:如果申请原因是工作,雇主资料属于必须填写项目。 实务上应附海外雇佣合约、聘书、薪金、雇主联络资料、工作签证/准证、海外住址,并提出在国外期间继续缴纳每月破产款项及继续提交六个月财务资料的安排。法律没有写“最多30天、90天、一年或两年”,也没有规定海外工作最多只能批准几年;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批准信所写的期限和条件。申请人必须在获准期限内回国,除非另获延长。网上系统会显示有关Bayaran Kredit Estet(破产财产账户款项),批准后才开放付款功能;法律也允许KPI或法庭附加其他条件。因此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固定“出国抵押金”。 还有一个很多人会漏掉的问题:破产局批准,不代表机场一定放行。 e-Insolvensi申请人的正式声明已经特别提醒,LHDN、KWSP、PTPTN等机构造成的其他出境限制不会因为KPI批准而自动消失。例如HASiL现行资料规定,有税务出境限制而无法全数清税的人,可以申请临时解除,但须符合其独立条件,包括支付规定比例及提前提出申请。因此出发前应同时到移民局 SSPI 检查出境状态。至于从西马前往Sabah或Sarawak,这是马来西亚国内旅行,并不是第38(1)(c)条所谓“离开Malaysia”;不过东马有本身的移民管制。西马公民短期进入Sabah或Sarawak可使用护照或指定替代旅行文件,替代文件的社交/商务逗留期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则涉及另一类旅行文件。所以旧说法“去东马完全没有关卡问题”也必须更新。 马来西亚法庭怎样看破产者出国? In the Matter of Lau Hieng Yee, a Bankrupt [2000] 1 MLJ 59(胜):破产者向高庭申请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出国,破产局一方先反对他未经同意聘请律师及采用有关申请程序。高庭驳回这些初步反对,并确认第38(1)(c)条本身没有规定破产者必须先取得KPI同意,才有资格向法庭申请出国;其护照也不是自动归属破产局的“财产”。但要特别说明,这份判词处理的是程序性反对,并没有裁定所有人都可以获得“五年出国许可”,所以不能把它写成“五年一定批准”的先例。 Lim Moon Heng @ Lim Boon Siang - [41 RTA: 青年醉驾撞死老翁踩油逃, 监禁5年+罚款2万+驾照吊销5年](https://www.kuekong.com/?p=31269) - 一名男子不但醉驾,还在撞死一名老翁后逃离现场。 被告在波德申推事庭被控,他认罪后,被判处监禁5年、罚款2万令吉及驾照被吊销5年。如被告无法缴交罚款,需以坐牢6个月替代。 被告被控于2022年6月29日晚上约10时25分,驾驶轿车在芙波路路段危险驾驶,导致一名骑士死亡、。 被告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乘客或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少5年但不超过10年,和罚款不少过2万令吉但不超过5万令吉,及驾照吊销5年。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3.2024): 醉驾撞死老翁踩油逃 青年认罪 监5年 停牌5年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1. 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by the driving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 [私人界一年有多少天公共假期?](https://www.kuekong.com/?p=4031) - 马来西亚私人界公共假期有几天?5天强制公假、政府特假、Double Pay与补假完整法律指南 2026 私人公司是不是政府公布的每一个公共假期都一定要放?一年到底有多少天? 答案是:对一般受 《1955年雇佣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第60D(1)条 保障的私人界员工,法定最低标准是每个日历年 11天有薪公共假期,其中5天是强制公共假期,另外6天由雇主从宪报公共假期中选择;除此之外,凡政府针对该年度依据 《1951年假日法令》(Holidays Act 1951, Act 369)第8条 另外宣布的特别公共假期,属于11天之外的额外法定权益。换句话说,公司不能把后来突然宣布的第8条特假塞回原来的11天里面当作其中一天。 员工在公共假期上班,是Double Pay还是Triple Pay?政府突然宣布特假,又刚好撞到休息日或病假怎么办? 如果该天确实是员工依法享有的有薪公共假期,而且员工属于 第60D(3)条 工资加给保障范围,公司可以要求他工作,但在原本的假日工资之外,还必须额外支付两天普通工资;超过正常工时的部分,则至少按小时工资的3倍计算。第8条突然宣布的特假如果撞上法定休息日,紧接的工作日成为有薪替代假;如果撞上员工依法享有的病假或年假,公司必须另给一天有薪公共假期。 11天公共假期,哪5天公司一定要给? 根据 《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a)条,5天不能由公司任意取消的公共假期是:国庆日、国家元首华诞、员工主要工作州属的苏丹或州元首华诞(在联邦直辖区工作的则是联邦直辖区日)、劳动节及马来西亚日。剩余6天由雇主选择,并根据 第60D(1A)条 在每个日历年开始前于工作地点明显处公布;这6天可以由雇主与员工协议换成其他日子。以 卫塞节(Wesak Day) 为例,卫塞节虽然列在《1951年假日法令》第一附表,但如果公司没有把它选进6天,公司合约、员工手册或集体协议也没有给予更好的福利,员工就应照常上班,并不会因为“这是政府公假”而自动取得补假或第60D(3)额外工资。 这里还有两个例外。第一,真正符合 《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条例》(Employment (Part-Time Employees) Regulations 2010)第6条 的兼职员工,采用另一套制度,最低是7天宪报公共假期,并不是上述一般员工的11天制度。第二,2023年修法后,月薪超过RM4,000并不代表完全失去公共假期;他们仍享有 第60D(1)条 的公共假期,但是普通高薪、非体力劳动员工被第一附表第1A段排除在 第60D(3)及60D(4)条 的法定公共假期工作加给之外。反之,第一附表第2段的体力劳动、商业车辆操作等指定员工,不论工资多少仍受相关保障。私人住宅的domestic employee则被第一附表明确排除第60D条。 政府突然宣布特假,公司可以当作没有这回事吗? 不可以,但“必须承认这个假期”也不代表私人公司一定要在当天关门。《1951年假日法令》第8条 允许部长另外指定特别公共假期,而 《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b)条 把这种第8条假期直接变成员工额外的有薪公共假期。不过,第60D(1A)条最后但书 同时允许雇主另给一天有薪公共假期作为替代。所以合法选择是:当天放有薪假;或者预先明确安排另一天有薪替代假;如果没有替代,而且又要求受第60D(3)保障的员工当天工作,就按公共假期工作工资计算。不要把“政府宣布特假”简单理解成“所有公司必须锁门”。另外,州政府依据 《1951年假日法令》第9(1)条 宣布的州级特别事件假期,与第8条并不是同一回事,因为第60D(1)(b)明确写的是第8条。 公共假期撞上Rest Day、Annual Leave、MC怎样算? - [政府宣布特假, 私人公司一定要放假吗?](https://www.kuekong.com/?p=38903) - 政府突然宣布特假,私人公司一定要放假吗?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特假的法律分别 州政府突然宣布“特假”,私人公司一定要跟着放假吗? 答案是:不一定,而且多数州政府依据《1951年假日法令》第9(1)条宣布的“特别事件假期”,并不会自动强制私人公司放假。 最清楚的2026年例子,就是柔佛州2026年7月13日特假。马来西亚半岛劳工局明确说明:这是依据 《1951年假日法令》(Holidays Act 1951, Act 369)第9(1)条 宣布的州假,属于“选择性公共假期”,私人雇主没有强制义务给假。如果公司没有把它列为公司的有薪公共假期,员工照常上班,单凭州政府宣布特假,并不会自动产生双薪或补假权利。 但是联邦政府依据第8条宣布的特假,答案完全不同 《1955年雇佣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第60D(1)(b)条 直接规定,任何依据 《1951年假日法令》第8条 指定的公共假期,都属于员工额外享有的有薪公共假期。因此私人公司不能说:“我们公司一年已经给了11天,所以这一天不算。”第8条特假是在原有11天之外额外加入。雇主可以当天放有薪假,也可以依法另定一天作为有薪替代假;如果没有替代而要求受 第60D(3)条 保障的员工当天工作,就必须支付公共假期工作工资。2017年9月4日东运会特假、2022年11月28日特假及2025年9月15日特假,都是很清楚的例子。 第8条、第9条,真正分别在哪里? 真正的法律测试不是看谁召开记者会,而是看用哪一条法律宣布。 《1951年假日法令》第8条 允许联邦层面为西马、联邦直辖区,甚至经咨询州政府后为某一州指定特别公共假期;第9(1)条 则允许州政府指定州公共假期;第9(2)条 处理联邦直辖区的有关假期。因此,“联邦宣布=一定强制,州政府宣布=一定不强制”并不是完整的法律答案。2021年12月3日吉隆坡、布城及纳闽因KL City赢得大马杯而宣布的特假,就是依据 第9(2)条,而人力资源部当时说明,这并非 《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b)条 所指私人界必须额外享有的第8条特假。 私人界本来有多少公共假期? 根据 《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条及第60D(1A)条,员工每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其中5天固定为国庆日、国家元首华诞、员工主要工作州属的苏丹或州元首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劳动节及马来西亚日;另外6天由雇主从宪报公共假期中选择,并应在每个日历年开始前公布。原本文章关于“11天、5天强制、6天由公司选择”的内容仍然正确。不同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雇佣法令》的基本保障已经扩大至订立服务合约的员工,并非旧制度下只有特定工资水平的员工才受到法令保障。 2026年雪州、柔佛、森美兰的特假 柔佛2026年7月13日及森美兰2026年8月3日,都是州选举之后州政府宣布的特别事件假期;劳工局已经明确把这一类 《1951年假日法令》第9(1)条 假日列为私人界“选择性”、而非强制假期。 至于雪兰莪政府在2026年8月24日宣布2026年9月1日为庆祝雪州夺得SUKMA马运会总冠军的特别事件假期,它属于州政府宣布的特假。私人公司不能只因为新闻写着“公共假期”,就直接当成 第8条强制额外公共假期。 过去10年联邦政府宣布过哪些重要特假? 过去约10年的联邦第8条一次性特假,重要例子包括:2017年4月24日国家元首登基特假及2017年9月4日东运会成绩特假;2018年5月10日至11日第14届全国大选后的额外公共假期;2019年7月30日第16任国家元首登基特假;2022年11月18日至19日第15届全国大选相关特假,以及2022年11月28日新联邦政府成立后的特假;2023年4月21日开斋节额外假期;2025年9月15日额外公共假期;以及2026年3月20日因开斋节安排而指定的额外公共假期。尤其2025年及2026年的相关宪报,直接注明有关额外公共假期是依据 《1951年假日法令》第8条 宣布。 过去10年州政府宣布过哪些特假? 州级特别事件假期也非常多,柔佛足球假期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柔佛曾在2017年JDT赢得大马杯后宣布特假;2022年柔佛因JDT赢得足总杯宣布9月11日特假、因超级联赛冠军等体育成绩宣布10月16日特假,并在进入大马杯决赛后宣布11月27日特假;2023年JDT赢得超级联赛及大马杯后宣布12月17日特假;2024年柔佛为足总杯决赛宣布8月25日特假;2025年12月15日柔佛再因JDT夺足总杯宣布特假;2026年5月25日则因JDT再夺大马杯宣布特假。马六甲亦曾在2024年8月26日因州元首75岁华诞增加州假。换句话说,“州政府宣布全州放假”绝不等于“所有私人公司法律上必须关门”。 州政府宣布特假,私人公司可以不跟吗? 州特假,公司不跟怎么办? 先看公司年初公布的6天公共假期,再看雇佣合约、员工手册、集体协议及过去已经形成的公司制度。如果公司没有选择该 第9(1)条州假,也没有合约承诺“所有州宪报公共假期均放假”,员工就应照常上班,雇主无需单纯因为州政府宣布特假而额外支付双薪或补一天假。反过来,如果公司已经把这个州假选择成为 第60D条 下的有薪公共假期,公司就必须承认该项权利;如果要把已经选定的假期换去另一天,必须按照 《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A)条 及现行劳工局的解释处理。 - [Cosplay的武器法律指南](https://www.kuekong.com/?p=38896) - 马来西亚 Cosplay 可以带假枪、刀剑、武士刀吗?2026 最新武器法律与会场指南 Cosplay 道具不是写着“玩具”就一定合法 在马来西亚参加 Cosplay,可以拿假枪、武士刀、刀、剑、Airsoft Gun 或 Gel Blaster 去动漫展吗?答案很明确:Cosplay 身份没有任何特别法律豁免。 最危险的是外形像真枪的仿真手枪、仿真步枪、Airsoft Gun、Gel Blaster、BB Gun,以及真正或足以伤人的刀、剑、Keris、Parang、长矛、斧头、指虎、弩、电击器等。即使你只是为了拍照、角色扮演或参加比赛,只要该物件受到马来西亚武器法律管制,“我是 Cosplayer”并不是抗辩理由。 最安全的 Cosplay 武器道具,是明显属于舞台或动漫道具、不能发射、没有锋利金属刀刃、没有尖锐端部,而且以 EVA 泡棉、软胶、纸板或轻质塑料制造的物件。可是,只要一个道具外形足以令人相信它是真枪,就不能单凭“它不能开枪”判断合法。活动主办方允许携带,也不等于法律上合法;反过来说,即使警方没有禁止,私人活动主办方仍然可以制定更严格的会场规定。 假枪、Airsoft Gun、Gel Blaster:最需要小心 《1960年武器法令》Arms Act 1960 [Act 206] 第2条 Section 2 对“imitation arm”,即仿真枪械,定义得相当广。重点并不是它能不能真正发射子弹,而是这个物件是否具有枪械的外观,或者会令人产生它是一支枪的印象。因此,把电池拆掉、没有装子弹、堵住枪口、写上“Toy”、在枪口涂橙色,均不能自动把它排除在仿真枪定义之外。 《1960年武器法令》第36(1)条 Section 36(1) 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合法牌照而进口、拥有或保管仿真枪,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监禁、最高 RM5,000 罚款,或两者兼施。第36(2)条 Section 36(2) 也容许推事在警方申请下命令销毁有关仿真枪而无需给予赔偿。因此,Cosplayer 不应该采用“不能射就没事”的想法。法律看的不是你怎样称呼它,而是这个物件实际上是否属于法律所定义的 imitation arm。 Airsoft Gun、Gel Blaster、BB Gun 和外形高度仿真的 Replica - [1951年金钱借款法令:非法放贷](https://www.kuekong.com/?p=26901) - 一名男子因在7年前涉及非法借贷活动,被控后认罪。 他,被控于2015年7月24日使用越南籍前妻的银行户头,进行非法借贷工作,牴触1951年金钱借款法令29AA条文(400法令)。 在此条文下,若被判罪名成立,可面对坐牢2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庭允许被告以3000令吉保外,并定2022年11月22日下判。 资料来源 中国报:7年前从事非法放贷 华男今被控认罪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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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My wife and I have been separated for a long time. We previously sat down and agreed on all the divorce terms, including the children, matrimonial property, maintenance, bank loan, car, insurance and household items. Everything was put into a joint divorce petition. She signed the - [竞业禁止条款合法? 员工离职后不能做同行?](https://www.kuekong.com/?p=38589) - 问: ,从普通员工做到部门主管,客户是我一个一个跟回来的,系统是我半夜留下来整理的,新人也是我亲手教出来的。公司之前从来没有说过离职后不能去同行,也没有说我以后不能自己做生意。可是最近公司突然叫我进会议室,老板、人事部和另一个高层全部坐在里面,桌上放着一份新的 offer letter,说公司要统一更新员工条款,叫我当天签回去。 我打开文件一看,里面多了很多以前没有的条款,其中一条写着我离职后两年内,不可以去任何同行公司工作,不可以自己开同类生意,不可以接触以前认识的客户,不可以用我在公司学到的经验和知识。老板还说,如果我不签,公司就当我没有心继续做,等同我自己不要这份工作。人事部还拿出一张纸,叫我选“签署新条款”还是“接受离职安排”。我当场整个人发抖,因为我家里还有房贷、车贷,孩子还在读书,我不工作就断收入。 我没有说要辞职,我只是说这份文件太突然,我要拿回去看清楚,也要问律师。结果第二天公司就停掉我的系统、电邮和客户群组,还通知同事说我已经不在公司服务。老板又发信息警告我,如果我去同行公司上班,公司会起诉我、索赔、申请禁令,让我在这个行业做不下去。请问在马来西亚,公司这样突然加竞业禁止条款合法吗?我不签新条款,公司可以当我辞职吗?我离职后真的不能继续在同一个行业工作吗?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工作、收入和未来? Question: I have worked for the same company for many years. I started as an ordinary employee and slowly became a department head. I built the client relationships one by one, organised the internal system after office hours, and trained the new staff myself. The company had never told - [离婚: 妈妈能拒绝父亲的过夜探视 ?](https://www.kuekong.com/?p=38770) - 问: 我和丈夫结婚五年,女儿今年3岁。我们分开后,女儿一直跟我生活,吃饭、洗澡、看医生、上幼儿园,全部由我安排。丈夫搬回父母家后,很少单独照顾女儿。现在他同意不争小孩的抚养权、照顾与控制权,却要求每两个星期把女儿接走,从星期五住到星期日。他还说,女儿到了他家,我不能打电话追问,也不能要求他提早送回来。 我没有阻止丈夫见女儿。我愿意让他白天带女儿吃饭、去公园和参加活动,可是我不同意女儿在他父母家过夜。过去我们还没分开时,他的家人已经多次插手我们照顾孩子的方法。家婆还在家庭群组里说,只要女儿进入他们家,就由他们决定怎样照顾,母亲没有资格过问。丈夫平日工作到晚上,女儿过去后,真正照顾她的人还是家婆和小姑。 丈夫现在指责我阻止父女相处,还说会向法庭申请过夜探视权,并要求学校不得拒绝他接走女儿。我担心女儿年纪小,晚上会找妈妈,也担心丈夫替女儿洗澡、上厕所和换衣服,更怕他以后有女朋友,把女儿交给女朋友或其他家人照顾。丈夫是父亲,是否就有权把3岁女儿接回家过夜?法庭批准过夜探视权的机会高吗?什么证据才能让法官判决只能白天探视、受监督探视,或者完全不能过夜? Question: My husband and I have been married for five years, and our daughter is now three years old. Since we separated, she has lived with me. I arrange her meals, bathing, medical treatment, kindergarten and daily routine. My husband moved back to his parents’ house and has rarely cared for - [员工试用期被炒获赔16万](https://www.kuekong.com/?p=34042) - 槟城工业法庭近日就一起试用期员工解雇案作出裁决,强调雇主应关注试用期员工的合理诉求,避免不公解雇。 一名在试用期的员工,虽在处于冠病疫情及管控令的严峻挑战下,但仍积极努力推动公司业务增长。然而,公司却未给予她应有的评估和支持,反而多次延长试用期,并最终以未达到关键绩效指标(KPI)为由将其解雇。 工业法庭主席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对员工构成了不公解雇。他强调,雇主有义务倾听试用期员工的合理抱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机械地执行规章制度,忽视员工的合理诉求。 基于以上理由,法庭裁定公司需向员工支付18万令吉作为12个月的欠薪赔偿,这是法律允许向试用期员工支付的最高金额。然而,考虑到员工在解雇后获得新的工作,法庭最终将赔偿金额减少了10%,确定为16万2000令吉。 由于员工还在试用期,并不享有复职赔偿金的权利。 资料来源 ADELINE YEOH SU MING v TUNE INSURANCE MALAYSIA BERHAD AWARD NO.: 1884 OF 2024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即使员工有不服从的问题,雇主必须确认解雇是必要的](https://www.kuekong.com/?p=15130) - 员工自1989年11月起被公司雇用。在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将员工解雇之前,员工一直以来没有纪律问题。 根据雇主的说法,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将她解雇的原因是因为员工拒绝听从上司的指示,调整公司的预算; 以及支付公司一笔开销费用。有关员工甚至发出一份电子邮件,说她不再向上司做出报告。公司因员工不服从上司指示而解雇了她。 员工在被解雇后,到工业法庭寻求复职。工业法庭裁定,该雇员确实有不服从上级指示的行为,但是雇主终止员工服务的决定却过于苛刻,因此工业法庭指示公司对员工作出赔偿。 公司之后到高等法庭寻求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高等法庭最终裁决公司胜诉,并撤销工业法庭的判决。员工随后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需要决定的公司是终止员工服务的决定与员工的不当行为是否对称(proportionate) 。上诉法庭强调了相称原则的重要性,该原则要求公司在员工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所施加的惩罚(punishment )之间需取得有效的平衡。 法庭也指出,该员工已经为雇主工作了20年,在这期间的工作记录良好。甚至员工在公司当初成立槟城总部和吉隆坡分公司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可以从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证明了员工对公司的忠实程度。这是员工第一次犯下的不服从行为,过往并没有任何行为不当的记录;而公司也没有给予她警告。 上诉法庭强调,公司在解雇雇员之前,雇主应考虑究竟公司有没有必要将员工解雇,还是较轻的惩罚会比较合适。 上诉法庭批准了员工的申请。 资料来源 Ngiam Geok Mooi v Pacific World Destination East Sdn Bhd [2016] 2 MLJ 74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 [非法贷款, 抵押的房子被转名; 还是买卖交易?[2026]](https://www.kuekong.com/?p=38481) - 案件介绍 这宗马来西亚高庭案件,是关于槟城大山脚一间住宅产业的转名纠纷。两名原告原本是这间屋子的注册屋主。后来,被告通过买卖合约、赎回银行抵押贷款和注册转让,成为新的注册屋主。 这宗案件的核心争议很直接,但后果很严重。原告说,他们从来没有真正要卖屋,他们只是要借钱,签署文件只是作为借款担保。被告则说,这是一宗真正的产业买卖,他已经付款,也合法完成转名。 案情背景 在转名之前,这间产业已经抵押给马来亚银行,作为房屋贷款的担保。原告当时面对经济困难。他们的说法是,他们只是想借 RM110,000.00,不是要卖掉自己的屋子。 原告主张,被告或与被告有关的人士,其实是在进行无牌放贷。他们说,对方要求他们签署买卖合约和转让表格,只是为了保障借款可以追回,并不是真正买卖。 原告进一步说,虽然口头上谈的是更大的数额,但实际只有 RM85,100.00 存入第一原告的银行户口。他们也说,他们已经把 RM63,500.00 分别存入一些据称由被告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银行户口。 原告的申诉 原告的主要申诉点是,RM350,000.00 的买卖价并不真实,买卖合约只是伪装,产业转让涉及欺诈和违法,被告的地契注册应在国家土地法典第340(2)条下被撤销,而且整宗交易违反1951年放贷人法令和1950年合约法令第24条。 原告要求法庭宣告2023年7月31日的买卖合约和转让文件无效。他们也要求普通赔偿、加重赔偿、惩罚性赔偿、利息和堂费。 被告的抗辩 被告的立场是,这是一宗真实买卖。双方同意的售价是 RM350,000.00。原告要求很高的 RM110,000.00 定金,也要求大约12个月后才交吉(handover vacant possession),并在赎回银行贷款之前继续供房贷。 被告说,他已经以现金支付 RM110,000.00 定金,而原告也在合约里明文承认收到这笔钱。之后,被告在2024年8月20日直接支付 RM195,750.50 给马来亚银行,以赎回这间屋子的抵押贷款。 被告的主要抗辩点是,原告签署了有效买卖文件,承认收到定金,知道银行贷款被赎回,当时没有及时反对,也没有证明他和“Jeffrey”有任何关系。原告是在转名完成、需要交屋后,才开始投诉欺诈和违法。 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交出空置屋子、根据合约第6条支付每年8%的迟延交屋利息、撤销原告所登记的私人 caveat,并支付堂费。 适用法律 国家土地法典第340条的原则是,注册屋主享有不可推翻的地契权利,除非能证明欺诈、虚假陈述、伪造、无效文件或非法取得。换句话说,原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本案落入这些例外情况。 1950年合约法令第24条说明,如果合约的目的或对价违法、欺诈、被法律禁止,或违反公共政策,该合约就是无效。原告就是依靠这一条,主张这份买卖合约只是非法放贷的包装。 1951年放贷人法令第15条说明,无牌放贷人的借贷合约不能执行。不过,法庭也注意到,原告并没有清楚列明被告到底违反该法令的哪一个具体操作条文。 引用案例 在 Pearl Streams Sdn Bhd v Beverly Heights Resources Sdn Bhd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5] MLJU 3126,上诉庭说明,一旦文件被放入共同文件册的 - [498PC: 蓄意使人妻进行非法性交, 违宪 FC](https://www.kuekong.com/?p=30965) - 案件简介 本案不是普通的民事原告起诉被告案件,而是一宗从刑事控状引发出来的宪法参考案件。上诉人原本在推事庭面对《刑事法典》第498条的控状,答辩方则是检察官。真正的争议点是:这个关于“带走或引诱别人老婆”的旧刑事条文,是否因为性别歧视而违反联邦宪法。 第498条大意是,如果有人把一个有夫之妇从她丈夫身边,或从代丈夫照顾她的人身边带走、引诱、藏起来或扣留,并且有意让她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就可能被判最高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问题在于,这个条文只保护丈夫,不保护妻子。 上诉人在推事庭被控后,于刑事程序中挑战第498条是否合宪。推事庭因此暂停案件,并根据《1964年法院司法法》第30条,把宪法问题交给高庭处理。之后,高庭再根据第84条,把问题转交联邦法院裁决。 联邦法院要回答的问题是:《刑事法典》第498条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第8(1)条和第8(2)条的平等原则,因此属于违宪。联邦法院主要集中在第8(2)条,因为该条明确禁止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而歧视公民,除非宪法明文允许。 上诉人的申诉 上诉人的立场是,第498条不公平地歧视女性。第一,只有丈夫可以在妻子被他人引诱或带走时使用该条文。第二,如果丈夫被另一个女人引诱走,妻子没有同等的刑事保护。第三,这条法律把妻子看成丈夫的“财产”。第四,这种法律已经过时,也不符合现代宪法下的性别平等。 没有反诉。由于本案是刑事宪法参考案件,不是民事索赔案件,所以检察方没有提出任何反诉。检察方的角色,是维护第498条的有效性,并主张该条文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上诉人依赖第498条本身的文字。条文使用“另一个男人的妻子”等字眼,并且整个结构都以丈夫为中心,显示法律明显偏向一方。上诉人也依赖《刑事诉讼法典》第132条,因为该条说明,除非由该女子的丈夫投诉,否则法院不能受理第498条的罪行。这进一步证明妻子被排除在外。 上诉人的核心论点是:第498条制造性别不平等,只给丈夫一个妻子没有的刑事武器;它贬低女性尊严,把女性看成丈夫的附属品;它影响女性对自己身体和性自主的尊重;在现代宪法保障性别平等的框架下,这样的条文不能继续站得住脚。 在 Public Prosecutor v Datuk Harun bin Haji Idris & Ors [1976] 2 MLJ 116,高庭说明,宪法第8(2)条是一个特别反歧视条文。如果歧视纯粹基于被禁止的理由,就不能用第8(1)条下的“合理分类”原则来合理化。这个原则强力支持上诉人的立场。 在 Datuk Haji Harun bin Haji Idris v Public Prosecutor [1977] 2 MLJ 155,联邦法院说明第8(1)条的测试:分类必须有可理解的区别,而且必须与法律目的有合理关系。在 Alma Nudo Atenza v Public Prosecutor and another appeal [2019] 4 MLJ 1,联邦法院进一步强调比例原则。不过,这些原则主要用于第8(1)条,而不是第8(2)条。 检察方的抗辩 检察方主张第498条并非违宪。检察方尝试用“合理分类”和“合法立法目的”来维护该条文,并表示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婚姻不受第三者干扰。 检察方的主要说法是,第498条可以被理解为保护婚姻的法律;不是每一种区别待遇都等于违宪歧视;法院不应轻易废除法律,除非真的有必要;而且《刑事法典》有其历史延续性,应被谨慎处理。 - [发展工程导致住家龟裂,夫妇获赔逾130万](https://www.kuekong.com/?p=38868) - 住了多年的家,竟因为隔壁兴建29层商业大楼而严重开裂,一家六口被迫搬出去长达10年。一名男子与其妻子位于吉隆坡蕉赖Alam Damai的住家,在Monteno Sovo Suites工程展开打桩及挖掘后出现墙壁裂缝和结构损坏,甚至存在倒塌风险。高庭裁定发展商Fame Modulation私人有限公司及吉隆坡市政局(DBKL)须为损失负责。 法庭判两名答辩方共同及各别承担RM1.279 million,也就是RM127万900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RM100,000诉讼费。赔偿包括RM300,000普通赔偿、RM160,000长达10年的租屋费用,以及RM819,000维修和搬迁费用。发展商之前曾答应维修房屋却没有完成,夫妇最后甚至需要向Bank Rakyat贷款修屋。对一对已经60多岁、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的夫妇来说,这笔债务成为非常沉重的负担。 发展商的责任重点是“疏忽侵权”(tort of negligence)。发展商拥有有关发展地段,并负责Monteno Sovo Suites建筑工程,而打桩及挖掘工程最终造成邻近住宅严重结构损坏。民事疏忽简单来说有几个重点:一方对别人负有合理注意责任,却没有采取合理安全措施,而且这种疏忽直接造成可以预见的财产损失,就可能必须赔偿。法庭也认定发展商答应修屋却长期没有履行,加重了夫妇面对的实际困难。 《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第95(2)条,是这宗案件非常关键的条文。第95(2)条完整法律意思是:州政府、地方政府及有关公务员或地方政府职员,原则上不会单纯因为建筑工程按照该法令或附属法例进行,或者因为建筑工程及图则须接受地方政府检查和批准,而自动承担诉讼或赔偿责任;同时,该法令也不会单凭这些规定,就强制地方政府必须检查每一项建筑、工程、材料或施工地点,以确认所有法令规定以及提交的图则、证书和通知全部准确。 可是DBKL这次想依靠第95(2)条保护自己,并没有成功。高庭认为,本案不是单纯指责DBKL“批准了一份建筑图则”。DBKL已经知道工程存在风险,也曾停工,却后来容许工程在缺乏足够安全措施下重新进行。法庭因此拒绝DBKL以第95(2)条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并裁定其疏忽须与发展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拥有法定保护,并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可以完全免责。 为什么发展商和DBKL都可以被要求承担整笔赔偿?《1956年民事法令》第10条处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该条完整法律效果包括:同一损害涉及多名侵权人时,受害者取得对其中一人的判决,不会自动阻止他向其他须负责的人追讨;受害者不能因为分别起诉多人而重复领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同时,一名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也可在符合法律条件下向另一名同样须负责的侵权人追讨合理分担额。简单来说,“共同及各别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可以让受害者向负有责任的答辩方追讨完整赔偿,再由答辩方之间处理各自应该承担多少。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13-08-26) 发展工程导致住家龟裂 夫妇获赔逾13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 [男警幽会已婚女警,双双认罪各被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8857) - 一名40岁男警莫哈末苏克里韩查与33岁已婚女警英丹苏丽雅阿都卡迪,因深夜在出租房内“共处密室”而双双认罪。两人于2026年5月14日晚上约11时57分,被发现一起身处马六甲中央县峇株安南Taman Mas Merah一间出租房内。两人不是夫妻,也不是伊斯兰法律所承认的近亲(mahram)。案件于2026年8月13日在马六甲伊斯兰高等法庭审理,两人承认控罪。 男被告被控《1991年马六甲州伊斯兰教法罪行法令》第53(1)条,女被告则面对第53(2)条控罪。法律上的重点并不是必须先证明两人发生性关系,而是他们在不是合法夫妻或mahram的情况下,一起居住、关在一起或独处,而且当时的情况足以令人产生怀疑,就已经可能构成第53条所规定的罪行。此类案件一般称为khalwat(幽会/不当独处)。 第53(1)条针对男性。完整法律意思是:一名男子若在任何地方,被发现与一名不是其妻子、也不是其mahram的女子一起居住、关在一起或单独相处,而且情况足以引起怀疑,即构成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RM3,000罚款、最高24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因此,男警莫哈末苏克里最终被罚款RM3,000,已经达到这一条文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如果无法缴付,须监禁6个月。 第53(2)条针对女性。完整法律意思是:一名女子若在任何地方,被发现与一名不是其丈夫、也不是其mahram的男子一起居住、关在一起或单独相处,而且情况足以引起怀疑,即构成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RM2,000罚款、最高24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已婚女警英丹苏丽雅因此被罚款RM2,000,同样达到第53(2)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额;若无法缴付,则须监禁4个月。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男方最高罚RM3,000,女方却只有RM2,000?这不是法官临时决定男女罚款不同,而是现行《1991年马六甲州伊斯兰教法罪行法令》第53(1)及53(2)条本身就规定不同的最高罚款:男性最高RM3,000,女性最高RM2,000。不过,两项条文规定的最高监禁期都一样,即24个月。 还有一点必须分清楚:女被告虽然是已婚妇女,但她这次认罪的不是“通奸”或“非法性交罪”。法院处理的是第53(2)条的khalwat罪,即与不是丈夫或mahram的男子在令人起疑的情况下共处。法律并不需要先证明两人发生性行为才能成立第53条控罪,所以不能把这宗案件直接写成“已婚女警通奸被定罪”。 两人身为警员,也成为法官判刑时特别关注的因素。宗教执法人员到场检查时,两人一开始没有马上开门,直到之后才能进行检查。主控官指出,警员属于执法人员,本应保持较高的廉正和纪律标准;如果执法人员自己违法,可能影响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13-08-26) 男警幽会已婚女警 双双认罪各被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越权聘高管+买设备酿,玛拉前CEO上诉失败须赔346万](https://www.kuekong.com/?p=38856) - 人民信托局子公司MARA Corporation前集团首席执行员拿督巴迪利沙阿都干尼(Datuk Badlisyah Abdul Ghani)上诉失败,必须承担超过RM346万的赔偿责任。他于2020年9月上任,却在短短约两周内聘请25名员工,其中12人属于高级董事职位。法庭认定,多项聘任没有取得董事会所需批准,也超出他作为集团CEO可以自行决定的权限。上诉庭最终维持高庭判决,并另外谕令他支付RM50,000上诉堂费。 最惊人的地方是5名新员工每年的薪资成本大约达到RM9.4 million,也就是RM940万,可是MARA Corp在2020年获批准的员工薪酬预算只有约RM1.799 million,即RM179万9000。法庭认为,这种短时间、大规模,而且没有依照正常批准程序进行的招聘方式,不能被视为正常和谨慎的公司管理决定。 案件另一项重点是4名员工的情况。巴迪利沙在2020年11月2日的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BNRC)会议上,提议让4人担任高级职位,并表示他们已经准备加入”MARA Corp。可是法庭发现,这4人其实已经受聘。当时他们的职位仍等待BNRC考虑,也还没有获得董事会批准。上诉庭因此认同高庭的判断,认为他向BNRC提供的资料并不准确,并误导了公司内部负责审批的人。 他承担的是3种民事法律责任:违反合约义务、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以及违反法定责任(statutory duty)。合约责任来自他受聘成为集团CEO时必须遵守的聘用条件、公司政策、董事会权限及Limits of Authority。简单来说,CEO虽然职位很高,但不是“想聘谁就聘谁”。如果公司规定高级职位必须先经过BNRC提议和董事会批准,CEO就必须照程序办事,不能用内部备忘录自己扩大权力。MARA Corp在2021年提出诉讼时,原本声称这些行为给公司造成约RM21 million损失;高庭最终只批准其中部分索赔。 《1950年合约法令》第74条处理违反合约后的赔偿。第74(1)条完整意思是:一方违反合约后,因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违约者要求赔偿;可以索赔的是正常情况下由违约自然产生的损失,或者双方在签订合约时已经知道很可能因违约而出现的损失。第74(2)条规定,过于遥远或只是间接造成的损失不能索赔。简单说,公司不能随便喊一个数字要求赔偿,而必须证明CEO违反责任与公司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系。 最关键的法定责任来自《2016年公司法令》第210条和第213条。第210条非常重要,因为它规定,在第213、214、215、216、217、218、223及228条中,“董事”除了普通董事,也包括首席执行员CEO、首席财务员CFO、首席营运员COO,以及其他主要负责管理公司的人。所以,即使一个人职位写的是CEO而不是董事,这些公司管理责任仍然可以适用于他。 《2016年公司法令》第213条的完整法律意思是:第213(1)规定,董事在任何时候行使权力,都必须依照公司法、为了正当目的,并且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第213(2)规定,董事必须运用合理的谨慎、技术和勤勉程度,包括同样职位的人合理应有的知识、技术和经验,以及他本人实际上拥有的额外知识、技术和经验。对CEO来说,就是不能只因为自己认为“这是好决定”就跳过董事会、预算和审批制度。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20-08-26) 玛拉机构前CEO上诉失败 违约须赔34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13岁中学生打伤同学,被判90小时社区服晚上10时后不能外出](https://www.kuekong.com/?p=38851) - 3名13岁中一男学生于4月6日下午约5时25分,在柔佛峇株巴辖居銮路一所中学内涉嫌霸凌同学。受害者放学后正在学校等待家人接载时遭到攻击,头部被掌掴,还被人用拖鞋投掷并受伤。受害者回家后向家人说明情况,家人随后带他到警局报案。案件最后进入峇株巴辖推事庭,其中两名学生认罪,另一名学生不认罪并要求审讯,因此第三名学生目前仍不能被当成已经罪成。 两名认罪学生面对的是刑事法典第323条蓄意伤人,与第34条“共同意图”同读。法律上的伤害并不一定要打到骨折或重伤。《刑事法典》第319条规定,只要造成一个人身体疼痛、疾病或身体机能受损,就属于“hurt”。第321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人有意造成伤害,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可能造成伤害,最后也真的令别人受伤,就属于“蓄意造成伤害”。 《刑事法典》第323条的完整法律意思是:除了第334条所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蓄意造成他人受伤,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1年监禁、最高RM2,000罚款,或两者兼施。所以,掌掴同学、拳打同学或用物品攻击别人,只要有蓄意伤人的证据,都可能从“学校打架”直接升级成为刑事案件。 刑事法第34条的完整法律意思是:当数个人为了大家共同的意图一起实施一项犯罪行为,每个人都须为该行为承担责任,就像整件事是由他自己一个人完成一样。第34条本身不是一个另外处罚的罪名,也没有自己的监禁或罚款;它的作用是让一起行动的人承担共同刑事责任。因此,并不是只有真正伸手掌掴或丢拖鞋的人才可能负责,只要控方能够证明几个人拥有共同意图并一起参与,第34条就可能适用。 两名学生虽然面对第323条最高1年监禁的罪名,但他们只有13岁,所以不能直接用成年人的方式判刑。2001年儿童法令第96(1)条明确禁止未满14岁的儿童因任何罪行被判入狱,也不能因为没有缴付罚款、赔偿或费用而被送进监狱。第91(1)(h)条也只有允许法院在儿童已经年满14岁,并符合其他法律条件时,才考虑监禁。因此,这两名13岁学生面对的是儿童司法制度下的改造命令,而不是坐牢。 90小时社区服务的法律依据来自《2001年儿童法令》第91(1)(da)条及第97A条。儿童法庭确认罪行成立后,可以发出社区服务命令。第97A条规定,社区服务总时数最高为120小时,并必须在不超过6个月内完成。执行期间,儿童须接受社会福利官监督、完成法院规定的服务时数、不能再犯罪,并须遵守法院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条件。两名学生被判90小时,而且须在6个月内完成,正处于这项法定范围内。 法庭同时下令两人晚上10时至翌日清晨6时不得外出,并每两个月向有关当局报到一次。儿童法令第97A(2)(d)条允许法庭按案件情况加入其他必要条件,例如要求儿童参加辅导、互动课程或继续上学;条文使用的是包括这些条件在内,而不是只限于这些条件,因此法院可以按个案加入适当的监管要求。若儿童不遵守社区服务命令,第97B条允许监督法院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发出传票或逮捕令,并在证明违反规定后处以最高RM5,000罚款、重新处理原本罪行,或要求完成尚未做完的社区服务。 这宗案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父母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2001年儿童法令》第93(1)条规定,儿童法庭在对儿童作出第91条命令之外,必须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为孩子的良好行为签署保证书,可以有或没有保证金。法庭也可以规定父母陪同孩子定期向福利局或警局报到、参加互动课程、定期与学校老师及校长沟通,或遵守法院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两名学生的父母因此被要求签署3年行为良好保证书,并各提供RM1,000保证金。(MyLaw) 父母签了保证书也不是签完就没事。《儿童法令》第93(2)条规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不遵守保证书的条件,本身可以构成违法,罪成后可被罚款最高RM5,000,法院也可以没收有关保证金。换句话说,这宗峇株巴辖校园霸凌案传达的法律讯息很清楚:学生打人要负责,父母也必须真正监督孩子。所谓“只是同学之间玩过头”“只是掌掴一下”“只是丢拖鞋”,只要蓄意造成别人受伤,都可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MyLaw)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20-08-26) 法庭作标杆性判决 2少年霸凌同学 父母须负监督责任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走出电梯滑倒, 业主机构(MC)+管理层+清洁公司赔200千[2025]](https://www.kuekong.com/?p=38098) - 这宗吉隆坡地庭案件,讲的是一名女住户在2022年3月29日中午约12点50分,从公寓电梯走出来时,在Tower C地库一层电梯门外滑倒,右脚踝严重骨折,之后开刀、做物理治疗,还长期留下疼痛和行动受限的问题。法庭把这宗案,当成一宗很典型、也很重要的“公寓管理疏忽+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来看。 原告把责任指向三方。第一,被告一是管理机构,也就是整栋分层产业公共范围的法定拥有人。第二,被告二是受委管理大厦日常运作的物业管理公司。第三,被告三是负责清洁和维护的清洁承包商。原告对被告二和被告三主张的是疏忽责任,对被告一主张的是占有人责任,也就是 occupier’s liability。 法庭先处理最根本的问题:原告到底有没有跌倒。法官说,有,而且证据很硬。第一,有电梯内的闭路电视,清楚拍到她一开门走出去就滑倒。第二,有案发后不久的WhatsApp讯息,管理层人员自己在群组里写明,有一名女租户在Tower C地库电梯外跌倒,骨头断了,而且怀疑地面会滑,是因为清洁公司用了喷剂。 接下来,法庭再看真正的肇因。法官接受原告说法,认定造成这次电梯外滑倒事故的,就是清洁公司当天中午拿来擦电梯门和门框的3M不锈钢喷剂。证据显示,这种喷剂会在地面形成肉眼很难看见的滑层,而且清洁公司当天的确用了它,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牌。更要命的是,现场附近其他地面也被发现一样滑。 三名被告都想把部分责任推回给原告,说她可能没看路、看手机、穿拖鞋之类。法庭完全不接受。原因很直接:那层滑的物质是透明的,肉眼看不到;现场又没有任何警示。法官甚至讲到很白,就算一个正常人很专心地走出电梯,也不可能合理预见地上有这种“看不到的陷阱”。所以原告没有共同疏忽。 至于伤势,法庭接受原告当天就被送到Pantai Hospital Kuala Lumpur,之后被诊断为右脚踝内外踝骨折,并在同年4月接受手术固定。法庭也接受她说恢复过程慢又痛,之后还一直有后遗症,包括不能久站、久走、上下楼梯困难、不能久驾车,连祈祷动作也受影响。换句话说,这不是普通跌一跤,而是留下长期生活功能损失的伤害。 原告针对清洁公司提出的核心论点是:你既然接下清洁工作,就有法律上的谨慎责任,必须把工作做得对住户安全。原告也强调,电梯门框正常应使用清洁剂或醋来处理,不该用这种会留下滑层的喷剂。法庭接受这一点,还借用 Mohd Ridzwan bin Abdul Razak v Asmah bt Hj Mohd Nor [2016] 4 MLJ 282 的思路,说明政府发布的标准和指引,虽然未必本身就是法律条文,但可以用来衡量合理的谨慎标准。 清洁公司的抗辩,其实重点只有三个。第一,原告没有证明现场真的那么滑。第二,就算滑,原告也可能是自己不小心。第三,就算有责任,赔偿数额也太高。可是它并没有认真否认自己对合法住户负有谨慎责任,它真正想做的,只是把事实责任和赔偿责任尽量切掉。 法庭最后认定,清洁公司确实构成疏忽。法官引用 Ward v Tesco Stores Ltd [1976] 1 WLR 810 的原则,意思很简单:如果地面被好好处理、危险被及时处理,这类滑倒意外本来就不应发生。这里的问题很明显,清洁公司用了不适合的材料,没有马上清掉残留物,也没有放警示牌。这样一来,违责和因果关系都成立。 至于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主张是:你不是路人,你是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的人。法庭也接受这一点。管理协议写明它要负责公共范围的日常维护,而证据也显示,它平时有监督清洁公司的工作、要求提交报告和照片、也有权下指示。更重要的是,它自己的人也承认,电梯门本来应该用清洁剂或醋来清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是,现场有没有滑并没有被证明,它也没有收到住户投诉,而且真正动手做清洁的是清洁公司,不是它。它还说自己有做例行检查,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可是这些说法,全部被法官挡掉,因为法庭前面已经认定地面确实存在透明滑层,而且原告不可能靠自己发现这个危险。 法官继续借用 Ward v Tesco Stores Ltd [1976] 1 WLR 810 的思路,说明一旦原告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在正常情况下不该发生的危险事故,被告就要提出一个可信的解释,证明自己没有疏忽。物业管理公司做不到这一点。法庭认为,如果它真的有好好监督,就不会连清洁公司用了错误喷剂都不知道,也不会让一个没有警示的危险持续存在,所以它同样要负疏忽责任。 - [父亲无遗嘱去世, 孙子女能向JPN申请祖父母死亡证书?](https://www.kuekong.com/?p=38604) - 问: 父亲上个月在家中倒下,送到医院后没有救回来。他没有留下遗嘱,银行户口被暂停操作,汽车贷款、房屋贷款和信用卡账单继续寄来。母亲没有收入,弟弟还在读书,妹妹每天问学费怎么办。办完丧事后,我以为只要拿父亲的死亡证书,就能到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把银行的钱拿出来还债和养家。 律师检查文件时,却问我祖父和祖母是否在父亲之前去世,还要求我们提供两人的死亡证书。祖父母已经去世二十多年,当年的住家发生水灾,文件全没了。亲戚说他们没有副本,叔叔又说父亲的遗产与他无关,不肯帮忙。我只剩自己的出生证书和父亲的死亡证书,连父亲的出生证书也找不到。祖父的姓名在旧文件使用方言拼音,身份证号码也没有人记得。 我到JPN柜台询问,工作人员叫我先证明自己与祖父母的关系。家里的人却开始指责我拖着不处理遗产,还有人说我想独吞父亲的钱。银行已经发出拖欠通知,母亲担心房屋被拍卖,弟妹又等着生活费。我只是父亲的女儿,也还没有成为遗产管理人。请问我能不能亲自向JPN申请祖父母的死亡登记摘录?只证明我是父亲的女儿够不够?没有这些死亡证书,我还能不能申请父亲的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Question: My father collapsed at home last month and died after he was taken to hospital. He left no Will. His bank accounts were frozen, while the housing loan, car instalments and credit card bills continued to arrive. My mother has no income, my younger brother is still studying, - [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https://www.kuekong.com/?p=3880) - 买二手房,可以先签 Booking Form、先付订金,以后才找律师吗? 买家最正确的次序,是先决定要买,再立即委任自己的律师审核 Booking Form、Offer to Purchase 或 Letter of Offer,然后才签名和付款。原因很简单:Booking Form 不一定只是“订房纸”。根据 Contracts Act 1950 [Act 136], Section 10,只要双方有订约能力、自由同意、合法 consideration、合法目的,而且协议没有被法律宣告无效,就可以构成 contract。2026 年上诉庭在 Chia Seong Pow v Alexma Corporation Sdn Bhd [2026] 5 CLJ 185; [2026] CLJU 515 更明确说明,即使正式 SPA 尚未签署,只要双方已经对当事人、产业和价格等核心条件达成一致,并且客观证据显示双方已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合同仍然可以成立。该案买家在“合同已经成立”这一点胜诉,但产业后来已经卖给第三者,specific performance 已经无法实际取得,最终只能追究 damages。最重要的教训不是“Booking Form 一定 binding”,而是千万不要以为“SPA 没签,我随时可以走”。 Booking Form 最危险的地方,是很多买家签的时候根本没有认真谈条件。 价格 RM800,000、RM1 million - [破产5年就能自动解除?](https://www.kuekong.com/?p=21356) - 马来西亚破产5年就自动解除吗?欠几十万、几百万能脱穷吗?2026解除破产条件、本金与利息完整法律解析 破产满5年,就一定可以解除破产吗?答案:不可以这样理解。 《Insolvency Act 1967 [Act 360]》(1967年无力偿债法令)第33A(1)条及第33A(2)条写得很清楚:马来西亚破产总监(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DGI)在Bankruptcy Order满5年后,才可以行使酌情权发出Certificate of Discharge。法律用的是“may, in his discretion”,不是“shall”。所以,5年只是进入这条解除路线的最低时间门槛,不是5年一到,破产身份自动消失。现在最应该做的,不是继续等时间,而是立即查清Bankruptcy Order日期、Statement of Affairs日期、DGI档案、付款记录、Proof of Debt、资产和过去是否完整履行破产人的法定义务。官方2024重印本显示,现行核心法令的最新修订为 Insolvency (Amendment) Act 2023 [Act A1695],于2023年10月6日生效。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观念:现在法律已经不只是“等5年”。第33条允许破产人在被判破产后任何时间向法院申请Discharge,法院会审查DGI关于破产人conduct and affairs的报告,并可以批准absolute discharge、拒绝、延迟生效或附加未来收入及财产条件;第33A条是DGI在至少5年后发Certificate of Discharge;2023年修订后的 第33C条则设立Automatic Discharge,关键期限是从破产人提交 第16(1)条 Statement of Affairs 当日起计算3年,而且必须支付DGI按照实际经济能力确定的款额并履行 第38(1)(b)条的财务申报责任。至于债务已全部清偿,或本来就不应被判破产,则属于 第105条Annulment,而不是普通Discharge。四条路不能混为一谈。 欠多少钱才有机会解除破产?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数字。 RM100,000是 第5(1)(a)条下债权人提出bankruptcy petition的债务门槛,不是解除破产的门槛。第33条、第33A条及第33C条都没有规定“欠少过RM200,000才可以解除”,也没有规定“欠RM500,000、RM1 million或RM5 million以上就终身不能解除”。因此,网上旧资料所谓“40岁以下、欠债少过RM200,000才符合资格”,绝对不能当成今天的法定条件。债务数额会影响DGI及法院评估,但它不是一把自动决定输赢的尺。 欠几百万,能不能无条件脱离穷籍?不能把法律说成“无条件”。 大额债务不是自动拒绝Discharge的理由,但破产人必须解释债务怎样产生、钱去了哪里、有什么资产、有没有转让资产、目前收入多少、为什么只能支付某个数额,以及多年期间有没有真正合作。尤其 第33C(2)条明确要求DGI在确定应付款额时考虑破产人的现有及预期收入、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家庭合理开销、可变现财产以及provable debts总额。换句话说,法律承认“没有能力还完”与“有能力却不还、隐藏资产或故意逃债”是两回事。 “不还50%就不能解除破产”也是错误的笼统说法。 50%不是所有Discharge的统一门槛。按照 第33(4)条,如果法院认定破产人涉及该条指定的破产罪行或 - [如何断绝亲属关系?](https://www.kuekong.com/?p=4318) - 马来西亚家人欠阿窿怎么办?登报断绝亲属关系有法律效力吗?家人债务、担保与阿窿骚扰法律后果 登报“断绝关系”,法律上真的有用吗? 我跟父母、孩子、兄弟姐妹闹翻,或者家人欠阿窿,我登报声明“从此断绝关系,他的债务和事情与我无关”,可以吗?答案很直接:可以登,但这张声明没有“断绝血缘关系”或自动免除法律责任的效力。马来西亚没有一套让成年人靠报纸声明,就把父母、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及所有法律后果一笔勾销的制度。真正决定你有没有责任的,不是你有没有登报,而是你有没有借钱、共同借款、担保、抵押产业、签文件、授权家人代表你,或者后来承认及承担有关责任。夫妻关系也不能靠登报结束;对受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 管辖的非穆斯林婚姻,婚姻关系必须依法解除。 所以,家人欠 RM100,000,不代表债主可以因为你是他的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女或兄弟姐妹,就向你追 RM100,000。法律看的是 obligation,不是 blood relationship。你没有成为 borrower、co-borrower、surety、guarantor,没有拿自己的产业作 security,也没有签署承担债务的文件,债主不能仅凭亲属关系把债务转给你。不过,绝对不要为了安抚债主随口说“他不还我来还”。Contracts Act 1950 [Act 136] Section 79 明文承认 guarantee 可以是 oral 或 written,而 Section 81 规定 surety 的责任原则上与 principal debtor 同等。真正改变结论的事实,就是你说了什么、签了什么、债主是否基于你的承诺继续放款,以及有关保证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如果你已经给了 continuing guarantee,Section 83 允许你以通知方式终止未来交易的保证,但已经发生的责任不会因此消失。 与其登报“断绝关系”,不如真正切断法律风险 登报不是完全没有用途,但用途必须说准确。如果家人以前获准用你的名字、公司、地址、账户或身份跟第三方办事,真正有效的是撤销 authority,并直接通知已经与你有交易关系的银行、供应商、债主及相关人士。Contracts Act 1950 [Act 136] Sections 154、159及161 处理代理权终止及通知问题;尤其 - [破产后EPF会被没收吗?](https://www.kuekong.com/?p=38755) - 破产后,EPF会不会被破产局没收? 答案必须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钱还留在公积金局账户内时,马来西亚破产局不能拿走。第二,钱一旦从EPF提出并进入银行户口、现金或其他资产,原有的EPF特别保护便结束,该笔钱会成为破产期间取得的财产,必须向破产局申报。破产局可要求把不属于本人及家人必要生活费的余额交入破产产业,但不是在提款当天自动没收每一分钱。 钱没有提出,破产局可以直接向EPF拿吗? 不可以。《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令》第51(1)条(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ct 1991, section 51(1)) 明文规定,会员EPF账户内“standing to the credit”的存款,不得转让、扣押、查封或用来偿还任何债务,破产财产管理人也不得对该笔钱提出权利。换句话说,即使已经被判破产,Akaun Persaraan、Akaun Sejahtera、Akaun Fleksibel、Account 55或Akaun Emas内尚未提出的钱,仍受法律保护。普通银行、判决债权人及破产局都不能仅因为欠债而直接要求EPF付款。反洗钱法庭充公令等特别法定例外另当别论。 EPF一提出,是不是马上全部被没收? 不是自动全部没收,但不能再声称该笔钱受EPF法令保护。《1967年破产法令》第48(1)(b)(i)条(Insolvency Act 1967, section 48(1)(b)(i)) 规定,破产开始时属于破产人士的财产,以及他在解除破产前取得的财产,均纳入破产产业。EPF提款进入银行后,已经不再是“standing to the credit of a member of the Fund”,而是破产人士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破产局有权审核其用途,并要求把扣除本人及家人必要生活费后的余额交给破产局。 可以静静提款,不通知破产局吗? 不可以。《1967年破产法令》第38(1)(ba)条 规定,破产人士收到超过RM500而又不属于平常收入的钱、财产或收益,必须立即向破产局报告,并在破产局要求时把该笔款项交出。EPF一次性提款、特别提款或退休提款都不是普通月薪。因此,只要超过RM500,就必须立即申报。违反第38条可被视为藐视法庭。隐瞒提款也会破坏破产人士的合作记录,并影响 第33C条 的三年自动解除破产资格,自动解除更可被延迟最多两年。 把EPF分成很多次慢慢提出,就不必申报吗? 仍然必须申报。把RM30,000分成十次提出,不会把它变成“无需申报的钱”。每次超过RM500而不属于正常收入的提款,均触发立即申报义务;全部提款也必须列入每六个月提交的收入及支出账目。《1967年破产法令》第38(1)(b)条 要求破产人士每六个月申报所有进入自己手中的金钱和财产,并交出没有用于本人及家人必要生活费的部分。因此,“少量慢慢提”“先转给家人”“先放进电子钱包”都不能合法避开申报。 没有银行户口,怎样接收EPF提款? 正确做法是先向管理案件的马来西亚破产局分行申请书面批准,开设或重新启用个人储蓄户口。破产人士不能自行开新户口,也不能擅自恢复旧户口。申请应附上身份证、破产案件号码、最新EPF结单、拟提款数额、提款理由、六个月收入与支出表、租金、医药费、家庭开销等证明。破产局现行的 第85(4)条EPF提款文件清单 明确说明,EPF提款申请只会在款项存入银行户口的情况下获得处理。EPF的提款指引也要求使用会员本人的有效个人银行户口,不应使用公司、朋友、子女或配偶的户口代收。 破产局会不会每天监督银行户口?需要每月交bank statement吗? 法令没有规定每一名破产人士必须每月自动提交银行结单,也没有规定破产局实时查看每一笔交易。但是,破产人士必须每六个月提交收入与支出账目,并在被要求时提交银行结单、EPF结单及开销证明;超过RM500的非正常收入则必须立即申报。根据 《破产总监指令第2/2025号》〔Arahan Ketua Pengarah Insolvensi Bil. - [法拉利车主隐瞒关键事,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CA](https://www.kuekong.com/?p=37429) - 马来西亚上诉庭近日作出重要裁决,确认在保险索赔过程中,如投保人隐瞒关键事实,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 本案涉及一辆法拉利跑车及其持有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争议。争议金额高达150万令吉。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投保公司违反保险合同中的诚信披露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撤回原先提出的和解方案,并全面拒绝赔偿。 案情背景: 法拉利跑车持有公司于2018年8月购入涉案法拉利; 该车辆以179万令吉保险价值投保; 2018年10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 跑车持有公司声称,驾驶人为避让前方车辆,车辆失控驶入反方向车道,与一辆本田轿车相撞。然而,事故现场闭路电视(CCTV)录像随后显示,法拉利在发生碰撞前,已逆向行驶相当长的一段距离。该关键事实并未在索赔阶段披露。 保险公司原于2019年2月提出一项有条件和解方案,金额为150万令吉。但在取得大道管理公司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后,发现索赔陈述与客观证据存在重大出入。保险公司因此撤回原有赔偿方案;也拒绝作出任何赔偿。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法官在在判决中指出, 保险合同属于“最高诚信合同”(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法庭也强调: 投保人必须全面、诚实、透明披露所有“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 若有关事实会影响保险公司对风险或责任的评估,即属重要事实; 隐瞒或虚假陈述足以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庭也认为,车辆逆向行驶属于核心关键事实。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驾驶人过失程度及主观行为的判断。另外,跑车持有公司在索赔阶段未披露该事实,构成违反诚信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依法有权撤回和解提议,并拒绝全部赔偿。 本案再次提醒市场,保险合同不是普通商业合同,而是高度依赖诚信的法律关系。一旦诚信基础受损,整个索赔权利可能随之瓦解。 资料来源 (东方 - 09.02.2026 ):跑车投保主及司机违反诚信原则 上诉庭判保险公司可拒赔15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上诉庭裁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150万令吉赔偿。解析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及保险理赔争议风险 - [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法拉利车胜诉获赔150万 HC](https://www.kuekong.com/?p=28748) - 一名法拉利车主在几年前遇车祸后一度获保险公司允赔偿,但后来却又遭该公司指因司机醉驾肇祸为由而撤消赔偿,事主较后起诉保险公司,起诉方如今获高庭批准向保险公司索赔150万令吉。 事主在2018年10月5日与另一辆轿车相撞,导致法拉利严重受损。他指出,事发时一辆车子不知何故突然从左侧转入其车道,他曾试图避免发生碰撞,但车子已失去控制,继而撞上上迎面而来的车辆。过后,他也曾设法把车子开向正确的车道时,则与另一辆车子相撞。 他随后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保险索赔,该保险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批准150万令吉的赔偿。两个月后,该保险公司取消赔偿,理由说事主当时酒驾,车祸几天后才向警方报案,但李冠东表示自己是在病假中,才无法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指他在索赔表格中歪曲车祸事故的性质,称这是欺诈性索赔,构成违约。事主随后提出诉讼。 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都批准了事主的申请。法庭裁定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以拒绝赔偿。 根据交警提供的证据,否决了司机酒驾的说法。警方也没有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令第42条,调查或在法庭上指控事主鲁莽或危险驾驶。 法庭在在全面考虑证据后认为,既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主动隐瞒”或“故意隐瞒”事实,以否定保险索赔。保险公司的查官员在审讯期间供证时说,拖车司机称在意外现场的事主看似喝醉了。“而证人坦率地承认,他无法对该司机的其他细节进行供证。 显然,这是明显不能接受的证据。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法拉利车祸赔偿被撤销 车主获批向保险公司索赔15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 [323 & 352 PC: 男教师掌掴学生+扯头发+抛椅子, 罚款RM4900](https://www.kuekong.com/?p=34520) - 一名国中男教师在课室内掌掴学生,还向学生抛掷椅子、拉扯头发及塞纸团入口,认罪后被判罚款4900令吉。 法庭判处被告罚款4900令吉,否则以监禁13个月取代。 被告被控掌掴3名14岁学生,同时抛掷椅子。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另外,被告于在同所国中另一间课室内,对一名14岁学生施以暴力行为,包括猛打该学生后脑、拉扯头发及用纸团塞入对方嘴里。 其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52条文(暴力伤人),罪成可判监禁最高3个月或罚款1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中国报– 10-02-2024): 掌掴学生 扯头发 抛椅子 男教师认罪 罚RM4900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 [装修公司未按期限完工 ,顾客可合法终止合同](https://www.kuekong.com/?p=36724) - 一名男子于2021年,遭家居装修业承包商指控拖欠20万令吉装修费后,如今获仲裁庭裁定是建筑公司没按期限完工,因此原告是合法的终止与该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实际上原告已超额支付该公司多达3万2575令吉70仙的装修费。 是于2021年1月16日,遭被告在其住所拍摄视频指控他拖欠上述装修费后,在同年6月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对方诽谤,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有关建筑公司提交仲裁通知书,把该公司列为答辩人。 根据案情,员工是于2020年7月22日,与上述公司的一名代表签署建筑工程合同,装修公司同意为原告位于雪州安邦一间三层楼的洋房进行装修工程。双方原定同意装修工程的完工日期是2020年12月15日,但装修公司指从中国引进的建筑材料,因当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而延误运抵大马后,令他们无法如期完工。 这份协议的完工日期并未失效,装修公司本应按照上述日期完工,但原告之后出于好意,同意给予装修公司宽限,把完工日期延长至2021年1月15日。 然而装修公司依然无法如期完工后,仲裁庭指原告终止与该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合法的行为。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3. 10.2025):仲裁庭裁定 装修未按期限完工 拿督合法终止合同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立遗嘱的费用](https://www.kuekong.com/?p=20465) - 缮写遗嘱的费用 普通遗嘱 RM1000+sst 10个产业/以下 中级遗嘱 RM2,000+sst 11-20产业 高级遗嘱 RM3,000.+sst 21-30 产业 其他附加费用 常见问题 遗属内容可以被修改吗? 遗嘱是在立遗嘱者离世时才会生效的,因此只要立遗属者还健在,就有权可修改遗嘱内容。修改遗嘱和立遗嘱的时候一样,必须是在清醒的状态下进行,避免日后遗属被挑战。 问:屋子联名也可以立遗属吗? 正常的情况,联名屋子被认为是一人一半,两人可以设立遗嘱分配自己的一半。 我之前已经立过一份遗嘱。最近,我立好了另份一遗嘱。如果在我去世后,哪份遗嘱会有效? 最新那份遗属会有效。根据1959年遗嘱法令第14条,作废遗嘱有数个方法,如在新的遗嘱里,清楚注明之前所有立过的遗嘱无效,或把旧遗嘱完全销毁,以免被有心人士用作日后争议。 我可以在遗嘱里立替代受益人吗? 如果要在遗嘱里注明若第一受益人过世,第二受益人将成为替代受益人的条款时,我们将会在每个产业添加RM50的收费。 遗嘱里的Trustee是谁? 遗嘱信托指的是立遗嘱人通过委任所信任的信托人(Trustee)去分配本身的遗产。最常见的用法如下:Trustee托管住宅财产,以便受抚养人可以在房屋中居住,直到他们经济独立或成年为止;Trustee每个月把一笔费用费支付给受抚养人。比如您可以委托律师楼为Trustee,律师楼每个月会发放指定的费用给您未成年的孩子;Trustee将以信托形式托管此资产,直到每位孩子都达到成年人的年龄为止 我的孩子在什么年龄才会继承我的财产? 孩子未满十八岁是不能继承遗产的。您需要通过遗嘱委任 GUARDIAN(监护人)与 TRUSTEE (托管人)。监护人是看管,看护,养育未成年孩童,就好像身为养父,养母。托管人是看管遗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分配教养费,学费,等等与未成年受益人相关的金钱事物。孩子 18岁就可以合法地掌管财产。如果你想子女较后继承,就应在你的遗嘱中清楚指明到达何年龄他们才继承。 可以委任律师为遗产执行人吗? 你可以委任律师为遗产执行人。我们律师的委任费是RM 100。当需要律师执行遗产执行人的职责时,律师的执行费用是RM3000或者遗产总额的1% (视何者为高)。 Workflow Optimization is a cross platform message optimization app for all devices. Contact Us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 [2名中学生掌掴同学,被判守行一年](https://www.kuekong.com/?p=36516) - 两名13岁的中一男学生,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约11时,在加影一家购物商场与一名同龄同学发生纠纷。警方调查发现,事情起因与同学之间对受害者说话及相处方式不满有关。受害者遭掌掴后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证实他的脸部受到轻伤。两名少年之后被控,并在法庭上认罪。 两人面对的控罪是,是1955年轻微罪行法第14条,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共同解读。 2025年9月18日,法庭在查看社会福利局的品行报告后,判两人签署一年良好行为保证书,也就是守行一年,而且无需担保金。法庭认为两人的品行报告令人满意,也还有改过的机会。 1955年轻微罪行法第14条完整法律意思是:任何人使用淫秽、威胁、辱骂或侮辱性的言语,或以威胁、侮辱的方式行事,或张贴、展示带有淫秽、威胁、辱骂或侮辱内容的文字或图画,而目的是挑起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或者其行为很可能造成社会安宁被破坏,就属于违法。一旦罪成,最高可罚款RM100。两名学生的控状指他们在公共场所共同掌掴同学,并以有关行为扰乱安宁,因此援引这一条文。 由于两名被告只有13岁,所以法庭处理他们时还必须遵守2001年儿童法令。该法令第91(1)(b)条规定,如果儿童法庭确认罪行已经成立,可以让儿童在签署良好行为保证书(bond to be of good behaviour),并遵守法庭规定条件后获释。 守行一年的意思是,两人在一年期间必须保持良好行为,并遵守法庭规定的条件,不能再做出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儿童法令》第91条还特别规定, 这宗案件最值得家长和学生注意的是:掌掴同学、围殴同学、校园霸凌、拍视频起哄,都可能从学校纪律问题变成警方和法庭案件。13岁并不代表一定没有刑事责任。《刑事法典》第82条只有规定10岁以下儿童的行为不构成罪行;第83条则特别处理10岁以上但未满12岁、心智成熟程度不足的儿童。13岁的少年已经不属于这两个年龄豁免范围,不过法院处理未成年人时仍须依《儿童法令》采取适合其年龄和改过需要的命令。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8.2025)2中学生掌掴同学 被判守行一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14岁男生校园被断裂球拍击中失明,校方判赔约45万!](https://www.kuekong.com/?p=38793) - 一场普通的学校体育课,竟改变一名学生的一生。2019年9月17日,当时14岁的男学生在昔加末三合港国中(SMK Chaah)上体育与健康教育课。课堂活动结束后,他拿了学校提供的羽球拍,与同学打羽球。没想到羽球拍的金属杆突然从握柄脱落,高速飞出,直接击中他的左眼及头部。 这一击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包括左眼穿透性重伤、头骨骨折和急性脑出血,并留下永久性的视力及神经功能障碍。《中国报》进一步报道,他的左眼永久失明,并出现右半身瘫痪。如今他已经21岁,原本一次看似普通的校园羽球活动,却让他面对终身残疾。 3. 他当年还是未成年人,因此由父亲作为诉讼代表提出民事索赔。被告共有4方,包括负责活动的老师、校长、教育总监,以及马来西亚政府。麻坡高庭裁定,学生当时仍处于老师直接照顾、监管和控制之下,但校方没有提供足够、合理和有效的监督,因此4名答辩方须承担100%的法律责任。 法庭最终判学生获得RM400,000普通赔偿,用来补偿身体伤痛、永久残疾及未来生活受到的影响;另外获得RM12,809特别赔偿,以及RM40,000诉讼费,总额达到RM452,809。法庭认为 这不是单纯“球拍自己断掉,所以没人负责”的意外案。法律重点是:学校既然把学生放在自己的照顾和监管范围内,就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学生安全。 简单说,法律上老师和学校对学生负有合理照顾责任,没有做好监管造成学生严重受伤,就可能须赔偿。 马来西亚政府为什么也要赔?关键法律之一是《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5条。条文完整意思是:在该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公务员作出的错误行为、疏忽或失职,政府须以私人雇主须为其代理人行为负责的相同方式和程度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10-07-26) 被断裂球拍击中 少年左眼失明半身瘫痪 政府须赔逾4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顾客给1星差评, 店家索赔60万, 真实消费意见不是诽谤[泰国]](https://www.kuekong.com/?p=38682) - 一名顾客在泰国普吉岛一家知名蛋糕店消费后,留下1星网络评价,并写下“蛋糕不好吃、价格太高”等个人感受。蛋糕店没有选择公开解释或与顾客沟通,反而把顾客告上法庭,索赔高达500万泰铢,约RM610,000。法院驳回蛋糕店的诉讼。顾客不需要支付500万泰铢赔偿,蛋糕店还须承担约100,000泰铢的法院费用,有关费用也被法院下令没收。负责顾客案件的律师表示,法院认为有关内容属于消费者针对真实消费经历作出的善意评论。 泰国《民商法典》第420条是:一个人若故意或因疏忽,以违法方式伤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任何权利,就属于民事侵权,并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423条文是:任何人若把不真实的内容当成事实说出或传播,并因此损害他人的名誉、信用、收入或事业发展,就必须赔偿有关损失;即使发布者不知道内容不真实,只要他在当时理应知道,也可能需要负责。不过,如果发布者确实不知道内容不真实,而且发布者或接收消息的人对有关事项拥有合法利益,则不一定需要赔偿。 如果同类事件发生在马来西亚,民事诽谤主要受《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Act 286)和普通法原则管制。该法令第9条的完整意思是:当被投诉的内容同时包含事实陈述和个人意见时,即使被告无法证明每一项事实,只要已经证明的事实足以支持有关意见,而且该意见属于公平评论,公平评论抗辩不会因此自动失败。 一星评价并不自动等于诽谤,商家也不能只因为评价难听,就一定能够成功索赔。消费者应把“事实”和“感受”写清楚,例如“我当天等了45分钟”属于可以查证的事实,“我觉得蛋糕太甜”则属于个人口味。诚实评论、真实经历和公平意见受到法律保护;虚假指控、恶意造谣和无法证明的严重指责,才可能让发布者面对律师信、民事索赔甚至刑事调查。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9.07.2026):留1星差评遭索赔61万 法院驳回蛋糕店诉讼 网民: 消费者赢了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课室风扇坠落伤女学生,政府需赔偿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37862) - 霹雳州司南马推事庭近日针对一宗涉及校园设施安全的民事索赔案作出裁决,认定包括马来西亚政府、教育总监及小学校长在内的五名答辩人,在履行校园设施安全维护义务上存在法律疏忽。法庭谕令上述答辩方须共同向一名在事故中受伤的二年级女学生赔偿六千令吉。此判决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迟来的公道,也对公共机构在基础设施维护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限。 该宗事故发生于2022年10月。当时,一部安装于教室内、处于运行状态的天花板风扇突然脱落,击中了年仅八岁的原告。事故造成该学生左手食指骨折及胸部软组织受创,现场另有三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惊吓与轻伤。受害者家属于2024年入禀法庭,指控教育部门及校方未能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 承审在判词中阐明,天花板风扇属于依赖机械结构与持续维护的重型设备,其因零件磨损或安装不当而导致的坠落风险,在法律上属于“可合理预见”的风险。法庭特别指出,校方仅依赖教师以“看与听”的方式(即仅在出现异响时才通报)进行日常检查,这种缺乏专业标准的维护模式显然不足以履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职责。 在证据链方面,答辩方虽然坚称已进行定期维修,但却无法在庭审过程中提呈任何书面的定期维修记录,亦未能提交由公共工程局(JKR)撰写的事故分析报告。法庭对此认为,答辩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已采取了预防意外发生的合理措施。基于医疗证据确凿,证实女童伤势与风扇坠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庭判定答辩方必须承担全额疏忽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尽管原告方寻求了特别及惩罚性赔偿,但法庭在评估了女童的康复情况后认为,六千令吉的普通赔偿已足以弥补其经历的疼痛与苦楚。此案警示所有教育机构,行政管理中的“被动维护”模式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校园安全并非儿戏,任何流于形式的检查,最终都可能转化为沉重的法律代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03.2026):政府等5造须承担疏忽责任 课室风扇砸女童 赔6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 [辞职通知 Notice of Termination](https://www.kuekong.com/?p=13583) - 马来西亚辞职通知期完整法律指南:Notice Period、欠薪、EPF、SOCSO、Commission,可以立即辞职吗? 辞职到底要给多久通知? 很多员工以为《Employment Act 1955》写4、6、8周,所以合约写3个月也只需做8周。这是错的。辞职先看书面 employment contract。Employment Act 的4、6、8周,是没有书面 notice provision 时才补上。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 SECTIONS 12 AND 13 Section 12(2)规定,雇主和员工的通知长度必须相同;合约有书面通知期,就依合约。没有书面条款,服务少过2年是4周,2年至少过5年是6周,5年或以上是8周。Section 12(4)规定通知必须书面发出,而且发出当天已经计算在 notice period 内。 所以,合约写3个月,员工普通辞职就是3个月;合约明确写2周,普通辞职就是2周。4、6、8周不是所有辞职案件的强制最低标准。真正不同的是 Section 12(3):若雇主因为停业、关闭工作地点、工作减少、特定 transfer 或 business ownership change 而终止员工,即使合约写得更短,员工仍享有最低4、6或8周通知。 老板接受辞职,却叫你提早走,要不要赔? 要先分清三种情况。第一,老板叫你不用再上班,但工资、福利和 employment status 继续至原定最后一天,这是 paid release,员工没有损失剩余通知期。第二,员工自己要求早走,双方同意新的最后一天,属于 mutual waiver,员工不能再自动追讨余下 notice pay。第三,员工愿意做到原定最后一天,但老板单方面把 termination date 提前,Section 13(1)要求终止的一方支付相等于剩余通知期 wages 的 - [诽谤: 代理被终止, 遭连续公开指控, 法院不能强制对方道歉?[2026]](https://www.kuekong.com/?p=38459) - 案情人物与纠纷 本案涉及两名网络保健品公司创办人、他们经营的公司,以及一名前总代理。公司主要通过Instagram和代理团队销售减肥及保健产品,在全国约有1,500名代理。前总代理在公司地位很高,管理超过400名销售人员,收入主要来自团队销售佣金和表现奖金。 公司要求总代理遵守独立承包协议、内部政策和营运规则,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总代理不得同时经营其他线上生意。公司解释,这项限制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也确保高级代理专心推广公司的品牌和产品。 2021年,公司接获投诉,指前总代理和男友涉及另一个销售消毒产品的网络生意。与此同时,公司也发现她曾联系一名已与公司终止关系的争议网红,请对方推广公司产品。有关帖文在网上停留超过30分钟,直到公司创办人亲自要求网红删除。 双方关系破裂 前总代理随后要求与两名创办人见面解释,会议从晚上持续至隔天早上。公司声称,她在会议上承认涉及另一项生意和网红推广事件,也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甚至接受公司终止她的总代理资格。 不过,她后来通过信息改变立场,表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哪项规则。公司认为她没有悔意,于是终止她的总代理资格。双方之后因工作交接、群组管理及代理人员去留问题继续争执,关系迅速恶化。 原告的主张 在她离开公司后,两名创办人和公司于八天内,通过WeChat群组、Zoom会议和Instagram先后发布七则声明。前总代理起诉诽谤,指这些声明不只是说明她被终止资格,而是把她说成骗子、操控型领导、没有商业道德、煽动代理离开公司,并企图骗取领导奖金的人。 她主张,这些言论将严重商业指控当成已经证实的事实,并逐步升级为人格攻击。尤其最后一则声明使用非常尖锐的字眼,令其他代理认为她不诚实、不可信,甚至不值得在商业圈与她合作。她因此要求赔偿、道歉及其他适当救济。 被告的抗辩与反诉 创办人和公司没有在上诉阶段认真否认声明具有诽谤含义,但主张内容基本真实。他们依赖她在长时间会议中的承认,认为她确实涉及另一项网络生意,也违反公司对争议网红所发出的明确指示。 他们也说,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向代理解释高级领导被终止资格的原因,而代理有权知道影响团队信任、纪律和商业利益的事情。他们进一步称,部分内容只是对公司内部事件作出评论。公司另反诉要求她退还RM217,936.68表现奖金,并交出两个社交媒体户口。 法庭的分析 上诉庭认为,公司确实有合理需要向内部代理解释为何终止一名高级领导,但这种沟通必须限于必要事实。声明一旦加入与终止决定无关的羞辱、夸大和恶意人格攻击,就会超出合理范围。法院认为第七则声明特别过火,已经从内部说明变成对个人名誉的全面攻击。 法院也认为,前总代理所谓的承认后来已被撤回,而公司没有独立证据证明她企图诈骗奖金、策划破坏公司或故意拖垮其他品牌。有关言论被写成肯定事实,并非普通意见,而且只是内部商业纠纷,不属于真正的公共利益课题。因此,真实抗辩、有条件特权和公正评论全部失败。 最终判决 上诉庭维持七则声明构成诽谤的裁定,但认为高庭无权强迫被告道歉,因为真正的道歉必须出于自愿。七则声明属于短时间内围绕同一事件的持续攻击,不应机械式逐项累加赔偿。法院把RM600,000赔偿降至RM100,000,由三名上诉人共同及各别承担;公司反诉维持被驳回,前总代理须支付RM50,000上诉堂费。 法律问题每拖一天,你会失去关键证据、最佳时机和谈判筹码!立即付费咨询 Wilson Kuek 律师及其专业团队,让我们为你分析风险、制定策略并掌控局面;如需律师正式处理案件,请果断委任我们,全力捍卫你的合法权益: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 The Parties and the Dispute The case involved two founders of an online health-supplement business, their company, and a former General Agent. The company - [发展商迟交屋,可以要求赔偿吗?](https://www.kuekong.com/?p=3403) - 问: 发展商超过了期限还没有交钥匙,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和执照)法规第11条文,所有直接向发商购买房屋的买家需要签署法规所述的标准房屋买卖合约 。 联邦法院法最新案例显示,房证部再无权延长交屋期的期限,更多资讯请点击房屋管制处无权延长交屋期的期限的贴文。 如果所购买的建设中的新房屋是地房屋,根据标准合约附表G第24条款, 在买卖合约执行日的24个月内,发展商必须交房屋给买家。 假设所购买的建设中的新房屋是共管公寓,那么根据标准合约附表H第25条款,发展商需要在买卖合约执行日的36个月内交房屋给买家。 如果在上述所阐明的期限内,发展商不能预期的交房屋给买家,那么,买家需要在发展商移交新房屋锁匙给买家后,先计算延迟交房屋的天数,之后再向发展商呈交延迟移交房屋的索偿申请信件。 根据标准合约所阐明的延迟移交房屋的索赔,其计算方式如下: (10%的房屋买卖价钱 x 延迟交房屋的天数)/ 365天 = 如果在买家呈交了信件之后,发展商在迟交房屋的索赔事件上有异议,买家可以入禀房屋仲裁庭 (Tribunal for Homebuyer Claims) 来寻求索赔,争取本身的权益。 相关入禀表格能在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官方网页 (http://www.kpkt.gov.my/index.php/pages/view/326)下载。 切记,如果需要透过房屋仲裁庭来审讯此事,买家需要在完工以及落成准证 (CCC) 的发行日期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如何通过房屋仲裁庭来寻求索赔? 索赔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给仲裁庭:填妥的表格、索赔书(Statementof Claim)、买卖协议(SPA)、发展商所提供的移交空屋锁匙(Delivery of VacantPossession)信件、10令吉建档费用。 呈交文件后,仲裁庭将在1个月半至2个月时间内,通知索赔人听审的日期,也会给予后者两份Form1。 索赔人必须在少过14天时间内,将其中一份表格1交给相关的发展商。 发展商若有意提出反诉或辩护,则可以在接获索赔人的表格1之后的14天内,呈交表格2(4份)和10令吉费用给仲裁庭。之后,索赔人同样也可透过呈交表格3和另10令吉费用,对发展商反诉提出辩护。 更多程序请游览官网。其他相关咨询可以点击房屋仲裁庭的文章。 参考: 1. 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和执照)法规(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89) (a) 原版:https://www.hba.org.my/laws/housing_reg/1989/PU(A)%2058-1989.htm; (b) 2015年修订版 : http://www.federalgazette.agc.gov.my/outputp/pua_20150601_P%20U%20%20(A)%20106_PERATURAN-PERATURAN%20PEMAJUAN%20PERUMAHAN%20(KAWALAN%20DAN%20PELESENAN)(PINDAAN).pdf 2. 上诉发庭的2018年裁决 http://judgments.my/assets/uploads/[2018]-MYCA-175_10279.pdf 3. 索赔表格 - [我要换姓换名 [2022] MLJU 3320](https://www.kuekong.com/?p=30046) - 原告的母亲和父亲在他4岁时离婚。从那时起原告一直与他的母亲共同生活。他的母亲之后也改嫁另一男子,父亲和他也在2010年起失去联系。这意味着原告和父亲之间只有血缘和姓氏的联系。 另一方面,原告从继父那里获得了爱和关怀,继父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他。原告选择放弃了亲生父亲的姓氏,拒绝继承任何来自父亲的财产。 原告也打算将继父的姓氏作为他的姓氏。然而JPN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庭批准他更改姓氏的申请。 JPN表示,根据1957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13A条的规定,出生证书注册的姓氏应该是属于亲生父亲的姓氏,因此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然而法庭指出,原告并未申请更改他的出生证明书(报生纸)的个人资料。因此,1957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13A条文或其中的任何其他条文在此案中均不相关。1957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涉及出生或死亡的登记,而不涉及公民的身份证。 公民的身份证由1959年国民登记法管理。如果一名公民希望注册他的姓名变更,必须在1959年国家登记法第6条文下做出提出申请。 目前在在当前案件中,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原告在他的身份证上寻求更改姓名。JPN不能阻止原告这样做。除非更改姓名有违反法律条文,不然JPN的工作纯粹是行政性质,原告只需要呈交指定的表格,JPN就必须执行所请求的姓名更改。 法庭批准了原告的申请。 Introduction The plaintiff filed this originating summons seeking a declaration that his name in his identity card be changed from Lai AA to Ser AA and a consequential order that the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gives effect to the order once it is made. I allowed the originating summons. - [未满18岁者改教,需获得双亲的同意](https://www.kuekong.com/?p=30882) - 上诉庭宣判,斯兰行政条例第117(b)条文阐明未满18岁的非穆斯林,可在父母亲或监护人其中一方同意下,改信伊斯兰州的玻璃市2006年伊斯兰形政,已经违反联邦宪法。 上诉庭是就华印混血母亲罗秀虹挑战3名未成年孩子遭父亲单方面改教的决定是违法一案,作出裁决时,这么说。 联邦法庭已于2018年,在印裔妇女英德拉甘蒂挑战3名孩子被前夫单方面改教的案件中,裁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改信其他宗教前,需获得双亲的同意。 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款,凡未满18岁者的宗教信仰,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决定。联邦法庭指出,此条文所提及的“家长”一词,是指双亲。 资料来源 中国报:上诉庭:伊行政条例允父母单方面 为未满18岁非穆改教属违宪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 /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父债子女还?老公债老婆还?](https://www.kuekong.com/?p=4084) - 父债子女还?老公债老婆还?亲属债务、担保、阿隆与遗产欠债完整指南 亲人欠债,先给最明确的答案 老公欠债,老婆不必代还;老婆欠债,老公不必代还;父母欠债,孩子不必代还;孩子欠债,父母不必代还;兄弟姐妹、男女朋友欠债,其他亲人或伴侣也不必代还。婚姻、血缘、恋爱、同住、共同地址和紧急联络人身份,都不会自动产生还债责任。只有亲自借钱、共同签约、提供担保、抵押自己的财产、成为合伙人、收取并占有顾客款项,或参与欺诈的人,才须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1950年合约法令》(Contracts Act 1950 [Act 136])确认债务和担保责任来自合约,不是来自亲情。 老公欠债,债主能追老婆吗? 不能只因为她是老婆就追她。《1957年已婚妇女法令》(Married Women Act 1957 [Act 450])第4条规定,已婚女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约、欠债、起诉及被起诉;第6条确认丈夫不会只因婚姻关系承担妻子的债务。相同原则也保护没有签约的妻子。债主无权把非债务配偶的个人银行户口、薪水、汽车或个人产业,当作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不过,若欠债人为了逃债,把钱、房屋或车辆假装转给配偶,债主可挑战该项转让。配偶若是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人,就必须按照所签文件负责。 父母、孩子、兄弟姐妹及男女朋友也不自动负责 父母没有责任替成年孩子偿还信用卡、银行贷款、生意债或阿隆债;孩子也没有责任用自己的钱替父母还债。兄弟姐妹及男女朋友的法律地位也是一样。替对方接电话、陪同贷款、提供住址、代收信件或把名字列为联系人,都不会变成借款人。可是,签署共同贷款、个人担保、赔偿保证书或抵押文件后,责任立即成立。经营独资生意的人须亲自承担生意债;依据《1961年合伙法令》(Partnership Act 1961 [Act 135])第11条,合伙人须为合伙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负责。 担保人不是“帮忙签名” 《1950年合约法令》第79条规定,担保可以书面或口头成立;第81条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与主债务人的责任相同,除非担保文件明确限制责任。在Bank Bumiputra Malaysia Bhd v Esah bte Abdul Ghani [1986] 1 MLJ 16,银行已经持有土地抵押,仍直接执行担保人。最高法院判银行胜诉,担保人败诉。在United Overseas Bank (M) Bhd v Tan Chong Whatt & Anor [2025] 3 MLJ 161,担保书把担保人同时列为主债务人,上诉庭判担保人须支付超过75 million的相关利息。所谓“社会担保人”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Insolvency Act 1967 [Act 360])第5(3)条获得的是免受破产行动的保护,不是免除债务;债权人仍可提起民事诉讼及执行判决。 欠商家、顾客或银行,先看谁是法律上的债务人 私人有限公司依据《2016年公司法令》(Companies - [产业盈利税 2026](https://www.kuekong.com/?p=22758) - 产业盈利税RPGT 2026:个人、外国人、公司卖产业要缴多少税?买家须扣留3%、5%还是7%?遗产产业的五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什么是产业盈利税? 马来西亚产业盈利税的正式名称是“产业盈利税”,英文是 Real Property Gains Tax,简称 RPGT,马来文是 Cukai Keuntungan Harta Tanah,简称 CKHT。它不是门牌税、地税,也不是按照整个卖价直接征税。根据现行的 《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Act 169],RPGT只针对卖产业所赚到的“应课税盈利”。房屋、店屋、工厂、农业地、空地及产业权益都可以受到这项法令约束。个人、外国人和公司所面对的税率及买家扣留款已经不同,不能再一律当成3%。 产业盈利税怎样计算? 基本计算方法是:卖价,减去符合资格的出售费用,再减去买价及符合资格的购置费用,所得数额才是产业盈利。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律师费、产业代理佣金、估价费、测量费、会计费、为保住产业拥有权所花的费用,以及在出售时仍反映于产业价值的合格提升工程。普通维修、没有收据的装修及私人开销不能随便扣除。例如产业卖RM800,000,原本买RM500,000,合格费用RM50,000,盈利就是RM250,000。个人再扣除RM10,000或盈利的10%,以较高者为准,即扣RM25,000,剩下RM225,000才乘以有关税率。公司不能享有这项个人扣除。 马来西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卖产业要缴多少? 根据 《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附表5第一部分,马来西亚公民及永久居民个人在买下产业后三年内出售,税率是30%;第四年出售是20%;第五年出售是15%;进入第六年及以后出售是0%。所谓第六年,就是完整持有五年后。例如2021年8月10日取得产业,从2026年8月10日起出售,便进入第六年。虽然最终税率是0%,卖方仍须申报CKHT,买方也不能在没有CKHT 3或正式税务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不扣留款项。 外国人和公司卖产业要缴多少? 非马来西亚公民但拥有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身份者属于第一部分,税率与本地公民相同。没有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属于 附表5第三部分:持有五年内出售是30%,第六年及以后仍是10%,不会自动降至0%。 马来西亚注册公司属于 附表5第二部分:三年内30%、第四年20%、第五年15%、第六年及以后10%。外国注册公司则属于第三部分:五年内30%,以后10%。上述税率是公司直接出售土地或建筑物的税率;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或合作社出售未上市产业公司股份,自2024年起须另外检查资本盈利税制度,不能直接套用这张RPGT表。 买家必须扣留多少巴仙? 买家扣留款不是最终RPGT,而是先从卖价中扣起,汇给LHDN抵销卖方税款。根据 《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第21B条,第一部分卖方,包括本地公民和永久居民个人,扣留3%;第二部分的马来西亚公司在取得产业后三年内出售,扣留5%,第四年及以后扣留3%;第三部分的外国非永久居民及外国公司,扣留7%。买家必须在出售日期后的60天内汇款。自2026课税年起,若卖方在买家汇款前正式通知“视为评税金额”,买家可以在全部现金代价、3%/5%/7%及视为评税金额之间,汇出最低数额。买家没有收到该通知,就必须采用法定扣留率。买家不依法汇款,欠款增加10%,并成为买家拖欠政府的债务。 谁负责呈交表格和缴税? 卖方须在出售日期后60天内通过MyTax的e-CKHT呈交CKHT 1A;买方须呈交CKHT 2A。若出售没有盈利、属于法定“无赚无亏”交易、享有税务豁免,或选择一次终身私人住宅豁免,卖方还须呈交CKHT 3。从2025年1月1日起,纸本表格不被接受。现行制度是自行评税:卖方须自己计算盈利、扣除额和税款,并在出售日期后90天内缴清扣留款不足的余额。买方的扣留款期限仍是60天,不是90天。有关合约、估价、发票、收据和计算文件必须保存七年。 个人、外国人和公司都能申请一次终身豁免吗? 不能。根据 《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第8条及附表3第9段,一次终身私人住宅豁免只给马来西亚公民或马来西亚永久居民个人。拥有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公民可以申请;没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不能申请;公司、合伙、信托及其他法人也不能申请。有关产业必须是位于马来西亚、由个人拥有,并已被居住或获认证适合作为住所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每个人一生只能选择一间私人住宅,选择后不能撤回。因此,盈利很少或本来已经持有超过五年的房屋,不应浪费终身豁免。另一个RM10,000或10%个人扣除是 附表4第2段的自动扣除,与一次终身豁免完全不同;非永久居民外国个人也可取得这项个人扣除。 取得Grant of Probate、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或Distribution Order后,五年从哪一天算? 答案不是Grant、LA或Distribution Order的日期。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直接把遗产产业卖给第三方,按照 附表2第15B段及第19(3)段,遗产被视为在死者死亡当天取得产业,取得价是死亡当天的市场价。因此,五年从死亡日期开始计算。若执行人或管理人先把产业转名给受益人,按照 附表2第15A段及第19(3A)段,受益人的取得日期是产业拥有权依法完成转移的日期,取得价是转名当天的市场价;受益人的五年从该转名日期重新开始。Grant of Probate、LA及Distribution Order只是授权文件,本身不会启动RPGT五年。死者产业转给执行人或受益人的过程属于无赚无亏,但日后出售仍须根据新的取得日期和市场价计算。 纳税人胜诉的RPGT案例 在 Ketua -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分别](https://www.kuekong.com/?p=17697) - 离婚争孩子:Custody、Care and Control 与 Guardianship 到底差在哪里? 这三个词是不是同一回事? 不是。本文处理非穆斯林民事婚姻;穆斯林的 hadanah 与 wilayah 受各州伊斯兰家庭法律管辖。核心法源是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及 《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第351号法令](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61 [Act 351]);后者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离婚文件若只写“孩子归谁”,却没有拆开这三项权力,日后一定会为学校、医疗、护照和出国安排再起争议。 Custody、care and control、guardianship 怎样分? Custody 是法院授予的法律照管权;根据 第164号法令第89条,获得 custody 的一方可在法院命令所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孩子的教养与教育。Care and control 是孩子跟谁住、谁负责上学、饮食、作息、功课、日常就医和活动。Guardianship 是更广的监护人法律身份,涵盖健康、教育、宗教及孩子财产等重大事项。三者会重叠,却绝不相同。共同 guardianship 不等于孩子必须两边各住一半;一方取得 sol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也不等于另一方自动失去 guardianship 或 access。 日常决定与重大决定由谁作? 答案写在法院命令,不在双方自己的理解。拥有 care and - [破产人士可以在破产前把资产转给家人朋友?](https://www.kuekong.com/?p=25171) - 破产前转名给家人安全吗?马来西亚破产局能追查几年? 破产前转名,名字换了就安全了吗? 不安全。尚未被法院颁布破产令的人仍可签署买卖合约和转让文件,但登记完成不代表马来西亚破产局不能追回。法院会检查四件事:有没有真实付款、价格是否符合公平市价、买家是否善意,以及卖家在交易当天能否清还全部债务。破产令颁布后,属于破产财团的资产由破产总监,即 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DGI)管理,破产人不能再自行出售、赠送或转名。本文依据马来西亚总检察署现行公布的 《1967年破产法令》(Insolvency Act 1967, Act 360) 2024重印本,并纳入 《2023年破产修正法令》(Insolvency (Amendment) Act 2023, Act A1695)。 没有买卖,免费转给配偶、孩子或朋友会怎样? 这属于自愿性财产安排。根据 《1967年破产法令》第52条,转让人若在转让后两年内破产,该转让对破产总监“绝对无效”,破产总监可以追回房产、土地、股份、现金、资产价值或转售所得。若转让超过两年但不超过五年,收受人必须证明两件事:第一,转让人在转让当天,即使没有该项资产,也有足够能力清还全部债务;第二,产权在签署文件时已经真正交付。任何一项证明不到,转让仍对破产总监无效。RM1转让、没有银行付款、钱转一圈又回到买家、卖家继续独占房屋,都会破坏“真实买卖”的说法。 真金白银按照市价出售,交易有效吗? 有效,但每一项证据都必须经得起检查。第52条排除善意并付出有价值对价的买家;第54条保护在破产令前,以公平及合理金钱价值完成,并且买家不知道卖家已作出可用破产行为的交易。最稳妥的做法是:交易前取得独立注册估价师报告、公开刊登出售或保存第三方报价、签署正式SPA、由买家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直接付款、缴付印花税及RPGT,并实际交屋。买家不能只拿出SPA,却拿不出银行流水。卖房所得也不是自动受到保护;根据 第48条,卖家破产时仍持有的售房款,仍属于破产财团可分配的资产。 低于市价多少才算虚假、不正常或欺诈? 法律没有10%、20%、30%或任何固定安全线。《1967年破产法令》第53C条采用的标准是:成交价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公平市价”。债务人在交易后十二个月内破产,破产总监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查价格。法院认定价格明显偏低后,可以判买家、参与安排的人或所有相关人士,补回成交价与法院认定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低价出售不自动等于刑事欺诈;但是假付款、倒签文件、虚构贷款、隐瞒资产、伪造账目、虚构亏损,或表面转名后仍由卖家控制资产,会触及 第109条。有关罪行可被判最高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破产局到底可以追三年还是五年? 正确答案是没有单一追溯期。偏袒某一名债权人的付款、抵押、担保或财产转让,适用 第53条的六个月期限;明显高价或低价交易,适用 第53C条的十二个月期限;无偿赠与、象征式买卖或实际没有付款的假交易,适用 第52条的两年及五年期限。三年是 第33C条自动解除破产的计算期,从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起算,并须履行付款、申报财产及合作义务;三年不是资产转名的追溯期。资产被收受人再次转卖,也不能自动洗白。根据 第53B条,破产总监可以追回资产、价值或转售收益;只有真正付价及善意的后手买家获得保护,追偿责任会回到直接与破产人交易的人。 马来西亚法院怎样判输赢? 在 Yui Chin Song & Ors v Lee Ming Chai & Ors [2019] 6 MLJ 417(联邦法院),原告要求推翻经过多次转手的公司股份。联邦法院裁定,只有破产总监有权援引 第52条宣布有关转让对其无效;后手受让人付出RM60,000,并且善意取得股份,因此获得保护,原告也无法证明欺诈,最终败诉。Megafest Sdn Bhd - [民事案的债务追讨期限](https://www.kuekong.com/?p=3723) - 私人债务、生意欠款、银行债务与民事诉讼时效完整指南。 欠债超过六年还能追吗? 马来西亚追债不是一律六年 很多债主拿着八年前的借据、invoice、WhatsApp和银行转账记录来问:“对方明明欠钱,为什么不能告?”答案是:债务真实存在,不代表法庭永远允许追讨。在西马,私人借贷、生意欠款、货款、工程费、服务费、租金及普通银行债务,主要受 《1953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53) 管制。不过,这部法令只适用于西马。Sabah适用 《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 72)》,Sarawak适用 《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Cap. 49)》;当地不少借款、货款及服务费诉讼只有三年期限,绝对不能把“六年”自动套用到全马。 六年不是从欠钱那一天随便计算 根据 《1953年时效法令》第6(1)(a)条,合约及侵权诉讼必须在诉讼因由产生后的六年内提起。所谓诉讼因由产生,是债权人已经有权入禀法庭的日期。例如付款期限是2020年1月1日,对方当天没有付款,时间便从违约发生时开始计算。分期付款的债务,每一期欠款各有自己的起算日;如果合约订明一次违约后全部余额立即到期,并且债权人已依合约发出有效通知,全部余额便从加速到期之日计算。单纯发律师信、继续催款或双方一直谈判,都不会停止时效。 超过六年,债务不会自动消失 《1953年时效法令》第4条规定,时效必须由被告明确提出作为抗辩。换句话说,六年届满不会像橡皮擦一样把欠款抹掉,而是限制债权人通过诉讼强制追讨。一旦被告正确提出时效抗辩,法庭便会审查诉讼是否已经过期。因此,债权人不能赌对方“不懂法律”,也不能误以为发出律师信便保住期限。真正保护诉讼权的方法,是在期限届满前正式提起诉讼,或取得符合法律条件的债务承认或部分付款。 银行债务和running account怎样计算 银行债务不是全部从开户日计算,也不是银行每个月继续加利息便永远不会过期。信用卡、个人贷款及没有抵押的普通融资,仍受六年规则管制。透支、循环信贷或长期商业往来账户,只有在文件及实际交易证明它是一个真正的running account时,法庭才把它视为一个持续的整体账户。根据 Ekuiti Setegap Sdn Bhd v Plaza 393 Management Corpor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Strata Titles Act 1985) [2018] 4 MLJ 284,running account不是许多独立债务的简单拼合;债务人作出的账户付款可针对整个余额,使整个账户重新计算时间。银行单方面输入利息、罚息或管理费,不是债务人的付款或承认,不能自行重新启动期限。 哪些诉讼可以超过六年 六年并非最高上限。根据 《1953年时效法令》第6(3)条,基于判决提出的诉讼期限为十二年,但判决利息只能追讨到期前六年的部分;判决超过六年后才申请扣押与拍卖等执行令,还必须依据 《2012年法庭规则》第46号命令第2条申请法庭准许。根据 第9条,真正的土地取回诉讼是十二年;根据 第21条,由产业或个人财产抵押、押记担保的本金及担保执行期限为十二年,但利息原则上为六年;根据 第23条,遗产份额申索为十二年。 有些案件甚至没有普通时效 根据 - [联名买屋, 其中一人破产, 能保住房子?](https://www.kuekong.com/?p=15746) - 联名房产遇上破产:贷款会被关吗?房子会被拍卖吗? 房子联名,贷款只有破产者一个人 这是风险最高的结构。法律没有规定破产令一出,房屋贷款账户自动关闭;但银行能根据贷款合约,以贷款者已破产为由,即违约”条款,关闭贷款账号,要求付清所有贷款,并拍卖房子。银行终止贷款后,另一名产权人愿意供款,也不会自动变成借款人,更无权强迫银行让他接手。若两名业主把整间房子押给银行,银行可针对整间房子申请拍卖;若只押记破产者的份额,银行只能执行该份额。相关程序受 《国家土地法典》第241、254、256及257条 控制。 根据目前的银行政策,若贷款人仅为一人,当该贷款人被申请破产时,其贷款户口将立即被冻结或关闭,银行会视同贷款违约。即使另一位联名屋主有能力或愿意继续偿还贷款,银行通常也不会通融,因为该贷款户口已被接管,任何人皆无法再存入款项。银行会将此视为屋主无力还款,进而启动房产拍卖程序。 此外,在拍卖程序中,竞标者通常不会在第一场拍卖时就急于出价(除非该房产位于黄金地段)。大多数竞标者都会耐心等待,直到房产的拍卖底价跌至低于市场价30%或更低时,才会进场竞标。 房子联名,贷款也是联名 这个结构比较安全,因为未破产的共同借款人仍然受贷款合约约束,并继续承担贷款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其中一人破产后,联名房屋贷款必须关闭。银行没有行使破产违约条款,而另一名借款人准时供款、保险有效、税费没有拖欠,贷款就可继续运作。Ariffin bin A Ghani v Malayan Banking Bhd [2025] 10 MLJ 881 直接证明这一点:丈夫破产后,夫妻的联名贷款仍继续收款。高庭禁止银行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向破产者计算利息,但准许银行继续向未破产的共同借款人计算利息。破产不会自动关闭所有联名房屋贷款账户。 还能住,也能出租吗? 《国家土地法典》第343条 规定,联名关系持续期间,每名联名业主都有权占用和享用整项产业。因此,在银行取得并执行售卖令之前,家人可继续居住。房子也可出租,但不能把全部租金当成未破产业主自己的钱。属于破产者份额的净租金属于破产财产,必须向破产总监交代。继续供款能解决欠款问题,却不能消灭破产总监对破产者份额和有关收益的管理权。所有供款、维修费、税费、保险费及租金记录都必须保存。 以后卖屋,谁签名才有效? 不是取得破产者本人同意就能完成交易。破产者已经失去自行处分其份额的权力。卖屋时必须先处理银行的赎回款项,再由破产总监处理破产者的份额、交易文件和售屋所得。《1967年破产法令》第60条 授权破产总监出售财产及签署文件;《国家土地法典》第349条 处理破产总监登记为有关土地或份额持有人的程序。另一名业主要保住房子,最直接的方案是按照独立估价买下破产者的份额。双方僵持时,可依据 《国家土地法典》第145条 申请法院命令分割、买断或出售。 拍卖价会不会一直跌? 第一次司法拍卖的保留价必须等于估计市价。无人出价达到保留价时,《国家土地法典》第259条 允许下一次拍卖使用原有保留价或新的保留价。法律没有规定每次拍卖自动降价百分之十,也不保证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一定更便宜。但是,地点差、屋况差、有人占住、拖欠管理费,或只拍卖一个未分割份额,都会减少买家。每次拍卖延期还会增加利息、估价费、拍卖费和律师费。业主必须在拍卖程序开始前处理贷款和产权问题,不能等买家压价后才采取行动。 法院怎样判? 在 Low Lee Lian v Ban Hin Lee Bank Bhd [1997] 1 MLJ 77,业主用自己的土地替第三方贷款作抵押。借款人违约后,最高法院维持拍卖令,银行胜诉,业主败诉。在 Pilecon Realty Sdn Bhd v Public Bank - [私人无牌放贷, 收高利息, 本金拿不回[2023] FC](https://www.kuekong.com/?p=33954) - 案情人物与纠纷 原告是一间从事普通贸易、石油产品供应、建筑工程及资讯科技业务的公司,但原告并没有合法放贷执照。第一被告是一间家族经营的公司,第二及第三被告则是第一被告的董事。第二被告同时是第三被告及另一名相关女子的母亲。第二被告与该名女子共同拥有两片土地,而该女子并没有参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交易。 第一被告因为公司生意需要资金,主动向原告借取RM800,000。原告同意借钱,但条件是第一被告必须在30天内归还RM800,000本金,并另外支付RM800,000作为所谓的“约定利润”。换句话说,第一被告借RM800,000,一个月后却必须偿还6 million,额外支付的金额与本金完全一样。 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后,第一被告交给原告四张没有填写日期的支票,每张支票为RM400,000,总额6 million。第二及第三被告也签署个人担保,保证第一被告会偿还借款。除此之外,两片土地的地契也被交给原告作为担保,但其中一名土地共有人并没有参与借款,也没有同意将土地抵押给原告。 原告的索偿 第一被告没有依约还钱后,原告向高庭起诉第一至第三被告,并把无关的土地共有人一起列为被告。原告要求法院命令两片土地转名给原告;如果法院不批准转名,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6 million,包括RM800,000本金及RM800,000“约定利润”,并要求法院拍卖土地来偿还有关款项。 原告认为,这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商业借款协议。第一被告当时急需资金,是第一被告主动前来借钱,而不是原告主动招揽客户。原告也没有刊登放贷广告,没有公开声称自己经营放贷生意,而且只有这一宗借款交易。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不是非法放贷者,被告应该按照书面协议偿还全部6 million。 被告的抗辩 被告否认曾经真正同意支付RM800,000的“约定利润”,并主张整宗交易其实是非法放贷。被告认为,所谓“约定利润”只是用另一个名称包装的利息,而且是30天内高达100%的利息。被告也指原告对第二及第三被告施加不当影响,导致他们签署个人担保,并强调无关的土地共有人从未同意以土地担保借款。 高庭和上诉庭的判决 高庭接受原告的大部分主张,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经营放贷生意。高庭特别重视原告没有登广告、没有公开招揽借款人,而且只有一次借款交易。因此,高庭命令第一至第三被告支付6 million及判决利息,但拒绝命令土地转名或拍卖,因为其中一名土地共有人没有参与借款交易。 被告不服高庭判决而提出上诉。上诉庭认为,这宗交易属于一次性的“友好借款”,原告可以追回RM800,000本金,但不能取得额外RM800,000“约定利润”。上诉庭因此把被告的责任减至RM800,000,并命令从高庭判决日期起支付4%利息,同时命令原告归还两片土地的地契。 联邦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 被告进一步上诉到联邦法院,并主张他们连RM800,000本金也不必偿还。联邦法院需要决定:一个没有放贷执照的人,可否提供30天100%利息的借款;所谓“约定利润”是否属于利息;一宗借款是否足以推定原告经营放贷;以及非法借款协议下的本金是否仍可通过法院追回。 联邦法院认为,法律不会只看协议采用什么名称,而会看付款的真正性质。只要借款人必须支付超过本金的额外金额,而该金额是为了取得贷款而支付,不论被称为“利润”、“费用”或其他名称,都可能属于利息。本案的RM800,000“约定利润”,正是借RM800,000所必须支付的额外代价,因此在法律上就是100%的利息。 联邦法院指出,只要诉讼中已经指称某人是放贷者,并证明该人作出一宗有利息的借款,法律便会推定该人正在经营放贷生意,除非该人提出证据推翻有关推定。举证责任并不在被告身上,而是在原告身上。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并非从事有利息的放贷活动。 联邦法院发现,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RM800,000借款并没有附带利息。相反,书面协议清楚规定,被告必须在30天内偿还6 million。原告从事资讯科技或普通贸易,并不能自动证明这宗借款不是放贷活动。只有一次交易,也不能在有关法律推定已经启动后,自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联邦法院认为,这项100%利息的借款违反放贷法律,而RM800,000“约定利润”属于违法的合约对价。如果一项合约的目的或对价被法律禁止、会破坏法律的执行,或违反公共政策,该合约便属无效。本案借款协议从签署开始便因违法而无效,法院不应该协助任何一方执行该违法协议。 联邦法院不同意上诉庭让原告追回本金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如果非法放贷者即使违法也能够保证通过诉讼取回本金,那么他们便没有真正风险,最多只是拿不到高额利息。这会鼓励更多没有执照的人进行高利贷活动。因此,当协议从一开始便因非法放贷而无效,原告不能要求法院协助追回RM800,000本金。 最终判决与法律意义 联邦法院批准被告上诉,撤销上诉庭命令被告偿还RM800,000本金的决定,并判给被告RM60,000堂费。此案说明,商业文件写上“约定利润”并不能掩盖高额利息的真正性质。无执照放贷者不能依靠漂亮的合约字眼、支票、个人担保或地契,要求法院协助执行一项从开始便违法的放贷交易。 法律问题每拖一天,你会失去关键证据、最佳时机和谈判筹码!立即付费咨询 Wilson Kuek 律师及其专业团队,让我们为你分析风险、制定策略并掌控局面;如需律师正式处理案件,请果断委任我们,全力捍卫你的合法权益: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The Parties and the Dispute The Plaintiff was a company involved in general trading, petroleum product supplies, - [社险正式启动“24小时保障计划](https://www.kuekong.com/?p=38246) - 马来西亚政府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4小时保障计划”(Skim LINDUNG 24 Jam),其法定名称为“非工伤事故计划”(Skim Kemalangan Bukan Bencana Kerja,简称SKBBK)。这项计划是依据《2026年雇员社会保障(修正)法令》〔Act A1788〕落实,目的是填补传统社险只重点保障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事故的不足,让员工在下班后、周末、休息日及公共假期发生非工作相关事故时,也有机会获得社险保障。计划在2026年6月1日最初实施时,超过九百万名已经登记在马来西亚社会保险机构(PERKESO/SOCSO)系统内的员工,均被自动纳入保障,无需雇主或员工重新注册。至于6月1日后新入职的员工,雇主仍须按照现有程序,通过PERKESO系统为员工完成登记。 不过,政府在2026年7月8日调整政策。从该日起,本地员工参加LINDUNG 24 Jam不再属于强制性质,而是改为自愿参加;外籍员工则继续强制参加。本地员工若不想继续参加,必须在202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期间,通过LINDUNG Faedah系统或向PERKESO提交免责声明办理退出。若员工在期限内没有选择退出,期限届满后将被自动视为继续参加计划。 员工也须注意,2026年6月份的缴费是在原有强制政策下产生,因此仍属法定缴费,已经缴付的款项不能要求退还。新登记的本地员工则可在登记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退出;现有员工若继续参加,以及所有外籍员工,都不需要重新办理LINDUNG 24 Jam注册。 LINDUNG 24 Jam主要保障员工在马来西亚境内发生的非工作相关意外,例如在家跌倒、进行私人活动时受伤、私人行程中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周末或公共假期发生的意外。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引起的事故,仍由原有的“工伤事故计划”负责;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外的事故、单纯疾病、非意外造成的伤害,以及涉及欺诈、犯罪或故意自伤的事故,一般不属于这项计划的保障范围。 在缴费方面,LINDUNG 24 Jam的保费由员工个人全额承担,雇主本身无须额外承担这部分保费,但必须负责从参加计划的本地员工,以及所有外籍员工的薪资中扣除款项,并按月缴交给PERKESO。第一阶段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缴费率为员工月薪的0.75%;第二阶段从2028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提高至1%;第三阶段从2031年6月1日起提高至1.25%。目前计算缴费的月薪上限为6000令吉。 这项计划提供八大主要福利,包括医疗福利、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福利、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福利、遗属福利、每月500令吉的长期照护津贴、最高3000令吉的丧葬福利、身体及职业康复与重返职场设施,以及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的教育福利。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福利通常适用于获得医生证明、病假期不少于四天的员工;医疗福利则可包括PERKESO诊所、政府医院治疗、手术、植入物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雇主必须确保参加计划的本地员工,以及所有外籍员工的缴费获得正确扣除和缴交。PERKESO给予雇主自计划实施起六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与LINDUNG 24 Jam缴费不合规有关的罚款或法律行动可暂缓执行,但其他违反《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的行为仍可能受到处理。若雇主在适用情况下没有依法扣除和缴付保费,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监禁两年、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05-26):社险机构6月推24小时保障计划 雇员须额外扣薪缴保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 [校园霸凌致学生终身失聪, 加害者及相关方需赔54万[2024] FC](https://www.kuekong.com/?p=36322) - 案件简介 这是一宗震动马来西亚教育界的寄宿学校霸凌索赔案。原告是一名寄宿中学学生,他不只起诉五名动手殴打他的学生,也起诉负责管理学校的人员、教育部及马来西亚政府。高庭判原告胜诉,上诉庭后来推翻该判决,案件最终来到联邦法院。 原告与第一至第五被告都是同一所寄宿学校的学生。第六及第七被告是负责学生事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第八被告是有关政府部门,第九被告是马来西亚政府。案件核心问题是:学生在校内被同学欺负,学校和政府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霸凌经过 2015年4月26日晚上约10时40分至翌日凌晨2时,原告被带进学校的正副学长宿舍房间。五名学生轮流拳打、掌掴、用球击打、撞他的头和身体,并命令他反复蹲起;两名学长在场观看,却没有制止或救助。 原告的右耳、脸部及身体受伤。因为害怕报复,他起初没有说出真正原因,只告诉舍监耳朵流血。数日后复诊时,他才透露被殴打的经过。医院发现他的右耳膜穿孔,后来右耳失去听力,他也因恐惧和无法专心而转到另一所学校。 五名学生后来在推事庭面对刑事控状,并承认在刑事法典第323条及第34条下的控罪。法庭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条给予两年守行令,没有记录定罪。学校也采取纪律行动,其中四人被停学两周,第五人被开除后获准转校。 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五名学生构成殴打与侵犯人身。他要求他们赔偿身体伤害、永久听力损失、助听器费用、医疗开支及其他损失。原告强调,多名学生连续数小时在校内特定房间施暴,绝不是普通同学争执。 原告认为学校管理人员有责任确保寄宿生在校园和宿舍安全,并应进行巡查、维持纪律和阻止霸凌。值勤人员当晚没有检查学长房,使袭击得以持续。教育部和政府作为最终管理与控制单位,也应为有关人员的疏忽承担替代责任。 原告主张五名学生构成殴打与侵犯人身。他要求赔偿身体伤害、永久听力损失、助听器费用、医疗开支及其他损失。具体索赔项目包括: 一般赔偿(pain, suffering & loss of amenity) 特别赔偿 RM4,634.20(已证明医疗及相关费用) 助听器及未来相关费用 RM252,000 惩罚性赔偿 RM120,000 被告的抗辩 五名学生一方强调,刑事案中的认罪不是民事侵权的决定性证明。被告也质疑原告身上没有出现预期中的大量瘀伤,并指出原告没有传召当时在场的两名学长,因此认为证据不足、矛盾,不能证明所描述的严重袭击。 学校与政府的抗辩 学校及政府一方认为事件发生在熄灯后,所有学生本应睡觉,而且地点是一般被视为最守纪律的学长房,因此袭击并非合理可预见。他们主张学校已有纪律规则和反霸凌措施,在没有呼救声的情况下,不应认定管理人员违反照顾责任。判词没有记录任何反诉。 高庭与上诉庭的不同结论 高庭接受原告证供、被告的多次承认、学校纪律文件及医生证据,认定全部被告须负责,并判给一般赔偿、RM4,634.20特别赔偿、助听器相关赔偿及RM120,000惩罚性赔偿。上诉庭则认为证据不足,撤销主要责任和多项赔偿。 联邦法院对证据的分析 联邦法院裁定,上诉庭错误地把案件说成只依赖推事庭认罪。事实上,五名学生至少在三类场合承认行为:学校纪律 证据法令1950第21条使有关承认具有相关性,第31条虽说明承认并非终局证明,却不代表法庭可以忽视。医生认为原告的耳伤符合钝物撞击、头部受击或耳部遭重掌的情况。高庭亲自观察证人作供,联邦法院认为其事实判断没有理由被推翻。 联邦法院强调,学校对每名学生都负有照顾责任,寄宿学校的责任更广。校方平时会突击检查包括学长房在内的范围,校园也张贴反霸凌海报,这些事实反而证明霸凌属于管理者合理应考虑的风险。不能因为地点是学长房,就说暴力完全不可预见。 最终判决 最终判决(重点:责任 + 赔偿金额) 联邦法院一致裁定: ✅ 责任 五名施暴学生:负直接侵权责任 学校管理人员:因疏忽负责任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监管责任 马来西亚政府:对其人员疏忽承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 赔偿(最终恢复高庭判决) 被告须支付以下赔偿: 一般赔偿(General Damages):由高庭评估(用于痛苦、创伤及生活影响) 特别赔偿(Special Damages):RM4,634.20 助听器及未来医疗/设备费用(Hearing aid & - [市政局维护失责须负全责, 树倒夺命案判赔82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898) - 骑摩哆上班被倒树压死:DBKL维护大树失责,父母获赔RM824,180 2023年3月22日,30岁的起重机操作员潘立文(Phun Mun Lap)骑摩哆前往工作。当他经过吉隆坡古晋路,靠近士拉央巴刹和DBKL拱门时,道路分界堤上的一棵大树突然倒下,直接压中他。他被送往士拉央医院抢救,最终于2023年3月24日伤重去世。一次普通的上班路程,就这样变成夺命事故。 潘立文的父母吴玲心(Gooi Ling Sim)和潘国海(Phun Kok Hoi)随后起诉吉隆坡市长。他们指控吉隆坡市政局DBKL没有定期检查、修剪和维护道路旁的大树,也没有及时处理不安全的树木。他们还指DBKL没有选择适合种在路边的树种,也没有在树木与道路使用者之间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案件于2025年9月审讯两天,双方共有四名证人出庭。吉隆坡地庭法官艾芬迪纳兹拉阿都拉(Effandi Nazila Abdullah)最终裁定DBKL疏忽,并于2026年3月9日发出书面判词。法庭认为,这棵树属于DBKL负责管理和维护的范围,DBKL不能把责任推给其他单位。 DBKL自己的证人承认,这棵树体积太大,而且没有获得妥善维护。更严重的是,DBKL无法交出任何检查表、修剪记录、维护报告或其他书面证据,证明曾经对这棵树进行砍枝、修枝、检查或风险评估。法庭因此认为,如果DBKL有定期监督和维护,这场死亡事故原本可以避免。 法庭也采用“事实本身已经说明问题”(res ipsa loquitur)的法律原则。死者当时合法骑摩哆使用道路,大树则由DBKL管理。正常获得检查和维护的大树,不应该突然倒下压死道路使用者。当DBKL无法提供维护记录或合理解释时,法庭可以从事故情况推断DBKL存在疏忽。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b)条文规定,地方政府有权种植、修剪或移除树木。第101(cc)(i)条文进一步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土地的屋主或使用人移除、降低或修剪任何妨碍道路交通,或可能危害公众安全与便利的树木、灌木或篱笆。即使危险树木生长在私人土地,地方政府也有权要求负责人处理;更何况本案的大树本来就在DBKL负责的道路分界堤上。 《1956年民事法令》第7条文规定,如果一个人因他人的错误行为、疏忽或失责而死亡,原本须对伤者负责的人,即使伤者后来死亡,仍可被起诉索赔。赔偿可以包括家属失去死者供养的损失,以及因死亡而合理产生的费用,包括丧礼费。有关死亡索赔原则上必须在死者去世后的三年内提出。 死者生前每月给父母RM4,000作为生活费,而且去世时只有30岁。按照《1956年民事法令》第7条文,死者年龄在30岁或以下,失去供养赔偿须采用16年的法定乘数。因此计算方式是RM4,000 × 12个月 × 16年,得出RM768,000。法庭不能随意减少或更换这个法定乘数。 法庭判给父母的总赔偿是RM824,180,包括失去供养赔偿RM768,000、丧亲抚恤金RM30,000,以及丧礼费RM26,180。《2019年民事法令修正法令》已把丧亲抚恤金从RM10,000提高至RM30,000,并允许死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提出这项索赔。 这项判决不代表只要有树倒下,市政局就一定自动赔偿。家属仍须证明大树属于市政局负责的范围、市政局没有进行合理检查和维护、有关失责造成事故,以及死者生前确实有供养家人。DBKL已经向高庭提出上诉;公开资料至少显示上诉涉及赔偿数额。因此,截至2026年7月31日,这仍是地庭判决,案件尚不能当成已经完全终审定案。 其他相近案情和法律新闻 森美兰市政厅被判赔RM216,949:联邦公路树倒砸伤摩哆骑士——上诉庭裁定,即使树木种在联邦道路保留地,地方政府仍须负责辖区内树木的监督和维护。 (The Star) 珍南海滩椰树倒下导致男子半身瘫痪,浮罗交怡市议会须负全责——上诉庭裁定市议会违反维护树木和保障公众安全的责任,并把案件交回高庭评估赔偿。 (Free Malaysia Today) 树枝倒下砸伤母女,高庭判政府与JKR赔偿RM750,000——高庭推翻地庭驳回诉讼的决定,裁定政府与公共工程局有责任确保联邦道路安全。 (Free Malaysia Today) 槟城大树倒下压死两名中国游客,家属起诉市政厅等六方索赔近RM2 million——家属指各单位没有妥善检查和维护有关地点的大树;该报道涉及已提出的诉讼,并非已经判给的赔偿。 (Free Malaysia Today)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03.2026):大树倒下压死华裔骑士 吉隆坡市长须赔82.4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 [椰树砸伤半身不遂, 市议会负全责 FC](https://www.kuekong.com/?p=36986) - 2019年1月9日晚上,一名男子杨水添(Yong Shui Tian)与家人到浮罗交怡珍南海滩旅游。当他走在海滩附近时,一棵椰树突然倒下,直接砸中他和另外两人。杨水添的脊椎受到严重伤害,从腰部以下瘫痪;另一名伤者更因伤势过重死亡。一场普通的家庭旅行,就这样改变了几个人的一生。 杨水添于2020年起诉浮罗交怡市议会,指市议会没有检查、监督、修剪及维护辖区内的椰树,导致危险椰树倒下伤人。他要求市议会承担疏忽及违反法定责任的法律责任。不过,亚罗士打高庭于2023年驳回他的诉讼,并判他支付RM10,000堂费。杨水添没有放弃,继续上诉。 2025年12月8日,布城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决,裁定浮罗交怡市议会必须对杨水添的伤势承担全部责任。法庭确认,珍南海滩属于市议会的行政管辖范围。市议会不能因为椰树可能生长在私人土地或州政府土地上,就把责任完全推开。只要危险树木可能危害公众安全,地方政府便必须依法监督并采取行动。 市议会曾辩称,椰树是因为强风而倒下,属于无法避免的“天灾”;男子明知道天气有风险仍走在椰树附近,也等于自愿承担风险。上诉庭不接受这些说法。气象局资料显示,事发时没有下雨,风速约每秒3米,只属于微风或弱风。男子也没有做出任何危险行为,因此不存在自愿承担风险或共同疏忽。 市议会随后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希望再次挑战上诉庭判决。2026年7月30日,联邦法院驳回申请,认为市议会提出的法律问题没有达到《1964年法院司法法令》第96(a)条文的门槛。上诉庭裁定市议会承担全部责任的判决因此继续有效,联邦法院也命令市议会另付RM50,000堂费给杨水添。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3条文允许州政府通过宪报宣布某个地区为地方政府管辖区,并确定其范围;第8条文则规定,每个地方政府地区的事务必须由所设立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吉打州宪报已经把整个浮罗交怡行政县纳入市议会的管辖范围,因此珍南海滩也包括在内。法令第2条文对“街道”的定义也相当广,包括公众有通行权的道路、广场、行人道及通道,所以公众可以自由通行的海滩,也可受到有关公共安全条文保障。 本案最重要的是《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条文。第101(b)条文允许地方政府种植、修剪或移除树木;第101(c)(i)条文要求地方政府建设、维护、监督及管理公园、花园、休闲场地、空地和度假地点;第101(cc)(i)条文则允许地方政府命令屋主或土地使用人移除、降低或修剪可能影响道路交通,或可能危害公众安全与便利的树木、灌木及篱笆。即使危险树木位于私人土地,地方政府仍可命令土地负责人处理,不能一句“这不是政府的地”便完全不管。 上诉庭强调,第101条文在涉及公众安全时,不只是给市议会一个可以选择使用的权力,也会形成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市议会必须定期监督、检查及处理可能倒下的危险树木。本案中,市议会没有提供记录证明曾经定期检查、监督或维护珍南海滩的椰树,因此已违反法定责任及一般注意义务。不过,这不代表每一次树倒下,市议会都自动赔偿;伤者仍须证明地点属于其管辖范围、市议会没有履行责任、有关疏忽造成事故,以及伤势和损失确实存在。 杨水添索取的特别赔偿是RM4,594,577.42,另外也要求普通赔偿、加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利息及诉讼费。特别赔偿通常涉及已经发生并可用文件证明的医药费、护理费、辅助器材、交通费及收入损失;普通赔偿则可包括身体疼痛、失去生活能力、未来护理费用及未来收入损失。但是,RM4,594,577.42只是他提出的索赔数额,并不是法院已经判给他的最终赔偿。上诉庭只裁定市议会承担全部责任,并把案件交回亚罗士打高庭,由另一名法官评估赔偿。截至2026年7月31日,可查到的公开资料仍未公布最终赔偿总额。上诉庭另判RM30,000堂费,联邦法院再判RM50,000堂费;这些堂费也不能当成身体受伤的赔偿。 公众若被路旁、公园、海滩、停车场或公共场所的树木砸伤,应立即拍摄树木、树根、腐烂位置、周围环境及准确地点,并尽快取得警方报告、消拯局报告、气象资料、医药报告、收入证明、目击证人资料和之前向市议会投诉的记录。市议会是否曾接到投诉、是否有检查表、修剪记录、承包商报告和树木风险评估,往往会决定案件能不能成功。不要只因为地方政府说是“大风”“天灾”或“私人土地”,便认为自己一定不能索赔。 相近案情及法律新闻报道 DBKL被判赔偿RM824,180:路中央大树倒下压死摩托骑士——死者父母获赔RM26,180丧葬费、RM768,000失去供养赔偿及RM30,000丧亲赔偿。 (Malay Mail) 市议会也须维护联邦公路树木:森美兰市议会赔受伤骑士约RM217,000——上诉庭裁定地方政府不能因为树木位于联邦公路保留地,便否认第101条文下的维护责任。 (The Star) 槟城博物馆停车场树倒造成两名中国游客死亡,家属索赔RM170万——家属向多个被指负责管理、检查及维护该地点的单位索赔。 (Free Malaysia Today)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椰树砸伤半身不遂 男子成功翻案获赔 上诉庭 资料来源 (中国 - 30.11.2026)椰树砸伤半身不遂 男子成功翻案获赔 联邦法院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合伙人退出后, 还要承担公司的欠租和债务吗?](https://www.kuekong.com/?p=38610) - 问: 我和B合伙经营餐饮生意,租约、供应商户口和员工文件都用合伙商号签。后来B把营业款转去自己的户口,又不让我看账。我要求查账,他却叫我马上退出。我签了退出文件,也通知SSM,以为事情到这里结束。几个月后,业主突然发律师信,说店里已经拖欠租金,要我和B一起还。我退出前确实有两个月欠租,但退出后的店仍由B经营,收入也全部由他收走。现在B失联,业主却要从我身上追回全部欠款。 更糟的是,几家供应商也找上门。他们拿出我还在合伙时开的户口、报价单和送货记录,说货款没有结清。有些货在我退出前订购,有些在退出后才送到,还有一些订单由B在我退出后重新下单。供应商说SSM当时仍显示我的名字,所以不管我有没有参与,我都要负责。我没有签个人担保,也没有拿走货物,却面对租金、货款、利息和律师费的追讨。 B现在说生意没有钱,也说所有债务都由我处理。我手上的退出协议只写我退出合伙,没有业主或供应商的签名。业主从来没有书面同意放我走。我想知道:退出前形成的债务是否仍由我承担?原租约下退出后才到期的租金是否也算我的债?退出后由B签的新订单又怎么算?SSM通知能不能保护我?如果债主起诉,我到底有没有机会抗辩,还是要替B把整笔债还完? Question: B and I operated a food business as partners. The tenancy, supplier accounts and employment documents were signed under the partnership’s trading name. B later transferred business receipts into his own account and refused to let me inspect the accounts. When I demanded the records, he told me to leave - [父母没注册结婚,21岁无国籍女生成功获得公民](https://www.kuekong.com/?p=38714) - 一名21岁的女生出生在沙巴哥打京那巴鲁,父亲陈连成是马来西亚公民,母亲使用的身份证后来被发现是伪造文件。由于父母只在2001年举行华人传统婚礼,没有向政府正式注册结婚,她的报生纸一直写着“国籍未确定”(Belum Ditentukan),导致她从小没有大马公民身份。女生的父亲从2012年开始,至少三次替她申请马来西亚公民权,但申请不是被拒绝,就是没有获得明确答复。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她的妹妹在几乎相同的家庭背景下却成功获得公民权,只有她继续被当成无国籍人士。 新山高等法庭最终宣判,女生依法属于马来西亚公民。法官认为,她出生在马来西亚,而且亲生父亲是受法律承认的大马公民,不能单凭父母没有正式注册婚姻,就长期否定她的公民身份。国民登记局及相关政府答辩人必须在收到庭令后的14天内,重新签发注明她是公民的报生纸,并发出大马卡MyKad。 本案最重要的法律是《联邦宪法》第14(1)(b)条,英文完整内容为:“every person born on or after Malaysia Day, and having any of the qualifications specified in Part II of the Second Schedule.” 简单来说,凡是在马来西亚日当天或之后出生,并符合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条件的人,将依法自动成为公民,不需要政府凭心情决定是否批准。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的核心完整内容是:“every person born within the Federation of whose parents one at least is at the time of the birth either a citizen or permanently resident in the Federation.” 中文意思是,一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而且出生时父母其中至少一人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就属于依法自动取得公民权的人。 - [胃癌手术后住院63天离世政府医院与医生判赔逾RM430,000](https://www.kuekong.com/?p=38707) - 一名育有5名子女的父亲,在2020年确诊胃与食道交界处的早期癌症。他于同年5月13日在沙亚南医院接受全胃切除术及部分食道切除术,手术后出现食道撕裂、严重出血和感染等并发症,住院63天并接受多次侵入性治疗,最终于2020年7月15日离世。妻子Nornahaniah Mohd Embong以遗产管理人及家属代表身份,起诉马来西亚政府及14名医生。 医疗团队原本计划进行近端胃切除术,后来却改成切除整个胃及部分食道。高庭裁定,医生没有重新取得病人的充分知情同意,也没有清楚解释更改手术方案的原因、更高风险和长期影响。更关键的是,医生没有告诉病人,他其实可以考虑医学界认可、创伤较低的内窥镜切除术。 法庭认为,任何正常病人在决定是否接受切除整个胃的大手术前,都会想知道是否还有风险较低的治疗选择。医生没有把内窥镜切除术当成真正的选项告诉病人,单是这一点已经足以构成医疗疏忽。手术后的病理检验也显示,被切除的胃组织内没有发现残余肿瘤。高庭认定,医生在进行这种影响终身的大型手术前,没有告诉病人还有一种医学界认可、创伤较小的内窥镜切除术。辩方证人也承认,这是一项受认可的治疗选择。任何正常病人在决定是否切除整个胃前,都会想知道有没有风险较低的方法,因此,医生没有提供这项重要资讯,本身已足以构成医疗疏失。 而且手术过程中,医生在放入手术吻合器时缺乏合理技术及谨慎,造成病人的食道撕裂。医疗团队之后被迫临时打开胸腔,并让病人的左肺塌陷以完成手术。法庭认定,这次手术伤害引发一连串严重并发症,并最终导致病人死亡。法庭认定,这次术中受伤引发一连串严重并发症,加上术后处理问题,最终造成病人死亡。 高庭判政府及14名医生赔偿RM430,936.15,包括RM250,000普通赔偿、RM30,936.15特别赔偿,以及RM150,000加重赔偿。加重赔偿主要是因为院方在披露医疗记录时出现行政阻碍,并隐瞒重要事实,拖延案件接受独立审查 因为沙亚南医院属于政府医疗体系,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第5条规定,政府须为公务员所作出的错误行为、疏忽或失职承担责任,责任方式和范围,就如私人雇主须为代理人或员工的错误负责一样;公务员真诚执行法律责任时,也会被视为代表政府行事。这就是为什么病人家属能够把马来西亚政府列为被告,要求政府为公立医院医护人员的疏忽负责。 另外,1971年医药法令第29条允许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调查涉嫌严重专业失当的注册医生。第30条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或谴责、限制执业条件、要求接受培训或监督、暂停医生注册、暂缓执行暂停注册、把医生从注册名册除名,以及另外处以罚款。马来西亚医药理事会的知情同意指南也明确要求,医生必须说明诊断、治疗选择、替代方案、每项方案的好处、重大风险及可能并发症,并使用病人能够明白的方式解释。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17-07-26)为癌患切除胃手术医疗疏失致死 医院判赔遗孀43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拍屋买了才收到RM182,000旧账?高庭:新买家不用替前业主还管理费](https://www.kuekong.com/?p=38703) - 一名买家通过吉隆坡高庭电子拍卖,以RM1.62 million买下Megan Avenue 1的一间办公室,过户后却突然收到超过RM182,000的管理费、储备基金及其他旧欠款追讨。高庭最后裁定,法庭拍卖买家不必自动替前业主承担这些历史债务。这间办公室原本属于Forward Wind私人有限公司。该公司拖欠银行贷款,并在清盘前累积超过RM126,000的管理费、储备基金和相关费用。买家Rajinder Singh在2024年1月成功投标并完成产权登记后,管理机构却要求他清还前业主留下、后来累积至超过RM182,000的欠款。 管理机构认为,只要Rajinder成为新注册业主,他就是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所说的“产权继承人”,所以旧管理费和储备基金欠款应该跟着产业一起转到他身上。Rajinder则坚持,他是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买下单位,并不是与前业主自愿签署买卖合约,因此只须负责自己成为业主之后产生的费用。 高庭裁定,法院拍卖属于司法出售,不是前业主自愿把产业转让给买家。因此,Rajinder不属于这项法令下的“successor-in-title”,不能被迫承担陌生人留下的管理费债务。管理机构的诉讼被驳回,并须支付Rajinder RM10,000堂费。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60(4)条的完整中文直译是:“任何根据第(3)款就某个分层单位征收的管理费,在管理机构通过有关决议,并依照该决议的条款后,即到期应付;有关款项可按照第78条规定的方式,向该单位的业主、其产权继承人,或当时负责收取该单位租金的人追讨。有关收租人不论是代理人、受托人或接管人,只要该单位出租给租客时本应由他收取租金,管理机构便可以向他追讨。”法律上仍以法令英文或马来文宪报原文为准。 然而高庭裁定Rajinder不是旧欠款的责任人,所以这项法令不能套在他身上。这是因为他是透过法庭下令的产业拍卖取得单位,而非透过自愿转让方式取得产。若要求法拍买家承担并非由自己造成,甚至可能毫不知情的债务,将削弱公众对法庭监督拍卖制度的确定性及信心。前业主破产清盘,可能导致管理机构及其他分层业主须共同承担有关损失,但相关债务不能因此转嫁给毫无关联的法拍买家。 高庭最终驳回管理机构提出的诉讼。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25-07-26) 购买法拍屋遭追讨12万管理费欠款 高庭:买家无需负责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 [网红鸡骨头施舍流浪汉判罚4万](https://www.kuekong.com/?p=37322) - 近期,一名23岁的华裔网红(Aluk)因在社交媒体上传“施舍流浪汉鸡骨头”的视频,在关丹地庭正式被控。被告承认触犯了《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最终被判罚款4万令吉,若无法缴纳则须以4个月监禁替代。 该案件再次为内容创作者及大众敲响了法律警钟: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博取流量的行为若建立在对他人的侮辱或伤害之上,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在此案中,被告被指控触犯了《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CMA 1998)第233(1)(a)条文。该条文主要针对以下行为: 意图伤害:传播具有攻击性、威胁性或令人恶心的内容。 干扰他人: 通过网络服务发表言论,意图骚扰、虐待或加害他人。 法庭表示,给予流浪汉残羹剩饭并录制视频的行为,并非真正的善举,而是通过剥削人类苦难(Exploitation of human suffering)来获取社媒流量和关注。这种行为被法律视为具有“恶意”和“攻击性”。 根据相关法令,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将面临最高不超过50,000令吉;最高可达2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若罪行在判刑后持续进行,可被每日追加罚款5,000令吉。 本案中,法庭判处4万令吉罚款,显然是考虑到了视频内容对受害者尊严的践踏,以及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 小编提醒大家,数字时代,言论自由与内容创作应建立在法治与道德的基础之上。 SEO 关键词: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网红施舍鸡骨头、关丹地庭判决、马来西亚法律咨询。 * 传播侮辱性视频法律责任、剥削流浪汉视频判决、MCMC调查程序、社交媒体内容合规。 资料来源 (中国 - 27.01.2025) 鸡骨头施舍” Part 32|社媒上载恶心视频 23岁网红判罚4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 [脸书管理员发布辱骂前首相及宗教评论,重判入狱+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7665) - 吉隆坡地庭已就一名脸书账号管理员公然发布侮辱性内容的案件作出严厉裁决。 被告因在网络空间针对已故第五任首相敦阿都拉逝世的报道发布极度恶劣且触碰伊斯兰敏感性的评论,最终被法院判处监禁十个月,并处以五万令吉的高额罚款。 根据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发布的官方文告显示,被告身为脸书页面的管理人员,此前在Astro Awani脸书专页关于阿都拉逝世的帖文下方,留下了涉及谩骂以及严重侮辱《古兰经》经文和前首相个人的言论。这一行为不仅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更触及了国家法律底线。 在法律层面,被告的行为被判定抵触了《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该条文明确禁止任何个人不当使用网络应用服务,发布具有极端侮辱性质、旨在骚扰或挑衅他人的通讯内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言论对社会秩序及宗教和谐的负面影响,最终通过监禁与罚款并行的判罚,向公众传达了网络空间并非法律真空地带的明确信号。 此裁决不仅是对被告个人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为广大社交媒体使用者敲响了警钟。 在马来西亚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任何以言论自由为幌子而实施的仇恨言论、宗教诋毁或针对个人的恶意骚扰,均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报(11-03-26):侮辱已故伯拉和宗教 面书管理员判监10月罚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 [Tune Talk前CEO杰森诽谤案迎来关键判决](https://www.kuekong.com/?p=38698) - 《星报》在2019年5月16日及25日刊登两篇报道,另有记者在Facebook发表评论。内容虽然没有直接写出杰森的姓名,却使用“前电讯公司首席执行员、音乐人及3名孩子的父亲”等明显线索,普通读者足以认出报道所指的人就是他。 有关报道声称杰森涉嫌向前妻及家人发出死亡恐吓、非法闯入住处,以及性虐待自己的孩子,并因此遭警方逮捕。这些指控非常严重,容易让公众认为他是危险人物或性犯罪者,直接破坏他的个人名誉、家庭形象及事业声誉。杰森否认所有指控,并证明警方已把案件列为“无需进一步行动”,英文称为“No Further Action”或NFA。他也从未因报道所写的指控而被刑事提控。因此,法庭认为这些报道具有诽谤性质,而被告也不能只靠“涉嫌”或复述警方报案内容,就自动逃过法律责任。媒体在发布严重指控前,仍必须核实资料、取得当事人的回应,并进行负责任的新闻报道。 这起案件主要属于民事诽谤诉讼,适用马来西亚《1957年诽谤法令》,即Defamation Act 1957,Act 286,以及普通法中的书面诽谤原则。《1957年诽谤法令》的完整法律定位是:“一项有关书面诽谤、口头诽谤及其他恶意虚假陈述的法令。”由于有关指控通过报纸、新闻网站和Facebook文字发布,因此主要属于可永久保存及传播的书面诽谤,而不是一般口头诽谤。 民事书面诽谤并不是由《1957年诽谤法令》中的某一条文直接定义成“刑事罪”。索赔人一般必须证明三个重点:第一,有关文字具有降低其社会评价或损害名誉的意思;第二,报道所指的人是索赔人,即使没有点名也可以成立;第三,有关内容已经发布给索赔人以外的第三者阅读。杰森成功证明公众能够从报道中的职业、家庭及个人资料认出他,而有关严重指控也已经通过报纸、网站和社交媒体传开。 此案另一项重要争议,是诉状逐字引用了英文诽谤内容,却没有附上马来文翻译。《1963/67年国家语文法令》第8条的完整规定是: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任何下级法院的一切诉讼程序,除了证人作证以外,必须使用国语;但法庭可主动或应任何诉讼方申请,在考虑司法公正后,下令有关程序部分使用国语、部分使用英语。 上诉庭裁定,没有翻译成马来文并不会自动导致诽谤诉讼失败。真正的问题是:有关遗漏是否令被告无法了解自己必须回应的案件、是否影响被告准备抗辩,以及是否损害司法公正。本案的文章原本就是以英文刊登,英文原句也已完整写入诉状;法庭、律师和各方都明白其意思,被告更在高庭审讯中盘问证人并提出实质抗辩。因此,被告没有因缺少马来文翻译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上诉庭最终驳回被告针对法律责任提出的上诉,同时批准杰森针对赔偿金额提出的反上诉,把高庭判处的20万令吉赔偿提高至30万令吉。法庭也命令被告在《星报》印刷版及网站刊登完整撤稿声明,正式撤回2019年的相关报道,以更正公共纪录及恢复杰森的名誉。不过,法庭没有强迫被告公开道歉,因为真正的道歉必须出于自愿,不能以法院命令制造虚假的悔意。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25-07-26) Tune Talk前CEO诉诽谤 须全面撤回不实报道 星报上诉失败 赔偿增至3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月薪RM50,000还秘密开公司!前总营运长被炒后,工业法庭:解雇合理!](https://www.kuekong.com/?p=38692) - 一名月薪高达RM50,000的公司前总营运长,在受雇期间没有通知雇主,也没有获得公司批准,便秘密成立和经营另一家公司SG Film私人有限公司。事情曝光后,原雇主Advent Packaging私人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1日以行为不当为由将他解雇。 前总营运长随后向工业关系局提出申诉,声称自己遭到不公平解雇,希望通过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挑战公司的决定。不过,工业法庭裁定,雇主拥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解雇他,因此驳回其申诉。工业法庭认为,问题不只是他注册了一家新公司,而是他在仍受雇于Advent期间,暗中设立并实际经营SG Film。更严重的是,Advent当时正考虑进入与SG Film相同的商业领域,使他的私人利益直接碰上雇主的商业利益,形成明显的利益冲突。 SG Film还在没有得到Advent同意的情况下,使用Advent的机械设备。前总营运长也在任职期间,通过SG Film收取RM10,000管理费和RM20,000顾问费,却没有向雇主申报,也没有把有关款项交给公司。工业法庭认为,这些行为已模糊私人业务和公司职务之间的界线。 员工受雇后,不只是每天完成工作那么简单,也必须对雇主保持诚实、忠诚和尽责,不可暗中从事会损害雇主利益的业务。当员工出现真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时,就有责任主动向公司披露,而不是等到公司自己发现。马来西亚工业法庭过去也多次确认,未披露利益冲突本身,就可能属于严重行为不当。 总营运长属于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监督日常营运、管理公司资源和保护公司最佳利益,因此承担的忠诚及受托责任,比普通员工更重。月薪高低不是法律上唯一的决定因素,但职位越高、掌握的商业资料和权力越多,法庭通常会更严格看待隐瞒个人业务、私下获利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员工也不能认为,只要新公司还没有赚大钱,或雇主没有证明实际蒙受严重亏损,就不算利益冲突。法律关注的是员工有没有把自己放在“应该保护雇主,却可能为了私人利益作决定”的位置,以及有没有诚实披露。特别是高级主管,秘密经营相关业务、使用雇主资源或私下收费,都可能彻底破坏公司对他的信任。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25-07-26) 月薪5万却另设公司密捞 前总营运长遭解雇败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 [过亿投资,不能只靠口头承诺](https://www.kuekong.com/?p=38686) - 一名中国籍商人斥资约RM1亿1000万零40,购买吉隆坡康丽路Banyan Tree公寓的51个豪华住宅单位。他后来声称,自己购买前曾获告知,这些单位可以经营酒店式住宿或短期出租,而且还有租金回酬保证,因此要求撤销51份买卖合约,并向发展商和房地产营销公司追回购屋款及其他赔偿。 吉隆坡高庭驳回了他针对Lumayan Indah私人有限公司和1 Pavilion房地产顾问公司的诉讼。法官认为,商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两名答辩人曾以欺诈、疏忽失实陈述、违约或违法行为,引诱他购买这些豪宅单位。 商人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没有电邮、WhatsApp、微信对话、宣传册、广告资料或正式文件,可以证明对方曾保证单位可做酒店式经营、短期出租或提供租金回酬。他在接受盘问时也承认,营销资料完全没有写出这些承诺。法官特别重视交易过程。这笔超过RM1.1亿的房地产投资,双方谈判了大约5个月,商人也属于有经商经验的人。如果“酒店式经营”和“租金保证”真是决定购买的关键条件,正常情况下理应写进合约,而不是只靠无法证明的口头说法。更关键的是,买卖合约和共同契约已经白纸黑字写明,所有单位只能作为住宅用途,不能作其他用途。买卖合约也设有“完整协议条款”,意思是双方最后签署的正式合约,取代签约前的口头谈话、宣传和协商。签约人一般不能在事后用与合约内容相反的口头说法,推翻自己已经签署的文件。 这类欺诈和误导争议,主要涉及1950年《合约法令》第17、18及19条。第17条规定,合约欺诈包括明知事实不真实却故意说成真实、主动隐瞒重要事实、作出根本无意履行的承诺、进行其他欺骗行为,或实施法律特别列为欺诈的行为。一般保持沉默不自动构成欺诈,除非当事人有责任说出事实,或者沉默本身等同作出陈述。 第18条规定,失实陈述包括:没有合理资料支持却作出错误的肯定陈述,即使陈述者相信那是真的;违反责任并在没有欺骗意图下取得利益,同时误导另一方并使其受损;以及即使无心,也导致另一方对交易标的的重要事实产生错误理解。 第19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是因为胁迫、欺诈或失实陈述才同意签约,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选择撤销合约,或要求合约继续履行,并让自己获得如同有关陈述属实时应有的结果。不过,如果只是失实陈述或以沉默构成的欺诈,而受影响者通过一般谨慎调查便能发现真相,合约未必可以撤销;没有真正影响签约决定的欺诈或失实陈述,也不能成为撤销合约的理由。法庭在本案裁定,这些条件没有获得证据支持。 商人也指工程偏离吉隆坡市政局批准的建筑图测,因此买卖合约应属无效。这里涉及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70条。第70(13)(b)条规定,任何人在没有地方政府事先书面批准下,偏离已获批准的建筑图测或规格,可面对最高RM50,000罚款、最长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定罪后若违法情况持续,每天还可加罚RM1,000。可是,本案法庭没有裁定发展商已经触犯这项罪名,也没有进行刑事定罪。 然而高庭解释,就算发展项目出现不完全符合建筑监管规定的情况,也不代表买卖住宅单位的合约会自动失效。1950年《合约法令》第24条只有在合约的目的或代价被法律禁止、会破坏法律、涉及欺诈、伤害他人或财产,或违反道德和公共政策时,才把合约视为无效。本案合约的实际目的,是合法买卖住宅单位,不是共同进行违法活动,因此不能单凭建筑监管争议,就直接取消全部51份买卖合约。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25-07-26)称遭误导豪购隆51豪宅 中国商人追讨1.1亿遭高庭驳回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雇主为塞亲戚入职开除员工,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876) - 案件引言与法律背景 员工KOAY指控其前雇主(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对其实施不当解雇。 工业法庭在此类案件中的角色,并非单纯审查合同违约问题,而是承担一项更具社会正义性质的职能,即审视该解雇行为是否符合“just cause or excuse”(正当理由或合理借口)。 值得注意的是,从案件一开始,公司便展现出高度消极甚至逃避的态度,这一点对最终裁决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案件程序发展 自案件于2024年6月12日首次提讯(mention)起,法院即依程序给予双方充足机会提交文件及出庭陈述。然而,在随后多次提讯过程中,公司始终未有实质参与。 法院曾多次发出提讯通知,并通过不同方式进行送达,包括法院送达员亲自送达、邮寄通知以及通过公司注册资料进行地址追查。然而,送达过程中不断遭遇障碍,包括公司搬迁、拒绝接收文件等情形。这种行为在工业法庭实践中,往往被视为一种“规避司法程序”的表现。 更为关键的是,即使在2024年11月18日公司已正式签收听审通知(Form G)之后,公司仍然未于2024年12月18日出席正式听审。这一事实,在法律上构成“知情而故意缺席”,其法律后果极为严重。 在此背景下,法院依据《工业法庭规则》第19条以及《工业关系法令》第29(d)条,裁定本案可以在公司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即所谓的ex-parte hearing(单方面审理)。 法院在作出该决定时,也引用了权威法律著作P. Malhotra的观点,强调若一方故意拖延或逃避程序,法庭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在其缺席情况下继续审理,以维护司法效率与工业争议解决的及时性。 案件事实与员工证据的完整重构 员工于2023年3月13日受聘为销售经理,月薪RM6,000,并享有RM1,000固定津贴。该薪资结构已通过工资单及雇佣合同获得证明,属于无争议事实。 员工进一步陈述,其在试用期结束后已获得正式聘用确认,显示其表现获得公司认可,亦不存在任何绩效不佳或纪律问题。 然而,在2023年10月13日,员工被公司执行董事Goh以口头方式解雇。更令人震惊的是,该解雇理由并非基于任何业务或纪律因素,而是因为公司计划让该董事的亲属取代其职位。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以亲属取代员工”的行为,已初步构成明显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甚至可能涉及滥用权力及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更严重的是,公司在解雇过程中完全未遵循基本程序正义原则,包括未发出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亦未进行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这在马来西亚劳动法实践中,几乎是致命缺陷。 由于公司缺席听审,员工的证词未受到任何交叉盘问或反驳,因此在证据法原则下,其证词自然获得完全采信。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法律争议可归纳为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员工是否确实遭到解雇? 第二,该解雇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或合理借口? 这一测试标准源自著名案例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该案例至今仍是工业法庭处理解雇案件的基石。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在马来西亚工业法体系中,举证责任明确落在雇主身上。这一点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不同,体现出劳动法对弱势一方(员工)的保护倾向。 正如Samirah Lee v Freescale Semiconductor案所确立的原则,雇主必须以“优势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解雇具有正当性。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不仅未提供证据,甚至完全缺席。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产生两个重要后果: 其一,员工的证据被视为未被反驳; 其二,法院有理由推定员工陈述为真实。 法院进一步引用Takako Sakao案,强调当一方刻意不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当接受对方证据为真实,这是一项已确立的联邦法院原则。 未提交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司未提交答辩书(Statement of - [重型罗里停住宅区,真的会被罚RM1,000?巴生法律一次讲清楚](https://www.kuekong.com/?p=38679) - 一辆22轮重型拖格罗里停在巴生卫星市双溪克拉末25路的住宅区大约两天,被居民投诉后,市议会派出执法员到场,直接开出RM1,000的罚单。其实重点不是“停多久”,而是这种重型车辆根本不应该进入住宅区.. 地方政府制定的附属法例:《Undang-Undang Kecil Taman (Majlis Perbandaran Klang) 2005》,这是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Akta 171)第102与103条制定的地方条例,目前在巴生(现为MBDK)依然有效。关键条文是第7条,标题就是“超过2吨车辆禁止进入”(Kenderaan melebihi dua tan dilarang)。法律的核心意思很简单:载重量超过2公吨的车辆,不能随便进入任何“taman”(包括住宅区),除非有市议会主席的书面批准。 第7条文:(1)除了政府或法定机构的车辆,任何载重超过2公吨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入住宅区等“taman”,除非有书面许可。(2)执法人员可以把违规车辆拖走或扣押。(3)被扣押的车辆,风险由车主自己承担。 这里的“taman”不只是公园,它的法律定义非常广,包括:住宅区、花园、空地、人行道、湖泊、脚车道、游乐场、交通圈、路边、道路保留地、河流与河岸等所有由市议会管理的土地。 所以住宅区绝对在管制范围内。换句话说,这类案件的重点不是“有没有挡路”或“停几天”,而是:只要重型罗里没有批准就进入住宅区,本身已经违法。一旦罪成,将适用第13条一般刑罚:最高罚款RM2,000,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若持续违法,还可每日追加罚款。 其实市议会不只是可以开罚单,还可以拖车、扣押,严重或重复违规甚至可能被转介给APAD,影响运输执照。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19-8-19)市会接投诉采取行动.重型罗里泊住区 罚1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女子试图堕胎或监禁10年](https://www.kuekong.com/?p=30147) - 一名22岁失业女子被控试图堕胎,她在推事庭俯首认罪,或被判处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这名女子因剧烈腹痛而被送往一所医院接受治疗,发现她当时已怀孕25周。她随后不久就诞下一名800克重的胎儿,唯胎儿在一小时后就不幸夭折。 控方在庭上指出,被告在被送往医院的前一天,曾购买3颗药丸来终止妊娠。被告拥有一位未婚夫,由于常面临月经周期异常的问题,并没有察觉自己怀孕,直到6月才得知怀孕了。 被告对此感到害怕和羞耻,进而促使她决定堕胎。她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15条文(蓄意阻止胎儿活着出生,或婴儿出世后致死婴儿)。在该条文下,除非是为了拯救母亲性命,否则任何堕胎行为都属违法。 由于被告在事发当时年仅21岁,被视为年轻犯罪,因此向她申请社会告。推事会在社会报告出炉后,才下判决。 资料来源 中国报:失业女子俯首认罪 试图堕胎 或监禁10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 [丈夫出轨, 照片和WhatsApp能当法庭证据吗?](https://www.kuekong.com/?p=38619) - 问: 我是三个孩子的妈妈。丈夫两年前开始很少回家,后来连孩子的学费、伙食费和房租也不再支付。我白天工作,晚上照顾孩子,还要向亲友借钱过日子。直到有一天,大女儿在社交平台看到丈夫与一名女子一起庆祝生日,两人牵手、拥抱,还在同一个住址出入,我才知道他早已在外面生活。 我追问丈夫,他不但不解释,还把家里的存款转走,并要求我不要再找那名女子。那名女子随后用太空号发信息给我,说丈夫已经选择了她,叫我带着三个孩子退出。我手上保存了他们的照片、视频、酒店记录、聊天内容和语音,也有邻居看见丈夫多次在她家过夜,但我没有他们发生性关系的直接画面,也拿不到任何孩子的出生证明。 我已经完成JPN三次婚姻辅导,并通过政府律师办理单方面离婚。政府律师告诉我,要起诉第三者,证据必须很强,最好能证明两人育有孩子,否则照片、视频和聊天记录未必足够,我公开说出此事还会被丈夫或第三者告诽谤。请问马来西亚法律是否真的规定一定要有私生子或出生证明?我现有的证据能否证明通奸?除了向第三者索赔,我还能怎样保护三名孩子、追讨生活费、保住婚姻财产,并阻止丈夫继续转移资产? Question: I am a mother of three children. About two years ago, my husband began returning home less frequently. He eventually stopped paying the children’s school fees, food expenses and rent. I worked during the day, cared for the children at night and borrowed money from relatives just to survive. One - [Automated Divorce 自动离婚](https://www.kuekong.com/?p=649) - 分居、分开或失踪超过两年,就会自动离婚吗? 分居两年不等于自动离婚 很多人听朋友说,或者看香港电视剧后以为:“夫妻分居超过两年,婚姻就会自动失效。”这个说法在马来西亚法律下是错误的。夫妻无论分开两年、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只要没有取得法庭发出的最终离婚庭令,双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合法夫妻。婚姻不会因为双方没有联络、没有同住、各自生活或另有伴侣而自动结束。《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8条明确规定,一段有效婚姻会一直延续,直至其中一方去世、法庭判决离婚,或婚姻被法庭宣告无效。本文讨论的是受该法令管制的非穆斯林民事婚姻。 法律中的三个“两年”并不相同 大众最容易混淆的是,法令里面其实有三个不同的“两年”。第一,第50条规定,结婚未满两年的人原则上不能提出离婚申请,除非法庭基于异常困难或特殊情况给予许可。第二,第52条规定,夫妻结婚满两年后,可以共同提出双方同意离婚申请。第三,第54(1)(d)条规定,夫妻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分居至少两年,是证明婚姻已经无可挽救破裂的其中一项法定事实。因此,“结婚满两年”“分居满两年”和“自动离婚”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时间一到,婚姻就会自动消失。 两年分居只是离婚理由,不是离婚证书 单方面离婚的唯一法定基础,是婚姻已经无可挽救地破裂。根据第53及第54条,申请人必须向法庭证明至少一项法定事实,即对方通奸而申请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方的行为使申请人不能合理地继续共同生活;对方连续遗弃申请人至少两年;或双方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分居至少两年。即使双方已经分居两年,申请人仍然必须正式入禀离婚申请、提交证据、完成送达程序,并取得法庭庭令。两年分居只是打开法庭大门的其中一把钥匙,并不是政府自动寄给你的离婚证书。 双方同意与单方面离婚 双方都同意离婚时,可以依据第52条提出联合离婚申请,并在申请中处理孩子的监护、照顾与控制权、探视安排、孩子与配偶赡养费、婚姻产业及其他相关事项。若其中一方拒绝签字、拒绝沟通或故意拖延,另一方仍然可以依据第53及第54条提出单方面离婚申请。对方不同意离婚,不代表对方可以永远把申请人绑在一段已经破裂的婚姻里。单方面离婚不是“申请了就自动批准”,但只要法定事实及证据成立,法庭有权在没有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婚姻。 是否必须先去婚姻调解庭 单方面离婚申请通常涉及第106条规定的婚姻调解程序。不过,法令同时列出明确的豁免情况,包括申请人被对方遗弃、对方下落不明、对方长期居住国外并且不会在合理时间内返回、对方被监禁至少五年、对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对方拒绝或没有出席调解,以及其他令调解变得不切实际的特殊情况。因此,对方失踪或刻意躲避,不代表离婚程序必须无限期停顿。申请人应向律师提供最后已知地址、电话、社交媒体记录、亲友资料、警方报告及寻找对方的记录,让律师采用正确的程序处理调解豁免及文件送达。 “分居”与“遗弃”不是同一回事 第54(1)(d)条所说的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分开,也可以是一方搬走后双方事实上各自生活。第54(1)(c)条所说的遗弃,则包含一方在没有合理原因及没有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婚姻共同生活的责任。申请人不应只在法庭说一句“我们已经分开两年”,而应准备明确证据,例如搬离日期、租约、水电单、WhatsApp对话、双方承认分开的信息、不同住址的官方文件、孩子接送安排以及亲友证词。分居起算日期必须清楚,因为法令要求有关两年期间在提出申请前连续存在。 配偶失踪两年也不会自动离婚 配偶失踪两年,与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完全不同。根据第63条,如果申请人要求法庭推定失踪配偶已经死亡并同时解除婚姻,连续失踪七年,而且在该期间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相信对方仍然在世,才构成对死亡的法定证据。失踪两年并不足以自动推定死亡。不过,申请人不需要等满七年才处理婚姻。如果证据显示婚姻已经无可挽救地破裂,申请人可以采用普通单方面离婚程序,并依据对方下落不明的情况申请豁免调解,再按照法庭指示处理文件送达。七年适用于推定死亡程序,不是所有失踪配偶离婚案件都必须等待七年。 司法分离与婚姻无效不是普通离婚 第64条的司法分离只解除夫妻继续同住的义务,并不会结束婚姻。获得司法分离庭令的人仍然不能与第三者再婚;当事人之后仍可提出离婚申请。婚姻无效也不是每段失败婚姻都能采用的捷径。第68条只是授权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申请,真正判断婚姻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分别载于第69及第70条,例如重婚、违反法定结婚条件、婚姻没有圆房、有效同意受到影响或结婚时存在特定法定情况。夫妻感情不好或长期分居,本身不会自动使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拿到临时庭令不代表程序已经完成 法庭批准离婚后,首先发出的是暂准离婚庭令,即 decree nisi。根据第61条,除非法庭缩短期限,该庭令在三个月届满前不会成为最终庭令。申请人之后必须完成相关程序,使它成为 decree nisi absolute,也就是最终离婚庭令。法律上的离婚日期应以最终庭令所注明的日期为准。不能凭收到一份、两份或三份文件来判断离婚是否完成,因为有些案件另有孩子、赡养费或产业庭令。真正需要确认的是,你手上的文件是否清楚写明 decree nisi absolute,并且带有法庭认证。 JPN婚姻状态也必须核对 最终离婚庭令生效后,婚姻在法律上已经解除;JPN的记录更新则是重要的行政步骤。第107条规定,法庭须把认证副本交给婚姻注册机关,以便在婚姻记录上注明婚姻已经解除。JPN现行程序也要求当事人提交 decree nisi absolute原件、法庭认证副本或可在电子法庭系统核实的庭令。不要把唯一一份最终庭令交出去而自己完全不留底。应保存数份认证副本,并亲自通过JPN的离婚记录更新或查询服务,确认婚姻状态已经正确更新,以免日后再婚、办理遗产、保险、银行、移民或其他官方事务时出现问题。 分居期间去世,配偶仍有继承权 仅仅分居不会取消合法配偶的身份,也不会自动剥夺对方的继承权。在西马及适用《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的地区,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配偶所得比例取决于死者是否留下孩子及父母。死者没有孩子和父母时,配偶可取得全部遗产;有配偶和孩子但没有父母时,配偶取得三分之一;有配偶和父母但没有孩子时,配偶取得二分之一;配偶、孩子及父母都在世时,配偶取得四分之一。因此,“还没离婚,对方一定取得全部遗产”也是错误的,但对方确实仍可依法分得遗产。Sabah的无遗嘱继承须依据当地适用法律另行计算。正在分居或办理离婚的人,应立即检讨遗嘱、保险提名、联名资产及遗产规划,而不是等离婚结束后才处理。 马来西亚判例怎样处理两年分居 在 VKR v NNT [2022] 10 MLJ 81;[2022] MLJU 295,夫妻于2015年结婚,丈夫在2017年10月搬离婚姻住所,并在2019年11月以双方连续分居超过两年为由申请离婚。妻子则提出交叉申请,指丈夫行为不合理及遗弃她。法庭审阅大量WhatsApp信息后,裁定双方婚姻已经无可挽救地破裂,批准丈夫依据第54(1)(d)条提出的申请,并驳回妻子的交叉申请。法庭指出,丈夫离开住所本身不等于法律上的遗弃;双方的信息反映妻子也多次提出离婚,而整体证据并不支持她所指控的遗弃。此案清楚说明,两年分居必须在法庭中以证据证明,最后仍须由法庭作出解除婚姻的命令。 在 Premganesh a/l Dr K Ganaisan v Nagaletchumy a/p Thangarasu - [遗嘱如何防止前夫抢孩子+控制孩子继承的遗产](https://www.kuekong.com/?p=38653) - 问: 我和前夫已经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照顾权和日常生活安排都判给我。离婚后,他很少照顾孩子,抚养费也断断续续。可是每次我们发生争执,他都会说:“你现在有抚养权,不代表孩子永远属于你。你有一天不在了,我就把孩子带走。”他还告诉孩子,以后他们必须搬去跟他和他的家人住,不准再见我的哥哥和父母。 去年我发生车祸,在医院住了几个星期。我躺在病床上时才发现,如果我突然去世,离婚判决给我的抚养权不会陪我一起留下来。孩子从小由我和哥哥一家照顾,学校、补习、看医生和生活安排,哥哥都清楚。孩子也告诉我,他们不愿意跟前夫生活,因为前夫会喝酒、发脾气,还曾把孩子锁在屋外。我因此准备立遗嘱,指定哥哥在我死后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我准备把房子、存款、保险赔偿和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孩子,并委任哥哥担任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前夫知道后却说,只要他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继承的遗产、银行存款和房子就要交给他管理。他还说会马上去法院推翻遗嘱,把孩子带回他的家。我现在每天都在担心:遗嘱能不能阻止前夫抢孩子?我能不能确保孩子继续由我的家人照顾?即使前夫取得监护权,我又要怎样阻止他和他的家人接管、花掉或出售孩子继承的财产? Question: My former husband and I already divorced. The divorce order granted m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of our two children. Since the divorce, he has played very little part in their daily care and has paid maintenance only intermittently. Yet whenever we disagree, he tells me, “You may have custody - [银行错误陈述投资回报, 每年派24%股息, 投资者能追讨损失?[2001]CA](https://www.kuekong.com/?p=14865) - 案件概述 这是一宗关于银行向潜在投资者提供投资资料时,是否有责任先核实资料真伪的马来西亚投资疏忽案件。一家伊斯兰高等教育信托机构在商人银行职员的推荐下,购买某私人公司的股份。后来,该机构发现所谓“连续三年每年24%股息保证”并不存在,而有关公司最终也陷入严重财务困境及被接管。信托机构因此起诉商人银行,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 原告是一家根据相关法令成立的教育信托机构,负责管理与高等教育有关的信托资金。被告则是一家商人银行,拥有企业融资、股份销售及投资安排方面的专业身份。涉案私人公司希望把部分股份出售给土著投资者,因此委托被告协助寻找潜在买家。双方争议的核心,是被告究竟只是普通介绍人,还是必须为其提供的投资资料承担专业法律责任。 1974年,被告的一名企业融资职员致电原告主席,询问原告是否有兴趣投资涉案公司。该职员介绍说,涉案公司是一家规模庞大的企业,缴足资本约为RM20 million,董事会成员还包括来自马来西亚、香港及台湾的知名人士。这些说法使原告对涉案公司的实力及信誉产生良好印象,并认为有关投资的风险相对较低。 随后,被告使用本身的银行信笺,向原告发出一封日期为1974年11月8日的股份销售邀约。信中说明,涉案公司准备向土著投资者出售75 million股股份,每股价格为RM1.33,并明确写明公司董事亲自保证,购买股份后的连续三年,每年将获得24%股息。 该信进一步说明,如果公司实际支付的股息低于24%,有关差额将由保证人承担;如果公司在三年内某一年度取得超过最低保证股息的盈利,股东则可能需要把之前由保证人补足的差额退还。信中甚至表示,真正有兴趣购买股份的人可获得免费机票,前往北赖参观公司的工厂,使整个投资计划看起来更加可靠、专业及具有吸引力。 1975年1月22日,被告职员又向原告发出另一封信,表示涉案公司在1974年10月单月取得RM313,000利润。把这项盈利资料与24%股息保证放在一起阅读,原告自然认为涉案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并且有关投资能够带来稳定及优厚的回报。 原告依赖上述口头及书面陈述,以每股33购买200,000股,总投资额为RM266,000。然而,所谓连续三年每年24%的保证股息从未兑现。原告在1977年7月7日只收到RM8,800股息,远远少于按照24%保证所应获得的金额。 事情随后进一步恶化。涉案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被告所描绘的稳健财务状况,并于1978年10月31日进入接管程序。原告调查后发现,公司交给被告的文件中,没有任何文件真正说明董事已经作出连续三年每年24%的个人股息保证。 原告的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职员作出了三项重要陈述。第一,公司董事已经保证连续三年支付每年24%股息;第二,涉案公司是一家信誉良好的企业;第三,涉案公司的财务基础稳健。原告表示,正是因为相信被告以专业商人银行身份提供的资料,才决定进行投资,并最终蒙受损失。 原告进一步指出,被告职员不只是把公司资料原封不动地转交给原告。公司原来的信件只是表示,公司准备把股息保证从每月1%提高至每年24%,并没有证明董事已经正式作出有关个人保证。被告职员却把一项未完成或未确认的安排,写成已经存在的董事个人保证,构成错误及误导性陈述。 被告的抗辩 被告承认曾向原告提供有关资料,但辩称所有资料均来自涉案公司,并非由银行自行编造。被告表示,其角色只是寻找及介绍潜在股份买家,让原告与涉案公司取得联系;双方接触后,投资交易便属于原告与涉案公司之间的事情,因此被告不应为公司的失败承担责任。 被告也承认第一项关于24%股息保证的书面陈述确实存在,但坚持该陈述并非虚假,因为银行只是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出说明。至于公司信誉良好及财务稳健的另外两项陈述,被告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职员曾经明确说出这些话。 法庭对证据的分析 高等法院认为,被告职员没有向涉案公司查证24%股息保证是否真实及是否已经正式作出,却以银行信笺向原告发出明确的投资邀约。被告也没有在信中加入任何免责声明,说明银行没有核实公司资料,或不会为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整体资料向原告描绘了一幅过度乐观、但与公司真实状况不符的投资图景。 上诉庭认为,被告不能以“只是介绍人”为理由逃避责任。被告是一家商人银行,并非普通朋友、经纪或随意传话的人。由于其专业身份及在投资安排中的参与程度,被告对原告负有高于一般介绍人的谨慎责任。在把公司资料交给投资者之前,被告必须进行合理查证和核实。 法庭确认,关于董事保证连续三年每年支付24%股息的陈述是虚假的,因为公司文件根本没有记录已经存在这样的保证。至于公司信誉及财务稳健的陈述,虽然未必以完全相同的文字直接说出,但可以从电话介绍、盈利信件、投资邀约及整体沟通方式合理推断出来。 最终判决 上诉庭裁定,被告在作出投资陈述时,对原告负有法律上的谨慎责任。被告未核实关键资料,所作出的错误陈述导致原告依赖并进行投资,最终产生损失,因此构成疏忽。上诉庭维持高等法院对原告有利的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并判被告承担讼费;上诉保证金则拨入原告的讼费账户。 案件总结 本案说明,银行、投资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不能简单声称自己只是代客户传递资料。当专业机构主动招揽投资、使用本身名义发出邀约,并提供足以影响投资决定的重要资料时,便可能有责任确认有关资料准确。若投资者因错误资料蒙受损失,专业机构可能面对疏忽陈述及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每拖一天,你会失去关键证据、最佳时机和谈判筹码!立即付费咨询 Wilson Kuek 律师及其专业团队,让我们为你分析风险、制定策略并掌控局面;如需律师正式处理案件,请果断委任我们,全力捍卫你的合法权益: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Overview of the Case This Malaysian investment negligence case concern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professional merchant bank when communicating - [路洞爆胎, 车被树压倒, 受害者应当起诉谁?](https://www.kuekong.com/?p=4861) - 问: 那天我载着妻子和孩子回家,经过一条每天都有人使用的道路。路面有一个大洞,现场没有路障、警示牌或工作人员。我为了避开路洞,只能把车转向旁边,前轮还是撞下去,轮胎当场爆开,车停在路边。我们还来不及下车,一棵靠近道路的大树突然倒下,整棵压在车顶。妻子的头撞到车窗,孩子被困在后座,我只能在车里喊人救命。 消防员把我们救出来后,妻子被送进医院,医生说她的颈部和腰部受伤,需要继续检查。汽车维修中心说车架已经变形,维修费接近汽车的市价。我去找市议会,他们说树长在私人土地,路又属于JKR;JKR说树木由市议会负责;地主说当天有下雨,是天灾;道路承包商则说他们只负责补路,不负责树。我打了几十通电话,每一个单位都叫我去找另一个单位。 现在妻子不能工作,我每天要带她复诊,还要照顾孩子。保险公司只处理汽车损失,不肯承担医药费、收入损失和租车费。市议会要求我证明他们早就知道树有问题,JKR又说我为了避开路洞而转向,是我自己驾驶不小心。事发后的树已经被切走,路洞也在第二天被填平。我只剩下行车记录器、警方报告、医院文件和几名目击者。请问我到底应向谁索赔?树在私人土地就没有人负责吗?下雨就能说是天灾吗?道路修好、树被移走后,我还怎样证明他们失责? Question: That evening, I was driving home with my wife and child along a road used by the public every day. There was a large pothole in the carriageway, but no barrier, warning sign or worker was present. I had to steer towards the side to avoid it, yet the front - [割草飞石打爆车镜, 谁必须承担维修费?](https://www.kuekong.com/?p=4193) - 问: 上星期我载着太太和两个孩子经过一条大路,路边几名工人正在割草,现场没有围栏、没有警告牌,也没有人指挥车辆减速。我的车驶过时,突然“砰”一声,一块石头从割草机方向飞过来,直接击中挡风玻璃。整片玻璃马上裂成蜘蛛网,我的孩子吓得大哭,我也差点失控撞上旁边的罗里。事后检查,车厂说挡风玻璃、隔热膜、感应器及驾驶辅助系统都要重新安装和校准,维修费超过RM8,000。这笔钱为什么要我自己承担? 我停车找割草工人理论,对方先说不是他造成,后来又说自己只是外劳,什么都不知道。主管来到后叫我先修车,却拒绝给公司资料。市议会说割草工程已经外包,要我找承包商;承包商又说没有证据证明石头是他们的割草机打出来。我的保险公司则告诉我没有购买挡风玻璃附加保险,若以Own Damage索赔,NCD会受影响。现在每一个单位都把责任推给别人,我到底应当找谁赔? 当时行车记录器拍到工人割草,却没有清楚拍到石头飞出的那一秒。我已经拍下裂痕、工人、机器、工程车辆和道路位置,但还没有报警。更麻烦的是,我停车理论时,车轮压到黄线,对方现在反过来说我非法停车,所以一分钱也不会赔。非法停车真的可以让他们完全脱罪吗?我能起诉割草工人、承包商、市议会、公路管理公司或政府吗?如果承包商没有保险,我是不是只能自己吞下全部损失? Question: Last week, I was driving along a main road with my wife and two children when I saw several workers cutting grass by the roadside. There were no safety barriers, warning signs, protective screens or traffic controllers. As my car passed the workers, I suddenly heard a loud impact. - [一张告示, 商品一旦打破就必须买下?](https://www.kuekong.com/?p=38646) - 问: 我是一个带着八岁女儿生活的单亲妈妈。上星期,我带女儿去商场买生日礼物。我们走进一间香水店,店中央摆着一排玻璃架,走道只够一个人经过。女儿站在我身边,没有拿任何东西。一名店员推着货车从后面经过,货车碰到架脚,其中一瓶试用装香水开始摇晃。女儿伸手想扶住,结果整瓶跌下,旁边两瓶也跟着掉下来。玻璃碎在地上,女儿的手还被割伤。 店长马上拉下店门,不准我们离开,还指着柜台后面一张“Once Broken, Considered Sold”的纸,说三瓶香水每瓶RM1,080,要我立刻付RM3,240。他们说,不管是不是女儿碰倒,只要商品在我们面前破掉,就等于我们已经买下。我要求查看闭路电视,他们不肯。我要求他们证明三瓶试用装的进货价,他们也不肯,只拿出零售价标签。店长还把付款机放在我面前,说不刷卡就报警,并叫店员拍下我和女儿的脸放上网。 女儿一直流血和哭,我怕事情闹大,只好先刷卡支付RM1,000,并在一张没有写清楚经过的纸上签名。回家后,我发现网上同款香水只卖RM420,而且店里打破的是已经使用过的试用装。我现在没有完整闭路电视,也不知道那张告示是不是在我们进店前能够看到。请问,商品破了是不是法律上自动算我买下?商家能不能按全新商品的零售价收费?我已经签名和付款,还能不能追回?到底应由我、孩子、店员还是商店承担责任?我应当向哪里投诉或提告? Question: I am a single mother raising my eight-year-old daughter. Last week, I took her to a shopping mall to buy a birthday present. We entered a perfume shop where several glass shelves had been placed in the middle of a narrow aisle. My daughter remained beside me - [前夫不付孩子抚养费,前妻能不让他探望孩子?](https://www.kuekong.com/?p=3282) - 问: 我和前夫离婚时,法庭命令两个孩子跟 我生活,前夫每月七日前必须支付RM1,800孩子抚养费,并承担一半学费和医药费。他也可以隔周周末接孩子过夜。离婚后的头三个月,他还有付款,之后便开始拖欠,最后完全没有汇钱,电话不接,信息也不回。学校已经催缴学费,房东也发出欠租通知,我只能向家人借钱,晚上再做兼职,才能让孩子继续上学。 前夫嘴里说没有钱,却换了新车、带女朋友旅行,还把照片放上社交媒体。到了探视日,他突然出现,坚持马上把孩子带走。我问他什么时候支付抚养费,他却说抚养费是抚养费,探视是探视,还警告我不交出孩子,就报警说我违反法庭庭令。他甚至发律师信,声称要申请藐视法庭、争取孩子抚养权,并要求我赔偿他的律师费。孩子在旁边听见我们争吵,一直问为什么爸爸有钱旅行,却没有钱买课本。 我已经连续几个月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也担心前夫接走孩子后不按时送回来。请问,我能不能在他付清孩子抚养费之前,暂时停止让他探视?我能不能规定他先汇款,才可以接孩子?我要怎样追讨拖欠的抚养费、直接扣他的薪水、冻结银行户口或查封财产?如果我拒绝一次探视,他能不能用藐视法庭把我关起来,或者以此为理由抢走孩子的抚养权? Question: When my former husband and I divorced, the Court ordered that our two children would live with me. He was required to pay RM1,800 in child maintenance by the seventh day of every month and bear half of their school and medical expenses. He was also given overnight access - [145 NLC: 联名产业, 儿子想卖但母亲拒卖, 儿子胜[2024]](https://www.kuekong.com/?p=36500) - 案件背景 这是一宗高庭申请,原告(儿子)向被告(母亲)提出,就双方共同登记持有的住宅房产(下称“该房产”)——申请法院下令出售,以终止共同持有关系。 原告所求包括: (一)按最新市价或现行估价出售该房产; (二)被告在 7 日内签署一切必要文件; (三)若被告拒签,由高级助理注册官(SAR)代为签署; (四)售得净款由双方平分; (五)备选:被告以市价买下原告的二分之一份额; (六)法院作出任何公正的其他命令; (七)讼费由被告承担。 背景为:双方为共同注册业主。2023 年初,被告称已有买家,并由律师要求原告把其权利转给被告;原告不从。被告曾提呈第一次出售令诉讼(1st OS),但在协商期间撤回。其后,2023 年 10 月原告通知被告自己希望出售,被告拒绝。原告遂提本案,主张共同持有已陷入僵局,且双方关系自 2017 年起无法挽回地破裂(2018 年后未再当面见面)。 本案中被告并无反请求;其立场是反对出售令,并提出权限与实体上的多项反对意见。 原告的主张 原告提出,两项理由足以显示出售“属必要或合宜”:其一,双方关系彻底破裂,管理与去向陷入僵局;其二,被告把该屋当作其个人所有,长期独占使用,与共同持有本质相悖。 原告强调双方按不分割份额共同登记、各半持有,但由被告独占居住与使用。原告并称实际分割不可行:成本高、审批不确定,且地上为两层住宅,任何分割都将使地块过小,不合理。 法律方面,原告依《国家土地法典》第 145 条,主张法院得促成终止共同持有,包括下令出售。他同时依《2012 年法院规则》第 31 条第 1 款与《1964 年司法机关法》第 25(2) 条及附表第 3 段,认为高庭在与土地相关的任何案件或事项,只要“必要或合宜”,即可下令出售并给出附带指示。 关于不分割共同持有,原告依权威判例与评论指出:共有人仅拥份额而无实体划界,享有共同占有与收益,任何人不得指认具体部分为其专属。长期由一方独占占有,足以触发司法介入。 原告还依上诉判例主张:共有人8可直接依据第 145 条申请终止共同持有,无需先走行政分割程序;同时,高庭并行享有基于司法机关法及法院规则的“必要或合宜”出售权。 他进一步援引判例说明:共有人僵局是法院下令出售、解除僵持、实现资产价值的典型情形。 被告的抗辩 被告称:本 案件不应被准许,理由为: (一)缺乏可供发出出售令的有效诉因 (no valid cause of action for an order - [私人滋扰: 住宅区开餐馆, 油烟噪音泊车阻塞[2026]](https://www.kuekong.com/?p=38455) - 案件介绍 这宗高庭上诉案,是一宗发生在雪兰莪乌鲁冷岳住宅区的邻里纠纷。两名年长屋主投诉隔壁邻居在住宅内经营餐馆,严重影响他们在自己家里的安宁生活。原告在地庭输了官司后,上诉到高庭。 第一原告拥有并居住在第32号屋。第二原告拥有并居住在第60号屋。被告住在第37号屋,并在该住宅内经营餐馆。三间屋子都位于同一个村区,即甘榜Desa Sungai Makau。 原告说,他们是退休人士,已经在该区居住接近十年。他们投诉被告的餐馆制造私人滋扰,包括油烟臭味、每天准备食物和顾客造成的噪音,以及顾客车辆停在附近所造成的交通阻塞。 原告也依靠他们向加影市议会MPKJ作出的投诉。MPKJ曾经向被告发出罚单、通知和警告,也曾经对餐馆采取充公行动。可是,原告指被告仍然继续营业,拒绝停止滋扰。 原告在加影地庭起诉,要求永久禁令,禁止被告在第37号屋经营餐馆或其他商业活动,并要求私人滋扰赔偿。地庭驳回原告的诉讼,并判原告支付堂费。高庭判词没有提到被告有提出反诉。 原告的投诉、证据和法律论点 原告的主要论点很直接:普通屋主有权在自己的家里安静生活。他们认为,住宅不应该被用作商业餐饮生意,尤其当这种用途已经造成油烟、臭味、噪音、泊车阻碍和持续干扰邻居。 原告的具体申诉点包括:餐馆产生油腻和难闻的油烟;厨房从清晨到下午不断切菜、洗东西、煮食和发出员工噪音;顾客和员工讲话制造额外噪音;顾客和员工乱泊车,导致狭窄住宅道路阻塞。 为了证明案件,原告依靠五名证人的口供、身份证地址、照片、视频、书面投诉、警方报案,以及MPKJ的执法行动。原告也依靠被告在盘问中承认她看到原告住在附近。 原告认为,地庭因为他们没有出示正式地契或租约文件,就否定他们的起诉资格,是错误的。原告主张,实际占有和居住可以通过可信证据证明,不一定只能靠注册地契。 关于起诉资格,高庭引用 Hunter v Canary Wharf Ltd [1997] 2 All ER 426,并参考 Chin Moy Yen v Chai Weng Sing [2019] MLJU 681。其法律原则是,起诉私人滋扰的人必须证明自己对土地有占有或享有权,但这种占有可以通过实际和可靠证据证明。 被告的抗辩、证据和法律论点 被告的立场,也是地庭原本接受的理由,是原告没有出示地契、租约或正式拥有权文件,所以没有证明他们有专属占有权。换句话说,被告挑战原告是否有法律资格起诉。 被告也否认餐馆活动构成可起诉的私人滋扰。被告实际上的抗辩是,烟味、噪音和泊车问题是否严重到需要法庭介入,仍然必须由原告在相对可能性标准下证明。 不过,被告在盘问中承认几个重要事实。她承认第32号屋在她店前方,第60号屋在她店后方。她也承认曾经看到原告在各自住宅出现。她承认部分菜肴是油炸的,也承认有排气从烟囱口排出。 被告还承认,油脂会被过滤器隔住,但仍有部分排气往上排出。关于交通,被告承认车辆因为阻塞而行驶缓慢。这些承认很关键,因为它们支持原告关于距离接近、煮食排放和交通干扰的投诉。 法庭分析 高庭首先考虑上诉庭什么时候可以介入。在 Tan Sow Mooi v Rainbow Paradise Beach Resort Berhad & Anor [2025] 5 MLRH - [法庭 解释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法律性质](https://www.kuekong.com/?p=38515) - 本案涉及一宗马来西亚子女监护权(Guardianship)及抚养权(Custody)争议。上诉庭裁定,父母离婚后,即使其中一方获得子女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Care, Custody and Control),亦不代表自动取得单独监护权(Sole Guardianship)。两者属于不同法律概念,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应混为一谈。 案情显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当时法院裁定父母共同监护13岁儿子,母亲拥有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父亲则享有探视权,并须每月支付1,200令吉抚养费。其后,高庭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改判父亲取得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同时给予父亲单独监护权。 本案主要涉及《1961年监护婴儿法令》(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61)及马来西亚家庭法关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必须以子女福祉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1961年监护婴儿法令》主要原则(中文译意):法院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相关事项时,应以子女的福利及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除非有充分法律依据,否则不应轻易剥夺任何一方父母依法享有的监护人身份。 上诉庭认同高庭关于抚养、照顾及管控权的裁定。法院认为,孩子已明确表达希望与父亲同住,并出现情绪困扰,加上原有安排已无法继续维持,因此改由父亲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顾,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然而,上诉庭指出,高庭进一步剥夺母亲监护人(Guardian)身份,并改判父亲享有单独监护权,缺乏充分法律理由,因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强调,若要剥夺另一方父母的监护权,必须证明该命令确有必要,且符合保障孩子福祉的需要。 法院进一步区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法律性质。抚养、照顾及管控权主要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包括居住安排、饮食、日常教育接送及生活照料;而监护权则涉及对子女重大事务的法律决定权,例如教育选择、医疗决定、宗教信仰、护照申请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上诉庭强调,父母离婚并不会当然终止双方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身份。除非有虐待、遗弃、严重不适任或其他充分法律理由,否则法院一般会维持共同监护安排,以保障子女持续获得父母双方共同参与重大人生决定的权利。 最终,上诉庭裁定恢复双方的共同监护权,同时维持父亲拥有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此外,法院维持其他命令,包括由父亲负责教育费用、母亲享有隔周周末留宿探视权,以及由于父亲负责日常照顾,孩子的重要证件继续由父亲保管。 监护权(Guardianship)与抚养权(Care, Custody and Control)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院在调整孩子的居住安排时,并不会当然剥夺另一方父母的监护权;任何限制父母监护权的命令,都必须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考量。 相近法律及判例参考: 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61——规范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及法院裁量原则。 Court of Appeal of Malaysia 多宗判决均强调监护权与抚养权应予区分,并坚持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最高原则。 马来西亚高庭及上诉庭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探视权及抚养安排的系列判例。 马来西亚监护权、子女抚养权、共同监护权、单独监护权、离婚子女抚养、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61、子女最佳利益、家庭法、探视权、Care Custody and Control、离婚法律、上诉庭判决、儿童权益、马来西亚家庭法律案例。 资料 来源 中国 报(02-07-26)上诉庭标志性裁决!离婚获抚养权 另一方仍享监护权 - [男子非法持有猎枪罪成](https://www.kuekong.com/?p=37850) - 近日,关丹推事庭审结了一宗涉及非法持有军火的案件,再次为社会敲响了有关合法持有枪械的法律警钟。本案被告为现年六十二岁的垦殖民罗斯利巴哈伦,他来自关丹武吉沙谷土展区。他在面对两项非法拥有猎枪及活子弹的控状时,选择当庭认罪。 根据案情记录,警方重案组于去年三月五日凌晨时分,前往被告位于土展区的住所进行突击检查。搜查过程中,警方分别在被告的卧室及住宅后方搜获两把猎枪,同时起获十枚活子弹,其中包括六枚蓝色外壳及四枚青色外壳的弹药。由于被告无法出示任何合法的持有执照或准证,其行为已触犯法律。 在此案中,主控官艾妮丝莎基拉副检察司援引《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对其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未持有合法执照的情况下拥有军火,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七年监禁,或处以最高一万令吉的罚款。这一严厉的刑罚旨在通过严格管控,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免受非法武装的威胁。 在量刑辩论阶段,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代表律师阿查哈利为被告进行了求情。辩方强调,被告作为一名收入有限的垦殖民,不仅需要赡养妻子,还需负担七名子女的生活开支,家庭经济压力巨大,因此恳请法庭予以宽大处理。承审推事东姑依丽雅娜在平衡了公共利益与被告的求情因素后,最终判处被告罚款445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纳该笔罚款,则须以**8个月监禁**作为替代。 此案提醒公众,即便是在偏远地区或出于狩猎等用途,持有任何形式的军火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程序。法律并不接受“无知”或“惯例”作为免责辩护,缺乏执照的枪械不仅是法律上的违禁品,更是潜伏在身边的沉重枷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04.26):承认非法拥有猎枪 子弹 六旬垦殖民罚4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 [保险公司不得仅因申报资料存在疏漏而拒绝赔偿](https://www.kuekong.com/?p=38417) - 本案涉及一宗马来西亚保险理赔纠纷。一名丈夫为妻子投保人寿保险及医疗保险,妻子于保单生效两年后确诊患有子宫内膜样腺癌及子宫肌瘤,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及医疗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审计后认为投保时健康申报资料存在遗漏,指投保人隐瞒个人及家族病史,遂拒绝赔偿并宣布附加保单自始无效。夫妻二人随后入禀高庭提出民事诉讼,并成功胜诉。 本案主要涉及《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有关寿险保单可争议期限(Contestability Period)及投保资料披露义务的规定。高庭指出,寿险保单已生效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若欲撤销保单或拒绝理赔,必须符合《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规定的法定条件。 《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29条文(Section 129,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主要内容(中文译意):对于已生效超过两年的寿险保单,保险公司不得仅因投保资料存在遗漏或错误而撤销保单;除非能够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明知资料属虚假仍作出陈述,并具有欺诈意图,否则保险公司无权宣布保单无效或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高庭认为,保险申请表由保险经纪代为填写,经纪并未逐项向投保人确认健康状况,且投保人曾主动透露部分病史,但经纪因不熟悉相关医疗资料而未完整记录。法院裁定,资料遗漏属于双方沟通及填写程序上的疏失,并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马来西亚保险法律原则,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欺诈(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明知虚假陈述(Knowing Misrepresentation)或鲁莽作出不实陈述(Reckless Misrepresentation)。本案证据未能达到上述法律标准,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撤销保单。 高庭同时批评保险公司在修改保单保障范围后,未妥善向客户说明新的保障内容。起诉人多次询问癌症是否仍受保障时,保险公司始终未给予明确答复,违反保险合同应有的诚信原则及公平处理客户索赔的责任。 高庭最终裁定保险公司恢复原有保险保障,并支付10万令吉重大疾病保险赔偿、所有符合保单保障范围的癌症医疗费用,以及按年利率8%计算的判后利息(自判决日起计算至全数清偿为止),另须支付1万5000令吉堂费予起诉人。 然而,法院驳回起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 for Mental Distress)的请求。法院指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应适用马来西亚合约法原则,一般情况下,单纯违反合约并不会赋予当事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存在特殊例外情况。 本案再次确立马来西亚法院对于保险理赔、保险拒赔、健康申报、保险欺诈、重大疾病保险及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原则,即保险公司不得仅因申报资料存在疏漏而拒绝赔偿,必须依法证明投保人具有故意欺诈或蓄意隐瞒的重要事实,否则法院可命令保险公司恢复保单并履行赔偿责任。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保险理赔、保险拒赔、保险诉讼、高庭判决、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赔偿、医疗保险索偿、健康申报、保险欺诈、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法律、马来西亚高庭、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索赔成功案例。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6-26)妻患癌住院 保险公司拒赔 夫妻民事索偿获胜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 [捐血静脉穿刺误伤动脉,男子诉讼8年翻案获赔6.1万](https://www.kuekong.com/?p=38521) - 本案涉及一宗马来西亚医疗疏忽(Medical Negligence)诉讼。一名男子首次参与捐血期间,因医护人员进行静脉穿刺(Venepuncture)时误伤肱动脉,导致右手出现假性动脉瘤(Pseudoaneurysm)及前臂筋膜室综合症(Compartment Syndrome)。经过8年诉讼后,亚罗士打高庭推翻地庭裁决,判定政府须赔偿原告6万1924令吉68仙,并支付8万令吉堂费。 案情显示,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在吉打苏丹后峇希雅医院举办的捐血活动中捐血。完成静脉穿刺后,医护人员仅作短暂观察便允许其离开。其后原告右手出现剧烈疼痛、严重肿胀及瘀青,最终被诊断为肱动脉受损,引发假性动脉瘤及筋膜室综合症,并住院治疗七天。 原告于2019年起诉负责护士、医院血液科及输血科主管、医院院长及马来西亚政府,指医疗人员在捐血程序中存在医疗疏忽。虽然地庭最初驳回索偿,但高庭认为原审错误评估证据,因此准许上诉并改判原告胜诉。 本案主要依据马来西亚普通法的医疗疏忽原则(Medical Negligence)及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必须按照合理专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若违反有关标准,并直接导致病人受伤,即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庭认定,负责医护人员未能及时辨识原告出现的异常症状,包括寻找静脉困难、反复调整针头及手臂迅速肿胀等危险征兆,反而误判为一般血肿,并未立即安排进一步检查或治疗,违反合理医疗照护标准。 法院进一步指出,证据显示静脉穿刺针实际上刺破肱动脉,造成严重血管损伤。医护人员未遵循马来西亚卫生部2008年输血作业指南,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停止程序、加强观察或采取适当医疗措施,因此构成医疗疏忽。 高庭亦认为,假性动脉瘤及筋膜室综合症属于静脉穿刺可能引发的严重但罕见并发症。对于首次捐血者,医护人员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Duty to Warn),说明重大风险及需要立即求医的警示症状,以便捐血者能够及时接受治疗。 法院认定,医疗人员违反注意义务与原告所遭受的严重伤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政府须依据替代责任原则(Vicarious Liability),对医院职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的疏忽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高庭裁定政府向原告支付6万1924令吉68仙赔偿,并支付8万令吉堂费。赔偿主要针对因医疗疏忽导致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以补偿原告因受伤所蒙受的损害。 本案再次确认马来西亚医疗疏忽法律的重要原则,即医疗人员不仅须按照专业医疗标准执行程序,还须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识别风险、采取适当治疗,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若因违反这些义务导致病人受伤,医院及政府可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近法律及案例参考: Ministry of Health Malaysia 发布的输血及临床操作指引,作为判断医疗专业标准的重要参考。 马来西亚高庭及联邦法院多宗医疗疏忽案件,均依据普通法关于注意义务、违反义务及因果关系原则裁定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因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疏忽而承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相关判例。 关键词:马来西亚医疗疏忽、医疗事故、捐血意外、静脉穿刺、假性动脉瘤、筋膜室综合症、医院疏忽、政府赔偿、医疗赔偿、高庭判决、Duty of Care、Medical Negligence、Vicarious Liability、卫生部输血指南、马来西亚法律案例。 资料来源 中国报(02-07-26)首次捐血致动脉受伤 高庭判政府赔逾6万 - [男子​涉禁锢勒索拍裸照,判刑16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8501) - 本案涉及一宗非法禁锢、勒索财物及侵犯女性隐私的刑事案件。一名32岁男子涉嫌与另外两名同伙合谋,将一名33岁女子非法禁锢并施暴,强迫受害者交出现金及手机,同时拍摄受害者裸体影片。被告原定与女友订婚,但在案件揭发后被控上峇株巴辖推事庭,并在认罪后被判处监禁16个月。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与另外两名同伙共同非法禁锢受害者,触犯**《刑事法典》第342条文(Wrongful Confinement,非法监禁),并与第34条文(Common Intention,共同意图)同读。法院认定三人基于共同犯罪意图实施非法禁锢,因此须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法典》第342条文(中文译意):任何人非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使其无法离开某一地点,即构成非法监禁罪。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一年监禁、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中文译意):当数人基于共同意图实施犯罪行为时,每名参与者均须对整个犯罪行为承担与实际执行者相同的刑事责任,即使各自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仍可一并定罪。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强迫受害者交出4,200令吉现金及一部手机,触犯《刑事法典》第384条文(Extortion,勒索)。根据该条文,任何人以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即构成勒索罪;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罚款或鞭刑。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使用手机拍摄受害者裸体影片,触犯《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侮辱他人贞洁)。该条文禁止任何人以言语、行为、姿态或其他方式,故意侮辱他人尤其是女性的贞洁、尊严或隐私,包括未经同意拍摄或传播涉及裸露及私密内容的影像。 《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中文译意):任何人故意以言语、行为、姿态、展示物品或其他方式侮辱他人的贞洁、隐私或尊严,或非法侵入其私人空间,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实际刑罚依条文当时版本及法院判决而定)。 法院考虑到被告认罪、案件事实清楚及其在案件中的主导角色,最终判处16个月监禁。认罪通常可作为量刑时的减轻因素,但并不会免除刑事责任,尤其当案件涉及暴力、非法禁锢及侵犯受害人尊严时,法院仍会施加具阻吓性的刑罚。 相近案例及相关新闻(参考): 非法禁锢并勒索受害者财物案件。 未经同意拍摄及传播私密影像案件。 涉及共同犯罪(第34条)及非法监禁(第342条)的刑事案件。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刑事法典、非法监禁、第342条、第34条共同意图、勒索罪、第384条、侮辱贞洁、第509条、偷拍裸照、侵犯隐私、刑事案件、推事庭判决、监禁16个月、女性权益保护、马来西亚法律案例。 - [家暴+赡养费+抚养费+婚姻产业: 男方不出庭作证, 全赔[2015]](https://www.kuekong.com/?p=38389) - 案情 这宗马来西亚高庭离婚案,讲的是一名太太,也就是这里称为原告,起诉她的丈夫,也就是这里称为被告。两人在1985年办了敬茶仪式,1988年正式注册结婚。被告在2006年搬离婚姻住家。到了2012年,原告指被告对她做出家庭暴力,第二天也报了警。2013年,原告入禀离婚。被告也提出反诉离婚,可是审讯时他自己没有上庭作证。 原告要求法庭马上解除婚姻,判她单独拥有女儿的监护权、抚养权、照顾权和管束权,同时让被告在尊重女儿意愿的情况下合理探望。她也要求自己和女儿的赡养费、家庭暴力赔偿,以及分割婚姻资产。被告同意离婚、孩子抚养和探望安排,但不同意部分金钱和产业要求。他也主张,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下,法庭不能判家庭暴力赔偿。 原告的核心立场是,这段婚姻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53条,离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第54条则要求法庭考虑导致婚姻破裂的事实,例如不合理行为、遗弃、分居、通奸,以及整个家庭情况。虽然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仍然通过证词证明婚姻确实已经破裂。 原告的申诉点是,被告的行为让婚姻无法继续,被告曾对她做出家庭暴力,她按照婚姻期间的生活和财务安排需要赡养费,而婚姻期间买下的产业和生意都属于婚姻资产。她也主张,被告把几间产业卖给朋友相关公司的安排,并不是真正买卖,而是为了减少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婚姻资产。 家暴 关于家庭暴力,法庭接受自己有审理权。被告律师主张,高庭在离婚程序里不能判这种赔偿。法官不同意。因为案件标题已经提到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第2条和第10条。第2条说明,家庭暴力包括造成身体伤害、让配偶害怕身体受伤、破坏财物导致对方痛苦,以及心理或情绪伤害。第10条允许受害者在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失或金钱损失时索偿。 原告有医疗证据。医院医生确认原告在事发后到医院治疗。医疗报告写明,她的右手肘和右手腕有擦伤,左手肘有擦伤,左大腿部位疼痛,诊断结果是软组织受伤。法庭接受可以参考交通意外人身伤害案例来评估赔偿,因为重点是伤势本身,而不是伤害发生在交通意外还是家庭暴力场景。 法庭参考的受伤赔偿案例包括 Lee Mon Seng & Anor v Jeffery Ak Enggut & Anor [2011] MLJU 1179、Nordin bin A Kadir lwn Mohd Faiz Izwan bin Jamaludin dan satu lagi [2013] 8 MLJ 14,以及 Tham Croy Chee v Tan Lai Hoon & Young King Hai [2014] 5 LNS 1。法庭用这些案例作为评估身体伤害赔偿的参考,最后判原告获得RM4,000家庭暴力赔偿。 赡养费 - [联名户口: 银行的"生存者及清偿条款"[2019] FC](https://www.kuekong.com/?p=37256) - 这宗联邦法院案件,表面上看,是伪造签名和假支票的问题;更深一层看,真正决定输赢的,是谁有权告银行、谁才有法律地位、遗产能不能追这笔钱,以及银行合同里的生存者条款到底有什么法律效果。 事情的起点,是死者和另一名联名户口持有人在上诉银行开了一个联合来往户口。开户文件里有两个关键条款。第一,所有支票都必须由两名户口持有人共同签署。第二,户口里有一项“生存者兼解除责任条款”,说明其中一名户口持有人去世后,银行可把户口余额付给生还者。 死者去世后,户口里还有RM586,079.69。大约三个星期后,另一名联名户口持有人用一张支票提走RM500,000。银行照付后,户口只剩RM89,788.60。后来,死者妻子投诉银行,说那张支票上死者的签名是伪造的。 银行接获投诉后,就把户口冻结。之后,生还者为了把户口解冻,向高庭申请声明,并成功取得命令,确认他作为生还者有权领取剩余的RM89,788.60。虽然死者妻子当时有接获通知,但她没有介入那宗申请,也没有申请撤销有关命令。 大约两年后,公司和死者妻子正式起诉银行,追讨那RM500,000。他们主张,银行根据一张伪造签名的支票付款,已违反《1949年票据法令》第24条,所以该付款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他们也说,银行违反联合户口的授权条件,而且在知道死者去世后,没有及时冻结户口,构成疏忽。 高庭审讯后,先作出一个重要事实裁定,就是那张支票上的死者签名的确是伪造的。不过,高庭最后还是驳回整宗诉讼。法官认为,联合户口的合同关系只存在于银行和两名户口持有人之间,原告两方都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开户文件清楚写明那是个人联合户口,不是为公司利益而开的户口。 高庭进一步认为,如果有人想用口头证据来说这个户口其实是为了公司利益,那就会直接抵触书面开户条款,因此在《1950年证据法》第94条下不能被接纳。高庭也认为,生存者条款在死者一去世时就已启动,户口权利已转到生还者身上,所以就算支票是伪造的,对银行这场诉讼也没有决定性影响。 上诉庭走的是另一条路。上诉庭同意公司没有诉因,因为公司不是户口持有人。但上诉庭认为,死者妻子可以以遗产管理员和受益人的身份起诉银行。上诉庭也认为,户口里的资金实际上来自公司,所以这个联合户口本质上是为了公司用途和利益而存在。 上诉庭也接受伪造签名的事实裁定,并特别依赖 Latifah bte Mat Zin v Rosmawati bte Sharibun & Anor [2006] 4 MLJ 705,指出生存者条款并不能最终证明谁是这笔钱的实益拥有人。既然银行是依据假支票付款,而银行又没有妥善援引任何法定例外,上诉庭就认定银行要承担严格责任。 案件来到联邦法院后,焦点被大大收窄。联邦法院很直接地说,这宗案真正的核心,不是单单“银行有没有错付”,而是“这两名原告到底有没有资格告银行”。这个问题,才是真正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点。 联邦法院裁定,两名原告都与银行之间没有关于该联合户口的合同关系。这个户口合同,只是银行与两名联名户口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既然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他们就没有当然的权利来根据这个银行合同提出诉讼。 接着,联邦法院处理上诉庭所谓“户口其实为了公司利益而设”的说法。联邦法院不接受。因为如果这笔钱真正属于公司利益,那它就不可能同时又成为死者个人遗产的一部分。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公司资产不是股东自己的资产,哪怕该股东是大股东、控制人,结论也一样。 为了支持这个原则,联邦法院引用了 Law Kam Loy & Anor v Boltex Sdn Bhd & Ors [2005] MLJU 225; [2005] 4 AMR 525 以及 Abdul Aziz bin Atan & 87 Ors v Ladang - [公民权: 养女三张出生证三个身份, 输[2026] CA](https://www.kuekong.com/?p=38539) - 案件简介 本案涉及一名在马来西亚出生、亲生父母身份不明,并在成年前被马来西亚公民合法收养的女子。养父要求法庭宣告她属于依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的人,或依据《联邦宪法》第15A条获得公民权。高庭驳回司法审核申请后,养父与养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该女子据称于2001年在吉隆坡一间诊所出生。第一张出生证把一名永久居民女子登记为母亲,父亲资料则写上“无法取得资料”,公民身份被列为“马来西亚公民”。后来申请MyKad时,国民登记局发现她与登记母亲的外貌并不相似,因而展开调查。 调查中,登记母亲承认自己并非女子的亲生母亲。她表示,一名相信是印尼人的女子,因为孩子太多、无力抚养,亲自把婴儿送到她家。她不认识该女子,也不知道婴儿真正在哪里出生。国民登记局因此认定原本登记资料不实,并把第二张出生证的父母资料改为“不详”,公民身份改成“尚未确定”。 其后,第一上诉人向地庭申请合法收养该女子,并取得收养令。国民登记局按照《1952年收养法令》签发第三张出生证,把养父登记为父亲,但公民身份却写成“非公民”。养父随后依据《联邦宪法》第15A条提出申请,不过申请在2022年被拒绝,政府没有说明理由。 高庭为何驳回申请 高庭裁定,上诉人没有证明该女子在出生时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因此无法符合第14(1)(b)条及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e)节。高庭也认为,《收养法令》只处理亲子关系与收养后果,不能把养父的马来西亚公民身份自动传给养女。 上诉人的主要论点 上诉人强调,该女子在马来西亚出生,并没有证据显示她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一年内取得外国国籍。第1(e)节并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查明亲生父母的姓名或国籍。若强迫一名不知道亲生父母是谁的人证明自己“没有外国国籍”,等于要求她证明一个几乎不可能证明的消极事实。 上诉人认为,第1(e)节的目的就是防止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孩子成为无国籍人士。政府拥有调查外国国籍的资源,却没有提出任何国家承认该女子为公民的证据。因此,一旦上诉人初步证明她在马来西亚出生和没有其他国籍,举证责任应转移给政府。 政府一方的抗辩 政府则指出,在马来西亚出生并不足以自动取得公民权。申请人必须同时证明出生地条件和血统条件,即出生时没有通过亲生父母取得任何外国国籍。由于亲生父母的身份、国籍及婚姻状况完全不明,法庭无法断定该女子出生时不是其他国家的公民。 法庭对血统与出生地的分析 上诉庭依据既有判例裁定,第14(1)(b)条和第1(e)节结合了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申请人必须以相对可能性的标准证明自己在马来西亚出生,并且出生时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单凭亲生父母不详或没有外国护照,并不能自动证明血统条件已经满足。 上诉庭进一步裁定,第1(a)节所说的“出生时父母中至少一人是公民或永久居民”,指的是孩子出生时的亲生父母,而不是多年后才取得法律身份的养父母。收养令及新出生证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却不能追溯改变孩子出生当日的血统,也不能通过普通法令扩大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资格。 法庭认为,第15A条赋予联邦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登记未满21岁人士为公民的酌情权。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2节规定,政府在该部分作出的决定不得被法庭上诉或审核。至于女子是否属于被遗弃婴儿,证据显示亲生母亲是主动把孩子交给照顾者,并非把她遗留在医院、寺庙、婴儿舱或公共场所,因此第19B节的遗弃婴儿推定不适用。 最终判决 上诉庭一致驳回上诉,并维持高庭的裁决。法庭总结,在上诉人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女子的血统,以及亲生父母在她出生时的公民身份之前,血统主义的宪法要求仍未满足。她因此不能依据第14条自动被承认为马来西亚公民,法庭也没有作出任何诉讼费命令。 Introduction The case concerned a woman who was said to have been born in Malaysia in 2001, whose biological parents were unknown, and who was subsequently adopted by a Malaysian citizen. Her adoptive father sought declarations that - [公民权无法通过领养方式获得](https://www.kuekong.com/?p=24308) - 一对夫妇9年前领养了一名无国籍少年,并想要为后者申请公民权,但遭到高庭驳回上诉申请。 这对于1988年结婚的夫妇,是在2013年收养这名无国籍男子;他们曾在2015年帮他申请公民权,但于2019年被拒。 他们随后在2019年二度申请,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因而在2022年入禀高庭要求获得公民权,但最终遭到高庭的驳回。 根据呈上法庭的宣誓书,这名无国籍男子是于2000年,在吉隆坡出生;其养父母曾试图找回他的亲身父母,但最后还是没办法寻获,并在2013年合法收养他。 由于没有大马身分证,他也难以申请驾照、报读大学、申请奖学金、开设银行账户等,而且他也无法进行任何在线交易。 资料来源: 中国报:夫妇领养9年 仍无法为养子取得公民身分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 [丈夫中风离世, 婚姻没注册, 太太能获得SOCSO抚恤金?](https://www.kuekong.com/?p=17290) - 当事人、案情背景和申诉 这个马来西亚高庭上诉案,主要是社险机构和一名已故受保雇员的遗孀之间的争议。已故雇员在2004年12月18日,以华人传统婚礼方式和遗孀结婚。可是,这段婚姻没有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下注册。后来,已故雇员在工作时突然倒下,并因为非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也就是一种中风而去世。 丈夫去世后,遗孀根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第20A(1)(a)条,向社险机构申请遗属抚恤金。她的立场很直接:她是已故受保雇员的遗孀,所以她就是第2(3)条下的“受养人”。社险机构拒绝她的申请,唯一理由就是这段华人传统婚姻没有注册。 遗孀不服,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上诉,而且成功了。之后,社险机构根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第91(1)条,把案件带上高庭。高庭要决定的核心问题是:一个非穆斯林妻子,如果只是办了传统婚礼但没有注册,她还能不能在社险法令下被承认为已故受保人的“受养人”,从而领取遗属抚恤金。 在这个上诉里,提出上诉的一方是社险机构。它的主张是,上诉委员会错误地把遗孀当成受养人。社险机构说,因为婚姻没有根据婚姻法注册,所以她不是合法遗孀,也不能领取遗属抚恤金。这个案子没有普通民事诉讼里的反诉。遗孀的立场只是要保住上诉委员会已经给她的有利裁决。 社险机构的主要投诉是,婚姻法强制非穆斯林婚姻必须注册。它依赖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4)、22(4)和27条,认为指定日期之后,非穆斯林婚姻必须依照该法令举行和注册。既然遗孀的华人传统婚姻没有注册,她就不能被当成合法遗孀。 社险机构也依赖 Koi Lean Hua v Ketua Pengarah Pertubuhan Keselamatan Sosial [2011] 1 LNS 878。该高庭案曾经认为,如果婚姻没有根据婚姻法注册,遗孀就不是社险法令第2(3)条下的受养人。社险机构也批评上诉委员会错误依赖 Joremi bin Kimin & Anor v Tan Sai Hong [2001] 1 MLJ 268 和 Chai Siew Yin v Leong Wee Shing [2004] 1 CLJ 752。 社险机构的抗辩点可以这样理解 第一,非穆斯林婚姻必须注册。第二,未注册传统婚姻的妻子不是合法遗孀。第三,只有合法遗孀才可以成为受养人。第四,上诉委员会引用的案例不适合。第五,Chai Siew Yin 的上诉庭判决后来已被联邦法院推翻。第六,Tan Siew Sen & Ors v - [赌债条款不属于合法债务合约](https://www.kuekong.com/?p=38512) - 本案涉及一宗跨境赌博债务、外国法院判决执行及破产申请案件。怡保高庭裁定,即使新加坡法院已就赌博债务作出判决,并已依据马来西亚《1958年互惠执行判决法令》(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58,REJA)完成登记,该债务仍不得作为在马来西亚申请破产的合法依据,因此批准债务人李福权的上诉,并撤销由圣淘沙名胜世界提出的破产程序。 案情显示,债务人获批高达1000万新元的赌场博彩信贷额度,其后在赌博活动中欠下约593万新元债务。新加坡高庭于2018年作出有利于赌场的判决,赌场随后依据《1958年互惠执行判决法令》在马来西亚登记该外国判决,并据此向马来西亚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案主要涉及《1958年互惠执行判决法令》(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58)、《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第26条文及《1950年合约法令》(Contracts Act 1950)第31条文,以及马来西亚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原则。 《1958年互惠执行判决法令》主要内容(中文译意):符合条件的外国法院判决可在马来西亚高庭登记,并原则上具有与本地判决相同的执行效力;然而,法院仍有权审查该判决是否违反马来西亚法律或公共政策,如属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可拒绝执行。 《1956年民事法令》第26条文(中文译意):任何基于赌博或博彩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或协议,一般不得透过法院提出诉讼或强制执行,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该条文体现马来西亚法律长期以来对赌博债务不予司法执行的基本原则。 《1950年合约法令》第31条文(中文译意):凡法律明文规定无效或因违法而无效的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即属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该协议主张法律权利或要求法院强制履行。 高庭指出,即使赌博债务已获外国法院确认,并已依据REJA完成登记,马来西亚法院仍有责任审查债务的法律性质。若债务本质属于我国法律不予承认或执行的赌博债务,则不得借由外国判决或破产程序,间接达到执行赌债的目的,否则将严重违反马来西亚公共政策。 法院同时引用Dato' Ting Qing Lee v Ting Siew Hua联邦法院判决,指出赌场向赌客提供的博彩信贷便利(Gaming Credit Facility),本质上仍属于赌博交易的一部分,并非独立商业贷款,因此不能因冠以“信贷”名义,而改变其属于赌博合约的法律性质。 高庭进一步强调,当事人不得透过重新包装交易结构,例如将赌博债务描述为贷款、信贷或融资安排,以规避马来西亚法律禁止执行赌博债务的规定。法院将依据交易的真实本质,而非名称,判断其是否属于可执行债务。 相近案例及法律参考: Dato' Ting Qing Lee v Ting Siew Hua——联邦法院确认博彩信贷便利属于赌博合约的一部分,不得作为可执行贷款。 《1958年互惠执行判决法令》(REJA)关于外国判决登记及执行。 《1956年民事法令》第26条及《1950年合约法令》第31条关于赌博债务及无效合约的规定。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赌博债务、海外赌债、外国判决执行、REJA 1958、互惠执行判决法令、破产申请、赌场债务、博彩信贷、Civil Law Act 1956、Contracts Act 1950、公共政策、Void Ab - [撞上前面的车,一定是后方车主的责任?](https://www.kuekong.com/?p=2792) - 问:我从后面撞到前面车的车尾,一定是我的错吗? 似情况而定。Malaysia Highway Code第22条文说明,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个安全距离。因此,通常司机撞到前方车尾时,就是该后方司机的责任。然而,有些情况并非完全是后方司机的错, 前方司机的疏忽也会造成有关的车祸。 Abdullah Karim v Ahmad Abdullah & Anor [1991] 2 CLJ (Rep) 238 此案例里,法庭宣判前方司机必须为该起车祸付上25%的责任, 因为在停泊巴士时,没有仔细的留意四周的环境。 Chai Phin Chong & Anor v Zainal Abidin Mohd Salleh & Anor [1998] 4 CLJ 833 由于前方车辆紧急停车,导致被后方车辆撞上,因此法庭宣判前方车辆也需付出应有的责任。 Kamaruddin Mohd Nor & Anor v Soon Soo Moe & Anor [1998] 4 CLJ Supp 301 此特殊案例,由于前方司机突然紧急切换车道(U Turn),导致后方司机在没有预警下撞上前方的司机,因此法官宣判前方的司机需付上所有的责任 建议车主安装行车记录仪,以便在发。生车祸时,能记录一切的记录。 - [律师失信, 巨款失踪, 合伙律师一并赔偿[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315) - 案情人物、故事与纠纷 原告是一家负责推动安置社区房屋计划的机构。2011年,原告展开一项大型住宅发展计划,预计销售总值超过RM24 million,并委任第一律师楼处理房屋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文件、产业转名及向买家收取购屋款。第一律师与第二律师当时都在第一律师楼执业,律师楼的文件也让外界相信两人都是合伙人。 2013年后,第二律师楼接管第一律师楼的所有项目档案、财务及行政工作。第二律师楼的合伙人包括第二律师及第三律师。第二律师的丈夫虽然不是律师,只是办公室及市场经理,却在律师楼简介中被列为“合伙人”。他也负责招揽项目、出席会议、向原告提供意见及管理部分项目事务。 被告介绍: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是律师;第五被告(D5)和第六被告(D6)是律师事务所;第七被告(D7)是第二被告的丈夫。D7曾是D6的办公室与营销经理。他也是D5的办公室与营销经理,并在D6的律师事务所简介中被列为D6的合伙人,尽管无可争议的事实是,他从未是一名执业律师。 房屋在2014年左右建成,买家也陆续取得房屋和产权。可是,原告发现律师楼虽然已从现金买家、银行贷款买家及政府贷款买家手中收到大笔购屋款,却迟迟没有交出完整账目。原告从2015年至2017年多次追问钱去了哪里,但大部分信件没有获得清楚答复。 原告的主张 原告表示,两家律师楼只分六次支付RM1,683,222.20。根据买家付款记录、银行资料、土地查询、贷款文件及警方取得的档案,原告计算出仍有RM8,383,551.54没有收到,其中包括现金买家的购屋款、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买家支付的差价、订金及应当向银行领取却没有领取的贷款。 原告后来终止第二律师楼的服务,并委任新律师接管档案。第二律师曾书面承诺会确认客户户口内的款项、交代账目及把钱转给新律师楼,但承诺最终没有兑现。原告因此报警、向律师公会投诉,并起诉所有律师、两家律师楼及那名自称合伙人的经理。 被告的抗辩 第一律师声称自己是第一律师楼的独资经营者,从未参与原告的房屋项目,也不知道第二律师处理了有关交易。他认为原告应当自行调查律师楼内部谁是真正合伙人,因此自己不应为项目资金负责。 第二及第三律师否认挪用原告的钱,并指原告没有证明他们亲自拿走款项。他们也声称双方关系恶化,是因为原告不愿支付超过3 million的律师费;律师楼有专业保险,而且他们从未因这件事被刑事提控,所以不应在民事案件中被判负责。 第四律师则表示,她在2017年1月才以每月RM2,500薪金加入第二律师楼,身份只是受薪合伙人。她没有处理原告档案,也没有控制律师楼银行户口。她主张自己最多只能对加入后收到但没有支付的RM278,271.40负责,并要求真正掌管项目的第二及第三律师全面赔偿她。 法庭的分析 法庭认为,第一律师的说法完全不可信。买卖合约、律师楼信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记录及律师楼支付给原告的三张支票,都证明第一律师楼确实代表原告处理项目。第一律师不能一方面让外界相信自己和第二律师是合伙人,另一方面在出事后才说自己完全不知情。 法庭也发现,第二、第三律师及经理曾在另一宗追讨律师费的案件中承认,他们已从买家及银行收到RM6,715,653。会议记录更显示,第二律师楼曾收取RM8,557,854,但主要项目户口当时只剩约RM110,000。掌管账目的人没有合理说明大笔资金的去向,法庭因此认定他们没有履行交代客户资金的责任。 第四律师虽然没有亲自处理项目,但她在关键时期被公开列为合伙人。她加入后,律师楼仍在收钱、办理转名、处理银行抵押及承诺交代客户款项。法律不会因为她是“受薪合伙人”而自动免除责任。不过,法庭接受她没有控制户口,也没有亲自参与失信行为,因此她可以向第二及第三律师索回自己被迫承担的款项。 最终判决 高庭批准原告的诉讼。所有被告须共同及个别偿还RM7,157,869.54;第二、第三、第四律师、第二律师楼及经理另须共同及个别支付RM1,225,682,作为15间房屋已经转名及抵押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损失。除第四律师外,其余有关被告另须支付RM715,787惩罚性赔偿。所有款项附带利息,全部被告也须支付以全面赔偿方式计算的诉讼费。第二及第三律师还必须全面赔偿第四律师在判决下所支付的一切款项及费用。 The Parties, Their Story and the Dispute The plaintiff was an organisation involved in improving the welfare and living conditions of a settler community. In 2011, it commenced a major housing development with an estimated - [雇主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雇试用期员工, 合法?](https://www.kuekong.com/?p=37199) - 问: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3/6个月试用期),雇主觉得此员工不适合此岗位,雇主可以直接解雇此员工吗?这样的解雇是合法吗? 答:请看以下案例怎么说~ 这项原则曾被高庭在 SULNAYAH MOHD ISA v. SEKOLAH KANAK-KANAK PEKAK [1999] 6 CLJ 234 一案中加以引申与阐明;在该案中,承审法官作出如下裁示:在员工的试用期仍在进行期间,雇主一般不可以解雇该名员工;但是,这项规则存在一个例外,也就是:如果该员工作出构成“不当行为(misconduct)”的行为,而该等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令雇主即使对一名已获确认(confirmed)的员工也可以解雇其服务,则雇主在试用期内亦可以据此解雇该员工。 Sulnayah(前引)一案的裁决重点在于:虽然试用期员工一般受到“不得过早解雇”的保护,但雇主仍保留一项关键权利,即在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下终止其服务。法庭明确指出:若雇主在试用期内以“不当行为以外”的理由作出解雇,该解雇将会被视为不公正(unjust)。换言之,试用期解雇的合法性关键,取决于解雇理由是否属于足以成立的不当行为,而不是由雇主随意以其他理由提前结束试用。 关于“雇主既已预先设定试用期,就不能在试用期未届满前过早解雇试用期员工”的原则,高庭在 LYE SOOK FUN v. AMBANK (M) BERHAD & ANOR [2023] MLRHU 1879 一案中作出进一步说明;承审高庭法官在判词第[49]段指出:一般法律立场早已承认,受聘为试用期员工的人,是在其试用期(或其后任何获延长的试用期)内接受测试,以评估其是否适合被确认成为正式员工。法律亦接受一个原则:虽然试用期员工对该职位并无“当然权利”(即并非必然可获确认或继续受聘),但雇主也不能在原定试用期未届满前就解雇该员工。试用期被延长亦属常见情况;即便试用期届满或已获延长,只要员工仍继续受雇,其身份通常仍是试用期员工,直到雇主明确确认(express confirmation)其为正式员工,或以解雇方式终止其受雇关系(并援引 KC Mathews v. Kumpulan Guthrie Sdn Bhd [1981] 1 MELR; [1981] 1 MLRA 77; [1981] 2 MLJ 320; [1981] CLJ (Rep) 62)。在该案的具体事实层面,双方并无争议:申请人属于试用期员工,而其原本六个月的试用期在届满后已被延长。 因此,评估员工是否适合该职位、以及决定是否确认其受雇关系的“正确时间点”,应当是在试用期结束之时,而不是在试用期尚未届满之前就提前作出结论并解雇。这一立场亦得到高庭在 - [二手车被调表, 五年后发现, 买家还能要求赔偿?](https://www.kuekong.com/?p=38548) - 问: 2021年12月,我把这些年省下来的钱拿出来,向一家二手车行买了一辆2009年的车。车行的人告诉我,这辆车虽然有些年份,但里数只有11万多公里,车况还可以继续使用很多年。我看到仪表盘显示110,000多公里,车行交给我的保修册也写着同样的里数,所以没有再怀疑。买车合约没有写明里数,我当时问过车行,对方却说仪表盘和保修册已经足够,不需要写进合约。我相信他们是有店面做生意的车商,便签了文件、付了钱,把车开回家。 这五年来,我为了供车、修车和保养,已经花掉一笔又一笔的钱。到了2026年7月,我收到原厂通知,要求把车开回服务中心更换副驾驶座安全气囊。我原本以为只是一次免费召回,没想到工作人员交给我一份原厂系统记录,上面清楚写着,这辆车早在2021年7月30日,也就是我买车前五个月,最后一次回原厂保养时,里数已经达到316,614公里。我盯着那组数字看了很久,因为车行五个月后卖给我时,仪表盘却只有11万多公里。这辆车不是少了两三万公里,而是被调低超过20万公里。 现在仪表盘显示17万多公里,但按照原厂记录,这辆车真正行驶的里数早已接近40万公里。引擎已经开始吃黑油,我也不知道还有多少零件正在撑着。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我联络车行后,对方竟承认车辆当时已经被调表,只说他们卖车前没有检查,所以不关他们的事。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等我以后卖车时高价收回,但条件是我必须再向他们购买另一辆车。我到消费人仲裁庭询问,却被告知案件已经超过三年。我不想再把钱交给同一家车行,也不打算把问题车辆卖给下一个不知情的人。请问,车行没有把里数写进买卖合约,就可以不用负责吗?我还能向车行追讨车价差额、修理费和损失吗?五年后才从原厂记录发现调表,我是否已经失去起诉权?我现在到底应该报警、向贸消部投诉,还是直接把车行告上法庭? English Translation Question: At the end of December 2021, I used the savings that I had accumulated over many years of work and took out a car loan to purchase a 2009 used vehicle from an established second-hand car dealership. When I inspected the vehicle, its odometer showed slightly more than - [买二手车里数表被篡改, 男子诉车商获赔](https://www.kuekong.com/?p=29814) - 一名男子在购买汽车后发现里数表读数不准确后,把二手车经销商告上消费人仲裁庭,要求对他三个月前购买的二手本田雅阁寻求赔偿。 该名男子是在2023年5月5日,将2008年的Toyota Camry 2.4L,以2万3000令吉抵换一辆价格3万4600令吉、车龄10年及里数为9万7007公里的Honda Accord。2.0 VTi-L。 事主是之后在维修中心进行全面检查事,发现这辆二手车的实际里数比购买时显示的里数多了逾1倍。这辆车的前车主最后一次把车子送去保养时的行驶哩数已经是20万2671公里。事主因此对二手车商提告。 出售的的二手车商表示对调动里数表一无所知,否认不当行为的指控。 事主要求50%服务费减免,轿车购买价格减少5000令吉,另要求2万令吉赔偿,以代替潜在保修无效,因保修要求为里数少于18万公里。 仲裁庭经过审判后,裁决车商需赔偿原告6940.33令吉,并必须确保为原告提供12个月的保修服务。 根据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第117(1)条的规定,汽车经销商有14天执行仲裁庭的裁决。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买二手车里数表被篡改 公仆诉车商获赔6千9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车祸后, 保险赔了, 对方还能再追讨喷漆及PPF费用?](https://www.kuekong.com/?p=38511) - 问:我开车时不小心刮到一辆停在路边的电动车,双方已经报警,我也承认这次意外是我的责任。对方后来告诉我,我的保险公司只负责部分维修费,却不赔喷漆及车身保护膜PPF,因此要求我私下再赔RM3,000。请问第三方汽车保险到底有没有包括喷漆和PPF?我应该直接私下付款吗?如果对方已经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他还能起诉我,追讨保险公司没有赔的项目吗?我能否以对方已经接受保险赔偿,主张他已经受该赔偿约束,不能再索赔? 喷漆和PPF到底在不在保险范围内? 马来西亚私人汽车第三方保险承保受保人或获准驾驶者因使用车辆而依法须向第三者承担的财产损失。现行标准私人汽车保单把“damage to property”列入第三方责任保障,个别保单的第三方财产责任上限可达RM3 million。PIAM也说明,Third Party Property Damage Claim是无过错车主直接向肇事方保险公司索赔车辆财产损失的程序。由撞击造成的车身凹陷、刮痕、补土、喷漆及恢复车辆至事故前状态的合理费用,都属于第三方财产损失。PPF不是因为它属于汽车配件,就自动被排除;只要车主证明事故前该板件已经贴有PPF、PPF因刮撞受损,或维修喷漆时必须拆除而无法再使用,合理的局部重贴费用就能列入索赔。车主不能只发一张RM3,000报价单便要求付款,他必须提供原本安装发票、付款证明、事故照片、受损板件资料、维修厂说明及局部重贴报价。若要求全车重新贴膜,而事故只影响一个车门或一个车身板件,超出受损范围的部分不应由肇事方承担。 不要急着私下赔钱,也不要随便承认保险不赔 肇事司机收到对方追讨PPF、喷漆费、租车费或其他项目时,正确做法是立即把WhatsApp、报价单、发票、律师信及照片交给自己的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该项目是否已经包括在adjuster评估中、为何全部或部分拒赔,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代表受保人处理有关追讨。标准私人汽车保单通常明确规定,受保人不得自行承认责任,也不得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擅自与第三者谈判或和解;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抗辩、谈判或付款。因此,即使肇事司机知道自己有错,也不应自行回复“保险不赔,我会亲自赔你”,否则会制造额外承认,并影响保险公司接管索赔。真正需要私下付款时,付款前必须取得一份由车主签署的书面和解书,清楚写明付款金额涵盖哪些项目,并说明是否属于该宗事故全部及最终和解,同时释放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的一切责任。没有这份文件,不应只凭WhatsApp口头承诺付款。 对方收了保险钱,仍可追讨没有赔的独立损失 接受保险公司的维修赔偿,并不会自动消灭车主对其他真实损失的权利。若保险公司支付RM8,000车身维修和喷漆费,但经正式评估后没有支付另一个确实存在的RM3,000局部PPF损失,而有关付款文件又没有写明是全部及最终和解,车主仍可向肇事司机追讨尚未获赔的PPF费用。反过来说,如果RM8,000已经包括拆除、供应及重新安装PPF,车主便不能把同一项目再向司机索取第二次,因为法律只恢复实际损失,不允许重复赔偿。若车主通过自己的综合保险或OD-KFK取得赔偿,保险公司在已经付款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车主只保留未获保险赔偿的余额。 Tiong Nam Trading & Transport (M) Sdn Bhd v Commercial Union Assurance (Malaysia) Sdn Bhd [2008] 6 MLJ 342 的案件说明,保险赔偿、保险人的代位权及责任方的原有法律责任属于相互关联但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人的付款不会让责任方取得意外免责,但索赔人也不能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 “Bound by acceptance of insurance claim”不是自动成立的抗辩 单纯证明对方收过保险公司的钱,并不足以建立完整抗辩。正确的法律抗辩应根据文件内容主张 accord and satisfaction、full and final settlement、release、waiver、estoppel及no double recovery。根据《Contracts Act 1950》第64条,债权人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履行,也可以接受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履行作为清偿。在Kerpa Singh v Bariam Singh - [公民权: 父亲未婚生子, 海外出生孩子, 输[2021] FC](https://www.kuekong.com/?p=17722) - 案件简介 本案是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审理的公民权上诉。第一上诉人是一名在菲律宾出生的男孩,第二上诉人是他的马来西亚籍亲生父亲。案件焦点是:父母在孩子出生时尚未结婚,孩子能否依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自动通过父亲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 孩子的母亲是菲律宾公民,父亲则出生于马来西亚并拥有马来西亚公民身份。孩子出生约数月后,父母才在马来西亚正式注册结婚。三人都是非穆斯林,之后长期居住在马来西亚,孩子也在八打灵再也的国民型小学就读。 父亲并非只靠口头声称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双方进行了DNA检测,结果确认两人具有亲生父子关系。孩子后来也因为父母正式结婚,根据《1961年婚生地位法令》获得婚生化身份,但关键争议是这种婚生化能否追溯改变他出生时的身份。 诉讼经过 孩子最初依据宪法第15A条申请公民权,但申请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被拒绝。父子后来向高等法院申请宣告孩子依据第14(1)(b)条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高等法院驳回申请,上诉庭也维持判决,因此父子进一步上诉至联邦法院。 上诉方主张 上诉方认为,第二附表第二部第1(b)节只要求在海外出生者的父亲于孩子出生时是马来西亚公民,并没有明文规定孩子必须在父母合法婚姻期间出生。“父亲”应包括经过DNA证明的亲生父亲,不能擅自加入“婚生父亲”这一额外条件。 上诉方主张,第二附表第三部第17节只是补充及解释条文,主要帮助父亲身份不明的非婚生孩子通过母亲取得公民权,不应被用来抹去已知亲生父亲的身份。他们也认为,区别对待婚生与非婚生孩子,以及马来西亚籍父亲与母亲,违反宪法第8条的平等保障。 政府方抗辩 政府方则指出,第14(1)(b)条及第二附表第二部第1(b)节必须与第17节一并阅读。第17节明确规定,就非婚生人士而言,条文中对“父亲”或“父母”的提述应解释为母亲。因此,孩子出生时的国籍只能跟随菲律宾籍母亲,不能跟随马来西亚籍父亲。 政府方强调,依法取得公民权是一种出生权,资格必须在出生那一刻决定,而不是在申请公民权或提起诉讼时决定。孩子出生时父母尚未结婚,所以当时属于非婚生孩子。父母后来结婚,并不能追溯重写孩子出生当天的宪法身份。 多数法官分析 四名多数法官接受政府方的解释。法庭认为,第31条要求法院采用第二附表第三部的补充条文,因此第17节不能与第1(b)节分开。对非婚生孩子而言,“父亲”依法被解释为母亲。由于母亲不是马来西亚公民,孩子不符合自动取得公民权的宪法条件。 多数法官认为,《婚生地位法令》只处理赡养、赔偿、津贴及相关私人权利,没有规定婚生化可以赋予公民权。宪法中的公民权制度不能由普通法令补充。多数方也认为,宪法本身明确允许的差别待遇,并不是第8条所禁止的非法歧视。 多数法官同意,上诉庭不应仅因为孩子持有菲律宾护照而引用第24条拒绝其公民权,因为第24条是剥夺现有公民身份的条文。不过,这项错误不影响核心结果。三名少数法官则认为,血缘已经证明,父母未婚不应让马来西亚籍父亲在法律上“消失”。 最终判决 联邦法院最终以4比3多数票驳回上诉,维持高等法院及上诉庭的命令。孩子没有根据第14(1)(b)条及第二附表第二部第1(b)节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具有约束力的是多数判决,而少数法官支持孩子通过亲生父亲取得公民权的观点,并未成为本案最终裁决。 Introduction This Federal Court appeal concerned Malaysian citizenship by operation of law. The first appellant was a boy born in the Philippines, while the second appellant was his biological father and a Malaysian citizen. The central question - [427 PC: 男子怀疑邻居偷车上钱财, 砸电眼发泄, 罚款RM1800](https://www.kuekong.com/?p=34408) - 一名男子发现放在车上钱财被偷,怀疑邻居所为,因此蓄意砸坏邻居闭路电视泄愤。他因此遭罚款1800令吉。若不能缴付罚金,可以坐牢1年替代。 控状指出,被告于1月30日下午2时20分左右驾驶德士回家,将车子停泊在邻居家屋前,便到附近用餐,返回后发现车上的钱被偷,怀疑邻居所为,愤怒的砸坏邻居家闭路电视摄像机。 屋主听到屋前吵杂声,与儿子到屋前一探究竟,看到被告愤怒指他们偷钱,屋主于是报案,警方调阅闭路电视发现被告蓄意破坏屋主的闭路电视摄像机,于当天3时14分于被告住家逮捕被告。 被告行为导致屋主蒙受600令吉财物损失。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星中国报 – 05.02.2024):怀疑邻居偷车上钱财 德士司机砸电眼 罚1800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one - [联名定存不代表共同拥有](https://www.kuekong.com/?p=38507) - 本案涉及一宗马来西亚遗产继承及联名银行账户归属纠纷。亚罗士打高庭裁定,已故吉打王储东姑阿都马力留下约1160万令吉联名定期存款属于其遗产,而非联名账户另一持有人所有,并驳回前私人助理以“生存者条款(Survivorship Clause)”主张自动取得全部存款所有权的诉求。 案情显示,已故王储于2011年与时任私人助理共同开设联名定期存款账户,账户资金全部来自王储个人名下26笔定期存款,私人助理并未投入任何资金。截至2015年10月,账户余额约1159万令吉。王储逝世后,双方就资金归属发生争议,银行遂冻结账户,待法院裁定。 本案主要涉及马来西亚普通法(Common Law)及衡平法(Equity)有关联名账户、生存者条款(Right of Survivorship)及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的法律原则。法院强调,联名账户的法律形式,并不当然决定资金的真正所有权。 高庭指出,生存者条款(Survivorship Clause)主要规范银行与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合约关系,其作用是在其中一名联名账户持有人去世后,银行可依法允许仍在世的联名账户持有人继续操作账户或办理银行事务,而无须因付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生存者条款并不等于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联名账户持有人拥有提款权限,仅属于行政及银行操作权限,并不代表自动成为账户资金的合法受益人。真正的资金归属,必须依据出资来源、设立账户时的真实意愿,以及衡平法原则综合判断。 法官认定,本案全部资金均由已故王储单独提供,前私人助理没有任何资金投入,也无法证明王储曾将有关款项赠与(Gift)予其。因此,私人助理未能证明自己享有资金的受益权,法院裁定有关存款应列为王储遗产,由遗产管理人依法处理。 前私人助理随后起诉联昌国际银行(CIMB Bank),指银行冻结账户构成违约、疏忽及违反银行保密责任。然而,高庭认为,银行在接获王储逝世通知及遗产归属争议后冻结账户,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合理措施,并不构成违约或违法行为。 法院同时裁定,私人助理针对银行提出的疏忽及违反保密责任诉讼,已超过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六年诉讼时效(Limitation Period),因此相关诉求依法不得继续追讨。 对于私人助理声称有关款项属于王储赠与,或双方曾共同经营木材生意而共同拥有资金,法院认为有关主张既未在诉状中正式提出,也没有任何银行纪录、协议、商业文件或其他客观证据支持,因此不予采纳。 本案进一步确认马来西亚法院处理联名账户、遗产继承及银行存款归属的法律原则,即联名账户并不会自动赋予在世账户持有人取得全部存款的权利。法院将重点审查资金来源、设立账户目的、出资比例及当事人的真实法律意图,而不会仅依据账户名称作出裁决。 资料来源 中国 报(02-07-26) 联名定存不代表共同拥有 1160万归已故王储遗产 - [被控后发文讨论案件 女子藐视法庭罚8000](https://www.kuekong.com/?p=37001) - 一名因在社交媒体上载色情照片而面对控状的28岁女子,因涉嫌违反法庭禁言令,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讨论案件内容,促使控方正式申请启动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程序。 本案主控官、来自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的副检察司在地庭审讯中指出,被告 于 2024年11月18日在其账发文,声称自己在尚未被定罪或判刑之前,已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下被罚款Rm8000。 控方进一步强调,被告不仅公开讨论案件,还发布海报向公众募款,以支付相关罚款。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庭早在 2023年2月7日 所发出的禁令,即禁止被告在案件审结前讨论或发布任何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控方表示被告行为构成潜在藐视法庭。 MCMC副检察司表示,被告的帖子与募款海报已构成违反法庭指示,因此控方正式向法庭申请展开藐视程序,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和法庭命令的权威。 被告代表律师申请退出案件。此外,被告代表律师 *在庭上表明退任代理,被告需另觅新代表。控方对此并无异议。 地庭法官 将案件择定于 2026年1月6日再度过堂。 被告2021年9月19日晚上7时27分,通过其X账号上载一张具有冒犯性质的色情照片;相关内容随后于同日晚上7时58分在吉隆坡美拉迪路斯里刁曼2的一处地点被检视。 她因此被控违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233(1)(a)条文,并可在第 233(3)条文下被判刑。若罪成,被告可面对最高罚款 Rm50,000;或最高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定罪后再犯,每日可额外罚款Rm1,000.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被控后发文讨论案件 女子藐视法庭罚8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网上侮辱他人身材是猪,女网红需赔偿受害者](https://www.kuekong.com/?p=28530) - 一名女网红公然在社交媒体直播开骂另一名女子,侮辱她的身材像动物,包括骂她“Babi”。而该名女子不堪受辱,怒告上法庭,要求赔偿RM200万。 被辱骂的女子Suharnizan是在2020年8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在Facebook针对烹饪及节食内容留言,随后第三者便将此分享至女网红的Facebook上。 女网红之后录制视频,对Suharnizan使用侮辱字眼开骂,甚至展示Suharnizan与孩子的合照,指她的身形犹如动物,甚至嘲讽她像“Babi kuning”,用极其不礼貌的字眼公然对她进行身材羞辱。这段视频也在网上疯传,引起网民批评。 Suharnizan事后在2020年9月15日,在代表律师的陪同下到警察局报案,并在于同年10月13日到法庭提告,要求RM200万赔偿金。 最终Suharnizan胜诉,该名网红需要赔偿她10万令吉的赔偿,并支付3万令吉的法律费用。 在网络霸凌、攻击、侮辱的文章中,小编曾提及,任何人若透过任何应用程式或社交平台对他人的体重或身材,展示任何形式的不恰当负面言论,也属于网络霸凌的一种。 发表相关言论的人士,可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b)条文下被控,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一年或罚款5万令吉;若在定罪后再犯,可被加重每日罚款1000令吉。 新闻来源 Harian Metro:Eira Aziera kena bayar ganti rugi RM100,000 BHARIAN: Mahkamah Rayuan kekal perintah, arah Eira Aziera bayar ganti rugi RM100,000 kerana 'body shaming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社交媒体发布涉案儿童照片或触犯儿童法令](https://www.kuekong.com/?p=38238) -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 近日提醒公众,切勿在社交媒体上传播涉及刑事诉讼儿童的照片或身份资料,否则可能面对刑事责任。 马来西亚法律对涉及儿童案件的隐私保护具有明确规定,公众不应因网络传播或舆论关注,而忽视相关法律限制。 她指出,根据 Child Act 2001 第15(2)条文,任何媒体不得发布涉及刑事诉讼儿童的照片或足以辨识其身份的资料。违反有关条文者,可能面对刑事提控。 部长是在评论近期一宗涉及12岁男童被控无牌驾驶案件时,作出上述提醒。有关案件此前在网络引发广泛关注,尤其是一段长达1分49秒的视频在社交媒体广泛流传。视频内容显示,一名女子截停一辆由少年驾驶的 Perodua Viva 轿车,车内另有两名儿童。 涉案男童被指于上个月28日晚上约7时30分,在雪兰莪蒲种驾驶车辆,并因此被控。根据控状,该男童被控违反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第39(1)条文。一旦罪成,可依据第39(5)条,被判最高6个月监禁、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件日前在 Sepang Sessions Court 过堂时,涉案男童否认有罪。地庭法官随后批准被告以500令吉保释,并将案件定于9月4日再次过堂。 在涉及儿童的刑事或法庭程序中,媒体及公众均受到严格法律限制。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相关保护不仅适用于传统媒体,同样适用于: Facebook TikTok Threads Instagram WhatsApp 群组 YouTube 以及其他社交媒体平台 公众若发布儿童照片、姓名、学校资料、住址,或任何足以识别儿童身份的信息,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相关内容已在网络广泛流传,转发、转载或二次传播者,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有关法律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尊严及未来发展,避免儿童在刑事程序中遭受长期社会标签化影响。 资料来源 (中国报- 18-05-26)MCMC:在社媒传播涉案儿童照片 阿莎丽娜:属违法行为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 [雇主称内部组织重组, 维达绩效指标, 不服从上司,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531)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原本受雇于Pulsa Sdn Bhd,并于2017年2月2日签署聘书,开始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其薪资结构包括每月RM3,500的基本薪资、RM800的固定津贴及RM200的手机津贴。 其后,自2017年10月1日起,Pulsa Sdn Bhd的业务由MCD Office Sdn Bhd(以下简称“公司”)接手继续营运。当时,公司的一位高级职员告知员工原公司将会关闭,并建议她与新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合约中并没有设置任何试用期的条款,法院因此推断员工已经是正式员工。 然而,2021年4月23日,公司忽然向员工发出解雇通知,表示其雇佣关系将在2021年5月23日正式终止。员工对这项决定感到震惊,因为她事前完全未收到任何绩效评估报告或纪律处分。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坚持认为她从未收到任何有关工作表现不佳的通知,也未曾因为违纪而受到口头或书面警告。 她亦表示,公司没有与她就去留问题展开任何讨论或正式会议。她是在2021年4月的一次Skype通话中,才被公司代表突然告知其雇佣关系将被终止,之后公司才上传了解雇信。员工强调这完全不符合公平及正当程序。 因此,她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诉,请求判令公司给予她应得的赔偿,包括薪资损失、奖金及其他津贴,同时也请求法院给予替代复职的赔偿金,以弥补她失去工作的损失。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方面提出三项主要抗辩理由来支持其解雇决定。首先,公司声称此次解雇是由于公司进行内部组织重组,业务架构必须精简,因此不得不减少员工人数。其次,公司指控员工在执行调整后的关键绩效指标(KPI)方面表现未达标准,影响整体团队绩效。最后,公司也指控员工未能配合上司的指示,态度不合作,构成不服从行为。 然而,法庭指出,员工所收到的书面解雇通知中,仅提及“内部重组”为唯一解雇理由,根本没有提及绩效不佳或不服从等行为。因此,法院对后续补充的解雇理由产生怀疑,并认为这些理由有可能是公司为强化其立场而后加之说。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院重申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证明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或合理借口。若雇主未能在衡平概率的基础上提交证据,其解雇行为即属不当。 法院指出,公司声称因内部重组而解雇员工,却未能提交任何关于重组计划的文件,例如员工结构变化图、部门调整计划或裁员名单。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解雇员工期间还聘请了两名新员工,这与“减少员工以节省开支”的主张相互矛盾。 此外,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来佐证员工在KPI方面表现不佳,也无任何关于她不服从指示的正式记录。在交叉盘问中,公司董事亲口承认没有任何正式的评估报告或纪律信函支持其对员工的指控。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并无正当理由解雇员工,属于无理解雇。员工胜诉。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院在评估案件时,引用多个重要案例来支持其裁决。首先,Cathay Organisation案确立了解雇行为必须具备“just cause or excuse”;其次Krishnan Kutty案阐明工业法庭在处理解雇争议时所适用的标准是衡平概率,而非刑事法下的“毫无疑点”;最后Preston Corp 及 RHB Bank案件则共同强调解雇是否合理,应以“普通理性人”的标准来衡量。 至于公司主张的冗员理由,法院引用William Jacks v S. Balasingam、Chang Seng v Technip及Lilly Industries v Billy Selsor等多个先例,明确冗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确实存在岗位多余;其二,被裁员工的选择过程需具客观合理性;其三,整个裁员程序必须公平,不能带有歧视或报复意味。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不仅无法展示重组的具体内容,也无法说明员工的职责由谁接替,或是否有工作职能被合并。相反,公司内部的邮件记录显示,其高层早已决定“要让员工走人”,而后才在HR顾问的建议下,找出一个“表面合理”的解雇理由,最终选择以“重组”为借口发出解雇信。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对公司的解雇程序作出严厉批评。首先,公司未曾与员工展开任何预先磋商或会议,也没有给予她任何改善工作表现的机会。其次,公司未发出任何书面警告信来提醒员工其表现问题,甚至连最基本的口头警告都未见记录。第三,公司HR顾问亦曾透过邮件明确指出,如要基于绩效问题解雇员工,必须事先发出警告信并设定改善期,公司却未依循此建议。 在种种缺失下,法院认定本案的解雇程序严重违反《1967年工业关系法》第20条的规定,亦违背自然正义及公平程序原则,构成违法解雇。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在裁定员工遭无理解雇之后,法院对赔偿数额作出详细分析。根据证据,员工每月基本薪资为RM7,000(包括薪资与津贴),且她在2021年4月被解雇之前已在公司服务超过三年。法院认为,考虑到她在裁决前未能重新就业,公司亦无法提交她有重新受雇的证据,员工应获全额赔偿。 因此,法院作出以下裁决: 公司需支付员工24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总额为RM168,000.00; 此外,还需支付奖金津贴共RM24,000.00, - [公司重组+换汇报对象+削权不削薪, 员工辞职,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363) - 案件基本背景 员工自2019年5月1日起受雇于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Senior Manager, Human Resource),月薪为RM17,000,其最后领取薪金为RM17,940,另附有RM1,200房屋津贴。 根据员工陈述,其职责范围涵盖公司在马来西亚及印尼子公司的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并长期直接向当时之首席执行员(CEO)Peter Benjamin汇报。 员工属于公司高阶管理层,且在公司架构中长期被视为集团人力资源的最高负责人,其职位性质与实际权责,远超一般中层管理人员。 引发争议的关键事件经过 2021年6月30日,公司原CEO Peter正式退休,其职务由原首席营运员(COO)Lee 接任。 2021年7月9日,员工突然接获CEO电邮,附上全新的公司组织结构图。该结构图显示,原本人力资源部门被并入“集团行政、企业事务与人力资源部”,并由Yong女士担任集团主管。 该重组直接导致员工失去其原有的印尼子公司PT Kapus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同时其汇报对象由CEO,降为向 Yong汇报。 员工于2021年7月12日与CEO会面,明确表达其对该重组毫无预警、且仅其职位被实质削权的不满。CEO当场回应称,公司重组属其职权范围,并以“My way or no way”表态,甚至暗示员工若不接受可自行离职。 员工随后于2021年7月14日及7月22日,分别向CEO及公司执行委员会(EXCO)正式提交书面申诉,要求重新审视该重组决定。 公司执行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仅要求员工重新整理其申诉内容,却未就核心问题作出实质回应。 在多次合理等待无果后,员工于2021年7月29日正式以电邮通知公司,其视公司行为已构成变相解雇。 公司的主要抗辩立场 公司否认存在变相解雇,反指员工系自愿离职。公司强调,根据雇佣合约第4条文,员工须向CEO或CEO指定之任何人士汇报。 公司进一步指出,其《高阶管理人员手册》亦赋予公司绝对管理特权,可在集团内自由调整员工汇报线与职责范围。 公司主张,该组织重组属真实且合理的商业与营运考量,包括提升效率、减少汇报层级及因应疫情下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问题。 工业法庭需裁定的核心法律问题 法庭明确指出,本案须裁定的关键问题包括: (一)公司重组行为是否构成雇佣合约的违约; (二)该违约是否属根本性、触及合约核心; (三)员工是否因该违约而离职; (四)员工是否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反应。 法庭对本案的综合分析与认定 法庭确认,公司虽享有管理与重组之特权,但该权力并非无限,必须以诚信、合理及不损害雇佣关系核心为前提。 法庭特别指出,员工作为直接向CEO汇报、掌管跨国人力资源的重要高阶人员,其职位所附带的“地位、尊严与组织象征意义”,不可被忽视。 法庭认为,公司在未给予任何预警、沟通或合理解释下,突然剥夺员工核心职责与汇报层级,已对其专业地位与信任关系造成实质破坏。 即便薪资与福利未被削减,也不代表不存在“实质性贬抑”或“功能性降级”。 法庭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该重组确实提升效率,反而仅是“更换汇报对象”,不足以构成合理正当理由。 综合所有证据,法庭裁定公司行为已构成对雇佣合约中“信任与信心之默示条款”的根本性违约。 裁决结果与赔偿裁定 法庭裁定:员工已成功证明其遭到变相解雇,而公司未能证明该解雇具有正当理由。 鉴于双方关系已严重破裂,法庭认为复职并不适宜,改判以金钱赔偿代替。 法庭裁定: (1)12个月追溯薪金:RM215,280.00; (2)2个月代复职赔偿金:RM35,880.00; 合计赔偿金额为RM251,160.00。 INTRODUCTION AND BACKGROUND OF THE CASE - [屋主不付款, 装修公司可以上门拆材料?](https://www.kuekong.com/?p=38478) - 装修公司做了工,屋主不付款,装修公司可以上门拆回已经安装的东西吗? 马来西亚很多装修纠纷,最后都会卡在同一个爆炸点:屋主说装修公司拖工、烂尾、做不好,所以不想付尾款;装修公司说屋主欠钱,所以要上门拆回 cabinet、awning、plumbing、天花、门、灯、木工和已经安装的材料。法律答案很直接:装修公司没有权力自己上门拆。装修公司可以追钱,可以起诉,可以发律师信,可以去 Tribunal 或 Court,但不能把自己变成执法者,不能用“不给钱我就拆”的方式逼屋主付款。 关键答案:欠钱不等于可以拆屋 屋主真的欠钱,装修公司也不能擅自进屋拆除已经安装的装修物。马来西亚法律不鼓励这种 self-help remedy。装修公司与屋主之间是合约关系,争议属于装修工程款、延误、defect、variation、尾款、材料费、人工费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要走民事程序,不是上门恐吓,不是带人来拆,不是每天来骚扰屋主。屋主欠钱的后果是被追讨欠款,不是家里的东西被对方强行拆走。 为什么装好后不能当成“我的货”拆回? National Land Code 的 section 5 对 “land” 的定义包括 attached to the earth 或 permanently fastened to anything attached to the earth 的东西。换句话说,固定在房屋里面、接在墙上、锁在地上、嵌进结构、接通水电、配合房屋使用的东西,法律上已经不只是普通货物,而是房屋的一部分。柜子、built-in carpentry、plumbing、fixed awning、tiles、ceiling、wiring、门框和固定装置,装上去后就不是装修公司一句“这是我买的”就可以拆走。 Fixture 的法律原则:看固定程度,也看安装目的 马来西亚案例 Goh Chong Hin & Anor v The Consolidated Malay Rubber Estates Ltd (1924) 5 FMSLR 86 - [2024年起, 外资转售房产印花税, 统一为4%](https://www.kuekong.com/?p=31087) - 从2024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针对“外国人/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买卖或转让房地产(包括一般房产与土地等不动产)的印花税(Stamp Duty),出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改变:在特定情况下,不再沿用本地人熟悉的“分段累进税率(1%至4%)”,而是改为“一律按4%征收”的固定从价税率。这个改变的立法来源,是国会通过并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gazetted)的 Finance (No. 2) Act 2023(Act 851),并在2024年1月1日对《Stamp Act 1949》(Act 378)作出修订,新增 First Schedule Item 32(aa)。 马来西亚的印花税,通常是“对文件/文书征税”(tax on instruments),而不是单纯对交易本身征税。换句话说,你买房或转让房产时,之所以要缴印花税,重点在于你签署与提交的文件(例如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Memorandum of Transfer/Instrument of Transfer 等)属于应税文书;政府就会依据《Stamp Act 1949》的 First Schedule(印花税税目表)计算印花税。 一般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PR)购买房产时,大家最常听到的是 Item 32(a) 的“分段累进”从价税率(常见说法是:首RM100,000按1%、接着RM400,000按2%、再接着RM500,000按3%、超过RM1,000,000的部分按4%)。这个制度的核心精神,是金额越高,边际税率越高,但并不是整笔都一律4%。 但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交易的买方/受让方是“外国公司”,或“非公民且非永久居民的个人”(也就是一般认知的外国人,但法律上更精确的表述是:not a citizen and not a permanent resident),那么在符合 Item 32(aa) 的范围内,印花税的计算方式会变得更直接:一律按4%计(法律文字是00 for every RM100…,换算就是4%)。 这里要特别提醒:很多大众误会“外国人买房要付4%”是指所有与买房有关的每一份文件都“统一4%”。严格来说,4%是针对特定“转让/买卖性质”的应税文书(尤其是 instrument of transfer / conveyance - [邻居侵占产业, 业主能怎么处理?](https://www.kuekong.com/?p=6335) - 邻居擅自侵入、霸占、占用你的产业,业主可以怎样做? 你的产业不是公共地方,邻居不能随便进来。 在马来西亚,不管是有地住宅、排屋、半独立式、独立式、店屋、空置屋、阳台、围篱范围、后巷私人范围,还是已经登记在你名下的土地,只要那是你的私人产业,别人没有你的同意、没有租约、没有地役权、没有法庭庭令、没有法律授权,就没有权利擅自进入、占用、施工、堆放材料、搭棚、爬墙、使用你的阳台、打开你的锁头或把你的地方当成通道。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3条保障财产权:任何人的财产不能在没有法律根据下被剥夺,也不能在没有适当赔偿下被强制征用。这个原则主要约束政府和法律制度,但在私人纠纷里,它也清楚说明一个核心观念:财产不是谁方便谁就可以用,业主的产业权利必须被尊重。 民事上,这是 trespass to land,不需要等到损坏才可以告。 很多人误会,以为邻居只是“借路一下”“工人爬过去一下”“放一点材料一下”,没有严重损坏就不能采取行动。这个想法是错的。马来西亚法律下,trespass to land 的重点是别人没有合法理由直接干扰你对土地或产业的占有权。换句话说,重点不是有没有打烂东西,而是他有没有未经授权进入、停留、占用或干扰你的私人范围。即使没有实际损坏,业主仍然可以要求法庭宣判对方非法侵入、发出禁制令禁止继续侵入、命令对方移走物品或建筑物,并索赔损失。若已经造成窗口变形、锁头被撬、围篱损坏、墙身裂痕、地砖破裂、CCTV损坏、租金损失、保安费、维修费、测量师费用、律师费等,业主更应该马上收集照片、视频、CCTV、维修报价、发票、保安报告、管理处报告和报警纸,作为索赔证据。 刑事上,不是每一种 trespass 都会变成刑事案,但有犯罪意图就可以报警。 刑事法典第441条的 criminal trespass,重点是对方进入或留在他人产业时,带有犯罪、恐吓、侮辱或骚扰拥有产业者的意图。第442条进一步规定,若侵入的是住家、住处、礼拜场所或存放财物的建筑物,就会构成 house-trespass。第447条规定 criminal trespass 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RM3,000,或两者兼施;第448条规定 house-trespass 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RM5,000,或两者兼施。刑事法典 Act 574 在 AGC 官方法律门户显示已有截至2025年的修订记录;因此,处理这类事情时,业主不要只在 WhatsApp 吵架,应该正式报警,把“未经同意进入私人产业”“锁头被撬”“财物损坏”“工人从墙顶爬进来”“进入 balcony area”“施工期间多次侵入”等事实写清楚。 霸占空置屋、空地、店屋或单位,正确做法是发律师信、入禀法庭、申请取回产业。 如果对方只是一次性进入,例如邻居装修工人爬墙、踩进阳台、堆放材料或损坏窗口,业主可以发律师信要求停止侵入、赔偿损失、承诺不再重犯,并保留起诉权。若对方已经占住空置屋、空地、单位、房间、店屋或土地,业主就要走取回产业的路线。马来西亚常用的两条路是:第一,通过 writ action 起诉非法侵入、索赔及要求 vacant possession;第二,在适合的情况下,依据 Rules of Court 2012 的 Order 89,以 originating summons 方式申请 summary possession,快速向法庭取回土地或产业。Order 89 的重点是证明申请人有产业权益、对方未经许可占用、占用者身份或占用情况,以及已经采取合理步骤确认占用者。法庭发出 possession order - [版主Wilson Kuek律师, “为什么 ...”](https://www.kuekong.com/?p=37099) - 以下是大家最常私下信息我的问题。我已经回答到麻木了,真的很心累。为了省下我一次又一次重复解释的时间,我把我的回复一次写清楚。你自己对号入座,看你属于问题 1、2、3 还是 4,我就以这里的回复为准。不要再私信我问同样的东西。谢谢。 问1:版主,为什么你不批我的帖? 版主,为什么我的帖还没有批? 答1A:没有完成批帖条件 请先去读版规:https://bit.ly/34IPGnn 请先去读+完成批帖条件:http://bit.ly/2SUk7TO 请先完成“批帖条件”的步骤”。你们没有完成,就不要来问为什么帖没批。 这种问题大家请不要一直问。版规挂在群里很多年了,你们不读,却跑来私信问我“为什么”。 我们在群里的每一篇帖都放着提示,清楚注明:要我批你们的帖,你们就得先照着步骤完成批帖条件。你们不看、不做,然后来一直问,一直酸说为什么帖没批?答案永远一样:因为你没有看,没有做!!!现在懂了吗?!! 群里500千人,这是免费法律咨询群,我不是你一个人的专属客服。最基本的礼貌,是进群先看版规、看提示、按步骤来,而不是一上来就私信我问“为什么”。 我有自己的律师楼要打理,有正式客户要处理,需要资金运营我的律师楼,需要收入生活。我愿意长期免费在这里给大家指引法律方向,是我在牺牲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但不代表你们可以把我的时间+精力+专业,当成你们随手就能消耗的资源。 你们如果连读版规、照步骤做这种最基本的事都不愿意,那就不要再来问我为什么没批。先把该做的做完,通知我你已经完成任务,帖自然会批。 答1B:你没有拍你发的帖给我 你完成批帖谈条件后,你就是要发给我你发的帖的照片。每天很多人匿名发帖,你也匿名发帖,我是找不到你是发什么帖的,我要怎么批? 拜托,大家要发帖,就好好完成发帖步骤,方便我批帖。你们在群发帖,步骤没有好好完成,却来信息我,又问我为什么的。其实我大可不理会你们,你们的问题,又不是我遇上问题,还给我添加问题。 问2:版主,为什么我在群发的帖被拒绝? 答2: 这是因为面子书的自动系统的设定。 只要你是“小号”、或你刚加入我的群,而且入群少过 3 天就立刻发帖,面子书的系统会把你发的帖判定为垃圾内容,然后直接自动拒绝你的帖。 如果你还继续不停重复发帖,面子书会进一步判定你是恶意刷屏,直接把你禁言。 如果你的咨询不紧急,请先等三天。入群满 3 天后再发帖,通常就比较不会被系统挡掉。 其实解决方法很简单:只要你已经完成“批帖条件”的步骤,然后通知我(版主Wilson Kuek律师),我可以去把你被系统拒绝的帖找回来,重新放回群里,再批你的帖出来(这个程序麻烦到我而已)。 但前提是:你必须先完成“批帖条件”的步骤。不要一上来就一直问“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版规写得清清楚楚,我在群里的每一篇提示也重复写了。你们不看、不做,却一个个跑来私信我,要我重复回答同样的问题,这是在浪费我的时间。群不是只有你一个人,而是500千+人。 这个群是免费咨询没错,但“免费”不代表你可以理所当然消耗我的时间、精神和专业。我要打理自己的律师楼,也要处理真正委任我的案件。我愿意在这里长期免费给法律方向,是我在牺牲,不是我欠你们。 所以,请先去读版规,先把“批帖条件”的步骤做完。做完了再来通知我,我自然会处理。没做完就来追问,我真的很累,其它律师就是你们这样搞到不敢开免费咨询的群。 请先去读版规:https://bit.ly/34IPGnn 请先去读+完成批帖条件:http://bit.ly/2SUk7TO 问3: “我可以问你一些法律问题吗?” “我希望你给我法律意见。” “请你帮帮我。” “跪求你的法律意见。” 答3: 我已经讲到很清楚了:要免费咨询,请你们把问题发在我的法律群里,照着“批帖条件”的步骤完成,然后通知我。我看到你完成步骤,我会去处理、去批你的帖。不要来私信我丢这种“可以问吗” “求帮忙”的句子。 我有律师楼要经营,我有员工要养,我有办公室租金、水电、系统、行政、各种开销要付。这些不是一句“跪求”就会自动消失的,都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与此同时,我还有真正付费委任我的案件要处理,那些才是我律师楼赖以生存的工作。 群里有 500千+ 人。每个人只要问一个问题,我如果每一个都私下用 30 分钟认真回复,10 个人就是 5 个小时。每天几十个人来私下“免费咨询又不要付费”,你们以为我的时间是无限的?我不靠空气生存,我也不可能叫我的员工跟着我免费打工不收工资。 你们每天都有固定拿出 5 个小时去免费做慈善、免费做专业服务?你做了吗?如果你们没有,你凭什么期待我做得到?我愿意在群里长期免费给法律方向,已经是我在牺牲了,不代表你就可以理所当然把我的时间当成免费资源一直抽空。 - [阿窿网上招揽生意以合法之名放贷](https://www.kuekong.com/?p=28594) - 大耳窿已经搬上社交媒体 以前的大耳窿,是派传单、贴广告、挂布条、在电灯柱留下电话号码。现在的大耳窿,已经换成 Facebook 贷款广告、TikTok 快速贷款、Instagram 私讯、Telegram 群组、WhatsApp 借钱配套。他们不再把自己包装成“黑社会借钱”,而是打扮成“专业贷款顾问”“合法借贷公司”“低息贷款平台”“快速现金周转”。 广告词看起来很温柔,比如“有稳定收入就可以申请”“无文件也可批”“急用钱马上过账”“低利息优惠配套”。这些字眼就是网络大耳窿最常用的钓鱼话术。马来西亚近年已经出现大量网上非法借贷案件,报道也指出,大耳窿越来越多利用社交媒体、手机应用程式和假身份接触 B40 群体、打工族、年轻人和小生意人。 合法贷款,不是随便一句“有收入就批” 在马来西亚,合法借贷公司不是自己在网上放广告就算合法。合法放贷属于受管制行业,必须符合《1951年借贷法令》(Moneylenders Act 1951 / Act 400)。任何人没有执照而经营借贷业务,就是违法。无牌经营借贷业务,罚款可达 RM250,000 至 RM1,000,000,或监禁不超过 5 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还可面对鞭刑。 真正的合法借贷公司或社区信贷公司,公众可以通过 KPKT 的 i-KrediKom 手机应用程式,或 KPKT 公布的线上借贷批准名单,核对公司名称、执照资料、注册地址、批准网站或批准 App。 一个 Facebook Page、TikTok 帐号、WhatsApp 号码、漂亮 Logo、专业海报或所谓“贷款顾问名片”,本身完全不能证明对方是合法借贷公司。 合法借贷公司一定有文件、利息顶限和规矩 合法借贷不是“我转钱给你,你每星期还我多少”这么简单。法律规定,合法借贷公司和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定格式的借贷合约。 无抵押贷款使用 Schedule J,抵押贷款使用 Schedule K。合约必须签署、盖印花,并在放款前把副本交给借款人。合法借贷的利息也有顶限:有抵押贷款年利息最高 12%,无抵押贷款年利息最高 18%。法律也禁止复利,禁止因为迟还钱而把利息越滚越大。 除了印花税、登记费、法律费用和法定允许的费用,合法借贷公司不能随便向借款人收“手续费”“取消费”“处理费”“解冻费”“担保费”。 另外,合法借贷公司发广告也需要广告准证,使用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贷款陈述,也会触犯法律。换句话说,真正合法的贷款,是有执照、有文件、有利息顶限、有广告规矩、有追债程序的,不是靠恐吓、泼漆、放火、公开照片或骚扰家人来收钱。 网络大耳窿最毒的套路:先汇钱,再绑住你 现在很多网络大耳窿最危险的做法,就是还没有正式说明利息、还没有签合法合约、还没有让借款人清楚同意,就先把几百令吉或几千令吉汇进借款人的银行户口。 过后他们才说:“钱已经过了,你已经借了。”如果借款人要退回,对方就说不能取消,除非先付高额取消费、手续费或利息。 接下来就是威胁:不还钱就泼漆、烧屋、骚扰父母、打给公司、公开 IC、公开照片、把借款人讲成骗子。法律上,这种做法不是普通民事追债。无牌借贷合约本身不能被执行;以威胁、骚扰、恐吓方式追债,可触犯《1951年借贷法令》第29B条文;如果涉及恐吓、勒索、损坏财物、泼漆、放火或公开个人资料,还会牵涉刑事法典和通讯多媒体法律。 法院已经讲清楚:换名字也逃不过法律 马来西亚法院已经多次处理非法借贷、 - [养狗不办证且扰民,退休老翁被罚RM500](https://www.kuekong.com/?p=37920) - 根据马来西亚地方政府法令及市议会的相关条例,饲养犬只必须向所属地方政府申请执照,即俗称的狗牌。本案中,事主因未能在住家为所饲养的三只犬只申请合法执照,直接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 除了执照合规性,宠物主还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即确保宠物不干扰邻里的宁静生活。当犬只吠叫构成扰民时,邻居有权向市议会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市议会官员在核实情况后,有权依据违规性质开出罚单。比如本案的事主,相信正是狗乱吠引起邻居不满,相关单位在巡逻执法时遂上门取缔,并开出罚单。 事主可以通过官方提供的线上上诉系统,即e-Rayuan Kompaun,正式提交上诉理由。在法律实务中,行政机关会根据上诉人的经济状况、违规动机及事后补救措施(如补办执照、采取控噪措施等)来裁量是否给予酌情扣除或部分豁免。 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宠物主应在领养或购入犬只后,第一时间向市议会申请执照,并每年进行更新。 针对老年犬只频繁吠叫的问题,宠物主应尽到合理的管束责任。如果因噪音扰民引发投诉,建议先与邻居进行友好沟通,或咨询专业训犬师,必要时采取物理隔音或安抚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民事诉讼风险。 一旦收到行政罚单,应在第一时间处理或提出申辩。忽视罚单不仅会导致罚款金额增加,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分甚至法庭传票。 法律不仅保护宠物主的权利,也保障社区公众的安宁。合规养宠,才是保护爱犬与邻里和谐的最佳方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8.03.26):邻居向市议会举报 狗太吵 饲主被罚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伪造大马卡购买补贴燃油,男子认罪罚1.8万](https://www.kuekong.com/?p=38448) - 本案涉及一宗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政府RON95汽油补贴案件。一名前资讯科技工程师利用伪造马来西亚身份证(MyKad)及他人身份资料,通过政府推行的“昌明援助RON95汽油补贴计划”(BUDI RON95)多次购买受补贴汽油,最终遭执法单位查获,并在勿述推事庭承认三项控状,被判罚款共1万80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分别于2026年6月1日、6月2日及6月15日,在登嘉楼勿述县两家油站,三次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身份证资料,通过BUDI RON95补贴系统购买受政府补贴的RON95汽油,从而非法取得政府补贴利益。被告被控触犯《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National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1990)及《1990年国家登记法令》(National Registration Act 1990)有关非法持有、使用或冒用身份证的规定,同时其行为亦涉及欺诈取得政府补贴及向政府作出虚假陈述**。 《1990年国家登记法令》有关身份证使用规定(中文译意):任何人不得伪造、冒用、持有、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并非属于自己的马来西亚身份证,亦不得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获取任何利益、服务、政府援助或其他法定权益;违例者可被检控,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明知有关身份证并非本人所有,仍故意利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RON95汽油补贴,属于具有欺骗意图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身份证管理制度,也破坏政府补贴计划的公平性及诚信。推事在判刑时指出,BUDI RON95汽油补贴计划旨在确保政府补贴精准发放予符合资格人士,而被告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补贴,已直接损害真正受惠者的权益,并削弱政府建立补贴管理系统及公共资源分配机制的公信力。 鉴于被告已对三项控状认罪,推事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违法次数及公共利益后,判处其合共罚款1万8000令吉,借此发挥惩戒及阻吓作用,维护国家补贴制度的完整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若行为涉及伪造身份证、使用虚假文件、欺骗政府机构或骗取财政补贴,除身份证相关法例外,执法机关在适当情况下亦可依据**《刑事法典》(Penal Code)**有关欺诈、伪造文件或诈骗政府财产等条文提出进一步控罪,视案件证据而定。 相近案例及相关新闻(参考): BUDI RON95补贴计划下涉及冒用身份及骗取燃油补贴的执法案件。 涉及伪造或冒用MyKad骗取政府援助金及补贴计划的刑事案件。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KPDN)及相关执法机构打击补贴滥用行动。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RON95补贴、BUDI RON95、汽油补贴诈骗、冒用MyKad、伪造身份证、政府补贴欺诈、身份盗用、国家登记法令、推事庭判决、补贴计划违法、刑事案件、马来西亚法律、RON95补贴计划、政府援助诈骗、补贴执法案例。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6-26 伪造大马卡购买补贴燃油 男子认罪罚1.8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 [反霸凌法令:子女涉霸凌, 父母或受罚](https://www.kuekong.com/?p=38442) - 本案涉及马来西亚拟实施的2026年反霸凌法令下首批政策说明及法律适用内容。该法令引入“共同责任(Shared Liability)”概念,规定未成年霸凌者一旦被裁定成立霸凌行为,其父母或家庭成员亦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及其他补救性措施,属于马来西亚针对校园及网络霸凌行为的重要法律改革。 根据法令,反霸凌仲裁庭(Anti-Bullying Tribunal)被赋予独立裁决权,可审理霸凌投诉案件,并可对被裁定成立的案件作出民事性质的补救命令,包括最高25万令吉赔偿金、公开道歉、删除网络内容及接受辅导或心理干预等措施。 法令规定所有霸凌案件必须在60天内完成审理,并确保申诉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费用,以降低受害者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同时提升救济效率,体现“快速救济机制(Fast-Track Tribunal System)”的立法目标。 法令核心条文之一为“共同责任原则”,即当未满18岁的霸凌者被裁定成立霸凌行为时,其父母或监护人可能被一并追究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及履行仲裁庭命令的法律义务,从而强化家庭在行为监管中的法律责任。 2026年反霸凌法令核心条文:凡被仲裁庭裁定构成霸凌行为者,仲裁庭可命令其支付最高25万令吉赔偿金,并可发出任何必要的补救命令,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道歉、删除相关内容、禁止再犯命令及接受辅导;若行为人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须与其共同承担仲裁庭所作出的金钱及非金钱裁决责任。 法令亦赋予仲裁庭执行力,使裁决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一旦不遵守裁决,相关人士可被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或其他民事执行程序,确保裁决不只是建议性质,而是具有准司法效力的强制命令。 该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将责任从单一霸凌者扩展至家庭监管体系,强调父母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行为管理中的法律义务,从制度层面减少校园及网络霸凌事件发生。 法律政策同时体现预防性与惩罚性并行原则,一方面通过高额赔偿及法律责任遏制霸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强制辅导及内容删除命令,修复受害者权益并减少二次伤害,符合现代儿童保护及数字安全治理趋势。 从法律性质分析,该法令属于专门性社会保护立法,结合行政仲裁机制与准民事赔偿制度,并强化家庭共同责任原则,突破传统仅追究行为人个人责任的法律模式 相近法律与参考制度(参考): Child Act 2001(儿童保护与福利相关责任)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网络辱骂与线上霸凌内容监管)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处理网络霸凌与内容投诉机构)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反霸凌法令、Anti-Bullying Act 2026、校园霸凌法律、网络霸凌法、父母共同责任、霸凌仲裁庭、最高25万赔偿、未成年人法律责任、马来西亚儿童保护法、快速仲裁机制、网络欺凌法律后果、家庭法律责任、马来西亚新法令、霸凌赔偿案例、社会治理法律改革。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6-26反霸凌法令今生效 子女涉霸凌 父母或受罚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 [不遵守仲裁庭裁决,被告无力缴罚款判入狱](https://www.kuekong.com/?p=38434) - 本案涉及马来西亚两名人士因不遵守消费者仲裁庭(Tribunal for Consumer Claims)裁决而被提控及定罪的刑事性质执法案件。两名被告分别在亚庇推事庭被审理并认罪,其中一人因未缴付罚款被判监禁服刑。案件由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KPDN)执法单位提控。 案件依据《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第117(1)条文》提控。该条文针对任何未遵守消费者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的人士,赋予执法机关提控权,并由推事庭审理并判刑。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117(1)条文(中文译意):任何人如未遵守消费者仲裁庭根据本法令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10,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在首宗案件中,一名36岁被告因未遵守仲裁庭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的裁决,被判须向申诉人支付1万6920令吉赔偿金。推事庭随后判处其罚款1800令吉,或以5个月监禁替代。由于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依法被送往监狱执行替代刑罚,显示违反消费者仲裁庭裁决可直接引发刑事后果,而非单纯民事纠纷。 在第二宗案件中,一名71岁被告承认未遵守2025年10月27日的仲裁庭裁决,该裁决要求其支付2万5000令吉赔偿金予申诉人。推事庭随后判处其罚款2000令吉,或以2个月监禁代替。第二名被告随后已缴清罚款,因此未被执行监禁刑罚,但仍构成已定罪的刑事违法记录,反映法院对执行消费者仲裁庭裁决的严格态度。 本案反映马来西亚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执行机制,即消费者仲裁庭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拒绝履行,将转化为可在推事庭提控的刑事违法行为。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仲裁庭裁决具备强制执行力,防止商家或个人逃避赔偿责任,否则将面临罚款或监禁风险。 相近案例及相关新闻(参考): 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st of Living Malaysia 多宗消费者仲裁庭裁决不履行案件提控行动。 Consumer Protection Tribunal Malaysia 处理消费者索偿及裁决执行相关案件。 马来西亚各州推事庭多宗依据《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117条提控未履行裁决案件。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消费者保护法令、消费者仲裁庭裁决、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117条、KPDN执法、推事庭判刑、消费者索偿、未遵守裁决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罚款监禁、马来西亚法律案例、消费纠纷、消费人仲裁庭执行力。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6-26不遵守仲裁庭裁决 1人无力缴罚款入狱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 [车撞坑洞致命,森州水务公司赔近47万](https://www.kuekong.com/?p=38428) - 本案涉及一宗马来西亚道路交通意外民事索偿案件。上诉庭裁定,森美兰州政府关联公司森美兰州水务有限公司(Syarikat Air Negeri Sembilan Sdn. Bhd.,SAINS)须承担致命车祸赔偿责任的80%,并向死者遗产管理人支付共46万8980令吉赔偿;其余20%责任则由联邦政府承担。法院同时谕令该公司支付1万5000令吉诉讼费,并向政府支付3万令吉诉讼费。 事故发生于2020年2月12日,地点位于淡边—金马士路第28公里。死者驾驶轿车载着丈夫及3名未成年子女行驶期间,车辆因撞上地下水管漏水形成的大坑洞而失控酿成严重车祸,导致死者身亡,其丈夫则严重受伤。死者遗产管理人随后向森美兰州水务有限公司、公共工程局(JKR)及马来西亚政府提出民事诉讼,追讨死亡赔偿及人身伤害赔偿。 本案主要涉及《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及马来西亚普通法中的疏忽责任(Law of Negligence)原则。法院需裁定各被告是否违反法定及普通法上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以及有关违责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1956年民事法令》第7条文(Section 7, Civil Law Act 1956)主要内容(中文译意):当任何人的死亡是因他人的错误行为、疏忽或违责所导致,而死者原本有权提出索偿,则其遗产管理人或法定受养人可代表死者提出诉讼,并就受养人经济损失、死亡赔偿及其他依法可索偿项目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上诉庭认定,森美兰州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地下输水管的维修及保养,却未及时修复漏水问题,导致路面长期受损并形成危险坑洞,严重危害道路使用者安全,因此须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该公司未履行合理维护公共设施的责任,已构成疏忽(Negligence)。法院同时裁定,公共工程局(JKR)作为涉事道路的维护机关,未及时维修受损路面及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包括设置警示标志及确保道路照明充足,因此亦违反其对公众道路使用者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由于事发地点缺乏街灯照明,更进一步增加驾驶风险,因此政府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地庭原先裁定责任比例为森美兰州水务有限公司70%、公共工程局及政府20%,以及死者承担10%共同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然而,高庭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存在疏忽驾驶行为,因此撤销死者须承担10%共同疏忽责任的裁定,并将森美兰州水务有限公司的责任提高至80%,上诉庭随后一致维持有关裁决。 上诉庭亦驳回森美兰州水务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公共工程局承担80%赔偿责任的上诉申请。法院认为,地下水管维护属于该公司的核心职责,坑洞形成与水管漏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公司不能将主要责任转嫁予道路维护机关。 相近案例及相关新闻(参考):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Malaysia 涉及道路坑洞及道路维护责任的民事索偿案件。 Court of Appeal of Malaysia 多宗涉及公共道路安全、政府疏忽及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关于共同疏忽、道路维护责任及侵权赔偿的代表性案例。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上诉庭、道路交通事故、车祸赔偿、道路坑洞、公共工程局、森美兰州水务有限公司、政府疏忽、民事索偿、侵权法、Civil Law Act 1956、共同疏忽、死亡赔偿、道路安全、基础设施维护、马来西亚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6-26)车撞坑洞致命事故 上诉庭裁定森州水务公司赔近47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 [员工不得侵犯同事个人私隐](https://www.kuekong.com/?p=38420) - 员工是一名在公司服务逾30年的资讯科技(IT)高级执行员,负责公司通讯系统存取权限管理,并拥有查阅下属通讯资料的特殊权限。雇主指其未经授权擅自读取及提取同事的私人Skype对话内容,再透过个人电邮发送予公司外部人士,同时涉嫌跟踪一名女同事及发送带有侮辱、贬损及威胁性质的电邮,最终将其即时解雇。工业法庭裁定解雇合法,并驳回员工的不当解雇申诉。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包括《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PDPA)及普通法下的雇员忠诚义务(Duty of Fidelity)与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法院需审查雇主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及合理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解雇有关员工。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文(Section 20,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主要内容(中文译意):任何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合理理由下被雇主解雇的雇员,可向工业关系总监提出申诉;工业法庭有权审查解雇是否合法,并决定是否恢复职位或给予赔偿。雇主必须证明解雇具有正当理由及合理依据。 《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主要内容(中文译意):任何处理或存取个人资料的人士,必须仅限于合法及获授权的目的使用有关资料,不得未经授权查阅、披露、传送或滥用个人资料。违反法定责任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并须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工业法庭裁定,公司已按照盖然性优势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成功证明所有纪律指控。员工在内部调查及庭审期间承认,未经批准擅自读取及提取同事私人通讯纪录,并将有关资料发送予外部人士,因此相关事实不存在争议。法庭认为,员工身为负责公司资讯系统权限管理的高级IT人员,对公司通讯资料负有高度保密义务及诚信责任。其利用职务赋予的特殊权限窥探同事私人通讯,再向外部人士披露有关内容,严重违反雇佣合约、诚信义务及受信责任,已彻底破坏雇佣关系所必须建立的互信基础。 对于员工辩称并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商业秘密,工业法庭并不接纳。法院指出,即使没有涉及商业机密,他未经授权存取及披露其他员工私人通讯内容,本身已严重违反资讯安全政策、员工私隐权及《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的基本原则,因此足以构成严重失职(Gross Misconduct)。 法庭亦认定,当事人涉嫌跟踪女同事、利用手机应用程式追踪其位置,以及向第三者发送带有侮辱、贬低及威胁性质的电邮,已构成职场骚扰(Workplace Harassment),对同事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及工作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雇主依法有责任维护员工安全及提供免受骚扰的工作环境,因此即时解雇属于合理处分。 工业法庭进一步裁定,员工长达30年的良好服务纪录,并不能成为减轻处分的理由。长期服务并不等同于拥有违反纪律或滥用职权的特权;凡涉及欺骗、不诚信、滥用权限、侵犯私隐或危害其他员工安全的严重失职行为,即使服务年资深厚,亦足以构成即时解雇的正当理由。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工业法庭、不当解雇、Industrial Court Malaysia、员工即时解雇、滥用系统权限、资料外泄、个人资料保护法、PDPA Malaysia、职场骚扰、侵犯员工私隐、IT员工纪律处分、受信责任、雇佣法、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Just Cause or Excuse、劳动法判决、员工失职案例。 资料来源 TAR v Bursa Malaysia Berhad [Award No. 582 of 202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 [公园泊车辗坏草地, 车主接罚单](https://www.kuekong.com/?p=38411) - 本案涉及车辆违规驶入公园草场,并将公共绿地充作私人泊车场。涉案车辆长期停泊在莎阿南第31区安格力塔尼亚31/116路(Jalan Anggerik Tania 31/116)公园草地,导致草坪遭轮胎反复辗压,青草枯死、地面下陷及积水,不仅破坏公共设施,也影响居民使用公园及休闲空间的权益,构成公共环境及社区管理问题。 莎阿南市政厅(MBSA)接获居民投诉后派员展开调查,发现两辆车辆停泊于公园草地范围内。虽然车辆均持有有效路税,但由于长期违规占用公共绿地,执法人员依法向涉案车辆发出两张通知书及两张罚单,每张罚款1000令吉。 执法机关援引《莎阿南市政厅2005年公园附属法令》(Majlis Bandaraya Shah Alam Parks By-Laws 2005)第8(1)条文采取行动。该条文禁止任何人士未经市政厅批准,在公园、公共草场、休闲区、绿地或其他公共休闲设施内驾驶、停放或放置任何车辆,以保障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及市民安全。莎阿南市政厅2005年公园附属法令》第8(1)条文内容(中文译意):任何人未经市政厅书面许可,不得将任何机动车辆、重型车辆、摩托车或其他交通工具驶入、停放或存放于任何公园、公共草地、绿地、休闲区或市政厅管理的公共设施范围内;违反者可依法被罚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该附属法令,违规人士可被处以1000令吉罚款;若拒绝缴付罚款或持续违法,市政厅可依法将案件提控至法庭,由法院依法判处罚款或其他法定处分。此外,若车辆持续违规停放,市政厅亦可依法采取拖车、扣押车辆及追讨相关费用等执法措施。 从马来西亚地方政府法律角度而言,公园草场、公共绿地及休闲设施均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作为私人停车用途。车辆驶入草场不仅破坏草坪及排水系统,也增加居民跌倒受伤风险,同时提高地方政府维修及保养公共设施的成本。 另一方面,针对Pangsapuri Aranda长期存在的违规泊车问题,莎阿南市政厅将按照执法程序分阶段采取行动,包括发出警告、开出罚单及最终拖走违规车辆。有关措施旨在改善社区交通秩序,避免道路受阻,并确保消防车、救护车等紧急救援车辆能够顺利进入住宅区执行任务。 根据马来西亚地方政府执法惯例,如车辆长期停放于公共道路、转弯处、公园、草场或其他禁止停车地点,地方政府可依据相关地方政府附属法令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赋予的权力展开执法,包括发出罚单、拖车及向法庭提出诉讼。 相近案例及相关新闻(参考): 《中国报》:居民将公园草场当私人停车场,莎阿南市政厅开罚1000令吉。 《星洲日报》:巴生市议会取缔住宅区重型罗里违规停泊事件。 《New Straits Times》:Local councils step up enforcement against illegal parking and misuse of public spaces。 《The Star》:Local authorities intensify action against illegal parking and obstruction of public areas。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法律、违规泊车、公园草场停车、公共设施破坏、地方政府执法、莎阿南市政厅、MBSA、公园附属法令、非法停车、拖车行动、公共绿地、社区管理、地方政府法令、交通秩序、罚款1000令吉、马来西亚执法新闻。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驾驶时车窗禁用遮阳帘, 违规者最高罚RM300](https://www.kuekong.com/?p=38405) - 马来西亚陆路交通局(JPJ)强调,任何驾驶人士在车辆行驶时,于挡风玻璃、车窗或车镜安装或使用遮阳板,均可能影响驾驶视线及道路安全,增加交通事故风险,因此属于受法律禁止的行为。执法机关可援引《1991年机动车辆(构造及使用)规则》(Motor Vehicles (Construction and Use) Rules 1991)第4(1)条文采取执法行动。该条文规定,除获法律豁免或批准外,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任何可能妨碍驾驶者清晰视线或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包括窗帘、遮阳帘及其他遮挡驾驶视线的设备。 《1991年机动车辆(构造及使用)规则》第4(1)条文内容(中文译意):任何机动车辆的挡风玻璃、车窗或其他与驾驶视线有关的位置,不得装设任何物件、设备或材料,以致妨碍驾驶人拥有清晰及充分的前方、侧方或后方视线,除非有关装置已获得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或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根据现行执法规定,驾驶人士若在车辆行驶期间使用遮阳板(Sunshade),可被处以最高300令吉罚款。执法单位包括马来西亚陆路交通局(JPJ)及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双方均有权依据有关法例展开执法及开出罚单。遮阳板仅允许在车辆停期间使用,一旦车辆开始行驶,即必须将遮阳板移除,否则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驾驶人士不得以遮阳、防晒或降低车内温度作为违反规定的理由。 对于希望降低阳光照射或隔热的车主,陆路交通局指出,唯一合法替代方案是使用符合JPJ技术标准及可见光透光率(Visible Light Transmission,VLT)规定的汽车隔热膜(Tinted Film)。未经批准或透光率不符合标准的隔热膜,同样可能触犯相关法律并受到执法。 根据执法机关说明,《1991年机动车辆(构造及使用)规则》原则上禁止一般汽车安装窗帘或遮阳帘,但巴士及露营车(Motorhome/Camper Van)属于法例豁免类别。然而,即使属于豁免车辆,其安装位置亦不得影响驾驶员左右两侧视线及整体驾驶安全。 对于露营车,如欲合法安装窗帘,车主必须事先向陆路交通局汽车工程组(Automotive Engineering Division)提交经批准的车辆技术图则,并完成指定验车中心检验,确认有关改装符合安全标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仍可能面对执法行动。 相近案例及相关新闻(参考): 《星洲日报》:JPJ提醒驾驶时不得使用汽车遮阳板(Sunshade) https://www.sinchew.com.my/ 《The Star》:JPJ warns motorists against using sunshades while driving https://www.thestar.com.my/ 《MyCheck Malaysia》:澄清汽车遮阳板及窗帘使用规定 https://mycheck.my/ SEO关键词:马来西亚交通法、JPJ执法、陆路交通局、汽车遮阳板违法、Sunshade罚款、汽车隔热膜规定、Tinted Film、1991年机动车辆构造及使用规则、交通安全、驾驶违规、交通罚款、PDRM交通执法、马来西亚道路交通法、车辆改装规定、汽车法律。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05-26)驾驶时车窗禁用遮阳帘 违规者最高罚3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 [重型罗里泊住区可面临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8382) - 巴生市议会地方政府日前在2005年花园条例第7(1)条文下,对停泊在巴生卫星市双溪克拉末25路的该辆拖格罗里,开出1000令吉罚款额的交通罚单,若业者或车主对罚单视若无睹,市议会 可将其控上法庭,届时的罚款会是2000令吉。根据条例,车主需在14天内缴付罚款,而且罚款不会有任何折扣,否则地方政府有权把车主控上法庭, 市议会表示,此举会辗坏道路,也造成其他驾驶人士的视角障碍,构成危险。一旦接获居民投诉和,市议会会采取取缔行动,并不会因为只是单独的个案就放松执法,只有连续采取取缔行动。 其实发出运输执照的交通部陆路公共交通机构(APAD),将审核运输公司需有一处空地来泊罗里,但不排除一些业者为了省下租金,而把罗里泊在住宅区,意图蒙骗过关。 促请市民若面对类似民生问题,可向当地市议员反映,或直接向市议会投报。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05-26):市会接投诉采取行动.重型罗里泊住区 罚1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买卖房子的律师费, 可以随便开价? SRO 2023完整解释](https://www.kuekong.com/?p=25189) - 很多人买屋、卖屋、转名、签买卖合约 SPA、签贷款文件时,都会问同一个问题:律师费是不是律师楼自己讲了算?答案很直接:不是。以西马产业非诉讼交易来说,买卖房子的律师费不是律师随便开价,也不是客户随便砍价,而是受《Legal Profession Act 1976》下的《Solicitors’ Remuneration Order 2023》监管。以前大家常听到 SRO 2005,但现在最新适用的是 SRO 2023。SRO 2023 已经在 2023 年 7 月 15 日正式生效,并撤销 SRO 2005。只有在 2023 年 7 月 15 日之前已经开始的非诉讼事务,才继续用旧的 SRO 2005。 先讲清楚,律师费不是印花税,也不是政府收费。很多人看到律师楼账单写几万块,就以为全部是律师赚的,这是错误理解。真正的律师费,是律师楼处理法律文件、审阅买卖合约、准备转让文件、处理贷款文件、查册、呈交印花税、处理登记、跟进赎契、安排完成交易所收取的专业费用。印花税、土地局登记费、查册费、破产局查册费、公司查册费、快递费、银行文件费用、估价师费用、拍卖师费用、交通费和其它合理代垫费用,不属于律师专业费,必须分开看。 买卖房子最常用的是 SRO 2023 第一附表 First Schedule,标题是 Sale and Transfer,也就是买卖合约和转让文件。普通二手屋 sub-sale、产业转让、以成交价或印花税局核定价值计算的产业交易,都会参考这个表。最新收费表如下: 买卖价 / 印花税局核定价值 律师专业费 首 RM500,000 1.25%,最低 RM500 接下来的 RM7,000,000 1% 超过 RM7,500,000 的部分 - [担保人法律风险: 亲戚跑路+公司倒账+离职, 我还要负责?](https://www.kuekong.com/?p=6498) - 私人亲戚朋友担保:亲戚跑路、朋友不供车不供屋,担保人要还吗? 很多人替亲戚朋友做担保时,心里想的是:“我只是帮忙签个名,钱不是我拿,车不是我驾,屋子也不是我住,银行真的可以找我吗?”答案很直接:可以。根据马来西亚 Contracts Act 1950 第79条,担保就是你向债权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还,你就替他承担责任。第81条也说明,担保人的责任和主债务人的责任是同等的,除非担保文件本身写明限制。所以,担保人不是见证人,不是介绍人,不是陪签人,而是债务的后备付款人。 如果你替亲戚朋友签了房贷担保、车贷担保、教育贷款担保或个人贷款担保,一旦借款人跑路、不还钱、不供车、不供屋,银行可以向你追债。你不能用“我没有拿到钱”、“我没有享受贷款”、“是他骗我签的”作为当然抗辩。银行可以发追讨信、律师信、起诉你、取得判决,然后执行判决。担保人真正要看的不是亲戚关系,而是你签过什么文件、文件写什么、贷款有没有违约、金额有没有错、银行有没有依法追讨。 很多人以为银行一定要先追完借款人,才可以追担保人。这个想法不完整。在普通民事诉讼追债方面,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文件直接起诉担保人。Bank Bumiputra Malaysia Bhd v Esah bte Abdul Ghani [1986] 1 MLJ 16 说明,债权人有权选择执行哪一个保障或担保,担保人不能随便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理借款人的资产。换句话说,银行可以追借款人,也可以追担保人,也可以同时追两边;这要看贷款文件、担保文件和银行的追讨策略。 但是,私人亲戚朋友担保里,有一类担保人受到 Insolvency Act 1967 的特别保护,那就是 “social guarantor”,也就是社会担保人。社会担保人包括三大类:第一,教育贷款或奖学金担保;第二,个人用途或非商业用途的车辆 hire-purchase 担保;第三,自住用途房屋贷款担保。现行 Insolvency Act 1967 第5(3)(a)条规定,债权人不得对社会担保人展开破产行动。因此,如果你是替孩子读书、亲戚个人车贷、家人自住房贷做担保,银行仍然可以民事起诉你追钱,但不能把你作为社会担保人来申请破产。 这一点必须讲清楚:社会担保人保护,不是等于不用还钱。它只是阻止银行用破产程序来压你。银行仍然可以起诉你、拿判决、申请扣押、查债务人、扣银行户口、执行判决。破产法保护的是“不要轻易把社会担保人打成破产”,不是把担保债务变成零。现行破产门槛是 RM100,000;但即使债务超过 RM100,000,只要你是真正的社会担保人,银行也不能对你展开破产行动。 Hong Leong Bank Bhd v Khairulnizam bin Jamaludin [2016] 4 MLJ 302; [2016] 7 CLJ 335 是社会担保人保护的重要案件。案件涉及车辆 hire-purchase - [结婚一年就分居, 妻子索赡养费+产业+公司股份+家暴赔偿, 全败[2019]](https://www.kuekong.com/?p=38360) - 当事人、案情背景和双方要求。 这是一宗马来西亚高庭离婚案,丈夫是申请人,妻子是答辩人。两人在2012年7月于印尼结婚,婚后没有孩子。结婚后,两人曾住在沙巴亚庇 Sutera Harbour 的住家。可是,妻子在2013年7月31日搬离该住家,回到自己的住处。从那一天开始,两人再也没有恢复同居。之后,妻子取得法庭命令,要求婚姻注册官把印尼婚姻在马来西亚注册。该婚姻随后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完成注册。 两人在2015年10月已经同意取得司法分居令。之后,丈夫提出离婚申请,理由是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地破裂,因为妻子在离婚申请提出前已经连续至少两年遗弃他。丈夫要求法庭解除婚姻,发出暂准离婚令,并在法定期限后转为绝对离婚令。他也要求法庭在双方披露资料后,决定是否有任何婚姻资产需要分配,并要求堂费。 妻子的答辩是,丈夫的行为不合理,导致她不能被合理期待继续与他同住。她指丈夫使用辱骂性语言,对她造成精神和情绪伤害,也曾威胁身体暴力。可是,妻子同样要求离婚。她还要求平分土地产业、婚姻资产、其他尚未发现的资产、马来西亚和印尼公司的股份、银行存款、赡养费、家暴赔偿以及堂费。 法庭列出五个主要问题。第一,是谁和什么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第二,任何一方是否有权把对方的产业或资产列为婚姻资产来索取。第三,如果可以索取,应如何分配以及比例是多少。第四,妻子是否有权获得赡养费。第五,妻子是否有权根据《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获得赔偿。在处理这些问题前,法庭先决定是否应发出暂准离婚令。由于双方都承认婚姻已经破裂,而且自2013年7月后没有再同居,法庭认为适合发出暂准离婚令,并在30天后转为绝对离婚令。 丈夫的申诉、证据和论点 丈夫的核心说法很直接:妻子遗弃了他。在盘问时,妻子承认自己是在2013年7月31日搬离 Sutera Harbour 住家的那个人。这个承认,对丈夫在马来西亚离婚法下提出的遗弃理由非常有利。丈夫也解释说,妻子离开是因为他拒绝再进行第三次试管婴儿疗程,导致妻子生气和不满。他说第一次试管婴儿后妻子流产,第二次也失败,之后妻子变得情绪化、辱骂他,并让他难以忍受,直到她搬走。 丈夫的论点是,妻子已经承认遗弃;双方自2013年7月31日起没有恢复同居;妻子引用的辱骂短信大多数是在她搬走后才出现,因此不能证明这些短信是婚姻破裂的原因。他也主张,他关于试管婴儿争执的解释,在盘问时没有被妻方律师挑战,所以法庭应接受该解释。至于资产,丈夫说那些产业不符合《法律改革法令》第76条下的婚姻资产定义,因为它们不是在短暂婚姻期间由双方共同努力取得,或被妻子实质性提升价值。 丈夫依赖 Browne and Dunn [1893] 6 R 67 的原则。该案的法律原则是,如果一方要挑战证人的重要证供,就必须在盘问时把该问题提出给证人回应。如果没有提出挑战,法庭可以把该证供视为被接受。马来西亚案件 Ng Siew Lan v John Lee Tsun Vui & Anor [2017] 2 MLJ 167 也支持同样原则。由于妻方律师没有挑战丈夫关于妻子为何离开的解释,法庭接受该解释为真实和正确。 妻子的抗辩、证据和论点 妻子的立场是,她并不是无缘无故离开,而是丈夫敌意、辱骂和不合理的行为让她无法继续生活。她依赖一些短信,显示丈夫使用粗话、诅咒、辱骂,并对她婚前感情表现出强烈嫉妒。她说自己受到情绪虐待,也担心人身安全。她还形容丈夫的行为像循环一样,有时很关心和称赞她,有时却突然发怒、侮辱、威胁,或长时间冷暴力不沟通。 妻子的论点是,她并非单方面抛弃婚姻;丈夫的行为让她不可能继续住下去;她曾协助布置新加坡产业,监督装修或建筑事务,有时照顾丈夫的孩子和员工,因此她应分得资产。她也主张,即使某些资产严格来说不是婚姻资产,法庭仍有酌情权作出分配。她进一步索取赡养费和家暴赔偿。 可是,法庭认为妻子的证据有问题。她依赖的短信,大多数是在她搬走后才出现。法庭承认这些短信用词确实难听、激烈、不好听,但认为它们更像是关系已经破裂后的结果,而不是导致她搬走的原因。有些短信没有日期,另一些短信看起来也不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对话。所以,妻子的短信证据不能证明是丈夫导致她离开。 离婚法律原则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54条允许法庭考虑一方在离婚申请前连续至少两年遗弃另一方,作为婚姻破裂的事实。由于妻子承认自己离开,双方也没有恢复同居,法庭裁定是妻子导致婚姻破裂。因此,第一个问题判丈夫胜。 婚姻资产法律原则 法令第76条赋予法庭权力,在离婚时分配婚姻期间由双方共同努力取得的资产。法庭会考虑双方在金钱、产业或工作上的贡献、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以及未成年孩子的需要。该条也允许法庭分配由一方单独努力取得的资产,但取得资产的一方应获得较大比例。婚前拥有的资产,如果在婚后由另一方或双方共同努力大幅提升价值,也可能被考虑。 妻子列出很多她指称属于丈夫的资产,包括沙巴、柔佛和新加坡产业、公司股份、银行户口和印尼公司。不过,在盘问中,她真正挑战的只有四项产业,即 Sutera Harbour 住家、另一间亚庇住家,以及两项新加坡产业。至于其他资产,丈夫说它们不是婚姻资产的证据并没有被挑战。根据 Browne and Dunn 和 Ng - [非法更改车牌以获取津贴汽油, 罚款9千](https://www.kuekong.com/?p=37274) - 一名新加坡永久居民被指控于2024年1月2日晚间,驾驶一辆新加坡注册的银色大众(Volkswagen)Jetta轿车,在柔佛古来某油站企图添加受政府补贴的RON95汽油。 控状详情, 被告在案发时展示了不属于该车辆的注册车牌号码(原车牌为SLJ8967M,案发时涉嫌遮盖“S”与“M”字母)。此举被指是为了隐瞒车辆身份以非法获取我国政府补贴燃油。 被告的行为抵触了《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第108(3)(f)条文: 罪名: 违法展示不属于该车辆的注册号码。 刑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且不超过20,000令吉;或监禁不少于1年且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法庭程序与判决 案件于古来推事庭审理。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及案情时,被告一度因对“案情描述”存有异议(声称仅遮盖车牌而非更改),导致法庭暂时休庭。 休庭30分钟后,经通译员再次以英语详细宣读控状,被告最终对案情供认不讳,承认罪行。 被告呈交英文求情信,承诺不再重犯并愿遵守马来西亚法律。辩方以被告系初犯、退休人士且育有三名子女(部分仍在求学)为由,恳求法庭轻判。然而主控官 强调判决不应仅具惩戒性质,更应起到公共警示作用(Deterrence),警惕大众切勿为个人私利挑战国家法律。 最终裁决: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罚款9,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监禁9个月及代替。被告随后缴付罚款并获释。 资料来源 (中国 - 14.01.2025): 遮SM车牌添油案|男车主认罪 罚RM9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男方不付女方赡养费或孩子抚养费, 可以追多久?](https://www.kuekong.com/?p=13246) - 离婚后赡养费 / 孩子抚养费欠款,可以追多久? 很多人以为,离婚庭令已经写明前夫每个月必须付赡养费或孩子抚养费,所以不管他拖欠 5 年、10 年、15 年,女方以后都可以一次过追回全部欠款。这个想法是不准确的。在马来西亚非穆斯林离婚案件里,赡养费和孩子抚养费欠款的追讨,主要看《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简称 LRA 1976)第 86(3) 条文。第 86(3) 是一个很直接的法定限制:任何已经到期应付的赡养费,如果在起诉或申请追讨之前已经超过 3 年,就不能在该诉讼中追回。严格来说,这不是普通债务在 Limitation Act 1953 下的 6 年时效,而是 LRA 1976 自己设下的特别法定追索期。说白的:赡养费 / 抚养费欠款的法定追索期是 3 年。 第一种情况:离婚后已经有庭令,前夫不付赡养费 / 抚养费,追溯期怎么算? 如果离婚庭令已经判了,庭令清楚写明前夫每个月必须支付妻子赡养费,或支付孩子抚养费,那么这笔钱不是人情债,也不是前夫想给才给。根据 LRA 1976 第 86(1) 条,未付的无抵押赡养费,不论是根据双方协议,还是根据法庭命令产生,都可以作为债务向拖欠者追讨。孩子抚养费也是一样,因为 LRA 1976 第 98 条规定,第 86 条同样适用于孩子抚养费。因此,只要庭令没有被更改、撤销或终止,前夫必须按照庭令付款。 但是,女方要注意第 86(3) 条的 - [《法律与你同行 Law & Justice》群组变成吹水站了!](https://www.kuekong.com/?p=5140) - 会员留言: “版主和管理员应该把吹水的会员禁言、踢出群、拉黑。” “以前的法律群管理很严,很有体制。现在群越来越多人吹水了。” “我还以为这里是吹水站。” “版主和管理员应该这样做、那样做,保持群的素质。” 版主Wilson Kuek的回应: 首先,我想感谢大家对群的关心和建议。关于大家的留言,我想借此机会说明一些情况,并恳请大家理解与配合。 群是免费的这个群是完全免费的,我们没有向任何会员收取过一分钱的管理费。既然大家没有付费,还期望我们提供什么样的管理服务和素质呢?希望大家能理解,没有资金和赞助,免费的服务是有限的。 管理500千+会员的挑战群里有500千+名会员。想象一下,如果一家公司有500千名员工,需要多少主管来管理?你愿意免费当主管,管理500千人吗?版主和管理员并不是靠这个群吃饭的,我们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我们之所以愿意花时间管理这个群,完全是出于帮助大众的理念,而不是为了刷存在感。 我们的能力有限我们不可能24小时守在群里,监督每一条留言。我们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力管理,但单靠我们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与其抱怨群变成了“吹水站”,不如大家一起帮忙。如果你看到不适合的留言,请点击“举报留言”(Report Comment to Group Admins),让我们能更有效地处理问题。 我们的付出与无奈每天都有很多人来群里征求免费法律意见或求救,也有人指点我们应该如何管理群。但讽刺的是,当大家真正需要聘请律师时,却很少有人选择支持我的律师楼。没有人对我说:“你辛苦了,我现在把我的案件交给你处理,支持你的付出。” 这种心情,谁能理解? 恳请大家配合我每天都会花几个小时打理群务和回复求救信息,已经尽力做到极限。要实现一个“没有吹水”、有素质的法律群,单靠版主和管理员是不够的,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我恳请大家一起帮忙,举报不当留言,共同维护群的秩序。 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如果需要委任律师的时候,请联系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支持支持。感恩。 # 会员必须读懂的版规:https://www.kuekong.com/?p=1815 # 会员+发帖者应有的留言内容+心态+素质:https://www.kuekong.com/?p=6424 # 会员想发帖,请先完成批帖条件:https://www.kuekong.com/?p=182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 [MBDK严厉执法:2个月拖走30重型车,罚款总额达13.5万](https://www.kuekong.com/?p=38380) - 巴生皇城市政厅(MBDK)于2024年7月18日至9月期间展开执法行动,针对在住宅区非法停放重型车辆的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执法措施,共拖吊30辆重型车辆,并发出总额13万5,000令吉的罚单。有关执法行动是在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及陆路交通局(JPJ)配合下进行,旨在保障住宅区道路安全、改善交通秩序及减少重型车辆对居民造成的安全风险。 涉案车主及驾驶人士触犯的是《2005年巴生市议会公园附属法令》(Undang-Undang Kecil Taman (Majlis Perbandaran Klang) 2005)第7条文【By-Law 7】。该条文规定,未经地方政府主席或市长书面批准,重量超过两公吨(2 tan)的重型车辆,不得进入、停放或停留于任何住宅区、公园范围或受管制地区;违例者可被地方政府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发出罚单、拖吊车辆及征收相关费用。 根据上述附属法令及地方政府执法程序,违例者除须缴付罚款(Kompaun)外,还须承担车辆拖吊费(Towing Charges)、每日扣留保管费(Daily Storage Charges)及行政费用(Administrative Charges)。MBDK表示,每宗违规案件平均须缴付约4,500令吉,绝大部分车主均于当天缴清罚款并领回车辆。 MBDK指出,当局接获大量居民投诉,指重型罗里及拖格罗里停泊在住宅区弯道、路肩及小巷,不但阻挡驾驶人士视线,更妨碍垃圾车及紧急车辆通行,同时因车辆重量过重导致道路损坏及路面下陷,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当局持续加强住宅区重型车辆执法行动,以维护社区交通安全及公共秩序。 执法行动涵盖巴生多个住宅区,包括Bandar Parklands、Bandar Sultan Suleiman(巴生港口)、Batu Unjur、Bandar Bukit Tinggi、Bandar Puteri、Taman Sentosa及Teluk Pulai。MBDK强调,除住宅区外,重型车辆亦不得停泊于公共公园、道路保留地(Road Reserve)及法定停车位范围,否则将面对拖吊、罚款及进一步执法行动。 本案属于地方政府依法执行地方附属法令的行政执法案件,并非刑事案件,因此没有刑事被告、刑事控状、监禁刑罚或刑事定罪纪录。然而,如有关人士拒绝缴付罚款、违反地方政府指示或持续违法,地方政府可依据适用法律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民事追讨或其他法定执法程序。 与本案性质相近的执法案例包括:(一)安邦再也市议会(MPAJ)于2025年针对住宅区非法停放重型车辆展开“Ops Terjah”行动,依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8(1)条发出近50张罚单。(二)巴生皇城市政厅于2024年关闭非法汽车维修厂,并依据《2007年商业、贸易及工业执照附属法令》发出罚单。(三)巴生皇城市政厅于2025年取缔非法汽车喷漆店,并对无牌经营业者发出罚款。 可参考相关报道: Majoriti:MBDK开出13万5千令吉罚单及拖吊30辆重型车辆 The Star:MBDK issues RM135,000 in parking compounds Majoriti:MPAJ取缔住宅区重型车辆并开出近50张罚单 Majoriti:MBDK关闭非法汽车维修厂 Majoriti:MBDK取缔非法汽车喷漆店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05-26):10年前打人致失明 保安罪成 判监5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 [金融市场申诉专员服务中心Financial Markets Ombudsman Service,FMOS](https://www.kuekong.com/?p=38377)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BNM)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SC)正式成立金融市场申诉专员服务中心(Financial Markets Ombudsman Service,FMOS),作为全国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的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中心。FMOS由原有的金融服务申诉专员(Ombudsman for Financial Services,OFS)及证券业争议解决中心(SIDREC)合并而成,透过统一监管及统一处理机制,提高金融纠纷处理效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及金融市场诚信,成为法院诉讼以外的重要替代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平台。此项改革亦属于马来西亚金融监管、银行纠纷处理及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升级。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宣布成立新的法定争议解决平台,不存在任何被告,亦没有任何人士触犯马来西亚法律、法令或刑事罪行,更不存在刑罚、罚款或监禁的问题。FMOS的成立目的,在于让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能够在毋须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下,透过独立、公正及免费的调解(Mediation)及裁决(Adjudication)程序解决金融争议。 FMOS主要受《2009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令》(Central Bank of Malaysia Act 2009)及《2009年金融服务法令》(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2013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令》(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令》(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所建立的金融监管框架支持,并依据国家银行及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要求运作。然而,本次公布并没有指任何人士违反上述法令,因此没有涉及任何法定罪名或刑罚。 FMOS提供免费、独立及公平的金融争议解决服务,涵盖银行、保险、伊斯兰金融、支付系统及资本市场投资等合资格争议。新的制度亦将原本分散于OFS及SIDREC的处理程序统一,让消费者及投资者透过单一平台提出投诉,提高处理效率及裁决一致性,并减少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负担。 国家银行同时宣布,将涉及金融账户及金融交易的合资格争议金额上限统一提高至25万令吉(RM250,000),与资本市场投资争议的金额上限一致。这项调整扩大了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免费争议解决服务的范围,亦反映近年来金融交易金额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及投资者权益保障。 资料来源 Financial Markets Ombudsman Service: A centralised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for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investors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 [离婚: 赡养费(太太)+婚姻产业 [2011] MLJU 154](https://www.kuekong.com/?p=17616) - 妻子和丈夫于26-12-1971结婚。 双方有两个孩子,分别是38岁的儿子和33岁的女儿。妻子在法庭做出以下的申请: 基于丈夫通奸将婚姻解除; 丈夫每月须向她支付RM20000的赡养费; 丈夫需要应将一辆BMW 车辆转让给她; 妻子有权获得下列财政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a)公司资产和业务(Sportmart Sdn Bhd以及旗下的Sportline Sdn Bhd and Ararat Sports & Souvenirs Sdn Bhd);(b)婚姻产业和其他产业 妻子表示在儿子出生之前双方就住进了新房(婚姻房产)。她和丈夫一起创业,于1980年成立了Sportmart Sdn Bhd 。 他们两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期间也得到了丈夫父亲的资助。妻子负责公司的行政、销售和零售工作,而丈夫则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妻子每月获得RM7800的薪水,其中包括 RM3500的薪水、RM2000信用卡津贴、另外RM2000额外津贴和RM350的电话津贴。 妻子申诉丈夫在外头有第二个家,他有时和情妇住在一起。双方在2007年2月起分居。公司随后在2007年11月停止她身为董事的薪水 ,并在隔年1月4日起罢免她公司董事的职务。 法庭发现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因为丈夫通奸。 妻子要求20千的赡养费,法庭考量到妻子已经60岁了,孩子没有跟她住在一起,所以不需要住大房子。根据她的年龄,她每个月不需要餐餐大鱼大肉和花费数额2千家务开销,1千消遣费,3千车马费,1千衣服装束费等等。另外,妻子也没有提出单据或文件证明她一直的生活开销需要20千。 丈夫和妻子有两家公司,双方都是股东。妻子只是早上处理公司事务,之后就回家照顾小孩。法庭考量公司多年来有发给她RM7800的薪水, 她应该拥有足够的储息。而且妻子是公司的股东,她可以将股份出售套现。在做出考量后,法庭认为合理的赡养费为每个月RM4500。 在婚姻产业方面,法庭表示婚姻产业包括结婚前一方拥有的产业,另一方需要证明在婚姻期间对此产业做出了贡献或付出。此个案中的妻子要求获得的其中一个产业是1969年双方未婚前,丈夫的父亲转让给丈夫的产业。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共同努力获得的资产,妻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婚前产业有付出或奉献;因此法庭裁定妻子无权获得这个产业的分配。 至于另外的产业TL207536445,这是丈夫的父亲所留下给丈夫和他的兄弟的地。丈夫在这块地上面起了一间房子,这间房子是丈夫和太太一起居住的房子。由于是属于双方的共同婚姻产业,根据离婚法令第76条文,属于婚姻产业的房子应该被双方同意的估价师估价,扣除银行贷款,剩下的余款(如有),双方平分。法庭指示男方负责其估价费用。 尽管丈夫在双方婚姻破裂时,将这产业转让给了两名子女,但根据婚姻法令第102条文,如果在离婚程序的3年内,任何一方恶意的为了避免把婚姻产业分给另外一方,而把婚姻产业转名,法庭有权利宣判其转名无效。 法庭批准了妻子部分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The Petitioner and the Respondent were married on 26.12.1971 in Labuan. They have two children from the marriage, a son - [租地建屋30余年, 地主能一封通知要屋主拆屋搬走?[1995]](https://www.kuekong.com/?p=38364) - 这是一起1995年在新山高庭审理的民事上诉案。案件重点是柔佛丰盛港一块土地上的屋主和地主之间的争议。地主在推事庭原本打赢了几名屋主,要求他们搬走。为了方便大众理解,本文把地主称为原告,把屋主称为被告或上诉人。 原告是EMR 106 Lot 121,Mukim Padang Endau,Mersing,Johor这块土地的地主。整块地大约有两英亩多。早在1960年代,原告允许四名原本的住户租用其中大约6,400平方尺的土地,并让他们在那块地上建四间屋子。 当时双方没有签正式的书面租约。住户建屋后继续居住,原告则每个月收地租。起初每间屋子的地租是每月RM5。之后,屋子的占有人陆续有变化,有些是买来的,有些是从家人那里继承下来的。 到了1990年12月,被告们每月已经向原告支付RM30地租。原告也没有否认自己曾经向他们收租。证据显示,虽然屋子的住户多年里不断更换,但原告继续收租,而且没有清楚证据显示原告曾经反对这些更换。 1990年12月18日,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在1991年1月31日或之前搬离那块地,拆掉屋子,并把拆下来的建筑材料全部移走。被告拒绝马上搬走。他们要求给大约两年半到三年时间去找新地点,同时也要求赔偿。 在推事庭,原告的说法是,自己没有和被告签过任何有约束力的书面租约。原告说,当初只是口头允许原本的住户暂时租用和占用土地。所以,原告要求法庭命令被告交还空置土地,并支付从1991年2月1日起每月RM60的中间收益、利息和堂费。 原告的主张是,通知发出后,被告已经没有权利继续留下。原告也作证说,自己曾经准备一份书面租约让被告签署,但被告拒绝签。因此,原告才发出通知,要求收回土地。 被告的立场是,他们不是普通短期租客,不是地主一封通知就能赶走的人。他们的屋子有些是买来的,有些是继承来的,而且他们多年来一直缴地租。他们主张这是带有衡平权益的租赁,也就是说,既然屋子是在地主知道或允许的情况下建在土地上,地主不能只是用一封简单通知就结束他们的权益。 推事庭法官接受双方之间是地主和租客关系。推事庭也认定,被告的租赁确实是带有衡平权益的租赁。可是,推事庭仍然认为原告的通知有效,而且从通知到判决之间已经过了大约26个月,这段时间已经足够满足被告的衡平权益。 因此,推事庭批准原告的索偿。被告被命令在1993年2月13日的命令日期起两周内搬离有关土地。他们也被命令从1991年2月1日起支付每月RM60中间收益,直到交还空置土地为止,并从命令日期起支付每年8%利息直到清还完毕,以及堂费。 上诉时,被告提出两个主要法律问题。第一,带有衡平权益的租赁,能不能只靠一封简单搬迁通知来终止。第二,从通知日期到判决日期过了26个月,但没有任何赔偿,这样是否已经足够满足被告的衡平权益。 被告主要依靠Mok Deng Chee v Yap See Hoi [1981] 2 MLJ 321。在该联邦法院案件里,屋子建在租来的土地上,屋主有缴地租,屋子后来也转给别人。联邦法院裁定,缴付地租清楚显示屋主对建屋的土地部分有租赁关系。没有书面合约,并不会自动消灭衡平权益。 在Mok Deng Chee案,联邦法院也说明,如果屋子是在地主鼓励、批准,或者至少没有反对的情况下建成,建屋花费本身就会给屋主产生一种衡平权益。这个权益可以随着屋子一起转让或继承。关键原则是,带有衡平权益的租赁,不能用简单搬迁通知来终止。 本案高庭接受,本案事实和Mok Deng Chee案非常相似。被告们买下或继承屋子,继续缴地租,而原告也不断接受从RM5涨到RM30的地租。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住户已经更换,却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曾经反对。 原告的抗辩重点是,通知已经合法发出,而且时间已经过了很久。原告仍然是土地地主,被告不能否认原告对土地的权利。法庭接受这一点,因为证据法令第116条规定,租客在租赁持续期间,不能否认地主在租赁开始时对土地拥有权利。 不过,高庭认为,推事庭把通知和时间流逝当成已经足够,是错误的。带有衡平权益的租赁,不是普通一封通知就能解决。地主必须满足那个衡平权益,而到底怎样满足,要看每一个案件的事实。 法庭接着参考Khew Ah Bah v Hong Ah Mye [1971] 2 MLJ 86。该案说明,如果地主允许别人基于可以留下的期待,在土地上花钱建屋,就会产生衡平权益。一个缴地租又被允许建住宅的租客,地位更强。地主不能只是终止租赁就取回土地,地主还必须满足该衡平权益。 Khew Ah Bah案进一步显示,满足衡平权益的一个常见方式,就是向屋主支付合理赔偿。本案高庭采纳这个方向,并强调真正答案要看具体事实,但如果占有人已经花钱建屋,合理赔偿就是很实际、很重要的方式。 法庭也参考Muniandy & Anor v Muhammad Abdul - [重型罗里停住宅区可被罚 RM1000](https://www.kuekong.com/?p=22886) - 运输业者、罗里司机或车主把重型罗里停泊在住宅区、花园住宅区、路旁、后巷或公共空间,不能再以“只是停一两天”“只有一辆车”作为理由。只要重型车辆进入住宅区后造成阻路、遮挡视线、影响垃圾车通行、破坏路面或构成公共滋扰,地方政府就可以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开出高额罚单、拖车、扣押车辆,甚至在严重或重复违法时提控上庭。 案情的核心事实是,巴生市议会接获居民投诉后,对违例停泊在住宅区的重型罗里采取行动,并向违规者开出 RM1,000 罚单。重点不是车辆停放时间长短,而是重型罗里停在住宅区本身已经触及地方政府对“taman perumahan”“kenderaan berat”“parkir lori di kawasan perumahan”的管制范围,尤其当车辆阻碍道路安全和社区秩序时,执法单位更有理由介入。 这类案件在马来西亚法律上通常不是单纯的“交通罚单”,而是地方政府依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 Akta Kerajaan Tempatan 1976)授权制定的地方小法执法。就巴生地区而言,相关法律依据是 Undang-Undang Kecil Taman (Majlis Perbandaran Klang) 2005,也就是《2005年巴生市议会公园/住宅区小法》,该小法是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2条及第103条框架下制定及确认。 被告或违规者实际触犯的核心条款,是 Undang-Undang Kecil 7:Kenderaan melebihi dua tan dilarang。该条款的法律精神很清楚:除政府、地方政府或法定机构车辆外,任何重量超过两吨的机动车辆,不得在没有市议会主席或地方政府负责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进入或停留在任何“taman”。 这里的“taman”不是狭义的公园,而是包括住宅区、花园、休闲区、游乐场、草地、路肩、道路保留地、河岸、空地及由地方政府维护的公共空间。因此,重型罗里泊在住宅区、住宅花园、公共草场、后巷或路旁,不一定要发生车祸才会违法;只要车辆超过两吨并未经书面批准进入相关区域,已经可能构成违例。 条文的完整法律内容可概括为三层:第一,超过两吨的机动车辆,除政府或法定机构车辆外,不得未经书面批准进入任何 taman;第二,获授权的市议会执法人员可移走违反该条文的机动车辆,并将车辆扣留在地方政府认为适当的地点;第三,被扣留车辆的风险由车主自行承担。这意味着,车主不能只看 RM1,000 罚单,还必须承担拖车费、扣车风险、取车手续和后续法律成本。 刑罚方面,相关小法的一般刑罚条款,即 Penalti Am,通常规定任何人违反该小法而没有另设刑罚者,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不超过 RM2,000,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若属于持续性违法,在定罪后违法行为仍继续,可另被判每日不超过 RM200 的持续罚款。至于报道中出现的 RM1,000,是地方政府以 compound 或 kompaun 方式处理的罚款数额,并不等同于法院定罪后的最高刑罚。 法律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市议会罚单不是“可以随便丢掉的 saman”。如果违规者拒绝缴付、重复违例或阻碍执法,地方政府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程序。对罗里业者而言,这类执法会影响的不只是个人司机,也可能牵涉公司车队管理、商业车辆停放安排、道路安全责任、住宅区公共滋扰投诉和地方政府执照合规问题。 对居民来说,面对重型罗里长期停住宅区、路口视线受阻、垃圾车无法进入、路面被压坏或夜间噪音滋扰时,最有效的做法是拍照、拍摄车牌、记录地点、日期、时间和阻碍情况,然后向相关市议会、州议员服务中心或地方政府投诉系统提交证据。马来西亚住宅区重型车辆投诉、PBT enforcement、kompaun lori、Majlis - [233(1) CMA: 在社交媒体“唱衰”上司, 罚款10千](https://www.kuekong.com/?p=35599) - 马六甲一名联邦农业销售局(FAMA)员工因社交媒体恶意贴文案在地庭认罪,被判罚款1万令吉。这起FAMA官员认罪案件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因为案件涉及网络言论、职场关系、社交媒体发文责任,以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被告是51岁的阿迪阿里夫(Adi Ariff Ahmad)。控状指他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5时,在马六甲野新哥鲁比达迈花园一间住家内,通过X账号“Senatorrr Antonio Samad”发布与马六甲FAMA有关的恶意贴文,并将有关内容传播出去。 控方的指控重点是,被告蓄意发布相关贴文,内容被指具有冒犯性或恶意性质,并带有伤害他人的意图。由于案件发生在社交媒体平台,法庭审理的重点不仅是帖文本身,也包括被告是否通过网络服务主动制作、发布及传播有关通讯内容。 被告在马六甲地庭面控后俯首认罪。法庭最终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监禁6个月取代。这项判决显示,社交媒体发文即使发生在个人账号,也可能因内容性质、传播方式及意图而演变成刑事案件。 被告被控抵触的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即不当使用网络设施、网络服务或应用服务的罪行。简单来说,该条文针对的是有人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通讯应用程式或其他网络服务,明知地制作、创建、索取或发起传送某类违法通讯内容。 第233(1)(a)条所涵盖的通讯内容包括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性或冒犯性内容;同时,控方还须证明有关通讯带有烦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的意图。因此,网络言论是否违法,通常不只是看文字是否尖锐,而是要结合内容性质、发文背景、传播行为及发文意图一并判断。 至于法令内的刑罚,根据第233(3)条,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年,或两者兼施。若定罪后有关违法行为仍持续,法庭还可针对持续违法期间每日追加最高1000令吉罚款。 阿迪阿里夫虽然面对的是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1年的法定刑罚,但由于他认罪,辩方也向法庭求情,指他有4名仍在求学的孩子,并需照顾身体欠佳的母亲,最终法庭判处1万令吉罚款。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则要求法庭判处相称刑罚,以反映网络恶意贴文对他人名誉、情绪及公共网络秩序的影响。 这起FAMA员工社媒恶意贴文案提醒公众,马来西亚网络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无限制攻击、羞辱或骚扰他人。无论是在Facebook、X、TikTok、WhatsApp或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发文,只要内容触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发布者都可能面对刑事提控、罚款、监禁及个人声誉受损的严重后果。 对一般网民、职场人士和公务机构人员而言,本案的关键警示是:在社交媒体发表不满、批评上司或评论机构事务之前,必须谨慎区分合理意见表达与恶意攻击。网络帖文一旦发布,即使事后删除,也可能已经被截图、举报或作为法庭证据,最终让一则社媒发文变成刑事定罪记录。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06.2025):社媒“唱衰”上司 FAMA官员认罪罚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男子被控跟踪骚扰女子](https://www.kuekong.com/?p=30706) - 😮 一名女子长期被男子跟踪骚扰,更遭跟踪至国外。她在过去8年频密遭对方跟踪及骚扰,之后更收到对方的自慰视频性骚扰,令她精神崩溃。 该名男子甚至曾跟踪她到英国后被当地警方逮捕。这深深影响了她的心理健康,让她身心严重受创。 被告早前被押往法庭面控,可能面临3年监禁。 被告也是大马第一位在跟踪骚扰罪名下可能面临3年监禁,被提控的人。他是在刑事法典第507A(跟踪骚扰)条文下被控。 在有关法令下,一个人至少两次的跟踪骚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而跟踪骚扰的定义包括: (a) 以任何方法或形式,跟踪某人进行骚扰 (b) 以任何方法或形式,与某人交流或试图与其交流进行骚扰 (c) 在某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游荡 (d) 以任何方法或形式向某人提供或发送任何东西 法案中所阐明“以任何方式或方法,跟踪某人进行骚扰”的行为,也包括在不涉及肢体跟踪的情况下,以设备或装置跟踪他人。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国内首宗跟踪骚扰罪案 | 3年监禁太轻! 受害女摄影:“我要终身保护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 [老板必须知道的解雇手续](https://www.kuekong.com/?p=635) - 遇到行为不当或者违纪的员工(misconduct),老板可以直接解雇该员工吗? 解雇违纪员工的手续其实不简单,警告信只是其中一个步骤,用来警告员工不再犯相同错误。 假如该员工不承认有关工作上过失的指责,雇主必须出示show cause letter, 让员工解释有关的行为.若公司不满员工的解释,或员工坚持不承认有关指责,公司可以进行内部审查(domestic inquiry) 提供员工辩解的机会。劳工法令第14(1)条文提及,在解雇或惩罚该员工时, 必须先经过调查 (Due Inquiry)。 雇主要开除职工,必须要有正当的、合理的及公正的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 也就是说在开除雇员之前,雇主须先经过调查, 并引证能举出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 可参考案例: Milan Auto Sdn. Bhd. v Wong Seh Yen [1995] 3 MLJ 537. Pos Malaysia Bhd. v. Puan Zawiah Bt Abdul Rahman; Award No. 142/2008. 马来西亚工业关系法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第20条文和1955劳工法第69(3)条文均有说明,凡员工被开除,若认为雇主开除他是没有合理的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那么,可在60天内向有关部门面做出投诉。 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将采取必要的行动,使该案件尽快解决。如有必要,会把案件呈交industrial court 处理。通常判决可能是: 判决支持雇主开除该雇员,因其行为不检(Misconduct)。 判雇主不能开除(Dismiss)该雇员,或必须赔偿该员工。 - [后期的和解协议, 取代原始诉因 [2022] MLJU 1605](https://www.kuekong.com/?p=31483) - 原告是从中国公司购买了一批1500箱的3层一次性口罩的买家。购买文件上写明原告是收货人,货物将运到巴生港口。货物到巴生港口时,由Faster运输公司负责运送。当时这批货物装在两个集装箱中,货物到达港口后,原告需在港口支付运费才能取货。而巴生港口的代理则需要根据到付运费的条款向原告收取运费。收到运费后,代理才可以将货物交给原告。 在货物到港的前一天,代理给原告发了到达通知和运费发票。货物到港后的第二天,原告支付了运费,并通过报关代理报关并支付了进口税。然而收到运费后,被告根据Faster的指示没有安排放货,理由是原告尚欠Faster运费。之后,Faster提出了一个和解协议,涉及发货人、Faster,港口代理和原告,以解决各方争并达成和解。和解内容的重要部分: 货物目前由物流公司控制和持有,等待代运公司进一步指示将货物释放给客户 关于客户应支付的运费,金额为15,000美元。代运公司没有指示物流将货物发放给客户,直到客户支付上述的运费。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来解决上述争议 运作条款a)客户同意支付10,000美元,以清偿以前未付的发票。一旦物流收到上述10,000美元,代运公司将指示物流将发放上述的货物。 b)代运公司同意将1上述货物免费送给客户指定的代理商,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另外,代运公司将负责在争议期间产生的所有滞期费和仓储费。 c)各方承认这是一项全面和最终的解决,不得提出任何索赔。客户同意将放弃对物流提出任何进一步或未来的索赔,包括货物运输和/或延迟释放造成的滞期费、额外费用、利润损失和/或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d)该和解协议取代各方之前的任何协议。 原告根据协议支付了42,000令吉,货物才被放行。原告之后指控港口代理错误地不放行货物,导致产生了滞留费用,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的辩解是,他们只是Faster的代理,按Faster指示行事,仅作为放货代理,不应对赔偿负责。 法庭驳回了原告的申请。法庭表示,当各方在诉讼进行中达成和解或妥协时,无论是在诉讼之前、期间还是在诉讼进行当中,该和解或妥协构成了一项新的、独立的协议。其效果包括: 终结诉讼; 阻止各方采取进一步的诉讼步骤,除非他们已经规定了允许申请执行约定条款;以及 当各方在诉讼进行中达成和解或妥协时,该和解将终止诉讼程序,阻止各方采取进一步的诉讼步骤,并取代原始诉因 简单来说,虽然代理没有释放货物,但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新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条款取代了原合同,并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和解协议现在是各方必须遵守的新的协议。 另外,法庭也提到,当一份合同由两个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当事人达成时,规则是,如果其中一方被另一方认识为以代理人身份签约,那么他就不能对合同提起诉讼,也不能被合同起诉。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被赋予了提起诉讼的能力和/或对违约承担个人责任,那么必须有一份相应的合同,并且必须予以证明。在这些情况下,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则需要提供证据来驳斥推定。 法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Introduction The defendant filed an application in the Sessions Court to strike out the Writ and Statement of Claim by relying on Order 18 rule (1)(a), (b) and (d) of the Rules of Court 2012 resulting in the - [马来西亚有“赡养父母法令”吗?](https://www.kuekong.com/?p=11111) - 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令並于1996年生效;在该法令下,无论是亲身子女、在没有结婚情况下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或继子继女,在该法令下都有责任奉养父母,若子女没有负起赡养责任,父母可將子女控上法庭,以追討赡养费。 然而马来西亚则没有这赡养父母法令。前任首相署部长瓦塔慕迪曾表示,政府愿意探讨立法,来保护被子女弃养或虐待的父母。 然而目前我国只有吉兰丹率先颁布法律,强制子女赡养父母。通过这项法律,法庭可以命令孩子或孙子向母亲、父亲、祖父、祖母、祖先等支付赡养费。继承人还负责照顾没有孩子的老人。这与吉兰丹第三季州立法议会会议上批准的“2025年伊斯兰家庭法案”一致。 2025年伊斯兰家庭法案包含11个部分、178个章节和6个附表,涵盖伊斯兰家庭法的各个方面,包括保护弱势群体和家庭责任结构。他也将吉兰丹州政府的这项举措形容为加强家庭机构的初步与全面的努力。 奉养父母其实是很私人的事情,各个家庭有各别的问题,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审家务事。有的父母从小对孩子过度溺爱,造成孩了只懂得受而不懂得施;有些父母则是在年轻时并未尽到当父母的责任,导致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并不深厚,等到日渐老迈无法自时理,子女也都不愿意照护他们。 其实政府旗下有老人院,分别为Rumah Seri Kenangan 和 Rumah Ehsan,前者入住的条件是60岁以上无亲无故,生活可以自理,让居无定所的孤独老人安稳度过最后时光;后者则是给予卧床不起,生活无法自理、没有收入或亲属的老人庇护和治疗,确保老人有所依靠。有意理解的,可以点击福利部的官网以得到更多的资讯。 同时也可以为年老者申请政府提供的国家关怀援助金。 其实要减少父母遭忽略或弃养的问题,也许教育会比立法来得有效。我们本身孝顺父母,给孩子立下榜样,好好栽培孩子,相信将来孩子也会孝顺和奉养父母。 父母也要做好规划,比如在做规划财产时可预留一笔足够自己和老伴晚年生活之需的生活费,以便不会发生将财产全转到孩子名下后,孩子对父母不闻不问的状况。同时也不鼓励父母动用完所有的养老金在孩子的教育费上,可以鼓励孩子半工读,甚至从小培养孩子正确的理财观念。 资料来源 (星州 -27 .11.2025)全国首例!吉兰丹立法强制子女赡养父母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 [散播前女友私密影像.男子赔6万](https://www.kuekong.com/?p=38338) - 吉隆坡高庭维持反性骚扰仲裁庭裁决,一名男子因未经同意在社交媒体散播前女友私密影像,被判须向对方赔偿6万令吉。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发文告指出,该案源于一名女子投诉其前男友在未获同意情况下,通过社交媒体传播其私密影像,构成性骚扰行为。除金钱赔偿外,反性骚扰仲裁庭亦进一步谕令答辩人提交书面道歉声明,并参加辅导课程,以纠正其行为及加强性别尊重意识。 妇女部指出,高庭在审理后维持仲裁庭原有裁决,并确认该机制在处理涉及数码平台的性骚扰案件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与实践意义。该部强调,该仲裁庭为受害者提供快速、简便及具可执行性的救济途径,尤其适用于网络及社交媒体相关的性骚扰行为。 此案凸显数码性骚扰案件的处理趋势,即通过专门机制快速介入,以降低受害者在传统诉讼程序中可能面对的时间与成本负担。仲裁庭所作出的命令,包括赔偿、道歉及辅导课程,反映出该机制不仅关注经济补偿,同时亦强调行为矫正与教育功能。 妇女部呼吁,凡遭遇口头、视觉、肢体或其他形式性骚扰的受害者,可向反性骚扰仲裁庭提出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公众亦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进一步资讯或协助:* 关爱热线:15999 * WhatsApp:019-261 5999 * 官方网站:tags.kpwkm.gov.my/portal 资料来源 (中国报- 08-05-26):散播前女友私密影像 男子赔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 [诽谤成立也不能强迫道歉](https://www.kuekong.com/?p=38335) - 上诉庭近日裁定,即使诽谤诉讼成立,法庭亦无权通过司法命令强制答辩人向原告公开道歉。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无论是在普通法原则下,或根据《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均不存在允许法庭强制答辩人作出道歉的法律依据。这是因为道歉本质上属于个人表达悔意及承担责任的自愿行为,而非可由法院命令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 “道歉是一种悔意的表达,必须出于自愿,而非通过司法命令强制作出。”法庭进一步认为,若允许法院强制道歉,将涉及法院决定道歉内容、措辞、表达方式,甚至需要评估道歉是否真诚及充分。有关事项属于个人思想及情感表达范畴,已超出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应介入及监督的范围。 因此,即使原告成功证明诽谤成立,法院可授予的补救措施通常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及相关诉讼费用,但不包括强制道歉命令。 本案涉及Kalysta私人有限公司创办人陈星豪及赖佩琪,与前代理黄梓萱之间的诽谤纠纷。争议源于2021年7月16日至24日期间,通过微信群组、Zoom会议及Instagram发布的7项声明。有关言论指称黄梓萱违反公司政策、损害公司商业利益、行为不诚实及涉及其他不当行为。 高庭早前裁定有关言论构成诽谤,并判给黄梓萱60万令吉赔偿,同时谕令两名答辩人作出道歉。其后,两名答辩人针对有关裁决提出上诉。本案的重要法律原则在于厘清诽谤案件中司法补救措施的界限。 上诉庭确认: 法院可裁定诽谤成立; 法院可判给损害赔偿; 法院可发出禁令禁止继续发布诽谤言论; 法院可判给诉讼费用; 然而,法院无权强制答辩人公开道歉; 道歉必须属于自愿行为;司法权不应延伸至监督个人思想、悔意或诚意表达。 此判决对马来西亚诽谤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公开道歉往往是诽谤纠纷中恢复名誉的重要方式,但上诉庭明确指出,道歉属于道德及个人层面的表达,而非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未来诽谤案件中,当事人若希望取得公开道歉,较可行的方式仍是透过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或同意判令(Consent Judgment)达成,而非依赖法院单方面作出强制命令。 资料来源 (中国报- 08-05-26):道歉须出于自愿 上诉庭裁定法院不可强制执行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胆囊切除手术发生医疗事故,患者获赔40.8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8330) - 吉隆坡高庭日前裁定,一名曾患胆管结石的69岁男子因接受胆囊切除手术时遭遇医疗疏忽,导致胆管完全横断及后续严重并发症,成功向主治医生索偿,并获判赔偿总额RM407,956.55。 高庭法官拿督阿南波努杜莱裁定,答辩方医生须向起诉人包健雄(译音)支付25万7956令吉55仙特别损失赔偿(Special Damages)及15万令吉普通损失赔偿(General Damages)。此外,法庭亦谕令答辩方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案件开审日起,直至赔偿金全数付清为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以及4万令吉堂费。 根据案情,起诉人于2018年11月被诊断患有胆管结石,导致胆汁流动受阻并引发败血症,需要紧急接受治疗。原告最初在砂拉越诗巫接受治疗,随后前往吉隆坡寻求专科医疗服务。然而,在接受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期间,其胆管遭完全横断,造成严重胆管损伤。有关损伤在手术过程中未被及时发现及修复,导致原告其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并需接受多次后续手术治疗。 由于情况持续恶化,原告最终被转介至新加坡中央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并成功完成复杂的胆道重建手术。 法官指出,起诉方早已准备好所有证据及资料应对全面审讯,但答辩方却在审讯后期才承认须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法庭认为,在有关情况下,较高数额的赔偿及堂费裁决具有充分依据及合理性。 针对答辩方质疑原告赴新加坡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法官明确表示,原告前往新加坡中央医院并非出于个人选择或偏好,而是基于医疗需要。法官也指出,原告已充分证明其赴海外接受治疗属合理及必要安排。鉴于其所遭受的胆管损伤严重且复杂,加上此前在国内经历多次失败手术,因此寻求海外专科医疗意见及治疗属于合理减轻损失措施。 另外, 判词进一步形容,起诉人所承受的损伤属于由医疗疏忽导致的“灾难性伤害”(catastrophic injury),有关情况足以支持其索取相关医疗开支。 在医疗疏忽诉讼中,病患一般需证明以下关键要素: 医护人员对病患负有照护责任(Duty of Care); 医护人员违反专业医疗标准(Breach of Duty); 该违反行为直接导致病患受伤或损失(Causation); 病患因此蒙受实际损害(Damage)。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法庭确认因医疗事故而必须到海外接受进一步治疗的费用,在合理及必要情况下,仍可作为特别损失赔偿的一部分向责任方追讨。有关裁决亦反映,当医疗疏忽导致严重及长期性伤害时,法庭将综合考虑病患所承受的身体痛苦、后续治疗需求、医疗开支及生活影响,以评估适当赔偿金额. 资料来源 (中国报- 08-05-26):医疗事故起诉医生 69岁男获赔逾4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EPF可否绕过公司直接起诉董事?](https://www.kuekong.com/?p=38322) - 根据《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令》(EPF Act 1991)第46条,公司的董事须与公司共同及个别(jointly and severally)承担未缴纳公积金供款的责任。然而,若公司本身未被列为诉讼当事人,雇员公积金局(EPF)是否仍可单独起诉董事? 联邦法院近期在 Mohd Abdul Karim Abdullah & Ors v Lembaga Kumpulan Wang Simpanan Pekerja [2025] 4 ILR 1 一案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裁定。 2022年12月,雇员公积金局向一家公司的注册董事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该公司于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拖欠的公积金供款、股息及迟缴附加费。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公司并未被列为诉讼当事人。此外,该公司其后亦已遭法院下令清盘。高庭随后针对董事作出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上诉庭维持有关裁决。董事不服,并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 联邦法院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令》第46条的正确诠释。董事主张,条文中“shall together with the company”一词意味着公积金局必须同时起诉公司及董事,因此仅起诉董事而不将公司列为被告,属于不当及选择性追诉(selective prosecution)。然而,联邦法院并不认同有关论点。 法院强调,第46条明确赋予董事与公司“共同及个别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在此法律架构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公司、董事,或两者同时追讨全部欠款。因此,即使公司没有被列为诉讼当事人,甚至已经清盘,公积金局仍可单独向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提出追讨行动,而有关诉讼并不会因此变得无效。 基于上述理由,联邦法院驳回董事申请上诉准令。 本案进一步确认,第46条所规定的责任属于法定个人责任(statutory personal liability)。联邦法院亦再次提醒,法令并无区分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或“挂名董事”(sleeping directors)。只要在欠缴供款期间属于注册董事,便可能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董事职位并非仅属名义性质。一旦公司未履行法定供款责任,董事个人资产亦可能面临追讨风险。 资料来源 Mohd Abdul Karim bin Abdullah & Ors v Lembaga Kumpulan - [夜总会保安致伤男子右眼,判监5年](https://www.kuekong.com/?p=38320) - 吉隆坡地庭日前裁定,一名前夜总会保安因于10年前殴打一名男子,导致对方右眼失明,构成蓄意严重致伤他人罪名,判处监禁5年,并即时执行刑罚。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辩方未能就控方证据提出合理疑点,因此裁定现年53岁的被告占三里依德利罪名成立。 根据控状,被告于2016年11月6日凌晨约3时30分,在吉隆坡旺沙马珠一家夜总会内严重致伤时年28岁的受害者莫哈末兰丹,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25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人蓄意严重致伤他人,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及罚款。 法官表示,法庭不接受辩方关于受害人未在初始报案书中明确点名被告的辩解。法庭认为,受害人在庭审过程中已清楚及明确辨认施袭者身份,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就是涉案伤人者。法庭同时驳回辩方提出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辩方原拟待向高庭提出上诉后再执行刑期,但法庭认为没有充分理由批准有关申请,因此谕令被告即日起开始服刑。 受害人表示,自事件发生后,其右眼失明,对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造成严重打击。由于视力受损,其骑乘摩哆时曾因无法准确判断路况而发生意外,导致脚部3根脚趾骨折。此外,他亦因身体状况及就业困难而失去工作,其后向多家公司求职均未获录用。 目前,受害人与妻子经营椰浆饭摊位维持生计,每月收入约3000至4000令吉,并领取社会福利局每月400令吉援助金,以负担妻子、3名子女及父母的生活开销。 《刑事法典》第325条文旨在惩处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法庭在量刑时,除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外,亦会审视受害人所承受的长期身体、经济及生活影响。若伤害导致永久残疾或重大身体损伤,通常会成为加重刑罚的重要因素。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05-26):10年前打人致失明 保安罪成 判监5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社交媒体内容遭移除?线上安全仲裁庭可受理上诉](https://www.kuekong.com/?p=38316) - 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表示,任何人士若认为其社交媒体账号遭封锁,或其发布内容被删除,可向“通讯与多媒体及线上安全仲裁庭”提出上诉,以寻求独立审查及救济。 随着社交媒体平台日益成为公众表达意见及获取资讯的重要渠道,账号封锁及内容移除措施对个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建立独立上诉机制,有助于提升平台治理透明度,并为受影响用户提供适当的申诉及救济途径。 通讯、多媒体与在线安全上诉审裁处(Tribunal Rayuan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dan Keselamatan Dalam Talian)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588号法令)第17条文和第18条文,该审裁处以特别(Ad-hoc)形式在必要时召开会议,旨在审查所有针对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SKMM)作为通讯及多媒体监管机构所作出的决定或指令而提出的上诉。 这是一个临时上诉仲裁庭,并非由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官员主持或审理,而是由高庭法官聆审任何上诉。该仲裁庭由高庭法官主持,并至少有两名仲裁庭成员。相关上诉将由高庭法官聆审,以确保投诉及争议获得公平处理。因此,面对社交媒体平台账号被封锁或内容遭移除的用户,可考虑透过该渠道提出上诉,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588号法令)第26A条文,该审裁处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经营并协助审裁处履行其作为上诉审裁处的各项法定职能。 更多详情可以点击Tribunal Rayuan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Dan Keselamatan Dalam Talian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员工被调职回国, 变相解雇? 雇主胜[2024] FC](https://www.kuekong.com/?p=32325) - 这宗联邦法院雇佣法案件,重点讲的是一名银行高级员工被银行从泰国调回马来西亚后,认为自己其实是被“变相解雇”。员工在联邦法院上诉前已经离世,所以由遗产管理人代表他的遗产继续打这宗案。真正的法律重点不是这个调职看起来公不公平、过不过分,而是马来西亚法院在判断变相解雇时,到底应该用什么法律测试。 这名员工在2011年受聘为银行泰国业务的营运主管,工作地点在曼谷。当时曼谷是银行在泰国唯一的分行。后来银行在Sri Racha开第二间分行,也由他监督。到了2014年,银行安排他去管理新开的Ayutthaya分行,任期不超过九个月。 大约五个月后,银行委任一名泰国人为Ayutthaya分行经理。之后,银行发出调职信,要求该员工回到马来西亚,向国际基础设施、PMO及营运支援部门主管报到。信中说明他的职级、雇佣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但新的职责、目标和表现管理,会由新的上司再向他说明。 该员工不同意。他认为这个调职没有合理理由,而且会“毁掉”他的事业。他没有去马来西亚新部门报到,反而写信给银行,主张自己已经被银行变相解雇。银行否认这个说法,并要求他马上回去上班,否则银行会视为他自动放弃工作。 之后,该员工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提出申诉。工业法庭判他胜诉,认为他是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被变相解雇,并命令银行赔偿RM216,840.00。 高庭拒绝撤销工业法庭的裁决,但上诉庭推翻高庭决定,并撤销工业法庭的裁决。 员工的主张 到了联邦法院,该员工一方主张,银行已经违反雇佣合约里的明示和默示条款。主要说法是,银行的做法破坏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有的互相信任与信心,也显示银行已经不想再受雇佣合约约束。 该员工的申诉点是,调回马来西亚完全改变了他的工作性质;他原本做的是客户和银行营运相关工作,却被抽离这些职能;银行是恶意行事;这个决定影响他的事业和未来机会;整个安排不公平、压迫性强、对他严重不利;新职位、工作范围、责任和职责都没有讲清楚;而且他原本在泰国担任高级营运角色,现在等同被降级。 支持他申诉的证据包括,银行给的通知时间很短,调职没有清楚理由,他的工作表现并没有被批评,而且银行没有清楚告诉他,Ayutthaya的职位只是暂时安排,等本地泰国经理到位后就结束。工业法庭也认为,银行处理得太匆忙,解释不足,显示调职不是善意行使管理权。 在法律上,该员工一方要求法院把“合约测试”和“合理性测试”看成有关联,甚至可以互相配合使用。他们的说法是,即使合约测试仍然是主要测试,法院还是应该考虑公平、善意、合理性和雇主是否真诚,来判断雇主有没有根本违反雇佣合约。 银行的抗辩 银行的抗辩是,马来西亚的变相解雇只有一个真正的法律测试,就是合约测试。根据这个测试,员工必须证明银行作出了触及合约根本的严重违约,或者银行的行为显示它已经不想再受合约约束。单单说雇主不公平、不合理,并不足够。 银行依赖雇佣合约里的调职条款。该条款允许员工根据集团需要,由管理层决定,被调职或借调到集团旗下任何公司。银行说,把他调回马来西亚,并没有降低他的职级、薪水、条款或条件,所以没有违反任何明示合约条款。 银行的抗辩点是,调职是合约明文允许的;管理层有权决定集团人手安排;合约没有保证该员工永久留在泰国;他的职级和待遇没有改变;默示条款不能推翻清楚的明示条款;工业法庭错误地集中讨论银行是否合理或善意,而不是先问银行有没有根本违反雇佣合约。 联邦法院接受银行的法律立场。法院裁定,马来西亚判断变相解雇的正确测试是合约测试,不是合理性测试。真正的问题是,雇主的行为有没有构成触及雇佣合约根本的严重违约,或者雇主有没有表现出不再受合约明示或默示条款约束的意图。 马来西亚的重要案例是 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M) Sdn Bhd [1988] 1 MLJ 92 (SC)。最高法院采纳 Western Excavation (ECC) Ltd v Sharp [1978] IRLR 27 (CA) 的原则,说明变相解雇不是因为雇主行为不合理就自动成立。员工必须证明有严重违约,或雇主的行为显示它不再愿意受合约约束。 联邦法院也参考 Pan Global Textiles Bhd, Pulau Pinang v Ang Beng Teik [2002] - [403 PC: 女子挪用公司150万, 监禁6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0572) - 一家为国防工业提供谘询和业务发展服务的西班牙公司行政经理,因挪用公司150万令吉资金罪成,今天被推事庭判处监禁6个月。 被告被控分别挪用属于该公司的 151万8422令吉 和 5万8354令吉 资金。 两项控状各被判处6个月监禁,同期执行,服刑期由今年8月22日被捕日算起。 她被指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在该公司位于十五碑的办事处犯下上述罪行。 根据刑事法典第403(不诚实盗用财物)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至少6个月及最高5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Penal Code 403 Dishonest misappropriation of property Whoever dishonestly misappropriates, or converts to his own use, or causes any other person to dispose of, any property,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shall not be less than six months and not more - [照片被滥用如何是好?](https://www.kuekong.com/?p=4594) - 问: 被人在脸书乱传自己的照片然后写老千, 我们可以怎么样处理呢? 首先你可以举报脸书的照片,如果照片是被放在吹水站或是其他群,可以联系有关群主,要求他们拿下照片 受害者警局报案,做个备案,说照片被滥用。 接着,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对恶意攻击的一方,做出毁谤的提告。参考我 **我们有处理诽谤民事案全西马案件皆有处理。你可以聘用我们当你的代表律师 谢谢。**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drafting - [面子书诽谤: 小号 [2020] MLJU 2611](https://www.kuekong.com/?p=28115) - 原告从事宠物美容行业,他指被告通过Facebook发布了一个附加两个视频的帖子,诽谤并污蔑他的员工和他锁经营的宠物美容。这些视频是通过名为Danny Danny的fb户口发布出来的,并上传至“Ampang Group”的群组。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原告召唤了几位证人作证,然而,没有一位证人能够清楚地回答究竟是谁制作并发布了这些的诽谤性帖子。 即使员工有委任了专家来证明有关帖子的"真实主人"是被告,然而在被反复询问时,该名专家表示他不知道“Danny Danny”的户口的持有人是谁。这个专家只是能证明原告从Danny Danny”户口所下载的视频是未经过篡改,然而他无法并没证明“Danny Danny”的拥有者究竟是谁。 这名专家还说原告没有指示他找出“Danny Danny”ID的拥有者的身份,因此他没有进行这样的调查。 这些都显示原告无法证明究竟是谁制作并发布了这些的诽谤性帖子。 原告指说的因为诽谤帖子而让他蒙受收入损失,但原告并没有在法庭提交文件证明所指的损失。除此之外,原告的员工还在盘问期间,同意他无法查看已提交给国内税收委员会的损益表,因为这些文件是由他们的会计师处理的。 总体而言,原告没有在法院提呈证据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的损害赔偿被法院拒绝。 法庭表示原告必须在诽谤诉讼里证明: 该陈述/言论带有诽谤性的成分; 该陈述/言论必须提及或反映原告的声誉; 和 该陈述/言论必须由被告向第三者公布。 另外,诽谤诉讼中的原告必须确定三个基本要素: 被投诉的文字/言论具有诽谤性; 该文字/言论指的是原告;和 该文字/言论已经公开发表。一旦原告证明了这些要素,法庭才考虑被告提出的抗辩点。 由于原告者无法向法院证明Danny Danny账号的拥有者是属于被告,原告也没提呈证据证明所遭受的损失,法院驳回原告的诽谤诉讼。 更多内容请参阅英文版的文章。 A. Brief Facts of The Case The Plaintiff’s claims against the Defendant is for libel in the form of two (2) CCTV video recordings (“the CCTV video recordings”) which has - [员工拒绝加入关联公司+两年短约, 被调去外州, 员工胜[2025] CA](https://www.kuekong.com/?p=34842) - 当事人、案情背景、员工的索赔与公司的立场 这个马来西亚上诉庭劳工法案件,讲的是三名在汽车销售与维修公司服务多年的员工。为了保护人物隐私和方便大众阅读,这里称他们为员工A、员工B和员工C。其中两人是服务顾问,一人是技工。他们分别在公司服务了大约22年、9年和15年,工作地点与公司在Rawang一带的Bukit Beruntung分行和Sungai Choh服务中心有关。 事情的起点,是公司通知受影响员工,公司的关联公司NAM已经接手这两个地点的业务。公司鼓励员工接受NAM的聘请。可是重点来了,员工如果要去NAM,就必须先从原公司辞职,然后再和NAM签一份两年的固定期限合约。两年后,NAM要不要继续聘请他们,由NAM决定;如果他们想回原公司,也要看有没有空缺和公司当时的需要。 员工A是OKU人士,当时还在接受治疗,有工作的太太和五名孩子,月薪大约RM3,085。员工B有工作的丈夫和三名还在上学的孩子,月薪大约RM3,578。员工C有一个孩子,太太怀孕快要生产,还要照顾年老多病的母亲,月薪大约RM2,778。他们都是普通打工人,不是高薪高管,也不是有丰厚外派津贴的人。 三名员工拒绝NAM的邀请,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工作保障、累积服务年资和未来赔偿权益会被影响。他们觉得,公司好像要把原本稳定的长期工作,换成一份充满不确定的两年短期合约。他们也认为,如果业务真的转手,公司应该给他们公平保护,例如借调、转去NAM但不必辞职,或者支付裁员和终止雇佣福利。 公司随后在2017年9月27日发出调职通知。员工A被调去Kota Kinabalu,员工B被调去Kuching,员工C被调去Kuala Terengganu,而且必须在三天内报到。员工写信要求公司重新考虑,并表示愿意接受较靠近现有工作地点的调职。公司拒绝上诉,还发出解释信,指他们没有到新地点报到。员工于是认为自己已经被建设性解雇,并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提出申诉。 员工的主张是,这些调职并不是真正为了业务需要,而是不合理、恶意,并且是要逼他们自动离开,让公司不用付终止雇佣或裁员福利。他们的申诉点是:公司要他们先辞职才可去NAM;NAM没有清楚承认他们的多年服务;两年合约带来不确定;三天报到太仓促;地点太远;家庭和经济压力很严重;公司没有证明真的只有那些远方空缺;至于Sabah和Sarawak的调职,公司也没有先办好工作准证。 证据也支持员工的担心。文件显示,他们要先从原公司辞职,才可以加入NAM。NAM只提供两年合约,也没有清楚保证在各种情况下,包括被NAM提前终止合约时,他们原本累积的多年服务一定会被完整保护。公司持有NAM 30%股权,因此上诉庭质疑,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只是把员工借调或转去NAM,而不必牺牲他们原本的稳定工作保障。 工业法庭接纳员工的索赔。工业法庭认为调职安排不合理,也带有恶意。法庭考虑了员工薪水不高、配偶、孩子、医疗状况和照顾家人的责任。法庭也认为,一次性的搬迁津贴,不能真正解决他们每个月在外地租房、生活、来回探望家人的经济压力。 高庭后来推翻工业法庭 高庭认为,公司有管理权调动员工,而且雇佣合约允许公司在合理指示下,把员工调去马来西亚其他地点。高庭认为工业法庭错误使用了“合理性测试”,而不是建设性解雇案件中应使用的“合约测试”。 上诉庭不同意高庭 上诉庭认为,工业法庭并没有把合约测试换成单纯的合理性测试。真正的重点是,合理性本身已经成为调职条款的一部分,或者已经被写入调职通知。因此,当合约说公司只能在“合理指示”下调动员工,法庭当然可以检查这项调职是否真的合理、真诚和有正当目的。 关键法律原则来自Tan Lay Peng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Tan Leong Huat) v RHB Bank Bhd & Anor [2024] 3 MLJ 506, FC。联邦法院确认,马来西亚建设性解雇采用的是合约测试,不是独立的合理性测试。但是,雇主行为是否合理,仍然可以作为判断雇主有没有严重违反合约,或有没有表现出不再受合约约束的因素。 经典案例是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M) Sdn Bhd [1988] 1 MLJ 92,当中引用了英国案例Western Excavation (ECC) - [法庭如何裁定赡养费数额?](https://www.kuekong.com/?p=4246) - 问:通常法官是依照什么因素来决定赡养费数额呢? 关于赡养费的金额,法官会慎重考量双方各自的能力和财务需求。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78下提及:(a) 法庭将评估双方的经济能力和需求,尽管命令的赡养费会影响付款丈夫/妻子的收入; (b) 法院将考虑双方在婚姻破裂的责任程度。 假设丈夫被下判需要支付另一半赡养费,法庭会考量夫妻之间的经济能力,比如丈夫的工作和经济能力,月入数额和夫妻间各自的财务状况。法庭曾判决丈夫的父母的经济地位不应在赡养费申请中当成考量的因素。 甚至夫妻结婚多久,家庭的生活开销,如平时丈夫提供妻子多少的生活费,也会是法庭的考量之一。 同时法官也会观察是谁导致婚姻的破裂,或造成最大的伤害。 由于妻子也间接导致婚姻的破裂,因此法庭不会给予她全部的赡养费。(James Sloan v Sarala Devi Sockalingam [2012] 2 CLJ 115) 赡养费的目的不是让一方拥有更多的财富,而是对方能借着此费用来恢复正常的生活水平。 如果一方能证明自己无力支付另一方的赡养费(例如证明负债,破产,失业),是有机会驳回赡养费的要求的。 至于孩子的抚养费,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93条文之下,法官可谕令任何人支付其孩子的赡养费,但必须要符合数个条件。 我们有处理离婚程序(双方面同意、无争议单方面、有争议单方面的申请离婚),争取赡养费。全西马案件皆有处理。你可以聘用我们当你的代表律师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78. Assessment of maintenance In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any maintenance to be paid by a man to his wife or former wife or by - [手提电脑 手机藏色情照,男子被罚3000](https://www.kuekong.com/?p=30808) - 男子因在手提电脑和手机藏有色情照片,他认罪后,被法庭判罚款3000令吉。 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3个月代替。被告选择缴付罚款。 被告被发现一台手提电脑和8部手机内藏有色情照片,因此抵触刑事法典292条文(拥有猥亵物品)。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手提电脑 手机藏色情照 电商认罪 罚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 /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 [房子/产业转名、加名字,银行贷款可以保持不变吗?](https://www.kuekong.com/?p=5154) - 问: 我想加我的名字进去,成为其中一名屋主。银行贷款保持不变,可以吗? 我想把我的名字转让给现有的屋主。银行贷款保持不变,可以吗? 答: 如果你想把现有的屋契加名或者是要转让房子的拥有权给现有的屋主或者第三方,整个手续是必须要重新做过的。 你需要重新找律师做加名字/转名字手续。 如果还在供银行贷款的屋子,你们也必须重新申请房屋贷款(Refinance)。这是因为屋主的持有人已经更换(增加或减少了),银行不会允许你转名然后继续供现有贷款。万一有一天贷款者没有办法供贷款了,因为新屋主没有签署任何贷款文件,银行是没有权利申请拍卖屋子来付还银行。 所以,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银行是不会同意你加名字/转名,然后会强迫你去花钱翻借(就算是再跟同一间银行,贷款同一个数额),新的屋主必须签银行新的贷款文件。 例子1:因为结婚,太太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入丈夫拥有100%拥有权的房子。丈夫是唯一的贷款人。由于房子的拥有权将从一个人变更成两个人拥有,银行必须让太太签署银行的贷款文件,文件的效果就是万一贷款人没有能力付贷款,太太和丈夫身为屋主,同意银行拍卖你们两个人的房子。所以银行会坚持你一定要翻借,保护银行的利益。 例子2:因为离婚,太太想把自己的名字在一间跟丈夫联名的房子,转移太太的名字给丈夫。丈夫是唯一的贷款人。由于屋主将从两个人变更成一个人拥有,太太不再是屋主,所以太太以前签署的文件将会作废。银行必须重新让丈夫(以100%屋主的身份)签署新的贷款文件。 因此,你必须预算(1)加名或者是要转让房子的拥有权的律师费和印花税;和 (2)重新申请房屋贷款的律师费和印花税。 其实"加名字"也就是"转名字"。这是因为屋主将会转移他的50%拥有权给你,你和屋主就是联名屋主。 转名手续的印花税是依据政府所估的价钱来计算的。如果转名给配偶,印花税是全免的。如果转名给孩子,印花税有回扣50%。此转名方式必须以 love and affection的方式,即使所谓的kasih sayang,才能享有以上的优惠。 另一个经济和短暂的解决方式就是,你们可以先做一份授权书,注明你们愿意转名的安排,保障你们的利益,等以后你们有经济能力才处理转名字和翻借贷款程序。 至于破产人士想在破产之前转名字给第三方的情况,建议你付费找律师商谈如何解决,这里就不解释了。 有关kasih sayang的程序,请参考: 如何自行将产业拥有权转移給其他家属? 有关印花税的征收,请参考: 印花税 Stamp Duty 翻借(Refinance)的问题 翻借的时候,借贷人必须有符合银行的要求才能借贷。 银行会考量: 你有没有做工; 你的工资是多少; 你的工资可以让银行批多少的贷款; 你有工作,你有没有报税;和 你有没有被银行列入黑名单。 如果要翻借或贷款,小编建议你先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了解法律,了解贷款程序,所以能分析情况和算出需要的花费。 小编不建议你在网上寻找或者申请借贷。分分钟是骗局。有些外包银行代理(outsource)还会引诱你做假文件,然后从你贷款额抽你多少巴仙的“处理费”。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 [工作15年, 工作表现不佳, PIP后被解雇, 公司胜](https://www.kuekong.com/?p=21489) - 员工在公司工作超过15年。公司表示她的工作绩效不佳,因此安排她接受工作改善计划(PIP)。 员工最终的评价以及表现仍然难以让公司接受,公司决定将她解雇。 员工表示她在接受PIP计划期间,公司让她完成很多任务,而且所设定的标准也很高。她也投诉公司并没有对她发出警告。 法庭引用Dismissal from Employment and theRemedies, 2nd Edition (Lexis Nexis) :“It is not suggested that in all cases of poor or unsatisfactory work performance, dismissal must proceed with appropriate warning. In certain situations, thebemployer need not give warning especially where the employee knows clearly what is expected of him or where a warning - [房屋代理和中介的认证](https://www.kuekong.com/?p=4994) - 房屋代理认证与房地产交易法律风险:REN、REA、PEA、LPPEH/BOVAEP 与 Act 242 的法律解析 为什么买房、卖房、租房前,必须先核实房屋代理的合法身份 在马来西亚,很多公众把“房屋 agent”“地产经纪”“房产中介”“property agent”“real estate agent”混为一谈。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称呼并不完全相同。一个人在 WhatsApp、Facebook、TikTok、小红书、PropertyGuru、iProperty 或公司招牌上自称“专业房屋中介”,并不代表他已经拥有合法资格处理房地产买卖、产业租赁、房屋出租、商业单位转让、土地买卖或产业投资交易。 马来西亚监管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核心法律,是《1981年估价师、估价员、房地产经纪人及物业经理法令》(Valuers, Appraisers, Estate Agents and Property Managers Act 1981,简称 Act 242)。该法令由官方法律资料显示于 1981 年刊宪并生效,后来经过重要修正,包括 2018 年把物业经理纳入同一监管架构的修正。Malaysia Federal Legislation 负责监管的机关通常称为 LPPEH 或 BOVAEP,即 Board of Valuers, Appraisers, Estate Agents and Property Managers。官方资料说明,该委员会的职能包括保存注册名册、批准或拒绝注册申请、举行纪律程序、进行考试、规范专业行为及相关收费。 因此,公众在委任任何马来西亚房屋代理、房地产经纪、房屋中介、产业代理、租房 agent 或卖房 agent 之前,第一步不是谈佣金,也不是先交订金,而是核实对方究竟是注册房地产经纪人(Registered Estate Agent,REA)、见习房地产经纪人(Probationary Estate Agent,PEA)、房地产协商员(Real Estate Negotiator,REN),还是完全没有法律认证的非法中介。 Act - [屋主不合理扣押抵押金, 租客怎么办?](https://www.kuekong.com/?p=3350) - 如果房子没有损坏而屋主拒绝退还押金,租客应如何依法保障自身权益。以下内容结合了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实际操作建议以及预防措施: 1. 解除租约与押金退还的法律原则 在马来西亚,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押金(Security Deposit)以及水电押金(Utility Deposit)的用途与退还条件。一般来说,押金是用于确保租客在租住期间遵守合同,并在搬出时用于补偿因租客造成的房屋损坏或违约情况。如果在租期结束时,房屋状况良好,没有人为破坏或损坏,屋主应依法全额退还押金。 根据《马来西亚租赁法》(Tenancy Agreement)及相关判例,租客在没有造成任何损坏的情况下解除租约,屋主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押金。也就是说,除非租客存在违约行为或房屋有实质性损坏,押金都应予以退还。 2. 如果屋主拒绝退还押金,租客可采取哪些法律途径? (1)小额诉讼法庭(Small Claims Tribunal) 如果你押金的金额(包括Security Deposit和Utility Deposit)不超过RM5,000.00,你可以通过小额诉讼法庭要求屋主退还押金。 小额诉讼法庭的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低廉、审理迅速,非常适合处理金额较小的纠纷。 申请时,你需要准备租赁合同、搬入及搬出时的房屋状态证明(例如照片、视频、书面记录)以及与屋主沟通的相关记录(例如WhatsApp聊天记录),这些都是证明房屋没有损坏的重要证据。 相关步骤可以参考我们的文章:小额索赔法庭 Small Claim Court (2)消费者索偿仲裁庭(Consumer Claims Tribunal) 如果押金金额超过RM5,000.00但不超过RM50,000.00,则可考虑通过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来索赔。 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专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构,其程序较为便捷,同样适用于租赁纠纷中的押金退还问题。 与小额诉讼法庭类似,你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据证明房屋状况良好且无损坏,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押金退还的条件,以及屋主拒绝退还的事实。 相关步骤可以参考我们的文章:消费者仲裁庭 3. 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为了确保在遇到押金纠纷时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你的主张,建议你在租房期间和搬出时采取以下措施: (1)租房前的检查与记录 在签订租赁合约前,仔细阅读合同,了解押金退还条款及相关责任,确认是否有“不退款”、“不可取消”等霸王条款。如发现问题,建议要求对方修改或补充说明。 搬入时一定要对房屋各个角落进行仔细检查,特别是家私、墙壁、地板、门窗等关键部分。 使用手机或相机拍摄全面的照片和视频,并在拍摄后立即通过WhatsApp、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给屋主,作为入住时的书面记录。 建议双方共同签署一份入住检查表,记录房屋状况,双方各留一份,作为后续证明依据。 (2)租住期间的沟通记录 若在租住期间发生任何房屋维修、纠纷或异议,一定要保留与屋主之间的沟通记录(如WhatsApp、短信、电子邮件等)。 保持所有付款收据、维修发票、投诉记录等,以便日后证明自己遵守合同条款。 (3)搬出时的现场检查 搬出前,再次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最好邀请第三方(如朋友、专业检测机构)一同核查房屋状况。 同样,拍摄详细的照片和视频,并立即发送给屋主保存,确保有足够证据证明房屋状况良好。 若屋主在搬出后以房屋损坏为由扣押押金,你可以用这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4. 如何应对屋主拒绝退还押金的情况? 如果你已经完成了上述准备工作,但屋主仍拒绝退还押金,可采取以下步骤: (1)直接沟通和书面催告 以书面形式(如挂号信、电子邮件)向屋主提出正式要求退还押金,并明确说明你有完整的证据证明房屋无损。 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例如14天)进行回复。如果对方仍不退还,可作为后续法律行动的前置步骤。 (2)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 许多租赁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你可以尝试与屋主进行协商,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来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则按照《消费者保护法令》及《小额索偿法庭程序》,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 (3)提起法律诉讼 如上述方法均未能奏效,建议你提起诉讼。依据押金金额选择相应的法庭: - [超载95%罗里遭充公,登州陆路交通局创执法里程碑](https://www.kuekong.com/?p=38086) - 登嘉楼州高庭日前作出的一项裁决,为商业运输界敲响了沉重警钟。一家运输公司因旗下运木罗里严重超载,在被陆路交通局(JPJ)取缔后提出上诉,最终遭高庭驳回。 此案不仅维持了原有的罚款判决,更支持了充公车辆的严厉处分,创下登州陆路交通局在充公交通工具法律程序上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登嘉楼陆路交通局主任莫哈末赞里的说明,涉案罗里的载重情况已达到令人震惊的程度: 超载幅度: 该车辆超出了法定载重限制的 95.88%(几乎达到载重上限的两倍)。 ​法律依据: 涉案公司抵触了 2010年陆路交通法令(APAD)第57(1)(a)条文 以及 第57(1)(b)(vi)条文,并与同一法令的 第80(1)条文 同读。 案件从2024年9月跨越至2025年9月,历经一整年的严谨审讯,期间共传召9名证人供证。高庭在审理后​维持罚款: 该公司必须缴纳 1万1000令吉 的罚款。 同时也维持陆路交通局总监发出的充公指示,正式剥夺该公司对该辆罗里的所有权。 这打破“罚款即了事”的旧思维。​此次判决向商业运输行业释放了一个明确且强烈的信号,旨在纠正行业内长期存在的错误观,​拒绝将违规“成本化”。许多运输业者过去认为,超载被抓只需缴纳罚款,可将其视为一种“营运成本”。 然而 此次案例证明,严重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如本案中接近100%的超载)不仅会导致罚款,更可能导致企业直接失去昂贵的生产资产(罗里)。失去车辆对企业的打击远超罚款,这种“断粮式”的执法手段将迫使业者在载重安全上更加自律。 超载不仅破坏公路设施,更是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通过司法途径确立“严重违规即充公资产”的先例,将有效震慑心存侥幸的业者,推动大马物流运输业迈向更规范、更安全的未来。 资料来源 (中国报- 04.05.26)登陆交局:上诉遭驳维持充公罗里超载里程碑判决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https://www.kuekong.com/?p=22083) - 一张遗嘱一般上牵涉到: 立遗嘱者 执行者与受托人 受益人 见证人 遗产执行人是被立遗嘱者委任来为其执行遗嘱内容的人。遗产执行人的职责是实践当事人遗嘱中的意愿。其他职责包括: 确定遗嘱的所在 (立遗嘱的人可能把遗嘱收在保险箱或者寄放在亲戚朋友那边) 向国民登记局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获取死者的死亡证书 (遗嘱的人的家属会持着死亡证书) 准备原版的遗嘱和资产及债务表 (遗嘱的人的家属会有这方面的资料。如没有完整资料,家属或遗产执行人只有到每一间银行+基金银行+股票经纪查询确认) 向法庭申请遗嘱认证书 (遗产执行人需要出席一次法庭) 回收死者的资产 (遗产执行人需要去银行取出死者的钱 + 去基金银行/股票经纪转名给受益人或者卖掉基金/股票 + 安排不动产转名[委托律师处理而已] + 安排转汽车的拥有权[委任汽车中介而已]) 偿还死者债务 根据遗嘱分配资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委任 1 – 4 位年龄已达18 岁或以上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当事人也可以委任信托公司作为遗产执行人。但是小编不建议立遗嘱者在遗嘱里注明委任信托公司为遗产执行人,因为他们有很多隐藏收费,都是你欲哭无泪。很多立遗嘱公司的遗嘱收费会便宜过律师,但是人家是后面才来慢慢消耗你的资金。 执行人务必要调查清楚死者所有的负债后,才进行分配遗产的动作。否则当分配完后,债主找上门,执行人可能会需要承担责任。 遗产执行人其实也可以是遗产受益人;不过若受益人未满18岁,需要委托其他更适当的人选。 *小编建议,当一个人去世,家属应该聘请律师处理,尤其是家庭背景复杂的 (已婚者但是又有另一个家庭或者侣伴,离婚者然后再建立另一个家庭,与亲家关系不好的,死者的另一半与孩子关系不好的),有经验的律师会给你们最好的意见和处理死者的遗产事宜。 *小编强烈建议,家庭背景有点复杂的人士,务必立遗嘱,以免心仪的受益人在你升天后,没有办法继承你的遗愿。 相关文章: 更换遗嘱里的执行人 [2016] 10 MLJ 124 遗嘱信托人不履行职务,继承人如何继承遗产? 遗产执行人能把死者的产业,以低于市价售卖? 遗产转名手续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 [员工假生病拿病假](https://www.kuekong.com/?p=16819) - 员工被公司以假生病申请病假,以及没有呈上有关病假单/MC而解雇。 员工声称她在24/10休病假,但由于丢失了MC, 因此她提交诊所的确认信,以证明她于24/10在诊所接受了治疗。 公司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与写这封信的医生进行了交谈。医生说在检查了记录之后,他发现该员工并没有在当时的10月24日接受诊所的检查。她是于14/11来找医生,恳求医生提供确认信,否则她将被解雇。 员工在法庭上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本身确实有在24/10当天在诊所接受治疗。 工业法庭认为员工不诚实,并欺骗了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同意公司对她的指控成立,驳回员工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A Quality Assurance Inspector was dismissed after being found guilty of the following two charges: “Claiming that you were on medical leave on 24/10 and also claiming that you have misplaced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Poliklinik Penawar when in fact you were not issued the medical - [病假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4895) -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里的病假福利有哪些? 谁享有有薪病假?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F(1)(a)条文: 雇员应该由雇主正式委任的注册医生进行检查后证明无法上班或必须休息,都有权享有有薪病假。 但此法令第60F(1)(b)条文也阐明,如果雇主没有正式委任注册医生,或病情严重,或委任的医生不能及时找到,或距离太远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让其他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检查后证明无法上班或必须休息,也可享有有薪病假。 雇员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通知雇主,否则可被视为雇员缺席。 问:试用期员工有病假吗? 试用期员工也是享有病假,因为病假是一开始上班事就有了,不像年假是pro rated的。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F条文(病假) 1.凡是雇员经过雇主付出费用去检查之后: (a)由雇主正式委任的注册医生。或 (b)如果雇主无正式委任注册医生或,病情严重或委任的医生不能及时找到,或距离太远,让其他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检查。都有权享有有薪病假如下: (aa)如果不须住院: (i)每一历年十四日,如果雇员受雇少过两年者。 (ii)每一历年十八日,如果雇员受雇超过两年担少过五年者。 (iii)每一历年二十二日,如果雇员受雇超过五年者。 (bb)如果经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证明后,必须住院者,可以每一历年享有一共六十日。 *在2022年劳工法修正法下,60天的住院和普通mc天数是分开的。这意味着,员工每一年会有另外60天的住院天数。 *若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证明雇员的病情必须住院,但因某些原因而没有住院,在此节而言,雇员可以被视为有住院。 (1A)雇员经过注册牙科医生证明之后也有权享受有薪病假。 不过, 第(1)款第(aa)和(bb)段的病假日数也包括是类病假。 (2)雇员生病没上工,但其病假没有经过: (a)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或注册牙医证明;或 (b)有经过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或牙医证明,但是没有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通知,或意图通知雇主。 *那天将被视为无雇主准许和没有充分理由之缺席。 (3)雇主必须以平常工资率,来付病假工资.。不过,月薪雇员请病假而他该月工资没有因此减少,他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资。 (4)若雇员在产期或在工人赔偿法令或社会保险法令下受伤不能工作期间生病,雇员无权领取有薪病假。 问:试用期员工有病假吗? 试用期员工也是享有病假,因为病假是一开始上班事就有了,不像年假是pro ratedf的。 问:病假落在假日怎么办? 如果员工的病假刚好落在公共假日,雇主应当安排另一天作为有薪假日来替代这个公共假日。 Where any of the public holidays or any other day substituted therefore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1) or (1A) falls within - [雇主签了雇佣协议书却临时不请你](https://www.kuekong.com/?p=17315) - 原告与公司在16.03.2020 签署一份offer letter, 被录取为Recruitment Relationship Manager。他原本应该在20.04.2020开始工作。 之后由于新冠肺炎的疫情,马来西亚政府在同年3月开始实施行动管制令。因此双方同意将offer letter 的生效日期延迟至04.05.2020。 然而公司在27.04.2020撤回之前签署的offer letter。公司表示由于疫情导致经济不景气,他们不再需要录取新员工。原告到劳资关系部做出投诉。 法庭表示在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20条文下,若想在工业法庭提出诉讼,原告必须以“工人/员工workman ”的身份来做出诉求。如果原告还没开始工作,他就不属于“员工”。 工业法庭是审讯雇主和员工的案件。如果雇主和员工签署了雇佣协议书,员工在还没有上班前,雇主决定撤回/取消雇佣协议书,不聘请员工,由于员工还没有开始上班,他不是雇主的正式员工。由于不是正式员工,工业法庭不能审讯非正式员工的提控。 所以,如果雇主在雇用合同里提到的雇用日期之前终止或撤销雇用合同,由于员工还没有成为该雇主的员工,工业法庭没有权利审非员工的提告 (Borneo Pulp & Paper Sdn Bhd v Raja Chellaiah [2002] 3 ILR 1227 and Elizabeth Voo Sook Ling v Kuala Lumpur City Securities Sdn Bhd [2003] 2 ILR 570)。 法庭表示如果公司违反了雇佣合同条款,没有依照合同聘请员工,员工可以把此案件带上民事法庭,而不是工业法庭。员工可以以雇主毁约,在民事法庭提告雇主,索取自己蒙受的损失. 工业法庭最终以工业法庭没有审判权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Factual Background By a Letter of Offer dated - [法庭:处理职场霸凌是公司的责任](https://www.kuekong.com/?p=38261) - 职场霸凌与性骚扰是现代企业治理中必须正视的严重问题。当员工选择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时,企业非但不履行保护义务,反而采取“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一恶劣手段,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马来西亚工业法庭近日针对大马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的一宗解雇案做出长达45页的裁决,认定该公司包庇长期霸凌并性骚扰下属的主管,对越级向美国纽约总部投诉的员工展开“报复性解雇”,属于极度恶意的非法开除,勒令其向受害员工赔偿RM153,200。 案情显示,员工于2014年入职该公司担任高级信用专员。在职期间,他长期饱受直属上司的霸凌、恐吓以及极具侮辱性的性骚扰。办公通讯系统的客观记录证实,该上司曾公然对员工使用具性暗示及侮辱性的字眼。尽管员工多次在马来西亚分公司提出投诉,但大马美国运通不仅未对该主管采取任何纪律处分,反而自2015年起频繁向原告发出警告信。 2022年3月3日,员工在求助无门下通过律师直接向美国纽约总部发出律师函要求介入。令人震惊的是,大马公司非但没有积极配合调查,反而为了“控制损害”,在短短3个月内以表现不佳和行为不当为由向员工发出要求解释信,并于同年6月23日将其强行开除。 工业法庭在判词中对公司的辩解给予了严厉反驳,直言公司的指员工表现不佳完全是“含糊其辞、严重夸大且毫无证据的莫须有指控”。法庭指出,公司在员工向总部投诉后迅速将其开除,纯粹是出于报复手段,表现出明显的偏袒,更倾向于包庇恶霸主管而非保护无辜员工。 另外,在解雇前,公司甚至从未依法为原告安排任何“绩效改进计划”(PIP),其对原告的种种挑剔完全属于充满敌意工作环境下的恶意迫害。最终,法庭断定这是一场非法的报复性解雇,谕令公司支付员工RM114,000的欠薪及RM39,200的复职替代赔偿金,总额为RM153,200。 公司负有营造安全工作环境的绝对法定默示义务(Implied Duty to Provide a Safe Working Environment)。确保员工免受人身恐吓、性骚扰和精神霸凌,是雇主的最基础的法律责任。当主管利用职权对下属实施性骚扰时,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而公司管理层在知情后采取不作为、甚至纵容包庇的态度;不仅违反了劳工法令中关于性骚扰处理的法定程序,更构成了对雇佣合同核心条款的根本性违约。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05-26):包庇霸凌主管反开除投诉者 大马Amex非法解雇判赔1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法庭:车险保单未载明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https://www.kuekong.com/?p=38252) - 吉隆坡高庭近日针对一起轰动的豪华跑车理赔案做出地标性裁决,判定太平洋与东方保险有限公司(Pacific & Orient Insurance Co Bhd)在一宗涉及保时捷跑车的全损理赔中存在恶意刁难行为,勒令其向原告赖女士全额支付RM 1,245,000的保险赔偿及相关费用。该案再次确立了“保险契约必须基于诚意且严格依约履行”的法律基本原则。 案情显示,原告赖女士拥有一辆在浮罗交怡免税离岛制度下注册的保时捷九一一豪华跑车,投保金额为RM1,225,000。在2022年10月,该车辆不幸发生车祸。经保险公司鉴定,该车辆已达到“无经济维修价值”(Beyond Economic Repair)的全损状态。保险公司起初承认了理赔责任,但在准备发放理赔金时,却突然单方面附加了一项先决条件:要求原告必须先缴清该免税车辆若驶离离岛所需承担的关税,否则拒绝发放赔偿金。 原告对这一无理要求予以拒绝,并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入禀法庭。在诉讼期间,涉案保险公司甚至反咬一口,指控原告在投保时使用了虚假的浮罗交怡注册地址,声称原告存在隐瞒事实和失实陈述行为,企图以此撤销整份保单。 高庭司法专员在审阅全部证据后,全盘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抗辩,做出了有利于车主的判决。 法庭表示,单方附加关税条件属于恶意行为。法官在判词中明确指出,要求车主在理赔前先支付关税的条款,根本没有记载于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此举不仅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更是“具误导性且出于恶意”的推诿行为。 其次,保险公司的“失实陈述”指控不成立。法庭调查证实,原告所提供的浮罗交怡地址完全真实存在,且此前已获得陆路交通局(JPJ)和关税局的官方接受与登记,主管当局从未对原告展开过任何调查。更核心的法律依据在于,保险公司在定损阶段就已经将车辆列为全损并提出了赔偿方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了对理赔责任的承认。 根据我国《合约法令》第19条,保险公司随后不能在未采取相应法定行动的情况下,选择性地以“失实陈述”为由单方面撤销保单。连保险公司自身的证人在出庭时也承认,该保单从未被正式撤销。 最终,高庭不仅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额,还裁定其必须承担因拖延理赔给车主造成的次生损失。这包括RM5150的拖车费、RM13,317.80的车辆存放费,以及原告因本事件引发精神困扰而前往专科诊所接受精神科治疗的RM2059医疗费。 同时,保险公司须支付五万令吉堂费,并承担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因精神困扰所承受的一般损害赔偿也将另行评估。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0-05-26):保时捷车祸后遭拒赔车主提讼诉 法庭判保险公司须赔124万50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消费者仲裁庭](https://www.kuekong.com/?p=5042) - 问: 购物发现货不对板怎么办? 买东西被骗怎么办? 遇到奸商怎么办? 答: 消费者可以向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做出举报。消费者可以在KPDNKK网上做出举报,详情可以点击:https://eaduan.kpdn.gov.my/ 另外,贸消部执法单位开设了 WhatsApp 热线,让民众有平台针对不公平的商家做投诉。热线号码:+60192794317。 消费者可针对商家抽取消售及服务税疑虑、价格暴利、单据含糊、无法展示价格等,做出举报和投诉。只需填上名字、身份证等基本身份,并附上有关投诉对象的商号及照片,以让当局能据情采取调查行动。 消费人也可以同时向消费人仲裁庭投报,但消费人不能将同一个事件带上消费人仲裁庭及民事法庭,只能选择其一。 在还没把事件带上消费人仲裁庭审理之前,消费人必须确保的有足够的资料和必须自行提供证据。如果消费人发现没有足够资料,他们可以将事件投报给贸消部,让贸消部执法组展开调查。 消费人在入禀消费者仲裁庭前,必须先了解消费人仲裁庭的司法权限。 仲裁庭权限范围: 货不对板,广告欺骗,品质及服务保障,或法令允许下的索偿案件。 任何不超过50000零吉的索偿。 双方不得聘请任何律师。 仲裁庭无权听审以下索偿: 由自身受伤或死亡引起的索偿。 涉及生意/贸易。消费者所购之物只能用于私人用途。 土地归还或任何财产或土地权益之索偿。 有关土地权问题或财产或土地权益或特权等索偿。 医疗保健服务 航空服务 “关于任何人基于遗嘱、财产安排(settlement)、或在无遗嘱(包括部分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权所引发的争议。 受任何成文法管制的专业服务 注册程序: 每一项索偿必须填表格[Borong 1],表格可从任何一间消费人仲裁庭处免费获得。 每一项索偿必须填具4份表格[Borong 1],然后档存给州属消费人仲裁庭办事处。 档存表格[Borong 1]费用为5令吉,索偿人将获得正式收据。 注册之后将列下日期以及由秘书或仲裁庭副秘书签发盖章,然后两份已签发盖章的表格[Borong 1]将归还给索偿人,以便将其中一份传递给答辩人。 将表格[1]传递给答辩人,可以亲自或使用挂号信邮寄给答辩人,亲自提交必须得到答辩人的签名或盖印,而使用挂号信邮寄给答辩人必须得到挂号信回条。 一旦答辩人接收到起诉人的表格[Borong 1]后,他可在消费人仲裁庭处免费采用表格[Borong 2],作出答辩和反起诉(如有)。 如同表格[Borong 1],辩方亦需在接收表格[Borong 1]后,于14天内呈上给仲裁庭辨事处4份填妥的表格[Borong 2]。 档存表格[Borong 2]的费用为5令吉,正式收据亦将签发给辩方。 表格[Borong 2]将被注册,列下日期,由秘书或仲裁庭副秘书签发盖章后,归还两份给辩方,以便传递一份给诉方。 当诉方接收到辩方的表格[Borong 2]后,他必须采用表格[Borong 3]对反起诉(如有)作出答辩,同样的表格[Borong 3]亦可在仲裁庭处免费获得 诉方于接收到表格[Borong 2]后,必须在14天内呈上4份填妥的表格[Borong 3]给仲裁庭办事处,档存表格[Borong 3]无需付费。 - [女子散播燃油涨价假消息,判罚4000](https://www.kuekong.com/?p=38225) - MCMC近日揭露,一名女子因在社交媒体散播涉及汽油及柴油价格的虚假资讯,已于雪邦地庭被控,并被判处罚款4000令吉。 根据当局文告,被告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其 Threads 帐号“its.ellsaleena_”上传一则经剪辑及仿冒 TV3 《Buletin TV3》新闻内容的贴文。有关贴文声称燃油价格即将上涨,惟相关资讯并不属实。执法单位指出,该内容已对公众造成误导,并引发社会对生活成本问题的不必要忧虑。 案件随后在雪邦地庭提控。法庭最终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并判处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6个月监禁替代。不过,被告其后已缴清罚款。 有关控状是援引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第233(1)(a)条文提出。根据该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50万令吉罚款、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在声明中强调,散播假消息,尤其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课题的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并对公众福祉造成负面影响。当局同时呼吁公众,在转发任何网络资讯前,应先核实消息真实性,并负责任地使用社交媒体平台,以避免触犯法律。 资料来源 (中国报- 18-05-26)MCMC:冒名TV3散播油价假消息 女子被控判罚40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高庭:公司秘书不得因拖欠费用拒绝呈报董事辞任](https://www.kuekong.com/?p=38228) - 公司秘书是否可因公司拖欠专业费用,而拒绝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提呈董事辞任通知?尽管表面上仅涉及一项行政程序,但案件实际上牵涉《2016年公司法令》下法定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高庭近日裁定,公司秘书无权以未支付专业费用为由,拒绝履行法定呈报义务。截至目前,高庭完整书面判词尚未发布。 一家公司董事依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208(2)条,通过书面通知正式辞去其董事职务。根据法令规定,在董事辞任生效后,公司及/或公司秘书必须依据第58(1)(c)条,于14天内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呈报有关董事停止任职的资料。 然而,尽管原告多次跟进,并明确提醒相关法定时限,公司秘书始终未作出任何呈报。相反,公司秘书表明,只有在公司清偿尚未支付的专业费用后,才会办理有关辞任通知的提呈手续。 高庭裁决,原告的董事辞任在其依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208(2)条送达书面辞任通知后,即已正式生效。法庭进一步指出,公司秘书未提呈相关通知,并不会影响董事辞任本身的法律效力。 同时,法庭强调,《2016年公司法令》第58(1)(c)条所规定的呈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statutory duty),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高庭也明确驳回公司秘书关于“须待专业费用支付后才呈报”的立场,并指出,《2016年公司法令》并无任何条文允许法定合规义务,附带私人商业条件或收费争议作为前提。 换言之,公司秘书不能将法定呈报程序,作为追讨专业费用的施压工具。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 [15年资历不等于“免死金牌”,员 工偷取公司财物遭解雇属合法](https://www.kuekong.com/?p=38218) - 工业法庭在2026年的案例中再次重申,长期服务纪录并不能成为员工实施严重失信行为后的免责理由。若员工涉及盗取公司财物等不诚实行为,雇主有权即时终止雇佣关系。 员工为一名拖拉机司机职务,受雇于公司约15年。事件发生时,公司一名辅警在例行巡逻期间,发现员工出现在公司园丘与第三方种植园之间的沟渠边界区域。有关地点并非员工的正常工作范围。辅警进一步调查后,在毗邻种植园内发现4袋属于公司的散装油棕果(loose oil palm fruits),并被刻意藏匿于棕榈叶下。 当场被质问时,员工承认取走有关油棕果,并随后向公司人员示范其如何通过一座木桥,将相关物品转移至毗邻种植园。公司随后向员工发出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并展开内部纪律调查(Domestic Inquiry)。 在纪律调查过程中,员工承认未经授权移走公司财物,以及未遵守公司指示的指控。然而,在遭解雇后,员工却进一步挑战其解雇决定,并主张自己在调查期间对马来语理解有限,因此并未真正明白调查程序及认罪内容。此外,他亦辩称,自己因经济困难才作出有关行为。 工业法庭裁定,公司已在“优势证据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下,成功证明员工涉及严重不当行为。法庭指出,员工当时身处与工作无关区域,并在被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足以显示其行为并非正常工作活动。更重要的是,员工其后已明确承认相关行为,并进行了现场重演(re-enactment),进一步巩固公司案件基础。 法庭表示,雇佣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建立在诚信与信任基础上的受信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员工若试图盗取公司财物,实际上已严重破坏双方之间最核心的信任基础。因此,即使涉案财物价值不高,相关不诚实行为本身,已足以构成即时解雇的正当理由。 法庭也进一步指出,长期服务纪录并非员工实施不当行为的“执照”或“免死金牌”。尽管员工强调拥有15年服务年资,且过去没有不良纪律纪录,但在已证明涉及盗取公司财物情况下,公司显然已无法继续信任该员工,因此解雇决定属于合理及相称的处分。 另外,针对员工声称“不谙马来语”的辩解,法庭亦明确予以驳回,并形容有关说法仅属“事后想法”(afterthought)。法庭指出,员工为马来西亚公民,教育程度达中四,并已在公司以马来语工作长达15年。更关键的是,员工在遭解雇后,仍曾以马来语向公司书写宿舍申请信件,与其声称“无法理解马来语”的说法明显矛盾。 资料来源 Vikneshwaran a/l Tathan v Sime Darby Plantation Berhad [Award No. 434 of 202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AIAC助民众中小企处理小额纠纷](https://www.kuekong.com/?p=38212) -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中小企业与行业创业者在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商业纠纷。 过去,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漫长的审理周期往往让不少当事人望而却步。日前,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宣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将于2026年5月18日正式启动商业调解公益计划(Pro Bono),为索赔金额在25万令吉及以下的小额商业纠纷免费提供调解服务。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构建多元化、便捷化纠纷解决机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根据官方文告,此次公益调解计划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共涉及26类商业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货物供应、买卖协议、贸易与市场营销、房地产、公司与合伙关系、电子商务以及数字经济等主流商业领域。从5月18日起,公众及企业即可直接向AIAC或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调解申请。 目前,已有超过170名本地及国际专业调解员积极响应,志愿免费参与处理相关案件。该计划不仅能有效缓解法庭的办案压力,更将直接惠及中小企业、创业者、创意工业从业人员以及面对小额合同纠纷的普通民众。 从法律与实务视角来看,这项新机制具有多重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也为商界带来了全新的纠纷处理思路。 首先,大幅降低司法成本与时间门槛。传统的司法诉讼或常规仲裁程序,往往伴随着律师费、法庭规费、仲裁费等一系列经济开支,且一审、二审耗时动辄数月甚至数年。对于索赔额在二十五万令吉以下的案件,诉讼成本占索赔金额的比例通常较高。AIAC推出的免费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几乎“零资本成本”的争议解决通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便民利商。 其次,调解具有极高的灵活性与保密性。与法庭审判的公开性不同,调解程序是在私密、不公开的环境下进行,这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与声誉。更重要的是,法庭判决往往是“非黑即白”的输赢关系,容易导致商业合作关系的彻底破裂;而调解员则侧重于促成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折中方案,有助于争议各方在解决纠纷后继续维持业务往来 资料来源 (中国报- 12-05-26)为RM200丢汽油弹 阿窿跑腿 判监138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一般车祸条文](https://www.kuekong.com/?p=21917) - 一般上车祸(非酒驾) 会涉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42和43条文。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死亡)。罪成者可面临不少于5年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以及不少于2万令吉和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警方通常会基于司机鲁莽驾驶行为致死他人而援引此条文控告有关司机。一般上鲁莽驾驶行为比如横向或逆向驾驶,或飙车等行为。 接下来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鲁莽与危险驾驶)。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对监禁不超过5年及罚款介于5000至1万5000令吉的惩罚。此条文和41(1)条文,不过前者涉及导致死亡。 接着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即疏忽驾驶导致车祸。罪成者可可面临罚款最低5000令吉至最高1万令吉,和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重犯者可被罚款最低1万至最高1万5000令吉及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 疏忽驾驶导致车祸,一般指的是非鲁莽驾驶行为导致的意外;比如刹车器故障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 [43 RTA: 男子撞后逃, 罚款RM5500](https://www.kuekong.com/?p=34299) - 一名27岁青年驾马赛地轿车涉及撞后逃,被判罚款 RM5,500.00。若被告无力偿还罚款,必须以坐牢6个月取代。 被告被控驾驶的马赛地轿车,没有顾及其他公路使用者,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3(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3(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少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10,000.00 以及 最高监禁12个月。 根据案情,被告撞及一辆第二国产车Aruz休旅车,并造成该休旅车的26岁男司机右手骨折受伤。被告没停下车直接逃走。休旅车司机之后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 由于案发后,警察呼吁民众提供有关车祸详情,同时寻找该司机踪影。过后,警察成功将被告逮捕。 资料来源 (星中国报 - 24.01.2025):开马赛地撞后逃 华青罚5500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3. 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driving (1) A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 or without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for other persons using the road shall be - [阿窿跑腿纵火, 判监138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8210) - 近日,一名专门协助大耳窿进行非法追债的跑腿,因蓄意纵火烧屋,在峇株巴辖地庭二度面对相同罪名的指控。被告在认罪后被法庭判处七十二个月监禁,加上其上月因另一起纵火案所判处的六十六个月监禁,由于刑期分开执行,两案合并需服刑长达一百三十八个月(即十一年又五个月)。 这一严厉判决再次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协助非法追债、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案情披露,三十二岁的被告被控于四月十一日在新加兰娜加丽雅花园,向一处住宅投掷汽油弹,导致房屋受损。警方在古来逮捕被告及其妻子后,在其妻子的手机内起获了被告向受害人房屋投掷汽油弹的犯罪视频。调查显示,被告每次执行这类泼洒可燃物或纵火的任务,仅能获得区区两百至三百令吉的微薄酬劳。 从法律专业角度审视,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文(蓄意纵火烧屋)下被控。根据我国法律,纵火属于极度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行,因为火势一旦蔓延,极易造成无辜人员的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该条文下的最高刑罚可达二十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法庭连续两度判处其六年及五年半的重刑,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恶性追债手段的“零容忍”态度。 其次,“刑期分开执行”与“合并执行”的司法裁量。在刑事诉讼中,若被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针对不同受害者犯下多宗独立罪行,法庭通常会裁定各项刑期“分开执行”(Consecutive Sentences),而不是“合并执行”(Concurrent Sentences)。本案中,法官裁定两案刑期分开执行,意味着被告必须在服满第一宗案件的五年半刑期后,立即开始服刑本案的六年刑期。这种裁量方式旨在确保罪犯为其犯下的每一桩独立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不让多重犯罪者心存侥幸。 盲目充当犯罪工具的法律悲剧。令人痛心的是,被告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了区区几百令吉的蝇头小利,甚至拉上妻子一同协助犯罪(拍摄犯罪视频作为向大耳窿领赏的凭证),最终亲手葬送了自己与家庭的未来。在法律上,无论是幕后指使的黑手(大耳窿集团),还是前台执行的跑腿,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跑腿作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一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为直接,往往会率先面临法律的铁拳。 小编呼吁大家,切勿为眼前的快钱以身试法。任何打着“高薪招聘兼职”、“轻松跑腿赚佣金”旗号,实质要求前往特定地点锁门、泼漆、丢汽油弹或恐吓他人的行为,均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切勿以为自己只是“打工”或“替人办事”就能免除法律责任。 另外,公众遭遇大耳窿骚扰应立即依法维权。若无辜民众(如房东、邻居或不知情的亲属)遭遇此类非法追债行为的波及,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监控录像、相关视频或可疑车辆等关键线索,协助警方顺藤摸瓜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刑事法庭 蓄意纵火 法律制裁 大耳窿追债 刑事辩护 资料来源 (中国报- 12-05-26)为RM200丢汽油弹 阿窿跑腿 判监138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员工不满纪律调查指公司“推定解雇”法庭:公司有权进行正当调查](https://www.kuekong.com/?p=38202) - 在 RSN v AIA IT (M) Sdn. Bhd. 一案中,马来西亚工业法庭再次明确指出,雇主针对员工投诉展开内部调查、发出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或启动纪律程序,本身并不构成雇佣合约的根本违约,也不足以支持“变相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主张。 员为公司一名Associate Director,并于争议发生时仍处于试用期。事件起因于员工投诉直属上司使用粗俗言语。公司在接获投诉后,已对该经理采取行动,并发出警告信。员工当时实际上也认可并接受公司已作出的处理。 然而,在该事件后不久,多名团队成员反过来向公司投诉员工,指其涉嫌滥用机密薪资资料,以及对下属作出恐吓及施压行为。基于投诉性质严重,公司随后向员工发出解释信,要求其就有关指控作出回应。 不过,员工并未就相关指控作出解释,反而要求公司达成双方协议离职(mutual separation),并豁免其偿还签约奖金(sign-on bonus)的义务。在公司拒绝有关建议,并重新发出解释信后,员工选择离开公司,并主张自己遭受变相解雇。他声称,公司未妥善处理其针对经理的投诉、对其作出停职安排、发出解释信,以及调整其工作职务,已构成雇佣合约的根本违约。 由于公司认为员工实际上属于自行离职,因此另行在民事法庭起诉员工,追讨签约奖金及代通知金。民事法庭最终批准公司的索偿申请,并裁定员工需支付约15万令吉,包括一个月代通知金,以及包含公积金缴纳部分在内的签约奖金。有关判决随后亦获得高庭维持,上诉失败后,员工另被谕令支付5000令吉堂费。 随后,工业法庭也对推定解雇案做出了最终裁决。工业法庭首先指出,公司在接获员工针对经理的投诉后,已迅速采取行动,因此不存在忽视员工投诉的问题。/至于公司针对员工展开调查部分,法庭认为,公司有责任调查其他员工所提出的严重投诉,而发出解释信乃属管理层合法行使管理权(management prerogative),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工业法庭进一步指出,证据显示,员工本身亦曾对团队成员作出激烈及具攻击性的行为,而有关行为与其早前投诉经理的行为性质相近。综合整体证据后,工业法庭认定,公司并未表现出“不再受雇佣合约约束”的意图,因此不存在变相解雇。法庭最终裁定,员工属于自愿离职,其变相解雇申诉被驳回。 本案再次强调,员工若考虑提出变相解雇诉求,必须确保相关主张具备充分法律基础,而不能仅作为应对纪律调查或谈判压力的策略工具。另一方面,若员工在未完成内部程序前自行离职,而其变相解雇主张最终失败,法律上将可能被视为主动辞职。constructive dismissal Malaysia Industrial Court Malaysia 员工纪律调查 show cause letter office employment dispute Malaysia workplace investigation employee resignation dispute 资料来源 RSN v AIA IT (M) Sdn. Bhd 202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 [航班取消,旅客维权十九天获赔](https://www.kuekong.com/?p=38192) - 近期国际航班变动频繁,不少旅客原定行程被迫调整甚至取消,不仅影响出行安排与旅游体验,也增加了额外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很多时候消费者更需耗费大量精力与平台反复沟通,才能争取应有赔偿。 近日,一名消费者梁女士向媒体分享其维权经历,反映第三方订票平台在航班取消后的协调与赔偿机制,仍存在改善空间。 据悉,梁女士此前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携程预订机票,原定于4月1日乘搭澳门航空,由吉隆坡飞往澳门,再转机前往韩国。然而,在出发前,吉隆坡至澳门航班突然被取消,并改期至翌日起飞,导致原定转机航班无法衔接。 由于相关中转时间已失效,加上当日其他航班机位不足,即使接受延误后的航班安排,也无法如期前往韩国。基于行程无法继续,梁女士最终被迫取消整个旅程,并另行购买机票。她表示,重新购票所产生的机票差价约为800令吉。 在随后的十九天里,梁女士与平台客服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平台客服长期以模板式回复进行推诿,拒绝实质性解决问题,也拒绝承担机票差价损失。面对平台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梁女士最终选择向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提起投诉。直到该部门正式受理此案后,平台的态度才发生转变,最终同意全额赔偿机票差价,并要求撤销投诉。 梁女士认为,此次事件反映出,当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票时,一旦发生航班取消、改签或衔接问题,处理程序往往较为复杂,消费者亦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从法律与消费者权益角度而言,本案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二是旅客与第三方订票平台之间的居间或代理合同关系。当航班发生变更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通知、改签或退票义务。而第三方平台作为中介方,若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信息传递滞后、售后协助不力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情况,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规划涉及转机的国际行程时,也应审慎评估购票渠道及转机风险。一般而言,若直接通过航空公司官网购票,在航班取消后的改签安排、后续协调及替代航班处理方面,通常更具灵活性与保障。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1.04.26) 消费者改航班重购票 维权19天 终获赔机票差价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上诉法庭解释Genuine Redundancy真实的裁员](https://www.kuekong.com/?p=32410) - 一家公司在制造和分销陶瓷和瓷砖及配件的业务中,以裁员为由解雇了超过20名员工。其中三名员工皆为公司高层,每人在公司服务超过20年。 三名员工的无理解雇申诉在工业法庭被驳回,他们的司法审核申请在高等法庭也被驳回,因此上诉到上诉法庭。 公司表示由于面临亏损,不得不通过关闭其中一个工厂来缩减规模。公司对所有部门和员工岗位进行了全面审查,找出任何多余的职位。公司在解雇信中说明,裁员的原因是市场下行趋势、成本压力和持续的制造产量低下。由于重大亏损,公司决定缩减制造业务,包括关闭一个工厂。这意味着被解雇员工的工作要么不再存在,要么被其他员工吸收。 工业法庭当初裁定公司胜诉,承认裁员的真实性。法庭接受了公司财务亏损和运营挑战的证据,包括制造产量下降和关闭亏损工厂的情况。由于工厂亏损,管理层有权关闭它,这并非公司的恶意行为。工作职能的重新分配和多余职位的裁员是合法业务重组的结果,没有证据表明公司的裁员有恶意。 高等法庭业维持了工业法庭的裁定,认为确实存在真实的裁员。高等法庭强调了公司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实际亏损的证据。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有恶意,也没有新员工被聘用来替代被裁员的职位。工作职能只是重新分配了。 当案件上诉至上诉庭时,上诉庭依然驳回了员工的申诉。上诉庭也对Genuine Redundance真实的裁员上的裁员做出了诠释。 上诉庭首先考量了解雇信中的裁员理由。当引用利润下降导致财务状况危机时,雇主必须能够提供具体且真实的证据。这包括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裁员的合理性。在本案中,公司有提供证据证明正面临利润下降。 另外,法庭通常尊重管理层做出有利于商业决策的权利,包括缩减规模;前提是这些决定是基于合法的商业理由。在本案中,当工厂关闭后,公司不再需要一个高级职位来监督大幅减少的运营并与高层管理人员联络。因此,该职位对公司的需求确实是多余的。前提是这些角色对公司的劳动力需求是多余的。 如果员工声称还有其他工作职能被履行,或他们的工作职能仅仅被初级员工接管,员工必须能够用证据证明这些说法。最终,公司有权决定其人员配置并为了经济和管理目的进行重组。 如果公司内没有适合的职位,雇主没有义务为被裁员的员工寻找替代职位。在本案中,员工未能指出有适合的职位存在。 上诉庭最终驳回了这3名员工的上诉。 Au Lai Chan & Anor v Malaysian Mosaics Sdn Bhd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4] 1 MLJ 28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 [联邦法庭: 私生子女可分得父亲遗产](https://www.kuekong.com/?p=27658) - 联邦法庭三司一致裁决,如果父母未事先立遗嘱,非穆斯林的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女,有权共享父母的遗产。 法官拿指出,1958年遗产法令中使用的“后嗣”(issue)一词,也包括与已故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无论孩子的合法性。 联邦法庭是在在聆审一名21岁女子入禀的诉讼时,做出上述裁决。该女子的父亲是一名富商,但父母亲没有合法结婚。 根据这名女子是在2015年在高庭入禀起诉,要求继承富商父亲的遗产,后者生前并未立遗嘱。不过,富商遗孀以丈夫与另一名女子生下的孩子是私生子,不愿意让女子分享遗产 这起诉讼的核心问题是,1958年遗产法令使用的“孩子”(child)和“后嗣”(issue)字眼,是否应该以联邦宪法第8条文来解读。联邦宪法第8条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联邦法庭最终裁定,该私生女有权获得父亲的遗产分配。 资料来源: 中国报(18.01.2023): 联邦法院标杆性裁决 非穆私生子女 可分父亲遗产 MalayMail (19.01.2023): Federal Court rules illegitimate child entitled to inheritance from parent who died without will Tan Kah Fatt & Anor v Tan Ying [2023] 2 MLJ 58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 [合约未付印花税,有法律效应吗?](https://www.kuekong.com/?p=3409) - 问:如果租赁合约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 (Inland Revenue Board/ LHDN)付印花税和做印花盖章,请问这份合约还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第4条文和第一附表,合约需要做印花盖章 (stamping)。 如果房东和租客已经签署相关合约,却在执行日起的30天内 (“规定期限”),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做印花盖章,相关合约还有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但是,根据法令第52(1)(a)条文,没有做印花盖章的租赁合约却不能够成为证据 (inadmissible in evidence)。 如果任何一方想要对违约的一方采取法律行动,而相关赁合约是其中重要的证据,那么相关人士需要把合约做印花盖章并支付第47A(1)条文所述的罚款 :- RM25或不足税额的5% (以较高数额为准)—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 3 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RM50 或不足税额的 10% (以较高数额为准)—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 3 个月至6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RM100 或不足税额的 20% (以较高数额为准) —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的6个月后做印花盖章。 credits to Rebeca Leong 参考:1949年印花税法令 (Stamp Act 1949)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 [医疗疏忽致婴儿脑损伤,医院需赔228万](https://www.kuekong.com/?p=36520) - 高庭裁决吉隆坡中央医院(Hospital Kuala Lumpur, HKL)对 15 年前一桩接生事件中的医疗疏忽负责。此案中,一名产妇在由前妇产科主任及相关医疗人员接生过程中,医院未尽妥善医疗责任,导致婴儿出生时脑部出现永久性损伤。 受害者的脑瘫情况属于最严重级别,无法自行抬头,也要靠输送管摄取食物。 受害者的母亲是在2023年1月入禀法庭,起诉两名医疗人员在2010年2月11日因未能在建议的时间内让她剖腹生产,导致她儿子成为脑瘫患者。 法庭表示院方延迟剖腹生产,导致受害者失去不在严重状况下诞生的机会。 法庭最终判决医院需赔偿受害者RM 2,280,000(约 228 万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9.2025)医疗疏忽致婴儿脑损伤 隆中央医院赔228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 [房地产代理被绑定三年, 提前离职+跳槽竞争对手, 被判赔30万给前公司[2023]](https://www.kuekong.com/?p=37741) - 这宗高庭案件,是针对地庭在完整审讯后所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地庭当时批准了被告的反诉,并判原告支付RM16,000堂费。原告之后上诉到高庭,但高庭最终驳回上诉,并另外判RM6,000堂费。 案情的核心,是一宗房地产佣金纠纷兼合约纠纷。原告是一名房地产谈判员,被告则是一家从事土地、房屋、不动产及相关物业买卖与租赁业务的地产公司。因此,这宗案件同时牵涉就业安排、商业合约、佣金关系和违约赔偿的问题。 原告一开始是在地庭起诉被告,要求追讨佣金。原告自己的诉状写明,双方在2020年9月8日签署了一份书面合约,而被告当时口头表示,原告不会拿固定月薪,收入会以佣金为基础,而且被告会在关键时候保障原告的利益。 原告也在诉状中说,自己是基于这些口头陈述才接受聘请,并进入一份有效的工作合约,之后也确实以房地产代理身份工作,并在物业成交后一至两个月内收取佣金。这个细节非常关键,因为它证明原告自己最初也是依赖同一份合约来追讨利益。 不过,原告追佣金的主诉并没有走到最后判决,而是在2021年10月27日通过一项没有承认责任的同意判决解决。可是,争议并没有因此结束,因为被告随后继续提出反诉,追讨原告违约所应承担的合约终止费。 被告的反诉金额是RM300,000。根据该书面合约,原告必须在三年内只把自己的地产谈判员或地产代理执照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只能在被告公司旗下执业,必须保障公司的利益、申报所有交易、不得隐瞒资料;若在三年期满前提早终止,则必须书面通知并支付RM300,000终止费。 高庭把本案整理成三个主要争点。第一,双方签署的这份合约是否有效。第二,原告是否已经违反该合约条款。第三,如果已经违约,被告是否有权依据合约及《1950年合约法令》第75条追讨RM300,000终止费。 原告方面的主要抗辩有三项。第一,他说自己并不是真正的雇员,因为双方关系应属于“contract for services”,而不是“contract of service”。第二,他说合约是在受逼迫情况下签署,所以合约无效。第三,他说自己其实属于被“构成性解雇”。 高庭并不接受原告把“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当作决定性问题。法庭认为,就算原告被称为 independent contractor,真正重要的是,他已经签署该合约,而且之前还依赖同一份合约向被告追讨佣金。换句话说,原告不能在要钱时说合约有效,在面对反诉时又说合约无效。 在这一点上,高庭引用了 Dato’ Sivananthan a/l Shanmugam v Artisan Fokus Sdn Bhd [2016] 3 MLJ 122,强调合约双方必须受自己所签订条款约束,而法庭必须按照清楚明白的合约文字去执行双方真正意图。判决也提到 Michael C Solle v United Malayan Banking Corporation [1986] 1 MLJ 45 和 Setapak Heights Development Sdn Bhd v Tekno Kota Sdn Bhd [2006] 3 MLJ - [精神病患者杀人一定无罪吗?](https://www.kuekong.com/?p=12459) - 嫌犯被控谋杀前,检控官需要证明嫌犯的犯罪行为,即致死他人,以及嫌犯的犯罪意图如杀人动机。 那若干案者称本身患有精神病,是否就能脱罪? 在刑事法典84条文下,一个人在做出一项行动时,若因其心智不健全,无法知悉该项行动的性质,或分不清其所作的是错的,或是违法的,其所做的行为,并非犯罪。 如已确认被告是在神智不清下干案,法庭可以在考虑到公众的安全下午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48(1)条文,谕令被告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那是否患有精神病可成为逃脱刑法甚至是死刑的理由?一般上如果以精神病为抗辩点,法庭有必要理解嫌犯在干案时的认知能力。 法庭一般采取的是M'Naghten Rule 被告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被告是否知道这是错误的? 案例分享: Tiong Ing Soon (L) v Public Prosecutor [2019] 6 MLJ 542 被告于2006年在路上刺死一名电单车骑士并刺伤另一人。被告表示本身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已患病20年,也曾接受过精神病治疗。他表示知道谋杀那位女士是错误的,但却不知道为什么是错误的。 被告之后在法院的指示下接受精神专科医生的评估。医生表示,依据被告以往的报告显示他曾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Schizotypal Personality Disorder);然而被告是能够理性的思考,并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甚至被告在接受该医生评估的期间,丝毫没有表现出任何精神疾病的症状。医生因此认为被告在干案时,并没患有精神疾病,是属于清醒的状态。 即使之后被告被转介给两名不同的精神科医生进行评估,他们都表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干案时丧失了认知能力,以至于他无法了解其行为是错误或违法的。 同时被告在案发时使用的武器是一把刀。;被告在干案后也将用过的刀子扔进垃圾桶并逃离现场。检控官相信被告是有意谋要杀死死者。 法庭也认为这是一个有预谋的谋杀行为: 被告事先到便利店购买凶器(刀); 在事发时:先攻击受害人(女性,正在照看摩托车); 然后攻击试图阻止他的第二名女子; 行凶后逃跑并把刀丢进垃圾桶;最后藏匿多日后被警方逮捕,才指引警方找到丢弃的凶器。 法庭在审批此类案件时关注的是被告在干案时是否属于legal insanity(干案时失去认知能力) ,而并非在医学上被评估为精神错乱的medical insanity 。 法庭也会进一步评估:当他杀人时,他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知道这样做是错的?是否能控制自己行为? 刑事法典84条文只能适用于当被告干案时,他不了解其行为的性质(nature of the act)或者不知其行为对或错;不知道这行为已经违反法律。 法庭认为被告是在心智健全的状态下干案,本身也知道这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甚至被告在法庭上也能理性的回答问题。最终法庭裁定被告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被告之后的上诉也被驳回。 Tiong Ing Soon (L) v Public Prosecutor [2019] 6 MLJ 542 - [持刀恐吓母亲并扬言纵火, 女子监禁3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7381) - ​一名50岁的单身女子因不满70岁高龄母亲禁止其外出,竟持刀威胁母亲并扬言放火烧屋。被告在峇株巴辖推事庭认罪后,被判处监禁3个月。 被告在峇株巴辖推事庭面控。根据控状,她于2025年12月1日傍晚约6时30分,在峇株巴辖县的一间住家内,持刀恐吓其70岁的母亲,并出言威胁称:“我会烧掉屋子。” 法庭亦获悉,被告此前已有两项犯罪前科。在本案中,她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被告因遭母亲阻止外出而情绪失控。在此之前,母女双方已发生争执,被告更持刀威胁,导致母亲深感恐惧。 由于担忧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母亲随即致电另一名孩子(即被告的弟弟)告知情况,并于翌日前往警局报案。警方随后扣留被告,以协助调查。 ​在聆听辩方陈词后,法庭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的刑事恐吓,对家庭成员造成了重大的心理压力,遂判处被告监禁3个月。 ​此案警示大众,任何以武器或暴力方式恐吓他人的行为,即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亦属严重刑事罪行,法律绝不会将其仅视为普通“家庭纠纷”而轻饶。 资料来源 (中国 - 057.02.2026 ):拿刀威胁老母亲 单身女 坐牢3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联名银行户口, 一方拿钱, 钱归谁? [2022]](https://www.kuekong.com/?p=37234) - 案件的核心是一场发生在富裕家庭内部的父子纠纷:原告为父亲(Plaintiff),被告为儿子(Defendant),争议款项为RM400,000.00。案情背景显示,父亲与已故妻子SL(简称“Mother”)育有两名儿子,即长子LMW(作为原告证人SP5)与被告。 父亲在1999/2000年左右因意外导致严重头部受伤,随后一段时期其财务事务主要由母亲与被告协助处理;父亲后来康复,并在2002/2003年左右从全职工作退休。母亲于2012年被诊断患上Motor Neuron disease,数年后病情恶化,并于2017年1月6日去世。 母亲去世后不久,即2017年1月18日,父亲与被告在Maybank Islamic开设联名账户(Joint Account),并将RM589,000.00存入该联名账户;该RM589,000.00无争议来自父亲与母亲原先共同名下的另一个联名账户(简称“Source Account”或源头账户),而该源头账户后来已关闭。 紧接着在2017年1月19日,也就是联名账户开设的隔天,被告从联名账户提走RM400,000.00并转入其个人账户,这一点同样没有争议。父亲随后起诉,主张该RM400,000.00虽置于父子联名账户之内,但被告只是“代持”,属于为父亲利益而设的信托安排,被告擅自提取即构成breach of trust(违反信托义务)。 法庭的裁断分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法庭同意父亲关于RM400,000.00被被告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主张,并下令被告把RM400,000.00归还父亲; 第二部分,法庭进一步指出,即便父亲取回RM400,000.00,该笔钱仍应存回该联名账户或其他适当账户,因为该联名账户资金来源涉及父亲与已故母亲多项联名账户的资金流,父亲并不能仅凭取回而把RM400,000.00当作个人可自由使用的财产,除非另有其他法庭在另一诉讼中就“真正的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作出裁断。 父亲不满的重点,正是第二部分:他只就“取回后仍受限制、不可个人使用”这一结论提出上诉,因此本法官理由亦聚焦于该第二部分的分析。 围绕上述事实,法庭列出需要审理的关键问题,包括联名账户内的款项究竟属于父亲还是儿子,联名账户设立目的究竟是为父亲方便使用还是为儿子利益,是否存在被告为受托人、父亲为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关系,以及若存在信托,被告在未经父亲同意下提款是否构成违反信托。审讯中,原告方除父亲本人外,传召了家佣(SP1)、父亲的两位姐妹(SP3及SP4)及被告的哥哥(SP5)作证;被告方则只有被告本人出庭作证。父亲的证据强调,家族财富主要由他在英国及马来西亚自1970年代起的专业工作与商业活动累积而来,并称母亲收入相对有限,母亲薪金主要用于个人与家庭日常开销;父亲并称其与母亲在其健康恶化后开设多项联名账户,目的是方便母亲处理家庭开支,而联名账户中RM589,000.00亦源自这些安排。父亲的立场是,联名账户里钱属于他,被告列名只是“方便日常管理”,并非赠与;他并坚持自己直到2017年3月才发现被告在2017年1月已提走RM400,000.00,且该提款未经其知情与同意。相反,被告的证据则指出,他在2012年前后应父母要求停止工作并回国同住,以照顾父亲复健及母亲病情;他称母亲曾告知希望把源头账户内属于母亲的那一部分钱转给他,以表达对其牺牲与照顾的感激,并称父亲知悉母亲意愿;被告亦主张母亲的遗嘱(Exhibit P6)清楚表达被告应取得母亲在多个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份额,因此设立父子联名账户主要是为了完成母亲的意愿,并解释为何当时并非直接把钱转入其个人账户(例如涉及定期存款未到期等因素)。双方争议延伸至母亲遗嘱的家庭矛盾,被告称父亲在遗嘱宣读后对遗嘱内容不满,并引发多项诉讼,但法庭亦清楚指出,本案的诉辩范围主要围绕父子联名账户与提款行为,而源头账户及遗嘱更深层的实益分配争议,应在另一诉讼中处理。 就原告(父亲)的指控与论证而言,他的核心主张是“信托”:被告虽在联名账户上列名,但并非款项的实益拥有人,而是为父亲利益代为管理,因此被告提款并转入个人账户,属于未经授权的处分,构成违反信托义务。 法庭在法律分析部分,先处理“是否存在信托”的关键,并把争点放在联邦法院在Takako Sakao v Ng Pek Yuen [2010] 1 CLJ 38一案阐明的法律原则上。原告Takako Sakao主张,相关款项可以落入“constructive trust(建设性信托)”或“resulting trust(归复信托/结果信托)”的范畴。 法庭认同Takako Sakao对本案具有决定性指引,尤其在“resulting trust”的判断上,重点不是一开始就机械套用推定规则,而是要仔细检视事实,从客观角度找出当事人真实意图;只有在完全没有意图线索时,才考虑法律推定。 法官在引用Takako Sakao的同时,也交代该案曾援引的英美法与马来西亚判例背景,包括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BC [1996] AC 669、Heng Gek Kiau v Goh Koon Suan [2007] 6 CLJ 626、Kyriakides - [林冠英父子表亲论”诽谤案:为什么一句政治演讲,最终赔上逾82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8160) - 马来西亚上诉庭近日维持高庭裁决,驳回 西蒂玛丝杜拉 的上诉,并维持她需向 林吉祥、林冠英 及 郭素沁 支付总额约82万5000令吉赔偿与堂费的判决。这宗俗称“表亲论”的案件,不仅是一宗普通诽谤诉讼,更再次明确了马来西亚法院对政治言论、社交传播及“未经核实指控”的法律立场。案件核心:什么是“表亲论”? 案件源于2023年11月,西蒂玛丝杜拉在一场政治活动演讲中发表言论,指: 林吉祥与新加坡已故建国总理李光耀 以及已故前马共总书记 陈平之间存在亲戚关系。 她也提及: 林冠英妻子周玉清以及郭素沁彼此存在亲属关系。随后,林吉祥、林冠英与郭素沁入禀诽谤诉讼。 高庭于2024年裁定三人胜诉,并判赔: 林吉祥:30万令吉 林冠英:25万令吉 郭素沁:20万令吉 堂费合计:7万5000令吉 总额约82万5000令吉。 上诉庭三司一致认为:涉案言论不仅属于政治批评,而是明确影射起诉人与陈平及共产党存在关联。法庭特别强调在马来西亚社会背景下,将一个人标签为: 与共产党有关 国家敌人 威胁国家安全 威胁联邦宪法,本身就属于严重诽谤。 因为这类指控,直接攻击一个人的: 忠诚 品格 廉正 社会声誉 法院甚至明确指出这种影射已超越一般政治言论范围。 我只是政治演讲”不能成为抗辩。案件其中一个关键法律点,是“有条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抗辩。西蒂玛丝杜拉主张作为政治人物,她有社会与道德责任,在竞选期间向公众说明政治对手背景,因此其言论应受法律保护。然而,上诉庭拒绝接受此抗辩。原因在于即使属于政治言论,也必须建立在“诚实相信内容真实”(Honest Belief)的基础上。 法院指出她在发表严重指控前,没有核实事实,也没有联系当事人求证;因此,无法证明她 genuinely believed 有关内容属实。法法律可以保护言论自由,但不会保护“毫无核实基础的严重指控”。 另外,上诉庭也同意高庭关于“恶意”(Malice)的认定。法官指出:在获得机会后,被告没有道歉,没有撤回言论,甚至没有尝试修正错误。因此足以构成恶意。在诽谤法中,“恶意”一旦成立,将大幅削弱各种抗辩理由。 政治竞争,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发表未经核实的严重指控。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4.04.26)上诉庭驳回玛丝杜拉上诉 维持判赔 林吉祥父子 郭素沁 7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 [楼上装修乱冲马桶,楼下整屋遭污水倒灌:法院判全额赔偿(中国)](https://www.kuekong.com/?p=38154) - 许多人购买新房后,最担心的往往是漏水、墙裂或装修问题;但在高层住宅里,还有一种风险常常被忽略——公共排污系统堵塞。中国深圳近期一宗判例,再次提醒公众:在高层住宅中,一个错误的装修行为,可能让整栋楼的排污系统“失守”,而最终承担代价的,往往是低楼层住户。 根据报道,深圳一名3楼业主李某的新房尚未正式入住,家中却突然发生严重污水倒灌。污水从卫生间地漏不断涌出,并迅速蔓延全屋,导致: 地板浸泡 墙面受损 家具污染 装修损坏 整间房屋几乎无法居住。 案件调查发现,事发时整栋楼只有22楼业主王某正在装修。物业管理人员到场检查后发现: 工人正在清理腻子粉 马桶内残留大量白色泥浆 主排污管内亦发现大量腻子粉沉积物 法院最终认定施工人员将大量腻子粉直接冲入马桶,导致公共排污主管严重堵塞,污水最终从低楼层单位反向倒灌。最终,法院判决楼上装修业主全额赔偿约16.5万人民币。 虽然本案发生于中国,但类似法律逻辑,在马来西亚高层住宅中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在马来西亚分层物业(Strata Property)中,公共排污系统通常属于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业主有义务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若装修行为: 导致漏水 管道堵塞 结构受损 公共设施损坏,受影响住户仍有权依据:疏忽原则(Negligence),妨害原则(Nuisance), 分层管理法规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高层住宅最容易忽略的“装修风险”很多业主装修时,会误以为只是冲一点水泥、油漆或腻子粉,没什么大不了。但实际上油漆残渣一旦进入排污系统,很容易凝固沉积。装修自由,并不等于可以无限制使用公共系统。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0.04.26)一桶腻子粉 淹了一整套房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吉隆坡推“自愿报废计划”:废置车辆不处理,后果可能比想象更严重](https://www.kuekong.com/?p=38148) - 随着城市人口与车辆数量持续增加,“废置车辆”问题已逐渐成为吉隆坡多个住宅区与商业区长期面对的城市管理难题。为了更系统化解决问题,Dewan Bandaraya Kuala Lumpur(DBKL)近日正式委任 Car Medic 为处理废置车辆的执行单位,并同步推出“自愿报废计划”,符合条件的车主最高可获得2000令吉现金奖励。这项措施不仅涉及城市管理,更关系到车主的法律责任与公共空间使用权。 废弃车辆问题为何越来越严重?根据市政局数据,自2022年至2025年期间,当局共接获超过9600宗有关废弃车辆的投诉,并展开超过4500次拖车及移除行动。截至2026年4月,市政局已清理或报废768辆各类车辆。从数据可见,问题已不再只是“旧车停放”,而是逐渐演变成: 长期霸占停车位 阻碍交通流动 引发卫生问题 影响市容环境 增加公共安全风险 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多达上百辆废弃车辆长期停放情况。 不仅影响居民生活,也可能涉及公共卫生风险。 什么是“自愿报废计划”?此次推出的“自愿报废计划”,主要目的在于鼓励车主主动处理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车辆。根据公布内容: 车主可通过 E-Direct 系统申请 审批程序将简化及加快 依据车辆类型与状况可获得 RM100 至 RM2000 不等现金奖励 换言之,当局希望通过“奖励机制”,减少执法对抗,并提高公众主动报废车辆的意愿。 法律上,什么属于“废弃车辆”?一般而言,当局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长期无人使用 车身严重损坏 没有有效路税 轮胎损毁 生锈严重 被弃置于公共区域 对环境或交通造成影响 即使车辆仍登记在车主名下,只要长期停放于公共空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废弃车辆。很多车主误以为:车是我的,我放着不动也没问题。但实际上,当车辆占用公共道路或公共停车位时,便已涉及公共利益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 若车主未主动处理车辆,市政局可援引《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46条文采取行动。 程序一般包括: 发出通知 拖移车辆 存放至车辆仓库 后续报废处理 而车主可能需要承担:拖车费用,每日仓储费用已经最高500令吉罚款 若长期未领取车辆,最终甚至可能被依法报废。 值得注意的是,市政局目前已设有多个车辆仓库,整体容量约3000个车位,显示执法已进入较系统化阶段。 随着城市发展与停车空间日益紧张,废弃车辆已不再只是个人问题,而是涉及公共资源管理、城市卫生及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议题。此次“自愿报废计划”,某程度上反映出地方政府正尝试从“单纯执法”,转向“执法与鼓励并行”的管理模式。 对于长期闲置、无法维修或已不再使用的车辆,主动合法处理,往往比等到被拖车后再面对罚款与程序,更为实际与经济。 资料来源 (中国报- 17.04.26)隆市局委任Car Medic处理废车 自愿报废奖励2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 [缺庭判决”代价有多大?](https://www.kuekong.com/?p=38143) - 近期,一宗涉及沈春祥 与 雷智雄 的诽谤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焦点不仅在于诽谤内容本身,更在于被告因未及时提交出庭通知(Memorandum of Appearance),最终导致高庭作出“缺庭判决”(Judgment in Default),并裁定需支付高达120万令吉赔偿。 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公众在民事诉讼中,“不回应”并不等于“没事”,相反,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什么是“缺庭判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被告收到诉状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出庭通知(Memorandum of Appearance)或提交抗辩书(Defence)。若被告未在期限内采取行动,原告有权申请“缺庭判决”。简单来说,法庭会视被告没有抗辩,因此允许原告在没有正式审讯的情况下取得判决。这并不代表法庭“自动相信原告”,而是因为程序上,被告已失去抗辩机会。 根据报道,沈春祥起诉雷智雄诽谤后,雷氏未能按时提交出庭通知,因此高庭批准原告取得缺庭判决。之后,雷智雄曾申请撤销该判决,但遭高庭法官驳回。 法庭随后评估赔偿数额,并裁定: 普通赔偿(General Damages):80万令吉 惩戒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40万令吉 堂费(Costs):1万令吉 总额达121万令吉。 为什么诽谤赔偿会这么高?在诽谤案件中,法庭考虑的不只是“有没有说错话”,还包括: 言论传播范围 对名誉造成的影响 被告是否存在恶意 是否影响原告社会地位 是否涉及公众人物 被告事后是否道歉或撤回言论 根据报道,相关视频累计约11万观看次数,并涉及: 指控原告与诈骗集团有关以及指控骗取“猪仔”家属的钱财。这类指控属于严重损害人格与诚信的内容。尤其原告为民选州议员,法庭通常会更重视其社会名誉受损程度。 什么是“惩戒性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普通赔偿外,法庭还判处40万令吉“惩戒性赔偿”。这类赔偿并非单纯补偿原告损失,而是惩罚被告恶意行为,并向社会发出警示。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庭认为: 被告行为恶意明显 故意伤害他人名誉 行为严重不负责任 涉及蓄意攻击时,才可能判处惩戒性赔偿。 为何“程序错误”可能决定整个案件结果?很多公众误以为只要我有理由,之后再解释就可以。但实际上,民事诉讼非常重视程序时限。一旦错过出庭期限提,交抗辩期限,文件交换期限都有可能失去重要权利。虽然法律允许被告申请撤销缺庭判决,但申请人必须向法庭证明未能出庭有合理理由,存在可审理的抗辩理由。申请并非恶意拖延。否则,法庭未必会批准撤销。 无论最终是否继续上诉,这宗案件都释放出一个非常明确的信息:法律不仅重视“你说了什么”,也重视“你有没有依法回应诉讼”。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不回应”,往往就是最大的风险。而在社交媒体高度传播的时代,任何公开指控他人诚信、犯罪或诈骗的言论,都必须建立在充分事实基础之上,否则,代价可能远比想象中高昂。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7.04.26)指沈春祥骗“猪仔”家属钱!雷智雄败诉 判赔12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 [马来西亚小遗产分配程序:没有遗嘱,家人该怎么办?](https://www.kuekong.com/?p=38138) - 当亲人离世后,若没有留下遗嘱,家属往往会面对许多现实问题:银行户口无法提取、土地无法转名、车辆无法处理,甚至家人之间也可能因为遗产问题产生争议。 在马来西亚,若遗产符合特定条件,家属可依据《1955年小遗产分配法令》(Small Estates (Distribution) Act 1955)申请“小遗产分配程序”,以较简化及低成本的方式处理遗产事务。 什么属于“小遗产”?根据《1955年小遗产分配法令》,要符合“小遗产”资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第一,死者必须属于“无遗嘱去世”(Intestate)也就是说,死者生前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第二,遗产可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例如: 银行存款 车辆 股票 公积金 土地 房屋产业 第三,遗产总值不得超过 RM500万。值得注意的是,RM500万门槛以及“动产”纳入小遗产范围,是通过《2022年小遗产分配(修正)法令》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并已于2024年7月正式生效。这项修正大幅扩大了可通过小遗产程序处理的遗产范围。 如何申请小遗产分配?随着 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JKPTG)推动数码化,如今申请程序已可通过 [MyLand Portal](https://www.myland.gov.my?utm_source=chatgpt.com) 在线进行。 第一步:通过 MyLand Portal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登入 MyLand Portal,并上传相关文件及资料。系统之后会自动生成 Borang A。 第二步:宣誓 Borang A。申请人需在宣誓官(Commissioner for Oaths)面前签署及宣誓 Borang A。完成后,再将已宣誓的表格上传回 MyLand Portal。 第三步:等待听审通知。申请提交后,当局会通过 Borang D 通知申请人听审日期与时间。 第四步:出席听审。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和所有受益人(Beneficiaries)都必须亲自出席听审。若受益人无法出席,则需提交 Form DDA 第五步:缴付费用。听审结束后,申请人需根据遗产价值缴付相关费用:遗产低于 RM200万,收费为遗产总值的 0.2%。遗产介于 RM200万至 RM500万收费为遗产总值的 - [共管公寓管理费:你缴的不是泳池门票,而是资产的“保险费”](https://www.kuekong.com/?p=38132) - 在城市化高度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城市居民选择居住在共管公寓(Strata Property)。每个月,业主都会收到一张熟悉的账单——管理费(Service Charge)与维修基金(Sinking Fund)。然而,对不少业主而言,这往往是一笔“看不见回报”的支出。 电梯似乎还是旧的,走廊灯光多年未变,保安依旧是熟悉的面孔。于是,不少人开始质疑:“健身房没用过,泳池也没下过,为什么每个月还要缴这么多?”这种想法,往往正是许多共管楼宇纠纷的开端。 管理费的法律本质:不是消费,而是共同责任很多业主误以为,管理费类似于健身房会员费或停车费,属于“用了才需要付款”的消费模式。事实上,根据马来西亚《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第52条文,只要你是分层物业业主(Proprietor),便依法有义务缴付相关费用。 法律逻辑非常明确:你购买的,不只是单位内部那几百平方尺的私人空间,而是整栋建筑物的一部分“共摊权益”(Share Units)。 换言之,业主不仅拥有自己的单位,也共同拥有: 电梯 走廊 水箱 保安系统 消防设备 外墙结构 公共机电系统 许多业主觉得管理费被“浪费”或“贪污”,往往是因为只看得到表面的设施,却忽略了大量隐藏式维护成本。实际上,法律对管理费用途有严格限制。管理账户(Maintenance Account)中的资金,通常用于以下几类关键支出:预防性维护包括: 水箱定期清洗 电梯保养与压力测试 发电机维护 水泵系统检查 消防系统检测 很多时候,“没有出问题”本身,就是管理正在发挥作用。电梯没有突然故障,不代表没人维修;没有断水,也不代表系统无需更换零件。真正管理良好的物业,往往是让业主“感觉不到管理存在”的物业。 而且根据《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管理层必须定期: 提交电梯安全报告 进行消防系统年检 更新相关执照与认证 若未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可能导致整栋楼宇保险失效。即使你从不使用泳池或健身房,你也不会希望整栋建筑因违规而陷入法律风险。 管理费与维修基金,有何不同?很多业主会混淆两者用途。管理费(Service Charge)主要用于日常营运开销,例如: 保安 清洁 公共电费 日常维修 管理行政 维修基金(Sinking Fund)则属于建筑物的“长期储备金”,用于大型维修工程,例如: 外墙重刷 更换电梯 屋顶维修 管道系统更新 根据法律规定,维修基金通常为管理费的10%。拒付管理费,最终伤害的是业主自己现实中,一些业主因不满管理层表现,而选择拖欠管理费。然而,这种做法往往会带来更严重后果。在法律层面,拖欠管理费可能导致: 被起诉追讨欠款 面临罚款与利息 被列入 CTOS 信贷记录 丧失 AGM - [工伤闪到腰,可以申请 SOCSO / PERKESO 赔偿吗?](https://www.kuekong.com/?p=38128) - 工伤闪到腰,可以申请 SOCSO / PERKESO 赔偿吗?不少员工在工作时突然“闪到腰”,例如搬重物、弯腰拿货、推拉物品后出现剧烈腰痛,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这类情况是否能够申请 SOCSO / PERKESO 赔偿。 事实上,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关键在于伤势是否与工作有关,以及申请类别属于“工作意外”还是“职业病”。 工作期间突然闪到腰:可能属于工作意外。如果员工是在工作过程中突然腰部受伤,例如: 搬运重物时突然腰痛 长时间弯腰后无法站直推货、抬货过程中闪伤腰部 工作时突然出现急性腰部拉伤 这类情况有机会被视为工作意外(Kemalangan Pekerjaan)。一般而言,申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及工作过程中 医生确认伤势与工作活动有关 医疗假(MC)累计至少4天,包括事发当天 雇主已向 PERKESO 作出事故通报 在实践中,单纯“闪到腰”因为未必有明显外伤,例如跌倒、撞击或流血,因此 PERKESO 往往会较严格审查案件,确认伤势是否真正“因工作引起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arising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因此,员工在受伤后应尽快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时间通知雇主或主管 尽快前往诊所或医院就医 清楚向医生说明受伤经过及工作内容 保留所有 MC、医疗报告及收据 如有同事目击,尽量保留相关证人资料 若申请获批,员工一般可申请 Temporary Disablement Benefit(暂时失能福利),赔偿金额通常按日薪约80%计算,并受 PERKESO 规定限制。 长期腰伤或椎间盘问题:可能属于职业病另一种较常见情况,是员工长期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例如: 长期搬运重物 长时间弯腰工作 长期站立或重复性动作 工作姿势不符合人体工学 这类案件则可能以职业病(Penyakit Khidmat)方式向 PERKESO 提出申请。与一般工作意外相比,职业病申请程序通常更复杂,因为申请人必须证明疾病与长期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关系。PERKESO 一般会要求: - [牙医因属于“独立承包商”而被驳回不公解雇申诉](https://www.kuekong.com/?p=38111) - 工业法庭的管辖权仅限于“劳工”(Workman)。如果一名专业人士被认定为独立承包商,法庭将无权审理其不公解雇的申诉。本案中,尽管原告(牙医)声称自己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但法庭通过多重测试(Tests),最终裁定其并非雇员,而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伙伴。原告是一名牙医,根据一份名为“按需合伙方案”(On Demand Partnership Scheme, ODS)的合约受聘。 她的收入并非固定月薪,而是: 按诊次计费(Sessional Rates)。 达到目标后的 50% 利润分成。 2019年底关系恶化后,原告以“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为由起诉公司。公司则提出初步反对(Preliminary Objection),主张原告并非法律定义的“劳工”。 法庭通过以下四个维度,判定原告属于独立承包商. 虽然法律上“标签不代表一切”,但本案的合约明确标注为“合作伙伴关系”,且原告在执业期间从未对该身份提出质疑,也未曾要求雇员福利(如 EPF 或 SOCSO)。这种长期默认的行为反映了双方真正的商业意图。这是区分雇佣与承包的核心。 雇员: 通常领取固定薪资,不承担亏损。承包商: 收入随诊次和利润波动。 法庭认为,原告的财务利益与诊所的商业表现高度绑定,这种“共担风险”是典型自雇人士的特征。 原告辩称自己必须遵守更表和公司政策,因此受控。法庭 表示,医疗机构的更表和安全规章属于“行政协调”,旨在维持诊所秩序。 公司虽然管理“时间、地点、内容”(What, Where, When),但并未干预原告治疗病人的专业判断(How)。作为专业人士,原告在医疗技术上拥有完全的自主权。 合约规定,若原告无法出诊,她有责任安排另一名专业人士替代。 雇佣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强调“个人服务”,不能随意找人代替。而“承包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s)则允许任务委派。具备替代权是判定独立承包商的有力证据。 对于专业人士及医疗机构经营者而言,此案提供了重要的风险防范启示: 运营现实决定法律属性: 法庭会穿透合约的“马甲”,查看实际运作中是否存在利润分成、是否有替代权、是否缴纳法定贡献。 合规记录的连贯性: 如果一个人在职期间享受着“承包商”的税务优惠或高额分成,离职时却要求“雇员”的离职补偿,法庭通常会倾向于维持其原有的商业身份。 专业自主权: 医疗机构在管理医生时,应明确区分“行政管理”与“医疗干预”。过度干预医生的临床路径可能会导致法律身份向“雇员”偏移。 在该案中,法庭最终裁定原告为自雇专业人士(Self-employed professional),由于其不具备“劳工”身份,法庭因缺乏管辖权而撤销了此案。 资料来源 TJS v BP Diagnostic Centre Sdn Bhd Award No. 235 - [EPF 启动 i-Legasi:跨代存款转移计划,强化家庭财务安全网](https://www.kuekong.com/?p=38117) - 随着马来西亚步入老龄化社会,退休规划已从单纯的“储蓄”演变为“收入管理”。雇员公积金局(EPF)于2026年5月11日正式推出 “i-Legasi” 转移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将部分超额存款转移给配偶或孩子。这一举措不仅是一项理财工具,更是遗产规划与跨代财富保障的法律新途径。 i-Legasi 允许高净值会员在不影响自身退休需求的情况下,提前为家人构筑财务防线。其核心原则是“专款专用”,即转移的资金必须继续留在受益人的公积金体系内,用于退休用途。 准入与转移条件 给予者资格: 年满 55岁或60岁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超过 “基本退休储蓄”水平(即 65 万令吉)。 转移限制: 只能转移超出 65 万令吉部分的余额,且转移后余额仍须维持在基本储蓄水平之上。 受益人范围: 仅限直系家属(配偶与子女)。受益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龄需在 60 岁以下。 资金流向路径图:转移路径取决于受益人的年龄,以确保资金流入正确的退休锁定期账户: 给予者年龄 来源户头 受益人年龄 接收户头 55至59岁 55岁户头 54岁及以下 退休户头 (Akaun Persaraan) 55至59岁 55岁户头 55至59岁 黄金户头 (Akaun Emas) 60岁及以上 黄金户头 54岁及以下 退休户头 60岁及以上 黄金户头 55至59岁 黄金户 7日冷静期 (Cooling-off Period):系统设有 7 天窗口期。在此期间,给予者可以取消申请。一旦冷静期结束,转移即刻生效且不可撤回。 受益人无权拒绝该项转移。一旦资金进入受益人户头,将受到公积金法令的约束,受益人只能在符合法定提款年龄时动用。 由于资金来源于现有的公积金存款,这笔转移不被视为“新注资”,因此给予者无法凭此申请年度税务减免(Tax Relief)。 其他退休配套:i-Emas - [MMC 明确指令:禁止仅凭“线上诊断”开具病假单(MC)](https://www.kuekong.com/?p=38109) - 随着数字医疗的普及,远程医疗(Telemedicine)已成为常态。然而,马来西亚医务委员会(MMC)在 2025 年 9 月 23 日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严禁注册医生仅通过虚拟咨询(Teleconsultation)开具病假单(MC)。 这一指令不仅约束医生,也直接影响到企业对法定病假的管理。MMC 强调,一份合规的 MC 必须建立在“适当的咨询”基础上,这包括: 病史采集 (History taking) 体格检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必要时的相关检查 (Investigations) 仅凭视频或线上咨询、未经过面对面体检即开出的 MC 将被视为不合规。违例医生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 60F 条文,员工有权享有由注册医生认证的带薪病假。虽然法令未明文规定咨询必须如何进行,但法律上可合理推定,第 60F 条文所指的认证必须符合监管医疗从业者的专业标准. 如果一份 MC 违反了 MMC 的指令,雇主是否有权质疑其合法性?针对 MMC 的新立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步骤以平衡合规性与管理效率: 审视并更新公司政策:如果公司决定不采纳仅凭远程医疗开具的 MC,应在员工手册(Handbook)或病假政策中明确载明理由(即:MMC 不允许基于虚拟咨询的认证)。 员工沟通与教育:员工可能并不知晓 MMC 的新规,且基于对注册医生的信任,他们可能认为线上 MC 依然有效。HR 应及时发布内部通知,告知公司对 MC 的最新合规要求。\ 谨慎拒绝,避免纠纷:HR 在直接拒绝一份 MC 前应保持谨慎。由于多数 MC 并不会标明是“线上”还是“面诊”,盲目拒绝可能导致不当扣薪或不公平解雇的指控。若怀疑 MC 涉及滥用,应遵循正当程序进行调查。 保留远程医疗的价值:MMC 的指令并非否定远程医疗,虚拟咨询在提供初步医疗建议、咨询检查结果方面仍具有积极作用,只是其“认证不适于工作(Unfit for - [藐视法庭: 没有付抚养费, 监禁14天[2021]](https://www.kuekong.com/?p=32392) - 这宗古晋高庭案件涉及一对离异夫妇执行离婚和解令的纠纷。原告(前妻)申请启动扣押程序,指控被告(前夫)藐视法庭。双方1999年结婚,2019年4月透过和解令离婚,协议内容包括:三名孩子共同监护权、孩子随原告居住、被告每月支付6000令吉抚养费、银行账户资金处理、以及三间房产在贷款还清后过户给被告。原告指控被告违反和解令第8、11、12条款,自2019年起拖欠孩子抚养费,并拒绝配合房产过户。被告虽未正式反诉,但提出初步反对,质疑扣押申请因送达程序不合规而无效。 原告指控、证据与法律依据:原告指出,被告坦承违反和解令第8条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规定,这已构成藐视法庭。关于第11条房产过户,原告辩称虽然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清所有贷款,但她自掏腰包赎回了一间ST3服务式公寓和两间城市一号楼铺,被告却仍拒绝按协议办理过户。原告强调,这种拒绝、疏忽和不作为,明显违反法庭和解令,属于藐视法庭行为。原告援引法律原则:和解令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具约束力协议,故意违抗可启动扣押程序。原告认为,被告以送达技术性问题提出的初步反对,不应凌驾于实质违反法庭命令的行为,尤其涉及孩子福利和抚养费,法庭向来视为重中之重。 被告抗辩、证据与法律依据:被告提出初步反对,指扣押申请无效,因为附刑罚通知的法庭命令并非亲自送达给他,而是通过挂号信寄到「D'Jewel办公室」,不符合《2012年法庭规则》第45号命令第7(2)(A)条及第52号命令第2B条的规定。被告引用Tan Boon Thien & Anor v. Tan Poh Lee & Ors [2020] 3 CLJ 28案,指出第2B条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后续程序无效;藐视法庭程序涉及人身自由,属刑事性质,任何疑点应利于被控方,援引Wee Choo Keong [1995] 4 CLJ 427。被告还强调,原告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是故意违抗,引用T O. Thomas [1977] 1 MLJ 151:藐视必须是「故意」的,不能是偶然或无意。被告辩称,他无法履约是因为原告未经他同意直接提取资金还款,阻碍他破产后重建财务,因此并非故意违抗。 法庭审视了相关判例:Tan Boon Thien案强调第52号命令第2B条必须遵守,疑点利于被控方;Wee Choo Keong案确立藐视案须「排除合理怀疑」;T O. Thomas案要求违抗必须是「故意」。但法庭指出本案事实与Tan Boon Thien不同,因涉及被告自愿同意的和解令,被告理应清楚条款。法庭裁定初步反对不成立,因被告对和解令的知情权优先于送达技术争议。就实质问题,法庭认为被告无法解释为何自2019年起拖欠孩子抚养费,且原告用提取的资金直接赎回房产,并未免除被告按和解令办理过户的责任。法庭强调,孩子抚养费是「重中之重、最优先事项」,被告行为明显违反和解令。 古晋高庭最终驳回被告的初步反对,裁定被告违反和解离婚令,犯有藐视法庭罪。法庭命令被告入民事监狱14天,或直至被告履行和解令条款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此判决彰显法庭立场:离婚和解令具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若忽视孩子抚养费及房产过户等协议,将面临严重后果,包括扣押入狱。 案件启示与实用法律建议:对申请扣押的原告方,本案提醒:务必严格遵守送达通知的程序要求,但若涉及孩子福利等实质违约,法庭可能优先考量实质正义。原告应详细记录违约证据,并在陈词中强调孩子抚养费的优先性。对被控扣押的被告方,本案警示:仅靠送达技术问题的初步反对可能失败,若法庭认定被告实际知情和解令内容。被告若履约困难,应主动沟通并申请法庭修改命令,而非置之不理。 实用建议:签署和解令的双方应保持沟通、保留所有财务交易记录,若无法履约应即刻寻求法律意见。 GROUNDS OF DECISION This is an application made by the Petitioner to commence committal - [美容院的产品让我的皮肤受伤 [2020] MLJU 862](https://www.kuekong.com/?p=25979) - 顾客因皮肤护理问题(雀斑和粉刺)在一家美容院接受护理。做了几次的护理后她也购买了美容院所推荐的产品,并按照美容师的指示使用该产品。顾客之后出现严重的皮肤问题,导致她被迫到诊所接受治疗。 证据显示,当初出售给顾客的产品,虽然已经和卫生部注册,但却未获得批准供公众使用。 法庭需要裁定美容顾问是否是合格的美容师、美容师是否对其客户有谨慎责任(duty of care)、美容师是否有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和美容师需不需要负责。 在特定情况,一方是必须对另一方负起谨慎责任(duty of care)的,比如酒店对住客,医生对病人等,都有一定程度的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谨慎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要求个人在执行任何行为时,遵守合理的谨慎标准,并防止可能发生伤害他人的情况。因为被告的行为,发生的伤害必须是 “可合理预见的”。那么这个责任就存在了。而被告与原告之间必须存在“近亲”关系;而且所追究的责任必须“公平、公正、合理” (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AN, [1990] 2 AC 605)。 在这起个案中,法庭表示美容顾问对其客户应负上Duty of Care,因为任何的疏忽都会导致顾客有直接的影响。 法庭也强调,即使假如美容院是在没有收费的情况下提供免费服务,原告在接受服务的当儿受伤,不论是付费或免费,这都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负起应有的duty of care。这是基于“平等待遇”的原则(既是,只要你治疗对方,你就必须负起医疗责任,行驶正常内行人应该执行的治疗手法,而不是随便执行,然后不需要负起任何责任)。 而且当法庭问及她的美容资格是否受到马来西亚政府承认时,她也拒绝回应有关的问题。 美容师与客户之间存在信托关系,美容师对顾客在各方面会影响身体状况的可能,都必须负起责任。It is the finding of this Court that the Appellant, in providing those services as well as selling products accompanied by advice, is - [雇主降低销售佣金和更改销售区域, 雇主胜[2021] CA](https://www.kuekong.com/?p=18357) - 员工是公司的销售代表。他每个月获得月薪和销售佣金。公司之后修改了他所负责的销售区域以及减少了他的佣金率。 员工写了一封信来表达他的不满。他反对公司降低其销售佣金率,并表示这不符合他的雇佣协议条款,因为这会使他的每月销售佣金减少高达42%。此外,他也表示如果将森美兰从他的销售区域移除,他的每月销售佣金会再减少30%。 公司并没有理会员工的诉求,于是员工在9 个月后辞职。员工声称这相当于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他在工业法庭投诉被公司无理解雇。 员工在工业法庭陈述案情时,没有要求恢复原职,工业法庭表示员工的申请不符合1967劳资双方关系法令第20(1)条文的规定,因此法庭对此事没有管辖权。工业法庭在当时驳回了员工的请求。 员工之后申请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高等法庭批准了员工的申请。雇主随后也上诉至上诉发庭。 上诉法庭在此案做出两项裁决。第一个裁决是即使员工没有在陈述中要求恢复原职,工业法庭仍有权处理有关诉求。请求复职只是一个程序,这并不影响法庭的管辖权。而且在1967劳资双方关系法令第 20(3) 条文下,工业法庭仍有权做出审理。 第二个裁决是,销售佣金是对基于员工销售量的业绩所给予的激励。它不是固定的津贴;而且上诉法庭发现其实在这之前,员工的销售佣金率已经曾被修改过一次,但他那时并未向公司提出质疑;这意味着该员工其实已接受公司的安排。 此外法庭也考虑到员工是在有关事件的九个月后才离职, 而他在做出投诉后仍继续工作长达9个月。这显示他其实已经接受公司的安排。 上诉法庭驳回了员工的申请。 其实在 Constructive Dismissal 的文章也提及,员工必须证明自己在受到有关待遇时,有清楚的和公司表达本身的不满;若真的被迫离职,有关离职必须是尽快进行的,否则可以被认为他已经接受了公司的安排。如果员工没有满足此两种条件,他的投诉可能会被法庭驳回。 详细版: 这是一宗围绕两个核心法律问题的雇佣法案例。第一,员工在工业法庭没有正式写明“要求复职”,工业法庭是否就因此失去审理权。第二,员工在面对佣金制度和工作区域被更改后,继续工作长达九个月,之后才辞职,是否还能成功主张自己属于“变相解雇”。本案是因为高庭在司法审核中改判支持员工,雇主不服而上诉。 员工自1977年起受雇于雇主,担任销售代表,工作内容包括销售、分销、推广、追债和陈列商品,而公司产品是酒类和烈酒。他除了领取固定底薪,也按销售佣金制度取得佣金。该佣金制度是根据销售收入及收款时间计算。2007年后,他的基本月薪维持在RM2,000,但他的实际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销售佣金。 双方最早的争议,其实就出在销售佣金制度。该制度早在2009年已经被修改过一次。虽然员工说那次修改是雇主单方面作出的,但他当时接受了修改,并继续工作直到2016年。这个事实后来非常关键,因为它显示佣金比率并不是从头到尾完全固定、不可变动的合同条款。 真正让矛盾升级的是2016年5月1日的第二次调整。雇主再次修改销售佣金制度,降低佣金比率,同时把森美兰从员工的销售区域中移除,并把每月销售目标从RM1,500,000提高到RM1,690,000。员工投诉说,这些变动违反了雇佣合约,也会严重减少他的收入,包括佣金减少42%,以及因失去森州销售区而再减少30%。雇主则解释,这些调整是为了重整业务运作及保持市场竞争力。 不过,员工在收到这些更动通知后,并没有马上辞职。他继续工作了九个月,直到2017年3月10日才辞职,并声称自己属于“变相解雇”。之后,他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作出陈情。工业法庭最终驳回他的案件,理由有二。第一,由于他在案件陈述书中没有要求复职,工业法庭认为自己失去作出裁决的权限。第二,工业法庭认为他没有证明自己遭到变相解雇。后来,高庭在司法审核中推翻这两个结论,改为支持员工。 到了上诉庭,雇主主张工业法庭原本就是对的,因为员工既然已经不再要求复职,工业法庭就没有继续审理和给予赔偿的权力。雇主也主张,佣金只是奖励性质的“incentive”,不是固定薪金的一部分;再加上员工以前已经接受过佣金调整,而这次又在调整后继续工作九个月,所以等于默认、宽认及确认这些变动。 员工则反驳说,只要部长已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3)条把案件转介到工业法庭,工业法庭就已经取得管辖权。他也说,佣金被减少及销售区域被缩小,已经构成对雇佣合约根本性条款的破坏。他进一步解释,自己没有立刻辞职,并不代表接受变动,因为他当时是为了收集收入减少的证据,也是在等待管理层答应给他的补偿。 在“工业法庭是否有权限”这个问题上,工业法庭原本依赖的是 Holiday Inn, Kuching v Elizabeth Lee Chai Siok [1992] 2 CLJ (Rep) 521 及 Jagvinder Kaur H Pritam Singh v Royal Selangor International Sdn Bhd [2008] 3 - [420 PC: 租借自己的银行户口给他人](https://www.kuekong.com/?p=2622) - 问: 租借自己的银行户口,会有事吗? 答: 对方会以各种理由说服你,出租银行户口给他们,并保障每个月有佣金。 对方会利用你的户口,去欺骗其他人把钱钱进你的户口,然后再把骗到的钱立刻转出来,或者叫你去拿,然后再给你佣金。 一旦被欺骗的人发觉被骗,他们就会报警,警察最先调查的就是你,因为钱是进你的户口。 你要找对方的时候,他会换电话号码,拉黑与你任何联络方式,你已经找不到他了。 你以为你只是跟警察说,你只是租借户口,是无辜的,警察就会放过你?你就大错特错了! 警察会先传召你问话,然后扣留你3-5天,让你在扣留所吃咖哩饭。 接着,警方会援引刑事法典第403, 420, 424 条文在法庭提控你: 403条文 (不诚实盗用财物); 411條文 (非法接收贓物); 420 (欺诈) 424条文 (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 一旦罪成: 403条文: 可被判处6个月至5年监禁和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411条文: 可被判处6个月至5年监禁,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420条文: 可被判1年至10年和鞭笞, 并可另加罚款。 424条文: 可被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越多人受骗和报案,警方就会提控你多项控状或着在不同法庭提控你。 其中咋骗集团编给你的故事: 透过报章登广告招聘,以月薪RM3000-RM5000 + 抽佣金的条件来吸引你去申请工作,然后就叫你以个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头; 网上跟你做朋友或者做你的男女朋友,然后以不同接口借用你的户口。 有案底的民众在日后不可申请身为公务员、无法获得内政部发出的良好记录证明以出国工作、申请银行贷款及美国签证时也会相当困难。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世上真的有那么好的康头,大家可以不用做工,在家跷脚了! Penal Code 403.Dishonest misappropriation of property Whoever dishonestly misappropriates, or converts to his own use, or - [红灯路口严禁交易,司机与小贩皆面临严惩](https://www.kuekong.com/?p=38080) - 近期社交媒体流传关于“红灯路口买卖将被罚款”的消息,引发民众热议。经过求证,大马皇家警察部队(PDRM)证实该说法属实。 警方明确指出,在交通灯处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交易不仅危及道路安全,更已触犯现行法律,违者将面临罚款甚至监禁的处罚。​ ​对小贩而言: 在公路及交通灯路口兜售物品(如水果、纸巾、饮料等)属于非法行为,因为这阻碍了交通流向并置自身于险境。 ​对司机/乘客而言: 当车辆停在交通灯路口时,任何向小贩购买物品的行为均属违法。 其实根据 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A(2)条文(LN 166/59),法律不仅约束小贩的行为,同时也对购买者(司机或乘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定罪,涉事者可被处以最高 2,000令吉 的罚款,或面临长达 6个月 的监禁。这种“路口贸易”潜伏着极大的安全威胁。根据MyCheck平台分享的监控画面显示,多起险象环生的意外均源于此类交易。 警方强调,要根除此类违法活动,需要广大公路使用者的配合。只有当司机和乘客拒绝在路口购买物品时,这种危险的买卖文化才会自然消减。 为了个人钱包的安全,更为了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请民众切记:红灯路口,禁行交易。 资料来源 (中国报- 04.05.26) 红灯路口严禁交易 司机与小贩皆面临严惩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男子家暴孕妻致植物人,刑期增至14年法定上限](https://www.kuekong.com/?p=38071) - 本案起源于2021年发生在新山的一起极其恶劣的家庭暴力事件。现年43岁的被告罗斯马尼(Rosmani),在案发当时对其怀有10周身孕的妻子嘉希达(Jahidah)实施了持续且残暴的身体攻击。嘉希达当时身为政府公务员,却在自家公寓内惨遭毒手,导致脑出血、全身多处骨折及严重的神经损伤。 ​这场暴行造成的后果令人心碎:嘉希达自此沦为无法言语、无法自理的植物人,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料。即便在深度昏迷中,她仍通过剖腹产生下一名男婴,但由于母体受创严重,孩子出生后即面临发育迟缓等永久性残疾。这起案件不仅摧毁了一个女性的未来,也让一名无辜的孩子在出生前就失去了健康成长的权利。 法律定性:刑事法典第325条文与第326A条文的结合: 在法律适用上,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典》第325条文(蓄意严重致伤他人)。通常情况下,该条文的最高刑期为7年。然而,由于受害者是被告的配偶,此案必须与第326A条文同读。 ​第326A条文是马来西亚立法机关为加强保护家暴受害者而设立的加重刑罚条款。根据该条文,若伤人罪行涉及配偶、前配偶、儿童或残疾人士等特定家属关系,法院可判处相关基本刑罚(如第325条文)的两倍最高刑期。这意味着,被告所面临的最高法定刑罚已从7年跃升至14年。 新山地庭原先判处被告监禁10年。尽管被告多次寻求暂缓执行并提出上诉,但上诉庭三司在2026年5月4日的最终裁决中,一致驳回了被告的申请。更重要的是,法院批准了控方的反上诉,决定将刑罚从10年提高至法定的最高上限——14年。 ​法官在宣判时明确指出,这并非一宗普通的伤人案,而是一宗极端残暴的家暴罪行。法院加重刑罚的法理逻辑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罪行后果的极端性。受害者目前的处境被形容为“活死人”,其作为人类有意义生活的能力已被彻底剥夺。 被告毫无悔意。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拒绝认罪,且在案发后未对受害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救助。 公共利益与震慑作用。法院认为,若仅判处10年监禁,将无法体现法律对家暴行为的严厉谴责,亦不足以保护公众利益。 ​此外,法院还谕令被告必须向负责照料受害者的家属支付2万5000令吉的赔偿金,否则将以额外6个月的监禁替代。 另外,调查显示,被告拥有极其恶劣的家暴前科,涉及多任妻子及女友。此次上诉庭的重判,不仅是对受害者嘉希达母子的迟来正义,更是对所有家暴施暴者的严正警告。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免受侵害。在家庭这一私密空间内发生的暴力,绝非家务事,而是法律决不姑息的刑事重罪。此次判决充分体现了马来西亚司法体系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已将保护受害者人权与维护社会道德底线放在了核心位置。 资料来源 (中国报- 04.05.26):孕妻变植物人 早产儿残缺 家暴男上诉失败 增刑至14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法律与你同行" 的批帖条件](https://www.kuekong.com/?p=1826) - 如果你要在我们的群里发帖,你有4个选择,完成了其一选择,帖才会批。 你每发一次帖,你可以选择(1), (2), (3), 或者 (4)。如果你已经以前完成过(2), (3)和(4),请你你可以选择完成 (1) 或者 (2)。 拜托大家务必按照这里所列明的步骤,完成批帖程序,否则你的帖文将无法批准。请不要反复私讯版主 Wilson Kuek 律师询问为何帖文未获批准。恳请配合,不要增加我们的工作负担。我们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但若你不遵守规定,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延误。 选择 (1): -你在你自己的Facebook墙上,公开的分享我们的法律群 (设定“公开”,不是“朋友圈”或者某些人) + 推荐语,推荐你的朋友加入我们的群组。 -如果你的面子书户口(不论是真假户口)的朋友少过100个人,你只可以选择完成(2)-(4)其一选项。 -我们面子书法律群组的链接: http://bit.ly/fblawnjustice -完成后,请将 (1) 你完成的任务及 (2) 所发布的帖子拍照,并通过 Facebook Messenger 发送给版主 Wilson Kuek,以便他确认并批准你的帖子。 选择 (2): -你可以把我们的法律群,分享到其他的2个公开群 。2个公开群的会员必须超过1,000人。 -或者你可以把我们的法律群里面的资讯帖,分享到其他的2个公开群 。2个公开群的会员必须超过1,000人。 -我们面子书法律群组的链接: http://bit.ly/fblawnjustice -完成后,请将 (1) 你完成的任务及 (2) 所发布的帖子拍照,并通过 Facebook Messenger 发送给版主 Wilson Kuek,以便他确认并批准你的帖子。 选择 (3): -在我们的律师楼网站填写个人资料。 -我们律师楼网站的链接: https://www.kuekong.com/?page_id=777 - [电子钱包账户误标‘钱骡’,银行户口被冻结](https://www.kuekong.com/?p=36306) - 一名宠物店业者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泰国使用 BigPay 电子钱包卡进行消费后,账户被自动锁定,系统误判为“疑似盗用”,随后被列入“高风险黑名单”,全面遭拒使用金融服务。 尽管她配合调查并提交资料,但 BigPay 未及时回应,最终导致客户网络金融服务中断 。 这导致她被跨境汇款及换汇平台列为“Mule”账户(钱骡户头),不仅银行户头遭封锁,还导致其无法申请新户头、借贷等,影响其生意及生活,令其处于崩溃边缘。 国家银行在接到投诉后,要求Big Pay 在2个星期内就此事采取行动,并要平台方向事主提供书面回应, 之后在国家银行介入后,BigPay私人有限公司经全面审查,已正式撤销其“钱骡”标签。 其实大众在面对银行账户限制或关闭问题的个人,可联系其所属金融机构(FI)的投诉单位。如果金融机构在14个日历日内未予以回应,投诉人可通过 bnm.gov.my/LINK 将案件升级至 BNMLINK。”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8.2025)BigPay撤销“钱骡”标签 国家银行确保女子权益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 [银行关掉我的户口,如何让银行开回?](https://www.kuekong.com/?p=26646) - 在银行有没有权力关掉你的银行户口?[2021] 10 MLJ 21的文章中提及,在依据合同的前提下,银行是有绝对,在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告知客户为何银行要关闭原客户的户口的情况下,关闭客户的户口。 现在银行的政策很严格,一旦你的户口涉嫌诈骗、租借银行户口给诈骗集团,一旦被受害者举报,你的银行户口将银行关闭。更严重的是,你的其他银行户口也会逐一被关闭。银行家也不会老实告诉你为何你的户口会关闭,只忽悠你说这是总行的决定,你也懵了,到底怎么回事?! 如果警察调查完毕,不打算提控你 或者 你被提控认罪罚款后 或者你真的是被仇家/生意竞争对手设局举报,调查后证明不关你的事,你现在要求银行开新户口,银行都不会让你开新户口的。这是因为,银行想保住自己的声誉、避免你的户口再被利用诈骗、打击诈骗、给那些贪图租借户口赚钱的小伙子痛苦的教训。 小编的一般建议,一旦你的第一个银行户口被关,或者警察打电话给你说你的银行户口涉嫌诈骗,请立刻马上找警察了解+配合,找出受害者,私下退款(就算你没有拿过受害者的钱),叫受害者销案,并签个宣誓书给你说是一个误会,你没有涉嫌诈骗(最好聘用律师拟这份宣誓书)。你也备案说自己没有涉嫌诈骗,报案者已经销案。立刻处理,有机会防止其他银行户口被关闭,你手上有宣誓书,有你的备案报告,有机会跟银行谈判+申请开新的户口。 你的户口被封/关闭,想开回户口/开新的户口,你可以尝试联系银行咨询相关程序,或者配合银行提供有关的文件。 你也可以到以下的机构求助: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所设立的 BNMLIN 地址: Laman Informasi Nasihat dan Khidmant (LINK) & Pejabat Wilayah, Jalan Dato’ Onn, 50480 Kuala Lumpur 电话: 1-300-88-5465电邮: bnmtelelink@bnm.gov.my 马来西亚银行公会 (Association of Banks in Malaysia) 地址: 34th Floor, UBN Tower, 10, Jalan P.Ramlee, 50250 Kuala Lumpur 电话: ABMConnect at 1300-88-9980 电邮: - [肉搜可被定罪,可判监3年](https://www.kuekong.com/?p=36035) - 202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令与2025年刑事诉讼法典(修正)法令今日起正式生效,针对身体霸凌和网络霸凌的执法效率将相应提升,包括“人肉搜索”将属于犯罪。 修正案引进第507B至507G等新条文,明确规定,对受害者造成情绪困扰或恐惧感的威胁性、侮辱性或羞辱性通信内容,会对施暴者施以相应处罚。 另外,修正后的法令也涵盖了未经授权散布他人个人资料(即“人肉搜索”)的行为,该行为如今被正式视为严重罪行,最高可判三年监禁。 这两项修正案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及16日,在下议院与上议院获多数支持后通过。 相关法令: Act A1750 PENAL CODE (AMENDMENT) ACT 2025 Act A1751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AMENDMENT)ACT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律师追讨1250万律师费, 高庭判法律服务属义务](https://www.kuekong.com/?p=36361) - 高庭裁定律师哈聂夫追讨1.25千万律师费败诉:缺乏事先协议,法律服务被视为“义务性质” 吉隆坡高庭针对备受关注的律师哈聂夫起诉土著团结党(Bersatu)追讨1,250万令吉律师费一案作出判决。法官阿达达希尔裁定原告哈聂夫败诉,并谕令其需支付15万令吉的堂费予辩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哈聂夫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为土团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属于有偿性质。哈聂夫声称其在提起诉讼前已发出账单,但未获回应;而辩方(包括土团党主席慕尤丁、秘书长韩沙及财政莫哈末沙烈)则坚称相关服务均为“义务”性质。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辩方所提交的证据更为客观可信。法院调查发现,原告在长达四年的服务期间: 从未向辩方开出正式账单。 从未与辩方就服务收费进行过实质性讨论。 未曾明确告知其法律服务是需要支付费用的。 法院特别关注到,哈聂夫仅在2020年“喜来登行动”引发政权更迭、土团党退出希盟之后,才正式发出相关服务账单。法官认为,基于双方当时的行为表现和特殊背景,辩方未对后续账单采取行动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在服务开始前并无达致任何付款协议。 法官最终裁定,考虑到双方的往来情况,哈聂夫在相关期间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被视为“自愿性”或“义务性”贡献,而非商业聘用关系。 此案也为法律业界敲响警钟:即使是基于信任或政治盟友关系的法律援助,若涉及大额收费,律师务必在服务初期确立明确的聘用协议(Retainer Agreement)并定期发出账单,以保障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中国报 - 12.08.2025):哈尼夫追讨千万律师费遭驳回 高庭:属自愿服务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2026年 KasihnITa 计划正: 法律与财务援助, 助单亲妈妈](https://www.kuekong.com/?p=38025) - 单亲妈妈在离异或丧偶后,往往面临复杂的法律诉讼与财务困境。由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KPWKM)辖下妇女发展局(JPW)主办的 2026年单亲妈妈关怀计划(KasihnITa) 已正式启动。该计划结合法律、财务及心理建设三大核心模块,旨在为身处逆境的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支持,确保其在法律与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再孤立无援。 这个计划联合了多个专业领域的权威机构,确保参与者获得最精准的指导: 法律技能模块 (Legal Skills Module): 重点协助处理离异后的法律事务,包括赡养费追索(Nafkah)、共同财产分配、子女监护权及庭令执行。通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单亲妈妈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争取最大化的权益保障。 财务管理与素养模块 (Financial Management): 联合信贷咨询与债务管理机构 (AKPK),提供债务重组建议与理财规划,旨在提升单亲家庭的经济韧性,实现财务独立。 心理社会发展模块 (Personal Development): 专注于心理重建与潜能开发,协助单亲妈妈克服心理创伤,建立自信以应对生活中的重重挑战。 与马来西亚伊斯兰教法律师协会 (PGSM) 合作,重点协助单亲妈妈处理离异后的法律追索,包括赡养费(Nafkah)、财产分配及监护权等法律程序,确保其在法律框架下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同时也联合 信贷咨询与债务管理机构 (AKPK),指导如何进行债务重组、预算规划及提升财务独立性,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另外,由 Jiwa Damai 心理中心 协助,专注于个人潜能开发与心理重建,增强面对社会与家庭挑战的韧性。 根据 KasihnITa 计划,符合以下定义的女性均可申请: 丧偶或离异/分居,且需抚养同住的未婚子女。 配偶因病丧失工作能力,需独力承担家庭重担并抚养未婚子女。 未婚妈妈,但需承担抚养子女(亲生或领养)的重任。 该计划将在全国 13个州属 巡回开展。 申请截止日期: 2026年4月20日 详情查询: https://bit.ly/kasihibutunggal2026 在线报名: https://bit.ly/pendaftarankasihnita2026 资料来源:Kasih Ibu Tunggal Program (KasihnITa)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 [试用期: 被解雇可以要求复职? 员工获赔16万[2025]](https://www.kuekong.com/?p=38042) - 案件背景与程序发展 本案源自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长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3)条所作出的转介,涉及的员工于2020年7月8日被Affin Bank Berhad(以下简称“银行”)终止雇佣关系的争议。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并非一宗典型的工业法庭案件。事实上,该争议早在另一宗案件中已被审理并作出裁决,即工业法庭案件编号5/4-217/21,并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Award No. 2353 of 2022,当时裁定银行胜诉。 员工对此裁决不满,随即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Judicial Review),寻求撤销令(Certiorari)及强制令(Mandamus)。 高等法院最终裁定支持员工,并作出关键命令:将案件发回工业法庭,由另一名主席重新审理,并仅限于“确定适当救济”(assessment of remedy)。 此一程序发展具有决定性法律意义,即:员工的解雇已被高等法院确认属于“无正当理由或借口”(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因此该问题已成为既定事实,不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因此,本案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确认不公平解雇的前提下,员工应获得何种法律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与雇佣关系 根据2020年2月3日的聘用信,银行聘请员工为“监管及财务报告经理”(Manager, Regulatory & Financial Reporting),职位等级为Vice President 5,月薪为RM13,600,并于2020年5月4日正式生效。 聘用信明确规定员工需接受为期六个月的试用期,即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 然而,在仅服务约两个月后,银行于2020年7月8日依据聘用信条款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并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员工因此失去工作,并随即展开法律程序,最终导致本案进入救济评估阶段。 员工的主张与法律论点 员工通过其律师主张,本案最适当的救济应为“恢复原职”(reinstatement),并认为这是工业法庭最核心及首要的救济方式。 为支持其主张,员工依赖联邦法院权威案例V Subramaniam & Ors v Craigielea Estate,该案确认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员工仍可被恢复至原职,即使仅以试用身份继续服务。 员工进一步论证,若法院命令复职,他可继续完成剩余四个月试用期,这将恢复其职业发展路径,并弥补因不公平解雇所造成的损害。 此外,员工亦请求法院判给最高12个月的追溯薪资(backwages)。 其理由包括:自被解雇以来,他一直未能成功找到新工作,即使积极求职仍屡遭拒绝。 更重要的是,员工指出,根据国家银行的员工背景审查政策,金融机构可追溯长达七年的就业记录,这意味着本案解雇对其职业生涯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因此,员工认为,其失业状态与银行的不公平解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获得最高赔偿。 银行的抗辩与法律立场 银行则坚决反对复职申请,并从法律原则与实际操作层面提出抗辩。 银行首先强调,员工仅为试用员工,且仅服务两个月,因此不享有职位保障。 银行进一步指出,试用期的本质在于评估员工是否适合岗位,因此雇主拥有决定是否确认其职位的绝对酌情权。 若法院命令复职,将构成对雇主管理权的干预,甚至等同于剥夺雇主对试用员工的评估权。 银行亦指出,即使复职,亦无法保证员工会被确认,因此该救济在现实上毫无意义。 在赔偿方面,银行主张最多仅应给予剩余试用期的薪资,即四个月。 银行亦主张,员工未满一年服务期,因此不应获得“代替复职赔偿”。 法庭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判例 法庭首先引用Tong - [被老板骂到离职, 这是Constructive Dismissal?](https://www.kuekong.com/?p=19587) - 员工投诉被经理无理的责骂,导致她被迫离职。 员工在离职的前几天,她被公司批评工作表现不达标,而且有好几次迟到上班的记录。在被批评后,员工让叔叔来公司为她理论。叔叔因此在办公室与经理起了很大的冲突,导致经理感到受到威胁而报警。 员工在隔天通知公司她将缺席公司之前安排的company trip,之后遭到经理的责骂,导致她觉得受到侮辱而离职。 工业法庭表示,Constructive Dismissal指的是员工因雇主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义务的主要条件时(fundamental breach of employment contract ),有权离职来起诉雇主。然而,员工离职的原因只能与雇主违反雇用合约的基本条件有关;而并非其他原因或事项...“It has been repeatedly held by our courts that the proper approach in deciding whether constructive dismissal has taken place is not to ask oneself whether the employer’s conduct was unfair or unreasonable (the unreasonableness test) but whether the conduct of the employer was such - [赛沙迪 Part 2: 上诉成功, 法庭判钱没进他口袋](https://www.kuekong.com/?p=35866) - 民主联盟党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今日在土团党青年团112万令吉资金遭挪用案中,上诉得直并无罪释放裁决。 上诉庭指出,控方以赛沙迪曾指示土团党青年团前副财政拉菲克哈金,从青年团的户头提取他受委托掌管的100万令吉资金为由,主张赛沙迪犯下教唆他刑事失信于该笔款项的控罪是毫无根据的。 这是因为此案没证据显示赛沙迪从这笔款项中,收取任何一分钱。 2名控方证人在高庭供证时,证实赛沙迪指示拉菲克哈金提取的100万令吉款项,全数被用于落实青年团的计划或活动。基于上述证词因此,拉菲克哈金,不能被指是在赛沙迪促使下,不诚实地挪用这笔他受委托掌管的100万令吉资金。 上诉庭认为,刑事失信罪的控状毫无根据,因为拉菲克哈金所提取的这100万令吉没被挪用,反之被用于落实青年团的计划。另外,指示他人提款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触犯刑事法典第405条文阐明构成犯下刑事失信罪的要素。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赛沙迪上诉案|赛沙迪翻案证据曝光! 三司判词揭:“钱没进他口袋”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赛沙迪 Part 1: 串谋失信+洗黑钱罪成, 监禁7年+鞭笞2下](https://www.kuekong.com/?p=33880) - 高庭宣判,作为麻坡区国会议员的赛沙迪被控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黑钱罪名成立,判处7年监禁、鞭笞2下和1000万令吉罚款。 高庭指出,民主联盟党前主席赛沙迪身为一名国会议员,应该以更高的标准行事及做一个好榜样,启发年轻人。 法庭也指出,赛沙迪在还未获得土团党高层同意下,指示两名党员提取100万令吉。将钱藏在青年团办公室的行为,让人怀疑他怀有恶意。法庭也无法接受赛沙迪的辩护,即后者从未指示党员提取100万令吉,也表明对此不知情。他作为青年团前领袖说自己不知道一大笔钱被提取,是不合理的。 法官宣判,赛沙迪的第一控状关于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串谋失信)罪名,监禁3年,鞭笞1下;第二控状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名监禁2年,鞭笞1下。 第三及第四的洗黑钱控状,各项监禁2年及罚款500万令吉,若不能偿还罚款以各2年监禁代替,但是两项洗黑钱控状的刑期为同步执行。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 – 29-11-2024):赛沙迪被判入狱7年鞭2下 高庭:理应做年轻人好榜样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and purchase - [内鬼泄密引发跨境诉讼:上诉庭裁定雇员及其竞争对手须为误用商业机密负责](https://www.kuekong.com/?p=38028) - 企业在人才与系统上的重金投入,旨在维持核心竞争力。一旦这些机密信息被内部员工泄露给竞争对手,其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在 IEM SA v Flowbird Malaysia Sdn Bhd 一案中,上诉庭深入探讨了当敏感数据被泄露给对手并用于夺取国际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归属。 原告 Flowbird Malaysia 是一家停车场解决方案提供商。其发现两名核心管理人员 Alain 与 Rafizuddin 在职期间,竟然秘密与瑞士竞争对手 IEM SA 勾结: 秘密接触: 两人在尚未离职时,便前往阿姆斯特丹和日内瓦与 IEM 代表会面。 泄露机密: 两人通过邮件向竞争对手发送了 Flowbird 的高度敏感信息,包括定价策略、机器规格及亚洲扩张计划。 离职投敌: 两人辞职后立即协助 IEM 在马、新两地立足,导致 Flowbird 失去了新西兰和印度尼西亚的重要合同。 Flowbird 遂起诉两名员工及 IEM,罪名包括违反保密义务 (Breach of Confidence)、违反信托责任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以及蓄意伤害的共谋 (Conspiracy to Injure)。员工败诉然后提出上诉。 上诉庭驳回了员工关于“信息属公开资料”的辩解。法院认定,包括定价细节、报价单、预算及合同履行数据在内的信息具有机密性。即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共谋”,但基于事件发生的时间点及证据链,法官认为 IEM、 极大概率利用了这些泄露信息来夺取合同。“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在共谋案中已足矣。 上诉庭对高庭的赔偿金额作出了修正。高庭原先以“总销售额”计算赔偿(约25万美元),但上诉庭认为:赔偿金应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正确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原告的实际利润损失(即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因此,赔偿金最终被调减至约 5.16 万美元。 - [工业法庭的案件转审](https://www.kuekong.com/?p=38034) - 在工业法庭诉讼中,案件应在何处审理往往不仅是地点问题,更关乎诉讼成本、证人便利以及法律代表权的行使。近期,在 Gunalan v Miri Marriott Resort & Spa 一案中,法庭驳回了员工将案件从吉隆坡转审至砂拉越美里(Miri)的申请。此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法庭在权衡转审申请时,必须同时保障雇佣双方的利益,不能仅因雇主是企业实体就忽视其面临的实质性偏见。 索赔人(员工)此前在美里工作,但在被解雇后已迁回吉隆坡居住。案件最初被转介至吉隆坡工业法庭。随后,索赔人申请将案件转审至美里,理由包括: 他的律师在美里。 最后的就业地在美里。 证人可能在美里。 公司反对转审,理由是索赔人本人现居吉隆坡,转审反而增加其开支;此外,公司已委任吉隆坡律师,若转审至砂拉越,基于当地法律限制,原律师将失去代表资格,剥夺了公司选择律师的权利。 工业法庭核心裁决要点 转审并非自动准许(Section 29(g)): 法庭强调,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转审申请必须提供充分且具说服力的理由。法庭会综合考虑当事人与证人的位置、物流成本、以及是否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当的困难或偏见。 受保障的律师选择权(Counsel of Choice): 这是本案的关键。在半岛(Peninsular Malaysia),法庭允许砂拉越律师在获得许可下执业。然而,一旦案件转入砂拉越,根据《砂拉越律师条例》(Sarawak Advocates Ordinance)第8条文,只有在当地注册的律师才能执业。 判决指出: 转审将导致公司被迫放弃已委任的半岛律师,这种实质性的程序劣势构成了对雇主的“实质性偏见”。 法庭严词驳回了“企业比个人更有钱,所以偏见可以被忽略”的观点。法官指出,工业法庭是雇主与员工双方的衡平法庭,必须保持公正平衡。法庭认定,索赔人的转审申请在实质上是一种“设置障碍”的行为,旨在增加公司的诉讼难度。 资料来源 Gunalan a/l Batumalai v Miri Marriott Resort & Spa (Award No. 228 of 202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 [践踏宗教典籍换来铁窗生涯:男子因侮辱伊斯兰罪成判监9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8020) - 言论与行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尤其在触及宗教底线时,法律的制裁往往严厉且明确。近日,马六甲推事庭针对一起践踏《可兰经》并上传视频的案件作出裁决,被告因其极具侮辱性的行为,被判处 9 个月实质监禁。 41岁的被告阿米尔阿都马利因在甘榜榴莲叶拍摄并上传自己脚踩《可兰经》的视频,被控意图侮辱伊斯兰。被告在面对指控时选择俯首认罪。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 295 条文(亵渎神圣场所或物件,意图侮辱任何阶层之宗教)下被提控。根据该条文,任何企图通过破坏、损坏或亵渎被视为神圣的物件来侮辱宗教的行为,均属刑事罪行。 推事在判词中强调,侮辱宗教所造成的社会伤害远超身体伤害。法院认定,此类行为直接挑战了《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宗教尊严,并可能破坏马来西亚多元社会的和谐共处。法院特别指出,由于该不当行为发生在神圣的斋戒月期间,这种挑衅性行为被视为对宗教情感的严重漠视,在量刑时亦被列入考量。本案为公众敲响了法律警钟。在社交媒体高度普及的今天,发布涉及宗教、种族或文化敏感的内容,极易跨越法律红线。 法律底线: 法律不容许以“表达自由”为名进行任何亵渎或侮辱他人宗教信仰的行为 刑事后果: 一旦触犯相关条文,被告不仅面临监禁,还将留下严重的刑事案底,影响其个人前途与社会声誉 数字足迹: 在互联网传播侮辱性视频将被视为加重罪责的证据,因为其造成的社会负面传播力更广、影响更深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3.04.26):践踏宗教典籍换来铁窗生涯:男子因侮辱伊斯兰罪成判监9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 [2026印花税罚款豁免计划启动:错失申报窗口或面临重罚](https://www.kuekong.com/?p=38015) - 马来西亚税收局(LHDN)日前正式推行“2026年印花税自愿申报特别计划”(PKPS)。针对在 2023年至2025年期间 签署但尚未完成盖章(Stamping)的合约文件,纳税人若在限期内主动申报并缴税,将获得 100% 罚款豁免。这对于曾因行政疏忽导致文件未合规的企业与个人而言,是极其重要的“补救机会”。 特别计划期限: 仅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为期六个月)。凡在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期间签署,且应课税但在规定期限内未盖章的文件。 在上述窗口期内完成补盖章及缴付印花税,罚款全免(100% Waiver of Penalty)。 在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下,印花税不仅是法定义务,更直接影响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庭采信权: 未盖章或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文件,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被接纳为证据 高额罚款风险: 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逾期盖章将根据延误时长面临高达税额 5% 至 20% 或最低 25令吉 的罚款。 合同执行力: 未合规文件可能导致违约追讨时陷入程序僵局,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企业与个人应即刻审核过去三年的以下文书: 企业类: 股东协议、商业合作合同、服务/外包合约、股权转让书。 财务类: 借贷协议、本票、担保函。 地产类: 房屋/办公室租赁合约、转让文书(DOA/MOT)。 由于本次特别计划仅有六个月窗口期,建议企业: 进行合规审计: 全面梳理 2023-2025 年间签署的所有商业合同,检查是否有遗漏盖章的情况。 评估税额: 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确保文件按正确的类别进行税务申报。 限期申报: 确保在 2026年6月30日 前提交申请并完成缴费,以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严厉执法行动。 资料来源 GARIS PANDUAN OPERASI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 [上诉庭裁定道歉并非合约法下的法定补救措施](https://www.kuekong.com/?p=38012) - 当一方违反合约时,受损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近期,马来西亚上诉庭在一宗涉及专科医生与私立医院的合约纠纷案中给出了否定答案。法院裁定,在纯粹的合约法(Contracts Act 1950)框架下,法院无权强制违约方道歉,且因违约导致的“名誉受损”或“精神压力”通常被视为过于遥远(Too Remote)而难以获得赔偿。 一名骨科专科医生与班台医疗中心(PMC)签署了为期三年的驻院医生合约。随后,院方以违反医德及病人投诉为由,提前终止了其服务合约并取消其临床特权。医生起诉院方非法解雇,并在高庭胜诉。高庭原判准许了一项强制性禁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要求院方发出道歉信,并判定了惩罚性赔偿及名誉损失赔偿。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1950年合约法令》并未授权法院强制违约方道歉。道歉作为一种法律补救措施,通常仅出现在诽谤诉讼(Defamation)中。由于本案的诉因纯粹基于合约违约,而非诽谤,因此要求道歉的强制令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根据《合约法令》第74(1)条文,赔偿必须是违约行为自然产生的后果,或双方在签署合约时已预见到的损失。法院裁定: 职业名誉受损和情感压力不属于合约违约自然产生的损失。 签署合约时,双方无法合理预见违约会导致此类损失,因此撤销了高庭判给医生的加重赔偿(Aggravated Damages)和惩罚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上诉庭维持了高庭关于“非法解雇”的认定,但裁定医生仅有权获得其三年固定期限合约中剩余8个月的收入补偿。 本案为处理劳务合约或专家服务协议(Consultancy Agreement)的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参考: 明确诉因: 若原告希望获得道歉或名誉损失赔偿,必须在诉状中列明“诽谤”作为独立的诉因,而非仅仅依赖“违约”。 赔偿计算的局限性: 合约法的核心在于补偿实际的经济损失(即恢复到合约被履行时的状态),而非惩罚违约方或补偿非金钱性质的创伤。 独立承包商地位: 即使是具有“独立承包商”身份的专科医生,其固定期限合约也受法律保护,院方不能在未证明违规的情况下通过取消“临床特权”来曲线变相解雇。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3.04.26):Apology not a remedy in breach of contract cases, says Court of Appeal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 [眼科医生疏忽导致病患失明:加重赔偿及篡改病历成关键,赔偿总额130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8007) - 医疗事故的判决不仅关乎专业失误,更涉及诚信底线。近期,上诉庭一致驳回了一名眼科医生的上诉,维持高庭原判:该医生须为一名机械技工左眼失明的医疗疏忽承担全责,赔偿金额高达 130 万令吉。此案中,医生涉嫌“事后补写病历”的行为,成为了法庭判处加重赔偿的决定性因素。 2011年,一名机械技工罗加纳登在工作时眼部受创。求医期间,涉案眼科医生虽然为其进行了缝合手术,却坚称“眼中无异物”且“无需担忧”。随后,患者出现剧烈疼痛、视力模糊,最终因未能及时发现眼中异物导致严重感染及青光眼,左眼永久失明。 法院裁定,医生未能在术后及患者投诉疼痛时安排电脑断层扫描(CT Scan),属于严重的诊断失误。由于缺乏扫描,未能及时发现并移除眼内异物,也错失了施打抗生素防止感染的关键时机,直接导致了患者失明。这是本案最受关注的环节。高庭法官指出,医生涉嫌在医疗记录中事后补写(Late Entry),企图制造“曾安排扫描但被病人拒绝”的假象。法官形容此类捏造记录的行为“极为卑劣”,并基于此判处了巨额的加重赔偿。 涉案私人医院未传召任何护理人员出庭佐证医疗记录的真实性。此外,医生在律师多次催促下,耗时一年半才交出病历,进一步加深了法庭对其诚信的怀疑。 赔偿金明细(总计近130万令吉): 赔偿项目 金额 备注 一般损害赔偿 200,000 令吉 针对左眼失明的人身伤害。 加重赔偿 (Aggravated Damages) 500,000 令吉 针对医生欺诈性篡改病历的恶劣行为。 特别赔偿及未来损失 约 585,000 令吉 涵盖未来药费、治疗费及收入损失。 堂费 30,000 令吉 由被告支付予原告。 本案判决向医疗界释放了强烈的法律信号: 诚信至上: 篡改或事后补写医疗记录不仅无法推卸责任,反而会触发“加重赔偿”,显著提升经济赔偿的量级。 诊断义务: 当患者投诉持续性疼痛时,医生有积极义务利用科学手段(如影像学检查)排除潜在风险。 证据保全: 医院管理层在涉及民事诉讼时,有责任妥善保管原始病历,记录的完整性与时间节点是法庭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规的核心标准。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3.04.26):医疗疏忽致技工左眼失明 医生上诉失败判赔13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 [篡改电表无所遁形:木材加工厂辩称行管令致用电量下降遭驳回,判赔47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8000) - 企业偷电或篡改电表不仅面临刑事指控,更需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近期,巴生地庭裁定一家木材加工公司篡改电表罪成,驳回其以“冠病行管令(MCO)导致用电量下降”的辩词,并谕令该公司向国家能源(TNB)赔偿逾 47 万令吉。 2020年10月,国能职员在巴生港口一家木材加工厂巡检时,发现电表存在明显人为破坏痕迹,包括缺少保险丝封条及发现附加电路。国能随后根据《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入禀法院,向该工厂追讨从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0月底期间流失的电费收入。 法官指出,答辩方声称用电量下降是因为行管令限制营运,但国能追讨的起始点为 2019 年 12 月,而大马行管令迟至 2020 年 3 月才实施。答辩方无法合理解释争议期间用电量大幅波动的真实原因。 法院认定,国能已履行了举证责任,而答辩方的证词被视为“空洞的否认”(Bare Denial)。由于答辩方无法从科学或审计角度质疑国能的电费计算方法,法庭全盘接纳国能的损失评估。判词强调,根据《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第 38(3)、(4) 和 (5) 条文,国能拥有明确的法定权利,可通过民事诉讼向篡改电表的个人或单位追讨损失。 本案为企业界敲响了合规警钟。在处理此类诉讼时,法院通常倾向于采纳国家能源公司的专业检测报告。企业若试图以“营运调整”或“外部环境变化”作为辩护理由,必须提供确凿的生产记录、员工考勤及用电审计报告,否则难以推翻电表数据所呈现的客观事实。 企业应定期检查厂房电表封条是否完好,避免因外判商或员工违规操作而导致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若发现电表异常,应第一时间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切勿私自处理,以免陷入刑事与民事双重诉讼。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1.04.26):篡改电表罪成 木材加工公司赔国能47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NSRC举报导致银行账户被秒封?企业该如何应对职业举报风险](https://www.kuekong.com/?p=37993) - 近期,一名诊所老板在社交媒体分享其惨痛经历:因一名顾客向国家诈骗应对中心(NSRC)举报,导致其公司银行账户在毫无预警下遭冻结。即便货物已送达,解封程序仍可能遥遥无期。这一事件引发了商业界对“滥用举报机制”导致合法企业运作瘫痪的深度担忧。 国家诈骗应对中心(NSRC)设立的初衷是快速拦截诈骗资金。一旦接获举报,相关单位有权启动紧急程序冻结涉嫌账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机制的“高效率”往往成为一把双刃剑,导致部分合法交易因沟通误会或恶意举报而遭受“无辜牵连”。 根据现行程序,银行在接到执法指令后通常会立即采取行动。正如本案所示,即便误会已澄清,解冻流程往往涉及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组(CCID)、国家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耗时数月甚至半年以上,严重冲击企业的现金流。 网民分享的案例显示,即便是因为客户未提供收据、使用第三方账户付款,或仅仅因回复讯息稍慢,企业账户都可能面临被举报封锁的风险。 账户冻结直接导致无法支付员工薪资、供应商款项及贷款,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诉讼或信用违约风险。 企业应强制要求客户通过公司官方渠道付款,并严格执行“付款人与下单人身份一致”的审核政策。避免接受来源不明的第三方转账。 保持透明的物流追踪与客服响应。对于大额订单,确保有完整的沟通记录、发货凭证及签收证明,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 一旦账户被冻结,企业应: 第一时间报案: 记录下与客户的真实交易过程,作为清白证明。 主动接洽查案官 (IO): 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如发票、物流记录、聊天截图),要求加速调查进度。 法律代申诉: 委任律师向银行及相关执法部门发出律师函,陈述由于账户冻结对企业生存造成的过度伤害,争取部分资金解封或加快审查。 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不仅要防范诈骗,更要防范“误杀”。目前的监管机制在保护公众与维护商业正常运作之间仍存在平衡空间。企业应将“银行账户安全”提升至风控核心地位。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1.04.26):举报机制遭滥用?公司账户突遭冻结 业者:最快需等半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销售未注册医疗器材:企业负责人被判罚款1.2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992) - 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医疗器材的合规性已成为监管重点。近日,士拉央地庭针对一家医疗器材公司销售未经注册产品的行为作出裁决。该公司负责人在庭上认罪,最终被判处1万2000令吉罚款。 涉案公司自2023年起在双溪毛糯运营,通过未经合法注册的线上电商平台销售各种尺寸的“PrimePad”棉质衬垫产品。大马医疗器材管理局(MDA)在执法行动中发现,该系列产品均未在我国进行合法注册。 销售未注册医疗器材直接抵触了《2012年医疗器材法令》(Act 737)第5(1)条文。根据该法令第5(2)条文,一旦罪成,违例者可面临高额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 医疗器材管理局(MDA)强调,利用数字平台的“无国界性”规避监管,不仅触犯法律,更会将消费者置于安全与质量未获保障的风险之中。当局明确表示,将继续通过定期监督、情报收集及严厉执法,确保所有在市场上流通的医疗器材必须符合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的标准。 我们提醒医疗器材分销商及电商卖家: 在任何平台销售医疗器材(包括棉垫、口罩、体温计等)前,必须确保产品已获得MDA的注册批准 电商平台合规: 线上销售并非法律真空地带,经营者必须确保其线上分销活动符合《医疗器材法令》及相关指南 法律后果预警: 未经注册的产品一旦被查扣,企业不仅面临罚款和刑事指控,更可能导致品牌信誉受损及被勒令停业。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1.04.26):一公司认罪 售未注册医疗器罚1.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几内亚男子持有逾11万令吉假钞,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https://www.kuekong.com/?p=37986) - 2020年3月4日,警方在吉隆坡某购物中心停车场逮捕了41岁的拉马摩里巴(Lamine Moliba)。随后,警方在被告指引下,于附近酒店的一辆汽车内搜获1189张面值100令吉的假钞。国家银行随后证实,所有涉案钞票均为伪钞。 法官指出,被告辩称假钞属于名为“Caesar”的朋友,这一辩解属于“空泛的否认”(Bare Denial)。在法律程序中,这种抗辩若无实质证据支持,难以动摇控方的举证。 法院特别提到,被告仅在辩护阶段才提出“他人拥有假钞”的说法,而在控方举证阶段(即盘问控方证人时)未曾提及。这种延迟提出的证据往往被视为事后编造,可信度极低。此外,关键证人“Caesar”未被传召出庭,导致辩方论点缺乏支撑。 根据《刑事法典》第489C条文(持有伪造货币),只要控方证明被告明知为假钞且意图使用或持有,即可定罪。高庭认为地庭的判决在法律和事实上均表现稳妥。 法官裁定,考虑到涉案假钞数量巨大(逾1000张),判处4年监禁符合罪行的严重性,并不属于过重判决。 本案判决再次强调了刑事诉讼中抗辩连贯性的重要性。在法律辩护中,若被告试图将责任推给第三方,必须在庭审初期即提出相关立场,并尽可能传召关键证人。一旦抗辩被视为“空泛且缺乏实据”,法院将予以驳回。此外,持有大量假钞在马来西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处以阻吓性的实质监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1.04.26):非洲男拥逾千张假钞 高庭维持监禁4年判决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 [托儿所虐待婴幼儿案,两名保母认罪判监一年](https://www.kuekong.com/?p=37984) - 托儿所本应是幼儿的安全避风港,但近期的两起虐婴案件再次为幼儿托管行业敲响了法律警钟。两名保母因涉嫌在去年12月虐待仅9个月及6个月大的婴幼儿,今日在吉隆坡地庭面控。两人在庭上承认罪行,各被判处一年监禁。 案件发生于2025年12月,地点位于沙叻秀新村(Kampung Baru Salak Selatan)的一家托儿所: 首宗案件:27岁的本地保母因掌掴女婴脸颊及敲打头部导致其受伤。 次宗案件:29岁的印尼籍保母涉嫌掐男婴腿部、用枕头捂脸并强行喂奶。 两名被告均在庭审中承认了上述暴行。 两名被告均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下被提控。该条文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遗弃或导致儿童受到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在该法令下,罪成者最高可面临5万令吉罚款、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尽管辩方以被告尚有幼子需抚养及表达悔意为由求情,但法官基于受害者极为年幼、身体虚弱且遭受长期心理创伤,判定必须施以实质监禁以彰显公义。 男婴家属在陈述中提到的“失去对外界信任”及“孩子持续性创伤”,是法庭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这体现了法律不仅惩罚身体伤害,更关注对儿童及家庭心理健康的保护。 我们提醒家长与托管机构经营者: 背景审查: 托儿所及家长应严格审核保母的心理素质与从业资质,确保护理人员具备法定的合规性。 零容忍政策:任何疑似虐待行为都应立即举报。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虐待儿童属于严重刑事罪行,不存在行政私了空间。 法律追责: 除了刑事诉讼,受害者家属亦有权通过民事途径,向施暴者及疏忽监管的托儿所机构索取人身伤害赔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1.04.26):虐待2婴儿 2保姆坐牢一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政府拨200万专款:助单亲妈妈追讨被拖欠的孩子赡养费](https://www.kuekong.com/?p=37980) - 即便手握法庭庭令,前夫若依然“赖账”不付赡养费,单亲妈妈该如何维权? 日前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日前宣布,正式扩充“KasihniTa”计划,并拨出200万令吉专属法律援助基金,旨在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赡养费令,保障孩童的基本生活权益 妇女部长拿督斯里南茜苏克利强调,政府已意识到单亲妈妈在执行法庭令时面临的财务与程序障碍,因此今年作出了以下针对性部署: 专属法律援助基金:拨出200万令吉,协助受影响的单亲妈妈入禀法庭,针对拖欠赡养费的行为展开法律追讨程序。 优先受惠群体: 重点扶持无固定收入的 B40 群体,预计首阶段可惠及全国 500 宗新的索赔申请。 多维度支持:除了法律诉讼,计划还涵盖财务管理规划及心理社会辅导,协助单亲家庭重建生活信心。 在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下,若前夫违反法庭颁布的赡养费令(Maintenance Order),单亲妈妈可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交付指令 (Order for Committal): 若对方故意违抗庭令,可申请将对方以“藐视法庭”罪名判处监禁或罚款。 扣押及出售令 (Writ of Seizure and Sale): 通过法庭扣押并拍卖前夫的动产以偿还欠款。 garnishee Proceeding (第三方债务扣押): 直接从前夫的银行账户或欠他钱的第三方处拦截资金,用以支付赡养费。 扣薪令 (Judgment Debtor Summon): 要求法庭下令雇主直接从前夫的月薪中扣除相应金额。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0.04.26)南茜:拨200万法援 助单亲妈追讨赡养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 [地契上的“Sekatan Kepentingan”](https://www.kuekong.com/?p=3819) - 问:产业地契上的“sekatan-sekatan kepentingan”是什么意思? 答: “Sekatan-sekatan kepentingan”(英文称为“restrictions-in-interest”)是指土地地契上列明的某些限制条款,尤其是针对**租赁地契(leasehold)**的产业。因为租赁地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州政府,所以州政府有权对这些土地的使用和交易设定限制。 常见的限制条款: 地契上通常会注明类似以下的内容: “Tanah ini tidak boleh dipindahmilik, dipajak atau dicagar melainkan dengan kebenaran Pihak Berkuasa Negeri.” 这句话的意思是:这块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出租或抵押,除非获得州政府的批准。 详细解析与建议: 为什么会有这些限制? 租赁地契的土地所有权归州政府所有,业主只是拥有使用权。因此,州政府为了保护土地利益,会设定一些限制,确保土地的使用符合规定。 对业主的影响: 如果你想出售、出租或抵押你的产业,必须先向州政府的土地局(Pejabat Tanah)申请转让同意书(Consent to Transfer)。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相关交易。 申请转让同意书的流程: 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文件(如地契副本、买卖协议等)。 支付费用:根据州政府的规定支付申请费用。 等待审核:土地局会审核申请,通常需要几周到几个月的时间。 获得批准:审核通过后,你会收到转让同意书,之后才能进行产业转让手续。 最新法律动态: 近年来,马来西亚各州政府逐步简化了转让同意书的申请流程,以加快产业交易的速度。例如,雪兰莪州和柔佛州已推出在线申请系统,方便业主提交文件并追踪申请进度。 实用建议: 提前规划:如果你打算出售或抵押产业,建议提前向土地局咨询所需文件和时间,以免耽误交易。 检查地契:在购买租赁地契的产业前,务必仔细检查地契上的“sekatan-sekatan kepentingan”,了解相关限制,避免日后出现问题。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你对地契条款不清楚,可以咨询律师或地产中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 [对方抗辩说是在胁迫情况下签合约](https://www.kuekong.com/?p=1677) - 案情: 在2D的保证下,P与1D签订了投资电影项目协议。这项投资是为了支付电影制作的成本以及演员的费用。 在投资协议里,1D有责任提供P半年收入和支出报表,而1D则没有这样做。 电影完成并上映后,P终止协议并要求返还RM2,000,000.00。 1D拒绝退款并声称只有在电影获利才需要退还投资金额但影片实际上遭受损失。 2D避免会面P。P寻求一些朋友的帮助来引诱2D出来。2D出现。在P与2D会面中,2D同意返还P RM2,000,000.00,2D签署担保协议并在同一天将RM30,000.00转账到P的账户。 2D结果还是无法付款。 P起诉1D和2D要求返还余额投资金额。 1D抗议说P从不要求声明收入和支出报表。 2D抗议说担保协议书是在胁迫下签署的。 法庭判决: 1D没有提供P半年收入和支出报表已经违反合约。在制作电影期间,各方必须确保P投入的资金得到适当利用。在没履行此责任,就如同背叛P。 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引诱2D出现的情况是真实的。然而,在会议期间,2D承诺逐步返还投资金额。这个承诺不是在强制下而是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2D就有机会议里或之后在记者对他的采访里发表抗议。 2D并没有这样做,因此他知道他必须退还P的投资。 D必须退还余额投资金额。 2D的RM30,000.00付款不予退还。 Facts: Upon an assurance and representation from 2D, P had entered into Investment Agreement with 1D for a movie project. The investment was to defray the cost of the production of the movie as well to pay expenses - [男子治包皮炎变截肢,获赔近700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6797) - 雪兰莪高庭日前裁定,一名在政府医院接受治疗后成为永久残疾的年轻男子,成功入禀索偿。 案情显示,原告于2019年因包皮炎入院治疗,原属轻微病症,却在出院后数日陷入昏迷,并于数月内经历多次截肢手术,导致永久残疾。据指,医院在进行治疗前要求父亲签署空白同意书,却未充分解释风险与治疗方案。 原告及其父亲于2020年提起诉讼,将卫生部、安邦医院、三名医生及政府列为答辩方。最终,高庭判决确认答辩方须承担医疗。 法庭判令答辩方包括卫生部、安邦医院及三名主诊医生须向原告支付近700万令吉赔偿,以弥补其因医疗疏忽而遭受的严重身心损害。 原告将获赔: 640万令吉购买机械手臂及两条义肢; 21万3000令吉痛苦与折磨赔偿; 18万令吉居家护理费用; 2万令吉加重性赔偿; 20万令吉于原告与父亲的堂费。 不过,法官驳回父亲关于收入损失的索赔请求,理由是未能提供书面证据支持。 本案再次凸显,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负有Duty of Care。若在诊断、治疗或征求病患同意的过程中出现疏忽或沟通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相关方将须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病患及家属而言,若怀疑医疗程序存在不当,可在取得病历与专家意见后,依法寻求救济。 医疗疏忽(Medical Negligence)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专业证据与医学评估,建议在早期阶段咨询具经验的律师,以确保病患权益获得妥善保障。 资料来源 (中国 - 04.11.2025)治“包皮炎”变截肢!青年获赔近70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 [遇到家暴如何举报](https://www.kuekong.com/?p=31184) -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通常是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以下的状况可被列为家庭暴力:- (i) 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举动会造成家里的人身 伤害; (ii) 性虐待; (iii) 情感或心理虐待; (iv) 恐吓 / 骚扰 / 缠绕的虐待行为、危害或可能造成损害其他家庭成员。 遇到家暴怎么办? I. 申请紧急保护令EPO 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赋权福利局官员,在接获申请或投报时,无需等待法庭批准,可直接发出“紧急保护令”(EPO)。 紧急保护令(EPO)主要用于防止加害者对受害者施加暴力,防止加害者煽动他人对受害者施加暴力,以及防止加害者进入受害者的住所。 在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3E(1)下,除了家暴受害者、受害者律师也可单方面提出申请。受害者若是儿童,监护人或福利局官员也能提出“紧急保护令”申请。 有关修正案的第3B(5)条文及第6条文阐明,福利局官员在接获家暴投报后就必须马上处理,尽可能在两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投报者不需要事先取得警察报案书。 如果你觉得需要紧急保护,你可以播打15999,或直接前往你所在地区的社会福利部 (JKM),告知官员您想获得紧急保护令(EPO)。 授权的JKM官员将与你面谈,填写相关表格,并为你签发EPO。EPO有效期为7天。 在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3E(1)条文下,任何人若是违反了“紧急保护令”,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以暴力侵犯受保护者,则将被罚款不超过4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重复违反保护令者,则将被监禁至少72小时或不超过2年,或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II. 申请临时保护令IPO 首先,你需要到医院验伤, 然后再报警,提供警方详细得资料如被家暴的时间和验伤报告。 当受害者离家出走后,他可以到最靠近的警局报案。在报案纸里必须清楚列明施暴者的资料,以及家暴所发生的日期、时间与地点。 同时,你可以通知那名调查官你想取得一张临时保护令(IPO)。如果那名调查官同意你该得到一张临时保护令,他/她将会给你一封转介信。拿着这张转介信到福利部(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他们将会协助你到法庭申请临时保护令给你。 在家庭暴力法令(AKTA KEGANASAN RUMAH TANGGA, AKTA 521)第4条文下,受害者可提出申请临时人身保护令。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颁布临时人身保护令免受进一步的暴力伤害。 受害者一旦获得临时保护令,如果施暴者继续对受害者 施以暴力,施暴者将因触犯保护令而可以立即被警 方逮捕。 总检察署可以决定是否将施暴者提控上法庭为止。 法令涵盖的包括配偶、前任配偶、孩子、无行为能力者(incapacitated person)及任何一个家庭成员,无论是男性或女性,只要是受害者,都有权利受家暴法令的保护。 当调查工作结束的时候,调查官会告知受害者案件的调查结果,以便到法庭更新暂时保护令。 保护令的好处是可以禁止施暴者进入或靠近受害者的住宅、工作地点或学校。 15999和其他热线 此外,受害者也可以求助于求助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投诉热线 15999或WHATSAPP至019-2615999求救。马来西亚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部设立了这专属热线。 - [员工拒绝签发支票+擅改发票+挪用公款,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953)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主张,其解雇并非基于任何正当理由,而是属于典型的无正当理由解雇(dismissal 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并提出多项程序与实体上的不公,包括未进行内部调查、未发出警告信、薪资被单方面削减,以及被阻止进入办公室等情况。 从事实背景来看,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航运及货运代理业务。公司董事分别负责不同职能,其中一人负责营运事务,另一人则负责行政及财务管理。 员工自2004年1月3日加入公司,最初担任货运文员,基本薪资仅为RM500。随后于2005年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之一,并负责公司关键财务及行政事务,包括开具发票、收付款、税务申报以及财务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曾是公司银行账户的授权签署人之一,显示其在公司中具有高度信任地位及财务控制权。 尽管员工于2019年辞去董事职务,但其仍继续以员工身份留任,并协助公司管理事务。 2023年10月23日,公司向员工发出解雇信,列出五项严重不当行为作为解雇依据,其中包括财务违规、拒绝履行职责及挪用公司资金等指控。 法律框架与法庭职责 法庭首先重申其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职责,即:其一,确定雇主所指控的不当行为是否成立;其二,若成立,该行为是否构成足以解雇的正当理由。 法庭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即公司必须证明解雇具有正当理由,而非由员工证明解雇不合理。 此外,法庭引用Preston Corp案,强调“合理性测试(reasonable test)”,即:一个合理、诚实且理性的人是否会认为该解雇行为公平及适当。 不当行为的法律定义与原则 法庭对“不当行为(misconduct)”作出详细界定,指出其不仅包括违反纪律的行为,也包括违反雇佣关系中明示或默示义务的行为。 进一步而言,员工对雇主负有信托与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必须以公司利益为优先,避免利益冲突或滥用职权。 法庭引用英国经典案例Bristol and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明确指出受托人不得从其职务中谋取私利或置自身于利益冲突之中。 各项指控的逐一分析 (一)关于销毁支票的指控 法庭认定,员工曾因未获批准预支RM20,000而撕毁公司支票。 然而,由于公司已接受其道歉并未进一步追究,该行为被视为已被宽恕,不能再作为解雇理由。 (二)拒绝签署支票及擅自处理财务 法庭认定,员工拒绝签署一笔RM16,220的付款支票,导致公司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更严重的是,员工未经授权,自行开具发票、修改第三方发票及签发多张支票。 法庭认为,此行为明显违反财务控制制度,构成严重不当行为。 (三)未经授权对账及财务操作 员工擅自进行账目对冲(contra accounts),而无任何授权。 法庭强调,涉及公司财务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权限,否则将对公司财务稳定造成严重风险。 (四)未提交税务文件 虽然员工未提交Form E导致公司被罚款,但公司已发出警告并未即时解雇。 因此,该项不构成即时解雇的依据。 (五)挪用公司资金 本案最关键指控为员工将公司客户付款转入其个人账户,总金额涉及数万令吉。 法庭认定,此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违反基本诚信原则。 由于员工未对该指控进行有效反驳或交叉盘问,公司证据被视为成立。 法庭核心法律分析 法庭特别强调“未进行交叉盘问”的法律后果,即视为接受对方证据。 因此,公司证人的证词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性效力。 法庭进一步指出,员工的行为已严重破坏雇佣关系中的信任与信心(trust and confidence)。 - [一方的行为促成了另一方的违约, 不能获得毁约金 [2023] MLJU 1330](https://www.kuekong.com/?p=31516) - 员工是一家学院的讲师,学院指员工违约(合同里提到学院将提供原告奖学金,但是员工必须工作满两年才能离职)。学院指员工提早离职,通过法庭要求员工赔偿他们违约金。 地庭裁定学院成功证明了他们对员工的指控,并命令员工向学院支付赔偿。员工对此提出上诉。高庭在审理上诉后,决定撤销第一个地庭的裁决,并命令不同的地庭法官重新审理。 由于不满意高庭的决定,学院提起上诉。上诉法庭于2021年命令将此案发回高庭,由另一高庭法官重新审理上诉。在审理上诉时,高庭支持了员工的理由,并撤销了最初地庭的裁决。 法庭发现员工在离职前曾经和学院其他的同事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内容提出对学院行政的不满。学院之后对这些员工采取减薪25%的处罚。员工也表示,学院在之后除了对他采取减薪夜扣除他其他的津贴等,导致他无法继续工作,只好被迫离职。 尽管学院指员工当初没有通过劳工法庭起诉他们减薪,但是高庭表示,法律已经确立,员工即使不选择前往劳工法庭,也可以在民事法庭对雇主索赔。只有当员工在请求恢复原职以及索赔构成被动性解雇的损害赔偿时,他才必须将案件提交给工业法庭处理。因为普通法庭没有管辖权来裁定恢复原职的诉求。 另外,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方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如果一方的行为或疏忽导致或促成了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那么第一方就没有权利向第二方索赔违约损害赔偿。 因此由于学院先采取扣薪等制度,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待下去; 学院不能随后再对员工索取违约金。法庭驳回了学院的提告。 更详细的内容请参阅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This is an appeal by the appellant/defendant (“Zaini”) against the respondent/plaintiff, Kolej Universiti Islam Antarabangsa Selangor Sdn Bhd (“KUIS”), a private university college,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the Sessions Court. Zaini was a lecturer who was still under the duration of a scholarship bond - [签了新的合约,之前的合约还有效? [2021] MLJU 1604](https://www.kuekong.com/?p=25778) - 被告是发展商公司(第二被告)和发展商公司的董事兼股东(第一被告)。原告对被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购买两个店铺的“压抵金”。 根据原告的说法,被告在2012年时同意卖出2个店铺给他。被告同意以总价值3百万令吉售出,条件是原告必须先支付500千的定金。第一被告签了一份文件,文件承认此安排。原告随后开了500千的支票给第一被告,剩余的尾数是250万。然而被告之后告诉原告,这500千的订金将不会在买卖合约里显示其付款,原告必须先付3百万,被告答应会在原告签署买卖合约的那天退还500千,但是被告没有实现他们的退款承诺。 被告对此做出否认。他指原告所支付的500千其实只是佣金,以让被告以每个单位150万令吉的优惠价出售这两个店铺给原告。被告也否认上述的文件(承认要退款)是他所签署的。 在法律上,当对方挑战我方的文件不是该人的签名,我方必须先证明其文件是该人签的,而且是合法有效的。当我方呈交文件,想用此文件为我方证据,我方必须证明其文件是真是存在,并有效的。如果我方无法证明此文件的存实,我方便无法履行举证责任,那么我方的诉讼只有败数。the onus of proving the genuineness of a document is cast upon the party who produces it and asserts its validity. 法庭觉得原告成功证明了被告签了上述的文件,而被告却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其文件不是他签的。在没有欺诈或虚假陈述(误导)的情况下,你签下文件,你就受文件里的内容/条款约束。所以法庭决定被告确实签了上述文件,所以被告是被上述文件约束的。 然而,在双方在后来,签署的买卖合约里,有个条款注明,任何在买卖合约之前的理解、谈判和合约都变成无效。所以,原告不能再依赖之前的合约(既是注明被告会退还500千给原告的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已经失效。所以原告不能以这份之前的合约(上述文件)的条款,来要求被告退款。 另外,根据原告的说法,被告本应退还500千给原告。如果真有此事,照常理,一个正常人应该发送提醒、Whatsapp信息或电邮对方,追溯欠款。但是,这么重要的证据(如有)却没有呈交进法庭,或许从来就没有这样的追溯,所以法庭也很难相信原告的版本故事是真实的。原告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在提出诉讼之前,没有先发律师信给对方。 而且原告在盘问被告证人的时候,并没有挑战被告证人,说他们曾经通知原告会先付3百万和答应会在之后会退款500千 (法庭的游戏规则:在盘问对方证人时,我方必须将我方版本的故事提出,然后盘问+挑战对方证人。如果我方没有把我方版本故事提出+盘问对方证人,这就意味我方已经放弃了我方版本故事,而承认对方的版本故事)。The final unsatisfactory aspect of the plaintiff’s case is that it was never put to the defendants that they had asked him to pay RM3 million and - [离婚: 赡养费+EPF [2016] MLJU 590](https://www.kuekong.com/?p=26182) - 男方申请离婚。女方宣称离婚破裂是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男方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就娶了第三者。男方则指责女方当初在毫无理由下就离开婚姻产业。 妻子要求: 男方需支付在2010年10月至2013 年6月期间拖欠的赡养费,总数为RM11,500.00; 男方需支付女方100千为一次性赡养费; 申请法庭宣判男方的EPF是属于婚姻财产;和 男方一半的EPF转让给女方。 男方争议说由于女方没有纳第三者为诉讼一方,这已破坏了女方宣称男方有外遇的理由。 而且男方跟第三者在离婚后结婚注册,并不能证明男方通奸,这是因为男方在离婚后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力与任何一个女子结婚。男方也指女方必须证明她离开婚姻产业的理由是因为男方的行为,让女方没有办法再跟男方生活下去。 另外,男方也抗辩说他不需要付赡养费,这是因为女方自己搬离婚姻产业后,虽然男方要求她回来住,但却被女方拒绝。同时,女方也有能力自己做工。而且女方要求获得他一半的公积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妻子并没有对男方的EPF做出什么贡献。 虽然双方有不同版本的故事,法官觉得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是源自于男方的行为所致。由于男方一离婚就与第三者结婚,这个举止更巩固女方所指的男方与第三者的通奸行为。法庭也表示当初在妻子提出追讨拖欠赡养费的要求时,丈夫并没有在盘问妻子的时候,提出抗议拖欠赡养费的事,因此这被默认为他接受他的确拖欠赡养费和拖欠的数额。法庭因此批准了妻子要求的丈夫付还拖欠的赡养费。 尽管婚姻法令并没有清楚注明法律允不允许女方追讨过去未付的赡养费,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庭没有权力判男方必须付之前未付的赡养费给女方。 法庭在衡量丈夫要给妻子多少的赡养费时,会考量婚姻的长短、婚姻是否有孩子、双方的年龄、丈夫是否在婚姻期间有给与妻子经济上的支柱、双方的收入、离婚是否会影响丈夫的财务状况。Dalam menentukan jumlah atau kuantum nafkah isteri kepada Responden maka adalah wajar diberi pertimbangan kepada perkara-perkara berikut: Kemampuan Pempetisyen 男方的能力 Keperluan Responden; 女方的需求 Tahap kepecahbelahan perkahwinan oleh pihak-pihak 谁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 Tempoh perkahwinan 婚姻的长短 Fakta isteri bekerja tidak bermaksud isteri tidak layak kepada nafkah isteri. - [解雇/裁员的赔偿金](https://www.kuekong.com/?p=3191) - I. 辞退金(Termination Benefit) 根据1980 年雇佣(终止及裁员)福利第 6 条文: 工作2年以下的员工,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10天工资。 工作2年至5年以下的员工,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15天工资。 凡受雇为期5年以上的员工,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20天工资。 任何不满一年者,以最接近的月份比率计算。 以下员工不能获得辞退金: 雇员达到服务契约中注明的退休年龄。 因不当行为被雇主开除。 员工自愿退职。 员工必须持续为公司服务超过12个月。 员工薪水超过4000,遣散费是依据双方直接的雇用协议。 另外,薪水4000令吉以上的员工,不适用于以下的条文: 第60(3)条:休息日的加班费第60A(3)条: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第60C(2A)条: 轮班工作津贴第60D(3)条: 公共假期的加班和津贴第60D(4)条: 假日落在半个工作天,按一天普通工资支付第60J条: 遣散费 II. 代通知金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1955劳工法令第12条文终止契约之通知: 工作少过2年:四个星期的通知 工作2年以上,5年以下:六个星期的通知 工作超过5年:八个星期的通知 在第13条文下,任何一方若没有给予足够的离职通知,必须支付对方代通知金,就是支付对方通知期天数相等或通知期所剩下的天数的工资。 *欲理解被雇主无理解雇的投诉程序,请点击: 员工如何举报雇主不合理的行为? 的文章。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6.Amount of termination or lay-off benefits payment. - [婚姻无效: 索回结婚开销+礼物+精神伤害赔偿 [2016] MLJU 1108](https://www.kuekong.com/?p=6834) - 妻子和丈夫在12.2013注册。这是一段父母指腹为婚的婚姻。注册前,丈夫和妻子是从未见过面的。他们也只是在电子App 交流而已。 双方在注册前的几个月曾经见面。双方同意行了传统婚礼后才一起住。可惜双方却没有机会住在一起。 妻子入禀法庭申请婚姻无效,理由是基于双方并没有夫妇应有的性行为。 丈夫也索赔其中包括特结婚时所花费的费用RM14,236.00,丈夫不再担任妻子汽车贷款的担保人,归还手机,归还丈夫和妻子的照片, 以及赔偿金RM250,000.00为丈夫在婚姻期间遭受的情绪和精神伤害。 在法庭,双方同意因没有发生任何的性行为而将此婚姻归为婚姻无效,法院也批准婚姻无效。 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非常清楚的制定了有关婚姻和离婚,赡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的抚养权及婚姻产业的分配的条规。除了通奸罪的损害赔偿外,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并没有提及任何其他形式上的损害赔偿,如本案件中丈夫要求的精神伤害赔偿。 丈夫要求的精神伤害赔偿应该通过民事法庭,而不是在离婚案件一同要求。 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里,有关赔偿,只有第58条文和第59条文允许有关通奸损害作出索赔,仅此而已。按照目前的法案,精神伤害赔偿和离婚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一个是在民事法庭,另一个是在家庭法庭,必须分开提告/申请。 丈夫没有任何试图去证明此婚姻无效是不公正及证明妻子是错的一方,故意拒绝与其他发生性行为因此让丈夫有权得到赔偿。以此类推,丈夫是没有权利得到任何的赔偿。此法院判决丈夫给予妻子的任何钱和礼物完全是出于自愿,双方也无权向对方追讨任何索赔。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Wife(PW) and Husband (RH) were married on 11.12.2013. It was an arranged marriage made by family members of both parties. Before the marriage, PW and RH have never met in person and they merely communicated through the electronic media. PW and RH eventually - [](https://www.kuekong.com/?p=37926) - 马路非赛场,危险驾驶不仅危及他人性命,更会葬送个人前程。近日,芙蓉推事庭针对2025年7月发生在塞纳旺(Senawang)的一宗飙车酿祸案作出裁决。尽管被告代表律师曾建议社区服务,但法院基于公共安全与行为后果,最终判处被告实质监禁与重罚。 2025年7月6日凌晨,21岁的外送员在新那旺1路危险驾驶,导致其宝腾Satria轿车翻覆并撞击一辆第二国产车Axia,造成对方车内一名18岁女乘客受重伤。该事故现场画面曾在网络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危险驾驶)下被提控, 最终被判7天即时监禁和RM 8,000的罚款。另外,被告从定罪日起吊销驾驶执照,并禁考为期5年。尽管社会福利局建议以社区服务令代替,但副检察司强调,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对其足以预见的危险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更具威慑力的刑罚。 追求速度的代价可能是他人的人生与自己的自由。作为年轻驾驶者,切勿因一时贪玩而挑战法律底线。如不幸涉及交通刑事案件,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正的辩护。 资料来源: 中国报(10-04-26):青年飙车酿祸 判监7天罚RM8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免费咨询时记得版主,聘请律师时却忘记版主](https://www.kuekong.com/?p=4065) - 常常都有人发问: 我的律师给我的律师费,帮我看看是否合理?能否要求便宜一点? 我是卖家,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现在出现问题,买家律师不理会我,说不是我的律师,我应该如何? 我的律师不接我电话/我的律师放假几天联系不上,请问XXXX,我应该如何处理? 我的律师这样告诉我、这样做,他这样说、这样做是对吗? 我的案件已经在法庭进行,我的案件有胜算吗? 版主感想: 每天群里总会发生一些让版主不舒服,难受,困扰的事干扰我的情绪。 其一的干扰就是:会员会在法律群求助或者跟版主求助免费咨询。 每天都有20-30人在Facebook messenger, Whasapp 甚至致电要求免费咨询。 99.999% 的询问者都是拿了我们给的意见,最后付钱聘请其他律师办事。甚至有些已经有聘请律师了,只是来确定是确定自己的律师是否以对的方式处理而已。 很多人就是凭着免费,反正来问问无妨的心态,方便了他们却苦了自己。 因此你在面子书有看到多少个律师开法律群?律师有能耐一直回答问题?律师开的法律群一旦不是预料般的找到生意赚到钱,那个法律群自然放弃操作,“安乐死”结局。 马来西亚一共有18,000+名律师,你真的认为,律师都不玩面子书的? 多少位律师能天天给你免费的法律意见/资讯?多少位律师能承受这样的困扰?能每天需要处理面子书法律群的事务和免费的询问? 基本的询问,我需要花30-60分钟的互动、思考与回答。10个人就必须花上5-10小时(10人x30/60分钟)了。那么付钱聘请我的律师楼的顾客,我不需要处理他们的事务,却要在群免费处理你们的问题? 当然还有酸民说:“不是免费开群就不要开群”,“你开群就预了给我们问免费的”,“发帖还要附加批帖条件,这是为难我们”等等等酸话。我们有强逼这些酸民在我的群,你看不惯我的群、我的版规、我的作风,你可以退群,可以到其他的管道找你要的免费咨询和服务。我看不下去,我也会帮你退群拉黑。我不需要为自己增添无谓的烦恼和压力。 我很多时候觉得用超人的照片标签自己是对的。正常律师是要用他们的专业赚钱生活,版主律师却要自己的专业免费送给他人,不是用它来赚钱生活。 那股不平衡的心情,会员是不会理解,也不会想去理解。就算有,也是那一秒的理解,然后还是继续要求免费发问。 结论: 如果你已经请了律师或者打算请其他律师了,请不要PM我,问我法律意见。请直接问你的律师,不要浪费我的时间和精神。 如果你没有打算付咨询费或者聘请我的律师楼处理你的事务,请不要在FB messenger, Whasapp 或者电话上一直发问问题,我十多年的执业律师经验是留给我付费的顾客的。 要免费的,请到我的面子群公开发问。发帖前请符合 批帖条件。或者你可以在Zoom直播发问。详情:版主与大家在 Zoom夜聊 如果你有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事务的一天,我真的希望,你会有那么的一刻想起我~ terima kasih banyak banyak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 [Matrimonial Assets 婚姻产业 - Q&A 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318) - 1. 问: 请问离婚后,我是会自动和对方分分一半的财产哪? 答: 通常法官法官不会随意将所有财产按一半来分配, 而是会考量婚姻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来做考量。比如如果房屋当初是以丈夫个人名义购买,可是妻子若能证明在其间有帮忙供房屋贷款分期,或是其他费用,即使产业没有妻子的名字,也可以申请财产的分配。 2. 问: 请问妻子能够分到男方家族财产吗? 答: 假如该财产是男方父母所赠予或是男方所继承的财产,女方会很难分得到该财产。除非,女方可以证明,自己有为该财产作出金钱或非金钱上的贡献,法官或许会考量。 3. 问: 如果另一方不想和另一半分财产,试图将名下财产转移,我该怎么办? 答: 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申请离婚的3年,如果有任何财产转移是可以尝试追回来,只要知道丈夫名下有哪些产业,即使他把产业卖了,还是可以要求均分卖产业的所得。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76. Power for court to order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1) The court shall have power, when granting a decree of divorce or judicial separation, to order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parties - [电讯公司不公平解雇员工,被令赔逾百万](https://www.kuekong.com/?p=34256) - 一名电讯公司前执行人员遭不公平解雇,工业法庭裁定雇主赔偿超过100万令吉予员工。 工业法庭指出,电讯公司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终止已服务25年的员工职务。 员工于1996年加入这家电讯公司,并在工作期间曾在公司担任过许多职位。在2021年期间,尽管她之前没有任何审计知识或经验,但作为工作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她被借调到审计部工作2年。 虽然员工的表现此前一直被评为模范,但在2021年6月,她被告知在3次评估中未达到预期标准,因此被纳入绩效改进计划 。 员工最终2021年9月1日被解雇;在前3次评估结束时,她收到一封警告信,但在第4次评估时,资方发现她已达所有PIP目标。 显然的,员工没有被告知参加PIP计划的后果,而公司的做法不公平,因为分配给员工的支援人员没有经验。 法庭认为公司的辞退是不合理的。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21-01-2024):不公平解雇员工 电讯公司赔逾百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 [离婚后我会拿到什么文件? 如何知道是否已经离婚?](https://www.kuekong.com/?p=20991) - 离婚后会得到的文件: 附有离婚条件的庭令(Perintah) 暂时解除婚约的庭令(Decree Nisi) 离婚生效证书(Sijil Menjadikan Decree Nisi Mutlak) 详细流程解析: 法庭发出暂时解除婚约的庭令 当法庭认为双方符合离婚条件时,会发出两个庭令:Perintah 和 Decree Nisi。这两个庭令的作用是暂时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冷静期:通常,法庭会设定三个月的冷静期,让双方有时间重新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 特殊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允许离婚立即生效,免除三个月的冷静期。 申请离婚生效证书 冷静期结束后,你的律师会向法庭申请离婚生效证书(Sijil Menjadikan Decree Nisi Mutlak)。法庭批准后,这份证书会正式发出,标志着你们的婚姻关系永久解除。 国民登记局(JPN)更新婚姻状态 如果你需要,可以额外付费向国民登记局申请一封婚姻状态更新信(Surat Kemas Kini Status Perceraian)。这封信会显示你的婚姻状态已更新为“离婚”。 不过,大多数情况下,这封信并不是必需的,只要国民登记局在系统中更新了你的离婚状态即可。 你可以通过国民登记局(JPN)的官方网站查询你的离婚状态是否已更新。点击这里进行查询:SEMAKAN STATUS PENGEMASKINIAN PERCERAIAN SIVIL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实用建议: 保存好所有文件:确保你妥善保管所有与离婚相关的文件,包括庭令和离婚证书,以备日后需要。 查询婚姻状态:如果你不确定国民登记局是否已更新你的婚姻状态,可以通过JPN官网查询,或亲自前往JPN柜台确认。 咨询律师:如果你对离婚程序或文件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你的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有处理离婚申请。全西马案件皆有处理。你可以聘用我们当你的代表律师。谢谢。**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 [新任上司刁难, 关系恶化, 被放两次PIP, 员工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887) - 案件背景与法律程序的完整解析 本案是员工指控其雇主在缺乏正当理由及合理借口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30日终止其雇佣关系。 该案件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之规定,由人力资源总监于2023年10月2日正式转介至工业法庭。法庭随后通过正式听审程序,包括口头证据、文件证据及书面陈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在程序上,本案呈现出标准工业法庭争议结构,即:一方面由员工提出“不当解雇”申诉;另一方面由雇主尝试证明解雇具备“正当理由与合理借口”。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而在于该终止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案情发展的详细事实重构 员工自2014年加入公司,最初担任市场助理,并在数年内获得晋升为商业发展经理,负责医疗及电子商务领域。这一职业发展轨迹本身即反映出其在公司内部曾受到认可与信任。 然而,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2019年,当时公司以员工表现需改进为由,将其置于绩效改善计划(PIP)之下。该计划的目的,本质上是给予员工改正机会,而非直接作为解雇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次PIP结束后,公司曾一度决定终止员工,但在其提出书面解释后,公司选择撤回该决定,并给予第二次PIP机会。这一点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显示公司本身已承认员工具备改善潜力。 更关键的是,在完成第二次PIP之后,员工的绩效评估明显转好。多位主管,包括Walsh及Sanda,均对其表现给予正面评价,甚至明确指出其已达到甚至超过公司预期。这些评估不仅具有文件证据支持,更在庭审中获得公司证人的承认。 此外,员工于2022年获得BD奖项,该奖项并非普通奖励,而是针对在疫情困难环境下表现卓越员工的正式认可。这一点在案件中成为极具说服力的关键证据。 然而,尽管存在上述一系列正面表现,公司仍在2022年10月突然向员工发出“拟解雇通知”,并最终于同年11月正式解雇。此一行为与其先前评估形成明显矛盾。 双方争议焦点的深度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一个关键问题:员工的解雇是否基于真实、合理且经证实的绩效问题,抑或属于不当解雇? 员工一方主张,其解雇并非基于真实绩效问题,而是源于与新任上司关系恶化及内部矛盾。员工进一步指出,在其表达对某些行为(例如私人资助旅行)的不安并进行申报后,其在工作中逐渐被边缘化。 与此同时,员工强调其心理健康状况在该期间明显恶化,并认为公司未给予适当支持,反而将其表现问题简单归因于个人能力。 相对而言,公司则坚持其解雇决定系基于员工长期存在的绩效与行为问题,包括沟通不足、团队协作能力差以及未能遵守公司价值观。 然而,法律上真正关键之处在于:公司是否能够通过证据证明上述指控真实存在且足以构成解雇理由。 法庭对证据的严谨审查与评价 工业法庭在本案中展现出高度细致的证据分析能力。首先,法庭对2019年PIP报告提出质疑,认为该报告缺乏基本要素,例如签名、日期及员工回应记录,因此不具备完整证据效力。 其次,法庭重点审视2020年至2022年的绩效评估,并发现这些评估普遍对员工持正面态度。尤其是Sanda的评估,明确指出员工具备高绩效表现及战略能力。 更重要的是,公司证人在交叉盘问中承认,其对员工早期表现并无直接了解,仅依赖他人报告。这一证词严重削弱公司主张的可信度。 此外,法庭特别强调,公司未传召作出解雇决定的关键人物Ben出庭作证。根据《证据法》第114(g)条,法庭有权推定:若关键证人未出庭,其证词可能对该方不利。 这一法律推定在本案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法律原则的应用与裁判逻辑 法庭援引多项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权威判例,确立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法庭必须判断员工是否确实犯下被指控行为。 第二,若行为成立,仍需进一步判断其是否足以构成解雇理由。 第三,举证责任完全落在雇主身上。 在本案中,法庭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员工存在持续或严重绩效问题。相反,现有证据反而显示其表现良好。 因此,法庭得出结论:解雇缺乏正当理由与合理借口。 裁决结果与法律后果 在救济方面,法庭考虑到双方关系已严重破裂,不适合恢复雇佣关系。因此,法庭选择以金钱赔偿作为替代。 赔偿包括:一方面为最多24个月的追溯工资(经适当扣减),另一方面为根据服务年资计算的替代复职赔偿。最终总额为RM212,381.41。 Backwages RM 7,808.14 x 24 months RM187,395.36 Less : 20% (RM 37,479.072) RM149,916.30 Compensation in lieu of reinstatement (of one - [墓地亵渎性行为代价沉重:男女各判监禁一年](https://www.kuekong.com/?p=37900) - 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不仅关乎社会风气,更触及法律底线。近期,槟城乔治市推事庭针对一起在墓园发生的猥亵案件作出宣判。两名被告因在神圣的墓地进行不雅行为,被控以刑事罪名并认罪,最终各被判处监禁 12 个月。 本案被告为一名 58 岁男子及一名 37 岁女子。两人因在公共场所(墓园)进行亵渎性的猥亵行为,被执法当局扣押并提控。两人在推事面前承认罪名,法院随后裁定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及宗教禁忌,判处即时入狱一年。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律框架下,任何在公共场所进行的猥亵行为均属刑事罪行。此类行为不仅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更直接违反了维护公共秩序的相关条文。 墓地在法律与社会习俗中通常被视为神圣或受到尊重的场所。在特定地点进行不当行为,往往会被视为对宗教或族群情感的冒犯,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案件对公众造成的负面冲击。虽然被告选择认罪(Plea Guilty)通常可作为减轻刑罚的辩护因素,但基于行为的性质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仍有权判处具有威慑力的实质监禁刑期。 任何场合的言行举止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道德边界。追求“刺激”或“一时之快”的行为若触犯法律,不仅会留下刑事案底,更需承担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 尤其墓地、宗教场所等特定区域受法律和社会准则的双重保护,任何不敬行为均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资料来源: 中国报(28-03-26):墓地上演活春宫|男女都认罪 各判监1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未经许可进入永久森林保护区,92名登山者遭逮捕移送法办](https://www.kuekong.com/?p=37895) - 近日,雪兰莪州森林局(JPNS)在鹅唛县乌鲁鹅唛淡巴汉武吉保(Kemensah)森林保护区展开大规模执法行动。共有92名登山者因未持有合法准证进入永久森林保护区(HSK),在现场被执法人员逮捕并移交警方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这批登山者当时正参与由某非政府组织(NGO)发起的休闲活动。然而,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均未能出示由雪州森林管理局签发的进入准证(表格6)。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带往美拉华蒂花园警局,案件正由相关部门展开进一步调查。 根据现行法律,任何个人或团体在进入永久森林保护区进行休闲、攀岩或任何形式的活动前,必须预先向州森林局申请并获得批准准证。此类未经授权的进入行为已直接违反《1985年国家森林法令》第47条文。在该条文下,违例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 另外,活动的组织方(如NGO或私人团体)负有确保活动合规的首要责任。若未履行法律申办义务,组织者不仅需承担法律后果,还可能面临民事索赔风险。 小编提醒广大休闲活动爱好者及活动组织者: 合规先行:在规划任何涉及森林保护区的活动前,务必核实该区域的法律地位。 准证申办:确保已通过官方渠道获得有效的进入准证。 法律意识:不知情”并非免责辩护理由。严格遵守森林保护法令,不仅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更是为了保障自身的法律安全。 ### 建议图片搜索关键词 * 关键词 1: Selangor Forestry Department Enforcement (反映执法现场) * 关键词 2: Malaysia Permanent Forest Estate sign (反映永久森林保护区标识) * 关键词 3: National Forestry Act 1985 Malaysia (反映法律条文背景) * 关键词 4: Hiking group being questioned by authorities (反映合规警示意象) 资料来源: 中国报(28-03-26):NGO登山活动未申请准证 92人擅闯森林保留地被捕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 [高庭谕令登记局更正生父姓氏](https://www.kuekong.com/?p=37891) - 在处理身份地位法(Status Law)时,法律记录应如何反映现实?近期,高庭在一宗涉及11岁男童姓氏更替的申请中,给出了一项极具前瞻性的判决:当科学证据(DNA)与既有的法律推定发生冲突时,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确保公共记录的准确性,以维护当事人的最佳利益。 本案涉及一名由中国籍母亲在第一段婚姻期间所生的男童。基于法律上的合法性推定,男童最初随继父姓“L”。母亲离婚后与男童的生父“K”再婚。DNA鉴定证实“K”为生物学父亲,且前夫(原法定父亲)亦出具宣誓书支持更名。 国民登记局(JPN)此前拒绝更正,导致男童与其生父及妹妹的姓氏不一。 司法专员指出,根据《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28条文,登记官在面对确凿证据时,有积极的义务更正错误资料。而僵化地依赖合法性推定而规避事实,等同于放弃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法律身份与生物学事实的一致性有助于: 培养男童的家族归属感与根源认同。 消除因与家人姓氏不同而产生的心理困扰或社交困惑。 在安全、支持性的家庭结构下确立法律地位。 另外,判决也强调,更正姓氏并非为了宣判孩子为私生子,而是为了让法律记录反映真实的家庭现状。 资料来源: 高庭:准确反映父子关系 令登记局换男童姓氏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 [14 SOACA: 非礼4岁外甥女, 监禁6年及鞭笞2下](https://www.kuekong.com/?p=21173) - 一名38岁男子被控非礼4岁外甥女俯首认罪,被判监禁6年及鞭笞2下。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触摸1名4岁女孩的私处,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鞭刑。 此法令下,对18岁以下者做出性诱拐的行为,属于刑事罪。 根据调查,事发当天,受害者在屋旁玩乐,随后被告把受害者叫往屋后,并抓住受害者身体,再非礼受害者。受害者随后向母亲哭诉,受害者母亲也于同一天前往警局报案。 其他相关内容,可以点击马来西亚2017年儿童性侵法案的文章。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4. Physical sexual assault on a child Any person who, for sexual purposes— (a) touches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a child; (b) makes a child touch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such person or of any other person; (c) makes a child touch any - [11 SOACA: 问:“如果父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会怎样?”, 监禁2年鞭笞1下](https://www.kuekong.com/?p=35794) - 一名男子被控在住家,与14岁女儿聊天时,说到性相关字眼,并问女儿“如果父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会怎样?”。 男子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1(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6条文下同读。在第11(1)(a)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第16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和鞭笞不少过两下。 案情指出,被告于多年前丧妻,之后另娶妻又离婚。事发当日,被告走进与死去妻子所生的女儿房间,与女儿谈天,突然他语带性相关字眼,并抛出上述“性诱惑”问题,吓得女儿当场拒绝,他接着步出女儿房间。 其女儿之后跟亲属提此事,并于当天报警,警方于4天后扣查被告。 法官莎雅妮判处被告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1(1)(a)条文下罪成须监禁一年,而在第16条文下罪成须监禁一年及鞭笞两下,刑期分开执行。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如果父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会怎样? 向女儿说这句 父判监2年鞭1下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1. Sexually communicating with a child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3), any person who— (a) sexually communicates with a child; or (b) encourages a child to sexually communicate, by any means, commits an offence and shall, on - [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 主要的罪行和刑罚](https://www.kuekong.com/?p=10385) - 问:男生和17岁少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如今对方父母报警,男生会有罪吗? 之前小编在375(g) PC: 与16岁以下的女友发生性行为的文章提到,马来西亚刑事法典设定女性的性行为的合法年龄为16岁。 然而马来西亚在2017年通过了性侵儿童法案。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第二条文下,“儿童”被定义为年龄低于18岁者。 同时,该法案第20条文说明,嫌犯不能使用“以为受害者已满18岁”的理由在庭上为自己抗辩,除非嫌犯能证明本身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举动来确定对方的年龄。 在此法令下,对18岁以下者做出性诱拐的行为,属于刑事罪。 儿童性诱拐 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下,性诱拐18岁以下者,属于刑事罪。 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1条文下,任何人士若跟儿童进行“性交流”,或者鼓励一名儿童进行“性交流”,他可被判坐牢不超过3年,但这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 另外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2(1) 条文则说明,任何人若诱骗儿童以便利用他们来达到上述任何罪行,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及鞭笞。 而在第13条文下,在诱导儿童进行色情信息的沟通后,采取行动与儿童见面,以便达到上述任何目的或罪行,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和鞭笞。 更多资讯,可以点击员工放工后性诱拐未成年少女,能被解雇?的文章。 肢体以及非肢体性侵儿童 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包括肢体以及非肢体性侵儿童。在第14条文下,肢体性侵儿童也包括: (a)触摸儿童身体的任何部分 (b) 使儿童触摸自己或别人的身体; (c)使儿童触摸儿童自己的身体 (d)与儿童有身体上的接触,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 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 另外,在第15条文下,任何人: (a)为达到性目的:暗示、发出或显示任何声响、词语、工具或本身的肢体,以让有关儿童听到或看到;诱导儿童展示儿童的肢体;以任何形式多次跟踪、监视或联络儿童; (b)威胁将使用儿童的任何不雅照片或影片; (c)在儿童面前发生性行为 (d)让儿童观看任何人发生性行为; (e)让儿童观看或聆听任何不雅照片、影片或声响; (f)让儿童进行任何性行为活动, 可被视为非肢体性侵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儿童色情物品 在该法案下,儿童色情物品包括,画面、声音或文字,或综合画面、声音及文字,或其他方式来呈现儿童或看似儿童涉及明显的性行为,以及儿童或看似儿童涉及明显的性行为之真实影像 “明显的性行为”包括性交,或同性或异性之间,包括性器官及性器官、口腔及性器官、肛门及性器官或口腔及肛门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人兽交、手淫、性虐待、猥亵地展示性器官、臀部、乳房、私处或肛门以及使用任何物体或以其进行猥亵行为。 另外,该法案的第5、6、7、8、9及10条文阐明,制作、散播及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属于违法行为。 第5条文指出,任何人制作、生产、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笞不少于6下。 根据第6条文,准备制作、生产或执导儿童色情物品也是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及鞭笞。 第7条文阐明,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拍摄或制作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不少于5下。不过,该条文也阐明,若企图制作儿童色情物品者所利用的人是看似儿童人士而不是真正的儿童,则不受到该条文所约束。 根据法案第8条文,任何人涉及交换、出版、售卖、出租、分发、展览、宣传、发送、推销、进口、出口、运输、供应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加,取得、收集或搜寻任何儿童色情物品,以及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儿童色情物品或从中获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或鞭笞不少于3下。 第9条文阐明,任何人涉及向儿童出售、出租、分发、展览、宣传、发送、推销、运输、供应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15年及鞭笞不少于5下。 法案第10条文指出,任何人取得或拥有或控制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根据条文,获取儿童色情物品的定义为一个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观看或传播儿童色情物品。 “可信任对象”罪加一等 同时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6条文强调,若抵触该法案者为受害儿童所信任的人,将罪加一等,额外面对监禁不超过5年及鞭笞不少于2下的刑罚。,儿童所信任的人,包括父母、监护人、有血缘关系或一半血缘、通过结婚及领养所缔结的关系者、曾长期照顾儿童者、幼儿园、学校或高等学府教师、讲师或舍监、任何在政府医疗设施提供医疗服务者、教练以及依据法律必须履行与儿童相关职务的公务员。 第19条文也赋权当局惩罚知情不报者,即任何人若不向警方举报他人抵触这项令,或受害者为儿童的案件,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另一方面,根据法案第21条文,任何人若与他人共谋下抵触这项法令,将被判处相同的刑罚,若所涉及的条文与企图犯罪有关,则应援引刑事法典第511条文,即企图犯罪。 另外,法案18条文说明,只要通过宣誓,法庭可以接纳未经证实的儿童口供。 Akta 792:AKTA KESALAHAN-KESALAHAN SEKSUALTERHADAP KANAK-KANAK 2017 2. Pemakaian (1) Akta - [擅闯永久森林保护区之刑事责任与合规警示](https://www.kuekong.com/?p=37854) - 雪兰莪州森林局(JPNS)近日于鹅唛县乌鲁鹅唛淡巴汉武吉保(Kemensah)永久森林保护区内,针对非法登山活动展开了严厉的专项执法行动。在此次由二十二名执法人员参与、历时约九小时的行动中,共计九十二名登山者因涉嫌违规进入保护区而遭拘留调查。 根据执法部门披露的信息,涉案人员当时正参与一项由某非政府组织(NGO)发起的休闲攀岩及登山活动。然而,经现场核查,该活动的组织者及所有参与者均未能事先向雪兰莪森林管理局申领并获得进入永久森林保护区的法定准证,即俗称的“表格6”。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已被移送至美拉华蒂花园警局,以接受进一步的法律审计与调查程序。 此类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保护区的行为,已直接触犯《1985年国家森林法令》第47条文。该条文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在未持有有效准证的情况下,进入、逗留或在永久森林保护区内进行任何活动。鉴于法律的严肃性,违规者将面临法定的严厉处罚。 小编特此提醒各界公众、休闲活动爱好者及相关组织机构,永久森林保护区受国家法律严格监管。在筹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户外活动前,务必履行法律合规义务,确保已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忽视法定程序不仅会导致个人面临刑事制裁,亦会使活动组织方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报(30-03-26):NGO登山活动未申请准证 92人擅闯森林保留地被捕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 [医疗过失判赔58万:新山高庭原判](https://www.kuekong.com/?p=37858) - 新山高等法院于近日针对一宗备受关注的医疗过失诉讼案作出裁决,正式驳回政府方的上诉,维持地方法院原判。本案原告为一名印尼籍妇女妮尔瓦娜,由于院方在分娩过程中的管理疏失,导致其遭受严重身体损伤且新生儿不幸夭折。高庭最终谕令政府、新山苏丹阿米娜医院(HSA)时任院长及四名相关医生,须共同承担总计五十八万零三百八十令吉的损害赔偿。 原告于2017年5月入住上述政府医院计划自然分娩。然而,在入院后的十二小时内,原告不仅遭遇了子宫、膀胱及阴道的严重撕裂,其左臂亦在随后的紧急剖腹产手术中受创。更令人扼腕的是,刚出生的胎儿因严重缺氧导致脑部损伤,在出生仅四天后便宣告夭折。原告随后向法庭提起诉讼,指控院方在产前监护及分娩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 承审法官诺希山依斯迈在判决中阐明了法律赔偿的核心原则:赔偿金的本质应当是“补偿”而非“奖掖”,更不应被视为一种“惩罚”。法官强调,法庭在评估赔偿金额时必须摒弃感性偏好,完全基于确凿证据来判定公平的数额。基于被告方在医疗护理流程中被证实的失职行为,法庭认为原判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根据维持的判决,赔偿金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其中三十万令吉用于弥补原告的精神痛苦及生活质量下降;二十五万令吉属于加重损害赔偿;另有三万零三百八十令吉为特殊损害赔偿。尽管政府方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额度提出质疑,原告亦曾尝试通过交叉上诉争取更高赔偿,但高庭最终选择维持现状。目前,案件已交由上诉庭处理后续程序。 此判决不仅彰显了司法体系对公共医疗机构专业责任的严密监督,也为遭受医疗疏失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强力支持。它再次提醒医疗从业者,在面临高风险的分娩管理时,任何程序上的疏漏都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家庭悲剧及沉重的法律后果。 资料来源: 中国报(28-03-26):医疗疏失致母伤婴死 | 高庭维持原判 政府医院等须赔58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 [WhatsApp表情符号不具法律效力,员工擅自缺勤构成弃职](https://www.kuekong.com/?p=37863) - 随着职场沟通数字化,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马来西亚工业法庭在近期审结的 一案中,深入探讨了员工能否将社交媒体上的非正式回复视为正式行政审批,以及由此引发的“弃职”(Abandonment of Duties)法律后果。此案的判决为现代企业管理与雇佣法律关系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判例依据。 本案员工于2024年初通过公司的WhatsApp群组申请为期一个月的大假。员工声称,公司董事随后回复了一个“👍”(竖大拇指)的表情符号,她据此解读为假期已获正式批准。然而,案情显示,公司已于2024年2月21日发出正式书面公函,明确以假期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了该项申请。尽管面临正式拒绝,原告仍坚持从3月1日起开始缺勤,且在公司发出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后未能提供合理说明。最终,公司于3月11日以违纪及弃职为由将其解雇。 工业法庭在裁决中明确指出,WhatsApp对话中的表情符号在法律语境下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不能被合理地推导为正式的行政核准。法官认为,该符号在法律上仅能被视为董事“知悉”或“收到”了相关信息,而绝非对申请的实质性批准,更无法取代公司手册中明文规定的正式审批流程。 此外,法庭注意到原告在诉状与证词中提到的请假日期存在逻辑矛盾,严重损害了其可信度。最终法庭认定,原告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连续多日缺勤,已构成了对雇佣合同的根本性违约(Repudiation of Contract),公司依法有权终止其雇佣关系。 此案判决向雇主与雇员传达了清晰的法律信号。从企业合规角度而言,管理层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手册中的审批制度,确保所有的假期请示均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官方邮件或纸质表单进行,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同时,管理人员在公务沟通中应保持专业性,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表情符号,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误读。 对于员工而言,必须意识到正式的书面拒绝函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绝对优先权,任何基于猜测或非正式沟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36 FAA: 男子拥47仿真枪,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34631) - 一名男性商人涉嫌拥有47支仿真枪及子弹,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坐牢8个月替代。 原告被控在其住家内,拥有47支高仿武器和子弹。 涉及的高仿武器种类包括MK95.0超高速尼龙版水弹枪、M4突击步枪、ARP9凝胶弹玩具枪、凝胶弹狙击步枪、AK-47自动步枪、AKS-74U突击步枪、F4 AR-15电动枪、凝胶球电动水炸弹玩具枪、飞溅球电动枪、SG552折叠托电动玩具枪、M416电动玩具枪、ARP9紧致型电动玩具枪、G36凝胶球自动步枪、M82A1凝胶球狙击步枪 、22罐水弹枪凝胶球形弹丸及11袋凝胶弹丸。 该行为已违反1960年军火法令36(1)(无执照持有仿真枪)条文(206法令),凡拥有、购买或出售任何形式的仿制枪支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属刑事犯罪。一旦被控罪名成立,可判不超过1年监禁或不超过5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罪名成立,罚款3000令吉或坐牢8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中国报– 19.02.2024): 拥47仿真枪 子弹 商人认罪罚RM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 [医院疏忽: 少妇婴儿死产, 获赔28万](https://www.kuekong.com/?p=28461) - 一名妇产科医生,因疏忽导致一名婴儿死产而需赔偿28万令吉。 原告在诉讼中指出,她自怀有第三胎开始就接受该明妇产科医生的治理。在2010年怀有她第4胎时,被告建议她接受人工引产。 被告在她身上注入100微克的“米索前列醇片”(Misoprostol Cytotec)来进行人工引产,结果导致其婴儿死产(生下来已死的),并导致她必须承受子宫破裂与出血所带来的严重身体伤害。 原告表示,被告所使用的药原来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不鼓励及禁止用作人工引产用途的药物,而她较后更被迫切除子宫以解决出血的问题,永远丧失怀孕的能力。根据她所委聘的专家指出,被告所使用的剂量比正常剂量高出4倍,这导致子宫破裂。 而且卫生部曾在2003年发函给大马医药协会和私人医院协会作出警戒,告知不应使用该药物用作人工引产的消息。 被告在法庭承认责任,并同意就所犯下的疏忽负起全部责任,高庭在考量了所有因素后,裁定被告需赔偿原告28万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07.2014): 疏忽导致婴儿死产.医院医生判赔28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 [富都路乱丢垃圾, 5人判扫街洗公厕](https://www.kuekong.com/?p=37714) - 马来西亚环境治理步入严法时代,随手乱丢垃圾的行为正面临更具约束力的行政制裁。根据大马固体废料管理机构(SWCorp)发布的最新通告,5名在吉隆坡富都路(Jalan Pudu)一带违规丢弃垃圾的人士,被判处扫街及清洗公厕。这项惩罚并非单纯的劳役,而是依据《2007年固体废料管理及公共清洁法令》(第672法令)下达的替代性刑事裁决。 此次受罚者年龄介于26至59岁,包括4名本地公民及1名外籍人士。法庭命令要求违规者在裁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履行总计4小时的社区服务任务。在执行期间,这些人士需在执法人员的严密监督下,穿着安全背心及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投身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其内容涵盖清理沟渠、捡拾垃圾以及清洗公共厕所。 大马固体废料管理机构强调,法庭采纳“社区服务令”旨在通过改造与教育并重的手段,取代传统的罚款或监禁。这种刑罚模式的法理依据在于增强违规者的社会责任感,并向公众传递保护环境卫生的严肃信号。这已是吉隆坡自今年1月1日正式落实相关条例以来的第二轮大规模执法行动。 截至目前,大马固体废料管理机构已在全国7个采纳该法令的州属发出了1002份违规通知书,受影响人数包括789名本地公民及213名外籍人士。其中,联邦直辖区的执法力度尤为显著,共发出210份通知。据悉,第三轮更大规模的社区服务令行动定于3月28日展开,届时预计将有来自全国各地的119名违规者参与。 从法律合规与公共行政的角度看,此类执法常态化意味着政府在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上的决心。对于公众而言,此举不仅是环境监管的升级,更是法治社会对“破坏公物与环境”行为零容忍的体现。管理机构将持续通过高频率的监督与执法,确保城市清洁度维持在较高水平。 资料来源: 中国报(15-03-26):富都路乱丢垃圾 5人判扫街洗公厕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509 PC: 偷拍继女沐浴, 高庭撤罚款, 改判监禁6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4917) - 一名继父偷拍继女沐浴照,麻坡高庭法官撤销地庭判决,改判被告监禁6个月。 麻坡高庭在审理此案时,听取主控官陈述后,撤销麻坡第一地庭法官的判决,谕令法庭归还被告6000令吉罚款,并改判56岁的被告莫哈末凯里入狱6个月,刑罚从今日算起。 主控官此前向法官指出,被告藏有18个继女沐浴的色情视频及照片,并于去年9月17日至12月21日,多次不停偷拍继女,如果没有被揭发,被告相信也不会停止行为。 主控官也向法官举例两起类似案例,并指被告存有进一步犯罪的潜在不良意图,并建议法官将被告法送监狱反省,改过自新及给社会作为警戒。 被告被指控持有15岁继女相关18个在洗澡时的视频及裸照。 法官最终改判被告坐牢6个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3.2025):偷拍继女沐浴案 高庭撤罚款 男子改监半年 Penal Code 509.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be heard, - [平民没有钱请律师,如何是好?](https://www.kuekong.com/?p=2295) - 问:若你不幸牵扯官司,基于有限的收入而无法支付庞大的律师费, 该如果是好? 答:别担心,你可以向法律援助局(俗语称为政府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局(Jabatan Bantuan Guaman Malaysia)早在1970年已成立,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人民的律师”,主要为经济能力欠佳的市民提供特定的援助,包括离婚手续、领养手续、财产纠纷以及青少年的法庭求情信(法官下判之后)等等。它隶属于首相署法律事务部的政府机构。 由于受到1971年法律援助法令的限制,当局可处理的法律援助只限于家庭事务如要求赡养费、离婚申请、儿女监护权、离婚夫妇财产分配等。 至于民事案件则包含工人赔偿、意外、贷款、租赁事务、领养孩子等;涉及刑事案件的咨询援助则包括所有在刑事法庭中经认罪而要求轻判的案件,以及在2001年儿童法令和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下的案件的援助。离婚申请、儿女监护权、离婚夫妇财产分配等。 至于民事案件则包含工人赔偿、意外、贷款、租赁事务、领养孩子等;涉及刑事案件的咨询援助则包括所有在刑事法庭中经认罪而要求轻判的案件,以及在2001年儿童法令和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下的案件的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步骤如下: 联系附近的Jabatan Bantuan Guaman,或通过游览官网并依照程序做出申请:https://www.jbg.gov.my/index.php/ms-my/hubung-kami/252-cawanganjbg 有关当局将会调查申请者真实的经济状况。 如果符合资格,申请者需付 rm10注册费。 申请者需填写相关的表格。 简单的面谈。 填写宣誓书(Surat Akuan)以证明所讲的是事实。假如被发现刻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资料如个人财务状况,可被罚款不超过1千令吉或监禁不到6个月,或两者兼施。 有关当局将会按照申请者的案件展开协助。欲理解申请资格与条件,请点击 https://www.jbg.gov.my/index.php/ms-my/info-jbg/bantuan-guaman/tatacara-mendapatkan-bantuan-guaman JBG法律援助类别 第一类别 年总收入在 RM50,000 及以下。 ​第二类别 (Kategori II) 年总收入介于 RM50,001 至 RM70,001 之间。 ​第三类别 (Kategori III) 年总收入超过 RM70,001。 更多详情请参考Kelayakan untuk mendapat Bantuan Guaman 除此之外 ,大众也可咨询于由政府和大马律师公会携手成立的“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YBGK)。YBGK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刑事援助基金。 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为年均收入3万6千令吉以下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年收入RM25,000以下可豁免费用,年收入超过RM25,000但不超过RM36,000的申请者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不过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不处理任何面对死刑提控的案件。该基金会(YBGK)比较集中在处理刑事案,包括委派代表律师上警局处理被扣押和上庭辩护事、求情、上诉等等。 Yayasan Bantuan Guaman Kebangsaan - [377D PC: 男猥亵男罪上诉失败, 维持监禁13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1068) - 一名正在服刑的吉兰丹马樟宗教学校前舍监,针对他在酒店对一名男子做出极端猥亵行为而被判监禁13个月提出的上诉申请,今日被上诉庭驳回。 基于三苏查曼(36岁)寻求搁置哥打峇鲁高庭在2023年11月21日的裁决申请没有理据,上诉庭因此一致驳回其申请。 人称“宗教师男孩”(Ustaz Budak)三苏查曼被控于2020年12月16日凌晨1时15分,在哥打峇鲁某酒店的客房,猥亵一名30岁男性商人。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7D条文,任何人在公开或私下,犯下任何严重猥亵他人的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两年。 被告曾多次被爆猥亵同性,包括涉嫌猥亵15岁男童和22岁男学生,案件也在审讯中。 推事裁决他罪成,并判处监禁13个月,高庭也驳回被告提出的上诉,并维持推事庭的判决,以及谕令他马上服刑。 被告的代表律师指出,有关事发时间的证词有出入,控方也无法证明控状中的猥亵事件准确案发时间。 被告律师表示,受害人在报案书中指他与被告于凌晨1时15分抵达酒店。然而有控方证人指原告并没有如控状所指般在酒店房内。 然而法庭表示,虽然证词有出入,但推事考量了有关证词,并认为有关出入非具体的,重要的是猥亵行为的发生与干案者的身分。而且被告当时也承认本身有在案发地点。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6.02.2024):宗教学校前舍监猥亵罪上诉失败,维持坐牢13个月 Penal Code 377D. Outrages on decency Any person who, in public or private, commits, or abets the commission of, or procures or attempts to procure the commission by any person of, any act of gross indecency with another person, shall - [294(a) PC: 情侣在公共场所打野战](https://www.kuekong.com/?p=6307) - 非穆斯林夫妻或情侣被发现于公共场所幽会和做爱,被警察发现时会怎么样吗?会触犯法律吗? 马来西亚穆斯林情侣若在公共场合被发现进行猥琐行为,是抵触伊斯兰教法;然而非穆斯林情侣若被发现做出如此行为,是否没有抵触任何法律呢? 其实在公众场所作出猥亵行为比如裸体,可能导致一方触犯刑事法典第294(a)条文(在公众场所做出猥亵行为)。 之前因在神山裸拍而成为全球焦点的四名外国男女游客,他们个别被指于2015年5月30日早晨6时45分在神山峰,分别全裸(男性)及半裸(女性)露上半身,在公众场所作出猥亵行为,因此触犯刑事法典294(a)条文。任何人士在此条文之下罪名成立者,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三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014年在国家公园参与天体营的6名本地男子,被控在公共场合做出猥琐行为导致本身触犯刑事法典294(a)条文,因此被判监禁1个月及罚款五千令吉。 此外,2003年马来西亚曾发生本地华裔情侣因在吉隆坡某公园内牵手和拥抱而接获传票并被控上吉隆坡市政局推事庭的案件。 有关控状指他们在去年8月2日下午5点20分左右,在隆市城中城公园的草地上拥抱与调情,因而抵触1981年公园条例(联邦直辖区)法令8(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10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 联邦法院曾裁决地方政府拥有权力制定行为不检点的条例。目前马来西亚有多州的地方政府已制定禁止公众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的条例。 公共场所毕竟是大众公用的地方,有些事还是把门关上,自己享受比较好,不需要和大家共享此快乐。 警方也可能引用刑事法典290条文(骚扰公众)提控,任何人士在此条文之下罪名成立者,可被罚款不超过400令吉。 Penal Code 290. Punishment for public nuisance Whoever commits a public nuisance in any case not otherwise punishable by this Code, shall be punished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four hundred ringgit。 294. Obscene songs Whoever, to the annoyance of others— (a) does any obscene - [产假复工后被调职+汇报对象改变+远程工作安排撤销+新增职责,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729) - 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员工曾为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业务涉及石油产品行销的公司工作。 员工主张:她于2023年3月7日遭公司构成性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该解雇行为并无正当理由或合法借口,违反公平劳工原则,因此请求工业法庭给予裁决。 员工是依据2021年11月30日签署的聘书,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受雇为公司采购主管(Procurement Lead),月薪为 RM11,000。她于 2022年2月2日 到位于 雪兰莪州莎阿南(Shah Alam) 的公司办公室报到,并于 2022年7月20日 获正式确认职位。 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并非是否存在辞职行为,而是:该辞职是否是因雇主严重违约、迫使员工别无选择而被迫辞职,从而在法律上构成“解雇”。 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法庭重申工业关系法中一个极为核心、也是所有资深劳工律师必须牢牢掌握的原则:若雇主承认“解雇事实”,举证责任在雇主;若雇主否认存在解雇,主张员工是自行辞职,则举证责任在员工。 在构成性解雇案件中,法律立场尤其明确:员工必须首先证明,雇主存在严重且根本性的合约违约行为,使合约基础不复存在。 唯有在员工成功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才会转移至雇主,要求其证明该解雇具“正当理由或合理借口”。 法庭引用联邦法院在J & P Coats (M) Bhd 一案中的经典论述,明确工业法庭的职责,并再次确认:证明标准为“优势概率”(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构成性解雇的法律原则与适用测试 法庭系统性地重申马来西亚构成性解雇的既定法律原则,核心为合约测试(contract test),而非“合理性测试”。 法庭引用英国判例Western Excavating (ECC) Ltd v Sharp 中 Lord Denning 的经典定义,并确认该原则已被马来西亚最高法院全面采纳。 法律上,构成性解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雇主确实违反雇佣合约;(二)该违约严重到足以动摇合约根本;(三)员工是因该违约而辞职,而非其他原因;(四)员工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辞职决定,否则视为接受或放弃该违约。 员工的完整主张与抗辩论点 员工主张,在她产假结束、于2023年3月6日复工后,公司对她实施了一连串单方面、具压迫性及恶意的变更,包括: 强制她从原本的远程工作,改为每日到莎阿南仓库实体上班; 要求她执行仓库盘点、库存管理等非其原本职务范围内的工作; 改变她的汇报对象,从原本与其平级的管理层,改为向另一名同事汇报; 上述变动仅针对她一人,具有歧视性与逼退意图。 她认为这些行为已构成对雇佣合约的根本性违约,亦严重破坏雇佣关系中隐含的互信与信赖义务(mutual trust and confidence)。 因此,她于2023年3月7日 发送电邮,明确表明:她是因雇主的行为而被迫离职,该离职在法律上等同于构成性解雇。 公司的完整抗辩立场(Company’s Case) 公司坚决否认存在任何形式的解雇,并明确指出: 员工是自行辞职; 雇佣合约第6条明确赋予公司权力,可在业务需要下调整员工职责与工作地点; 所谓远程或混合办公安排,从未写入雇佣合约,只是疫情期间或基于怀孕的人性化安排; 调整汇报线属于正常的企业重组与管理安排,并不构成降职或羞辱。 公司强调:员工的薪资、职位名称、合同地位,从始至终毫无改变。 法庭对证据的分析与事实认定(Court’s Analysis) 法庭在全面听取证人证词后,作出多项关键认定: - [AR 挂号邮寄的法庭文件需要对方本人签收[2021] FC](https://www.kuekong.com/?p=22657) - 2012年法院规则第10条文说明,在遵守法庭规则的前提下,有关法庭传票必须当面送达或由AR挂号信发送至被告的最后已知地址。 在Goh Teng Whoo & Anor v Ample Objectives Sdn Bhd一案中,原告只是提供了一份宣誓书表明有关传票已经由AR挂号的方式邮寄到被告的最后已知地址, 但是却没有办法出示被告所签收的AR签收卡(以证明被告已经签收有关的文件);联邦法庭因此表示无法就此做出缺席判决/Judgment In Default of Appearance的决定。 "where service of a writ is alleged to have been effected by way of sending the same to a defendant by A.R. Registered post pursuant to O. 10 r. 1(1) of the Rules of Court 2012, the court cannot - [TNB二度诉男子窜改电表, TNB败](https://www.kuekong.com/?p=36752) - 巴生推事庭日前驳回TNB起诉一名工厂员工,涉嫌窜改电表的二度诉讼案,并谕令TNB 须赔偿该员工3万令吉,以弥补受害者因此案所承受的精神折磨与艰辛。 案件起源于TNB于2021年起诉被告,指他涉嫌窜改电表,荓向其追讨电费及赔偿共19万7131令吉。被告否认指控,并反诉TNB。 法庭认为被告从未在有关单位开设电费户头,而且也不是该建筑物的业主或租户。甚至该单位的店主也证实并不认识被告。 另外,法庭发现他曾于2017年7月遗失身份证,并为此报案7次。法庭认为他的身份被盗用来做出申请。 据了解,国能早前在首宗诉讼中起诉被告窜改电表,要求偿还2万6811令吉75仙电费。推事庭当时裁决被告胜诉,获赔3万令吉。 此次推事再次认为TNB 的起诉理由不足,因此再度驳回其索赔要求,并谕令国能承担7000令吉堂费。不过,被告针对TNB 的反诉也被驳回,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28- 10.2025)二度诉窜改电表被驳 国能须赔患抑郁厂工3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2019年职业安全及卫生条例(噪音)](https://www.kuekong.com/?p=9076) - 政府在2019年3月在宪报颁布2019年职业安全及卫生条例(噪音),此条例于2019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在此之前,因噪音管制被列入1967年工厂及机械法令中,所管制的也只局限于被阐明在该法令中的企业和工厂。 新的法令下,一旦超出82分贝就是不健康的环境。雇主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其雇员免受工作场所过度噪音的影响。 在此前,马来西亚有多宗因职场伤害而导致僱员丧失听觉能力的案件。据报告显示,因工作噪音导致听觉疾病是2018年里接获最多的投报,共有4506宗。 若雇主没有为雇员提供适当防护具,以避免噪音造成的健康危害,将抵触2019年职业安全及卫生条例(噪音)法令。一旦罪成,雇主将面临最高一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相关措施请点击Peruntukan Utama Peraturan-Peraturan Keselamatan dan Kesihatan Pekerjaan (Pendedahan Bising) 2019 2019年职业安全及卫生条例(噪音)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 [更换遗嘱里的执行人,受益人败[2002]](https://www.kuekong.com/?p=12484) - 死者做了一份遗嘱,遗嘱注明Amanah Raya Berhad(被告)为遗产的执行人和信托人。 原告是死者遗嘱里注明的遗产唯一受益人。他向法庭申请更换遗嘱里的执行人,理由是被告征收的信托遗产执行费很昂贵。 法庭驳回原告的申请, 理由是死者的遗嘱里明确指出,她希望被告成为其遗产的执行人和信托人,所以死者的意愿是应该遵守的。法庭表示,死者或许有特定的理由要任命被告为其遗产的执行人, 但是,法庭没有义务去确定死者为何做出这样安排的理由。 另外,1949年信托人法令第40条文列明在信托人死亡、不在马来西亚超过12个月、不想执行委托人责任、想解除信托人的责任、拒绝当委托人、不适合担任委托人、没有能力当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未成年,的情况下能申请委任新的信托人。然而,此条文并没有列明了“为了节省执行人在处理遗产分配时征收的费用”的理由,是一个能申请更换委托人的理由。 只有申请着能证明自身情况是1949年信托人法令第40(1) 条文里所指的情况,申请者就能成功撤销或更换委托人。法庭因此驳回原告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FACTS Through a Will made on 23.7.2001 the Deceased, Goh Swee Giak, created a trust in respect of her estate and appointed the Defendant as the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her estate. The Plaintiff in this case is the only beneficiary of the Deceased's - [更换遗嘱里的执行人, 受益人胜[2016]](https://www.kuekong.com/?p=12826) - 死者立了一份遗嘱,遗嘱注明Rockwills Trustee Bhd (被告) 为遗产执行人,受益人为死者的两名孩子。 自死者去世一年以来,由于死者丈夫(原告) 拒绝支付被告所要求的执行费,因此一直未申请遗嘱认证书。 原告向法庭申请更换执行人,理由是被告征收的执行费过高。然而被告称死者是在了解条款后才签下appointment form,而死者的意愿必须被尊重。 在沙巴遗嘱认证及管理条例第89条文下,法庭可在有充分的理由下中止或撤销任何遗嘱执行人。法庭在决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时,始终将遗产受益人的福利和利益视为最重要的标准。(Guindarajoo a/l Vegadason v Satgunasingam a/l Balasingam [2010] 4 MLJ 842; [2010] 6 CLJ 954) 法庭表示两位受益人都希望原告成为执行人,因为不希望遗产被耗尽。 被告则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但同时也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进而导致死者遗嘱认证书的申请陷入了一个僵局。 即使被告表示死者意愿必须被尊重,但是法官认为尽管死者在遗嘱分配方面的意愿是需要被尊重,但在遗产管理方面却并非绝对的。 它必须取决于当前的情况以及受益人的利益。 法庭批准了原告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is an application to remove a trust company (‘the defendant’) that had been appointed as the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the estate of - [离婚: 女方不让男方探视孩子, 藐视法庭 [2021] MLJU 1151](https://www.kuekong.com/?p=22512) - 男女方在2019年成功办理离婚手续。 法庭当时允许男方探视两个孩子。有关庭令说明男方在每周一至周五(6pm-8pm)、每周日(10.00 am-7.00 pm)、一半天数的公共和学校假期期间都可探望孩子。另外,男女方可每年轮流陪同孩子度过屠妖节。 男方在2020年提告女方藐视法庭的庭令。 男方指女方从2020年7月开始拒绝让他在指定的日子探望孩子。The complaints made by the PH against the RW with regard to access were that the RW did not allow the PH access to the 2 minor children on the following dates: 3 days of public holidays - for July 2020: 31.7.2020, for August 2020: 31.8.2020, and for September - [薪资迟发+EPF未缴, 员工辞职,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734)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本案是一宗典型“构成性解雇”争议案件。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是否因雇主之行为,依法有权将其辞职视为“被解雇”,并进一步主张该解雇属于“无正当理由或借口”。 从程序层面来看,本案具有一个极为关键且影响深远的特征,即公司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完全缺席(non-participation)。尽管法庭多次给予公司机会参与诉讼程序,包括提交答辩书、出席提讯(mention)及审讯(trial),公司却始终未有实质回应。 在2024年9月原定审讯日前,公司申请延期,理由为其律师患病。法庭基于公平原则批准延期,并特别指示公司必须提交代表授权文件(Form A与Form B),以确认其法律代表资格。然而,公司最终仍未履行该基本程序义务。 至2024年10月11日正式审讯当日,公司再次缺席。法庭在此情况下,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9(d)条,决定在公司缺席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 法庭特别强调,即使案件为单方审理(ex-parte),法庭仍有责任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而非因一方缺席而自动裁定另一方胜诉。这一点体现了工业法庭在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平衡。 员工主张及事实陈述 员工于2022年7月正式受聘于公司,担任驻院医生(Resident Doctor)。其基本月薪为RM8,500,另加RM500待命津贴及不定额奖励,并自2023年2月起享有RM1,000的负责人津贴。 根据雇佣合同,员工之薪资应于每月1日支付,最迟不得超过当月第7日。此外,公司亦负有法定义务,按时为员工缴纳公积金(EPF)、社会保险(SOCSO)、就业保险(EIS)及代扣代缴所得税(PCB)。 然而,员工指出,自2023年1月起,公司开始出现系统性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持续延迟支付薪资,且支付方式由原本的一次性支付,变为多次分期支付,严重影响员工的财务规划与生活稳定。 公司虽然从员工薪资中扣除法定供款,但却未将相关款项缴付至法定机构,导致员工不仅失去相关权益,更面临潜在法律风险。 公司多次作出承诺,表示将纠正上述问题,但始终未实际履行,形成反复违约的情形。 员工进一步指出,这种行为不仅构成合同违约,更对其造成实际经济压力,并剥夺其在公积金及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权益,包括利息、分红及保险保障。 在多次内部沟通及催促无效后,员工于2023年8月8日提交辞职信,并在信中明确指出,其辞职乃因公司持续严重违反合同及法律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其辞职应被视为“构成性解雇”。 法律争点与适用原则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公司是否已通过其行为,构成对雇佣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从而使员工有权终止合同并视其为被解雇。 法庭援引马来西亚构成性解雇领域的经典权威判例,即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M) Sdn Bhd,明确指出构成性解雇的判断标准必须基于合同法原则(contract test)。 换言之,法院并非判断雇主行为是否“不合理”或“不公平”,而是判断其是否违反合同的核心条款,或是否显示其不再受合同约束。 法庭进一步引用最新上诉庭判例,确认“合同测试”仍为现行法律标准,而所谓“合理性”仅作为分析背景,而非独立测试标准。 在此基础上,法庭总结构成性解雇必须满足以下五大要件: 雇主必须违反合同条款; 该违反必须属于根本性或核心条款; 员工必须给予雇主合理机会纠正; 雇主未能补救; 员工必须在合理时间内离职。 法庭对事实与证据的深入分析 (一)薪资延迟支付的法律性质 法庭详细审查员工提交的薪资记录,发现自2023年1月至7月,公司每月均延迟支付薪资,且多以分期方式支付。 法庭指出,《1955年雇佣法令》第19条明确规定,雇主必须在工资周期结束后七日内支付薪资,此为强制性法律义务。 法庭进一步强调,薪资支付不仅是合同条款,更是雇佣关系的核心基础。任何持续性延迟支付,均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公司延迟支付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具有持续性,几乎每月发生; 具有系统性,并非个别事件; 缺乏合理解释或正当理由。 法庭认为,该行为已严重破坏雇佣关系中的信任与信心基础,使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二)未缴纳法定供款的严重性 法庭进一步分析公司未缴纳EPF的行为,并指出该义务不仅源于合同,更源于法定责任。 尤其严重的是,公司已从员工薪资中扣除员工部分供款,却未缴付至相关机构。 法庭认为,此行为性质上接近“非法扣留员工资金”,不仅构成违约,更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尽管员工在辞职信中仅明确提及EPF问题,法庭仍认定该单一违约已足以构成根本违约。 (三)整体行为是否构成构成性解雇 法庭综合考虑薪资延迟及EPF未缴纳两项因素,认为公司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核心条款。 - [工作时在叉车上睡觉, 解雇, 雇主胜 [14/4-944/22]](https://www.kuekong.com/?p=32853) - 原告(该员工)自 2013 年起担任该公司的仓库操作员。 在2021年,该员工在公司的仓库里被发现开着叉车睡觉。公司认为该员工的行为很危险,因为他忽视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对其他员工构成极大危险。公司声称,该员工在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9.1条(b)款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 不仅如此,该员工在叉车上没有系安全带,也没有正确佩戴口罩,而当时公司对这些规定要求非常严格,这加剧了员工犯错的严重性。 小总结:为员工制定一份清晰的员工手册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遵守企业的安全规定和政策是每个员工的责任,不仅为了个人安全,也是为了整体工作环境的安全。 公司于27.09.2021决定解雇该员工。但该员工认为公司在发出要求解释信时就已经预先判定了他的错误和处罚。他声称被解雇是不公平,并且公司没有进行内部调查。 该员工辩称他并不是在睡觉,而是因为疲劳和头痛才不小心睡着了。但法庭认为,如果该员工真的因为头痛不能工作,他应该通知上级,停下来休息。 在值班时睡觉可能会对公司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并对同事造成伤害,因此,解雇员工可被视为是适当的惩罚。 该员工在法庭上承认了没有系安全带,这表明他违反了公司的叉车管理规定。该员工也承认了自己没有正确佩戴口罩。 法庭认为公司对该员工的指控成立。 公司解雇员工是否合理,取决于不当行为指控的严重性。如果员工做了任何不符合他对雇主职责的事情,雇主有权解雇他。 法庭认为,这名员工犯了严重的错误,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正常的雇主都不会继续雇用这名员工。法庭裁定,公司在解雇这名员工是有正当理由的。 小总结:工作时保持警觉和遵守安全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感到不适或疲劳,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休息。 The Claimant worked as the Company’s Warehouse Operator since 2013. In 2021, the Claimant was caught sleeping during working hours on a lift truck at the warehouse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avers that the conduct of the Claimant is dangerous - [高等法院判例:表现欠佳员工被解雇是否享有解雇福利?](https://www.kuekong.com/?p=37723) - 在马来西亚劳工法下,“表现欠佳”(Poor Performance)与“行为失当”(Misconduct)通常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然而,高等法院在 NXP Malaysia Sdn Bhd v Nurshakila Binti Sahlan (2024) 一案中的裁决,为雇主处理表现不佳的员工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清晰度,尤其是关于其是否享有法定解雇福利(Termination Benefits)的问题。 员工于2013年入职担任操作员,并于2021年晋升为培训师。2024年初,公司认为其表现不理想,遂实施了为期三个月(1月至3月)的绩效改进计划(PIP)。由于该员工未能通过PIP考核,公司于2024年4月8日以表现欠佳为由将其解雇。 员工向劳工法庭(Labour Court)申诉,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及法定解雇福利。 劳工法庭裁定: 员工无权获得代通知金,但有权获得法定解雇福利。理由是根据《1980年雇佣(解雇及遣散福利)规例》,只有在退休、行为失当或自愿辞职这三种情况下才不予支付补偿。由于“表现欠佳”未被明文列入排除条款,劳工处认为员工应获补偿。 高等法院撤销劳工处裁决,判定表现欠佳的员工无权获得法定解雇福利。 高庭表示,若员工因表现欠佳被正当解雇,其性质等同于因行为失当被裁减,因此雇主无需支付《1980年规例》下的法定解雇福利。不过,雇主必须建立完善的文档记录,包括绩效改进计划(PIP)、定期评估报告及书面警告信。没有这些证据,表现欠佳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可解雇的行为失当”。 满足合法解雇的三大要素: 公司已就表现不佳向员工发出预警; 公司已给予员工足够的改进机会(通过PIP及每月评估); 尽管给予了机会,员工表现仍未充分改善。 法院认为,公司在PIP期间进行的每月审查及发出的警告信,已等同于履行了“正当调查”(Due Inquiry)的程序义务。 资料来源: NXP Malaysia Sdn Bhd lwn Nurshakila bt Sahlan [2026] 7 MLJ 54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 [仅凭下属负面评价就可解雇经理?](https://www.kuekong.com/?p=37707) -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离职面谈是探寻员工流失真相、优化管理流程的常用工具。然而,当离职员工在面谈中对上司提出负面指控时,雇主能否仅凭这些“侧面评价”就合法解雇该名上司? 在 TLK v Platinum Phase Sdn Bhd [2025] ILJU 240 一案中,马来西亚工业法院深入探讨了这一HR实务边界,明确了离职面谈记录在法律举证中的局限性。 员工原为该公司会计经理,因“沟通不良、缺乏协作及表现消极”被解雇。公司解雇的主要依据是多份由已离职下属填写的“离职面谈表”,指控员工制造了压力巨大且令人不悦的工作环境。 关键事实在于:在员工任职期间,公司从未就这些投诉与其沟通,亦未发出过警告信或要求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员工甚至在被解雇后,仍主动联系公司利益相关者交接工作,以确保职责不留空白。 工业法院裁定该解雇缺乏正当理由。 法院指出,离职面谈记录本身不足以证明行为失当,更不能作为断定员工是“不可理喻的上司”的确定性证据。 部分下属在辞职信中并未表达不满,却在数月后的面谈表中称员工“令人烦躁”或“难以共处”。这种滞后性及从未给予员工辩驳机会的做法,极大削弱了指控的可信度。 另外,法庭表示性格差异不等于行为失当: 证据显示员工是一名追求完美的专业人士,虽然其严谨风格可能不被部分下属喜爱,但其出发点是确保公司业务无误。法院认为,只要上司依据公司准则履行职责,下属应当“尊重职位”(Respect the Chair),而非仅凭个人喜好评价。 法庭强调,离职面谈属于“诊断性”工具,不能取代法定的纪律处分程序。雇主必须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指控并给予申辩机会,而非跳过调查直接解雇。 资料来源: TLK v Platinum Phase Sdn Bhd [2025] ILJU 24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 [迟到68次被解雇,公司胜](https://www.kuekong.com/?p=37708) - 习惯性迟到、旷工或工时不足,初看似乎只是细微的违纪行为。然而,一旦这些行为演变为一种惯常模式,将严重扰乱企业的正常运作,削弱职场纪律,并损害团队的整体生产力。马来西亚工业法院已明确指出,习惯性旷工与迟到绝不可姑息,雇主必须对此类员工采取及时的纪律处分。 在近期裁决的 MAMR v Petroliam Nasional Bhd (Petronas) [2025] ILJU 410一案中,法院支持了公司对一名违规员工的解雇决定。该员工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旷工5天,迟到次数高达68次,且有95次未达到规定的每日8小时工作时长。 员工自2012年8月起在公司担任行政人员。尽管公司推行弹性工作制,但索赔人的出勤记录极不理想,具体违规表现包括:* 未经批准旷工 5 天; * 迟到(上午10:00后打卡)达 68 次; * 每日工时不足 8 小时达 95 次。 公司随后向员工发出要求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并在收到回复后召开了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内部调查小组裁定上述三项行为失当指控全部成立,公司随即解雇了该员工。索赔人认为其解雇缺乏正当理由或借口,遂向工业法院申请复职。 工业法院最终维持了解雇原判,裁定该解雇具有正当理由。 法院审查了公司的考勤政策,明确习惯性迟到与旷工被列为严重行为失当。公司的弹性工时政策虽允许员工在上午7:00至10:00之间开始办公,但前提是必须完成每日至少8小时的工作量。索赔人对此政策完全知情。 另外, 公司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纪指控属实。法院指出,被证实的旷工与迟到已构成严重的行为失当,公司不应轻视。法院也强调,当习惯性迟到或旷工达到严重程度时,雇主必须采取迅速行动。若放任此类行为不予处理,不仅会扰乱公司的运营与管理流程,还可能导致员工上级的管理职责受到质疑。 资料来源: MAMR v Petroliam Nasional Bhd (Petronas) [2025] ILJU 41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 [董事警示:拖欠EPF可导致限制出境及刑事提控](https://www.kuekong.com/?p=37703) - 马来西亚公积金局(EPF)近期发布的执法数据显示,政府对违规雇主的打击力度正在持续加大。根据公积金局首席运营员沙扎利沙(Sazaliza Zainuddin)披露,仅在2025年全年,便有2257名公司董事因未能履行法定缴纳义务而被依法禁止出境。这一强制措施是依据《1991年公积金法令》第39条文执行的,由公积金局向移民局提呈禁令名单。截至去年12月,因相同事由被限制出国的公司董事人数已累计高达1万4332名。 除了限制出境这一行政制裁,公积金局在司法层面的追索行动同样频密。去年,该局针对违规董事及雇主提起了3530宗民事诉讼,并同步采取了6011项刑事行动。这一数据明确释放了一个信号:公积金缴纳并非企业可选的经营开支,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责任。 根据《1991年公积金法令》第43(1)条文,所有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公积金。若雇主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将面临多重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追偿、刑事提控以及限制出境。公积金局强调,执法团队将持续强化对雇主的监督力度,确保每一笔缴纳均准确无误且无逾期滞纳。 从法律角度看,按时缴纳公积金不仅是企业合规运营的基石,更是保障劳动者退休储蓄增长及长期财务福祉的核心机制。据统计,公积金局去年共收到2万1029宗员工投诉,目前已圆满解决其中的8869宗拖欠案件,其余1万2161宗案件仍处于深入调查及法律行动阶段。 法律实务界提醒,公司董事在法律上对其企业的公积金缴纳承担个人责任,这意味着即便是公司行为,董事个人也可能因欠缴问题而面临护照被封锁、无法公干或出国旅游的窘境。保护会员的退休权益始终是公积金局的首要任务,雇主应审慎评估合规风险,避免因行政疏忽而引发严重的司法后果。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11-03-26):公积金局:没为员工缴EPF 2257公司董事禁出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皮卡/轻型罗里载自用货须遵守哪些规定?](https://www.kuekong.com/?p=37697) - 马来西亚交通部正式发布《非管制车辆及皮卡运货指南》(Guidelines for De-controlled Vehicles and Pickup Trucks),旨在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明确非管制车辆及皮卡在运载货物时的合法性与安全性规范。交通部长陆兆福宣布,该指南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举不仅是为了消除公众对货运违规的疑虑,更是为了优化陆路公共交通监管体系。 根据该指南的法律定义,载重量(BDM)不超过7500公斤的车辆被列为“非管制车辆”。车主或企业在使用此类车辆运送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自用货物时,具备法律豁免权,无需向陆路公共交通机构(APAD)申请运营商许可证。这一政策极大简化了中小企业及个人车主在日常运营中的行政合规程序,提升了物流效率。 然而,法律对于商业货运服务的界定依然严谨。部长强调,若车主利用此类车辆为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租赁费或报酬,则其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被归类为“商业货物运输服务”。根据《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运营者必须预先向APAD申请A类载货许可(Permit Pembawa A),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究。 针对私人用途的皮卡车主,指南明确规定,只要在确保货物运输安全、不超过车辆载重限制且不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前提下,允许运载个人或自用货物。允许运载的范畴涵盖广泛,包括工作器材(如梯子、维修工具)、小型建筑材料(如木材、磁砖)、农业物品、搬家设备以及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物资。此项规定明确了“自用”的合法边界,只要货物属于车主本人且符合安全装载标准,即不属于执法处罚范围。 与此同时,指南严厉禁止未经授权的商业行为。凡是利用私家车收取报酬为他人运货、在未持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方货运,或在无A类载货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执法部门将依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针对过往皮卡车主在运送自用物品时仍遭遇罚款的争议,部长重申,运输私人物品是受法律保护的,交通部已着手协调警方及相关部门,确保执法尺度与新指南保持一致,避免产生执法上的混淆。 在驾驶执照类别方面,政府决定继续推行放宽政策。目前持有D级驾驶执照的人士,虽然其执照原定限制为3500公斤的空车重量(BTM),但在现行政策下,获准驾驶空车重量高达4000公斤的罗里。这一措施体现了政府在确保道路安全的同时,兼顾了运输行业的灵活性与实际需求。 资料来源: DE-CONTROLLED-DAN-PICKUP-VERSI-YBM 东方日报(11-03-26):载货指南4月起生效 陆兆福:商用皮卡必须持证载货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 [上诉庭厘清劳工部与工业法院的管辖边界](https://www.kuekong.com/?p=37690) - 在马来西亚的雇佣法律实践中,劳动者有时会面临复杂的法律困境:当雇主既拖欠工资又将其不解雇时,劳动者是否可以“兵分两路”,既向劳工处(俗称劳工法庭)追讨欠薪,又向工业法院提起不当解雇申诉? 针对这一问题,上诉庭在 Philip Phang Kar Ming & Anor v M Jets International Sdn Bhd (Civil Appeal No.: B-04(A)-422-09/2024)一案中给出了明确的裁决,厘清了《1955年雇佣法令》第69A条文下的管辖权界限。 本案上诉人均为两名公司高管。2022年,两人的薪资获得了调升,但随后公司指控该调薪未经董事会批准。2023年2月,公司以涉嫌行为失当为由对员工停职。尽管停职信中承诺在停职期间照常发放全薪,但公司并未支付上诉人2023年2月和3月的工资。 2023年3月16日,员工向万宜(Bangi)劳工处提交了关于欠薪的正式投诉。同年4月12日,员工因行为失当被正式解雇,随后他们亦向工业法院提起不当解雇申诉。 2023年8月,劳法庭裁定员工胜诉,命令公司支付2023年2月至4月的拖欠薪资。公司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撤销了劳工法庭的裁决,理由是:由于工业法院的诉讼正在进行中,劳工法庭的管辖权已失效。员工随后上诉至上诉庭。 上诉庭最终维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确认《1955年雇佣法令》第69A条文构成了严厉的管辖权阻断。一旦员工提起不当解雇申诉,劳工法庭便不得就纯粹的薪资索赔进行审理。 根据该法令第69A条文,若任何申诉或纠纷已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处于以下状态,劳工部总监不得进行调查、聆审或作出任何裁决: 正处于该法令下的调查或程序中; 部长已根据该法令第20(3)条文作出裁决;或 已转介至工业法院,或正处于工业法院的审理程序中。 上诉庭强调,第69A条文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一事二审”导致的程序重叠以及潜在的判决冲突。在本案中,劳工处的判决将直接影响工业法院对以下核心问题的定夺:加薪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行为失当、解雇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后补工资(Backwages)的计算数额。 法院认为,排除劳工处的管辖权可以确保司法裁决的一致性与终局性。若允许两个司法机构就同一事实基础进行平行审判,将破坏争端解决机制的连贯性,并产生相互矛盾的裁决风险。 资料来源: PPKM & Anor v M Jets International Sdn Bhd [2026] MLJU 14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 [男子发视频质疑清真寺合法性,面临RM4000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7686) - 在多元种族与宗教并存的马来西亚,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其行使必须建立在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上。 近日,芙蓉推事庭审理了一宗涉及电召车司机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宗教敏感言论的案件。该案被告因质疑宗教场所的合法性,最终被控刑事恐慌罪名并判处罚款。本所特此整理该案例,旨在解析相关法律条文及公共言论的法律红线。 根据案情显示,现年53岁的被告, 在其个人面子书账号上传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涉及对比印裔庙宇与清真寺的建筑位置,并公开质疑若建在桥下的庙宇属非法,那么建在天桥下的清真寺是否同样属于“合法或非法”。 该视频发布后迅速发酵,引发了公众的不安情绪。警方随后根据举报展开调查,确认该账号由被告本人操作,并于3月2日将其逮捕归案。 控方依据《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作出可能引发公众恐慌或诱使他人危害公共安宁的言论)对被告提起诉讼。在法律实践中,该条文的构成要件不仅关注言论者的主观意图,更侧重于该言论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破坏公共安宁的潜在风险。 根据该条文,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面临两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主控官在庭审中强调,马来西亚社会的和谐基石在于相互尊重,任何涉及种族与宗教的敏感课题若处理不当,将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法律的介入不仅是为了惩戒个体,更是为了向社会传递明确的警示信号: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7个月监禁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11-03-26):发视频质疑清真寺合法性 印裔男认罪罚4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 [男子​行贿55令吉,罚款3,0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675) - 被告因涉嫌于 2022 年向执行公务的警员提供贿赂,于加央第一地方法庭面控。被告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在接受伍长(Corporal)检查时,被发现未持有合法驾驶执照,违反了《1987 年陆路交通法令》第 26(1) 条文。 被告为规避执法行动,当场向该名警员提供 55 令吉 现金。他因上述行为,被控触犯 《刑事法典》第 214 条文(试图行贿)。根据此条文,任何人若企图以金钱或其他利益诱使公职人员不履行其法律义务,即属违法。 4. 严。 5.法官在审酌双方陈词及被告认罪态度后,作出以下判决: 罚款刑责: 被告需缴付 3,000 令吉罚款 代监刑期: 若无法缴付罚款,需以 3 个月监禁 替代。 证物处理: 涉案的 55 令吉贿款由法庭宣告充公。 资料来源, 中国报(11-03-26):图以55令吉贿交警 羽球教练认罪罚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 [涉及16亿令吉资产管理失当指控,法官裁定继续审理撤换管理人申请](https://www.kuekong.com/?p=37670) - 这宗涉及云顶已故创办人丹斯里林梧桐之女——林秀琼女士(Lim Siew Kheong)高达16亿令吉遗产的法律纠纷,近期有了关键性的程序进展。 以下是针对此案最新裁决的法律综述与案件背景分析: 案件简报:遗产管理人撤换申请之初步反对裁决。 核心裁决:驳回初步反对(Preliminary Objection) 高庭法官就林秀琼之子曾昭淳(Tee Choong Yee)申请撤换遗产管理人一案作出裁决。法庭驳回了两名现任管理人提出的初步反对。 管理人的代表律师主张,曾昭淳在书面陈词中引入了未记录在案的新事实证据。然而,法官裁定: 申请人(曾昭淳)的论点乃基于已呈堂的证据及文件。 相关指控(涉及信托户头款项支付违规)是基于记录在案的文件所得出的推论,不属于非法定程序下的“新事实”。 法庭重申,虽然不允许通过陈词引入新证据,但本案申请人的陈词并未逾越此界限。 争议焦点:管理人的行为失当指控。曾昭淳作为遗产30%的受益人,入禀法庭要求撤换由法庭委任的两名管理人——拿督沙杜鲁班(Datuk Satguru Singh)及邱秀洁(Khoo Siew Kwee)。其主要诉由包括: 违背法庭谕令: 指控管理人未按要求从合并信托户头支付款项,而是通过个人银行户头向律师及第三方付款 信托资产减损: 指控错误的款项支付导致遗产资金流失。 越权干预: 指控管理人不当干预遗产相关公司的行政管理,并试图让遗产承担本应由合资伙伴负责的473万令吉评估费。 程序违规: 指控管理人在无权分配或处置资产的情况下,私自设置冻结令(Caveat)及进行产业估价。 资料来源, 中国报(11-03-26):林梧桐外孙争产|林秀琼儿子要求撤换管理人 现任管理人反对 遭高庭驳回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奖金/加薪/红包发放, 取决于公司管理层决定](https://www.kuekong.com/?p=34969) - 一家水泥公司自1960年代起,通过内部通告确立了“特别红包”的支付惯例,该福利已成为长期雇佣实践的一部分。根据马来西亚水泥工业工会,当时该公司的工厂主要由华裔员工组成。由于生产线需要全天候24小时运作,仅在维修保养时才会暂停,因此,公司决定向华裔员工提供特别红包,以鼓励他们在春节期间继续上班,同时作为他们牺牲家庭团聚的补偿。 公司后期决定终止这福利。公司表示,特别红包”从未纳入集体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员工手册或任何书面合同,仅为公司自主决定的可选福利,无法律约束力。而且红包属于“礼物”(gift)性质,与法定工资或津贴无关,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或终止。 因不满公司的决定,工会向马来西亚劳资关系部投诉,指控公司违反了集体协议。案件随后提交至马来西亚工业法庭(Industrial Court)。 工会的主张: 一路以来惯例: 工会认为,特别红包的支付惯例已持续数十年,且早已成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长期“默示协议”(implied agreement),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工作条件之一。 内部文件的支持:工会援引公司过去发布的内部通告作为证据,证明特别红包的支付并非公司随意给予的奖励,而是基于既定的政策与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 员工合理预期: 工会进一步强调,由于该惯例已实施多年,员工对特别红包的支付形成了合理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因此,公司无故取消支付,侵犯了员工的正当权利 公司则指出,集体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特别红包,因此,公司没有违反任何书面协议。而且特别红包的发放并非任何法律或合同义务,而是公司自行决定的福利措施。因此,公司完全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或调整该支付政策。另外,由于经济状况变化及业务调整,其不得不减少额外的员工福利开支。终止特别红包支付是一项基于业务需求做出的合理决定。 法庭表示,即使奖金支付已持续了很长时间,也不能因此认为其已成为雇佣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从而使员工有权获得奖金. 但是由于公司未提前通知员工终止红包,导致员工在加班后“期待落空”; 法庭裁定,员工有权在当年(2022年)获得特别红包,以表彰他们的辛勤工作,并体现农历新年的节日精神。​然而,公司保留在未来年份中停止此类支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因为奖金、加薪以及红包(如有)的发放取决于管理层的决定权.​​ 资料来源:KESATUAN PEKERJA-PEKERJA PERUSAHAAN SIMENSEMENANJUNG MALAYSIA v TASEK CORPORATION BERHAD AWARD NO. 171 OF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 [男子殴打华裔老翁,改判监4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7659) - 本案被告于近日因交通纠纷,对一名男子实施了暴力殴打及言语恐吓。根据庭审记录,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创伤,其中舌部伤势严重(缝合六针)。地庭原审于2月10日裁定被告罚款5,500令吉。 莎阿南高庭行使刑事监督权,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相关条文对初级法院记录进行调阅及复核。 法官在听取受害者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及控辩双方陈词后认定,原判罚金刑罚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高庭最终推翻原判,改判被告刑期4个月,判决即日生效。 本案的改判体现了司法机构对于“路怒症(Road Rage)”及欺凌弱势群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尽管辩方提出“因婴儿跌落导致情绪失控”作为求情因素,但法庭强调:个人情绪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由。此案例警示公众,暴力行为的代价绝非仅是经济处罚,人身自由的丧失是法律予以惩治的必然结果。 在本次高庭审理中,受害者详细描述了其术后进食困难及心理阴影。根据法律程序,受害者的影响陈述是法官衡量判决轻重的重要参考。当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长期损伤时,单纯的罚款往往被视为不足以弥补损害或达到威慑效果。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倪可敏:不能罚款了事! 涉殴打华裔老翁 男子改判监4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 [雇佣合约无效, 任命CEO兼MD不合法, 公司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654) - 案件整体背景员工 员工声称自己在2022年9月13日,在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经理(Chief Executive Officer / Managing Director)期间,被公司非法解雇。 员工主张,其受雇关系是依据所谓的第三份雇佣合约(3rd Employment Contract,签署于2018年3月7日),以及之后于2021年5月1日签署的第四份雇佣合约(4th Employment Contract)。他认为上述合约皆属合法有效,因此自己属于《工业关系法令》下的“工作人士(workman),依法享有提起非法解雇申诉的权利。 公司方面则完全否认该立场,坚称所谓的第三及第四份雇佣合约自始无效(null and void)且不可执行(unenforceable),原因在于这些合约从未获得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正式批准与背书。因此,公司主张员工从法律上根本不是公司的雇员,更谈不上“工作人士”,工业法庭亦因此没有司法管辖权(no jurisdiction)来审理此案。 工业法庭的核心职责与审案法律框架 法庭在判词中,首先重申工业法庭在非法解雇案件中的基本职责与审查框架。依循多项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及上诉庭判例,工业法庭在处理第20条的案件时,必须依序回答几个根本性问题。 首先,法庭必须确认:是否存在解雇行为(dismissal);若答案为是,则进一步审查该解雇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或合理借口(just cause or excuse)。 然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员工必须先符合《工业关系法令》第2条文下“工作人士”的法定定义。若员工并非工作人士,则案件在法律上即属“未能启动(non-starter)”,工业法庭无权继续审理。 在举证责任方面,法庭明确指出: 案件的证明标准为民事标准,即“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若存在雇佣关系,雇主须负起证明解雇具正当理由的责任; 但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合法雇佣关系本身即是首要争议点。 双方的证人、证据与基本立场 本案中,公司传召了两名证人:公司秘书及财务经理;员工则亲自作证。双方证据的核心,并非围绕传统的纪律问题或表现问题,而是集中在一个更为根本的法律问题——员工是否曾合法受委为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经理。 公司系统性地提出,其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Constitution)及《1965年公司法令》明确规定,凡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执行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以多数票通过,并形成正式会议记录与决议。 公司强调,从2018年所谓第三份雇佣合约开始,到2021年的第四份雇佣合约为止,董事会从未通过任何正式决议,批准或确认员工担任首席执行官或董事经理。这一事实亦有董事会议记录、公司信函及员工自身的承认作为佐证。 公司进一步指出,员工曾于2019年就同一份所谓的第三份雇佣合约,向工业法庭提起另一宗案件,但后来自行撤诉,且不保留再提起诉讼的权利(no liberty to reinstate)。这在法律上进一步削弱了员工对该合约的依赖性。 公司亦指控,员工在2020年后,单凭一封来自沙巴州首席部长的行政函件,擅自对外及对内宣称自己已“复职”,并在未获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以事实董事经理(de facto CEO)的身份行事,甚至自行批准追溯薪金(backpay),金额高达RM262,500。 员工的抗辩核心与法律主张 员工则强烈反驳公司的说法,主张第三份雇佣合约在签署当下即已成立并具法律效力,而董事会的背书仅属公司内部行政程序,不应影响合约对双方的约束力。 他进一步主张,第四份雇佣合约是一份独立且有效的新合约,或至少是第三份合约的延续与补充,而非全然依附于第三份合约的有效性。 员工亦指出,公司在多年间持续让他履行首席执行官职责、发放薪酬、对外代表公司,这些行为已构成默示承认雇佣关系(implied recognition of employment)。 基于上述理由,员工坚持自己符合“工作人士”的定义,因此其遭解雇理应接受工业法庭的实质审查,并要求复职、替代赔偿、追溯薪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法庭的关键法律分析 工业法庭在分析中,明确指出:“工作人士”身份的认定,是一道法律门槛,而非情绪性或同情性考量。即使一名个人事实上长期在公司工作、对公司有重大贡献,也不能凌驾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之上。 法庭强调,公司是一种法定人格,其权力结构及决策机制,完全受制于公司章程及法定框架。任何涉及高阶管理层的任命,若未依章程程序完成,即属法律上无效。 - [家长在教育法令下的义务: 小孩7岁必须上课](https://www.kuekong.com/?p=25485) -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29A条文,孩童在满6岁后,必须在隔年1月1日入读小学,否则有关孩童的父母将可被控上法庭。 因此若有家长的孩子已经到了7岁适逢求学的年龄,却没有帮孩子报读学校将抵触现有的教育法令。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监禁6个月,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较早前,政府表示教育部正研究教育法令修正草案,这包括强制父母让孩子至少完成11年中小学教育。 这表示新的法案若成立,皆时父母不止必须让孩子接受小学教育,甚至包括中学教育。不过此法案目前仍未有定案。 29. A national school, national-type school or private school established under this Act shall provide a course of primary education design for a duration of six years but which may be completed within five to seven years. 29A. Compulsory primary education (1) The Minister may, by order published in - [上诉庭:男子酒店泳池溺毙,五星级酒店须赔35万](https://www.kuekong.com/?p=31096) - 上诉庭裁丁,吉隆坡一家五星级酒店必须对几年前在酒店泳池溺毙的一名中国籍男子负责,赔偿死者家属约35万令吉,以及从立案起计算的利息。 上诉庭推翻之前吉隆坡地庭和高庭的判决,一致裁定该五星级酒店应赔偿给死者家属。 法庭认为,该五星级酒店存在疏忽过失,泳池最深处达3公尺,未配备救生员,且监控摄像头无人监控。 此外,尽管有英文免责告示牌,但酒店未能证明中国旅客能理解英文,也未证明在入住时向旅客告知有关免责条款。因此,该酒店应尽相应义务。 在此案件发生后,该酒店已在泳池增加了多国语言的免责告示牌,包括中文、日文和阿拉伯文等;而且泳池最深处也从3公尺减至1公尺多。 资料来源 5-star hotel held liable for drowning of Chinese tourist in pool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 /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 [申请推翻离婚庭令 [2016] MLJU 1813](https://www.kuekong.com/?p=18148) - , 妻子在2014年提出离婚申请,丈夫是被告一(Respondent)她也告第三者,并纳为共同被告(Joint Respondent)。她在离婚申请中提出几项要求,其中包括: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归妻子; 丈夫每月支付RM2000为孩子抚养费; 丈夫一次性支付妻子10万令吉的赡养费; 丈夫将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直至孩子大学毕业; 丈夫需支付妻子5万令吉为通奸损害的赔偿; 妻子可以获得婚姻产业的一半拥有权。 2014年10月29日为离婚听审日。然而丈夫和第三者在庭审当日均未出庭。法庭当时批准了妻子的申请,并发了庭令。丈夫在8个月后申请推翻当初的离婚判决(庭令)。 丈夫给予的理由是,他并没有收到任何离婚申请文件。他表示妻子是通过需签收挂号信邮寄方式(AR)来寄出离婚申请书,他当时并没有签收。这是因为申请书当时是寄到共同被告(第三者)的住处,并由她所签收。他也表示离婚庭令是在他没有出席听审日而审判,因此庭令是无效的。 妻子引用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以及几个案例做出反驳: 在Wong Cheng Ping v Chin Guan Seng @ Tan Guan Seng [2010] MLJU 226的案例中,法庭裁定,在离婚法令里,并没有取消或者推翻已判的离婚庭令。立法的用意是,法庭判了离婚, 3个月的冷静期完毕后,此婚姻就是永远终结。除非申请者有很好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况,任何一方离婚者是不能平白无故地申请推翻离婚庭令。 丈夫是在离婚庭令终结后的8个月后,才申请推翻离婚庭令。 当时的离婚申请书寄出的地址,与丈夫在其宣誓书中使用的地址相同。丈夫本身承认,此案的共同被告(第三者)也签收了当时的AR挂号。 在Yap Kee Huat & Ors v Pembangunan Warisan Murni Sejahtera Sdn Bhd & Anor [2008] 4 CLJ 一案中,法庭表示没有法律规定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本身已收到法庭文件。 一旦控状以 AR 挂号邮递方式寄出,除非被告可以以合理的理由反驳,否则它就足于证明文件已经传送给被告。而在此案中 ,丈夫无法提供合理的反驳。 由于丈夫没有要求撤销/推翻离婚的裁决,而是挑战/申请撤销庭令中的一些判决而已,法庭拒绝了丈夫的申请。如果法庭批准,这就意味着此案再审,那么离婚诉讼将一直没完没了 (Liew Wai Kuan - [Proportion of Annual Leave年假比例](https://www.kuekong.com/?p=720) - 问:员工在服务5个月后,是否有权享受带薪年假?Is an employee entitled to paid annual leave after 5 months’ service? 答:如果员工从公司辞职或他的服务被公司终止,他只有权享有5个月的年假比例而不是整年的年假。An employee is only entitled to a proportionate annual leave for 5 months if he/she resigns from the company or his/her services are terminated by the company. 很多马来西亚雇主与员工都会问同一个问题:员工做了5个月,能不能立刻享受带薪年假(paid annual leave)?答案要分情况,因为法律把“年假 entitlement(法定年假权利)”与“年假比例 pro-rated annual leave(按月折算)”分开处理。 先讲最核心的法律:在西马与纳闽(Labuan),私人界雇佣关系主要受《Akta Kerja 1955 / Employment Act 1955》规管,而2022年修法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并扩展对“所有员工”的适用范围(但部分项目仍有薪金门槛例外)。 《Employment Act - [](https://www.kuekong.com/?p=37644) -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及各地方政府法令,任何未经授权占用公共或特定私人停车位的行为均属违法。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0(3)条文下,该条文明令禁止任何人在停车位内放置任何物件以阻碍或限制他人使用。 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以 RM2,000.00 之罚款,或处以不超过 6个月 之监禁。 针对重复违规者,罚金上限将提高至 RM4,000.00,或处以不超过 12个月 之监禁。 地方各地方政府拥有独立执法权对违规占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比如八打灵再也(MBPJ)及槟城(MBPP): 定额罚款为 RM250.00。 莎亚南(MBSA): 定额罚款最高可达 RM500.00。隆坡(DBKL)及瓜拉冷岳(MPKL): 针对商户占用行为,当局有权即时没收相关障碍物(如桌椅等)。 上述法律规制不仅限于公共街道停车位,其效力范围同样涵盖: 私人管辖场所(如购物中心停车场); 住宅区内之划定停车位。 第三方介入之合法性辩析 关于公众自行移除非法障碍物(如路锥、花盆等)的合法性,根据吉隆坡市政局(DBKL)的官方释法,法律立场如下: 由于“霸位”物件系非法放置,且构成对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实质阻碍,公众有权将其移离。 不敢虽然移除行为本身不违法,但移除者须履行注意义务,严禁对该物件进行藏匿、故意毁损或丢弃。否则,移除者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其他法律追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9.02.2026 )非法阻占停车位之法律后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 [母亲允许无证儿子驾车酿惨剧,被判罚款15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637) - 一名母亲允许无证子女驾车引发夺命车祸,车主(母亲)在交通法令下被判罚款. 近日,芙蓉推事庭对一起发生于年前的重大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判决。 案情显示,被告(一名单亲母亲)作为车辆所有人,于2023年3月6日允许其未持有有效驾驶执照的17岁儿子驾驶其名下的本田Jazz轿车。 该名少年随后在新那旺太阳高苑(Senawang Garden)红绿灯处违规驾驶,撞击两辆摩托车,不幸导致3人死亡、3人重伤。 被告违反了《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9(5)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车辆所有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或未持有有效驾照的人员驾驶其车辆。一旦罪名成立,可面临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最长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尽管控方基于案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申请最高罚款,但辩方律师以被告需抚养六名子女(其中四名在学)且为家中经济支柱为由请求轻判。推事最终裁定被告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缴纳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代替。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车辆所有人对其财产的使用负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允许、默许或疏于管理导致无证人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驾驶车辆,车主将直接面临刑事指控。 主控官在庭审中所述,法庭在量刑时会将“公众利益”置于“个人困境”之上。虽然被告的家庭背景获得了考量,但法律的尊严在于防止此类可避免的悲剧再次发生。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9.02.2026 )允没驾照儿驾车 母亲罚1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小二生被扫把打至头破血流, 前教师须赔8.5万](https://www.kuekong.com/?p=33512) - 一名在士拉央一所国小就读二年级的学生,被该校的前教师用扫把殴打至流血,导致其头部需缝5针,高庭裁定,该学生上诉得直,该前教师需赔偿8万5000令吉。 在2019年10月18日下午3时,当年8岁的受害学生在马来文课上,与另一名学生看到女教师拿着扫把追赶着另一名学生。受害学生说,当他返回座位时,女教师突然用扫把殴打其头部,导致他受伤并大出血。 受害学生的头顶受伤,缝了5针,头部还要缠着纱布包扎伤口。随后,受害学生父亲于同日到警局报案,要求女教师作出解释,而女教师称,之所以殴打该学生是因为他在上课时没有在座位上。 法庭指每个教育工作者都应该了解国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儿童保护权利。 法庭裁定被告需支付1万5000令吉的一般损害赔偿,另还需支付7万令吉的惩戒性损害赔偿和5000令吉的上诉费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10.2024): 小二生被扫把打至头破血流 前教师须赔8.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无理由解雇, 公司缺庭,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631) - 案件基本事实 员工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起受聘于公司,并被委任为公司董事。随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公司进一步委任其担任总经理一职,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该等职位并非形式性任命,而是实质上负责公司整体营运、管理及策略执行的重要角色。 员工最初的雇佣关系系正式、有薪、并附带试用期条款。然而,该试用期随后通过 2016 年 5 月 11 日的补充协议被明确取消,使其成为确认员工(confirmed employee)。这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旦确认,员工即享有更稳固的工作保障,不得被任意或无理由解雇。 然而,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终止了员工作为董事及总经理的受薪职位。尽管如此,员工仍继续保留董事身份,但不再领取薪酬。此一阶段并未构成本案的争议核心,因为双方均承认该次终止并非本案所挑战的不当解雇。 真正的争议始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再次聘任员工为总经理,而正式的委任信函则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才发出。值得注意的是,该委任信函并未设定任何试用期条款,亦未注明该聘任为临时、合约性或附条件的任用。员工据此合理理解并接受,该次聘任为一项确认的永久性雇佣安排。 然而,仅在短短七个月后,即 2022 年 6 月 18 日,公司突然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更为严重的是,该终止并未附带任何理由、指控或解释,仅属“单纯终止”(termination simpliciter)。正是这一行为,直接触发了本案在《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第 20 条文下的法律争议。 员工的主张、法律基础与所寻求的救济 员工在本案中明确而坚定地主张,公司于 - [判刑后上诉, 还需要坐牢?](https://www.kuekong.com/?p=31307) - 在马来西亚刑事司法体系里,被告一旦在审讯后被判有罪并被判刑(例如监禁、罚款、鞭刑、甚至死刑),通常仍然保有上诉权。上诉的意义不是“自动翻案”,而是让上级法院检视原审是否出现法律错误、事实误判、程序不公或刑罚不当。更现实的是:你是否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上诉步骤、是否能在上诉期间成功申请暂缓执行刑罚(stay of execution / bail pending appeal),往往直接决定你接下来的人身自由、工作与家庭安排。 先厘清一个常见误解:刑事案“不是每个案件都只有两次上诉”。 很多人把民事案件的“通常两级上诉”概念直接套进刑事案件,结果在关键期限上做错判断。刑事案件的上诉路线,要看案件起点在哪里: 从推事庭或地庭(Magistrates’ Court / Sessions Court)开始审讯的案件,一般是先上诉到高庭(High Court)。《刑事程序法典》明确规定了向高庭上诉的期限与文件要求,例如14天内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以及其后提交上诉请愿书(petition of appeal)的期限。 若高庭的决定仍不服,可能再上诉到上诉庭(Court of Appeal),而这部分主要由《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以及上诉庭规则管辖,例如一般是14天内提交通知,并在指定阶段提交petition。 再往上到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程序与期限则由联邦法院规则及相关法定条文规范,例如在联邦法院规则里也可见到“14天内或法院允许延长期限”的表述。 因此,刑事案上诉不是“机械式两次”,而是与案件来源法院、上诉层级、以及是否需要取得准许(leave)有关。 刑事案被判刑后:多久必须上诉?最常见的“14天”从哪里来? 推事庭/地庭 → 高庭:关键是《刑事程序法典》第307条。 如果你对推事庭/地庭的判决、刑罚或命令不服,你必须在判决/判刑作出之日起14天内,向原审法院书记处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并缴付规定费用(检控方上诉不需缴费)。 第二个关键期限:提交上诉请愿书(petition of appeal)。 原审法院在收到notice后,会准备并送达“判决理由”(grounds of decision)。法律也已经把送达方式扩展到邮寄、留下地址、以及电邮/电子地址送达,并规定电子送达视为已送达。随后,上诉人必须在收到判决理由后14天内提交petition。 若你已在期限内申请notes of evidence(证词记录),petition期限会按法条给予较长的计算方式(通常是:原本14天或“通知可领取证词记录后14天”,取较长者)。 被告在监狱里怎么办? 法典也考虑到在押人士:只要你在法定期限内向监狱负责人作出口头或书面上诉通知,并交代petition所需要点,监狱方需转交文件,法律视为你已合规。 “上诉”不等于“自动暂停坐牢/罚款/执行刑罚”:上诉与暂缓执行(stay)是两回事。 向高庭上诉时,《刑事程序法典》第311条说得很清楚:除鞭刑外,上诉不自动中止执行。 换句话说,你就算已经file了上诉,只要法院没有给你stay,原判决仍可执行,包括监禁、罚款、其他命令;唯独鞭刑的执行会在上诉期间自动暂停。 上诉到上诉庭(Court of Appeal)与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同样原则:上诉不自动stay,但法院可酌情批准stay。 《司法法院法令》在上诉庭层级规定:上诉一般不自动stay,但高庭或上诉庭可对判决/刑罚作出暂缓执行,并可附带条件(例如保证金、履行/不履行某些行为、或就刑罚执行作安排)。 - [雇主不可滥用外劳配额储备人力](https://www.kuekong.com/?p=36799) - 莎阿南高庭近日维持劳工法庭早前的裁决,驳回Aecor Innovation有限公司的上诉,确认该公司因拖欠薪资与不当扣款,须向93名外籍劳工支付总额76万令吉赔偿。 根据裁决内容,赔偿金额包括: 拖欠薪资; 12万令吉的不当扣款(涵盖电话费、床具、工作装备及清洁费用)。 每名劳工的赔偿额介于 2000令吉至1万1000令吉不等。 根据报道,Aecor Innovation与其他5家公司曾合计申请逾4000名外劳,最终获1625名。然而,部分工人在2023年1月陆续抵马后,发现没有实际工作岗位,且未获发薪资。 有些工人甚至被迫携带行李四处流浪,在全国范围内自行寻找工作机会。 劳工法庭于2024年11月8日裁定公司违反《1955年劳工法令》与外劳聘用准则。高庭之后于2025年10月30日维持原判,确认劳工法庭的裁决正确无误。 人力资源部长也表示,所有获准引进外劳的雇主,必须在外劳抵达我国后立即支付薪资,即使该外劳尚未被分配任何工作。他指出,此案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遏制部分雇主滥用外劳配额制度的行为。 据悉,涉案的93名外劳已通过 马来西亚半岛劳工局(JTKSM)*推行的雇主转换特别计划(Special Employer Transfer Programme),重新安置在合法新雇主名下。 资料来源 (中国 - 03.11.2025)抵马后没工作没薪资 高庭判雇主赔外劳7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 [租客暗中炼毒,警方:业主不知情也会罚](https://www.kuekong.com/?p=37622) - 警出租房沦为炼毒中心:业主“不知情”能否豁免刑事责任? 根据武吉阿曼肃毒局(JSJN)总监拿督胡仙(Datuk Khaw Kok Chin)的最新通报,警方已向全国业主发出严厉警告:若物业(包括住宅、工厂及办公室)被犯罪集团租用并改造成炼毒中心,即使业主声称“不知情”,仍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指控。 数据显示,去年警方共瓦解19个炼毒中心,其中高达17个分布在吉隆坡与雪兰莪地区。犯罪集团常利用民宿管理平台或房产中介代付租金,以隐匿真实身份,将非法活动伪装成合法商业行为。 在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框架下,业主不仅承担民事义务,更负有确保物业不被用于非法用途的法定责任。 若物业涉毒,业主可能面临以下条文的检控: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3条文:该条文涉及允许特定场所用于处理或吸食毒品。一旦物业被证实用于炼毒,业主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将面临监禁或高额罚金。 《刑事法典》第107C条文(共谋/教唆):警方强调,提供场所的行为在客观上协助了犯罪的完成,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谋”。 “不知情”在法律抗辩中并非万能的“免死金牌”。若法庭认为业主存在“蓄意视而不见”(Willful Blindness)或未履行基本的尽职调查,仍可裁定罪名成立。 为规避潜在的刑事纠纷,建议业主在出租物业时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强化KYC(了解你的客户)审核: 在签署租约前,务必核实租客的身份证明、职业背景及收入来源。避免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口头承诺完成交易。 在租约中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并保留业主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物业进行视察的权利 定期履行实地视察义务:业主或其授权代表应定期对出租单位进行检查,重点留意是否存在异常的高耗电量、化学异味、重型机械噪音或加装异常通风系统等炼毒迹象。 保留沟通及监督记录: 妥善保存所有与租客的往来信件、视察记录及缴费凭证。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这些记录将成为证明业主已履行“合理尽职调查”的关键证据。 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如需针对特定物业租赁的法律评估,请联系专业律师咨询。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9.02.2026 ) 房东们注意!租客暗中炼毒 警方:业主不知情也会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 [医疗疏忽致男童终身瘫痪:高庭裁定政府需赔偿563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598) - 近日,大马高庭针对一宗受瞩目的医疗疏忽民事诉讼作出裁决。一名现年9岁的男童,因出生时在医院遭遇医疗过失导致脑部严重缺氧,最终获法庭谕令政府需支付高达563万令吉的赔偿金。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更是大马医疗法律索偿领域的标志性案例。 2017年1月22日,该男童在安顺医院出生。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导致胎儿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脑部缺氧及血流不足,随后被确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HIE)。 由于脑部受损严重,男童患上了四肢瘫痪痉挛性脑瘫。法庭文件显示,他无法自行行动,终身需依赖他人喂食及全天候照料,生活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 法官拿督布宾达星在判词中强调,男童遭受了“毁灭性的伤害”,有权获得全面赔偿。 法庭在此案中采纳了复健医学专家的详细证词。由于政府方未能传召专家进行反驳,这使得诉讼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获得了法官的高度支持。 这宗高达563万令吉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个体生命尊严的维护。对于面临类似境遇的家庭,及早咨询专业的民事诉讼律师并进行全面的医疗鉴定,是争取公平补偿的关键。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加入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的FB Page: https://bit.ly/lawandjusticefbpage *订阅我们的YouTube (频道 1): https://bit.ly/48IFP0g *订阅我们的YouTube (频道 2): http://bit.ly/lawnjustice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Botanic,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郭汪律师事务所 #郭汪律师楼 #巴生律师楼 #吧生律师楼 #马来西亚华人律师 #懂华文的律师 #懂华语的律师 #KL律师 #吉隆坡律师 #民事诉讼律师 #民事案律师 #专打官司的律师 #专打官司律师 #工业法庭律师 #劳工法庭律师 #专打离婚案的律师 - [聘请外籍员工需要注意的事项](https://www.kuekong.com/?p=3113) - 问:请问聘请外籍员工需要注意守则呢? 管辖马来西亚的外国国籍劳工关系的主要法令是1955劳工法和1959/63移民法 1955劳工法: 60K。提交质料和报告的责任。 雇佣外国雇员的雇主,必须在雇佣日期起十四天内,向附近劳工局提交对外国雇员的资料。提供资料的格式是由总监决定。 当总监有所要求时,雇主或某阶层的雇主,必须呈交有关雇佣外国雇员的资料。呈交方式,或多久呈交一次将由总监决定。 如果外国雇员的服务被终止: (a)由雇主; (b)由外籍雇员; (c)马来西亚移民局向外籍雇员发出的工作准证期满; 或 (d)遣返或驱逐外籍雇员, 雇主应在服务终止后三十天内通知总监。 根据第(3)(b)款的目的,该外国雇员终止服务及包括外国雇员从其工作地点潜逃的行为。 若雇主违反第(1)款的规定,一但罪名成立,可处以不超过一万令吉的罚款。 60L。总监可以审查投诉。 任何本地雇员投诉有关雇主之工作条件,偏袒外国雇员而歧视本地雇员,或任何外国雇员投诉有关雇主之工作条件,偏袒本地雇员而歧视外国雇员,总监均可以查询,以及给以雇主适宜的指示以解决问题。 雇主没有依照总监在第(1)款作出的指示行事,属犯法。 60M。禁止为了雇佣外国雇员而解雇本地雇员。 雇主不可以为了雇佣外国雇员,而终止本地雇员之服务契约。 60N。以员工过多的理由而解雇。 如雇主因员工过多而必须减低员工人数,雇主不可以辞退本地雇员,除非先把同等级的外国雇员辞退。 60O。豁免永久居民在此章的条例。就本章而言,“外国雇员”一辞并不包括有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雇员。 ii. 申请劳动准证/许可证的程序有两个阶段: (a) 职位申请;和 (b) 工作准证申请。 职位申请:让公司提交该公司外籍劳工的职位申请。欲获得有关该申请的资料,请游览https://www.imi.gov.my/index.php/en/main-services/pass/21-perkhidmatan-utama/224-1st-stage-application-for-a-post.html 工作准证申请:得到相关机构对外籍雇员职位的批准后,该公司需要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外籍雇员工作准证的申请。一旦工作准证被发出和批准,那位外籍雇员可以被公司雇佣。欲获得有关该申请的资料,请游览https://www.imi.gov.my/index.php/en/pass.html?id=228 iii.工作准证类型: 工作准证:工作准证发出后允许外籍员工在马来西亚逗留和工作。工作准证发出之前,外籍劳工必须先得到外籍 人员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的批准。一个工作准证的有效期最多两年(1968 年雇用(限制)法第11(2)条款)。 临时工作准证:临时工作准证是发给在制造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非技术或部分技术劳工所使用。 商务签证:发给被母国公司所雇佣,但是受马来西亚公司邀请提供某些服务的外籍员 1959/63年移民法令: 罪名 惩罚 雇佣一位没有合法工作准证的非公民 罚款不超过5,00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1959/63年移民局法令第55(B)聘用非法外劳条文下雇佣一位或多为不持合法准证的员工(不是大马公民或一位持有入境准证的人)。 依据非法员工人数,每位罚款不少于10,000.00令吉,但是不超过50,00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同一时间雇佣超过5位不持有合法准证的员工。 坐牢不少于6个月,但是不超过5年,可被鞭刑不超过6鞭。 允许任何非法移民,包括非法外籍劳工,进入或待在任何处所。 依据处所中的非法移民人数:每位罚款不少于5,000.00令吉,但是不超过30,00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若是重犯,依据房地中的非法移民人数,每位罚款不少于10,000.00令吉,但是不超过60,00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6(1)窝藏非法外劳。 每位罚款不少于10,000.00令吉,但是不超过50,000.00令吉。 同一时间窝藏多过5位确信或具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触犯1959/63年移民法的人。 坐牢不少于6个月,但是不超过5年以及鞭刑不超过6鞭。 雇佣任何不持有合法准证的人或窝藏任何确信或具有合理理由相信已触犯1959/63年移民法的人。 - [员工因坐牢无法工作,雇主可以辞退他吗?](https://www.kuekong.com/?p=20429) - 员工为TNB服务。他在31.07.2012.被警方逮捕,随后被关押,不得保释。公司在隔天(01.08.2012)接到警察的通知才知此事。员工之后因此缺勤超过2个月,由于他被关押在监狱无法履行公司的职责,公司因此决定终止他的服务。 员工之后在隔年无罪释放,他提出复职的申请,然而被公司拒绝。员工通过劳资关系部做出投诉。他表示公司单方面终止他的服务,对他来说非常不公平。而且他并非有意缺勤,之后他也被判无罪释放。员工认为公司没有在正当的程序下解雇他。 法庭表示由于员工在这期间缺勤,导致出现合同落空的现象。合约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指签订合同后,在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过失的情况,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件,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进行/实现。 在法律上当员工因刑事犯罪被拘留,导致无法履行雇佣合约中的服务时,这份协议已经出现落空的现象;因此雇主可以取消这份协议。而且在本案中,公司已经尽力的咨询警方;然而当时没有人知道究竟员工什么时候会被释放。 由于公司无法预期员工何时会被释放,因此他们无法继续无限的等待员工复职。而且公司也并非立即将他解雇,而是在他缺勤的两个月才采取解雇的程序。 法庭驳回了员工的申请。 资料来源:SATHASIVAM A/L MUTHUSAMY v TENAGA NASIONAL BERHAD AWARD NO. : 1200 OF 202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 [朋友联名,欠钱又失联,怎么办?](https://www.kuekong.com/?p=3868) - 事主与友人联名购置产业。数年后,其中一名联名业主失联,并拖欠银行按揭贷款供款,导致该产业险遭银行拍卖。 事主在获悉上述情况后,主动与银行协商偿还安排,并获得银行同意,由事主代为清偿该名联名业主所拖欠之供款。 事主在代为清偿对方拖欠之供款后,是否有权单方面剥夺对方之产业所有权及管理权?由于该产业为联名持有,双方各占50%权益(除非产权文件另有注明),事主即使代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亦不会自动取得对方之产权份额。 产权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并须获得相关业主签署转让文件,方可生效。 因此,事主若欲限制或剥夺对方之产权或处置权,原则上必须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签署产权转让文件(Memorandum of Transfer); 签署放弃权益声明; 签署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授权事主全权处理相关事务。 .在未取得对方签署同意文件前,事主无权单方面处分或变更该产业之产权结构。 就事主代为偿还之贷款金额而言,事主有权在日后依法向对方追讨有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透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债务偿还及相关损失。 目前最实际可行之方案,是尽力联络该名失联业主,并安排其签署正式授权书或相关产权处理文件,以保障事主之权益。 若该名联名业主失联超过七年,且家属已穷尽合理方式尝试联络(包括电话、书信、登报启事等)仍无结果,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推定死亡。 待法院作出相关宣告后,方可依据法律程序处理其名下之财产或遗产分配事宜。 http://bit.ly/lawnjustice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Botanic,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郭汪律师事务所 #郭汪律师楼 #巴生律师楼 #吧生律师楼 #马来西亚华人律师 #懂华文的律师 #懂华语的律师 #KL律师 #吉隆坡律师 #民事诉讼律师 #民事案律师 #专打官司的律师 #专打官司律师 #工业法庭律师 #劳工法庭律师 #专打离婚案的律师 #专打离婚案律师 #处理离婚的律师 #处理离婚案的律师 - [男子屡偷胸罩,判监15个月 ](https://www.kuekong.com/?p=37589) - 近期,东甲推事庭针对一起送货员潜入民宅偷窃及收藏女性内衣裤案作出判决。被告因触犯两项刑事控状,尤其钟情于粉红色内衣裤。他最终被判处监禁15个月。此类案件虽常被视为“恶作剧”或“个人怪癖”,但在马来西亚法律下,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本所特此整理此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分析法庭在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本案被告(36岁,送货员)面对以下两项独立控状: 第一项,刑事法典第411条文,不诚实接收/收藏他人内裤(赃物),监禁10个月 第二项,刑事法典第379条文,潜入民宅篱笆偷窃4件内衣,监禁15个月 此条文针对任何移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警方在被告宿舍搜获装有内衣物的环保袋,成为了定罪的关键证物。 核心法律要点: 刑事法典第379条文(偷窃罪) 法律后果: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 7年监禁 或 罚款,或两者兼施。 本案关键: 闭路电视(CCTV)记录了被告翻越篱笆的过程。在法律上,未经允许进入他人私人领地并取走财物,其“意图”已构成犯罪事实。 此条文针对任何移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事法典第411条文(不诚实接收赃物) 即使无法证明物品是当事人直接偷窃,但如果其持有明知是偷来的财物,同样违法。 法律后果: 最高可判处 5年监禁 或 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9.02.2026 ) 专挑粉色红色 送货员偷胸罩 判监15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 [男子非法持有烟花爆竹被判罚RM8000](https://www.kuekong.com/?p=37583) - 每逢农历新年或开斋节,烟花爆竹的买卖总会进入高峰期。然而,在没有合法准证的情况下大量囤积或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危及公共安全,更可能触犯马来西亚严厉的刑事法律。近日,淡马鲁推事庭针对一起非法持有112枚烟花爆竹案作出判决,本所特此整理相关法律要点,提醒广大民众与商家。 根据报道,一名54岁的本地男子因在直凉(Triang)某店铺单位非法持有112种类型的烟花爆竹,被控触犯 **《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警方充公的物品价值估计高达30万至40万令。 尽管辩方律师以被告月入微薄、需抚养妻儿老小及患有学习障碍为由求情,但推事考虑到涉案数量庞大且具公共风险,最终判处: 罚款:RM8,000.00 代监:*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7个月监禁代替(注:新闻原文末尾提到10个月,以法庭最终宣判为准)。 在1957年爆炸物法第8条文下,根据该法令,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执照的情况下制造、拥有或保管爆炸物(包括烟花爆竹),即属违法。 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 **7年监禁**,或罚款 RM10,000,或两者兼施。 在此案中,法院判处RM8000罚款(接近最高RM10,000的上限),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数量与性质:涉案物品并非个人娱乐用途,而是具有大规模商业销售意图。 公共安全:在未经过安全审批的建筑内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品,对周边社区构成巨大威胁。 大马政府虽然在近年放宽了部分烟花爆竹的销售限制,但商业经营必须获得内政部与警方的合法准证。如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9.02.2026 )54岁男子非法拥有烟花爆竹 被判罚款8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 [前讲师连环持枪犯案,累计判监163年及鞭笞60下](https://www.kuekong.com/?p=37582) - 近日,马来西亚高庭针对一宗涉及银行抢劫、持枪开火及多宗谋杀案**的严重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谢康威(42岁)因在抢劫银行期间朝天花板开枪两次,被判处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累计刑罚达163年监禁及60下鞭笞。 根据控状,被告于2019年6月3日下午3时51分,在雪兰莪州莎阿南格林玛丽(Glenmarie)的兴业银行分行持枪抢劫。案情指出: 被告进入银行后持枪威胁未持械保安 朝银行天花板开枪两次 命令顾客趴在地上 强迫银行职员交出现金 银行最终蒙受损失约RM137,220。 被告因上述行为触犯《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3条文。根据该条文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处**30年至40年监禁及不少于12下鞭笞。法庭判被告再判监30年及鞭笞12下。高庭司法专员在被告认罪后判处:监禁30年,鞭笞12下。刑期由判决日算起。 此前,被告已因多宗案件分别被判监及鞭笞,包括两项谋杀罪、两项持枪抢劫罪及一项企图谋杀罪。累计刑为163年监禁及60下鞭笞。 在判刑前,法庭给予被告求情机会,但被告表示自己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无需如常人般求情。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状态是否构成减刑因素,需结合专业精神鉴定报告及法律标准判断。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9.02.2026 )华裔讲师变悍匪 下场惨重 监163年 打60鞭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 [165 PC: 3名医药助理收贿, 各别监禁3-5个月+罚款5千-2万](https://www.kuekong.com/?p=27870) - 3名医药助理因在处理遗体工作上索贿,在地庭判罪成后,被判监禁牢3至5个月,及罚款5000至2万令吉。 3名被告是在沙登医院的停尸房工作。 他们各别从一名32岁的公司老板处,以线上转账方式获得6250令吉、3550令吉和1100令吉,作为殡葬管理工作。 他们被指在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8月7日,在万宜新镇、加影和万津的银行分行犯下有关贿赂罪行。 被告也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官在3名被告,即莫哈末沙里占(43岁)、莫哈末里祖安(41岁)和莫哈末尤斯里(36岁)在听了控状认罪后,而做出上述裁决。 法官随后判莫哈末沙里占坐牢6个月和罚款2万令吉,而莫哈末里祖安则坐牢4个月和罚款1万令吉,至于莫哈末尤斯里则监禁3个月和罚款5000令吉;同时谕令被告服刑期限从今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14.02.2023):处理遗体索贿 3医药助理判监及罚款 Penal Code 165 Public servant obtaining any valuable thing, without.consideration, from person concerned in any proceeding or business transacted by such public servant Whoever, being a public servant,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or himself or for any - [17 MACC: 巡逻水警以便不向渔船采取行动收贿, 罚款10万](https://www.kuekong.com/?p=21890) - 一名前巡逻水警因涉嫌收38万9390令吉贿赂金,在反贪污法庭认罪,被判罚款1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以监禁57个月取代。 他涉嫌于2017年3月2日至9月29日,向他人获取共2万700令吉的贿金,以便不向对方的渔船采取行动。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罚款不少于涉及作为罪行标的之贿赂的款额或价值的五倍(若该贿赂能够被估值或具有金钱性质),或一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两者兼施。 另外,被告也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被判罚款1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将以监禁57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25.11.2021):前巡逻水警被控收贿逾2万-认罪罚款10万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any - [17 MACCA: 走私货品, 贿赂移民官员, 各别监禁+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4723) - 在美里,3名本地男子和1名印尼青年分别因贿赂警察人员和移民局官员。 反贪委员会告上美里高庭,4名被告面对控状时皆俯首认罪。 第1名被告为印尼18岁青年,他被控以金钱试图贿赂移民局官员让其顺利通关。 被告是在美里机场移民局办事处柜台,用250令吉贿赂移民局官员,以避免因涉嫌抵触1959及1963年移民法令26(1)条文被移民局官员扣留。 此举也抵触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17(b)条文及可在同样法令24(1)条文下受惩罚。在有关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超出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赂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承认罪状并被判入狱10天兼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1个月替代罚款。 第2名被告以1500令吉贿赂警长,避免因涉嫌收藏走私货品抵触1967年关税法令。 此举抵触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17(b)条文及24(1)条文下受惩罚。 经被告认罪和求情后,被判坐牢14天兼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多一个月取代罚款。 第3名被告,他商业区用1000令吉贿赂伍长,试图让走私货品顺利通关,避免违反1967年关税法令,因此触犯了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17(b)条文。 在被告认罪后,被判坐牢8天兼罚款1万令吉或1个月监禁取代。 第4名被告在一间商店用1000令吉贿赂伍长,作为不取缔他拥有私货和抵触1967年关税法令的代价,此举独犯2009年反贪委员会法令17(b)条文 。 资料来源 (诗华日报 10.08.2018):贿赂警察移民官4人蹲牢罚款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 [17 MACC: 警员领受害人到提款机按钱收取贿金, 监禁6年+罚款5万](https://www.kuekong.com/?p=30638) - 两名警员被控4年前向拥毒的罪犯收取6500令吉贿金,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今日被判收贿罪名成立,两人被判坐牢6年及罚款5万令吉。 两人于2019年3月7日晚上11时,在银行出纳机,利用拥毒罪犯妹妹的银行提款卡,分别取出1500令吉、1500令、1500令吉及500令吉现金,及将1500令吉,转账到次被告弟弟的银行户头。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罚款不少于涉及作为罪行标的之贿赂的款额或价值的五倍(若该贿赂能够被估值或具有金钱性质),或一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两者兼施。 两人案发时皆是北根警区肃毒组警员,自2019年10月15日面控5项收贿罪名后,已被停职。 由于每一个提款是个别罪行,法官宣判每项罪名判坐牢12个月,服刑期同时执行,若被告们无法缴付各别5万令吉的罚款,则监禁6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12.2023):ATM按走6500贿金 黑警罪成监6年罚5万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any - [165: 交警收贿400不逮捕青年, 罚款RM1500](https://www.kuekong.com/?p=33047) - 一名警区交通执法及调查组警察,承认在设路障取缔行动中,向一名青年收取400令吉贿赂金,作为不对付青年的酬劳,因此遭法庭判罚款1500令吉。 根据控状,该名警阶为伍长的被告于2021年4月25日凌晨12时30分,在某候车亭,身为交警向一名青年收取400令吉。 青年当时联络父亲要求400令吉,作为不被逮捕的酬劳。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官宣判被告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需坐牢3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3.08.2024):收贿400不逮捕青年 贪警罪成罚1500 Penal Code 165. Public servant obtaining any valuable thing, without consideration, from person concerned in any proceeding or business transacted by such public servant Whoever, being a public servant,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or himself or for any - [17 MACC: 移民局官员收贿2500释放外劳, 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1884) - 雪州移民局执法官员收贿2500令吉,以释放被捕的外劳,法官在被告认罪后,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 被告被控于2024年4月24日下午1时左右,在莎阿南雪州经济发展机构(PKNS)大厦泊车场,向一家私人有限公司持有人鲁希亚亚索贿2500令吉,以释放该公司被捕的一名外劳。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罚款不少于涉及作为罪行标的之贿赂的款额或价值的五倍(若该贿赂能够被估值或具有金钱性质),或一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两者兼施。 法官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须以监禁10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3.05.2024):收贿2500释放外劳 移民局官员判罚1万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any - [17 MACC: 警长贪污罪成, 监禁1年+罚款1.8万](https://www.kuekong.com/?p=32384) - 一名警长因在7年前收取3500令吉贿赂金罪成,而被判监禁12个月及罚款1万8000令吉。 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则以3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被控在拿笃警察总部交通组收受3500令吉贿赂,以解决交通事故。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罚款不少于涉及作为罪行标的之贿赂的款额或价值的五倍(若该贿赂能够被估值或具有金钱性质),或一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06.2024):警长贪污罪成 收贿3500 监1年罚1.8万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 [214 PC: 贿赂](https://www.kuekong.com/?p=14065) - 2名缅甸籍菜贩被控3年前以60令吉贿赂警员俯首认罪,分别被罚款2500令吉,如果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2个月取代。 被告被控企图以60令吉贿赂一名警员,以作为不对付2人违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报酬。 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214条文(献议赠予或归还钱财以换取掩护罪犯)。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06.01.2021):2缅甸籍菜贩贿警各罚款2500 一男子被控三项企图贿赂官员罪名成立,于2021年1月6日被判处罚款2万7000令吉或坐牢7个月。 男被告被控于2017年4月4日下午2时20在本市一家旅馆企图以2000令吉贿赂电力局官员,诱惑对方减低1男女的电费。 控状二和三,则指被告在2017年8月9日下午1时在一间咖啡厅及2019年3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柏迈苏里美食广场,企图向电力局官员支付分别为5000令吉和2万令吉的现金,以便不会针对他进行非法供电而采取行动。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在第24(1)条文同读。 一旦在上述条文罪成可被判监高达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款5倍的罚金,视何者为高。 资料来源 (诗华日报- 06.01.2021):三次想贿赂电力局官员 华裔男被罚款2万7000 Penal Code 214. Offering gift or restoration of property in consideration of screening offender Whoever gives or causes, or offers or agrees to give or cause, any gratification to any person, or to restore or cause the restoration of - [17 MACC: 2国民登记局官员收贿助办身分证, 各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5349) - 2名国民登记局职员因收取贿赂,协助批准一对孪生儿的身分证申请而被控。两名被告各被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纳罚款,则以12个月监禁代替。 被告被指控ing作为国民登记局注册助理,和一名女性索取2000令吉贿款,作为协助处理并批准其一对孪生儿12岁身分证申请的报酬。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罚款不少于涉及作为罪行标的之贿赂的款额或价值的五倍(若该贿赂能够被估值或具有金钱性质),或一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两者兼施。 若无法缴纳罚款,2人将面临12个月监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 05.2025):收贿助办身分证 2国民登记局官员各罚1万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 [165 PC: 前法官收贿轻判赌徒, 监禁6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5196) - 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决,维持地庭对一名前法官的裁决。该法官因收受贿赂,作为轻判6名赌博案被告的报酬,被判处6个月监禁及罚款2万5000令吉。 地庭是于2022年10月19日判处被告罪名成立,必须面临上述刑罚;随后在2023年7月31日,高庭推翻地庭的裁决并减轻被告刑罚,判处被告只需坐牢1天和罚款1万2000令吉。 然而上诉庭在宣读裁决时指出,贪污是一项严重破坏经济发展;更为严重的是这宗案件涉及一名公务员,以及三一名被赋予司法权限对所承审案件有审判权力的地庭法官。 上诉庭表示,在翻阅此案所有上诉记录后,认为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在裁决前,已根据量刑原则详细考虑各方因素。上诉庭也认为,地庭对被告做出的裁决是公平、有充分理据和合理的。因此,上诉庭批准控方挑战高庭裁决的上诉申请,维持地庭对被告的监禁6个月,以及罚款2万5000令吉的刑罚。 根据控状,被告2018年5月10日晚上约8时22分,在实达阿南的马银行收取5000令吉现金,作为轻判6名华裔赌徒因抵触1953年公开赌博法令第9(1)条文被控上庭的酬劳,即仅判他们罚款。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 04.2025):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 前法官收贿轻判赌徒 罪成监6个月 Penal Code 165. Public servant obtaining any valuable thing, without consideration, from person concerned in any proceeding or business transacted by such public servant Whoever, being a public servant,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or himself - [17 MACC: 没戴头盔被捉, 男子贿赂警察,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25784) - 一名男子于2022年2月骑摩托车没戴头盔被捉,以200令吉贿赂警察,被控上法庭。 控状指被告于当日下午5时20分以200令吉贿赂警察,以便不对他骑摩托车没戴头盔开发罚单。 被告因此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在这法令第24(1) 条文下,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裁定被告被罚款3000令吉,或以监禁1个月代替。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17. Offence of giving or accepting gratification by agent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being an agent, he corruptly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rom any person, for himself or for any other person, any gratification as - [165 PC: 法庭助理在破产案收4500贿赂, 罚款RM8000](https://www.kuekong.com/?p=30395) - 一名吉隆坡法庭营运助理因在2年前,在一宗申请脱离破产令案件 准备文件时收取4500令吉贿赂,他在地庭俯首认罪,被罚款8000令吉。 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0个月代替。被告选择交罚款。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2021年4月27日早上9时47分,在吉隆坡法庭收取4500令吉贿赂,作为帮助当事人准备破产清算申请文件的酬劳。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31.10.2023):破产案收4500贿赂 法庭助理认罪罚8000 Penal Code 165. Public servant obtaining any valuable thing, without consideration, from person concerned in any proceeding or business transacted by such public servant Whoever, being a public servant, accepts or obtains, or agrees to accept or attempts to obtain, for himself or for any other - [男子偷电, 罚款60千](https://www.kuekong.com/?p=33980) - 一名男子在山打根偷电,导致沙巴电力公司损失超过18万令吉。 被告被地庭判罚款6万令吉,或以监禁6个月代替。 被告对3项控状认罪,法庭对每项罪名分别判处2万令吉罚款,共6万令吉。若无法缴纳罚款,则坐牢6个月。 根据2024年电供法令第61(3)(e)条文,任何人或公司如被证实涉及电力盗窃,可被处以不低于2万令吉和不超过10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 – 12-12-2024):男子偷电 判罚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 [伪造文件+非法申报并收取泳训费用指控, 认罪被解雇,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546)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最初于2009年5月5日以合约制身份受聘于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简称 (IM),担任助理体育官一职。该合约于2010年6月30日届满。随后,自2010年7月1日起,员工获大学正式转为永久编制员工,并一直在同一岗位服务,直至2019年8月9日被解雇为止。 换言之,员工在被解雇时,已经在大学服务整整十年,其中九年以上属于正式永久员工。这一点,在工业法庭衡量处分比例与合理性时,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分量。 事件的导火线源于大学对体育发展中心泳训项目的内部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校方于2019年4月17日向员工发出内部调查通知书(Domestic Inquiry Notice),共提出26项纪律指控。 第一项指控涉及伪造文件。校方指称,员工涉嫌伪造一封来自 Al Kota Mas 学校的申请信,以继续在2018年进行泳训课程。其余第2至第26项指控,则涉及员工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涉嫌非法申报并收取泳训课程费用,而根据校方立场,这些费用应直接支付给泳训教练,而不应经由体育官个人账户。 内部调查于2019年5月8日举行。在该次内部调查中,员工在当时的制度与认知下,对全部26项指控表示认罪。纪律委员会随后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决定,对员工施以书面警告、冻结三年年度加薪,并辅以辅导措施。 员工并未就“有罪裁决”提出上诉,而是仅针对处分过重的问题,于2019年5月13日向大学校长提出书面上诉,请求减轻处罚。然而,正是这一次上诉,成为本案法律争议的核心。 2019年8月9日,大学校长不仅驳回员工的减刑请求,反而将原本的纪律处分全面撤销,并改判为即刻解雇。员工当日即收到解雇信,其永久雇佣关系随即终止。 员工随后援引《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向工业法庭提出不当解雇申诉。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在工业法庭上的核心法律立场,并非否认自己在内部调查中曾认罪,而是集中攻击大学在纪律上诉阶段的权力行使方式,已经严重违反工业法理与自然公正原则。 员工明确指出,他向校长提出的上诉,仅限于请求减轻由纪律委员会所施加的处罚,而不是对“裁定有罪”本身提出挑战。因此,在合理预期之下,上诉结果只可能是维持原处分或减轻处分,而绝不应出现“因上诉而加重处罚”的结果。 员工进一步强调,无论是其雇佣合约、大学宪章,抑或《2015年职员纪律规则》,均没有任何明文条文授权校长在员工上诉的情况下,加重原有处分。校长的做法不仅超越规则权限(ultra vires),更在制度上制造“寒蝉效应”,使员工不敢行使正当上诉权。 在事实层面,员工也对第2至第26项指控提出关键性辩解。他指出,在2018年8月之前,大学并未实施“泳训费用必须直接支付给教练”的新制度。在此前的多年实践中,体育官代为申领并转付教练费用,属于既定行政惯例,而非违规行为。 员工认为,自己在内部调查中的认罪,是基于错误理解制度变更时间点,在事实与法律前提均有误的情况下作出,不能据此合理化最严厉的解雇处分。 基于上述理由,员工请求工业法庭裁定其遭受的不当解雇,并寻求复职或替代赔偿,包括复职替代赔偿金与追溯薪资(backwages)。 公司抗辩及理由 大学方面则坚持,其作为雇主,拥有完整且合法的纪律处分权力。校方强调,员工面对的是极其严重的失信与诚信问题,尤其涉及伪造第三方文件以及不当金钱申领,这些行为已动摇雇佣关系的信任基础。 大学主张,《IM 宪章》第46(9)条明确赋权校长,在审理员工上诉时,可以“以其认为公平与公正的方式作出任何决定”。在该条文下,校长不仅有权维持或减轻处分,也有权在认为原处分不足以反映过失严重性时,施以更严厉的惩罚,包括解雇。 大学进一步指出,员工已在内部调查中亲自认罪,并在上诉信中再次承认相关行为,因此不存在事实争议。在大学立场看来,解雇决定完全符合自然公正原则,也符合管理层对诚信零容忍的立场。 法庭分析与判决 工业法庭在判决中,首先重申其在《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下的双重职责,即:第一,审查雇主指控的行为是否成立;第二,判断即便行为成立,是否足以构成“正当理由或借口”以支持解雇。 法庭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始终落在雇主一方,且证明标准为“盖然性衡量”,而非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 在全面审查证据后,工业法庭作出一个对案件走向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认定:第2至第26项有关泳训费用的指控,在法律与事实层面均不成立。 法庭依据大学自身的内部审计报告确认,“直接付款给教练”的新制度仅在2018年8月才开始实施,而员工被指控的行为,全部发生在该制度生效之前。换言之,员工并未违反当时有效的行政程序。 因此,法庭认为,员工在内部调查中对这些指控的认罪,属于在错误前提下作出的不利承认,不能作为支持解雇的正当基础。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在处理最关键的法律争议时,工业法庭对“上诉是否可以加重处罚”作出明确否定。 法庭指出,《2015年职员纪律规则》第31条使用的是“任何对处分不满的职员可提出上诉”的措辞。一个理性且合理的制度解读是,上诉机制的存在,旨在为员工提供救济,而不是制造更严重后果。 法庭强调,如果允许在员工上诉后加重处罚,将直接破坏自然公正原则,使上诉权形同虚设。这种做法在工业法理上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尽管校长拥有广泛裁量权,但该裁量权必须受“公平与公正”原则制约。法庭认定,本案中校长的决定明显逾越了制度授权范围,属于越权行为。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工业法庭进一步指出,即便员工确实在第一项指控中存在不当行为,解雇仍须符合比例原则。 法庭援引多项联邦法院与工业法庭判例,重申处分必须与过失程度、员工服务年资、整体背景相称。员工拥有十年服务记录,且此前无严重纪律处分,直接施以解雇,明显过于严厉。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在裁定解雇不当后,工业法庭认为复职已不切实际,因此改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 法庭判给员工: 复职替代赔偿金,等同于10个月薪资,总额RM36,383.60 (RM3,638.36 x 10 (工作了满10年)); 追溯薪资15个月,总额RM54,575.40 (RM3,638.36 x 15 - [立遗嘱, 需要准备的文件](https://www.kuekong.com/?p=15727) - 早期我们在 遗嘱问与答 Q&A on Wills 的文章里,提及立遗嘱的程序和需要留意的事项。另外,在 遗嘱的重要性 的文章也有提及遗嘱的重要性。这次我们主要谈的是立遗嘱时需要需要的文件。 立遗嘱的人,我们称他为立遗嘱者 (Testator) 。 立遗嘱者去世后,帮他执行他遗嘱意愿的人,我们称他为遗嘱执行人(Executor)。 在遗嘱受惠的人,我们称她、他为受益人(Beneficiary)。 见证遗嘱者所签署遗嘱的人,我们称他为见证人(witness)。 要立一份符合法律的遗嘱,遗嘱内容必须根据规定的形式和遵守立遗嘱的程序。欲理解更多相关资料,请点击: 遗嘱问与答 Q&A on Wills。 因此小编建议聘用律师立遗嘱,否则因贪便宜,自己立了一份遗嘱,却是无效的,最后失去的更多。 遗嘱执行人(Executor):你最多只有委任4个人当 遗嘱执行人。你可以委任一个、两个、三个或四个为遗嘱执行人。 见证人(witness):一般的都是2个人当你的签名证人。如果你要更多人当你的签名见证人也行,法律是没有限制。但是不能少过两个人或者完全没有见证人。 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为该遗嘱的受益人;但执行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也可以担任见证人——前提是其本身不是受益人。 受益人不得担任见证人。→ 若受益人(或其配偶)作为见证人签署遗嘱,将导致其丧失继承该遗嘱所授利益的权利(但遗嘱本身仍可能有效)。 执行人可以是受益人。→ 法律允许遗嘱执行人(Executor)同时是遗产受益人,这在实践中非常常见。 执行人可以担任见证人,但仅限于其并非受益人的情况下。→ 换言之,只要不是受益人,执行人可兼任见证人;但若已是受益人,则不能再当见证人。 立遗嘱需要的文件: 在前往律师楼准备撰写遗嘱时,立遗嘱者必须准备好以下的文件,发给我们,以让我们立遗嘱里的内容。需要的文件/资料(副本): 不动产(如:屋子、店铺、厂、地)的地契(或者买卖合约)和地址。如果不动产是公寓,分层地契还未出来,那么就发给我们买卖合约的副本。买卖合约,我们只需要写写有地契资料(地契号码和产业地址)的那几页就可以了。 银行户口(如:savings、current、定期存款):银行的名字和户口号码。 车:车的模型、车牌号码、颜色。 股票的户口和号码。 Mutual Fund 的银行/中介名字 和户口号码。 公司:公司名字、注册号码、你拥有多少巴仙(%)。 EPF 的户口号码。 保险箱的银行名字和户口号码。 其他值钱的产业:放在家的钻石、名表、虚拟货币。 注明以上的产业要分给哪一个受益人。 受益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委任遗嘱执行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两个证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需要留意的是,如果公积金和保险金已有提名受益人。它们将不能归入遗嘱里,因遗嘱不能将以上的提名作废,除非更改公积金或保险的受益人。相关内容请点击遗嘱不可取代公积金提名的文章。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 [单方面修改雇佣条款, 员工拒签被解雇,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510) - 案件的基本事实与完整背景 员工于2016年6月15日正式受聘于公司,初始职称为General Sales Manager(M2)。其聘书明确列明,其基本月薪为马币11,000令吉,另享有每月马币250令吉的手机津贴,以及每月马币600令吉的交通及泊车津贴。上述薪酬与福利构成双方最初且具法律约束力的雇佣合约内容。 于2016年9月26日,公司向员工发出确认信,正式确认其为永久员工,并追溯自2016年9月20日起生效。在此期间,员工全面负责公司的销售与市场部门,并直接管理多名销售人员,其职位与职责均属公司核心管理层之一。 2017年4月1日起,员工的基本薪资获公司调整,上调至马币11,605令吉。同年6月29日,即在加薪后三个月,员工再获公司晋升,正式被委任为JOS Executive Grade M2,继续担任General Sales Manager。虽然其基本薪资维持不变,但其职级已提升至执行管理层,整体雇佣条件亦随之改善。 此后数年间,员工的基本薪资持续按年度获调整上调,虽公司未就每次加薪发出新聘书,但双方对其受雇条件并无争议。此外,员工亦享有年度奖励计划(Annual Incentive Scheme)以及按月计算的销售佣金,该等收入与其所领导的销售团队业绩直接挂钩。 根据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发出的薪资单显示,员工解雇前的最后月薪结构如下:基本薪资马币13,880令吉、交通及泊车津贴马币600令吉、手机津贴马币250令吉,以及当月销售佣金马币2,961令吉,总收入合计马币17,691令吉。 工业法庭亦特别指出,交通与手机津贴在合同中被列明为公司可酌情调整或撤回的福利,而销售佣金则视每月业绩浮动,并非固定薪酬组成部分。 解雇前的关键事件与经过 2020年3月30日,员工接获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高级主管Lo Yoon发出的电邮。该电邮随附多封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的信函,标题为“更改雇佣条款与条件”,对象为员工属下的销售团队成员,并要求员工协助促使其团队成员在2020年4月10日前签署接受该等新条款。 随后于2020年4月1日,公司董事经理Steven亦向员工发送电邮,并附上一封同样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标题为“更改雇佣条款与条件”的信函,直接要求员工本人于极短期限内,即2020年4月3日前签署接受。 该封信函的实质内容,是公司试图单方面修改员工原有的雇佣合约条款。员工主张,新条款在整体上对其更为不利,且公司更试图新增两项原本不存在的重要限制性条款,即所谓的“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ition Clause)与“禁止招揽条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 根据该拟议的竞业禁止条款,员工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三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活动。公司并进一步声明,如员工违反该条款,公司有权寻求禁制令或其他法律救济。 拟议的禁止招揽条款则规定,员工在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得招揽或诱使公司员工离职,不得接触、招揽或与公司现有或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并须持续履行其保密义务。 员工对上述新增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对职业自由与生计的严重影响表达高度关切,并通过电邮及即时通讯方式,向公司高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寻求解释与澄清。 虽然公司一度向员工表示,其属下团队成员的新聘书将移除有关竞业禁止与禁止招揽条款,但公司随后却明确表明,对于职级较高(point 41及以上)的员工,包括员工在内,上述条款仍将被保留。 在员工因医疗假期暂未返岗期间,公司董事经理仍持续施压,并明确表示,若员工未在期限内签署新条款,将被视为拒绝公司聘用,甚至等同辞职。 尽管如此,员工仍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电邮明确向公司表示,其无意辞职,反而希望继续与公司共同发展,其拒绝签署的唯一原因,在于有关条款的不合法与不合理。 然而,公司最终仍于2020年4月21日,向员工发出一封题为“终止服务合同”的信函,即时终止其雇佣关系。该解雇信函并未载明任何解雇理由。 双方在工业法庭的抗辩立场 公司在工业法庭中主张,员工的工作表现并无问题,其解雇并非基于绩效或纪律因素,而是源于公司被母公司收购后,需统一企业架构、职级制度及雇佣条款。公司认为,新条款作为整体福利配套,并未对员工造成不利,而员工拒绝签署,等同表明其无意继续受雇。 员工则坚决否认该说法,并指出,公司无权单方面引入违法的竞业禁止及禁止招揽条款,更不能在员工合理提出法律异议后,将拒签行为曲解为辞职意图或作为解雇依据。 工业法庭的角色、法律原则与分析 工业法庭在判词中,首先援引联邦法院在J & P Coats (M) Bhd一案中的权威论述,重申工业法庭的职责,在于审查雇主所提出的解雇理由是否成立,而不能替雇主另寻或补充理由。 法庭进一步指出,本案中的解雇信函完全未载明任何解雇理由,因此在法律上已严重削弱公司的立场。 法庭亦根据证据确认,员工在任职期间曾获晋升并获得奖金,公司证人亦在盘问中承认员工的工作表现良好,从未向其发出警告信、说明信,亦未进行任何内部调查。 在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问题上,法庭详细援引《1950年合约法令》第28条,并参考Polygram Records、Vision Cast、Nagadevan A/L Mahalingam及Ace Capital Growth等多宗高庭及上诉庭判例,一致确认任何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其专业或行业的条款,原则上构成限制贸易,属无效条款。 法庭明确指出,公司试图以无效条款施压,并在员工合理拒绝后将其解雇,此举严重违反工业法所强调的公平、良知与诚信原则(equity and good - [182 PC: 报假案, 谎称公司的钱被抢, 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31139) - 一名在灯饰店工作的男子,返回家乡过年时,因不够钱过年而挪用了公司的1万令吉,然后在除夕当天报假案慌称遭遇抢劫痛失这笔款项,结果遭警识破并于今日面控认罪,罚款20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于2月9日在和丰警区遭查案警长识破报假案,浪费警力。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82条文(报假案)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监禁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RM2000.00,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2月9日下午3时30分前往警察局投报,指公司的1万令吉在靠近和丰BELTON厂的金美丽花园旁,遭共乘摩哆的两名印裔男子抢走,惟不清楚歹徒的摩哆款式与车牌。 根据警方深入调查,实际上根本不曾发生劫案,而是被告已把这笔钱占为己有,被告虚报案情的原因,其实是钱不够用,把这笔钱花在新年用途上。 推事最判决被告许支付2000令吉罚款,否则就以坐监代替。 Penal Code 182 False information, with intent to cause a public servant to use his lawful power to the injury of another person Whoever gives to any public servant any information orally or in writing which he knows or believes to be false, intending thereby to cause, or - [乱丢烟蒂, 罚款RM1500+4小时社服](https://www.kuekong.com/?p=37392) - 在马来西亚,随意乱丢垃圾不仅涉及公共卫生问题,也可能构成刑事违法行为。近期,一宗涉及新加坡公民在吉隆坡市中心乱丢烟蒂的案件,再次引起公众对相关法律责任的关注。 一名25岁的新加坡公民,于今年元旦凌晨约1时45分,在吉隆坡武吉免登路一带的便利店附近,将烟蒂丢弃在公共场所,而非投入指定的固体废料垃圾桶。有关行为随后遭执法单位取缔,并向其发出传票。被告在地庭审理时,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于推事西蒂莎蒂拉面前认罪。 该名被告被控触犯2007年固体废料管理及公共清洁法令(第672法令)第77A(1)条文,即在公共地方或街道乱丢固体废料的行为。根据该法令:第77A(2)条文允许法庭判处罚款或监禁; 第77B(1)条文则赋予法庭权力,对违法者判处社会服务令。 被告在未委任律师的情况下自行求情,表示其在新加坡一向被教育不得随地乱丢垃圾,并强调自己从未在当地有类似行为。他解释,案发当晚未在现场发现垃圾桶,加上地面已有烟蒂,因此一时疏忽将烟蒂丢在地上。 法庭在考量被告已认罪、案件性质及公共利益后,判处被告: 罚款1500令吉; 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一个月监禁代替; 另须在一个月内完成4小时社会服务令。 此案清楚表明,无论是本地人士或外国公民,在马来西亚境内均须遵守本地法律。即使是看似轻微的行为,如乱丢烟蒂,也可能构成违法,并面临罚款、监禁或社会服务令等法律后果。公众,尤其是游客及外籍人士,应提高对马来西亚环境与公共清洁法律的认识,以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 - 057.02.2026 ):人丢我也丢” 狮城青年随地丢烟蒂 今被控认罪 Solid Waste and Public Cleansing Management Act 2007 77A. Prohibition against throwing, etc., of solid waste at public place or public road. (1) No person shall throw, discard, place or leave behind or cause to be thrown, discarded, - [乱丢垃圾, 罚款RM500+6小时社服](https://www.kuekong.com/?p=37335) - 新山地庭日前审理两宗涉及乱丢垃圾的案件,其中一名49岁的印尼籍清洁女工在庭上认罪后,被判罚款500令吉及履行6小时社区服务,成为我国首宗判处社区服务的“乱丢垃圾”案件。 主审法官裁定,女被告可在6个月内分阶段完成社区服务,每天不超过2小时;若未能履行,将面对2000至1万令吉罚款,或以15天监禁替代。 根据控状,女被告被控于今年1月1日凌晨12时41分,在新山士都兰依布拉欣苏丹路一带,乱丢烟蒂及饮料瓶,触犯《2007年固体废料管理及公共清洁法令》(第672法令)第77A(1)条文,并可在第77A(2)条文及第77B(1)条文下被判罚款及社区服务。相关法令最高可判罚款2000令吉及不超过12小时的社区服务。 控方在庭上出示视频及照片作为证据,并指出被告在过去3年间,每月从印尼入境大马,替友人从事帮工工作。被告在求情时声泪俱下,表示自己为单亲母亲,需抚养两名仍在求学的8岁及15岁孩子,并坦承错误,请求法庭从轻发落。法官在衡量其认罪态度与个人证明后,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在同日,另一名29岁的孟加拉籍工厂员工亦因涉嫌于同日凌晨1时27分在相同地点乱丢烟蒂而被控。然而,由于该被告不谙马来语,未能理解通译内容,法官将案件展期至明年1月28日过堂,以安排孟加拉语通译员。鉴于该被告为外国人,控方申请保外候审须由本地人士担保并缴付保释金。经其雇主代表求情后,法官批准以1000令吉及一名本地担保人保释。 此案清楚显示,执法单位与法院已开始更积极运用社区服务作为刑罚选项,强化公共清洁意识,并向公众(包括外籍人士)释放明确讯号:乱丢垃圾不再只是“小过失”,而是可被严正追究的违法行为。 资料来源 (中国 - 14.01.2025): 首例乱丢垃圾判社区服务 清洁工罚500 扫街6小时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伴侣出轨-通奸](https://www.kuekong.com/?p=2761) - 民事案 通奸一般指有配偶者(有妇有夫),与第三者出于自愿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通奸在外国是刑事罪,但是在大马,通奸不属于刑事罪,不会被警察抓,不会被提控和坐监牢的。除非对方是穆斯林,穆斯林若涉及通奸或婚外情,是属于犯法的。 由于通奸不是刑事罪,另一方只能提出民事诉讼。比如为妻者可就丈夫与另一名女人通奸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并将第三者事件列入离婚程序里,以提告第三者造成婚姻破裂或损害为由,要求赔偿。 赔偿额: RM 25,000.00 [2016] MLJU 1720 Court of Appeal RM 50,000.00 [2013] 8 MLJ 787 High Court RM100,000.00 [2018] MLJU 809 High Court 刑事案 如果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再婚,就是犯了重婚罪。罪名一旦成立,可被罚款或判坐监最高达7年或两者同时执行。 虽然通奸不是刑事罪,但在刑事法典第498条文下,任何人具有刑事意图,引诱、拐走或扣留已婚妇女;一旦罪成,被告可面对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 但是,如果你的妻子说她是清醒自愿的跟第三者在一起、甚至发生性关系,警方就没有办法以这个罪名提控第三者。 Penal Code 498.Enticing or taking away or detaining with a criminal intent a married woman Whoever takes or entices away any woman who is and - [单方面离婚, 必须先进行婚姻辅导 [2015] 9 MLJ 400](https://www.kuekong.com/?p=18610) - 丈夫和妻子婚后有一名孩子。妻子由于想回家乡而离开婚姻住所。丈夫之后申请离婚。 妻子在法庭上要求撤销丈夫的离婚申请,理由是不符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第106(1)条文 。妻子表示双方并没有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前,出席婚姻辅导。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 的第106(1)条文,一方是可以在以下的情况,申请豁免婚姻辅导: 申请人被抛弃了,不晓得另一方的下落;。 另一方住在国外,有可能六个月内不会回来; 另一方没有出席婚姻辅导; 另一方在监狱里,被判坐牢五年或以上; 另一方患有精神病; 或者 法庭认为有特殊情况导致婚姻辅导不切实际。 丈夫则辩称他的申请属于可以豁免婚姻辅导的例外情况。这是因为妻子之前离开婚姻住所回到槟城,再没和丈夫住在一起。而且妻子在离开之前经常和他起争执,导致他以前很常不愿回家。他认为妻子的行为导致双方的婚姻破裂,因此出席婚姻辅导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法庭需要考虑是否真的存在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豁免婚姻辅导。法庭表示婚姻法第106条文提倡离婚前必须先进行婚姻辅导,是为了减低配偶冲动和仓促地结束他们的婚姻。 若另一半通奸是属于特殊状况,双方则不需进行婚姻辅导,可以直接申请离婚。Bowman v Bowman [1949] 2 All ER 127 and Hillier v Hillier and Latham [1958] 2 All ER 261 法庭引用C v A的案例表示,若双方已经没有联系20年,孩子已经是成人,没有再对婚姻有牵挂,法庭也可允许双方不需要先进行婚姻辅导,而能直接申请离婚。 然而在此案中,虽然男方很坚决要离婚,坚持婚姻辅导是浪费时间,但是法庭认为,女方既然坚持要求尝试复合的机会,法庭就不应该抹夺女方要求婚姻辅导的权利。 离婚申请书里必须注明双方已经尝试婚姻和解和注明如何尝试和解。男方在抗辩的当儿并没有提起他本身有经过亲戚朋友帮忙婚姻和解。法庭觉得双方的家庭成员可以帮忙双方和解。所以婚姻辅导就是一个好机会,让双方的家庭成员出席,并帮忙和解。 法庭也认为双方能在婚姻辅导的过程中说出双方的婚姻问题,让他们说出他们的看法和建议。如果夫妇还是没有办法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这样才能总结他们的婚姻的确无法挽留,婚姻辅导中心会发一张证书确认此事。这样,这对夫妇才能正式申请单方面离婚。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诉求,撤销了丈夫的离婚申请。 The petitioner ('the husband') and the respondent ('the wife') were married on 11.07.2008 and have a child, - [单方与双方申请离婚的程序](https://www.kuekong.com/?p=2559) - 单方与双方申请的离婚的分别 马来西亚的非回教徒离婚的种类基本上分为两种,那就是双方面同意离婚和单方面离婚。 (a) 双方面申请离婚 一对合法夫妻可以在双方面同意所有的离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离婚。 双方必须注册结婚超过两年。 离婚申请文件里会注明双方谈好的条件,包括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小孩的抚养费,女方的赡养费,产业分配以及其他的特别条件。 双方面同意申请离婚的律师费和费用,比单方面申请来得较低。律师费将取决于以下的因素: 律师是否参与与双方谈判离婚条件。如有,律师花了多少时间跟你还有对方谈判离婚条件; 离婚条件的复杂程度,律师需要多久时间拟和修改离婚条件/文件; 律师用了多少专业和时间给你意见; 和 律师出席了多少次会议和法庭。 离婚案件需要多久才能解决?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你聘请的律师的办事效率和处理案件的经验; 双方多久签离婚申请文件; 法庭的排期上法庭的日期; 双方有没有申请押后法庭设定的上法庭日期 (一方突然要修改条件或者不能出席法庭设定的上法庭日期); 和 双方有没有临时更改任何离婚条件。 双方签了离婚文件,必须上一次法庭。 法庭批准了双方的离婚,离婚证书会在上法庭的第4个月(3个月的冷静期+1个月处理离婚证书)拿到。离婚证书是你聘请的律师处理,你是不需要自己跑法庭弄的。你的律师也会给你一份离婚证书。 除非你有特别的情况要求法庭去除3个月的冷静期,比如说:你打算下一个月结婚注册新的婚姻,或者你打算长期出国公干/定居,或者你们的婚姻不可能复合(有些法官不接受这个理由),法庭会批准你的离婚立刻生效,离婚证书会在上法庭的1个月(1个月处理离婚证书)拿到。 婚姻注册局需要3个月(从他们接收你的律师呈交文件的日子开始算起)将你的结婚状态从“已婚”转去”离婚“。 (b) 单方面申请离婚 单方面也可以申请离婚 (Single/Unilateral Petition)。 其中一方,可以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提出离婚。提出离婚的原因可以是:1.另一方有外遇; 2.另一方的不合理的行为举止,让申请者无法继续和他/她相处下去; 3.另一方抛弃申请者两年或以上; 或者 4.夫妻双方已分居 (或分房) 超过两年。 单方面申请离婚,过程和手续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无法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处理的时间比较长,律师费比较高。 如果对方没有争议你的单方面申请,法庭手续时间大概是 4-12个月(视情况而定) + 4-6个月的JPN婚姻辅导。 首先,欲申请离婚的单方,必须先到国民登记局 (JPN) 的结婚和离婚部门,填写表格。 接着JPN的协调小组将预先通知双方辅导的日期,并进行3次不同日期的婚姻辅导,主要是为了挽救婚姻。这个过程需要耗时4-6个月的时间。 申请人必须双方都同意的地区或者是最后同居的地区所属的JPN提交表格。所需文件包括: Borang KC14 (向柜台索取) 身份证 / 正本护照 正本和副本的结婚证书 - [丈夫另娶24年原配才诉通奸,法官裁定通奸不成立](https://www.kuekong.com/?p=31916) - 一名丈夫改教另娶印尼女子24年后才申请与结婚50年的原配离婚,结果遭原配起诉通奸,但法官以原配明知丈夫不忠却容忍为由,判通奸罪名不成立,并允许两人离婚。 男女双方是在1974年1月结婚,丈夫于2000年7月改信伊斯兰教,并在一个月后与一名印尼女子结婚。 丈夫在2021年以自己已改信伊斯兰教为由,提出与原配离婚,三个月后,妻子提起反诉讼,指控丈夫通奸。 原配承认她早就知道通奸的事情,尽管她坚持说她是在几年后才知道丈夫和印尼女子结婚以及他们女儿出生的事。 法官认为,妻子虽然知道丈夫的不忠,但仍然容忍。法官表示,在2018年12月15日之前,当配偶一方改信伊斯兰时,未改的配偶可以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第51条申请离婚。原配原本可以在丈夫于2000年或改信伊斯兰不久时,以改教或通奸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她没有这样做。而且丈夫也曾于2012年向伊斯兰法庭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妻子拒绝出席审讯。 法庭裁定原配对丈夫的通奸指控不成立,丈因此谕令离婚立即生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6-05-2024)丈夫另娶24年原配才诉通奸 法官裁定丈夫 罪名不成立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 [498PC: 蓄意使人妻进行非法性交, 罚款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28028) - 一名前高级军官因勾引有夫之妇,他在法庭承认罪名后,被判处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支付罚款,则许以监禁5个月代替。 被告同时也是一名有妇之夫,育有两名孩子。 自这起案件以来,他被退出已经在服役了28年的大马武装部队。 控状指出,被告于2016年初在一间住家,企图勾引一名44岁的已婚妇女发生关系,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98条文(怀有犯罪意图而带走或扣留已婚女子)。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Penal Code 498.Enticing or taking away or detaining with a criminal intent a married woman Whoever takes or entices away any woman who is and whom he know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be the wife of any other man, from that man, or from any person having the - [498PC: 蓄意使人妻进行非法性交,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13376) - 一名巫裔男司机被控勾引人妻,两人性爱短片更作为呈堂证据。 被告被控于2019年6月初,在关丹县内被发现携带或追求一巫裔男事主(36岁)的妻子(34岁),以进行性行为,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498条文。 根据刑事法典第498条文,任何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一妇女已是他人妻,而从该人带走或拐带该妇女,蓄意使她与任何人进行非法性交,或怀有该项意图,或扣留该妇女,一旦罪成,将会判处不超过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曾与该名人妻在一间5星级酒店开房,也曾带后者回家开房,并以手机摄下两人的性爱短片。 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 被控上关丹推事庭。 被告认罪后,他的律师指他被捕后,至今没有再联络该名人妻,并与后者的丈夫致歉。希望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轻判罚款。 被告最终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监禁5个月替代。 其他类似咨询请点击498 PC: 蓄意使人妻与任何人进行非法性交-02.04.2019的文章。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12.2020):勾引人妻开房还拍片 性爱短片呈堂 男子认罪 Penal Code 498.Enticing or taking away or detaining with a criminal intent a married woman Whoever takes or entices away any woman who is and whom he know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be the wife of - [证人有利益关系(Interested Witness), 证言还能相信吗? FC](https://www.kuekong.com/?p=37504) - This article distils the Federal Court’s guidance on the concept of an “interested witness” and the proper “weight of evidence” to be given to such testimony. It addresses, as a connected set, whether a defendant, a party to a suit, and an attesting solicitor may be treated as interested witnesses, and what that label practically - [323 PC & 14 MOA: 欲掌掴+辱骂女店员, 罚款RM1500](https://www.kuekong.com/?p=30714) - 一名男子因对手机贴膜不满意而动怒欲掌掴女店员。被告被控蓄意伤人和侮辱罪,因此被判罚款1500令吉。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闭路电视画面显示,男子多次举手欲掌掴女店员但被躲开,而双方也在盛气之下将柜台上的物件抛向对方,最终不欢而散。 被告也被控在相同时间和地点,因与该名女店员发生口角,并以粗俗言语辱骂对方,触犯了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作出侮辱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推事判处被告在首控状下,罚款1400令吉或坐牢6个月代替,第二控状则是罚款100令吉,或坐牢14天代替。 资料来源 (诗华日报 - 18.12.2023): 欲掌掴女店员 火爆男认罪罚RM1500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or - [14 MOA: 男子侮辱JPJ 官员, 罚款RM100](https://www.kuekong.com/?p=33642) - 一名男子发言侮辱陆路交通局“要收钱才工作”,被判罚款100令吉,或以监禁7天替代罚款。 被告被指在向一名52岁的陆路交通局职员发出“要收钱才工作”言论,此言论已威胁公共安宁,触犯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 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下提控,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罚款 RM100.00。 根据案情,被告在陆路交通局商业柜台前,向官员不断重复“要收钱才工作”的言论,官员随后向警方投报,被告于隔天被警方扣查。 推事宣判被告罚款100令吉,或以监禁7天替代罚款。 Minor Offences Act 1955 14. Insulting behaviour Any person who use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ords, or behaves in a threatening or insulting manner, or posts up or affixes or exhibit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ritten paper or drawing 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breach - [14 MOA: 男子向高级警官爆粗, 罚款RM90](https://www.kuekong.com/?p=30024) - 一名男子承认向一名高级警官爆粗,在推事庭被罚款90令吉。 推是在被告承认于9月8日在一间娱乐中心,对副警监,作出无礼行为后,因此抵触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 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下提控,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罚款 RM100.00。 法庭表示,如果被告没有缴付罚款,将以1周监禁取代。 Minor Offences Act 1955 14.Insulting behaviour Any person who use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ords, or behaves in a threatening or insulting manner, or posts up or affixes or exhibit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ritten paper or drawing 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breach of the - [14 MOA: 男子对警员爆粗, 罚款RM100](https://www.kuekong.com/?p=4186) - 马口大街靠近银行前常年塞车,经常有两名警员驻守指挥交通。 两名警员在大街银行前,进行驻守及指挥交通。 一名男性车主在大街银行前,违例双重停泊在银行对面商店前。警察指示车主把车开走,不要阻碍交通。 但是,车主不加以理会。警员只有开罚票。车主勃然大怒,当场以污言秽语责骂警员,然后快速离开。 车主二度以粗口责骂的警员,对上述事件报案。警方援引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令14条文提控车主。 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下提控,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罚款 RM100.00。 车主俯首认罪,遭罚款RM100.00。 Minor Offences Act 1955 14. Insulting behaviour Any person who use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ords, or behaves in a threatening or insulting manner, or posts up or affixes or exhibits any 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ritten paper or drawing 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 [31 CA: 母亲疏忽导致出生仅 50 天的女儿跌伤, 罚款7千+120小时社服](https://www.kuekong.com/?p=36887) - 一名 31 岁母亲因疏忽照顾刚出生仅 50 天的女儿,导致婴儿从约 80 公分高的更换尿布台跌落受伤,随后被控上地庭。案件最终以罚款 RM7,000 及 120 小时社会服务告结。 根据控方陈述,被告在位于住家内,为婴儿更换纸尿片后离开至厨房准备奶瓶。期间女婴从80公分高处跌下,导致头部及下颚受伤。医院在接收治疗后向警方投报。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法官最终判决被告支付RM7,000的罚款;6 个月内完成 120 小时社会服务;以及一名担保人提供 RM2,000 保金以确保遵守裁定。法官指出,被告虽无意造成伤害,但身为母亲应保持警觉并确保孩子的安全。 在马来西亚,即使父母无意,也可能因疏忽导致儿童受伤而触犯《儿童法令》。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20.11.2025):出生50天女婴高处跌落 母亲疏忽照顾罚款7000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 [31 CA: 5岁男童公寓坠楼亡, 母亲被控疏忽照顾, 不认罪](https://www.kuekong.com/?p=22436) - 一名5岁男童在公寓坠楼过世,死者母亲在疏忽照顾罪名下,被控上地庭。 控状指被告于2021年11月17日早上9时45分至早上10时48分之间,在一间公寓疏忽照顾死者,导致他坠楼。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被告行身为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 死者母亲否认有罪。法官诺被告以8000令吉外加一名担保人保外,附件条件是每月一次到邻近的警局报到.法庭择定此案于2022年1月13日过堂,以呈交文件和委任律师。 其他相关内容,请点击:独留孩子在车:抵触儿童法令 的文章。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15.12.2021): 5岁男童公寓16楼坠亡案 死者母亲被控疏忽照顾 Children Act 2001 31.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 [31 CA: 14岁女儿偷外婆钱, 夫妇虐打女儿, 各罚款RM7000](https://www.kuekong.com/?p=24777) - 一对夫妇因虐打14岁长女,被判罚款1万4000令吉。 这对夫妻相信是在发现女儿偷外婆的钱后,一时愤怒之下,用扫把、腰带及苍蝇拍虐打女儿,直到老师发现受害者身上的伤痕,才揭发此事。 受害者老师于2021年4月19日发现受害者身上伤痕,受害者才坦言是遭父亲殴打。警方接获报案展开调查后,从被告住家充公涉嫌打伤受害者的扫把、腰带及苍蝇拍。 他们共面对两项控状,即在2021年4月16日及19日,住家,疏忽照顾14岁长女 ,导致受害者受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宣读。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被告行身为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 地庭随后宣判,两名被告在每项控状下被罚款3500令吉,若无法缴付,必须坐牢6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06.2022):扫把 腰带 苍蝇拍 虐打女儿 夫妇判罚1万4 Children Act 2001 31.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 [31 CA: 2岁女儿留车内丢命, 妈妈被控疏忽照料, 不认罪](https://www.kuekong.com/?p=30736) - 一名妇女因疏忽将2岁女儿独留车内近8小时,导致女儿昏迷不治,因此地庭被控。 被告被控于将女儿遗留在车内,导致后者最终死亡。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被告行身为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 由于被告否认有罪,法官随后采纳控方的保释建议,并将保释金额定为7000令吉。案件定于明年1月30日过堂。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12.2023): 2岁女儿留车内丢命 妈妈控疏忽照料罪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 [31 CA: 保姆掌掴敲打男婴, 罚款10千+守行3年+120小时社服](https://www.kuekong.com/?p=30930) - 一名对11个月大男婴造成伤害的保姆,被法庭裁定罚款1万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18个月监禁代替,同时也需要守行3年,以及要从今日起的6个月内展开12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 这名保姆涉嫌掌掴婴儿,并敲打其额头,直至造成擦伤和伤痕。 根据控状,负责照顾男婴的被告,在受害者的住家对他造成伤害。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24.01.2024): 保姆掌掴敲打伤害男婴,罚款1万令吉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causes - [31 CA: 保姆致死2岁女童, 罚款RM5000+36小时社服](https://www.kuekong.com/?p=32786) - 一名保母承认在3年前导致一名2岁女童死亡控罪,被罚款5000令吉及在6个月内进行36小时的社会服务。 被告被控故意将2岁的受害者曝露在可能致死的情况下。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根据案情,在2021年12月6日下午约3时56分,吉隆坡警察管控中心接获紧急情报,有人发现一具身上有瘀伤的儿童尸体。 警方调查后,发现该名儿童被放置在被告家中一间房间的婴儿座椅上,无人看管。 法庭最终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和36小时的社会服务后,也谕令被告缴交一年的良好行为保证金,并以2000令吉作为押金。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8.07.2024):3年前致死2岁女童 华裔保母罚5千及社服36小时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 [31 CA: 12岁男童开车, 父亲被控疏忽照料(不认罪)](https://www.kuekong.com/?p=32979) - 一名巴基斯坦籍父亲今日被控疏忽照顾其12岁儿子,让后者开车,导致儿子可能受到肢体伤害的罪名。 有关12岁的男童当时驾驶辆第二国产威华(Viva)轿车,载着6岁及4岁的弟弟在住宅区游车河,被当地居民当场抓包。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法官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释外出,择定案件于2024年9月4日过堂。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7.08.2024): 12岁男童开车 Part 6|标杆性提控! 父亲被控疏忽照料|附音频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 [31 CA: 母亲与友人踢伤3岁儿子, 监禁14天+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3745) - 一名母亲和她的两名女性友人,因踢3岁又6个月大的亲身儿子,而遭判罚监禁14天和罚款1万令吉。 法官也谕令,3名被告刑罚从今天开始,若逾期无法缴纳罚款,则以坐牢6个月替代。 根据控状,3名被告被控在一间公寓内虐待一名3岁又6个月大的男孩,该事件可能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 3名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11.2024):踢伤3岁儿子 母亲与2友坐牢罚款 Children Act 2001 31.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causes or - [31 CA: 妈妈留2孩在家, 2天没回家, 监禁1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3882) - 一名女子承认将两个儿子,包括一名14个月大的婴儿留在家中无人看管,被地庭判处监禁一个月。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根据案情,警方当天接获一名男子投报,指一名约6岁的男童和约1岁的弟弟被遗留在家中,母亲已经2天没有回家。 根据调查结果,这名妇女疏忽大意,出门后留下两个孩子在家,以致消防及拯救局不得不破门而入救出他们。母亲的理由是,她去外地任职按摩师。 被告因此被地庭判处一个月监禁,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29.11.2024):留2孩在家 2天没回家 妈妈监1个月 Children Act 2001 31.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 [31 CA: 母亲殴打6岁儿子致死, 监禁3年+守行2年](https://www.kuekong.com/?p=34274) - 一名母亲因殴打6岁儿子致死,被判监禁3年。 法官谕令被告,在服满刑期后,守行2年。由于被告目前还有一个6个月大的孩子,法官也命令她在5年内禁止照顾其他孩子;一旦无法遵守,被告需要再坐牢1年。 被告被控于2024年1月8日下午2时至隔天傍晚6时,身为照顾男童的人,在住家,以殴打、捏和拍打方式,伤害死者至死亡。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案情显示,警方接获电话,称受害者在住家处于昏迷不醒状态,因此前往案发现场。被告当时声称,受害者发高烧,并出现抽搐;之后受害者尸检报告则证实,其头部和腹部遭受钝物创伤致死。 警方随后逮捕死者母亲,并在调查发现,死者因不断哭闹、经常大小便,而被母亲殴打、扇耳光和掐脖子。 另外,在此案中另一名男被告,即被告男友,同样被控在同个地点谋杀同一名受害者,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30至40年监禁,及至少鞭笞12下。推事择定2025年3月24日再度过堂。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22.01.2024):殴打6岁儿子致死 妈妈认罪坐牢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 [单亲妈妈强迫三名儿童街头贩卖水果, 被判监三年并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5034) - 一名单亲母亲因迫使包括自己女儿在内的三名儿童每日长达近12小时在街头贩卖水果,被判处三年监禁及罚款马币2,000令吉。 根据指控,被告允许其照顾下的一名11岁男童每天上午11时至晚上11时在Sembulan一带售卖水果,违反《2001年儿童法令》第32(1)(a)条文,判处三年监禁。 在第二项控罪中,被告因让其13岁亲生女儿于Aeropod一带贩卖水果,被法庭再判处三年监禁。 第三项控罪则涉及另一名12岁男童,案发地点为Harbour City KK一带,法官对其判处三年监禁及罚款RM2,000,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两个月监禁替代。 所有刑期将从被告被捕之日开始计算,三位法官也指示刑满后将她交由移民局处理。 根据案情,被告在多个地点安排三名儿童每日贩卖其提供的水果,并将所得全数交由她保管。儿童每日的收入介于RM180至RM300,仅每周休息一天,且工资发放不固定。 资料来源 (NST - 30.03.2025):Single mum jailed, fined for making children sell fruit on streets Child Act 2001 32. Children not to be used for begging, etc. Any person who causes or procures any child or,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llows that child - [376B PC & 31 CA: 继父性侵16岁继女, 30年监禁+14下鞭刑; 母亲知情不报, 监禁3年](https://www.kuekong.com/?p=36395) - 一名男子多次性侵未成年继女并致其怀孕,今日在地庭面对4项控状。被告对其中两项指控认罪,遭判处他30年监禁及14下鞭笞,刑满后还须接受3年警方监视与心理辅导。 另外,法官也因受害少女母亲因知情不报,违反2001年性侵儿童法令一罪,判处她3年监禁。 女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案情指出,2025年7月9日中午12时,原告(16岁)和妹妹逃离长屋,因原告从11岁开始遭受继父多次性侵,而妹妹是目击者。2025年8月20日,原告因腹痛由父亲带去医院检查,医生证实原告已怀孕6个月。事后,原告向警方报案。2025年8月21日傍晚6时35分,警方逮捕原告的母亲和继父归案。 经警方调查,继父在原告11岁开始伸出魔爪,分别于2021年1月趁她睡觉时性侵她,最后于同年7月再次性侵她。警方调查后发现女被告知晓男被告性侵女儿。 至于男被告面对的4项罪名,包括修改后的第一及第二项控状,指他在2021年1月及7月,于傍晚6时至晚上11时59分之间,在加拿逸一座长屋性侵当时仅11岁的继女;以及修改后的第三及第四项控状,指他分别在2025年6月1日及6月14日,于傍晚6时至晚上11时59分之间,在加拿逸一座长屋再次性侵继女。 男被告抵触刑事法典376B条文,并可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16条文同读。在刑事法典376B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10年,不超过30年,另加鞭笞;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16条文下,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另加鞭笞最少2下。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 09.2025)狼继父监30年鞭14下 少女母知情不报囚3年 Pena Code 376B. Punishment for incest (1) Whoever commits inces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ten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hirty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 (2) It shall be a - [31 CA: 男子用衣架虐打11岁女儿, 罚款RM8000+2年守行令](https://www.kuekong.com/?p=36666) - 一名男子因用衣架虐打11岁女儿,导致她的嘴唇及背部受伤,被地庭判处罪名成立,罚款8000令吉。一旦无法缴付罚款,42岁的被告将监禁8个月作为代替。 法官也谕令被告在支付1000令吉担保金和一名担保人下,履行2年的守行令,并在6个月内完成36小时的社区服务。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法庭表示,受害者遭受虐待不仅留下身体上的伤疤,还有精神创伤,甚至离家出走。被告作为亲生父亲,本应保护女儿,而非虐待她。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用衣架虐打11岁女儿 水管工判罚8000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 [杜绝校园霸凌](https://www.kuekong.com/?p=6155) - 2015年一宗校园霸凌事件,瓜拉登嘉楼高庭下令9名造包括5名苏丹玛慕理科大学前学生,向受害学生赔偿高达61万6634令吉20仙。 这起校园霸凌事件发生于2015年4月26日发生在瓜登一所中学,事发时,受害者年仅14岁,他遭霸凌后因右耳膜破裂而失去听觉。 法庭最后做出裁决,判处所有案件中的被告必须支付巨额赔偿,作为受害者的保障。 校园霸凌不只是导致身体受伤、心灵受创,严重的话,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 。前几年曾发生19名国防大学生霸凌海军系学生致死的案件。 霸凌可以是蓄意伤害,也可以发生在不知不觉间。有时候,一个动作、一个眼神、一句话或一段文字,你认为无伤大雅,却无意间对某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2018年国家人权委员会发布的《马来西亚校园霸凌》报告指出,2012年至2015年间统计的校园霸凌事件超过1万4000宗,而2014年至2016年间更增加了620宗。事实证明,校园霸凌日益不受控制,而且情况持续恶化。 校园霸凌按照欺凌手段、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区分为肢体霸凌、关系霸凌、言语霸凌和网络霸凌。 如果你身边有人,或者你本身正在面临霸凌事件,都可以直接到警局投报。如果投报者对开放空间感到不自在,警局里设有私人空间可供录口供。私人空间通常是用于录取涉及性虐待、儿童虐待等敏感事件的口供。投报后,警方会根据有关口供开始进行调查。 在2001年儿童法令46条文下,父母和监护人可申请获得法庭裁决,將有霸凌和暴力倾向的孩子安置在感化院asrama akhlak,以接受感化教育。 至于已触法的儿童,法庭可以諭令他们执行在少年改造中心(Tunas Bakti)和少年感化院(Henry Gurney)落实的计划,或是执行社会服务令,以进行改造。 如果是面对网络霸凌,执法单位可以引用以下法律,来提控网络霸凌者。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在网络与人交谈,如果用了威胁字眼攻击或者骚扰字眼,言论效果骚扰到对方,属于犯法。 刑事法典第499条文;刑事毁谤罪 刑事法典第503条文:恐吓 刑事法典第507条文-:透过匿名通信方式进行恐吓。 多媒体及通讯法案221条文;禁止个人散播冒犯性或是令人不愉快的内容。 Child Act 2001 46.Children beyond control 46. (1) An application in writing may be made to the Court For Children to detain a child in a probation hostel or centre— (a) by a parent or - [31 CA: 托儿所保姆虐待1岁女童, 监禁1周+罚款3.2万](https://www.kuekong.com/?p=27440) - 一名托儿所保母,承认2项虐待儿童罪,遭两所地庭一共判处监禁1个星期及罚款3万2000令吉。 被告因使用塑料袋盖住1名1岁两个月大女童的头,而遭地庭法官判处1个星期监禁及罚款2万令吉。此外,她也因粗暴拉扯1名1岁两个月大男童的手和头发,遭另一地庭法官判处1天监禁及罚款1万2000令吉。上述两项罪行,皆于2022年11月16日发生在一家托儿所。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她的两项监禁刑期,即日起同步执行。若无法缴交罚款,则将以18个月监禁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12.2022): 认罪虐待儿童 保母监1周罚3.2万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 [独留孩子在家/车, 抵触儿童法令](https://www.kuekong.com/?p=28196) - 有些父母经常因事让孩子独自在家, 在车或某些地方,以为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什么事,但往往悲剧就发生了。最常见的是父母把孩子留在车内,去处理事务,但其实就在数分钟或半小时内,可能就会导致孩子被反锁在车内,严重情况可能导致孩子窒息而死。 早前新山一名7岁女童在母亲离开半小时不到后,不知何故从10楼住家公寓阳台坠下,在6楼的泊车场屋顶身亡,母亲声声哭指女儿只是睡觉,等会就会醒了,令人心酸。 其实独留孩子在家,车上或其他地方,是会导致本身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 早前一名女子涉嫌把6岁侄儿独自留在家中2个小时,因而抵触儿童法令被控上庭。 被告涉嫌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让侄儿独自逗留在住所内。据悉,被告邻居在听到住所内有儿童哭声后,向警方报案。 被告因而抵触了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RM20,000.00、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其实在2001年儿童法令下,儿童的定义为不超过18岁的人士。 资料来源 (光华日报 - 11.07.2018): 独留6岁侄儿在家 女子被控疏忽照顾 Children Act 200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 [31 CA: 福利中心创办人虐待和疏于照顾唐氏儿, 监禁12年+守行5年+200小时社区服务](https://www.kuekong.com/?p=28586) - 早期轰动全国的唐氏综合症少女贝拉被虐案今日下判,地庭裁定福利中心创办人的疏忽照顾和虐待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于2021年2至6月期间,在一所公寓忽视和虐待少女贝拉.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法庭指出,此案裁决也考量来公众利益,且贝拉伤势严重,至今仍留疤痕。 法官判处被告疏忽照顾的罪名监禁10年,虐待罪名则是坐牢12年,惟谕令两罪刑期即日起同期执行,因此被告只须服刑12年。 法庭也谕令被告守行5年,期间须由一名本地人担保,并支付5000令吉担保金,及她在服刑期满出狱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200小时社区服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05.2023): 虐待唐氏儿贝拉的下场 西蒂拜润判监22年 Children Act 200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 [31 CA: 男童遭生父和女友锁在厕所虐待, 共罚款1.7万, 440小时社区服务](https://www.kuekong.com/?p=34398) - 一名男子与女友被控疏忽照顾儿童,被判罚款总共1万7000令吉,以及履行共440小时的社区服务。 两名被告被控于2023年7月至10月12日,疏忽照顾7岁4个月的男童。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根据案情,受害男童被发现在没有足够食物的情况下被锁在厕所,且被救出时体型瘦小,医生也证实营养不良。 男童与父亲及女被告同住,并称呼女被告为“姐姐”(kakak),指女被告强迫他喝厕所水,一天只提供一片面包及少量白饭让他果腹。男童当时被发现锁在住家的厕所内,全身赤裸,浑身发抖,身上多处有伤痕,从原本的60公斤,减少至29公斤。 他表示害怕独自去任何地方,也害怕上学,因为担心女被告会找到他,将他带走并继续殴打他。 最终,法官宣判男被告罚款8000令吉,及在6个月内履行200小时的社区服务;女被告则被判罚款9000令吉,并在6个月内履行240小时的社区服务。若两人无法支付罚款,则需监禁6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星中国报 – 05.02.2024):男童遭生父虐待案|父亲 女友 罚款1万7000令吉 履行440小时社区服务 Children Act 200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 [儿童法令: 新闻媒体不得公布儿童的资料](https://www.kuekong.com/?p=29157) - 在各家报纸和新闻媒体频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儿童的权力似乎受到了侵犯。 其实法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不得公布有关的儿童的姓名,也不得公布他们的照片。不幸的是,我们见证了许多隐私泄露的情况,尤其是泄露了被指控遭受严重伤害、可能是强奸或其他虐待的儿童的信息。 他们的个人信息通过众多新闻报道甚至更糟糕的是通过社交媒体传播开来。 在2001年儿童法令的第2条文下,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人。其实在这法令下,媒体在报道中是不可以透露涉及的儿童的姓名、地址、教育机构,或包含任何可能导致识别相关儿童的细节,无论是作为被采取行动的人或与行动有关的人,还是作为目击证人。 日前我国一名在TikTok坐拥150万名粉丝的女教师,由于上载一个拍摄学生样貌的视频引起家长不满,质疑其举动不恰当。 这名来自国际学校的女教师目前已迅速删除了所有与学生互动视频,其TikTok帐号内没有留下任何一则视频。 身为教育工作者,其实更应该注重这方面的细节,不适当的在社没公布学生的照片/资料,对有关学生会造成很大的隐患。 Children Act 200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causes or permits him - [31 CA: 幼教师体罚式虐待4岁男童, 监禁12个月+罚款1万+守行2年](https://www.kuekong.com/?p=29863) - 一名在亚庇某幼儿园班上虐打学生的幼儿园老师被控虐童认罪后,判监禁12个月和罚款1万令吉,违则再坐牢12个月。 被告同时被命令刑满后接受监督守行2年。 她被控2023年8月8日上午9时至10时之间,在一家幼儿园内,体罚式虐待一名4岁男童。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呈堂案情显示,受害男童向母亲告发在学校遭到老师赏耳光、扯头发,导致身体多处包括头和脸部疼痛。 幼儿园过后对找上门的母亲称,男童身上的伤有可能是在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时造成的,而被告也矢口否认虐打受害人。 惟受害人的父母不满园方解释,要求查看闭路电视,结果真相大白。相关闭路电视录影片显示,被告虐打儿童方式包括脚踢、掌脸、甚至动用尺和书包打受害人。 来源 (东方日报 - 23.08.2023) : 幼师被控虐童认罪 监12个月罚款1万 Children Act 200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 [31 CA: 生父继母虐6岁儿, 监禁2年+守行2年+社会服务80个小时](https://www.kuekong.com/?p=30106) - 一对夫妻被控于2023年3月至9月12日期间,在早上8时至午夜12时在住家虐待6岁男童.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这对夫妇为受害者6岁男童的生父及继母,受害者遭虐待被打致遍体鳞伤,逃离住家后被公众发现,进而揭发虐待案。 两名被告当场俯首认罪。推事因此判这2名被告入狱2年、守行2年及履行社会服务令长达80个小时。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1.09.2023): 夫妻虐6岁儿被控监禁及守行各2年 Children Act 200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causes or - [31 CA: 女子疏忽导致女儿跌伤, 罚款RM7000+120小时的社服](https://www.kuekong.com/?p=36963) - 一名母亲因疏忽导致刚出世50天的女儿从80公分高的台上跌伤,被提控上地庭后,遭判处罚款7000令吉,并须进行120小时的社会服务。 这名31岁母亲努被控因疏于照顾,导致女儿跌伤。 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根据案情,警方是接获医院院方投报,指一名女婴头部及下颚受伤。女婴当时是由被告及其家婆送入医院接受治疗。 警方调查发现,出生50天的女婴是从更换纸尿片的台上,即80公分高处跌下,当时被告把女婴留在台上,自己则走到厨房泡奶。当听到女儿哭声时,被告冲上前察看,发现女儿已跌伤。 法官除了判处罚款7000令吉,也限令被告必须守行,并由一名担保人以2000令吉保金,确保须在6个月内进行120小时社会服务。 法官在宣判时提醒被告,虽然她不是故意让女儿跌倒,但她必须对自己的孩子保持警觉及负责任,以保障孩子的安全及健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2.12.2025)疏忽导致女儿跌伤 31岁妈妈罚款7000 Children Act 200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 [31 CA: 养父母使用扫把+衣架+打火机虐待4岁女童, 各罚款2万](https://www.kuekong.com/?p=26495) - 4岁女童多次被养父母使用扫把和衣架虐待,甚至打火机点燃的火“侍候”,伤痕累累. 被指虐待4岁女童的养父母,今日在地庭面控时,承认罪行,各被判罚款2万令吉。 被告被控于今年4月至7月18日,在住家内,犯下虐童罪行。 两名被告的行为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虐待、疏忽、遗弃或抛弃儿童)。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最高5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在该法令下,罪成者亦可被谕令守行及进行社区服务。 法官命令,若2名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以监禁12个月代替。 没有代表律师的2名被告原本以无意虐待,而是为了确保养女吃东西及营养充足为由,请求法官下判最低罚款。 不过,副检察司则说,这不是教育的表现,而是一种暴行,再者,受害者全身皆有伤痕,这足以导致受害者蒙受一生的心灵创伤,因此要求法官重判。 警方调查结果发现,受害者身上伤痕,经2名来自加影医院的医生检验后,与警方的报告相符。 资料来源 (中国报 22.07.2022) :扫把衣架虐打 打火机烧皮肤 冷血养父母认罪 各罚2万 Children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or acts negligently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 [31 CA: 父亲殴打沉迷手机游戏的10岁儿子, 前妻报警, 罚款5千](https://www.kuekong.com/?p=14053) - 一名父亲因不满10岁儿子沉迷玩手机游戏愤而动手怒打,结果儿子因为身体出现瘀伤遭前妻告发被控,为父者今日在法庭认罪后,被判罚款5000令吉,或以监禁6个月替代。被告选择缴付罚款。 被告于2020年12月27日下午约1时,在一间民宅,致伤一名10岁男童的前额、左臂及背部,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即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中。 被告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庭上透露本身不满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沉迷于玩手机游戏才动手给予教训。而被告的前妻下班回家后,发现孩子的身体出现瘀伤,便向警方投报前夫虐待孩子。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05.01.2021):父打儿被罚款 | 殴打沉迷手机游戏儿子父被罚5千 Child Act 2001 31. Ill-treatment, neglect, abandonment or exposure of children (1) Any person who, being a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a child— (a) abuses, neglects, abandons or exposes the child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him physical or emotional injury or causes or - [323 PC: 幼儿园院长扭伤6岁女童耳朵, 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34912) - 幼儿园院长因6岁学生写错了字母G就扭伤了后者的耳朵,她今日在法庭被控蓄意伤人罪时,俯首认罪,被判最高罚款2000令吉。 法官在61岁的被告认罪后,做出上述判决,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20天代替。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24年3月6日早上11时30分,在安邦千百家花园的一所幼儿园故意扭伤一名女童的耳朵。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受害女童的母亲是从10岁的孩子口中得知,校长用马克笔打妹妹的右手。此外,校长还因受害女童写错了字母G,而拉扯和扭后者的耳朵,医务人员的检查结果证实,受害女童的右耳的软组织损伤。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3.2025): 写错英文字扭伤耳朵 幼儿园园长判罚2千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 [323 PC: 丈夫向妻子丢掷食物+辱骂+拳打脚踢, 罚款RM1500](https://www.kuekong.com/?p=35935) - 一名大学讲师在两周前因伤害妻子,被法庭判处罚款RM1,500;若未缴付罚款,则须以一个月监禁作为替代刑罚。 推事宣判,45岁的泰国籍被告若未能缴清罚款,必须服完上述替代监禁刑期。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6月15日,在一间公寓内,对其41岁的妻子实施“蓄意伤人”(voluntarily causing hurt)行为。案发时间约为下午4时30分,当时被告殴打妻子,并抓住其手臂与大腿。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依据案情陈述,当天下午4时30分,夫妻因误会发生争执。被告向妻子丢掷食物,并以言语辱骂对方。隔天情况进一步升级,被告抓住妻子的手,并踢其腿部,导致出现瘀伤;他也对妻子脸部进行拳打与掌掴。其后在离开住所前,被告还威胁要用锤子破坏家中财物,并以尖锐物品指向妻子,扬言要杀害对方。 在求情时,辩护律师请求法庭酌情不判处监禁。他表示,被告已为自己的行为道歉,并承诺不会再犯;被告称自己当时受到投诉人挑衅,同时自己也有受伤。辩方进一步强调,被告知道自己有错,往后会谨慎行事,不会再作出刑事恐吓行为;同时,被告认罪也节省了法庭的时间与资源,加上这是被告初犯,故请求判处最低罚款。 不过,副检察官则要求法庭作出相称的刑罚,并指出被告提早认罪,并不代表刑罚必然可以自动获得折扣。 资料来源 (NST - 01 07.2025):Lecturer fined RM1,500 for assaulting wife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 [323 PC: 4中学生殴打致伤学弟, 160个小时社会服务令+守行2年](https://www.kuekong.com/?p=25069) - 4名寄宿中学生涉及殴打学弟案,随着推事庭接获福利局提呈品德报告后,宣判4人需履行160个小时社会服务令及守行2年,并需缴付2000令吉保证金。 被告需在6个月内完成160个小时社会服务令,而在守行2年期间,父母或监护人必须进行监督,且必须遵守晚上8时至早晨6时不得独自外出,除了在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才可外出。 这4名被告被控于2022年5月13日午夜12时,在小甘密寄宿中学宿舍,蓄意殴打致伤13岁的学弟,触犯刑事法典第323(蓄意伤人)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34条文下同读。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2..06.2022):4中学生霸凌学弟 判160小时社服令守行2年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or with both. - [323 PC: 男子以藤条鞭打未婚妻 7 岁儿子, 监禁3 天+罚款RM1500](https://www.kuekong.com/?p=36263) - 男子因在家中以藤条鞭打未婚妻 7 岁儿子,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 被告在法庭认罪后,被判处监禁3天及罚款1500令吉,若未缴付罚款,将额外服刑。 案件显示,被告在案发时使用藤条多次击打儿童,导致手臂及背部出现明显伤痕。他被指用手掴一名7岁男童的左脸及打伤左大腿。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法庭记录,被告与受害者母亲虽为未婚同居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 推事判处被告坐牢3天及罚款1500令吉,或以一个月刑期替代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08.2025):鞭伤未婚妻7岁儿 补习老师监3天罚1500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 [323 PC: 女辅警在购物商场打人, 罚款RM1500](https://www.kuekong.com/?p=35542) - 一名女辅警不堪受到挑衅,在购物商场打伤一名女子,而被判罚款1500令吉。 被告被控在购物商场正门口蓄意伤害一名34岁女子。 根据案情,被告多次击打受害者的腹部和胸部,并踢伤受害者的腿部,导致受害者软组织损伤。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据悉,事件起因是被告受到受害者的挑衅后,发生争吵,以致引发此案。 最终推事判处被告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以监禁两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6.06.2025):购物商场打女人 女辅警被罚款 RM1500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 [504 PC: TikTok上传视频侮辱皇家警察, 罚款RM7000](https://www.kuekong.com/?p=34243) - 一名缅甸籍洗车员工,因在TikTok上传视频侮辱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他今日在安邦推事庭俯首认罪后,被罚款7000令吉。 被告以名为“theintheinzaw403”的账号,在TikTok上传视频侮辱警方,向警方发表辱骂性言论和无理指控。 他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4条文(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此条文下,任何人蓄意侮辱并因此挑衅任何人,意图或明知这种挑衅可能会导致破坏公共安宁,或犯下任何其它罪行,可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16-01-2024):上传视频辱警 缅籍洗车工罚7000 Penal Code 504. Intentional insult 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breach of the peace Whoever intentionally insults, and thereby gives provocation to any person, intending or knowing it to be likely that such provocation will cause him to break the public peace, or to commit any other - [504 PC: 女子向机场柜台人员吐口水, 监禁2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4606) - 一名俄罗斯籍女游客因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二航站楼(KLIA 2),向柜台人员投掷硬币及吐口水侮辱,被判处2个月监禁。 控状指27岁的被告在去年12月29日晚上10时20分许,在航站楼3楼的Y4柜台前,向柜台人员做出以上不理智行为。 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4条文(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提控被告。 在此条文下,任何人蓄意侮辱并因此挑衅任何人,意图或明知这种挑衅可能会导致破坏公共安宁,或犯下任何其它罪行,可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随后宣判被告监禁2个月,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中国报– 19-02-2024): 向机场柜台人员吐口水 俄籍女游客坐牢 Penal Code 504. Intentional insult with intent to provoke a breach of the peace Whoever intentionally insults, and thereby gives provocation to any person, intending or knowing it to be likely that such provocation will cause him to break the public peace, or to commit - [268 PC: 2男购物中心殴斗滋事, 各罚款RM300及RM350](https://www.kuekong.com/?p=35192) - 雪州一间广场日前举办泼水节活动,有逾10人聚众斗殴,不仅互丢椅子和打架,更有至少2名男子的脸被打得头破血流,场面十分混乱。 其中有2名男子因在白沙罗某购物中心举行的泼水节期间殴斗滋事,在扰乱公共秩序罪名下分别被判处300令吉及350令吉罚款。 两人皆被控于周日(20日)晚上11时许,在泼水节活动上扰乱公共秩序。 两个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268条文(公共滋扰),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RM400罚款。 第一被告庄劲威被判处RM300罚款,如无法缴纳罚款则以14天监禁取代;而第二被告黄武胜则判处RM350罚款,如无法缴纳罚款需以10天监禁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04.2025):承认购物中心殴斗滋事 2华青各罚300及350 Penal Code 268. Public nuisance (1) A person is guilty of a public nuisance, who does any act, or is guilty of an illegal omission, which causes any common injury, danger, or annoyance to the public, or to the people in general who dwell or - [7 Explosive Act: 繁忙路口燃烧爆竹, 罚款RM8000](https://www.kuekong.com/?p=30470) - 一名印繁裔男子在忙路口燃烧爆竹案,被带上芙蓉推事庭面控时,俯首认罪,被判罚款RM8000。 被告被控于2023年11月10日,下午3时,在森美兰晏斗的瓜拉沙花三岔路口中央燃放爆竹。 被告因此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RM10,000,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翻译员首度以马来文念出控状时,当场俯首认罪;惟在听到刑罚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后,却有所犹豫,因此在法官赛法里要求翻译员以泰米尔文二度念出控状。 被告在经过进一步解释后,最终保持俯首认罪,且在求情时,希望法官能够轻判。 法官最终宣判被告罚款RM8000,希望借此警惕民众。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15.11.2023):繁忙路口燃烧爆竹案 - 印男被控认罪罚8000令吉 Explosives Act 1957 7. Penalty for attempt to cause explosion, or for making or keeping explosive with intent to endanger life or property Any person who unlawfully and maliciously— (a) does any act with intent to cause by any explosive, or conspires to cause - [内阁通过合法化燃放烟花爆竹](https://www.kuekong.com/?p=27779) - 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宣布,内阁今早一致通过合法化燃放烟花爆竹。 部长表示,由于之前不少犯罪集团谋利及非法售卖鞭炮,因此合法化燃放烟花爆竹,百利无一弊。 而且合法化后除了能够增加国家税收及减低国债,同时,也可以很好地管制烟花爆竹安全性。因过去频频发生燃放烟火时发生意外,但这都是产品不合规格所导致。 部长补充,合法化后,无论从任何地方进口的烟花爆竹,都需要通过执法单位审核及批准,才可以获得执照,且政府可以管制产品的安全性。 如今合法化后,所有烟花炮竹必须在有执照下很好的受到管制,且更可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倪可敏:内阁通过合法化燃放烟花爆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 [公司停止员工上班, 没明确工作安排, 辞职,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035) - 原告曾受雇于一家火锅店,并担任业务经理。双方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一份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雇佣合约,月薪为RM30,000.00。 2022年4月,原告接获区域经理指示,须立即交出职务并停止到公司上班,等待“另行安排”。然而,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任何替代职位或明确工作安排。 随后,被告仅部分支付原告 2022年6月及7月的薪。原告更发现,其雇佣资料已被从公司系统中删除。尽管原告多次透过电邮向被告查询其雇佣身份及合约状态,被告始终未予回应。 在未获任何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的行为视为终止合约,并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违约索偿,要求支付拖欠薪资、预定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代通知金及其他合约下应得权益。 争议焦点(Issues): 民事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审理原告的索偿,或该争议是否实质上属于须专属提交工业法庭的变相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案件? 日期为 2021年8月9日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合约是否有效并对双方具约束力? 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雇佣合约的根本违约(repudiatory breach),从而使原告有权索取损害赔偿及相关合约款项? 法庭 裁定原告胜诉,并作出以下关键裁决: 民事法庭具备管辖权:法庭裁定,其具有审理权力,因为原告的索偿是基于雇佣合约中明确列明的合约性权益,而非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所寻求的复职或解雇赔偿。因此,本案不属于工业法庭专属管辖范围内的变相解雇申诉,而是正当的民事违约索偿。 第二份固定期限合约有效:法庭确认,日期为2021年8月9日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合约为有效且对双方具约束力。该结论基于双方提交的《共同确认事实陈述》,以及证据显示该合约对原告申请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属必要文件。 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就实体问题而言,法庭裁定,被告的整体行为已构成《1950年合约法令》第40条所指的**根本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在未作任何妥善安排下,单方面将原告撤离其职务; 无正当理由扣发部分薪资 未就原告的雇佣身份作出任何澄清; 对原告多次正式电邮及查询置之不理。 上述行为已显示被告无意继续履行合约,原告因此有权将合约视为终止并索取损害赔偿。 法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款项: 拖欠薪资; 一个月代通知金; 未使用年假; 公积金(EPF)供款; RM84,000.00的预定损害赔偿(相等于合约剩余 2.8个月的未届满期限)。 本案清楚说明: 并非所有与雇佣终止相关的纠纷都必须提交工业法庭; 若雇员仅主张合约下的明确金钱权益,民事法庭仍具管辖权; 雇主若通过撤职、停工、扣薪及“冷处理”方式逼迫员工离职,极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固定期限合约一旦成立,雇主在合约未届满前须承担严格的合约责任。 资料来源:QHY v HDL Malaysia Sdn Bhd [2025] 12 MLJ 894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 [雇佣协议书里的“毁约赔偿"条款](https://www.kuekong.com/?p=3045) - 一家公司以固定期限方式聘请员工,职位为“管理培训生”,员工被安置在一项管理计划,为期12个月。 合约里的第3条规定:“永久性就业和结合。当本计划完成后,有绝对权力保留你,提议你为永久雇员,并且约束你两年雇佣期。如果您未能履行这一个条约,你将支付公司RM45,000.00的费用。 员工在面试里,确认并接受了合约的条款。 员工在合约的每一页上签了名。 员工之后在签署合约的6个月后辞职。 由于员工未能支付RM45,000,公司决定起诉他。 法庭裁决员工必须支付公司上述的赔偿,理由是: (a)员工清楚知道他必须支付45,000令吉的费用。 (b)法庭没有必要考虑P是否必须证明其损失或者第3条的问题是否为惩罚条款。 *详细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本。 This is an appeal by the Appellant/Defendant against the whole of the decision of the learned Magistrate allowing the Respondent/Plaintiff's claim whereby the Appellant/Defendant is ordered to pay the Respondent/Plaintiff the sum of RM45,092.05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nd costs as per scale. Facts The Defendant - [员工在固定雇佣协议的期限内辞职,雇主告员工赔偿 [2016] MLJU 544](https://www.kuekong.com/?p=21862) - 员工和公司签署一份为期3年的雇佣合约,月薪为RM2000 。在合约即将到期时,公司将合约再延长3年,月薪为RM4000。当第二份合约还没到期时,公司和员工再度签署第三份合约,并将合约延长至6年,同时也让员工签署一份附加的承诺函:员工承诺将为公司服务最少6年;而公司也确认让员工申请估价师的执照。然而员工在顺利申请到执照后,就不断的要求修改合同条款。 他首先要求将薪水提升至RM7000,以及将6年服务减少为5年。公司也同意了,并口头答应员工将让员工抽commision。然而在准备签署新合约时,员工却屡次反口,不断的要求更改条款: RM9000的月薪 将5年服务减少至3年 公司必须给他6个月的confirm bonus 。 经过不断的协商后,公司只同意将薪水提高至RM8000,4年的服务,以及员工可获得2个月的confirm bonus。Commision的部分依然只能是口头上的协议。员工不同意,双方继续协商。 员工在几个星期后提交一份信件给公司,指他被公司推定解雇( Constructive Dismissal)。公司在回复中否认员工的指控,并起诉员工无故离职,因此必须支付他们未履行满6年剩余的薪水。地方法庭当时判公司胜诉,员工需赔偿公司288千。员工到高庭提出上诉。 员工否认他是无故离职。他表示本身是被公司推定解雇,他指本身是在被逼迫下签署这第合约。他也声称合约的条款逼他必须在公司服务6年,这已经违反1950合同法的禁约条款:任何合约的条款如果有禁止别人获取生计,属于禁约条款。 高庭表示员工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照理是会明白合约里的所有条件;他还在合约的每一页签名。公司甚至也没有做出任何违约合约条款的行为,因此他不能说本身是在被威胁下签署合约,而且这也不能构成推定解雇。 针对合约是否违反合同法的禁约条款,法庭指合同法中的禁约条款指的是,任何人不能阻止他人获取生计;以及员工在离职后,公司不能禁止员工到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法庭表示公司并没有阻止他获取生计,反而是员工还在跟公司谈合约条件的时候,自己选择放弃自己的工作,直接没有来上班。 员工在自愿签了雇用协议书后,却抗辩说合约条款不生效,是不可理喻的行为。反而他自愿签此合约,因此合约是有效的。 高庭驳回了员工的上诉。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This is an appeal by the Appellant / Defendant (“Defendant”)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the learned Sessions Court Judge (“Sessions Court” or “Judge”) dated 27.1.2016, given after full trial, in allowing the claim of the Respondent - [固定期限合约翻新3次, 6年, 期满不翻新,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419) - 案件背景与程序经过 员工最早于2007年6月1日受聘于公司,担任资讯科技经理(IT Manager),并于2012年9月26日辞职。2013年,她重新申请并获聘为技术解决方案经理(Technical Solutions Manager),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为期两年的第一份定期合约,月薪RM7,500。 其后,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再次向员工发出第二份两年期合约(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职位与部门均未改变。员工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与公司永久员工一样接受年度绩效评估,并获得奖金、加薪、公积金(EPF)及津贴等福利。 基于员工优异表现,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其发出新聘书,委任其为资讯科技部主管(Head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nior Manager II),合约期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8日。员工负责全国资讯科技基础设施、系统运行与维护,属核心管理职务。 2019年4月12日,公司再委任员工为“云端解决方案主管”(Head of Cloud Solutions),合约期仅八个月(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员工主张,云端解决方案乃公司新推出、具有长期市场发展的核心产品,并非短期或一次性项目。 员工指出,公司未给予明确工作范围、KPI或销售目标,仅要求其推广与销售云端软件。她在不到七个月内成功促成至少RM10,000销售额,并获公司选入“人才加速计划”(Talent Acceleration Program, TAP),进一步证明公司对其能力与长期发展的认可。 然而,员工于2019年11月绩效评估时,才首次被告知其销售目标为RM10,000,000。她认为该目标从未事先沟通,亦极不合理、不切实际,尤其是针对全新产品,且公司未进行任何市场调研,也未提供客户数据库。 尽管如此,公司仍以未达标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终止其服务。员工主张,公司此举实为蓄意设定无法达成的目标,以规避永久雇佣责任,构成恶意(mala fide)、压迫性及不公平劳动行为。 员工进一步强调,其自2013年至2019年服务连续不中断,合约一再更新,无“冷却期”,显示双方真实意图为长期、永久雇佣关系。公司其后另聘他人接替其职务,更佐证其工作具持续性需求。 公司之抗辩立场与事实主张 公司为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国家级安全印刷与科技解决方案提供商,明确主张员工始终为定期合约员工,仅享有合约明文规定之福利。 公司指出,员工每份合约均清楚载明期限、年假天数(16或18天),并未享有永久员工应有的26天年假,亦无试用期安排,这些均与永久员工制度明不同。 公司强调,员工于2015年及2017年,均自行提交“服务合约申请表”(Service Contract Application Form),该表格仅适用于定期员工,而非永久员工,清楚显示其对定期雇佣性质的理解与接受。 就云端解决方案职务,公司指出该业务属试点性质,成效与可行性未明,因此仅提供八个月合约,并明确约定:只有在绩效评估至少达到“符合要求”(Meet Requirement, Level 3)时,才“可能”续约16个月。 公司进一步指称,员工于2018年12月7日及2019年7月16日向高层所作的策略与中期汇报中,已清楚知悉2019年RM10,000,000的收入目标;其最终仅达RM190,000,整体绩效评为32%(低于期望)。 公司强调,云端解决方案业务最终被证明不可行,公司已停止发展该产品,相关主管职位亦随之取消,因此不存在解雇或替代人选问题。 法庭适用之法律原则与判例 法庭重申其在第20条解雇案件中的双重职责:一,确认是否存在解雇;二,如有,判断是否具正当理由(Milan Auto Sdn Bhd v. Wong Seh Yen [1995] 4 CLJ 449)。 若雇主否认存在解雇,举证责任即落在员工身上,须先证明其确实被解雇(Weltex Knitwear Industries - [97岁老人遗嘱的效力](https://www.kuekong.com/?p=36603) - 97岁高龄且文盲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解析马来西亚上诉庭最新判决:探讨遗嘱能力、遗嘱能力 (Testamentary Capacity)以及不当影响及“黄金法则”在遗产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 [试用期: 请假频繁+迟到早退+工作疏忽vs.怀孕被针对+迫加班, 雇主赢[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093)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2022年1月25日受聘于ACE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物流执行员(Logistics Executive),月薪为RM3000。 她的聘书清楚注明,其职位属于试用性质,试用期为六个月,且在三个月时会进行中期评估。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提供一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天工资代通知金的情况下解除雇佣关系,无需说明理由。 工作时间订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点半至下午6点,并享有一小时的午餐时间。聘书中亦注明公司在有需要时可更改工作时间。 员工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公司管理日常物流事务,减轻资深员工负担,让后者可专注于策略性工作。 公司为此对她进行了明确的工作指导,并由物流经理Saranraj直接监督。 不过,公司在其试用期内逐渐发现她未能胜任岗位要求,任务执行力差、需他人协助完成其职责,严重影响物流部门效率。 最终,公司在2022年8月25日以“表现不佳”为由终止其雇佣关系。她在被解雇时,仍处于试用状态。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主张,自己并非因表现不佳而遭解雇,而是公司在得知她怀孕后,有意规避支付产假福利和薪资,因此蓄意寻找借口终止其雇佣关系。 她表示,自己在受聘不久后就怀孕,并于2022年8月前向公司人资部门告知此事,公司之后就开始对她表现“鸡蛋里挑骨头”。 员工声称,公司在试用期间强迫她在非办公时间工作,包括晚上与周末,违反了聘用信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且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 她进一步辩称,解雇过程仓促草率,公司并没有正式与她进行任何评估会议,而是突然以“表现差”为由要求她签署解雇信,并没有给予她反驳或解释的机会。 她强调,公司也未考虑其个人处境与经济压力,其失业后必须典当金饰、向亲友借款,心理与生理上承受极大压力,求职时因怀孕被多家公司拒绝。 基于以上,她请求工业法庭判令公司非法解雇成立,并赔偿其失业期间的损失,包括薪资、精神赔偿、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损害。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完全否认所有歧视怀孕或恶意解雇的指控,强调员工的服务是因试用期间严重不达标才被终止。 公司指出,员工在加入后,公司已多次安排专人培训与监督,包括物流经理Saranraj,指导她熟悉订单流程、客户跟进与系统操作。 但在数周内,她已多次在任务中出现重复错误,影响出货安排,需上司与其他员工临时介入,造成部门内部运作中断。 公司强调,其给予员工两次正式的绩效评估。第一次在2022年5月9日,指出她“缺乏主动”、“不守时”,建议加强沟通与回应效率。第二次在8月18日,显示她依旧“缺乏责任感”、“未能胜任岗位任务”。 除此之外,公司在2022年8月12日发出正式书面警告信,列明其请假频繁、迟到早退、任务疏忽,并提醒若无改善,将可能被解雇。 公司亦强调,员工的缺席多集中在周一与周五,且返马探亲后接连请病假与紧急假,影响公司运行,因此合理联系诊所查证病假条并无不当。 对于她所称“被迫签署信件”,公司提供签署记录、聊天记录证明她明知解雇决定,且并未提出异议。 最后,公司坚称,该解雇决定是管理团队依照绩效、出勤记录、沟通效率评估后共同做出的判断,过程合法、合理,毫无歧视与恶意成分。 法庭分析与判决 工业法庭首先确认,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有效合约关系,且她确实是在六个月试用期内,于2022年8月25日被解雇。 法庭重申,即使在试用期间,雇主终止雇佣关系仍必须具备“正当理由或借口(just cause or excuse)”,而非任意解除。 法庭逐一分析公司所提供的书面证据,包括:聘书条款中明确试用期间的终止条件;5月与8月的两次绩效评估内容;8月12日正式书面警告信;WhatsApp群组对话记录;上司与营运总监的书面证词与出庭口供。 这些资料显示:公司已明确指出员工的问题,包括未跟进客户订单、回覆不及时、缺乏责任感、请假记录异常等,并非无预兆突然解雇。 同时,法庭对比员工的抗辩内容,发现其关于“未被评估”、“被迫签署”、“强迫加班”等指控缺乏佐证,甚至自相矛盾,例如她曾承认参与评估会议。 对于“怀孕歧视”的主张,法庭认为员工未能提供医疗证据、信件记录或任何人证显示公司知悉她怀孕后即展开打压。 相反,公司在程序上给予她改进机会,发出正式警告,安排绩效审查,其作法符合工业公平标准。 法庭最终裁定,公司终止员工的试用期雇佣关系,是在善意基础上、依合法合约权力行事,构成“有因、有理由”的合法解雇。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指出,试用员工虽不享有“永久雇员”身份保障,但并不等于雇主拥有无限度的解雇权。正如Nada Pakar Sdn Bhd案所言,试用期是一段试炼时间,但解雇决定必须基于合理的适任评估。 法庭再次强调,在Sime Darby Bhd案中确立的三项条件必须满足:首先,必须给予员工改进机会;其次,必须发出警告;第三,员工在被给予机会后仍未改善,方可解雇。 在员工的案件中,公司提供了包括口头提醒、正式警告信、两次评估会议、以及营运主管证词,确认她始终未达部门绩效标准,证明解雇并非草率决定。 此外,在Holiday Inn与Glen Fernandez案件中亦指出,绩效评价是雇主特有职权,只要过程无恶意且基于真实观察,法院应尊重管理决策。 法庭对员工声称自己“被迫签署解雇信”一事,未找到任何实质支持证据,反而WhatsApp对话、文件签收记录及出勤报告显示她早已知晓自己处于被观察阶段。 对于员工所言“未被告知评估内容”,法庭发现她曾承认出席至少一次评估会议,并在当场接受主管建议,这与她的抗辩说法相矛盾。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综上所述,认为公司在解雇程序上符合《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规定的“有因、有理由”标准。 公司在程序上有发出合理的绩效警告;给予实际改善机会;提供清楚的评估反馈;提交文书与通讯证据佐证。 公司无证据显示其解雇行为涉及歧视、恶意或违反善意原则,反而显示其尝试通过多个途径协助员工提升表现。 - [手链买后1周断裂,顾客成功入禀仲裁庭获退款](https://www.kuekong.com/?p=37407) - 一名女子以7000令吉,买下一套9K(黄金纯度为37.5%)黄金系列的金饰品,包括手链、金链、戒指和吊坠,没想到手链1周后断裂。 女子事后与店家交涉不果,于是入禀消费人仲裁庭,顺利取回她买手链的4874令吉,并将手链退回给店家。 原告是在社媒看到一家金店刊登的广告,并被广告中的优惠价格吸引,因此去年12月8日上门光顾用7000令吉买下一套9K黄金系列的金饰品。这套金饰品包括手链、金链、戒指和吊坠,其中23.29克重的手链价值4874令吉。 原告表示,没想到手链1周后断裂,她与两天后重返金店要求换条新的。 然而店员指是原告粗心,才使得手链断裂。原告认为手链才戴了7天。店家最终献议以2010令吉买回手链,但是原告不接受。她认为手链才买了1星期就折旧逾50%,这很不合理,所以入禀消费人仲裁庭。 在聆审期间,代表金店出庭的一名42岁女董事说,9K黄金不像916或999黄金,因为含金度较低,所以价格也来得便宜,同时大部份9K黄金的饰品中空,穿载者需格外注意。 她也指这是该店自2016年开业以来首次接到投诉,不过她献议把手链送去修复,或以2010令吉买回 有关手链。不过,原告拒绝店家的献议和要求退款。 仲裁庭主席指示店家在两星期内退还4874令吉给原告,而原告也得在14天内把手链还给店家。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3. 10.2025)手链买后1周断裂 女子入禀仲裁庭获退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冒充警员抢劫外籍人士,保安员认罪罚款6000](https://www.kuekong.com/?p=37389) - 一名保安员因冒充警员并抢劫一名外籍男子,今日在爱极乐地庭俯首认罪,被判处罚款6000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则以5个月监禁替代。被告在认罪后,承审推事莎达希恩哈裁定其罪名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控状,被告于2026年2月1日下午约2时45分,在甲市新路一带,假冒公务员即警察,企图对一名孟加拉籍男子采取行动,其行为已抵触《刑事法典》第170条文。根据该条文,冒充公务员罪一旦成立,可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被告当时骑乘摩哆接近正在骑脚车的受害者,自称是警察后,拉扯受害者的包袋并取走现金。受害者事后起疑,怀疑被告并非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警局报案。 法庭在衡量后,最终判处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以5个月监禁替代。 法律提醒:冒充执法人员不仅严重破坏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也构成明确的刑事罪行。法院在量刑时,将兼顾个人求情因素与公共利益,以确保刑罚具备足够的警示作用。 资料来源 (中国 - 057.02.2026 ):冒警抢劫外籍男 保安员罚6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推事庭判男子罚款2万](https://www.kuekong.com/?p=37377) - 一名男子因非法持有及使用不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在 推事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罚款2万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则以18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为一名自雇司机。承审推指出,被告无法就该银行卡的合法拥有权作出合理解释,亦无法证明其持卡行为具有正当目的,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供称其仅充当“中间人”角色,并将该银行卡交予第三方使用,从中获取约50至100令吉不等的佣金。然而,法庭认为有关说辞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警方透露,此案源自一项特别执法行动,旨在打击利用银行户头接收或转移诈骗所得款项的网络诈骗活动。调查过程中,警方锁定一组由两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涉嫌串谋分发、购买或出租银行卡,以作为诈骗活动的工具。 被告被警方逮捕,并被控在斗湖甘榜峇里山的住家内犯下上述罪行。根据相关法令,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低5000令吉、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监禁6个月至5年,或两者兼施。 法院一再强调,任何持有、转交或出租银行账户予第三方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严重刑事罪行。即使只是充当“中间人”,亦难逃法律责任。公众务必提高警觉,切勿因小利而以身试法。 资料来源 (中国 - 057.02.2026 ):非法使用他人银行卡 男子罪成罚款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员工经常拿MC被辞退,工业法庭判公司无理解雇](https://www.kuekong.com/?p=33133) - 沙巴工业法庭裁定,一名遭大马机场控股(MAHB)解雇的航空安全助理,虽然在内部调查后免除滥用医疗福利的指控,但遭到错误解雇,并谕令公司赔偿员工逾10万令吉。 法庭被告知,员工与其家人在2019年就诊222次,累计医疗费用为3万467令吉,他也在2020年首5个月因92次就诊,而支付了1万2728令吉费用。公司最终开除他。 沙巴工业庭主席指出,生病是员工或其家人无法控制的,而且开哪种药也是他们无法控制的,完全由医生根据治疗类型、疾病性质和患者状况自行决定。员工最后一次领取的月薪为3089令吉,法庭判予他总计10万7513令吉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包括解雇后收入减少5%的7万439令吉52仙,以及12年服务代替复职补偿,总额为3万7073令吉。 工业法庭也表示,员工的服务记录显示,他在大马机场控股的整个服务期间,没有出现纪律问题,更在2018年获得了忠诚服务感谢状。另外,他的雇佣合约中没有包含医疗索赔的指引,特别是既没有限制索赔人或其家属可以进行的就诊次数,也没有对其施加费用上限。 法庭认为如果早期治疗和药物无法治愈患者,频繁的就诊可能是合理且必要的。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4-08-2024):遭错误解雇 航空安全助理获赔逾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雀巢被判非法终止保安合约,高庭裁赔近400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355) - 莎阿南高庭裁定,雀巢产品私人有限公司(Nestlé Products Sdn Bhd)及雀巢制造(马)私人有限公司(Nestlé Manufacturing (M) Sdn Bhd)在终止保安服务合约一事上行为不合理,构成非法解约,并判令两家公司向保安公司 Uppal Aimed Guard Security 私人有限公司支付近400万令吉的赔偿金。 法官裁决,雀巢方面非法终止与诉方的保安服务合约,鉴于双方关系已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法庭判令以金钱赔偿代替复职。高庭最终裁定,雀巢须向诉方支付389万1744令吉42仙的损害赔偿、3万令吉惩罚性赔偿金,以及5万令吉堂费。 案件背景: 前保安在诉状中指出,其于2022年7月25日与雀巢签署一份保安服务合约,为雀巢旗下5个办公场所提供安保服务,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派驻保安人员,包括位于八打灵再也万达镇1 Powerhouse的雀巢办公地点。 原告称,2022年8月16日,雀巢的保安经理要求以从未在马来西亚工作过的新外籍劳工,取代3名经验丰富的尼泊尔籍保安,理由是新保安更易培训及管理。诉方认为,该要求已违反双方签署的安保服务合约条款。尽管如此,他仍仍依照指示提供5名新保安,供雀巢筛选,最终雀巢选用了其中3人。诉方亦事先告知雀巢,其中2人仍在等待工作准证批准,并强调有关人员合法居留于马来西亚,且正在办理有效的工作准证。 其后,雀巢以相关保安未持有效工作准证为由,暂停诉方在万达镇的保安服务,并禁止有关保安进入该场所。即使原告提出更换保安人选,雀巢仍拒绝接受。 2022年11月7日,雀巢进一步以违反合约为由,即时终止诉方在万达镇的保安服务,同时向其余4个办公地点发出为期3个月的终止通知,全面结束双方的合约关系。 原告主张,雀巢的终止行为属非法且具恶意,并建立在错误指控保安为非法移民的基础之上。诉方亦指出,涉案的3名保安随后均成功取得具追溯效力的有效工作准证,而雀巢始终清楚整个移民申请流程的进展。此外,他也指控雀巢未遵守合约中所约定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即在终止合约前,未给予任何通知或机会让诉方纠正所谓的违规行为。 雀巢则坚持,其终止合约的决定属合法行使合约权利,理由是有关保安在当时并未持有有效的临时工作准证。 高庭的裁决清楚表明,即便合约涉及合规与移民问题,合约一方仍须严格遵守合约所载明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包括通知与补救机制。任何仓促或缺乏合理基础的终止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解约,并招致高额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 - 05.02.2026 ):为获每月200贷款 借户头给诈骗集团 校车司机被罚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 [376 PC: 没有DNA也能定罪? 证据拼图-证词+医疗+CCTV+报案书](https://www.kuekong.com/?p=37368) - 本案为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布城)判决 Yong Choo Kiong v Public Prosecutor [2025] 6 MLJ 830;[2025] MLJU 3214,判决日期 2025年10月7日。案件涉及被告就 刑法典第376(1)条强奸罪 的定罪与刑罚提出上诉,并重点争议 刑事诉讼法典第265A条“受保护证人”程序、证据佐证、宪法权利、侦查完整性,以及是否可接纳新增证据等关键刑事诉讼与证据法问题。 控方案情为:主要证人兼受害者 PW15 为印尼籍女佣,受雇于上诉人。PW15指称上诉人于 2019年7月7日 在住家内对她实施强奸;隔日她在他人协助与建议下到警局报案,形成 P52报案书。控方亦依赖医疗证据、闭路电视证据,以及PW15日记 P20A 等作为整体证据拼图的一部分。 事发第二天,即2019年7月8日上午11点左右,PW15打电话给“印尼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劳工部”员工里基·萨帕里(“PW3”),请求他救她,因为她被雇主强奸了。通话中,她哭泣并表现出恐慌,反复说“请救救我”。她一共拨打了三次电话,要求救援,随后PW3告知她前往最近的警察局。 接着,受保护证人PW16作证称,2019年7月8日下午1点15分左右,PW16正开车回家,看到PW15在路边向他招手。当PW16停车时,他看见PW15跑向车子,并请求PW16将她送到吉隆坡的印尼大使馆。PW16随后提议将她送到阿曼再也巴士站的出租车站点。之后,PW15告诉PW16她被雇主强奸了,并开始哭泣。PW16随后带她到哲拉庞警察局报案。 辩方证人穆罕默德·鲁斯迪(“DW3”)进一步佐证了PW15的证词,DW3作证称,在事发后,PW15哭着告诉他,她想回印尼,因为她的住处有“坏人”。 PW3、PW16和DW3的证词表明,PW15在三次拨打PW3电话时、在PW16遇到她并带她去警察局时,以及在她与DW3见面时,均处于极度痛苦状态。这些痛苦的证据构成了对PW15声称遭强奸的证词的佐证。 在两名关键证人作证前,PW15与PW16通过检察官提出申请,要求依据 刑事诉讼法典第265A条,并配合 2009年证人保护法令第20(1)(a)与(b)条,不公开其身份。审讯法官在完成法定调查程序后批准申请。 审讯结束时,原审法官认定控方已在答辩无须阶段建立 表面成立案件,并在全案后裁定上诉人罪成,判处 监禁13年及鞭笞两下。其后,上诉庭维持定罪,但把监禁减至 8年 并维持两下鞭笞;本案再上诉至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首先重申上诉审查门槛:除非整体证据明显无法支持定罪,或原审法官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评估上明显错误,上诉法院一般不会推翻定罪。联邦法院亦列出本案争点,包括第265A条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违宪、是否违反 刑事诉讼法典第182A条、PW15可信度与佐证、是否忽略辩方抗辩、侦查是否粗糙不全,以及新增证据是否可接纳。 就 第265A条,上诉人主张:在“调查阶段”不给被告及律师出席与陈词,违反自然公义并触犯 联邦宪法第5与第8条,而且制度本身苛刻与不公平。联邦法院不采纳此说,并强调第265A条系国会为保护控方证人安全并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而设的特别法定机制。 联邦法院指出,国会立法意图十分清楚:通过不披露身份来保障证人安全,同时提升证人愿意作证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审讯法官依法进行调查并确信需要保护PW15与PW16,程序上属于严格遵守法定要求。 联邦法院进一步解释,第265A条明文规定调查需在 被告与其律师缺席 的情况下进行。由于这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程序安排,因此不能简单以“未获聆听”就推论违反自然公义;该阶段的目的只在于判断是否需要保护证人身份,而非裁断被告有罪与否。 联邦法院亦明确指出,第265A条并未要求审讯法官在启动程序前必须给出书面或口头理由;相反,若法官公开说明理由,反可能间接暴露受保护证人身份,从而损害制度目的。 在违宪问题上,联邦法院重申法律具有“合宪推定”,并指出 宪法第5(1)条权利并非绝对,可在“依法”前提下被限制;法院依循既有宪法判例传统,强调只要法律由国会有效制定,且条文清晰明确,法院应依文字落实立法意旨。 依此原则,联邦法院认定 第265A(2)与(3)条 由国会有效制定,条文清楚授权在调查阶段排除被告与律师在场,因此在 宪法第5(1)条 的框架下属于有效与合宪。 至于 - [员工经常在办公室搞小团体](https://www.kuekong.com/?p=10205) - 在职场中,公司员工拉帮结派,爱搞小团体是常有的事情。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小团体的存在,而是这些小团体是否干扰了公司的工作程序,或者煽动其他员工违背公司的合理要求,或做出危害公司利益的举动,比如罢工等的行为,最终导致团队不和睦、工作受影响等等。 工业法庭在员工违背上司指示的问题上强调的是,雇员的职责是遵守其雇用合同范围内雇主所有合法合理的命令。 在 Ngeow Voon Yuen v Sungai Wang Plaza Sdn Bhd / Landmarks Holding Bhd [2006] 3 CLJ 837的案例里法庭提到雇员最基本的责任就是是服从雇主的命令。但是,该雇员的遵守义务仅限履行其雇佣合同领域中所包含的合法和合理的命令。 雇主的命令是否有效和合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工作的性质。 在Roslan Bin Ayob vs Parkroyal Penang Resort的案例中,工业法庭裁决员工因为煽动性言论导致本身被解雇 是合理的。 其他关于员工在公司煽动的文章,可以参考员工因为脸书煽动性留言被公司解雇以及员工在公司煽动导致被解雇,下文如何呢的文章。 雇主应该怎么破解这些小团体? 老板们首先要了解小团体形成的具体原因,通过观察和交流得知其中成员有哪些心理需求或物质需求,再设法让员工对整个公司团队产生归属感。 建立正式沟通渠道,若通过非正式的渠道所传递的信息严重失真,将导致组织内部人心涣散、惶恐不安, 此时小团体就会产生,这会对公司造成危害。 公司管理层应该进行自我检讨,看一下自身是否确实做过危及员工利益的决定,如果的确是因为管理层的疏忽而危及了员工利益,那么管理层就应该迅速调整政策。 如果发现有人在蛊惑人心,那么管理层可以利用企业的公共场所与员工们进行公开、坦诚的交流,以取得员工们的信任。循序渐进地让这些小团体成员的意见与企业的目标达成一致。 管理层需要处理那些极具破坏性的人物。如果他们抱着极端的个人主义,违背组织原则,严重阻碍组织的发展,损害组织和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利益,或是在小团体内传播谣言,蛊惑人心的,需要对他们采取行动。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 [借出银行户头充当钱骡:校车司机认罪罚款2万或监禁一年](https://www.kuekong.com/?p=37351) - 一名校车司机因贪图每月200令吉的“个人贷款”,将其银行户头抵押给非法放贷集团(阿窿),其后更为抵债而将银行户头借予诈骗集团充当“钱骡”账户,最终在峇株巴辖地庭认罪后,被判罚款2万令吉,或以12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在峇株巴辖地庭面控。根据控状,他于去年4月17日,在峇株巴辖富贵花园2,被发现其名下注册的银行户头,在无合法目的的情况下,间接接收2万令吉款项。 被告的行为已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1)条文,即直接或间接使用支付工具或银行账户进行非法交易。一旦罪成,可面对严厉刑罚。 案情显示,被告早前因急需用钱,为获取每月仅200令吉的个人贷款,将银行户头“抵押”予阿窿。其后,被告疑似因无力偿还债务,进一步将有关银行户头交由诈骗集团使用,作为接收及转移诈骗款项的工具。 另外,一名华裔男子为避免其微信(WeChat)户头被征收额外费用,误信诈骗集团说辞而坠入骗局,并于去年6月22日报警。警方调查后,揭发有关诈骗款项流入被告名下的银行户头,从而牵出被告涉案。在被告认罪后,法官裁定,被告须缴付2万令吉罚款;若无法缴付,则以12个月监禁替代。由于被告无力缴清罚款,需即刻入狱服刑一年。 小编表示,近年来,执法单位严厉打击“钱骡”行为。即使并非诈骗主谋,凡将银行户头、电子钱包或支付工具借予他人从事非法交易,均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并面对高额罚款或监禁刑罚。公众切勿因小额利益而以身试法。 资料来源 (中国 - 05.02.2026 ):为获每月200贷款 借户头给诈骗集团 校车司机被罚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员工承认不当行为:高庭裁定无须召开国内调查](https://www.kuekong.com/?p=37341) - 员工为分行主管,雇主向其发出一封“陈述理由信”(show cause letter),列明三项不当行为指控,即:(一)不诚实行为、(二)滥用公司财产,以及(三)惯性迟到。 员工否认前两项指控,但承认存在惯性迟到的问题。雇主随后放弃继续追究存在争议的前两项指控,并仅基于员工已承认的惯性迟到行为,在未召开国内调查(domestic inquiry)的情况下,即时将其解雇。其后,员工向劳工法庭提出申索,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终止雇佣福利。 劳工法庭裁定员工胜诉,认为雇主未召开国内调查,导致解雇程序存在程序瑕疵。雇主不服裁决,向高庭提出上诉。 高庭允许雇主的上诉,并裁定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雇主并无须召开国内调查。高庭指出,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4条,雇主可在完成“适当调查”(due inquiry)后,因员工不当行为而在无须通知的情况下予以解雇。惟“适当调查”并非一项僵化或一成不变的要求,亦不必然等同于必须召开正式的国内调查程序。 法院强调,若员工已被明确告知相关指控,并获给予回应机会,且员工本身已承认有关不当行为,则案件不存在任何事实争议,无需进一步调查。在此情况下,若仍强制要求召开国内调查,只会沦为形式主义(empty formality),因已无任何事项需要再作查证。 本案清楚展现劳工法庭与工业法庭在处理纪律程序问题上的不同司法取向。劳工法庭依据《1955年雇佣法令》行使职权,其审理角度通常较为偏重程序与法定要求。凡因解雇而引发的劳工法庭申索,多数涉及合约性权益,例如未付薪资、代通知金或法定终止雇佣福利。在涉及不当行为的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雇主是否已符合《1955年雇佣法令》第14条所规定的“适当调查”要求,因此是否召开国内调查,往往被赋予高度重要性。 相较之下,工业法庭在处理不当解雇案件时,所考量的是解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与正当借口”(just cause and excuse)。作为一个以衡平与良心(equity and good conscience)为原则的法庭,工业法庭更注重案件的实质正义,而非拘泥于技术性或程序性的缺失。基于此,工业法庭早已确立立场,即国内调查并非目的本身;雇主在解雇前未召开国内调查,并非致命缺陷,因为该程序瑕疵可由工业法庭在其依法进行的全面审讯中予以补正。 高庭在本案中的裁决,实质上缩小了劳工法庭与工业法庭在纪律程序问题上的取向差距,使劳工法庭的分析更趋向并符合既有的工业法庭判例原则,尤其是在员工已明确承认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对“适当调查”要求的诠释更具弹性与现实考量。 资料来源 Flash Malaysia Express Sdn Bhd v Muhammad Firdaus bin Azmi [2025] MLJU 371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 [住家围篱外非“自家地”:市议会有权取缔放置花盆与种植物](https://www.kuekong.com/?p=37337) - 许多屋主误以为住家围篱外的空间仍属私人使用范围,惟根据地方政府法令,花园住宅区、新村及住家前后的道路保留地,皆属地方政府管辖范围,未经批准在该范围内种植、放置花盆或任何物件,均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日前,霹雳爱大华斯里英达花园一名居民向媒体反映,他收到曼绒市议会发出的正式函件,指其住家前后围篱外放置花盆及种植植物的行为,已违反《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及《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该函件更手写注明,要求居民在指定期限前,清理住家前与后巷的花盆及种植物。 该名居民坦言,他原本知道不可在住宅区公园等公共地方种植,但并不清楚一踏出住家围篱,土地即属道路保留地,因此对市议会的指示感到错愕。他认为花盆并未占用道路通行范围,因而计划向市议会提出求情。针对相关问题,曼绒市议会执法主任莫哈末沙里尔回应指出,住家围篱外的地段属于道路保留地,依法不得种植或放置任何物件,包括花盆。有关规定并非个案,而是一体适用于所有住宅区。 此外,身兼曼绒市议员的班台州议员政治秘书张传文亦在市议会月常会议中提出此事,并获得市议会主席确认:根据地方政府法令,住家外的地段一律归地方政府管辖,除非屋主事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不得擅自使用。 一般常见的做法如将地砖铺设至围篱外,或自行加盖洋灰板覆盖住家前的沟渠,原则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只是地方政府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强硬执法,除非接获投诉,或有关设施影响公共安全、排水系统或邻里权益。在必要时,地方政府依法有权拆除有关结构。 小编表示,住家围篱外并非当然属于私人使用范围。凡涉及道路保留地、沟渠或公共空间,任何种植、铺设或放置物件的行为,均应事先向地方政府申请并取得批准,以免面对执法行动或被责令拆除。 资料来源 (中国 - 14.01.2025): 属政府路段保留地 住家外摆花盆违法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遗嘱: 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3011) - 问:是否想过自己离世后,应如何处理财富呢? 你是否考虑过,如果突然离世,你的财富将如何分配?如果没有妥善规划,下一代可能会因为不懂管理而轻易花光遗产。遗产规划不仅能保障家人的未来生活,还能确保你辛苦累积的财富得到应有的保护。以下是一些关于遗嘱的常见问题,希望能帮助你更好地了解遗产规划的重要性。 1. 立遗嘱的好处 简化遗产分配程序: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家属需要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LA),这个过程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数年。 自由选择继承人:通过遗嘱,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而不是让法律决定。 减少纠纷和费用:遗嘱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同时不需要支付昂贵的印花税,同时降低遗产分配的法律手续费用。 2. 立遗嘱找谁好? 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立遗嘱: 律师:律师可以帮助你起草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保留一份副本以防遗失。 私人立遗嘱公司(如Rockwills、RHB Trustees Berhad):提供专业的遗嘱和遗产规划服务。 DIY立遗嘱:如果你想省钱,可以自己起草遗嘱,但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导致遗嘱合法性受质疑。 更多详情请参考:立遗嘱找谁好? 3. 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年龄要求:西马及砂拉越的立遗嘱者必须年满18岁,沙巴则为21岁。 语言要求:遗嘱可以用任何语言书写,但如果非国文或英文,申请遗嘱认证时需翻译成国文或英文。 见证人要求:立遗嘱者需在两名见证人面前签名,见证人不能是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 执行人要求:立遗嘱者需指定至少一名财产执行人。 神志清醒:立遗嘱者必须在神志清醒的状态下签署遗嘱,如有健康问题,需医生证明其清醒状态。 书面形式:遗嘱必须是书面的,除非是特权遗嘱(如军人或海员在执勤时立下的口头遗嘱)。 4. 没有立遗嘱,遗产如何分配? 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根据《1958年财产分配法令》分配,这可能与你的意愿不符。详情请参考:没有立遗嘱,遗产如何分配? 5. 遗嘱有几种类型? 个人遗嘱(Individual Will):适用于个人。 联合遗嘱(Joint Will):通常由夫妻共同设立,缺点是其中一人去世后,遗嘱内容将公开,影响另一方的隐私。 共同遗嘱(Mutual Will):两人或多人在同一份遗嘱中设立,需一致同意才能修改。 特权遗嘱(Privileged Will):适用于军人或海员,无需书面形式,但任务结束后一个月自动失效。 伊斯兰遗嘱(Islamic Will):回教徒的遗嘱受伊斯兰法约束,最多只能分配1/3遗产给非血缘关系人士。 6. 遗嘱内容可以修改吗? 可以。只要立遗嘱者还健在,就可以随时修改遗嘱内容。修改时需确保立遗嘱者神志清醒,并由两名见证人见证。 7. 何时应更新遗嘱? 以下情况建议更新遗嘱: 增添新家庭成员(如孩子、孙子出生)。 遗产受益人离世。 离婚或再婚。 孩子结婚。 受益人破产或胡乱花费。 添置或脱售资产。 财政状况或与受益人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员工履行社区服务令,雇主不可扣薪](https://www.kuekong.com/?p=37326) - 近期,多宗涉及违反《2007年固体废物管理与公共清洁法令》(672法令)的案件引发关注,部分违规者被判处履行社区服务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针对此类员工缺勤情况,大马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雇主协会(MICSEA)发布重要提醒:雇主不得援引监禁条文自动扣薪。 社区服务令不等同于“监禁”。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23条文,雇主仅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况下有权不支付薪资:员工被法律拘留或监禁;员工因案件出庭(且非作为雇主证人)。 然而,法律界定中,社区服务并非监禁。因此,雇主不能直接依据第23条文对履行社区服务的员工进行“惩罚性扣薪”。’MICSEA建议,若员工的社区服务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重叠,雇主应采取以下透明化处理方案: 申请年假(Annual Leave):允许员工使用其现有的年假配额来抵扣缺勤天数,此时薪资照发。 视为无薪假(Unpaid Leave): 若年假已用完,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18A(c)条文,雇主可将其视为无薪假,并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调整当月薪金 小编 建议企业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因法定刑事/民事义务缺勤”的处理流程。在员工被判处社区服务令后,HR应书面告知薪资调整方案,确保其知晓是依据第18A(c)条文进行调整,而非第23条文的自动扣发。 务必区分“出庭抗辩”与“履行社区服务”的法律定性,避免错误引用条文导致违规扣减薪资。 资料来源 (南洋 - 27.01.2025)员工履行社区服务令 雇主不可扣薪 允无薪假或年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女子骗受害者1万虚构律师费 ,遭罚40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138) - 近日,吉隆坡推事庭针对一宗涉及虚构法律服务费用的诈骗案作出判决。被告是一名36岁的私人护士。 根据控状,被告于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旺沙玛朱克拉末广场(UTC Keramat Mall)欺骗受害者(29岁),诱导其支付总计1万700令吉的款项。据悉,这笔款项被声称为“律师费”,但实际上该法律事务并不存在。 被告诺被控于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欺骗受害者,诱使后者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17条文(诈骗)。 根据第417条文,凡犯下诈骗罪行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庭在权衡了案情严重性及被告的背景后,最终判处被告罚款4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 04.2025):私人护士骗女子1万虚构律师费 认罪遭罚40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印花税优惠 01.07.2019 - 31.12.2020](https://www.kuekong.com/?p=4425) - 在01.07.2019至31.12.2020期间,如果买家签署了买卖合约以购买一间房产,而其房产市场价格 (market value) 超过 RM300,000.00 但不超过 RM500,000.00,买家能获得 RM5,000.00 的产业转移印花税折扣。同时在所应缴付的银行贷款合约印花税上,买家也能享有RM1,500.00的折扣。其印花税优惠的条件如下: 相关住宅房产是买家的第一间房产 (即:买家在购买有关住宅房产时,没有独自或与他人联合拥有其他房产) (the individual has never owned any residential property including a residential property which is obtained by way of inheritance or gift, which is held either individually or jointly); 买家是马来西亚公民 (a Malaysian citizen); 住宅房产的定义是指作为住宅购买或获得的房屋,公寓单位,组屋 (“residential property” means a house, a condominium unit, flat or an - [2026-2027年首购族, 豁免印花税](https://www.kuekong.com/?p=14988) - 在01.01.2026 - 31.12.2027 期间,如果买家签署了买卖合约以购买一间房产,而其房产市场价格 (market value) 不超过 RM500,000.00,那么买家能获得产业转移印花税豁免。其印花税豁免的条件如下: 买卖合约的签署日期是 01.01.2026 - 31.12.2027 期间; 相关住宅房产是买家的第一间房产 (即:买家在购买有关住宅房产时,从未拥有过任何住宅物业,包括通过继承或礼物获得的住宅物业,无论是个人名义还是共同名义) (the individual has never owned any residential property including a residential property which is obtained by way of inheritance or gift, which is held either individually or jointly); 以及 买家是马来西亚公民。 住宅房产的定义是指作为住宅购买或获得的房屋,公寓单位或组屋 (“residential property” means a house, a condominium unit, an apartment or - [“她的双唇很甜美”- 职场性骚扰被解雇,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246)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1992年加入公司,在被解雇前的工作岗位为公司支行的Customer Experience Assistant,属于客户服务类别职位,最后月薪为RM8,513.00,为全职员工。 2023年12月18日,员工收到即时解雇通知,理由是多项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指控。公司方面认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道德行为守则》及《职场尊严政策》,并对同事造成了心理困扰及工作环境的恶化。 员工不服解雇决定,于2024年1月向公司提交复职申请,遭拒后向劳工关系总监申诉,案件随后被转交至劳工法院,由法官依法审理并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以及解雇是否属合法合理。 员工主张及请求 员工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称,其与女同事之间的互动属于“日常玩笑”与“熟人之间的轻松交流”,并非有意进行性骚扰。他否认其言行中有任何性意味,也否认任何形式的非自愿性接触。 他进一步指出,其所处的工作环境气氛开放、同事之间互动活跃,所说的话语在当时语境下应被视为玩笑话,受害人并没有第一时间明确表达不满或抗议,他在得知对方感到不悦后便已停止相关言语或行为。 员工强调,他在公司服务超过三十年,历来无不良纪录或纪律处分,对公司忠诚,长期与同事维持良好关系,此次投诉可能是误会或主观解读所致,不应导致其遭即时解雇,属于处理过当。 他请求法院裁定本次解雇属不当,要求复职原职,若复职不可行,则应获适当赔偿,包括遣散费、代通知金及损失工资。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在本案中坚决反对员工的辩解,并强调其行为已明显超越同事间的玩笑或日常互动,属于带有性暗示与不当意图的持续骚扰,对女同事造成心理压力与不适,严重破坏职场安全与信任。 公司说明,在接获受害人于2023年8月21日提出的正式投诉后,支行经理即向区域人力资源部及集团工业关系部门通报,并依法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期间收集了投诉人的书面陈述及WhatsApp聊天记录的截图与翻译。公司也指出,员工于调查中已承认相关行为属实,但辩称只是“开玩笑”。然而,公司认为此类行为已违反公司一贯的“零容忍性骚扰政策”,并已构成严重纪律违规。 根据公司《员工道德行为守则》(Company’s Ethics and Conduct Policy, CECP)第17条,公司明确将“性意味笑话、反复邀约共餐、发送带有性意味的图片或信息”列为性骚扰行为。此外,公司亦依据《职场尊严政策》(Company’s Group Dignity Policy, CGDP)认定,凡是令同事感到羞辱、不安或不被尊重的行为,无论一次或多次,均可构成骚扰与纪律处分依据。 公司进一步强调,员工曾在2022年及2023年参加公司举办的反性骚扰线上课程,证明其清楚了解公司行为守则,却仍然重复犯错,因此属于明知故犯,纪律性质严重。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即时解雇员工,并维持该决定。 五项性骚扰指控详情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员工的五项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以及公司是否因此拥有正当与合理的解雇理由。法庭依据《反性骚扰法令2022》第2条的定义进行评估: 第一项指控是员工多次在未经同意及不被察觉的情况下偷拍女同事的照片,并通过WhatsApp发送给对方。公司认为,此类偷拍行为已侵犯个人隐私,并带有不受欢迎的性意味。 第二项指控是员工在明知女同事已拒绝的情况下,仍反复通过WhatsApp邀约对方共进午餐或“烛光晚餐”。公司指出,根据公司守则,反复邀约本身就属于性骚扰的范畴。 第三项指控是员工在2023年8月11日的公司送别晚宴上偷拍该女同事的视频,并发送给对方,附上“Manis bibir nya”(意为“嘴唇很甜美”)的评论,带有明显的性暗示。员工随后还表示计划将相关照片及视频上传至社交媒体平台TikTok与Instagram。 第四项指控是员工在2023年8月17日于公司办公室偷拍女同事靠在桌边时的背后照片,并通过WhatsApp发送给她,同时表示其手机无法删除该照片,且声称会购买软件来“去除照片中的衣服”。公司认为,这已经构成严重的视觉与言语性骚扰。 第五项指控是员工在同日向女同事借胶水时,发表带有性意味的双关语言论:“Bukan gam yang ini, gam lain”(意指“不是这种胶水,是另一种胶”),被投诉人当场指出属于性骚扰,但员工仅以大笑带过。 综合上述五项行为,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已经符合《反性骚扰法令2022》第2条所定义的“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因此即时解雇是合理且正当的纪律处分。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首先确认,性骚扰行为的成立标准是客观与主观并重,即既考虑行为是否具有性意味,也考察受害人是否因此感到不安、羞辱或困扰。 法官强调,员工所称之“玩笑”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若行为本身具有性暗示,并在明知受害人不愿或已表达不适的前提下仍持续进行,则可认定为性骚扰。 法庭引用《反性骚扰法令2022》第2条,明确列明凡涉及口头、非口头、视觉、肢体或电子方式之任何非自愿行为,只要对方感到困扰即属骚扰。 法庭认为,员工的行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多对象施行;(二)时间持续性强;(三)具有明显性意味;(四)被投诉后仍重复出现;(五)造成受害者精神压迫。 证据显示,公司于受害者第一次投诉后已展开程序合规的内部调查,被告亦给予充足机会答辩,但其辩解始终无法推翻行为构成骚扰的基本事实。 法庭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纪律政策解雇严重违纪者,且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偏颇、草率或程序瑕疵之处。 法官最终裁定,员工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其解雇为合法合理,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其职务,驳回其所有申诉请求。 结语与法律启示 第一,性骚扰不以身体接触为前提,凡言语、图像或电子形式,皆可构成。 第二,所谓“开玩笑”若缺乏双方共识,且具有性暗示,便可构成骚扰,无论当事人是否“无意”。 CASE BACKGROUNDS - [员工因不签新雇佣合同附加新条款与条件, 被解雇,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300) - 案件背景与事实 员工自2016年6月15日入职,职衔为总销售经理(General Sales Manager, M2),起薪RM11,000,另有每月手机津贴RM250及交通与泊车津贴RM600。其后,于2016年9月26日获确认,追溯自2016年9月20日生效。员工负责统筹市场与销售团队,并有若干销售人员隶属其监督。 2017年4月1日起,基本薪资调整为RM11,605。2017年7月1日,员工获任命晋升为JOS Executive Grade M2,岗位仍为总销售经理,薪资维持RM11,605,但整体雇佣条件较前更为有利。其后,员工每年均获薪资调整;除基本薪资与上述津贴外,另享有年度激励与花红(AIS)及每月销售佣金。 至2020年3月25日,工资单显示员工的最近领取构成为:基本薪RM13,880、交通泊车RM600、手机RM250、销售佣金RM2,961,合计RM17,691。其中两项津贴属管理层酌情,可随时撤回;佣金则随销售表现浮动。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四个月的佣金合计RM19,488,平均每月RM4,872。 案发前之关键时序为:2020年3月30日公司人资以“更改雇佣条款与条件”为题,电邮请求员工督促其团队成员签署接受修订;2020年4月1日,公司董事总经理进一步电邮要求员工本人于4月3日前签署接受“更改雇佣条款与条件”的函件。员工注意到,修订方案拟将竞业限制(Non-Competition)与非招揽条款(Non-Solicitation)纳入雇佣条款。公司之后虽向某些薪级的团队成员移除了这两类条款,但对P41及以上职级人员并未移除,致使员工对自身是否受限产生正当疑虑,并据此多次电邮向公司高层寻求澄清。 在员工尚未签署接受之前,公司内部电邮措辞强硬,明示若不在4月10日限期签署,将被视为不接受公司要约并等同于辞职。随后,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单方解读员工未签署为“不愿继续受雇”的意思表示;员工当日立即回邮否认,并明确陈述愿与公司共同前进。然而,2020年4月21日公司仍发出题为“Termination of Contract for Service”的解雇信,并未载明任何解雇理由,且同日以电邮送达。员工继而指控该解雇带有恶意、构成不公平劳工做法,遂提出第20条申诉。 双方抗辩与主张 公司的陈述与证据概况:公司称,在HKBN收购JOS后,企业结构、职级体系及雇佣条款需与母集团对齐。除新增两项被称为“标准样板”条款外,其余条件对员工更有利,整体福利无不利改变。公司主张,员工无理拒绝接受对齐方案,并藉由不签署而表现出不愿继续雇佣关系的意向,公司遂据此终止。 员工的立场与证据概况:员工强调,其表现一直良好,曾获晋升与花红,且公司管理层亦于交叉询问时承认其表现出色。员工从未接获任何警告信、解释理由信(show cause)或被要求参加内部纪律调查。本案唯一实质争议系公司强行引入竞业限制与非招揽等新条款,并以不签署为由将其解读成辞职或拒不受雇,进而在解雇信未述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实施解雇。 证人阵容与文书:公司传召董事总经理与前人才参与总监出庭;员工则亲自作证。双方提交大量文档,包括聘用书、加薪/薪单、团队邮件、内部通告与往来电邮、相关修订文本、以及工资单上载之“以三个月通知期代通知金”的支付记录。 法律框架与适用原则 工业法庭的职能与边界:联邦法院在Goon Kwee Phoy v J & P Coats (M) Bhd明确指出,当解雇争议被转介工业法庭时,法庭之职责在于判定该解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just cause or excuse)。一旦雇主选择在解雇时给出理由,法庭只能审查当时所依赖之理由是否成立,不得代替雇主另觅其他理由;若理由不成立,解雇即属无正当理由。该原则为本案之定盘星。 工作保障与举证责任:上诉法院在Hong Leong Equipment案阐释立法意旨:劳动者对受雇之地位保障,不容以雇主意志任意剥夺;工作权被视为类财产权,非得有正当理由不可解除。故在不当解雇申诉中,举证责任在雇主,需以优势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解雇合乎法理。 当事时理由与程序正义:Goon原理亦衍生一项程序法门:解雇信写什么,法庭就审什么。雇主不得在庭审阶段再行“补强”或“换理由”。本案尤其重要,因为公司的解雇信并未写明任何理由,法庭自然无法代公司“想象”或补充。 合同法第28条与竞业/非招揽条款:《1950年合约法》第28条(Contracts Act 1950 s.28)对限制营业/行业自由之条款采取严格无效立场。高庭在Polygram Records v The Search与上诉庭在Vision Cast v Dynacast明确重申:离职后之限制贸易条款,原则上无效,除非落入法定例外。 Nagadevan v Millennium - [董事欺诈难逃个人法律责任](https://www.kuekong.com/?p=37295) - 近日,高等法院针对三名投资者起诉大马金玉华有限公司(Genneva Malaysia Sdn Bhd)及其三名董事—的索赔案作出标志性裁决。 起诉人包括已故曼嘉兰修女遗产管理人指控被告在2011至2012年期间,诱导其投入巨额资金购买黄金。然而,被告在收取款项后,从未交付约定的黄金或支付利润。其中,曼嘉兰修女曾动用其获得的“默迪卡奖”奖金进行投资。 法在长达134页的判决书中,裁定起诉人胜诉,主要判令如下: 金钱赔偿:被告须分别向三名起诉人赔付 RM1,093,070、RM938,490 及 RM309,560。 利息追溯:须支付自投资之日起按 5% 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共同及个别责任:所有答辩人(包括公司及前董事)须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堂费:答辩人须向三名起诉人各支付RM60,000 的法律诉讼费用。 本案的判决对金融投资领域的民事索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揭穿“企业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法官明确指出,答辩人利用公司实体经营了一项“系统性诈骗计划”。尽管被告辩称仅以董事身份行事,但法庭裁定,由于涉及欺诈性虚假陈述,被告不能以企业面纱作为掩护来规避个人法律责任。 建构信托之违反(Breach of Constructive Trust)。法庭认定,被告以建构信托的方式持有起诉人的资产。被告明知公司业务违法,却虚假陈述其为合法执照企业,诱导公众交出金钱。这种以欺诈手段违反信托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民事违法。 对价完全落空(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针对“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指控,法庭认为起诉人支付资金的基础——即交付黄金——已完全失败。根据契约法原则,在对价完全落空**的情况下,收款方有法律义务归还所收取的利益。 驳回既判案件与时效抗辩。辩方曾试图以“既判案件”(Res Judicata)及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驳回起诉,但均被法官逐一驳回,确保了受害者的索赔权利不受程序性理由的恶意阻碍。 资料来源 (中国 - 27.01.2025)高庭裁定金玉华赔220万 3投资人胜诉 包括曼嘉兰修女胞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 [称迫于生活偷奶粉,男子认罪罚1.5k](https://www.kuekong.com/?p=37291) - 马六甲爱极乐推事庭针对一起涉及民生用品的偷窃案作出裁决。被告被控在爱极乐永旺购物中心窃取总价值131令吉50仙的财物,其中包括: 雀巢奶粉(1.7公斤装)两包 Sunsilk洗发水(625毫升)两瓶 Top洗衣液(3.6公斤)一瓶 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典》第379条文(偷窃罪)。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面临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尽管涉案金额不高,但偷窃行为在法律框架下属于刑事犯罪,无论其背后动机为何,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被告求情表示作为一名保安员,月薪有限,却需抚养4名子女。本案涉及的物品(奶粉、洗发水及洗衣液)均为基本生活必需品,被告声称因生活压力所迫才铤而走险。 推事在权衡了控辩双方的陈词后,判处被告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一个月监禁替代。据了解,被告随后已缴清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 - 27.01.2025)偷奶粉洗发水洗衣液 男子遭罚款1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294(a) PC: 夫妇在机场解开裤子和敞开衣服, 各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4596) - 一对夫妻在飞机上行为脱序闹事的,被控在公共场所作出猥亵行为罪名成立,夫妇各被罚款5000令吉。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各以3个月的监禁刑罚取代。 被告分别被控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二航站楼的Q15和Q5登机口,作出令他人不安的猥亵行为,即在公共场合解开裤子露出内裤和敞开衣服露出内衣。 他们的行为因此触犯刑事法典294(a)条文(在公众场所作出色情行为)。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最多3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这对夫妻事后接受媒体访问时,承认他们是因玩催眠类的心理游戏,丈夫催眠自己是“宇宙之王”,妻子则催眠自己是“AI机器人”,最终导致情绪失控,引发本次风波。 资料来源(中国报– 13-02-2024):中国夫妇猥亵罪成 各罚款5000 Penal Code 290. Punishment for public nuisance Whoever commits a public nuisance in any case not otherwise punishable by this Code, shall be punished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four hundred ringgit。 294. Obscene songs Whoever, to the annoyance of others— (a) does any obscene act in any - [女子无牌开诊所, 罚款3万](https://www.kuekong.com/?p=32887) - 一名女子无牌经营私人诊所被控上法庭,认罪后被判罚款3万令吉。 法官裁定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以监禁3个月取代。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22年10月11日下午3时50分,在一间组屋,非法经营私人诊所,触犯1998年私人医疗保健设施与服务法令(586法令)27条文。 被告在586法令4(1)条文下被控上法庭,可在同一法令5(1)条文下被定罪。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7.2024):无牌开诊所 女子罚3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 [外籍下属取代本地经理,公司以“项目变动”解雇败诉赔15.2万](https://www.kuekong.com/?p=37272) - 近期,马来西亚工业法庭针对一宗涉及跨国建筑公司的劳资纠纷案作出判决,再次为雇主敲响了合规警钟。本案涉及一名本地工程经理被其中资雇主解雇,最终获赔 15万2000令吉。 法庭认定,雇主以“项目优先事项变动”及“合约期满”为由终止雇员合约,实则是为了由一名中国籍员工取代其职位。法庭裁定该解雇缺乏正当理由(Without Just Cause and Excuse),判处公司向索赔人支付 RM152,000.00 的赔偿金。 案件背景 (Background Facts) 原告: 职位为工程经理的员工(Project Manager)。 任期条款: 2022年7月入职,合约期限被定为“直至工程项目完成”。 争议焦点: 2023年6月,公司通知员工不再续约,并指其合约将于同年8月2日届满。 公司理由: 公司声称因“项目优先事项变动(Change in project priorities)”,对员工特定技能与经验的需求降低,故此解约。 员工主张: 员工反驳称其职位并非多余(Not Redundant),且合约实质上应延续至工程完成(预计为今年)。她指出,其职位实际上是被其前下属——一名中国籍材料测量师(Quantity Surveyor)所接替。 工业法庭在裁决中运用了“揭开面纱”的原则,探究了解雇背后的真实动机: 职能依然存在:既然该职位的工作内容在员工离职后仍需有人执行,且由他人接手,说明Redundancy并不存在。 国籍歧视风险:法庭特别指出,证据指向公司倾向于使用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工业法理学中,为了聘请外籍劳工而解雇本地员工,通常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及工业和谐原则 给企业雇主的合规建议: 避免以“重组”掩盖换人:如果计划终止员工合约,必须有确凿的商业理由。如果仅仅是想换一个人(特别是换成外籍员工)来做同样的工作,这在法律上极难站得住脚。 审视项目制合约:对于建筑行业常见的“Project-based Contract”,雇主需明确界定“项目结束”的定义。若项目尚在进行中而提前解约,必须遵循严格的解雇程序(如表现不佳PIP流程或不当行为调查) 举证责任在雇主:在工业法庭,证明解雇合理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完全在于雇主。本案中,公司证人的证词反而证实了索赔人的职位由外籍下属接替,这对公司的抗辩构成了致命打击。 资料来源 (中国 - 21.01.2025) 遭无理解雇 中交(马)前员工获赔逾1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 [青年骗老人18万养老金判监2年鞭笞!](https://www.kuekong.com/?p=37268) - 在这个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的时代,不仅是网络转账需要警惕,面对面的“实体诈骗”同样防不胜防,尤其是针对防备心较弱的乐龄人士。近日,一名26岁的年轻水管工,因涉及两起针对老人的诈骗和偷窃案,涉案金额高达18万令吉,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被告面临两项严重指控。案情显示,他利用乐龄人士对“福利援助”的渴望,精心设局。第一宗罪(诈骗):被告以“提供财务援助”为诱饵,取得了73岁王姓老妇的信任。受害者不疑有他,在布城一家银行被骗走10万令吉现金。 被告分别抵触了《刑事法典》的两项重罪:第420条文(欺骗及不诚实地引诱移交财物):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是**1年至10年监禁,外加鞭笞和罚款。第379条文(偷窃):即在此情况下恶意偷窃他人财物。最高刑罚可达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2025年7月21日11时30分,与另一名同伙在某超市前,向首名受害老妇出示一张马来亚银行派发,价值500令吉的老年福利券,指受害者符合获取资格,并将受害者带往马银行甲洞分行,成功兑换500令吉。被告随后催促受害者取出存款,以要求更高价值优惠券。受害者被带回家取出存摺,随后前往布城大众银行,在被告诱骗下签署文件并取出10万令吉,并将这笔钱交予被告。被告随后试图故计重施,强迫受害者在怡保路3英里大众银行分行提取额外的20万令吉。所幸在银行职员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证时,被告逃之夭夭。银行随即联系受害者儿子并阻止提款, 第二宗罪(偷窃):短短不到一个月后,被告再次犯案。他伙同他人诱骗一名75岁的刘姓老妇,谎称带她去领取“机构补助”。老妇被载往银行提取了**8万令吉**后,被丢弃在另一家银行,而这笔钜款则被被告趁机偷走。 法官的判决: 第一控状(诈骗):监禁1年 + 罚款RM5000(若不缴付则以监禁5个月替代)+ 鞭笞1下。 第二控状(偷窃):监禁1年。 推事谕令两项刑罚*分开执行。这意味着,被告需要坐牢整整 2年,并面临鞭刑和罚款的惩罚。 资料来源 (中国 - 11.01.2025) 骗偷老人财产 26岁华青判监2年鞭1下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 [马来西亚民事诉讼程序](https://www.kuekong.com/?p=8014) - 你如果要告对方上法庭,民事诉讼的程序有4个阶段: (1)被告没有出席争议诉讼 (Judgement in Default) 当你入禀法庭告对方,对方可能完全不理会你的诉讼,不出席法庭,不请律师争议。 当你的律师把控状交给对方,对方必须在14天内通知你是否他会争议你的诉讼。 如果他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法庭会设定一个上法庭的日期,你的律师就能在那个日期获得判决,批准你在诉讼里的所有要求。 如果对方有请律师抗辩,法庭诉讼就会接下来到第2和3的阶段。 (2)文件上的诉讼 (Summary Judgment Application) 如果对方有你的文件证据齐全,你可以根据文件证据,跟法庭申请在无需传召证人,不经过开庭审理(full trial) 的情况下聆审你的案件,就是单凭文件证据证明对方应该付你钱/赔偿。 如果法庭觉得根据文件证据是足够证明你的诉讼,没有任何争议性的疑点,法庭就会判你赢。 可是当文件证据不充足,或存在争议性时 ,你的文件诉讼申请就会被推翻,然后你就需继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full trial)。 (2A) 间中申请(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 在法庭的审讯当中,任何一方或做出‘间中申请’。这种申请如我方或者对方申请:更改控状 (Application to Amend Statement of Claim)、更改抗辩书 (Application to Amend Defence)、删除控状 (Application to Strike Out Summons and Statement of Claim)、临时禁令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申请对方交出相关资料/文件 (Application for Discovery),等等不同的申请。 如果对方申请,我方不同意,要抗辩,可以!律师费就另外要加钱。只要你肯付费,律师可以陪你跟对方玩~ (3)证人招供诉讼 (Full Trial) 证人诉讼就像你们在电视剧看到的一样,必须召唤证人出庭作证,呈上文件和证据。 召唤证人完毕,双方律师会结案陈词。然后法庭会下判谁输谁赢,以及败诉者需要付的堂费。请点击有关诉讼费用的文章。 不论你的诉讼是赢是输,你都必须付你聘请的律师的律师费。 - [雇主需要提供员工雇佣协议书](https://www.kuekong.com/?p=6115) - 问:雇主是否一定要提供员工雇用合约呢? 有些雇主在让员工签署雇用合约时,并没有为员工准备雇用合约或将雇用的副本交给员工;其实不知道此举已经抵触1957年劳工条规第8条文。此条文也包括没有在员工的服务合约里注明工作条件。 1957年劳工条规第8条文说明,每名雇主均须在开始雇用员工之时或之前向其雇用的每名雇员提供有关雇用条款的副本。 抵触1957年劳工条规第8条规,一旦罪成,可以在《1955年劳工法令》第99A条文下,每条控状面对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如果你的雇主没有提供你有关合约的副本,你可以向临近的劳工部做出投报。 Employment Regulations 1957 8. Employer to furnish certified copy of particulars under regulation 5(b). (1) Every employer shall furnish to every employee employed by him on or before the date of his commencing employment and subsequently on any change i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resulting in any change - [离婚: 申请对方交出有关婚姻产业的资料 [2022] MLJU 1109](https://www.kuekong.com/?p=25896) - 一对夫妻向法庭申请司法分居,女方要求男方提交关于婚姻产业的文件和资料。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法庭有权命令任何一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文件。这些文件必须: 与案件有关,符合诉求。提交的资料必须与案件中的问题有关,问题基于诉状而定。 提交资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公正的处理,以及节省诉讼成本,和确保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平等机会。 女方要求男方提供以下的文件/资料: 男方个人以及与他人联名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外产业) 男方产业的所有权书、买卖合同、贷款文件、产业评估费、重新融资或贷款结算文件、从贷款批准日至今的银行对账单、租赁协议以及至今所收到的租金 男方在2016年至今(如有)的产业处置文件以及所收到的款项; 男方个人以及与其他人联名的银行户口,包括从2016年至今的银行对账单 男方从2016年至今所收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东分红、福利以及来自任何来源的补贴; 从2016年至今的所得税,包括任何税收减免的支持文件; 男方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和拥有的股票、信托、投资等(从2016年至今); 男方名下注册的车辆列表,以及目前由男方使用的车辆。 女方的申请得到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婚姻产业的划分在诉讼过程中是关键的问题。因此,提交这些产业文件对法庭决定产业划分很重要。法庭还需确保不会有人因未提交文件而在诉讼中占优势。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judgment concerns the decisions rendered by me in two notices of application where discovery was sought pending trial in a petition where a decree of judicial separation was sought under section 64(1)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 [藐视法庭: 没遵守临时禁令, 监禁3天+罚款100千 [2024] MLJU 1037](https://www.kuekong.com/?p=36287) - 引言与当事人(Introduction & Parties) 本案是一宗涉及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的申请,源于一项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的违反指控。申请人(原告)为 Datuk Wira Khiu Fu Siang及其他几名合伙人,被告为 Foo Hiap Siong,他是一名在马来西亚高庭执业的律师,同时也是律师事务所 Foo Hiap Siong & Co 的唯一业主。 在原本的诽谤诉讼中,高庭于 2023 年 4 月 7 日 下达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及其代理、雇员或代表在社交媒体、电子通讯、媒体平台等任何渠道发表、传播或保留有关原告或其商业品牌的负面言论,并要求其在 8 天内删除现有相关内容。 然而,原告指控被告及其妻子兼律所雇员Cheong Yin Mui,简称“CYM”,未遵守该命令,继续保留或允许出现涉及禁用词汇的社交媒体内容,构成蓄意或至少是疏忽的藐视法庭行为。 案件背景(Factual Background) 案件的起因是一宗诽谤诉讼。原告指控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多次发表含有贬损、侮辱及损害原告名誉的言论,尤其针对原告的名字及其品牌“OE Academy”。在审理诽谤案的同时,原告申请临时禁令,以防止进一步损害。 2023 年 4 月 7 日,高庭发出临时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命令”),核心条款包括: 禁止言论与交流: 被告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向第三方发表或传递涉及原告的不利言论,除非是为了应对正在进行的法庭案件。 禁止特定名词引用: 被告不得在任何形式的传播中(包括但不限于 Facebook、电子邮件、WhatsApp、博客、信件、新闻发布会、电视、研讨会等)提及原告姓名 “Dato Wira 初三”、“初三” 以及品牌 “OE” 或 - [2026年起律师可合规宣传](https://www.kuekong.com/?p=37241) - 2025年法律专业(宣传)条例已在2026年1月1日 起生效。大马律师如今赋予更多自由推广法律服务。如今以网站和社媒为主导的数码环境下,尤其是播客和法律讲解视频在多个在线平台出现下,2001年法律专业(宣传)条例已不再适用。 律师公会也表示,律师早已活跃在网络上,与其假装这一现象不存在,不如以更合理的方式监管。然而,即使新条例生效,我国律师仍然被禁止以任何可能损害法律职业尊严和地位的方式宣传其服务。比如,律师必须避免自称为“专家”,不得针对弱势群体进行宣传,或制造不切实际的期望。 不过律师必须必须遵守规则,以及在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循特定的底线: 宣传不得损害法律职业的尊严和地位 。 律师必须秉持诚信行事,维护客户的最佳利,并确保维护公众对法律行业的信任与信心。 另外,禁止的宣传行为如: 严禁任何具有误导性、欺骗性、虚假性、攻击性或包含无法核实信息的宣传 律师可以声称在某些领域有**专长(Specialisation),但绝对不能自称为专家(Expert) 在宣传中不得提及服务收费(Fees),也不得对其他同行的服务质量或收费进行比较或批评 。这部分规定了当宣传出现问题时,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在国外宣传也必须遵守当地法律,且不能损害马来西亚法律界的国际声誉 。 *我们有处理民事诉讼、劳工纠纷、离婚案、商业合约、买卖合约、遗嘱、付费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欢迎Whatsapp 联系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资料来源: Legal Profession (Publicity) Rules 2025 Coming into Force on 1 Jan 2026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 [506 PC: 男子发给律师死亡恐吓信息, 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6660) - 一名公司董事向一名律师发出死亡恐吓信息,今日被提控上庭时俯首认罪,最终被判罚款1万令吉。 被告被指使用手机向受害者发出死亡恐吓信息,事后遭警方逮捕。 被告因此是在刑事法典506条文(刑事恐吓)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事后,推事纳达敦娜英宣判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被告无法缴纳罚款,则需以10个月监禁作为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发律师死亡恐吓信息 华裔董事判罚1万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cause death or grievous hurt, - [婚姻无效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28430) - 先把“离婚两年限制”与“婚姻无效”讲清楚:很多人一开始就弄错方向 Q1:马来西亚真的有“结婚两年内不能离婚”的规定吗? A:是的。对非穆斯林民事婚姻而言,《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LRA 1976 / Act 164”)第50(1)条写得很清楚:一般情况下,离婚呈请(petition for divorce)不能在结婚日起两年内提出。 Q2:那是不是结婚两年内就“完全没办法”处理婚姻问题? A:不是。第50(2)条同时给了一个重要出口:如果案件属于“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或申请人遭受“艰难/困苦”(hardship),法官可以允许你在两年内提出离婚呈请;但法官在决定时,会考虑孩子利益,以及两年内是否仍有合理机会和好。第50(3)条也说明:你仍然可以把两年内发生的事实作为离婚理由,只是呈请时间受限制。 Q3:既然两年内离婚要先过“特殊情况/困苦”这一关,那有人想用“婚姻无效(annulment / nullity)”来绕过两年限制,这样可行吗? A:法律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与“离婚”是两条不同的路。离婚的核心是“婚姻有效但破裂”;婚姻无效的核心是“婚姻从一开始就有根本瑕疵(void)”或“婚姻虽成立但符合法定撤销理由(voidable)”。因此,婚姻无效并不是给你一条“快点结束婚姻”的捷径;你必须严格落入第69条或第70条的法定理由,证据也要到位。 婚姻无效的法律框架:第69条(当然无效)与第70条(可撤销) Q4:什么是“婚姻无效(void marriage)”? A:第69条列的是“当然无效”的情形,意思是婚姻在法律上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典型包括:一方当时已有仍然有效的婚姻(重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特别许可、近亲/禁婚亲等关系且无特别许可、双方并非法律所指的“男与女”。这类案件一般是“确认无效”,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结束”。 Q5:什么是“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ge)”? A:第70条讲的是“婚姻先成立、但法律允许在特定理由下由法庭宣判撤销”。换句话说,婚姻不是自动消失,而是必须通过法院判决(decree of nullity)来撤销。第70条列举的理由只有这些,不能自己发明新理由: (a) 因任何一方“无法圆房/无法完成婚姻生活”而未圆房; (b) 因“答辩方(respondent)蓄意拒绝圆房”而未圆房; (c) 一方的同意并非有效同意,例如被胁迫、误解、精神失常等; (d) 一方在结婚时为法律定义下的精神障碍者且不适合结婚; (e) 结婚时答辩方患有可传染的性病; (f) 结婚时答辩方已怀有他人孩子。 Q6:很多人最常问:第70(b)不是写“从未有过婚姻生活/未圆房”就可以吗? A:要非常小心。第70(b)的关键字不是“没发生婚姻生活”而已,而是“因为答辩方蓄意拒绝(wilful refusal)才导致未圆房”。也就是说,这条款的结构是:“未圆房 + 原因必须是对方蓄意拒绝”,并不是“双方谈好不发生婚姻生活”就能自动成立。 Q7:你提到的那宗案例:夫妻结婚6个月就申请婚姻无效,妻子援引第70(b),但庭上却承认是双方协商好不继续婚姻生活,所以被驳回。法庭的逻辑是什么? A:该案(高庭,吉隆坡)要点在于:第70(b)文字上要求“答辩方(respondent)的蓄意拒绝”,而不是“双方共同决定不圆房/不继续婚姻”。当双方在盘问下承认是“共同协商好不继续婚姻生活”,就与“由答辩方拒绝导致未圆房”的法定要件不吻合。法庭也看得出申请人在实务上想把“婚姻无效”当成绕过两年离婚限制的捷径,因此拒绝批准。该判决也提醒:拟以婚姻无效处理婚姻问题前,应先获得专业法律意见,避免走错程序、浪费时间与费用。 Q8:那如果确实是对方拒绝婚姻生活,怎样才算“蓄意拒绝(wilful refusal)”? A:实务上,法庭通常会看“是否有明确、持续、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态度”,以及婚后整体互动与沟通记录。这里要强调:法庭不会因为你“说"对方拒绝”就自动相信,而是会要求事实与证据支撑,例如讯息记录、见面沟通的经过、是否曾尝试改善、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例如健康、医疗、心理因素)。你在写呈请书时也必须“精准对应条文”,因为第70(a)与第70(b)的证明方向不同:一个偏向“能力/状态不能”,另一个偏向“意志/态度拒绝”。 Q9:第70(a)(无法圆房/能力问题)与第70(b)(拒绝圆房)差别在哪里? A:第70(a)讲的是“无法”,强调某种能力或状态导致婚姻生活无法完成;第70(b)讲的是“拒绝”,强调是意志上的不愿与拒绝。两者的证据类型也不同:第70(a)更常涉及医疗或专业评估;第70(b)更常涉及行为表现、沟通经过与持续性拒绝。你若把“双方没兴趣、双方同意不圆房”硬塞进第70(b),就会落入你上述案例的同一问题。 - [被滥用生成色情内容,大马禁Grok](https://www.kuekong.com/?p=37228) - 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宣布从今日起,暂时禁止马来西亚用户使用Grok人工智能(AI)工具。 通讯委会文告指出,采取上述行动是由于Grok多次被滥用,用于生成色情及露骨的性内容。尽管已向X Corp.及xAI LLC采取监管行动,但仍出现极其猥亵和露骨内容,以及未经同意窜改图像,包括涉及女性与儿童的内容。 通讯委会认为有关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及确保遵守法律。因此限制使用Grok将持续,直至有效的防护措施到位,尤其是防止涉及女性及儿童的内容。 另外,文告也呼吁公众,若发现有害网络内容,应立即向通讯委会举报,若有必要也可向警方报案。 其实印尼是首个禁止访问这个AI工具的国家。该国上周六(10日)于担心人工智能(AI)生成色情内容隐患暂时封禁马斯克旗下聊天机器人Grok。印尼通讯及数字部表示印尼政府认为,未经同意的深伪性爱视频制作行为严重侵犯人权、尊严和公民在数字空间的安全。 资料来源 (中国 - 11.01.2025)被滥用生成色情内容 大马禁Grok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员工的犯错, 雇主要负责赔偿?](https://www.kuekong.com/?p=4018) - 一、案例 Dyre and Wife v Munday @ anor [1895] 2 QB 742(Lord Esher MR)雇主要负责,不只是看雇主有没有“授权”员工做那件错事。因为雇主给员工的授权,通常都是叫员工把工作“好好做”。但法律说:只要员工是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做了超出权限的事(做过头、做过界),雇主仍然要负责。 Goh Choon Seng v Lee Kim Soo [1925] AC 550就算员工是在做他本来被安排要做的工作,但他做的方式没有被允许,而且如果雇主早知道也肯定不会允许,雇主仍然可能要承担责任。重点在于:员工不是“完全脱离工作去做私人事”,而是在“做工作时方法不对”。 Keppel Bus Co. Ltd v Sa’ad bin Ahmad [1972] 2 MLJ 121(新加坡上诉庭)如果证据显示,车掌打人这件事,是发生在他执行职务过程中,而且他的行为虽然很蛮横、很过分,但仍然是在工作范围内处理乘客纠纷的一种“错误方式”,法庭可以裁定:雇主要负替代责任。 Rose v Plenty [1976] 1 All E.R 97(Lord Denning)判断“被禁止的行为”是否仍然算在工作范围内,要看那件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员工做那件事是为了雇主的生意与工作,即使违反指示、即使是被禁止的做法,通常还是会被视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 Roshairee bin Abd Wahab v Mejar Mustafa bin Omar & - [医生无医美资格证书, 提供隆胸填充注射服务, 被判赔9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176) - 一名女子于 2020 年接受隆胸填充注射服务,事后出现疼痛及肿胀症状。其后于 2021 至 2024 年期间进行两次核磁共振扫描,并因排除填充物而接受三次手术及其他相关治疗。 被告包括一名无证医生、一家未获卫生部授权的美容诊所,以及该诊所业主。 法庭查明被告并未持有医疗执照或医美资格证书,却在未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执行隆胸注射程序,并误导 R 女士注射为“纯透明质酸”,但实为硅胶填充物(silicone)。 吉隆坡地庭今日宣判,三被告须连带赔偿 R 女士总额约 91.90 万令吉,其中包括: 800千 令吉惩罚性赔偿金, 85千 令吉一般损害赔偿金(因身体痛苦及精神煎熬), 34千 令吉特别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用等支出), 另有 25千令吉堂费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9. 07.2025)无牌隆胸酿祸 无牌医生被判赔偿9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 [雇主没有为员工缴付EPF和SOCSO, 员工可以投诉吗?](https://www.kuekong.com/?p=2579) - “EPF不进账/少进账/迟进账” 问:我每个月都有被扣EPF,可是i-Akaun看不到,算不算雇主没缴? 答:你先分清楚“工资月份(wage month)”和“缴纳月份(contribution month)”。雇主必须按月缴纳EPF,而且一般必须在“下一个月的15日或之前”把雇主份额与雇员份额一起缴进KWSP。也就是说,你1月份的工资,雇主通常是2月份缴纳,并在2月15日前完成。 问:所以我该怎么判断是“正常延迟显示”,还是“真的没缴/少缴”? 答:你可以用三步核对: 先看工资单是否真的有扣EPF(通常会列明雇员份额与雇主份额)。 再对照KWSP i-Akaun的入账月份是否对应(注意:入账可能会有处理时间差,但不应长期空白)。 若超过合理时间仍未入账,或金额明显偏低,就要当作“疑似欠缴/少缴”处理,尽快采取行动。 逾期缴纳EPF:雇主迟缴,会面对什么后果?员工会损失什么? 问:雇主迟缴EPF犯法吗? 答:雇主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可能构成刑事违法。EPF法令第43(2)条规定,雇主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其应缴的月度公积金,可被定罪并面对最高三年监禁、或最高RM10,000罚款、或两者兼施。同时,雇主还可能要承担“股息(dividend)”与“迟缴罚金/迟缴费用(late payment charges)”。例如,EPF法令第45(3)与第49条,明确把迟缴时需付的股息与迟缴费用纳入制度,并由KWSP按法定方式计算与追收。 问:员工会有什么实际损失? 答:最现实的损失通常是“钱晚进EPF账户”,影响你当年的存款滚存与股息累积节奏;更严重的是,有些雇主会一边拖、一边把工资结构做低报来少缴,你就会看到“长期少进账”。 工资单扣了EPF,但雇主没有把钱交给KWSP:这是最严重的“扣款不缴” 问:雇主在工资单扣了我的EPF,却没有交给KWSP,这是合法的吗? 答:这类情况在实务上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定性。EPF法令第48(3)条清楚规定:雇主从雇员工资中扣除了雇员份额,却未把扣除款项(或其中任何部分)缴入基金,即构成犯罪,可被判最高六年监禁、或最高RM20,000罚款、或两者兼施。 问:那员工的钱会不会“追不回来”? 答:法律设计上,KWSP不仅可以对雇主采取追讨与控告,也设有“先保护员工账户”的机制。EPF法令第50(3)条规定:若雇主扣了雇员的EPF却没缴,KWSP在确认确有扣款后,可以先把该扣款金额与原本应计入的股息一并记入雇员账户,然后再向雇主追讨。这点在你投诉时非常关键:你要证明“确实被扣款”,KWSP就更容易启动后续动作。 EPF“少给/少缴”:不是没缴,而是金额长期偏低 问:我的雇主有进EPF,但金额总是比我预期少,怎么办? 答:你先排除“工资项目本来就不计入公积金”的可能,然后再重点查两件事: 雇主是否把你的固定收入拆成“津贴/补贴/报销”来低报工资基数; 雇主是否把你当成“非雇员/自由业者”来处理,实际却要求你固定打卡、接受管理、长期在岗。 在法律层面,雇主有责任准备与提供工资资料,并保存可供检查的登记与记录。EPF法令第42(1)要求雇主向雇员提供工资表(statement of wages),第42(2)也要求雇主保存登记记录并至少保留六年供检查。这让你在追查少缴情形时有法定抓手:你可以合理要求雇主说明计算方式,并准备投诉材料让KWSP核算。 雇主说“我们用现金发薪,所以没办法补缴EPF”:这句话通常站不住脚 问:雇主现金发工资、没有工资单,我要怎么证明他没缴EPF? 答:现金发薪不会让雇主“自动免除义务”。你要做的是把“雇佣关系”和“实际工资数额”拼回证据链,然后交给KWSP调查。重点证据包括: 你与雇主之间任何形式的聘用证明(offer letter、WhatsApp/电邮工作安排、岗位指示、排班表)。 出勤证据(打卡记录、门禁记录、工作群组指派、客户/同事证词)。 领薪证据(现金领薪签收、转账记录、每月固定金额存款、老板指示发薪的讯息)。 你的KWSP账户记录(长期空白或金额异常偏低)。 更重要的是:即使雇主不配合、不交记录,EPF法令第37A允许执法人员在雇主“未保存记录”或“拒绝提交记录”时,依据现有资料评估应缴数额;该评估也可作为KWSP在第65条下追讨欠缴公积金的证明基础。这正是现金发薪案件“追得回”的法律核心。 员工要如何追回欠缴的EPF?KWSP通常怎么做? 问:我投诉后,KWSP会怎么处理?我需要做什么才能保护自己? 答:一般会走三个方向(可同时发生): 调查与核算:KWSP会要求雇主出示工资资料与缴纳记录,也可能上门查核。你提供的工资单、银行记录、出勤资料,会直接影响核算速度与力度。 追讨与民事追偿:EPF法令第65条明确说明,所有应缴公积金(包括股息与迟缴费用在内)可由KWSP以“民事债务(civil debt)”方式追讨。 刑事控告与责任扩大:若欠缴发生在公司名下,EPF法令第46条还规定公司董事、合伙人或相关负责人可能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KWSP可据此追究到“人”。 问: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投诉才会更有效? 答:你至少要准备: 身份证资料与雇佣起止日期(尽量精确到月份)。 工资单、银行入账记录或现金领薪证据。 出勤/工作安排证据(打卡、排班、工作群、指示信息)。 - [马来西亚员工宿舍 Act 446 合规指南)](https://www.kuekong.com/?p=11013) - 在马来西亚,为员工提供住宿不再仅仅是提供一个“栖身之所”,而是一项受到法律严格监管的责任。根据《1990年工人住宅最低标准、住宿及设施法令》(Act 446)及其 **第 24D(1) 条文,雇主必须确保住宿环境达到法定的基本标准。 住宿证明书 (Certificate for Accommodation):根据第 24D(1) 条文,所有雇主或集中住宿提供者在将建筑用作员工宿舍前,必须获得劳工处总监签发的“住宿证明书。未经许可提供住宿即属违法,每项罪行最高可面临 5万令吉的罚款。 住宿准证申请费用/:申请这项准证并非免费,费用取决于员工人数及住宿性质: 非集中式住宿(一般宿舍): 员工人数超过10人,费用为RM300;少于10人则为RM100。 集中式住宿(Centralized Accommodation): 员工人数500人及以下,费用为 RM2000;超过500人则为RM5000。 法定的“基本生活配套”:不可共享。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拥有独立且不可共享的基本生活设施: 睡眠设备:1张不少于1.7平方米的单人床;若使用双层床,上下层间隔不得少于0.7公尺。 床上用品:必须包含至少4寸厚的床褥、枕头及被单。 个人储物: 提供一个至少长0.35m x 宽0.35m x 高0.9m 的可锁橱柜,用于存放护照等重要物件。 宿舍设施与空间标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宿舍,都必须确保水电供应正常,并配备基本的电灯、风扇、急救箱、垃圾桶及晾衣处。具体的空间与卫生间比例要求如下 租金上限限制:为了保障员工利益,法令规定雇主向员工收取的最高租金或住宿费,每月不得超过 RM100。 若雇主未能满足上述任何一项基本条规,均被视为违法。除了面对 5万令吉的高额罚款,集中式宿舍提供者若违例,还可能面临最高 6个月的监禁或 RM1000的额外罚款(或两者兼施)。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 [员工可通过手机举报违规雇主](https://www.kuekong.com/?p=17272) - 人力资源部正式推出“为劳工效劳”(Working for Workers)手机应用程式,提供雇员一个投报的平台。 这个手机应用程式确保机密性,让员工可以在不用担心身分曝光的情况下,就劳工问题做出投诉。所有投诉将由全国80间劳工办公室处理,预料需要3至7天时间采取行动。 该手机应用程式将展示14种劳工相关问题,让劳工申诉雇主的不当行为。 当中包括不遵守SOP 标准,不让员工居家办公,无通知下解雇,毫无理由下扣薪水,不付薪水,无薪假期,以及没有给予员工应有的福利等等。除了做出投报,应用程式也会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提供意见。 民众可以在Google Play或者Apple Store搜寻WFW,下载安装后,根据步骤选择不合理对待的选项,并提交投诉。 民众也可通过官网做出投诉 : Aduan JTK 如果你要联系劳工部的官员,他们的分行地址和联系号码,请按:Alamat Ibu Pejabat dan Cawangan 星洲日报:人资部长:身分保密 · 为劳工效劳App 投诉雇主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医疗疏忽: 手术后死亡, 死者遗孀获赔5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2229) - 高庭裁定,在一家私人医院接受手术后脑部受损而逝世的大道公司Prolintas前首席执行员获得510万令吉赔偿金。高达400万令吉的赔偿金的主要为收入损失,因为死者当时的月入为6万5000令吉,而另外50万令吉则是用来赔偿其经历的痛苦和折磨。 高庭法官表示,起诉人通过概率平衡证明该医院的一名耳鼻喉外科医生及一名麻醉师存在医疗过失责任。 法官也谕令该医院和2名医生支付另外21万令吉堂费予已故死者的遗孀。 法官表示,法庭的职责不是惩罚医生或医院,而是补偿起诉人。导致死者受损的一连串事件,包括过早地从术后康复过程中出院以及病房内发生的几起不幸事件。 根据案情,死者于2016年2月22日住院,并在4天后接受了鼻部手术。手术于下午5时45分开始,并于晚上8时05分结束。记录显示手术期间没有发生意外事件。然而,死者在晚上9时30分突然倒下。 根据医院的协议,在麻醉药效散去后,医生必须在恢复室观察患者至少1小时,才能将其转到病房,但在死者丁的病例中显示,这个过程只仅持续了25分钟。 由于患者仍昏昏欲睡,耳鼻喉外科医生误将插管插入食道而非气管,导致脑部损伤。手术后,死者被转移到VIP病房,但那里也缺少氧气适配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6.06.2024)高庭裁决已故Prolintas前CEO 因医疗事故获赔5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 [试用期: 撒谎工作经验+工作态度和表现恶劣, 不予转正, 雇主胜 [22/4-396/23]](https://www.kuekong.com/?p=33296) - 原告(该员工)在2022年加入公司,担任销售执行员,月薪RM2,000.00,试用期为3个月。因为她的表现不好,公司没有正式确认她的职位,但还是决定再给她一次机会。然而,该员工仍然没有改进,最终公司解雇了她。 该员工则声称公司销售经理强迫她辞职,没有告诉她任何理由。她还声称公司没给她任何警告信,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查。因此,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RM15,000.00。 从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可以看出,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不仅差劲,而且在求职时还对公司撒谎。她声称2018年至2022年期间的前雇主是SE Enterprise,但实际上她根本没在那家公司工作过,而是在五家不同的公司之间频繁跳槽。该员工不仅对公司不诚实,还表现出糟糕的工作态度和表现。她没有为客户提供服务,反而因为一些不明原因出现在其他地方。 在Hartalega Sdn Bhd v. Shamsul Hisham Mohd Aini [2004] 3 CLJ 257 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指出,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雇标准,与正式员工的解雇标准并不相同。试用期员工被视为处于试用状态,因此公司无需在解雇前发出书面或口头警告。在她的判决中,法官表示,尽管试用期员工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员工在法律上等同于正式员工。 在Azmi & Company Sdn Bhd v. Firdaus Musa [2000] 2 ILR 510 一案中,工业法庭认为,关于效率和工作表现不佳的问题,法庭需要考虑员工的具体表现,是否曾收到警告以及在警告后是否仍然没有改进。针对试用期员工的特殊情况,书面警告并非解雇的必要条件。 公司在该员工的试用期内已经尽最大努力指导和帮助她改进工作表现,但她的表现仍未达到公司预期的标准。在试用期内,该员工拒绝改进,这足以让公司决定不予转正并解雇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不再需要发出任何形式的警告。 相反地,该员工对公司撒谎,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这属于严重的不当行为,足以构成解雇的理由。另外,法庭发现这并不是该员工第一次在求职时对未来雇主隐瞒实际工作经历。 本法庭认为,公司决定不转正该员工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该员工顽固地拒绝提升工作表现和态度,公司别无选择,只好解雇她。法庭不会干涉这一决定。 公司的律师还指出,该员工曾对至少10个前雇主提起不公平解雇诉讼,包括本案中的公司。这表明,该员工经常滥用司法程序,习惯于对前雇主提起诉讼。 工业法庭是一个秉持公平和良知的法庭,不应被滥用。越来越多像该员工这样经常提起无理诉讼的趋势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理由下令该员工支付诉讼费用,以阻止她和其他人通过对前雇主提起多次诉讼来谋取经济利益。因此,法庭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并判定她支付RM3,000.00的诉讼费用。 *频繁撒谎和不改进工作态度,最终只会损害自己的职业前途。 The Claimant commenced her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as a Sales Executive on 16 February 2022 with a salary - [试用期: 无法胜任公司职位,雇主胜 [10(8)(16)/4-2483/20]](https://www.kuekong.com/?p=33665) - 该公司是一家私人有限公司,而该员工则是通过com上的高级销售行政执行员的招聘了解到了该公司,并应聘了该职位。该员工的入职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她声称,在公司给予她的聘书中并未列明试用期内的终止条款,且她的工作范围也未被公司明确告知。 此后,该员工受雇为公司的高级销售与市场执行员,月薪为RM3,650.00,试用期为三个月。该员工的表现将由管理层进行评估,管理层保留确认或终止该员工就业,或延长试用期的权利。 期间,该员工与其上层进行了绩效评估会谈后,被延长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之后,该员工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了公司的信,通知其雇佣关系将于2020年3月20日终止,理由是她未能达到绩效改进计划(PIP)中设定的目标。其直属上司称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仍不令人满意,HR部门也告知该员工终止其试用期是公司的最终决定。 尽管双方在工业关系部举行了和解会议以解决争议,但未能达成妥协或友好的解决方案。因此,该员工入禀工业法庭提出申诉。 *在正式入禀法庭“开战前”,雇主与雇员双方会先进行调解,若双方仍不妥协,才会将案件带上法庭。 在 Ramesh Shankar Raja Ram v. Tong-Carriage (M) Sdn. Bhd. [2023] CLJU 2521, [2023] 1 LNS 2521 一案中,法庭解释了试用期员工的含义:同样的基本原则是,试用员工对其职位没有任何保留权。在服务合同中的试用期概念是对员工的品格和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员工服务条件的考验。因此,试用员工的任命是暂时的,取决于雇主对其适合性的满意程度。 试用期员工由于试用期的性质,必须在工作表现和适合性方面证明自己,因此公司在决定是否确认试用员工为正式员工时保留自主权。雇主的这种权利在Hartalega Sdn. Bhd. v. Shamsul Hisham Mohd Aini [2004] CLJU 194; [2004] 1 LNS 194 一案中得到了明确阐述。该案的法官认为,不应将严格的标准套用于试用期员工,尤其是在要求书面警告方面。公司提供的该员工的月度评估报告,且该报告公司也已与该员工沟通并讨论过,这足以作为解雇该员工的理由。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必须让雇主满意。若未能做到这一点,试用员工将可能被解雇,但前提是该决定不能是随意或武断的。 *是否要confirm一试用期员工的决定权在于公司。公司终止员工试用期的前提是已经给予相关的评估报告且已与员工进行沟通。就算只是试用期员工,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雇他。 法庭发现,该员工的聘书中已明确规定该员工的工作范围,也明确指出了试用期员工的解雇期为七天。 该员工的试用期期间,公司为其举行了两次评估会议,该员工也填写了两份绩效改进计划,公司也因对其的工作表现不满而为其的试用期延长了两个月。 证人的证词里也提到已与该员工讨论了她的绩效改进计划,该员工也未对此提出异议。 法庭也发现该员工一直知道自己的工作表现不达标,公司对其表现不满意。 法庭认为,该员工声称其直属上司忽略了她的求助或培训请求的指控都是事后编造的错误讯息。该员工声称自己在销售和市场方面有几年经验,但法庭发现,事实上,该员工的表现与水平明显低于同她具有相同经验的高级员工。 公司已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两个月的延长试用期内仍未能达到公司满意的水平,公司也已将该员工的不足、工作能力低效、表现不佳、公司对其不满意的实情告知予她。从这看来,公司已尽最大努力指导和协助该员工,并给予该员工足够的改进机会。最终,公司是出于合理且真诚的理由相信该员工并不适合担任这一职位而解雇了他。 *在解雇试用期员工时,公司一定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尽最大的努力指导和协助员工(比如评估报告、人员指导和与员工讨论要求其改进等),并给予足够的改善机会。最终因该员工仍不作为,公司不得已才解雇了他。 在Ireka Construction Bhd. v. Chantiravathan Subramaniam [1995] 2 - [试用期: 21个月未被录用却被解雇, 员工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053)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在 2020年4月1日受聘为公司业务发展执行顾问,最后月薪为9,552.58令吉。2021年11月15日,公司以涉嫌不当行为为由暂停其职务,并于同年12月12日发出解雇信,终止其雇佣关系。员工主张公司未给予辩解机会、未进行内部调(Domestic Inquiry, DI),且解雇缺乏正当理由,因此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诉。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声称公司未发出“说明理由信”,未举行听证会(Domestic Inquiry),也未给予申诉机会,这些都违反了正当程序。此外,员工工作1年9个月,这已经远超3个月试用期,但公司未书面确认其转正或延长试用期,应视为正式员工。员工声还称指控缺乏证据。公司指控员工行为不当如带前高管参加会议、拒绝归还公司车辆等,却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辩称员工还在试用期,并未获转正,因此公司有权随时终止雇佣关系。公司指控员工行为不当。这是因为,员工擅自带已离职高管(CLW1)参与客户会议;拒绝提供公司财务部网站登录信息;未归还公司车辆(车牌WC 2897R);和涉嫌向其他员工索取贿赂(每月RM1,200)。因此,公司主张试用期员工不适用正式解雇程序(如DI或PIP绩效改进计划)。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认定试用期员工仍享有法律保护因此雇主不得无故解雇。即使员工未正式转正,若公司长期未采取行动,如延长试用期或确认雇佣,则员工可能被视为正式雇员。法庭应用了Khaliah Abbas 案件。在本案中,员工工作近2年,这已经远超试用期;第二,公司未进行绩效评估或书面通知延长试用期;第三,公司以“疫情期间混乱”为由拖延确认,法庭认为此理由不成立。因此法庭认为员工应被视为正式员工,公司解雇需符合正当程序。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逐一分析公司指控,最后发现公司证据不足。公司指控员工带前高管参加会议。然而,公司并没有明确禁止员工与前高管合作,也没有发出警告信通知员工,因此公司的反应应被视为默认接受员工的行为。 除此之外,公司指控员工拒绝提供登录信息,然而员工已通过邮件与公司沟通,并没有构成故意不服从。 公司指控员工未归还车辆,可证据表明公司提供的车牌号有误,员工实际归他驾驶的还另一辆车(WRQ 8373)。 最后,关于索贿指控,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这项指控,因此法庭视为“事后编造的理由”。 最后,法庭认定,鉴于公司未能证明员工行为不当,因此公司解雇是缺乏正当理由的。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引用Wong Yuen Hock 案件指出,即使没有为员工举行内部调查(DI),公司对员工对解雇仍可能有效,但前提是雇主须要在法庭上证明他对员工的指控是属实的。 然而,本案公司既没有进行DI,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解雇不合法。总而言之,这个案件的解雇程序明显的存在缺陷,这导致了公司解雇员工构成了不当解雇。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综合各项证据与法律依据,本院认定公司解雇员工并无正当理由。最终,法院判定员工胜诉。根据判决,公司应赔偿员工12个月工资,金额为RM114,630.96(RM9,552.58×12),并支付复职替代赔偿1个月工资,即RM9,552.58。综上所述,公司应在30天内支付总额RM124,183.54。 案件启示与总结 试用期的员工并不是可以随便解雇的对象。即使是试用期员工,雇主也需要遵循合适的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解雇理由。如果雇主一直拖延确认员工的雇佣状态,员工有可能被认为已经是正式员工,享有相应的权益。 当然,证据也是胜诉关键。公司指控员工不当行为时,必须提供具体证据;如邮件记录、警告信等。本案公司因为证据不足不能举证,才导致败诉。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正当程序不可以忽视。无论员工是否为试用期,雇主应确保解雇程序合法;如发出警告和举行听证会,否则可能会面临高额赔偿。本案凸显马来西亚劳工法对员工的保护倾向和雇主须谨慎处理解雇事宜,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而承担法律责任。 CASE BACKGROUNDS AND FACTS This case involved a wrongful dismissal dispute between an employee (“the Claimant”) and his former employer (“the - [沙巴高庭判例:登记局擅标宗教属越权行政](https://www.kuekong.com/?p=37190) - 近日,沙巴高等法庭针对**阿都马纳(Abdul Manaf)及其三名子女**申请更正身份证资料一案作出重要判决。原告人主张,其家族世代奉行基督教,从未信奉过伊斯兰教。然而,国民登记局(JPN)在处理其身份证申请时,擅自将其宗教栏位登记为“伊斯兰教”。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国民登记局的行为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遂裁定原告胜诉,令登记局必须将原告的宗教资料更正为基督教。 法官在判词中提出了以下四大核心法律观点 明确“行政错误纠正”与“脱离宗教”的区别。法庭明确指出,本案不属于涉及改变宗教(Conversion)或脱离伊斯兰教(Apostasy)的争议。原告方通过洗礼证书、教会证明信以及家族生活背景证明,他们自始至终都是基督徒。因此,本案的本质是纠正一项行政登记上的事实错误。 行政行为的“越权原则”: 判词强调,国民登记局的职责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准确登记。在原告未申报、且无任何皈依文件支持的情况下,登记局官员基于假设而自行指定个人宗教,这一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法律未授权登记局在无证据情况下推断公民宗教。 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教自由。法庭高度关注到本案原告为文盲人士。法官指出,此类申请人在办理官方文件时处于弱势,极度依赖官员的协助。官员若利用这种信息差或疏忽进行错误登记,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更是直接侵犯了《联邦宪法》第11条所保障的**公民宗教自由。 民事法庭的管辖权认定: 针对登记局提出“此类事项应由伊斯兰法庭裁定”的常见辩护,高庭予以驳回。法庭认为,既然原告已根据“可能性衡量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其从未信奉伊斯兰教,那么此案即属于行政程序错误,民事法庭对此拥有绝对的管辖权。 判例引述与行政警示。法官在判词中援引了多宗既往判例,指出国民登记局官员错误登记宗教的现象并非单一案例。过去曾有案例显示,即使申请人在表格中明确填写“无宗教”,官员仍将其登记为穆斯林。法庭警告这种反复出现的行政失误反映了系统性的行政偏差,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予以纠正,以维护法治的严肃性。 大众如发现身份证个人资料(尤其是宗教栏位)与事实不符,应及时保留相关生活证物(如洗礼证、婚礼记录等),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更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法律资讯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正式法律意见。如需处理具体法律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资料来源 (中国 - 08.01.2026)“登记局擅改宗教栏越权” 高庭准一家四口改回基督教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 [诽谤诉讼中的公开传播群体](https://www.kuekong.com/?p=34245) - 一家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B公司)之间有一个建筑项目。建筑公司的经理和B公司的董事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项目付款的程序。在这次会面中,B公司的董事对建筑公司的经理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包括指你公司的董事是个混蛋等。 建筑公司声称,被告不仅言语攻击,还用力拍打桌子。此外,被告还在建筑公司的员工面前继续辱骂建筑公司包括其董事。建筑公司表示这些言语影响了他们的声誉并构成诽谤。建筑公司对B公司采取诽谤的诉讼。 高等法庭当时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法官认为这些言语虽然粗俗,但并不构成诽谤,仅是愤怒情绪下的辱骂。 高等法庭认为,这些言论虽然令人不快,但并不具备让其他人对建筑公司的董事产生仇恨、嘲笑或蔑视的情绪。此外,法庭也认为建筑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这些言论被第三方听到,例如无法具体提到哪些公司员工听到了这些言语。因此,诽谤的必要条件,即“公开传播”未得到满足。法庭因此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求。建筑公司对此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批准了建筑公司的上诉。 上诉庭认为,高等法庭在案件审理初期过多评估了案件的胜算,而忽略了核心问题,包括原告的诉求是否在表面上具有合理性。只要诉讼显示了一个合理的诉讼理由,即使案件看起来很弱,也不能轻易驳回。Bandar Builder Sdn. Bhd. v. United Malayan Banking Corp. Bhd. 上诉庭也认为其实原告的诉状足以显示出合理的诽谤诉因,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言语是否诽谤性: 原告主张,被告所用言语使其名誉受损,符合诽谤的第一要素(具诽谤性)。而且是否诽谤应在庭审中通过证据决定,而非在审理初期做出结论。 言语是否指向上诉人: 高等法院和上诉庭都认定言语明确指向原告(建筑公司的董事),这一点无争议。 言语是否传播给第三方: 如果诽谤的言语被传播给了一个特定群体(例如在场员工),原告并不需要逐一列出每个人的名字,只需明确群体的身份即可。 Chan Cheng Wah Bernard & Ors v. Koh Sin Chong Freddie 上诉庭因此认为,员工已经充分证明了被告的言论被原告公司的特定员工群体听到。法律只要求原告指明听到言论的群体,而不需要列出每个员工的名字。因此,原告的陈述已经满足了“公开传播”的要求。 上诉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的上诉,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显示了一个合理的诽谤诉讼理由,并命令被告支付10,000令吉的诉讼费用。 资料来源 Sathish Kumar Ayyaswamy & Anor v Peeran Syed Mohamed Syed Mahaboob [2025] MLJU 3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 [诈骗: 网络假贷款, 真诈骗](https://www.kuekong.com/?p=3539) - 面子书上不断有快速网络贷款公司的网页,以低利息及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者都可申请的字眼,来吸引网民的注意。 有关网络贷款公司的网页上,都会称自己公司乃全马银行的私人贷款,并以超低利息来吸引民众。 甚至称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者,薪水资料不足者,都可以申请获得贷款。 这些通过在网上声称自己是合法借贷机构或代理,可以向那些需要的人贷款者提供即时贷款,其实是暗中进行敲诈的诈骗集团。由于现代许多人喜欢通过网络处理事务,包括贷款,因此诈骗集团抓住这点,自称是合法贷款公司,骗走借贷者的“手续费”。 这些网络诈骗分子会佯装成资深的贷款公司做法,要求网民提呈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银行户头,让这些网民认为他们的确依照申请贷款手续办事。 接着这些网络贷款公司的诈骗分子便会要求申请者先缴付数月的利息。 比如说,举例贷款10千令吉,每年利息4%仅400令吉,对方会要求申请者先缴付6个月的利息,即2400令吉。 此时对方也会表示,收取利息的原因是担心网民会在获取贷款后不愿偿还利息,并称缴付该笔利息后,网民首半年就不必再缴付利息,网民便会因此而受骗,将该笔款项汇入对方的户头。 接着有关网络贷款公司将会以不同的借口,让申请者不断继续汇款,包括律师费、合约费、手续费、保险费甚至表示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者需要另外的费用,让网民不断汇款。一旦当受害人付完这些费用之后,便再也联系不上这名冒充借贷机构的骗子。此时他们才会醒觉自己已经被骗。 此外,这些诈骗分子在得悉受害者已经没有多余的款项可以欺骗后,他们便会关机或是将网页关闭,让受害者无法再寻到他们。 如果您不幸沦为此类诈骗案的受害者,请向警方投报以便警方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你面对的网络贷款,遇到以下的状况,对方100%是诈骗分子: 贷款是不需要自己预先付手续费的。贷款都批了,为什么不能在贷款里直接扣呢? 就算付费是真的(不可能),那么付任何手续费一定是付给贷款公司的户口而不是个人户口。贷款公司借钱给你,但是“手续费”却要你进谁谁谁的私人户口,逻辑吗? 贷款利息是每一个月付的,没有预先付三个月/六个月的贷款利息。 他们可能会说贷款是国家银行批的。国家银行不是银行,没有提供任何贷款,它只是监督国内的所有银行而已。国家银行的曾警告,人们需要在借贷相关贷款前进行核查,确保它们是有注册和持有准证。人们要确保该贷款的公司和企业是在该委员会下注册,大家可通过www.ssm.com.my查询。其二是拥有准证,即只有获得国家银行、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和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准证的公司或企业才能提供货币贷款。 借贷业务是由1951年金钱贷款法令管辖,并由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管理。借贷执照并不是由国家银行所发出的。民众可以透过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的官方网页 查证借贷公司是否有借贷执照。 你也可以跟他们要公司的地址,他们一定给你东马(如果你在东马)或者离你很遥远的州属。你告诉他们你要去他们的公司见面谈,他们就会以很多理由推搪和说服你不需要见面。网上骗子是不会让你见到他的样子的。 最后,如果你还是心动,想博一下,跟他们贷款,你可以到我们"法律与你同行“面子书群组询问意见,让我们作为你最后的把关。 如果你已经呈交了你的私人资料、照片和身份证号码,你很担心对方会利用你的资料去贷款或者做一些非法用途,你要如何应对? 诈骗分子只是利用你的个人信息进行威胁恐吓,声称会用于不法活动。但请理解,如今无论是申请贷款还是办理其他金融业务,普遍都需要本人进行指纹或人脸识别等生物验证。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资料,银行、金融机构或正规企业是不会轻易批准借款或进行资金操作的。 因此,你不必过度担忧资产安全。对方最多只能利用你的身份证照片和资料,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诸如“欠债不还”等不实谣言,试图骚扰或抹黑你,让你陷入恐慌而掏钱给他们, 然后就一直想尽办法掏空你。对于这类不实信息,你完全可以不予理会,必要时也可保留证据并向平台举报或报警处理。 请勿接听陌生来电,也不要查看或回复陌生信息。 建议您暂停使用所有社交媒体一个月,诈骗集团通常会因失去耐心或找到新目标而放弃对你的骚扰。 亲朋戚友可能会在社交媒体看到你的动态并前来询问,你无需过多解释,忽悠和不回复这些信息就行了。 即便诈骗分子持有你的身份证、照片和资料,他们通常也只进行恐吓,实际上难以实施实质性侵害,请你不必过度担忧。 你可以考虑暂时更换一个新的手机号码,待风波平息、心情平复后,再决定是否恢复使用旧号码。 #小编在此劝告民众,勿轻信网上贷款,应该透过正规方式贷款。 相关被诈骗分子欺骗的案件: chinapress (14/12/2016): http://bit.ly/2vdK3MS (被骗 RM12,880.00) enanyang (19/09/2017): http://bit.ly/2DlLNrT (被骗 RM16,380.00) chinapress (04/03/2018): http://bit.ly/2PknNKj 中国报 (01/11/2018): http://bit.ly/2L2FrE7 (被骗 RM6820.00) 中国报 (09/03/2019): http://bit.ly/2PlkDGm (被骗 RM2840.00) chinapress (13/04/2019): http://bit.ly/2GjxHry (被骗 RM10,00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 [贩卖未经批准电视盒(TV Box), 罚款RM4000](https://www.kuekong.com/?p=28816) - 一华裔男商家拥有并企图贩卖未受多媒体委员会(MCMC)认证和批准的“电视盒”(TV Box),因此被判罚款4000令吉。 根据控状,传召人被指控于7月9日上午11时40分,销售通信设备,即三台Android系统天猫品牌电视盒。上述电视盒未获得2000年通讯及多媒体(技术标准)条例认证。 被告因而被控抵触2000年通讯及多媒体(技术标准)条例第 16(1)(b)条文,并与同一条例第16(3)条文,以及第37条文同读,最高罚款1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6 个月,或两者兼施。 在被告对出售未经多媒体委员会认证的Android电视盒的指控上认罪后,即裁决罚款4000令吉。示,如果被告未能支付罚款,法院将判监6个月,被告最终选择支付罚款。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23.03.2022):男子贩卖未经批准电视盒,被判罚40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年营业额高达150万令吉中小企豁免强制实施电子发票](https://www.kuekong.com/?p=37075) - 政府近日宣布一项利好中小型企业(SME)的重要政策调整。 首相兼财政部长拿督斯里安华表示,年营业额高达 150万令吉的公司,将不再被强制要求使用电子发票(e-Invoicing)制度。早前是100万令吉。 安华指出,许多中小企业反映,在仍处于数码化适应阶段的情况下,推行电子发票将带来额外的营运与系统成本。因此他在内阁会议上作出初步决定,中小企业将不再被强制要求使用电子发票。 首相同时宣布,电子发票强制实施的营业额门槛,已从原本的 50 万令吉,提高至100 万令吉。这意味着,年营业额 100 万令吉以下的企业,将全面豁免强制实施电子发票制度。 资料来源 (东方 - 05. 01.2026)微型及中小企电子发票 豁免门槛调高至15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借已故女儿身分让他人申请身份证 , 男子被罚款4000](https://www.kuekong.com/?p=28040) - 近日,一宗涉及非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据报道,一名农夫借用其已咕女儿的身份用于前往亚庇国民登记局办事处申请大马卡 被告因而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b)条文,罪成将被判监禁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最终被法院判定触犯相关法律,处以4,000令吉的罚款。 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当事人往往出于避税、避债或因自身被列入黑名单(Blacklisted)等原因,转而使用亲属身份进行金融活动。然而,这种行为在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下隐藏着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1959年国民登记条例》 (National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1959): 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持有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均属违法。 《刑事法典》第417/419条 (欺骗罪): 若借用他人身份是为了诱导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可能构成“假冒他人进行欺骗”。 身份证、银行卡及个人签名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即便是至亲之间(如父女、夫妻),法律亦不承认“默许借用”作为免责事由。 资料来源 中国报23-04-2023:借出女儿身分 农夫被罚款4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 [试用期: 减薪不成就解雇vs工作态度缺佳,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7158) - 案件背景与事实 本案员工针对其前雇主(下称“公司”)提起,指控其在试用期间被不公正解雇,违反《1967年工业关系法》(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简称“IRA”)第20条之规定。员工寻求工业法庭裁定,该项解雇属“无正当理由与借口”(dismissal 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 员工自2021年4月1日起受雇于公司,职务为会计执行员(Account Executive),月薪为RM3,500。根据雇佣合同,其身份为试用期雇员,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评估表现并决定是否予以确认。但合同并未载明任何特别条款允许公司单方降低薪资或不经程序即行解雇。 案件起因于2021年6月,公司董事Mr Low通过讯息通知员工,其当月薪资仅能发放RM2,000,而非约定的RM3,500。员工认为此为单方面减薪,遂要求公司书面解释。但公司未作正式回复。此事引发双方关系紧张。 员工表示,她在提出异议后未收到任何正式警告或绩效评估通知,却在2021年7月16日接获解雇通知,理由是“未能达到公司期望”(failure to meet expectations)。解雇即时生效,未给予改进机会或正式申辩。 公司辩称,该讯息仅为内部讨论草案,非正式决定;解雇乃基于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包括沟通不良、账目延误及态度问题。公司声称已多次口头提醒员工改善,但她未能符合标准。 由于双方版本冲突,案件最终被呈交至工业法庭。核心争点包括: (1)公司是否以合法及程序正当的方式终止员工雇佣; (2)该次所谓“降薪讯息”是否构成不当对待或违反雇佣条款; (3)公司是否已给予员工合理机会改进其表现。 双方主张与证据 员工主张,她被解雇并非因表现,而是因拒绝接受非法减薪要求。她强调公司从未提供任何绩效报告、书面警告或改善计划,也未召开正式会议评估工作表现。其唯一“过错”,乃是坚持要求公司遵守原合同薪资。 员工向法庭呈交以下证据: 与董事之间的即时讯息截屏,显示“本月只能发RM2,000”; 她于7月初发送的电子邮件,要求公司说明减薪理由; 六月工资单的金额未有调整; 同事证言,表示他们未遭减薪。 这些资料支持她的主张,即公司以降薪为手段,变相逼迫其离职。 公司方面则提交内部会议记录及人力资源笔录,声称董事讯息非正式通告,减薪并未执行。公司同时指出,员工工作态度消极,时常延误报告递交,且与同事间沟通欠佳。公司辩称在多次口头提醒无效后,只能决定不予确认并终止聘用。 公司并未传唤董事Mr Low出庭作证,仅由人力资源经理代表说明内部程序。对此,员工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公司关键证人缺席,削弱其主张可信度。 公司答辩称,其有权在试用期内终止雇员,无需繁复程序;惟法庭强调,即便是试用期雇员,解雇仍须具备“正当理由及程序正义”,不可任意行使。 适用法律与判例 法庭引用《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第20(3)条,规定员工如认为被不当解雇,可申请法庭复职或赔偿。根据判例,雇主负有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以证明解雇具备“just cause and excuse”。 法官援引以下关键案例: (a) Goon Kwee Phoy v J & P Coats - [你是公司员工还是FREELANCER?](https://www.kuekong.com/?p=5891) - 现今好多雇主向往雇佣“独立员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 )或者freelancer,这是因为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如社险以及公积金。 而且此“独立员工”不受1955年雇佣法令保护,因为保护雇员的1955年雇佣法令的条文如最低薪金、年假、等其他员工福利,并不覆盖“独立员工”。 由于1955年雇佣法令并不覆盖“独立员工”,因此当面临合约上的纠纷时,“独立员工”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对老板做出诉讼而并非工业法庭。 曾有案例显示,有些雇主因无理解雇员工而导致需要在工业法庭辩解时,企图将有关员工定义为“独立员工”。是否雇主只要定义员工为“独立员工”时,就能轻松逃过一劫了呢?显然不是。 Henry Eliathamby v Tootpay Sdn Bhd Award No. 1459 of 2018的案例里,公司告知法庭,有关员工是一名“独立员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 ),公司也未曾为其缴付EPF和Socso。 工业法庭在此案例说明全职员工的合约是 CONTRACT OF SERVICE (Employer & Employees),而独立员工的合同为CONTRACT FOR SERVICES ( Company & independent worker/contractor)。 如何分辨两者的区别,其中一个标准在于公司对有关员工的控制程度,如要求全职服务,规定工作时间等,比如正式员工通常只为一个雇主工作,工作时间内容都是雇主安排的;独立员工则可为多个雇主工作,工作时间内容大都是自己安排的等等。 公司对有关员工在工作上的控制程度越高,法庭定义有关员工为全职员工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Henry Eliathamby 的案例中,法庭发现Henry 已经连续五年为公司服务,而且他需要总经理汇报本身的工作内容,因此裁决Henry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并非独立员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s)。 此外,在Nor Aini Binti Sabil vs Murphy Sarawak Oil Co. Ltd Award No.2751/2019的案例中,公司将有关员工定义为固定合约工作者 (fixed term contract - [没有EPF+固定工时的基金代表, 是员工还是佣金代理?](https://www.kuekong.com/?p=6590) - 案情: 本案中,被上诉人(R)主张他受上诉人(A)雇用为一名代表(representative)。 他投诉A没有确认他升任主管(supervisor)的晋升安排,并且随后也没有将他提升为代理机构经理(acting agency manager)及机构经理(agency manager)。因此,R认为A已错误地否认并拒绝履行其雇佣合约(wrongfully repudiated his contract of employment),并主张从法律角度而言,所发生的情况构成“变相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 该争议被转介至工业法庭(Industrial Court),而工业法庭裁定R并非《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第2条(Section 2)所定义的“工人”(workman)。因此,R的申索被驳回。 R随后向高庭申请调卷令(certiorari)及强制令(mandamus)。高庭法官撤销了工业法庭的裁决,并指示工业法庭就案件实体(on the merits)重新聆听该转介事项。A不服而提出上诉。 A提出四项理由,以支持其主张R并非“工人”(workman):(一)R并非领取固定报酬(fixed remuneration),而仅是领取津贴(allowance)或最低保证佣金(minimum guarantee commission); (二)A并未为R缴纳雇员公积金(P.F.)的供款; (三)R并无固定工作时间(fixed hours of work);以及 (四)A对R执行其工作的方式(the manner in which R did his work)并无控制权(control)。 裁定: 上诉公司未为R缴纳雇员公积金(P.F.)供款这一事实,并不足以作出决定性结论(inconclusive)。只有在具司法权的法院(competent court of law)裁定上诉人是否负有缴纳该等供款的法律责任时,该裁定才具有分量并可作为重要依据。 作为A之代表的委任信(letter of appointment),自然是法院展开调查(the point at which to commence the Court’s enquiry)的起点;当该委任信整体阅读时,将显示R属于佣金代理人(commission agent),而非“工人”(workman)。 - [如何查询律师/律师楼的存实/资料?](https://www.kuekong.com/?p=4410) - 问: 请问如何查询律师的资料呢? 请问公众要如何查询和确认某间律师事务所的存在或某律师的身份? 若公众对任何一间律师事务所的存在或律师的身份有任何的疑惑,公众可以透过律师公会查询和确认某间律师事务所的存在或证实某名律师的身份。 查询律师事务所的存在以及其资讯 (Find A Law Firm) 网页:https://legaldirectory.malaysianbar.org.my/ 查询律师的身份 (Find A Lawyer) (网页:https://legaldirectory.malaysianbar.org.my/ 律师公会的联络详情: 地址:No. 15, Leboh Pasar Besar, 50050 Kuala Lumpur 电话:03- 2050 2050 传真: 03-2026 1313, 2034 2825, 2072 5818 电邮:council@malaysianbar.org.my 网页:www.malaysianbar.org.my 你可以在律师公会找到我们的律师楼:Kuek, Ong & Associates。由于我们的律师楼有几间分行,如果你要聘请版主Wilson Kuek律师的律师楼办事,请选择Klang的律师楼,所有的案件都是他亲自监督的。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根据律师公会的官方记录,于02/2025,马来西亚有23,788位执业律师。你可以在律师公会的官方链接确认版主Wilson Kuek律师(全名: Kuek Wee Teng)的资深排名: Seniority Member - [法庭: 电召车司机不属于“员工”身份](https://www.kuekong.com/?p=18628) - 一名电召车司机在2019年时因涉嫌违反公司的服务条款而被停职业。她在劳资关系部投诉被无理解雇。 人力资源部长在当时拒绝将此事提交工业法庭。员工对此结果不满,她之后做出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 )申请,要求撤销部长的决定并将她的申请提交至工业法庭。 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电召车司机不属于雇员(workman ) 的身份,他们与司机之间的合同只是属于一份商业协议,并非雇用合约。 公司也引用 Arachchige v Rasier New Zealand Ltd & Uber BV [2020] NZEmpC 230 的案例表示,新西兰法庭已经裁定电召车司机不是雇员的身份。这是因为司机可以自由的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而且司机是使用本身的设备来完成工作,例如车辆、智能手机、执照和汽车保险等。 人力资源部长则在联邦法律顾问的代表下出庭。部长表示他当初在审查员工提供的资料后,发现员工的申请并不符合提交工业法庭的条件,因此拒绝了她的申请。 高等法庭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表示部长拒绝员工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电召车司机的身份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工业法庭并无权审理。法官驳回了员工要求Judicial Review的申请。 其实电召车司机的身份属于freelancer,双方的协议属于CONTRACT FOR SERVICES。如何区分公司员工和freelancer其,请点击文章:你是公司员工还是独立契约员工? 资料来源:Loh Guet Ching v. Menteri Sumber Manusia & Ors KL High Court Judicial Review Application No. WA-25-296-10/202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 [美容顾问“自由接单”是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员?](https://www.kuekong.com/?p=6593) - 案情: 在该案中,一家化妆品零售商通过一种“派对式销售制度”(party plan system)来销售其产品;在该制度下,由该公司所聘用的美容顾问(beauty consultants)在所谓的“美容展示会”(beauty shows)上向顾客招揽订单。 每一名美容顾问均依据一份协议受聘,而该协议通常载明“该(美容顾问)为独立承包员(independent contractor),并非公司的雇员(employee),且在任何目的上都不应被视为雇员”,并且载明“本文件构成公司与美容顾问之间的完整协议”。 公司向美容顾问提供一本手册(manual),内容包括对美容顾问如何进行销售运作的建议;然而,该协议并没有规定美容顾问必须遵守手册中的任何建议。美容顾问的报酬是以佣金(commission)的方式支付。 裁定: 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服务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时,一方对另一方所行使的控制程度(degree of control),始终都是一个相关且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的整体情况,并没有任何理由需要去否定或穿透协议所赋予美容顾问的身份定位;该协议是双方关系性质的最佳证据(best evidence)。 在与法律判断相关的意义上,美容顾问受到该零售商的控制非常有限;公司并未通过手册对美容顾问取得任何实质或显著的控制,因为手册并非强制遵守,而其内容只是重申一般法律(general law)或协议本身的要求,其余部分也仅属建议性质的指导。 因此,支付给美容顾问的佣金,并非支付给雇员的薪酬,而是支付给独立顾问/独立承包人的报酬。 澳洲案件:Commissioner of Pay-Roll Tax v Mary Kay Cosmetics Pty Ltd (1982) VR 871,为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全院法庭(Full Court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所作出的判决。 Facts: There, a retailer of cosmetics sold its products through a "party plan system" by which - [合约上注明你是Contract Worker, 你就不是公司员工?](https://www.kuekong.com/?p=19389) - 公司经营一家传统咖啡店,并将摊位出租其他小贩。原告声称她的职位是公司的经理,职责是每天要在柜台收款,开店营业,以及定时为公司收取租金。她到工业法庭投诉被公司无理解雇。 公司的立场是,她并非公司的员工。她的身份是公司的股东,每月获得 RM3100 的津贴,以协助经营咖啡店和管理公司的现金。由于之后双方的关系破裂,她已将股份卖给另一名股东。 工业法庭需要评估原告的身份是否属于1967年劳资关系法中"雇员" (workman ) 的身份。如果原告的身份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她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对老板提出诉讼,而并非工业法庭。 工业法庭在此案例说明全职雇员的合约是 CONTRACT OF SERVICE (Employer & Employees),而独立工作者的合同为CONTRACT FOR SERVICES 。辨别的关键在于公司对员工的控制程度,以及员工在工作上的自由程度。 法庭基于以下几点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原告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 ,却未曾要求签署雇用合约。 她对公司的商业决策拥有控制权 ,比如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更换厕所的清洁剂。 她被允许以自己的方针来经营咖啡店,并设立规则让其他摊位的租户遵守。 有证据显示 ,她曾告知其他租户,咖啡厅是属于她的。 法庭由此肯定原告的身份并非公司的员工,因为她的行为完全表现出她对咖啡厅的营业模式拥有很大的控制和决定权。 现今很多公司在录取新人时,会在合约上注明员工的身份是contractor, 合约工人,以此来否定他们属于公司的员工。 是否只要在合约上注明员工是合约工(contract worker ), 对方就真的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了呢?其实从以上的个案可以发现 ,员工的身份是依据公司的控制程度和工作性质来决定。 尽管公司在合约上注明员工并非公司的正式员工,但如果公司对员工在工作上的控制程度非常高,法庭依然会认为他是公司的员工。Henry Eliathamby v Tootpay Sdn Bhd Award No. 1459 of 2018 此个案的原告会败诉的原因是因为她无法证明公司对她的工作上的控制权,相反的是她被发现对咖啡厅的营业模式拥有很大的决定权。 以下是工业法庭一般在决定有关员工是否为正式员工时的考量因素: 员工从事的工作性质,是否是长期的工作性质,或是有期限的工程或项目。 雇主对员工在工作上的控制程度,如要求全职服务,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时间是否由雇主固定等。 员工是否被允许为多个雇主提供服务? 雇主与员工之间是否有长期及连贯性的关系存在。 雇主是否有为员工提供正式员工的福利如年假等。 资料来源:BU YOON LIAN - [01/2023未实行最低1500薪资, 雇主将被罚每名员工1万](https://www.kuekong.com/?p=25924) - 在 2022年5月起最低薪金调至RM1500 的文章中提及,政府已经批准调高最低薪金至1500令吉,这项最新薪金制度将在2022年5月1日全国落实。 而聘请不超过5名员工的公司,将从2023年1月起,落实1500令吉最低薪金制。 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沙拉瓦南也表示,若没有为员工提供最低薪资,雇主将面对每名员工1万令吉的罚款。 另外,部长也表示,半岛人力局自2022年6月起,已针对最低薪金制遵守程度,到工作场所展开检查行动。 资料来源 (光华日报 - 18.08.2022):人资部长:若没实行最低1500薪资 雇主恐被罚每名员工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 [雇主不遵守最低薪制, 最高罚款将按每名员工1万计算](https://www.kuekong.com/?p=28212) - 人力资源部副部指出,雇主因不遵守最低薪金制度而被控上法庭的案件共有21宗,涉及罚款数额达3万5700令吉。 自从半岛和砂沙的劳工局就最低薪金制展开执法行动,当局已展开了2万8722次检查,并向雇主发出2659次的合规建议。 一旦违反最低薪金制度,最高罚款将按每名员工1万令吉计算。 至于政府会否让雇用少于5名员工的雇主在落实最低薪金制上,再享有宽限期,慕斯达法沙末说,这取决于内阁的决定,唯目前维持7月1日落实。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03.2023) :雇主不遵守最低薪制 罚款数额达3万57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2025年2月起, 最低薪资RM1700](https://www.kuekong.com/?p=34127) - 首相兼财政部长拿督斯里安华宣布,2025年2月1日起,全国最低薪金将从每月1500令吉提高至1700令吉。 政府将给予雇用少于5名员工的雇主6个月宽限期,即从2025年8月1日起才生效。 不过,拥有少于五名员工的雇主可以推迟六个月实施上述政策,并在2025年8月才开始执行。 这项最低薪金制,将涵盖非马来西亚人在内的所有工人,除了家庭佣人及合约学徒。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03-01-2024):1700令吉最低薪金涵盖外劳 家庭佣人及合约学徒除外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 [申请良民证,可用e-Konsular或App付款](https://www.kuekong.com/?p=37128) - 从 2023年3月13日 起,申请良民证(Certificate of Good Conduct, CGC)的流程更加便捷: 线上付款:申请者可以通过 e-Konsular 网站 或其官方 手机 App 进行线上支付。 领取方式:完成线上缴费后,申请者只需前往外交部领事组领取证书即可。 系统升级:外交部推出了第三版(最新改良版)的 e-Konsular 系统。除了支持良民证线上支付,该系统还新增了签发死亡证明的功能。 2023年3月13日起正式开启线上支付选项。外交部将分阶段引入其他无现金支付方式(如电子钱包和 POS 终端机)。 另外 从 2023年8月31日后,良民证申请将不再接受现金支付。大马驻海外大使馆的电子支付功能将视各国技术准备情况逐步推出。 下载方式:e-Konsular 手机应用程式目前已可在以下平台下载: Google Play Store Apple App Store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 13日起申请良民证 可用e-Konsular或App付款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 [2026 年预算案: 主要税务措施+印花税](https://www.kuekong.com/?p=36941) - 对个人/合伙制企业(LLP)税务处理的新规定 对于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的利润分配(profit distributions):建议从 2026 年评估年度(YA 2026)起,对分配予合伙人的利润 (无论是居民或非居民个人) 如果超过每年 RM 100,000,将征收 2% 所得税。 若合伙人同时有其他收入(非来自 LLP 的利润分配),当局会按一定公式对总课税收入进行「分摊」(apportionment)。 目的:使 LLP 合伙人的利润分配税务待遇,类似于公司股东领股息后的税务处理。 对外来源收入(Foreign-Sourced Income, FSI)的税务宽免延展与扩大范围 对于公司和 LLP 的外国来源股息及处置海外资本资产所得的免税期,将延长 — 建议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范围也将扩大,涵盖合作社 (co-operative societies) 和信托机构 (trust bodies)。 此举有助于鼓励企业把海外利润汇回国内,同时提供税务确定 与印花税 (Stamp Duty) 有关的若干修订 项目 - [离婚: 赡养费+婚姻产业+EPF [2013] 7 MLJ 257](https://www.kuekong.com/?p=23366) - 丈夫在与妻子分居10年后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妻子以本身是天主教徒的关系,提出反对并希望与司法分居的方式来取代。 妻子要求: 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将丈夫的部分转到她名下); 丈夫每个月支付RM10000的赡养费; 得到丈夫的储蓄(包括EPF); 以及其他费用如房子的装修费 法庭批准了妻子的部分申请,但拒绝批准妻子的司法分居要求。 法庭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能因为女方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勉强在一起。The marriage ought to be dissolved irrespective of the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respondent a practicing Catholic. 至于赡养费方面,法庭认为RM10000的数额太高;理想的费用应该是每个月RM5000。这是因为妻子并没有太多的负担。对于妻子提出得到婚姻产业(联名)的所有权,在考量了妻子对该房产的全部贡献后,法庭认为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After taking in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pecificall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respondent towards the purchasing of the property and its up-keeping, I am of the view that it - [2026年新政策](https://www.kuekong.com/?p=37117) - 马来西亚即将在 2026年1月1日 起正式实施的多项重要新政策和措施。这些新政涵盖了税务、交通、社会管理和法律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主要的政策要点: 电子发票 (e-Invoice): 年营业额在100万至500万令吉之间的商家,必须从1月1日起落实电子发票。 每笔超过1万令吉的交易必须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不再允许开具合并性发票。 年营业额低于100万令吉的商家目前获豁免。 印花税自我评估系统 (STSDS): 实施首年若提交不正确的申报表,政府将不征收任何罚款。 培训税: 所有私立学校或教育机构将获得为期一年的培训税豁免。 交通罚单“早缴享折扣”: 全国将统一采用新原则。在收到罚单后的15天内缴清,可享有 50% 的折扣。 Rapid KL 票价调整: MY50月票卡、乐龄卡及Rapid Mesra卡价格保持不变。 部分通行卡(如Rapid Kota和Rapid Kembara)的一日及三日票价有所上调。7 免税车调整: 在浮罗交怡和纳闽,只有价格在30万令吉以下的车辆才享有免税待遇。 2026大马旅游年: 政府通过免签和优化体验等举措,目标吸引4700万游客,创造3290亿令吉收入。 社交媒体沙盒机制: 自1月1日起实施监管实验计划,旨在提升儿童保护和用户安全。 限制未成年社交账号: 政府正在探讨实施电子身份验证系统,禁止 16岁以下 儿童拥有个人社交媒体账号。 乱丢垃圾处罚: 小规模丢垃圾者可能面临长达6个月内(总计不超过12小时)的社区服务令。 法律与薪酬 法官加薪: 鉴于法官薪资自2015年起未曾调整,1月1日起将调涨薪酬,涨幅最高可达 30%。 资料来源 (东方 - 10.12.2025) 电子发票、交通罚单新制度 多项新政2026年齐上路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 [使用花哨车牌,最高罚款1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111) - 近日,马来西亚陆路交通局(JPJ)宣布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打击使用伪造、花哨或极端规格车牌的违法行为,包括字体被形容为“仅有花生米大小”的车牌设计。 陆路交通局指出,此类违规行为在摩哆骑士群体中有日渐流行的趋势,已对道路执法与公共安全构成影响。 一、明确违法: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条文凡涉及以下情形,一律属于违法行为: 伪造车牌 花哨、非标准字体车牌 字体过小、难以辨识 可能误导执法人员的车牌设计 上述行为均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条文**。 陆路交通局已获得副检察官的法律意见与批准,可直接援引第108条文对相关违法者采取法律行动。根据执法单位说明:相关案件将直接移送法庭审理最低罚款:5,000令吉 最高罚款:10,000令吉。这意味着,违规行为不再只是简单的罚单处理,而是可能涉及刑事程序与司法记录。 小编提醒所有道路使用者,尤其是摩哆骑士:车牌必须符合法定尺寸、字体与可辨识度。任何可能影响执法识别的设计,均存在高法律风险 切勿因一时美观或玩乐心理,承担不必要的高额罚款与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 使用花哨车牌 最高罚款1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售卖17万冒牌鞋, 3被告各罚款79万, 其公司被罚款26万](https://www.kuekong.com/?p=26533) - 3名男女联同公司因拥有1万7595双假冒名牌鞋被判罪名成立,需付共79万1775令吉罚款或坐牢2年。 他们被控于2019年12月18日约上午11时30分,在万里望工业区5号和7号的建筑物,拥有1万7595双冒牌名牌鞋。 首项控状指他们拥有2290双彪马(Puma)拖鞋;次项控状是拥有1万2011双耐克(Nike)鞋子(3241双鞋子和8770双拖鞋)、第三项控状指他们拥有2844双古驰(Gucci)鞋;第四项控状则拥有450双李维斯(Levi’s)拖鞋,因此抵触2011年商品法令第8(2)(c)条文 (贩卖冒牌商品和侵犯版权)。 在同样法令和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例同读之下,3名被告若罪成,每条罪状可被判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每个商品)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至于公司则可在2011年商品法令第8(2)(a)条文之下,面对不超过1万5000令吉的罚款(每个商品)。 法官过后判决3名被告和公司罪成,3人各需缴付17万5950令吉的罚款(每个冒牌商品罚款10令吉);公司则需缴付26万3925令吉(每个商品罚款15令吉),若3名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坐牢共2年。 法官允准被告在和高庭申请上诉时可暂缓刑罚,唯设下条件,将原本1万令吉的保释金提高至5万令吉,同时必须于今日向怡保高庭提出上诉申请。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05.10.2022):3人和公司拥逾1.7万双冒牌鞋 遭法庭罚逾79万令吉 Trademarks Act 2019 102. Importing or selling, etc., goods with falsely applied trademark (1) Any person who— (a) (b) (c) has in his possession, custody or control for the purpose of trade or manufacture, any goods to which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falsely - [拥有及收藏4千双赝制名牌鞋子, 罚款5万](https://www.kuekong.com/?p=26351) - 一名商人于2022年开斋节前售卖超过4000双赝制名牌鞋子,向法庭直认不讳,遭判罚款5万5000令吉。 被告被控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4时30分,在某店面,被发现拥有及收藏4277双盗版名牌鞋子。 被告此举抵触2019年商标法令第102(1)(c)条文。 被告在地庭俯首认罪。法庭最终判决被告罚款5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必须坐牢5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2.09.2022): 华商承认卖假名牌鞋 判罚5.5万 Trademarks Act 2019 102. Importing or selling, etc., goods with falsely applied trademark (1) Any person who— (a) (b) (c) has in his possession, custody or control for the purpose of trade or manufacture, any goods to which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falsely applied under - [争家产: 房子在你名下, 兄弟姐妹却说: 你只是代妈妈拿名字的信托人 [2017]](https://www.kuekong.com/?p=36761) - 案情与诉求 原告与第二至第五被告为同母兄弟姐妹;第一被告为其已故兄长之遗孀,并受委为已故者遗产管理人。本案涉及两处家族住宅的共有权(co-ownership)、信托主张(alleged trust)、占用与收益(occupation),以及高等法院是否可下令出售不动产的权力与行使标准 (the power of the High Court to order a sale)。 兄弟姐妹均为已故母亲的遗产受益人。其遗产名下对两处住宅享有登记利益: (一)位于吉隆坡蕉赖 Taman Maluri 的 第一房产之一半不分割份额; (二)位于吉隆坡 Kg Pandan 的 第二房产之全部。 此外,原告同时是第一房产另一半不分割份额 的登记拥有人。遗产分配完成后,登记持份如下: (一)第一房产 — 原告 7/12,每名被告 1/12; (二)第二房产 — 各方 各 1/6。 原告称,自 2004 年起第五被告独自占用第一房产(两层五房住宅),并将数个房间以每月 RM900 出租;第二房产亦被第三至第五被告分割出租,每月收取 RM1,100。原告指出自 2004 年 9 月起他被排除在两处房产之外,未获任何租金或利益。 故此,他请求:两处房产以私下协议或公开拍卖出售;委任估价师;准许原告出价竞投;第三至第五被告就两处房产租金全面核算并按份额分配净收益;另求利息与费用。 第一被告不抗辩,并于 2015 年 6 月 2 日与原告达成同意判决:两处房产依法院指示出售,净收益按登记持份分配。 第二至第五被告同意出售第二房产(偏好私下协议),但反对出售第一房产。本案需裁断两大争点: - [囚服不同颜色是什么分别?](https://www.kuekong.com/?p=30901) - 马来西亚监狱的囚服分别有橙、紫、白、红、绿、蓝、萤光绿及红白8种颜色。这些扣留犯或罪犯所穿的囚服颜色,主要是辨别囚犯的刑期。 1.橘色 不是囚犯服,主要供扣留犯穿。 另外,遭反贪污委员会逮捕的嫌犯,也是穿上橙色的非囚犯服作为辨认 2.紫色 紫色服装也不属于囚犯服,不过已经进入审讯判决。 等待结果的嫌疑人在还押期间的服囚服颜色。 3.白色服 被判监禁6个月以下的囚犯。 他们也需要进行由监狱局说安排的醒觉课程,必须完成后才能离开。 4.红色 给需要监禁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士,但只是在首3个月需要穿上红色,接下来会换成其他颜色服以作辨认。 在这3个月期间也接受“人类发展规划纲要”(PPI)的课程。 5.绿色 经过了3个月的红色服,就必须换成下个绿色服阶段,从第3到第18个月。 这段期间的囚犯,必须继续进行PPI课程第二阶段,同时参与宗教或Therapeutic community 等相关课程。 6.蓝色 囚禁超过18个月或终身监禁的囚犯。他们已完成PPI课程,并且可以参与监狱内的各种技术课程。 另外,监禁超过24个月,但在狱中表现良好的话,监狱局也会给出提前出狱的可能,所以模范囚犯在出狱的14天前,会换上深蓝色服。 7.萤光绿 即将被释放的囚犯。一般换上绿色服后的3个月就能够出狱。 8.红白色 穿上红白服的都是死囚,等待行刑或等上诉结果,或寻求国家元首宽赦减刑为终身监禁。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即使员工同意,雇主也不得非法扣薪](https://www.kuekong.com/?p=37080) - 一名员工申诉,公司在2019 年5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连续 32 个月,每月从其薪资中扣除 500 令吉,总扣款金额不菲,且属于非法扣薪。公司则辩称,有关扣款是为了追讨员工欠下的 15 万 7938 令吉,该笔款项据称源于员工在处理客户现金付款时,未将款项交回公司。 雇主进一步主张: 双方基于互相信任,达成了口头协议; 员工同意每月从薪资中扣除500 令吉; 员工的薪资单中,该扣款项目被标注为 预支款(advances); 该扣款属于《1955 年雇佣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第 24(2) 条文所允许的追回预支薪资”。 劳工法庭(Labour Court)最终裁定,由于员工曾同意每月扣款,雇主行为不构成违法,并驳回员工申诉。员工不服裁决,向高庭提出上诉。 高庭允许了员工上诉,并推翻劳工法庭的裁定。高庭作出以下重要认定: 有关扣款并非“预支薪资”。高庭指出,该笔扣款的本质,是为了追讨员工未交回的客户现金款项,而非雇主事先向员工发放的薪资预支。 法庭强调,案中并无任何证据显示雇主曾向员工提供“预支薪资”;即使在薪资单中标注为 “advances”,也无法改变扣款的真实性质。因此,有关扣款 不符合《雇佣法令》第 24(2) 条文的适用范围。 另外,法庭也表示即使员工同意,也不等于扣薪是合法的。高庭明确指出,扣薪是否有效,首要条件是是否符合劳工法第24条文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透过协议或同意,放弃或规避法定保障。 换言之,即使员工事前或事后同意,只要扣薪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属非法扣薪。 法庭也指援引公司错误 Mercury Industries Berhad v Ng Poi Kuan [2022] CLJU 1897 一案,作为抗辩依据。该判例 并不适用于本案,原因包括: Mercury 案涉及的是 疫情期间(MCO)经员工同意的临时减薪 并非追讨员工涉嫌不当行为或损失 - [前夫藐视庭令拒分共同财产,高庭判每日罚2万](https://www.kuekong.com/?p=37069) - 高庭日前在一宗涉及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案件中,作出强硬裁定。一名 75 岁男子因未遵守法院命令,将被每日罚款 2 万令吉,直至其履行判决,将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根据《今日自由大马》报道,高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该名前夫*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明显违反庭后裁定及随后的法院命令,构成藐视法庭行为。法院裁定,前夫必须在30 天内执行判决,否则不仅每日罚款 2 万令吉,还可能面临监禁。 本案源自2024年的裁决。当时,法院裁定前妻有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半。有关资产不论是否已被转移,其总估值约为6000 万令吉。根据庭后命令,夫妻双方须共同对资产进行评估。然而,丈夫未予配合。 法院随后再发出后续命令,明确要求丈夫承担资产评估费用,但有关命令同样未获执行,最终促使法庭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此外,在 2024 年 11 月 24 日审理案件时,另一名高庭法官 埃夫罗亦裁定: 夫妻共同财产须平分; 一名38 岁女子(案件共同被告)须向妻子支付 20 万令吉赔偿金,以补偿其对这段长达 50 年婚姻所造成的破坏。 这对夫妻自1977 年结婚。法官在判词中强调,妻子在婚姻期间,对丈夫的事业与商业成功作出了不可否认的支持与牺牲,这是法院裁定财产平分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妻子则指称,丈夫于2022 年 9 月承认有婚外情;一个月后,她入禀法庭申请司法离婚,并同时要求赡养费及分得婚姻期间所得动产与不动产的一半价值。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丈夫拒分6000万共同财产 高庭判每日罚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亦须承担疏忽责任](https://www.kuekong.com/?p=37066) - 马来西亚上诉庭今日作出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裁决,明确指出即使救护车是在执行紧急医疗任务,司机也不能因而免除因疏忽驾驶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根据案情,受害者在行驶途中听到救护车警示声后让路,并跟随在救护车后方前行。随后,救护车先左转再右转,并在一路段逆向行驶。过程中受害者的摩哆撞上救护车的前右侧,导致其肩部骨折。受害者随后入禀法庭,向救护车司机、卫生总监及政府提出人身伤害索赔。 案件最初在地庭审理时,法庭裁定双方均有疏忽,并在扣除 70% 共同疏忽责任后,判给受害者1 万 50 令吉的赔偿。然而,政府随后提出上诉,高庭接纳政府的理据,大幅削减赔偿金额至仅 250 令吉。 受害者不服高庭裁决,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高庭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法官*指出,《1959 年道路交通条例》虽然规定其他道路使用者在听到警示声时,须让路给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紧急车辆,但该条例并未赋予救护车司机任何法律豁免权。 他进一步解释: 第 9(1) 条文:紧急车辆在鸣笛或使用双音喇叭时,享有优先通行权; 第 9(2) 条文:其他道路使用者在接获警示后,须靠左并停车让路。 然而,上诉庭认为,高庭错误援引第 9(2) 条文,因为事发时救护车是在受害者前方行驶,并非后方要求让路的情况。 鉴于受害者本身仍负有部分责任,上诉庭将共同疏忽比例调整为 50%,并裁定: 政府须向受害者支付 4 万 2327 令吉 50 仙 的赔偿金; 另须承担 3 万令吉堂费。 此案清楚重申一项重要法律原,紧急车辆虽享有优先通行权,但并非可以不负责任驾驶。若因疏忽驾驶而造成他人受伤,仍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救护车撞伤送餐员 政府判赔逾4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 [电子印花税自行评估系统(STSDS)](https://www.kuekong.com/?p=37051) - 2026年1月1日开始,马来西亚将正式分阶段推行 STSDS,Sistem Taksir Sendiri Duti Setem 自我估算印花税系统。 简单来说,就是申报者需要在 MyTax 系统里自行提交资料、评估、缴付印花税,不需要再等LHDN估价。申报者可通过官网portal MyTax登录印花税服务:MyTax > Perkhidmatan ezHasil > Duti Setem > e-Duti Setem.。 涵盖范围: 涉及房产买卖或转让者 签署租赁、担保或贷款文件者 公司合约或协议需加盖印章 律师行、地产代理、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士 证券相关文件 STSDS允许印花税缴纳人或受委代理人依据特定文书自行评估应缴印花税。至于涉及减免及豁免的印花税,其盖章申请将由印花税官员进行正式评估。 以下是STSDS分阶段实施时间表: 第一阶段:2026年1月1日起,涵盖租赁/租约、证券及一般印花; 第二阶段:2027年1月1日起,涵盖房地产转让(不涉及房产估价及服务局估值); 第三阶段:2028年1月1日起,涵盖除首两阶段以外的文书。 目前现有的STAMPS系统将于12月31日全面终止,所有盖章与印花税相关事务将从2026年1月1日起转移至电子印花税系统(e-Duti Setem)。 为了配合这项过渡安排,电子印花税系统可从即日起通过官网portal MyTax登录。现有STAMPS用户可使用各自的MyTax个人用户识别编号及密码登录MyTax门户,这将为印花税缴纳人及受委代理人提供测试与准备空间,以便在现有STAMPS系统全面终止前做好相关准备。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可通过MyTax试用 电子印花税系统开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 [藐视法庭: 没遵守临时禁令, 监禁21天+罚款250千 [2025] MLJU 3835](https://www.kuekong.com/?p=37044) - 本案是第二次的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拘押令申请。法庭在 2025 年 3 月 7 日批准原告取得许可后,原告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通过 Enclosure 140,申请对被告 Foo Hiap Siong(执业律师)以及其太太 Cheong Yin Mui(简称 CYM,亦为律师楼经理)发出拘押令。 法庭说明将会交代案件背景、双方主张及法庭分析,以决定这一次的拘押令申请是否有根据、是否应当批准。 这场民事纠纷的源头,是原告在 2023 年 2 月 24 日对被告提起诽谤诉讼(defamation suit)。 随后在 2023 年 4 月 7 日,原告成功取得一项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判词称之为“2023 Injunction Order”。这份临时禁令的核心效果,是在案件未审结前,禁止被告及其相关人士对第三者发表、发布、传播任何关于原告及/或原告生意的言论(除非是为了被告在诽谤案中所需的抗辩用途),并且命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把其 Facebook 帐号内所有涉及原告、原告生意、或相同指涉的内容删除与移除。 临时禁令后,原告发现被告与 CYM 仍有违反禁令的行为,因此申请准许启动藐视法庭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法庭在 2023 年 10 月 19 日批准许可后,原告便提出第一次的拘押令申请(First - [庆安华任相, 全国28/11/2022属有薪假/补假/3倍工资](https://www.kuekong.com/?p=27162) - 随着希盟主席安华成为我国第10任首相,人力资源部指出,28/11/2022(周一)将是特别假期,全国放假一天,员工若在当天上班,须获一天补假或不低于3倍的工资。 人力资源部指出,新任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宣布周一为假期,是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b)条文、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宣布的有薪假期。 人力资源部今日发表文告称,雇主可以在周一当天准予员工休假,或者用其他任何一天作为员工的带薪公共假期。 雇主必须与员工讨论是选择 11 月28日作为公共假期,还是用其他日期作为替代假期。 雇主若没有给予员工替代假期,28日当天工作的员工将能享有公共假期的工资率。 所有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条文所宣布的公共假期,都是11天加(Plus)1天,而不是归为11天内的公共假期。但是这只是有效于first scedule 的员工,即薪水低于RM2000.00以下的员工或manual labour才能自动享有。其他薪水阶层的员工,需要依据本身的雇用协议或公司的policy而定。 Notification under Section 8 gazetted on 25.11.2022 "IN exercise of the powers conferred by section 8 of the Holidays Act 1951 [Act 369], the Prime Minister appoints 28 November 2022 as a public holiday in Peninsular Malaysia, in addition to the days mentioned in - [商业机密案:上诉庭驳回前雇员上诉](https://www.kuekong.com/?p=37029) - 一家从事物流及跨境运输业务的公司,其针对两名前员工以及他们新近成立的公司提起诉讼,指控他们违反保密义务(breach of confidence)及合谋损害公司利益(conspiracy to injure)。 这两名前员工当时分别担任公司的市场经理及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接触前公司的高度机密商业资料,包括客户数据、价格结构及营运流程等。 在辞职前,两名员工将前公司大量的机密文件下载并转发至个人电子设备及私人电邮账户。其后不久,二人即成立新的物流公司,从事与前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被指利用前公司的专有资料接触并招揽 前公示的客户。 案件经完整审讯后,高庭裁定两名员工须就违反保密义务及合谋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认定有关文件属机密资料、被告存在不当使用行为,并已对前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两名前员工因此提出上诉。 上诉庭需要裁定高庭裁定员工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的机密资料并对公司造成损害,是否存在法律或事实错误?高庭是否已充分及正确地确立违反保密义务及合谋损害的法律要件? 上诉庭一致裁定驳回前员工上诉,并维持高庭的判决。 法庭裁定,高庭正确认定违反保密义务的三项法律要件均已被证明,即: 有关资料具有机密性质; 该资料是在附带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提供予被告; 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该资料,并对前公司造成损害。 上诉庭指出,被告在辞职前不久下载并电邮大量机密文件,加上其后立即成立竞争公司并向前公司客户进行推销,清楚显示有关资料被未经授权使用。 上诉庭进一步裁定,原审法官并未依照 -Admin(新加坡)案 的原则不当地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而是合理地根据间接证据、整体事实背景以及上诉人本身的供述,作出合乎逻辑的推论。 另外,就合谋损害的指控,上诉庭确认,上诉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协调行为,包括: 成立竞争公司; 复制及使用前公司的商业资料; 向前公司客户进行市场推广及招揽。 上述行为显示被告存在意图损害前公司利益,已构成法律上的合谋。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庭裁定上诉全数驳回,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资料来源: Lee Yik Chieh & Ors v OTL Asia Sdn Bhd (Dahulunya dikenali sebagai CKE Transport Agency Sdn Bhd) [2025] MLJU 355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 [案件审理期间,工会行为受法庭约束](https://www.kuekong.com/?p=37025) - 工业法庭明确裁定:当案件仍在审理期间,如任何一方的行为可能破坏司法程序或引发进一步的工业纷争,工业法庭有权发出“停止及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维护其审理程序的完整性与公正性。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一名银行员工(原告)对同事提出的性骚扰投诉。银行随后将有关争议提交予工业关系总监,指控工会及原告未遵守《防止职场性骚扰行为守则谅解备忘录》及第19份集体协议中有关处理性骚扰投诉的规定(下称“该贸易纠纷”)。 该贸易纠纷被正式移交工业法庭审理后,工会仍持续采取工业行动,包括: 在网络平台发布针对银行及其高层人员的贬损及诽谤性言论;以及 就同一事项组织纠察及抗议活动。 银行随后向工会发出停止及禁止通知,要求立即终止上述行为,但工会拒绝配合,并主张其行为属于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及国内法律所保障的合法工会活动。 鉴此,银行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发出停止及禁止令,以限制工会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原告的性骚扰指控作出任何公开声明或网络发布;以及进行任何针对银行的纠察或公开抗议活动。 工会则反对该申请,指有关请求侵犯其进行工会活动及向会员传递资讯的权利。 工业法庭裁定,在适当情况下,其有权发出停止及禁止令,并作出以下重要裁定: 属程序性与临时性救济:法庭指出,银行所寻求的救济属程序性及中间性措施,其目的并非决定实体权利,而是为了在主案尚未裁决前,维护法庭审理程序的完整性。 1967年工业关系法第28条赋予法庭主席管理及规范法庭程序的权力;第29(g)条则赋予法庭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措施,以确保案件得以迅速及有效裁决的权力。基于上述条文,工业法庭有权防止任何可能因偏颇言论、错误资讯或不当行为而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况发生。 停止及禁止令 ≠ 禁制令(Injunction)法庭澄清,其所发出的并非禁制令(工业法庭确实无权发出禁制令),而是规范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行为的程序性指示,该权力完全符合工业法庭在法令下的权限范围。 工会权利并非绝对。就案情而言,银行成功举证工会曾发布多则网络贴文,并组织纠察活动,指控银行及其高层人员纵容性骚扰行为。工会并未否认有关行为,而是辩称该等举动属向会员传达资讯的合法权利。 法庭表示,工会确实享有纠察及沟通权利,但该等权利并非绝对;在案件仍待裁决期间,具诽谤性、误导性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已超出合法工会活动的范畴。而且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40(2A)条,一旦贸易纠纷已提交工业法庭,纠察行为即属违法。 法庭最终批准银行的申请,发出停止及禁止令,禁止工会在该贸易纠纷最终裁决前,继续作出任何相关公开声明、网络发布或纠察及抗议活动。 一旦贸易纠纷已进入工业法庭审理阶段,任何试图通过舆论、纠察或其他工业行动影响案件结果的行为,均可能受到法庭的即时制止。雇主与工会双方,均须谨慎遵守法律界线,以免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 资料来源 Malayan Banking Berhad v National Union of Bank Employees (Award No: 147/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 [未聘请持牌导游,旅行社被罚款5万](https://www.kuekong.com/?p=37020) - 一家旅游公司因在安排国内旅游活动时,未依法聘请持牌导游,违反旅游业相关法规,日前在士拉央推事庭承认控罪,并被判处罚款5万令吉。 大马旅游、艺术及文化部(MOTAC)今日发文告指出,该公司已在法庭上对控状认罪。 被告公司已违反《1992年旅游业法规》第6(1)(i)(iii)条文及第6(2)条文,依法将其定罪。法庭谕令被告公司缴付5万令吉罚款;若未能缴清罚款,公司负责人可面对最高两年监禁的刑罚。 旅游部强调,根据《1992年旅游业法令》(第482号法令)及其附属条例,未聘请持牌导游从事旅游活动,属严重刑事违法行为,不仅影响游客权益,也可能危及旅游活动的安全与品质。该部门重申,将持续加强执法行动,对任何违反旅游法规的个人或公司采取严厉对付行动,以维护国家旅游形象及保障游客安全。 旅游经营者在安排任何本地或入境旅游活动时,均须严格遵守法定要求,包括聘用持有合法执照的导游。一旦违规,除面对高额罚款外,公司负责人亦可能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业者应高度重视合规管理。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办国内旅游没聘持牌导游 公司认罪 罚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未设防护又无安全官,建筑公司罚款6万](https://www.kuekong.com/?p=37016) - 一家建筑公司因未在施工现场落实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未依法委任具资格的安全与卫生官员,导致一名工人坠楼身亡,日前被新山地庭裁定罪名成立,合共判处罚款6万令吉。该公司共面对两项控状,并于庭上对所有指控认罪。 根据首项控状,该公司未能在施工现场设置适当及足够的防护设施,以防止人员从建筑楼层的开口处坠落,最终导致一名工人于今年1月19日发生致命坠楼事故。有关行为已违反《202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建筑工程)(设计与管理)条例》第19(3)条文。 第二项控状指出,该公司所承接的工程合约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却未按法定要求,委任一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施工现场的安全与卫生官员,牴触《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令》第29(2)条文。 在被告公司代表认罪后,新山地庭法官拿督仄旺再迪分别针对两项控状,判处该公司罚款5万令吉及1万令吉,合共6万令吉。 柔佛州职业安全与卫生局随后发文告指出,希望此案能成为所有雇主及员工的警示,强调严格遵守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的重要性,以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并维护公众利益。 建筑工程属高风险行业,雇主在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置防护设施及委任合格的安全官员。一旦发生工地事故,雇主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面对民事索赔及项目停工等严重后果。 资料来源 (中国 - 05.12.2025)工地缺安全措施 职员坠楼惨死 建筑公司罚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前经理虚假文件申领津贴,判罚款3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012) - 一名前国家能源公司(TNB)子公司经理,因于约5年前向公司提交虚假文件,申领住宿及生活津贴共1855令吉,今日被吉隆坡地庭裁定罪名成立,并判处罚款3万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2月5日期间,在位于吉隆坡孟沙路的TNB Power Generation私人有限公司,向公司审计及合规部门提交4份虚假文件,以申领总额1855令吉的住宿津贴及生活津贴。 被告的行为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使用伪造文件)。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反贪污委员会的主控官夫在陈词时指出,被告身为公司管理层人员,却滥用职权提交虚假申领文件,其行为已严重破坏公司诚信制度,因此要求法庭对被告施以严厉惩罚。 本案自2022年开始审讯,期间共传召17名控方证人及2名辩方证人出庭供证,其中包括被告本人。 小编表示,任何形式的虚假申领或使用伪造文件,皆属严重刑事罪行。即便涉及金额不高,一旦罪成,仍可能面对高额罚款、监禁刑罚及职业声誉受损。 资料来源 (中国 - 08.12.2025)诈领公司1855令吉 前经理被判罚3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明知染病仍出入公共场所,男子被罚](https://www.kuekong.com/?p=37007) - 警方于2025年11月29日晚上7时展开突击行动,捣毁位于北赖再也路一栋三层楼店屋内、疑似用作进行不正当性行为的桑拿中心。行动中,警方共逮捕13名男子,年龄介于19岁至66岁。 当中7名涉嫌持有色情影片及涉及猥亵行为的男子,被押上大山脚法庭面控。案件中,部分被告选择认罪并被判罚款,另有数名被告否认控罪,案件将进入审讯阶段。首名被告认罪,涉违反传染病法令及持有色情影像。 首名被告共面对两项控状。首控状指出,被告于2025年11月29日晚上约7时,在北赖一家桑拿中心内,明知自身疑患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却仍在公众共享场所活动,危及他人健康,其行为已触犯《1988年传染病预防及控制法令》(第342号法令)第12(1)条文,并可依据同一法令第24(a)条文判罚。 被告在庭上认罪,法庭判处其罚款5000令吉,或以10个月监禁替代。第二项控状指被告在其手机内存有色情照片及影片,抵触《刑事法典》第292(a)条文。被告同样认罪,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以8个月监禁替代。 另一名19岁的被告被控在其手机内持有色情影片及图片,但他在庭上否认控罪。法庭将案件择定日期审讯,并允许被告以3000令吉保释候审。 资料来源 (中国 - 05.12.2025)警突击桑拿中心|明知疑患爱滋病还“集体活动” 57岁华男认罪 罚5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男子借贷不慎沦为“钱骡“,被罚1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7005) - 一名工厂员工因经济拮据,为获取个人贷款而将银行户头及个人资料交予他人使用,最终被不法集团利用为“钱骡”(Money Mule),涉及诈骗案件。被告今日在法庭面控时认罪,并向法官求情,最终被判罚款1万令吉,或以6个月监禁替代。 被告被控在无任何合法依据下,直接或间接使用其名下银行户头参与一宗涉及1万9800令吉的非法交易,有关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424C(1)条文。 在考量被告认罪态度及其家庭背景后,法庭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清罚款,将以6个月监禁作为替代刑罚。 根据案情,一名女受害者早前通过社交媒体接触到一项虚构的兼职工作,对方声称只需协助推广一家酒店,便可获得相当于房价10%的佣金。受害者依照对方指示,将款项汇入被告名下的银行户头。付款后,受害者被要求再次缴费,才能取回原有款项,令其起疑并意识到受骗,随后报警处理。 警方展开调查后,于古来地区逮捕被告。调查亦揭露,被告为取得个人贷款,曾将其银行户头及个人资料交予一名身份不明的女子,并涉及多宗类似指控。 资料来源 (中国 - 09.12.2025)要借钱要借出户头 男子成钱骡 罪成罚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贷款无固定期限可享印花税减免,上诉庭给出四大标准](https://www.kuekong.com/?p=36992) - 马来西亚上诉庭在 Pemungut Duti Setem v Ann Joo Integrated Steel Sdn Bhd [2025] 1 MLJ 141 一案中,作出了一项重要判决,针对以下三大关键问题作出说明: 一份贷款文件是否属于《1949年印花税法令》附表一第 22(1)(b) 项下的文书(instrument); 欲享有2012 年印花税(减免)(第 2 号)的印花税减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该减免应如何正确计算。 案件背景: Ann Joo Integrated Steel 获得银行提供总额1亿500万令吉的信贷,并就此支付了52万5000令吉的印花税。双方争议点在于:该笔贷款应归类在印花税附表一第 22(1)(a) 还是第 22(1)(b) 项之下: 第 22(1)(a) 项:适用于贷款期限明确、可计算最终需偿还总额的情况。 印花税=贷款总额的 0.5%。 本案若属此项,则应付印花税:0.5% x 1.05 亿 = 525,000 令吉(已缴金额)。 第 22(1)(b) 项“适用于贷款期限不确定,或还款期限没有固定限制的情况。 印花税=按定期金额的 1%计算。 但若符合减免令的条件,可减免超过 0.1%*的部分。 Ann Joo - [办国内旅游没聘持牌导游,旅游公司罚5万](https://www.kuekong.com/?p=36990) - 一间旅行社因在经营国内旅游活动时未聘用持牌导游,被控违反旅游业法规并在庭上认罪,遭判罚款 5 万令吉。 大马旅游、艺术及文化部(MOTAC)发文告指出,该公司已在士拉央推事庭承认控状 推事依据《1992 年旅游业法规》第 6(1)(i)(iii) 条及第 6(2) 条裁定该公司罪名成立。若未缴付罚款,相关公司负责人或将面对最高两年监禁的刑罚。 旅游部强调,根据《1992 年旅游业法令》(法令 482)及相关附属法规,未聘用持牌导游属严重刑事违法行为。 大马旅游、艺术及文化部亦重申,将持续对行业内的违规行为采取严格执法,以维护国家旅游形象并保障游客安全。 资料来源 (中国 - 10.12.2025)办国内旅游没聘持牌导游 公司认罪 罚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 [员工口头辞职, 还是雇主解雇?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980)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本案是一宗关于雇佣关系终止争议的案件,员工指控他前雇主WG Trading(WGT) 在未给予任何正当理由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雇他,构成非法解雇。 员工于2020年9月15日加入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月薪为RM5,000.00。 然而,公司自2021年4月后停止支付薪资及缴纳社保供款,员工虽然未被书面告知解雇,仍持续履行职责。 直到2021年8月7日,他发现公司大门被锁,无法进入工作场所,遂寄出函件要求公司澄清他雇佣状态。然而,几日后公司回函称他自2021年4月30日起已不再是公司员工。员工感到震惊,否认曾口头或书面辞职,并声称公司回函纯属单方面终止雇佣。他认为自己遭到公司不合法且不公正的解雇,因此根据《工业关系法》第20条提起申诉,要求法院裁定该解雇为非法,并给予复职或赔偿。 他强调,自己在遭遇停薪期间仍尽职尽责,履行他管理与销售职责,并无任何辞职意愿或相关书面文件。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坚持他自始至终皆抱持继续在公司任职之意愿。他指出自己虽然多月未获得薪资,但仍每天按时上班,协助处理客户订单、监督生产流程,并定期参与公司管理工作。他强调自己从未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辞职,亦未与任何公司高层协商过任何有关离职事宜。 当他在2021年8月7日发现办公室大门上锁无法进入时,他立刻寄信要求公司说明情况,但公司回应称他早于4月30日辞职,已不再是公司员工。这令他极度错愕。 他特别指出,公司所持的“辞职信”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签收人为公司行政助理,并非公司管理层或有权决定雇佣终止的负责人。 他认为,该信函为公司为推卸解雇责任而伪造,或是在他不知情之下被误导签署。 员工在法庭上进一步补充,他发现公司停止支付薪资后曾多次追问公司负责人,询问何时补发工资,过程中并无提及要辞职的意愿。 他强调,若公司坚持他已辞职,应提供确凿证据,而非凭空杜撰一封争议信函即可解除多年之雇佣关系。 他要求法院裁定该“辞职”属无效,公司行为构成推定解雇,并根据他服务年限与薪资给予合理补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方面则强烈反驳员工的说法,指出他早于2021年4月已经口头辞职,并非遭解雇。公司指出,员工是在非正式安排下加入公司,双方之间并无书面雇佣合约,且公司之所以接受他,是因他与董事经理的兄长Tan为私人朋友。员工在2021年3月起已逐步淡出日常工作,转而参与另一公司Wan Seng(WS)的业务运作,而该公司与WGT共用相同办公地址。 公司表示,在2021年4月,员工曾表示希望离开公司专注于WS事务,虽然他未呈交正式辞职信,但公司管理层已接受他口头辞职,并从2021年5月起停止发薪及缴纳社险。公司认为他不再允许员工进入办公室是基于该离职事实,并非单方解雇。 至于2021年7月16日的信函,公司指员工自行撰写并交予公司行政人员KOH Huey签收,作为确认记录。 公司强调,KOH并无管理权限,不具签署或代表公司决定员工雇佣状况的资格。因此,员工试图以此信函主张遭解雇,属混淆视听。 公司另指出,自2021年5月起,员工未再领薪且无被分配任何工作,而他对停薪状况从未提出正式书面投诉或法律行动,显示他已默认辞职。 此外,2021年3月6日员工以WS身份签发内部通告,安排前WGT员工加入WS公司,显示他早已另谋高就,不再效力WGT。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首先需厘清的核心问题为:员工是否属自愿辞职,或为被推定非法解雇。他次是2021年7月16日的信函法律性质是否构成终止雇佣之通知。再者,若属于解雇,公司是否具备正当理由。 法庭听取员工与公司双方证人证词,并检阅文件证据,发现员工确曾于2021年3月至5月期间,以WS身份签署若干公司内部文件,包括人事通告、员工任命通知等。这些文件不但载明员工的签名,更清楚标注他职位为经理级管理层。面对交叉盘问,员工一度否认为WS效力,但最终承认他曾协助安排WGT员工跳槽至WS。 至于所谓“辞职信”,证人KOH在庭上陈述,该信函确由员工交予他手中,并要求她签字确认。法庭认为,即便KOH没有权力正式接纳辞职,员工却并未进一步向公司管理层表示该信为误会,或要求撤销,显示他默许此辞职行为。 法官特别指出,从2021年5月至8月,员工既未获发薪,也未提出劳动投诉或法律申诉,直至他发现无法进入公司后才开始采取行动,这段时间的沉默在法律上可构成对他雇佣关系已结束的默认。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依据《工业关系法》以及相关先例指出,判断员工是否自愿辞职,不仅需检视是否有书面辞职信,更应从整体行为与他后续举动加以评估。若员工离开职场后长期未反对雇佣中止,并接受无薪状态,他沉默行为可解释为“默示接受终止雇佣”。 本案中,员工在2021年4月后无明确提出反对解雇,也未对公司停止薪资行为提出任何法律抗议或内部申诉,甚至代表另一公司发出正式文件,综合这些行为与证据,法庭认为他的确已转投新雇主,原雇佣关系实质终止。 法庭进而认为,公司并未发出正式解雇通知,而是视员工口头辞职后终止薪资与工作安排,属合理反应。员工所主张的解雇信函,他合法性不足,且由非管理层人员签收,不足构成正式雇主解雇行为。因此,员工未能成功证明公司曾非法解雇他。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由于法庭判定本案并无真正“解雇”行为,自不构成程序瑕疵问题。然而,假设存在解雇争议,公司亦已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员工已离职并开始为他人工作,亦未就薪资争议提出追讨。 因此,即便本案被构成为解雇,也可被视为合法、有因且合规的终止。 法庭引用的法律标准与先例强调,一名员工若主张遭非法解雇,必须首先建立解雇行为的存在,并证明他为单方面且无正当理由方可成立。员工显然未能满足此标准。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在权衡所有证据、陈述与行为事实后,工业法庭根据《工业关系法》第30(5)条作出裁决,认定员工员工已于2021年4月30日以口头及行为方式辞职,2021年7月16日之信函亦为他自行发出并未遭强迫。 公司未曾实施非法解雇行为,他终止支付薪资之决定亦具合法基础。 因此,法庭正式驳回员工的全部要求,不命令公司复职或赔偿,并下令双方各自承担自身费用。 CASE BACKGROUNDS AND FACTS This case concerns a dispute between the Claimant and - [验尸报告迟交不符程序, 高庭裁定危险驾驶案被告无罪](https://www.kuekong.com/?p=36956) - 高庭撤销定罪:危险驾驶致死案因程序瑕疵被告最终无罪。 高庭日前推翻地庭判决,裁定控方未能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关键呈堂文件,导致一名被指危险驾驶致死行人的司机最终获判无罪。此案涉及2016年5月8日发生在半山芭路的交通事故。 高庭法官指出,地庭当初裁定被告罪成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控方在呈交证据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关键证据无法被采纳。 法官表示,在交通致死案件中,正确识别死者身份是控方举证的重要环节。然而,本案的死者身份仅由调查官确认,控方并未传唤死者家属出庭辨认,也没有传召病理学专家作证或呈交正式的验尸报告,而是由调查人员代为提交。 这一程序漏洞使死者身份确认缺乏法律所要求的证明力。 另外,高庭也注意到,控方在地庭开审前不足10天才将验尸报告副本交给辩方律师,违反刑事程序中“控方必须在审讯前至少10天提供相关文件”的法定要求。由于控方未遵守时限,验尸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法官强调,由于验尸报告被排除,控方关于“死者死因”的核心指控缺乏基本证据支持。在控方案情无法满足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宣判被告无罪。 资料来源 (中国 - 27.11.2025)在半山芭撞死行人 华男9年后判无罪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 [主管性骚扰女同事被辞退](https://www.kuekong.com/?p=34100) - 工业法庭日前维持一家饮料生产公司,在对涉嫌性骚扰同事的一名前主管进行内部调查后,所做出的降职决定。 据悉,有受害者向公司投诉员工行为后,公司透过内部调查发现申索人喜欢在未经受害者同意下拍摄对方、邀请对方吃披萨、在疫情期间违反社交距离措施,同时称要和受害者结婚。 闭路电视画面显示,员工在未经受害者邀请下尾随对方,同时也未能遵守保持2公尺距离措施。此外,员工在和受害者合照时,对方也在遮挡她的脸部,显然她并不情愿这么做。 后来,内部调查单位建议公司让员工停职3天,但公司方面却以相关建议过于轻微为由,将员工从主管降职为产线小组组长,并减薪300令吉及撤销手机津贴。员工不满决定,提出上诉。 公司最终维持内部调查的决定。之后,员工在同年9月24日递交辞呈,并向工业法庭提出索赔申请。 法庭驳回了员工的申请。法庭指出,有关公司是根据闭路电视,证明员工的确涉及性骚扰后提出降职的措施合理,因为此举是为了要打造安全的职场环境。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05-01-2024):性骚扰女同事 前主管遭降职减薪 工业庭:闭路电视为证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186 PC: 女子拒配合调查还持手机摄录警员, 被捕](https://www.kuekong.com/?p=31154) - 警员路上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证被拒,车内两名女子还拿出手机拍摄警员,结果遭警员当场逮捕助查。 梳邦再也警区主任旺阿兹兰助理总监今早发文告指出,隶属梳邦再也警局的特别行动队在前天晚上11时10分左右,在首邦市SS15/4G路边巡逻时,发现一辆可疑的迈薇轿车,于是上前查问。 当时车内有两名女子(分别为市场执行人员以及经理),警员要求她们出示身份证,但她们不但不合作,还拿出手机录像,并质疑警员要求出示个人证件的原因。 警员随即将她们逮捕,并根据刑事法典第186(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条文进行调查,并延扣两天至今日助查。 触犯者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 (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提控的话,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两年,或者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25.02.2024):拒配合调查还持手机摄录警员 2女子被捕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 [《法律与你同行》免费赠送 2026年桌历](https://www.kuekong.com/?p=36726) - 今年群主Wilson Kuek 又无聊来赠送2026年桌历了!大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填上表格,我们就会免费邮寄给你精美的《法律与你同行》2026年桌历! 填写表格,请按: 免费赠送法律与你同行2026年桌历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a) 我是《法律与你同行》面子书组群的Top Contributor (500分以上)。 (b) 我已加入《法律与你同行》的WhatsApp G1-G22 (其一群) 和 Telegram群:(https://bit.ly/4pa6Hzg)。 (c) 我愿意在收到日历后拍照,WhatsApp发送至少3张自拍照给版主Wilson Kuek。 (d) 我是Kuek, Ong & Associates (Klang) 的顾客。 加入我们的 G22 的 Whatsapp法律群,请按: G22 法律与你同行WhatsApp群组 步骤: i. 填写表格,请按:免费赠送法律与你同行2026年桌历 ii. 储存 Wilson Kuek 律师的电话号码:019-2286668; iii. 拍照 (如果选择完成(a)或(b)); iv. Whatsappp发图给Wilson Kuek 和 通知你是选择了(a)、(b)、(c) 或是 (d):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v. 完成!!! 桌历每人只送一次哦!如果你填写的信息不全,邮差小哥把桌历送错了,或者邮寄途中“消失”了,那就只能跟桌历无缘啦~ - [侮辱+霸凌同事是刑事罪](https://www.kuekong.com/?p=36706) - 202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令和2025年刑事诉讼法典(修正)法令,已于7月11日生效。 该修正案新增第507B至507G条文,其中包括旨在专门解决任何形式的霸凌问题。 刑事法典(Penal Code)经 2025 年修正后新增第 507B 至 507G 条,将职场及网络霸凌正式刑事化: 第 507B 条:凡以威胁、辱骂或恐吓性的言语或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骚扰或痛苦者,可被判监禁最高 3 年。 第 507C 条:即使行为者无主观意图,只要足以令他人感到不安或屈辱,即属犯罪,最高可判 1 年监禁。 第 507D 条:煽动他人自伤或自杀、或以任何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安全者,包括导致自杀企图的情况,可被判处最高 10 年监禁。 第 507E / 507F 条:公开他人私人资料(人肉搜索)或散布足以羞辱、伤害他人的有害信息者,可被判监禁最高 3 年。 第 507G 条:将“伤害”定义扩展为包括身体、心理、名誉及财产在内的各类损害。 该修正案规定骚扰、威胁、霸凌行为、侮辱和滥用身份资料相关罪行,包括导致被霸凌者试图自杀或因受霸凌而自杀的情况。这类罪行的刑罚是最高判处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这项法律也包括于职场,只要某人的行为造成困扰、压力、恐惧和焦虑,不管有意与否,依然构成刑事罪行。 遇到职场霸凌,员工应采取的步骤: 收集与保存证据。尽可能记录所有相关资料,包括:邮件内容、聊天记录、截图,涉事谈话的录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工作排班表、绩效评估记录 使用公司内部申诉渠道向直。属上司、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HR)正式汇报情况。 使用公司既有的 grievance mechanism 或 whistleblowing channel 提交投诉。 若行为触犯刑事法典(如辱骂、威胁、泄私隐等),你可以警方报案,申请调查联。以及系律师或相关 NGO 获取法律协助 所有沟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留电邮副本、回执或提交记录,以确立申诉流程的轨迹。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02. - [2025年tenancy agreement 印花税起价](https://www.kuekong.com/?p=34388) - 从2025年1月1日起,tenancy agreement 的印花税计算方式已发生变化,将导致租赁协议和租约协议的印花税增加。 根据图表: 少过1年租约:年租金超过2400令吉后,每250令吉收取1令吉印花税; 1至3年租约:年租金超过2400令吉后,每250令吉收取3令吉印花税; 3年至5年租约,年租金超过2400令吉后,每250令吉收取5令印花税; 5年以上租约:年租金超过2400令吉后,每250令吉收取7令吉印花税; 就算你的Agreement是在2024年签署,只要在2025年做stamping都是跟着新的 stamp duty rate。 新的印花税算法: 假如租金每月RM1000,为期2年。租约印花税=(RM1000x 12个月x3/250)=RM144 假如租金每月RM2000,为期5年。租约印花税=(RM2000x12个月x5/250)=RM480 除了印花税费用有了新调整外,延迟盖章(Late Stamping)的罚款也将会有新调整。 延迟少过3个月,罚款RM50或欠付印花税金额的10% 延迟超过3个月,但不足6个月,罚款RM100或欠付印花税金额的20%。 延迟超过6个月或以上,罚款RM100或欠付印花税金额的20%。 To calculate the 2025 Malaysian tenancy agreement stamping fee, first determine the annual rent and divide it by RM250, rounding up to the next whole number. Multiply this number by the corresponding rate based on - [超市售卖农药超标茄子,被罚1.5万](https://www.kuekong.com/?p=36959) - 一家超市被控售卖残留超标农药的茄子,超市代表认罪后,被判罚款1万5000令吉。 该超市代表被控违反1983年食品法13(1)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10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控状,卫生官在对该超市进行食品抽样检查时,官员选取一个重达1242克的长梨形茄子作为样本,并以7令吉30仙的价格购入,然后贴上卫生部官方标签。 样本还附有食品抽样通知单和分析申请单,由超市代表签署,并于翌日送往食品安全与品质实验室。 卫生局食品安全与品质实验室于7月21日收到分析报告,确认样本中含有农药残留物多菌灵,含量为0.02毫克/公斤。 该含量不符合1985年食品条例41(3)(c)条文的规定,该条禁止销售化学物质含量超过允许限值的食品。 资料来源 (中国 - 2.12.2025)售卖农药超标茄子 超市罚1.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KLIA实施车辆通行管理系统,停车超过10分钟最高罚RM100](https://www.kuekong.com/?p=36951) - 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在试行3个月成功缓解路边车道拥堵情况后,即日起全面落实车辆通行管理系统(VAMS),上下客车道停车超过10分钟,将被征收10令吉至最高100令吉罚款。 试行期间有效改变司机的行为,上下客车道超过10分钟停车时限的车辆大幅下降,从50%降至21%。 试行数据显示,当车辆遵守10分钟时限,路边拥堵情况就会改善。 VAMS利用车牌识别系统记录每辆车进入时间,并在车辆驶出时自动计算停留总时长。停车后有10分钟的宽限期,之后超时者将被征收10令吉至最高100令吉的罚款,视逾时长短而定,罚款可通过一触即通、信用卡或MyDebit支付。 这项针对性的执法旨在保持车道畅通,让乘客有序进出航站楼。 对于需要更多时间的司机,机场也提供数项替代方案,包括短期停车场(免费15分钟)、长期停车场(免费30分钟)及KLIA免费公共候车区。 资料来源 东方 - 1.12.2025 KLIA即日起实施车辆通行管理系统 停车超过10分钟最高罚RM1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芙蓉KTV命案:三名被告承认持械骚动罪,各判罚RM4000](https://www.kuekong.com/?p=36947) - 3名被告被控于2025 年11月23日凌晨约5时40分,连同一名仍在潜逃的人士,在森州芙蓉世纪花园一间KTV,被发现参与一场骚乱,并在该骚乱期间持有一把被认为是刀子的利器,对死者罗家明(41岁,译音)造成伤害。 根据案情,上述事件发生后,报案人将伤者送往芙蓉端姑惹化医院接受治疗,随后伤者被证实死亡。报案人查看闭路电视录影,发现其中一名参与殴斗的顾客,曾刺伤案件中的死者。 3名被告的行为抵触法典148条文(持械骚动),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3名代表律师皆强调,3名被告都与死者的丧命无关。推事判处3人各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偿还,则以入狱4个月作为替代,主控官为菲迪哈副检察司。 案件背景: 此宗命案在芙蓉世纪花园某KTV酒廊内发生;死者是来自马六甲州。据悉,事发时,娱乐场所要打烊,员工要求顾客离场,惟顾客不愿离开,现场发生冲突后一群人拉扯到柜台前,期间多名男子手持椅子和箱子砸向死者。据了解,在被10至12名男子围殴至受伤后,死者疑在混乱中被刺。 警方在案发24小时内,曾公布逮捕2名男子及延长扣留,并且以谋杀条文调查案件;经法医鉴定,死者的死因是胸口被刺伤导致。 资料来源 (中国 - 19.11.2025)KTV群殴命案|认持械骚动罪 3华男各罚4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男子电影院偷录电影,被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6930) - 一名俄罗斯籍大学生因在武吉加里尔购物中心电影院使用手机录制放映中的《出神入化3》电影被逮个正着,他因此被判罚款1万令吉。若不缴纳则判处10个月监禁。 被告被控在电影院使用手机录制电影《出神入化3》的部分内容。被告因此触犯1987年版权法令第43(a)(1) 条文,面临1万令吉至10万令吉之间的罚款,或者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电影院经理看到被告在电影放映期间拿出手机开始录像,并在观察大约45分钟后进入影院,站在被告身后核实情况。经理确认被告在录像后,将其带到另一个房间。 经理检查被告手机相册,发现一段31分钟的录像,内容正是电影《出神入化3》的首映场放映。闭路电视录像显示,被告于10月9日也曾有过类似行为。 资料来源 (中国 - 19.11.2025)偷录电影《出神入化3》俄籍留学生罚款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警方调查失当, 安里仄末遭绑架案, 需赔30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919) - 吉隆坡高庭日前就玻璃市社运分子安里仄末(Amri Che Mat)失踪案作出重要裁决,认定警方与政府需为其失踪承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并判令向其妻子诺哈雅蒂支付300万令吉赔偿金。 在判词中,法官指出,警方自即日起必须重新启动对安里仄末失踪事件的调查,并须每两个月向总检察长提交进度汇报。法院同时批评警方未能向家属充分说明调查发展,亦在案件分类上出现重大错误。 法官强调,涉案事件被警方列为“失踪人口”不符合事实,应当被视为“绑架案件”,而当局未能展开有效调查的失职行为,已构成对诺哈雅蒂生命权的侵犯。联邦宪法第5(1)条款保障个人生命与自由,政府与警方在本案中的作为未能达到应有标准。 法院进一步裁定,警方与政府不仅违反其法定职责,其官员在处理本案时的行为亦被判定为违宪。 此裁决再次突显国家机关在处理强迫失踪案件中必须承担更高的问责标准,同时也对执法机构在未来的调查程序、案件分类及信息沟通方面树立重要的司法指引。 资料来源 (中国 - 05.11.2025)安里仄末失踪事件|判定安里仄末被绑架 高庭令政府赔30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许景城牧师被掳: 政府须赔家属3100万, 日付1万直至寻获许景城](https://www.kuekong.com/?p=36917) - 吉隆坡高庭近期就华裔牧师许景城(Pastor Raymond Koh)失踪案作出关键性裁决,确认政府与警方须为疏忽、渎职、违反法定职责及侵犯基本自由承担法律责任。此案备受社会长期关注,也成为我国“强迫失踪”(forced disappearance)与国家责任的重要案例之一。 高庭裁定政府与警方必须从 2017 年 2 月 13 日许景城失踪日)起,每日向其妻子刘秀玉支付 RM10,000,直至寻获许景城,无论生死。 截至今日,他已失踪超过3187天,累计金额约 RM31,000,000。法官指示,这笔巨额赔偿将存入信托户头,直到政府成功寻找许景城。 法官指并非“凭空捏造”赔偿金额。法院参考了上诉庭在一宗非法监禁案件中的判决,因此每日 RM10,000 的赔偿具有法律基础。另外,除每日赔偿外:政府还需支付 RM4,000,000 损失及 RM250,000 堂费。这反映法院对政府及警方多年来处理此案方式的严厉批评。 在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 许景城被绑架的模式显示涉及国家机关 官方对信息的隐瞒,与社运分子安里仄末(Amri Che Mat)失踪案极为相似 起诉方成功证明警方存在 **滥权、恶意行为(malicious conduct) 整体而言,许景城案构成 **最严重的压迫与强迫失踪** 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在如此明确的表述中承认“国家参与强迫失踪”具有法律后果。法官也下令警方须重新展开调查。法院也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实际行动: 警方须 重新展开调查 每两个月向总检察长呈报调查进展 此举意在确保政府不再以“无进一步进展”为由搁置案件。 案件背景: 2017 年 2 月 13 日,许景城在八打灵再也被蒙面人带走 2019 年,人权委员会(SUHAKAM)认定此案为 强迫失踪,并指向警方政治部 政府随后成立专案小组,但调查报告至今未公开 许景城失踪至今已超过八年,法官表示家属与社会仍在等待真相。 资料来源 (中国 - 05.11.2025)许景城牧师被掳|政府须赔家属3100万 日付1万直至寻获许景城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 ["法律与你同行" 的版规](https://www.kuekong.com/?p=1815) - 版规: 如果你要想发帖,请先完成批帖条件。详情请按:https://www.kuekong.com/?p=1826。请不要一直在那边问抱怨+投诉+酸说,帖发了,怎么版主+管理员不批帖。 未经版主同意,不可私自删帖。违反群规者一律被踢+黑。我们会将你之前发的帖,载图再重新发帖,包括公布你的名字身份(如果你匿名发帖)。发帖者必须读懂发帖规则。请详读: https://www.kuekong.com/?p=6424。如果你不同意我们的发帖规则,请不要在我们的群发帖,绕道到其他群发帖。 会员必须互相尊重,有礼貌交流,不污言秽语,不恶意中伤其他会员。请不要吹水,留下没有建设性、过分、煽动、误导、开玩笑的留言或图片或贴子。大家请注意留言的内容+心态+素质,请详读: https://www.kuekong.com/?p=6424 如果群里有不适合的留言,请大家帮忙举报不适合的留言。版主和管理员是没有办法管理那么多留言,只能靠大家一起维持群的素质。请不要扮清高在那边嘴炮说版主+管理员/群应该如何如何。你啥也没帮忙,不举报不适合的留言,不出一份力,你没有资格指点版主。 除非版主同意/推荐,会员不能发广告、招商、推荐自己/其他律师/律师楼。 除非获得版主的同意,会员不能私下信息/PM其他会员,提供任何“建议”或“解决方案”。如果你收到此类PM,请立刻向版主举报。这些可能是骗子! 会员禁止发布有关色情、血腥、犯罪的图片或文字内容。 群里的的发言僅代表发言者的个人意見与建议。请自己查证其资讯的正确性,勿盲目採用。 版主和管理员的权利 版主和管理员有绝对的权利,在不需要跟任何会员解释+交代的情况下,警告+删留言+禁言+踢你出群+拉黑你。 群有近500千会员,我们没有时间+没有必要跟你解释+交代我们的想法+做法+决定。 如果你我的思维不在同一个频道+层次,你不喜欢+不同意+不满意我们的想法+做法+决定,你可以退群。我们无法满足每一个会员的口味,让每一个人开心+满意。 我们也是忙里抽出私人时间,打理群。我们没有欠任何人,负任何责任,大家不要理所当然。 群是没有收费的,会员又要免费,又要版主将群打理得井井有条,不吹水的群+有专业意见,大佬你自己先照照镜子,你凭什么?请珍惜+善用群。 版主有自己的事业和生活要兼顾,除非愿意付费咨询,不然请不要信息版主,要求给免费法律意见。 House Rules: If you wish to post a question, please click this link to understand the rules approving your post: https://www.kuekong.com/?p=1826 Without the prior consent of Wilson Kuek, you are not permitted to delete your post. In - [情侣家中幽会,两人皆被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6928) - 一对同为医生的情侣因在住宅内幽会被取缔,各被罚款。 男女被告被指在某民宅内独处,而两人并无夫妻关系。两人的举止抵触1991年马六甲伊斯兰刑事法令53(1)及53(2)条文。 男被告在求情时说,此事为他带来压力,也令他深感悔意,承诺不再犯错,并表示将与女友(即女被告)结婚,同时需承担债务。 女被告则指自己首次犯案,身心受压,已深感懊悔,恳求从轻处理。 法官最终判处被告各被罚款2600令吉及1800令吉,否则须坐牢3个月。 资料来源 (中国 - 28.11.2025)情侣医生家中幽会 两人都被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无牌医疗护理公司被罚款RM5万](https://www.kuekong.com/?p=36913) - 一间私人医疗护理公司因于2023年在未经注册下设立门诊护理中心,今日在地庭被判罚款5万令吉。 该公司被控抵触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法令(第586条法令)第3(c)条文,并在相同法令第5(1)(b)条文下被判刑。有关条文规定,罪成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公司被控于2023年4月6日上午11时左右,在古晋的营业场所内,未获卫生部发出执照下设立私人门诊护理中心,提供医疗服务,因此抵触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法令第19(a)条文。 门诊护理中心是指无需留院过夜的医疗服务设施,为病患提供治疗及护理服务。砂卫生局私人医疗执业监管组于案发当日突击检查有关单位,并发现该场所疑似在无执照下运作。检查中,两名自称为业者代表者无法出示任何注册或执照文件。 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中心提供增强型体外反搏治疗(EECP)及静脉注射滴注治疗(IV Drip),惟并未持有合法执照。 资料来源 (中国 - 19.11.2025)无牌设门诊服务 古晋一家医疗护理公司罚款RM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公司没有为员工注册EPF 和SOCSO, 能立即辞职?](https://www.kuekong.com/?p=36910) - 问: 律师,我真的快被我公司的操作吓出心脏病了。我刚开始注意到事情不妙,是因为EPF账单连续三个月都没有显示雇主缴付记录,可是我的工资单却清清楚楚写着:“Employee EPF Deduction – RMXXX”。换句话说,我的薪水每个月都被扣了一笔“看不见去向”的EPF。我每天登录i-Akaun像在看恐怖片,刷新一次心凉一次。更离谱的是,同事们也陆续发现一样的情况。 后来,我决定鼓起勇气去问老板,结果他说:“公司暂时有现金流问题,等下个月就补。”可是这已经拖了三个月,补不补根本没人知道。更诡异的是,有一天我在办公室看到老板神神秘秘地在搬运办公司里值钱的物品。当下我意识到,我的EPF可能不止是被拖欠,而是公司“隐形破产前奏曲”。我每天上班都感觉像在走钢丝,担心公司随时关门、老板随时跑路、EPF永远拿不回。 在这种极度不安、雇主明显违约、甚至连基本的EPF义务都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我实在无法继续信任公司。但我的 offer letter 规定,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否则必须支付代通知金。我现在想问: 我能否以“雇主严重违约”“破坏信任基础”“拖欠法定缴付”“涉及不透明行为”等原因,立即辞职而不需要遵守三个月通知期? 在这种雇主行为已经影响我未来退休金、财务安全甚至精神健康的情况下,我是否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如果我直接离开,会不会反而被公司控告? 一、EPF 被拖欠,不只是“行政问题”,而是严重违法行为 在马来西亚,雇主的 EPF(KWSP)缴付义务并非选择性、并非“公司现金流好再缴”的项目,而是受 《EPF Act 1991》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法定责任。 一旦雇主从员工薪资中扣除雇员部分,却没有如期缴到 EPF 户口,这行为已经不只是“欠钱”,而是属刑事违法。 因此,本问题的核心是:雇主连续三个月扣了 EPF 却不缴付,员工是否可以立即辞职,而不必遵守三个月通知期? 要回答此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专业法律分析: EPF Act 1991 的强制性规定 Employment Act(或普通法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上的“根本性违约” 劳动法上的“失去信任基础” Industrial Court 的 “Constructive Dismissal(推定解雇)” 原则 员工立即辞职的法律后果 实务上应采取的步骤 二、EPF Act 1991:雇主扣了钱却不缴,是刑事罪行 (1)强制缴纳期限:每月“下一月 15 号前”必须缴付 根据 EPF Act 1991,第 43 - [疫情冲击下, 公司经济困境裁员, 飞机师败[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904)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这起案件的故事,始于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当时全球航空业陷入前所未有的低潮,航班几乎全面停飞,旅客锐减,收入骤降。 马来西亚的AirAsia Berhad——这家亚洲最知名的低成本航空公司——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机组人员、地勤人员、客服团队、工程师……几乎所有岗位都受到了冲击。 本案员工是一名受雇于AirAsia的地面运营助理(Ground Operations Assistant)。他加入公司已有多年,一直在登机口和行李部门负责协调乘客登机、航班地面准备及货运处理。 他的工作表现一贯良好,从未受过纪律处分。他曾多次被评为“服务之星”,深得上司信任。 然而,疫情期间,AirAsia的航班骤减至几乎零。公司面对巨额亏损,被迫采取多项成本削减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减薪、内部调动、以及最终的大规模裁员。 2020年11月,员工接到一封信,内容写道:“鉴于新冠疫情对业务造成的严重影响,AirAsia Berhad不得不实施裁员措施……您的职位不幸被列入受影响名单,您的服务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 他被告知将获得相应的裁员赔偿(Retrenchment Benefits),包括:依照《1955年劳工法令》第60J条的赔偿金;一个月通知代金;以及剩余假期现金化补偿。 虽然公司声称裁员是“最后手段”,但员工认为——这并非真正必要,也不公平。他相信自己被“挑选性裁员”,而非基于客观标准。 因此,他在2021年初向工业关系局提出申诉,指控AirAsia在疫情期间“无正当理由解雇员工”,违反了《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3)条。 员工主张与诉求 员工在申诉中声称:公司在实施裁员时,没有透明或客观的标准;许多工作年资较短、职位相近的员工反而被保留,而他却被列入裁员名单;公司在裁员后仍聘用外包员工(outsourced staff)执行相同任务;因此,这次所谓的“裁员”,实际上是一场伪装的解雇(disguised dismissal)。 他进一步指出,公司并未履行雇主在实施裁员前应有的法定义务,例如:先行协商原则——公司应在决定前与员工或工会代表商讨;通知义务即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和相关当局提呈裁员通知;选择标准的公平性即应依据“Last In First Out(LIFO)”或其他公认标准,而非随意挑选。 他表示,公司未给予任何合理解释为何选择他被裁,也未出示“裁员名单筛选标准”。 因此,他请求工业法庭裁定该裁员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公司复职他回原岗位,或支付替代性赔偿。 公司抗辩与理由 公司在答辩中承认疫情期间实施了裁员计划,但强调这是“企业生存的最后选择”。 公司指出: 在2020年至2021年间,公司因全球封锁和航班停飞,收入暴跌超过90%; 超过80%的航班取消,地勤与机组人员几乎无工作任务; 公司已先行采取减薪、无薪假、内部调动、培训转岗等措施; 但这些努力仍无法维持公司的财务生存,因此才不得不进行裁员。 公司辩称,他们遵守了公平程序(Fair Procedure)及合理理由(Valid Reason)标准。该裁员是真正的冗余(Genuine Redundancy),而非惩戒性或恶意解雇。 公司详细说明裁员程序: 2020年10月内部会议通过“业务重组计划”; 各部门主管依业务需求列出“关键保留岗位”; 人力资源部统一评估并筛选; 最终选出需裁撤的部门及员工名单。 公司强调裁员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三项:部门运营需求;员工技能可替代性;员工绩效记录与出勤表现。 公司表示,他们确实有遵循“LIFO”原则,但因个别岗位要求特定技能,不能机械套用“先入后出”。 公司也指出,疫情期间并无新增招聘或外包计划;所谓“外包员工”只是保留的第三方机场服务供应商,他们并非公司的员工。 因此,公司坚称本案裁员合法、合情、合理。 法庭的核心法律问题 法官首先指出,法院必须回答三个核心问题: 员工是否确实被裁员(Retrenchment),还是被解雇(Dismissal); 若属裁员,该裁员是否“真实且必要”(Genuine and Bona Fide); 若裁员不符合公平程序,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解雇”。 法官引用了多项经典案例,包括William Jacks - [集团的‘共享员工’制度, 员工不干其它公司工作, 被解雇, 员工败诉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216) - 案件背景与事件经过 员工在2017年12月18日加入双威乐园公司,担任环境、健康与安全执行员(简称EHS),每月薪资为3,000令吉,并在2020年升至3,210令吉。她的雇佣合同中注明的工作单位是Sunway Lagoon,并未提及她需为其他公司服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却时常安排她到同属Sunway集团的其他单位,例如位于怡保的Sunway Lost World of Tambun(SLWWP)和Sunway Lost World Hotel(SLWH),进行各类安全相关任务,包括检查现场安全、主持培训课程和撰写安全报告等。 事情的导火索发生在2021年3月。当时公司要求员工主持一场给SLWWP新员工的线上安全简报会。她拒绝了这个要求,并表示自己只为Sunway Lagoon工作,而这项任务超出了她的工作范围,公司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新安排或额外补偿。 公司认为她的拒绝属于不服从指示的行为,于是发出一封解释信要她说明原因,并随即展开内部调查。员工坚持自己的立场。调查结束后,公司在2021年4月12日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她开除。 员工的看法与抗辩 员工坚持认为,她的工作职责只涵盖Sunway Lagoon,并未包括集团内其他公司。虽然她过去偶尔协助其他单位的工作,但那是出于配合团队、帮忙的态度,而不是合同规定她必须这么做。 她也指出,公司从未书面说明她要参与所谓的“共享员工”制度,更没有为这些额外工作给予补偿。她认为公司把原本的临时协助当成理所当然,强迫她继续负责不是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对她是不公平的。 她还认为,公司在她拒绝线上简报任务后,并没有与她讨论或尝试解决问题,而是直接走纪律程序,态度非常强硬。她感觉自己被针对,整个调查只是走个过场,公司早就决定要她走人。 公司的回应与立场 公司则表示,Sunway集团早在2016年就已经实施了“共享人力资源”制度,也就是集团内员工可以跨单位服务,尤其在EHS这样的专业岗位更为常见。 公司出示的记录显示,员工自2018年起就多次为SLWWP和SLWH工作,协助审查、培训与会议。她甚至在名片和电邮中都使用“Sunway Theme Parks”字样,从来没有表示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 公司强调,这次的线上简报只是她平时常做的工作内容之一,只是形式上改成了线上进行,没有增加额外工作量,也不需要出差。公司在她拒绝后并没有立刻惩罚,而是给予她机会解释。但她不仅多次拒绝配合,还在会议上公开说:“不满意就辞退我。”在公司看来,这是明显的不尊重上司与公司指令,属于严重违纪。 公司补充,他们在做出解雇决定前已依照人事程序,发出书面通知、召开听证会,并在有完整记录与证据支持下作出决定,过程合规合法。 法庭的分析与判断 本案的关键是要判断,员工的职责范围是否包括服务其他集团公司,以及她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绝公司给出的任务。 法庭首先确认,虽然她的雇佣合同中没有明文提到她要服务多个单位,但从她多年来的工作行为来看,她已长期为SLWWP和SLWH执行任务,而且从未明确表示异议。她在名片、电邮中都以“Sunway Theme Parks”身份出现,表明她事实上已接受这种跨单位的安排。 至于她是否抗命,法庭认为公司要求她做的只是一次普通的线上讲座,并非新任务也没有额外负担。她不是先与公司讨论是否合理,而是直接拒绝,这种做法超出了合理的表达意见方式。 此外,法庭检视了公司的纪律程序,确认公司确实依照规定给予她解释机会,并安排听证程序。整个流程透明、完整,没有违反程序正义的地方。因此,公司最终决定解雇她 ,是符合法律标准的。 法庭裁决 法庭在综合考量后,认定员工确实多年都参与了跨单位的工作安排,也没有在此之前正式提出异议。她在面对上司合理指示时选择直接拒绝,并发表具有挑战意味的言论,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在纪律处理上也没有违法或程序不当。基于此,法庭裁定:员工被公司解雇是有正当理由的,她的申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本案带来的启示 这个案件提醒了雇主,如果希望员工能跨单位支援工作,最好重一开始就在合同或工作说明中清楚注明,并给出合理的补偿或说明。模糊的安排很容易引起误会。 同时,它也提醒员工,如果对自己的工作范围有疑问应该尽早通过正式渠道表达,而不是等到不满时以拒绝工作来抗议。即使任务看起来只是小事,持续拒绝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这个案子也说明了,只要雇主遵守程序,合理处理员工违纪问题,法律是允许公司采取解雇等措施的。 BRIEF FACTS The Claimant commenced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on 18 December 2017 as - [员工销售业绩未达标+屡次抗命, 却称公司设定不合理目标, 员工败[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875)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2023年4月19日被其公司以行为不当为由终止雇佣关系。公司指称,员工屡次抗命、不回应公司发出的警告信及解释信,构成严重违纪行为,遂予以开除。 公司方面传召两名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包括前人资经理(简称COW1)和销售总监兼员工直属上司(简称COW2)。 员工虽无律师代表,仍亲自出庭答辩,并自行传召两位支持其立场的证人:前策略顾问(简称CLW2)与前策略顾问(简称CLW3)。 公司为一间专注于企业风险管理与债务回收方案的金融服务机构。 员工于2022年1月12日接获聘书,并自2022年2月22日起担任风险管理顾问(执行级),并于同年6月获正式确认职务。她的主要职责为销售债务管理解决方案,按公司设定之关键绩效指标(KPI)完成任务。 公司曾于2022年9月15日发出第一次正式警告,指员工连续未达销售绩效标准。 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员工连续三个月销售业绩未达标,公司人资遂安排面谈,以协助改善表现。 然而,员工拒绝回应邮件和信息通知,并缺席预定会议,即使被发出书面警告和口头提醒亦不为所动。 2023年4月14日,公司最终发出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要求员工于4月17日中午前回复,否则将采取进一步行动。员工依旧无回应。 公司遂于2023年4月19日发出解雇信,援引员工违反纪律政策、抗命及无故不合作等理由,作出即时开除决定。 员工主张与诉求 员工认为,公司解雇她并无正当理由,乃是借绩效问题掩盖对其个人不满。她强调,自己并未违反任何书面合约规定,对工作一直尽心尽责。 她也表明,公司所要求的“月度销售活动报告”及“每日客户拜访表”并非入职时所设定的义务,因此她无义务执行。 员工主张,公司内部对其设定不合理目标,又未给予实际援助,反而在其情绪低落、计划辞职时突遭解雇,明显属于不公对待。 公司抗辩与理由 公司强调,员工遭解雇的真正原因并非单一绩效不佳,而是她连续抗拒出席正式会议、拒绝接受管理层监督与指令,严重扰乱组织纪律。 证人COW1及COW2一致指出,公司曾多次试图辅导及挽救员工的表现,包括设立改进计划(PIP)及安排协谈会议,但员工始终置之不理。 公司指出,尽管员工曾口头提及要辞职,但始终未正式提交辞呈,在此期间仍属正式员工,依法必须履行义务。 公司并非要求员工完成“不可能的任务”,而是出于监督目的,要求她提交基本工作记录,以便衡量其实际工作量。 在员工无视解释信、不提交报告、不回应信息、不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公司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Gross Misconduct),唯有终止雇佣关系方能恢复组织秩序。 法庭分析与判决 本案的焦点不在绩效,而在于员工“屡次无视上司指示、拒绝配合、行为冷漠抗拒”。 法庭认为,员工拒绝回应会议安排、信息通知、书面警告、解释信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抗命”(Insubordination),破坏雇佣基本关系中“上下属顺从机制”。 员工无合理理由缺席两次重要会议,也未在接获解释信后要求延迟或致歉,而是选择完全沉默,显示对雇主彻底漠视。 法庭认为,即使公司过往无要求员工提交销售与拜访报告,也有权在业务需要时调整管理方式,员工无法以“过去没有”作为抗拒理由。 法官引用Williams v Smith (1851) 的经典裁语:“抗命是极具破坏性的行为,其后果足以摧毁整个组织的权威结构。” 法官进一步指出,员工对公司提供改善协助的反应极为消极,甚至在最后见面时威胁辞职,却迟迟未正式行动,制造管理困扰。 法庭认定,公司采取终止聘雇措施,是在多次尝试挽救无果后所作出的合理决定,不构成不当解雇。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援引法律学者 R. Ghaiye在《Misconduct in Employment》一书中对“抗命”定义:“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享有支配权,员工必须服从。若员工行为与其从属地位相违,即属抗命。” 法官指出,若员工拒绝接受上司基本管理,任何企业皆无法正常运作,抗命行为的破坏力远胜于一般违规或失误。 对于员工主张工作负担重、无暇回复解释信之说,法庭予以否定,认为此种态度反映其轻忽纪律问题,已构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责。 法庭强调,纪律、沟通、反馈,是现代职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员工的持续沉默与拒绝沟通,是对上司的挑衅,也是对制度的藐视。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法庭最终判定,公司已基于“合理理由与正当理由”解雇员工,并符合《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的合法标准。 因此,员工的申诉不成立,其恢复职位或赔偿要求遭法庭驳回。 CASE BACKGROUNDS AND FACTS The Claimant joined the - [3银行职员未申报收贿,遭罚款共6万3000](https://www.kuekong.com/?p=36890) - 一名现任及两名前银行职员因未申报收取律师事务所贿款.在地庭承认替代控状。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总额6万3000令吉罚款。所有被告均选择认罪。 首被告面对7项控状,被指未向反贪污委员会或警方申报,收取来自一家律师事务所的1万7520令吉贿款,作为他推荐该律所处理**总值380万令吉的7份贷款协议的诱因。 另一面被告时任银行团队经理,面对4项控状,被指未申报收取1万5040令吉贿款,以作为推荐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处理13份总值490万令吉贷款协议的回报。 第三名被告则面临1项控状,涉及2183令吉贿款,作为她推荐该律所处理两份总值72万7930令吉贷款协议的诱因。3人均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第25(1)条文下被提控。该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 10年监禁或 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院最终判处: 首被告罚款 3万1000令吉 第二被告罚款 2万8000令吉 第三名被告罚款4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 - 19.11.2025)银行职员承认未申报收贿 遭罚款共6万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男子强奸小猫后高空抛猫,判坐牢4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6882) - 一名尼泊尔籍男子因涉犯下虐待动物案件,在地庭及推事庭分别承认多项罪名,包括蓄意侮辱他人贞洁(刑事法典509条)、非法入境(移民法令第6(1)(c)条文) 以及 虐待动物(动物福利法令第29(1)(a)条文)。法庭综合考量后,判处被告共 4个月监禁。 被告被指在一栋公 4 楼,当众半裸暴露身体,意图伤风败俗。行为触犯 刑事法典第 509 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可判处最高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最终判处被告因衣着暴露罪1 个月监禁,刑期自非法入境刑期届满后执行。另外,针对非法入境与无准证就,另判 3 个月监禁(立即执行)。被告亦承认无合法旅行证件与工作准证*入境我国,抵触 1959/63 年移民法令第 6(1)(c) 条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罚款不超过 1 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月承认于同一时间地点 虐待一只小猫,触犯 2015 年动物福利法令第 29(1)(a) 条文。罪成可被判,最高 3 年监监禁,罚款不超过 RM100,000或两者兼施。法庭将于另外一天宣判刑罚。 根据警方调查,被告担任公寓保安仅两个月且工作准证。案发时,他酒醉后不仅对一只小猫实施不当行为,更在得逞后将小猫从四楼抛下。居民于凌晨报警,指在窗外目睹一名男子赤裸上身,疑似正在性侵小猫,警方随即逮捕被告。 资料来源 (中国 - 21.11.2025)强奸小猫后高空抛猫 变态尼泊尔男 坐牢4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 [性骚扰10岁亲友女童,男子被判监5年](https://www.kuekong.com/?p=36865) - 一名男子涉嫌在香蕉园内性骚扰亲友的10岁女儿,罗遭判处监禁5年。地庭法官也谕令被告在刑期届满后,接受心理辅导及警方的监管为期一年。 被告面对两项控状,控状指被告在一个甘榜的香蕉园内,拥抱一名10岁4个月大的女童,并向其展示生殖器,对该女童进行性骚扰,因此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14(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 另外,被告也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15(a)(i)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 法官最终宣布被告两项控状判处监禁5年及3年,刑期同时执行,并由逮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 - 11.11.2025)性骚扰亲友10岁女儿 47岁男子判监5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住院假是否包含周末与公假?](https://www.kuekong.com/?p=36852) - 工业法庭在 Rajinderjit Singh v HSBC EDP 一案中的关键解释,究竟员工的病假与住院假(hospitalisation leave)在连续跨越周末或公共假期时,是否应将该等休息日计算在内?比如若员工住院三周,医院假天数是否应排除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日? 案件背景: 员工在 2021年期间被诊断患有 vestibular neuronitis,并获专科医生开出 2 周居家卧床休息。公司将该期间视为住院假。在202 年期间,员工感染 COVID-19,获 20 天医疗假。公司将期间的公共假期纳入计算。员工之后在2022 年6 月期间, 接受心脏手术,获 22 天住院假,公司同样将周末与公共假期包括在内。 不过公司计算后发现,员工当年累计使用 72 天医疗假与住院假,已超出其 **60 天**住院假法定与公司政策上限。于是,公司将超出的12 天从员工未使用的年假(19.5 天)中扣除。员工其后提出投诉与抗议,指公司错误将公共假期计入医疗假与住院假;以及公司未经同意扣除其年假。公司坚持其立场,并强调公司政策与员工手册均规定住院假为连续天数,包括周末与公假。公司也指出该做法多年来一贯适用。 最终,员工 以公司构成constructive dismissal为由提出申诉。 工业法庭驳回了员工申诉,理由如下: 住院假计算应包括周末与公共假期(连续日制度) 工业法庭接受公司的证据,即: 公司的一贯为按照连续日(calendar-day basis)计算住院假 所有员工皆以相同方式处理,并无针对员工的差别待遇 医生的 MC 通常注明连贯日期,例如1.6.2025 – 30.6.2025,并不排除周末与公假。 法庭进一步援引1955年劳工法第 60F(3) 条文:按月薪受雇的员工,如在生病期间继续获得全额薪金,则视为已获得病假薪资。工业法庭认为,这显示劳工法乃以历日方式看待病假与住院假,而非工作日方式。 另外,公司已经在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住院假包括周末与公假。员工手册清楚载明住院假计算方式。法庭也认为以年假抵扣超额住院假并非严重违约。虽然合同未明文写入可以用年假抵扣超额住院假,但工业法庭表示员工在前几年面对同样情况时并无反对;而且公司确保其薪资不受影响,差别只在于减少年假天数。法庭指出该做法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也未破坏双方劳动关系基础,因此,不足以构成 constructive dismissal。 资料来源:INDUSTRIAL COURT OF MALAYSIA CASE - [Hospitalization Leave一定是要住院吗?](https://www.kuekong.com/?p=5128) - 什么是住院假?Employment Act 1955 第 60F 条到底保障什么? 在马来西亚,大部分私人界员工的病假与住院假权利,都是由《1955 年劳工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下称“劳工法”)第 60F 条所保障。根据 2022 年修正并在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制度,员工依法享有两种不同的带薪病假额度:一是普通病假(sick leave),二是住院假(hospitalisation leave),而且两者是分开计算的。 一般来说,普通病假的年度天数是依照服务年资而定:少于两年有 14 天,两年至少于五年有 18 天,五年以上有 22 天;住院假则是每年最多 60 天,前提是由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疗官证明需要住院治疗或达到需要住院的严重程度。 第 60F(1)(bb) 条文最关键的一句,是所谓“视同住院”的规定:如果员工被医生证明“病情严重到需要住院”,只是因为任何原因没有真正被安排入院,那么在法律上,员工仍然被视为“住院”,可以动用 60 天的住院假权利。 问题一:Hospitalization leave 一定要真正“住在医院”才算吗? 问: 医生给了我 hospitalization leave(住院假),但医院说病房满了,要我先回家休养。公司却说:“既然你在家,就不是住院假,只能算 annual leave(年假)”。这种做法对吗? 答: 从法律角度,这是错误做法。 劳工法第 60F(1)(bb) 明确规定,只要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疗官证明员工的病情“严重到需要住院”,即使因为任何原因没有真正入院(例如病房不足、医生评估可以在家卧床休养、病人选择回家等),法律上都会“视为住院”,员工可以动用 60 天住院假额度。 这代表: 员工的权利关键在于医生的医疗证明与诊断结论,而不是员工的身体地理位置。 只要医疗证明上写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明确标示为“hospitalisation - [邻里施暴事件,受害者获赔46万](https://www.kuekong.com/?p=36868) - 一名保险代理人因三年前遭邻居暴力袭击导致脑震荡与手臂骨折,遂入禀法庭索偿并成功胜诉,日前获判合计RM461,600 赔偿。根据案情,原告仅因移走被邻居父子置于道路中央的砖块,即遭两人殴打致重伤。 法官在裁决中指出,原告通过证人证词以及双方律师在“或然性衡量标准”下的论证,已成功证明自己为受害方。法院裁定,被告父子 须承担以下赔偿: 特别赔偿金:RM10,000 一般伤害赔偿金:RM150,000 惩罚性赔偿金:RM300,000 外伤医疗收据:RM100 专家报告费用:RM1,500** 根据案情,原告当时载孩子放学返家,途经住家后方的小路时,发现被告父子将砖块置于路中央。原告下车将砖块移开后,即遭两名被告辱骂并被攻击,导致脑震荡、右手骨折及多处伤势,之后对两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两名被告亦因涉嫌抵触《刑事法典》第 325 条文(严重伤害) 及第 34 条文(共同意图) 而在刑事程序中被控。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18.11.2025)遭邻居两父子暴打重伤提告 保险代理胜诉获赔逾46万邻里施暴事件 法院判赔4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 [4银行职员控收贿,判罚2.5万](https://www.kuekong.com/?p=36850) - 一名前银行职员被控收取律师事务所的贿款,以推荐有关律师楼准备房屋贷款合同。 被告选择承认犯下没如实呈报收受贿款的5项交替控罪后,遭判处罚款2万5000令吉 夫是于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其个人银行户头,收取一家律师事务所汇入总额6658令吉的贿款,藉此促使他推荐有关律师事务所,准备11份总额约197万8088令吉的房屋贷款协议,因此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收贿)。 另外,他也被控5项触犯上述法令第25(1)条文(呈报受贿交易)的交替控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 - 11.11.2025)4银行职员控收贿 1人认罪罚2.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男子干扰电讯公司网络,被罚 2万](https://www.kuekong.com/?p=36846) - 因使用未经认证的通讯设备,并干扰电讯公司的网络服务,1名男子一次5被控两项罪名。被告已经被地庭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需坐牢3个月。 被告被指在一辆车内,使用未在2000年通讯及多媒体(技术标准)条例下被认证的通讯器材,即GSM网关单位。 被告因此抵触相同条例第16(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多30万令吉或坐牢最多3年,或两者兼施。 另外,被告还被指使用同一设备造成严重的电磁干扰,扰乱该地区一家电讯公司的网络服务,他因此抵触2000年通讯及多媒体(频谱)条例第34(5)(c)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多30万令吉或坐牢最多3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 - 14.11.2025)干扰电讯公司网络 2人各罚款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 [大马皇家警察警阶识别](https://www.kuekong.com/?p=36830) - ‍高级警官 全国警察总长 肩章:一冠、四星、双刃配稻穗 警帽:白色双稻穗装饰 领章:稻穗国最高警务长官,全面领导警队运作。 副全国警察总长(DIG) 肩章:一冠、四星、双刃 其余与IGP相同协助 IGP 处理全国警务事务 警察总监(CP) 肩章:一冠、三星、双刃 各州或主要部门最高警务主管 高级副警察总监(SDCP) 肩章:一冠、三星(横排)、双刃 协助州警察总监 副警察总监(DCP) 肩章:一冠、二星、双刃 高级助理警察总监(SAC) 肩章:一冠、一星、双刃 助理警察总监(ACP) 肩章:一冠、二花 普通警官 此级别负责地区与部门层面的警务执行与管理工作。 警监(SUPT)肩章:一冠、一花 副警监(DSP)肩章:一冠 助理警监(ASP)肩章:三花 警长(INSP)肩章:二花 见习警长(P/I)肩章:一花 ‍副警长与基层警员副警长 肩章:一星银牌。 警帽:白色衬边。 高级曹长(SM – Sarjan Mejar) 臂章:布织王冠。 曹长(SJN – Sarjan) 臂章:三巡。 伍长(KPL – Koperal) 臂章:二巡。 一巡伍长(L/KPL – Lans Koperal) 臂章:一巡。 普通警员(KONST – Konstabel) 无臂章,仅佩戴警察徽章。 大马警员证 - [323 PC: 女医生在商场众掌掴另一名女医生, 罚款RM1000](https://www.kuekong.com/?p=28537) - 一名女医生大庭广众下掌掴另一名女医生耳光,被罚款1000令吉。 被告在一商场电动扶梯上,致伤一名同龄鉴证科医生。 案情显示,受害者案发当天在商场乘搭电动扶梯时,突然听到有人在叫骂,回头认清来者时,她的衣服和头巾已经遭到被告的拉扯,接著右脸更被掴了一巴掌,导致前额和脸庞伤肿。 案发前,被告几乎每天都发送WhatsApp讯息骚扰受害者,有时甚至到受害者的办公地方骚扰。 被告上庭时求情是因为受害者欠她7000令吉未偿还,当被告向受害者追债时,受害者总是漠不关心的样子。案发当天,被告和受害者在商场相遇时,她终于按耐不住,出手打伤了受害人。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一旦罪成,将面对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00令吉以下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陈述后,判处被告罚款1000令吉,若无缴还,则以2个月坐牢替代。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or with both. - [国行警队连线打击诈骗, 钱骡的户头在30分钟内冻结](https://www.kuekong.com/?p=35132) - 国家银行推出的全国打击诈骗网站(NFP),与大马皇家警察的商业罪案情报系统(CCIS)连线,一旦发现涉及诈骗的银行户头,或被鉴定辅助行骗的钱骡户头,当局将会在30分钟内冻结户头。 当事人日后也无法再开设新银行户头。 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投资诈骗/造假)助理总监也表示,无论当事人是直接、间接或被利用行骗,即便银行户头被他人盗用作钱骡(money mule),国家银行也一样会严格执行钱骡户头处理规定。 除非当事人有证据出示,自己是在毫不知情下,被他人盗用户头,否则将会面对终身无法开办新户头的窘境。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6.04.2025):国行警队连线打击诈骗 钱骡户头30分钟内冻结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原告被恶意诉讼至破产, 被告赔盈利损失+名誉损失 [2016]](https://www.kuekong.com/?p=2008) - 案情: P从D获得贷款。P未能如期支付贷款。 D开始对P采取法律行动,并在1999年的8月将P宣布破产。 由于没有收到任何文件,P不知道被D将他申请破产。 29.07.2003,当破产管理部门要求他出席会议时,P才意识到他已经破产。 10.07.2004,P报警,以调查破产程序,声称D欺骗,串谋和恶意起诉他。 当警察开始调查时,D自愿申请并获得法院的庭令免于P破产。 2007年,P起诉D因P导致他破产而遭受损失。 P制作了一份自己公司的财务计划书(P2),一份跟D申请贷款的报告,作为证明他可以从他的业务中获利的证据。 根据P,在他破产的6个月内,P2展示的估计净利润为RM302,280.00。 高庭判决如下: (a) 利润损失的一般损害赔偿 - RM3,627,360.00; (b) 声誉和业务受损 - RM50,000.00; (c) 示例性赔偿金 - RM20,000.00;和 (d) 加重赔偿金 - RM20,000.00。 D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法庭判决: P2只是一个估计,推测和假设而没有实际利润损失的证明。没有经审计的账目,支付其收入的所得税证明。 P2是由P准备提交给D作为申请D的银行贷款用途。P2的利润率是被夸大以支持其银行贷款申请。此外,P2不是由金融家和评估师准备而是P自己准备的。因此,P2不同于D的报告(D20)中的项目文件和可行性研究,该报告由金融和土地顾问,住房开发商和头等评估师编写。 因此,P的实际利润损失不是RM3,627,360.00,而是RM265,800.00【RM22,150.00 x 2(一年有2个6个月)x 6年】。 P的破产状况已于2005年2月16日在媒体或公共文件(如报纸,破产局的信件发布给各银行经理,CTOS,马来西亚通信银行,吉兰丹信贷管理,电信等各机构。马来西亚,Tabung Haji和Amanah Saham Berhad等。 P是一位 在'pembinaan badan lori'界里的成功的土族企业家,超过23年。由于被判定破产,P的地位受到严重抹黑。此外,D持续不断地在法庭提出上诉,抗辩。D这样的态度表明D对P持续的不懈行为。 其他损害赔偿修改如下:: (a) 损害声誉RM50,000.00增加至RM100,000.00; (b) 示例性赔偿金RM20,000.00增加至RM50,000.00; 和 (c) 加重赔偿金RM20,000.00增加至RM50,000.00。 Facts: P obtained a - [死囚改判后是否仍可申请检讨?](https://www.kuekong.com/?p=36823) - 总检察署上诉与审讯组指出,联邦法院三司于2024年8月27日以2比1的多数判决,裁定有权聆审3名原本因贩毒罪成而成为死囚的上述申请,但其实法院无权这么做。 针对已由特赦局(马来西亚的赦免机构)免除死刑、改判监禁30年的囚犯,控方主张联邦法院无权对其提出的“检讨刑罚”申请进行聆审。 控方的立场是,既然“死刑”已被赦免,这改变了原先的判决性质,联邦法院就没有依据去审理“检讨死刑”案件。 控方援引的是《检讨死刑和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第 847 号法令)相关规定。 第847法令第2(1)条文阐明,即使死囚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向特赦局呈交的特赦申请曾被驳回,随着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修改刑事法典、1960年军火法令、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和1961年绑架法令一些条文的刑罚,因此法院仅有权聆审在第847法令于2023年9月12日生效前,被联邦法院维持或判处死刑死囚寻求检讨有关刑罚的申请。 即便死刑已被赦免,他们将无法经由联邦法院来申请将监禁期限从被捕日算起等检讨程序。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11.2025): 特赦局已免囚犯死刑 控方:法院无权聆审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公司可以随意更改雇佣合约内容?](https://www.kuekong.com/?p=5142) - 问: 公司可以将我的合约从full time 更改成part time 来降低我的薪水吗? 公司不能随意更改合约的内容,尤其是新制定的福利,比现有的合约内容所提及的福利更差时,劳工法是制止的。 如果你的公司随意更改合约内容,如减低薪水,更改年假制度等等 需要得到你的同意。否则你可以向劳工部做出举报。 如果公司想调整合约内容,需和员工沟通之外,并得到员工的同意。 另外按照1955劳工法令第七条文,如果雇用合约所提及的员工福利低于劳工法的标准,或不如劳工法更有利于员工;那么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假如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比劳工法的条件对雇员更有利,则协议是有效的。 1955劳工法 7. 此法令较有利的服务条件被采用 除第7A条另有规定外, 凡在此法令生效之前或生效后所订定之服务契约或合同中所有所比此法令,条规,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拟定之条件比较不利者, 皆属无效, 而此法令下比较有利的条规将代替之. 7.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of service under the Act to prevail Subject to section 7A, any term or condition of a contract of service or of an agreement, whether such contract or agreement was entered into before or - [退休年龄后, 签署的固定期限合约, 是否能意味恢复永久员工身份?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813)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1989年2月2日加入公司担任主管,并于1990年9月21日获正式确认职位。其最后领取的基本薪资为每月6,898令吉。2021年4月18日,员工接获公司发出的退休信,理由是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 不过,在其正式退休后,公司继续以“固定期限合约”的方式聘用员工,职务仍为工厂主管,薪资与福利保持不变。员工首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合约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随后,公司多次续签,包括: 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1月31日;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员工强调,所有合约续签期间没有任何间断,总共持续了17个月。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的信件中告知,他的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9月30日。 员工认为,公司不再续约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解雇”,属于恶意、不符合法律原则,并违反自然公正。他要求复职,或获得替代性救济。 公司则坚持员工在退休后受雇属于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该合约到期自然终止,不构成解雇。 双方抗辩与立场 员工主张: 自己虽已届满退休年龄,但公司在退休后仍然聘用他,且合约连续续签,没有任何间断。 他在整个期间依旧履行主管的职责,因此实质上是一份“长期雇佣”,公司应视其为永久员工。 公司在合约期间发出最后工作通知,实质上是一封解雇信,因此属于“无正当理由的解雇”。 公司抗辩: 根据2012年最低退休年龄法令,员工于2021年4月18日正式退休。 员工亲自来信要求继续受雇,公司出于体恤,才给予他“退休后固定期限合约”,目的只是为了找到合适继任者。 其后,公司依实际需要多次延长合约,直到2022年7月才找到接替人选,因此最后在2022年9月30日结束合约。 员工在整个过程中都签署接受延长信,并获支付“完成合约奖金”(completion bonus),而非永久员工享有的年度花红。 因此,本案不存在“解雇”,只是“合约自然届满”。 法庭需裁定的争议焦点 工业法庭确认,本案需解决以下三大问题: 员工与公司的合约是否属于“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 若是,则合约届满即告终止,不构成解雇。 若不是,则需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解雇”,以及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或借口。 法庭指出,雇主有责任以优势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合约确为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而员工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合约并非真实的固定期限安排。 法庭对证据与证人供词的分析 员工在交叉盘问中承认,他希望公司在自己健康良好且愿意工作的情况下,继续以固定期限合约聘用他。他甚至表示,公司应当持续聘用他,直到他自己决定不再工作为止。 公司的工厂经理COW-1作证称: 公司确实在退休后应员工请求,签订固定期限合约。 该安排仅为过渡,直到找到合适的继任人。 在2022年,公司已找到人选,因此让员工与继任者进行交接。 法庭检视了所有合约与续签信件,发现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合约只为等待继任者”。这是员工辩称其合约应视为长期雇佣的重要理由。 不过,法庭认为,应结合双方当时的意图、公司后续的处理方式,以及员工实际履行的工作性质来综合判断。 法官引用的案例与法律原则 法官引用了Robert Henry Hawkins v Rusch Sdn Bhd [2010] 4 ILR 175案列,仅凭“合约连续续签”不足以证明该合约不是固定期限合约。另外,根据Zakaria bin Ismail v Eastern Pacific - [土地局疏忽导致非马来公司购入保留地,高庭裁州政府需赔18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805) - 高庭判州政府须赔偿非土著公司180万令吉。 吉打州土地局数码化疏忽致马来保留地登记错误,法院认定州政府须承担赔偿责任。 亚罗士打高庭近期裁定,吉打州政府及州土地局因在土地资料数码化过程中疏忽,未正确登记“马来保留地”批注,导致非土著公司错误购地并蒙受损失。法院因此判决州政府须向原告公司 赔偿180万令吉*及1万令吉堂费。 高庭指出,吉打州土地局主任、浮罗交怡土地局及州政府在履行维护土地登记准确性的法定职责时存在明显疏忽。在土地资料由纸本转为数码系统的过程中,相关官员未将“马来保留地”批注正确输入系统,造成地契记录错误。 由于该错误,原告的公司于2013年以180万令吉购入位于浮罗交怡Padang Mashirat, Langkawi的一块土地,当时官方查询结果显示该地并非马来保留地。土地于翌年顺利过户,但在2018年,上诉庭裁定该土地实际上属马来保留地,因此交易无效,原告也无法取回购地款项。 法官指出,原告的损失源于土地局人员在数码化作业中的疏忽与怠慢。若非官员在输入资料时遗漏批注,此类损失本不会发生。 被告州政府援引《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 1948),主张案件已逾诉讼时效,但法官驳回该论点。法院裁定,诉讼时效应自 2018年10月9日(即上诉庭宣布交易无效之日)起算。 同时,法官亦否决被告关于“既判力”(res judicata)及“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抗辩。法庭明确指出,本案纯属因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与不当得利概念无关。 资料来源 (中国 - 31.10.2025)非土著公司误购马来地 吉政府疏忽 赔18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工业法庭:Documeny Discovery申请须符合条件](https://www.kuekong.com/?p=36791) - 在近期一宗涉及不当解雇的案件中,工业法庭驳回员工依据《1967年工业法庭规则》第21B条提出的Documeny Discovery申请,重申Documeny Discovery的申请程序并非“钓鱼式取证”的工具。 此案的员工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让公司披露多份内部文件,包括: 零售管理部《营运手册》; 公司规则或备忘录; 内部纪律听证会(Domestic Inquiry)录音或录像。 员工主张,这些文件对于质疑纪律听证会会议记录的准确性,以及证明其解雇属不当至关重要。 公司则反对申请,理由包括:大部分文件已在其文件册中提供;手册内容属公司内部机密,与解雇理由无关;揭弊备忘录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纪律听证会并无录音或录像;且申请提交过迟,干扰了审讯进度,构成滥用程序。 法庭在此案中引用 Yekambaran Marimuthu v Malayawata Steel Bhd [1994] 2 CLJ 581 一案所确立的三项原则,申请discovery application的一方须证明: 文件确实存在; 文件具有关联性; 文件由对方当事人持有或控制。 针对纪律听证会的录音或录像,公司已明确声明并无此类记录。由于法庭无法命令提交不存在的文件,该部分申请被驳回。 至于两本手册及揭弊备忘录,法庭认为这些文件属公司内部机密,且并非决定申索人是否被“有正当理由或借口”解雇的关键文件,因此不具备必要性。 法庭强调,文件发现申请不应被滥用为探索性取证(fishing expedition)。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第30(5)条,工业法庭的职能是依据*衡平、公正与实质正义裁决案件。 在工业法庭,discovery application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是确保公正审理,而非无目的地搜寻潜在证据。 工业法庭拒绝了员工的申请。 资料来源 Roniza binti Ab Rashid v MR. DIY (Kuchai) Sdn Bhd (Award No. 2234 of 202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 [马来西亚领养孩子的程序](https://www.kuekong.com/?p=2802) - 没有通过正式管道领养的孩子,孩子可能因此而失去国民身份、申请大马卡受阻、无法报读政府学校等等问题。因此需要正式管道领养孩子。私自领养孩子的行为,必须在领养有关孩子的最迟一个星期内,依据2001年儿童法令35(1)条文下通知大马福利部,否则都属违法行为,违法者面对最高1万令吉罚款,或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非穆斯林可通过以下的管道申请领养: A. 通过福利部申请 福利部会安排官员到领养者家庭做调查,然后写报告给法庭,由法庭做出判决。 一般需要等待几个月,或一年的时间。此申请不需要通过律师。 申请者到各地区的社会福利局作出申请。需要填妥申请表格,并连同所需文件一齐呈交给福利部。需要的文件包括: a.医药官员的证明文件或证明信件。 b.结婚证明书复印本。 c.申请者(夫妇)的身分证复印本。d.其它相关文件 。 欲理解更多详情,可以点击福利部官方网站: PERMOHONAN ANAK PELIHARA DALAM TALIAN (ONLINE) PERKHIDMATAN ANAK PELIHARA B. 通过律师向法庭做出申请 若领养者是通过法庭申请领养的话,孩子报生纸的父母栏上就会改为领养者的姓名。 申请领养的孩子只限非穆斯林 法庭会委任由福利部官员担任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將对领养夫妇或领养人,进行为期3个月的观察,以鉴定是否适合领养孩子。 经过观察期,(监护人)就会准备一份报告,並呈上法庭。若这份报告说明这对夫妇或者领养人,適合领养孩子,一般上法庭都会批准领养。 在观察期间,监护人必须进行家访、观察家庭环境、父母如何照顾孩子,甚至可能会到申请者的公司观察。 申请领养程序一般需要大约约5至6个月时间 领养者需提供大马卡或护照副本、孩子的报生纸。若申请领养的是夫妻,必须要有结婚证。 C. 通过国民登记局做出申请 除了以上的方法,只要领养孩童在领养家庭住上两年,领养者也可以通过国民登记局,在1952年领养法令下做出领养申请。 想要办理领养手续的人士必须是:居住在大马的合法夫妇或单亲父母,年龄必须是25岁以上及最少大于孩子18年。 详情可以参考JPN官方网站: Anak Angkat Permohonan Pendaftaran Pengangkatan(De Facto) Di Semenanjung Malaysia 谁有资格申请领养儿童? 居住在大马的合法夫妇或单亲父母。 25岁以上及最少大于孩子18年。 *如果要聘用律师处理买领养孩子事宜,可以联系Wilson Kuek了解详情。多谢给与机会 AKTA PENGANGKATAN 1952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 [债权人申请拍卖欠债人的土地 [2006] 5 MLJ 342](https://www.kuekong.com/?p=26229) - 买家与卖家在在1988年4月5日签署了一份买卖合约。买家付了全款买下业主的两块地,并准备了一份转让备忘录(MOT),有关转名手续在1994年4 月18日才获得政府的同意。 卖家由于欠下一笔债务,债权人于是在1994年8月13日发出通知信命令卖家还债。债权人也通过法庭申请拍卖卖家的两块地。他申请了冻结上述的产业,让这两块地暂时不能被转让。 买家申请介入债权人的诉讼,以撤销债权人的申请。 法庭批准了买家的申请。法庭表示,当卖家收完买卖合约的卖价和交出产业的使用权给买家时,虽然产业还是卖家的名字,还没有完成转名给买家,卖家就只是买家的受托人,产业的权力已经完全不属于卖家了。当卖家签了产业转移文件和收到全部的买卖卖价,在法律上,他就已经将他在产业全部的实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都转移给买家了。 当卖家(业主)的受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已经转移给买家,卖家的债权人是不能打此产业的主意用来还债了。 卖家此时已明确的变成第三方的受托人,他对此产业已经没有任何权益(attachable interest)。在这案件里,原告并没有挑战卖家第与三方的买卖交易是否是存好意还是虚假伪装的买卖。小编觉得如果以时间点来观察,买卖合约的日期和原告控告被告的日期很靠近,可能交易有猫腻,但是原告却没有在另外向法庭申请宣判该买卖合约和交易是无效。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There are three parties in this case. They are the plaintiff, the defendant and the intervener. As long ago as 5 April 1988, the defendant entered into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with the intervener to sell to the latter two pieces of land of - [聘当执行董事, 公司拖欠5个月工资,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776)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2021年4月1日受聘为公司的总经理,每月薪资为RM15,000。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发出正式聘书,确认雇佣关系、职位与薪资结构。尽管合约明确,员工在任职5个月内,仅分别在4月、7月与8月收到部分薪金,总额RM14,000,尚有RM61,000薪资未支付。 员工曾多次透过WhatsApp及正式书信向公司高层追讨薪资,公司CEO与COO口头承诺将尽快支付,但从未实际履行。员工最终于2021年9月2日发函辞职,并将该辞职视为因公司严重违约所导致的建设性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随后向工业关系局提呈申诉。 公司则反驳称员工并非公司正式雇员,而仅是“独立董事”,任命仅为协助其保持商业身份,公司亦从未承诺支付RM15,000月薪。更进一步,公司主张员工提交的(聘请书)为伪造文件,已就此向警方报案。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强调自己是通过正式聘书受聘为总经理,薪资为RM15,000,并已履行管理职责。其工作职责包括员工管理、项目执行及业务发展,皆属于公司核心运营内容。 他指出公司严重违反合约义务,五个月未全额支付薪水,虽曾多次承诺“会尽快支付”,但始终未落实,构成根本性违约。 员工因经济压力与持续不确定状态,被迫于2021年9月2日辞职,并提呈申诉,主张该辞职乃公司行为所逼,符合“建设性解雇”定义。他请求法庭裁定为非法解雇,并寻求复职或合理赔偿,包括未支付薪资、精神赔偿与其他福利补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主张员工从未受聘为正式员工,而是由董事会“象征性任命”为独立董事,月薪未有书面约定,仅视公司盈利状况给与津贴。 公司强调员工提交的聘书并不真实,其内容及签名皆属伪造,并已向警方报案调查。公司CEO Alam出席听审,但拒绝出任证人,也未提交任何反证或传召见证人。 公司强调,由于员工并非雇员,因此不受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保护,故其申诉不应受理。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首先审视员工是否符合“雇员”(workman)定义。依据合约内容、实际职责及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与行政配合等因素,法庭认定员工确为公司雇员。 尽管公司否认签署(聘书),却未传召CEO出庭证实伪造指控,也未提供任何原始记录或书面声明支持其抗辩。因此,法庭采纳员工提交的(聘书)为真实有效,确认双方确实存在雇佣关系。 公司五个月未支付完整薪资,违反合约条款。员工虽未立即辞职,但他持续信赖公司口头承诺,符合“等待支付”的合理行为,不构成“放弃追讨权利”。 法庭援引多项权威案例(包括Wong Chee Hong案、Bayer案、Western Excavating案),认定此案符合“建设性解雇”的四大法律要件:违约、严重性、反应及时、因违约辞职。 因此,法庭裁定员工为遭受无正当理由的非法建设性解雇,其申诉成立。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认为,(聘书)中载明员工职位、薪资与起始日期,公司虽指控系伪造,却未提供笔迹鉴定或任何证据支持,且CEO虽出席法庭,却未担任证人,造成抗辩失效。 法庭重申,在“建设性解雇”案件中,员工需证明雇主违反合约之根本条款,并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约。本案中,公司长期不支付薪水,员工多次发函追讨却遭搪塞,已构成严重违约。 法庭进一步强调,即使公司面临财务困难,也不得拖欠员工薪资;拖欠五个月薪水足以“摧毁雇佣关系的核心”。 此外,员工并未拖延辞职,其离职时间在违约发生后合情合理,属于法律认可范围内的“及时反应”。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指出,虽然本案没有书面“解雇信”,但根据法律原则,若雇主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使员工被迫辞职,即可视为“实质性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其效力等同直接解雇。 根据Wong Yuen Hock案判例,法院强调:若无内部调查程序(DI),雇主仍需在法庭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解雇合理。反之,则属无正当理由之解雇。 在本案中,公司既无DI程序,也未举证反驳员工证词,程序及实体均严重瑕疵,属于非法解雇。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法庭最终判定员工胜诉,并援引《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30(6)条,裁定公司须支付所有拖欠薪资,并可依相关条例酌情加重赔偿。在本案中,申诉人任职5个月,每月薪金为RM15,000.00,公司仅支付RM14,000,尚有RM61,000.00(即RM75,000.00 – RM14,000.00)未清偿。法庭裁定该笔数额应全额偿还。 ⁠此外,鉴于公司构成非法建设性解雇,且毫无抗辩证据,法庭决定额外加重补偿,等同于申诉人两个月工资作为慰问金与违约惩罚性赔偿(RM15,000 × 2 = RM30,000.00),并取代复职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欠薪赔偿:RM61,000.00;非法解雇慰劳金(代替复职):RM30,000.00;总计应支付金额:RM91,000.00。公司必须在裁决日起30天内将全数金额支付予申诉人,逾期将可能承担利息责任。 案件启示与总结 首先,雇佣合约不是摆设,公司不发薪将构成严重违约。 雇主不可随意拖延员工薪资,五个月不付款,不仅违法,也构成建设性解雇。 其次,证据就是胜诉关键。 本案中,聘书与WhatsApp沟通记录成为员工胜诉核心。相对而言,公司无证无言,甚至CEO出庭也未作证,等同弃权。 雇主必须谨慎应对员工离职问题。 不可小看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一旦无法兑现,将构成法律责任。若有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及时应对,并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CASE BACKGROUND AND FACTS This case - [一起投资产业, 产业却放一人的名字, 另一个人可以争取?](https://www.kuekong.com/?p=3043) - 事实背景与原告诉求 上诉人(原告)是一名日本公民,与第一被告同为餐馆合伙人。1992 年,双方决定购买餐馆所在的店屋作为营业与投资标的。上诉人主张:双方有共同理解,该房产应以两人联名、各占一半登记;她为购价支付了194,610 令吉。但第一被告却把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名下,购价约 950,000 令吉,随后又以 1,930,000 令吉卖给第二被告公司。上诉人为保障利益而入禀阻止登记(caveat),同时起诉要求宣告自己为受益共有人。高庭驳回其诉求,下令移除 caveat,并仅认定上诉人出资 65,450 令吉予以退还并附利息。上诉至上诉庭亦告失败,乃再上诉至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概括四大争点: (一)高庭对上诉人证据(尤其对出资额)的评估是否正确; (二)基于双方共同理解,上诉人是否取得任何权利; (三)该等权利能否对第二被告主张并获得救济; (四)《国家土地法典》(NLC)第 433B 条(外籍人士审批)是否适用、并据此阻却上诉人的主张。 至为关键的是:第一被告在审讯中没有出庭作证反驳上诉人的版本——而她恰恰是仅次于上诉人、最了解事实的人。对于举证责任与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的运用,这个沉默具有决定性后果,也是联邦法院干预并纠正下级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之一。 上诉人(原告)的主张、证据与法律论据 上诉人主张:双方作为合伙人(具有信托/受托关系),约定把经营场所按人头对半持有;她依约支付大额款项(最终核对为 194,610 令吉);但第一被告单独登记、随后转售获利,并且否认上诉人的一半受益份额。据此,上诉人要求法院确认信托关系成立,承认其受益权,并允许其将权益追索(tracing)至后续受让人。 在证明方面,关于购买安排、款项数额及用途,只有上诉人出庭作证;第一被告未提出任何证词。联邦法院强调:当一名对关键事实“心中有数”的当事人选择不出庭作证时,原审法官在判断“是否存在待答案件”(no case to answer)时,应推定主张方证据为真,并可对沉默一方作出不利推论。下级两庭忽略此法理,属错用法律原则并造成司法不公。相关权威包括 Wasakah Singh v Bachan Singh、Guthrie v Trans-Malaysian Leasing、Jaafar v Tan Lip Eng、Wisniewski、Herrington 与 Crawford 等。 在法律性质上,联邦法院同意该案属于“建设性信托(constructive trust)”:双方先有合伙/信托性质关系,存在共同购置并按半持有的安排;上诉人基于该安排实际出资;第一被告却违背信义,单独登记、再行转售、并否认上诉人份额,整体行为具有不诚信/不合情理之色彩。法院据 Paragon Finance、Carl Zeiss、Nelson v Larholt 等判例,明确区分“建设性信托”与“归还型信托(resulting trust)”:后者强调从出资推定意图;前者则是衡平法基于不正当得利或违反信义而强加。高庭以“归还型信托”视之,属误断。 上诉人进一步主张其权利可对第二被告公司主张。初审法官已认定该公司并非善意有偿受让人,实为第一被告“同居夫”的另我(alter ego)和面纱/伪装,因此可揭开公司面纱予以追索。联邦法院沿用 Salomon、Woolfson、Jones - [收到民事控状(Saman), 不上庭会怎么样?](https://www.kuekong.com/?p=5225) - 收到法庭传票(Writ of Summons),如果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 1️⃣ 收到法庭通知后,必须做什么? 在马来西亚,如果你收到法庭传票(Writ of Summons),你必须在14天内向法庭提交出庭通知书(Memorandum of Appearance),并按照指定日期出庭应诉。 如果你没有在14天内回复或出庭,对方有权向法庭申请缺席判决(Judgment in Default of Appearance),这意味着法庭可能会直接判你败诉,你需要按照判决内容赔偿对方要求的金额或履行法庭的裁决。 法律依据: 根据《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 2012)》第12条,被告若在指定时间内未提交出庭通知,原告可申请缺席判决。 一旦缺席判决成立,债权人或对方可向法庭申请执行令(Execution Order),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资产甚至破产令(若债务超过RM100,000)。 2️⃣ 如果错过14天期限,还能补救吗? 如果你因任何原因没有在14天内提交出庭通知,对方取得缺席判决后,你仍然有30天的时间向法庭申请撤销判决(Setting Aside Judgment in Default)。 ✅ 撤销判决的可能情况: 没有收到法庭传票: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正确送达传票,你可以向法庭申请撤销判决。 有合理抗辩理由:如果你能证明案件有胜诉的机会(merit of the case),例如债务有争议、合同无效、你已经部分还款等,法庭可能会允许撤销判决。 特殊情况:如果你因健康、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错过了期限,法庭可能会酌情考虑撤销判决。 法律依据: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规则2012》第13条允许被告在合理情况下申请撤销缺席判决。 案例参考:在Mohd Kamal bin Hashim v. Malayan Banking Bhd [2015] MLJU 1234一案中,法庭接受被告因未收到正确送达的传票,撤销了缺席判决。 3️⃣ 如果不想上法庭,如何处理? 如果你不想出庭,或者想避免官司纠纷,可以尝试与对方庭外和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这样对方可以撤销诉讼,你也不需要承担法庭判决的风险。 如何和解? - [阿姨跟亲生父亲争抚养权, 父亲胜[2006] FC](https://www.kuekong.com/?p=20708) - 案情背景与上诉人的主张 本案围绕一名 12 岁女孩的监护与抚养权。上诉人(Appellant)与被上诉人(Respondent)是亲兄妹:上诉人是孩子的姑姑(父系小姑),被上诉人是孩子的生父,家中共有四个孩子,本案涉及的是第三个孩子。 孩子在仅 3 个半月大时,即被生父交由上诉人照料;其时全家基于一种朴素的“希望”与“信念”,认为由姑姑长期照顾婴儿,也许能帮助她(已婚多年但未能怀孕)“好孕降临”。 其后长达 11 年之久,上诉人几乎以事实上的母亲身分抚育孩子:衣食住行、医疗照护与学校教育一应俱全,情感连结深厚。2004 年屠妖节期间,上诉人与其丈夫带孩子回到吉打州日得拉探亲;探亲结束时,孩子留在父母与兄弟姐妹身边,原说“稍后送回”,但最终未归。于是,上诉人向法院申请多项命令,其实际效果是要求把孩子的监护/抚养权归还给她。高等法院驳回申请;上诉法院维持驳回。上诉人遂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院列出了 5 个需澄清的法律问题,核心包括: 其一,《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简称 LRA 1976)第 88(1) 条是否容许像姑姑这样的“亲属/养育者”直接向法院申请监护令; 其二,第 88(1) 条是否必须以婚姻诉讼(如离婚)在先; 其三至其四,《1961 年未成年子女监护法》(简称 GIA 1961)第 2、3、11 条是否可由非父母之亲属用来撑起监护申请; 其五,关于“养父母申请监护”的早期判例是否仍属有效法律。 上诉人(相当于原告)之主张、证据与法律论证 上诉人的立场:她在事实上长期抚育孩子逾十年,情感稳固、生活安定,法院应在 LRA 1976 第 88(1) 条的框架下,把孩子托付给她。 其法律基础系指出第 88(1) 条文载明:“法院得于任何时间命令,把孩子置于其父或其母之监护;或在特殊情形下不宜托付双亲者,得置于其他亲属、以儿童福利为宗旨之团体,或其他合适之人。” 上诉人强调“relative(亲属)”一词的广泛性,主张其作为长期照料者,已具备“特殊情形”的要件。 就时间点而言,她并不坚持须先有离婚等婚姻程序,认为“任何时间”即可申请;她同时呼吁法院重视“现状稳定”“亲情纽带”“最佳利益”等福利取向因素,以维持孩子继续随她生活。 被上诉人(父亲)之抗辩、证据与法律论证 父亲的抗辩围绕两大要点: LRA 1976 第 88(1) 条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处理父母之间的监护争议;法条中的“相对方为亲属/他人”的安排,仅在法院认定“父母双方皆不宜”的特殊情形下才会启动。 第二,“婚生子”的概念(含合法收养)与第 88 条的用语文境表明,本法令处理的是父母层面的抚养与监护,而非姑姑与父亲之间的独立纠纷。 就 GIA 1961 - [离婚后: 父亲争取14岁小孩的抚养权, 父亲胜[2006]](https://www.kuekong.com/?p=13701) - 案件背景 一名父亲在离婚后,申请修改抚养权安排,要求将小儿子的监护权从母亲转移到自己手中。他认为,自1999年法院作出初步裁决以来,双方生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父母双方的再婚以及居住地的改变。孩子目前与母亲及其现任丈夫(荷兰籍)居住在砂拉越的民都鲁,但孩子明确表示更希望与父亲一起生活在波德申。 孩子表示他今年14岁,自出生以来一直住在波德申。目前,他与母亲和继父住在民都鲁。他并不喜欢住在民都鲁,更希望回到波德申与父亲生活,因为那里有他的朋友和熟悉的学校环境。他还提到,他在民都鲁感到不适应,甚至曾遭到当地孩子的欺负。 重大情况变化 父亲指出,自1999年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父母的婚姻和宗教状态的改变。父母的再婚状态的改变,以及孩子可能被带到荷兰的可能性(母亲改嫁荷兰籍丈夫),都是对孩子的重大影响,因此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 孩子的福利 法庭在决定监护权时,首要考虑的是孩子的福利。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改革法案第88(2)条,该条规定法庭在决定监护权时,必须将孩子的福利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考虑父母和孩子的意愿。Chan Bee Yen v Yap Chee Kong [1989] 1 MLJ 370 依据法律,年龄足够的孩子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本案中的孩子已经14岁,并在法庭面前清晰地表达了希望与父亲同住的意向。法庭可以基于孩子的意见,做出了有利于孩子的判决。Teh Eng Kim v Tew Peng Siong [1977] 1 MLJ 234 法庭基于孩子的表达,相信母亲的改嫁生活环境使孩子难以适应。 法庭判决 法官在面谈中发现,孩子已经14岁,具备足够的智力和能力表达自己的独立意见。孩子明确表示希望回到波德申与父亲生活,因为那里有他的朋友和熟悉的学校环境。法官认为,孩子的意愿应被尊重,尤其是在考虑到他的福利时。 因此,法庭决定将监护权变更给父亲,并允许母亲有合理的探视权。法庭还命令母亲将孩子的国际护照交给父亲,并由父亲负责孩子的抚养费用。 Factual Background The petitioners were married on 25 January 1986 and had two children. A consent decree nisi was recorded on 1 April - [LAD: 发展商延期交房, EOT无效[2022] MLJU 2435](https://www.kuekong.com/?p=27690) - 背景与诉求 申请人是房屋发展商 Eco Green City Sdn Bhd,负责Cyber Casa @ Cybersouth Phase 1B 的住宅项目。第一、第二答辩人是购屋者,两人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与发展商签署了买卖合约(SPA),以 RM664,800 购买一间双层排屋(RT3-183)。第三答辩人是根据《1966 年房屋发展(管制与发牌)法令》(HDA)设立的购屋者索偿仲裁庭(Tribunal for Home Buyers Claims)。 合约 第 22(1) 条载明:发展商须在合约日期起 36 个月内,依照 第 23 条的方式交付空屋交付(vacant possession)。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展商发出第 23(3) 条通知,随函附上建筑师完工证书与 CCC(完工与合规证书),并声明交付空屋,但前提是购屋者先清付合约下的一切应付款(含迟付利息及杂费)。 购屋者则主张:依据《1989 年房屋发展(管制与发牌)条例》(1989 条例)第 11(1) 条(源自 HDA 第 24 条授权制定的附表合约),交付空屋应在 24 个月内,不是 - [男子被错指偷电, 国能赔他30千](https://www.kuekong.com/?p=28580) - 巴生推事庭裁定,国家能源有限公司(TNB)须向一名被错误指控偷电的男子支付总额 RM30,000 的赔偿金,以弥补其所遭受的精神困扰与名誉损害。 案件源自 TNB 于早前向被告提出一项 RM26,811.75 的索赔,指控其涉嫌非法窃电。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推事庭发现TNB并未能确凿证明被告存在偷电行为,最终宣判驳回国能的索赔要求。 法庭指出被告从未在TNB开设任何账号。TNB 的指控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已对被告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与社会污名,足以构成民事上的损害。 法庭因此裁定国能须向被告支付以下赔偿项目: RM20,000 作为精神与情绪困扰的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 RM5,000 作为加重性损害赔偿(aggravated damages),以反映国能在处理调查及指控过程中的不当方式; RM5,000 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旨在传达法院不容许大型企业滥用权力或无理指控普通消费者的明确信号。 此外,法院亦下令 TNB 支付 RM5,000 作为堂费。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2.05.2023):错指厂工偷电 国能需赔3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 [上诉庭:员工被子公司解雇 母公司不应被追责](https://www.kuekong.com/?p=36739) - 上诉庭近日推翻工业法庭早前的一项决定,裁定40名前雇员不能在原雇主破产后,将母公司列为新的答辩方。 上诉庭指出,工业法庭的原有做法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能随意将不同公司视为同一体承担责任。 案件起源于40名员工控诉 Hub Shipping有限公司,指他们遭不合理解雇,并要求复职。案件审理期间,Hub Shipping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破产并委任清盘人。员工随后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9(a)条,申请以母公司 Hubline Berhad取代 Hub Shipping有限公司为答辩方,同时也要求将另一家拥有相同董事与股东的公司 Highline Shipping有限公司一并列入诉讼。 工业法庭在2019年批准了员工的申请,高庭在2021年维持原判。然而,被告提出上诉。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当原雇主公司已破产,工业法庭是否有权将其他拥有相同董事或股东的公司列入诉讼? 上诉庭表示,“公司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原则,是现代商业法律体系的基石。即使在劳资纠纷中,法院亦不得轻易忽视此原则,否则将破坏公司制度的根本稳定。公司独立人格是商法的根本原则。虽然工业法庭有责任在劳资纠纷中追求公平与合理,但这种追求不能凌驾于法律框架之上。 上诉庭也强调,如果工业法庭单纯以“公正”或“方便”为由,广泛解释第29(a)条文,将会动摇公司独立性的根基,令企业在法律责任上陷入不确定状态。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3. 10.2025)上诉庭:子公司破产 母公司不应被列答辩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 [国际学校退学, 家长要求退还保证金, 校方胜[2015] 9 MLJ 581](https://www.kuekong.com/?p=36610) - 事实背景 本案为雪兰莪莎阿南高等法院在2014年11月7日审理的司法复核。申请人为经营Fairview International School (Subang Jaya Campus) 的公司 Fairview International School Subang Sdn Bhd。第一答辩人为依《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CPA 1999)第85条文设立的消费者申诉仲裁庭。第二答辩人为学生 ABC 的父亲。申请人请求发出训令(certiorari)撤销仲裁庭于2013年10月7日作出的裁决,该裁决命令退还按金/保证金;并请求讼费等适当救济。本案的司法复核准许申请已于2014年2月5日获批。 核心事实如下。ABC 于 2011年4月25日开始在2010/2011 学年第三学期(Year 8)就读。学校当时采用每学年三学期、每学期四个月的制度。入学明文受制于学校的“条文款与条件”,当中包括:(一)保证金金额随学费调整,仅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且在完全符合条件下方可不计息退还;条件包括 (a)无欠费、(b)学生未造成损害、(c)完全遵守“退学通知”;(二)退学通知须为“提前一个完整学期的书面通知”,否则保证金全数被没收;(三)学校保留权利可不时修订/增订入学条款,且修订内容对所有在校生均适用。 2012年,学校向家长说明 Year 10 科学科目选读的标准。尽管 ABC 在 Year 9 的综合科学成绩为 5级(未达三门纯理科的标准),学校仍允许她选读化学、物理与生物,随后在母亲申诉下还提供了试读(probation)安排。2012年12月3日,学校通知家长:化学科目因不达标而不得继续。2013年1月21日,家长向学校递交退学通知,请求自 2013年1月23日 起让孩子退出 2012/2013 学年第一学期(仅提前两天),并要求退还保证金 RM12,500。学校回覆通知不足,拒绝退款。家长于 2013年9月3日 向消费者申诉仲裁庭提出申诉;仲裁庭支持退款。学校遂向高庭提起司法复核,寻求撤销该裁决。 在高庭阶段,申请人主要主张:仲裁庭越权/无管辖权(私立教育服务不受 CPA 规管),且即便有权,其就合同解读、通知条件、没收保证金与“不公平条款”的处理存在法律错误。 申请人的主张 管辖权方面,学校援引 CPA 1999 第2(2)条文的除外范围与 Tenby World Sdn Bhd v Soh Chong - [员工与外部供应商串谋, 提交两家实为一体公司的报价单, 公司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701)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2013年4月29日入职公司,初时职位为质量与传达经理,月薪RM5,100.00。他后期的最后月薪为RM10,759.00,包括车费津贴与年度奖励金00。 员工的职责包括为公司拟定广告招牌、印刷宣传品、公司活动等的供应报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他并非广告行业或成本分析方面的专家,也不曾宣称自己具备这方面的专业能力。 这些报价流程在他任职期间始终依照公司标准程序办理,从未偏离。 然而,2019年5月10日,他收到公司经理发出的第一封“限期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内容指控他与外部供应商串谋试图损害公司利益。员工作出书面回应予以否认。 随后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发出第二封指控范围扩大至六项内容的限期信。之后,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内部调查听证会,并在2019年6月18日正式发出解雇通知。 主要指控集中在一项核心事实:2019年5月8日,员工向公司提交True Signage和TJ Design两家公司的广告招牌报价单,公司指控这两家公司实为一体,由同一幕后操控者经营,而员工却没有揭露这项事实,涉嫌故意隐瞒并违反公司利益保护责任。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坚持他一直秉持诚信行事,所有操作均按公司多年既定的程序执行,从未有意欺瞒公司。他强调True Signage和TJ Design是公司常年合作的供应商,过去曾多次获公司批准。他认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同属一体,亦未有合理解释为何长期运作突然成为解雇理由。 此外,员工对内部调查程序表达严重不满。他指出,公司未让其完整获取所有指控资料,未提供关键文件以进行抗辩准备,且内部听证当天,公司代表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指控他与相关供应商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他强调,自己曾多次在内部系统提交报价审批,财务部与采购部门均可审核,而非其一人可独断。若公司确有质疑,早该于流程中发现,而非事后归咎于他。 基于此,员工请求法庭裁定公司对其的解雇行为为无理解雇,并要求恢复职位或给予适当赔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坚称员工提交的两份广告报价并非独立,而是来自同一实体。公司指出,两家供应商的设计风格、报价模式、公司地址与税务号码高度相似,且报价金额极度接近,疑点明显。 更关键的是,公司指控员工未如实披露供应商身份,反而将两者包装成独立竞标者,涉嫌操纵价格对比,欺骗公司决策层。 公司进一步指出,员工身为管理层一员,应具高度诚信标准。他在面对首次Show Cause Letter时未能解释疑点,亦未提出确切理由反驳,而后在听证中始终坚持回避实质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公司认为解雇为合理决定,符合《员工手册》和内部道德规范,且程序完整无瑕。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在评估双方证据后指出,解雇是否合理,必须基于“正当理由”以及“正当程序”两个标准。 在正当理由方面,法庭分析了员工提交的两家供应商报价。证据显示,两者的设计排版风格几乎一致,字体、格式与图样高度雷同,甚至在文件尾部的客户服务口吻也如出一辙,极为不寻常。 此外,两家公司的联系地址一模一样,仅公司名不同。公司代表亦呈交注册资料,显示两者共用同一账务联系人,进一步佐证两者实为一体。 尽管员工否认知情,法庭认为,以他职位与长期合作经验,理应对供应商背景具备基本辨识力,而非全然不知,甚至在面对质疑时也未尽合理查核义务。 在正当程序方面,法庭确认公司曾发出Show Cause Letter,并给予书面回复机会,同时召开正式听证,允许员工自行辩护。程序并未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引用Syarikat Hong Leong Assurance Sdn Bhd & Another Appeal案指出,若雇主能展示有“真实可信”的理由支持解雇,且程序公平透明,法庭便无干预理由。 再者,引用J & P Coats (M) Bhd案强调,合理解雇的标准并非在于雇员是否承认过错,而在于雇主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该行为已严重破坏雇佣信任基础。 就本案而言,员工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谋利,但其对供应商信息的漠视及未尽合理核实责任,构成管理疏失,足以削弱信任关系。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认为,公司在本案中履行了解雇应有程序,包括发出通知、给予申诉机会、召开听证与提供结论说明。尽管员工对过程有所不满,但未能提出明确证据证明程序中断失公允。 法庭认定,公司遵守了《员工守则》与基本雇佣法理,程序合法合规。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在全面考量证据后,法庭裁定:公司对员工的解雇构成合理解雇,并无违反《1967年工业关系法》所设下之保护原则。 - [《法律与你同行》赠送 2025年桌历](https://www.kuekong.com/?p=33610) - 今年版主Wilson Kuek 又无聊来赠送2025年桌历了!大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填上表格,我们就会免费邮寄给你精美的《法律与你同行》2025年桌历! 填写表格,请按: https://bit.ly/3YgjlAe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a) 我是《法律与你同行》面子书组群的Top Contributor (500分以上)。 (b) 我已加入《法律与你同行》的WhatsApp G1-G21 (其一群) 和 Telegram群( https://bit.ly/2I3snNl)。 (c) 我愿意在收到日历后拍照,WhatsApp发送至少3张自拍照给版主Wilson Kuek。 (d) 我是Kuek, Ong & Associates (Klang) 的顾客。 步骤: i. 填写表格,请按:https://bit.ly/3YgjlAe; ii. 储存 Wilson Kuek 律师的电话号码:019-2286668; iii. 拍照 (如果选择完成(a)或(b));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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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Islam Malaysia Berhad, Award No. 25 Of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 [男子暴力砸情敌车窗罚款,被判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36713) - 一名青年涉嫌以暴力蓄意破坏情敌轿车车窗,当庭认罪后,被判罚款2000令吉或坐牢6个月替代。 被告被指抵触刑事法典426条文(蓄意破坏)进行提控程序,罪成者可被判入狱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据控状,被告在关一家连锁批发超市泊车场内,以暴力击打38岁男子的第二国产车Alza休旅车左侧前座车镜,以致车主蒙受约400令吉的损失。 据案情,事主于案发时,约见一名巫裔女子商谈两人感情问题,被告突然驱车到该处,并在骂骂咧咧之下靠近事主车辆和用手击打左侧前车车镜,要求事主下车谈判,因被告行为暴力,事主在担心个人安全之下驱车离开及到警局报案。 推事最终判决被告破坏罪名成立,罚款2000令吉或坐牢6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3. 10.2025)暴力砸情敌车窗 青年罚款2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滥用医疗福利, 员工及其家属2年共就诊300余次,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697)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公司指控员工滥用公司提供的医疗福利。 员工自2004年12月31日起在公司任职,担任水管工一职,工作地点为沙巴州哥打京那巴鲁的哥打京那巴鲁国际机场(KKIA)。 2020年2月至4月,公司对2019年度员工医疗索赔数据进行了审查,并发现驻守在KKIA的员工医疗索赔额为全国最高。 根据2020年5月14日发出的问责与停职信,员工被指控于2019年及2020年初间,其本人及家属在普通科医生处的就诊次数及索赔金额高得不合理。公司列出如下数据作为证据:2019年全年员工及其家属共252次就诊,总金额为RM32,352.00;2020年1月至5月1日,共计59次就诊,索赔RM9,442.00。 员工于2020年5月20日就上述指控做出书面回应,公司对其答复不满意,并于6月29日发出内部调查通知,展开家庭调查(Domestic Inquiry),让员工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家庭调查于2020年7月16日进行,员工出席并否认指控。然而,调查小组最终认定员工滥用医疗福利指控成立。 公司遂于2020年7月23日发出解雇信,正式即日解除员工的雇佣关系。员工不服,向工业法庭提起诉讼,声称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理解雇他。 员工主张及请求 员工强调,他在公司工作超过15年,从未被记过或收到任何纪律处分。多年来他认真工作、守法尽责,因此公司在考虑处分时,理应将其良好的服务记录一并考虑,而非轻易开除。 员工解释,他和家人就诊频密,是因为妻子长期患有慢性疾病需要定期复诊,而两名子女当时年仅7岁和9岁,常因学校传染病而需看医生。他认为这些医疗花费和次数都属合理情况。 员工指出,公司在聘用合约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协议中,明确列出员工享有“无限医疗福利”。既然公司从未规定就诊次数或金额上限,他就有理由相信自己并未违反任何书面规定。 员工指责公司在从未发出任何警告、也没有解释“滥用”的定义或限制政策的前提下,突然以“滥用医疗福利”为由将他解雇,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符合比例原则,更违反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 员工承认自己拒绝签署授权信,允许公司向诊所索取病历资料,但他强调这完全合法。他依据《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拒绝授权不应被视为“态度不合作”或“配合不足”。 员工进一步指出,公司在家庭调查中并未以“拒绝授权”为正式指控内容,但在最终决定中却以此为依据之一,施加更严重处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程序公正。 员工表示,公司并没有传召任何曾替他或其家人诊治的医生出庭作证,也没有出示任何医学报告证实其报销是虚假或不合理的。公司只凭借“就诊次数太频密”、“索赔金额偏高”等主观印象推断他滥用福利,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员工质疑公司的处罚标准。他指出,自己的医疗索赔金额在所有员工中只排在第46位,却被公司选中开除,而索赔金额比他更高的员工却未被追究。这种“选择性惩处”的方式带有歧视性和偏颇,违反平等待遇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员工恳请工业法庭作出以下裁决: 第一,宣判其被解雇属于“无理解雇”; 第二,命令公司让他复职,或若不适宜复职,则赔偿相等的代替复职金; 第三,赔偿他在被停职的14天中所损失的半额薪水; 第四,补发公司未支付的一个月通知金; 第五,法庭认为合理的其他补救措施。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指出,他们在2020年初进行了一项全国性的医疗报销数据审查,结果发现(KKIA)的员工及其家属的医疗花费异常偏高,尤其是普通科医生的就诊频率与费用远高于其他机场,严重耗费公司资源。 公司强调,KKIA大约只有480名员工及其家属,但其整体医疗报销金额却高达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员工医疗总额的72%,而KLIA的员工人数却高达2,421人。公司认为这一差距无法合理解释。更严重的是,有员工甚至承认曾从诊所报销不属于福利范围的项目,如奶粉、维他命、湿纸巾、保健品等非处方品。 公司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包括原告在内的24名员工,其就诊次数及医疗报销项目存在高度异常,因此决定启动纪律调查,并采取适当纪律处分。 就原告而言,其2019年共计就诊252次,平均每5天看一次医生,医疗索赔总额达RM32,352.00。仅2020年前五个月,又就诊59次,索赔RM9,442.00。公司认为这超出了正常员工医疗需求的范围,缺乏合理性。 公司说明,虽然集体协议没有对医疗福利的次数或金额设上限,但员工使用医疗福利必须建立在诚信基础上,不能将福利制度滥用成无限索赔的便利。原告及其家属的就诊行为存在高度重复及索取同类药品等情形,且无清晰医疗理由支持。 公司曾要求原告签署授权文件,以便向相关诊所调取就诊病历和处方记录,但原告拒绝签署,也没有提供其他合理解释。公司因此无法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索取非医疗项目或虚假报销的情况。 公司补充指出,其在处理原告期间已严格依法行事,并援引沙巴劳工条例第13条,于调查期间将原告停职14日,且发放半薪,程序合法,原告无权要求追讨该段差额薪金。 最后,公司强调,这次的纪律处分并非单独针对原告,而是根据一致标准处理所有异常医疗报销的员工。原告只是24名被处理员工之一,并非遭到选择性对待。 基于以上理由,公司坚称其解雇决定具有合理依据、经过合法程序,程序公正、处理一致,并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依循联邦法院于Milan Auto Sdn Bhd一案确立的两阶段测试:(一)是否存在被雇主所指的违纪行为;(二)若有,该行为是否构成正当解雇理由。 法庭首先指出,公司确实有依照内部程序展开家庭调查,给予员工出席聆讯和陈述抗辩的机会,因此整个调查过程基本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程序上无重大瑕疵。 接着,法庭仔细审查了员工的辩解。员工解释称,其妻患有慢性病、孩子年幼且容易在学校染病,因此一家人频繁就医属正常现象。对此,法庭认为这些理由在情理上成立,显示员工频繁就医并非毫无根据。然而,员工并未提交任何医生证明、医疗报告或诊所记录等具体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也没有安排相关医生出庭作证,举证方面显得不足。 法庭特别指出,公司在发现员工有可疑行为后,并未先行发出任何警告、辅导或提醒,而是直接采取了解雇这种最严厉的处分方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上显然不合理。 法庭强调,即使员工的行为确实存在部分问题,公司也应考虑其服务年资、过往无任何纪律纪录的良好背景,并先采用较温和的纪律处理方式,例如书面警告、暂停福利或短期停职等。直接解雇属于最严重的处分,理应为“最后手段”(last resort),但本案中公司显然跳过其他替代方案,未能体现合理管理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法庭最终裁定,公司无法在“以可能性为衡量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下,充分证明员工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因此,本次解雇缺乏正当理由,属“无理解雇”(unjust dismissal)。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再次重申,根据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在Panzana Enterprise Sdn - [诽谤前雇主的代价:前职员被判赔偿20万并登报道歉](https://www.kuekong.com/?p=36689) - 一名员工在离职后,因在社交媒体发表诽谤性言论,对前公司及3名高管造成严重名誉损害与个人困扰而面控,日前被判罪成,需赔偿共20万令吉和公开道歉。 法庭表示,公司成功证明被告有系统性地通过一系列具有严重诽谤性质且虚假的指控,对其名誉发动攻击。法庭也发现,被告离职后,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了多项针对公司及员工的虚假指控,内容被形容为“鲁莽、恶意且毫无事实根据”。 法官指出,相关言论明显出于愤怒与怨恨,而非任何真实的申诉动机。而被告所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均被法院驳回。法院指出,被告最初坚称文章属实,但在审讯中又承认文章为“虚构”和“幻想”,进一步证明其指控不实。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曾试图要求有关论坛移除其内容,显示他对造成伤害有所自觉。 法庭最终裁决被告诽谤罪成,需赔偿每位原告5万令吉,共20万令吉。法官强调,本案的重点在于修复原告名誉,而非追求高额赔偿。此外,法院也对被告发出以下指令: 永久禁令:禁止被告发布或重新发布有关文章或任何类似诽谤性言论; 移除命令:被告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删除已在各社交平台、论坛等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及其存档版本; 公开道歉:在判决日起21天内,于马来西亚两家主要报章(英文与中文各一家)刊登道歉声 明,承认其指控为虚假、不实且具有诽谤性; 利息赔偿:自判决日起至赔偿全数付清为止,按年利率5%计算; 法律费用:被告须支付5万令吉法律费用给原告。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3. 10.2025)诽谤前公司及3高管罪成 前职员须赔20万登报道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路洞害实习医生摔摩托,法庭裁决政府须赔8万](https://www.kuekong.com/?p=36684) - 上诉庭判决一宗因路洞导致交通事故案件,裁定雪州政府、州公共工程局局长及承包商,需向一名前实习医生支付8万令吉的损伤赔偿金。 法庭表示,尽管3名答辩人都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雪州政府在此案中处于主体地位,上诉庭谕令由其单独承担全额赔偿。而承包商Jurumart公司与州公共工程局局长,则被认定为代理方,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案情,2018年12月17日深夜11时,一名时任实习医生骑摩托车行驶在巴生士鲁林59路时,因碾压路洞导致严重受伤。当事人事后重返现场,拍摄到坑洞刚经填补的关键证据。虽迟至10天后才报案,调查警官证实现场确实存在新近修补痕迹。 原告之后于2020年即向地庭入禀诉讼,却遭驳回,高庭审理后,则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13. 10.2025)路洞害实习医生摔摩托 上诉庭裁决三方须赔8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芒果树枝演变邻里冲突-赔偿25万](https://www.kuekong.com/?p=36680) - 因芒果树枝纠纷引发的邻里冲突案,民事高庭维持地庭的判决,裁定案件中的涉案邻居须赔偿另一方逾25万令吉。 原告和被告为邻居,纠纷起因于被告的芒果树枝干延伸至原告住宅范围并导致枯叶堆积,原告遂将延伸部分剪除,引发被告不满。 被告随后进入起诉人住宅后方区域,擅自砍伐起诉人所种植的植物,并打碎花盆。当时被告在屋外大声叫喊要求被告出门,被告出门后,看见原告手中持刀(医疗报告中注明为巴冷刀),遂拿出铁棒防卫。双方交谈期间,被告突然挥刀砍向起诉人,造成原告左臂受伤流血。法庭裁定伤口为“砍伤所致”。 原告随后联络其孩子,将他送往沙登医院治疗。根据沙登医院的医疗报告,涉案武器为巴冷刀。报告指,原告据称遭邻居以巴冷刀攻击,左臂出现深度撕裂伤并伴随活动性出血。 随后马来西亚博特拉大学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原告左肘部撕裂并造成尺神经受损,影响手部感觉功能。医生也供称,原告部分手指已失去保护性感觉,若触碰高温表面将无法察觉温度变化。 法庭认为,原告已通过医疗文件、照片及证人证词,证明自己确实遭到被告攻击。此外,法官指出,被告在刑事案中自愿认罪,该认罪声明符合证据法令第21条文的相关性要求。虽然认罪并非决定性证据,但具有说服力,且在民事程序中可作为起诉人案件叙述的一部分。 地庭裁定被告须赔偿原告一般赔偿金4万5000令吉、特别赔偿金8465令吉60仙、惩罚性赔偿金15万令吉、示范性赔偿金5万令吉,总额为25万3465令吉60仙,按法庭标准计算费用。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13. 10.2025)芒果树枝纠纷演变冲突 高庭裁定邻居攻击成伤 需赔2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父子私闯民宅取冷气机, 分别罚款RM1700](https://www.kuekong.com/?p=33558) - 一对父子因进入之前曾居住的屋子取回冷气机,被控私闯民宅时俯首认罪,分别被判罚款1700令吉。 若两人无法缴付罚款,必须坐牢3个月取代。 此案其实是涉及土地拥有权纠纷,两人所进入的屋子原本是首被告妻子所属,不过,有关屋子被法庭谕令搬空,唯两人在没向律师谘询下,进入屋内以索取原本属于他们的冷气机。 根据控状,两名被告于今年10月3日下午1时05分左右,闯入一间住家,抵触刑事法典第448条文,并可在相同法典第34条文下宣读。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48条文(侵入住宅),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三年监禁,或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5.10.2024): 私闯民宅取冷气机 父子认罪罚款 Penal Code 448. Punishment for house-trespass Whoever commits house-trespas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hree years,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five thousand ringgit, or with both.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 [A邻施工, 破坏B邻土地+树木+围篱, B胜[2020] 9 MLJ 713](https://www.kuekong.com/?p=36527) - 案情背景 本案是一宗邻地争议上诉。第一原告是 HSD 113/96 PT 48389的注册业主,其上有一座单层住宅。第二原告是第一原告之子,与母亲同住该处。被告则共有人方式持有相邻地块 HSD 90431 Lot 362。 被告土地在地势与景观上低于原告土地。约在 2015年5月,第一原告发现被告已委任代理、工人或承包商在靠近边坡和界线处进行开挖与施工,距离原告的边界非常接近。第一原告随即向其中一名被告或其代表投诉,并于 2015年5月25日 向双溪大年市议会正式投报。 原告称,上述开挖与施工导致其地界一带出现裂缝、地基不稳,部分土体发生塌陷(在雨天尤其严重),围篱倒塌至下方,原告栽种的树木与植物亦被破坏或毁坏。被告在施工时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家庭的安宁、安全与舒适,并对原告土地构成侵入与损坏。 在地庭审理中,原告以妨害(nuisance)与疏忽(negligence)起诉第一、第二与第三被告。第二被告提起反诉,指原告在其土地上放置动物笼与栽种果树、建起新围篱,并造成损失(包括土地贬值与原告所谓的填土)。 地庭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并判给被告讼费,同时亦驳回第二被告的反诉。原告不服,向高庭上诉;被告其后提出交叉上诉。 高庭在上诉中改判支持原告,判令被告就妨害与疏忽支付十万令吉一般性损害赔偿,并支付五千令吉讼费及4%分配费;利息方面,自传票送达之日起至判决日按年息4%计,判决后至清偿日按年息5%计。被告的交叉上诉与反诉均驳回并付讼费。 原告的主张 原告的核心主张是:被告在较低地势处进行的开挖与施工,导致原告边界失稳并造成实体损害与生活安宁的持续干扰。第一原告在庭上作了详细口头证词,叙述土体崩塌、围篱倒塌与植物受损的经过,并提交相片与测量师图则,显示约有31平方米的原告土地受到影响。他还说明,在 2016年1月26日 的晚上,围篱塌落后他报了警并要求立即停工。其后提交的照片材料显示,裂缝与沉降问题在一年半左右的期间不断加剧。 在法律上,原告援引私权妨害原则:即使一项行为在自己土地上本属合法,但只要其后果外溢至邻地,造成侵入、实体损害或对邻居安宁享用造成不合理干扰,即构成妨害。高庭采纳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第17版,1995年)第05段 的阐述:私权妨害涵盖对邻地的侵入、对邻地土地或建筑或植物的物理损坏,以及对邻居在其土地上舒适与便利享用的不当干涉。一旦妨害成立,若衡平法上的条件满足,即可获得禁令或损害赔偿(同书第1181页第20–33段)。 关于疏忽,原告强调,任何进行开挖的地主,负有维护邻地自然土壤支撑的注意义务。高庭引用 Wong See Lee & Ors v Ting Siik Lay [1997] 2 CLJ 205:在现代开发中,挡土墙是防止水土流失与维护邻地土壤支撑的关键设施;若因挖掘扰动邻地支撑而酿成损害,便可成立疏忽和/或妨害。 在上诉法理方面,原告指出地庭忽略了第一原告的关键证词与书面证据,构成重大误导。高庭援引 Sivalingam a/l Periasamy v Periasamy & Anor [1995] 3 MLJ 395; - [动物饲料供应公司及董事反动物饲料法令标签规定被判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3941) - 一名动物饲料供应公司董事及其公司,因未遵守动物饲料标签的法定要求,被推事庭判处罚款总额 18,000令吉。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将以 4个月监禁 代替。根 据控状,被告被指违反 《2009年动物饲料法令》(Animal Feed Act 2009)第18(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 18(2)条文 下被判处最高 50,000令吉罚款 或 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案件源于兽医局执法官员的一次突击检查。官员在被告的店铺内发现 21种动物饲料,经查核发现所有饲料标签均未注明生产国、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被告违反了 《2012年动物饲料(标签)条例》第2(1)(b)及(d)条文 的规定。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 – 06-12-2024):未遵守动物饲料标签要求 公司董事被罚1.8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 [前讲师滥用职权,被判监禁3年](https://www.kuekong.com/?p=36671) - 上诉庭推翻高庭的判决,改判一名理科大学前讲师因滥用职权批准由其弟弟拥有的公司,在校内供应各种物品的罪名成立,监禁3年。 法庭也对被告54岁的弟弟作出同样的裁决,罪名是与兄长同谋犯罪。 上诉庭也维持地庭先前判处2人各罚款80万7475令吉的刑罚。上诉庭批准控方上诉,推翻高庭去年2月宣判2人无罪的判决,监禁刑期即日起生效。 根据案情,地庭在2022年裁定被告9项滥权罪名成立,判处3年监禁和罚款80万7475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36个月代替。 其中7项罪名涉及在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11月23日期间,滥用职权批准其弟弟的公司作为供应商,向该办公室供应价值15万3793令吉的物品与纪念品。 另外2项罪名则涉及在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批准同一家公司供应价值3450令吉的纪念玻璃品及2920令吉的生物识别设备。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上诉庭改判罪成 前讲师滥用职权 囚3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男子贷款欺诈, 判监12月鞭笞一下](https://www.kuekong.com/?p=36662) - 一名失业男子因欺骗他人能协助获得银行个人贷款而收取5500令吉,被判处监禁12个月及鞭笞一下。 被告被控在一家购物中心欺骗38岁的受害者交出1500令吉现金,并将4000令吉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头。 被告的行为抵触了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罪成可被判处监禁至少一年和最高10年、及鞭笞或罚款。 根据案情,受害者是一家私人公司的文员,他与被告洽谈一笔25万令吉的个人贷款的审批事宜。 双方达成协议后,受害者交付了1500令吉现金,并将4000令吉转账至被告的银行户头,共计5500令吉,并被告知贷款审批需要21天工作日,但在期限后,申请的贷款未有批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失业男诈可办贷款 判监12月鞭笞一下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货物买卖-欠款, 不能兑现的支票, 原告胜[2023] MLJU 941](https://www.kuekong.com/?p=36626) - 事实背景 本案是从推事庭上诉而来。推事庭于2021年12月10日依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14令(简易判决)判给原告(现为被上诉人)胜诉。高庭法官于2023年1月31日仅在“利息”方面稍作修改,其他判决维持不变。争议的核心,是“货物买卖与交付”的商业欠款,以及“签发却被止付”的远期支票在《1949年汇票法》下的法律效果。 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1日向被告供应汽油、柴油与润滑油并开具发票,总额RM983,043.13。被告在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1月5日间先行支付RM423,580。扣除后,尚欠本金RM462,366.20。2020年7月8日,原告电邮对账单并告知:如七日内仍未收到付款,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按每月3%计算滞纳利息。被告随后提议分期,并签发九张远期支票,其总额正好与未清本金相同。然而,第一张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的支票在2020年12月1日呈兑时,被银行以“止付”退票。原告律师其后寄出律师函催讨。 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反诉或折抵。其主要抗辩为:部分发票缺少送货单/采购单;个别金额有“出入”;九张支票系“附条件”开出(要原告先补齐送货文件);以及每月3%利息过高。 原告的主张 事实与证据。 原告表示:货物已售并交付;2019年发票齐备;2020年7月8日电邮已附上明细及对账单;被告先前已付款并随后以九张远期支票确认欠款;第一张支票遭被告止付,构成退票。相关电邮、账目与支票资料均在宣誓书中呈示。 简易判决门槛。 只要原告满足第14令程序要件(入庭、送达、与支持宣誓书合规),即构成表面证据(prima facie),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须提出“可审理的真实争议(triable issue)”方可令案件进入审讯:National Company for Foreign Trade v Kayu Raya;Bank Negara v Mohd Ismail。原告主张其证据已达门槛,而被告的指控多在支票签发、止付之后才提出,属事后之词。 沉默与行为可视为认可。 被告对“2020年7月8日催款电邮”并未及时否认,反而签发九张支票。法院强调:对正式催款保持沉默可能对己不利(David Wong Hon Leong v Noorazman Adnan),当事人的行为亦可构成承诺或认可(Genneva Malaysia v Tio Jit Hong)。 汇票法理念:支票近似现金。 判例说明:退票可直接构成诉因,法律推定支票具有对价,持票人可起诉;法院对“止付支票”态度严肃(Yee Teck Fah v Lee Chee Meng;Ng Choh Leng v Loh Che Kwet;Ong Guan Hua v Chong;Liang Tai Trading - [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Prenuptial Agreement](https://www.kuekong.com/?p=2504) - 婚前协议书其实就是一纸契约,如同其他合约,内容具备契约特定条款,而这份合约是在双方步入婚姻之前,预先协议双方若离婚后的种种安排,内容可包括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孩子监护权、赡养费等等。 即使有婚前协议书,当双方离婚时,法官依然会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决定权归于法庭。 我国法律并未清楚阐明婚前协议书的法律效益,但还是可以签署,以作为自我保护的权益。但I 是否受法律承认,这视乎法庭接不接受协议书的内容。 婚姻及离婚法令第76条文说明,法官在宣判离婚时,有权分配双方的婚姻财产。法官在分配财产时,必须考虑双方在购置这些财产时,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会考量婚姻长短、双方的金钱或非金钱奉献等,以及小孩的需求。即使双方在婚前已经拟订这份婚前协议书,法庭也会以这些为前提。 根据婚姻及离婚法令第80条文,即使双方在婚前协议书内,同意离婚后丈夫必须给予的赡养费的数额,惟在这条法令下,任何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只有在法庭的允许下才能生效。 第97条文则阐明,法庭有权随时修改双方已经同意的孩子抚养权,而主要考量必须以孩子的福利为首要因素。如孩子能独立思考表达其独立的意愿,法庭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除此之外,婚前协议书也是能够被挑战若有证据显示当初是在被胁迫,不公平或者欺诈的情况下所签的。 不过,根据我国家庭法,就算夫妻达成协议,只要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法官有权利更动,甚至不接纳协议内容。 Thanks to Isabella Cheong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www.queco.org *Wilson Kuek是“法律与你同行 Law & Justice”面子书群组的创办人。“法律与你同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法律平台。我们为无数的平民百姓免费解除了各类的法律困扰。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Botanic,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 [电柱挂“大耳窿”海报 ,男子被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29950) - 两名男子因为在国能电柱悬挂“大耳窿”放贷海报,在推事庭面控时,双双俯首认罪,被判各别罚款3000令吉,或以2个月监禁代替。 他们被控于9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某道路,爬梯子在国能电柱悬挂非法放贷横幅。 被告行为触犯1951年借贷法令第29AA条文,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不超过两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推事在裁决时指出,被告的行为已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非法放贷活动常引发高利贷、恐吓及骚扰事件。法庭在考量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及无前科后,决定以罚款取代监禁,作为警惕。 法律裁决两人各别罚款3000令吉,若没能力缴交罚款,便以2个月监禁代替。 放贷广告的张贴及宣传均属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直接参与放贷活动,协助宣传亦可构成罪行。公众受促切勿替非法放贷集团张贴、分发或推广相关广告,以免触法。 资料来源 中国报(23-07_2023) : 电柱挂“大耳窿”海报 2华男认罪 各罚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 [2026马国预算案重点](https://www.kuekong.com/?p=36637) - 首相兼财政部长安华日前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6年财政预算。主要事项如下: 援助金: 延续100令吉SARA援助金 eKasih低收入家庭每月200令吉,单身人士每月50令吉(一年RMM600) ,发放时间:2026年2月中旬(与STR同步) 配合屠妖节,提前发放STR第4阶段援助金(10月18日,原11月) 教育/青年: 教育拨款增至662亿令吉(含老旧学校改造、新校建设、贫困生PTPTN免贷政策)。 开心援助组金:RM 150 - 残障学生(OKU):RM150/月 PTPTN政策:贫困生(家庭月入 - [用假文件为领养儿出报生纸 ,可被判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6607) - 6人为领养儿申请报生纸时,使用伪造文件,今日被控上庭都面对2项控状;其中5名被告俯首认罪,遭判1万4000至1万4500令吉的罚款,另一被告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这5名被告于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5月10日之间,在布城国民登记局为5名儿童申请报生纸时,使用含有2名医生签名及印章的伪造出生登记表格,以及其他4名男被告妻子名义的伪造,含有2名医生签名和印章的出生通知书。 调查发现,被告们的妻子并没在医院生产的纪录,这些婴儿是他们以每名介于1万8000至7万令吉不等价格,从中介及个人手中购买的领养子女。 5名被告均使用伪造文件,将婴儿登记为亲生子女,以便申请儿童身分证,他们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使用伪造文件),并可在刑事法典第465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将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刑罚或罚款,或是两者兼施。 被告各被判罚款1万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坐牢1个月至6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假文件为领养儿出报生纸 5华裔俯首认罪判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不能退款"条款, 有法律约束[2022] MLJU 3348](https://www.kuekong.com/?p=36548) - 案情背景 本案是在吉隆坡高等法院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Venue Look有限公司(“申请人”)不服马来西亚消费者申诉仲裁庭(“第一答辩人”)于2020年8月24日所作出的裁决。该裁决命令申请人向第二答辩人(即在仲裁庭的消费者申诉人)退还5000令吉订金。这笔款项原为预订武吉加弄会展中心(BKCC)婚宴大厅的订金,婚宴原订于2020年6月12日举行。第二答辩人于2020年4月30日以新冠疫情为由取消预订。 申请人在本案所求的救济具体包括:其一,请求核准提出训令(certiorari),以调取并撤销整个仲裁庭裁决;其二,请求暂停执行该裁决直至本案实质性申请审结或另行指示;其三,法院认为适当及公允的任何进一步命令;其四,讼费从属于本案处置。高庭在审阅案卷与各方的口头及书面陈词后,准许了申请人的司法复核。 案情背景并无大争议。申请人在BKCC从事并管理场地预订。2019年9月24日,第二答辩人以1万6000令吉订下婚宴大厅,计划邀请约800名宾客,并签署了书面合同,按付款政策(Payment Policy)条款缴付5000令吉“不可退还”订金。2020年4月30日,她以电话通知取消预订,理由为新冠疫情。其时,马来西亚正分阶段实施行动管制令(PKP)、有条件行动管制令(PKPB)以及复原期行动管制令(PKPP)以防控疫情。第二答辩人决定取消BKCC场地,并考虑在解封后依政府规则举行小型庆典,以避免感染。她向申请人要求退还订金,被申请人拒绝。第二答辩人遂向仲裁庭提起消费者申诉 申请人亦在该程序中提出反申诉。2020年8月24日,仲裁庭裁定申请人须在14日内退还5000令吉,并驳回其1万6000令吉反申诉。申请人因此提起本次司法复核。 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理由包括:仲裁庭在法律与事实上均出错并越权;在聆讯当日未给予申请人充分陈述机会;未恰当考虑消费者未依约提供三个月通知而违约;忽视合同中明确的“不可退还订金”条款;并对合同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作出错误理解或未予考虑。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裁决具有违法性、不合逻辑的非理性以及程序不当的瑕疵。 申请人的主张 申请人首先着眼于合同文本。合同明确规定,若要终止协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第二答辩人于4月30日取消,距离6月12日不足三个月,已不符终止条款。合同同时在付款政策中写明:“只要在活动举行前任何时间取消,订金概不退还(non-refundable)。” 合同第三页再次重申:“已付订金概不退还;任何退还须经BKCC管理层批准(Any deposit returned is subject to BKCC Management approval)。” 条款重复且清晰,显示双方在签约时的明确意思表示。 关于不可抗力,申请人指出合同条文并未出现疫情、流行病或疾病字眼。该条款所列为:天灾、战争、政府规章、灾害、罢工、内乱、交通设施受限或其他紧急情况,仅在使得提供设施或举行活动变得违法或不可能时,方可解除义务。申请人主张,第二答辩人以新冠疫情直接等同不可抗力,并据此要求订金退还,在合同文义上并不成立;即便能够基于不可抗力取消,订金退还仍取决于BKCC管理层批准,此一先决条件并未发生。 在司法复核的法律框架上,申请人依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的自由化取径:Akira Sales & Services (M) Sdn Bhd v Nadiah Zee Abdullah & Anor,承袭R Ramachandran v Industrial Court of Malaysia & Anor;并援用迪普洛克勋爵(Lord Diplock)的三大复核基石:违法(illegality)、非理性(Wednesbury不合理)与程序不当(procedural impropriety)。申请人指称仲裁庭误解法律、忽略相关事项、考虑不相干事项,并得出一个任何理性裁判者均不可能作出的结论。法院也参考了关于合理性/比例性的比较法判例(如Stardust受害者赔偿仲裁庭案与Meadows案),强调行政裁决不可违背基本理性与常识。 有关法律错误之可复核性,申请人引述Majlis Perbandaran Pulau Pinang v Syarikat Bekerjasama-sama Serbaguna Sungai Gelugor案,确认下级机关的法律错误可经由训令(certiorari)加以纠正;并以Syarikat -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 不平等条款](https://www.kuekong.com/?p=8922) - 马来西亚消费者必看!遇到“货物出门,恕不退款”怎么办?教你用法律反击不公平条款 你是否曾在购物时遇到过商家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款”?或是付了定金后,单据上写着“无论任何情况不得退还”?许多消费者以为签了字就只能认亏,但其实这些条款可能违法!根据马来西亚《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你有权拒绝不公平条款,甚至要求赔偿! 一、商家常见的“不平等条款”有哪些? “货物出门,恕不退款”:即使商品有瑕疵或不符合描述,商家仍拒绝退款或更换。 “定金一律不退还”:无论消费者因何原因取消交易,定金都被没收。 “商家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网购商品损坏时,推卸责任给物流公司。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单方面赋予商家随意修改条款的权利。 这些条款看似“合法”,实则可能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令》,尤其是2010年新增的 “IIIA部分(不平等条款)”,专门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二、法律如何保护你?重点条文解析 1. 什么算“不公平条款”? 根据《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24A(c)条文,以下情况均属“不公平条款”: 导致消费者权利与商家义务严重失衡。 让消费者承受不合理损失。 限制商家因过失(如商品缺陷)需承担的责任。 2. 具体违法的条款类型(第24D(1)条文) 过于苛刻:例如“商品售出后所有风险由买家承担”。 带有压制性:例如“消费者不得投诉或起诉”。 限制责任:例如“商家不负责商品质量问题”。 不合理终止条款:例如“商家可随时终止合约,消费者不得索赔”。 3. 消费者仲裁庭的权力(第24G(1)条文):如果仲裁庭认定条款不公平,可直接判决该条款无效,并强制商家退款或赔偿! 三、遇到不公平条款时,4步反击法: 1. 保留所有证据:收集收据、合约、聊天记录、商品照片或视频。若商家口头承诺与条款矛盾,录音或找证人。 2. 先与商家协商:引用《消费者保护法令》第24条文,要求修改条款或退款。书面沟通(如电邮、WhatsApp)更有利举证。 3. 向消费者仲裁庭投诉。如何申请:到官网(https://ttpm.kpdn.gov.my)下载表格,附上证据提交。 4. 举报给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KPDN):拨打热线1-800-886-800 或通过 Ez ADU KPDN 手机应用投诉。若商家屡次违法,KPDN可罚款最高RM50,000! 四、需要帮助?这些单位能帮你! 消费者仲裁庭(TPPM)官网:https://ttpm.kpdn.gov.my 电话:03-8882 5821 / 5822 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KPDN)热线:1-800-886-800 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FOMCA)官网:https://www.fomca.org.my 结语:你的权利,法律撑腰! 商家再也不能用“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无论是网购、实体店购物,还是支付定金,记住:你有权拒绝不公平条款!若遇到问题,勇敢站出来投诉。转发这篇文章,让更多人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相关咨询请参考: 消费者仲裁庭 的文章以理解向消费者仲裁法庭做出投诉的程序,和 取消美容配套,余额不能拿回吗? 的文章。 Consumer Tribunal Act 1999 24A. Interpretation for purposes of - [青年偷一束香蕉,被判坐牢](https://www.kuekong.com/?p=34193) - 一名男子因擅闯香蕉园偷走一束香蕉,被地庭判坐牢3个月。然而高庭法官之后改判被告10天牢狱刑满。高庭认为推事庭判决过重,不适用于被告的犯罪刑罚。 被告是一名单亲爸爸,拥有3名孩子,被控、偷走一名56岁园主的一束香蕉。 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379条文,罪成可判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事主发现他所种植的大力蕉(Pisang Rastali)屡次被偷,在忍无可忍下,只好装置闭路电视监控及找出偷窃者。 事主最后通过闭路电视录下被告砍伐其香蕉树,并偷走香蕉的影像,并于本月4日到龙引警局报案,被告也在同一天落网。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09-01-2024):偷香蕉判监3个月|法官:刑罚太重了!3孩单亲爸爸获减刑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盗用商标卖香烟,公司与董事共判罚208万](https://www.kuekong.com/?p=36598) - 一家丁香烟进口公司和其董事,因涉嫌盗用注册商标引进52万盒“JOHN”牌香烟,被地庭判处罪名成立,罚款208万令吉。 法官是基于辩方无法提出案件合理疑点,判处有限公司和其董事罪成,前者被罚款156万令吉,至于董事则被罚款52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需以坐牢12个月取代。 法庭也援引2019年商标法令第127条文,谕令政府充公所有“JOHN”牌香烟以进行销毁。 控状显示,被告在巴生港口被发现拥有52万盒盗用注册商标的“JOHN”牌香烟,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令第100条文。 被告因此抵触2019年商标法令第102(1)(c)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02(1)(ii)条文下判刑。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盗用商标52万盒香烟 进口公司与董事 判罚208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公司起诉前职员挖角](https://www.kuekong.com/?p=26302) - 挖角在职场上是非常常见的现象。那么当前职员试图说服旧公司的同事离职并加入新公司的时候,旧公司是否可以起诉前职员呢? 在Pearson Malaysia v Wong Mei Mei & 2 Ors [2009] 1 LNS 1249的案件里,法庭表示公司与前职员的合约中没有提及反挖角的条款,因此驳回公司对前员工挖角行为的诉讼。法庭也认为前职员也只是要求同事加入另一家公司,并不存在挖角的行为。 然而在Sundai (M) Sdn Bhd v Masato Saito & Ors [2013] 9 MLJ 729的案件中却又不同分的发展。原告是一家私人日语教学的教育中心,三位被告是中心的前教师,他们之后辞职并加入另一所的日语中心;并怂恿其他教师也一起加入该所中心。 高等法庭批准了该日语教学中心对前任教师怂恿现任员工辞职的诉讼。公司以对方侵权为由提出控告。 若要证明对方侵权,原告必须先证明: 必须要有效合同的存在 被告必须知道合同的存在 被告故意违约 被告的违约造成公司的损害。In order to sustain a claim under this head the plaintiff had to prove the following:(a) there must be an unlawful object or - [刑事失信罪成,前律师减刑至2年](https://www.kuekong.com/?p=36594) - 上诉庭近日裁定,一名前执业律师在处理客户屋子买卖交易中,因刑事失信罪成而入狱。 被告涉案金额高达47万7,000令吉。虽然上诉庭维持其定罪,但基于年龄、健康状况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批准将原本的5年监禁减至2年,并下令即日服刑。 案情显示,该律师是事务所唯一获授权签发支票的人。客户委托其处理一宗屋子买卖,包括产权转移及收取买屋款项。 交易于2016年2月完成后,客户要求支付卖屋收益余额。该律师于2016年4月7日签发了一张47万7,000令吉的支票,但该支票最终无法兑现。控方指控其未能交出受托款项,构成刑事失信。 审判过程: 2022年12月,地庭判处其5年监禁; 2024年7月,高庭驳回上诉; 2025年,上诉庭维持罪成但减刑至2年。 小编表示,律师在处理客户资金时,负有严格信托义务;客户账户(client account)必须严格合规使用。 刑事失信严重损害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通常会招致监禁刑罚。至于减刑属酌情处理,并非免除责任。 诚信与合规是职业根本。任何违反信托的行为,不仅会带来刑事后果,更会动摇公众对专业行业的信任。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前律师刑事失信罪成 布城上诉庭维持原判 判刑减至2年 即起入狱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 [高庭裁定男子非穆斯林 ,为兴都教徒](https://www.kuekong.com/?p=36589) - 怡保高庭批准一名26岁男子的申请,承认他是一名兴都教徒,并裁定他为非穆斯林。 该名居住在霹州安顺的男子,其母亲是兴都教徒,而父亲则是新进穆斯林(Mualaf)。该名男子的父母亲是在庙内进行婚礼,但没有在伊斯兰法律或民事法律下,注册结婚。 事主父亲在他出生后就离家,而母亲在2007年,即他8岁时逝世,自此,他与2名姐姐就与亲戚住在一起。事主指出,他一直以来都信奉兴都教,从未承认过本身是穆斯林。 在2012年时,他向国民登记局申请大马卡,而卡上注明“伊斯兰”字眼,而一名登记局官员告知,因为其父亲是穆斯林。在2021年,他向国民登记局申请,以便从大马卡中删掉“伊斯兰”字眼,唯有关申请被拒,因此他才入禀法庭。 怡保高庭法官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名男子曾承认信奉伊斯兰。根据霹雳州记录,霹雳州伊斯兰及马来习俗理事会官员也确认原告,不曾信奉伊斯兰。 法庭引述联邦法院在另一宗罗斯丽扎案件中的裁决,法庭当时裁定由佛教徒母亲抚养长大的罗斯丽扎,不是一名穆斯林,因没有证据显示,罗斯丽扎曾承认信奉伊斯兰。另外,法庭也推翻霹雳州伊斯兰及马来习俗理事会的说法,即该名男子必须被认定为穆斯林,因其大马卡注明“伊斯兰”。 法庭认为,大马卡不是一个人宗教身分认证的确凿证据,如果要指对方是一名穆斯林,因此就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该主张。 另外,法庭也注意到,该名男子的父母亲从未合法注册结婚,因此他并不能被认为是信奉其父亲的宗教。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高庭裁定为非穆斯林 男子获认兴都教徒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前陆交局官员收贿3,600令吉,退休后判监10个月兼罚款5万](https://www.kuekong.com/?p=36583) - 一名陆路交通局退休官员于7年前被控收贿3600令吉,作为不对付违规的超载罗厘的酬劳,今日在甲市爱极乐地庭被判坐牢10个月及罚款5万令吉。 被告在法官伊丽莎白峇也旺面前,面对6项控状,被判罪名成立,在每项控状下坐牢10个月及罚款一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需坐牢3个月取代。 法官也谕令6项控状的刑罚同时执行。 根据6项控状,被告于2018年7月至12月之间,在6个不同地点,把3600令吉交给另一名陆路交通局官员,作为不对付某运输公司超载的罗厘酬劳,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受处罚。 法官最终判处被告判监10个月兼罚款5万。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9.2025)陆交局官员收贿3600,退休后判监10月罚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固定期限合约不续签≠解雇](https://www.kuekong.com/?p=36579) - 固定期限合约(Fixed-Term Contract)的法律效力与性质,常常成为雇主与员工之间争议的焦点。近期,一则工业法庭的裁决,再次明确了:若属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其到期与不续签,并不构成解雇,更不会构成不公平解雇。 在此个案中,员工是公司共同创办人之一,自1993年至2010年在集团内担任多个职位。2011年年满55岁后,转为固定期限合约。2012年法定退休年龄提升至60岁后,他继续受聘至2016年满60岁,之后依然以固定期限合约方式续聘。另一名创办人亦采取相同安排。 2018年,因集团重组,员工转至担任副集团首席执行官(Deputy Group CEO),依旧属于固定期限合约。该合约后来续签一次,有效期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30日。 2022年4月25日,在合约即将届满之际,员工向董事会主席提出续约申请。但公司最终决定不再续签。在不满之下,员工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诉。 在工业法庭,员工主张,他与集团首席执行官作为公司创办人之间有“默契”,即双方将继续领导公司直至自愿卸任,因此续签固定期限合约只是形式。 然而,工业法庭并不采纳此说法,理由如下: 缺乏证据支持:所谓“默契”并无任何书面记录。唯一证据为2020年合约及续约申请,均未提及该“默契”。 明知并接受合约性质:员工清楚知悉合约属固定期限性质,且续签需经公司批准。他毫无异议地签署了包括2020年合约在内的所有固定期限合约。 接班计划明确:公司甚至已制定接班计划,准备在两年内物色并交接高层管理职务,显示合约确为真实固定期限安排。 基于上述理由,工业法庭认定:2020年合约属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其到期及不续签并不构成解雇,更不构成不公平解雇。工业法庭驳回员工的申请。 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到期与不续签,不等同于解雇。 此案清楚提醒雇主与员工:在固定期限合约的架构下,只有合约期满与不续签,并不能自动推定为解雇。雇主只要在合约条款、续签程序与接班计划上保持清晰与一致,便能在法律上获得有力保障。 资料来源 Lim Swee Chai v. Advancecon Holdings Berhad (Vanithamany Sivalingam) [2025] 3 ILR 19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 [大学生社媒发黄片,被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6577) - ‘ 一名大学生于2024年,通过社交媒体帐户上传淫秽视频罪行后,被罚款1万令吉。 被告被法官判处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监禁4个月取代;被告过后已缴清罚款。 根据案情,被告被控于2024年3月1日晚上10时45分,在雪州莎阿南一间住家,通过社媒“X”名为“@sanomanji89”帐户,发布淫秽视频,并于同年4月4日上午11时,被投报者在吉隆坡一间公寓内看到有关视频。 被告因而抵触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最高一年或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来自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主控官法德里副检察司要求法官,判处被告相称的刑罚,因为在社交媒体散播淫秽视频造成的影响极为严重。 法官最终判处被告1万令吉的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9.2025)大学生社媒发黄片 认罪后罚款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乐龄人士援助金](https://www.kuekong.com/?p=5074) - 马来西亚把60岁以上的老人家定义为乐龄人士。政府为乐龄人士提供的服务如下: 金钱援助 乐龄活动中心Pusat Aktiviti Warga Emas (PAWE) 乐龄爱心单位计划Unit Penyayang Warga Emas (UPWE) A .金钱援助: 根据大马福利局(JKM)官网的资料显示,家庭收入不超过贫穷线的乐龄人士,可向福利局申请乐龄人士援助金(Bantuan Warga Emas)或简称BWE。成功申请的人士每月可获得RM600乐龄人士援助金。 申请资格为60岁以上,无法赚取生活费,没有家属的人士,或家属没有能力抚养老人。 申请条件: 在大马定居的大马公民。 年龄60岁或以上。 家庭收入没有超过贫穷线(PGK)RM1169。 非住在福利局旗下的老人院或福利机构 申请者亲临最邻近的福利局办公室, 带齐以下文件; 身份证生副本 居住在一起的家属身份证生副本 收入证明(譬如薪水单)生副本-如有 护照大小的照片 其它证明-如有 点击 Sistem eBantuanJKM.以理解更多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福利局总部联络方式为; 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 Aras 6, 9-18 No 55, Persiaran Perdana, Presint 4, 62100 Putrajaya 电话03 - 8000 8000 B.辅助器需要Bantuan Alat Tiruan / - [同行“告状”信涉诽谤, 心脏科医生获赔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5202) - 一名私人医院心脏病科顾问医生因不满同事致函医院管理层,指控他“施压”患者紧急接受心脏血管扩张手术(俗称“通波仔”)、不当向患者建议治疗方案及进行非必要的医疗程序,而入禀法庭起诉同事诽谤。 法官宣判原告(心脏病科顾问医生),起诉另一名心脏病科顾问医生在上述信函中诽谤他的诉讼成立,可获赔10万令吉。 根据法官发布的书面判词,被告于2017年11月14日,致函医院总执行长,向后者投诉原告曾于当年9月,“施压”一名不是由他主治的患者,需紧急接受心脏血管扩张手术,且也曾不当向其他患者建议需立即接受“通波仔”的医疗程序。 被告在上述传送给其他7名医院高层和高管的信函中,也指原告不当施压患者需立即接受非必要的医疗程序,从长远来看不仅将对心脏病科医生的名誉造成不利,同时将有损医院的声誉。 原告主张被告在信函内的遣词用字,可被理解成指控他是不专业和没职业道德的医生,并在医疗程序中没按照国际医疗组织建议的医疗指引行事,但这是不实指控,并构成诽谤,令他蒙受名誉损失。 法官裁定,从字面上来看,上述信函内容可被解读成原告是不专业和没职业道德的医生,因为他于2017年9月11日,在没按照患者要求重新征询已返回工作岗位的主治医生意见下,就为患者进行“通波仔“手术。 法官因此因此,被告撰写的信函内容已构成诽谤,因此谕令他需赔偿原告10万令吉和堂费5万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0. 04.2025):诽谤性字眼向高层“告状” 华裔心脏病专家诉同僚 获赔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 [公司陷入资金问题+财务重组+裁员, 员工胜 [3/4-2760/21]](https://www.kuekong.com/?p=33206) - 员工A于1993年加入SCO-有限公司,担任试用期的文员/打字员,并于2019年从该有限公司调动至现在的公司。员工B则于2004年加入KM & C有限公司(SCO-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担任会计助理,然后调动至现在的公司。由于公司面临财务困难,贷款银行申请司法介入,聘请的司法经理调整和解决SCO集团的债务问题。在此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员工A和员工B被公司辞退了。 公司声称,解雇这些员工是因为公司债务问题以及司法经理的指示执行的。法庭认为,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司法经理曾下达解雇这些员工的指示,而公司似乎只是试图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在Mohd Nor Hassan & Ors v. Continental Sime Tyre PJ Sdn. Bhd. [2014] 一案,工业法庭重申了公司在进行裁员重组时需要满足的三项条件如下: 公司是否存在真正需要进行重组的情况; 是否出现了导致该员工被裁员的真正冗余情况; 和 公司在遴选被裁员的员工及实施裁员时,是否遵循了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即使出现员工过剩的情况,雇主也不能随意裁员。只有在符合上述三项合理裁员条件的情况下,雇主才能避免因无理裁员而需向被解雇的员工支付赔偿。 如果公司声称需要进行内部重组,那么公司必须证明重组的需求是真实的,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职位确实属于冗余。在本案中,公司虽然提出了为解决集团贷款问题而进行内部重组的必要性,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A和员工B的职位因此变得冗余。 *无论是母公司亦或者是子公司因员工过剩问题而进行内部重组,也需要清楚证明该部门或者该职位的员工因冗余而必须被裁减,公司并不能随意裁员。 法庭认为,如果公司因为背负了过多债务而进行裁员,这个决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不应由员工来承担,不应就以此理由裁员。从司法管理介入,这证明公司当时面临严峻财务的形势。因此,公司进行内部重组和调整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司维持偿付能力和继续运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以内部重组和调整之名,免除证明裁员选择过程公平公正的责任。公司在选择裁员员工时也需要考虑员工的服务年限。 *就算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问题也不能无理裁员。公司在遴选被裁员的对象时也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程序。 通常情况下,子公司被视为独立于其母公司的实体,子公司的债务和法律责任不应由母公司承担。然而,根据Ahmad Zahri bin Mirza Abdul Hamid v Aims Cyberjaya Sdn Bhd [2020] MLJU 595 (FC)一案,在特定情况下(如代理;欺诈;虚假或掩饰;集团企业;不公平公正的标准),法庭可以忽略公司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地位,直接追究公司股东或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的责任。让母公司为其子公司的行为负责,就是为了确保享有有限责任的公司集团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其一抗辩点是,员工在之前其他的子公司的资历,不能推进现在公司的资历,所以A员工的资历应该从2019年算起,而不是1993年;B员工的资历应该从2011年算起,而不是2004年。集团允许了子公司将员工A和员工B调动的决定,同时也允许子公司承担集团内其他公司的债务。这正是Zahri一案所称的“集团企业”,因此公司在本案中也必须接受相应其它子公司的责任。 *如果员工从一个子公司调动到另一个子公司工作,只要你的资历和员工福利保持不变,你的资历就会被保留。在发生纠纷时,如果你需要提告公司,法庭也会将你之前在其他子公司的资历计算在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中。 至于“后进先出”(LIFO)的原则,法庭参考了Dynacraft Industries Sdn Bhd v. Kamaruddin Kana Mohd Shariff & Ors - [没有雇佣协议书, 雇主否认员工的存在, 员工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396) - 案情背景与案件简述 在马来西亚工业法庭,于吉隆坡召开审理,本案由(员工)对其前雇主(公司)提出申诉,指控遭无理解雇。 员工与公司的立场与抗辩 员工立场 员工主张,他于2021年9月1日受聘为公司高级项目经理,月薪为15,000令吉。他的主要职责包括工地考察、编制工程总计划、安排临时设施及招聘分包商。 员工表示,在2021年10月10日,与公司董事(以下简称COW1)因建材事项发生争执,随后COW1口头通知其“不再需要他的服务”,形同解雇。员工仍坚持工作至2021年10月22日,直至COW1命令他即刻离开工地,并告知只支付至10月工资。 员工强调,该解雇缺乏正当理由,公司亦拖欠其10月份薪资。 公司立场 公司则坚决否认曾雇佣员工。公司主张,所有正式员工都会收到详细聘用信,并需签署确认,但员工从未被发出任何聘用信或录用通知,因此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公司进一步指出,既然员工从未成为正式员工,自然也谈不上“解雇”,反驳了员工的全部指控。 法官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参考案例 工业法庭的职责 依据联邦法院在J & P Coats (M) Bhd一案的判决,工业法庭在接获申诉后,首要任务是审查: (a) 雇主的解雇是否有正当理由; (b) 若雇主提出理由,法庭必须判断其理由是否成立; (c) 若理由不成立,则推定该解雇无正当理由。 此外,在Milan Auto Sdn Bhd案中也强调,工业法庭必须实质裁决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并评估该行为是否构成合理解雇依据。 举证责任 根据Azrell Mohamad案,当解雇事实存在争议时,员工负有初步举证责任,需证明自己确实是员工且遭到解雇。 举证标准 根据Telekom Malaysia Kawasan Utara案,工业法庭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中“可能性衡量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而非刑事标准。 法官对证据的评估与分析 员工证据 员工提供了: (a)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支付了15,000令吉薪资; (b) 公司出具的工资付款凭证, 清楚注明“ 2021年9月薪资 ”,盖有公司章并经双方签署; (c) 证人(CLW2)证言,确认员工为其上司,且直接接收员工指示工作,且CLW2本人也未签署任何聘用信。 员工亦亲自陈述,其退休后受聘于该公司参与为期三年的建筑项目。 公司的证据 公司唯一证人(COW1)在书面证词中坚称与员工无关,但在交叉盘问中严重自打嘴巴,承认: (a) 其商业伙伴指示聘请员工; - [员工合约每年更新, 4次, 合约期满后不续签,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554)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自2018年1月2日起,受聘于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她最初签署为期一年的定期合约,月薪为RM3,605,另有固定津贴RM1,250。此后,公司每年续签合约,薪资逐年调升:第二年为RM3,855,第三年为RM4,105,最后一年的合约薪资为RM4,355。所有合约在前一合约届满前即获得续签,从未出现工作中断的情况。 在职期间,员工从未收到过任何警告信、绩效改善通知(PIP)或面对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然而,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突然发出终止信,告知其服务将在2021年12月31日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签,并要求她在剩余时间使用完年假。该通知未附上任何理由,也未提及工作表现或公司需要调整岗位编制。 2022年1月,她的服务正式终止。她认为遭受不当解雇,并在2022年12月通过工业关系局将案件转介至工业法庭。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坚持她并非真正的定期合约员工,而是公司的实际长期职员。首先,她指出公司于2017年11月通过官网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标示其申请的法律顾问职位为 “ Taraf Jawatan: Tetap”,即永久职位。她依该广告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被录取。 她补充,在面试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亦明确表示该职位属永久性质,仅首年合约为试用期安排,后续将转为长期职位。她正是基于这一承诺接受录用。其后,公司每年主动为她续签合约,且不需重新面试或申请职位。每次合约签署均有薪资调整,反映出公司对其表现的肯定与留用意愿。 她亦提到,虽然她曾三次书面请求将职位正式转换为永久职(分别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但公司皆未正面回应,仅表示“暂无法考虑”。她认为,这并不表示职位本身非永久性,而是公司回避确认其员工身份。 因此,她认为公司以“合约期满”为借口终止雇佣,实质上是掩盖非法解雇行为。她请求工业法庭裁定其为被不当解雇,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则强调员工自始至终都仅是“合约员工”。 公司援引每一份聘书,指出所有合约皆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包含“转为永久”、“自动续签”或“服务满期即转正”的任何字眼。每份合约期限均为一年,期满自动终止。 公司承认员工确曾三次提出书面请求将其职位转为永久职,但也强调其回函中已经表达明确立场:公司无义务给予永久任用。 公司认为,她每年都需签署新合约,其职位随时可能不被续聘。 公司否认曾在招聘或面试中承诺职位为“永久性质”,并质疑员工在法庭所述口头承诺的真实性。 公司还强调,根据其人力资源政策,法律顾问属项目编制岗位,因此属合约性质,合约期满不续签无须提供理由。 法庭分析与判决 工业法庭首先关注的,是职位的真实性质是否为定期合约。法庭引用《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并以“实质优于形式”为原则,强调不能仅凭合约表面文字判断是否为真正的合约员工。法庭强调,需全面考量招聘过程、续约惯例、公司实际行为与工作性质。 本案中,公司未否认其官网于2017年刊登的招聘广告中,确实注明该法律顾问职位为“Taraf Tetap”(永久职位)。该广告至今仍可公开查阅,具有高度可信性。 此外,公司证人于庭审中亦承认,面试过程中曾提及该职位为永久性质,仅以一年试用期起步。该证言与员工的主张一致,且公司未提出任何书面文件加以反驳。 工业法庭引用联邦法院在Ahmad Zahri bin Mirza Abdul Hamid v Aims Cyberjaya Sdn Bhd [2020] MLJU 595 一案中确立的三项判断标准:一是雇佣双方的真实意图;二是雇主在雇佣期间的行为是否显示长期留用意愿;三是工作的性质是否具临时性。法庭逐项审查本案后,认定员工的职位并非项目性岗位,而是公司内部常设职能。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法庭进一步引用Airod Sdn Bhd及Gilbert D’Cruz两案作为参考。这两案均涉及员工以定期合约服务多年,工作职责持续一致,最终法院认定其为实际长期职员。法庭指出,这类情形即使合同文字标示为“定期”,只要实际情况符合“连续服务、重复续签、固定职责”,便不构成真正的合约职位。 本案中,员工服务四年、合约无中断、每年主动续签且薪资递增,符合上述判例的适用标准。她的岗位职责也未因项目周期而改变,反而长期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属核心行政职能。法庭认为,公司以定期合约形式雇佣,实质是规避法定责任,属于“伪装的合约关系”。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接着审视解雇程序的正当性。既然员工被认定为“实际永久职员”,那公司在终止其雇佣关系时,必须提出合理理由,依照程序进行。例如:给予警告、安排绩效评估、召开听证会,甚至开展内部调查(DI)。 然而,公司未提出任何绩效不良或行为不当的证据,也未曾启动任何正式程序。反之,只是以“合约期满”为理由,不加解释便终止服务。法庭引用Wong Chee Hong案与Goon Kwee Phoy案指出,若雇主无法提供合理解雇理由,即构成非法解雇。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 [不断续约, Fixed Term 变 Permanent Employment](https://www.kuekong.com/?p=21571) - 笔者曾提及,固定期限合同通常是为了填补由临时缺乏长期工作人员引起的空缺。若合同一直连续被续约,这可能导致这种雇用方式被视为成为永久或正式的雇用合同。 在A Gilbert D’Cruz v Sapuraacergy Sdn Bhd & Anor [2021] MLJU 2010一案中,公司与员工签署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 在合同到期前,公司一共和员工续约了4次。随后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又陆续续约了 3 次。在第三次后,公司决定不再和员工续约。该员工认为本身已经是一名正式员工,因此投诉被公司无理解雇。 工业法庭当时驳回了员工的申请。法庭认为员工的身份固定期限合同的员雇员。之后高等法院也维持了工业法庭的裁决。员工之后上诉至向上诉庭。 上诉法庭批准了员工的申请。法庭表示该员工实际上已经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这是因为他的合同已经陆续被续签7次。甚至当合同期限到期后,公司允许他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受雇。 公司允许员工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这么长时间,这显示公司已将他视为正式员工,而非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而且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曾在的电子邮件中表明公司需要该员工的服务,并承认该员工的雇佣性质并非临时的。上诉法庭因此批准了员工的申请。 资料来源: A Gilbert D’Cruz v Sapuraacergy Sdn Bhd & Anor [2021] MLJU 2010 相关文章: 员工是签署正式雇佣合约, 还是固定期限合同? 不断续约,fixed term 变permanent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 雇主有权决定是否续约, 雇主胜 员工合约每年更新, 4次, 合约期满后不续签, 员工胜[2025] 固定期限合约, 谁才是真正雇主?员工败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员工是签署正式雇佣合约, 还是固定期限合同?](https://www.kuekong.com/?p=8849) - Fix Term Contract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明确规定了合同有效期限,如半年、1年或2年的合同。 这类型的员工通常从事季节性或临时工作,或从事非长期的特定项目。 在1955劳工法令第11条文说明,一份有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期时或工程完成時将视为终止。 如何定义正式雇用合约或固定期限合同? 工业法庭在审判时会判断是否员工的合约是真正的固定期限合同,还是雇用合同。 如果法庭认为这合同并非固定期限合同,而是一份雇用合同,那法庭就会审查雇主的解雇是否合理和符合正确的解雇程序;假如法庭判断有关合约是真正的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就不存在是否被解雇了,因为双方的关系是随着合同的期限到期而终止了。 联邦法院在Ahmad Zahri Mirza Abdul Hamid v Aims Cyberjaya Sdn Bhd [2020] MLJU 595裁决,在确定合同是否为真正的定期合同时,有3个主要考虑点,即: 双方的意图; 雇主在雇用过程中的后续行为; 雇主的业务性质和雇员从事的工作性质。 在Khairu Norliza binti Khairudin v. Kool FM Radio Sdn Bhd (Award No.: 396/2020) 的案例里,法庭引用之前的案例并提到,真正的定期合同中,双方都有共识就是不会认为有关合同将在到期时续约。 固定期限合同通常是为了填补由临时缺乏长期工作人员引起的空缺,因此,固定期限合同若一直连续续约,这可能导致这种雇用方式被视为成为永久或正式的雇用合同,甚至可能被用作证明该雇用不是临时性质的证据。 如果法庭发现有关合约其实是带有永久或长期的正式雇用合约性质,但公司企图将此合约“包装”成固定期限的合同,法庭依然会要求公司对员工的解雇做出合理的解释。 在Nor Aini Binti Sabil vs Murphy Sarawak Oil Co. Ltd (Award No.2751/2019) 的案例中,公司将有关员工定义为固定合约工作者 (fixed -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 雇主有权决定是否续约, 雇主胜](https://www.kuekong.com/?p=18906) - Fix Term Contract 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是明确规定了合同有效期限,如半年、1年或2年的合同。 这类型的员工通常从事季节性或临时工作,或从事非长期的特定项目。 在1955劳工法令第11条文说明,一份有期限的合同, 在期限到期时或工程完成時将被视为合约终止。 工业法庭在Wan Zainuddin Wan Muda v Small Medium Enterprise Development Bank Malaysia (2021)的个案中裁定,当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雇主有权决定是否续约。 员工和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02-10-2017 - 01-10-2019)的固定期限合同。职位是人力资源部门暂时性的主管,合同上说明续约的决定权在于公司。 当合同期限即将结束时,公司表示员工的表现没有达标,因此决定不和他续约。 员工在法庭上质疑公司对他的工作表现评估是不真实的,因此公司没有理由不和他续约。 工业法庭在在听取双方的证词后,基于以下几点驳回了员工的申请: 员工指控公司在2018年对他的表现评估是不真实的,因此他不应被视为工作表现不达标。但他在2018年时并没有对这份评估提出任何质疑,而是当公司在2019年通知他不被续约时,他才质疑这评估的准确性。 然而法庭表示,即使员工真的能证明公司在表现评估方面有不完善的地方,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是因为一份真正的固定期限合同,还是会在期限到期时被视为终止。“ As there was a valid and genuine fixed term contract, the facts remains that the said contract would expire once it comes to an end” 由于员工只是暂时性的担任上述的职位,一旦公司委任了正式的职员来担任这个职位,该员工的职位也因此不再被需要。 一份真正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雇主有权决定是否续约,因此这并不存在解雇的问题,而是合约已经到期。 - [员工被逼成立公司, 关系是独立承包商或员工? 永久或固定期限员工? 员工胜](https://www.kuekong.com/?p=13851) - 此案例是一名电台DJ,她投诉被电台无故解雇。 员工因在Media Prima Berhad(MPB)的电视节目中得到第一名,因此被Synchrosound Studio (MPB的子公司/公司)雇用,当任Hot FM的广播员。之后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员工提供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雇用合同。随后,该合同被延长至2016年3月31日。 而在2016年3月31日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于同年的3月8日再提供了另一份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雇用合同。员工当时被指派为Kool FM(由Synchrosound拥有)的广播员。 2017年时公司的节目组负责人告诉员工,她必须成立一家公司才能继续担任广播员。员工只好成立了名为LKD Empire 的公司。随后Kool FM与员工的公司签署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雇用合同。 公司在2018年8月1日时,以合同的第7.3条款,给予员工七天的通知终止了服务。同时在此条款下公司可无需给予任何理由就终止双方的服务。员工在劳资关系局投诉本身被公司无理解雇。 公司在法庭上辩称,LKD Empire本身是一名承包公司,而员工是通过LKD Empire提供服务的独立员工,而并非公司的正式员工。她主要的工作是在下午3时至7时之间担任节目主持人。因此公司的解说是,他们终止的是与LKD Empire之间的服务,并非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 员工则表示她自2014年起便持续的为公司服务,她的服务也从未被中断。她表示本身并非公司所说的的独立员工,而是正式员工。 全职员工的合约是 CONTRACT OF SERVICE ,而独立员工的合同为CONTRACT FOR SERVICES。法庭表示如何分辨两者的区别,其中一个关键标准在于公司对有关员工的控制程度。公司对员工在工作上的控制程度越高,法庭定义有关员工为全职员工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此法庭依据的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而并非只是依靠合同来决定员工是否公司的正式员工。 法庭发现尽管公司声称员工主要的工作是在下午3时至7时之间担任节目主持人,然而员工实际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到10个小时,同时薪水是固定每个月7000令吉。此外公司对她有完全的控制权,比如她必须按照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和政策来提供服务。这显示员工实际上是公司正式的员工。 而且公司也无法解释为何会在2017年时突然要求员工更换合约,签署一份新的Contract for Service 的合同。因为员工之后所提供的服务和工作性质,与新合约前的服务是一样的。法庭认为公司将员工合同转换为Contract for Service的服务合同,是一种欺骗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剥夺员工的雇员身份和福利。 而且员工的服务自2014年以来从未被间断,因此员工的合约也并非固定期限合同,而是一份正式的雇用合同,因为固定期限合同是暂时性的。 法庭最终裁决员工被公司无理解雇,这是因为即使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第7.3条款提到公司可以无需给予任何理由,只需给员工七天的通知就终止双方的服务;然而由于员工是公司的正式雇员,因此雇主有责任证明员工的解雇是基于正当的理由based on just cause and excuse,;而上述公司无法证明辞退员工时是基于正当的理由。 对此公司需赔偿员工: 追薪(back wages) :RM7,000.00 x 15个月= RM105,000.00, 以及 代替复职的赔偿(Compensation in lieu of Reinstatement) :RM7,000.00 x - [医生没有鼻植入体修整及耳软骨移植手术执照, 赔[2025] 8 MLJ 691](https://www.kuekong.com/?p=36443) - 事实背景 原告透过社交媒体认识该诊所,欲进行鼻部美观之改善。在求诊被告之前,原告已在泰国接受五次隆鼻,并在鼻区注射半永久性填充物。既往治疗史对鼻部组织状况有重要影响。 2021年5月20日,原告初诊。被告检查后建议将鼻假体完全取出,理由在于鼻尖皮肤有即将破裂之风险,感染几率随之上升。原告拒绝该劝告,坚持仅修薄假体并辅以耳软骨移植。 2021年5月21日,被告实施第一次修薄;5月28日拆线。术后原告出现肿胀,被告解释为常见反应。2021年6月4日复诊,被告称未见感染征象。 2021年6月22日,被告为既往填充部位实施皮损内Shincort注射以缩减肉芽组织。2021年6月30日内鼻见少量脓液,遂给予静脉抗生素;2021年7月1日至7日连续注射静脉抗生素,其间记录未见脓液分泌。 2021年7月13日,原告鼻尖肿胀复诊(无明显疼痛与脓液),要求第二次修薄。被告说明:不取出假体则感染将持续。原告仍坚持,于2021年7月21日实施第二次修薄。 又于7月28日至29日,原告通过手机应用向诊所发送鼻部照片并投诉病情。原告并未回诊所复查,而转由Beverly-Wilshire 医疗中心之整形外科医师Dr Nasir诊治。Dr Nasir 见鼻部感染,建议取出假体。原告未即刻采纳,后因症状加重,终于2021年12月23日接受取出假体与创口清创。2021年12月29日复诊时,被告知鼻形或难完全恢复至感染前状态。原告其后又赴越南与泰国进行矫正性隆鼻手术。 原告向马来西亚医委会提出投诉,已举行聆讯,原告、被告及 Dr Nasir 等均有作证。高庭并未获悉医委会结论,遂依据本案审理中提出之证据作出裁判。 原告的主张、证据与说明 原告主张,被告未依医疗程序标准提供适当建议,未遵守医疗职业伦理。其所述之过失细节,包括未充分说明拟进行之程序及风险、未确保所谓“隆鼻手术”在无疏忽与无并发症情形下施行、以及未维持无菌环境等。 原告亲自作证,并传召两位医证人。其中一位证人称原告于2022年4月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但在反诘下承认诊断非其最终作出,且无法确定抑郁的诱发原因。 另一位证人为整形外科医师 Dr Nasir。2021年9月6日,原告以鼻部有脓液分泌就诊。Dr Nasir 建议立即取出假体。该意见与被告先前屡次提出的建议一致。原告未立即依从。至2021年12月19日再度感染后,Dr Nasir 于12月23日实施取出假体与清创。 就赔偿方面,原告就特别损害提出账单、发票与相关材料,并主张精神痛苦、生活乐趣受损、名誉与业务信心受损、婚配前景受影响、心理伤害及未来医疗费等一般损害与前瞻费用。其最初求偿金额显著高于法院最终核定数额。 被告的抗辩、证据与说明 被告抗辩称,原告先前在泰国五度隆鼻,每次术后曾出现感染,后以静脉抗生素缓解,另有半永久性填充物。被告否认曾自称美容外科医师且成功进行隆鼻手术,并不赞同将其操作界定为“隆鼻手术”,而是应视为原告坚持之矫正性修薄。 被告强调其自始即建议完全取出假体,乃原告坚拒,故在已被告知风险之情形下方为其施行修薄。被告亦主张其仅持有LCP 第1章之资格,且曾于2021年5月28日、6月4日、6月22日与6月30日进行术后复查。 适用法律与法律原则 法院采纳联邦法院于Foo Fio Na v Dr Soo Fook Mun & Anor [2007] 1 MLJ 593 所阐述之医疗疏忽与知情同意原则,其渊源见澳洲高院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医师须披露重大风险,并遵循所属专科之谨慎标准。 就损害赔偿,法院重申:赔偿在本质上为补偿,非惩罚(Inas Faiqah);裁量须公平、充分、不至过高(Yang Salbiah);目标在于尽可能以金钱回归原状(Shanmugam)。 - [邻居房子用作华人庙宇滋扰原告, 获禁令[2020] MLJU 498](https://www.kuekong.com/?p=36469) - 引言与当事人 原告分别是第一原告,第167号地段业主和第二原告(第171号地段的租客)。他们的住处紧邻第一被告,其住址为第168号地段。 然而,第一被告的房子并非普通住宅,而被用作华人庙宇及治疗场所,由注册宗教组织 Pertubuhan Penganut Dewa Yu Feng Zhi Fu Cai Bo Xing Jun 管理。第二被告被描述为“庙宇看护人”。 原告投诉称,被告在该处的活动构成私人妨害(private nuisance),严重干扰了他们安宁享有房屋的权利。 案件背景 原告指出,他们居住在庙宇旁边,长期遭受困扰,主要表现为: 交通拥堵:庙宇举行活动时,周围道路堵塞。 泊车问题:访客乱泊车辆,导致居民无位可停。 烟雾弥漫:香火与纸钱燃烧产生大量烟雾。 噪音干扰:仪式声响破坏住宅安宁。 他们强调,该地段在地契注册文件上有明确条件,只能用作住宅。将住宅改作庙宇与治疗中心,明显违反土地法。 被告辩称其活动受到联邦宪法第11条文保障,属于宗教自由。他们还声称:妨害只发生在部分日子、没有其他邻居投诉、地方政府已拆除部分庙宇设施,因此无需再颁布禁令。 推事庭判原告胜诉,宣布第一被告使用土地违法,下令颁布禁令、拆除大香炉,并判给原告三万令吉堂费。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原告主张与证据 原告的主要论点包括: 直接妨害:烟雾、噪音、交通和泊车问题直接影响生活。 间接后果:住宅靠近庙宇,市场价值下降。 违反地契条件:土地只能作为住宅,不得作庙宇。 他们强调,即使只有他们投诉,也不影响妨害的成立。私人妨害的核心是“不合理干扰”,而非投诉人数多少。 他们亦表明,在起诉前已向地方政府投诉,显示他们行动合理而非贸然。 被告抗辩与解释 被告提出的抗辩点: 宗教自由 – 宪法第11(1)条文赋予他们宗教活动权利。 非持续性妨害 – 活动只在部分日子进行。 无实际损害 – 原告房屋并无物理破坏。 延迟起诉 – 原告等太久才提告。 地方政府已执法 – MPS 已拆除部分设施,法院无需再下令。 他们同时质疑第二被告的法律地位,认为其并非合法可被起诉的实体。 适用法律与法律原则 法院参考以下法律与案例: 联邦宪法第11条文 - [建设性解雇: 员工接受了雇主违反雇佣协议的行为, 雇主胜[2023] MLJU 1419](https://www.kuekong.com/?p=29675) - 员工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后来被委任为执行董事,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员工指公司通过架空他的方式,强迫他辞职。他虽然是执行董事,但却没有权力做出任何最终决定。 由于员工对着执行董事干,得罪了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指示他辞职,并威胁他若他拒绝辞职,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撤销他的董事职务。执行董事甚至还被命令员工腾出办公室,并搬到其他地方。 工业法庭批准了员工的申请,指示公司赔偿RM1,026,210.00 。 针对公司指他是公司董事,没有权利通过工业法庭投诉;工业法庭表示员工必须从早上8点工作到下午5点,并且他像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每月领取工资。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员工担任执行董事时,他的合同(担任总经理的雇佣协议书)已被废除。这无疑显示他还是公司的员工。 法庭认为事件的发展顺序清楚地表明公司有意削弱此员工的权力和职权。这些事件构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因为它实质性地改变了此员工的职责和地位。既然雇佣合被根本违约,工业法庭认定此员工有权将雇佣合同视为合法违约。 当事件被带上高庭的司法审查时,高庭需要决定工业法庭是否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做出决定,或者是工业法庭的裁决是不合理的;那么复审法庭(高庭)才能介入。 高庭在此案例批准了雇主的复核申请。法庭的理由是,当员工在01.08.2017收到电邮,主张视自己被建设性解雇后,他还继续签署公司的支票。一名员工不能声称自行视自己被不公平解雇后;但却继续为公司工作。这是因为当员工选择继续工作而不辞职时,员工的此行为可被视为已经被宽恕雇主的不当行为,并接受了雇主违反雇佣协议的行为。 *其实小编不认同高庭法官的判决,(1) 单单继续签支票就只是履行董事的责任而已,这个案件是指员工以General Manager的岗位被刁难离职。(2) 而且签支票也只是单一的行动,公司没有提出其他情况指明他还是继续留在公司,继续执行他的GM岗位。(3) 员工签了多少张支票、持续了多久、为何签支票等、员工之前拥有的权利+岗位被夺削是一个事实,签支票只是冰山一角的权利、判决没有交代员工在发了01/08的邮件后,多久辞职;法庭判决都没有列出来。小编倒觉得工业法庭的判决比较合理。所以在法庭的,你永远不会知道法官的看法,他的判决最终会是如何。 Background The applicant company is a die casting manufacturer. The 2nd respondent joined the applicant company on 1.7.2001 as General Manager. By a letter dated 23.6.2005, the applicant company appointed the 2nd respondent as the executive director. The 2nd respondent is also - [员工呈辞职信, 雇主要求延长服务, 期间缺因失责辞退她, 赔30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14605) - 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发出通知,指示员工对于本身无法履行身为部门主管的职责,导致公司需赔偿供应商的事项发出声明。员工之后在2018年8月13日提出辞职,但由于她所提供的离职通知不足,公司要求她将原定的离职日期延长多3个月,以便能做好工作上的交接。 公司之后发出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的服务终止通知给员工。员工随后工作到2019年的1月。 员工投诉说,公司当时拒绝她的离职要求,让她继续留下来工作时,这表示公司在行为上已经接受了让她重新复职。在法律上当员工提交离职时,代表员工的雇用合同已经被终止,甚至不需要通过公司接受才能生效。如要撤回离职通知,这也需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一旦员工提交了辞职通知书后,她的雇员身份将在最后一天的工作日后随之终止。Percetakan Keselamatan Nasional Sdn Bhd v. Jamaliah Md. Yusoff [2001] 2 MELR 299 该公司则辩称,员工在公司继续服务仅是为了做好工作上的交接,因此公司指示她将原定的离职日期延长3个月。 然而法庭认为该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所提到的延期。这是因为既然公司称只是要求员工推迟辞职日期,那公司根本不需再发出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的服务终止通知给员工。同时公司也没有要求员工在三个月期满后再次提交辞职信。 公司甚至在服务终止通知中明确指出员工的服务已经被终止was terminated ,并未提及员工是离职的。因此法庭裁定员工在提交辞职通知后,公司仍继续支付她工资的行为,显示员工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留下来工作。 即使公司称员工有工作表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改善,然而员工在工作期间并没有收过任何的show cause letter。雇主在发现雇员有表现问题时,应先给予警告,并提供改善的机会。 Rohimi Yusoff v. Alfa Meli Marketing Sdn Bhd & Anor [2000] 3 MELR 96 公司在面对有工作表现问题的员工时,必须先与员工进行充分的书面沟通,以能够证明员工的确有工作表现上的问题,而这一切必须被记录起来。然后公司才能依靠此书面内容的做为合理解雇的证据。 然而这公司没有这么做。 法庭也表示,在员工犯错或有违规行为时,公司若没有立即采取行动,这将被视为公司已经宽恕了员工的行为。公司不能在之后才对这已经得到宽恕的行为采取行动。 工业法庭允许了员工的申请,并命令公司做出赔偿。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Brief Facts The claimant commenced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as an account clerk - [员工常迟到+拿假, 雇主纵容其行为, 员工胜](https://www.kuekong.com/?p=5174) - 之前小编曾经在正确解雇员工的程序贴文中分享到内部审查(domestic inquiry) 的重要性。 今天小编要讲的是不久前在工业法庭的案例: IN THE INDUSTRIAL COURT OF MALAYSIA. CASE NO.: 30(11)/4-2445/18. BETWEEN. YAP PUI YEE. AND. SUON KEE PRESEVED FRUITS SDN BHD以及LEE CHUI LING V SUON KEE PRESEVED FRUITS SDN BHD. 以下两个案例的索赔人是Yap和Lee ,她们分别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她们两人被指控经常迟到,无故缺席,并于2018年3月5日同一天被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雇。两人因为不服公司的决定,之后到工业关系部做出被无理解雇的投诉。 公司指控他们两人无故缺席。针对这项指控,两名员工各自说明,Yap当时是于13-2-2018和Lee一起将申请leave的表格交给上司。他们一共申请5天假期:26-2-2018 直到 2-3-2018。上司表示,她在13号当天已经将有关申请表格置放于Managing Director 的文件篮里。 然而公司表示,公司执行董事是于28-2-2018才收到有关的申请,因此公司认定两名员工无故缺席。这是因为他们公司一贯的政策是,任何员工如果想拿 Leave,需要完成以上步骤: i.提交申请表格, ii.需要收到由公司确认有关申请的通知, i ii.员工必须口头上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假日的申请。 第二个指控则是,公司指责她们经常在工作时迟到,并很常在午餐时间超时。 工业法庭的裁决: 两位员工都有完成公司的首个申请假期的政策,即是交申请表格。至于公司指员工并没有完成第二个政策,即收到由公司确认有关申请通知,法庭表示这是由于公司在供词中说明,公司从来没有正式实行有关确认申请通知的政策,因此法官顾虑到两位员工会认为自己的申请,和以往一样,都会被批准。 至于第三个申请leave的政策,即是口头上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有关的申请,Yap和Lee在供词中表示曾在2018年的一月份口头知会公司执行董事的女儿,以及其他董事,关于她们计划申请假期过年。 同时,在Yap和Lee的打卡显示,她们缺席的那几天是显示unpaid leave,即是无薪假期。然而在公司早前的供词中表示,他们一贯的政策是,员工没来上班会被扣年假Annual Leave,如果年假扣完了,员工将被视为拿unpaid leave。 Yap和Lee的打卡皆显示unpaid leave而并非无故缺席,公司却指责员他们无故缺席,并以此理由辞退他们。基于一罪不二审(double jeopardy) - [雇主称员工提供虚假的销售报告, 员工胜](https://www.kuekong.com/?p=19728) - 员工是公司的销售专员。公司指她提供虚假的销售报告,记录本身在09-06-2020有去芙蓉见4个客户;但指实际上她当时并没有去芙蓉见客户。 另外,公司也指她在04-06-2020拒绝出席销售代表的会议,不服从公司的指示。公司因这些纪律问题炒了她。 公司表示他们曾致电这四名客户。这些客户都表示在当天没有看到员工。然而法庭质疑公司在联系客户时,双方的通话在短短一两分钟就结束;公司甚至没有和客户的下属确认在当天是否有看到员工。而且公司之后在炒了员工的半年后,突然去和这些客户索取证据。 销售部经理在员工被辞退的半年后,突然让这些客户签署一份由公司董事所准备的 “Confirmation Of Sales Person Did Not Visit Workshop On 09th June, 2020”,以证明员工在当天没有去见他们。这四名客户并没有被公司传召出庭作证。销售部经理在法庭上承认,这些客户是因为想保持和公司的业务关系,因此在当时愿意签署这文件。 员工在法庭上以通话录音反驳公司的证词。员工的通话录音显示,她曾联系其中一名客户。该客户在通话中承认员工在当天有去到他的workshop。 法庭也认为其实公司还有很多方法可以查证究竟员工在当天是否有去芙蓉见客户。公司可以检查员工的 Touch N Go ,查看她是否在途中有经过芙蓉收费站;或者是要求员工提供MySejahtera 的check in 记录,但公司都没有这么做。因此比起公司所准备的文件证明,法庭更加采信员工所提呈的通话录音记录。 至于公司指员工在04-06-2020申请病假是故意不要出席销售代表的会议 ,法庭表示公司的说法只能属于假设。 另外,对于公司在法庭上声称员工还有其他的纪律问题,如经常请假;但是公司却从未对这些指控发过任何警告信,似乎公司已经宽恕员工的行为。 在听取双方的证词之后,工业法庭裁定公司的解雇是无理的,需要对员工做出赔偿。 资料来源:ONG PEI YUN v BIO LUBRICANT INTERNATIONAL SDN BHD AWARD NO. : 1247 OF 202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 [员工被发现伪造签名, 称雇主以宽恕他的行为, 员工败](https://www.kuekong.com/?p=21106) - 在员工犯错,雇主没有立刻采取纪律行动的文章中,小编提及若在员工犯错或有违规行为时,公司若没有立即采取行动,这将被视为公司已经宽恕了员工的行为。公司不能在之后才对这已经得到宽恕的行为采取行动。如何定义公司已经宽恕了员工的行为呢? 在FAM FEE LIN AND HEWLETT-PACKARD (M) SDN BHD AWARD NO.: 1227 OF 2018的个案中,员工是一名财务助理,其职责包括代表公司进行财务交易。 贷款公司的员工若要申请个人贷款,他们必须获得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的就业证明文件。该公司允许员工在网上打印有关的文件,之后需要得到人力资源部的签名。而此案的员工被发现伪造有关的签名。员工被发现伪造签名后,在调查期间员工也承认伪造有关的文件。之后经过3个礼拜的调查后公司最终将员工解雇。 员工在工业法庭辩称公司在之前已经宽恕了她的不当行为。员工表示当有关事件发生后公司仍然派她去公干,这显示公司已经宽恕;因此不能利用这个事项将她辞退。 工业法庭不同意员工的论点。法庭不认为公司已经公司宽恕了她的行为。法庭表示虽然公司派遣员工出国,但公司在内处理有关事项并没有延误。公司实际上已采取迅速的行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员工当时的出国只是履行其职责和责任,因为当时它仍是公司的雇员;并不能被当成公司已经宽恕她的不当行为。 伪造签名是严重的不当行为,法庭表示公司的解雇是合理的,驳回了员工的申请。 资料来源:FAM FEE LIN AND HEWLETT-PACKARD (M) SDN BHD AWARD NO.: 1227 OF 2018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员工犯错, 公司必须立即处理](https://www.kuekong.com/?p=10604) - 员工是一家银行的贷款顾问,他在2016年8月10日开始为该银行服务。之后公司基于他工作表现不达标,以及在2016年11月14日开始经常没有到公司上班将他解雇。 员工在工业法庭上称自己的职责是为公司寻找贷款的sales, 因此是公司让他可以在上班时间不需进公司,到外头寻找客户。 公司指他在2016年11月14日开始经常没有进公司上班。然而法庭从公司所提供的员工出席记录发现,其实员工早在9月开始就已经很常不在公司。 员工有将近3个月的不良出席记录,而公司却没有立刻对此展开行动,法庭对此感到不可思议。因为这显示公司对员工没有出现在公司的状况仿佛是不知情,甚至是默许的。因此法庭觉得员工的口供是可相信的,即是公司一直以来都给他权利和自由,让他可以在上班时间不需进公司。 公司的行为相等于宽恕和纵容员工的行为,最终法庭裁决公司的解雇是不合理的,公司需要对员工做出赔偿。 小编也在这里谈谈另一个类似的案例:PEMBINAAN JAYABUMI (S) SDN BHD V. P. CHANDRASEKARAN (2003) 1 ILR 30。法官在此案件的判决中表示,该公司拥有足够证据解雇缺勤的申诉者,但却延迟行动,此举相等于宽恕了申诉者的缺勤行为。 另外,在Gula Padang Terap Berhad v. Ahmad Bin Hj. Hakim [1994]2 ILR933的案例也说明,当公司拥有足够证据解雇犯错的员工时,却继续聘用她们,也没有立即采取行动,这表示公司已经接受员工的行为,因此公司日后再不能针对这个行为解雇或惩罚员工。 Case: WAN AHMAD FIRDAUS BIN WAN ROSSMAN DAN HONG LEONG BANK Berhad NO. KES: 15/4-88/18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 [39 RTA: 10岁男童开车, 母亲被罚款RM700](https://www.kuekong.com/?p=33287) - 一名10岁男童开车载着9岁邻居外出,引发连环车祸案,男童母亲被提控法庭时俯首认罪,被罚款700令吉,若无法缴付需以7天监禁代替。 控状指被告身为丰田Corolla轿车车主,允许10岁的孩子驾驶,因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9(5)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对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是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是两者兼施。 法庭指理被告应要留意孩子的一举一动,但在这起案件上却忽略了孩子,导致孩子危险及违例驾驶。而且涉案孩童不仅自己违例驾驶,还载着另一名邻居,严重危及本身和他人安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09-2024): 10岁开车载9岁闯大祸 男童母认罪 罚7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145 NLC: 联名产业, 农业地分割时的限制](https://www.kuekong.com/?p=19686) - 一家人共同拥有祖传的农业地时,有时会发生一些成员想要售卖这块土地;但一些却不想卖出的事情。于是想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理这些纠纷。 分割地契固然可以解决地主们在售卖产业时面对的纠纷,但是共有农业地在分割时是有限制的。 在国家土地法第136(l)(f ) 条文下,农业地分割后,每位农业地主必须获得面积达2/5(0.4)公顷(heactare)的地。 当地契分割给每位地主时,每块分割的农业地不能少过0.4公顷(hectare)。0.4 hectare = 0.988 acre 若其他地主在分割上有分歧,比如不愿分割也不愿出售,在国家土地法145条文下,法庭有权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命令当事人出售产业。(President Shoes Sdn Bhd v Macci Fashion Centre Sdn Bhd [1998] 1 CLJ 169) 在国家土地法第145条文下,产业共有者若对售卖产业事项陷入僵局,可通过法庭申请要求适当判决,包括结束产业,把产业出售再瓜分盈利。 National Land Code 1965 136. Conditions for approval of sub-division 1(f) that the area of any sub-divisional portion- (i) in the case of land subject to the category "agriculture", or - [145 NLC: 联名产业, 没有合约下经营燕屋, 盈利如何分?](https://www.kuekong.com/?p=27028) - 原告和被告共同合资设立燕屋,根据双方的口头上的协议, 买卖燕窝所得盈利将用于支付物业的每月分期付款。若有余额,则每年平分盈利。被告同时也负责经营燕屋。 第12年后,原告在2017年将燕屋经营权移交给他。然而被告之后从未与他分享盈利。原告因此提出诉讼,要求解散联营业务。他也要求拍卖该物业,在还清银行贷款后,由双方平分拍卖所得的收益。 被告反过来指原告在这12年期间从未支付他任何盈利,因此原告才会将燕屋经营权移交给他。 法庭认为被告的说法是不可信的。综合所有证据来看,原告的说法可信度更高,经营燕屋的盈利,确实在2017年之前就分配给了被告。 法庭认为从各种情况来看,燕屋的经营确实已陷入了僵局。在Rules of Court 2012第31条规下,凡在任何关于土地的诉讼案中,若出售该土地是有需要或属于合宜的,法庭可命令当事方出售该土地。 另外,在国家土地法第145条文下,产业共有者若对售卖产业事项陷入僵局,可通过法庭申请要求适当判决,包括结束产业,把产业出售再瓜分盈利。此条文必须与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第25条文共读 鉴于如此法庭同意将燕屋拍卖,让双方平方所得的盈利。 资料来源: Tan Swee Weng v Lim Kok Hean [2022] MLJU 1819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 [145 NLC: 联名产业, A地主跟霸占土地者收租, B地主不配合, A逼B卖地, A败[2016]](https://www.kuekong.com/?p=23508) - 原告和其他人是一块农业地的共同持有人。原告拥有2/3的undivided share(不可分割的地段),另一个地主则拥有1/3的地段。期间有第三者(亲戚)霸占了该土地长达25年之久,对方从来都没有支付过任何租金。 原告在2013年初发出通知,要求对方支付每个月RM30,000.00的租金;然而被对方拒绝。对方表示若原告想向他征收租金,必须得到另一个地主的同意。原告因此发出律师信给另一个地主,希望能得到同意来征收租金。由于迟迟没有得到恢复,原告因此通过法庭来做出申请。 原告表示由于其他地主迟迟不肯回复,导致他无法好好的打理该土地。他要求法庭命令另一个地主将所持有的拥有权售卖给他。原告的主张是,在国家土地法第145条文下,产业共有者若对售卖产业事项陷入僵局,可通过法庭申请要求适当判决,包括结束产业,把产业出售再瓜分盈利。 另一个地主其实已经去世,地主生前没有立遗嘱,受益人申请委任被告为遗产执行人,但他未执行遗产分配给土地的受益人。原告在这个申请里,把遗产执行人纳为被告。 法庭驳回了原告的申请。法庭表示被告只是遗产执行人,至于被告有没有有效的执行死者的遗产,原告不得过问,因为原告不是死者的继承人/土地的受益人。原告应该告1/3的地主,而不是遗产执行人。 法庭也指原告不能以无法征收租金为理由,引用土地法第145条文来逼其他地主售卖他们的1/3拥有权。 原告如果要引用145条文,他必须先证明他曾经跟另一个地主讨论有关土地分割事宜,但是另一个地主不给予同意或合作。 农业地的分割,每块分割的农业地不能少过0.4公顷(hectare),如果原告能证明分割后的土地少过0.4公顷,那么他也可以引用第145条文要求法庭做出适当的判决。 由于原告无法证明他有事先与其他地主讨论过土地分割的事宜,因此不符合145条文的条件。法庭驳回了原告要求另一个地主卖1/3的地段给他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This is an appeal by the appellant (the plaintiff)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the learned Judicial Commissioner who had dismissed with costs the appellant’s originating summons 24 NCVC-536- 03/2013 (the said OS) for an order inter-alia, to compel the respondents (the defendants) to sell - [145 NLC: 联名农业地, A拒绝配合, B申请出售, B胜[2007]](https://www.kuekong.com/?p=19619) - 原告和被告以及其他人共同拥有一块农业地。 原告与其他地主都同意把土地卖给发展商,唯独被告一直反对。 原告之后发出律师信,通知被告他将出售这块地。被告并没有给予任何的回复,也没有出庭。 在国家土地法第145条文下,产业共有者若对售卖产业事项陷入僵局,可通过法庭申请要求适当判决,包括结束产业,把产业出售再瓜分盈利。此条文必须与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第25条文共读。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第 25(2) 条文授权法庭在处理与土地有关的纠纷时,命令当事人出售有关产业。 KK Kumaran v TS Sambanthamurthi [1996] 3 MLJ 309 在国家土地法下,假如打算分割农业地,分割后每位地主的分割地需要达到不少于2/5公顷;由于原告与其他地主持有九成的土地权(undivided shares),他们无法做出不少于2/5公顷的分割,因此法庭同意他们的确需要援引国家土地法145条文来处理这项纠纷。 国家土地法145条文、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第 25条文,以及1980高等法庭规则Order 31,均授权法庭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做出出售产业的决定。President Shoes Sdn Bhd v Macci Fashion Centre Sdn Bhd [1998] 1 CLJ 169 在 Yeong Hin Seong & Anor v Yong Teik - [145 NLC: 联名产业, A想卖, B拒卖, 如何处理?](https://www.kuekong.com/?p=23394) - 一家人共同拥有祖传地时,有时会发生一些成员想要售卖这块土地;但一些却不想卖出的事情。 这时有些成员或许会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这些纠纷。 Yeong Hin Seong & Anor v Yong Teik Seong [2003] 6 MLJ 38 两兄弟联名购买一间租屋,他们之后因售卖公寓事件陷入僵局。 在Rules of Court 2012第31条规下,凡在任何关于土地的诉讼案中,若出售该土地是有需要或属于合宜的,法庭可命令当事方出售该土地。 为了解决这僵持不下的局面,法庭表示有必要以拍卖方式出售公寓...the impasse between the plaintiffs and the defendant as alluded to earlier makes it 'necessary orexpedient' for this court to order the property to be sold...The practical way and the only way to resolve the - [国旗插图、警总长简介失误两报章各罚RM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510) - 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经总检察署批准,对两家报社处以罚款: 《星洲日报》(出版商:星洲媒体有限公司)因电子版刊登了不完整的国旗插图。 《阳光日报》(出版商:Sinar Karangkraf有限公司)因其官方Instagram账号上传一篇简介全国警察总长拿督斯里卡立,错误地声称其涉及本地某政党高职. 两项调查基于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CMA)第233条第(1)(a)款展开;罚款依据该法令第243条条文实施。 MCMC强调,国旗是国家主权、团结与尊严的象征,必须以准确与庄重方式展示;涉及国家安全机构及官方负责人身份的报道如有不实,可能危害公共安宁与削弱公众对官方机构的信任。 此次个案本案提醒媒体机构与出版商,在处理涉及国家象征有关的的内容时,必须格外谨慎。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8.2025)国旗插图、警总长简介失误 《星洲日报》、《阳光日报》各罚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教唆他人自杀是刑事罪](https://www.kuekong.com/?p=36498) - 政府宣布,自杀未遂行为在马来西亚不再视为刑事罪行,不过保留教唆自杀依然是刑事罪行的条文。 虽然自杀未遂已去罪化,不过自杀未遂者将会立即送往精神科医院,或政府医院急诊室接受评估与治疗。 首相署法律事务组与卫生部今日配合2025年世界预防自杀日发表联合文告指出,随着202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第2号)、202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第2号)及2023年精神健康法令(修正案)全面落实,原本规定自杀未遂可判监或罚款的刑事法典第309条文已被废除。 根据新机制,政府引入危机干预官员(PIK),由警方、消防及拯救局、民防部队、海事执法机构及福利局人员组成。他们获授权在接获自杀未遂事件时,立即介入并将相关人士送往精神科医院或政府医院急诊室接受评估与治疗。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8.2025)教唆轻生是刑事罪 自杀未遂者即送精神科治疗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MYAirline停飞需赔15投资者80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494) - 高庭今日裁决,起诉MYAirline联合创办人兼大股东拿督吴焕华和4家公司的15名投资者胜诉,答辩人需支付800万令吉予诉方,理由是未按承诺支付每月投资回酬。 根据案情,这些投资者在2022年入禀法庭,指他们已透过律师发出催款函,但被告仍未能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履行协议,支付商定的每月回酬。他们也指出,被告已违反信托义务,应当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他们也声称,被告在发布各种通告、指示及与他们举行电话会议时,表明ISOM面临的持续问题,以及其对投资者每月回酬是否造成影响进行说明。他们提到,ISOM、TCH及其他2家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遭国家银行突击搜查,并发出冻结令。 因此,他们要求被告归还800万令吉的的投资金额及拖欠的每月回酬,以及法庭裁决金额的5%年利息。 法官认为,投资者们已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对吴焕华及其4家关联公司的指控,因此裁定他们需偿还投资款项。法庭谕令被告必须归还投资者761万令吉及17万新元。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8.2025)MYAirline停飞|吴焕华和4公司败诉 需赔15投资者80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雇主调动员工的权利与限制 Part 2](https://www.kuekong.com/?p=5161) - 马来西亚法院案例:雇主调动员工的权利与限制 在马来西亚的劳动法与工业关系法下,雇主拥有一定的权利调动员工,但这些权利必须符合善意(bona fide)、合理性与公平性。如果调动涉及恶意或不公平目的,员工可以在工业法庭挑战。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判例: 1. Chua Yeow Cher v Tele Dynamics Sdn Bhd [2000] 1 MLJ 168 高庭裁定: 雇主有绝对的权利调动员工,即使调动并不是升职。员工不能轻易质疑雇主的调动权,除非可以证明调动并非出于善意。 如果员工要挑战调动,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并且达到**优势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证明标准。 员工不能单单因为调动后佣金减少或完全没有佣金,就主张调动是恶意的。 如果有迫害(victimisation)或针对性的证据,才可能证明雇主有恶意。 在建设性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在员工一方。 换句话说,就算员工因为调动导致收入下降,这也不是足够理由证明调动不合法,除非能显示雇主的目的本身就是恶意。 2. Kannon Perumal v Alps Electric (Malaysia) Sdn Bhd [2010] 2 LNS 0904 (Award No. 904 of 2010) 工业法庭裁定:员工所在的**气缸头部门(Cylinder Head Department)必须关闭,公司要求他转到其他部门,但他拒绝调动。法庭认为,由于部门关闭属必然的业务安排,员工拒绝调动的行为,使他的申诉变得多余(redundant)。 3. TWI Training and Certification (SE Asia) Sdn - [雇主调动员工的权利与限制 Part 1](https://www.kuekong.com/?p=5163) - 雇主调动员工的权利与限制:你需要知道的重点 雇主可以调动员工的范围 雇主有权把员工调到不同的地方或部门,例如: 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 从公司内部的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 从总行调到分行,或从分行调到另一家分行; 甚至在同一个集团旗下的公司之间,或者调到关联公司去工作。 法律上的依据:工业关系法令 1967年第13(3)(b)条文 这条法律规定,雇主虽然有权调动员工,但前提是调动不能对员工的就业条件造成不利影响。换句话说,调动不能导致员工的职位、薪资或福利被削减。 雇主的管理权利(管理特权)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雇主本身就有“隐含的权利”去调动员工。这是一种雇主的管理权利,只要公司有合理的业务需要,就可以安排员工调岗。 调动必须合理和善意 虽然雇主有权调动员工,但这个权利必须善意(bona fide)地使用。调动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业务运作,而不是带有私心、恶意或为了打击、刁难员工。 如果调动是为了惩罚员工、针对某些人,或者带有“不公平劳动行为”,那就是违法的。 工业法庭的介入 如果调动安排显得不合理、不公平或缺乏善意,员工可以向工业法庭(Industrial Court)提出申诉。法庭会介入,确保雇主不会滥用权力。 案例参考:BP Malaysia Sdn Bhd v Chua Among @ Chai See Mong [1995] 1 ILR 357。在这个案件中,工业法庭明确指出: “调动员工的权利属于雇主的管理特权。只要员工的职位与薪水不受影响,公司有权把员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者从一个地点调到另一个地点,这是为了确保公司业务顺利运作。除非调动背后有恶意、隐藏动机,或是为了骚扰、刁难员工,否则公司有这个权利。无论员工觉得调动多么不合理,只要它合法且在工作范围内,员工都有义务遵从。员工没有权利要求自己只能永远固定在某个岗位或某个工作地点。” The employer may transfer workers: from one department to another; or from one part of the establishment to another; or - [公司关闭: 经济危机+帮寻替代工作+没有终止和裁员福利+代通知金, 员工败[17(16)/4-1903/20]](https://www.kuekong.com/?p=33583) - 该员工于于2015年11月1日被公司聘为销售执行员。该员工在被裁员时担任高级销售执行员,月薪为RM6,500,日津贴为RM20,电话津贴为RM250一个月。该员工还声称他应获得每日20令吉的餐费津贴。根据2020年3月6日的解雇信,公司通知该员工,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极度紧张,其服务将立即终止。该员工主张他被无理解雇,公司对他的裁员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该员工还指出,公司在没有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发布了终止业务的通知。并且该员工于2020年3月12日才收到2020年3月6日的解雇通知。 公司主张,裁员是真诚且有正当理由的。由于公司持续亏损,已无法承担运营成本。公司不得不重新组织其业务,包括终止该员工的服务。 根据CoW1的证词,公司决定停止业务是基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财年结束时的亏损。CoW1的证词与公司的审计报告相符,这些报告显示公司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一直处于持续亏损状态。审计报告确认了公司的收入无法满足运营费用和销售成本。法庭认为,公司的审计报告是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因此,通过提交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充分展示了在相关时间点的真实财务状况。 在Tan Fui Sim v. Nylex (Malaysia) Berhad [2018] 2 LNS 1794一案中,工业法庭裁定:“在Suganthi Thyzaraj v. TCI Manufacturing Sdn. Bhd. [2010] ILJU 299一案中,法庭认为,通过在法庭上提交其损益表,公司已充分展示了其在相关时间点的真实财务状况。Umi Kalthum法官进一步表示:‘无论如何,法庭认为,除了提交其损益表外,公司不需要做超过其要求的事。’” *准备好审计报告时刻反应公司的盈利情况非常重要。 在当前案件中,公司已证明业务不再盈利,且公司积累了亏损。因此,公司不得不关闭其业务。 国际劳工组织第158号公约(《就业终止公约》,1982年)第4条规定:“除非有与员工能力或行为有关的正当理由,或基于公司、机构或服务的运营要求,否则不得终止员工的雇佣关系。”将第4条应用于当前案件,本法庭认为,由于公司的财务亏损以及公司的运营要求,公司有必要重新组织其业务,关闭公司并进行包括该员工在内的裁员。在这种情况下,本法庭确信,公司实施的重新组织行动是正当的,公司业务的关闭是合理的。 该员工声称,公司在终止业务前未与其进行充分咨询。但公司表示他们已通过多次通知告知包括该员工在内的员工关于公司即将关闭/裁员的事宜。 此外,公司还在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和2020年2月与包括该员工在内的员工召开了会议,通报了公司关闭的最新状态,以便员工可以为即将发生的裁员/业务关闭做好准备。 本法庭认为,公司并无义务事先警告该员工即将到来的裁员,并且这不会对公司的案件构成致命影响。在N Vijayan K Nagarajan v. Siebel Systems (M) Sdn Bhd [2006] 1 ILR 385一案中,法庭认为:“法庭认为,雇主未能与该员工协商或事先警告其即将发生的裁员...不会使该员工的裁员变为恶意。” 在当前案件中,即使公司没有法律义务就即将发生的裁员向该员工发出警告或与该员工协商,本法庭仍然认为,公司已向该员工发出了关于公司财务紧缩导致公司即将关闭的合理通知。简而言之,关于关闭公司业务,公司已向员工提供了足够的警告、提示、协商和讨论。 *雇主未能与雇员进行协商 / 事先警告雇员并不足以构成恶意解雇或裁员。 通过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发给所有雇员和销售执行员的信件/通告,公司通知他们,公司与CP有限公司合作,为公司员工提供了一份销售执行员的职位。毫无争议,公司为该员工提供了一个机会,让该员工可以申请CP有限公司的工作。 本法庭确信,公司的业务关闭是按程序进行的。公司没有义务通过转移或重新安置该员工到其其他分支机构工作、提供替代就业机会。事实上,由于公司已停止运营,其实已无法进行这种安排。然而,公司确实通过给该员工提供在CP有限公司申请工作的机会提出了替代就业机会,但该员工并未提交任何在CP有限公司申请工作的申请。 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在裁员前给该员工提供其他角色或地点的选择,这并不会对公司案件构成致命影响。在N Vijayan K Nagarajan v. Siebel - [若无额外津贴, 员工不愿调回总部, 被辞退, 员工败[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158) - 案件背景与起因 员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与公司 签订的雇佣合同,受聘为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其起薪为每月 RM3200(其中已包含固定津贴)。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于 2013 年至 2016 年期间一直在公司位于沙亚南的总部工作,同时不时出差拜访各地客户。 2017年,公司管理层在看到马六甲地区市场不断扩大的业务需求后,决定派遣员工驻守马六甲,负责该区域的业务拓展与客户维护。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考量,员工同意于 2017 年 1 月前往马六甲工作,并在调动前公司额外承诺为员工提供诸如每月 RM500 的住房津贴、 RM2000 的租房押金贷款、提供公司用车、RM1000 的汽油津贴、RM800 的网络与电话津贴以及 RM25 的差旅费等多项福利。 然而,随着 2020 年受新冠疫情冲击下,公司整体销售业绩急剧下滑,经财务及经营层商议后,决定对组织架构进行重组,并认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维持马六甲地区的工作岗位已无法达到效益最大化,因而要求员工调回总部统一管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会议,通知员工调回总部,同时向员工送达一封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24 日的调令信(reassignment letter)。然而,员工认为调令未能附带应有的经济补偿和搬迁援助,并提出若调动必须附加额外RM200 每月补贴以及帮助支付租房押金等条件,否则不愿意执行该调令。 在双方沟通中,因员工多次拒绝接受调令,公司方面认为其言行已构成对上级指示的公然违抗与不尊重,于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员工发出《解释信》,要求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在被召回总部的会议中大声咆哮和不服从管理层指示的行为。尽管员工曾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释,但公司对此并不满意,认为员工的态度依然不当,故 2020 年 11 月 25 - [老员工自己发花红4个月+开公司+电脑藏色情图片, 公司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449) - 员工自2005年4月开始受雇于公司,担任会计执行员,并于同年被确认转正。到2023年2月,她已经在公司服务了将近18年,最后领取的月薪为11,700令吉。当时公司规模很小,总共只有三名员工,包括员工在内。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本地和外国客户提供行政及处理服务。 公司的解雇决定基于三项不当行为指控: 她擅自批准自己领取四个月花红,而实际上公司只批准了三个月。 她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经营一家外部咨询业务。 她在公司办公室的电脑内存放淫秽色情图片。 员工坚决否认这三项指控。她认为解雇不公正,是公司蓄意找借口把她赶走,剥夺了她的生计。因此,她要求复职,并追讨所有被扣的工资和福利。公司则坚持认为解雇合理,是因其严重违纪,不存在不公正的情况,请求驳回申诉 员工的主张、证据与法律论点 员工的立场主要依赖于她 长期服务且无瑕疵的工作记录。她强调,在将近18年的服务中,她从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并且每年都有薪金加幅和花红。她认为,公司突然在2023年1月和2月发出两封“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其实是为了制造理由来解雇她 关于 花红问题,员工辩称,她只是按照公司董事的指示行事。她说董事当时指示她准备四个月花红给自己,三个月给同事Valli,一个月给新进员工James。因此,她并非擅自决定,而是遵照上司命令。 关于 第二项指控(咨询公司),她一开始坚称该公司只是注册在她名下,但一直未实际营运。她强调,她没有领取任何薪水,也没有利用公司的资源来经营此业务。 关于 第三项指控(电脑存放淫秽物品),她没有否认电脑里出现了不雅图片,但辩称这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她在法律层面强调,公司在解雇前 没有召开内部纪律听证会(domestic inquiry),因此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剥夺了她正式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她认为这已构成程序上的不公平,因而属于《1967年工业关系法》第20条下的不当解雇 她引用了数个法律原则: 雇主必须证明解雇有正当理由 (Ireka Construction Berhad v Chantiravathan a/l Subramaniam James [1995] 2 ILR 11)。 长期服务与良好记录应成为法庭衡量解雇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 (Goon Kwee Phoy v J & P Coats (M) Bhd [1981] 1 LNS 30)。 未遵守应有程序(如内部纪律听证会)将使解雇显得不公平。 被告公司的抗辩、证据与法律论点 公司则强调,员工的行为已经 破坏了雇佣关系中的信任与信心,严重到足以合理解雇 在 花红问题 - [拒绝接种新冠疫苗, 被解雇, 员工败[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466)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自 2011 年起在 AirAsia Berhad 任职,后转职至 Asia Digital Engineering Sdn. Bhd.(下称“公司”)。员工职位为电子航空维修技术人员,最后月薪为 RM3,298.00。 2021 年 COVID-19 疫情爆发期间,马来西亚政府启动全国疫苗接种计划,并通过一系列防疫政策要求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职场安全。 公司于同年内部实行职场疫苗接种政策,要求全体员工完成 COVID-19 疫苗接种。员工以个人原则拒绝接种,声称将提供医疗说明,但在公司多次发出正式通知并安排会议说明的情况下,仍未提交任何有效文件。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正式向员工发出解雇通知书,终止雇佣关系。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主张疫苗接种虽为政府鼓励,但非属法律强制,因此其拒绝接种疫苗不构成违纪行为。她表示自己的决定基于健康、心理以及宗教等因素,并曾多次表达愿意接受健康检查,但公司未曾提供替代方案或合理安排。 员工认为,公司以未接种为由区别对待员工,并不具备法律依据。其执行政策的方式涉嫌强制、胁迫与歧视,构成对员工权利的不当干预。因此员工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诉,要求恢复职位或给予适当赔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回应称,其疫苗政策系依据《1994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 15 条之规定所制定,作为雇主,公司负有法定义务确保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该政策于 2021 年 8 月正式通过内部通告通知所有员工,并明确规定接种期限、安排方式与豁免条件。 员工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医疗证明或宗教豁免文件。公司在 2021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三度发函及电邮提醒其配合政策,并于 2021 年 10 月安排一场面对面会议,由员工直属主管与人资部主管共同参与,向员工说明政策重要性与后果,并再度要求其提交文件作为配合依据。 鉴于员工担任现场技术人员,必须进入机场机棚、检修飞机结构,且与其他技术人员需密切合作,因此远程工作并不可行。在此种情形下,员工未接种疫苗即无法进入工作场所,已无法履行其基本职责,公司遂于 2022 年 1 月依法发出正式解雇信,过程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 [拒绝接种新冠疫苗, 被解雇, 员工败[4/4-1381/22]](https://www.kuekong.com/?p=32626) - 索赔人(该员工)是该航空公司的技术审批员。 公司为了遵守马来西亚政府的全国新冠疫苗接种计划(NIP),在2021年引入了自己的新冠疫苗接种政策。 尽管吉隆坡医院(HKL)认证该员工适合接种疫苗,公司也保证马来西亚政府批准的疫苗是安全的,但该员工仍然拒绝接种疫苗。 公司因此向该员工发出了一封要求解释的信,指出他不遵守公司的疫苗接种政策是严重的不服从行为,这将会危及公司为确保员工和公众安全工作环境所做的努力。 尽管如此,该员工依然拒绝接种疫苗。于是公司决定在2021年9月21日正式解雇该员工。 该员工表示,他拒绝接种公司要求的疫苗是有正当理由的,其中包括他有权拒绝任何医疗治疗,包括疫苗。该员工认为他受到了歧视和迫害,并表示他是被无故解雇的,希望能恢复他在公司的原职。 然而,公司认为,该员工因为不服从命令而被解雇是有正当理由的,并请求驳回该员工的所有诉求。 工业法庭的作用和职能是确定雇主所指控的员工不当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员工已被证实的不当行为是否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 如果雇主选择给出解雇员工的理由,工业法庭的职责就是调查该理由是否成立。 雇主需要证明他有正当理由和借口对员工采取解雇的纪律措施。这个正当理由必须是基于案件事实的不当行为、疏忽或工作表现差。 由于索赔人(该员工)的工作环境要求他必须与其他雇员接触和打交道,因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问题。 法庭认为,该员工有权担心任何药物或疫苗的副作用,但这种担忧必须是合理的,并且有可靠的医学依据支持。然而,该员工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他为什么担心副作用的详细信息。 如果员工能够提供不接种疫苗的医学豁免证明,公司是愿意给予豁免的,但该员工未能提供这种证明。 该员工在被证明适合接种疫苗后,持续多于两星期仍拒绝接种疫苗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法庭裁定本案索赔人的不服从行为足以导致公司解雇他。 法庭裁定公司已经证明了解雇该员工是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因此,该员工对公司的所有主张均被法庭驳回。 https://youtu.be/Zm0S8RxPoeA * 更详细的内容,请参阅英文版的文章。 Introduction Dismissal of the Claimant by the Company on 21 September 2021. The Claimant served as a Workshop Approver Technician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introduced its COVID-19 immunisation policy in 2021 to comply with the - [校园霸凌致学生终身失聪, 加害者及相关方被判赔逾50万+9万堂费[2021-高庭]](https://www.kuekong.com/?p=30312) - 引言与当事人 本案涉及一宗严重的校园霸凌案件,事件不仅导致原告学生身体严重受伤、心理创伤与学业受阻,更引发学校管理层、教育部及马来西亚政府的连带责任问题。 原告当时是瓜拉登嘉楼Sekolah Menengah Sains Sultan Mahmud,简称“SESMA”的中二学生。他通过父亲兼诉讼代表提起诉讼。 被告共九人: 第一至第五被告:与原告同校的学生,直接实施了殴打与霸凌行为。 第六与第七被告:校长与副校长(学生事务主任PKHEM),负有监督学生安全及校园管理的职责。 第八被告:马来西亚教育部,作为学校的法定主管机构。 第九被告:马来西亚政府,根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被诉,以追究国家对公职人员过失行为的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此案的核心法律议题包括:霸凌与伤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学校管理层是否存在过失与失职;教育部和政府是否需承担替代责任;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案件事实背景 事件发生在 2015年4月26日晚上。大约晚上10点半,原告被同学叫去宿舍楼的总学长与副学长的房间。进入房间时,里面只有总学长和副学长。不久之后,第一至第五被告陆续进入。 从晚上 10点40分至次日凌晨2点,原告接连遭受多次霸凌与殴打。他被拳打脚踢、耳光掌掴、头部被猛撞储物柜,脸部与身体被橄榄球击中,还被迫下蹲,若跌倒则继续遭殴打。甚至有人在他手上压放沉重铁块,并推搡拖拽。 整个过程均发生在总学长和副学长眼前,他们没有任何制止或报告,等同默许。 原告因此受伤:右耳鼓膜破裂、严重听力损失、耳鸣、双颌疼痛、脸部及身体多处淤青。Hospital Sultanah Nur Zahirah医疗报告确认原告伤势严重,并可能造成永久性损害。 因遭被告威胁,原告不敢立即报告霸凌。翌日清晨,他发现枕头与耳边有血迹,遂到 Klinik Kesihatan Bukit Tunggal 就医。但在第一次诊疗时,他因害怕未敢告知真相。直到 4月29日复诊时,才透露自己遭受霸凌。随后,他被转送至苏丹娜努尔扎希拉医院,确诊为右耳鼓膜穿孔。 2015年4月30日,原告父亲报警。其后,他又到私立诊所(Klinik Venka、Klinik Lee)以及吉兰丹哥打峇鲁 KPJ专科医院复查。父母还为他购买中草药与保健品辅助康复。 由于伤势及心理阴影,原告长期恐惧、失眠、注意力丧失,学业严重受阻,被迫于 2015年7月16日转学至苏丹苏莱曼中学。 另一方面,2016年4月27日,第一至第五被告在瓜拉登嘉楼推事庭被控违反《刑法典》第323条(蓄意伤害),并援引第34条(共同意图)。他们于 2016年6月1日认罪,被判处 两年良好行为保证金(bond of good behaviour)。无人上诉,定罪生效。 事后,校方曾到原告家中“调解”,提出赔偿 RM1,000,遭原告家人拒绝。学校纪律委员会则处分涉案学生:第一至第四被告停学两周,第五被告开除(后获允许转学)。 原告的主张、证据与说明 原告的诉讼要点: 第一至第五被告:集体实施殴打,属故意侵权行为,已在刑事法院认罪,因此在民事责任上无可推诿。 第六与第七被告:作为校方最高管理者,对学生负有监督与保护责任,却未履行职责,对霸凌事件视而不见,构成严重失职。 第八被告(教育部):作为学校主管机构,负有替代责任,应对校方管理层的过失负责。 第九被告(马来西亚政府):依据《政府诉讼法》承担最终的替代责任。 证据包括: 医院与诊所的详细病历,确认耳鼓膜穿孔、听力丧失及身体伤痕; 原告及其父亲的证词,说明霸凌经过、心理创伤、学业中断; 刑事判决书,证明五名学生已认罪; - [2023年财政预算案-首相Sabri版](https://www.kuekong.com/?p=26569) - 教育 每名学生150令吉的开学援助金,将不计父母收入。 政府将在免费食物辅助计划拨款7亿7700万令吉,确保学生每日摄取足够营养。 18至20岁青年及21岁以上全职学生,可获得一次性200令吉电子红包。 获公共服务局奖学金的本地学生,每月生活费津贴将增加100令吉。 政府给予高等教育基金(PTPTN)还贷折扣,从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全数偿还者将获得20%折扣,偿还至少一半者可获得15%折扣。至于按月扣薪或扣账还贷者,则可获得15%折扣。 雇主/员工 聘请残疾人士、原住民和前囚犯的雇主,每月可获600至750令吉补贴,为期3个月。另外,2023年开始,雇主聘用前囚犯享有额外扣税,也会涵盖从亨利葛尼学校(Henry Gurney)释放人士,以及聘请从政府康复与保护机构(institusi perlindungan)和在社会福利局(JKM)下注册看护中心出来的人士。 另外,政府将在社险机构下,为雇用待业逾3个月的18至30岁青年的雇主,提供工资奖掖,这项措施也扩大至雇用技职教育与培训(TVET)毕业生的雇主。 “短期雇用计划”的薪金也将提高100令吉,即从之前的1400令吉至2000令吉,提高至1500令吉至2100令吉。 人力资源发展机构(HRD Corp)也将拨款7亿5000万令吉供展开培训课程,为80万名雇员提供培训。 对于在福利局旗下中心的儿童,政府也会设立Anung Sinar过度中心,作为他们寻获职业前的临时安置中心。除此之外,政府官联公司也会协助他们找工 公务员 56级以下公务员将获得700令吉财务援助。 公务员的开斋节财务援助将提高至600令吉,并在明年3月发放。 服务超过10年的政府学校教师,特别假期将从5天增至15天。 11级至56级公务员,将享有100令吉特别加薪。 公务员贷款购买电脑和智能手机贷款计划的融资利率从4%降至2%。 买卖产业 政府建议将贷款重组的100% 印花税豁免,延长至2024年。 购买房屋价值超过 50万至100万令吉的房地产,提议转让文书和贷款协议的印花税豁免将从50% 增加至75%。以上豁免有效至2023年12月31日 政府建议2023年起,所有涉及直属家庭成员之间的产业转移(pindahmilik harta tanah), 只需支付10令吉的印花税。 M40/B40/低收入者福利 年收入10万令吉以下的M40群体,将获得100令吉电子红包。 收入少过2500令吉,且拥有5名或更多孩子的家庭,有资格获得2500令吉的大马一家援助金(BKM) 没有配偶的老年人和单身人士,将根据收入限额,获得600令吉及350令吉的大马家庭援助金。 最高40令吉的电费补贴将根据粮食贫困线水平扩大,即从现有的收入980令吉或以下,扩大至收入1169令吉或以下。 拨款3亿6700万令吉,推行人民组屋计划(PPR),预计会有1万2400人受益 税收 调低5万至10万令吉可征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率2%。可征税收入5万零1令吉至7万令吉,税率从13%调低至11%;至于可征税收入7万至10万令吉,税率从21%降至19%。至于高收入群体,超过25万至40万令吉可征税收入,可与超过40万至60万令吉可征税收入综合,并将被征收25%税率。 另外,微型和中小型企业(PMKS)收入首10万令吉的公司税,将从17%减少至15%。 健康 为支持国家牙齿健康政策,从2023年估税年开始,个人、配偶和子女的医疗开销所得税减免范畴,将扩大至齿科检查和治疗,限额为1000令吉。 政府将改善群体健康关怀计划(PeKa B40),拨款8000万令吉,让国人进行包括糖尿病在内的健康检查。 政府明年有意继续落实国家健康保险计划(MySalam),让大马一家援助金(BKM)受惠者。 其他 政府将提供1000万令吉拨款,通过电召车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出行券。 为了应对精神疾病和家暴事件,政府将强化地方社会支援中心,并拨款800万令吉,提供早期干预及社会心理辅导。 大马一家援助金(BKM)受惠家庭,在2023年生一胎,可获一次性500令吉援助。 MyPSV计划助B40 政府承担德士、巴士、电召车执照费。政府会继续落实“e-Pemula”电子红包计划,并将电子红包从原有的150令吉加码至200令吉。 拨款2500万令吉鼓励国人国内旅游,包括获得高达100令吉的折扣、优惠券和回扣。 整装进口(CBU)电动车豁免进口税,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政府将提供2亿令吉资金予微型和中小型华裔商家申请简易贷款,利率低至4%。 - [2023年财政预算案-首相Anwar版](https://www.kuekong.com/?p=27997) - 援助金 政府将拨款4亿令吉,为国内200万名18至20岁青年提供每人200令吉“爱心青年电子现金”(e-Tunai Belia Rahmah)。在这项计划下,家庭收入低于2500令吉家庭,将按照孩子的人数,获得最高2500令吉的援助。 政府也根据爱心援助计划(e-Kasih)数据库,为最贫困的STR受惠家庭提供额外的600令吉援助。上述的600令吉,会以食物篮和基本食品代金券,发放给相关家庭。 稻农每月获200令吉,为期3个月或同季度。 为了帮助有困难的人民获得公平公正的辩护,法律援助局将提高全额法律援助的限额,从3万令吉提高至5万令吉。 40-54岁EPF会员存款少于1万者第一户口将获RM500 教育部 政府在2023昌明大马财政预算案中拨款552亿令吉给教育部,比前一年的526亿令吉来得多。 所有源流学校的维修拨款,如维修厕所、篱笆、排水系统,以及替换宿舍及课室已残旧的家具。 给予免费食物补贴计划(RMT)的拨款,从62亿5000万令吉增至77亿7000万令吉,预计有70万名学生受惠。 在2023年内,为教育部管辖之下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5万台手提电脑。 政府也将拨款2000万令吉,供全国的学校展开大扫除计划,以推动团结和提升父母、社区及非政府组织在孩子学习发展方面的角色。 雇主 大马社险机构(SOCSO)将为愿意聘请技职教育与培训中心(TVET)的1万7000名毕业生的雇主,提供每月600令吉的奖掖,以充作附加薪资,为期3个月。 为让更生人融入社会,囚犯将继续通过“囚犯技能计划”予以足够的培训,并为雇用前囚犯的雇主,提供税务减免。任何聘请障友(OKU)、前囚友、街边流浪汉、失业人士的雇主,社险机构将提供每月600令吉的奖掖,为期3个月。 公务员 政府将拨款10亿令吉,为年龄介于40 至54岁,第一户口储蓄少于1万令吉的公积金会员,增加500令吉的存款。 为了感谢公务员的服务和牺牲,政府将在迈入斋戒月之际,向所有56级别或以下公务员以及合约员工提供700令吉的开斋节特别财政援助金。至于退休公务员,则可获得RM350的开斋节特别财政援助金。 修改破产法令 政府将修订1967年破产法令,以便破产案件在短时间内可以自动解除。 被宣布破产的人有权获得第2次机会。为此,在等待修订(法令)前,债务少于5万令吉并且符合条件的小案件,将从3月1日起立即解除。 税务/所得税 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自愿申报漏税的人士,将不必被罚款。 微型和中小企业(PMKS)首15万令吉的可征税收入的税率减少2%,即从17%降至15%,预计可造福15万名PMKS纳税人,节省多达3000令吉。 医疗费用的税务减免上限,将从8000令吉增加至1万令吉。 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实行消费税(GST),不过从2023年开始实施奢侈品税(Cukai Barangan Mewah),并根据奢侈品的类型进行某些价值限制。 政府将向用于电子烟的尼古丁液体或凝胶产品征收国内税(duti eksais)。 收入介于3万5001令吉至10万令吉者的个人所得税将降低2%。除了调低M40群体的税率外,政府也将调高收入群体的税率。可征税收入介于10万令吉至100万令吉的群体,将调高0.5%至2%的税率。 政府拨款5000万令吉,推动私人领域体育活动,并对体育领域有所贡献非政府组织能减免10%所得税。此外,至于国家运动员方面,政府将通过3亿2400万令吉的拨款,持续改善训练计划和体育设施,造福所有运动员,其中包括残疾运动员。 另外,税收局(LHDN)和关税局(JKDM)将重新实施自愿认罪计划。通过此计划,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自愿认罪者将获得100%罚款豁免。 宗教场所 政府将拨款5000万令吉,充作全国非伊斯兰宗教场所维修用途。 旅游业 政府会拨款2亿5000万令吉推广旅游业,其中1亿1500万令吉作为与业者合作的配套补助金。 消费者权益 安华宣布政府将介入管制消费者信贷服务,例如“先买后付”(Buy Now Pay Later)机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保证公平对待及保护公民与企业的权利,政府将制定《消费者信贷法》(Akta Kredit Pengguna),并设立消费者信贷监督委员会(Lembaga Pemantauan Kredit Pengguna)来规范信贷业务。 提供消费者信贷服务的公司例如保理公司和先买后付机制都需要受到监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家银行将对所有银行机构落实“切断开关”(kill switch)政策,以便用户本身可以立即采取行动,在银行户头出现任何可疑活动时冻结其户头,包括银行提款卡(ATM),以免被使用。 - [2024财政预算案重点](https://www.kuekong.com/?p=30240) - 援助金/扶贫措施 爱心援助金的拨款将增加至100亿令吉(2023年为80亿令吉)。明年爱心援助金(STR)将会从今年最高的3100令吉增加至3700令吉。2024年的爱心援助金最早将会在今年11月开放申请,并会在明年全年开放,而不是像之前那样每年开发一次。第一笔高达500令吉的援助金将会在2024年2月发放至受惠者的银行户头 2024年的关爱援助金(STR)的申请最早将于今年11月開放,且全年開放,而非如此前每年只开放申請一次。 提升砂沙特别补助金至3亿,124亿供两州的发展拨款。 拨款1亿令吉用于支持马来西亚策略信托基金会(AIM)的扶贫措施。 为了确保贫困家庭的孩子不失学,政府同意将贫困学生信托基金的援助范围,从之前的中一扩大到中三。 政府拨款5000万令吉延长家庭主妇社险计划(SKSSR),以保障在爱心援助计划(eKasih)下登记的逾40万名家庭主妇。 政府将在明年拨款24亿7000万令吉,实施人民房屋计划。 职场 政府将推出雇员公积金局灵活户头(EPF Flexible Account),允许会员随时动用存款。 政府将提高社会保险机构的投保薪资上限,从5000令吉至6000令吉,幅度增加20.2%,惠及145万工人及其家属。 为了鼓励私人雇主雇用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士、前囚犯及乐龄人士,社险将提供每月1500令吉的特别奖励,为期六个月,以支持逾3300名求职者入职。 政府拨款1亿令吉,为零工承担90%的自雇人士保险计划(SKSPS),鼓励营运公司承担剩余的10% 缴款。 为残疾人提供1%就业机会的政策将通过MYFutureJobs就职网站和MySTEP计划,扩大到前囚犯和乐龄人士。参与MySTEP计划的弱势群体将获得在各部门的政府相关投资公司(GLIC)和政府相关公司以及政府策略伙伴为期6个月的合约职位,并获得每月1500令吉的津贴。 扩大雇员公积金局的i-Sayang 计划,让妻子可将缴纳公积金的其中2%转入丈夫户头。 微型企业 政府拨款80亿令吉作为国家银行下的贷款基金以支持中小企业。 其中6亿令吉专门用于帮助微型企业家和低收入企业家。 政府拨款7亿2000万令吉特别拨款,以鼓励妇女和年轻人创业。 天使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将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拨款1亿1000万令吉为150个地方政府管辖的小贩中心进行维修和提升,并装修破旧的公共巴刹基础设施。 拨款5000万令吉,兴建地方政府管辖的4000个新商业空间。 拨款15亿令吉用于: 鼓励初创公司,包括土著中小企业,涉足高增长高价值(HGHV)工业领域。 拨款的资金是由政府关联公司(GLC)和政府关联投资公司(GLIC)所提供。 2亿令吉拨款予各种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的融资和风险投资机构。 1亿拨款予重新种植油棕计划奖励,以配对补助或贷款方式提供予7000名小园主。 政府将会拨款24亿令吉,促进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局(FELCRA)和橡胶小园主发展局(RISDA)的农产品活动,并改善小园主的社会经济状况。 另外,政府也会拨款9000万令吉给橡胶小园主发展局(RISDA)和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局(FELCRA),鼓励小园主生产粮食作物和牲畜,以优化园地的利用。 200亿用于企业融资担保机构(SJPP),旨在支持中小企业(SME)更易获得融资。SJPP通过担保方式,降低银行风险,让银行更愿意向企业提供融资,有助于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的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1亿拨款予重新种植油棕计划奖励,以配对补助或贷款方式提供予7000名小园主。 渔民明年每月将获得。300令吉的生活津贴,以及每月1000令吉的渔获奖掖。 公共设备 28亿令吉作为维护联邦道路和桥梁经费,包括3亿令吉专门提供给G1-G4承包商。 政府将拨出54亿令吉予大马道路档案系统(MARRIS),维修所有州际公路,以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况。另外,政府将致力确保在接获有关联邦公路的路洞投诉后,在24小时内采取行动。此外,政府明年拨款一亿令吉维修路灯,包括更换省电功能高达60%的LED路灯,同时拨出5000万令吉予全国地方政府,供更换LED路灯。 拨款2600万令吉扩大服务的流动性,当中包括推出流动诊所为民提供基本治疗、扩大流动牙医诊所服务至新地区、扩大流动银行服务至内陆地区、推行审理民事案件的流动法庭等。 政府拨款4700万令吉升级刁曼机场,改善客运设施,加长飞机跑道至1300公尺。 政府也将改善落地签证设施、社交访问通行证和多次入境签证优惠,以鼓励游客和投资者,特别是来自西亚、印度和中国国家的游客和投资者入境。 拨款1.7亿令吉,用于建设180个电动车充电站。 提供6亿拨款予国家基建公司(PRASARANA)购买150辆电动巴士以及建立3个总站。 政府将拨款1亿令吉给华人新村,以提供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保障村民的福利。 MM2H 政府将放宽马来西亚─我的第二家园计划(MM2H)申请的现有条件,以增加外国游客和投资者到来。 税收 明年起转移不动产印花税,外国人4%,而当本地国民是根据遗嘱或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来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给合格的受益人时,转让文书只会被征收10令吉的印花税,而不是采用之前的从价税率(Ad-valorem)。 非上市股票的资本利得税将为10% 政府计划向在马来西亚拍摄电影的电影制作公司、外国电影演员、和电影剧组设定0%至10%的特别所得税。 政府同意从2024年8月1日起,对年收入或销售额超过1亿令吉的纳税人强制实施电子发票。 服务税率从6%增加至8%,范围扩大至物流服务、经纪业务、承保业务以及卡拉OK;至于饮食服务业、电信业、停车场及后勤则维持6%。 政府将延长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者的2500令吉个人所得税减免长达4年,至于租用电动车人士享有的税务减免将延长2年。 - [2025财政预算案重点](https://www.kuekong.com/?p=34412) - 税收和征税 马来西亚目前对应税服务征收 8% 的销售和服务税 (SST)。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销售税将扩大至高端产品和非必需品。 销售税:基本食物不会增税,但非日常食品(三文鱼和牛油果)未来将会被征税 –服务税:将扩大至商业领域(如金融服务费用 个人股东收到超过10万令吉的股息收入将征收2%税务入股息税 政府将在2025年底前向钢铁和能源工业征收碳税 延长境外收入税务豁免:居民个人在马来西亚收到的境外收入税务豁免将延长至2036年12月31日 查含糖饮料的国内税税率提高至每公升0.40令吉 对于每年股息收入超过10万令吉的个人股东(包括本地居民、非居民及通过代理持有股份的个人),将征收2%的股息税,但特定情况可享有豁免。 印花税豁免 印花税自行评估制度将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书或协议分阶段实施。 为了增加获得替代贷款或融资的机会,政府提议对中小微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IEO) 平台与投资者签订的贷款或融资协议实行印花税豁免,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从 2025 年起,小额融资计划下用于印花税豁免的贷款或融资限额也将从最初的 50,000 令吉增加至 10万令吉 惠民措施 扩大个人税务减免(首次购房者税务减免至RM7,000)以及延长个人境外收入税务豁免10年(至2036年课税年度)。 为提高全国员工的生活水平,最低薪资制度2025年2月1日起,将从1500令吉调涨至1700令吉聘请少于5名员工的雇主,享有6个月宽限期,8月1日起才生效。 RON95 汽油津贴将计划在2025年中实施,国内85%的人士不会受到影响 i-Saraan计划 - 雇员公积金局(EPF),自愿缴纳的补贴将从15%提高至20% 乐龄人士可获每月600令吉的爱心援助金 个人所得税减免 教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费的减免额将增加至4000令吉 私人退休储蓄 (PRS) 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从 - [如何查询个人或公司是否破产?](https://www.kuekong.com/?p=2016) - 请问公众能查询个人或公司是否破产吗? 答: • 公众能透过以下方式来查询个人或公司是否已破产: 1) 前往邻近的报穷局,并填写以及呈交申请表格; - 表格L (Borang L / Liquidation Search Form)- 查询公司的破产状态 - 表格 K (Borang K / Bankruptcy Search Form)- 查询个人的破产状态 2) 透过手机应用程式 MyDI; 或者 3) 透过报穷局的在线系统 (e-Insolvensi)。 • 每次的查询费用是RM10.00。 • 如果个人没有破产,其状态会显示 “Tidak Bankrap”. • 如果个人已破产,其搜索报告会显示 “Bankrap” 以及相关法庭案件编号,被判入穷籍的日期和报穷局的管理分行. • 如果公司没有破产,其状态会显示 “Tidak Digulung”. 参考: 1.报穷局的官方网站 (Department of Insolvency) http://www.mdi.gov.my/index.php/about-us/who-we-are/what-we-do/role-of-director-general-of-insolvency 2.破产 (修正) - [2年试用期, 4次紧急告假而被解雇, 公司胜[2023]](https://www.kuekong.com/?p=36433) - 案件背景 员工自 2019年7月15日起受聘为公司会计与财务经理,月薪 8,000令吉。在解雇时,他仍属未确认员工。 争议源自2021年10月的一系列缺勤。疫情当时仍然严重,确诊病例高企。员工于 10月4日、10月11日及10月12日请了紧急假,但未事先获得批准,也未提交证明文件。 公司遂于 2021年10月15日向他发出解释通知书(show cause letter),要求说明理由。员工并未作出实质回应,而是于 10月21日补交请假表格(涉及10月11日和12日),但同样未附文件。公司不满,遂于 10月22日发出警告信,告诫他不得重犯。 然而,员工又在 10月25日再次申请紧急假,并于 10月26日提交表格,依旧没有任何证明。公司认定其行为属屡次违纪,于 10月29日将其解雇。 员工辩称,由于疫情严峻,他必须请假照顾 尚未接种疫苗的12岁以下子女。他认为公司未顾及其家庭责任,解雇缺乏正当理由。 申诉人的主张、证据与解释 申诉人的立场如下: 疫情期间确诊病例过多,他被迫请紧急假以照顾孩子。 他声称已对公司的解释通知书与警告信作出回应,并依程序提交请假申请。 他表示已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他坚称自己没有任何不当行为。 解雇导致他陷入严重经济困境。 他指控公司存在打压与不公平劳动行为,且解雇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他要求裁定其解雇无正当理由,并申请复职,包括恢复工资和福利。 在庭审中,员工亲自出庭作证,是自己案件的唯一证人。 公司的抗辩、证据与解释 公司则辩称解雇合法,理由包括: 员工多次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请紧急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1.5条)。 尽管公司已于 10月15日发出解释通知书,他仍未充分回应,也没提交证明。 公司已于 10月22日发出警告信,明确提醒他不得重犯。 他却于 10月25日再次请紧急假,依旧没有任何佐证。 作为高级经理人,他的缺勤影响公司运作。 解雇是在其屡次违纪、不遵守合法指令的情况下作出的。 公司否认有不公平劳动行为,坚持解雇有正当理由。 适用法律与法律原则 法庭引用了多个先例: Milan Auto Sdn Bhd v Wong Seh Yen [1995] 4 CLJ 449:工业法庭须判定是否确有违纪,以及是否构成正当解雇理由。 K - [逾500家公司列入国行金融警示清单,投资者须审慎](https://www.kuekong.com/?p=36428) - 国家银行将超过500家疑似诈骗的公司和网站,列入国家银行的金融消费者警示名单,民众受促提防投资骗局、非法放贷及线上交易诈骗。 国行指出,这些实体公司和网站没有执照,也未受到监管,无法在马来西亚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民众切勿与这些机构往来。 民众可通过浏览国行官网查询,抑或是通过电子书“Amaran Scam”(bnm.gov.my/AS_ebook)查阅该名单。 国行其实早于于2012年推出这项计划,以揭露假冒受监管金融机构的非法公司和网站,开启了系统性保护消费者的行动,最初名单共有77个实体。 根据国行官网,该名单旨在保护消费者,避免卷入诈骗风险,并定期更新该名单,信息来源包括执法机构、业者和民众举报。 资料来源 Ahmad Rubil bin Ahmad & Ors v Minda Muhibah Sdn Bhd & Anor [2025] MLJU 2244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 [辞职理由前后不一,员工被裁定自愿离职](https://www.kuekong.com/?p=36269) - 一名前厨房负责人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先后发送两封辞职电邮,且辞职理由不一致: 第一封电邮称因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而辞职。 三小时后,第二封电邮改为因公司财务问题,自愿提出辞职。 一周后,员工在获得法律意见后,试图撤回辞职,指称自己在公司的压力下被迫辞职。 员工表示公司威胁他,“要么辞职,要么被解雇”。由于即将面临 2 月及 3 月基本薪资减少 37.5%,这影响了其决定。 公司表示在收到电邮后,通过回信确认与员工的电话沟通内容,双方最终同意不撤回辞职,不过免除通知期。员工随后发出感谢电邮,正式申请提前离职。公司随后发出接受辞职函,员工也签收并确认对公司不再有任何索赔。 然而离职后,员工向工业关系部门提出复职申请,指控遭受被迫辞职。他表示公司在辞职前曾与他会面,提出对其绩效及中央厨房管理的不满,并讨论可能后果。 工业法庭裁定员工未能证明自己是被迫辞职,裁定其为自愿离职,理由包括: 辞职理由前后不一 两封辞职电邮内容不一致,且均未提及任何胁迫或威胁。 辞职态度显示自愿 辞职电邮语气礼貌,并表达感谢;离职后在 Telegram 亦发出道歉与感激之词。指控胁迫是在获得法律意见后一周才出现,属事后构想。 法庭也表示绩效沟通不等于胁迫。尽管公司在辞职前与员工会面,提出对其绩效及中央厨房管理的不满,并讨论可能后果;然而这属正常管理与纪律沟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迫或胁迫。 而且员工在获得法律意见后,仍与公司达成提前离职协议,并书面确认放弃任何进一步索赔。这一自愿性协议,进一步排除了“被迫辞职”的可能。 资料来源 MOHD NASIR BIN JOHARI v MYBURGERLAB SDN. BHD. AWARD NO: 488 OF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 [业主需要证明发展商工程导致损害](https://www.kuekong.com/?p=36420) - 原告为 Taman Muda Gombak 2 的住户,声称因发展商(第一被告)及承包商(第二被告)在毗邻地段建造钢筋混凝土挡土墙(RC wall)。住户表示这阻挡了天然水流,导致其房屋出现淹水与地基下陷。他们认为,这一切源于被告的疏忽、滋扰(nuisance)及违反法定义务。 住户指出,在工程开展前,其房屋后方存在蓄水池与天然水道,主要收集来自 MRR2 高架公路的地表径流。然而,自 2018 年起,被告开始土方工程并建起钢筋混凝土(RC)挡土墙, allegedly 阻挡了水流,引致严重积水与地基下陷。 发展商和承包商在法庭上否认责任,表示工程已获合法批准。他们也指出,房屋损坏与水灾源于 MRR2 高架公路的地表径流及第三方道路提升工程,与其工程无关。 高庭驳回原告诉求,认为: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因果关系; 对淹水成因的主张带有推测性。 住户提出上诉。 上诉庭一致驳回上诉,原因是: 事实认定正确:高庭已详尽审视专家证据与 contemporaneous documents,并无错误。 举证不足:住户未能在衡平概率(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上证明,被告工程直接导致损害。证据反而显示 多重原因,包括来自 MRR2 的径流及第三方施工。 滋扰未成立:住户未能证明其土地使用遭到实质性干扰。 诉状范围受限:住户诉状未载明“打桩工程”为损害成因,审理时不能临时扩展主张。 综和以上原因,住户上诉被驳回。 小编表示,此案的举证责任是成败关键。在工程与环境损害纠纷中,原告必须提供明确证据建立因果关系,不能仅凭合理怀疑或推测。 另外,一旦存在第三方因素(如政府道路工程、外部水流),被告的直接责任就更难成立。而且诉状必须精准,诉因与损害成因必须在诉状中清楚载明。 业主若要索赔,应及早聘请专业鉴定师收集证据,确保诉状全面涵盖所有可能损害成因。 资料来源 Ahmad Rubil bin Ahmad & Ors v Minda Muhibah Sdn Bhd & Anor [2025] MLJU 2244 ============================== - [辞职还是被迫辞职?](https://www.kuekong.com/?p=36415) -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权在进行纪律调查期间暂停(suspend)员工的工作。这段时间内,雇主通常会向员工说明调查可能的结果,包括解雇的可能性。但关键问题在于:雇主在沟通过程中提及解雇,会不会被视为对员工的威胁,或构成强迫员工辞职? 一名财务经理因被多名同事投诉涉及职场霸凌、骚扰及威胁行为,公司决定展开内部调查。 30.3.2022:公司向员工发出停职信,并由人资经理通过邮件澄清,若调查结果认定严重失职(gross misconduct),将即时解雇,不会支付三个月的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仅支付病假与假期余额。 31.3.2022:员工与直属上司确认,如果主动辞职,公司将支付三个月代通知金。同日,他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公司接受。 12.4.2022:员工反悔,声称自己是“被迫辞职”,并向工业法庭提起不当解雇申诉。 法庭基于以下几个理由驳回了员工的申请: 没有强迫或威胁的证据:人资经理的电邮只是对可能后果的说明,而非威胁。如果员工认为调查指控站不住脚,他应选择留下来应对纪律程序,而不是主动辞职。 延迟提出“被迫辞职”说法:员工在辞职时并未提及遭到胁迫,反而感谢公司给予的机会。他在辞职 12 天后才主张被迫辞职,显示其辞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选择,而非即时的被迫行为。 “劝辞”不等于解雇:即便雇主曾建议员工辞职以避免纪律处分,该建议本身也不等同于威胁 工业法庭强调,是员工本身自己选择了离职。 小编表示,其实雇主在纪律调查中可以合法停职,并向员工说明可能的后果,只要措辞中立、不带恶意,即不会构成强迫辞职。工业法庭将重点审视辞职的真实动机,若是员工基于自身利益作出的决定,则辞职具有自愿性,不能构成“不当解雇”。 资料来源 MOHD NASIR BIN JOHARI v MYBURGERLAB SDN. BHD. AWARD NO: 488 OF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 [与小姨子乱伦罪成,前警员判监15年打3鞭](https://www.kuekong.com/?p=36411) - 上诉庭裁决,维持一名前警员因与小姨子乱伦的罪名成立,而被判监禁15年和鞭刑3下的刑罚。 上诉庭表示,地庭在宣判被告罪名成立时,并没有在法律上或案情上出错。法庭强调,受害者是住在她姐姐和被告家中的少女,而被告则是她的姐夫;因此地庭判处的刑罚并没有太严苛,因为被告的行为已摧毁了受害者的未来,而案发时被告正服役于警队。 根据诉讼,被告被控在2020年对事发时年仅19岁的受害者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6A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30年和鞭刑。地庭在2023年8月28日判处被告罪名成立,以及监禁15年和鞭刑3下的刑罚,被告之后向高庭提出上诉,不过却在去年11月26日遭驳回。 受害者在事发时是一名学院生,并在疫情期间的行动管制令时被要求离开宿舍,基于受害者无法返回家乡,她就被带往当时新婚的被告与妻子所居住的公寓。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8.2025)与小姨子乱伦罪成 前警员上诉驳回 判监15年打3鞭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学院宿舍命案:成年被告终身监禁,未成年刑期待元首裁定](https://www.kuekong.com/?p=36408) - 高庭宣判,2024年在拿笃技职学院谋杀一名17岁男同学莫哈末纳兹米的13名学生谋杀罪名成立,其中1名已成年的被告被判终身监禁和鞭打12下,另12名未成年被告的监禁刑期,则需等待沙巴州元首发落。 由君主或统治者裁定的判决,一般为未成年重刑犯。项判决的用意,是希望他们在经历多年牢狱生涯后,由君主观察受刑人表现,决定是否予以赦免,以使这些罪犯能够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表示,所有被告在刑事法典302条文(谋杀),并与相同法令第34条文(共谋犯罪)同读下罪名成立;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将面临死刑,或最高40年监禁及鞭笞不超过12下。法官也指出,尽管控方要求对现年20岁的被告判处死刑,但法庭认为,应该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13名案发时年龄介于16至19岁的男学生,被指于2024年3月21日晚上9时至隔天早上7时30分之间,在拿笃技职学院的一间宿舍房间,谋杀17岁的莫哈末纳兹米。 殴打导致男学生毙命肇因是因为有2名学生分别在宿舍不见了35及50令吉。死者被指偷走85令吉,因而被殴打致全身瘀伤,倒毙在技职学院的男宿舍中。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 09.2025)已成年被告 终身监禁打12鞭 12名未成年 刑期州元首发落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女子隆臀手术失败 ,法庭裁定无牌美容师需赔逾3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404) - 一名女商人因隆臀手术失败入禀法庭,最终获得约30万8000令吉赔偿,地庭裁决一名无牌美容师须为疏忽及不实陈述承担责任。 地庭法官尼判决34岁原告可获赔偿,包括精神与身体痛苦15万令吉、手续费3200令吉、后续修复及重建手术费5万4834令吉,及未来治疗费5万令吉。 此外,法官也判决被告女美容师,需支付5万令吉惩罚性赔偿,以儆效尤。 法官指出,被告并不具备执行相关手术的专业资格。无证据显示赖清妮是合格医生、整形外科医生或获专业机构认可的美容外科专家。 被告对原告负有照护义务,同时,基于原告对其高度信任,亦承担受托责任。 案情显示,原告于2023年2月至3月间,透过社交媒体广告联系被告并接受相关手术。随后多次进行复诊及谘询,但效果甚微,最终到槟城两家私人医院求医。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 09.2025)隆臀手术失败 女商人获赔逾3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女子借银行户头给诈骗集团,坐牢7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6400) - 一名女子为了酬劳,借出银行户头给诈骗集团充作钱骡户头,而被判坐牢7个月。、 控状指被告间接存入一笔没有正当目的的款项到其注册名下的银行户头。其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1)条文,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坐牢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一名73岁老妇日前报案,她接到一个陌生人电话后,误坠入一项高回酬投资骗局,共汇款63万145令吉至数个不同银行户头,其中一个为用被告名字注册的公司。 警方调查发现,被告将户头借给不法集团充作钱骡户头,从中换取金钱回报,该户头同时被用涉及在森美兰州芙蓉 、柔佛州东甲县及峇株巴辖县的多起诈骗案。 法官莎判处被告7个月监禁,刑期从逮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 09.2025)借银行户头给诈骗集团 女子认罪坐牢7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国行推‘互撞自赔’机制,保障驾驶者NCD权益](https://www.kuekong.com/?p=36390)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表示,凡持有综合车险(Comprehensive Insurance,又称第一方车险)的驾驶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警方确认其并非肇事方时,可通过俗称 互撞自赔”(Own Damage Knock-for-Knock, ODKFK)机制,直接向自身的保险公司提出维修索赔,而不会影响其无索赔折扣率(No Claim Discount, NCD)。 索赔条件与程序: 驾驶者必须持有综合车险; 需提交警方报告及相关文件; 保险公司将全权处理后续理赔流程。 惟若涉及 **巴士、德士或造成人员受伤** 的交通事故,索赔仍需透过第三方保险公司提出。 理赔时限:国行已修订汽车保险理赔制度,并设定更明确的处理标准: 自身保险索赔(ODKFK):平均处理时间缩短至 20个工作日 第三方财产损失索赔:最长不超过 80个工作日; 投保人投诉须在 14个工作日 内获得保险公司回应,自 2025年4月1日起 缩短至5个工作日。 若投保人对结果仍有不满,可向 金融仲裁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cheme, FOS)提出申诉。该机构为独立运作,且对消费者免费。 数字化道路救援服务: 国行亦宣布推出数字化道路救援”方案。驾驶者可通过保险公司之手机应用程式或官方网站,直接: 请求授权拖车;查找修车厂;提交索赔相关文件。 此举可避免驾驶者与未经授权的拖车员交涉,相关服务 全天候(24/7)开放,涵盖抛锚、爆胎等情况。 资料来源 (星洲 - 12. 08.2025)国行:若非过错方 车祸自我索赔不损NCD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 [疏忽: 老人在餐厅跌倒, 获赔 [2024]](https://www.kuekong.com/?p=34987)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原告前往一间餐厅就餐。当天,原告年龄已达80岁,他此前多次光顾该餐厅,对餐厅环境及楼梯情况颇为熟悉。入餐厅时,原告有两种选择:一是走位于餐厅正门前的一段短楼梯,二是使用为行动不便人士设计的轮椅坡道。然而,原告选择了楼梯通道。行至从第二阶踏步向第三阶过渡时,原告因踏步高度不一而失足跌倒,导致右侧肱骨中段骨折及软组织肿胀。其事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于4天后出院。原告并未对跌倒事实或伤情提出异议,其主张焦点在于餐厅因未尽到对顾客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 原告主张及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书及其证人陈述中明确指出,他的跌倒并非单纯由于个人不慎,而是因楼梯踏步高度不一、踏步表面存在裂缝且因尘土、沙粒而显得异常光滑、局部照明昏暗以及缺乏扶手等诸多问题共同作用所致。原告认为,这一系列隐患构成了“异常危险”,使餐厅作为占有人未能履行其对顾客的安全保护义务。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存在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的过错,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被告的抗辩与理由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如下抗辩:首先,被告认为并不存在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因为原告此前多次到访该餐厅,对楼梯的状况应已有足够认知;其次,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提供专家证据证明楼梯踏步确实存在高度不均问题,从而使得原告的主张缺乏客观依据;此外,被告进一步提出,按相关建筑法规规定,因楼梯踏步数量少于四阶,未必需要安装扶手;最后,被告强调,即使存在楼梯隐患,原告作为成年人且身为常客,本应对自身安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因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部分责任。 庭审中双方证据及证人陈述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由其证人DW1及DW2出庭作证。DW2作为餐厅所有人,在庭上明确承认楼梯踏步存在不均现象,其证言为本案核心证据之一。除此之外,双方还提交了现场照片作为辅助证据,显示第二阶与第三阶之间的踏步高度明显不一致。原告则依托自身陈述以及警方报告主张,跌倒的主要原因在于楼梯的结构缺陷和未设防护措施,尽管原告的证词中还提及踏步表面因灰尘、沙粒和裂痕而光滑,但这些因素在证据中存在不一致之处,因而法院对此持保留态度。 初审法院的判决与理由 在初审阶段,马来西亚地方法院(即初审法院)对原告的索赔请求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遂提起上诉。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首先,本院认定,被告通过DW2的明确证词已充分证明楼梯踏步存在不均现象,照片证据亦佐证此点,因此原告无需再依赖专家证据加以证明。法庭认为DW2的证词为最有力、直接的证据,未遭被告在再质询中成功解释或推翻,其证明力毋庸置疑。 其次,法庭审阅双方证言后发现,DW1与DW2均证实餐厅所处之地建在回填地上,因地基沉降,导致楼梯踏步出现不均现象。法院认为,由于这种结构缺陷属于“异常危险”,被告作为占有人对楼梯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安装夜光贴条或扶手)以防范潜在风险。尽管楼梯位于餐厅外侧的人行道上,但因其与餐厅建筑直接相连且由被告负责维护清洁,故被告对该楼梯具有实际控制权。 再次,法庭指出,原告作为占有人邀请进入场所的顾客,所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利并未因其对环境的熟悉而自动丧失。法庭强调,占有人责任的核心在于对“异常危险”的预防,而非单纯依赖顾客自我防范。故被告不能以原告已多次到访作为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此外,法庭审理发现,原告在证词中曾同时提及楼梯的不均、踏面光滑及存在裂缝等多种因素,但各项因素之间并无充分逻辑联系,存在一定矛盾。经综合考量,法庭认为引发跌倒的主要因素为楼梯踏步高度不一,导致原告在步行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脚步位置,从而失衡跌倒。 最后,法庭认定,鉴于原告虽具常客身份但在事故发生时仍选择使用该存在隐患的楼梯,因其年龄较高,应对自身安全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本可请求他人协助或使用为行动不便者设计的坡道,而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因此,原告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共过失,双方应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与判例引用 在本案判决中,法庭引用了多项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以支持其论点:首先,法庭援引Datuk Bandar Dewan Bandaraya Kuala Lumpur [1993] 2 MLJ 234一案中对顾客安全保障责任的论述;其次,通过Lee Lau & Sons Realty Sdn Bhd [1983] 2 MLJ 51及早期判例Indermaur (1866) LR ICP 274阐释了占有人对“异常危险”的预防义务;此外,还参照了澳大利亚的Convey [2017] QSC 023案例,说明即使是对楼梯使用较为熟悉的一方,其安全保障权利依然不能因熟悉环境而减弱;同时,法庭提及《Uniform Building By-Laws 1984》相关条文,虽然该条款在本案中对扶手安装问题影响有限,但仍作为讨论依据之一。通过对上述案例和法律条文的综合分析,法庭对占有人责任及顾客自我防范义务作出明确界定。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综合各项证据与法律依据,本院最终判定,被告作为餐厅占有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防护责任,其未设置足够的警示与防护设施,存在明显过错;但同时原告在明知楼梯隐患的情况下仍选择使用楼梯,其自身亦存在疏忽。故本院决定撤销初审法院的全部判决,并判定双方责任按70:30比例分摊,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此外,被告还须承担相关诉讼堂用RM3,000。 MATTER BEFORE THIS COURT This an - [职位冗余: 公司并未证明项目取消或永久暂停,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385)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2015年10月1日起受雇于该公司,担任“业务发展与建筑经理”一职。在试用期三个月后,他的职位获得正式确认,并享有每月RM12,000的薪资以及RM2,000的津贴作为现场开销补助。 随着其工作表现的逐年提升,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发出正式信函,将其薪资调整至RM13,000。至2021年4月27日,原告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为“工作岗位已不再设立”,并于同年7月30日正式终止雇佣关系。 公司解释此次裁员措施,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出于财务紧缩的需要及业务重组的必然选择。它声称疫情导致建筑项目全面受限,甚至中断,因此原告的工作职责已属“多余”,公司无奈地进行裁员。原告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该项解雇决定并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遂向工业法庭提出挑战,要求认定该解雇为不具正当理由,并寻求适当的赔偿。 员工的主张与诉求 员工在其陈述中,明确表达了对公司解雇决定的不满,并提出数项关键理由以支持其主张。 首先,他强调自己在公司服务近六年,从未遭受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或书面劝告,也未曾被要求“解释原因”或进行任何绩效纠正。这一点甚至获得了公司代表证人张锦云的承认。这说明,原告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并未出现任何问题,公司亦未指控他在专业能力或行为操守方面存在瑕疵。 其次,原告指出,其薪资提升并非基于年资或通货膨胀的惯常调整,而是公司对他在职期间杰出贡献的认可。2017年的调薪信函中明确表示,公司对他在复杂环境下所展现出的职业操守与管理能力深感满意。由此可见,原告在公司内部是受高度评价的员工。 第三,原告反驳公司所谓“多余”的说法。他表示,公司未能提供项目真正停工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呈上项目缩编的具体报告。同时,公司也没有与他讨论任何形式的调岗或内部转职方案,而是直接发出裁员通知,显然缺乏应有的商议与尊重。 因此,原告主张该项解雇决定为“不具正当理由的裁员”(unjust dismissal),请求工业法庭宣告该裁员无效,并依工业关系法令要求公司支付合理赔偿,或予以复职。 公司抗辩与提出的理由 公司在答辩中强调,原告的解雇并非针对个人,也非因表现不佳,而是纯粹出于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所需的成本控制与结构调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020年马来西亚政府因COVID-19疫情实施全面封锁措施,所有建筑工地也因“停工令”被迫关闭。公司因项目中断、现金流短缺,不得不向母公司寻求资金,也尝试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暂停新聘员工、裁减合约人员等方式自救。 公司进一步指出,因原告的职责属于项目型岗位,在建筑项目中断的情况下,他的工作性质变得多余。加之公司无能力维持原有人力结构,因此其职位属于合法的“冗员”范畴。公司还补充说明,此次裁员并非仅涉及原告一人,多个岗位均受影响,裁员标准并无针对性,亦无歧视性。 综上,公司主张该裁员决定具有实际的商业理由,并非出于恶意或个人成见,属于雇主依法自主管理权的一部分。 法院的分析与判决 法院在分析双方证据与陈词之后,围绕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展开裁决: 第一,是否存在真正的职位冗余(redundancy);第二,公司在实施裁员时是否依据合法且善意的程序行事。 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原告职位在实质上“被淘汰”或“无工作可做”。虽然疫情确实对行业造成冲击,但公司并未提交具体数据以证明哪些项目确实被取消或永久暂停,也未提供部门重组的具体方案。换言之,所谓“冗员”的理由,缺乏实质支持,法院难以接受。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程序是否正当,法院认为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提供调职机会、未进行事前沟通,亦未向原告解释为何未优先裁撤较新员工。尤其是在面对资深员工时,公司有义务遵守“最后进,最先出”(Last In First Out, LIFO)的标准,但在此案中,公司却同时裁撤了数名仅于2019年入职的新员工与原告。此举未能体现程序公正与合理,也未能说明例外处理的理由。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定该项裁员决定缺乏正当理由,亦未依正当程序进行,构成违法解雇。 法院的详细法律分析 法院援引多项重要判例与法律著作来支持其论证。法院指出雇主必须提供清晰、可信的证据以证实“冗员”属实,不能仅以经济困难作为解雇借口。此外,“冗员”是指员工所担任的职位不再存在,或该职位的工作量严重减少,且无法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在Dynacraft Industries 案则明确指出LIFO原则是避免雇主在裁员中进行任意选择、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标准。另外,裁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员工在被解雇后是否另有收入来源,以调整赔偿总额。法院以上述法律原则为依据,判断本案的裁员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缺乏公平性,亦不具有商业诚信基础。 法院的裁决与赔偿责任 在作出“不具正当理由的裁员”判决后,法院进入赔偿阶段。考虑到原告与公司之间关系已然恶化,法院认为不宜命令复职,而是采用赔偿方式补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如下: 原告最后薪资为RM13,000,按九个月计算之追溯薪资为RM117,000; 因原告在裁员后另有工作(在Times Square任项目经理),扣除20%(RM23,400)为:RM93,600.00 (RM117,000.00 – 20%) 替代复职之赔偿金为服务5年,每年1个月薪资,共计RM65,000; 最终应支付总额为:RM158,600 案件总结与启示 企业在裁员过程中,不能以“疫情冲击”或“经济困难”作为一概而论的借口,必须有具体证据说明组织结构确实发生变化,职位已不存在。 最后,裁员前的沟通、调岗安排、解释理由,以及依据“LIFO”原则作出选择,是企业在法律上履行“善意裁员”的最低门槛。若企业因急迫或疏忽而略过这些程序,其裁员行为将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Background and Material Facts of the Case This case concerns a - [没有分层地契(strata title)的公寓,可以买吗?](https://www.kuekong.com/?p=3506) - 问:我想购买一间二手公寓,但其公寓还没有分层地契 (strata title),我需要注意什么? 答: (A) 没有银行愿意贷款的可能 如果一间二手公寓 (condominium, apartment, flat) 的年龄超过10年, 还没获得分层地契, 几乎全部的银行 (小编知道大众银行目前是其一的银行还愿意贷款,但是还要看公寓的地点) 都不愿意贷款的。 所以你签property agent的booking form之前,请先查询有哪一间银行愿意贷款。或者你也可以选择用现金买。 (B) 发展商倒闭或者停业的可能 一间超过10年还未能获得分层地契的公寓,一般上是因为发展商没有符合市议会的某些要求而导致市议会/土地局不发批准分层地契的申请。这样素质的发展商,你能确定它能营业多久吗? 如果发展商在未来倒闭或者停业了,你又刚好想脱售你的公寓,那个时候你没有办法出售给需要贷款的买家。你只能卖给可以以现金买下你的公寓的买家而已。这样豪的买家有多少个? (C) 请自己相熟的律师 如果这两个因素都不是因素,你可以买了。 签booking form 之前,如果你是贷款买产业,记得在文件上注明"purchase subject to 90% loan approval"和“execution of the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shall be 14 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f approval of the bank loan", 不然你不小心遇上无良房产中介,你的3%订金会被某些理由被没收。 如果有认识的律师,最好签什么文件之前,让你的律师先过目或者商量,不要自以为是,到时吃亏的是自己。 - [Mark Up屋价骗贷,卖家判坐牢1年(新加坡)](https://www.kuekong.com/?p=15405) - 新加坡一名私宅卖家与经纪串谋报大售价,将售价从240万新元(约720万令吉)抬高至355万新元(约1065万令吉),骗取银行贷款284万新元(约852万令吉),卖家认罪后,于2021年2月24日被判坐牢一年。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4年10月3日,该被告出售一间洋房,他因转让地契时有不诚实行为,面对一项抵触新加坡刑事法典第423项条文的控状。另外,向被告购买房子的买家也面对一项欺骗罪名。 根据案情,这项计划是由两名中间人(经纪) 策划并执行,他们在协助出售私人产业时说服卖家抬高出售价,让买家得到更高的银行贷款,完成交易后,卖家就把多馀现金还给他们。 之后因为买家因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才揭发此案。 其实在马来西亚也常听闻Mark Up(做高买卖合约价格)的手法, 这种手法可以说是非常的普遍。然而在法律上提高产业书面价格的手法,可能导致你卷入刑事案件的麻烦。这种手法实际上是抵触刑事法典423条文(不诚实或欺诈性地执行含有虚假报酬的转让契约)。 在刑事法典423条文下,任何人以不诚实或欺诈方式签署、执行或成为任何一份契约或文书的一名成员意图转让或遭受任何抵押对于任何财产或权益以及包含任何伪造的陈述关于转让以及抵押的报酬,或者对于任何人或者其他更多人打算进行的用途或利益,将被处以五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早期律师公会也有发出文告表示提高产业书面价格的手法是违法的,违规者可以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详情可以点击律师工会的文告,Practice of Inflating Purchase Price in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s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a Higher Loan Amount 东方日报:串谋报大屋价骗贷 卖家判坐牢1年 PENAL CODE 423. Dishonest or fraudulent execution of deed of transfer containing a false statement of consideration Whoever dishonestly or fraudulently signs, executes, or becomes a - [公司出要求解释信, 员工辞职, 声称被针对,公司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374)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自2015年6月4日加入公司.,担任账务与行政经理,月薪RM5,450.00。她的职责涵盖会计处理、薪资管理、员工人事事务以及整体办公室营运。她原本是公司信任的核心行政人物,直接向董事报告。 但从2018年7月起,她感受到公司对其态度急转直下。她开始被排除在高层会议之外,对员工加薪、新聘员工决策未再征询她的意见。她向法庭提交一份详尽的“事件日记”,指出自己多次被联合董事CoW2(Zubin)在公开场合批评,例如指责她“连填写OPF表格都不懂”、指她“耽误大理石送货”、“乱花公司钱”等。这些话语对一位任职三年、无重大过错的资深经理而言,属于极具羞辱性的语言。 此外,她也指出自己在2018年8月24日离开办公室时,感到工作环境已无法忍受。当日,她收拾个人物品,带走办公室钥匙、档案及部分文件,并告知公司她即日起病假8天,至9月7日。就在这期间,公司于9月3日发出“解释信”,列出六项对她极为严重的指控。 她在9月7日以书面回复指出,这封解释信是“压迫她离职的手段”,是公司一连串针对她行动的延续。她认为,公司已根本违背其雇佣义务,并构成建构性解雇。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主张,公司以“伪善方式”对待她,表面未解雇,实则逐步剥夺其职责和权利,直至逼迫她离职。她在诉状中列出数起对她造成心理打击的事件。 例如,她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员工薪资评估会议之外,尽管这向来是她的主要职责之一,这种做法使她感到自己被贬低和架空。 其次,她在废料销售方面被指控造成公司损失,但她强调该交易早已获得董事批准,公司却把责任转嫁于她。 第三,公司质疑她请病假的正当性,尽管相关病假均有注册医生签署的病假单作为支持,她认为这显示公司对她失去基本信任。 最后,在员工招聘事务上,她曾就候选人背景提供过建议,却被误指为“不回应管理层”,这些误解累积成对她名誉的侵蚀,令她难以继续工作。 她认为公司行为不但侮辱她的专业能力,也严重打击她的自尊,致使她身心备受折磨,最终无奈离职。 她请求法庭裁定:她遭遇建构性解雇,应获复职、全额薪资赔偿、EPF补缴、奖金支付;若无法复职,则应给予适当金钱赔偿作为替代。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由一对夫妻董事共同经营(CoW1与CoW2),主张在2018年8月初,他们开始察觉员工管理上出现问题。例如,她在废金属销售过程中未按程序执行,未能控制账务,并在数名员工投诉后被怀疑对下属有不当行为。因此,公司依法发出解释信,要求她解释。 公司特别指出,员工在2018年8月24日主动收拾个人物品,带走公司文件与办公室钥匙,并在上午十一时前离开公司,未明确交代其行动或后续安排,构成突然中断职务的异常行为。 接着,她在病假期间并未如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详情,亦未作任何回应,让公司难以厘清她的健康状况与复工安排。 此外,公司强调,员工从未就其声称的边缘化行为提出书面或正式申诉,而是在收到解释信后首次以详细日记形式列出不满,内容涵盖多达一个月前的事件。 公司认为,她应在这些事件发生当下就提出申诉,而非事后回溯。最后,公司强调,解释信并非解雇,而是一封提供她申辩机会的通知,公司至始至终未中止其雇佣关系,也从未发出正式解雇信函。 公司强调,员工于9月7日自行寄出辞职信,并表明认为已被“建构性解雇”。但公司认为这是一种规避解释责任的手段,其真正原因是面对纪律调查而选择离职。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工业法庭援引多个重要先例,包括马来西亚最高法院在 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Malaysia Sdn Bhd [1987] 1 MELR 32 案中的原则,重申“建构性解雇”必须符合“契约测试”(contract test)而非“合理性测试”(reasonableness test)。 所谓契约测试,要求员工必须证明雇主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雇主必须被发现确实违反了雇佣契约中明示或默示的条款,例如未依法支付薪资、恶意贬低员工、或擅自更改职位核心职责。其次,该违约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足以破坏双方的基本信任,使员工处于无法继续工作的困境。再者,员工的离职必须是对该违约行为的直接反应,而非因其他私人或外部因素导致。最后,员工必须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及时行动,若长时间未辞职,则可能被视为接受该行为,从而失去主张违约的正当性。 法院进一步援引 Anwar Abdul Rahim v Bayer (M) Sdn. Bhd. [1998] 2 CLJ 197 案,说明如果雇主只是表现不合理或管理疏忽,并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违约。 法庭逐一分析公司指控 法庭针对公司所列六项指控未下实质判断,原因在于公司尚未进行内部纪律裁决,只是进入初步调查阶段。法院认为,仅发出解释信,并无法律上终止雇佣关系的效果。 - [固定期限合约的员工被解雇, 赔多少? (Award No. 1957/2022)](https://www.kuekong.com/?p=27090) - 员工是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他和公司是固定期限合同(fixed term contract)的关系。她的合同从合同从04.01.2018就职,合约期限是04.01.2018至31.12.2018 接着公司连续续签到2020年公司。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合约的期限是 01.01.2020至31.12.2020。之后公司在29.09.2020发了通告给全体公司的职员,通知公司决定在01.10.2020起停止营业,因此全部公司员工在01.10.2020就失业了。此员工因此控告公司,投诉被无理辞退,要求赔偿。 员工提交的证据,证明公司仍然存在,没有清盘。公司也没有出席法庭以及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员工的指控。当公司辞退员工时,公司有责任说明辞退的理由,并能够举证责任证明员工的解雇是有正当理由的。基于以上的理由,法庭裁定公司的辞退是不合理的。 在Thangasamy Brown DN Gnanayutham v. Pelabuhan Tanjung Pelepas Sdn Bhd & Anor [2009] 6 CLJ 144的案件,法庭说:"如果员工是在固定限期雇佣合约(fixed term contract)的情况被解雇,法庭不能让员工复职,唯一只能判雇主做出提前终止合约的赔偿。" 在Dr James Alfred (Sabah) v. Koperasi Serbaguna Sanya Bhd (Sabah) & Anor [2001] 3 CLJ 541的案件,法庭说:"当法庭在计算工资赔偿(back wages), 法庭必须考量全部有关事项包括员工是否在被解雇后找到工作。" 由于这位员工是在固定期限合约下被录取的员工,她能获得的只是合约内未到期的薪资赔偿。她在被辞退时,合约期限还有两个月,因此她可以获得两个月的薪资赔偿。由于在01.10.2020 至 31.12.2020,员工都没有找到工作,法庭决定赔满两个月的薪资赔偿。 This Court therefore orders as follows:- Backwages of 2 months - [别人欠我钱, 我能把他的IC放上网催促还钱吗?](https://www.kuekong.com/?p=22892) - 在社交媒体如Facebook、Instagram、TikTok、X(前称Twitter)或WhatsApp群组上,许多人出于情绪或债务纠纷,随意张贴他人的身份证资料、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子女学校等私密信息,甚至还附上辱骂、讽刺或恶意言论来羞辱对方。 其实公开他人私人资料及攻击性言论可能违法。 《1967年毁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67) 若在网络上发布内容诋毁他人名誉、人格或社会形象,无论事实真假,皆可能构成毁谤(包括口头诽谤 slander 和书面诽谤 libel)。 若内容带有侮辱、羞辱、道德指控或破坏声誉的意味,对方有权提告并索取赔偿。 《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PDPA) 任何人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或公开他人个人资料。 所谓“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电邮、银行账号、车牌号码等。 不过 第2(1)条文明确的指出,这一个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只能保护有关商业交易的个人资料,一旦违反,可被罚款高达RM500,000或监禁最长三年,或两者兼施。 对方欠钱,不能“以暴制暴”公开其隐私如果对方欠钱不还,你应依法处理: 发律师信(Letter of Demand) → 正式法律通知,通常能让对方感到压力。 向法庭申请庭令(Court Order) → 如果胜诉,可依法追讨债务。 申请冻结财产(Garnishee Order) → 强制从对方银行账户扣款还债。 如果对方仍不还钱 你可以谨慎地公开欠债证据(如借据、法庭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但绝不能公开身份证、住址等隐私资料 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100%真实,否则可能被告诽谤 不合法的做法包括: 在社交媒体公开对方身份证、IC照片、银行账号或家庭住址; 使用侮辱性词语指控对方是“骗子”、“烂人”、“骗钱不还”; 制作图文视频辱骂欠债人并公开传播 律师建议: 不要冒险用小号攻击,法律风险仍然存在。 如果想施压,最好咨询律师,确保合法曝光(例如只公布法庭文件)。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属下非法拍照,雇主要负责?](https://www.kuekong.com/?p=4019) - 上诉人(A)针对第一被告(1D),第二被告(2D),第三被告(3D)和第四被告(4D)提起诉讼。 1D:RELA成员(Angkatan Relawan Rakyat Malaysia) 2D:RELA总干事 3D:吉隆坡Jabatan Agama Islam Wilayah Persekutuan总裁(JAWI) 4D:马来西亚政府。 案情: 晚上11.30左右,A在2D和3D官员的联合行动中,在一家俱乐部被逮捕。A与其他被捕的人一起被捕并关在卡车里。 A要求2D和3D的人员允许她使用厕所,但是被拒绝。她被责骂并告诉她在卡车上小便。 A让她的朋友们用披肩给她围起来,让她小便。当A正在小便中,1D打开卡车的门,冲进来,拉下披肩,并在A蹲着的位置,拍了A的照片。卡车里的人都看着她,A被羞辱了。 1D在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被控侵犯隐私。1D认罪。他被定罪并被判处四个月监禁。 A声称她的隐私被侵犯,导致她被羞辱,精神受创伤和严重的精神折磨。她跟1D,2D,3D和4D索赔5,000,000令吉。 法庭判1D必须付100,000令吉给A。 2D,3D和4D不承担任何责任。 针对2D,3D和4D(234D),A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1D没有上诉。 法庭宣判: 1D在现场是以官方身份进行的。除了作为RELA成员,也是马来西亚政府的一名雇员,他还是专门协助JAWI进行行动。 1D是负责由15名JAWI和5名RELA官员组成的小组。 因此,1D并不是自己而出现在那边,而是出于官方的指示。 他不仅是在RELA的直接监督和指示,他的职责是确保参与行动的官员的安全,并负责监督那些被捕者。 由于他在拍摄非法照片的时后,是他在执行的工作的中,所以他拍摄照片的行为与他的职责密切相关。 234D有替代责任。因此,必须与1D共同承担责任。 The appellant (A) had filed an action against the first defendant (1D), second defendant (2D), third defendant (3D) and fourth defendant (4D). 1D: a member of - [手机NFC付款诈骗案,两女各罚3万](https://www.kuekong.com/?p=36358) - 2名女电召车司机因在数家购物中心利用手机的近场通讯技术(NFC)进行付款诈骗,在地庭被控3项诈骗罪,今日改口认罪后,各判罚款3万令吉。 两名被告被控在多家购物中心合谋,未经授权进入银行终端系统,并用假交易进行付款诈骗;两人抵触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15万令吉或监禁最长10年,或两者兼施。 原告为马来亚银行诈欺调查部经理,他于6月10日接获顾客投诉,指有不明人士利用手机NFC功能,连接境外信用卡进行可疑交易。 据调查,银行发现两名被告使用手机,触碰该银行的电子数据采集(EDC)终端机进行支付,并使用代码 “VIP111” 获取授权,导致终端机系统出现故障。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第一被告手机安装多个应用程式,正是她与第二被告用来进行虚假支付的工具;闭路电视画面也显示,两人确实在数家购物中心购物,警方起获的物品亦与收据所列物品相符。 地庭最终宣判,两人各就3项控状,分别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4个月监禁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8.2025)利用手机NFC付款诈骗 2女电召车司机认罪各罚3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贪小利当“钱骡” 两男子替勒索集团收款各罚1万](https://www.kuekong.com/?p=36352) - 两名男子为赚取100至200令吉的蝇头小利,甘当“钱骡”替性勒索犯罪集团收取赎金,结果贪念反成噩梦,两人落入警网被提控后,各被判罚款1万令吉。 据悉,他们是在网络和“美女”诱裸聊勒索事件中负责收取赎金,被捕后提控上庭,罪成罚款。 两人被控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分别间接收取100令吉和3500令吉的赎金。 两人皆抵触刑事法典424C(1)条文(直接或间接使用支付工具或账户进行非法交易),罪成可被判最高15万令吉罚款,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尽管他们同时声称,自己同样是受害者,但却未能清楚交代究竟是如何遭到诈骗集团利用与蒙骗。法官指出,此前类似案件仅属小型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仅为1000令吉,但如今诈骗案件激增,鉴于情况严重,政府决定将罚款额度大幅提升,从原本的1000令吉,提高至最低1万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8.2025)“美女”诱裸聊勒索 2男收赎金各罚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高庭驳回前妻强制DNA检测申请,法官:不可牺牲孩子隐私权](https://www.kuekong.com/?p=36354) - 高庭宣判,一名女商人获准离婚,但她申请要求对另一名女子的孩子进行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的庭令被驳回,她声称该孩子是其丈夫婚外情期间所生。 法官拿裁定,这名前妻的要求,至少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目的。法官指出,DNA检测不能随便进行,尤其是在孩子本身并未主动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况下。 法律规定,孩子的身体自主权和隐私权,不能仅为了在婚姻诉讼中证明出轨而被牺牲。前妻试图通过证明前夫是该孩子的生父,以“间接”证明丈夫与别人存在婚外情。 根据案情,这对夫妻于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子。该前妻另有2名来自前一段婚姻的孩子。然而,他们的婚姻在2020年因出现婚外情和不合理行为而破裂,丈夫随后搬离房子,并于一年后提出离婚申请。妻子在审讯过程中,申请强制进行DNA检测。 法官指出,虽然已确立前夫有婚外情,但前妻在诉状中未能陈述关键事实。而且前妻在某种程度上“容忍”了前夫的婚外情,因为她继续“作为妻子”与前夫同居。因此,法官裁定,前妻无权因婚姻破裂而向第三者索赔。 不过,法官批准前妻分得80%的婚姻财产,其余20%归前夫所有。 此外,法庭裁定夫妻双方共同监护儿子,但单独监护权交由妻子。丈夫则被谕令每月支付3000令吉的孩子抚养费。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8.2025)疑丈夫有私生子 女子申请验DNA遭驳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男子与小姨子乱伦,判监15年打3鞭](https://www.kuekong.com/?p=36346) - 上诉庭裁决,一名前警员因与小姨子乱伦的罪名成立,被判监禁15年和鞭刑3下的刑罚。 受害者是住在她姐姐和被告家中的少女,而被告则是她的姐夫。 上诉庭表示,地庭判处的刑罚并没有太严苛,因为被告的行为已摧毁了受害者的未来,而案发时被告正服役于警队。被告被控对事发时年仅19岁的受害者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6A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30年和鞭刑。 地庭在2023年8月28日判处被告罪名成立,以及监禁15年和鞭刑3下的刑罚,被告之后向高庭提出上诉,不过却在去年11月26日遭驳回。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8.2025)与小姨子乱伦罪成 前警员上诉驳回 判监15年打3鞭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拿笃技职学院命案,谋杀罪名成立](https://www.kuekong.com/?p=36331) - 2024年3月21日晚间9时至翌日清晨7时38分之间,在拿笃技职学院宿舍中的 Resak 7号房及 Belian 5号房内,13名年龄介于16至19岁的学生涉嫌共同谋害一名17岁同学。 被告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谋杀)及第34条(共同行为)之规定,被控合谋杀人,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死刑,或监禁期限至少30年至最多40年,并可能加判鞭刑。 被告在宿舍房内围殴死者,包括拳打脚踢等行为。死者身上有明显淤伤。根据案情,死者被怀疑在宿舍分别偷走2名同学合计85令吉,遭学生围殴致死。 尽管辩方宣称被告只是“想给受害人一个教训”的说法也不可信,因为医学证明,死者的伤势严重,足以致命。法庭表示,关键不在于被告是否有意图杀人,而是他们所造成的伤害在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死亡。 斗湖高庭已于2025年2月宣示:这13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正式定罪。判决将在2025年8月28日宣判。 资料来源 (南洋报 - 22. 08.2025)涉嫌杀害17岁男生 沙巴技职学院13少年罪成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员工调职](https://www.kuekong.com/?p=3784) - 问:公司有权将员工调职吗? 如果公司有在合约里列明,必要时会将员工调往不同的分行,代表员工是接受了此调职。 然而公司必须确定此调职并没有抵触员工当初所签下的雇佣合约。在Ng Bee Yoong v. Capital Development Sdn Bhd案例里提到,员工有权不接受没有在雇佣合约里提到的 transfer, 和拒绝接受与原本工作性质不同的工作。 根据工业法庭的案例,调职需符合以上几点的要求: there is nothing to the contrary in the terms of employment;调职没有更改员工所签署的雇佣合约里的内容,包括薪水福利等。 the management has acted bona fide and in the interests of its business;此调职必须是善意的。 the management is not actuated by any indirect motive or any kind of mala fide;此调职不能有恶意的。 the transfer is - [被撞可以claim车险吗?](https://www.kuekong.com/?p=31247) - 发生交通事故,想向车险公司索偿的话,应该怎么做? 如果在交通事故上,自己不是造成过错的一方,可以选择在持有综合型保险的情况下,提出“互撞自赔”(Own Damage Knock for Knock,简称ODKFK)。 互撞自赔”的程序更快速,且不会影响自身的无索偿折扣率(NCD),只需将交通工具交给保险公司认可的车厂维修,维修费用将由自身的保险公司承担。 要提出互撞自赔的条件包括: 1:持有综合型保险 2:不涉及任何人受伤或死亡 3:不涉及公共交通工具或政府拥有的交通工具,如德士、巴士 那如果是被公共交通如巴士撞,是否无法claim 到对方的车险呢?被hire reward 的车(比如公共巴士,taxi等)撞是没有得claim ODKFK的 (Own Damage Knock for Knock) 。 不过你可以做出Third Party Insurance Claim(TP Claim)。 只是这过程有些慢而且手续可能有些麻烦,因为TP Claim(Third Party)必须经过律师处理,以及请Adjuster估价,之后将这些报告提交给对方的保险公司,自然程序上就花较长的时间。而且很多时候车主需要先自淘腰包付费维修。因此有些车主最后还是选择claim OD(OWN DAMAGE )。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 /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 [员工与经理不和, 被调动至子公司, 辞职,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191)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主张其在2020年9月30日被公司无理解雇。 员工自2015年1月5日起担任公司的人力资源执行员(Human Resources Executive),2020年6月,公司任命Hazlinda为集团人力资源经理,并由员工向其汇报工作。由于工作方式上的意见不合,双方关系迅速恶化。员工将不满反映给集团总裁拿督莫哈末凯,他同时也是Zikay集团董事总经理,而公司正是Zikay集团的子公司之一。 就在员工与新任上司Hazlinda关系紧张之际,Zikay集团以“跨单位轮岗训练”(Cross Exposure Exercise,简称“CEE”)为由,将员工调派至临近总部的Tamu酒店与套房(Tamu Hotel & Suites)人力资源部门,调动自2020年9月22日生效。 员工虽依指示上班,但于次日即2020年9月23日提交辞职信,最后工作日为9月30日。员工认为该项调动违反其原有雇佣合约,构成“逼退”(constructive dismissal)。 公司方面否认此调动为解雇行为,强调该CEE乃为提升员工技能与视野的内部安排,员工为自愿离职,公司无迫使其辞职之举。 公司要求法庭驳回员工的申诉。 员工主张及申诉理由 员工认为,公司未经她同意即发出调职命令,调任单位性质与工作内容显著不同,明显违背原有合约;同时,新的工作环境和上司安排令其难以适应,最终导致无法忍受而辞职。 她强调,所谓“跨单位轮岗训练”实质上是强制调任,是公司藉以逼退她的手段。此项决定不仅破坏了她的职业发展路径,也损害了她在原单位建立的声誉与工作基础。 员工进一步主张,公司未与她商讨调动细节,也未给予缓冲期适应新工作环境,造成精神压力和职业困境。 她亦指出,公司未就调任后的薪资、福利等具体安排提供明确保障,反而在未签署新合约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她在新单位报到,严重违反原雇佣契约的精神与条文。 公司抗辩与理由 公司则强调,员工始终是公司正式雇员,职务未变,薪酬待遇亦维持不变,其直属上司还是同一个人。该次调任属集团内部人力资源发展计划,旨在提升员工跨领域技能,属于短期内部轮岗而非永久调职。 公司补充指出,Tamu Hotel与公司总部仅一街之隔,通勤与办公便利性未受影响。更重要的是,员工接受该调任并在新岗位报到后,未曾正式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反而在短时间内直接辞职,属其个人主观选择。 公司还否认员工与直属上司之间存在人身冲突或打压行为,认为员工的辞职信更多反映其个人对管理风格的情绪性不满,而非具体的雇佣违法行为。 公司则强调 公司认为员工对工作安排的主观不满,不足以推翻其自愿辞职的事实。根据员工与集团总裁的私下录音内容,员工在提出辞职前已多次表示无法继续与直属上司共事,表明其离职决定源自个人情绪与职业判断,而非公司迫害或剥夺其雇佣权益。 公司指出,即便员工主张工作环境“不诚信”,但在缺乏证据和具体事件的支撑下,此类控诉难以构成法律上“严重违约”。而员工既未提出正式投诉程序,也未给予公司改善机会,便仓促辞职,反映其放弃了雇佣契约赋予的正当程序与保护。 法庭分析与判决理由 法庭在分析证据与适用法律后,确认本案属“构造性解雇”争议,必须以判例法与实务标准评估:第一,是否存在严重违反雇佣合约的行为; 第二,员工是否及时给予雇主改善机会; 第三,员工是否在雇主未改善后即时离职。 经查明,员工职位、薪资、上司均未更动,所谓“轮岗训练”安排属集团人才发展策略,不构成降职或贬值处理。员工在接受调岗后迅速辞职,并未履行通知与交涉义务,缺乏程序正义基础。 此外,员工提供的录音与辞职信内容均显示,她早有辞意,真正原因系对上司个人不满,而非公司行为违法。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未有违反任何雇佣条款,亦无表达不再受合约拘束之意,员工无权主张遭“逼退”。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进一步指出,员工并未遭到“解雇”——不论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她提交书面辞职信,并明确表达最后工作日,其辞职行为合乎《工业关系法令》定义下的“自愿离职”。 公司亦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接纳辞职,未有拒绝、拖延或额外处罚行为,整个辞职过程具备程序合法性。法庭强调,自愿辞职与构造性解雇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不能混淆适用。 法院最终判决 在综合所有证据、陈词及适用法理之后,工业法庭作出如下判决。第一,员工未能在“优势证据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下证明其遭公司违法逼退;第二,员工的辞职属其个人意愿,未受外力胁迫或不法行为影响;第三公司未有违反任何雇佣条款或程序要求。 最后,员工的构造性解雇主张不成立,申诉被驳回。 法庭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30(5)条及公平、良知与案件实质公正原则,裁定本案无解雇事实,无需进一步裁定是否属“无理解雇”。案件正式结束,员工之请求不予接纳。 CASE BACKGROUND AND FACTS This case involves the constructive dismissal claim - [UPNM霸凌致死案,联邦法院维持6名被告各判监18年](https://www.kuekong.com/?p=34978) - 2017年5月发生在马来西亚国防大学(UPNM)的严重校园霸凌事件。死者在两天内多次遭到同学攻击,包括被热铁烫伤,全身各部位共计有90处一级、二级及三级烧伤。事发后,祖法汉于2017年6月1日不治身亡。 6名被告最初被控以刑事法典第302条谋杀罪。然而,吉隆坡高庭在2021年11月2日裁定,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具备目的性谋杀意图。 根据法医专家证词,死者所受的伤害虽严重,但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因此,高庭将控罪改为《刑事法典》第304(a)条误杀罪,并判处每名被告18年监禁。 由于控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以谋杀罪名成立并判处死刑。上诉庭一度改判6人谋杀罪成立,并判处死刑。然而,案件在进入联邦法院后,三司一致推翻上诉庭判决,维持高庭原判。 联邦法院指出,辩方若要对控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不能仅依靠简单的否认,而应提供足以动摇控方案情的证据。法院认定,虽然控方已证明被告对死者施加严重伤害且具共同犯罪意图,但未能达到谋杀罪所需的举证标准,故误杀罪成立。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28.02.25)国防大学6人霸凌致死案 联邦法院维持监18年判决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 [男子承认网上侮辱王室。判罚款1万50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6261) - 被告为一名农民,因其面子书内容涉嫌触犯对王室的不敬罪而被起诉。 被告被指,在其面子书帐号蓄意发布具有攻击性并可能令人感到不适的评论内容。该言论于当天下被MCMC官员发现。 被告因此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控罪,被判罚款1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8.2025)承认侮辱王室 农民罚1.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6男住宅区小巷聚赌,罚款1500 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6258) - 案件发生于住宅区邻近的狭窄小巷内。执法部门在接获举报后介入调查,随后6名男子被控非法聚赌并提堂受审。 根据指控,被告贝发现在小巷旁非法聚赌,触犯1953年公开场所赌博法令第7(2)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根据推事的裁定,鉴于被告认罪且案情相对轻微,法庭决定对每人处以罚款 1 500 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8.2025)住宅区小巷旁聚赌 6男认罪 各罚1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母诽谤拿督儿子,需赔2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239) - 一名母亲辱骂自己两名拥有“拿督”头衔的企业家儿子,在今日的最终上诉中败诉,维持诽谤罪原判,须赔偿20万令吉。 上诉庭指出,被告在面子书发布的一段以泰米尔语录制,长达30分钟的视频中进行辱骂,加上带有侮辱性的标题,贬低其儿子的声誉。 上诉庭指出,本案并无任何可上诉的法律错误,无需上诉庭干预,被告提出的‘事实依据’及‘公平评论’皆不适用于本案。 上诉庭也谕令被告须承担2万令吉堂费。然而,代表两名儿子的律师指出,被告早因未缴付2023年芙蓉地庭裁定的1万750令吉罚款及堂费,已被列为破产人士。 她此次的上诉,是在获得破产局同意后所提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 08.2025)辱骂2拿督儿子 母亲败诉需赔2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诽谤: 法庭基于哪些因素决定赔偿额?](https://www.kuekong.com/?p=10133) - 有人在脸书污蔑我是骗子,我已经有所有的证据,请问如果我告对方诽谤,会得到多少的赔偿金呢? 马来西亚1957年诽谤法令 (Defamation Act 1957) 的资讯,同时小编也在其他相关的文章做出诽谤的案例分享,比如法官:称人是“骗子”已诽谤以及诽谤案:YB郭素沁起诉雪州伊党青年团长沙汉等等的文章。 法庭是如何决定诽谤的赔偿金额呢?如果有人在公开场合被人称骗子,是否告对方诽谤就能要求对方赔偿几百万的金额呢?比如电视剧里的对白:“我要你公开道歉加500万赔偿名誉损失费!!”? 小编这次就谈谈法庭通常是基于哪些因素来决定诽谤的赔偿金额。 在Stemlife Bhd v Mead Johnson Nutrition (M) Sdn Bhd (formerly known as Bristol-Myers Squibb (M) Sdn Bhd) & Anor [2014] MLJU 1768的案件中,法庭指出会基于以下因素裁决诽谤的赔偿金额: 原告的行为; 原告的社会地位; 诽谤的性质; 内容传播方式和程度; 对方没有或拒绝撤回诽谤信息或道歉; 从发表诽谤行为到判决宣判的那一刻,被告的全部行为 在考量上述的因素后,法庭会做出合适的决定来裁决赔偿金额,因此不是所有诽谤案件都会是获得非常高或相等的赔偿金额。 In the case of Stemlife Bhd v Mead Johnson Nutrition (M) Sdn Bhd (formerly known as Bristol-Myers Squibb - [如何向国家银行投诉?](https://www.kuekong.com/?p=4321) - 问: 如果消费者对银行的办事态度/服务感到不满意,消费者能采取什么行动呢? 消费者能向相关的银行的客户部门 (customer services) 提出书面投诉。 在接获了相关投诉之后,如果相关投诉没有被解决;或者消费者不满意银行所作出的决定,消费者能更进一步把此事提交给以下单位:-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所设立的 BNMLINK地址: Laman Informasi Nasihat dan Khidmant (LINK) & Pejabat Wilayah, Jalan Dato’ Onn, 50480 Kuala Lumpur. 电话: 1-300-88-5465 电邮: bnmtelelink@bnm.gov.my 马来西亚银行公会 (Association of Banks in Malaysia)地址: 34th Floor, UBN Tower, 10, Jalan P.Ramlee, 50250 Kuala Lumpur. 电话: ABM Connect at 1300-88-9980 电邮: banks@abm.org.my 在线投诉: https://www.abm.org.my/eabmconnect 金融服务申诉组 (Ombudsman - [拿了钥匙后,发现新家没有水电供,该怎么办?](https://www.kuekong.com/?p=3580) - 买家向发展商所购买的新房屋得到了完工以及落成准证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 简称 CCC- 之前被称为 “入伙纸”)而发展商已移交锁匙给予买家时,买家搬进去新房屋后却发现房屋还没有水电供应,这时买家能向发展商采取什么行动呢? 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和执照)法规的标准合约附表G第26条文以及附表H第27条文,当发展商在移交空置占有权 (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时,必须同时附上该房屋的完工以及落成准证和房屋钥匙。 根据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令,有关完工以及落成准证的申请是由建筑工程咨询师呈交给消防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认为房屋以及规划没有问题,工程已被圆满竣工以及所有条件被遵守后,所发出的的准证。 该准证是一份确认该房屋建筑物已完成、可以安全以及适合入住 (safe and fit for occupation)。此外,当国能以及水务公司各别发出使用准证后,完工以及落成准证才能被批准发出。 根据标准合约,当移交空置占有权时,发展商需要遵守标准合约所述的条件,其中包括:完工以及落成准证已被发出 (the issuance of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 水和电的供应获准待衔接 (water and electricity supply are ready for connection to the said Building/Parcel) 以及买家已支付全部售价。 “获准待衔接” (ready for connection) 的定义是: 发展商已在相关建筑物安装电点、水管道/配件以及固定装置,有关电点、水管道/配件以及固定装置功能齐全,其供应可用来进入个别建筑单位 (“electrical points and - [买房子如何预防遇到假中介?](https://www.kuekong.com/?p=2536) - 问:一般人在够买房子时,经常担心遇到诈骗的中介,导致被骗了辛苦钱。如何预防聘用无牌照的房产中介? 当房地产中介获得执照后,每次执行工作时都需要佩戴。房地产中介的执照是红色的,而注册房产经纪的执照是蓝色的。 在他们的执照中,都会包括以下资料: 名字 照片 身份证号码 执照号码(例子:REN 12345) 房地产公司名称 房地产公司注册号码 二维码 BOVAEA标志 如果你担心遇到非法房地产中介,而对方又没有戴上执照,你可以要求他出示REN执照,并扫描执照上的二维码。 只有真正的房地产中介,在扫描二维码后,你就能进入到相关网站,并浏览房地产中介的所有资料。 其实房产中介的资料可以在大马估值师、估价师及地产代理局(BOVAEA)的网页 查询和确认中介是否是一名已注册的地产经纪。 资料来源 (中国报文章 - 26.10.2018):孟沙买屋付了百万 10个月未搞定 买家疑上当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 [如何查询房地产代理的身份?](https://www.kuekong.com/?p=4690) - 问: 如何预防遇到假房地产经纪人? 一名合法产业代理(REA)需通过BOVAEA的专业考试并向当局注册在案;而产业经纪(REN)则是经该局认证并受雇于产业代理。 产业代理对产业经纪负有指导和行动上的直接责任。 按大马估值师、估价师和房业代理局(BOVAEA)规定,所有房产中介除了须获得验证,还得在办公时佩戴识别证(REN Tag),否则将被视为非法中介。 法房地产中介必须遵守1981年估价师、估值师、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经理法令(Valuers, Appraisers, Estate Agents And Property Managers Act 1981,也称为Act 242) 合法房产中介识别证件: 合法房产中介(REN)证件是红色;房产代理人(REA)是蓝色。 印有BOVAEA标志,以区分假冒。 证件上印有二维码;使用智能手机扫描就能确认证件真伪。 印有房产中介所属的公司资料,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码。 印有房产中介个人资料,包括照片、姓名身分证号码、REN号码。 合法的房产中介都有验证码,购屋者可透过大马估价师和房业代理居的网站查询,或者是名片上的二维码鉴定身份。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 [保护告密者修法三读通过](https://www.kuekong.com/?p=36235) - 2025年告密者保护(修正)法案周二在国会下议院三读通过, 首相署法律事务组(BHEUU)在文告中指出,该修正案符合2024至2028年国家反贪策略。 文告说,有关修正预料可以鼓励人民挺身举报不当行为,而无需担心不受法律保护。 文告也指出,此修正案纳入了几项重要改革,包括成立告密者保护委员会,以确保更有系统、有效执行该法令,并删除第 6(1) 条文,以阻止任何针对贪污、滥权或挪用公款行为的保护。 这是为了确保公共或私人界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可以被揭发,而有关揭露是依法负责任。” 此外,此修正案也规定,通过2009年证人保护法令下的证人保护计划,扩大对因举报而受到威胁的告密者的保护范围,并新增第11(1A)条文,赋予执法机构基于公共利益维持保护的酌量权。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 08.2025)保护告密者 修法三读通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上诉庭裁定:选委会以冠病隔离禁止投票属违法](https://www.kuekong.com/?p=36230) - 马来西亚上诉庭三司通过线上庭审一致裁定:选举委员会以新冠隔离措施为由,禁止一名已登记选民在2022年柔佛州选举中投票的决定属违法,这已经侵犯联邦宪法第119条规定的投票权。 法官也指出,选委会的行为构成“法律错误(legal error)”或非法行为。 法庭需要决定选委会阻止因新冠确诊正在隔离的选民投票,是否符合宪法、相关法令及防疫规定。 法庭也驳回选委会与政府的辩护陈词,也就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基于公共卫生与安全的公共政策考量,足以作为驳回司法复核的理由。 法庭认定选委会在行使职责时不应让2019冠病防疫SOP或《1988年传染病法令》凌驾于宪法之上;该行为明显超越法律授权,因而构成非法。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 08.2025) 冠病为由禁选民投票 上诉庭裁定选委会 错了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征地争议逾四十年,上诉庭裁定农民无权起诉雪州政府](https://www.kuekong.com/?p=36221) - 联邦法庭庭今天一致驳回了三名农民的上诉,维持高等法院早前的裁决——认为这三位农民在涉及逾40年土地征用争议中,无权继续对雪州政府及其他两名被告提起诉讼 三位原告农民主张其种植地,在逾四十年前被征用,却未获得合理补偿,从而对雪州政府提起诉讼。高等法院最终裁定,原告不具起诉资格,故驳回其诉求。 根据三位原告农民入禀法庭的文件指出,他们的家族原持有位于瓜冷的两片土地,土地于1980年代被州政府征用作为采矿计划用途。虽然他们当时接获每英亩1万令吉的赔偿金,但认为金额偏低,并透过时任雪州议员向政府申诉,争取以附近土地替代。 三位原告农民声称,州政府于1982年回函承诺将安排替代土地,并成立特别委员会处理此事。基于政府的承诺,他们放弃继续上诉并接受赔偿,同时继续耕作有关地段。然而,事隔数10年,替代土地从未落实,上诉人亦未接获有关协议被废除或委员会解散的任何正式通知。 三位农民在2023年入禀高庭提出诉讼,并将雪州大臣、雪州政府、Kumpulan Perangsang Selangor公司以及雪州瓜拉冷岳县土地管理员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雪州大臣、雪州政府以及雪州瓜拉冷岳县土地管理员随后提出撤诉申请。 高庭于2024年11月7日批准上述三造的撤诉申请,理由为诉讼“无合理根据、无理取闹、滥用司法程序”,并援引2012年法庭程序规则第18条第19(1)(a)、(b)及(d)款。 联邦法庭表示,该信由时任雪州大臣签署,然而,信中内容并未显示答辩人需为土地替代负责。因此,三位农民的主张无法成立。 法庭也强调,经过审理,该案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并未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也未取得新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足以支持起诉资格,因此决定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 08.2025) 逾40年征地争议|上诉庭驳回征地案诉讼 农民无权起诉雪州政府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父恫言杀儿全家 ,判监6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6216) - 一名男子不满被亲儿捻出家门,恫言杀害儿子全家,今日认罪时被判入狱6个月。 被告峇面对恐吓控罪,他在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俯首认罪。 被告于今年7月28日晚上8时,在的住家,恫言要杀死24岁儿子,构成刑事威胁,意图引起不安,其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506项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判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判处被告坐牢6个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9. 07.2025)父恫言杀儿全家 俯首认罪判监6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16岁少年出生时脑损,医生与妇产中心共赔4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214) - 一家私人妇产中心和医生因涉及疏忽,以致新山一名16岁少年在出生时,出现脑部受损的状况,新山高庭法官裁决,案中的私人妇产中心和医生需承担总计410万令吉赔偿金。少年的母亲于2020年代表她的儿子,入禀法庭起诉上述两造。 高庭法官裁定该名16岁少年获一般损失(general damages)赔偿金60万令吉,以及350万令吉用作未来康复医疗费(future rehabilitation)。 法官裁决,此案少年的母亲也获得8万令吉的情绪悲痛与焦虑赔偿,而负责进行剖腹接生的妇产中心和医生,则需负担10万令吉的堂费。 法官指出,医生必须负上责任,因为他对案中母亲和她的宝宝在照顾方面出现职务上的疏忽,而妇产中心的业主也得承担间接的责任。医师较晚进行剖腹手术,必须对孩子目前出现的情况负责。 案件中的母亲于2009年9月28日早上10时,在上述位于新山的一间妇产中心,被医生告知脐带环绕胎儿脖子,但医生却在晚上7时才进行手术。由于婴儿面对吸吮能力低弱和呼吸困难,陷入昏睡状态能问题,于2009年10月1日凌晨5时30分,被救护车载往新山中央医院。婴儿过后被诊断,出现低血糖及感染情形。 同年11月14日,婴儿出院回家后出现抽搐和嘴巴扭曲的情况,后经私人医院检查,揭露婴儿遭受脑损状况。 基于医疗费用问题,婴儿于同年11月15日再次入住政府医院,一星期后被转介到吉隆坡医院,接受儿童神经科医师的治疗,并证实婴儿的病况。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 08.2025)16岁少年出生时脑损 医生与妇产中心共赔4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巴士司机鲁莽驾驶,坐牢+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6208) - 一名巴士司机在靠近博大路段鲁莽驾驶,造成4名师生受伤,今日被判服刑7日和罚款80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7个月刑期替代。 根据控状,司机被控在大学1路鲁莽驾驶,危害公众安全,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局法令第42(1)条文(鲁莽及危险驾驶)。一旦罪成,可被判服刑最高5年和罚款5000至1万5000令吉,并可吊销驾照至少5年。 据报导,案发时一辆载有30名伊斯兰托儿中心(PASTI)幼童及5名教师校巴在行驶途中,突然偏离原本的路线,失控撞毁一旁的路牌后猛撞大树,导致车头严重变形,造成4名师生受伤。 警方当时扣捕肇祸巴士司机,并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条文调查此事故。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9. 07.2025)鲁莽驾驶巴士 4师生伤 司机坐牢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男子木棍及水管虐打狗,被罚3万](https://www.kuekong.com/?p=36206) - 一名男子因用木棍和橡胶水管虐打自家饲养的狼犬“Lucky”被判罚款3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被告选择缴纳罚款。 法官也谕令充公该狗只,由雪州兽医局通过合法程序转交给符合资格并有意领养的民众。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7月31日下午5时29分,在其位于班丹英达的家中,用木棍和橡胶管多次残忍殴打一只雄性狼犬。 他因此抵触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2万至1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 在7月31日下午5时29分至5时41分期间,一名居民用手机录下被告殴打这只狗的画面。该视频随后在社媒被广传。 在接到公众投诉后,雪州兽医局和安邦再也警方联合展开调查,并在屋内发现一只被绑住的雄性狗只“Lucky”,及一根木棍和一根橡胶水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9. 07.2025)木棍及水管虐打“Lucky” 华裔狗主认罪罚3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男子网上调侃“真主袜”事件罪成, 监禁6个月+罚款12千](https://www.kuekong.com/?p=31361) - 一名男子因调侃“真主袜”事件面控,在地庭俯首认罪,法官最终判处其6个月监禁及1万2000令吉罚款。 被告坦言,自己确实在面子书发表了冒犯他人宗教的言论,惟他并非有意侮辱伊斯兰。他表示以为这只是一件小事,不知道会这么严重。 法庭最终判处被告6个月的监禁,以及1万2000令吉的罚款,如若其无法缴清罚款,则需再面临3个月的服刑。 被告早前在面子书上发表调侃“真主袜”的贴文。 警方之后援引《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以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调查此案。 Penal Code 298A. Causing, etc., disharmony, disunity, or feelings of enmity, hatred or ill-will, or prejudicing, etc., the maintenance of harmony or unity, on grounds of religion (1) Whoever by words, either spoken or written, or by signs, or by visible representations, or by any act, activity or conduct, or - [屡次违反标准作业程序(SOP)被辞退,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186) - 案件背景 雇主是一家专注于室内环境解决方案的制造公司。 员工自3月11日起受聘于该公司,担任维修部门员工,月薪起初为马币1,100令吉,并接受三个月试用期。 在表现良好后,于同年7月2日正式转为长期员工,薪资也调涨至1,200令吉。至最后受雇之时,员工月薪为2,222令吉,服务年资已超过8年。 案发时为2021年8月,正值新冠疫情肆虐马来西亚之际,特别是雪兰莪州(公司所在地)为全国病例最高之地区。员工在疫情防控极其严格的情势下,却被控违反公司新冠疫情期间所设立的防疫标准作业程序(SOP),导致公司采取内部纪律处分程序,并最终解雇该员工。 案情始末详尽回顾 2021年8月4日,员工于早上约九时提早离开公司,并在之后通知公司自己确诊感染Covid-19。公司随即根据卫生部指南启动接触者追踪程序,并要求员工提供与其有接触的同事名单。员工提供三名员工的名字,但令人关注的是,员工与其同属维修部门的同事——Ibrahim(后来病逝)并未列入申报名单。 Ibrahim于翌日(8月5日)向公司反馈,称曾在8月4日与员工有面对面交谈,要求进行新冠病毒检测。公司提供自我检测试剂,初检结果为阴性。但Ibrahim病情迅速恶化,于8月6日接受RT-PCR检测,确诊感染Covid-19,之后被送往巴生医院救治,不幸于8月25日病逝。 为了厘清双方版本,特别是员工隐瞒与Ibrahim接触之疑点,公司调取了安装于维修室的闭路电视录像。视频画面清楚显示,员工在室内摘下口罩,仅将其挂在下巴,口鼻完全暴露。同时录像也确认他与Ibrahim曾于室内交谈,证实两人确有接触。 员工按照卫生部指示自8月4日起隔离,直到8月20日方才返回公司。公司于当日向其发出“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指控他违反SOP,未妥善佩戴口罩,并导致他人感染风险升高,要求三日内书面解释。员工未在期限内提交解释,公司遂于8月25日发出“纪律调查通知书”(Notice of Domestic Inquiry),并将员工停职14天,薪资减半。调查会议原定于9月9日举行,后因员工请病假,延至9月13日通过Microsoft Teams线上召开。 在纪律调查中,员工作出以下关键承认:他确实在维修室未正确佩戴口罩;他明知该行为可能影响他人健康;而其上司曾多次提醒其遵守防疫SOP。 纪律小组依据员工供词及证据,裁定其严重违纪属实,公司最终于2021年9月28日发出解雇通知,其最后在职日为同年9月30日。 员工抗辩详情 员工声称自己在8月4日并不知道已感染Covid-19,表示当日唯一症状是偏头痛,并因感到闷热而将口罩暂时拉下。他强调自己并无察觉有同事在维修室附近,且当日提早离开公司是因为母亲身体不适,需送往就医。此外,他表示自己重视防疫,也理解SOP的重要性,但该日因偏头痛导致呼吸困难,才短暂移除口罩。 公司答辩与理由详述 公司反驳称员工非但明确违反SOP,还具有蓄意成分,尤其其为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更应为其他员工树立遵守防疫规范之榜样。公司指出,该行为非首次发生,且曾多次遭上司纠正,属于明显的违抗命令行为。公司进一步指出,若公司因员工违反SOP造成群聚感染并遭卫生部勒令停工,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所有员工生计也将受影响。 依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第342号法令,员工之行为亦有可能构成违法,公司与涉事员工都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责任。 法庭适用法律原则与判例详解 工业法庭在审理本案时,援引多个司法判例,明确界定雇主与雇员的权责。 第一,引用Goon Kwee Phoy v J&P Coats (M) Bhd (1981) 2 MLJ 129一案指出,当雇主提出解雇理由时,法庭有责任调查该理由是否成立,若未被证明则必须裁定解雇无正当理由。 第二,援引Telekom Malaysia Kawasan Utara v. Krishnan Kutty Sanguni Nair & Anor [2002] 3 CLJ 314一案,确认衡量证据的标准为“以可能性为衡量基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不是百分之百确信,而是基于证据的优势来判断哪一方较为可信。 第三,在Wong - [调部门是建设性解雇?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089) - 案件背景与案情 本案由员工(员工)对 Ground Team Red Sdn. Bhd. (公司) 提出申诉,主要涉及一项“建设性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的主张。 公司是亚航集团(AirAsia Group Berhad)的子公司,主要提供地勤服务,并获得马来西亚民航局(CAAM)与马来西亚航空委员会(MAVCOM)的认证。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运作,是由新加坡机场航务服务有限公司(SATS Ltd.)与亚航集团共同成立的合资企业。 员工2004年9月15日开始受雇于Crunch Time Sdn Bhd,并于2006年4月25日被亚航集团接收,免除试用期,直接成为正式员工。 职位变迁与升迁历史 在亚航期间,员工曾多次被调任和升迁,包括2015年被调往人力资源部,担任“人力资源业务伙伴”(HR Business Partner);2018年3月15日,公司发出聘书,聘请他为 Ground Team Red Sdn. Bhd. 的 HR Business Partner,薪资为每月6,000令吉,合同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此外,在2018年10月30日,他被转为正式员工,并调任至地面运营部(Ground Operations Department),薪资提升至6,500令吉;在2019年5月23日,薪资进一步上调至6,890令吉,并于2019年7月24日重新指定为“工业关系与雇佣关系专员”(IR/ER Specialist)。 冲突的起因 冲突的核心起因是2021年4月14日公司突然发出调职信,要求员工从人力资源部调往 KLIA K5 Ramp Office, C16 Ramp Office,担任“地勤经理”(Duty Manager),并需于次日(2021年4月15日)生效,薪资保持不变。 此调动对员工而言是突如其来且超出其过往工作领域的转变。他表示自己一直在HR部门工作,并不具备地勤运营的相关经验,因此对调职的合理性与程序表示质疑。双方的矛盾也在调职后的沟通中逐步激化,最终员工认为此调动构成“建设性解雇”,并在2021年4月29日通过邮件正式表明立场。 员工声称,公司此举违反了其雇佣合同的明示和默示条款,并且有意通过不合理的调职逼迫他辞职。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调职是基于业务需要,并在合同条款内行使管理权。 双方的抗辩与工业法庭的审理过程 员工的抗辩 员工的主要抗辩基于“建设性解雇”的主张。他认为,公司在未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将他从长期任职的人力资源部门调至地勤部门(Ramp Department),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并未给予他足够的过渡时间和明确的工作描述。同时,调职至他不熟悉的领域显然超出了合同原有的职责范围,并且未提供相关培训。 根据判词中的描述,员工认为此举严重违反了他与公司的雇佣合约,并且构成了对合同根本性条款的违背。他在2021年4月29日通过邮件通知公司,认为此调职行为是对其职业发展的打压和变相逼退,因而宣称自己已被“建设性解雇”。 员工特别提出以下几点抗辩。首先,调职信是在4月14日下午2点接到,并要求次日生效,未给予足够准备时间。其次,工作领域的巨大差异。从人力资源部门突然被转至地勤部门,员工声称其并无相关经验,也未接受任何培训。 不仅如此还缺乏合理解释与沟通,如在会议中多次询问调职原因,管理层未能提供明确理由;员工曾多次向公司表达对调职的不满与异议,但公司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回应。 公司的抗辩 - [员工被迫签MSS+呈辞职信,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077) - 案件背景与事实 员工控告其雇主(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非法终止其雇佣关系。 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出庭,亦未提交抗辩文件,导致本庭按《工业关系法令》第29(d)及(g)条文,在公司缺席情况下以"单方面审理"(ex-parte)方式继续进行审讯。 本案唯一出庭作证的为员工本人,他是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聘请的项目理,月薪为RM20,000,并享有RM2,500车津及其他报销津贴,包括汽油费、电话费等。公司也为其提供住宿。 员工并非合约员工,而是全职聘雇,直接负责Kulim高科技园区的项目,并向在中国的项目总监报告。 公司每月为员工缴交EPF与SOCSO。 纠纷起因与申诉内容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发出备忘录表示,项目责任将转交另一职员 Wu负责。员工对此提出反对,公司代表随后表示员工仍负责项目,但Wu继续越权干涉,甚至无视员工指令。 员工多次要求澄清职责问题,并获得第三方公司Exy在2022年1月5日重申他才是项目负责人。 然而,公司CEO于2022年初召见员工,口头告知其"不再需要上班",并称中国高层已决定终止其雇佣关系。CEO拒绝说明原因,并要求员工提交一封"和解建议书",否则将得不到任何薪资。 当员工拒绝自愿离职时,公司进一步施压,明确表示若不签署所谓"双方协议"(Mutual Agreement),将不会支付薪资,最终员工在无奈之下,于1月17日签署了这份预先拟好的文件并写下辞职信。 员工供养5名子女,其中一人是特殊孩童,在经济压力下被迫签字,导致他认为这是一种"被迫辞职",即所谓"构成性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 法律争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点在于:员工是否已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合理借口的情况下被解雇,亦即他是否遭遇了构成性解雇。 工业法庭在此重申,《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下,若雇员声称被非法解雇,则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必须证明解雇行为确实发生;其二是该解雇是否缺乏正当理由。无论雇主是以明示方式终止雇佣关系,或通过一系列行为破坏雇佣关系的基本信任基础,都可被视为一种“解雇”。 法庭援引多项关键判例。其一为Cathay Organisation (M) Sdn Bh案,该案指出,只要雇主的行为导致雇佣关系实际终结,即可构成解雇,不拘形式;其二为Baiduri Dimensi Sdn Bhd案,该案强调雇主若采取足以摧毁雇员对雇佣关系信任的行为,即属构成性解雇;其三为J & P Coats (M) Bhd案,明确工业法庭必须检视雇主提出的解雇理由是否成立;其四为Colgate Palmolive案,指出若雇主未能提出员工有违纪行为的证据,即属无正当理由解雇。由此,本庭确立雇主在解雇争议中负有举证责任,且所需达成的证据标准为民事审讯中的“较大可能性”。 公司缺席对案件影响 本庭确认公司虽曾提交抗辩书,但未出席审讯,也未提供证人反驳员工证供,视为未有意反驳员工主张。 本案中,员工提供完整证据与口供,指公司以威胁方式逼迫签署所谓"双方协议",而非真正自愿辞职,公司亦未能说明其解雇决策的依据与正当性。 因此,法庭裁定员工为遭非法解雇。 赔偿与裁决 鉴于双方关系已破裂,不宜下令复职,法院决定以金钱赔偿为救济方式。 鉴于员工实际工作时间仅约2个月,法庭判给:3个月薪金作为赔偿: RM20,000.00 × 3个月 = RM60,000.00; 扣除员工事后自雇所得5%(RM3,000.00); 最终赔偿金额为 RM57,000.00(需在30日内支付)。 此金额须依法扣除任何法定缴费,逾期未清将加8%年息。 法律总结 雇主不能以恐吓方式逼迫员工签署辞职文件。所谓“双方协议”必须建立在真实的自愿基础上,否则即属构成性解雇。 员工有权拒绝不公平解雇行为,哪怕公司采取软硬兼施的策略。此案中员工虽短暂任职,但在法庭支持下,成功争回应得权益。 雇主未出庭即败诉,显示工业法庭程序具有对称保护机制。即便雇主缺席,法庭仍依循正当程序审理并衡量证据,保障劳工权益不因对方缺席而失去公正裁决。 CASE BACKGROUNDS AND - [未让路消拯车 司机接RM300罚单!](https://www.kuekong.com/?p=36181) - 警方在根据TikTok用户分享的视频后展开调查,画面显示一辆正在赶往事故现场,并已开启紧急警笛的消拯车,在途中一度被一辆货柜罗厘阻挡去路。 在该视频画面中可见,消拯车尝试超越该辆罗厘,但罗厘似乎未有作出让路举动,此情况引发公众对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期间的安全与优先通行权担忧。 根据警方初步调查,涉事罗厘司机当时并未察觉到消拯车的存在,原因是罗厘引擎声过大,加上车厢密封,使司机难以听到消拯车的警笛声。 警方之后援引1959年交通法令第9(2)条文(LN166/59),以罗厘司机未能为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拯车让路,发出RM300的罚单给司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9. 07.2025)未让路消拯车 司机接RM300罚单!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14岁被改教案诉至成年,高庭驳回姐妹信仰挑战](https://www.kuekong.com/?p=36171) - 一对孪生姐妹提出诉讼,要求宣判她们不是穆斯林,但遭高庭驳回,并指她们应在伊斯兰法庭入禀诉讼。 这对姐妹称,她们的生父车祸身亡7年后,生母嫁给一名穆斯林并改信伊斯兰,之后更强迫两姐妹改教。 姐妹二人陈述其生母于2013年将她们带往吉隆坡怡保路的大马穆斯林福利组织(Perkim)。当时,她们年龄仅为14岁,在未充分理解信仰宣誓的法律和宗教涵义下,被要求诵读该信仰声明。 事后,姐妹俩对该宣誓举动提出法律挑战。但法院最终予以驳回。高庭的理由是并指她们应在伊斯兰法庭入禀诉讼。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7.2025)母亲改嫁 姐妹14岁改教 成年提诉讼遭驳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TNB非法侵占土地逾十年,法院裁定须支付迟延利息](https://www.kuekong.com/?p=36157) - 原告为森美兰一地段土地的合法拥有人。2007年,Tenaga Nasional Berhad(以下简称“TNB”)在未经法定程序下,擅自进入并占用该地段进行电力工程。然而,根据《1990年电力供应法令》(Electricity Supply Act 1990,简称“ESA 1990”)的规定,TNB在进行任何电缆或设施铺设前,必须依法申请铺设许可(wayleave)、发出书面通知并作出合理补偿。 TNB在被追问后,才发出相关通知。虽然原告多次催促,土地局(Land Administrator)却迟至2019年才召开补偿听证会,并在2020年作出补偿决定,却未包含任何迟延利息。 原告遂向州政府提出上诉,获批,并获得迟延支付利息。TNB随后向高庭提起司法审核,获判胜诉,导致原告再度上诉至上诉庭。 上诉庭需要针对以下问题做出判决: 州政府是否有权根据《ESA 1990》判给迟延支付的利息? TNB是否须为土地局的行政拖延承担法律责任? “全额补偿”(full compensation)是否包括迟延支付利息? 上诉庭批准了原告的上诉,裁定如下: 迟延利息属“全额补偿”的一部分:法院强调,《ESA 1990》第13条中的“补偿”必须作目的性(purposive)解释,并与《联邦宪法》第13(2)条文(即“任何财产的征用必须获得合理补偿”)相一致。若被征用者须长年等待赔偿而未获任何利息,将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合理”标准。 州政府裁定有效,法院应尊重: 尽管迟延原因来自土地局的行政不作为,TNB作为最终受益人,不应规避责任。其长年无偿占用他人土地所带来的利益,必须透过迟延利息予以平衡。 高庭推翻州政府裁定属误判: 上诉庭认为高庭错误介入并推翻了州政府合理合法的决定,遂撤销高庭判决,恢复原有补偿利息裁定。 此案为马来西亚行政补偿与土地征用法律中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深化“全额补偿”含义: 本案明确了“补偿”不仅限于本金,也应包含因迟延支付所导致的时间损失。此类司法解释体现了宪法权利的实质保障,不再停留于形式补偿。 厘清责任归属问题: 即便延误来自政府机关,若最终受益者为第三方(如TNB),则责任不应转嫁给受害者。此原则极具公义与警示意义,防止大型企业利用行政漏洞逃避法律责任。 确立州政府的决定地位: 上诉庭支持州政府在特定法令框架下的补偿裁量权,也反映出联邦与州权力分工下,州机构在地政事务中的关键角色。 资料来源: Lambang Kelana Sdn Bhd v Tenaga Nasional Bhd & Ors [2025] MLJU 150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 [联邦法庭:特别损害只需“盖过可能性”证明](https://www.kuekong.com/?p=36154) - Big Man Management 是一家制冰工厂,并以自身名义向国能(TNB)注册电力账户。2014年与2015年间,国能以“电表遭篡改”为由,数次切断该工厂电力供应,然而,每次断电的时间均是在“篡改”问题已被纠正之后。 工厂就此提起诉讼,指控国能非法断电、侵犯土地权益(trespass)、干扰商业营运及违反法定职责。高等法院支持工厂立场,判给逾350万令吉的特别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及利息。然而,上诉庭之后却以“损失未被严格证明”为由撤销全部赔偿。工厂不服,进一步向联邦法院上诉。 联邦法院需要决定: 特别损害(special damages)是否须“严格证明”,或仅需在衡平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上成立? 在与法定机构(如国能)的合约争议中,是否可以判给惩罚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上诉庭在确认责任成立的前提下,是否有权撤销高庭所判的赔偿? 联邦法院一致裁定上诉得直,恢复高庭所判的全部赔偿,并在判词中对马来西亚有关损害赔偿法律标准作出重要澄清和确立: 严格证明”不等于更高证明门槛法庭明确指出,“特别损害须严格证明”的用语,在本地司法实践中已遭误解。该术语并不意味着比“衡平可能性”更高的举证标准。只要原告提供具信度、可靠性及合理细节的证据(包括书面与口供),即达成法律要求。高庭在本案中已正当地接受该类证据,上诉庭却无合理理由推翻,尤其其未亲自听取证人证供,缺乏“现场观察”的优势。 法定垄断机构高压断电,构成独立加害行为,可获惩罚性赔偿 联邦法院进一步裁定,国能作为法定垄断者,在“篡改已纠正”的情况下仍断电,意图向客户施压,强迫其缴清费用。这种行为构成压迫性(oppressive)、蓄意(deliberate)、高压和无理(high-handed)的行径,可独立构成“加害行为”,足以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判给。法庭也参考加拿大法例,对马来西亚现行法律立场作出调适与引导。 本案对马来西亚民事损害赔偿法律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特别体现在: 对“特别损害”举证标准的实务澄清,防止上诉庭或未来法官误将“strictly proven”等同于“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刑事标准,有助企业在维权时更明确准备证据方向。 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首次确认即使是合约背景中的行为,只要构成另一个加害性侵权(如滥权断电、恶意逼迫),法庭可判给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强化对公用事业机构滥权行为的司法监督,提升对商业客户的保护,防止“以大欺小”的施压手段。 资料来源: Big Man Management Sdn Bhd v Tenaga Nasional Berhad Civil Appeals No: 02(f)-16-05/2024(J) | Federal Court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 [雇主突击呈交离职协议构成不公解雇](https://www.kuekong.com/?p=36149) - 本案的员工是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高级经理。她在2017年4月20日结束为期两周的年假回到工作岗位后,便立即被人资主管召见,并当场收到了标题为“互相协议离职书”(Mutual Separation Agreement,简称MSA)的文件。员工随后签署了该文件。 尽管MSA中载明公司将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事后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员工遂向工业法庭提起不当解雇申诉。与 在工业法庭阶段,员工的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其签署MSA时并无胁迫或强迫情形。高庭亦在司法审核中维持原判。员工继而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在上诉法院阶段核心问题在于:员工是否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MSA。上诉法院确认:尽管员工签署了MSA,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必须在衡平概率上证明自己并非自愿签署该协议。 尽管员工签署后并未立即抗议或提出异议,上诉法院仍认为其签署并非出于自愿,理由如下: 公司早有预谋地安排员工“出局”,签署MSA是整体策略的一部分; 员工并未预先接获任何关于MSA的通知,且该协议由公司单方面准备; 协议是在她刚结束年假、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仓促提出; 员工没有获得合理时间来阅读协议内容、寻求法律意见或与家人讨论; 协议条款亦非协商结果,员工无从进行善意谈判; 虽然MSA载明员工最后工作日为4月21日,公司却在签署后即将其带离工作场所; MSA开头语句声称“确认双方达成共识”,然而员工在当日才首次看到该协议,明显不实。 基于上述事实,上诉法院裁定该MSA属于“虚假协议”,其真正目的为掩盖对员工的不当解雇行为。 资料来源: Fatimah bt Noordin v Carsem (M) Sdn Bhd & Anor [2025] 4 MLJ 107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联邦法院裁定:违反监管审批条件的商业协议属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https://www.kuekong.com/?p=36142) - 2002年,Detik Ria有限公司(“Detik Ria”)与Prudential Assurance(“保诚保险”)签署一份买卖期权协议(Call/Put Option Agreement,简称“CPOA”),内容涉及Detik Ria将其持有的Sri Han Suria有限公司(“SHS”)49%股权出售予保诚保险。 根据CPOA条款,该项交易须取得财政部长(MOF)批准方可生效,此为《1996年保险法令》第67条所规定的法定前提条件。然而,尽管未取得MOF批准,双方仍在多年间持续履行协议: Detik Ria陆续从保诚收到股权转让款项共计1.09亿令吉; 保诚则作为唯一的A类优先股股东,收取超过42亿令吉的红利。 多年后,Detik Ria基于交易未获MOF批准而寻求撤销协议,惟保诚坚持协议仍具法律效力且应予执行。 联邦法院推翻了高庭与上诉庭原有判决,支持Detik Ria撤销交易的上诉请求,裁定该交易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并作出以下关键裁定: 适用法律:以协议签署当时为准 尽管现行《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已取代原《保险法令》,但联邦法院明确指出,不具追溯效力,本案应适用CPOA签署时即2002年所生效的《1996年保险法令》。 根据该法令第67条,凡涉及5%以上的保险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取得财政部长批准,否则即属非法。 条件协议本身合法,但未达成条件前不得履行 法院重申,附带条件的商业协议(如需监管机构批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然而,在未满足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之前进行实质履行,构成违反强制性法规,协议即告无效。 在本案中,尽管双方意识到MOF批准是交易前提,仍然进行资金支付与收益分配,违反保险法第67条,协议因而自始无效,不具执行力。 双方须返还获益 —— 恢复原状原则适用 依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66条,法院命令双方必须恢复交易前的状态:Detik Ria须返还其收取的1.09亿令吉对价; 保诚保险则必须返还因该交易而获得的红利与其他收益。 法院表示,“附条件”条款不是保护伞。即便日后取得批准,只要交易在条件达成前被履行,仍可能被法院宣判无效。在拟定涉及受监管行业的商业交易时,法规合规必须优先考虑,且不能被视为程序性问题而延后处理。 若因忽视审批要求导致协议无效,不仅交易落空,企业更可能面临巨额经济损失 资料来源: Detik Ria Sdn Bhd v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td & Anor [2025] MLJU 57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雇主有权核实工会代表性并中止谈判](https://www.kuekong.com/?p=36136) - Maswings有限公司(公司)是马来西亚航空集团旗下子公司,主要在沙巴与砂拉越地区营运。在2010年,该公司正式承认砂拉越航空员工工会(工会)为其砂拉越地区空服员的代表工会,使工会得以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进行集体谈判,并订立集体协议。 在2023年初,双方就新一份集体协议展开谈判。然而,在谈判期间,公司主动联系其驻砂拉越的空服员,以确认他们是否仍为工会成员。结果,公司收到来自全部28名空服员的书面声明(电邮形式),确认他们并非工会成员。在取得有关声明后,公司即停止进一步谈判,并以工会不具备代表资格(locus standi)为由拒绝继续协商。公司也随后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18条文,向工业关系总监报备该项贸易争议。 在工业法庭审理前,工会致函法庭请求撤回案件,并未派任何代表出席听审。法庭于是援引《1976年工业关系法庭法令》赋予的权力,以单方面程序(ex-parte)审理本案。 工业法庭接纳了公司的证据,并作出如下要点裁决: 公司于2010年授予工会的承认范围,仅限于砂拉越地区的空服员;于2023年谈判时,该区域的空服员无一人为工会成员;因此,公司中止谈判属出于诚信(bona fide)且符合法律原则。 进一步而言,法庭认为工会在现阶段无资格(locus standi)主张、参与或订立任何集体协议,亦确认原本基于2010年所取得的承认资格,现已不再有效。 依据现行工业法,工会的代表性并非一劳永逸,而必须持续存在具代表性的会员基础。若工会失去足够的会员支持,其谈判权利即可能失效。此外,此案亦提醒工会组织,若未能在程序中积极参与,包括未出席听审,法庭有权依职权继续处理并作出裁决,且该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 资料来源: MASWINGS SDN BHD AND AIRLINES WORKERS’ UNION SARAWAK AWARD NO.: 967 /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高庭裁定飞行员“生产力津贴”属工资,不得随意扣除](https://www.kuekong.com/?p=36130) - 在一宗关于劳动权益的案件中,高庭维持劳资法庭的裁决,支持两名飞行员员工的申诉,裁定航空公司无权扣除其“生产力津贴”(productivity allowance),并明确强调该津贴属于《1955年雇佣法令》第2条所界定的“工资”范畴。 两名飞行员,自2021年起受聘于该公司,合约为固定期限,并专门负责操作一架由雇主提供培训与资助的Hawker 4000飞机。根据合约,他们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生产力津贴及交通津贴。2022年11月,该飞机因技术问题停飞。然而,两名飞行员仍每日到公司报到,并持续领取全额薪酬。然而,自2023年8月起,公司开始停止发放生产力津贴,理由是员工未能维持有效的飞行执照及医疗证明,从而影响营运。飞行员则主张,该津贴为其“工资”一部分,雇主无权在未获同意或违反法令的情况下扣除。 高庭在审理此案时,支持劳资法庭的立场,重点裁定如下: 生产力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2条,“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及任何以金钱形式支付的报酬、津贴或其他福利。因此,生产力津贴应归入此范围。 工资扣除受限于《雇佣法令》第24条 第24(1)条规定,除非雇主依据法令明确授权,或在员工书面同意下,雇主不得随意扣除员工工资。Jetvalet未能提供合法依据或员工同意,因此违反此条文。 雇主无权依“薪资调整”条款解释为扣薪权利:公司试图援引合约中一项有关“酌情调整薪资”的条款作为合法性依据。然而,法庭指出该条款仅与员工超额休假有关,与飞行表现或运营中断并无关联,因而不能作为合理扣除生产力津贴的理由。 航空公司试图援引合约中一项有关“酌情调整薪资”的条款作为合法性依据。然而,法庭指出该条款仅与员工超额休假有关,与飞行表现或运营中断并无关联,因而不能作为合理扣除生产力津贴的理由。 高庭在审理此案时,支持劳资法庭的立场——“工资必须获得保障,不得随意扣除”。雇主在执行任何薪资调整或扣除前,必须依据法令行事,并充分尊重员工权益。 资料来源: Jetvalet Sdn Bhd v Lukman Hakim bin Mohd Zaki & Anor [2025] MLJU 165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 [私生子: 抚养费+抚养权+探视权 [2025] MLJU 1819](https://www.kuekong.com/?p=36107) - 案件简介 本案的核心是关于一名未成年女儿 BEN(通过其母亲 SEN 提起诉讼)向其亲生父亲 KEN 申请子女抚养费,并要求支付自2016年起所积欠的抚养费总额马币303,657.32令吉。 与此同时,KEN 向法庭提出反诉,要求对 BEN 拥有共同监护权、照顾和控制权,并请求获得正式的探视权。 案件原先是在推事庭(Sessions Court)提起,后被转至高庭审理。法庭最终驳回了KEN关于监护和抚养的申请,但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探视孩子,同时命令他支付每月马币2,500令吉的抚养费,并对未来大学费用承担30%的比例。 案情背景 SEN 与 KEN 曾维持非婚姻的关系,并育有 BEN。关系结束后,BEN 一直由 SEN 单独抚养。KEN 在2016年后停止提供任何抚养支援。在这段期间,他未曾探访 BEN,也未提供教育或情感上的关怀。KEN 辩称自己被 SEN 阻止接触孩子,而 SEN 则表示 KEN 从未主动联系或承担父亲责任。 双方的抗辩 原告 BEN(由母亲 SEN 代表)主张: 被告自2016年起未履行抚养义务; 原告日常开销庞大,尤其是教育与补习支出; 被告有经济能力履行该义务; 要求被告支付每月RM7,500的抚养费,并偿还累计拖欠额RM303,657.32。 被告 KEN 的抗辩与反诉: 主张其父权被剥夺,因为 SEN 拒绝他探视孩子; 他并未参与孩子成长,因为被边缘化; 抵触的抚养费申请是因 SEN 在早前民事案败诉后有报复心态; 他应被授予共同监护权、照顾和控制权,并享有固定探视权; RM7,500为不合理金额,他无法承担。 法院分析与裁决 (一)监护与照顾权 法官认为,双方的关系高度敌对,缺乏任何沟通基础,不适合共享监护。KEN - [发廊收费过高,男子成功通过消费者仲裁索赔](https://www.kuekong.com/?p=29560) - 一家三口美发中心理发,没想到结账时,竟要近2200令吉,让事主气愤不已,直接告上消费人仲裁庭。 这名事主带着老婆和孩子到该美发中心理发,自己和孩子的理发价格分别为35令吉和25令吉,而贵就贵在老婆身上,因为她剪发、染发和买产品的价格,就要1628令吉。 消费者仲裁庭批准了事主到申诉,并命令发廊赔偿后者660令吉。 消费者仲裁庭裁定该发廊在14天内付660令吉予该名客户。否则将会抵触1999年保护消费者法令。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诗华日报:古晋“天价理发费”风波 华裔男子成功索赔66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 [没有列出价钱,贸消部可开罚单](https://www.kuekong.com/?p=27832) - 一名女子在砂拉越泗里街吃一碗鱼米粉,收到账单菜发现因为这碗鱼米粉要价60令吉,老板则称米粉内的巴丁鱼(ikan patin),每公斤190令吉;贴文引起网友热议,纷纷提醒在下单前,都要先问价钱。 泗贸消局主任之后在文告中指出,当局对日前有人投诉在泗里街一家咖啡店用餐时,点了一碗巴丁鱼米粉,在付费时才发现该碗巴丁鱼米粉要价60令吉的事件深表关注。 经过获取各方的情报后,该局的调查结果显示,有关咖啡店业者在这起事件中违反2011年价格控制和反暴利法令,即没有标示商品说明和价格,于是对其开出300令吉罚单。 他促请商家在必须秉持诚实,所售卖的商品、食品或服务等必须清楚标价,确保消费者能清楚辨认。 资料来源:中国报 巴丁鱼米粉卖60 咖啡店遭罚3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 [2025年财政预算案产业篇](https://www.kuekong.com/?p=34424) - 印花税/房屋发展 目前,文书或协议通过印花税评估和支付系统 (Stamp Assessment and Payment System, STAMPS)提交给印花税征收员进行评估,并在收到评估通知后缴纳印花税。 为了提高印花税评估流程的效率,建议分阶段实施印花税自评制度(self-assessment stamp duty system, STSDS) 另外,首购族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令吉的房屋将获得高达7000令吉税务减免(不要搞错,不是扣印花税,而是扣个人税务),而价值介于50万至75万令吉之间的房屋,将获得高达5000令吉税务减免。 要享有减免,必须符合条件: i. 住宅不得用于产生任何收入; ii. 该税收减免适用于连续三个课税年(从支付住房贷款利息的第一年开始 计算);和 iii. 两人或以上可根据利息支付的分 摊比例申报同一住宅的住房贷款利息税收减免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签署的销售和购买协议生效 另外,政府也拨款近9亿令吉用于48个人民居住计划和14个Rumah Mesra Rakyat项目。 为超过57,000名首次购房者提供128亿令吉的担保,并为20,000名购房者提供100亿令吉的持续担保。 首购族免印花税,请看:2023年起, 豁免印花税-iMilik 首购族免印花税,请看:2021-2025年首购族, 豁免印花税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签署的销售和购买协议生效 资料来源:UCAPAN BELANJAWAN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 [夫妻用榴梿壳虐女,判罚款坐牢](https://www.kuekong.com/?p=36120) - 一对夫妻用榴梿壳砸手,并将受伤的小手浸在温盐水中方式虐待8岁女儿,导致女儿身体受伤。被告分别被判罚款、监禁。 根据案情,此事件是在受害者学校的学生事务副校长,就这名学生被指剪了其他同学头巾的投诉,召见她时被揭发。 校方调查期间,受害者透露,她曾遭到父母殴打和扭耳朵,受害者也说曾被继父殴打。此外,受害者揭露,她的手被放在地板上,然后榴梿壳掉落在她的手上,过后,她受伤的手被浸泡在温盐水中。 不仅如此,受害者的双手还被胶带绑住,一直绑到第二天。 地庭法官在聆听双方的陈述后,判处女被告罚款1万8000令吉,若没有缴付则以3个月监禁代替,男被告则被判监禁5年,刑期由被捕日算起。两名被告也被令守刑3年及进行12个月的社会服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7.2025)用榴梿壳虐女 夫妻判罚款坐牢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不清理宠物粪可被罚社服](https://www.kuekong.com/?p=36112) - 未来,宠物主人若随意让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且没有清理粪便,将被视为乱丢垃圾,可被处以社区服务的惩罚。 根据2025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修正案(133法令)第47条文,无论是宠物主人还是商家,若随意在公共场所丢垃圾,包括畜舍垃圾、商业垃圾或园艺垃圾,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确凿证据,违法者可被提控。 根据133法令47条文,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皆属违法。 若是个人乱丢小型垃圾,可在第133法令第47条下被提控;而公司或个人若乱丢大型垃圾,则属2007年固体废料及公共清洁法令(672法令)第71条下的严重违法行为。 修正案计划把第47(1)条文的罚款金额,从初犯罚款不超过500令吉,提高至不超过2000令吉。重犯或之后的罚款则从现有的不超过1000令吉,提高至不超过3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7.2025)倪可敏:等同公共场所乱丢垃圾 不清理宠物粪便罚社服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5惠民措施|18岁以上大马人 获一次性RM100](https://www.kuekong.com/?p=36104) -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宣布,配合8月31日的国庆日,年满18岁以上国民,在关怀基本援助金(SARA) 下,透过大马卡获得一次性的100令吉。 这笔援助金是发放给个人,而非家庭。意思是,一户家庭比如有夫妻二人还有2名成年的孩子,这一户家庭一共会获得400令吉。 符合资格的民众,可从8月3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4100家主要超市,如Mydin、Lotus、Econsave和99 Speedmart,以及各县的杂货商,使用购买必须品。 另外,首相也宣布,配合今年9月16日的大马日,9月15日将被列为公假。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2. 07.2025)5惠民措施|宣布了!18岁以上大马人 获一次性RM 100|附音频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SOCSO对职员的保障](https://www.kuekong.com/?p=12174) - 之前小编在EPF, SOCSO, EIS: 问与答的文章提到按照Socso包含两个保障。Skim Insurans Bencana Perkerjaan和Skim Pencen Ilat。 1.Skim Insurans Bencana Perkerjaan因工作意外造成的伤害: A. 医疗福利(Faedah Perubatan) 雇员因工作而受伤需要医疗,可以在社险指定的医院或治疗中心获得免费医疗直到康复为止。如果雇员选择在非指定私人医院医疗,社险只负责部分医疗费,或依据1951年费用法令下的赔偿。详情请点击官网。 B. 暂时丧失能力福利(Faedah Hilang Upaya Sementara) 员工因意外导致4天或以上无法上 班,社险机构将会负担该名员工在病假期间的80%每日平均薪资 。如果雇主已经提供薪水,员工将不能获得此福利。 C. 永久丧失能力福利(Faedah Hilang Upaya Kekal) 基于工伤造成永久丧失能力的员工可申请此福利,社险机构将承担该名员工90%的每日平均薪资。 D. 终身照顾津贴(Elaun Layanan Sentiasa) 终身照顾津贴提供给长期需要他人照顾的完全丧失能力雇员,每月津贴为500令吉。 F. 康复福利(Kemudahan Pemulihan Jasmani / Vokasional) 为符合资格的雇员提供恢复身体机能和职业技能的福利,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重建手术、义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职业技能训练等。 G. 家属福利(Faedah Orang Tanggungan) 雇员因工作意外离世,家属如伴侣以及未满21岁的孩子(伴侣过世)可申请遗属福利,赔偿金额是相关员工每日平均薪资的90%。 自2005年5月1日起,即使伴侣之后再婚,也会继续获得这福利。 H. 丧葬福利(Faedah Pengurusan Mayat) 因工作意外或在领取永久丧失能力福利期间,逝世的雇员,法定继承人将能获得最高3000令吉的丧葬费。 - [岗位工作重组, 员工辞职, 雇主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082) - 案情背景与职场风波的起点 员工自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 Grocer Sdn Bhd(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政与人力资源经理。在疫情前后,她的职责涵盖全面管理公司账务、薪资、员工行政与人力资源事务。 然而,2021 年初,公司出现巨额库存调整损失,并在 3 月通知员工将启动业务重组。她被指派负责内部审计与库存评估,并制定相关标准作业程序(SOP),以助公司减少损耗。 当时员工反映她的工作量已超负荷,公司于是安排兼职人员Lee 协助她处理部分薪资与内部审计任务,并继续由员工监管。 到了 2021 年 7 月,公司聘请了 Kenny先生为人力资源经理,员工于是卸下人资职务,继续担任财务与行政经理。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会议,由 Kenny 通知员工和其他员工公司即将关闭士拉央办公室。会议中,公司建议由员工领导内部审计小组,以员工会计背景协助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员工于 12 月 3 日提出辞职,并于 10 日和 14 日再次确认辞职。她声称公司意图贬低她职位,将她从经理改派为“收货员”(Receiving Clerk),是一种羞辱和降职行为,构成“逼使辞职”(constructive dismissal)。 双方主张与抗辩交锋 员工指控公司未经通知或合理原因,将她从经理岗位调职至门市“收货员”,等同仓库助理,此举具侮辱性且违反合约。她认为这是变相贬职,已严重侵犯她的职业尊严与权益。 公司则反驳,强调并未降职员工,而是希望她以专业经验协助制定审计机制。相关安排属于公司重组内合理调整,亦符合其原有工作职责范围。 公司指出,在 12 月 9 日电邮中已清楚向员工解释,她仍然是公司的财务与行政经理,新的职责并非降职,而是延伸任务。 公司强调,是员工主动拒绝新安排并选择辞职,并于 3 日、10 日与 14 日连续三次书面确认辞职意图。 法庭分析、法律原则与司法推理 法官指出,根据《1967 年工业关系法》第 - [男子遭骗局买错地,土地局须赔偿逾1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6092) - 一名华裔男子因卷入一宗冒名顶替的土地骗局,误购一块土地,继而入禀法庭起诉雪州土地与矿物局和巴生县土地局,最终胜诉获赔偿逾110万令吉。 据呈交上庭的文件,原告于2016年,误以为自己合法购入了一块位于巴生的地段,实际上是从一名冒充真正地主杨亚源(译音)的人士手中,购得该地。 真正的地直至2018年8月30日,亲自前往巴生县土地局缴付地税时,才发现该地段早已转名至原告名下。 他随即于同年9月5日,透过司法程序提出私人冻结令(Private Caveat),保护土地权益。 警方于2018年9月14日通知原告,他所购的地段原来是遭冒名顶替者身分出售,而真正地主杨亚源根本不曾参与该交易。 原告随后入禀高庭起诉雪州土地与矿务局、巴生县土地局及雪州政府等为被告,指控3造违反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并在2017年5月8日发出电子产权文件时存在疏忽。 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这方皆否认所有指控,并称他们仅履行行政职责,并无任何不当行为。被告也说,他们并没有参与到土地诈骗交易,并未有欺诈行为,因此不应承担疏忽责任。 不过,沙亚南高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终于作出裁定,雪州土地与矿务局和巴生县土地局已违反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赋予的职责义务,导致这宗诈骗交易得以进行,因此宣判黄建松胜诉。 法庭指出,州土地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方面严重失职,导致同一地段出现两个产权证书。毫无争议的是土地局在没有先回收杨亚源的手写地契之下,就发出电子DHKK地契。 而且巴生县土地局拒绝向原告透露相关职员姓名,也构成不诚实行为。被告不得以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22条文为由,逃避疏忽失职所造成的后果。 高庭最后判决黄建松获赔118万8631令吉;另外一般性、加重性及惩戒性赔偿金额则将另行评估。此外,被告还需支付3万令吉堂费,并从判决日起每年5%利息,直至全数偿还。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4. 07.2025)男子陷骗局误购土地 诉土地局 获赔逾1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 [35个政府部门联络和投诉管道](https://www.kuekong.com/?p=17370) - 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公布各个单位及部门的联络方式,让各界向有关部门查询。如果工厂及制造业有任何关于MCO期间的疑问,可以向MITI 查询。 工厂和制造业可以拨电03-6208 4949(上午9时至下午5时)向贸工部查询,或者电邮至covid19hotline@miti.gov.my(一般 问题),covid19aduan@miti.gov.my(违反SOP的投诉)。 其他部门的联络方式: 国安会: 03-8888 20102 警方:03-2031 9999/2266 3333/2266 3334/ email :covid.mcc@rmp.gov.my 卫生部/危机准备及应对中心(CPRC): 0388810200/88810600/0109699435&0108608949(WhatsApp); email : cprc@moh.gov.my 政府呼叫中心/MYGCC:03-8000 8000; emai:80008000@1mocc.gov.my MITI:0362084949; email:covid19hotline@miti.gov.my (一般问题); covid19aduan@miti.gov.my(违反SOP的投诉) 人力资源部: 03-88862409/03-88862352/03-88889111 ; email: jtksm@mohr.gov.my 社险机构冠病检测: 1300-22-8000 / 088-238755/088-233830沙巴/082-242 261/082-242 050砂拉越 贸消部:1800-886-800 /03-8882 6088/6245; 019-2794317(WhatsApp) ;官方网站: https://eaduan.kpdn.gov.my/ 内政部:03-8886 8110/8126; email : blkgerakankdn@moha.gov.my 能源及天然资源部 : 03-8000 8000 / email: - [2023年新年期间7交通违例直接控上庭](https://www.kuekong.com/?p=27653) - 交通部长陆兆福指出,在农历新年期间进行的执法行动下,有7项交通违例行为是不开罚单,而是直接将违例者控上法庭,交由法庭裁决。 这7项违例行为包括: 插队 双线超车 闯红灯 超速 驾驶时使用手机 没扣安全带或戴头盔 使用紧急车道 同时,交通部将一共调动2000名陆路交通局官员展开执法行动。 另外,交通部也会全国14个焦点地区安插官员伪装乘客,以监督长途巴士司机是否违例。 部长也表示,重型车辆也在农历新年前后即1月20与21日,还有1月24与25日禁止上路,以避免道路拥堵和降低车祸与意外风险。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17.01.2023):18日起至27日 7交通违例直接控上庭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 [男子破坏自助洗衣店,被罚款2000](https://www.kuekong.com/?p=36060) - 渔民蓄意破坏自助洗衣店代币(token)机,今日被控时认罪,被判罚款2000令吉。 被告因不满自助洗衣店代币机“卡顿”,3次换钱都“吐”不出代币来,恼羞成怒,多次撞击和脚踢洗衣店代币机被捕。他因此面对蓄意破坏控罪。 控状指出,被告在一间洗衣店,使用暴力多次撞击和破坏洗衣店代币机,导致该机器拥有者蒙受1500令吉的损失。被告也因此牴触刑事法典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年和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最终被判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可以坐牢3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4. 07.2025)破坏自助洗衣店代币机 渔民认罪罚款2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担保人未收追债信,银行起诉遭驳回](https://www.kuekong.com/?p=36052) - 一家银行因追讨350万令吉贷款通知书寄错地址,而向一家公司及2名担保人提出诉讼后,遭到当地高庭驳回。 法官以银行发出追讨贷款通知书寄错地址,导致2名担保人无法收到相关文件为由,而做出上述裁决,同时也宣判2人各获1万令吉堂费。 根据案情,有关公司是透过伊斯兰延后付款交易( bai bithaman ajil )方式,获得银行提供280万令吉的贷款以购买一片土地,并由这2人担任担保人。 不过,该公司却没有向银行偿还有关贷款,导致前者在2018年11月9日入禀法庭起诉公司及其两名担保人,并要求对方支付贷款、利息及堂费。 担保人代表律师指出,诉方所发出的付款通知存有缺陷。他们一直声称已寄出有关的通知,但这并不是此案问题,真正的问题是这些通知都被寄至错误的地址。 法官表示,由于相关担保事项有时效性,银行未能寄出正确的追讨贷款通知,而对他们的案件造成影响。法官因此驳回银行的诉求。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4. 07.2025)追债通知书寄错地址 银行诉2担保人遭驳回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银行职员因工作疏忽导致损失75万, 被解雇, 银行胜](https://www.kuekong.com/?p=18314) - 一家银行分行经理和助理因疏忽导致银行损失75万令吉而被解雇。 雇主表示员工在工作上疏忽,他未能准确的核实银行的现金数额,违反了银行的标准操作程序 (SOP)。 被告也被指控在两个月内没有对银行的现金状况进行任何检查,从而导致资金的遗失。 同时银行的调查也显示,有关经理在下属清点了钱后就签了核对表,并没有再次清点。 此外,另外有记录显示,经理无法按照标准操作程序的要求核实银行的现金,她并没有准确的计算现金数额。 经理则声称,银行的现金核查SOP 没有规定必须计算现金票据。因此她只是计算捆绑钞票的数额。对此,银行表示即使是外行人都会知道现金应该按准确数量计算,而不是作为估计。唯一的正确方法是逐项计算。 工业法庭在其裁决中指出,无论雇员从事任何工作,诚实是每一位雇员都应具备的态度。这些特征在银行业中更为重要,因为银行是公共资金和财产的保管人(Southern Bank Bhd v. Azmi Ali [2003] 1 ILR 614)。 工业法庭认为公司解雇经理的决定是合理的。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Failure to Follow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Leading to Loss of Cash A Bank Branch Manager and an Assistant Branch Manager were dismissed for negligently causing their employer to lose RM750,000, stolen by another employee. The - [员工的行为让公司损失, 必须赔偿 [2011] MLJU 1209](https://www.kuekong.com/?p=25291) - 公司与客户谈妥制造三合一咖啡制作系统。由于客户来自泰国,公司指示员工将上述协议带到泰国让客户签署。然而员工在泰国时,竟在未经公司授权下,私自在合约中附加额外条款。员工之后在2003年9月提交离职信,公司也接受了该员工的辞职。 公司在同年的10月左右才知晓上述的附加条款。 由于当初员工私下的行为(同意额外条款),导致公司不得不做出额外的工作和提供额外的设备,从而开销了RM293,802.77的额外费用。公司通过法庭要求员工对此做出赔偿。 公司指出,员工的雇用合约里有清楚列明,员工必须将所有的进展都通知公司;然而他却没有这么做。The defendant did not fax and or e-mailed the said appendix to the plaintiff even though the said appendix is a very important document. 虽然员工抗辩说,他所有和客户的谈判过程,公司都是知情的。然而通过公司的证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据显示,公司在之前早已和泰国客户开会谈好所有的合约内容;而这些额外条款是员工在泰国的时候,自己跟客户私下(在没有汇报给公司和公司不知情之下)谈的。而且额外条款是让公司更加负担和负起更沉重的责任... the defendant in this case had changed the specification for DM2 by agreeing with C.M.Y.K Ltd in item 7 and 7.1 of the said appendix that blending - [男子家暴妻子,监1天罚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36029) - 一名丈夫家暴妻子致严重受伤,被法庭宣判坐牢一天及罚款6000令吉。被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向39岁的妻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及身体数处骨折,触犯刑事法典第325(严重致伤他人)条文。在上述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7年及罚款。 案情显示,被告对妻子拳打脚踢的原因,是不满妻子在没有允许之下出外买菜,以及不愿妻子与他人来往。 被告在得悉妻子外出后,对她拳脚相向,导致她的身体及脸部受重伤,之后将之困在家中。 受害者趁着丈夫出外工作时向友人求助,才成功逃出家中。其友人之后带她前往报案及到医院检查。 推事宣判被告坐牢一天,同时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 07.2025)男子不满擅自外出买菜 家暴妻 监1天罚6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固定雇佣协议, 谁才是雇主[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975) - 案件背景与案情概述 员工在2019年1月6日受聘于A V-Ecopalms Sdn Bhd,担任高级棕油厂财务管理员,工作地点为印尼加里曼丹中部Manuhing棕油厂,月薪为RM16,000.00。 2021年1月9日,公司续签员工合约至2023年1月6日,并调薪至RM17,600.00。 员工在2022年5月13日升任为总经理,但于2022年7月15日遭公司突然终止雇佣关系,且未给予任何书面通知、理由、预先警告或内部听证程序。 员工声称该解雇违反合约约定,属于无正当理由的非法解雇,并指出公司未依照合约第41和第42条履行终止程序,也未给予任何合理解释或提出任何纪律调查。 公司抗辩与争议焦点 公司抗辩称其从未为员工之实际雇主,员工真实的雇主为印尼公司 Berkala Maju Bersama。公司自称仅是该印尼公司的股东,员工与PT公司签署之“第二合约”旨在取得印尼工作准证。 公司进一步表示,其所有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指示,皆是代表PT公司所作的行政协助行为,而非雇主身份之体现。 此外,公司也主张,员工薪资由PT公司支付,公司并无为其缴纳公积金或社险,进一步佐证其非雇主身份。 因此,公司主张本案超出工业法庭域内权限,申诉应被驳回。 法庭分析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尽管合约未明确列明公司为雇主,法庭从各项证据中发现,公司实质上具有典型雇主属性。合约签订地点在马来西亚Shah Alam,合约条款亦明确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并规定争议需在马来西亚解决。此外,公司不仅亲自处理续约及薪资调整,也直接向员工发出工作指示,并指派其回调至Shah Alam办公。 法庭认为第二合约仅为满足印尼移民法规所设的行政文件,并不构成雇佣合约的实质替代。原始合约已明示其为唯一具法律效力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亦显示公司直接以“薪资”名义支付款项予员工。 虽然公司声称这些支付在其账目中登记为“种植开发支出”,但法庭认为这种会计分类与员工是否实际受聘无关。员工作为受薪员工,其职责是确认薪资是否如期到账,而非审核公司账目分类方式。 员工确实受公司直接管理与指派,工作的时间、地点、职责皆由公司设定,法庭据此裁定雇佣关系真实存在。 关于非法解雇的裁定 根据《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法庭需判断解雇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在本案中,公司于员工合约仍有效期间中途解雇其职务,却未能提出任何具体原因、未发出警告信、未展开内部调查,更无任何说明员工有不当行为。 法庭认定,该解雇构成非法的“简单解雇”(termination simpliciter),即雇主在无正当理由下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显然违反马来西亚工业法律体系对员工职业保障的核心精神。 法院强调在任何解雇中,雇主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足理由方可合法解除雇佣关系。 补偿与判决结果 由于员工原为定期合约雇员,法庭决定不适合恢复原职,而应以剩余合约期间的薪资作为补偿依据。在员工被解雇后,他于2022年11月14日重新受雇,月薪为RM5,500.00。考虑至原合约尚有约5个月期限,法庭最终裁定: 员工应获得以下赔偿: 员工最后月薪为RM17,600.00,乘以尚余5个月合约期,总额为RM88,000.00; 此外,其尚有29天未使用年假,依每日薪资RM704.00计算,共计RM20,416.00。 因此,公司需向员工支付合共RM108,416.00,并于判词交付日起40日内付清。 法律总结: 即使公司表面上将行政管理委由子公司或第三方,但只要其具备发薪、指派、管控等雇主特征,即应承担雇主责任。 雇主若在无警告、无调查、无理由的情形下直接终止合约,显然违反《工业关系法令》的基本原则,不仅损害员工的职业安全,也动摇工业关系体系的根本。 CASE BACKGROUNDS AND FACTS The Claimant was employed by A V-Ecopalms Sdn Bhd (“the Company”) on 6 January - [雇主未付工资, 员工辞职, 不算推定解雇, 员工败[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982)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建筑项目经理,于2020年2月1日受聘于 JET公司,月薪 RM7,000,并享有 RM1,000 的现场津贴和 RM500 的交通津贴。他被派驻槟城的 Regalia Pioneer Sdn. Bhd. 项目现场,直接向董事和项目经理报告。 随着 COVID-19 疫情爆发,政府实施行动管制令(MCO),公司暂停营运,项目现场亦被迫停工。员工虽被要求居家远程办公,但自2020年4月至7月,公司连续四个月未支付薪资与津贴,总金额累计为 RM28,800。 员工尝试与管理层协商追讨欠薪未果,最终于2020年7月16日提交辞职信,理由是公司已违反雇佣合约基本条款,构成根本违约,令其无法继续受雇。他通知公司其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7月23日,公司并未对辞职作出任何回应。 员工主张及请求 员工主张其辞职实属“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实质等同于被公司解雇。他认为公司严重违反合约,尤其在行动管制令期间拖欠薪资,使其处于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被迫作出辞职决定。因此,他要求工业法庭裁定此辞职构成不当解雇,要求复职或赔偿适当金钱性补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在答辩中否认员工被迫辞职或遭解雇,主张辞职是员工自愿行为。 公司指出,员工的聘用与项目有关,因公司是 Regalia Pioneer Sdn. Bhd. 委任的分包商,当主项目停止或终止,公司也会受连带影响。 雇佣合约中已说明员工薪资依赖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因 MCO 暂停运作并未获得上游付款,难以发薪。 员工自2020年4月至7月间并无出勤记录,也未主动向建筑师提交工作汇报,造成公司与总承包商合约被终止。 公司虽试图与员工及其他职员讨论薪资事宜,但未能达成解决方案。 由于严重亏损,公司无法支付任何遣散费或补偿金。 但需指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警告信、员工缺勤记录或文件证据来佐证其对员工行为的指控,也未提供建筑师的正式投诉或证明材料。 法庭分析与判决 工业法庭在处理被迫辞职案件时,首要标准是参考联邦法院判例Cathay Organisation案,必须首先确认是否存在“解雇”行为。若确属解雇,再判断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员工虽主张因公司违约而不得不辞职,但法庭注意到其于辞职信中明确表示“主动辞职”,并在辞职信中订明最后工作日。 员工提供了与管理层的 WhatsApp 对话截屏和欠薪催讨函件,但这些材料未能充分证明其在辞职时遭受强迫或职场环境恶劣到“无法容忍”的程度。 “被迫辞职”需满足以下法律要素:公司有根本性违约行为,严重破坏雇佣关系核心信赖;员工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回应该违约行为;员工别无选择,唯有离职;员工须清楚表明辞职原因是源于雇主违约。 本案中,员工虽主张公司违约且欠薪属实,但他并未能证明公司行为已严重干扰其继续工作的根本条件,更无充分证据显示他是“被迫”离职,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情况已恶劣到辞职是他唯一的选择。他在辞职前既没有记录任何正式投诉,也未提交任何申诉。法院认为,他的辞职信仅表明自己提前一周通知辞职,并未明确将原因归咎于公司的违约行为。 另外,尽管公司在审讯日缺席,法庭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第29(d)及30(5)条,仍有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评估案件实体,不因公司未出席即默认败诉。故即使员工的主张未受质疑,法院仍需独立判断其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法庭认定: 员工确实主动递交辞职信,构成自愿辞职; 员工未能证明公司行为已严重违约至“逼使”辞职之程度; 员工亦未能满足被迫辞职的法律测试标准。 因此,工业法庭裁定并未发生解雇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解雇”问题不成立。员工的申请被驳回。 CASE BACKGROUNDS AND - [车多次修不好, 修车行被判退1万给车主](https://www.kuekong.com/?p=36017) - 一名男子花近3万令吉修车,但问题依旧,车主改到其他修车行仅花3300令吉就修好车,愤而入秉消费人仲裁庭向之前屡修不好车问题的业者索赔,获判退还1万令吉。 被告从去年6月开始,发现其轿车出现引擎过热及漏水的问题,就送往一家修车行维修。 当时维修人员建议更换引擎,并承诺维修费不超过两万令吉,他分别在6月19日支付5000令吉,以及在6月28日支付4500令吉,轿车在去年7月31日完成维修。 然而他在去年8月间驱车到吉隆坡时,轿车在行驶途中再次出现引擎过热的问题,无奈只好折返回新山送修,由于仍在3个月保修内,因此回到原本的修车行维修。不过尽管在保修期内,但他还是支付了6500令吉作为第二次维修费,该业者再以修理费为由索取1万1000令吉。截至去年8月4日,轿车维修费已高达2万7000令吉。 但轿车引擎问题一直不获解决,被告无奈下只好把轿车送到另一家修车行,只花3300令吉,该业者就修好车问题。男子于是入禀消费人仲裁庭欲索回修车费。 消费人仲裁庭最终裁定,首家修车行业者必须在两周内退款1万令吉给原告。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 07.2025)华男毙命好友家案|没及时送医 好友惨死 华商认疏忽致死罪 罚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试用期被无理由解雇,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6001) - 原告的入职背景及工作职责 员工是一位年届中年的职业司机,凭借过往的驾驶经验,于2022年8月8日被公司聘为司机,月薪为RM3,100,并接受六个月的试用期条款。 原告的工作性质包括负责将公司产品按时运送至指定客户地点、确保货物安全交付,以及在必要时支援仓储安排。他的职位属公司营运链关键一环,时间管理与责任心是其工作评估重点。 虽然原告的试用期预计在2023年2月届满,但公司并未发出任何书面确认转正通知,原告亦未被评估或面谈,仍持续照常履行职责,直至2023年8月22日。 事件经过与双方争议焦点 2023年8月22日,原告毫无预警地收到公司签发、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的书面终止信。信中表明,其服务将于2023年8月30日正式终止,惟未阐明任何终止理由。 原告表示,自入职以来,其从未接获任何书面或口头警告,亦未曾因行为不当或表现不佳而遭上司训诫,更未参与过任何纪律听证程序。 此突如其来的解雇决定,引发原告强烈质疑:在无任何警示、程序保障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其雇佣? 原告遂于2023年9月提出工业申诉,主张其解雇属不合法、违反自然正义与良好劳工惯例,要求复职或获得公平赔偿。 法庭关于构成性解雇法律的解释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强调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具备“正当理由或借口”(just cause or excuse)。任何构成雇佣关系终止的行为,皆可被视为“解雇”,而雇主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法庭进一步解释,即便雇员仍处于试用期,雇主亦须依据正当程序进行评估、给予反馈与警告,不得随意以“未转正”为由规避责任。 另一关键引用为英国案例 Motorworld Garage Ltd [1985] IRLR 465, Neil LJ。 法庭指出,持续的不合理对待,即便单次行为轻微,只要整体上破坏雇佣关系的信任基础,即构成“建构性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 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详细审查与法庭认定 公司在审讯前已数次接获工业法庭通知,包括挂号信与行政发函,然始终未派代表出庭,也未提交抗辩书或任何支持文件,导致案件被以单方面审理(ex-parte)形式处理。 原告方面提交了雇佣信、薪资记录与解雇信作为CLB-1文件,并亲自出庭作证,详细说明自入职以来的职责表现、未接获任何警告或评估程序的事实。 法庭反复查阅文件,并确认原告确实曾受雇逾一年时间、解雇前并无记录显示其有行为或工作失职,也无公司内部调查或书面备忘。公司未提交任何佐证文件或人证反驳原告陈述。 法庭最终认定,公司在未说明解雇理由、未进行任何程序保障下直接终止原告服务,已严重违反雇主应尽程序正义义务与《工业关系法令》的核心精神。 法庭最终裁决与理由 法庭裁定原告遭解雇事实成立,且公司完全未能证明其行为构成“正当解雇理由”,故判定该解雇为 “无正当理由的解雇”(termination 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 考虑到公司与原告关系已明显破裂,原告亦已另谋职业,法庭认为不适宜下令原职复任(reinstatement),转而判予合理赔偿。 根据《工业关系法令》第30(6A)条及附表,试用期员工获判后薪不得超过12个月。法庭衡量原告受聘时间为1年22天,并参考原告在解雇后已短暂受雇他处,故酌情裁定如下: 赔偿:6个月薪资 × RM3,100 = RM18,600; 扣除1%(解雇后收入)= RM186.00; 最终赔偿总额:RM18,414 ([RM3100.00 x 6] - 1%) (须在30天内支付,并附年利息8%) - [男子死在友人家,好友延误送医罚500](https://www.kuekong.com/?p=36011) - 一名男子毙命好友住家”案,涉嫌致死好友的男子承认没有及时把重伤朋友送院,导致后者惨死控罪,因而被判罚款500令吉。 被告被控在住家内,疏忽致死死者,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36条文(危及他人生命或人身安全之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多3个月或罚款最多500令吉,或两者兼施。(人名皆译音) 控方陈述,死者自6月14日起因遭殴打后身受重伤,并睡在被告住家前的车内长达一周;被告直至6月20日被告才将死者带至屋内,安置在客厅,却因未带往医院接受治疗而身亡。 死者生前曾欠被告12万令吉,因此被告要求死者兼职当电召车司机,赚钱解决债务。被告同时要求死者暂住在其住家,避免死者“跑路”。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案件涉及刑事成分,立即逮捕被告父子,助查,并充公疑是凶器的藤鞭和钳子。 地庭法官阿宣判,被告需缴付500令吉罚款,如未能缴付则须以一个月监禁替代;他过后缴付罚款了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 07.2025)华男毙命好友家案|没及时送医 好友惨死 华商认疏忽致死罪 罚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男子夜闯女宿舍偷内衣,判监3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6009) - 一名男子深夜闯入女生宿舍偷内衣,被判入狱3个月,并从被捕日即本月4日算起。 被告被在没有获得允许下,私闯一间女生宿舍,触犯刑事法典447(刑事入侵)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6个月或罚款最高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有4名学生向舍监投诉指挂在晒衣架子上的内衣不翼而飞,经查阅闭路电视后发现,一名巫裔男子爬越篱笆进入宿舍范围内,并偷走女生的内衣。随后,经过邻里的居民在指认闭路电视所摄下的画面时,被告姐姐认出是其弟所为。舍监随后向警方投报。 法庭最终裁定被告罪成,被判监禁3个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 07.2025)夜闯女宿舍偷内衣 男子认罪判监3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单亲妈妈接嫖客, 罚28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2580) - 一名印尼籍单亲妈妈甫入境22天就接了129名嫖客,她最后一次在油棕园卖淫时遭警方被捕,被法庭判罚款2800令吉。 案情指出,女被告为一名单亲妈妈,育有一子,于6月初持有旅游准证入境,甫来大马就从事卖淫活动。被告在小屋内被警方逮捕,当时还有一名孟加拉籍男嫖客,警方在现场起获900令吉现金、129个使用过带有精液的避孕套、润滑油和纸巾。 被告由于从事卖淫活动,有关行为抵触刑事法典372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一年或 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判处罚款28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交罚款,则以坐牢3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3.07.2024):22天接129嫖客 印尼单亲妈妈认罪 罚28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427 PC: 2名男子向2屋2车泼漆, 各罚款RM4800](https://www.kuekong.com/?p=33847) - 2名男子向两辆汽车和两间屋子泼油漆的行为,遭推事庭判处罚款4800令吉。若无法缴纳罚款,被告就必须坐牢7个月。 根据两项控状,他们向一家私人公司分行主管和一名销售人员的两间房屋和汽车泼洒红色油漆,造成损失3000令吉。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可在同一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20.11.2024):向2屋2车泼漆 2男子罚款4800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one year and - [男子男扮女装夜游古城,被罚款1800](https://www.kuekong.com/?p=35991) - 一名男子涉嫌在甲市旅游景点区男扮女装,被告遭判罚款1800令吉。 首控状指出,被告于6月10日午夜12时,在古城门一带男扮女装,举止如女性;第二控状则指,被告于7月7日凌晨1时30分,在炮台街再次出现相同行为。 这两项控状皆抵触1991年伊斯兰法令第72条文,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 被告在法庭聆听控状后俯首认罪。法官随后判处首控状罚款850令吉,次控状罚款95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以1个月监禁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7. 07.2025)男扮女装夜游古城 他认罪 罚款18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不履行仲裁庭令赔偿, 汽车维修员被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3444) - 一名汽车维修员没履行仲裁庭判赔偿顾客6750令吉,因此被控上法庭遭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以5个月监禁替代。 投诉者因汽车维修员没有按照承诺完成修理其车,入禀消费人仲裁庭提出索赔,而消费人仲裁庭作出裁决,谕令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4天内向投诉人支付索赔金额6750令吉。 维修员没有遵守裁决,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17(1)条文而被控。 推事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5个月监禁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2.10.2024):不履行仲裁庭令赔偿顾客 汽车维修员被控罚5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 [未偿还500万友情贷款,高庭宣判乔维安破产](https://www.kuekong.com/?p=35968) - 前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的前女婿兼本地著名服装设计师拿督乔维安,无法偿还向Cekap Air私人有限公司所借的528万友情贷款包括利息,进而被高庭宣判破产。 乔维安在2023年5月16日被Cekap Air起诉,原因是他未能偿还以友情贷款名义所借的500万令吉,该公司董事容振威与他相熟。 Cekap Air声称,它于2022年2月25日根据乔维安的口头要求借出500万令吉,并将款项汇入代表乔维安的律师事务所客户户头中,借款须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偿还。 乔维安曾提交各种申请,要求暂缓及撤销针对他发出的破产通知和申请,但皆被法庭驳回。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03. 07.2025)未偿还500万友情贷款 高庭今宣判乔维安破产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市议需根据程序,方可进入民宅执法](https://www.kuekong.com/?p=13626) - 日前网传某地区得市政局被指在无人在家的情况下,进入一户民宅采取拆除屋棚行动。有关过程被人拍摄和上传网络。女屋主更气得当场扬言要报警处理。 其实只要地方政府有向违规单位发出通 告(Notis),跟足标准作业程序,就可以采取执法行动。 地方政府会在行动前发出通告,当通告期限期满时,执法单位在有书面授权下将采取强制行动。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10条文提及,经由正式书面,比如庭令授权下,地方政府的任何官员均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地方政府区域内的任何处所,以行使任何的检查,或采取执法行动。 另外地方政府也可根据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46(3)条文,基于障碍物摆放公共空间下采取拆除行动。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Power to enter premises 110. Any officer of a local authority duly authorized in writing may at all reasonable times, enter any premises within the local authority area for the purpose of exercising any power of inspection, enquiry orexecution of works which is given to - [218 CA: 两名前董事滥用公司资金, 各罚款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5022) - 两名前公司董事承认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资金作为奖金发放给自己,金额达20万令吉,因此各被罚款10万令吉。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发表声明指出,两名被告被控在担任董事期间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罪名是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218(1)(c)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一并援引。 声明中提到,这笔奖金连同薪资,于2018年1月30日一并发放。 两人最初否认控罪,但最终改口认罪。 资料来源 (NST - 04.01.2025):Two former company directors fined for misusing company funds Companies act 2016 218. Prohibition against improper use of property, position, etc. (1) A director or officer of a company shall not, without the consent or ratification of a general meeting— (a) use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b) - [被控进行商业欺诈, 公司董事认罪罚1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962) - 公司董事被控进行商业欺诈认罪,周三在北海反贪会特别法庭被判1万令吉罚款或监禁5个月替代。 被告被控于2023年5月26日,在槟岛西南区双溪古鲁国小,身为一家公司董事欺骗该校家教协会,误信被告以Ilham Mewangi Enterprise公司名义提交的标书中所称的供应及安装总值2万令吉(6台65吋Philips智能电视)属实。 然而,被告实际上只供应了4台电视机,而另外2台总值5600令吉的电视机并未供应,被告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诱使该家教协会将2万令吉汇入被告公司银行的账户。 被告因抵触 刑事法典第417条文而被控上庭,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官祖海米的聆审后,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未能偿还,需以5个月监禁替代。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5. 06.2025)被控进行商业欺诈 公司董事认罪罚1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 [森4类公共场所禁酒,违者最高罚2000](https://www.kuekong.com/?p=35947) - 森美兰州政府宣布,在4种类型的公共场所严禁喝酒,否则将可被开出最高2000令吉罚款。 相关的公共场所为休闲公园、公共草场、儿童游乐场及海滨,禁酒举措旨在尊重社会的敏感度。 禁酒令仅限于上述4种类型的公共场所,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也不包括在私人场所的饮酒行为。 在上述公共场所取缔违例喝酒者的执法单位,则是警方及地方政府。 在这项禁令下,任何违规者可开发最高2000 令吉的罚款,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5. 06.2025)森州人头条|森4类公共场所即日起禁酒 违者最高罚2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邻居公开焚烧造成滋扰](https://www.kuekong.com/?p=12597) - 一名妇女设法起诉邻居,因为后者总是不停地燃烧拜神需要的物品,使烟味造成他人不舒服,且危险。 原告(妇女)和第一被告(邻居)皆是某住宅的业主,这住宅由某发展商所开发。发展商和所有卖买家签署一份合约,里面制定的准则包括确保不会对业主造成滋扰的问题。 妇女之后和第二被告(发展商)投诉邻居,因为后者总是不停地燃烧拜神需要的物品,使烟味造成他人不舒服,且危险。但发展商未对此投诉采取行动。 妇女因此对邻居和发展商提告。 法庭裁决该邻居公开焚烧的举动对该妇女是一种私人性滋扰Private Nuisance ,因为不仅打扰了该名妇女,甚至减少了环境的舒适度。这也已经抵触了当时和发展商所签署的条款。 法庭认为该举动是令人讨厌的,因为不仅打扰了该名妇女,而且还损害了其财产。 另外,法庭也认定发展商未尽职责、疏于执法、有过失。这个是因为所有屋主在购房时都签署了《共同契约 Deed of Mutual Covenants(DMC)》,这是买卖合约的前提条件。 DMC 明确规定发展商拥有: 执行契约条款的责任与权力(例如可进入单位纠正违约); 维护社区和谐与规划的义务(发展为一个高尚、受控、环保的社区); 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与违规行为的职责。 法庭认为发展商是这个契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不能置身事外。但是发展商在接到原告多次投诉后,只访问了邻居,完全没有访问原告,甚至也有进行全面调查;未提交调查报告。法庭因此认定发展商为共同责任方,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法庭最终批准了原告的索偿。 欲理解其他相关资讯,请点击如何举报露天焚烧?的文章。 Source: Tunku Norella Suriani bt Tunku Yusoff & Anor v Kumpulan Sierramas (M) Sdn Bhd & Anor [2011] 9 MLJ 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 [银行委托流氓公司,跟你追债](https://www.kuekong.com/?p=31243) - 银行、TNB、Unifi、电讯公司经常找第三方用大耳窿手法和手段来追讨欠款,一直打电话来骚扰。 第三方其实是你的债主(银行)授权的讨债公司。他们会想尽办法甚至恐吓你,让你立刻还钱。他们有时会假扮警察、律师、法庭官员来恐吓你。 他们甚至会告诉你,如果你今天不还钱,他们会破门,进入你的家,拍卖你的物品、冻结你和家人的银行户口。 这些追债公司为何那么努力、激进、处处逼人呢?这是因为你付钱付得越多,他们抽成越多。有奖励,他们是拼命三郎呀! 他们真的能这么做?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吗?可以报警或向国家银行举报吗? 大家请勿一接到声称是银行或其他机构打来追卡债的电话就慌张,避免掉进老千的陷阱,首先应先向银行求证。 由于很多人都没有办法如期还钱,现今的银行只好聘请追债公司,专收烂账。因为银行要保护自己的声誉,只有聘请追债公司,让他们自由发挥想象空间,让他们尽所能,勇敢和疯狂的跟你追债,一天打几通电话,无时无刻,想尽办法,就是逼你还钱。 如果确定了对方是银行委托的第三方追债公司,大马政府不允许有牌借贷公司在追债时使用非法手段骚扰贷款者。这个条件在Money Lenders Act 2003 于2011修订案中写的非常清楚,有牌借贷公司只能通过以法律途径去追讨他们的债务。 如果你觉得受到骚扰,可以先和有关部门沟通,商讨一个双赢的方法。 假如对方有采用非法律途径的手段来追债,你可以向国家银行投诉。 如何投诉银行,请按:https://www.kuekong.com/?p=4321 欠债的大家,不要逃避责任,尽快跟银行商讨如何免利息 + 分期付款 + 偿还债务。不然银行的利息是一直加下去的,到时利息多到你根本没有办法偿还了。 问:卡债导致我承担着能力不可及的债务,该怎么办? 你可以考虑AKPK债务重组计划帮助你控制个人财务状况。 国家银行旗下的信贷咨询与债务管理机构(AKPK)近年来也非常积极的为拖欠卡债者提供辅导,并协助他们解决经济或债务危机。 需要留意的是,除了中央信贷资讯系统(CCRIS)可将个人借贷和欠贷情况一目了然,信贷情报服务报告(CTOS)也会显示银行是否将有关欠债者列入黑名单。 现在要借贷,很多银行会先评估中央信贷资讯系统报告,如果借贷者每月摊还记录良好,银行可能会考虑;否则,可能会影响接下来的借贷机会。 如果大众能学习理财,个人生活有规划和规律,有一卡在身是很方便的。 假如不懂善用信用卡,拿一卡可会是痛苦的泉源。凡事需要节制。 更多链接: 如何申请AKPK:AKPK债务重组 如何向国家银行投诉:如何向国家银行投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 [员工恶意投诉公司, 工业法庭罚款RM3000警告](https://www.kuekong.com/?p=32138) - 案件背景与程序性进展 本案起源于申诉人 Ching Suet Yeen(以下简称“申诉人”)针对LT (M) Sdn Bhd(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对其解雇的投诉,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3)条提交至马来西亚工业法庭。该法令赋予工业法庭权力,审查并裁定解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此案的程序性历史显著,申诉人的行为多次引发法庭关注。在法庭安排的多次提呈日期中,除2023年3月8日和5月5日外,申诉人均未能出庭。尤其在2023年10月18日的最后一次提呈日期前,申诉人于2023年10月17日发送电子邮件,附上了一张定于2023年10月19日出发前往香港的机票,但对于其在2023年10月18日未能出庭的原因,未能提供任何解释,因为其航班在提呈日期之后才起飞。此外,申诉人还以公司尚未提交证人证词为“轻率”理由,请求推迟原定于2023年10月25日的庭审,尽管申诉人自己也未能提交其证人证词。法庭对此明确指出,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9条,证人证词的提交并非进行审判的先决条件,法庭即使没有证人证词也可以继续审理。 在实际庭审日期2023年10月25日,申诉人再次未能出庭。法庭于当天上午8点50分收到申诉人的电子邮件,她再次重申公司未提交证人证词的投诉,但对自身未能提交证人证词一事只字未提。她还声称当天早晨身体不适,出现了发烧、流感、咳嗽和喉咙痛等症状,但并未提供任何医疗证明以证实其疾病。鉴于申诉人的缺席,法庭在等待至2023年10月25日上午10点12分后,决定在申诉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单方面庭审(ex parte hearing)。公司律师向法庭确认已准备好继续审理此案,并提供了一名证人,即公司的高级市场经理SJW先生(COW-1),同时提交了公司的证人证词和文件汇编。庭审随后进行,COW-1作为公司唯一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结束后进行了口头陈词。 申诉人在庭审当晚,即2023年10月25日晚上10点12分再次作出回应,发送电子邮件并附上了一份医疗证明,仅注明她在2023年10月25日“身体不适,无法完美履行职责一天”。次日,即2023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公共投诉管理系统(SISPAA)投诉法庭继续审理此案。近两个月后,即2023年12月14日,她再次向法庭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在90天内送达判决,并声称本案缺乏答辩人的证人证词且所有文件仍未齐全。法庭主席严正声明,法庭不会受申诉人“一时兴起和异想天开”的支配,也不会“屈服于她的威胁”,并强调已给予申诉人充分机会陈述其案情,因此法庭将公正无私地宣读本案判决。 案件事实、双方抗辩要点与举证责任 申诉人于2022年2月16日受雇于公司,担任销售执行员一职,月薪为2,000令吉,并被安排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她的主要职责包括:营销公司产品;与现有和潜在客户建立并保持良好关系;开发潜在客户并提高公司销售额;开展客户服务活动;拜访客户店铺提供服务和接单;以及在拜访后准备报告。 公司方面提出抗辩,指出在申诉人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便收到客户关于其服务不满意和态度恶劣的投诉。此外,在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公司发现申诉人未能拜访并服务客户店铺,公司的债务人清单可作为证据。申诉人的“一触即通”(Touch N Go)消费记录也显示,她在工作时间忙于个人事务,当上级询问其行踪时,她无法作出解释。公司还指出,申诉人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或格式准备所需报告,尽管多次被指示仍未能遵守。公司进一步指控申诉人对同事态度恶劣,这与销售执行员需要无可挑剔的社交和沟通技能的职位不符。更重要的是,公司曾试图联系申诉人在求职申请中声称的前雇主“SE Enterprise”,但未能找到任何信息。随后,公司发现申诉人的就业历史是虚假的。尽管她在申请表中声称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在“Shining Engineering Enterprise”担任销售与市场主任,但实际上,该期间她的实际雇主是其他公司,总计跳槽五家公司。公司还强调,申诉人未能开发并引进新的潜在客户以增加公司销售额,因此未能履行其作为销售与市场执行员的核心职责,尤其是在其试用期内。公司形容她的工作表现“效率低下、能力不足且不称职”。鉴于其表现不佳,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未能确认其职位,但仍给予她另一次改进机会。然而,在2022年5月16日至5月25日期间,申诉人未能显示出任何改善,最终导致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终止了她的服务。公司还指出,申诉人收到终止信后态度漠然,且拒绝返回公司办理移交手续,仅提供了一份关于所谓抢劫案的警方报告,但未提供进一步细节,公司暗示该警方报告系“掩盖报告”,旨在利用公司资产并提出毫无根据的索赔。公司还证实,即使申诉人拒绝办理移交,公司已结清了她的所有工资以及公积金(EPF)和社险(SOCSO)供款。 申诉人则辩称,公司销售经理强迫她辞职,且未披露任何理由。她还声称从未收到任何警告信,也从未举行过内部调查。她要求公司赔偿15,000令吉。 在不公平解雇索赔中,举证责任在于雇主,雇主必须在可能性平衡的基础上证明雇员存在指控的行为或解雇的理由。法庭引用了 Wong Yuen Hock v. Syarikat Hong Leong Assurance Sdn Bhd & Anor Appeal [1995] CLJ 344 案,指出其职责是确定管理层指控的不当行为或违规行为是否确已发生,如果是,这些理由是否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或借口。法庭还引用了 Goon Kwee Phoy v. J & P Coats (M) Bhd [1981] 2 MLJ 129 案,强调法庭必须审查雇主所提供的解雇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成立,则解雇是无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法庭不能审查雇主未依赖的其他理由或自行寻找理由。此外,法庭援引了 Stamford - [传统辅助医学法令:未注册行医可罚款+坐牢](https://www.kuekong.com/?p=34786) - 2016年传统与辅助医学法令(775法令)正式执法。提供传统与辅助治疗的行医者,若没有向卫生部注册将会被控非法行医,并将会面临重额罚款,甚至是坐牢。 提供传统与辅助治疗的行医者,若没有向卫生部注册,初犯者可面临罚款最高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至于重犯者,则可面临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传统和辅助治疗信息者,也同样面对相应刑罚。 卫生部是分阶段执行该法令,而第二阶段执法行动是对付尚未向卫生部注册,却提供传统与辅助治疗的人士。 若发现没有注册的传统治疗师提供医疗服务,民众可通过公共投诉管理系统网站(SISPAA)向卫生部举报。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9.03.2025):传统辅助医学法令即起执法 未注册行医 罚款坐牢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大马雇主与外籍员工,10月起强制各缴2%公积金](https://www.kuekong.com/?p=35944) - 公积金局(EPF)宣布,从2025年10月起,所有在大马拥有合法护照及工作证件的外籍劳工(不包括家佣),须强制性缴纳公积金。 根据公积金局的文告,雇主与外籍员工从10月起皆须各自缴纳月薪2%作为公积金。 公积金局指出,这项措施是配合国家推动“全民社会保障”政策的一部份,旨在提升外籍劳工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性与包容性。 雇主需尽早注册公司账户,以确保顺利过渡至新制度。注册可通过雇员公积金局官网或全国各地办事处办理。”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5. 06.2025)大马雇主与外籍员工 10月起强制各缴2%公积金 图片来源:buletin tv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诈骗投资者20万, 前银行家认罪监2年罚百万](https://www.kuekong.com/?p=35939) - 一名前联昌投资银行家因诈骗投资者20万1000令吉,今日在地庭俯首认罪后,被法庭判处监禁2年及罚款100万令吉。 法庭也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将另9项在同一条款下提出的控状纳入考量。 另外,被告也承认了涉及该法令第58(1)条文的指控,即无牌进行基金管理活动。 法庭就此判处被告监禁两年,而两项监禁刑期同时执行;不过,若被告无法支付100万令吉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根据案情,,被告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向7名投资者声称他将把他们的资金投资在大马和外国证券交易所,但这些资金却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其它用途。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0. 06.2025)诈骗投资者20万 前银行家认罪监2年罚百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工业法庭:员工不服从合理工作指令,可被解雇](https://www.kuekong.com/?p=35930) - 员工是公司营运部的行政助理,公司从事零售商场营运业务。为确保疫情期间的职场安全,公司于2021年推行疫苗接种政策,要求员工最迟于10月31日前完成接种,并依据接种状况安排分阶段返岗。然而该员工以健康理由拒绝接种,但始终未提交医疗报告佐证,仅持续居家办公。 2021年11月,公司通知她须于11月22日返岗,并提供替代方案:每周进行PCR检测作为进办公室的条件。然而员工既未前往检测,也未提交任何医疗文件。鉴于员工拒绝返岗及不服从安排,公司展开纪律调查。员工虽承认指控属实,但坚持拒绝接种的立场。 最终,公司以抗命及不履职为由将其解雇,员工则申诉指遭不公对待。 工业法庭裁定公司以正当理由解雇员工,理由如下: 构成严重抗命行为员工持续拒绝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工作指示,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已构成严重抗命。 公司已提供合理替代方案鉴于员工不愿接种疫苗,公司提出两个合理替代方案:一是提交医疗证明,二是每周定期进行PCR检测。员工对这两项安排均未履行。 无合理医学依据的主张员工声称担忧疫苗副作用,但承认其依据主要来自“新闻报道和社交媒体”,并非医疗专业意见。更重要的是,她在交叉盘问时承认其医生曾建议她接种疫苗。 拒绝返岗构成违纪和怠工作为营运部行政支持人员,其工作性质要求到岗履职,长时间居家办公违背岗位职责,已构成可解雇的违纪行为。 法庭表示,屡次、蓄意的违抗行为可构成即时解雇的正当理由。员工如拒绝执行雇主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指示(如返岗或配合防疫措施),即可能构成严重违纪。 此外,合理不仅是雇主的责任,员工同样应作出合理回应。雇主已提供多项替代方案以照顾员工立场,包括PCR检测或医疗豁免;员工却全盘拒绝,亦不提供支持其立场的合理解释,其行为已构成顽固抗命与失责,依法足以被即时解雇。 资料来源:Roswati Binti M Said v Jelas Puri Sdn. Bhd. (Award No. 732 of 2025, 8 May 2025)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326 PC: 雇主赏耳光, 青年以刀反击, 监禁2年](https://www.kuekong.com/?p=25817) - 一名商人因不满遭前雇主赏耳光,以巴冷刀砍伤后者头部,在地庭时他俯首认罪,被判监禁2年。 被告被指于2022年7月23日晚上11时,在吉隆坡批发公市以巴冷刀砍伤33岁的前雇主,抵触刑事法典第326条文(持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罚款或鞭笞。 根据案情,在案发2周前,被告因对同事无礼而被开除,前雇主打了他耳光,随后前雇主与他见面,谈及薪资事宜。被告由于对前雇主心怀不满,在案发当天拿持刀袭击受害者多次,导致后者左肩和左侧手指受伤。 法官拿督努阿曼判处被告坐牢2年,刑期从7月14日逮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5.08.2022):雇主赏耳光 他巴冷刀还击 冲动青年认罪关2年 Penal Code 326. Voluntarily causing grievous hurt by dangerous weapons or means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by section 335, voluntarily causes grievous hurt by means of any instrument for shooting, stabbing or cutting, or any instrument which, used as a weapon of - [邻居喂食鸽子造成卫生问题](https://www.kuekong.com/?p=17760) - 若居民认为邻居喂养屋外鸽子等鸟类的行为,已对生活带来困扰,可向市政厅作出投诉。 凡可造成居民生活困扰的行为,都可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下采取行动,并要求被投诉者解决对邻居造成的困扰,这包括停止喂食家外鸟类的行为。 投诉者须列明详情,除了明确的地点,也必须列明喂养人的出没时间,让执法人员先调查,再做出下一步行动。 一旦确定问题的存在,市政局官员有权利发出清除干扰的通知信(Notis Kacau Ganggu Dihapuskan) 予喂食者,给予时间喂养人解决问题,即停止喂养行为。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82条文(干扰居民),对方若忽视地方政府的通知信,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RM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两者兼施。若之后继续犯罪,可被判每一天不超过RM100的罚款。 光华日报:喂鸽污染环境酿鼠患 影响邻居引卫生问题 中国报:住宅区居民禁喂鸽方美铼:市厅有权执法 相关法律:Act 171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73. By-laws (1) A local authority may from time to time make, amend orrevoke by-laws for the better carrying ou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nd in particular— (v) to prohibit the - [业主违反仲裁庭裁决,判罚800](https://www.kuekong.com/?p=35918) - 一名业主因违反仲裁庭裁决,被控上梳邦再也地庭时俯首认罪,判处罚款8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须以1个月监禁代替。 梳邦再也市政厅发文告指出,USJ8 Perdana Goodyear Court 6 的一名业主,违反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757法令),因此被提控。 被告未能遵守2022年5月17日由仲裁庭判决,即在30天内允许管理机构进入其单位进行维修工程,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与开销。被告也未在7天内向申诉方缴付500令吉庭费。 市政厅在接获投诉后,市议会建筑物委员会(COB)立即援引分层管理法令第123条文展开调查,该条文明确规定,任何人士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可被处以不超过25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被告当庭认罪,法官判处被告罚款800令吉,若无法缴清罚款,则以1个月监禁代替。 任何不遵守仲裁庭裁决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并促请所有分层单位业主严正看待,与管理机构合作,以妥善处理涉及建筑维护、楼层渗漏、水管修复及公共设施使用等事宜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6 06.2025)违反仲裁庭裁决被控 业主认罪判罚8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354 PC: 女子猥亵女子, 监禁4年+罚款3000](https://www.kuekong.com/?p=30817) - 一面印尼籍女工因非礼一名29岁女子,被判监禁4年及罚款3000令吉。 被告被控在2023年6月10日早上10时47分,于女厕中,向一名29岁女性施以猥亵行为,包括触摸受害者臀部、私处及胸部。 警方将援引刑事法典第354条文(使用刑事武力蓄意非礼他人)提控被告。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54条文(使用刑事武力蓄意非礼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也可同时被判其中2项刑罚。 法庭考量到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在考虑到求情、控方的陈词、罪行严重性及公共利益后,才作出判刑。 法庭需要判以警戒性的刑罚,以便未来不再出现类似罪案。 被告被判入狱4年,刑期从被捕日6月12日算起,并被罚款3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3.01.2024): 印尼女工猥亵女子 监禁4年罚款3000 Penal Code 354.Assault or use of criminal force to a person with intent to outrage modesty Whoever assaults or uses criminal force to any person, intending to outrage or knowing it to be likely that he will thereby outrage the modesty of - [14 SOACA: 男老师猥亵7名男小学生, 监禁50年+鞭笞24下](https://www.kuekong.com/?p=29774) - 地庭判处一名被控非礼7名男生的小学华裔男老师罪成,被告被判监禁50年+打鞭24下。 此案涉及多名学生,法官因此将每两三宗控状的判决合为同步执行,即判监4至6年不等,因此被告须服刑50年;至于鞭笞则维持在24下。 被告面控41宗猥亵7名男学生罪行,即在2017年至2019年之间,在文冬一住家猥亵7名男学生,狎玩他们的生殖器。 被告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条文下处罚。在16(1)条文下同读,被告一旦罪成,刑罚可再延长监禁最高5年以及鞭笞不少于2下。 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6条文注明,如果任何人违反本法或附表中规定的任何罪行,且与儿童存在信任关系,此人除应受相应罪行的处罚外,还应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并处以不少于两下鞭刑。此人与儿童存在信任关系包括父母、监护人或通过全血缘、半血缘、婚姻或收养(包括事实收养)而与儿童有亲属关系的人;出于报酬而照看一个或多个儿童的任何人,无论时间长短;幼儿园、学校、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讲师或舍监;政府医疗机构或私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任何人;教练;以及依据任何成文法律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涉及儿童的任何级别公务员。 此案自2020年1月开始审讯至今已有3年,由于辩方无法挑出控方提呈证据的疑点,法庭也认为控方的证据皆合理,因此判处被告罪成 。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08.2023):非礼7男生须打24鞭 男老师罪成 坐牢50年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4. Physical sexual assault on a child Any person who, for sexual purposes— (a) touches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a child; (b) makes a child touch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such person or of - [354 PC: 男子袭胸女游客, 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0989) - 一名男子以合照为借口,趁机向西班牙女游客伸出“咸猪手”袭胸,因此被控上推事庭。 被告承认非礼和拥有色情猥亵物两项罪名,2项控状被判罚款共7000令吉。 控状显示,被告在靠近苏丹依德里斯沙阿二世清真寺的艺术巷,非礼了一名西班牙籍女子.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54条文(使用刑事武力蓄意非礼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也可同时被判其中2项刑罚。 根据案情,被告于当天晚上7时左右,开始跟踪受害者和其友人。两人开始注意到被告从近打河畔一路跟踪,直到靠近苏丹依德里斯沙阿二世清真寺时,被告询问是否可以和其友人合影,两人因常被本地民众邀请拍照而不疑有他,接受被告的合照要求。 被告随后要求与受害者合影,当被告与受害者合影时,被告紧紧拥抱受害者的肩膀,并搓揉其胸部及将身体压在受害者身上;受到惊吓的受害者把被告推开并发出尖叫,被告随后逃之夭夭。在被告逃离现场之前,友人拍下被告的照片。 另外,被告也被控在手机内藏有色情视频,抵触刑事法典第292(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西在聆听双方的陈词后,判处被告首控状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一个月代替;次控状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一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30.01.2024): 男子被控认罪 袭胸女游客罚款7千 Penal Code 354. Assault or use of criminal force to a person with intent to outrage modesty Whoever assaults or uses criminal force to any person, intending to outrage or knowing it to be likely that he will thereby outrage the - [354 PC: 偷吻邻座熟睡女医生-15.08.2019](https://www.kuekong.com/?p=4760) - 在飞机上睡觉却遭坐在邻座的保安人员偷吻,女医生被惊醒后当场质问保安人员,在班机飞抵亚庇国际机场后更立即报警处理。 嫌犯从吉隆坡飞往亚庇,准备会见其未婚妻,而坐在嫌犯邻座的29岁女医生在途中睡著了。 受害人声称是因嫌犯偷吻其嘴唇而被惊醒,并指嫌犯行径被发现后手忙脚乱,因而当场质问嫌犯,惟嫌犯否认此事,双方顿起口角。 受害者在班机抵达亚庇国际机场后立即到机场的警局报案,警方在经过调查后,并于昨晚在市内把该名25岁的保安人员逮捕归案,协助调查。 警方将援引刑事法典第354条文(非礼)调查此案,亦会在今日向法庭申请延长扣留嫌犯。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54条文(使用刑事武力蓄意非礼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也可同时被判其中2项刑罚。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5.08.2019): 偷吻邻座熟睡女医生· 保安员下机后被捕 Penal Code 354. Assault or use of criminal force to a person with intent to outrage modesty Whoever assaults or uses criminal force to any person, intending to outrage or knowing it to be likely that he will thereby outrage the modesty of - [14 SOACA: 男子摸4岁侄女私处, 监禁4年+鞭笞1下](https://www.kuekong.com/?p=31082) - 一名4岁女童向母亲申诉小解时下体疼痛,最终揭发遭叔叔戳私处,男子被判监禁4年以及鞭笞1下。 4岁受害者向母亲申诉小解时感到私处疼痛,母亲追问下得知女儿竟被叔叔非礼。被告被控非礼4岁女童私处。 被告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条文下处罚。 法官宣判被告监禁4年以及鞭笞1下,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5.02.2024):戳4岁侄女私处 男子 坐牢打鞭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4. Physical sexual assault on a child Any person who, for sexual purposes— (a) touches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a child; (b) makes a child touch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such person or of any other person; - [14 SOACA: 骑摩哆经过摸16岁女学生屁股, 监禁5年+鞭笞1下](https://www.kuekong.com/?p=35389) - 一名男子摩哆途中抚摸女学生的屁股,被判监禁5年及鞭笞1下。 被告莫被控分,在麻坡巴冬双溪峇浪的文丁路,抚摸当时年仅16岁少女的屁股。 被告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法官宣判被告监禁5年及鞭笞1下,服刑期间须接受辅导,出狱后也须接受警方监视1年。 根据案情,受害少女于事发当天早上骑摩哆前往上学,途中遭到从后而至的被告,随机触摸屁股。少女事后告诉母亲并报警。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 05.2025):骑摩哆手痒摸女生这里 男子判监5年1鞭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4. Physical sexual assault on a child Any person who, for sexual purposes— (a) touches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a child; (b) makes a child touch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such person or of any other - [14 SOACA: 邻居抚摸12岁女童大腿, 监禁4年](https://www.kuekong.com/?p=26657) - 一名中男子对邻居的女儿伸出魔掌,抚摸12岁女童的大腿。被告在被控上地庭时认罪,被判监禁4年。 被告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根据案情,被告并非首次非礼女童,女童母亲曾在得知被告非礼女童后警告被告,然而被告还是重犯,并趁女童与弟妹在客厅睡觉时,抚摸女童大腿,女童母亲即向警方投报。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直认不讳,被判监禁4年。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13.10.2022): 抚摸女童大腿 男子被判监4年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4. Physical sexual assault on a child Any person who, for sexual purposes— (a) touches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a child; (b) makes a child touch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such person or of any other person; (c) makes - [354 PC: 教师非礼小学生, 监禁6个月+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2933) - 上诉庭日前推翻高庭裁决,改判一名国小教师非礼五年级女学生罪名成立,维持地庭判处这名教师监禁6个月和罚款5000令吉的刑罚,并谕令已无上诉机会的教师从即日起入狱服刑。 被告被控于2015年5月27日,在马六甲一所国小的运动器材储藏室内,用手触摸当年11岁的五年级女学生私处,通过这个刑事武力的方式蓄意非礼该名学生。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54条文(通过使用刑事武力蓄意非礼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也可同时被判其中2项刑罚。 根据受害人的证词,被告在事后叫她不要告诉任何人关于此事,并给予她5令吉。 受害者的同学表示,受害者在步出储藏室后,就立刻告知她有关自己被老师非礼一事。有关同学也立即通知另外的老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0.07.2024):非礼女学生案控方上诉得直 狼教师从无罪变即日入狱 Penal Code 354. Assault or use of criminal force to a person with intent to outrage modesty Whoever assaults or uses criminal force to any person, intending to outrage or knowing it to be likely that he will thereby outrage the modesty of that person, - [14 SOACA: 抚摸少女的手臂和肩膀, 少女销案](https://www.kuekong.com/?p=3743) - 抚摸少女的手臂和肩膀-24.04.19 2019年4月24日 首相署前部长沙希旦今天在非礼少女案中成功获释,但不等同总检察署不能再提控。 因为原告要求撤回投诉,总检察署也随之撤案,法官过后允准被告获释 沙希淡卡欣(69岁)是被控在去年10月30日晚上11时30分,在玻州加央端姑赛布拉体育馆路旁,在本身的丰田Harrier多用途休旅车内抚摸15岁少女的手臂和肩膀,因而触犯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4(a)条文。 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也另加鞭刑。 至今已有5名证人包括原告供证,但随着原告要销案,意味此案已结束,保释金也退回给其当事人。 原本还有6名证人等待被传召上庭供证。 2018年10月31日 前部长的巫统亚娄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希淡卡欣涉嫌非礼15岁少女案。 沙希淡卡欣说,风波起因是有演艺组织要求他赞助,他的确有在车上接见所谓的女受害人,但当时他在提供相关资金后就离开了。 他说,DSSK街头艺人(Busker)团体经理阿兹哈,日前联络他表示该团体需要一些资金援助。作为该团体及其他音乐团体赞助人,他在了解情况后,即与司机,还有私人助理在晚上抵达演出地点,并会见了其中一名团员及街头艺人经理。 "我提供了有关团体一些经济援助,当时,该团体家属及朋友就在我的车附近。给钱后,我就回去了。" 就在第2天,阿兹哈告知及DSSK团员家属欲与他见面,并在见面时才知道家属因误会而向警方报案,但随后已撤案。 "我们已经互相原谅,我也肯定该(涉案)女子家属明白,我待DSSK团员如孩子与孙子。" 他强调,当时没有下车是因自身行动不便,如今随着家属撤案,他也没必要再多加叙述。 记者再追问当时的谈天内容、是否与女子单独待在车、撤案原因及误会发生原因等的问题,沙希淡均以此事已撤案,不愿多谈。 “这起案件已被撤销,为什么我还要再述说?为什么我要重复已被撤销的事件?” 已录取口供 沙希淡指出,警方已针对此案向他录取口供。 Sexual Offences Against Children Act 2017 14. Physical sexual assault on a child Any person who, for sexual purposes— (a) touches any part of the body of a child; (b) makes a child touch any part of - [426 PC:男子破坏电召车,被罚RM4000](https://www.kuekong.com/?p=33569) - 一名越南籍男子因为破坏一辆电召车的左侧后视镜后,被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2个月代替。 被告被指于2024年10月6日凌晨12时40分在安邦一栋公寓的地下层,损坏受害者轿车的左侧后视镜,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6条文(蓄意破坏)。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3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受害者在案发当天从隆市接载了2名越南乘客,准备送往有关公寓,而被告在途中呕吐在车上。受害者因此训斥被告,但当他抵达目的地时,双方发生了语言争执和推搡,被告因此踢了汽车的后视镜,他也因此被捕。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10-2024):破坏电召车 越籍男罚RM4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and purchase - [302 PC: 保镖枪杀拿督, 被判死刑+监禁15年[2020]](https://www.kuekong.com/?p=13488) - 轰动一时的“保镖在槟大桥枪杀拿督酿3死5伤”案,高庭于2020年基于辩方无法成功挑起控方证据疑点下,宣判被告嘉尔法哈林(41岁)的3项谋杀指控为死刑,以及5项企图谋杀指控各为15年坐牢,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高庭法官指出,由于辩方无法证明被告在事发时是处于不清醒状态,加上每个死者与伤者都是遭被告仅开一枪,显示被告有企图目的,因此在证据确凿下,宣布被告上述罪名成立。 被告皆否认其3项谋杀与5项企图谋杀罪,控状指他于2016年12月1日,晚上7时15分至7时30分左右,在敦林苍祐大道前往槟大桥的入口处,分别开枪击中拿督王德光(32岁)的后脑、“小丑”崔汉明(32岁)的左胸与右大腿,以及花贩山迪姆鲁甘的左胸,导致有关3人死亡。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被告同时也开枪射伤了5名路人,包括一名女医生的头部、国能职员的肩膀、国营电视台摄影记者的左胸、厂工的左胸,以及一名女性路人的肩膀。 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 目前被告需先坐牢,等待案件上诉结果出炉。 资料来源 (光华日报 - 16.12.2020):枪杀拿督3死5伤案 保镖被判死刑 备注: 政府在04.07.2023取消了只有死刑的刑罚。现在的302刑罚是 -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最少30年监禁但是不超过40年监禁,以及鞭笞不少过12下。 Penal Code 302. Punishment for murder Whoever commits murder shall be punished with death. 307. Attempt to murder (1) Whoever does any act with such intention or knowledge and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he by that act - [302&376&377C PC: 奸杀老妇被判死刑[2022]](https://www.kuekong.com/?p=26041) - 一名男子涉及强奸、鸡奸和谋杀85岁老妇的,因而在高庭被判谋杀罪成,面对死刑。 控状指85岁女死者被发现遭人谋杀,毙命家中。遗体被发现时头部被布遮盖,双手被捆绑在后,裤子也被人脱至一半;警方事后也在死者身上发现精液,但调查结果显示死者未被人强奸。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 (强奸),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监禁20年及鞭笞。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 (未经对方同意,或使他人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死亡或伤害的情况下,与其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刑罚最高监禁20年和鞭挞。 警方之后将被告逮捕归案,并将后者提控上法庭,控告谋杀、强奸及鸡奸3项控。 被告自辩时,指本身没有杀人的动机。然而由于被告把布塞进死者嘴巴内,还蒙住死者嘴巴直至耳朵处,这显示被告存心伤害死者的呼吸管道,此举会导致死者窒息,带来极高死亡风险。 虽然被告也自称事发时因嗑药而神志不清;但法庭基于他可轻松叙述整起事件经过而不采信他的供刺。被告甚至可清楚说出当时破门行窃,知道遮盖死者嘴巴可让后者无法喊叫求助,还捆绑死者手部以便她无法脱困。 而且他还洗劫了死者的衣橱,拿走一条金链。之后还拜托他人帮他典当该金链。由此可见,事发前、当时和事发后,被告都处于正常清醒状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6.08.2022):奸杀老妇罪成 印男被判死刑 Penal Code 302. Punishment for murder Whoever commits murder shall be punished with death. 307. Attempt to murder (1) Whoever does any act with such intention or knowledge and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he by that act caused death - [政联公司不当解雇,前副总裁获131万赔偿](https://www.kuekong.com/?p=35887) - 工业法庭裁定,一家政联公司(GLC)因不当解雇该公司前副总裁,因此必须赔偿131万令吉。 原告是在生物经济发展机构任职14年后遭不当解雇,当他在2006年加入该机构时,当时月薪为1万4000令吉,后来在2020年被解雇时,薪资已达到每月3万9600令吉。 法庭裁定起原告是以长期形式在生物经济发展机构任职14年,直到他在2020年9月30日被解雇为止。 由于机构无合理理由辞退原告,工业法庭判处他原告获得总额55万4000令吉的赔偿,以及在扣除20%被解雇后的收入后,他也可获得76万320令吉的补发薪资。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6 06.2025) 政联公司不当解雇 前副总裁获131万赔偿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试用期被延长, 是推定解雇? 员工败[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837) - 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员工于2021年1月4日入职公司,担任仓库团队主管(Team Leader Warehouse)一职,初始基本月薪为5,000令吉,另加每月215令吉的交通津贴。后薪资调整为5,125令吉/月,但取消了交通津贴。 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第3条明确规定:”员工需经历为期3个月的初始试用期,公司管理层有权酌情将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前1个月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替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无需说明具体理由。" 2021年4月7日,公司向员工发出要求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指控其错误地将实际有货物的入库货柜申报为零数量。员工最初回应称不应为此事负责,但随后表示 “我想就此事件道歉,因为我不在卫星2区时应注销我的SYNQ用户ID”。 在初始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决定将员工试用期延长3个月以便进一步评估其表现。2021年5月8日,员工声称在工作中右膝撞到工作站而受伤,此后数日,员工因在MySejahtera应用程序中被标识为”高风险”人员而需隔离,随后连续休病假总计41天(2021年5月18日至6月29日期间)。 由于员工6个月试用期本应于2021年6月初结束,但因其长期病假,公司不得不在其复工后仅6个工作日(约2021年7月7日)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小组由仓库配送经理Maha先生、助理仓库经理(JH)先生和B先生组成。鉴于仅有约1个月的实际工作表现可供评估(而非通常情况下的3个月),评估小组建议将员工试用期再延长1个月(至2021年8月7日),以便进行更全面公正的评估。 2021年7月7日当天,员工在收到试用期延长通知后立即提交辞职信,信中陈述:”我想辞职是因为工作时间压力过大,本应工作8小时却要工作超过12小时且没有任何津贴或加班费。这使我压力很大,无法专注于家庭。我的转正本应在2021年3月完成,却在没有任何理由或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延长。这让我感到不快并需要公正。希望管理层理解并避免对他人重复这种情况。自2021年7月7日起生效。”基于此,员工主张其辞职构成推定解雇。 双方主张与抗辩要点 员工主张要点 员工主张公司行为构成推定解雇,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核心论点: 工员声称实际工作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8小时/天,达到12小时/天,且未获得相应的加班费或津贴。这种工作安排给其造成巨大压力,影响家庭生活。 员工主张试用期不当延长,他认为根据初始3个月试用期约定,其转正应于2021年3月完成。公司无故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剥夺其正当权益。 员工特别强调,公司未就其工作表现提供明确反馈,延长试用期的决定缺乏透明度和正当理由,构成对雇佣合同的根本违反。 公司抗辩要点 公司针对员工主张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公司指出雇佣合同第3条明确赋予管理层延长试用期的单方决定权。延长试用期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公司强调员工存在工作失误(错误申报货物数量),且因伤病长期缺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全面评估。延长试用期是为给予员工改进机会的合理决定。 公司辩称员工关于超时工作的指控缺乏实质证据支持,且其此前向巴生港劳工办公室(PTK Pelabuhan Klang)提出的加班费索赔已被驳回。 此外,公司表明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试用期评估,评估小组由多名管理层组成,程序公正透明。 法庭法律分析与推理 推定解雇的法律原则 法庭指出,推定解雇案件中雇员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必须证明:(i)雇主存在违约行为;(ii)违约足够严重;(iii)辞职是对违约的直接回应;(iv)未有不合理延误。只有完成这一举证后,责任才转移至雇主证明解雇的正当性。 对具体主张的审查 关于工作时间指控,法庭审查了全部证据后认定,员工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排班表或证人证言等实质证据证明其被迫超时工作。相反,证据显示其向劳工办公室提出的加班费索赔已被驳回。 法庭强调:”在没有确凿证据支持下,单纯的主观感受和主张不足以证明违约存在。” 关于试用期延长,法庭详细分析了雇佣合同条款和双方往来文件,认为,合同第3条明确赋予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裁量权。员工存在工作失误且长期病假导致评估期不足,公司决定延长1个月以便更全面评估,这一做法合理且符合合同约定。法庭特别引用Craigielea Estate [1982] 1 MLJ 317案指出:"试用期本质是双向考察期,雇员无权仅因时间流逝就自动获得转正权利。" 法庭驳回了员工关于”未获书面通知”的主张,”虽然书面通知是更好做法,但合同并未将此规定为强制性要求。公司通过评估会议当面告知并解释延长决定,已满足程序要求。” 程序正当性审查 法庭援引Macfood Services (M) Sdn Bhd [2024] CLJU 271案确立的原则:"当雇员在辞职信中明确给出推定解雇理由时,工业法庭的审查应限于这些明示理由,不得考虑事后补充的其他理由。" 法庭分析指出,员工辞职信中仅提及工作时间和试用期延长两点理由,未提出其他主张。因此本庭的审查范围应严格限定于此。 法庭最终裁决与理由 基于上述全面分析,法庭作出如下裁决,驳回员工全部诉求,认定其辞职不构成推定解雇,具体理由如下: 证据不足, 员工未能提供任何实质证据证明公司违反雇佣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主张已被劳工办公室驳回;关于试用期延长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明确约定。 无根本违约, 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属于合同赋予的管理权范围,且基于合理理由(员工工作失误和评估期不足),不构成对合同根本条款的违反。 - [男子暴力性行为致死孕妻,被判监禁20年](https://www.kuekong.com/?p=35882) - 一名男子进行暴力性行为时,导致怀孕6个月的妻子死亡,被高庭判处监禁20年。 被告被控于2022年11月9日凌晨1时至早上10时,在某间公寓内,意外导致其36岁的死亡。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30年监禁及罚款。 法庭也考量到此事导致一名未出生的婴儿夭折,及被告承认死亡事件是在进行暴力性行为时意外发生。 法庭最终判处被告监禁20年。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6 06.2025):暴力性行为 致死孕妻 无业男被判监禁20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302 PC: 男子杀死表姐被判死刑[2022]](https://www.kuekong.com/?p=26173) - 一名吸毒洗车工友5年前与表姐起争执后刺死表姐案,联邦法庭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判处的死刑判决。 被告被控于2017年10月21日晚上8时30分,在一间民宅,谋杀时年27岁的表姐,因此抵触谋杀罪。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被告与死者和死者丈夫同住,案发时死者怀疑被告偷窃及吸毒,结果双方起争执,死者惨遭刺死。事后,嫌犯躲在距离案发现场约70公尺的空屋,最终于当晚10时被警方寻获及逮捕。 被告之后自辩时说,他是因为被死者抱怨他不找工作,一怒之下才犯案。 高庭于2019年10月4日,裁定被告罪成判处死刑,上诉庭之后在去年9月29日驳回其上诉申请。 如今联邦法庭也是驳回他的上诉申请,未能逃过死刑。 资料来源 (中国报 01.09.2022): 联邦法院上诉失败 吸毒洗车工友谋杀罪成判绞刑 备注: 政府在04.07.2023取消了只有死刑的刑罚。现在的302刑罚是 -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最少30年监禁但是不超过40年监禁,以及鞭笞不少过12下。 Penal Code 302. Punishment for murder Whoever commits murder shall be punished with death. 307. Attempt to murder (1) Whoever does any act with such intention or knowledge and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he by that act - [302 PC: 刺杀养母和家人, 失业汉被判死刑[2019]](https://www.kuekong.com/?p=4758) - 失业汉被控3年前刺杀养母及家人导致3人丧命,证据确凿。 高庭法官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判被告死刑。 被告谋杀3人及企图谋杀2人。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及307条文。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被告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6.08.2019): 刺杀养母和家人·失业汉被判死刑 备注: 政府在04.07.2023取消了只有死刑的刑罚。现在的302刑罚是 -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最少30年监禁但是不超过40年监禁,以及鞭笞不少过12下。 Penal Code 302. Punishment for murder Whoever commits murder shall be punished with death. 307. Attempt to murder (1) Whoever does any act with such intention or knowledge and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he by that act caused death - [2023废除强制死刑法令正式生效](https://www.kuekong.com/?p=29250) - 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846法令)已在宪报颁布,并生效。 法令生效后,大马将不再有强制死刑和终身监禁。 在行使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846法令)第1(2)条文所赋予的权力,部长决定此法令从2023年7月4日开始生效。 在这项法律之下,法庭拥有酌量权决定判处谋杀罪犯死刑,或监禁不少于30年及不超过40年,以及鞭笞不少于12下。 不过需注意的是,其衍生法令2023年检讨强制死刑及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847法令)的生效日期尚未敲定,一切还有待讨论。此法令将允许被判处强制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囚犯,有一次申请检讨刑罚的机会。欲申请检讨强制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必须在90天内提出申请;若有合理的理由,法庭也可延长期限。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03.07.2023):废除强制死刑法令 明起生效 备注: 政府在04.07.2023取消了只有死刑的刑罚。现在的302刑罚是 -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谋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最少30年监禁但是不超过40年监禁,以及鞭笞不少过12下。 Penal Code (Old) 302. Punishment for murder Whoever commits murder shall be punished with death. 307. Attempt to murder (1) Whoever does any act with such intention or knowledge and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he by that act caused death - [不利解释规则 [2025] 3 MLJ 240 FC](https://www.kuekong.com/?p=35497) -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上诉人The New Straits Times Press (M) Bhd (简称“NST”) 与答辩人 Aideah Communication Sdn Bhd (简称“Aideah”) 之间的一项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一系列收益分享协议,内容涉及Aideah 为NST的报纸提供编辑内容并争取广告。纠纷的起因是Aideah 向NST索偿未支付的佣金发票,而NST则提出反诉,要求从Aideah 处抵销一笔款项,理由是根据2013年协议,Aideah 未能达到最低保证金额(Minimum Guaranteed Sum,简称“MGS”)的合同义务,特别是2015年度的MGS。 法庭审理的关键法律问题: 本案提交给联邦法院审理的法律问题包括: 2013年协议中是否存在关于最低保证金额(MGS)的有效条款? “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urs’)条款是否能否定1950年《合同法》(Contracts Act 1950)第10(1)和26条所规定的对价义务? 合同中的“合理努力”条款是否会通过解除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从而根据1950年《合同法》第30条和71条的规定造成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在商业合同中,当存在含糊不清和/或相互矛盾的条款时,法院是否可以为双方重写交易/合同,同时考虑到1950年《合同法》和既定普通法原则? “不利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um’ rule)是否优先于其他合同解释方式? 详细案情和双方抗辩点: 案件背景: NST与Aideah 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核心是多份收益分享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Aideah 需向NST的报纸提供独家编辑内容,并通过其网络为NST争取广告收入。作为回报,NST会向Aideah 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纠纷的核心在于一份2013年签订的协议。Aideah 声称NST未支付其多张佣金发票的款项。而NST则反驳称,根据2013年协议的条款,Aideah 未能达到协议中规定的最低保证金额(MGS),特别是针对2015年度的表现。因此,NST认为其有权从Aideah 应得的款项中抵销这笔未达标的MGS金额。 双方的抗辩点: Aideah (原告,在此上诉中为被上诉人) 的立场: Aideah 主张,2013年协议中并没有一个明确且可强制执行的条款,要求其必须达到一个具体的MGS。或者,即使存在这样的条款,也应受到“合理努力”条款的制约,即只要其已尽合理努力争取广告和内容,即使未能达到MGS,也不应被追究责任。Aideah 进一步辩称,若MGS条款与“合理努力”条款存在冲突,则应适用对起草方不利的解释原则(contra proferentum),即对起草合同方(通常是NST)不利的方式来解释模糊条款。 NST(被告,在此上诉中为上诉人)的立场: NST坚称,2013年协议明确规定了Aideah 有义务实现MGS,这是其获得佣金的先决条件或重要考量。NST认为,“合理努力”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Aideah - [悔婚(败)+欠钱不还(胜)的诉讼 [2023] MLJU 2050](https://www.kuekong.com/?p=34616) - 案件概况及诉讼请求 原告(前女友-Eva)以违反婚约承诺及关于被告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为由,向被告 (前男友)提出诉讼,要求除赔偿一般及特别损害赔偿金共计 RM500,000 外,另返还其提供给被告的贷款总额 RM153,000,并要求加付利息及诉讼费用。原告旨在以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双方恋爱期间的种种不当行为,要求法律予以制裁和经济赔偿。 法庭初审判决结果 经完整审理及举证质证后,本案法官 作出判决:原告在证明被告方面仅在贷款事宜上达到“优势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标准,因而对 RM153,000 中经扣减被告已归还的 RM44,000 部分,认可原告有效贷款金额为 RM109,000,并判令自提交传票之日起至全额结清之日止,以每年 5% 的利率计付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而对于关于违反婚约及虚假陈述婚姻状况之主张,原告未能满足证明责任,故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身份 原告是一名女性企业家,从事护肤品及化妆品生意。被告是一间公司的董事,其婚姻状态自2002年4月21日起与 OSG 结为夫妻。被告公司的业务主要涵盖香水、化妆品、肥皂及盥洗用品的进出口贸易,并提供诸如美白等美容治疗服务。 原告与被告最初于2016年农历新年期间在一场聚会中结识。2016年3月,原告开始为被告公司推广产品担任模特;随后,于2016年4月,双方开始发展恋情,维持长达一年之情感纠葛,直至2017年4月宣告终止。尽管双方存在感情往来,但原告始终对被告的婚姻状况抱有疑虑,因其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原告在其诉状中提出,双方在恋爱期间曾有约定婚姻之承诺;此外,于2016年4月,被告曾因公司资金困难向原告求助,称需筹集 RM153,000。基于此,原告先后以现金支付 RM47,800,并多次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汇入 RM105,200,总计达 RM153,000。原告主张,被告口头承诺将此笔款项作为其公司投资,然而,事后被告在原告多次询问其作为合伙人登记及婚姻承诺问题时,不仅态度转为威胁,更以欠款论责;当原告亲赴被告公司查证后,发现被告实际处于婚姻状态,且原告并非其公司的代理人。最终,被告仅归还约 RM44,000,致使原告实际遭受经济损失巨大,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的抗辩立场 被告对此提出全面否认,其主张从未承诺或暗示与原告结婚,且原告早知被告已婚;同时被告坚称,原告所谓的 RM153,000 之款项并非贷款,而系为购买美容设备、产品及面部仪器所支付,亦或为原告客户直接向其公司支付的款项;此外,被告亦否认曾接受原告所述的 RM47,800 现金。被告进一步辩称,公司业务一直运行正常,并无资金困境,且在2017年10月已返还 RM44,000,以此证明其对原告无任何欠款责任。 待确定之法律争议焦点 法院需解决的争议焦点包括:首先,是否存在被告曾向原告承诺结婚及虚假陈述婚姻状况的问题;其次,原告支付的 RM153,000 是否应认定为贷款,或是否属于为以下特定用途支付的款项:一为购买美容设备、产品及面部仪器;二为原告客户直接支付给被告公司之货款;三为原告个人采购美容产品之支出。 法庭对婚约及虚假陈述问题的裁定 对于第一项争议,即关于被告是否曾承诺结婚以及是否就婚姻状况存在虚假陈述问题,法庭认为双方均无争议地确认曾存在恋情,但原告未能就被告承诺结婚及虚假陈述婚姻状况提供足够证据达到“优势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标准。鉴于此,该部分主张不获支持,并无上诉争议,故法庭不再对此详细论述。 关于款项性质之证据分析 法庭在庭审过程中,经原告证人(PW1)陈述证明,原告共以现金支付 RM48,300 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RM104,700,合计金额为 RM153,000。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包括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线转账收据、现金存款交易凭证及针对被告所立的警方报案记录,均已作为展览物予以认可。双方曾达成共识,被告仅归还 RM44,000,使得原告实际贷款剩余为 RM109,000。法庭据此判定原告在贷款部分的主张符合法律证明责任,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其并未面临任何资金困境,然原告通过微信记录明确显示,被告曾就公司资金问题向原告求助。此外,原告亦出示了一份报纸广告,其中刊载了针对被告于2017年4月5日所发出的破产通知,进一步佐证了被告确实处于财务困境之中。上述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了被告关于资金状况正常之辩解。 原告同时陈述,作为被告公司产品的模特及推广人员,其所从事的活动完全出于对被告的援助之心,且未获得任何报酬。原告还积极为被告公司开发客户,并促使客户直接将款项支付至被告公司账户,该等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原告在业务操作中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而是存在明确的合作及委托代理关系,但最终并未取得相应的权益或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所支付之款项实际用于购买美容设备、产品及面部仪器,或为原告客户支付美容产品货款之用途。对此,法庭审查了由被告公司前雇员 - [员工感觉被公司孤立+剥夺其职责而辞职, 员工败[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829)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2022年9月7日受聘加入公司,担任客户服务员一职,月薪为RM2,700。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国际与国内的货运物流及供应链协调。尽管员工已经在职数月,公司声称其从未被正式确认转为正式员工(未获得confirmation)。 在2023年5月,员工因健康问题请病假两日,并提交病假单。然而公司强调,员工未曾告知任何具体病情,也未就所患子宫肌瘤问题呈交医疗报告。公司在其请假期间安排其他员工接手其工作任务,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员工在在职期间多次请病假、年假及无薪假,包括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之间共十余次。2023年6月2日,员工透过WhatsApp向公司发出讯息表示“我想辞职”,公司随即安排其于6月7日与公司董事及另一高管面谈。员工在会议中确认自己确有意辞职,公司当场发出正式《接受辞职信》,并确定其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6月30日。员工签收此信件无任何异议。 由于6月29日为哈芝节公假,公司安排以未使用年假抵扣6月30日,使员工于6月28日正式离职,并领取最后月薪支票,无任何争议或保留意见。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向工业法庭提呈申诉,主张自己并非自愿辞职,而是在公司有意孤立、剥夺其职责后,被迫选择辞职。 他指出,公司在其请假期间将其文件及工作任务移交他人,返回工作后亦未重新安排相关职责,令其感到自己已无容身之处。 他进一步指控,公司因其病假与医疗问题而对其不满,藉此方式逼使他离职。员工坚称,此种方式并非真正的辞职,而构成变相的“解雇”。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完全否认任何逼迫或诱导员工辞职的行为,并重申,员工自愿提出离职。公司强调,员工在6月2日透过WhatsApp自行传达辞职意向,公司才随即安排确认会议。会议中,员工毫无保留地确认不欲再任职,公司依法处理并发出正式接受辞职函件,员工也签收认可。 至于员工所称的“工作被剥夺”,公司董事在庭上作证指出,该行为纯属正常营运安排,任何员工若请假,公司必然需由其他人暂代其职务,以确保服务不中断。此外,员工并未提交任何医疗报告说明其健康状况,公司对于他的病假申请均照常批准,从未施加不当压力或责难。 最后,公司强调,在辞职流程上均依法处理,从未发出任何“辞职否则开除”的暗示或威胁。 法庭分析与判决 工业法庭首先重申,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3)条文,员工必须首先证明其存在“被解雇”的事实,方能进入审查 “解雇是否有正当理由” 的下一阶段。在本案中,法庭必须判断员工的辞职是否属于“被迫辞职”(constructive dismissal),即表面看似自愿,实则出于压力或胁迫。 法庭参考了多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共同确立,被迫辞职的认定标准在于“因不辞职将被解雇”的明确威胁是否存在。 法庭发现,员工并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公司施压的证据。反而,从WhatsApp辞职讯息、面谈确认、签收离职函、领取薪资等完整流程来看,员工之辞职为其自主决定。员工在庭审中亦承认并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支持其“被迫辞职”的主张。 至于工作任务移交他人一事,法庭认为这是企业为维持营运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可构成压迫或边缘化行为。员工亦未证明在返回工作后曾被公司禁止履行原有职责。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工业法庭进一步援引Prince Court Medical Centre Sdn Bhd一案,指出凡主张被迫辞职者,需以明确证据证明其是在“辞职或被开除”的情况下选择辞职,若欠缺该种事实基础,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解雇”。 法庭指出,员工既未被公司施压辞职,也未遭遇不合理待遇,辞职动因并非基于威胁,而是其个人决定。因此,法院裁定,员工并非被迫辞职,而是自愿辞职,案件不存在“解雇”事实。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综上所述,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迫辞职,亦未能成立“无理解雇”的基本要件。法庭驳回员工的申诉,宣判公司胜诉,并不需作出任何赔偿或复职处理。 案件启示与总结 本案强调了一项关键原则:若员工主张“被迫辞职”,其举证责任极为关键,必须有实质性证据证明自己面临“非辞即被解雇”的情境,单凭情绪或猜测并不足以动摇“自愿辞职”的法律推定。 其次,雇主在员工提出辞职后,应妥善记录所有通讯与程序,例如本案中的WhatsApp讯息、会议纪要及正式函件,皆构成有力证据链,有助于在纠纷中自证清白。 最后,本案也提醒员工,所有书面通讯、口头承诺与行为举止,在劳动法律领域皆可能被法庭视为有法律效力的表达。轻率的辞职讯息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员工应审慎处理有关辞职或异动的任何表态,必要时应寻求法律咨询。 CASE BACKGROUNDS AND FACTS This case concerns a dispute between the Claimant and her former employer, LPB (“the Company”), arising - [散播负面谣言+滥用费用报销制度+隐瞒自身健康问题, 员工胜[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619)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于2015年1月9日起受聘,担任业务发展高级经理一职,月薪10,000令吉。入职时,公司董事总经理(COW-3)口头承诺,员工可按项目业绩获得佣金。 员工协助公司成功赢得并续签政府合约,表现优异,公司随后承诺将其每月佣金提高至RM17,500。期间,员工除履行本身职责外,还协助处理COW-3的个人事务,并代垫相关开销,事后报销。 2019年9月,COW-3突然指控员工泄露公司机密,并施压要求员工辞职。员工否认指控,并要求书面确认未支付佣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但公司未作回应。 之后,公司陆续向员工发出三封“要求解释信”,并连续三次暂停员工职务,总计长达六周,期间未依法举行正式内部调查。员工虽试图复工,但仍被公司进一步延长停职,并安排内部听证会。 员工对听证小组成员的独立性和程序公正性提出异议,但公司坚持进行听证,最终于2019年10月30日,以员工“品行不当”和“滥用费用报销”为由,发出解雇信,终止其雇佣关系。 员工认为,公司在解雇过程中严重违反正当程序,且未能提出充分证据支持指控,因此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诉,寻求裁定其遭不当解雇,并要求相应赔偿。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主张,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他指出,公司未发出正式的说明理由信(Show Cause Letter应指明需答辩)、未举行公正合规的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亦未给予合理的申辩与听证机会。 员工进一步强调,自2015年起受聘以来,他已为公司服务了4年9个月有余,期间公司并未对其表现提出警告或记录任何纪律问题。在没有明确书面纪律程序或管理指引的情况下,公司突发指控并急促解雇,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亦主张,公司的指控内容——无论是所谓泄密、费用报销滥用,抑或隐瞒健康状况——均未能提供任何具可信度的证据支持,且听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基于以上事实,员工请求工业法庭裁定其解雇属无正当理由,要求获得适当的金钱赔偿,包括复职替代金及失去的工资补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面对申诉,公司的主要抗辩点为:员工存在严重不当行为,且公司在内部调查后依法解雇员工。 公司指控员工擅自向其他员工发表负面言论,诋毁公司及管理层声誉;同时员工滥用费用报销制度,用于个人消费;以及隐瞒自身健康问题,影响公司利益。 公司辩称,内部听证会虽然存在程序上的小瑕疵,但整体过程公平,且在听证结果确认员工确有不当行为后,公司有权即时解雇,无须再给予员工进一步申辩机会。 公司亦主张,即便听证程序有所不足,在工业法庭重审过程中仍可补正程序瑕疵,并要求法庭根据员工过往的不当行为,维持解雇决定。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首先确认,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而员工被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解雇一事亦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已证明员工之解雇具有正当理由及依据。 根据马来西亚工业法庭长期确立的法律原则,在Cathay Organization (M) Sdn Bhd案件中所述,一旦解雇事实确立,举证责任即转由雇主承担,需证明解雇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庭必须裁定解雇为不合法。 法庭在审阅员工和公司双方提交的文件、证人证词及各项佐证材料后,发现公司未能以清晰、有力的证据支持其对员工的不当行为指控。公司所依赖的三大指控——即诋毁公司名誉、滥用费用报销及隐瞒健康状况——在程序和实质内容上均存在重大瑕疵。 法庭进一步发现,公司在处理员工解雇过程中的程序严重缺失,包括发出的“要求解释信”未明确要求员工答辩,内部调查小组成员缺乏独立性,听证程序缺乏正式记录及程序性公正,整体听证过程严重违背自然公义原则。 法庭重申,即便雇主在解雇程序中未进行正式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在工业法庭重审时仍有机会补正程序缺陷,但前提是雇主必须能在实质上证明解雇的正当性。然而,本案中,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指控。 法庭的详细论证与法律分析 针对员工被指控的第一项行为,散播不当言论损害公司声誉。法庭审查了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公司证人COW-1和COW-2的陈述。法庭指出,二者证词中并无具体说明员工如何、何时、在何处发表不当言论,且未有任何书面记录或证人作证支持。因此,此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对于第二项指控,滥用费用报销。法庭详细分析了公司财务纪录及证人交叉盘问内容。法庭发现,所有报销单据均经公司管理层签批,且由总部财务部门(Brunsfield)审核批准。员工作为中间经手人,仅按公司指示处理费用报销,未见有擅自滥用或私用公司资金之行为。 至于第三项指控,隐瞒健康问题。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医疗报告、警告信或内部沟通记录作为支持。相反,员工多次在电邮及沟通中提及自身健康情况,公司亦早已知情,故此项指控亦无法成立。 法庭引用Ireka Construction Bhd一案强调,在不当解雇案件中,雇主必须以平衡或优势证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解雇理由成立,否则应裁定解雇无效。 本案中,法庭认为,公司不仅未能在实质上证明员工有任何重大违纪行为,反而在程序上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令1955》第14(2)条文关于停职时间限制(不超过两周)的规定,以及违反了自然公义原则,剥夺了员工合理答辩与申辩的权利。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明确指出,依据Wong Yuen Hock一案,即使雇主未进行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只要能在工业法庭审讯中证明解雇有正当理由,解雇仍然可以成立。 然而,本案中,公司既无合规的内部调查程序,亦未能在工业法庭审讯中以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其指控。因此,公司对员工的解雇在程序与实质内容上均属不合法,构成不当解雇(Unfair Dismissal)。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证据、证人表现、法律原则及双方辩词后,法庭裁定,公司未能证明员工的解雇存在正当理由。 鉴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已明显破裂,且双方信任基础严重受损,复职并非适当救济。因此,法庭决定裁定金钱赔偿,以取代复职救济。 法庭根据员工最后月薪10,000令吉,裁定赔偿员工10个月的薪资作为后补工资(backwages),即100,000令吉,并加上4个月薪资作为复职替代赔偿 (reinstatement compensation),即40,000令吉。 考虑员工在被解雇后从事Grab司机工作,取得部分收入,法庭作出3%后补工资扣减(3,000令吉);同时基于案件轻微存在员工部分贡献因素,酌情再扣减10%(9,700令吉)。 - [网上查询交通罚单的方法](https://www.kuekong.com/?p=11838) - 接到警察的电话,说你有一个尚未还清的交通罚单应该怎么办?先不要紧张,之前小编在 电话诈骗 Scam 的文章提到一般上执法单位是不会这样私下打电话联系民众的。 其实要查询自己有没有交通罚单,做法非常简单。大家可以采用以下的方法来查询是否本身真的有未还清的交通罚单。 SMS短信查询 :输入:POLIS Saman 大马卡号码 发送至15888或输入:POLIS Saman 车牌号码 发送至15888。每则简讯收费RM0.20 民众只需上到JPJMysikap:网站,就能查到有没有陆路交通局的罚单。不过必须先登陆有关的系统。 首先在Pilihan Carian的栏目选择要输入ID或 ID和车牌。接着,在第2个栏目Kategori ID选择要填写的ID种类,如军人号、警号、大马卡号码、永久居民证号码等等,然后第3个栏目就是填写所选择的ID 类型号码。最后,只需要填写电脑显示的验证码,就完成检查罚单记录的程序。 民众也可以浏览:MYEG网站 以查询交通部的罚单。注册帐号后,输入身份证号码和个人资料就可以开始查询。一旦发现自己有拖欠罚单未还,可以透过信用卡(Credit Card)或扣帐卡(Debit Card)缴付罚款,每项转账将被收取RM 2.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 [拖欠管理费, 可以被采取什么行动?](https://www.kuekong.com/?p=3029) - 问:请问管理层有权对拖欠管理费的居民采取什么行动呢? 根据《2013年分层地契修正法令》,管理层能充公业主或租户的流动资產,以抵偿拖欠的管理费。 根据2013年分层地契修正法令,业主若拖欠管理费和储备基金(Sinking Fund)等,必须在收到追款通知书14天内还清,否则管理机构有权征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是每年10%利率,每日计算。 甚至业主如在超过14天内没有还清拖欠的管理费,管理层有权关闭电子出入卡和其他电子出入设备,甚至业主将面临无法使用任何共管设施和服务的情况。 新法令下,若业主不按时偿还管理费,管理层可采取法律行动对付有关的业主。一旦被采取法律行动,将被罚款不超过RM 25 万 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联合管理机构有权向地方政府建筑物委员会申请禁令和搜查令,扣押拖欠管理费业主住家单位的流动资產,用来拍卖以抵偿拖欠的管理费。 一旦追讨不果,这可以形成刑事罪。若罪成,违约的屋主可能会被处以不超过RM5000.00的罚款或最多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如果被定罪后屋主再犯,再拖欠费用,则他可以被追罚每日不超过RM50.00的罚款。 其他相关内容请参考:拖欠管理费高达上万 令吉 ,管理机构查封业主资产 参考新闻 (南洋商报 - 22.04.2017):分层管理法令 参考新闻 (南洋商报 - 11.02.2020):我国首个援分层管理法令 梳邦市会控欠管理费4户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Act 757] 52 Proprietors to pay Charges, and contribution to the sinking fund Each proprietor shall pay the Charges, and contribution to the sinking fund, to the management - [拖欠管理费上万, 管理机构查封业主资产](https://www.kuekong.com/?p=10314) - 槟岛某公寓的业主因长期拖欠管理费,管理机构取得槟岛市政厅建筑委员会(COB)发出的查封令后,进入单位查封其流动财产。这次行动也是COB批准的首个查封流动财产令的执行案例。 其中两个单位从2015年起就开始拖欠管理费,金额已高达数万令吉。该公寓的管理费为每月209令吉,其中一个位于1楼的单位,从2015年开始欠费,截至2020年1月底,欠款总额为9802令吉60仙。另一个位于8楼的单位,自2015年4月开始欠费,至2020年1月底,欠款金额已达1万2347令吉87仙。 行动当天,公寓管理机构副主席带领执法人员及警员前往执行查封令。位于1楼的单位有人居住,当查封队上门时,住户表示愿意当天5时前通过分期付款还清欠款,但管理机构不接受,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最终,业主同意立即缴清,因此查封队并没有进入屋内查封财产。 另一位于8楼的单位无人居住,查封队在开锁匠的协助下进入屋内,查封了电视、沙发、微波炉等财产。据悉,该单位此前已出租给租客,但租客已经搬走,屋内仍有水电供应。 管理机构的代表律师指出,他们是根据2013年分层地契法令第35条文,将这些流动财产扣押14天。如果业主在期限内未缴清欠款,管理机构将依法拍卖这些财产。由于业主拒绝合作,管理机构只好申请查封令,之前甚至将此事提交到分层地契仲裁庭,但两名业主均未出席庭审。因此,管理机构最终通过申请查封令来追回拖欠的管理费。 其他相关内容,请阅读:拖欠管理费,可以被采取什么行动呢?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07.2020):【今日北马头条】拖欠管理费高达上万令吉 管理机构查封业主资产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屋主不愿缴付管理费会影响租客吗?](https://www.kuekong.com/?p=4542) - 问:合约已经说明,屋主会按期支付管理费,然而屋主很常时间一直不肯缴付管理费,导致管理员block 了access card,请问管理员是否有权这么做? 租客应该怎么做呢? 根据《2013年分层地契修正法令》,管理层能充公业主的流动资產,以抵偿拖欠的管理费。 根据2013年分层地契修正法令,业主若拖欠管理费和储备基金(Sinking Fund)等,必须在收到追款通知书14天内还清,否则管理机构有权征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是每年10%利率,每日计算。 业主如在超过14天内没有还清拖欠的管理费,管理层有权将业主的名字张贴在布告栏上,并关闭电子出入卡和其他电子出入设备。 若业主不按时偿还管理费,管理层可采取法律行动对付有关的业主。一旦被采取法律行动,将被罚款不超过RM 25 万 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另外,联合管理机构有权向地方政府建筑物委员会申请禁查封令和搜查令,扣押拖欠管理费业主住家单位的流动资產,用来拍卖以抵偿拖欠的管理费。上述的查封令乃是通过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35(1)或第79(1)条文,授权建筑总监所签发的;即使不是庭令,但其效果跟法庭所发出的Writ of Seizure and Sale(查封与变卖令)是一样的,即允许充公及拍卖对方之流动物产,借以取回对方所拖欠之款额。 要申请查封令之前,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必须针对拖欠管理费者,发出表格11(共管机构所用)或表格20(管理机构所用)之催收通告,并让对方在接获通告之后14天内缴付管理费;若对方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付管理费,管理层可以通过表格21向建筑总监申请查封令。 负责申请之单位必须在表格内指定负责执行查封令之人物;若是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他们就必须在表格21内指定其中一位委员作为执行查封令之人选。建筑总监随后将发出表格A(见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3附表)予负责执行查封令之人物,而表格A就是所谓的查封令。 一般上,建筑总监会在查封令列明期限,通常是两个月,让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指定者,负责执行这个查封令;在执行查封令之前,最好可以跟建筑总监协调,以便当局安排警官到场协助执行查封令的工作。 在执行查封令时,即使当时没有人身在屋内,执行者有权破门而入执行查封行动;即使这个单位租予其他人,但业主却没有缴付管理费,执行者同样可以查封租户之流动物产。所谓的查封方式有两种,即将这些被查封的流动物产标签,然后将之移出屋外,再储存于管理层所安排的特定空间。 另外一种方式,即没有将所有流动物产移出屋外,只是将这些物产标签并留在屋内,但这些被查封的物产在未来14天,或是业主未缴付所拖欠管理费之前,都不可以从有关单位移走,否则就会被视为违反查封令。 同时,有关单位业主、住户和访客,将无法使用任何共管设施和服务。管理员有权关闭电子出入卡和其他电子出入设备。 如果业主不愿缴付管理费,导致租客面临不必要的损失,租客可以聘请律师对屋主做出提告 , 并得到应有的赔偿。租客也可以向雇主做出解约的申请 。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27.04.2019):分层管理法令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男子与警车追逐,被控罚款3000](https://www.kuekong.com/?p=35833) - 一名男子与警方追逐,因阻差办公被控上法庭,被判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坐牢5个月替代。 被告于本月19日,晚上10时左右,故意妨碍警员依法执行公务,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86条文(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两年、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推事拉判处被告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面临5个月监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警车追逐战被拍下 34岁男被控 罚款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员工纠众殴打同事被解雇 ,工业法庭表示解雇合理](https://www.kuekong.com/?p=35824) - 一名前棕榈果计数员因殴打一名外籍工人遭解雇,提出不公平解雇索赔,遭工业法庭驳回申诉。 员工在公司宿舍内,与另外4人殴打一名印度籍外劳,导致后者因受伤而住院2天,并获批8天病假。该公司进行内部调查后,认定员工有不当行为。 工业法庭主指出,该公司解雇员工的决定,是对严重违反职场纪律行为的必要且恰当的回应。 公司有责任保护所有员工并维护职场和谐,面对如此严重的不当行为,公司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是无可厚非的。 每位雇主都必须确保所有员工,无论是本地或外籍工人,都能拥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纠众殴打同事被解雇 前员工索赔 遭工业法庭驳回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雇佣合约2025年起要stamping](https://www.kuekong.com/?p=35352) - 2025年起,雇佣合约也要缴印花税。 根据LHDN在2025年1月1日实施的新审计框架,所有雇佣员工合约都要盖章缴印花税,否则会被罚款。 每份雇佣合同须在签署后30日内完成加盖,印花费为每份10令吉,逾期将面临每份合同最高100令吉的罚款。 另外,2025年之前雇佣合约没缴交印花税既往不咎,2026年起强制规定缴印花税,否则罚款。 税收局发文告说,为减轻雇主负担,凡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签署并生效的雇佣合约,可获豁免缴付印花税和逾期罚款。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雇佣合约,则必须缴纳印花税,只要有关合约文件于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豁免逾期罚款。只要有关合约文件于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豁免逾期罚款。 这包括所有书面就业合约,全职 / 兼职 / 固定期 / 本地 / 外籍员工 。实习合约(internship)暂不包括。 宽限 & 豁免政策: 01.012022 – 31.12.2024 签署的合约 :或可获“一般豁免”,不罚款。 01.01.2025 – 30.04.2025 签署的合约 :仍可能被罚,但 LHDN 表示“会考虑豁免”。 01.05.2025 起签署的合约 :严格执行盖章 + 罚款。 雇佣合同的线上stamping步骤: 到LHDN电子印花系统注册Ejen账号 点PENGGUNA SYARIKAT - 点Seterusnya 填写资料并提交申请,成功后将收到电邮通知。 登入后,在Borang Permohonan选择Penyeteman 点选Penyeteman Am,选择靠近的地点&签署日期,点Seterusnya。签署日期,tarikh perjanjian 是要放签署合约的日期。 填写资料&上传合同,点Simpan&Hantar 收到电邮通知后,登录账号,点Penyeteman Am 点申请号码处理付款,点线上付款 完成付款后,下载Sijil 更多详情,可以点击https://stamps.hasil.gov.my/stamps/ - [报生纸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23148) - 出生后多久要登记报生纸呢? 宝宝出生后的60天内,父母、合法监护人或了解宝宝出生情况的人士,必须前去国民登记局为宝宝报生。 在马来西亚现有法令下,无论是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只要在马来西亚出生就必须强制性进行报生程序,并领取各自的报生纸。若无法在60天内为宝宝注册,父母将面对罚款。小编发现国民登记局的官网仍然显示是50令吉的罚款。 若爸爸因病或公事无法到JPN为新生儿登记做报生纸,可以代办。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父母或合法监护者可以为初生宝宝申请报生纸,申请程序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报生纸表格、由医生签署的出生证明书、产前检查记录簿正本和副本、父母的大马卡。 不过如果父母没有注册婚姻关系,父母双方都需要出席JPN 登记报生纸,否则父亲资料一栏会出现空白。 修改报生纸资料:换小孩的姓,添加父亲资料等等 A.修改报生纸资料:去除Seksyen 13字眼 女性在没有结婚注册的情况下生孩子,国民登记局会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办理手续。报生纸的左下角会出现“Permohonan dibawah Sekyen 13”。 男女方日后注册后,可以聘请律师,向高庭申请,以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7条文来更改孩子的报生纸资料,并删除Seksyen 13字眼,使孩子成为父母的合法孩子。 夫妻必须携带以下文件,把文件交到任何一间的国民登记局(JPN)的州属总部申请更新新的报生纸: Borang Daftar Kelahiran JPN.LM01 Sijil Kelahiran kanak-kanak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kanak-kanak (jika ada) (asal dan salinan); Sijil Perkahwinan ibubapa (asal dan salinan); Perintah Mahkamah bahawa kanak-kanak telah disahtarafkan (asal dan salinan); Kad pengenalan ibu dan bapa (asal - [孩子出生后, 必须在60天内登记报生纸](https://www.kuekong.com/?p=5656) - 报生纸是宝宝出生时,政府所发出的证明文件。每个在大马出生的婴儿都必须向大马国民登记局(JPN)报生。在完成报生程序后,将会拿到一张报生纸。 宝宝出生后的60天内,父母、合法监护人或了解宝宝出生情况的人士,必须前去国民登记局为宝宝报生。 在马来西亚现有法令下,无论是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只要在马来西亚出生就必须强制性进行报生程序,并领取各自的报生纸。 若无法在60天内为宝宝注册,父母将面对罚款。早期前任内政部副部长诺加兹兰曾于2017年表示,国民登记局已把逾期为新生儿注册的罚款,由原本的50令吉提高到1000令吉。然而小编发现国民登记局的官网仍然显示是50令吉的罚款。因此建议有意理解罚款数额的民众,亲自咨询国民登记局。 父亲、母亲、家人、出生医院的护士都可以前往国民登记局为孩子报生,不过前提是必须携带相关可证明孩子出生的文件。 其他更多咨询,请游览我们的文章:修改报生纸资料:换小孩的姓,添加父亲资料等等 国民登记局官网 1:Pendaftaran Kelahiran Biasa 国民登记局官网 2:Pendaftaran Lewat Kelahiran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21.10.2017):新生儿2个月内未报生注册·罚款50变1000令吉(12-10-2017)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警方在两周内接获4起律师失信投报,损失额达270万](https://www.kuekong.com/?p=33505) - 一名公司董事报案时,指其公司于2022年向她提告4宗民事诉讼,隔年法庭发出资产禁制令,禁止她取走或处理财产。 女事主所委托的律师楼献议可暂时代为保管其资产,她因信任,便将总值190万令吉的财产交给律师;直到去年尾,事主中断该律师楼服务,并要求律师归还其财产时,对方却诸多借口推搪。 针对此案,警方可援引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对上述所有案件展开调查。 律师失信案近来频传,警方在近期内接获多宗相关投报,涉及损失额高达270万令吉。 小编民众在咨询律师时,多做research,以免遇到不合格的律师。 我们有专业以及有信誉的律师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9.2024):两周内4律师失信投报 损失额达270万 Penal Code 381. Theft by clerk or servant of property in possession of master Whoever, being a clerk or servant, or being employed in the capacity of a clerk or servant, commits theft in respect of any property in - [403 PC: 挪用公款30万, 监禁8年+鞭笞2下](https://www.kuekong.com/?p=27406) - 一名小园主合作社主席挪用30万令吉公款,汇入本身银行户头作为赌博用途,导致本身被提控上庭。 被告因此被判监禁8年和鞭笞两下。 被告为被控在未经过该合作社财政的批准下,利用合作社名义挪用10万令吉和20万令吉的公款。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6个月,最高不超过5年,另加鞭笞及罚款。 法官判处被告每项控状监禁4年和鞭笞一下,两项控状的刑期分开执行,被告总共面对8年监禁和鞭笞两下,即日服刑。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6.10.2020):挪用30万公款罪成 合作社主席监8年打2鞭 Penal Code 381. Theft by clerk or servant of property in possession of master Whoever, being a clerk or servant, or being employed in the capacity of a clerk or servant, commits theft in respect of any property in the possession of his master or employer, - [408 PC: 挪用公司35张支票进入不同的银行户头40万, 监禁8年](https://www.kuekong.com/?p=4767) - 一名女书记(被告)在08/2010 – 06/2014 期间,挪用公司35张支票进入不同的银行户头,作为私人用途。 失信公款达逾40万340令吉。 被告以重复开出支付给供应商支票方式挪用公款。被告挪用公司支票最低数额是数千令吉,最高数额则是逾2万令吉。 该公司经理是在12/02/2015,发现被告处理支付给供应商的35张公司支票有疑点,再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之后该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 被告被提控的35项失信罪,皆是抵触刑事法典408条文。 每项408条文,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不少过一年但不超过14年和打鞭和罚款。 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被控时否认有罪,被法官谕令签保出外候审。她在第二次开庭时,俯首认罪。 35项罪行被判监禁1年至8年不等,共判处监禁136年,由于刑期同时执行,被告仅需坐牢8年。 ChinaPress (12.10.2018): 女书记失信40万公款判监136年 刑期同时执行只需坐牢8年 Penal Code 381. Theft by clerk or servant of property in possession of master Whoever, being a clerk or servant, or being employed in the capacity of a clerk or servant, commits theft in respect of any property in the - [381PC: 银行员监守自盗91万, 监禁2年+罚款8千](https://www.kuekong.com/?p=31761) - 一名银行出纳员主管被控监守自盗91万令吉案,推事宣判他罪名成立。 这名于3年前在大众银行担任出纳员主管。根据控状,他被指于2010年10月18日晚上,在银行内偷窃91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381条文。 警方于2010年10月19日晚上9时,接获槟岛漆木街大众银行经理的投报,指银行保险库内不见了150万令吉。 经调查后,警方扣查了两名嫌犯,在银行内的储物柜找到两包分别存着50万令吉和9万令吉现款的钱袋。稍后,警方也在嫌犯的引领下,在吉打双溪大年一保龄球场储物柜内,起回145万令吉。 担任出纳员主管的嫌犯遭警方援引刑事法典381条文调查及起诉。一旦罪成,将判最高监禁7年及罚款。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坐牢2年以及罚款8千令吉或以8个月监禁代替。被告也必须支付给控方4千令吉的提控费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05-2024): 监守自盗91万.出纳员主管监2年罚8千 Penal Code 381. Theft by clerk or servant of property in possession of master Whoever, being a clerk or servant, or being employed in the capacity of a clerk or servant, commits theft in respect of any property in the possession of his master - [408 PC: 保安员盗偷保险库6万现金, 监禁18个月+鞭笞2下](https://www.kuekong.com/?p=30060) - 一名保安员承认监守自盗,偷窃保安公司高达6万令吉。 被告被控于2022年11月4日早上8时40分,在保安公司滥用职权偷窃公司6万令吉款项。 案情指出,公司发现保险库中的现金不见,在保险库内的两个不同塑料袋有开口痕迹。两名高级出纳员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算,发现原本的23万6100令吉少了6万令吉。 该公司进行内部调查,调说闭路电视发现2022年11月4日早上值班的被告形迹可疑。被告在知悉公司在调查保险库失窃的现金后,于2023年1月8日离职。事后公司试图联系,他未接听,因此向警方报案。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408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最低1年,最高14年及打鞭,或另加罚款。 法庭最终判处被告坐牢18个月及打鞭2次。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9.09.2023):男子监守自盗偷公司钱 ,监18个月挨2鞭 Penal Code 381. Theft by clerk or servant of property in possession of master Whoever, being a clerk or servant, or being employed in the capacity of a clerk or servant, commits theft in respect of any property in the possession of his master - [408 PC: 会计女职员从公司银行户头挪走68万, 监禁4年](https://www.kuekong.com/?p=31376) - 一名在农业公司担任会计执行员的女子,承认挪用公司逾68万令吉公款的6项罪状,遭法庭共判24年监禁。 被告被控从公司银行户头挪走68万0126令吉13仙,抵触刑事法典第408条文。 每项408条文,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不少过一年但不超过14年和打鞭和罚款。 被告表示本身是受到网上诈骗集团的投资伎俩诱骗,而挪用公司的钱。 她在每项控状下被判坐牢4年,即共坐牢24年,唯刑期同时执行,也从被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2.01.2024): 挪用公款68万 华裔单亲妈监24年 Penal Code 381. Theft by clerk or servant of property in possession of master Whoever, being a clerk or servant, or being employed in the capacity of a clerk or servant, commits theft in respect of any property in the possession of his master - [408 PC: 律师楼书记转19万入私人户口, 监禁1年+罚款12万](https://www.kuekong.com/?p=33429) - 一名律师楼前财务书记涉嫌偷偷将律师楼逾19万令吉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银行户头,原告被判监禁1年和罚款12万令吉。 被告被指于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在吉隆坡一律师楼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前后20次将总额19万2353令吉77仙,属于律师楼的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银行户头。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408条文(失信)。 被告被判罚款5万令吉和监禁1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坐牢5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0.09.2024):律师楼19万转入私人户头 前书记认罪 监1年 罚12万 Penal Code 403 Dishonest misappropriation of property Whoever dishonestly misappropriates, or converts to his own use, or causes any other person to dispose of, any property,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shall not be less than six months and not more - [218 CA: 董事夫妇擅领40万为花红, 各罚款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4111) - 两名公司前董事(夫妻),因滥用公司资金为个人花红被控,各罚10万令吉。 被告被控于2018年1月30日,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以公司资金各自领取20万令吉为花红,并与薪资一同支付。2名被告因此抵触2016年公司法令第218(1)(c) 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公司法令第218(1)(c)条文阐明,任何公司董事或高层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和批准下,利用其职位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使公司蒙受损失。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不超过3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状指出,有关花红是在2018年1月30日,和他们的薪水一起支付。 两名被告各罚款10万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则需坐牢6个月作为替代。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 05.01.2024):擅领公司40万花红 华裔夫妻认罪 各罚10万 Companies act 2016 218. Prohibition against improper use of property, position, etc. (1) A director or officer of a company shall not, without the consent or ratification of a general meeting— (a) use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b) use any information acquired - [收到这以下交通SAMAN, 必须上法庭 (08.05.2022)](https://www.kuekong.com/?p=27551) - 一般接获的交通罚单有两种类,第一种是Compoundable Offence不必上法庭,可直接去执法单位柜台、网上或邮政局缴还罚单即可。 另一种则是无法缴还的罚单Non-Compoundable Offence,你只能法庭解释,由法庭下判罚款甚至坐牢的罪刑。 如果你收到以下交通SAMAN,必须直接上法庭处理。 这些交通罚单是: 闯红灯 超速 滥用紧急车道 驾驶时使用手机 插队 马路入虎口,大家记得乖乖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也建议司机购买买行车记录器,以在必要时能有证据来保护自己。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 [投诉保险公司的管道](https://www.kuekong.com/?p=11232) - 偶尔会听闻银行保险员通过电话招保险,事主已经在电话拒绝,可是不久后突然发现银行户口已被扣账的事件。 有者表示这些推销保险的电话推销员会诱导人说出一些 ‘嗯’、‘ok’ 等的句子,以当作客户口头上的答应,如此保单就能生效。当然这些内容有待证实。 银行和保险公司确实会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售卖保险,不过他们在出售保单时都必须获得客户的理解、确认及同意,才能使该保单生效。 在一般情况下,相关的对话内容都会被录下,以备将来发生冲突或其它问题时可作参考。 若民众面对不当的保险推销手法,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银行户口被保险公司扣账,或任何有关保险公司的投诉,可拨电至有关的保险公司查询和投诉。 消费者能向相关的保险公司的投诉单位 (Complaints Unit) 提出书面投诉。各个保险公司的投诉单位负责人的联络资料能在马来西亚人寿保险公会的官方取得:Life Insurance Assciation of Malaysia 如果在接获了相关投诉之后,问题诉依然没有被满意地解决,消费者能更进一步向以下机构投诉:-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 (Bank Negara Malaysia) 的客户服务局: 电话: 1-300-88-5465 电邮: bnmtelelink@bnm.gov.my 金融服务申诉组(Ombudsman for Financial Services) 电话: 03-2272 2811 电邮: enquiry@ofs.org.my, 在线投诉:https://www.ofs.org.my/en/feedback.html 民众需要在保险公司所做的最终决定起的六个月内提交投诉。 马来西亚综合保险协会 (Gener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Malaysia- PIAM): 电话: 03-2274 7399 电邮: pic@piam.org.my 在线投诉:http://www.piam.org.my/e-form/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16.01.2020): 银行保险员 电话招保 网民拒绝 - [624起电商说明须用国文,违规者罚款或坐牢](https://www.kuekong.com/?p=35790) - 2024年电子贸易交易消费者保护条例(CPETTR 2024)将于2025年6月24日生效。 此法令规定电商平台所有商品的标注和说明,必须使用马来文书写,国内三大电商平台,即Shopee、Lazada及TikTok Shop,已向卖家发出“紧急”通知,提醒卖家尽快配合这项新条规,更新系统内容。 根据Shopee通告,卖家也受要求公开卖家资讯:包括姓名、公司名、电话、电邮、网站(如有)、营业地址等、必须以马来文提供商品名称与说明(品牌名除外,可附加其他语文翻译),以及部分产品须上载认证文件:涉及健康与安全标准的商品,需依规定上传相关认证。 而Lazada发给卖家的通告则说明,若卖家违规,如未用马来文标注产品标注与说明、未列出合法营业资讯,或未上传相关安全认证,将可能遭平台下架商品,并扣除最多48个违规积分。 违法者将面对法律制裁,其中个人卖家方面,初犯者最高罚款5万令吉、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再犯者则可最高罚款10万令吉、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企业,初犯企业罚款高达10万令吉,再犯企业则罚款高达20万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624起电商说明须用国文 违规者罚款或坐牢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男子教唆他人用假资料申请贷款,判坐牢打鞭](https://www.kuekong.com/?p=35787) - 一名男子承认教唆一名女子在手机贷款申请上行诈,遭推事庭判处坐牢一年和鞭笞一次。 被告被控在某购物中心教唆一名32岁女子,通过提交一张不存在的公司薪水单和使用伪造的身分证,欺骗一名信用评估员批准一笔价值8329令吉的贷款申请,以便从一家分销公司获得一部手机。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并与相同法典第420条文(诈骗)同读,一旦罪成,可判服刑一年至10年、鞭笞和罚款。 推事最后判处男子坐牢一年和鞭笞一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教唆用假资料申请贷款 送餐员坐牢打鞭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外国人在大马购买产业的门槛](https://www.kuekong.com/?p=2897) - 问:政府之前做出宣布,外国人在大马买房子的门槛,提高到100万令吉。可之后又有一些州宣布各别的最低门槛。请问,各州最新的门槛是多少? 答: 在马来西亚有3种房地产是不可以被外国公民购买的: 保留给土著的房屋和马来保留地 地方政府指定的低价与中价位可负担房屋 少过5 英亩的农业地 2014年起,外国人在马来西亚购房的最低价格门槛从原本的50万令吉,调高至100万令吉。 各州政府却有权修改 A foreigner can buy residential property in Malaysia, but there are minimum price thresholds and conditions that vary by state. Here’s a clear summary by state: 各州/联邦直辖区最低购买价如下: 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布城)/ 吉兰丹 / 浮罗交怡 / 霹雳 / 彭亨 / 登嘉楼: 最低购买价为 马币1,000,000。 雪兰莪州: 最低购买价为 马币2,000,000, 仅限购买**拥有分层地契(strata title)**的物业。 柔佛州: 土地式物业(landed - [男子醉酒驾驶致车车祸,判监30天罚1万(东马)](https://www.kuekong.com/?p=34600) - 一名男子因在2024年7月醉酒下驾驶导致车祸,被判处30天监禁和10000令吉的罚款。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控于2024年7月21日晚上7时30分左右,犯下此罪行。 被告被发现醉酒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67毫克,超过了法定限值。 根据1987年《道路交通法》(APJ)第45A(1)条,若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和最高30000令吉的罚款。 根据案情,被告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子,撞上了一辆摩哆,导致骑士受伤。 资料来源(中国报– 15-02-2024):醉酒驾驶致车祸 六旬男监30天罚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326 & 326A PC: 儿子看黄片, 母亲烧泼热水, 监禁3年](https://www.kuekong.com/?p=30997) - 一名母亲因不满孩子用尽上网数据而泼热水。她在法庭承认罪行,并指本身是因为儿子使用手机看色情片,怒火中烧向儿子泼热水。 被告被控于2022年6月27日凌晨2时56分左右,在住家内,蓄意致伤14岁儿子,即使用热水泼伤受害者.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26条文(蓄意伤人),并可在第326A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或者鞭笞。在第326A条文下,惩罚将罪加一等。 法庭宣判被告坐牢3年,刑期从被捕日,即2023年7月8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1.01.2024):不满儿子看黄片 母亲怒火中烧泼热水 换来3年牢狱 Penal Code 326. Voluntarily causing grievous hurt by dangerous weapons or means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by Section 335, voluntarily causes grievous hurt by means of any instrument for shooting, stabbing or cutting, or any instrument which, used as a weapon of offence, - [324 & 326A PC: 扫帚棍+木杆殴打、掌掴及脚踢老婆, 监禁5年](https://www.kuekong.com/?p=33348) - 一名丈夫因妻子拒绝交出孩子的项链,也不肯向家乡的家人商借500令吉,遭丈夫以扫帚棍殴打、掌掴及脚踢,最终丈夫被控上庭时俯首认罪,被判处监禁5年。法官谕令被告刑期从8月21日被捕日算起。 被告被指用扫帚棍与木杆,殴打、掌掴及脚踢34岁的妻子,致使她受伤。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罚款以及鞭笞,或两者兼施。 另外,这项控罪也在第326A条文(对配偶、前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下同读, 一旦罪成,则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9.2024): 扫帚棍殴打、掌掴、脚踢 男子打老婆 监5年 Penal Code 324.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by dangerous weapons or means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by means of any instrument for shooting, stabbing or cutting, or any instrument which, used as a weapon of - [立遗嘱,找谁好?](https://www.kuekong.com/?p=2633) - (1)律师 vs 遗嘱公司,谁更安全可靠? 对比项 遗嘱公司 律师 遗嘱保管 通常要求存放在他们的保险箱,并收取年费 给你正本,可自行保管或免费存律师楼 后续推销 可能推销保险、信托管理等高收费服务 一次性收费,无额外推销 法律专业度 员工可能只受过基础培训 熟悉《遗嘱法令》,能避免法律漏洞 后续服务 通常无额外法律咨询 未来咨询法律问题可获免费建议 Wilson Kuek律师的看法: 立遗嘱并非律师的主营业务,对我们来说利润极薄。我们处理诉讼案件的律师费动辄上万,所以不会像立遗嘱公司那样用各种话术催你下单。毕竟无论你是否立遗嘱,最终处理遗产时都绕不开律师,你的受益人/继承人还是得聘请律师处理你的遗产分配。如果涉及遗产纠纷要打官司,那就更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了——这才是我们真正的专业领域和主要收入来源。 我们提供遗嘱服务,其实是希望借此建立长期的法律服务关系。日后你若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我们都乐意提供免费咨询(涵盖所有法律领域),这才是我们律师的价值所在。 而那些专门立遗嘱公司呢?他们只能帮你立遗嘱,其他法律问题一概不管,也不会。 更麻烦的是,立遗嘱公司往往会设下各种"后手":推销保险、收取保管费,最危险的是诱导你委任他们做遗产执行人。等你过世后,他们就会以执行人身份,先向你的受益人/继承人收取数万令吉的高额费用,否则就不开启遗产分配程序。到时候你的受益人/继承人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为你的这个决定买单。 你想想,到时候你的受益人/继承人还得额外花钱请律师,向法庭申请撤销立遗嘱公司的执行人资格——绕了一大圈,最后不还是得找律师?从一开始就聘请专业律师立遗嘱,才是真正省心省事的做法。请参考:更换遗嘱里的执行人 1 和 更换遗嘱里的执行人 2 与其让家人将来为你的决定买单,不如现在就做出明智选择。专业律师不仅能确保遗嘱合法有效,还能避免后续的麻烦和额外开销。何必让家人经历这些不必要的波折?找个靠谱的律师,一劳永逸才是上策。 记住,一套房子至少值几十万,真的没必要为了省那几百块而冒险。专业律师更能为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与其找那些只会推销套餐的遗嘱代理,不如结识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朋友——这才是真正明智的选择。 (2)立遗嘱找律师还是遗嘱公司?收费大不同! 在马来西亚,你可以选择: ✅ 律师:收费较灵活,没有固定价格,通常根据遗嘱复杂程度而定。 ✅ 遗嘱公司(如 Rockwills、RHB Trustees、PB Trustee):收费固定,按遗嘱页数或字数计算。很多时候遗嘱公司会长篇大论的写不必要的内容以增加数字,让收费更高。 ✅自己:如果你名下没有房产,只有银行存款,为了节省开支,你可以选择自己起草遗嘱。但必须确保符合《1959年遗嘱法令》的规定,否则遗嘱可能无效。不过,如果你的存款金额较大(比如有几万块),我不建议你自行处理。专业律师起草一份简单遗嘱的费用只需几百块,如果为了省钱而自己动手导致遗嘱失效,那就得不偿失了。 (3)律师去世或律师楼倒闭,我的遗嘱还有效吗? ✅ 遗嘱仍然有效! 遗嘱是个人法律文件,即使律师不在了,只要没有立新遗嘱,旧遗嘱依然有效。 ✅ Kuek, Ong & Associates 与你永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拥有20多年的专业经验,团队规模曾达50位律师,具备雄厚的专业实力,完全不存在"倒闭风险"。更重要的是,我们采用的是公司化运作模式(非个人独资),即便未来Wilson Kuek律师退休或离开,事务所也将由其专业团队继续经营,确保服务永续。选择我们,就是选择一个值得终身信赖的法律伙伴。让我们以专业、稳定的服务,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 保管问题: 很多人让律师楼保管遗嘱,如果律师楼倒闭,可向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 Council)查询,他们会安排其他律师协助。 律师建议: 定期检查遗嘱,特别是结婚、离婚、生孩子后,可能需要更新。 ============================== - [379 PC: 男子偷少女内裤, 罚款RM2500](https://www.kuekong.com/?p=33140) - 一名男子因偷窃女性内裤,被判罚款2500令吉。 法官判处被告罚款2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以监禁5个月替代。 控状指出,被告于今年8月17日凌晨4时30分,在一间屋子里,偷窃一名16岁少女的内裤, 抵触刑事法典379条文(偷窃)。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受害少女姐夫于案发当天早上6时,发现住家被人入侵,透过闭路电视检查,结果发现被告进入家里,并偷走属于受害少女的私密内裤。 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成功在拉马路一间出租屋内逮捕,并在该屋内找到被盗内裤。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08-2024): 偷少女内裤满足欲望 华裔工友认罪罚2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大众银行泄漏客户户口资料,须赔9000万](https://www.kuekong.com/?p=35769) - 联邦法院今日裁定,大众银行必须在被国家养牛公司(NFC)及其他4造,起诉泄露他们的银行户头资料而违反保密责任案件中,支付合计9000万令吉的赔偿金。 国家养牛公司、该公司主席拿督莫哈末沙烈、全国肉类和牲畜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农业科学产业私人有限公司和Real Food Company,是因大众银行泄露他们的银行户头资料,而入禀高庭起诉该银行违反与客户签署合同的保密责任。 上诉庭于2023年8月30日,推翻高庭裁定大众银行没有违反保密责任的判决,裁定该银行违反了有关保密责任。 联邦法院也维持上诉庭的裁决,判定大众银行需赔偿合计9000万令吉的赔偿金。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 06.2025):国家养牛公司“完胜”! 大众银行须赔9000万|附音频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13岁少年无牌驾驶导致5人死,判入感化院至21岁](https://www.kuekong.com/?p=35761) - 推事庭今日谕令涉及无牌危险驾驶导致5人死亡严重车祸的15岁少年,在亨利葛尼感化院接受惩教,直至满21岁为止。 被告由于未达16岁合法年龄驾驶汽车,因而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以及第39(1)条文(未成年驾驶)下被控。 而少年的35岁父亲,则因失责允许未成年孩子开车上路,也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33(1)条文(疏忽照顾儿童)下被控并俯首认罪,判罚1万5000令吉或入狱12个月。法庭也谕令少年的父亲在半年内进行10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这起夺命车祸发生在2025年1月14日下午约1时10分。少年当时仅15岁3个月,驾驶着轿车在实都东巴鲁路行驶时失控,撞上路分界堤后撞向对面车道多辆车,导致5人丧命,包括三男一女当场毙命。另一名16岁男生则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8. 06.2025):少年无牌驾驶酿5死 判入感化院至21岁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41 RTA: 男子危驾致死沙法庭主任, 监禁5年+罚款2万+驾照吊销5年](https://www.kuekong.com/?p=35579) - 一名中国籍男司机涉嫌危险驾驶,导致沙巴法庭主任马鲁丁车祸毙命的中国籍男司机,在地庭认罪后,被判监禁5年。刑期从3月30日被捕日起算起。 4被告也被判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就以监禁3个月代替,以及从4月7日的被控日起,吊销驾照5年。 根据案情,被告被指控于3月30日下午1时左右,在加拿逸卢仙交通圈处危险驾驶休旅车,导致56岁的马鲁丁当场死亡。 被告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乘客或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少5年但不超过10年,和罚款不少过2万令吉但不超过5万令吉,及驾照吊销5年。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06.2025):危驾致死沙法庭主任 中国男判监5年罚2万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1. 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by the driving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condition - [42 RTA: 卡车司机撞后逃, 坐牢6个月+罚款12千](https://www.kuekong.com/?p=35341) - 一辆货卡在大使路收费站猛撞夫妻共乘大型摩哆后逃逸,涉事货卡司机刑期从30天增加至6个月。 吉隆坡高庭法官检讨此案裁决后,将被告面临的刑罚,从原本的坐牢30天改为6个月;而原本的1万2000令吉罚款则维持。 被告被指在南北大道往市中心方向的大使路收费站前,鲁莽驾驶黑色日产Navara货卡。被告肇祸后没停车查看,反而扬长而去,驶离现场。 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鲁莽驾驶危害道路使用者安全)。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罚款5000令吉至1万5000令吉,并吊销驾驶执照最少5年。 资料来源 (中国 - 18.05.2025):撞后逃货卡司机加刑 30天变半年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1. 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by the driving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 [41 RTA: 逆向行驶酿1死5伤案, 女司机被判监禁5年+罚款1.8万+吊销驾照5年](https://www.kuekong.com/?p=9840) - 3年前轰动全国的“少女逆向行驶撞死人”案,经过逾3年审讯后,22岁的女司机今日(22-06-2020)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坐牢5年兼罚款1万8000令吉,同时吊销驾驶执照5年。 基于被告的代表律师已为此案上诉,被告虽然必须缴还罚款,唯坐牢的刑罚可以延迟至上诉结果出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需以24个月坐牢代替。 法官斯里巴查南蒂妮在上诉庭作出上述判决,也批准被告暂缓坐牢的刑罚,而被告的保释金需再增加5000令吉缴付。 被告早前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条文下被控,不过,其尿液化验报告呈阴性反应,显示被告没有服食毒品后,推事已宣判被告在该控状下罪名不成立。因此,控方修改控状,改以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乘客或他人死亡)提控。被告在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表面罪名成立。 被告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乘客或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少5年但不超过10年,和罚款不少过2万令吉但不超过5万令吉,及驾照吊销5年 (New Amendment, Gazette on 22.10.2020)。 三年前的新闻: 2017年3月14日早上7时许,当时19岁的女司机在高速公路反方向行驶,与迎面而来的3辆轿车、一辆客货车及一辆摩哆相撞,导致一名轿车司机当场毙命,另5人蒙受皮外伤。 死者事发时正驾驶第二国产金龙鱼轿车准备从槟城返回双溪大年住家,在南北大道从双溪赖往北海方向的车道遇祸。 肇祸女司机患有学习障碍,并持有残障人士卡。 中国报 (22-06-2020): “少女逆向行驶撞死人”案 黄佩雯坐牢5年罚款驾照吊销 东方日报 (22-06-2020): 逆向行驶酿1死5伤案 肇祸女司机被判入狱5年 中国报 (15-03-2020): 少女疑醉驾撞死人◢ 恐怖驾驶! 闯祸少女逆向高速行驶5公里少女疑醉驾撞死人◢ 恐怖驾驶! 闯祸少女逆向高速行驶5公里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1. 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by the driving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 [43 RTA: 失控闯入反方向车道, 害1命, 罚款58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0880) - 一名司机名在一场车祸中导致一名青年死亡,在法庭面控时承认疏忽驾驶酿祸,被罚款5800令吉。 被告被指因疏忽驾驶(失控闯入反方向车道),导致3辆交通工具连环车祸,并造成一名18岁摩哆骑士死亡,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即疏忽驾驶导致车祸控状下认罪。 在此条文下,被告罪成可面对最低4000令吉至最高1万令吉罚款及监禁长达12个月。如重犯可被罚款最低1万至最高1万5000令吉罚款或监禁长达23个月。 推事庭最终判处被告罚款5800令吉。同时,谕令被告持有的驾驶执照上必须列明案底。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01.2024): 疏忽驾驶害1命 教师认罪罚5800令吉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1. 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or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by the driving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 [447 & 292 PC: 潜入女厕偷拍, 监禁7天+罚款RM2800](https://www.kuekong.com/?p=24844) - 一名男子因在女厕偷拍被捕,在法庭面对闯入女厕和拥有色情视频罪名时,俯首认罪,并承认自己有“恋物癖”才犯下该罪行,因此被判入狱7天及罚款2800令吉。 根据被告的首控状,他被指擅自进入女厕,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47条文(刑事入侵)。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6个月或罚款最高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次控状指他拥有色情视频,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292条文(拥有猥亵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针对首控状判处被告监禁7天及罚款2000令吉,而次控状也判处他监禁7天及罚款800令吉。由于监禁刑罚同期执行,因此被告仅需监禁7天。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需监禁3个月代替,被告选择缴付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06.2022):潜进女厕只想拍“脸和鞋子” 华青:我有恋物癖 Penal Code 292. Sale, etc., of obscene books, etc. Whoever— (a) sells, lets to hire, distributes, publicly exhibits or in any manner puts into circulation, or for purposes of sale, hire, distribution, public exhibition or circulation makes, produc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obscene book, pamphlet, - [偷拍的刑事罪](https://www.kuekong.com/?p=2983) - 在公众场合,有人偷拍我,请问他如此的举动是合法的吗? 在公众场合是没有法令阻止任何人拍照或者录影的。除非是根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以特定语言及身体姿态侮辱他人),拍的照片是带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一旦罪成,最高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比如 Maslinda Ishak v. Mohd Tahir Osman & Ors [2009] 6 CLJ 653 的案例,非法拍摄别人在小便的照片。 Maslinda Ishak 案件,请按:属下非法拍照,雇主要负责? 如果对方拍摄的是他人不雅照片,再转发,根据刑事法典292条文,任何人若售卖、租赁、散播、公开展示、流传、生产或拥有猥亵书籍、册子、纸张、画像、影像、肖像等物品都属违法,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Penal Code 509. Word of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 [509 PC: 油站女厕偷拍, 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29783) - 一名19岁少年于8月12日清晨8时30分,在一家油站的厕所偷拍。 警方接获受害者投报后,当场逮捕该名少年,并起获一台手机。 根据初步调查,该少年并没犯罪前科。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509条文调查此案,随后于案发次日,即8月13日将少年提控上庭。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判处罚款5000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将以监禁12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5.8.2023): 油站女厕偷拍 19岁少年被判罚款5000 Penal Code 509. 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be - [上诉庭:测酒驾无需尿检,呼气测试可定罪](https://www.kuekong.com/?p=35739) -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警方对驾驶人士进行酒精测试时,仅需通过呼气测试确认驾驶者酒精含量超标即可定罪,无需强制进行血液或尿液检测作为补充证据。 此案被告是52岁的银行职员。控状指他于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25分左右,在怡保苏丹依斯干达路驾驶轿车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51毫克的酒精成分,比规定的酒精含指数50毫克,高出了101毫克,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被治罪。 推事庭宣判被告酒驾罪名成立,监禁14天以及罚款1万令吉,其驾驶执照也被吊销两年。被告较后向高庭提出上诉,获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警方有责任要求提供两份呼气样本以供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进行实验室检测,这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C(1)条文规定,然而警方却只对被告进行了呼气检测。 对于被告无罪释放的判决,控方随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日作出裁决。 上诉庭三司认为,高庭法官在解读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时犯下错误,并错误地加入了法令中并没有的字句。上诉庭认为,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B条文取缔酒驾,进行呼气检测已足够,该法令第45C条文下所阐明的血液或尿液检测,并非强制性。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8. 06.2025):上诉庭:测酒驾无需尿检 呼气测试可定罪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电子发票实施时间再调整, 50万以下营业额暂获豁免](https://www.kuekong.com/?p=35494) - 内陆税收局今日发文告宣布,财政部同意暂时豁免年收入或销售额低于50万令吉的商家,无需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在此过渡期间,商家可通过综合电子发票(consolidated e-invoice)或自开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的方式处理交易。 如果买方要求开具电子发票,卖方可以只开出综合电子发票,不需要为每一笔交易单独开发票。 另外,内陆税收局也指出,原定于2025年7月1日实施的“第4阶段”,即年收入或销售额介于100万至500万令吉之间的商家,将延后至2026年1月1日实施。至于“第5阶段”,即年收入或销售额不超过100万令吉的商家,则延后至2026年7月1日才实施。 同时,年收入或销售额介于500万至2500万令吉的“第3阶段”纳税人,则维持在2025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电子发票的推行。 此外,根据内陆税收局宣布,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发票的商家必须为每一笔超过1万令吉的销售或服务交易提供电子发票,并且不允许开出合并性电子发票。 当局也称,在宽限期内,只要纳税人符合综合电子发票的相关要求,就不会因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中电子发票的规定而被起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06.2025):电子发票实施时间再调整 50万以下营业额暂获豁免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 [非法收7万投资金,女庙祝被罚2万](https://www.kuekong.com/?p=35733) - 一名华裔女庙祝在没有执照下,向一名妇女收取超过7万令吉投资金。被告因此判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坐牢1个月代替。根 根据控状,被告于2024年1月12日至3月6日期间,在蕉赖西方珍珠花园附近一家购物中心内,在没有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条文取得执照的情况下,向一名44岁手工皂业者介绍一项外汇投资计划,并从对方手中收到7万589令吉79仙。 被告因此抵触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37(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坐牢10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被告自称代表一家金融机构,并承诺该名44岁女子每月可得8%至16%的回酬,对方随后在被告提供的网站上注册,并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间,分别向14个户头汇入总数58万3767令吉22仙的金额,但不曾获利。 调查发现,被告提供虚假投资资料,并于其银行户头收取受害者汇入的7万589令吉79仙,被告提及的金融机构也被证实,没有获得国行发放允许向公众集资的执照。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6.2025):非法收7万投资金 华裔女庙祝认罪罚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KWSP i-Saraan和Caruman Pilihan Sendiri](https://www.kuekong.com/?p=13077) - 大马公积金局推出了一个自愿缴纳公积金计划 EPF Self Contribution,让那些让那些自雇人士、家庭主妇和没有固定收入的职员也可以享有马来西亚公积金局 (KWSP/EPF) 的福利。 EPF Self Contribution (自雇人士自行缴付公积金计划)分为 Caruman Pilihan Sendiri 及 i-Saraan。 Caruman Pilihan Sendiri 乃指普通的公积金会员,也就是普通的上班一族,有老板每月帮你缴纳公积金,而你也可以随时为自己的公积金户口存款。 CARUMAN PILIHAN SENDIRI 的会员可随意存款,不强制每月必须存款。参与者的年龄限制为18岁至75岁,并可以将储蓄保存在公积金局直至100岁。民众可通过银行每月存款。详情可以点击:Persaraan Terjamin Dengan Caruman Pilihan Sendiri 而i-Saraan则是政府为了鼓励自雇人士呈报公积金(EPF)而推出的自愿储蓄退休计划。 没有最低缴纳额,但每年最高为 RM100,000.00。 仅限于那些没有老板帮你缴纳公积金的自雇人士。 谁能参与 i-Saraan 计划? 不能获得固定收入的自雇人士,或没有固定收入的自由业者,如:农夫 / 渔夫 / 德士司机 领取退休金的公务员 小型生意雇主/ 小贩 保姆 拥有佣金收入的代理(包括地产代理、保险代理) 自由业者 独资企业/合伙生意 网卖商家,家庭主妇等 年龄不超过55岁 如何申请 i-Saraan: 可以到临进的到KWSP 分行提交表格 以选择在i-Saraan 下进行缴纳。 - [医疗疏忽: 婴儿身亡, 须赔逾82万予死者父母](https://www.kuekong.com/?p=35222) - 因2018年在苏丹后拜浓医院(Hospital Raja Permaisuri Bainun)接受治疗期间遭遇严重医疗疏忽,导致年仅11个月的男婴不幸病逝,怡保高庭裁定政府须向死者父母支付逾82万令吉的赔偿金。 特殊损害赔偿金:22,180令吉; 一般损害赔偿金:300,000令吉; 加重损害赔偿金:500,000令吉。 此外,原告亦获判诉讼费总额为101,333令吉85仙。 法庭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极度疏忽及缺乏能力”,院方未能妥善管理婴儿病情,导致孩子长期处于痛苦中,最终不幸离世。法官进一步指出,当中44名被告并未在治疗过程中设定任何结构化的医疗计划以稳定病况,直至入院两周后,家属方才得知病情恶化需转院。 涉案事件发生于2018年4月5日,当时男婴因发烧、咳嗽及呼吸困难被送往苏丹后拜浓医院治疗。尽管病情持续恶化,院方却延误处理,并未及时安排转送专科医院。婴儿最终于同年5月21日因感染性休克而离世。 死者父母随后入禀法院,对包括医院、主治医生及马来西亚政府在内的44名被告提起诉讼。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25. 04.2025):11个月大男婴医疗疏忽致死 政府被判赔偿逾8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医疗疏忽: 手术期间去喝酒致产妇死亡, 医生护士须赔600万](https://www.kuekong.com/?p=34234) - 两名妇产科医生,在一名产妇严重出血时将她交给未注册的护士照顾,两人则出外喝酒,导致产妇最终不治身亡,被判医疗疏忽。 两名医生以及三名护士必须赔偿死者家属近600万令吉。 死者是于2019年1月9日,在妇产中心分娩第二名孩子后,因产后大出血而在数小时后不治。 高庭在审讯中获悉,死者在手动取出胎盘后开始出现大量出血;但医生仍离开产房,将死者交由三名未注册护士照看。 当死者的母亲进入产房时,发现女儿正在大量出血,而护士则尝试用棉花止血。死者之后在两名医生不在场的紧急情况下转送巴生中央医院,据院方医生指出,当死者抵达医院时情况危急,有大量失血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尽管进行了紧急手术和输血,还是无法挽救普妮塔的生命。 法官指涉事妇产中心缺乏基本的医疗用品,包括停止子宫出血的药物和治疗产后并发症的设备。法官还强调,医生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包括延迟将她转移到有能力处理紧急医疗状况的医院。 法庭裁定有关医生和护士的集体疏忽导致了患者死亡,全然无视死者的病情。 高庭最终判给死者家属总共599万3936令吉的赔偿金,包括50万令吉作为伤痛和损失的赔偿金;死者两名孩子各获得100万令吉;死者父母各获得30万令吉;拉威需赔偿150万令吉;尚穆根及其妇产中心赔偿70万令吉,以及10万令吉的惩戒性赔偿。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09-01-2024):产妇大出血还去喝酒 医生护士集体疏失 死者家属获赔60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 [男子精神失常杀父判无罪,被上诉庭推翻](https://www.kuekong.com/?p=33395) - 一名被控弑父的男子,原本被高庭以案发当时精神失常为由而裁定他无罪,但上诉庭之后批准控方的上诉申请,推翻高庭裁决,改判被告谋杀父亲表罪成立。上诉庭谕令被告需出庭自辩,因此把案件发还高庭审理。 根据案情,被告被控于2019年11月9日晚上11时至11时15分期间,在住家内,杀害当年68岁的父亲达。被告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 高庭当时裁定虽然被告确实犯下弑父的罪行,但他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况失常,不知道其行为违法。根据法医精神科专科医生莎拉玛的报告,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期间无法意识其行为引致的后果,也不知道其行为犯法。因此高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47条文,以被告在事发时精神失常为由,宣判他无罪,但她援引相同法典第348条文,谕令把被告送入上述精神病院囚禁,交由雪州苏丹落。 然而上诉庭表示这份报告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案发当时确实无法了解本身的行为是犯法。而且有关的医生当时并没出庭供证。 上诉庭认为,被告理应被谕令出庭自辩,让辩方可在被告自辩阶段的审讯当中,传召上述医生出庭供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9-2024):精神失常判无罪 被推翻 弑父男改判表罪成立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 [4男子滥用消防栓取水,共罚2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623) - 4名印裔男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消防栓作非灭火用途,法官各判罚款5000令吉,4人各罚5000即合共被罚2万令吉,若不缴付将以各以6个月监禁替代。 他们的行为已违反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第26条文(341法令)。 法庭也谕令销毁所扣押的相关物品,包括一条6.64公尺长的连接水管、一支1.09公尺的改装铁制消防栓开启杆,以及在结案14日天后,归还车主一辆涉案油槽罗里及其车钥匙。 其实消防栓是紧急救援关键设备,擅自使用不仅违法,更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及延误救援,局方将严厉执法,绝不姑息。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2. 06.2025):滥用消防栓取水 4男认罪 共罚2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Sispaa投诉系统](https://www.kuekong.com/?p=35609) - SISPAA是联邦政府公共投诉局(Biro Pengaduan Awam)所开发的投诉系统,目前所有市议会已经采用联邦政府统一规用的公共投诉管理系统网站(SISPAA) SISPAA是政府改善线上传递及服务素质的其中一项系统,目的是为了让让民众随时可通过线上方式反映意见,以加速投诉或回馈的过程。 民众若想要针对民生问题如树倒、沟渠损坏等进行投报,或回馈或服务谘询,可通过官方投诉管道,即公共投诉管理系统(SISPAA)。 另外,民众不仅可以通过该管道提呈投诉,也可以跟进投诉后的回应、感谢、疑问及提供建议。 该系统也涵盖其他机构,因此民众也可透过公共投诉管理系统提出涉及其他机构的投诉个案。 欲知使用公共投诉管理系统的更多详情,民众可以浏览官网 SISPAA. 跟着步骤填好资料,选好要投诉的类别和写下投诉的内容,提交后会就到一封email显示已经收到申请。过一段时间就能查询投诉进展。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324 PC: 摩哆骑士以头盔袭击轿车司机, 监禁7天+罚款RM3500](https://www.kuekong.com/?p=35025) - 一名摩哆骑士以头盔袭击轿车司机,被判监禁七天。被告被控在甲市区晋巷乌达玛花园入口,以头盔殴打受害者,以致对方受伤。 根据案情,轿车与摩哆疑发生碰撞后,引发司机与骑士的口角,骑士(被告)以头盔袭击司机头部,导致后者直接倒地。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可被判监禁至少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 被告早前在推事庭被判罚款3,500令吉。然而,高庭法官随后召回该判决,以进行司法复核。 经过完整复审后,高庭最终判处被告监禁七天,同时维持原有的3,500令吉罚款。 资料来源 (NST - 05.04.2025):Sentence of helmet attacker revised to one week in jail Penal Code 324.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by dangerous weapons or means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by means of any instrument for shooting, stabbing or cutting, or any instrument - [323 & 324 PC: 蓄意伤人 & 持危险武器伤人](https://www.kuekong.com/?p=5754) - 问: 我被邻居殴打,请问报案后警方会采取行动吗? 若蓄意致伤他人,将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2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若持有武器袭击他人,警方可在案发后援引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危险武器伤人)来调查,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兼施。 当遭遇他人袭击,得立刻向警察做出投报,并到医院验伤。 依据刑事诉讼法107A条文,报案者于报警的4个星期后,可向警方申请了解案件调查进展。 假如对调查结果有不满的地方 ,考虑对此上诉,可向总检察长做出上诉。 详情请参考该文章:报案了警方迟迟未采取行动怎么办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or - [324 & 326A PC: 藤条鞭打妻子, 男子监禁10年鞭笞4下](https://www.kuekong.com/?p=24248) - 一名餐馆老板因怀疑妻子出轨,愤怒下使用藤条家暴妻子。他在被控持武器伤人罪名时俯首认罪,被判最高监禁10年及鞭笞4下。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在一间餐馆,用藤鞭故意打伤32岁的妻子。妻子也因此受到精神创伤。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武器致伤),并与相同法令第326A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者兼施。在第326A条文下,惩罚将罪加一等。 被告在求情时说他之所以有此举动,是因为怀疑妻子出轨。法官表示无论妻子是否出轨,都不应以此为借口,将受害者打致重伤。 Penal Code 324.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by dangerous weapons or means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by means of any instrument for shooting, stabbing or cutting, or any instrument which, used as a weapon of offence, is likely to cause death, or any - [324 PC: 父亲暴打女儿, 监禁5年](https://www.kuekong.com/?p=31224) - 一名父亲被控使用塑料椅子、衣篮以及烫衣板等物件蓄意伤害自己的亲生女儿(16岁),导致她其遍体鳞伤。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致伤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被告的打人罪名成立,被判监禁5年,刑期被被捕日开始算起。 根据指控,被告被指对女儿施以重型暴力,即把塑料椅子、衣篮以及烫衣板等物件砸在受害者身上导致损坏,也导致受害者遍体鳞伤。 受害者最终逃离家门求助,并被送院治疗,缝了12针。 被告也被指控在住家强奸女儿,这是因为受害者送院后,也揭露曾被父亲性侵。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 (乱伦)。据悉,少女被暴打原因是因为将被父亲性侵的遭遇告诉身边同学,结果父亲获悉后,竟然发狂打她。 唯这项强奸指控将在之后在芙蓉地庭再度过堂。 Penal Code 324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by dangerous weapons or means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by means of any instrument for shooting, stabbing or cutting, or any instrument which, used as a weapon of offence, is likely to - [324 PC: 用玻璃瓶致伤友人, 监禁1天+罚款RM2300](https://www.kuekong.com/?p=30346) - 一名经营电子烟经销生意的华裔青年,因使用玻璃瓶致伤友人,被提控后俯首认罪,被判入狱一天及罚款。 控状指出,被告拿起一个玻璃瓶击打23岁受害人的头部,导致其受伤,牴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武器致伤)。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罚款、鞭笞,或任何两项刑罚兼施。 根据案情,事发时,被告喝醉酒并攻击友人头部至受伤,友人随后前往麻坡专科医院接受治疗,额头缝针后,再到警局报案。 推事宣判,被告被判入狱一天及罚款2300令吉,并指被告如果无法缴交罚款,须以6个月监禁替代。 Penal Code 324.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by dangerous weapons or means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by means of any instrument for shooting, stabbing or cutting, or any instrument which, used as a weapon of offence, is likely to cause death, or - [323 PC: 男子用藤条打欠债者, 罚款RM1800](https://www.kuekong.com/?p=34737) - 一名经营餐馆生意的23岁华裔青年,不满被他人拖欠1万2000令吉款项超过一个月未还,竟滥用私刑用藤条鞭打欠债者致伤入院,他被控时认罪,被判罚款1800令吉。 被告被控于今年2月27日凌晨约1时45分,在峇株巴辖县中江一家餐馆前,蓄意致伤一名41岁男子。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事件起因是被告想向伤者追讨1万2000令吉欠款,而该笔债务已拖欠超过一个月。被告之后愤怒拿起藤条,将该男子打伤,男子随后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受伤的男子于3月4日向警方报案,被告在同一天被捕。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俯首认罪。法官随后宣判,被告被罚款1800令吉,若无法缴罚款,须以坐牢3个月替代,而被告最御已缴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7.03.2025):用藤条打欠债者致伤 餐馆老板被判罚款1800令吉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 [323 PC: 男友掌掴女友脸颊, 罚款RM800](https://www.kuekong.com/?p=33596) - 一对情侣因男子没回复女友的短讯,双方发生争执下,男友竟掌掴女友脸颊至受伤,而被控上法庭判罚款800令吉, 如果无法缴罚款,则须入狱14天代替。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警方调查,由于女友不满被告没有回复其通过手机应用程式 WhatsApp 发送的“早安,亲爱的”短讯,双方因而发生争执。 被告一气之下,打了女友左脸,造成女友脸颊受轻伤。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10-2024): 没回复“早安,亲爱的” 男友掌掴女友脸颊受伤 被罚款800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 [民宅改民宿扰民,市会下令停业](https://www.kuekong.com/?p=35588) - 一名业主把民宅改成民宿,央市议会迅速采取行动,对将民宅改为民宿的业主开出罚单和警告信,指示对方停业和中止一切扰民的行径。 此外,市议会也将封锁后巷出入口,向公地私用,改为私人停车场的车主开罚。 据悉,市议会当初在接获投报后,已派遣一队执法官员,前往进行检查。 官员指在确认投诉属实后,已立即警告业主,明确告知住宅不可改为商业用途,尤其不可从事将对左邻右舍带来滋扰的生意。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 06.2025):民宅改民宿 业主中罚 士拉央市会下令停业免扰民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2董事未遵守资产冻结令 ,高庭判藐视法庭罪](https://www.kuekong.com/?p=35583) - 一家投资公司的两名董事,因未遵守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而被高庭裁定藐视法庭罪名成立。 这两名董事面临资产冻结令用于阻止答辩人处置相关资产,直至他们与原告之间的诉讼审结为止。 此前,共有64名投资者起诉该公司违约,涉及金额总计为1983万1440令吉50仙;他们的代表律师为沙吉比拉兹星、拉杰斯和斯兰。 这些投资者是因为该公司未能支付每月股息,而起诉该公司违约。他们发现这两位董事生活奢华、拥有多辆豪车,即便该公司据称面临亏损。 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多名投资者向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并多次要求该公司遵守有关禁令;同月,高庭在批准了针对该公司的单方面禁令后,冻结了该公司近2000万令吉的资产和资金。 然而该公司董事仅遵守部分禁令,申报了购买13辆豪车的记录,包括一辆奔驰G36、一辆奔驰CLA45、一辆奔驰GLC300及多辆Toyota Alphard。该公司户头的基金也被发现:“几乎是零”。 高庭因此裁定这两名董事藐视法庭罪名成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 06.2025):2董事未遵守资产冻结令 高庭判藐视法庭罪成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男闯轻快铁轨道,被罚RM1800](https://www.kuekong.com/?p=35575) - 一名尼泊尔籍男子因闯入和越过半山芭轻快铁轨道,被罚款1800令吉。 被告苏被指于2025年6月1日下午6时20分,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47条文(刑事入侵)。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坐牢6个月或罚款最高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罚款18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需坐牢2个月代替,被告随后缴清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 06.2025):闯轻快铁轨道 尼籍男罚18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面包调涨16仙 ,面包厂被罚6万](https://www.kuekong.com/?p=35549) - 一家面包制造公司调涨一款“马铃薯面包”16仙,结果换来法庭判处罚款6万令吉。 面包制造公司董事代表出庭时认罪,法官判处该公司罚款6万令吉,该公司已当场缴清罚款。 根据控状,该公司被发现在巴生乌达玛花园分行所售卖的马铃薯面包,售价从每包3令吉35仙调涨至3令吉51仙,每个面包的净利润也因此上涨16仙,即从1令吉89仙增至2令吉零5仙。 因此,该公司抵触2011年价格管制与反暴利法令第14(1)条文,并结合2018年价格管制与反暴利条例(判定不合理利润的机制)第3(b)条文。 一旦罪成,可以被判处罚款最高50万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6. 06.2025):面包调涨16仙 面包厂被罚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偷窃脱售名牌包换旅费, 2外籍男认罪监8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5546) - 两名阿尔及利亚籍男子因偷窃,并企图脱售一个价值1万670令吉的名牌手提包以换取在大马旅游的费用,他们认罪后,被推事判处坐牢8个月。 2名被告被控从一家知名购物中心门店偷走一个镶有珠宝的黑色迷你手提包。 他们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盗窃),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坐牢10年和罚款。 根据案情,一名售货员于案发日下午3时,发现货架上的手提包不见后,便到警局报案,在查看闭路电视录像后,发现是一名男子从货架取下手提包并装进纸袋后离开。 被告认罪后,被推事判处坐牢8个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6. 06.2025):偷窃脱售名牌包换旅费 2外籍男认罪监8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泊车问题吵到市议会,整条街中罚单](https://www.kuekong.com/?p=35536) - 这起事件发生蕉赖福春园,加影市议会接到当地居民投诉,指有人霸占泊车位而到场执法,并发出罚单给所有把车泊在路边的居民。 此事件的起因是当地3户住家的居民,因泊车问题起争执。 这3户排屋居民,分别为巫裔、华裔和印裔居民,其中华裔居民在中间单位,他因不满左右两旁的友族邻居习惯在自己屋子前面的空地,放置塑料障碍物霸占泊车位,而向加影市议会投诉。 该名华裔居民认为住家前面是公共地方,不可放塑料障碍物霸占地方,但友族居民认为,为何这人要把车泊在他家前面。 执法员接到投诉到场发出警告后,引起印裔居民不满,又向市议会投诉,指有人在他住家前面泊车,结果两周前执法员再次到场,整条街的居民都中罚单。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6. 06.2025):泊车问题吵到市议会 3户人家害整条街中“三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南北大道23地点装了AwAS](https://www.kuekong.com/?p=35459) - . 交通部在2025年6月率先在2条大道展开自动安全醒觉系统(AwAS)的“点对点”速度监控技术试点计划。不过,陆路交通局(JPJ)已于6月2日正式澄清,目前有关系统尚未启用。 实际上在南北大道中,有23个地点安装AwAS测速摄像头,而一旦超速,300令吉罚单将“送”上门。 AwAS是自动执法系统(AES)及交通违规扣分制(KEJARA)结合的新升级测速计划,其透过安装在道路上的探测设备与摄像工具记录违规照片及视频,自动侦测并记录交通违规行为。 这项涵盖人工智能试点计划,将取代目前使用的静态方式,并率先安装在云顶山脚(Genting Sempah)往雪州鹅唛休息站,及森美兰新那旺收费站往马六甲新邦安帕收费站。 与前身AES摄像头不同,AwAS配备360度监控功能,这意味着它可以从各个方向监控车辆,提供更全面的监控角度。此外,它也具备提供环境分析,如空气品质指数、温度和湿度监测数据。 AwAS的特点之一是其伪装成普通黑色电线杆的设计,这使得它很难被识别为监控摄像头,从而降低司机试图逃避交通违规的可能性。 此前,交通部长陆兆福说,内阁道路安全及交通拥堵委员会同意要求财政部,将AwAS收取的罚款拨出50%,供交通部落实道路安全举措的建议。AwAS还采用自动车牌号码识别(ANPR)最新技术,以确保摄像头稳定运行。 在AwAS的扣分制度下,蓄意违规者将会被罚款和扣分惩治,若被扣到超出制定的分数,驾照恐被冻结或吊销。 另外,除了限速执法外,这款摄像头还具备红灯违章执法和非法调头检测等附加功能,能够更全面地保障驾驶安全和交通纪律。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06.2025):走南北大道勿超速 17地点 装了AwAS 资料来源 (光华日报 - 06.06.2025):南北大道23地点装了AwAS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车禁挂彭王室勋章](https://www.kuekong.com/?p=30298) - 彭亨王宫早前促彭州各级勋衔受封者,勿在交通工具展示或张贴所获得的勋衔,违法者或将被援引2017年彭州勋章、勋衔或奖项颁布(不当使用)对付。 法律对付包括撤销所授予的各级勋衔,同时指上述条例也适用于假冒勋衔者,并会依据同样条规受到对付。 警察总长也发文告指出,在没有获得有关御准下,任何人都不得在轿车上挂有或展示彭亨王室的勋章及徽章。 警方将援引2017年彭亨徽章、勋衔及赐封(防止滥用)法令3(1)(d)条文(在没有获得苏丹文书御准下,挂上及展示徽章,同属犯法行为)展开行动,对付违法者。 若警方发现任何人士的轿车上还展示或挂有彭亨王室徽章,将援引上述法令,立即展开行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车禁挂彭王室勋章” 一哥:马上撤下! Penal Code 471. Using as genuine a forged document Whoever fraudulently or dishonestly uses as genuine any document which he know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be a forged document, shall be punish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if he had forged such document. - [471 PC: 假冒彭亨拿督, 罚款20万](https://www.kuekong.com/?p=32451) - 一名本地商人被控假冒拿督,并冒用彭亨州王室封册拿督勋衔相关信件,今日被地庭罚款20万令吉。 被告被控冒用一封彭亨州政府颁发勋衔的信件,并在本身的车子展示标志彭亨州的徽章。 被告触犯刑事法典第471条文(将假文件当成真实文件),并可在刑事法典第465条文(伪造的刑罚)下被治罪;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两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判处被告以每项控状10万令吉罚款,总计20万令吉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7.06.2024):假冒彭亨拿督 商人被罚 20万 Penal Code 471. Using as genuine a forged document Whoever fraudulently or dishonestly uses as genuine any document which he know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o be a forged document, shall be punish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if he had forged such document. - [420 PC: 冒充内政局官员协助外劳办理身分证, 监禁17个月+鞭笞9下](https://www.kuekong.com/?p=34104) - 一名在多年前冒充内政局官员协助外劳办理身分证被判入狱的中年男子,获释后重施旧技,他再被控9项诈骗控罪,他认罪后,被判监禁17个月及鞭笞9下。 根据控状指出,被告被控冒充内政部官员,以能协助办理大马卡为由,诱骗越南籍男子付款,通过“一触即通”电子钱包,从最少210令吉至800令吉不等,前后共接收4160令吉。 此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诈骗),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一年及不超过10年,或鞭笞及罚款。 被告于2020年也因同样的案件,被判监禁14个月。 推事法庭判决被告监禁16个月及鞭笞 6下,而关丹第2推事法庭,法官莎丽娜则判被告监禁17个月及鞭笞3下。所有刑罚同期执行。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01-01-2024):重施旧技冒充官员 中年男控9罪 坐牢 Penal Code 420. Cheating and dishonestly inducing delivery of property Whoever cheats and thereby dishonestly induces the person deceived, whether or not the deception practiced was the sole or main inducement, to deliver any property to any person, or to make, alter, or destroy - [416 PC: 冒充柔警长, 罚款RM1000](https://www.kuekong.com/?p=31894) - 一名物业管理经理冒充柔佛总警长,并声称可释放11名扣留犯。 该名经理因此被控上吉隆坡推事庭。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2024年5月6日晚上8时35分,假冒柔佛总警长。被告向受害者献益以每人1500令吉的价格,释放11名扣留犯。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16条文(冒充欺骗),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裁定被告被判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偿还罚款,则以坐牢1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3-05-2024): 冒充柔一哥 经理认罪罚款 Penal Code 415. Cheating Whoever by deceiving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such deception was the sole or main inducement,– (a) fraudulently or dishonestly induces the person so deceived to deliver any property to any person, or to consent that any person shall retain - [415 PC: 冒充医生行医,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22464) - 一名男子声称毕业自印度一所大学医学系,从2014年至2016年间冒充医生行医。 有关男子在2016年被控上法庭,他被控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一家诊所內以医生的名义行医,因此抵触刑事法典419条文(冒充欺骗)。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控状后,承认有罪,需缴付3000令吉罚款;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坐牢12个月替代。 假冒医生行医的行为是刑事罪,可抵触刑事法典。其实在马来西亚所有医生一概必须注册成为 Malaysian Medical Council/MMC 的会员,每一位医生会有MMC执照号码。 若民众对于医生身份有任何质疑,您可以在 MMC网站 确认医生的身份。 民众直接在网站输入医生资料以作查询。 资料来源 (诗华日报 - 18.02.2016): 非法行医 假医生被判罚款3千 Penal Code 415. Cheating Whoever by deceiving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such deception was the sole or main inducement,– (a) fraudulently or dishonestly induces the person so deceived to deliver any property to any person, or to - [415 PC: 冒充律师向嫌犯家属诈财, 罚款RM7000](https://www.kuekong.com/?p=34673) - 一名在律师行兼职跑腿冒充律师,向毒品案嫌犯家属行诈3000令吉。被告因此判罚款7000令吉。 他被控在一所住家,以假冒律师身分向68岁老翁声称,可帮助后者解决泰籍媳妇的毒品案件,即将案中毒品证据和呈阳性尿液销毁,促使后者交出3000令吉。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415条文(诈骗),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第417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据案情,案中事主在听取被告的游说后,交出6000令吉现款作为支付律师费及销毁证物费用,将事主泰籍媳妇涉及滥用安非他命毒品案件了案,但最终其媳妇仍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使用毒品)和第12(2)(拥毒)条文下被提控。 推事随后判决被告罪名成立,罚款7000令吉或以坐牢3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5.02.2025): 兼职跑腿认冒充律师 向嫌犯家属诈财 判罚7000 Penal Code 415. Cheating Whoever by deceiving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such deception was the sole or main inducement,– (a) fraudulently or dishonestly induces the person so deceived to deliver any property to any person, or to consent that any person shall - [雇主不能因员工参与正当工会活动而报复性解雇](https://www.kuekong.com/?p=34303) - 员工在一家银行工作,他同时也是全国银行雇员工会的成员。当时,银行与工会之间存在多起劳资纠纷。为了应对这些纠纷,工会发起了一系列针对银行的抗议行动。 银行认为员工发表了贬损性言论,例如在社交媒体上使用“#HSBCLiar”等标签。银行对员工发出了要求解释的信函。尽管原告回应称,参与工会活动是他的合法权利。然而,银行认为员工的解释不充分,最终决定解雇员工。员工随后向银行提起了不公平解雇的诉讼。 法庭在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行为时,采用了以下的标准: 有关不当行为是否被明确指认?不当行为是否与工会活动有关 被控不当行为是否是在作为工会代表 有关不当行为是否是员工在工会当任职位时发生的? 员工在作为工会代表进行活动时,是否存在故意、恶意、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从而不能视为合法的工会活动? 法庭认为,员工的行为是作为工会代表进行的合法活动,并未恶意或故意发表虚假言论。因此,银行的解雇行为过于严厉,缺乏正当理由。而且银行当初在收到员工的答复后3天内就作出解雇决定,且未进行正式的内部听证。 法庭表示,根据1967 年工业关系法第 40 条,工会成员的合法游行受到保护。员工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是工会行动的一部分,并未超出合法范围。参与合法工会活动不应视为违纪。雇主不能以工会成员参与正当工会活动为由采取报复性解雇。Ismail Nasaruddin Abdul Wahab v Malaysia Airline System 另外法庭还认为,银行的解雇程序存在不公平,因为许多其他员工也参与了相同的活动。却没有被辞退。 即使银行指员工的用词辞不当。然而,法庭指出,1959年《工会法》第22条(保护工会及其成员免受侵权行为的侵害)并未对工会及其成员使用的用词设定任何特定的标准。 资料来源: Sethupaty a/l Thiaganajan and HSBC Bank Malaysia Berhad [2023] 3 ILJ 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 [男子助收投资骗局逾48万赃款 ,监1年](https://www.kuekong.com/?p=35505) - 一名男子因协助转移及匿藏通过面子书投资骗局获取的48万7790令吉赃款,认罪后被判监禁1年。 首项控罪指被告在2024年11月18日至12月12日期间,助匿藏投资公司老板的31万4790令吉。 第二项控罪指被告于2024年11月7日至12月9日期间,协助保健品公司客户经理匿藏17万3000令吉。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424条文(不诚实转移或隐匿财产罪)下被定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受害者浏览面子书时接触虚假股票投资广告,陆续将资金转入被告名下“Marchell Jeff室内设计公司”银行户头,后发现承诺收益未能兑现而揭发骗局。 法庭分别判处被告12个月及8个月监禁,刑期即日起同步执行。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6. 06.2025):助收投资骗局逾48万赃款 男子认罪监1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男子花盆砸办公室+恐吓, 被罚1500](https://www.kuekong.com/?p=35484) - 一名男子涉嫌恐吓公司董事,并向其办公室扔花盆和垃圾桶,最终被警方逮捕,随后当庭认罪被判罚款1500令吉。 警方接获60岁华裔公司董事的投报,对方指其办公室遭一名华裔男子扔花盆和垃圾桶。 随后嫌犯还通过Whatsapp继续发送带有恐吓性质的信息。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426条文(刑事恐吓)展开调查,终被告认罪被判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偿还罚款,则以坐牢1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2. 06.2025):花盆砸办公室 恐吓 华男认罪罚1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失业男子当“钱骡” 被判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5482) - 一名失业华青自愿把商业注册公司户头,借给相关网络犯罪人士进行不正当用途,以赚取佣金,被判罚款1万令吉。 被告明知网络犯罪的人士从事非法诈骗勾当,仍将其银行资料提交给一名身分不明的华裔男子,目的为赚取对方的报酬。 其行为抵触刑事法典424C(1)条文(直接或间接使用支付工具或账户进行非法交易)。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5万令吉或坐牢最高10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 06.2025):失业华青当“钱骡” 被判罚款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男子偷前吉大臣割草机,判监30个月罚15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463) - 男子潜入前吉打州务大臣住所偷窃一台割草机,导致被判30个月监禁和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则将以6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涉嫌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约2时50分,到前吉打州务大臣拿督斯里阿末峇沙的住家破门行窃,偷走一台割草机,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457条文。 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14年监禁,若重犯则也会被罚款或鞭笞。 主控官努指被告过去已有犯罪前科,推事最终判决被告30个月监禁及罚款1500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 06.2025):偷前吉大臣割草机 男子判监30个月罚15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268 PC: 男子在女子面前自慰, 罚款RM400](https://www.kuekong.com/?p=32583) - 63岁的被告在组屋区泊车场,把手伸入内裤手淫,侮辱在车内的一名34岁巫裔女子,长达1分钟。 直到女子鸣起车笛才把被告吓跑,被告的行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68条文 (公共滋扰)。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268条文(公共滋扰),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400令吉。 根据警方调查,被告去年也曾以同样的行为侮辱上述女子,惟该女子当时并没有报案。 法官最终宣判被告罚款4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以2个月监禁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3.07.2024):女子面前自慰 华男认罪罚400 Penal Code 268. Public nuisance (1) A person is guilty of a public nuisance, who does any act, or is guilty of an illegal omission, which causes any common injury, danger, or annoyance to the public, or to the people in general who dwell - [设徽章暗号放过超载司机,JPJ中间人收贿罪成](https://www.kuekong.com/?p=30690) - 一名商人串通陆路交通局两名执法官员,成立“贸易商人”集团,以特定徽章作暗号,包庇违法的罗厘运输公司,在4年内收取了逾3万令吉的“保护费”。 被告被控项贿赂罪时,承认充作执法官员及8间罗厘运输公司的中间人,收取贿赂金,作为不对付违法运轮公司的酬劳。 根据案情,被告与两名陆路交通局官员成立“贸易商人”集团,以包庇超载的罗厘。有关组织使用某徽章作为暗号,执法官员一旦看到有此徽章的罗厘,显示这些罗厘已收取“保护费”,执法官员就不会对这些罗厘采取行动。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163条文。一旦罪成,可判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判处被告罚款5万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必须以坐牢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设徽章暗号放过超载司机 JPJ中间人收贿罪成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 [发布前任裸照威胁,男子被判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6481) - 发现前男友分手后发布裸照,应该怎么做呢? 一名男子居然为了报复前女友,把她的裸照上传至面书。 有关男子之后在蓄意侮辱他人贞洁的控状下,被被判罚款5000令吉或坐牢5个月替代。被告选择罚款。 若你也有相同经历,一定要报警,因为此事已经属于刑事犯罪。关于警方采取行动的贴文,请点击报案了警方迟迟未采取行动怎么办的贴文。 在网上发布他人裸照,警方可以以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通讯第233条文(滥用社交媒体者)查案,一旦罪成,对方可被判最高罚款5万令吉及监禁一年。 此外,对方可能也会被控蓄意侮辱他人贞洁的控状,即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高达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交往时再怎么爱对方还是要保护好自己。 更多资料: 前男友散播裸照·少女报警捉人 把前女友裸照贴面书 有妇之夫罚款5000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233. Improper use of network facilities or network service, etc. (1) A person who— (a) by means of any network facilities or network service or applications service knowingly— (i) makes, creates or solicits; and (ii) initiates the transmission - [6 CESOWA: 男子持有指虎, 监禁10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5175) - 一名男子坚称持有指虎是为了自保,被判坐牢10个月。 控状指出,被告在一间住家前方持有指虎。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和鞭笞。 被告被地方法庭法官奥斯曼判处监禁10个月。 根据案情,警方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检查被告身分,并在被告的裤袋内发现一个指虎。当时被告正准备去朋友家,并声称有关指虎是长辈所赠。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04.2025):持有指虎被控 工人判监10个月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6. Carrying offensive weapons in public places (1) Any person who in any public road or place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any offensive weapon otherwise than with lawful authority or - [7 CESOWA: 持有指虎, 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3334) - 一名男子青年持有攻击性武器手指虎(Buku Lima)而遭警方逮捕。 法官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坐牢5个月代替。由于被告无法缴交5000令吉罚款,必须坐牢5个月。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7(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 被告称手指虎不是自己所有,是朋友要他代为保管,因为朋友要卖掉这副手指虎。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9.2024): 持攻击性武器手指虎 青年无法缴罚款 坐牢5个月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Offences relating to scheduled weapons (1) Any person who, otherwise than for a lawful purpose— (a)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b) manufactures, sells or hires or offers or - [6 CESOWA: 酒店前持24公分长刀, 监禁6年](https://www.kuekong.com/?p=33593) - 一名女子在一家酒店前非法持有24公分长的刀罪成,被地庭判处监禁6年。 被告被控非法携带一把24公分长的刀。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和鞭笞。 法庭判处被告监禁6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10.2024): 酒店前持24公分长刀罪成 女子判监6年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6. Carrying offensive weapons in public places (1) Any person who in any public road or place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any offensive weapon otherwise than with lawful authority or - [6 CESOWA: 在停车场手持23公分长刀, 监禁5年及鞭笞1下](https://www.kuekong.com/?p=33868) - 一名失业男子在一间医疗中心的泊车场,被发现持有23公分长的刀,被判监禁5年及鞭笞1下。 被告在公共场所持有危险武器。 被告行为抵触1958年腐蚀、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5年单不超过10年和鞭笞。 根据案情,警方在接到民众投报后,在医疗中心对被告进行搜身检查,并在起身上发现藏有刀子。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 – 29.11.2024):23公分长刀被捕 失业男监5年 Corrosiv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s and Offensive Weapons Act 1958 6. Carrying offensive weapons in public places (1) Any person who in any public road or place carries or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under his control any offensive weapon otherwise than with lawful authority or for a - [448 & 509 PC: 男子在女友妹妹房置针孔相机, 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4669) - 一名男子涉嫌在女友妹妹房间装置针孔相机,被判处罚款。 被告面对两项罪名,分别是非法入侵建筑物和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他认罪后,各被判处罚款2500令吉,总数罚款5000令吉。 根据判决,若无法交罚款,每项罪名以坐牢5个月代替,被告事后马上缴付罚款,逃过牢狱之灾。 第一项控状指他在女原告不知情的情况,潜入一间房屋,抵触刑事法典448条文(非法入侵建筑物),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3年,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448条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或最高5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指他在同一天同一时间,在女原告不知情下,在她的房间内装置隐藏摄像头,引起事主不安,及有辱其尊严,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辱侮他人贞洁)。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5.02.2025): 女友妹妹房置针孔相机 华男认罪 罚5000 Penal Code 442. House-trespass Whoever commits criminal trespass by entering into or remaining in any building, tent or vessel used as a human dwelling or any building used as a place for worship, or as a place for the custody of - [509 PC: 在组屋露天晾衣架嗅闻女性内衣,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24748) - 一名男子因在组屋露天晾衣架嗅闻女性内衣并作出猥亵动,在侮辱他人贞洁的条文下被提控上庭。 控状指被告在露天晾衣架前嗅闻女性内衣,并作出猥亵举动,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9(侮辱他人贞洁)条文。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男子在法庭上承认有罪,被判罚款3000令吉,基于被告无能力偿还罚款,因此以入狱一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16.03.2022):组屋外嗅闻女性内衣 华裔男子认罪入狱一个月 Penal Code 509. 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be heard, or that such - [509 PC: 不满被开罚单对交警爆粗, 监禁12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3780) - 一名华裔骑士闯红灯后爆粗辱骂交警,最终被判监禁12个月。 根据控状,被告在巴士车站前,使用粗言秽语辱骂拦截他的交警,甚至挑衅交警在面书上载视频。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不准罚款了事,必须坐牢12个月,而监禁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4.11.2024):华男骑士 不满被开罚单 爆粗问候交警被捕 Penal Code 509. 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be heard, or - [509PC: 溜进公共女厕偷窥如厕, 罚款RM2800](https://www.kuekong.com/?p=35178) - 一男子偷溜进公共女厕偷窥女子如厕,认罪后被罚款2800令吉或坐牢5个月取代。 被告被控,在东甲县丹绒亚葛斯休闲公园的公共女厕内,通过门缝,偷窥当时正在如厕的36岁女子。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被告在发现该女子进入厕所后,竟跟上偷偷潜进女厕,并趴地通过门下缝隙偷窥。 该女子发现门缝有人偷窥后,吓得大声喊叫,被告仓皇冲出厕所,开车逃跑。当时,该公厕收费员目睹被告从女厕冲跑出来,开车扬长而去。 警方接获投报后,根据被告驾驶的轿车车牌线索,在麻坡县逮捕到被告,并从公厕的闭路电视查获被告确实在上述时间及地点溜进女厕,而女子也确认在如厕前曾在公园看见过被告。 推事法丁判处被告罚款2800令吉,或坐牢5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 04.2025):溜进女厕偷窥 无业青年罚款RM2800 Penal Code 509. 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 [509PC: 手机拍摄辱骂警官, 再分享到社交媒体, 罚款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6815) - 案件1: 一名女子因在2020年1月12日凌晨4时30分,在关丹交警局内以手机拍摄辱骂正在执行任务的警官,再分享到社交媒体。 被告此举已对这名正在执行工作的警官构成蓄意侮辱。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2020年3月9日被控并当场认罪,法官判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6个月监禁替代。 案件2: 另一男子日前也因为当面辱骂一名执法人员,抵触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换来100令吉的罚款。 此男被告被控于2020年1月23日下午2时55分,在位于关丹再也加汀的住处,辱骂当时正在执勤的执法人员,此举对当事人构成了羞辱及挑衅而抵触了上述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者,可面对最高100令吉的罚款。 他在推事庭认罪并求情,不过法庭最终以最高的罚款额100令吉下判决。 Penal Code 509. 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be heard, or that - [509PC: 偷窥女房客洗澡, 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14049) - 一名男子因偷看女房客洗澡,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女受害者是在洗澡时发现厕所外有人影,加上厕所的窗户被打开一点,因而起疑,并使用手机录下事发当证据。这已是她第二次遭人偷窥洗澡的事件 被告最终被判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偿还,则以3个月监禁代替。 相关新闻: 中国报 (03-12-2020): 偷窥女房客洗澡 华男认罪罚2千 中国报 (30-12-2020): 偷窥青年洗澡 小贩罚4500 东方日报 (19-11-2020): 发现遭男房客偷窥洗澡 女子报警 Penal Code 509. 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 [509 PC: 男子公厕内偷窥女生,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31000) - 一名男子承认在小贩中心公厕偷窥女小贩如厕,换来3000令吉罚款。 被告被控在一家小贩中心偷窥女子如厕,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509条文。 在此刑事法典第509条文 (蓄意侮辱他人贞洁) 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在该小贩中心工作的受害者,在事发时到公厕小解时,忽然感觉到有人在厕所右上角,随后走出厕所时,发现偷窥者也是该小贩中心小贩,后者向受害者道歉,并指当时是要取东西。 受害者事后立即报警。 法庭宣判被告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必须坐牢3个月取代。 Penal Code 509.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be heard, or that such gesture - [427 PC: 砸国会议员休旅车, 罚款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35333) - 一名男子在位于峇株巴辖县巴力安尼巴力林当2/1路的阿米诺胡达州选区服务中心,蓄意破坏一辆休旅车,造成对方7350令吉损失。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蓄意破坏)。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两名目击者看到被告使用一把铁锤砸坏四加亭区国会议员服务中心的一辆丰田Estima休旅车,之后便骑着摩哆逃跑。 目击者立即前往永平警局报案,而警方于当日下午3时左右,在被告位于峇株巴辖县中江皇子城的住家,将被告逮捕归案。 推事最后判处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须以坐牢12个月代替,并须缴付5000令吉赔偿金给阿米诺胡达,要是无法缴付赔偿金则须以坐牢4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3.05.2025):砸国会议员车案 前幼师罚款赔钱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 [427 PC: 七旬翁向前女友家泼水泥, 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35297) - 一名七旬华裔老翁,与63岁前女友分手后,因为一所房屋的5万令吉装修费而闹纠纷,一怒之下向前女友家泼水泥,被推事庭判处罚款2000令吉。 74岁的被告坦承所有罪行,承认向前女友住所泼水泥。前女友家中的闭路电视将其一举一动全程摄录下,显示他用水泥泼洒房屋的前后区域。 根据案情,被告在发现前女友将他们此前共同拥有的房屋卖掉后,而大动肝火,因为他曾经为该所房屋支付了5万令吉的装修费。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蓄意破坏)。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认罪后,推事阿伦诺瓦达斯判处被告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须以坐牢3个月代替,最后被告缴付了罚款。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10.05.2025):向前女友家泼水泥 七旬华裔老翁罚2千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 [男子再婚, 前妻赡养费须照付](https://www.kuekong.com/?p=33005) - 高庭裁决,男子再婚和对新家庭的经济义务,不会自动赋予他减少或停止支付前妻赡养费的权利。 男子和前妻是于2000年获判法定分居,男子每个月需向前妻支付5000令吉赡养费。 男子在2017年,申请每月赡养费降至2500令吉,但被驳回。他在2014年再次入禀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将赡养费减至1000令吉,理由是自己年届78岁,健康情况不好,还需要照顾新婚的家庭。 法庭驳回了男子的申请。法庭表示,虽然再婚可能带来了变化,但要确定是否足以改变前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则需要进一步审查。 相关的责任是基于双方在商定赡养条款时的财务需求和情况而定。有关条款是确保前妻能够继续获得必要的支持,因为她可能在婚姻期间在经济上依赖丈夫。 法庭必须维护为前妻提供财务稳定的赡养条款,除非情况发生重大和非自愿的变化。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8-.2024):高庭裁决 男子再婚 前妻赡养费须照付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 [新管理层接管, 被降薪+重新进入试用期, 员工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425)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本案涉及一宗由员工针对其雇主 Dinasti Klang(以下简称“公司”)提出的建设性解雇申诉。员工于2010年2月受聘于Dynasty公司,最初担任外勤兼助理,月薪为1,000令吉。约七个月后,他被晋升为维修与大楼经理(Maintenance/Building Manager)。当Dinasti Klang的联合管理机构(JMB)于2017年成立后,员工继续在公司担任相同职位,最终月薪为5,460令吉。 进入2023年初,公司代表通知员工,一家新的管理公司 Kimstylez 将接手该公寓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公司表示,员工及其团队将被转移至Kimstylez,并保证薪资维持不变。 然而,在随后与Kimstylez的会议中,员工被告知,其薪资将减少至3,000令吉,并且需重新进入试用期。对此变动感到不满与困惑的员工,随即联系公司财务主管寻求解释,但未得到任何回复。员工随后于2023年4月20日发出正式信函,但同样未获回应。因此,他在2023年4月30日认定自己已遭建设性解雇,并向工业法庭提起申诉。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认为,公司单方面强行更改他的雇佣条款,包括减薪及将其降为试用员工已构成对原有雇佣合同的根本违约。 他指出,公司并未发出正式转调通知、未给予协商机会、亦未说明为何剥夺其确认员工地位。 这些行为已严重违反正当程序,并直接动摇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员工认定自己遭遇非法建设性解雇,并要求相应赔偿。 公司抗辩及理由 公司则辩称,委任Kimstylez是居民大会一致通过的决定,并非恶意针对员工;且Kimstylez将员工纳入试用期是其标准程序。 公司亦称,员工过往工作表现不佳,未能解决公寓管理上的各类问题,如管道老化、火警系统故障及管理费追讨无效等,故有必要更换管理单位。 公司进一步指出,自己已无管理权力,因管理事务已完全交由Kimstylez。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指出,雇佣关系中的核心条款——薪资与雇佣地位非经员工书面同意,不可随意更改。即便居民支持转交管理事务,公司亦应继续履行对员工的雇佣责任。公司通知中并未提及减薪及试用期安排,直到员工与Kimstylez会面才获知相关内容,表明公司故意隐瞒重大信息。 此外,公司并未就所谓 “工作表现不佳” 提供任何具体证据,例如警告信、考核报告或劣评记录。因此,法庭认为有关表现的指控纯属事后补编,无实际依据。 在法律上,根据Cathay Organisation[1988] 1 MLJ 92案所确立的“合同测试”原则,若雇主单方面违反合同关键条款,并导致员工无法接受该变化时,员工有权视此为建设性解雇。员工在短时间内发函争取解释,未获回应后迅速离职,符合合法程序。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综合以上,法庭认定公司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员工的离职为建设性解雇。最终裁决如下: 欠薪赔偿(Backwages):RM5,460 × 13个月 = RM70,980.00,扣除15%后为 RM60,333.00; 替代复职赔偿(Compensation in lieu of reinstatement):RM5,460 × 13年 = RM70,980.00; 总赔偿为RM131,313.00 (RM60,333.00 + RM70,980.00),须在判决后30天内支付,逾期附带年利率8%利息。 案件启示与总结 第一,雇主在重组、转调、委外等决定中,不可忽视员工的法定权益,特别是薪资与职位的保障。任何未经员工同意的条款更改,都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或解雇。 第二,本案提醒雇主,程序正义必须严格执行。无论员工职位高低,雇主均需给予其申辩机会与合理通知,否则将面临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进一步印证《1967年工业关系法》的保护精神,尤其在面对“建设性解雇”情形时,法院会以雇佣关系中的实质条件为判断核心,而非单方面声明。 CASE BACKGROUND - [高庭判国能在安装新电表后,不能再断电](https://www.kuekong.com/?p=16411) - 在TNB罚款的文章有提及,在1999电力供应法第38条文下,国能在发现偷电状况时可以割掉住户的电源,唯在事前须通知住户,否则是违法的。高等法庭在Big Man Management Sdn Bhd v Tenaga Nasional Bhd [2020] 11 MLJ 472案件中需要决定究竟国能(TNB) 是否可以根据电表篡改的指控,以及1990 年电力供应法第 38 条文所授予的权力进行割电;尽管针对事主偷电的指控已不再存在。 案件起因: 原告在法庭上对TNB展开索赔,原因是原告因被断电而遭受损失。 案件的起因是TNB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以及 2014 年 5 月 6 日对原告的电表进行了检查。之后TNB 根据检查结果发出两则割电通知,表示有关电力供应将分别于2014 年 6 月 24 日和6 月 26 日被切断。但是在指定日期时,该电力供应并没有被切断。之后TNB在同年7月1日再次向原告发出了断电通知,并且首次切断了原告房屋的电源,直到2014 年 10 月 1日才恢复供电。 原告在 2014 年 7 月 27 日收到四份来TNB 的letter of demand,命令原告赔偿收入损失,原因是原告的住所的电表已被改装。TNB - [马来西亚遗产转名手续](https://www.kuekong.com/?p=15909) - 死者有遗嘱,遗产分配手续 很多人都认为一旦有了遗嘱,被委任的遗产执行人或受益人可马上享有遗产,可马上转让不动产,或立即获得死者的遗产;但事实是,遗产执行人或受益人需要聘请律师到法庭,申请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 (简称 GP)。 GP是高庭发给遗产执行人,以依照遗嘱的内容去管理死者的遗产。 没有遗嘱,死者遗产分配手续 若死者没有遗嘱,受益人可以通过小额遗产分配局,或者高庭申请遗产管理委托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简称 LA)。 未立遗嘱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比有立遗嘱者多出好多。未雨绸缪,建议在生前办好产业继承规划。 1.法庭 High Court 如果死者的总遗产值超过两百万,受益人可以通过高等法庭申请遗产管理委托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简称 LA)。 根据1959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法第30条,任何与没有立下遗嘱而逝世的死者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 一旦高庭审批了遗产管理证书,遗产管理人接着可向高庭申请分配庭令(”Distribution Order”) 。 成功获得Distribution Order后, 第三个阶段是遗产管理人需要用上述文件到土地局办理产业转名手续。 由于没有遗嘱,资产的分配将依据1958年分配法第6条文来分配。更多详情请点击在如果没有立遗嘱,死者遗产如何分配?的文章。 2. 小额遗产分配局 (Bahagian Harta Pusaka Kecil) (Small Estate Distribution) 根据1955年小地产(分配)法进行遗产分配: 小额遗产是指死者总遗产价值不超过500万令吉,遗产可以只是动产(如汽车、电单车、银行户口)、不动产(如房子、店、 厂、 地)、或者混合动产与不动产。 死者没有留下遗嘱。 各州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旗下的遗产分配单位(Unit Pembahagian Pusaka)或土地局(Pejabat Tanah)都有权力受理小额遗产分配。 受益人如往生者的配偶或儿女甚至债权人,都可以向地区土地局提出申请。土地局将评估遗产的价值。 申请之后的大约2-3个月内,土地局的小遗产官员将会将在地区土地局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结束时,地区土地局将给予遗产分配认证。 由于没有遗嘱,小额遗产分配必须依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来分配。 如果死者产业还没缴清银行贷款,贷款还是死者的名字,如果要在房贷还未还清的情况下把房子转到收益人名下,必须得到银行的批准。这里因为贷款人是死者,严格上来说,这屋子是属于银行的,而银行通常要房子继承人把房贷还清,才能转到继承人名下。因此受益人需要和银行处理重新融资refinance - [房屋贷款保险MRTA和MLTA的分别](https://www.kuekong.com/?p=2914) - 在购买房子时,银行为减轻放贷给客户的风险,一般会要求客户购买房贷保险。 房贷险是指贷款人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后,可由保险公司替其向银行还贷的责任保险。 市场上有两种房屋贷款保险:MRTA & MLTA。哪一种比较适合你呢?看看两者的差别是什么: 在MRTA与MLTA之间,何者比较理想? 无论是MRTA或是MLTA,都是为借贷者买一个保障,一旦借贷者发生不幸事故,保险公司将代投保者偿还未缴清的房贷。至于选择哪一个,其实这关系到你接下来的计划。 假如你计划未来更换、购买或提早偿还房贷,那么MLTA可能适合你。但是,如果你想要以最经济及拥有足够的保障,MRTA是个不错的选择。 需要留意的是,一般人在投保MLTA时,保单的拥有人是原本的投保人,受益人可能也留空,因此在实际赔偿是无法真正付清贷款债务、达不到原本的初衷,而MRTA是直接赔偿银行清还房贷。 在其他方面MLTA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当购买了MLTA后,万一发生生命意外,你家人获得保险赔偿,并可用这笔钱来支付包括房屋贷款在内的任何需要。不过,如果你已经拥有充足的人寿或医疗保险的保障,MLTA又未必是你的选项。 因此买哪一份保险保障依然还是需要依据你的本身经济条件和购房计划作为主要考量,毕竟保险就是在你有任何困难的时候最希望能够为你提供到保障的一个附加品。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FB 群: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www.queco.org - [男子冒用死人身分证租屋偷电,被罚6000](https://www.kuekong.com/?p=33128) - 一名42岁华裔商人冒用逝者身分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该住家偷电进行非法的比特币挖矿活动,被罚款60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于2021年8月6日下午3时30分,冒用一名死者周国华的身分证资料,欺骗业主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抵触刑事法典第419(冒充欺骗)条文。在此条文下,涉案者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而且在租屋期间,被告盗用国能电供,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由于被告偷电,导致国能蒙受12万9865令吉42仙损失,而此案投报者在被国能起诉后,已申请破产。 推事谢最终宣判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被监禁8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6-08-2024):冒用死人身分证租屋偷电 华商面控认罪 被罚6000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and purchase - [患有微睡症, 在工作时间睡着, 银行没给过警告, 经理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418)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自2010年10月6日受聘于银行,最初在槟城Bayan Baru分行担任经理,后于2020年调任亚罗士打分行,升任分行经理。他最后每月基本薪资为14,224令吉,另有800令吉分行经理津贴,合共月薪为15,024令吉。 2021年11月3日,银行发出“解释通知书”(Show Cause Letter),指控员工存在两项不当行为:(一)未确保分行遵守新冠防疫SOP;(二)在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曾11次在办公室内“睡觉”。 员工于同年11月15日回应解释通知,否认睡觉行为,并解释当时只是翻看手机,且他患有“微睡症”(micro-sleep),是一种医学上确诊的疾病,会在静止时短暂入睡。 银行随后于2021年11月30日发出内部调查通知,仅针对“睡觉”指控举行纪律听证并即刻暂停员工职务。原SOP相关指控最终仅以警告信处理。 2022年1月17日,银行发出正式解雇信,立即终止员工雇佣关系。员工认为此举缺乏正当理由,程序不公,因此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诉,要求复职与赔偿。 员工主张及诉求 员工指出,所谓“睡觉”事件多发生于一年前,纪律程序延迟启动,属事后追加指控。他认为银行因无法落实SOP违规责任,才转向旧事重提,存有恶意。 此外,员工强调自己从未收过任何警告信,银行却直接进行听证与解雇,违反正当程序。他也强调自己患有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症(sleep apnea),是医疗报告所证实的非主观懈怠。 员工进一步挑战银行内部调查小组的中立性,称其成员皆有偏见,并指听证过程仓促文件未获审阅,剥夺其充分辩护权利。因此,他请求复职或等额赔偿。 银行抗辩及理由 银行则主张员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守则,足以导致解雇。银行指出,员工曾多次被拍到在工作时间于办公室打盹,时间长达半小时至一小时,已构成“严重不当行为”。 虽然员工称“午休期间可以小睡”,但银行强调员工身为分行经理,即便午休也应维持形象,更何况睡眠行为是被下属多次看到,影响纪律与声誉。 银行也强调其纪律政策虽未将“睡觉”明列为违纪,但列明“任何其他不当行为”也属可被处分事项,员工行为即落于此定义之内。 对于员工的病情,银行表示其提供的医疗报告仅涵盖2021年11月之后,并不能合理解释2020年至2021年期间的行为;加之员工未主动作治疗,因此不足为抗辩依据。 法庭分析与判决 法庭详细逐项检视银行对员工的指控,首先分析“在办公室睡觉”是否构成可被即时解雇的不当行为。法庭发现,虽然银行共列出11个具体时间点,但大部分发生在午休时段, 员工并未否认自己曾短暂入睡, 而是解释这是医疗状况所致。 银行提交的证据为照片,并无视频或持续画面。法庭认为,静态照片只能捕捉当时某一瞬间,并不能确证员工处于“熟睡”或“持续懈怠”的状态,最多只能说明“可能正在打瞌睡”。 更重要的是,银行的纪律手册虽然援引“其他不当行为”作为法律基础,但并未曾就此行为发出任何警告,也未曾约谈员工或提出劝导,因此直接解雇过于仓促。 此外,员工于2021年取得的医学报告,显示其患有“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症”。尽管报告出具时间略晚于部分事件发生日期,但法庭认为,该病属于慢性症状,长期影响行为,不能一概否定其存在。 法庭进一步指出, 银行在处理员工病况时,并未提供任何医疗支持或咨询安排,也未提出调岗建议,仅依赖调查照片及部分证人证言,即以“完全丧失信任”为由解雇员工,此做法明显缺乏合理管理流程。 至于银行引用的证人如COW-4、COW-5等,法庭认为其证言大多为主观观察,并非具备确切证据。且部分证人于交叉盘问中承认“无法肯定员工是睡觉或只是闭眼”,证据价值偏低。 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法庭接着审视此次解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根据Wong Yuen Hock 案的裁示,即使公司未举行内部调查(DI),只要能在法庭上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解雇理由属实,仍属合法。 然而,本案银行既未完整进行内部调查程序,亦未能在法庭上提供足够证据佐证指控。所谓“员工在办公室睡觉”的11个时间点,未能一一对应到明确违纪的证据基础;员工病况亦未被适当考虑;调查过程存在程序仓促、文件未审阅、陈词未被采纳等瑕疵。 法庭最终认为,银行在程序上未遵守正当程序(due process),在实体上也未举证成功,因此此次解雇属不合法,构成不当解雇(wrongful dismissal)。 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摊 鉴于银行无法证明员工存在严重不当行为,亦未依法程序作出解雇决定,法庭判定:员工胜诉。 然而,法庭也指出,员工身为分行经理对个人健康与工作状态应有更高警觉,其“terlelap”行为虽非蓄意,但仍属管理层级上的不当表现。因此,法庭认为应适用“共同过失”原则(contributory misconduct),在赔偿中酌情减半。 根据判词内容,员工自2010年10月6日受聘至2022年1月17日解雇,服务共11年,月薪为RM15,024。 法庭裁定如下: 补发薪资:RM15,024 × 21个月 = RM315,504.00 替代复职赔偿:RM15,024 × 11年 = RM165,264.00 总赔偿:RM480,768.00 - [354 & 292PC: 男子摸女子臀部, 被判罚款RM7500](https://www.kuekong.com/?p=34562) - 一名男子被控非礼一名女子,及在手机内持有色情影片,他在推事庭面对控状时承认罪名,被判罚款7500令吉。 被告在一间便利商店内,用手触摸一名21岁女子的臀部,触犯刑事法典354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罚款及鞭刑,或其中两项刑罚。 另外,被告同时发现在手机内藏有三段色情影片,持有这些不雅内容,此条文下触及刑事法典292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3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首控状判被告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需监禁7个月替代罚款;次控状则罚款35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需监禁6个月替。 资料来源(中国报– 13-02-2024)快结婚还“胡来” 便利店摸女子臀部 准新郎认罪 判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 [妙龄女非法堕胎, 判坐牢9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5413) - 一名妙龄女子因怀有有妇之夫的孩子,服用堕胎药把5个月大胎儿打掉后,被判坐牢9个月。 控状指被告在在一间公寓单位的卧室厕所内,服用堕胎药,试图阻止腹中的胎儿出生。 被告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15条文,即蓄意阻止胎儿活着出生,或婴儿出世后致死婴儿 推事宣判被告坐牢9个月,刑期从被捕日,即5月19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 05.2025):妙龄女非法堕胎 判坐牢9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在法庭吸烟被控上庭,少年被罚4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407) - 一名未成年少年因在芙蓉法庭范围内吸烟被控上庭,判罚400令吉,若无法缴清或面临监禁一周。 法庭也下令,若被告未能缴付罚款,将被监禁一周。 根据控状,被告于政府场所的禁烟区吸烟,已构成违法行为。事件发生在芙蓉法庭综合大楼。 被告是在芙蓉法庭范围内吸烟时被芙蓉县卫生局的环境卫生助理官发现。该官员随即上前说明其行为已违法,该少年随后将手中的烟蒂丢弃。 被告被控违反《2024年公共卫生控烟产品控制法令》(第852号法令)第17(1)条文,并根据《2024年公共卫生控烟产品控制(宣布禁烟区域或场所)命令》第3(9)段提出控诉。若罪成,可依照相同法令第17(2)条文被判处罚。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 05.2025):在法庭吸烟被控上庭 少年被罚4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名媛离婚获赔RM1050万](https://www.kuekong.com/?p=35404) - 一名与美国名媛家族卡戴珊家族交好的本地女子,为了维持其富太太的地位和特权而选择不离婚,但经过一场激烈的离婚官司后,高庭裁决解除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结果她获判1050万令吉的赡养费及财产。 法官在166页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这名女子,虽然对丈夫极度不满,但仍选择维持这段婚姻。显然,妻子的决定并非出于爱或希望能和解,而是更倾向于维持她作为其丈夫的妻子所带来的社会地位与特权。 根据照片证据,该名女子曾与设计师迈克高仕(Michael Kors)、女星凯特哈德森(Kate Hudson)以及卡戴珊家族成员同框,并出席康城影展等盛会。 从她在公众生活的片段可以看出,该名妻子更重视婚姻所带来的地位和生活方式,而非婚姻本身。尽管婚姻已明显破裂,该名妻子仍坚持维持关系,显然是为了保住某些外在利益,而非真心想和好或修复夫妻关系。 同时,她还指控2名女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然而,法官表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首名女子存在通奸行为,而其丈夫与第二答辩人的通奸行为发生在2015年前,且没有证据显示这导致了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地步。 法官认为,该名妻子当年容忍了这段婚外情,并于2015年选择原谅丈夫,直到3年后才提出离婚申请。法官最终裁定,双方都对这段婚姻的破裂负有责任。 丈夫建议每月支付1万5000至2万令吉赡养费,而妻子则要求23万令吉,法官指女方的要求“过高、不公正且不合理”。离婚不是中彩票,也不是用来赚钱的工具,更不是报复或复仇的手段。 法庭最终裁定,该女子每月可获3万5000令吉赡养费,总额为672万令吉,这一金额是综合考量妻子当前年龄、大马法定退休年龄和人均寿命等因素后确定的。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 05.2025):与卡戴珊家族交好名媛 离婚获赔1050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男子以100令吉行贿交警,被判罚款3千](https://www.kuekong.com/?p=26448) - 一名男子企图以100令吉贿赂交警,作为拒绝提供样本进行酒精测试的酬劳。 他被控上法庭时俯首认罪,被法庭判罚款30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是在2022年4月29日,在怡保警区交通执法组办事处企图以100令吉贿赂该部门的曹长,即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C(6)条文(333法令)下没有合理的理由,作为拒绝提供样本作为酒精测试的酬劳。 被告的行为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14条文(试图行贿)。 法官在被告认罪后,宣判被告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一个月替代罚款,同时援引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40(1)(a)条文,充公被告用来贿赂交警的100令吉。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图以100令吉行贿交警农民认罪被判罚款3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 [男子辱骂拦车检举警员“愚蠢” ,被罚100](https://www.kuekong.com/?p=35393) - 一名男子在凌晨与妻子共车返家,半途面对值勤警察拦车检举时,大声叫嚣及辱骂警察,被判罚款100令吉或坐牢3天替代。 被告被控于2月23日凌晨1时15分,以粗俗字眼“你是愚蠢的警察!”(U NIE POLIS BODOH),大声辱骂一名正在执行安全联合取缔行动的32岁伍长。 上述行为抵触1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最高100令吉罚款。 案情指出,被告案发时由妻子驾驶一辆货卡,朝住家方向驶去,在路经案发地点遇到值勤的一组警队拦车检查,结果两人一度态度恶劣拒检,被告还对案中警员口出恶言,其他在场警员清晰听见及可做证。 推事华随后判处被告罚款1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 05.2025):辱骂拦车检举警员“愚蠢” 华男认罪罚1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 [前律师行为不当, 联邦法院维持律师纪律委员会决定, 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27854) - 霹雳州行政议员西华尼申,也是一名前律师在13年前,于工业法庭担任一名男子(巴马纳登)的代表律师时,犯下职业不当行为,今日遭联邦法院判处罪成,罚款1万令吉。 巴马纳登因缺席不公平解雇的索赔诉讼的审讯,而遭工业法庭撤销诉讼。他因此举报西华尼申涉嫌执业不当行为,包括没有通知其审讯日期。 高庭于2021年高庭维持律师纪律委员会的决定,裁决西华尼申执业不当行为罪成。该纪律委会指控西华尼申违反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和律师职业操守。 联邦法庭指出,西华尼申理应就工业法庭择定的新审讯日期通知巴马纳登,但他没有这样做。 而且工业法庭的审讯记录和裁决已确认律师纪律委员会查明事实的依据。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13.02.2023): 法院恢复13年前纪律处分 西华尼申执业不当 罚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29 AWA: 用铁链把狗绑篱笆, 疏忽照顾不喂食, 罚款3万](https://www.kuekong.com/?p=11153) - 一名女饲主被控疏忽照顾自养的两只狗时认罪,被判罚款3万令吉,或以10个月监禁代替。 根据控状,被告胡于2019年3月4日在丹绒武雅胡椒园住家,让两只由她饲养的狗受苦、疼痛。根据案情,被告用铁链把狗绑在篱笆处,但不喂食,导致其中一只狗死亡。 被告在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e)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被罚款不少过20千但不超过10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更多有关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的资讯,请点击虐待动物违法的文章。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07.09.2020): 女书记用铁链把狗绑篱笆·疏忽照顾不喂食罚3万 Animal Welfare Act 2015 29. Cruelty Offence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overloads, tortur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overrides or overdrives any animal, except for activities in relation to equestrian sports which is listed in the First Schedule of the Sports Development - [29 AWA: 虐待数十只猫并导致死亡, 监禁两年+罚款5万](https://www.kuekong.com/?p=28337) - 早前社交媒体上的公寓“虐猫案”的凶手,被法庭判处两年监禁以及罚款5万令吉。 早前,大马动物协会被告知涉案公寓内存有数十具疑似猫科动物的尸体,是屋主巡查后才揭发此事。涉事公寓内有被切成块状的动物肢体,以及被磨成肉泥的肉。 法院今判定,该名男子虐待了数十只猫,并导致它们死亡。因而判处该男子两年监禁及罚款5万令吉。 该名男子是在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d)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被罚款不少过20千但不超过10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件是一个“先例”,也是大马在颁布《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以来,第一个在该法令下被判刑的案件。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8.03.2023):“公寓虐猫案”凶手被判处两年监禁及罚款5万 Animal Welfare Act 2015 29. Cruelty Offence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overloads, tortur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overrides or overdrives any animal, except for activities in relation to equestrian sports which is listed in the First Schedule of the - [虐待动物: 木棍打伤狗, 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27276) - 一名6旬外籍劳工因使用木棍殴打并致伤一只狗,在法庭被控虐待动物罪名。 根据案情,这只狗此前攻击被告,随后被告就追着这只狗并用木棍殴打他,导致狗的尾巴受伤。 被告行为抵触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a)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的第29(1)下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被罚款不少过20千但不超过10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俯首认罪,被判罚款2万3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12.2022): 木棍打伤宠物狗 外劳判罚2万3 Animal Welfare Act 2015 29. Cruelty Offence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overloads, tortur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overrides or overdrives any animal, except for activities in relation to equestrian sports which is listed in the First Schedule of the - [29 AWA: 男子拍打虐狗, 罚款2.5万](https://www.kuekong.com/?p=33244) - 一名男子承在住家多次拍打狗只,在地庭被判罚款2万5000令吉。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刑期取代。 被告被控在一座服务式公寓单位内的阳台,多次拍打一只哈士奇,抵触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e)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被罚款不少过20千但不超过10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0-08-2024): 前国青羽球员虐狗 罚2.5万 Animal Welfare Act 2015 29. Cruelty Offence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overloads, tortur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overrides or overdrives any animal, except for activities in relation to equestrian sports which is listed in the First Schedule of the - [29 AWA: 吊狗上树无理地致伤, 罚款4万](https://www.kuekong.com/?p=8805) - 无业男俯首认罪·狗吊树上罚万(14-05-2020) 早前将一只狗狗吊在树上的无业男子,今日在残暴手法致伤动物罪名下,被控上雪邦地庭;他俯首认罪,法官诺希山宣判罚款他4万令吉,或以12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于本月6日上午9时45分,在万津双溪瑟杜达路边,遭人发现以残暴手法致伤一只狗狗,举止抵触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e)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被罚款不少过20千但不超过10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虽然被告曾说自己患有精神问题才会做出这种事情,但是他被送往万津医院检查后,证实根本不属实。 更多相关动物法令请参考虐待动物违法!的贴文。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3.05.2023):无业男俯首认罪·狗吊树上罚4万 乞丐虐狗罪成 2万5还不起 监4月 一名乞丐因虐待仅4个月大小狗今日被法庭判罪成,但因还不起高达2万5000令吉的罚款,法庭最后允许他以坐牢4个月代替。 被告因此抵触2015年动物福利法林第29(1)(e)条文,并可在同样的法令第29(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介于2万只1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06.2020):乞丐虐狗罪成 2万5还不起 监4月 Animal Welfare Act 2015 29. Cruelty Offence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overloads, tortur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overrides or overdrives any animal, except for activities in relation - [29 AWA: 火烧流浪狗, 7下轻微鞭刑+守行1+1万保外](https://www.kuekong.com/?p=28479) - 一名18岁青年涉及虐待流浪狗,被判轻微鞭打7下(sebatan ringan)、守行一年,并获准以一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 被告在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 (1)(e)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被罚款不少过20千但不超过100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法庭考量被告是年轻罪犯,且第一次犯下罪行,因此豁免被告无需被判监禁。 轻微鞭刑是指在手掌鞭打,并由专属官员执法。这也意味,被告叶宏胜无需面对监禁的刑罚,同时若被告在守行期间行为良好,法庭将归还保释金。 事件起因是一间宠物诊所平时有喂养两只流浪狗,并且为它们打疫苗和结扎,附近居民和商人都善待它们,且流浪狗一般在楼梯间休息。 被告被发现于凌晨时段在诊所外残忍虐打流浪狗,甚至放火烧伤狗只。被告恶行全被闭路电视拍下。 诊所职员之后报警处理,并向动物保护协会举报。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8.04.2023):◤华青放火烧流浪狗◢裁决出炉! 青年被判7下轻微鞭刑 守行一年 Animal Welfare Act 2015 29. Cruelty Offence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overloads, tortur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overrides or overdrives any animal, except for activities in relation to equestrian sports which is listed in the - [44 AA: 男子虐狗, 监1天罚款+1.2万](https://www.kuekong.com/?p=31204) - 一名男子因虐狗,被判监禁1天及罚款1万2000令吉。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2023年11月21日,午夜约12时06分,骑着摩哆,以一条长约182公分的链子,在路面上拖拉一只母狗,导致母狗承受痛苦。 被告行为触犯1953年动物法令(2013年修正)第44(1)(d)条文,即恶作剧或不合理情况下做出任何举动,造成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 一旦罪成,被告将面对不少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推事裁定被告监禁1天及罚款1万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须以6个月监禁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9.02.2024): 男子虐狗,监1天罚款RM1.2万 Animal Act 1953 44. Penalty for cruelty to animals (1) Any person who— (a) cruelly beats, kicks, ill-treats, overrides, overdrives, overloads, tortures, infuriates or terrifies any animal; (b) causes or procures or, being the owner, permits any animal to be so used; (c) being in - [租用专属车位不能全天候占用](https://www.kuekong.com/?p=35360) - 大多数人日常以汽车代步,因此商业区的公共停车位常常供不应求。为了方便顾客或基于业务需求,一些商家会租用店铺前的停车位,设为 Reserved Parking。不过其实租用 Reserved Parking 也受到一定的条例和限制约束。 Reserved Parking 是指商家向市议会租用的商业区停车位。通常,这类停车格会被漆上红色或黄色(具体颜色依市议会而定),在保留时段内,公众不得在这些车位上停车。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保留停车格其实设有使用时间限制。多数市议会规定,Reserved Parking 仅在办公时间内有效,超过指定时段后便开放为公共停车位,供公众使用。 欲知更多详情,请联系各地市议会以保留时段。 若店家没有向怡保市政厅申请“特别停车格”(Petak Khas),就擅自以椅子、三角锥或其他物品霸占公共停车位给自家顾客,可罚款最高300令吉。 若民众遇上这类事项,可以拍下照片,向该区的怡保市议员或怡保市政厅电子投诉(e-aduan)官网投报,怡保市政厅执法队伍会根据投诉采取行动。要辨认有关商家是否有租用特别停车格,可以看有关停车格是否以黄线画格,写上“PETAK KHAS”。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 [Airaz抄袭头巾设计,须赔Siti Khadijah170万](https://www.kuekong.com/?p=35345) - 高庭裁定Airaz Technologies私人有限公司(Airaz)须向Siti Khadijah Apparel私人有限公司赔偿170万令吉,因该公司被认定抄袭并侵犯了后者注册的“TeleKung Harmoni”祈祷头巾设计。 此外,法庭还命令Airaz向Siti Khadijah Apparel支付5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及5000令吉的堂费。 Airaz于2022年6月2日兴讼,要求法庭宣判Siti Khadijah Apparel注册的头巾设计无效,并立即从工业设计注册记录中删除。 Siti Khadijah Apparel随后提出反起诉,指控“TeleKung Suqainah”在头部和下巴部分的设计与图案与“TeleKung Harmoni”存在显著相似性,构成抄袭。 经过审判,法庭认定Airaz公司抄袭并侵犯了Siti Khadijah Apparel注册的“TeleKung Harmoni”祈祷头巾设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9.05.2025):抄袭头巾设计 Airaz须赔Siti Khadijah170万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女子未经同意,直播时公开他人图像,被罚100](https://www.kuekong.com/?p=35337) - 一名前女店员因在短视频平台TikTok直播中,未经同意使用一名女子的妆前妆后照片进行公开对比,令对方受辱,被判罚款100令吉。 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须坐牢两天代替。 被告被指进行TikTok直播时,将23岁受害女子的照片设为背景图像,并对其妆前妆后样貌进行比较,行为造成对方蒙羞与困扰。 被告被指抵触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一旦罪成,最高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根据案情简述,女受害者是在收到友人通过WhatsApp发来的该场直播截图后,始知遭人公开羞辱,由于感到被贬低与羞辱,所以报警处理。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05.2025)女子未经同意 直播公开 擅用他人图 罚1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两名店铺业主, 其一业主申请将其拍卖, 法庭批准 [1997]](https://www.kuekong.com/?p=26193) - 原告是两家店铺的业主。原告之后将店铺的1/2租给被告。 被告在约满后通知原告,他愿意根据租约的第12条文购买原告那1/2的拥有权。原告表示同意。 然而原告之后通过法庭申请准拍卖上述的两家店铺。被告对此申请提反对。被告表示由于当初合约有提到被告有权购买此产业,因此原告无权通过法庭申请公开拍卖这两家店铺。 被告申请介入原告的拍卖程序。 法庭拒绝了被告的介入申请。 Clearly Enclosure 7 which was filed on 12.6.97 was filed about one and a half months later. Whilst it can be argued that Enclosure 7 was not in reply to any affidavit filed by the plaintiff, I rejected Enclosure 7 on two grounds. Firstly, if Enclosure 7 is held not to be - [试用期: 长期病假+未退还多付的工资+表现不佳, 员工败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328) - 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 员工原为 SGCS 的客服人员,自 2019 年 3 月起受雇。2020 年初,在原公司架构调整下,她被要求辞去原职,并于 2020 年 1 月 6 日重新加入隶属于同一集团的 Concentrix Sdn. Bhd. 担任澳洲与纽西兰 Dell 技术支持专员,月薪 RM2,700。 她主张自己完成了原工作单位的试用期,且在 Concentrix 表现尽责,唯由于健康状况欠佳(病毒感染后遗症),多次请假,并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遭到解雇。她申诉称,公司未给予合理的医疗支持与工作安排,解雇决定欠缺正当理由,应属不当解雇,遂向工业法庭提起诉讼。 员工主张及申诉理由 员工强调,公司未发出任何正式的确认信函,亦未说明她仍处于试用期,更未就其“表现不佳”指控给予改善机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她亦称,在疫情期间,公司拖延发放医疗卡,导致她必须自费就医,并提供政府医院开立的病假证明。公司却因她未前往“指定诊所”就诊而拒绝承认其病假,甚至扣除工资。 她补充,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不批准远程办公、持续刁难,例如限制午餐时间等,种种行为构成“逼迫离职”与“打压员工”的不当管理。 公司抗辩与理由 公司则强调,员工自始即未获得转正,其所有聘用条款皆清楚载明“须经评估方可确认”。 她入职后,因出勤不良与工作表现不佳,试用期已被延长 6 次(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亦进行多次表现评估(PRP),公司提供充分辅导与记录。她始终未能达标,尤其“平均通话处理时间”(eAHT)长、客户反馈不佳,无法胜任职务。 此外,员工未告知公司其账户曾因系统错误多次收到双倍薪(RM14,346.60),被认为缺乏诚信,至今仍有 RM11,846.60 欠款未还。公司因此决定不予转正,终止雇佣。 法庭分析与判决理由 工业法庭援引多项重要案例,包括 J & P Coats (M) Bhd [1981]1 LNS 30,与 Milan - [员工操控业绩以达成销售指标, 雇主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247) - 案件背景与程序 员工涉嫌资助其姐姐及嫂子购买公司推出的“Smart Cash Xtra”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于冷静期内取消保单,以此方式协助其属下的保险顾问(简称PFA)达成销售指标,而员工亦可藉此提升个人的绩效评分(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简称KPI)。公司认定此举为操控业绩的行为,破坏了公司制度与诚信基础,严重违反雇佣关系中的信任原则,进而作出解雇决定。 申诉人与公司的立场 员工坚决否认所有指控,强调所有与姐姐及嫂子的金钱往来仅为私人借贷,或为员工聚餐等团体用途,并无从中谋取任何利益。她亦声称这些保单并未计入其KPI,因此不存在为达标而制造假业绩的动机。她指出公司未就其行为举行正式的“内部调查”(Domestic Inquiry),剥夺了她进行申辩与自我辩护的权利,程序不公,解雇属草率、武断且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公司则主张员工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指出其资金流向与保单操作方式异常,表明她有明确目的地推动假性投保并借由保单冷静期制度谋取业绩优势。公司亦强调虽未召开内部听证会,但已给予员工回应指控的机会,包括发出书面解释函与记录面谈声明。 法庭审理与证据展示 庭审中,公司传召三位关键证人,包括Maybank集团人力资源及工业关系部门负责人、该区域银保经理以及调查专员。他们详述了公司内部的调查过程、绩效评分制度与相关转账记录。 员工则自行作供,并传召其姐姐与嫂子作为辩方证人,试图说明保单购买行为是出于个人投资意图,非受申诉人指使,也非为虚增业绩。各方亦提交银行交易记录、保单文件、KPI评估表(即Balance Scorecard)等关键证据,供法庭详加审查。 法庭对事实的分析与判断 法庭重点分析了2018年期间员工与其家属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现其银行账户分别在保单购买日前后进行多项数额精确、时间紧凑的转账与提款动作。这些资金随后转入其姐姐与嫂子的银行账户,用作保费支付。而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后,员工又收到与保费相近的金额转账回其个人账户。 员工在最初的调查面谈中否认有相关转账行为,随后在被呈现银行转账证据后改口称系“私人借贷”或“同事聚餐筹款”,其证词在时序上前后矛盾,法庭认为其辩解欠缺可信度。 姐姐及嫂子虽然尝试为员工辩解,声称保单购买出于个人财务规划,但其账户在购保当日收款与购保、退保、转账回员工的时间与数额高度吻合。法庭判断这并非巧合,而是有计划地操作资金流向以达成销售假象。 法庭进一步考察了公司绩效评分体系,确认无论是否退款,若PFA成功售出保单,即可计算入KPI成绩,而员工作为主管,其KPI亦会受属下销售成绩直接影响。故此,即便保单被撤销,前期销售已对员工业绩构成正面贡献。 法律框架与法庭引用的判例 法庭在本案中强调了雇主解雇员工时所需遵循的法律标准与证据要求,明确指出:“即使雇主未进行正式的内部调查,但若能在法庭审理中提交完整且可信的证据链,证成其解雇决策合情合理,即可成立。” 法庭引用的经典判例 M Yusof bin Abu Bakar and Anor (1994) 2 CLJ 239 确立法庭也有责任进行调查(通过向其提交的证据),以查明解雇该雇员是否没有正当理由,以及解借口。 Dreamland Corporation (1998) 1 CLJ 1确立即使公司内部调查缺失,法庭仍可依据呈堂证据裁定是否构成正当解雇。 Milan Auto Sdn. Bhd (1995) 4 CLJ 449 确立法庭应双重审查,一方面确认是否发生不当行为,另一方面确认该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合理解雇的根据。 裁决理由与结论 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后认为员工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本应以身作则,诚信为本。然而她却通过亲属关系进行虚假保单操作,以借冷静期退款机制优化绩效数据。此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对雇主应有的忠诚义务,也破坏了团队士气与企业文化。 尽管公司未举行正式内部听证会,但调查过程中已充分赋予申诉人解释与回应机会不构成程序不公。证据层面,申诉人及其家属未能提出任何有力证据驳斥资金往来的动机与目的,反而在证词中反复更改说法,导致信任进一步削弱。 综合所有证据与法律原则,法院认定公司在本案中的解雇行为具“正当理由”(Just Cause - [快餐店员工留长指甲, 罚款RM1000](https://www.kuekong.com/?p=35133) - 快餐店员工因留长指甲,违反食品卫生条例被控,被判罚款1000令吉。 事件发生于2024年6月23日早上9时55分,当时被告在芙蓉的一家快餐店内工作。 根据控状,被告违反了2009年食物卫生条例第33(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3(2)条文下被判处。 此案件由芙蓉县卫生局环境卫生主控负责提控。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 04.2025)留长指甲 被控 快餐店员工罚1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员工自行退出公司手机群组被解雇](https://www.kuekong.com/?p=3995) - 小编之前分享一名员工因未经上司许可而退出公司的WhatsApp群组,而被解雇的案例, 工业法庭裁决雇主的解雇是合理的。 员工对裁决不满,于是向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复审,以撤销工业法庭的裁决。 高等法庭表示根据员工的主管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说明员工有被通知需要获得批准才能退出公司的WhatsApp Group;因此员工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就退出小组的行为是合理的。 法庭也表示公司小组只是为了促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并不意味着可能会违反雇佣合约。而工业法院也没有考虑到该雇员因要休年假而暂时离开公司的WhatsApp Group,并且在年假结束后会重新加入。 高等法庭下令由另一位主席在工业法庭重新审理此案。 (Kuala Lumpur High Court Judicial Review WA-25-28306/2019) 在Thilagavathy A/P Arunasalam v Maxis Mobile Service Sdn. Bhd. (Award No. 1050 of 2019)中,一名员工因未经上司许可而退出公司 (简称公司A) 的WhatsApp群组以及其它行为不当行为而被解雇。 为了方便员工们之间的沟通,公司创建WhatsApp群组。 所有员工也被告知,他们若打算退出该群组,应事前通知并获取上司的批准。然而,员工却在没有得到批准下,退出了群组。 之后,上司写了一封电邮告知并警告员工,一定要得到批准后才能退出群组。尽管已被警告,员工之后却在群组发出一则短讯,通知群组关于员工将会在假期期间退出群组。他在同一天内直接退出了该群组。此外,公司也指控他没有按时提交销售报告。基于上述原因,员工被公司解雇。他到工业法庭投诉公司。 工业法庭裁决: 基于员工A已晓得需要得到上司的同意后才能退出 WhatsApp群组, 因此工业法庭宣判员工有严重不当的行为,并且违反公司的政策。 工业法庭指出,员工的所表现的不服从、不尊敬上司、不合群的态度,严重扰乱工作场所的团队合作 ,因此,工庭驳回了员工对公司的的指控。 参考: Thilagavathy A/P Arunasalam v Maxis Mobile Service Sdn. Bhd.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 [商家不遵守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消费者能怎么办?](https://www.kuekong.com/?p=2822) - 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就是最終判決。其判决如同推事庭的判決,亦被视为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或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的庭令。 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就是最終判決。其判决如同推事庭的判決,亦被视为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或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的庭令。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117条文阐明,被告需在14天内14天内赔偿消费者,违抗判决将纳为刑事案,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继续藐视判决者,可被追罚多达一千令吉的罚款,而且没有上限。 如果一方不遵守判决,另一方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来强制施行有关判决。可通知消费者仲裁庭,由仲裁庭将裁决复本呈交给有司法权的推事庭或地庭。 如果任一方不满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他们无权上诉,但可以向高庭提出申请门槛更高的司法检讨,以获得高庭推翻消费庭的判决。 一名室内设计师因为没有遵守消费人仲裁庭做出的向诉方缴付赔偿的裁決,而被推事庭判处罚款1500令吉或一年监禁。这是首宗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17(1)条文下被判处的案件。 该名室内设计师被控未能遵守消费人仲裁庭志期2018年9月18日的裁决书,即在14天内向诉方施宋义(译音)支付1万3700令吉,因而触犯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17(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5000令吉罚款或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星洲日报:未遵守消费人仲裁庭裁决·室内设计师罚款1500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116 Decisions of Tribunal to be final (1) Every agreed settlement recorded by the Tribunal under subsection 107(3) and every award made by the Tribunal under Section 112 - (a)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o - [飙摩托5死2伤,5名被告认罪罚千元](https://www.kuekong.com/?p=31918) - 2022年敦林苍祐大道飙摩托车酿成5死2伤的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丧命、1人送往医院后不治、1人相隔数日后离世,另2人受重伤。 7名涉及该意外的男女被告被控上法庭,当中5人认罪,罚款1000令吉至2000令吉。 5名认罪被告中,3男被告被罚款1000令吉或3个月代替、1男被告罚款2000令吉或6个月代替,另1女被告则被罚坐牢2天、罚款2000令吉或2个月代替。余下2名被告则表明不认罪。 有关女被告是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81(3)条文(使用摩托车进行非法飙车)下被控。 中国报(13-05-25)飙摩托酿5死2伤 5被告认罪罚千元 l==============================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s, process loan - [撞倒摩哆致夫妇重伤, 皮卡司机认罪判监30天罚1.2万](https://www.kuekong.com/?p=35308) - 一名皮卡车司机撞到一对骑摩哆夫妇导致两者受重伤,今,被判处监禁30天及罚款1万2000令吉。 被告)是在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鲁莽或危险驾驶)下被控,他在听取控状表示认罪。 推事宣判被告监禁30天及罚款1万2000令吉。刑期从5月11日被日开始算起,其驾照也被吊销且5年内不能再报考驾照。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将以监禁12个月替代。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控在南北大道往市中心方向的大使收费站附近鲁莽驾驶黑色日产Navara皮卡车,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鲁莽或危险驾驶)。 被告所驾驶的皮卡车事发时超车,撞上一对夫妇所骑的摩哆后,逃离现场。车祸造成53岁的巫裔男骑士锁骨骨折,脚踝擦伤,而49岁的妻子则头部出血、脚踝和右侧肋骨骨折。至今仍在加护病房接受重症监护。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高达5年,以及罚款5000令吉至1.5万令吉不等,并吊销驾照至少5年。 被告所驾驶的日产Navara皮卡车事发时超车,撞上一对夫妇所骑的摩哆后,逃离现场。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13.05.2025):【皮卡车撞后逃】撞倒摩哆致一对夫妇重伤 司机被控认罪判监30天罚款1.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男子伪造租车文件, 罚款RM9000](https://www.kuekong.com/?p=31449) - 一名男子因伪造涉及6600令吉租车的虚假文件,在法庭时承认3项伪造假文件罪名,被罚款9000令吉。 被告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8个月代替。 被告被指在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在马来亚大学理学院地质系使用3张收据以证明支付了3种车辆的租金,金额达6600令吉,但这些文件都是假的。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伪造假文件),并可在刑事法典第465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最终裁定被告被罚款9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01.04.2024):改口承认伪造租车文件 大学讲师罚9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 /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 [不满消费者仲裁庭的裁决,可以上诉吗?](https://www.kuekong.com/?p=22222) - 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就是最終判決。其判决如同推事庭的判決,亦被视为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或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的庭令。 如果商家在之后不遵守判决,消费者可通知贸消部的执法部门以采取行动。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117(1)条文阐明,商家在败诉后,需在14天内赔偿消费者。 商家若无法在14天内遵守有关判决,对消费者做出;赔偿;将可被罚款不超一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继续藐视判决者,将面对每天不少过100令吉及不超过5000令吉的额外罚款 任何一方若不满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他们可以向高庭提出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以获得高庭推翻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 在2012年法庭条规第53条文下,如果当事人打算就某一决定申请司法覆核,必须于该决定的日子起的3个月内,展开司法复核的法律程序。 AKTA PERLINDUNGAN PENGGUNA 1999 Keputusan Tribunal adalah muktamad 116. (1) Tiap-tiap penyelesaian yang dipersetujui yang direkodkan oleh Tribunal di bawah subseksyen 107(3) dan tiap-tiap award yang dibuat oleh Tribunal di bawah seksyen 112— (a) hendaklah muktamad dan mengikat semua pihak kepada prosiding itu; dan (b) hendaklah disifatkan - [消费仲裁庭: 装修的缺陷 [2021] MLJU 1365](https://www.kuekong.com/?p=24463) - 原告找了装修公司为房子进行装修,包括安装铁花,改一副墙在wet kitchen,拉电和油漆工程,装修费用一共RM115,050.00。原告在工程完成后付清装修费用。然而原告在一年后发现装修公司所进行的工程有缺陷。根据原告,她有通知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不回复也不进行维修,她只有通过消费者仲裁庭申请,向装修公司提出RM53,275.00,作为维修缺陷的维修费 。 消费者仲裁庭批准了原告的部分申请。法庭认为合理的赔偿为RM22,375.00。这是因为早quotation中,并没有写明装修公司会提供打桩的服务;因此原告不能索赔因打桩而引起的缺陷。装修公司对此判决不满,向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高庭发现原告在当初有让合格的Quantity Surveyor 材料估测师来做出评估;并拍摄了许多照片来显示和证明那些有缺陷的工程。而且原告有让Quantity Surveyor 来核实valuation report中所提及的维修工程和成本。然而装修公司没有传召任何证人来反驳原告的证供。 被告的其一抗辩点是,原告应该让他们先进行维修而不是让仲裁庭判他们赔钱给原告。高庭认为双方的合约没有注明原告必须先要求被告进行修补不果后,才能要求赔偿修补的费用。高庭也指出消费者仲裁庭有权利决定是否要被告进行修补工作或者直接指示被告赔偿。 高等法庭因此驳回了装修公司的申请,维持消费者仲裁庭的判决是对的。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is the Applicant’s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seeking an order of certiorari to quash the decision/award of the 1st Respondent dated 22.1.2019 in Consumer Claim Tuntutan No. TTPM-SAB-(P)-74-2018. In 2017, the 2nd Respondent bought a house known as Lot 51, - [未履行孕妇职场风险评估义务,霹雳政府医院遭高庭判赔RM155,000](https://www.kuekong.com/?p=35311) - 霹雳州怡保高等法院近日作出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判决,裁定直落安南政府医院未对其怀孕员工执行法定的风险评估义务,导致她在2018年流产。该院被认定违反《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令》(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 简称 OSHA)相关条文,并需对该名员工及其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在诉状中指出,她在2018年怀上第二胎期间,面对过重的工作负担(overburdened workload)。由于院方未指派辅助同事,她必须独自完成高强度工作。她已将身体状况向上级反映,但管理层却要求她提交医生证明,说明只能执行轻松工作,而非主动进行内部评估或调整工作任务。最终,在怀孕后期不堪压力,导致流产悲剧发生。 根据判决,医院的疏忽直接导致女性员工胎儿死亡。法院判令政府需赔偿两人RM155,000元作为损害赔偿,并额外支付RM40,000的讼费予原告方。 本案诉讼是于2021年提起,原告将大马政府及直落安南政府医院管理层列为被告,主张他们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令》下的第15条与第16条,以及普通法下的雇主责任与疏忽(common law negligence)原则。 OSHA第15条明确规定:所有雇主,不论属于私人或公共单位,必须确保其工作场所为员工提供“安全与健康的作业环境。另外,第16条进一步要求:所有雇主有责任拟定并实施适用于本身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政策。 法庭认为该医院并未制定任何专门针对怀孕员工的风险管理措施,也未进行任何正式的评估或辅助安排。法庭指出,雇主在员工怀孕后,有法律义务对其工作环境与任务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以判定其是否仍能安全履行职责。 然而在本案中,医院管理层完全没有履行该义务,反而试图将责任推给员工,由她自己去“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岗。法院强调,责任应由雇主主动承担,而非转嫁给处于弱势的员工。 法院最终裁定,员工成功建立了雇主失责的主张。即在法律上,证据已足够令人信服地显示,医院管理层的疏忽行为直接导致怀孕失败。 资料来源 (NST - 13.05.2025):Ipoh High Court awards couple RM155k in hospital negligence case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 [林冠英起诉诽谤,胡栋强&中国报败诉](https://www.kuekong.com/?p=35301) - 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起诉民政党署理主席胡栋强和《中国报》诽谤案获胜,获赔55万令吉赔偿。 法庭宣判, 胡栋强需赔偿40万令吉及10万令吉诉讼费,以及自起诉日起每年5%的利息。他还必须在《中国报》网站与纸本版本上,无条件向林冠英公开道歉。 此外,胡栋强被禁止再次发表相同言论。至于《中国报》则需赔偿15万令吉丶8万令吉诉讼费及每年5%利息。 法官指出,胡栋强在林冠英担任财政部长期间,指他协助演唱会主办方获取税务豁免的不实指控构成诽谤。胡栋强于2019年9月25日的记者会上,以及透过槟州民政党官方电邮发布的新闻稿中诽谤林冠英。胡栋强当时还展示林冠英与黄成鸿的合照,以及旅游部的官方信函。 法官表示,胡栋强的指控毫无根据,并无证据显示林冠英认识黄成鸿,或曾批准任何税务优惠。尽管胡栋强的发言是以提问形式表达,但性质上属於诽谤,并不构成合理评论。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07.05.2025):林冠英起诉诽谤 胡栋强《中国报》败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油站掺水害保时捷受损,车主判赔逾5.4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295) - 一家油站经营者,被发现把“掺水”汽油添加至一辆保时捷卡宴,并导致该车抛锚,法庭宣判油站经营者疏忽大意,支付超过5万4000令吉的赔偿金。 控状指有关保时捷于2023年9月30日在一家蚬壳油站添加V-Power 97汽油,被发现该汽油被水污染,而造成汽车引擎损坏。 保时捷SUV引擎损坏后,被拖到保时捷维修中心,经过检查发现,保时捷所添加的汽油被水污染。 同年10月3日,油站收到马来西亚蚬壳总公司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并附上原告向该公司提出的投诉。油站其后委派一名技术人员检查其蚬壳加油站是否有渗水或漏水的迹象,但检查后并未发现任何证据。油站还声称,检查后截至目前为止没有收到其他客户投诉。 法庭发现油站未能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提供事故当天的油槽测量报告(dipping report)。油站未能提供任何可信的解释或采取的合理措施,例如自2023年9月30日起的完整油槽测量报告. 法庭裁定保时捷服务中心的技术调查结果可靠,并驳回辩方关于维修不必要的说法。因此,法庭判决赔偿4万8568令吉05仙的维修费,及6000令吉的独立理赔费。同时,法庭也判给原告1万令吉的诉讼费。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08. 05.2025):保时捷添加“掺水”汽油 油站业者判赔逾5.4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员工不能同时拥有两份全职工作](https://www.kuekong.com/?p=30338) - 员工因涉嫌不当行为被暂时停职,但继续领取全薪和福利,同时等待公司调查。员工在被暂时停职期间(2018年5月),开始全职的为另一家公司工作,而公司对此一无所知。 经过调查,员工最终因不当行为被公司解雇。员工在工业法庭申诉被公司无理辞退。后来,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在查看员工的SOCSO记录时发现了员工在另一家公司的就业情况。 在劳工法庭,员工的索赔被驳回,因为他在被解雇时已经在另一家公司工作,不能同时拥有两份全职工作。高庭也同意了劳工法庭的判决,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份全职工作。员工随后上诉至上诉庭。 上诉庭再次驳回了员工的上诉,维持了劳工法庭的判决,即员工在2018年6月被解雇时已不再是公司的雇员。上诉庭表示员工在被解雇之前已经在别的公司工作,因此在劳工法庭提出索赔是不诚实的行为。 尽管员工主张,公司只在他被解雇后才发现他在别的公司上班,这被视为“解雇后”事件,不能用来证明他的解雇。然而,上诉庭表示公司提出证据以证明员工自2018年5月起已不再是公司的雇员。这是因为员工不能同时拥有两份全职工作,否则可能会被视为已经放弃了他们早前的工作。 资料来源 Prabaharan Malayalam v Heiwa Auto Galerry (Larkin) Sdn Bhd & Anor & Another Appeal [2023] 1 LNS 1427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www.queco.org *Wilson Kuek是“法律与你同行 Law & Justice”面子书群组的创办人。“法律与你同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法律平台。我们为无数的平民百姓免费解除了各类的法律困扰。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 [员工向雇主提交虚假的报销(False Claim)](https://www.kuekong.com/?p=16384) - 公司对员工提出四项指控。根据公司的说法,员工的不当行为包括:失信;有虚假报销的行为,以及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海外出差时逾期逗留;没有和公司如实的披露利益冲突事宜;以及滥用公司给予的福利。 员工在公司还在进行调查时,没有给予足够的通知就提出离职的申请,理由是受到雇主的迫害。 在失信的指控中,公司称员工提交了一份没有任何收据的2万令吉支出账单。另外,她也被指提取了13万令吉预付现金,但却没有入账。然而工业法庭表示由于没有收据显示员工实际上已经收到了这笔钱,以及公司没有发出任何payment voucher 显示这笔钱已经支出给员工,因此法庭裁定员工在这项指控是无罪的。 另外,公司指员工在三年内用公司发给她的信用卡购买总数高达85万令吉的物品,而员工却只能证明其中的56万令吉是有效的商业开销。 由于该员工无法反驳这些指控,法庭裁定这属于不当的行为。 另一项指控涉及海外出差。员工在出差期间,她的逗留时间超过了必要的时间,并向公司收取了额外费用。 然而由于公司没有对此项指控发出过任何show cause letter, 因此法庭裁定此项预期逗留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 但是该员工做出的报销显然是针对个人物品,法庭裁定员工的虚假报销是一项不当行为。 员工也被指因为工作条件购买了冬季服装并做出报销,然而实际上员工所购买的却并非冬季服装。公司对此也提出了证据以证明对员工的指控是真实的。 最后,工业法院裁定,作为公司的经理,员工理应明白和理解公司的报销政策。 因此裁定员工的解雇是合理的。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的文章。 An investigation was being conducted into various allegations against a Corporate Affairs and Administration Manager. She decided to resign without notice as complaints had been made about her previously, whereby she claimed that she had been victimised. The - [112 ITA: 女董事两年没呈报税表, 罚款245万](https://www.kuekong.com/?p=29232) - 一名女董事没有呈报2021年及2022年的税务报表C,面控时认罪,被罚款1万8000令吉,同时须分期付款,缴付243万7433令吉的特别罚款给内陆税收局。 根据控状,被告在2021年的可征税收入为182万7149令吉,2022年可征税收入为155万8176令吉,应缴付公司所得税为43万8515令吉76仙(2021年)及37万3962令吉(2022年),但她只在这两年各别缴税6万令吉(共12万令吉)。 被告行为牴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112(1A)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外加相等于逃税额3倍的特别罚款。 推事庭判处被告罚款1万8000令吉,同时也判处特别罚款243万7433令吉,并从今日起计算。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5.07.2023): 女董事两年没呈报税表 被判245万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186 PC: 男子拒捕咬伤警员右臂, 罚款 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32095) - 一名男子遭警员搜捕时,不只拒捕还咬伤1名警员的右臂,被林茂警方以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罪名提控上庭时俯首认罪,被判罚款2000令吉。 被告向推事坦承他早前在拒捕过程咬伤警员的手臂,抵触刑事法典186条文。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 (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两年,或者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控状指被告于4月25日下午1时15分,在一间民宅拒绝被一名伍长的逮捕,还咬伤对方的右手臂,阻碍警员执行任务。 推事庭宣判被告罚款2000令吉,或监禁5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9.05.2024): 拒捕咬伤警员右臂 失业汉认罪罚款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 [279 PC: 男子无驾照闯JPJ路障, 罚款 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27195) - 一名男子因无驾照男子闯路障拒捕,在鲁莽驾驶罪名下面控,被判罚款2000令吉。 被告被控在南北大道收费站遇上来自交通执法组路障,被令停下时直接闯过路障,而且在被追捕时拒捕,一路逃至撞上一辆轿车及路礅,导致一人受伤。被告下车逃跑,但最终被警方逮捕。 被告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279条文(危险及鲁莽驾驶)。 在此罪名下罪成,可面对不超过6个月监禁,或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4.08.2022): 无驾照男闯路障 判罚款RM2000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2. Reckless and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condition and size of the road - [186 PC & 42 RTA: 拒绝停车调查与警察追逐, 监禁1个月+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30670) - 一名司机因鲁莽驾驶和阻差办公,被法庭判处监禁1个月和罚款1万令吉。 被告被控在灵市北路鲁莽驾驶,危及自身和其他公路使用者,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告5年和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和不超过1万5000令吉。 另外,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也被控于上述事件和地点,阻拦执勤普通警员执行公务,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务员执法),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最多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警方是从雪州八打灵再也开始 追捕该拒绝停车接受调查的可疑轿车,一路狂追到40公里外的赛城。该辆轿车最终在赛城社区湖泊(Tasik Komuniti)的泊车场被截停,警方当场逮捕其中2名男 针对首控状,被告被判监禁一个月及罚款5000令吉,同时失去驾驶资格5年;第二项控状的判决则是罚款5000令吉。 法庭宣判被告的刑罚即日起执行,若被告无法支付1万令吉罚款,则以8个月监禁代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12.2023): 28警车追捕轿车案 司机监1月罚1万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 [353 PC & 42 RTA: 飙摩哆撞警察, 监禁3天+罚款RM7000](https://www.kuekong.com/?p=31447) - 一名骑因对士展开道路行动的警员行使暴力,以及鲁莽驾驶摩哆,被控2项罪名。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353条文(用武力妨碍执行公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外,由于被告鲁莽驾驶,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最高五年,以及罚款不少于五千,但不超过十五千令吉。 被告认罪后,被法庭宣判坐牢3天,以及罚款7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04.2024):飙摩哆党徒撞警察 判监3天 罚款7000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 [186 PC & 42 RTA: 男子鲁莽驾驶, 阻碍警员护送砂元首, 监禁12天+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27736) - 早期一名男子因鲁莽驾驶,阻碍护送砂拉越州元首的警方执行任务,遭两个推事庭判处共监禁12天和罚款1万令吉。 被告在法庭上承认,他于2021年5月6日晚上11时30分在苏丹依斯干达大道,阻扰警员执行护送砂拉越州元首的公务。推事庭随后判处他监禁7天和罚款3000令,若无法缴付罚款就需入狱3个月。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 (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两年,或者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另外,他也在另一项控罪下承认,在同日晚上10时在相同地点鲁莽驾驶黄色的本田思域,以致危害自己和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他的行为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鲁莽驾驶)。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 (鲁莽驾驶) 被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告5年和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和不超过1万5000令吉,甚至撤销取消至少5年持有驾驶或获取驾照的资格。 推事在被告认罪后,判处他监禁5天、罚款7000令吉和吊销驾照5年。若被无法缴付罚款就需入狱5个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05.2022): 阻碍警员护送砂元首 男子入狱12天 罚1万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 [186 PC & 42 RTA: 鲁莽驾驶兼拒检, 监禁8个月+罚款6000](https://www.kuekong.com/?p=34907) - 一名因鲁莽驾驶和拒检,在两间推事庭面控,被告俯首认罪,被判坐牢8个月和罚款6000令吉。 被告被控于3月23日凌晨5时4分,在冼都彩虹花园宜力路旁,拒绝配合伍长莫哈末凯鲁丁检查,抵触刑事法典186条文 (妨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 (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两年,或者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推事随后判处被告监禁8个月。 另外,被告也被控在同一天凌晨3时30分至4时,在古晋路通往甲洞的路段鲁莽驾驶,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 (鲁莽驾驶) 被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告5年,和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1万5000令吉,甚至撤销取消至少5年持有驾驶或获取驾照的资格。 推事沙判处被告监禁6个月、罚款6000令吉(或以6个月刑期取代),以及5年不得持有驾照。 两名推事择定刑罚同期进行,刑期从被捕日3月23日算起。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03.2025): 劳工鲁莽驾驶兼拒检 判监8个月 罚款600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 [42 RTA: 避开塞车路段, 滥用摩哆车道, 监禁5天+罚款RM8000+驾照吊销5年](https://www.kuekong.com/?p=24235) - 一名滥用摩哆专用车道的汽车司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 (鲁莽驾驶) 下被控。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 (鲁莽驾驶) 被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告5年,和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1万5000令吉,甚至撤销取消至少5年持有驾驶或获取驾照的资格。 司机认罪后,被判监禁5日及罚款8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坐牢4个月代替。 有关司机的驾照也被吊销,今后5年不能开车。他的驾驶执照也吊销,且即日起未来5年,皆不获准考取驾照。 被告早前被拍到疑是为了避开塞车路段,而使用摩哆专用车道,根据视频显示,被告在行驶一段距离并来到摩哆车道的一个交通圈时,因道路狭窄无法继续行驶,最后只好再开车一路倒退到原来的路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04.2022):滥用摩哆车道 司机吊销驾照 今后5年 不准开车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2. Reckless and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condition - [42 RTA: 男子马路危驾, 监禁1天+罚款RM6000+驾照吊销5年](https://www.kuekong.com/?p=33889) - 一名青年因在马路危险骑行及炫技,在推事庭面控鲁莽驾驶后被判监禁1天,罚款6000令吉及吊销驾照5年。 控状指出,被告驾驶一辆a摩哆,在公路违反交通规则和进行危险驾驶,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威胁。 他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鲁莽及危险驾驶)。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 (鲁莽驾驶) 被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告5年,和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1万5000令吉,甚至撤销取消至少5年持有驾驶或获取驾照的资格。 推事最终裁定被告罚款6000令吉、监禁1天及被吊销驾照五年。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1.12.2024):马路危驾还炫技 华青认罪判监1天 吊销驾照5年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2. Reckless and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condition and size of - [42 RTA: 男子闯红灯+逆向行驶, 监禁10天+罚款1万+驾照吊销5年](https://www.kuekong.com/?p=34065) - 一名男子在大道开车时涉及逆向行驶及闯红灯,今被判监禁10天,罚款1万令吉,并被吊销驾照5年。 被告鲁莽驾驶及做出危险动作,在大道上逆向行驶威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控状也指,被告在红绿灯转红及途经路口时没有停车。 被告行为牴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鲁莽及危险驾驶)下被控。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15,000.00。 推事宣判被告监禁10天,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偿还以坐牢7个月取代,同时被吊销驾照5年。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2. Reckless and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condition and size of the road - [279 PC: 路障拒查并飞车, 罚款 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28889) - 在路障拒被警察截查,从威北跨州至吉打,开车与警车展开35公里公路追逐战,23岁司机今日被控上法庭时对鲁莽驾驶罪名认罪,被判罚款2000令吉。 被告在2022年8月15日早上11时45分,在路障处拒绝被警方交通及调查执法组警察检查后,继续驾驶。过程中鲁莽驾驶,可能导致一人受伤。 警员用手示意驾驶第二国产车Alza的被告把车子停下,但嫌犯并没有遵循,还直接猛踩油门离开。警车和被告车子,一路从双溪赖猛追至双溪大年,整个追逐距离约35公里。 在警方准备逮捕时,车内2名巫裔男子下车继续逃走,但依然被警员逮正,但检查后,除了司机没有驾照,车内并无搜出可疑物品。 被告的行为已经抵触刑事法典279条文(危险或鲁莽驾驶),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6个月、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庭之后判决被告罚款被告罚款2000令吉,若无力缴付则需监禁4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8.2022): 害警追逐35公里 男子控鲁莽驾驶 罚2000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 [186 PC: 避路障撞伤JPJ执法官员, 罚款 RM5000+没收摩哆](https://www.kuekong.com/?p=30085) - 一名骑士因避路障.失控撞官员案。涉案男子在推事庭面控时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替代。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 (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两年,或者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被告被控驾驶一辆摩哆时,在经过森州陆路交通局连同警方在芙波大道(SPDH)28公里处设立的路障时,试图违法闯路障,却猛撞一名正在执法的陆路交通局官员,导致该官员受轻伤。 此外,嫌犯也被发现摩哆路税逾期11年、没保险及没有更新驾驶执照,涉事摩哆已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64(1)条文下被当局充公。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09.2023): 避路障撞伤执法官 骑士认罪罚5000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which - [186 PC: 女子咬伤隆市政局执法人员,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34777) - 吉隆坡市政局执法官员,同一天执行2项任务,却都遭到小贩的袭击,一名官员被咬伤,另一名官员则跌伤,只好报警抓人。 根据案情,吉隆坡市政局收到任务,欲将因阻碍巷弄的一辆餐车挪开,却遭到女摊主强烈反抗并发生冲突。 事件导致官员被咬伤,警方接获投报后,立即逮捕嫌犯归案。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 (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两年,或者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女嫌犯在刑事法典186条文下被提控时,被判罚款3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9.03.2025):咬伤隆市政局执法官 女摊主认罪 罚3000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 [186 PC: 撕毁罚单和辱骂交警, 罚款 RM1200](https://www.kuekong.com/?p=3740) - 被告把雇主的车 (当时的职业是私人司机) 暂时泊在甲市某酒店外路旁,以等待出席活动的雇主。 他相信当时他是在车上睡着,突然发现交警发出罚单,但同样“违泊”的其他车却没事,他为此大感不满。 被告因不满接到交警发出的罚单,到交警柜台与交警理论,并撕毁罚单和辱骂交警。 主控官以两项控状在地方法庭提控被告:刑事法典第186条文 和 1967年警察法令第90条文。 首控状指他于在交警询问柜台,蓄意阻碍警察办公,即在警察面前撕破警方罚单,同时向警察说出粗俗的话,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 次控状指被告在上述相同时间及地点,以激昂的语调辱骂警察,并向警察说“XXX的警察”,触犯1967年警察法令第90条文。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86条文下 (阻碍公务员执行任务) 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监不超过两年,或者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警察法令第90条文, 一旦罪成,将被判坐监不超过六个月,或者罚款不超过五百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被告承认当众撕毁交通罚单及辱骂交警。 推事基于这是被告初犯,且认罪,首控状被告罚款1000令吉,或以坐牢2个月取代;次控状罚款200令吉,或以坐牢1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4.2019): 撕罚单、辱骂交警 司机认罪 罚款1200令吉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 [186 PC: 对警员爆粗, 一家六口各罚款RM2500](https://www.kuekong.com/?p=24809) - 因一起交通纠纷,一家三代共6人竟在警局范围内对警察骂粗口及出言不逊,今日遭控上法庭,各遭罚款2500令吉。 案件是发生在2021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涉案者是同住一屋的祖孙三代,包括一名15岁未成年的孙子。事发时,涉案者因一起交通纠纷到警局,竟在警局里喧闹起来,并对上前劝阻的警察出言不逊。 他们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并可在相同法典第34条文下宣读。 在该条文下,能判处监禁最高2年、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其中5人面控时认罪不讳,各被罚2500令吉。若无法缴付,须以坐牢4个月取代。另一人因未成年被允以1000令吉保外。 Penal Code 186. Obstructing public servant in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Whoever voluntarily obstructs any public servant in the discharge of his public function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en thousand ringgit, or - [手机存67色情照55部淫秽视频,男子被判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28783) - 一名店员因手机上存有色情照片与视频而被罚款5000令吉。被告在推事努承认有罪。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在去年2月16日下午12时15分,被发现其手机藏有67张色情图片和55部淫秽视频。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292条文下被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3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随后判处被告罚款5000令吉,或以监禁8个月取代。最终莫汉末菲迪利缴付所有罚款。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18.05.2023): 手机存67色情照55部淫秽视频 店员被判罚款RM5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20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 [私生子: 抚养权+探视权 [2019] MLJU 1686](https://www.kuekong.com/?p=16606) - 此案的男方和女方在没有婚姻关系下共有两名私生子。女方申请获得孩子的的抚养权+探视权。 法庭表示在决定私生子的抚养权时,将根据英国的法律原则 (common law) 来做出考量 (Yap Lee See v William Tay & Ors [2011] 1 CLJ 793)。 根据英国common law,如果孩子是私生子,母亲就是合适的监护人,除非她被证明是一个不称职或不道德的的妈妈,不利于孩子;而亲生父亲对其私生子女没有任何权利。孩子的福利是决定抚养权的首要因素 (T v O [1992] 3 CLJ 1756)。 在Tan Siew Kee v Chua Ah Boey [1988] 3 MLJ 20一案中,法庭基于孩子们的福利将两个私生子女的监护权交给亲生父亲 (Putative Father)。父亲和母亲在抚养权事项中没有优先权,首要是孩子的福利。 儿童的福利不能仅靠金钱来衡量。儿童的身心灵发展也必须被考量, 同时儿童本身的情感发展也不容忽视。 法庭通常基于以下因素判决生理父亲(Putative Father)是否有抚养权探视权: (i) 小孩的福利和利益方面是最大的因素; (ii) 是否有证据证明母亲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不适合照顾该小孩, 比如会做出伤害到孩子的行为。(morally unfit and also unfit in other - [疫情冲击下, 公司经济困境裁员, 飞机师胜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232) - 案件事实与背景 员工自2008年11月3日起加入A公司,起初在A公司担任副驾驶,2011年升任高级副驾驶后调往X公司,2015年调回原公司担任机长,最终于2018年再度调任至A公司,继续担任机长一职。 他的最后基本薪金为RM18,000。其职业生涯长达12年,资历深厚、技术熟练并遵循X公司飞行员手册的管理制度。 然而,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马来西亚政府自2020年3月18日起实施全国行动管制令(MCO),全国与国际航班全面暂停,航空业遭遇重大打击。2020年6月4日,X公司通过Zoom视讯通知员工其职位将被裁撤,公司将在数日后正式执行裁员措施。 员工当场表明,他愿意配合公司困难,不领薪资继续留职,维持其飞行执照的合法性与“飞行新鲜度”,并等待航线重启。然而,公司未正面回应,亦未进一步沟通,仅于2020年6月9日发出裁员通知书,正式宣布其职位冗余,并于2020年6月14日终止雇佣关系。 员工主张与申诉理由 员工向法庭申诉称,其被裁员并非基于真正的冗员情况,而是公司以一纸通知仓促解雇,既未提供充足理由,也未遵循任何正当程序。他主张自己曾提出无薪留职(furlough)作为替代方案,但公司未考虑其善意建议。此外,公司所依赖的唯一“绩效问题”——2019年的一次飞行速度超限事件,早已处理完毕,并未构成任何后续影响。 他进一步强调,公司未给予30天通知劳工局,也未按照雇佣信约定提供三个月正式通知,仅以支付三个月薪资的方式了结解雇事宜,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员工认为,此类做法不仅缺乏正当性,更涉及选择性裁员和二次惩罚行为。 公司抗辩与裁员依据 公司则抗辩称,由于A公司在2019年已录得超过4亿马币的运营亏损,加之疫情影响,所有航班几近停摆,公司不得不大幅重组。为此,公司决定执行“业务重整”(Business Alignment Exercise),裁撤冗余职位,以节省营运开销、维持组织生存。 公司强调,为了保留“最佳飞行员核心团队”,公司引入“最佳匹配标准”(Best Fit Criteria),用以代替传统“先来后走”(Last In, First Out, LIFO)裁员模式。凡自2016年至2019年间曾接获纪律处分或绩效评分不佳者,皆不属“最佳匹配”,优先裁员。 根据此标准,员工因在2019年因飞行时稍微超速(VMO/MMO)而接获一次书面警告信,因此其年度得分为65分,被评为“差”,不符合保留标准。公司辩称这并非“惩罚性解雇”,而是纯粹根据标准执行的组织精简措施。 法庭分析与判决理由 法庭在详尽审查后认为,即使公司主张其裁员基于经济重组,但相关流程必须具备诚意(bona fide)与正当性,并受制于《工业关系法令》第20(3)条所规定的“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借口”。本案公司虽提出亏损为背景,但无法合理解释为何仓促决定,仅依据早已处理完的事件将员工列为冗员。 法庭指出,在2020年6月,公司几乎所有航班停飞,所有飞行员均未执飞,因此无法在如此时期内合理判定某特定员工“职位冗余”,除非有更明确佐证。公司所采纳的“最佳匹配”制度,缺乏独立、透明及标准化机制,亦未获得工会或员工代表认同,其实施方式属单方决定。 关于2019年的警告信,法庭认为该事件属于技术性轻微违规,申请人仍在事件后持续飞行超过一年,显然公司已视为“事过境迁”。此次将旧事重提,并据此列入裁员名单,等同二次惩罚,属不公平行为。 此外,员工曾提出无薪留职建议,公司却未予回应。法庭指出,furlough制度是一种具建设性、可节省成本的替代裁员机制,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而非一概拒绝。事实上,公司于2021年才正式启动furlough制度,显示当初忽视员工建议实属疏忽。 Case Background and Key Facts The claimant began his employment with the AirAsia Group on 3 November 2008. He first served as a First Officer in AirAsia Berhad before - [医疗疏忽致终身瘫痪,高庭判政府赔偿女童逾800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224) - 吉隆坡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因政府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出现严重医疗疏失,导致一名女婴自出生起即陷入终身瘫痪状态,马来西亚政府须向该名女童及其母亲支付总额逾800万令吉的赔偿金,作为对其终身照护与精神损害的补偿。 此案由一名母亲与其女儿(现年6岁)于2020年11月入禀法庭提起诉讼,列政府及其他8名包括医务人员与相关职员为答辩人。2022年1月28日,高庭记录下双方达成的同意判决,被告政府确认责任成立,起诉人随后撤回对其他答辩人的诉讼。 高庭在详细审理相关证据及医疗报告后,作出以下赔偿裁定: 特别损害赔偿:209,172令吉; 一般损害赔偿: 第一起诉人(女童):500,000令吉; 第二起诉人(母亲):114,000令吉; 加重损害赔偿(两名起诉人共同):350,000令吉; 未来护理与生活费用(40年):6,954,156令吉; 堂费(costs):215,177令吉25仙。 高庭认定,上述长期赔偿数额属合理范围,考量到女童每年的医疗与护理费用平均需达173,853令吉90仙。法院指出,该名女童终身需人全天候照料,无法自行坐立、言语沟通或理解环境,生活将严重受限,相关的精神与经济重担亦延伸至其母亲及家属。 法庭认为,对女童来说,这是对其终身伤害的一种合理补偿。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06. 07.2023):政府医院医疗疏忽 高庭判女童获赔80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火车刚过 老翁月台下现身跨铁轨,KTMB警告可罚5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213) - 一名老翁在电动火车刚驶过后,淡定地从火车月台下徒步横越铁道,似乎未察觉行为极度危险,引发网民挞伐。 视频中,当火车刚驶离月台,一名老翁突然从月台下方探出头,随即横越铁道,前往车站另一侧的甘榜方向。 这起事件相信是发生在登州一座火车站,该视频上载至社交媒体后迅速引起热议。 这段视频也引起了马来亚铁道公司的关注,该公司在留言区表示,该老翁的行为十分危险,并已违反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第126条文。 马来亚铁道公司提醒民众,横越或闯入铁道属于危险行为,根据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第126条文已明确禁止。 违者可被罚款高达500令吉,亦可能危及性命。请重视自身安全,遵守安全指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 04.2025):火车驶过后 老翁自月台下现身淡定越铁道 KTMB:违法行为可罚5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6月28日起,餐饮业营业时间为早上6时至晚上10时](https://www.kuekong.com/?p=18050) - 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宣布,我国将继续落实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直至达致3个指标为止,而在这期间,行动管制令3.0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将继续被采用。 在这期间,所有社交和经济活动仍不被允许进行,除了国家安全理事会所列出的基本服务领域。 这3个指标为单日确诊病例少于4000宗、加护病房床位的使用率处于中等水平以及10%的人口接种疫苗。在决定转移至第二阶段前,将会考量上述3个指标. 在进行了风险评估后,卫生部决定继续维持在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 尽管全面封锁延长,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宣布,餐馆和餐饮店的营业允许从原本的早上8时至晚上8时,改为早上6时至晚上10时。这项决定将从2021年6月28日生效。 另外,早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宣布,我国将不会继续使用行动管制令(MCO)这个名称,而是使用国家复苏计划的各个阶段。更多相关内容,请点击首相宣布国家复苏蓝图(15-06-2021 )的文章。 第二阶段 尽管目前仍处于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已经率先宣布第二阶段获准复工的行业,包括理发店、洗车店及电脑店。 届时,获准营运的领域将扩大至制造领域和贸易及分销领域,获准营运的时间会是从早上8时至晚上8时。 民众仍不允许跨州及跨县,除了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负责考试事务的教师。远距离夫妻获准跨州,但只限于紧急及特别事务,需获得警方批准。 食肆、摊贩、餐车等饮食领域的营运时间为早上6时至晚上10时;农业市集及早市集可在早上7时至11时营运,但只限于6种必需品领域,即蔬菜、水果、杂货、加工鸡肉、海鲜及肉类。 周末市集、夜市及斗磨市集(Pasar Tamu)仍不允许开放。 第二阶段启动后,将允许展开所有个人、不涉及肢体接触的运动及休闲活动。 获准营运的领域: 制造领域 汽车(车辆和部件) 陶瓷制品 出口家具厂 橡胶 铁及钢 石灰 贸易及分销 书及文具 电脑及电信 电器 洗车店 理发店(只限提供基本剪发服务) 第三阶段 政府将在第三阶段开放堂食,但只限2人一桌,以及必须保持人身距离。 第三阶段仍不允许展开社交活动,无论如何,标准作业程序(SOP)将会有所放宽,即可以在住家接待访客,但同一时间只限10人。 第三阶段允许跨县,但仍不允许跨州。 第三阶段将开放堂食,但只限2人一桌,以及必须保持人身距离。 民众仍不允许展开社交活动,无论如何,标准作业程序(SOP)将会有所放宽,即可以在住家接待访客,但同一时间只限10人。 民众在第三阶段允许跨县,但仍不允许跨州。 资料来源: KENYATAAN MEDIA MENTERI KANAN PERTAHANAN 27 JUN 2021 PELAN PEMULIHAN NEGARA – SOP FASA 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 [公众人物影片外泄在马来西亚的法律含义](https://www.kuekong.com/?p=35204) - 近日,巴西一名具有社交媒体影响力的律师Jeferson Santos卷入一起隐私影片外泄风波,引发国际法律界与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事发起因是一段疑似他与另一名男性发生亲密行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而该影片未经当事人同意即被公开,触发了关于隐私权、名誉保护及网络责任的法律讨论。 Jeferson Santos是巴西巴伊亚州一位颇具知名度的律师,社交平台Instagram上拥有超过24万名追随者。他以在派对与体育活动中风趣的街头采访而走红,长期以来形象以异性恋男性为主。这起事件引发社会对于性倾向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及社交媒体舆论暴力之间界限的广泛探讨。 面对影片外泄与舆论压力,Santos已在社交平台上明确表示:“我不在乎。”他指出,自己的私人生活不需要向任何人交代,并重申自己具备专业与经济独立的能力。他强调:“我是律师,也是影响者,我不靠任何人过活。”此外,他亦公开表示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并指出:“我的回应,将在法庭上见分晓。 从法律角度来看,Santos此番言论及行动涉及几个重要法律议题: 隐私权的保护(Right to Privacy) 在大多数法域中,未经同意散布他人私密影像皆可能构成严重侵犯隐私权。在马来西亚,虽然《联邦宪法》并未明文规定隐私权,但隐私权可从联邦宪法第5条“人身自由”中推导而出。此外,倘若视频涉及“非自愿散布色情内容”(俗称“复仇式色情”),行为人可在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下被提控。该条文禁止不雅、威胁或冒犯性的通讯内容,若足以造成他人困扰,即属违法。 名誉权(Defamation)与公众人物 Santos作为公众人物,其声誉极易受社会评价波动影响。尽管公众对其私生活产生浓厚兴趣,但在法律上,未经证实的传播或加油添醋的指控仍可能构成诽谤。在马来西亚,名誉侵权可根据1957年诽谤法令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及禁制令。同时,如果不实内容透过网络传播,受害者亦可援引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条或透过普通法原则提起诉讼。 报警处理并要求调查泄露源头; 申请禁制令,阻止继续传播; 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损害赔偿; 若影像涉及性内容,可依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控告侮辱意图或性骚扰。 刑事法典377条文 需要留意的是,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377条文下,口交、肛交在我国法律上皆属犯法行为,即使双方是自愿进行,无论涉及者是“男女”、“男男”或“女女”。 若Santos所涉事件发生于马来西亚,其所涉行为即使属私密、双方自愿,仍可能触及刑事风险。尤其当相关视频被广泛流传并引发公众关注时,执法机关可能会面临社会压力,启动调查程序。 Santos事件再次提醒社会:即使是公众人物,其基本人权仍应受到尊重。隐私权并非因社交影响力而自动让渡。法律的角色,正是在这一充满灰色地带的时代,为个体划出安全边界。我们身处一个分享即传播、点击即放大的网络生态中,每一个分享行为,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起点。对所有网络使用者而言,理解何为“界限”,尊重他人隐私,是数字公民的基本素养。 若您或您的客户面临类似网络隐私侵权、影像外泄或名誉损害事件,欢迎联系我们团队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我们将为您提供保密、有效且具策略性的法律支持。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8. 04.2025):帮男人口交私密片外流 帅哥网红律师正面回击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 [面子书上留言淫秽内容,2男各罚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35189) - 2名男子因在面子书发表淫秽留言,他们分别被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个月代替。 2名接传票者被指故意在面子书关于一名在英国服务的大马专科医生,其女婴相关新闻的帖子下,发表淫秽留言。 他们因此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若重犯,则另外每天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 04.2025):面子书上留言淫秽内容 2男认罪 各罚RM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租约: Tenancy at Will [2004] 7 MLJ 471](https://www.kuekong.com/?p=14319) - 原告(租客) 与被告(业主) 于1996年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约,每月租金为RM1500。根据租约的条款,租客/业主可以选择在两年后将期限延长多三年。然而之后租客没有延长有关期限,但仍继续住在有关住所,每月租金仍是RM1500。 他之后在31.10.2000搬离有关单位,也没有继续向业主支付任何租金。他也申请中断有关单位的水电供应。 在搬出该处约两年后,租客向法庭提出诉讼,他要求法庭判他仍是该处的租户,让他可以被允许进入和住进有关住处。此外,他也要求被告(业主)支付他在他离开该住处期间的每月1500令吉的租金(理由是他离开的期间,业主使用了他的单位)。 法庭判决被告已经不再是该住处的租户。因为当他在31.12.2000离开该住处,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时,该租约已经被自动终止。而且他还申请中断该住处的水电供应, 这进一步表明他已不打算继续住在该处。 对于他要求业主支付他在他离开该住处期间的每月1500令吉的租金,法官表示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他并不具有该房屋的合法拥有权。 法庭驳回原告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Facts On 11.10.1994,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entered into a tenancy agreement whereby the Plaintiff agreed to rent a premises known as Lot 3846, Selangor ('the said premises') from the Defendant for a period of two years with effective from 01.09.1994 at - [租约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3438) - 在马来西亚,并没有一个完善和特定的法文来管理租凭合约。如果租客和业主之间在租约有任何的纠纷,法官所依赖的法律根据最主要还是契约法律(Contract Law) 。所以,签署租约是最有效的文件以证明双方面所答应的条款。 问: 什么是抵押金?抵押金可以用来抵押最后几个月的租金吗? 抵押金的数额通常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然而,抵押金不可以用来抵押租金。 这些抵押金的用意是用来承担在退租时所进行的清洁或修复工作,以及一切人为造成的任何损坏所需的修复费用。 如果您在租约结束前就离开,这笔押金也可能完全被没收。 杂费押金通常相当于半个月的租金,其目的是支付租赁结束时的任何未缴付的水电费,如电单(TNB)、水单(Syabas)和排污费(Indah Water)。如果您在整个租赁期间按时支付水电费并且没有任何未缴付的费用,这笔押金也将退还给您。 问: 租约的印花税由谁来付? 在我国,租约的费用,包括印花税一般都是由租户支付。没有付印花税的租约,仍然受法律承认,但是如果要呈交作为法庭证件,其等级就没办法作为首要证据。当事人可以事后补上印花税,不过需要付迟缴付印花税的罚款。 问: 在租约内容需注意的事项 1.维修 明确规定租客在租赁协议中的维修和维护责任。租客有责任保持房子清洁和处于可租赁状态,并支付因滥用或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坏。 租客也有需要告知房东房产中的缺陷或危险情况或任何泄漏问题,甚至修理家电或更换房子中的物品,以避免业主花太长时间解决任何问题或更导致事情变更糟糕。 作为普遍的经验来说,在制定维修条款时,尽可能详细地考虑房东和房客的最佳利益。 2.提前终止(Early termination) 租客在租约期限的中途,发生了一些事情,不再需要租房,或者必须提前离开房产。 大多数情况下终止合约是不被允许的,或者可以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房东发出通知而终止租约,但可能会导致抵押金被没收。 但如果禁止终止,租客是否真的必须支付剩余月份的未付租金?如果在租赁协议中有此条款,而且在签署前未仔细阅读协议,则房东可以让租客支付剩余的月份作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即使租客已经搬离该房子。 因此,如果不确定锁租下房子的时长或期限,请务必与房东协商,尝试从租赁协议中排除任何未满期限的条款。 如果租客是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外国人,并且不再与雇主工作 ,或马来西亚当局终止租客在马来西亚工作或生活,该怎么办?这是外交条款在租赁协议中发挥作用的地方。 本条款基本上是一个条款,如果租客被公司调职,或已经不能在本国(或州)工作,他们可以使用有关条款在约定的期限内终止合同。 外交条款可以在一段时间的居住后生效,但租客可以随时与房东协商。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租客必须了解这类终止通知或支付租金的条款,以及雇主或马来西亚当局向房东提供的文件证据。 3.续约选项(Option to renew) 请务必检查租赁合约,看看它是否允许你在第一个合约届满时延长你的租期。 请注意本条款中的措辞,因为房东可能可以强制执行延期或可选延期,以及了解该权利如何被执行。任何不明确的指示都会导致协议的不确定性或含糊不清,如果一方希望在租约到期后延长租约并且另一方不愿意,事情则会变得困难。 4.购买优先权(Your right of first refusal) 您的房东告知您,该物业在租约中途出售,但您真的很喜欢您租用的房子,所以您会感到非常沮丧。您能怎么做? 您可以在此处添加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如果您的房东决定出售该房产,则基本上允许您接受或拒绝购买的邀约。如果您选择拒绝,该物业仍将在租约内出售,而房东将在买卖交易完成后,将其作为业主的权利转让给新业主。请参考: 房东在能租赁合约期间可以把房产出售吗? 请参考: 签署了一份连自己都不清楚的内容合约,这合约有效吗? Enanyang(01.07.2017): 房东和租户可双赢? Sinchew(15.07.2019): 租约重要条款-保护租户权益 我们有处理你租约合同。全西马案件皆有处理。你可以聘用我们当你的代表律师 。谢谢。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 [公司因未传召关键决策人作证而败诉](https://www.kuekong.com/?p=35181) - 员工受雇于澳大利亚贸易与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Trade & Investment Commission,以下简称“委员会”)。 在2019年10月,委员会因对员工工作表现的关注,将她置于一项工作表现改进行动计划(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简称“第一次PIP”)之下,并希望通过设定改善目标来纠正问题。 第一次PIP结束后,委员会向员工发出了一封信函,通知她由于未能达到预期的工作标准,其雇佣关系有可能被终止。然而,委员会在信中给予了员工一个机会,邀请她提交书面回应,表达自己的立场。员工随后也做出了正式回应。 经过考虑,委员会决定再给员工一次机会,于是安排员工进入第二次为期三个月的延长PIP计划(第二次PIP)。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在这次延长期内成功地完成了所有设定的工作改进目标。不仅如此,她还获得了当时主管Amelia Walsh给予的整体正面反馈,肯定了她的综合表现。然而员工最终依然被辞退。 在法庭审讯过程中,委员会方面主要由一名名为Harris的代表出庭作证。 在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期间,Harris承认,员工确实曾经获得过Amelia Walsh及另一名上司的正面工作评估。而且,Harris自己也同意,她本人曾给予申请人整体上“表现良好”的评估。然而,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Harris透露,作出解除员工雇佣关系的决定者,并不是她本人,而是委员会高层管理层的Ben Wyers。 法庭发现。Harris并非决策人,她只能就自己所知的部分提供证词。法庭也进一步发现:Harris无法提交足够的证据来合理解释解除雇佣关系的决定,特别是考虑到真正签署了解雇信件的Wyers并未出庭作证。更为关键的是,根据Harris自己的供述,Wyers甚至未必充分了解员工的背景及过往表现。 当Harris被问及时,她只能表示,她“完全相信”Wyers在作出决定前,已遵循了所需的程序。但她也坦承,她无法替Wyers作证,更无法代表他回答质询。在深入审视所有证据后,法院指出: Harris并不是作出解除雇佣决定的决策人,因此她的证供无法弥补核心证人——Wyers——缺席作证所造成的空白。 Wyers居住在澳大利亚,并不能构成合理理由,允许他免于出庭作证。 在考虑申请人过往的工作记录、完成第二次PIP的表现,以及收到多位上司正面评语等因素后,法院得出结论:委员会未能在法律上证明存在正当理由(just cause)来解除申请人的雇佣关系。因此,员工的被辞退属于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 法院最终裁决,根据全部证据,法院判定委员会未能提供充足理由证明解雇行为有正当性。 资料来源 Lim Fang Xin v Australian Trade & Investment Commission [2025] ILJU 9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 [报生纸申请窜改母亲资料,女子监1天罚1万](https://www.kuekong.com/?p=35167) - 一名无业女子因向国民登记局提呈含有虚假资料的报生纸申请,将母亲栏资料改为自己的名字,被判坐牢一天和罚款1万令吉。 这起案件是“出生行动2.0”(Op Birth 2.0)下的行动,被告被控于2023年5月16日,在布城国民登记局,向登记助理阿都哈迪提交一份含有虚假资料的报生纸申请。 该报生纸是以名字“Ellie Wong”登记,但被告在知道伪造的情况下,将母亲栏资料改为自己的名字,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伪造假文件),并可在第465条文下治罪。 推事在被告认罪后宣布判刑,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须以5个月刑期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 04.2025):报生纸申请窜改母亲资料 女子监1天罚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食品供应商贩售违例食品, 罚RM4000](https://www.kuekong.com/?p=35164) - 一名食品供应商贩售含有禁用无热量甜味剂的柑橘皮,被判罚款4000令吉。 控状指被告在芙蓉一间商业单位贩售的柑橘皮中,被检验出含有高达4万1166毫克的环己基氨基磺酸钠(cyclamate),该化学物质属于不被允许用于食品的无热量甜味剂。 被告此举抵触1985年食品法规133(3)条规,并触犯1983年食品法令13B(1)条文,即贩售已掺杂食品的罪行,同时也违反1983年食品法令13B(2)(d)条文,即任何人不得贩售已被掺杂的食品。 在此条文下被控,若罪名成立,被告可在同一法令13B(4)条文下,被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控方在陈词中指出,该柑橘皮中含有的无热量甜味剂,甜度比起蔗糖高出50%,这种甜味剂对慢性疾病者、儿童及孕妇可能带来长期的健康风险,更可能增加罹患癌症的风险。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 04.2025):贩售违例食品 供应商认罪 罚RM4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离婚: 申请离婚一方必须证明, 婚姻无法挽留 [1998] 5 CLJ 731](https://www.kuekong.com/?p=13873) - 案件: 丈夫与妻子在1976年根据印度教的结婚仪式结婚。他们有两名儿子。 丈夫之后提交离婚申请。双方在之前已经分开生活了至少两年,婚姻已经到了无法被挽回的地步。 妻子则表示丈夫于虽然1986年离开了她,但她仍然爱着他;因此不应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庭判决: 离婚除了分居,还要证明婚姻已无法挽留。申请离婚一方必须证明婚姻已经破裂,双方并不可能修复和好。Bhanu Sekaramani v Nagamma (1991) 3 MLJ 34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 53 条文(以婚姻破裂为唯一的离婚理由)明确规定,离婚唯一的理由是婚姻已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即使妻子声称仍爱丈夫,但她也承认已经与丈夫分开生活了十多年。妻子单方面的爱无法改变他们的婚姻已经是无法挽回的事实。 法庭表示,仅保留婚姻,但又没有合理的前景来维持婚姻,是没有意义的。法庭最终批准了丈夫的离婚申请。 The petitioner (husband) and the respondent (wife) were married according to Hindu marriage rites at the Chettiar Temple in February 1976. Immediately after the marriage they lived in a rented house at Petaling Jaya, until - [289 PC: 宠物狗咬伤妇女, 狗主监禁1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28515) - 一男子将宠物比利时牧羊犬(Belgian Shepherd)释放外出以致咬伤一名妇女,在吉隆坡地庭被判监禁1个月。 根据指控,被告被指没有妥善看管他的比利时牧羊犬,导致这只狗突然扑向一名35岁的妇女雪,咬伤了对方的手臂和腿部。 被告的行为抵触抵触刑事法典第289条文(疏于看顾动物并导致他人受伤)。 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监禁6个月、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庭当场对被告作出判监禁1个月的宣判,以警惕社会照顾好宠物,不要让宠物伤害他人。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0.4.2023): 释放宠物狗咬伤妇女 狗主监一个月 Penal Code 289. Negligence with respect to any animal Whoever knowingly or negligently omits to take such order with any animal in his possession as is sufficient to guard against any probable danger to human life, or any probable danger of grievous hurt from - [289 PC: 罗威纳犬咬伤5人, 狗主认罪罚款RM8500](https://www.kuekong.com/?p=35144) - 一名狗主因罗威纳犬逃出家门,短短2小时内攻击5人至轻重伤案,面对5项控状。狗主表示认罪,每项控状被罚款1700令吉,总数为8500令吉,并承诺不再养狗。 5项控状指出,被告被控于4月1日分别在凌晨4时45分、6时、6时40分,及早上7时在瓜拉吉底德沙比达拉花园,因疏于看顾自家犬导致5人,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289条文(疏忽看顾动物并导致他人受伤)。 一旦罪成,可被监禁最高6个月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5名受害者包括晨跑的华裔男子、在路旁售卖扁担饭的小贩、巫裔居民等,其中2人伤势严重。事发后,警方已被指示狗主把狗交给兽医局,以进行检查及隔离。 由于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狗主在各方施压下,自愿将两只罗威纳犬进行人道毁灭。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 04.2025):罗威纳犬咬伤5人| 狗主认罪罚8500 承诺不再养狗 Penal Code 289. Negligence with respect to any animal Whoever knowingly or negligently omits to take such order with any animal in his possession as is sufficient to guard against any probable danger to human life, or any probable danger of grievous hurt - [289 PC: 狗咬伤民众, 狗主面对的刑罚](https://www.kuekong.com/?p=803) - 如果路人不幸地被狗追,路人能向邻近的警察局报案。 警方能援引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6条文来调查相关案件。如果能够向推事(magistrate) 圆满证明狗习惯性地对追着人或车辆,一旦罪名成立,饲养狗的主人应被处以不超过RM100的罚款。 如果路人不幸地被狗咬伤,根据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7(1)条文,一旦罪名成立,饲养狗的主人会被判不超过RM50的罚款。推事庭有权利估计不超过RM100的伤害赔偿金,而受伤的路人可在推事庭向狗主人追讨有关伤害赔偿金。 如果是因为主人的有意/疏忽而造成动物对人类生命可能造成的危险,或任何可能的严重危险,警方会援引刑事法典289条文 (疏忽看顾动物) 调查有关案件。一旦罪成,主人可被判监禁不超过6个月 或 罚款不超过RM2,000 或 两者兼施。 此外,被咬伤的受害者能保留法律诉讼权力,向主人索取赔偿。 Minor Offences Act 1955 6. Dog running at persons, etc. If it is proved to the satisfaction of a magistrate that any dog is in the habit of running at persons or at vehicles, horses, cattle, sheep, goats or pigs passing along a - [男子六年前车祸致终身残疾,成功索赔188万](https://www.kuekong.com/?p=35148) - 吉隆坡地方法庭近日裁定,一名摩托车骑士须赔偿188万令吉予一名在六年前严重车祸中致残的男子。 法庭判定摩托车骑士需承担90%责任,而受害者则需承担10%的过失责任。 受害者当时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创伤、骨折、肺挫伤及多处面部伤痕,如今长期卧床,无法言语,也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 一般损害赔偿金:RM450,000,包括脑创伤、颅骨与锁骨骨折、肺部受损、面部伤痕及未来手术可能带来的痛苦; 特别损害赔偿金:RM1,430,000,具体包括: 收入与雇主公积金损失:RM381,713 未来看护费:RM288,000 医疗耗材与辅助器材:RM485,921.38 救护车与门诊费用:RM60,800 物理治疗费用:RM57,600 轮椅:RM12,160 过去的护理与设备费用:RM137,513.70 家居无障碍改装费用:RM8,000 受害者的妹妹目前是前者的主要照护者。 尽管受害者对赔偿金额提出上诉,但因未清楚指出具体争议点,上诉遭法院驳回。法官强调,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者,而非奖励或惩罚任何一方。 受害者因车祸现已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未来亦无康复可能。他无法沟通,也无法回应照顾者的任何提问。 资料来源 (NST - 21. 04.2025):Motorcyclist ordered to pay RM1.88mil in damages to disabled victim of road crash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 [女子超市偷375令吉日用品,判监3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5141) - 女子因在超市偷窃多件总值374令吉69仙的日常用品,她今日在推事庭俯首认罪后,被判监禁3个月。 推事谕令她从4月19日的被补日起服刑。 被告是一名孩子的母亲,她被控于4月19日在十五碑某超市,偷窃30种物品,包括零食、个人护理用品、日常必需品,如面包、鸡蛋、饼干、豆浆、纸巾和牙膏。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380条文(偷窃),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 04.2025):超市偷375令吉日用品 女子认罪 判监3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屋子隔间出租,合法吗?](https://www.kuekong.com/?p=28834) - 问: 我可以把屋子隔多几间房间,然后再租出去吗? 答: 如果一间屋子隔多间房间,从防火角度来看,密度高了,房间太多又没有窗口,屋内居民在火灾意外发生的时候逃离的通道会更拥挤,需要跟多的逃跑通道,和更多的防火设备。 每一间屋子有它的工程隔间和消防准则。假设3间房变成10间房出租,那就变成了商业用途,需要向市议会做出申请。 若一所出租房子居住太多人,而衍生危害或损害住户健康问题,那市议会可援引上述法令对付有关屋主。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79条文阐明:房屋居住人口“拥挤”的定义是一所房子的居住人口是每名成年人或两名不超过10岁孩子视为一名成年人,其占有空间为350立方英尺(Cubic Feet = Square Feet x Height)净面积。 若一所出租房子居住太多人,而衍生危害或损害住户健康问题,那市议会可援引上述法令对付有关屋主。 在此法令的定义下,超住的违例者将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若违例者没及时改进,还可被判每日罚款100令吉,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如果有人举报,县议会或市议会是可以要求业主拆除额外的隔间。假设业主将屋子变成经济型酒店,则要另外申请商业执照。商业用途的建筑必须有防火措施,消防局的执照。 日前DBKL宣布从2023年起,吉隆坡的 bangunan kediaman dan komersil(Apartment Servis & SOHO) 被禁止隔房,主要因为把客厅&厨房变成房间,违反Development Order的条规,而且违建导致客厅不能接受充足阳光。另外此举也是为了避免住宅商业化以及会增加居住人数。 其实从分层法令的角度来看,共管公寓的建筑受到分层地契法令的约束。业主在 装修时,必须依照原有的规格,就是不能扩建、 不能更改外观的颜色等等。这些装修必须得到公寓联合管理机构 (JMB) 的同意。若有人向市议会投诉非法违建或装修,市议会将采取必要的行动。 如果业主想将单位分隔做成短期出租类似airbnb的服务,必须查询JMB是否允许有关的操作,和向当地市议会理解申请手续。按照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任何业主若不遵守管理层的规则,需要付高达200令吉的罚款。 如果发生火灾,电流意外,保险公司一律不会赔偿。 如果是廉价组屋,是不能随意转租他人的,尤其是外国人。人民组屋的目的,是优先为马来西亚人提供可负担房屋。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曾在2018年期间限定人民组屋计划的屋主,让外国居民搬出所租的组屋。 根据《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地方政府法令1976),任何住宅单位的改造、用途变更、或空间划分(如改造成劏房)都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否则,可能违反了地方规划与建筑规定。对于非法将公寓单位改装成劏房,你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向市议会投诉:你可以向市议会(Majlis Perbandaran 或 Majlis Bandaraya)投诉,指出这些单位存在非法改造。市议会有权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违反了建筑和居住法规。市议会也可以对这些非法改造进行法律追责,并可能要求拆除改造部分或对责任人罚款。 安全隐患投诉:如果劏房改装产生了安全隐患,如消防设施被修改,或住户超出规定人数,可能也违反了《Fire Services Act 1988》(消防服务法令1988)和其他安全条例,可以进一步作为投诉依据。 参考南洋文章: 卫生糟糕-治安变差,充外劳宿舍店屋 78. Rumah yang diduduki dengan - [01.03.1982前的传统结婚是否被法律承认?](https://www.kuekong.com/?p=714) - 在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生效之前,一名印度男子先后与两名印度女子(A与B)缔结婚姻关系。 该男子逝世后,B及其子女提出申请,主张其为合法婚姻关系下的遗产继承人。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法庭裁定,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尚未生效之时,是否构成重婚,须依据当事人所属族群的习俗及婚姻制度进行判断。 由于印度教传统并未一律禁止多重婚姻,只要第二段婚姻(即与B)已根据相应的印度教婚礼仪式完成,且双方曾共同生活,则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庭承认B为已故男子的合法配偶,其子女亦享有作为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得以分配遗产。 【一】案件背景简介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及其姐妹声称自己是死者的合法子女。他们指出,尽管死者已与第一被告为夫妇,但在1975年12月20日,死者也与原告的母亲(证人PW2)于吉兰丹瓜拉吉赖的的兴都庙举行了第二场婚礼。原告们指出,该婚姻属合法的兴都教仪式婚姻,而她们就是这段婚姻所生的合法子女。 死者在2002年12月15日无遗嘱逝世,其遗产管理权(即遗产管理状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于2003年10月30日授予第一被告(即死者的配偶)和第二被告(即死者与第一被告所生之子)。在该份遗产管理状中,并未提及PW2及其两位女儿(即本案原告)。原告得知自己未被列为受益人后,试图通过律师与被告沟通,但未获回应,遂于2011年入禀吉隆坡高庭,寻求法院指示: 将她们列入遗产的合法受益人名单; 要求被告全面披露死者遗产的所有资产价值。 第一被告坚决否认死者曾与PW2结婚,或有与她生子,强调自己才是死者的唯一合法配偶,并质疑原告的合法身份。 本案最终上诉至马来西亚上诉庭。 【二】原审高庭裁决与原告上诉理由 在原审中,高庭法官采纳第一被告的立场,认为兴都教不承认一夫多妻制,因此PW2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并不合法。高庭法官也指出,原告未能出示任何婚姻证明或证人佐证婚礼确实举行,仅凭PW2一人证词,无法成立婚姻关系。基于此,原告的申请被驳回,须承担讼费。 不服判决的原告遂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主张: 舍弃现代立法背景下对一夫一妻制的限制,从宗教和历史角度看,古代兴都法允许一夫多妻制; 她们母亲(PW2)与死者之间的婚礼确有举行,且之后也共同生活多年,应构成“合法婚姻”并触发“合法婚姻的推定”(presumption of valid marriage); 她们理应被承认为死者的合法子女,并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 【三】法庭首要裁定问题 上诉庭需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如下: 兴都教法是否承认一夫多妻制? 死者与PW2是否曾依据兴都教仪式缔结有效婚姻? 若婚姻成立,原告是否为合法子女,并有继承权? 【四】法律分析与相关判例参考 兴都教是否容许一夫多妻? 高庭法官曾引用1971年《非穆斯林婚姻与离婚皇家委员会报告》内容来否定兴都教对多妻制的承认,但上诉庭认为此举错误,理由如下: 该报告仅为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效力; 报告中提及“兴都教推荐一夫一妻制”,但并未明文禁止一夫多妻; 关键案例 Smt Parayankandiyal Eravath Kanapravan Kalliani Amma v K Devi (AIR 1996 SC 1963) 中,印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1955年《兴都婚姻法案》实施前,古代兴都教确实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一夫多妻婚姻,尽管社会氛围趋向一夫一妻。 此外,上诉庭也援引: Smt Nimmo Devi v Smt Manni - [园主以及挖土机司机非法开发政府土地,各罚10万](https://www.kuekong.com/?p=35123) - 一名园主及挖土机司机被控非法开发政府土地,双双在劳勿地庭认罪,被法官判处每人罚款10万令吉。 园主及神手司机,被控在立卑甘榜士柏朗遮莱一带,被彭亨执法小组执法人员发现,在占地0.101公顷的政府地,进行清芭工作。 经查证,两人并没有获得开发批准,因此抵触国家土地法令425(1)(b)条文,及426C(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5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5年。 土地局及测量局较后证实,该地段属于政府,及仍未被测量。 地庭判处被告各罚款1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12个月替代,至于全部机械,则将被充。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6. 04.2025)非法开发政府土地 华裔园主 司机认罪 各罚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高等法庭:员工行为不当无需达刑事标准](https://www.kuekong.com/?p=35114) - 员工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经理。公司在雪兰莪拥有两个办公场所,分别位于 Klang 的 Port Tech Tower(“PTT 办公室”)和 Bukit Raja(“Bukit Raja 办公室”)。公司决定搬迁并腾空 PTT 办公室,以归还房东。 在搬迁过程中,员工被指派负责其部门所有登记物品的盘点和交接。然而,公司发现两张办公椅和两台投影机失踪。调查后发现,这些物品是由员工擅自取走。公司随即召开会议与员工进行会谈。会议中员工承认其中一台投影机被其放置在 Bukit Raja 办公室,其余三项物品仍由其保管。会后,申诉人将所有剩余物品归还。 随后,公司向员工发出Show Cause Letter,控告其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条款。最终,员工被公司认定为有严重违纪行为,遭即时解雇处理。员工对此提出投诉。 在工业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上述纪律控罪视为《刑事法典》(Penal Code)下的“盗窃”行为进行分析。法庭认为公司必须举证证明以下几个“盗窃”构成要件: 员工确实从 PTT 办公室取走该物品; 其在行为上具有不诚实的意图; 有意使公司遭受非法损失,或使其本人获得非法利益。 工业法庭最终裁定员工并未构成“盗窃”,公司未能达致刑事标准的举证要求,因而判决员工胜诉。惟法庭亦认为员工在处理此事中确实有一定的过失行为,构成“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misconduct)。 公司对工业法庭的裁决不满,遂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高院认为,工业法庭将公司手册中的“未经允许带走公司财物”条文诠释为《刑事法典》下的“盗窃”,构成法律错误*。纪律处分并不等同于刑事控罪,不应要求公司负担超越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高庭认为工业法庭应聚焦于以下两个问题: 员工是否有公司授权或许可,带走PTT办公室的上述物品? 若无授权,该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公司手册第12.4条所列的严重不当行为? 高庭最终裁决员工确实隐匿该物品直至公司质询,才承认持有并归还。此一行为已构成违反公司手册第12.4条所载之严重不当行为,足以构成即时革职的正当理由。 高庭推翻工业法庭裁决*,裁定公司胜诉,员工的解雇属合法合理。 资料来源 :Kansai Paint Asia Pacific Sdn Bhd v Lee Ee Chai (Civil Appeal No.: WA-16A-25-02/2024).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 [修法前提诉,适用旧法](https://www.kuekong.com/?p=35109) - 员工是一家公司的货车司机。他投诉其雇主违反了《最低工资令》(Minimum Wages Order)。在提交此项投诉后不久,他便遭公司解雇,理由是他们连续四天无故缺勤,违反了《1955年雇佣法令》第15(2)条。员工对此做出投诉。 部长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将此项不公平解雇的代表申请(representation for reinstatement)转介至工业法庭。经过审讯,工业法庭裁定雇员的解雇行为并无正当理由,属“无正当理由或借口的解雇”(dismissal 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并对雇员作出有利裁决。该项裁决作于2022年11月14日。 公司对工业法庭裁决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然而,公司在高庭提出初步反对(preliminary objection),主张由于本案属旧法令下的案件,挑战裁决应以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方式进行,而非直接上诉。 高等法院驳回公司的初步反对,裁定由于裁决日期是在修正法令生效之后,因此正确的挑战方式应为“上诉”(appeal)。不服该判决,公司随后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的法律核心不在于雇员是否被合法解雇,此案关键在于:若一项关于不公平解雇的代表申请,是在2021年1月1日修正法令生之前提出,但工业法庭的裁决却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作出,当事人应以‘上诉’还是‘司法审核’的方式来挑战该裁决? 上诉法院首先引用了修正法令的过渡条款,第35条,其条文如下:第35条:凡在本法令生效之前,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8条提出的投诉、第9(1A)条所转介的争议、第9条提出的承认申请、第20条提出的复职代表申请,及依据第8(2A)、第20(3)条和第26条所展开的任何程序或裁决,应继续根据未被修正之法令处理。这表示在修正法令生效前已提交的申请与程序,应继续依据旧法进行处理。 法官表示:“代表申请的是提出时间”,而非“裁决时间”。 法庭驳回了公司的诉求,并表示,倘若一项代表申请是在2021年1月1日修正法令生效之前提出,即便工业法庭的裁决是在之后作出,该项程序仍应依照旧法令处理,包括挑战程序亦应透过‘司法审核’而非‘上诉’方式进行。 资料来源 Rosli bin Saad v S.G. Concrete Products (M) Sdn. Bhd. (Civil Appeal No.: P-04(W)-259-06/202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 [黄彦铬“马大毕业抗议案”上诉失败,罚款反增至1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5099) - 青年黄彦铬于2019年马大毕业典礼上手持抗议标语,要求时任校长拿督阿都拉欣哈欣辞职,结果遭校方报警,并于2020年被控上庭。 事件起因于阿都拉欣哈欣曾在马来人尊严大会上致辞,声称希盟执政后导致马来政治分裂,使马来人失去政治主权。 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4条文(蓄意侮辱)。2023年10月,法庭裁定他罪成,判处罚款5000令吉,或以3个月监禁替代。 黄彦铬随后提出上诉,案件由高庭宣判维持原有定罪,并上调罚金至1万令吉,或以6个月监禁替。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6. 04.2025)黄彦铬上诉失败被罚提高至1万 马大新青年对高庭裁定感遗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试用期: 业绩不达标, 员工反指公司没发薪被建设性解雇, 公司胜诉 [2025]](https://www.kuekong.com/?p=35104) - 原告的入职背景及工作职责 员工(原告)从2022年8月4日起加入公司,担任总经理,月薪RM20,000。根据劳动合同,他必须在六个月的试用期内通过考核后才能正式成为公司员工。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受聘前,原告还曾是公司董事之一,且持有一定股份;后来原告同意出售部分股份给 KSSB(公司),使 KSSB 成为公司的多数股东(持股60%),而原告则成为少数股东(持有40%的股份)。 在任职后,原告被公司安排负责公司的营销活动、产品分销及增加销售收入,同时还负责获取相关产品认证、联络当地政府、处理债务重组和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公司对原告寄予很大期望,并希望他能帮助公司改善财务状况。 事件经过与双方争议焦点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公司在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特别是财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2023年2月10日,原告就2023年2月的审计报告向公司董事 Hj Rahman 递交了一封信,但对方仅通过 WhatsApp 以“BERCERAI”回复。原告不明白“BERCERAI”究竟是什么意思,他在董事会会议上询问时,对方竟让他自己查字典,这让原告误以为公司暗示他的劳动合同已经被解除。 2023年2月14日,原告在一份尚未完成的2021年审计报告上被要求签字,但原告认为其中有一些他认为不真实和不合理的内容,因此拒绝签署。紧接着,于2023年2月19日,原告向公司负责人和秘书发送了邮件,要求公司支付从2023年2月至4月3日期间未发放的工资。然而,公司对原告的请求既没有回复也没有支付工资。最终,原告在情势恶化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3日离职,并声称公司构成了推定性解雇,对此他不得不视合同为终止。 公司方面则表示,原告在担任总经理期间表现不佳,其职责未能达标。公司称,在2023年2月17日举行的一次特别董事会议上,公司及大股东 KSSB 已经作出决定,不予确认原告为正式员工,原因在于原告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强调,原告不上班的行为表明他是自愿辞职,因此其所谓的构成性解雇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究竟原告的离职是因公司采取了有违合同的行为而构成“推定性解雇”,还是因原告自身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而自动离职。原告主张,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和暗示合同解除,他被迫离开,这是一种构成性解雇;而公司则认为,原告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业绩要求,且他本人拒绝上岗,因此他的离职是自愿行为。 法庭关于构成性解雇法律的解释 工业法庭在审理此案时,首先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第20(3)条款,审查是否构成了解雇,以及这种解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免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引用了 Wong Chee Hong v. Cathay Organisation (Malaysia) Sdn. Bhd. [1988] 1 CLJ 298 案中的判词,这个判词明确指出,构成性解雇意味着雇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根本条款,或表明雇主不再有意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使员工有权认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并可立即离职。 法院还引用了Bayer (M) Sdn. Bhd. [1996] 2 CLJ 49 案中, 该法官指出构成性解雇应采用“合约测试”,而不是简单以雇员的主观感觉来定论。也就是说,只有当雇主违反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和关键条款,并迫使雇员离职时,雇员方才能主张构成性解雇。 此外,法庭还关注了有关试用期内员工权利的司法意见。例如,Hartalega Sdn. Bhd. [2004] 3 CLJ 257一案中指出,试用期员工虽然享有相应权利,但他们本质上是处于“考核状态”,如果未能达到工作要求,雇主有权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而无需像正式员工那样事先发出书面警告。 法庭进一步说明,构成性解雇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必须证明公司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足以使其认为合同基本精神已经破裂,从而不得不离职。如果原告未能及时离职或未能充分证明雇主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则其构成性解雇主张就难以成立。 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详细审查与法庭认定 经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文件资料、以及证人证言,法庭认为:原告自2022年8月4日起受聘,其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其在试用期内(6个月)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表现才能被确认为正式员工。公司作为雇主,拥有对原告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决定是否确认其职务的权力。 关于拖欠工资问题,原告指出,自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3日间,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薪资,且他曾多次致函与发送 - [突然换车道导致意外, 可被判罚款一万监禁1年](https://www.kuekong.com/?p=27319) - 开车需要变道时一定要开启转向灯,但不少道路使用者却不愿意开灯示意,这样的驾驶习惯很容易出意外,让后方车辆无法临时减速而直接撞上来。 另外,很多驾驶者以为开启了转向灯就可以直接变换车道,别的道路使用者就一定得让路,然而,就算开启了转向灯,也得先确保后方的车子处于安全车距的情况,才可以变换车道,否则也很容易导致意外发生。 大马皇家警察部队在官方面子书撰文表示,驾驶者突然变换车道导致车祸发生,甚至危害其他公路使用者人身安全。 警方将援引2020年陆路交通(修正)法令第43(1)条文对违法者采取行动。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或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监禁刑罚。 资料来源 (诗华日报 - 12.12.2022): 若突然换车道导致意外 可被判罚款一万监禁1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男子以假收据骗取货,被 罚款3000](https://www.kuekong.com/?p=35090) - 一小贩以假收据蒙骗女收银员,骗走总值485令吉货品,他被控上法庭认罪后被罚款3000令吉。 被告为售卖汉堡包小贩。他被控于周二(4月8日)上午10时52分左右,在麻坡市区一家冷涷店,不诚实欺骗一名23岁女收银员。 被告被指出示一张假收据,以蒙骗该名女收银员,他已经支付一批总额485令吉的杂货,包括4包食油、两箱不同牌子与口味的饮料、两箱炼奶、一箱美奶滋以及两包白米。 被告试图欺骗该名女收银行交出上述货品,其行为牴触刑事法典第417条文(诈骗),罪成可被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后者查看银行户头后,发现被告并没有在当天上午于网上购物付款,于是前往警局报案。 推事判处被告须罚款3000令吉,或坐牢两个月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03.2025):假收据骗取货 汉堡小贩罚款3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汽车被motor撞, 不能claim motor的保险?](https://www.kuekong.com/?p=2786) - 问:车被摩托车撞,能向对方保险索赔吗?会被认定是汽车的责任吗? 很多人误以为汽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时,汽车一定是责任方,因为汽车体积更大。但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责任归属取决于事故原因,而非车辆大小。如果摩托车逆向行驶、超速或违规导致事故,汽车司机完全有权向摩托车保险索赔(即第三方保险索赔,Third Party Claim),但需符合以下条件和流程: 1.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根据《1987年道路运输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所有在马来西亚上路车辆(包括摩托车)必须购买第三方保险,用于赔偿事故中第三方(如其他车辆、人员)的损失。 责任判定:若事故是摩托车违规造成(如逆向行驶、闯红灯),汽车司机可向摩托车保险公司索赔。 警察报告:务必在24小时内报警并取得警方调查报告(Police Report),这是索赔的关键证据。若报告明确记录摩托车违规,索赔成功率将大幅提高。 2. 如何向摩托车保险索赔? 步骤一:报警并索取警方报告 事故后立即报警,警方将调查事故责任。若报告证明摩托车有错,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步骤二:联系律师处理第三方索赔(Third Party Claim) 第三方索赔需通过律师向对方保险公司提出,流程包括: 律师协助整理证据(警方报告、现场照片、维修估价单等)。 聘请**保险评估师(Adjuster)**确认车辆损坏金额。 律师将文件提交至摩托车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金额。 步骤三:维修车辆与费用承担 若索赔成功,对方保险公司将赔偿维修费,但需注意: 索赔过程通常耗时3个月至1年,期间车主可能需先自费维修,事后凭单据索赔。 若急需用车,部分车主会先申请**自身车险的“自损险”(Own Damage, OD)**垫付维修费,但会影响未来无索赔折扣(NCD)。 3. 摩托车骑士受伤时如何处理? 若事故导致摩托车骑士受伤,对方可向你的车险公司索赔医药费(Third Party Injury Claim)。此时: 你的无索赔折扣(NCD)将归零,保费可能上涨。 若责任在摩托车,你仍可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但需通过律师处理。 4. 最新法律与实务建议 2023年保险索赔简化措施:马来西亚部分保险公司推出在线提交第三方索赔服务,缩短处理时间。 行车记录器的重要性:安装行车记录器可即时记录事故过程,避免责任争议。 律师费用承担:若索赔成功,对方保险公司需承担你的律师费,无需额外支付。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 [法庭: 没有驾照、路税和保险不会导致司机更加疏忽](https://www.kuekong.com/?p=23885) - 地方法庭在2019年12月庭裁定,在霹雳州发生的一宗车祸中,摩托车骑士应承担30%的责任,而肇祸的汽车司机则需承担70%的责任。 高庭之后在2021年将摩托车骑士的责任提高到60%。高庭表示该骑士没有驾驶执照和路税,因此法庭必须增加摩托车骑士的责任比例。 然而上诉庭驳回高庭的裁决,并维持地庭的裁决。 上诉庭指出,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必须根据碰撞的发生方式来决定,没有驾照、路税和保险并不会导致司机更加疏忽。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影响事故的发生方式。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法庭裁决:没驾照路税 不能计入驾驶疏忽损害赔偿 Ahmad Zulfendi Bin Anuar v Mohd Shahril Bin Abdul Rahman Court of Appeal Civil Appeal Suit No. A-04(NCVC)(W)-246-05/2021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 [产假的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2925) - 问:孕妇在工作时小产,可以照旧获得产假吗? 按照劳工法令第2条文.(释义、定义、解释), “分娩”意指不少过二十二个星期怀孕后,产一个或多个婴孩,不论婴孩是活着还是死亡。 在此法令中,分娩是开始和终止产子当天。 若生产多过一子,分娩是从产子当天开始和在产最后一子那天终止。因此怀孕22星期后流产,是有产假的。 问:产假是多少天? 在2022年劳工法修正案下,女性员工可以享有98天的产假。 问:是否所有在职女雇员都能获得产假津贴? 当女性员工怀孕时,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从雇主那里获得产假津贴: 她在预产期前的九个月内,为公司工作累计不少于90天。以及 她在生产前的四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受雇于该雇主, 举个例子: 假设预产期是10月1日:第一个条件:她从1月1日到10月1日这段时间里,总共工作了至少90天;第二个条件:她在6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的某一天(哪怕就一天)曾在该公司上班。 只要两个都满足,她就可以拿产假津贴。 A female employee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maternity allowance for the eligible period from her employer if—(i) she has been employed by the employer for a period of, or periods amounting in the aggregate to, not less than ninety days - [诽谤(社交媒体): 女演员发帖, 映射被利用+没收到工资, 需赔25万](https://www.kuekong.com/?p=32939) - 一名本地女演员在3年前因指控一名商人和其公司拒绝支付她薪水时,发表诽谤言论而被对方起诉。高庭日前宣判原告方胜诉,获赔25万令吉。 法官在判决中说,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帖子具有诽谤性。有关的帖子带有公司利用被告,拒绝支付她当时担任公司营销主管工资的含义。 被告的言论给读者留下的印象是,该公司不道德.被告使用的言论也导致原告受到仇恨、嘲笑或侮辱。 法官随后谕令被告,向第一原告支付10万令吉,向第二原告支付15万令吉,同时必须向两名原告支付3万令吉的堂费。 法庭也颁布了一项禁令,禁止被告通过自己、雇员和代理人,发布针对两名原告的诽谤性言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1.07.2024):女演员诽谤罪成 需赔25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诽谤(社交媒体): 女网红声称被非礼, 需赔Ebit Lew 2万](https://www.kuekong.com/?p=34278) - 马来西亚华裔伊斯兰传教士Ebit Lew起诉印尼籍女网红蒙蒂,对他及其家人、朋友发表诽谤或威胁性言论一案胜诉,并谕令后者赔偿2万令吉。 他在诉状中指出,他在耶加达进行人道活动时,认识了蒙蒂。 至于Ebit Lew在同一案起诉马来饶舌歌手Caprice(本名阿里兹南利)的诽谤案,地庭择定 05/2025开审。 Ebit Lew之前也取得庭令,禁止马来饶舌歌手Caprice与蒙蒂对他及其家人、朋友发表任何诽谤或威胁性言论。 在15.09.2024,Caprice将访问蒙蒂的视频上载到社交媒体,该视频影射起诉人非礼蒙蒂;在9月9日至15日期间,Caprice也上载具诽谤性的视频预告。过后,Caprice于9月22日再发布一支录影,宣称Ebit Lew因涉嫌强奸而被调查。 起诉人指Caprice在没有向他及他的律师求证下,恶意制作有关视频。 起诉人指Caprice和蒙蒂的诽谤言论,导致他被批评、嘲笑和羞辱,因此他除了寻求对两名答辩人发出永久禁令,也要求两人在庭令传递后的48小时内,在所有社交媒体向他道歉。 法庭批准了Ebit Lew的诉求,裁定蒙蒂必须赔偿 Ebit Lew 2万令吉。法庭也命令蒙蒂在庭令传递后的48小时内,在所有社交媒体向他道歉。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 22.01.2025):Ebit Lew 诉诽谤获胜 印尼女网红赔2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 [男子以裸照视频勒索受害者,被判监7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5075) - 一名男子在地方法庭被判入狱七个月,原因是他威胁要散播一名女子的裸照视频。 他被控威胁散布受害者的裸照视频,迫使对方因恐惧而转账2,510令吉给他。 他所面对的罪行,一旦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0年、罚款、鞭刑,或以上任何两项兼施。 副检察司.请求法庭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强调受害者多次遭勒索,严重影响其精神健康。他表示公众利益也必须纳入考量,以此作为对他人的警示。 法庭下令刑期从他被捕之日开始计算,并指示没收他的的手机。 资料来源 (NST - 14.04.2025):Car wash worker jailed 7 months for blackmailing woman with nude video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 [前公仆洗黑钱罪成](https://www.kuekong.com/?p=35067) - 一名38岁的砂福利局前财务行政员,因涉及超过1600万令吉洗黑钱和失信案,39项罪名成立,共被判坐牢468年、罚款1亿8000万令吉或未能缴付罚款须服刑36个月,以及鞭笞3下。 由于刑期是同期执行,被告需坐牢12年。 在36项洗钱控状下,被告被判每项控状监禁12年,及罚款500万令吉,若未能缴纳罚款则需服刑一个月取代,所有监禁刑期同期执行。 至于3项失信案,每项被判处监禁12年及鞭笞一下,监禁刑期同样同期执行。 由于刑期同期执行,莫哈末再鲁只需服刑12年,具体时间取决于他是否能支付1亿8000万令吉罚款。如果未能支付罚款,他还需要额外服刑3年。 洗黑钱罪名是依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控,在同一法令第4(1)条文下判刑。 刑事失信罪名依据刑事法典第409条文被控,判刑2至20年监禁,并可附加鞭刑或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 [411 PC: 男子偷1.4吨棕榈油, 罚款RM7000](https://www.kuekong.com/?p=32008) - 一名男子驾油槽车偷油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7000令吉。 被告行为牴触刑事法典第411条文(非法接收赃物),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5年及罚款。 案情指出,位于毛基尔垦殖区一间棕油厂的员工报案,指在4月9日凌晨3时左右巡逻时,发现一辆罗厘停在工厂的路旁,当时被告正在以输送管偷取棕油厂拥有的棕榈油。 推事判处被告罚款7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5个月监禁代替。 Penal Code 411 Dishonestly 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 Whoever dishonestly receives or retains any stolen property,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 to believe the same to be stolen property,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five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stolen - [无法证明购屋者伪造文件,银行终止房贷需赔6.5万](https://www.kuekong.com/?p=32003) - 一名购屋者起诉银行,在首次发出贷款后终止房屋贷款协议.法庭裁定银行需赔偿购屋者约6万5000令吉损失。 案件起因是,银行指购屋者在购买巴生一个总值82万5000令吉的房产中,提供伪造支持文件,并夸大了本身的收入,从而终止其购房贷款协议。在这之前,购屋者已经支付了1000令吉定金及6813令吉手续费给银行,并且获得银行批准了房产价值90%的房贷。有关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2018年2月27日签署的。 法庭指出银行未能提供所谓购屋者伪造支持文件,以及声称购屋者夸大其收入的证据。银行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伪造和夸大的文件,以便高庭验证其存在,法庭才能继续作出裁量。 高庭指示银行需要赔偿购屋者约6万5000令吉的损失,同时也会评估该男子因为被中央信用资讯系统(CCRIS)和信用报告机构数据系统(CTOS)列入黑名单,所造成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05-2024)高庭:无法证明购屋者伪造文件 银行终止房贷 赔6.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 [装修后不付钱又拒还贷款,高庭令母子三人赔偿逾11万](https://www.kuekong.com/?p=35047) - 莎阿南高庭日前裁定一名妇女及其两名儿子需赔偿一家装修公司共计116,280令吉,作为装修工程费用及2019年提供的“友情贷款”。 该装修公司起诉指称,3名被告拒绝支付在他们位住宅进行的装修工程费用,工程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月3日。 根据法院文件,妇女原本已同意装修项目的内容及费用,总额为110,280令吉,并于2019年12月10日向公司申请并获得6,000令吉“友情贷款”。2020年1月1日,她开出了一张66,000令吉的支票作为部分还款,但该公司随后收到银行发出的“退票通知”,理由是该银行账户已被关闭,支票无法兑付。 妇女辩称,该装修工程是该公司“自愿”进行的,并无约定付款义务,理由是装修公司负责人疑似对妇女产生好感,想借此接近她。妇女及其两名儿子进一步称从未与装修公司达成任何协议或委任其进行装修工程,并否认曾向公司申请或接收6,000令吉友情贷款。 装修公司则坚持,他们无偿享用了其服务,因此应共同及个别承担偿还责任。 地方法庭允许该公司索偿,被告提出上诉。 高庭也驳回了原告的上诉。高庭表示,相关装修工程确实是由该公司完成,且应获得报酬。“退票通知”清楚显示支票未兑付,是原告欠款的明确证据。对于所进行的装修或维修工程,既未遭否认,也没有缺陷。法庭表示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的事物。 资料来源 (NST - 10/04.2025):Woman, sons ordered to pay RM116k to construction firm for renovation work, loan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少女油站产子后弃婴,被判监禁一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5044) - 一名少女因将亲生婴儿遗弃在油站厕所马桶内,涉嫌隐瞒分娩,被推事法庭判处监禁一个月,并罚款5,000令吉。 法庭表示这项惩罚既是为了让被告反省与重塑自己,也要对她的同龄人和整个社会起到警示作用,凸显这类罪行的严重性。 案情显示,一名油站工作人员在厕所马桶中发现婴儿遗体后报警。闭路电视(CCTV)画面显示,两名女子当天乘车抵达该油站,其中一人明显怀孕。 被告告诉警方,她并不知道自己怀孕,当时只是感到像经痛般的腹痛。她表示,在油站厕所内,婴儿突然出生坠入马桶中。她惊慌之下迅速清理自己便离开现场。她也称自己是被一名刚认识不久的男子强奸,却因恐惧而未向任何人透露此事。 她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31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NST - 10/04.2025):Teenager jailed, fined RM5k for concealing baby's birth at petrol station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年轻小三破坏七旬夫妻50年婚姻,被判赔正宫20万](https://www.kuekong.com/?p=34588) - 一名年轻女子因破坏一段长达50年的婚姻,被判向妻子支付20万令吉的赔偿金。 这起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法官裁定该女子的行为对婚姻造成了严重破坏,给妻子带来了巨大的情感伤害。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反映婚姻的持久性以及妻子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 在马来西亚,通奸并不被视为刑事犯罪,但受害方可以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向第三者提出民事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妻子成功证明了第三者与其丈夫的通奸行为。妻子的证据充分证实这名人夫搞婚外情,包括人夫在小三家过夜、2人在新加披同居、甚至采用体外受精(IVF)技术来怀孕、以及人夫向正宫承认出,从而获得了20万令吉的赔偿。 尽管人夫强调自己是性无能,法官认为具有性交能力和无法使女性怀孕,两者根本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一个男人无法使女人怀孕,不代表他没能力搞婚外情。 再者,小三也清楚对方是有妇之夫。 法庭同时也谕令搞婚外情的74岁人夫,一次过赔偿72岁正宫20万5000令吉赡养费。 资料来源 (8tvnews - 16.02.2025): 破坏七旬夫妻50年婚姻!小三被判赔正宫2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董事的退休与连任必须透过公司股东大会进行](https://www.kuekong.com/?p=35029) - 上诉庭裁定未召开股东大会 不构成公司董事自动退休。 马来西亚上诉庭日前就一项涉及董事退休程序的重要法律问题作出判决,明确指出即使董事任期届满,若未通过股东大会程序,其退休及董事席位的丧失并不成立。 某企业家在2019年被相关公司通知不再担任董事,理由是其任期已届满,尽管从未召开任何股东大会讨论或确认该事项。 其家属随后以多家企业名义入禀高庭,寻求宣判他自动退休。高庭原裁决支持申请方,但上诉庭近日推翻该裁决,支持企业家的上诉立场。 上诉庭在判词中强调,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的退休与连任必须透过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董事有权寻求连任,该程序不能被董事会单方面剥夺。 法官亦指出,若允许在无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董事即被视为自动退休,可能造成制度被滥用,破坏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民主 Court of Appeal Upholds Director’s Right to Re-Election: Retirement Must Be Through General Meeting. In a landmark judgment with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Malaysia, the Court of Appeal has ruled that a director's retirement cannot be effected without convening a general meeting, even where the director’s - [男子经营网络赌博,判罚3千](https://www.kuekong.com/?p=35019) - 一名男子涉嫌协助经营网上赌博活动,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入狱8个月替代。 被告在关丹拿督黄亚养路一家餐馆,打理一间网络赌博活动。 被告此举抵触1953年住家公开赌博法令7(2)条文(公开赌博),罪成可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被告通过协助打理网络赌博,换取月薪1300令吉。 推事随后判处被告3000令吉或入狱8个月替代,此案主控官为爱莎华合副检察司。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04.2025):经营网络赌博养家 巫裔鳏夫罚3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商家不可公开展示香烟广告](https://www.kuekong.com/?p=35011) - 一名商家被控宣传吸烟,认罪后,被判罚款5000令吉或以3个月监禁替代。 被告被控上文冬推事庭,控状指他在商店外的屋顶上,展示吸烟广告, 触犯2024年公共卫生烟草与吸烟管制法令(852法令)7(1)(c)条文。 一旦罪成,个人可被判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重犯则可判罚款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若是团体,罚款额可高达30万令吉。 彭州生卫生局是在在公共卫生法令下展开的彭州联合行动中,破获该宗案件。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4.2025):公开展示香烟广告 商家认罪 罚RM5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二手买家不可推翻TNB已获得的电讯塔通行权](https://www.kuekong.com/?p=35004) - 买家于2017年购得吉兰丹州一块土地,发现该地块上早于1979年已建有TNB的输电塔及电缆。买家主张TNB未依《1949年电力法》第53条取得“通行权许可”(wayleave),构成持续性侵权。而TNB抗辩称,其于1978年启动农村供电项目时,已通过第53条法定程序取得原土地所有者的批准,且程序完全合法。高庭表示认定TNB在买家购地前已合法取得通行权,因此不存在侵占行为,买家遂提起上诉。 上诉庭需裁定,TNB在现有土地上保留输电设备的行为,是否因未重新获得许可而构成非法侵权。 上诉庭最终驳回了买家的上诉。​ 上诉庭指出,TNB早在1979年,即在买家购地前38年,已依据1949年电力法第53条的规定,合法取得了在涉案土地上架设电力设施的通行权。​具体而言,TNB向当时的土地所有者发出了法定通知,并在14天的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依法获得了通行权。 ​此外,法官强调,虽然1984年通过的电力修正法令才引入了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登记通行权的要求,但在1979年取得通行权时,并无此法律要求。​因此,TNB未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登记通行权并不影响其合法性。​ 鉴于买家在购地时已知晓电力设施的存在,他不能主张对此毫不知情。​综上所述,上诉庭认定TNB已完全遵守法定程序,合法取得通行权,故驳回买家的上诉。 资料来源 Mohd Azman Bin Yaacob v Tenaga Nasional Berhad Civil Appeal No. D-02(NCVC)(W)-673-04/2023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离婚: 临时抚养权(男方) [2020] MLJU 763](https://www.kuekong.com/?p=11415) - 男女双方在槟城注册了婚姻。婚后双方居住在古晋。他们的孩子自出生后两周起就一直由男方母亲照看。女方之后在未经男方同意下私自带走孩子,并将其安置在槟城的一个托儿所。 男方在沙捞越高等法庭,依据砂拉越法律Guardianship of Infants Ordinance (Cap 93), 以及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下申请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则在槟城高等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权。男方申请取消女方的申请,槟城高等法庭允许男方取消女方的申请。 女方也在砂拉越高等法庭申请取消男方的申请,砂拉越高等法庭不允许女方的申请。女方上诉。 女方申请在上诉结果出炉之前,一切在砂拉越高等法庭的程序冻结 (stay of proceedings)。同时她也申请在上诉结果之前,孩子的临时抚养权归她。 法庭表示即使虽然法庭不愿打扰孩子的现状,但法庭必须承认父亲的权利。父母双方都必须抚养孩子。法庭最终下令将孩子的临时监护权交给父亲,为期六个月。 原因是根据砂拉越Guardianship of Infants Ordinance (Cap 93), 父亲对孩子具有同等的权利。此法令说明,法庭在确定谁更适合获得儿童的监护权时,会以孩子的福利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因此在决定抚养权上,孩子的父亲不应被视为享有高于母亲的权利;同时也不应将母亲视为比父亲具有更高的权利。 没有父母享有儿童的较早或优先的权利,而孩童的福利应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法庭也可以考虑当事各方的行为,并决定谁才能为孩子提供更好和稳定的生活:K Shanta Kumari V Vijayan [1986] 2 MLJ 216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case involves usual fight for the custody of the sole child to the marriage after its parents, both practicing medical - [诽谤(面子书): 慕尤丁指控林冠英对慈善基金征税, 需赔135万](https://www.kuekong.com/?p=33738) - 民主行动党主席林冠英提告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诽谤胜诉,获赔135万令吉。 林冠英是因不满慕尤丁指控他在担任财政部长期间,撤销土著富商丹斯里赛莫达拥有的阿布卡里基金会(Yayasan Al-Bukhary)所享有的免税优惠言论,而于去年3月27日入禀高庭起诉慕尤丁诽谤。 林冠英说,这些诽谤言论影射他滥用职权和权力,授权或指示内陆税收局对该慈善基金会征税和罚款,但实际上,它已获得免税。 法庭裁决,林冠英已成功证明慕尤丁所发表的言论对他构成诽谤。 法庭表示,慕尤丁拥有资源,可验证他的理解是否符合事实。然而,慕尤丁并没这样做,并在起林冠英提醒他这番诽谤言论含虚假内容后,却还继续向林冠英发表进一步的诽谤声明。 法庭认为,慕尤丁通过突显阿布卡里基金会透过其慈善事业帮助穆斯林的角色,故意将其指控与种族和宗教煽动言论混为一谈。慕尤丁的言论正当性(justification)、公平议论和受约制特权抗辩理由皆不成立,因为其言论没有事实基础。 “答辩人(慕尤丁)的律师指出,诽谤言论中使用的语言并不具有煽动成分。本庭无法接受这项说法,因为这番诽谤言论的语境在其自然和普通意义上,意味着煽动种族情绪。 “更何况,既然证据已在审讯中呈堂,那这类的诽谤言论就站不住脚。本庭认为,答辩人未能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 法庭认为,基于数个令人信服的理由,致使答辩人公平议论的辩护无法成立。慕尤丁发表言论的时机也显示,这些言论是有意转移人们对其贪污指控的注意力。 她提到,财政部税务组主任哈兹兰的证据,增加林冠英在本案的胜算,并削弱慕尤丁的抗辩。 法庭所谕令的135万令吉赔偿具体分项是,3项诽谤声明每一项35万令吉,合共105万令吉,另加15万令吉加重赔偿,以及15万令吉惩戒赔偿。 法庭也谕令慕尤丁即刻从其所有社交媒体账号,撤回所有的3项诽谤声明;也阻止慕重复发表这些言论,并谕令慕尤丁支付5万令吉堂费予林冠英。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11.2024):告老慕诽谤 林冠英赢官司 获赔13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 [诽谤(WhatsApp群组): 称人是“骗子”已构成诽谤, 获赔20万](https://www.kuekong.com/?p=9725) - 砂副首长拿督阿玛道格拉斯起诉砂公正党秘书长维秾诽谤案胜诉,高庭法官拉威达兰宣判答辩人维秾必须缴付20万令吉赔偿金,以及4万令吉的诉讼费。 法官在判词中表示,称呼一个人是“骗子”,就已经构成诽谤性,因此才会作出有关判决。 答辩人维秾因被指于2018年7月在砂公正党媒体WhatsApp群组里,发布对起诉人道格拉斯(64岁)具有毁谤性成分的信息,进而遭到起诉。 其他和诽谤有关的文章或案例,请点击诽谤案:YB郭素沁起诉雪州伊党青年团长沙汉,Defamation 诽谤,网上留言要小心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05.12.2019):法官:称人是“骗子”已诽谤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 [诽谤(社交媒体): 网红诽谤资深律师, 需赔偿15万](https://www.kuekong.com/?p=34386) - 根据《自由今日马来西亚》报道,一名网红Lim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被指控诽谤一位资深律师。律师认为,网红的言论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网红需赔偿15万令吉。 拥有超过30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起诉了Lim,原因是Lim发布了一段视频。在视频中她声称:“one of the reasons why the legal industry in Malaysia is so toxic is because of the senior lawyers” (“马来西亚法律行业之所以如此有毒,其中一个原因是资深律师”)。 在视频中,她还表示:“But this guy named Colin suddenly woke up and chose violence.” (“但是,有个叫Colin的家伙突然醒来并选择了暴力” )。 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马来西亚《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的相关条文,特别是以下两点: 诽谤的定义。根据该条文,诽谤是指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发表的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或使他人受到仇恨、 ridicule(嘲笑)或 contempt(蔑视)。法官指出,网红的言论明显符合这一定义,因为其内容对律师的专业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诽谤的赔偿。如果诽谤成立,受害者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名誉损失。法官认为,15万令吉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足以反映律师因诽谤所遭受的损害。 法官的判决分析:法官在判决中详细分析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法官指出,诽谤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 言论是否指向特定个人? 言论是否公开发表?在本案中,网红的言论明确提到了律师的名字,并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法官认为,这些言论不仅具有诽谤性,还直接导致律师的名誉受损,因此完全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言论的真实性与恶意:法官引用了马来西亚最高法院在Lim Kit Siang v. Utusan Melayu (1988)案件中的判词,强调诽谤案件中,被告(即发表言论的一方)需要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或者证明其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发表的。在本案中,网红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也没有证明其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因此,法官认定网红的言论具有恶意。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法官参考了Datuk Seri Anwar - [诽谤(论坛发言): 有特权的场合, 公众利益的言论自由, 杨巧双败诉](https://www.kuekong.com/?p=34031) - 高庭驳回行动党泗岩沫国会议员杨巧双,就前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慕沙哈山,早前在玛拉工艺大学一个论坛上发表的言论,所提出的诽谤诉讼申请。 案件起因是,杨巧双指控慕沙哈山发表含诽谤意味的言论,指控她写《我的故事Hannah》一书意图将大马变成一个基督教国家,并与福音传教士和犹太人有联系,意图贬损伊斯兰教和大马,并将她的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杨巧双指控慕沙哈山演讲时的言论不属实、令人不安、虚假和毫无事实根据,而且是早有预谋,含恶意,损害她的名誉。 法官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答辩人的言论构成诽谤。法庭指出,该场合(论坛举行地点)是享有特权的,没有证据证明含恶意。法庭表示,必须维护保护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的课题,以及在享有特权的场合发表的言论方面。 法官阿兹雅今天通过电邮发布判决时说:“虽然负责任的言论很重要,但公众人物必须预料并容忍,针对他们的公开言论和行为的猛烈批评和辩论,出于这些原因,起诉人的诉讼申请被驳回,缴付堂费4万令吉。” 她指出,答辩人纯粹受邀为发言者,并不知道论坛会直播,他只是在活动结束时才知道通过面子书直播。“他无法控制内容被发布。有关内容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参与率不到1%,没有针对起诉人的负面评论,也没有广泛传播的证据,该内容显然是由玛拉工艺大学所发布,而不是答辩人发布的,他无法控制它。” 法官阿兹雅说,这些言论是在一个讨论国家安全课题的论坛上发表,答辩人以前全国警察总长的身分谈论感知到的安全威胁。 “这个论坛由玛拉工艺大学的马来统治者制度教席主办,因此具有体制公信力。答辩人身为前全国警察总长,有道德和社会责任就影响国家安全的课题发表意见,听众也有相应的兴趣获取这类资讯。” “值得注意,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具有恶意,因为答辩人的言论是基于学术分析(讲师卡马鲁扎曼博士),是在更广泛的国家安全课题背景下发表的,并且无法控制其言论被发布。宪法赋予言论自由权利,也保障公众利益,允许就国家重要性进行激烈辩论。”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 27-12-2024):公众人物预了遭批评” 起诉慕沙哈山诽谤被驳 杨巧双须付4万堂费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诽谤(面子书): 陪产员被指造成宝宝过世, 获赔100千](https://www.kuekong.com/?p=20385) - 原告是一名陪产员,她提控被告在脸书(FB)上诽谤她。 被告在FB上发文指陪产员(原告)造成一个在家水中生产的宝宝过世,被告也指陪产员的行为非常卑鄙。 陪产员通过法庭提告被告诽谤。陪产员指被告指控她造成宝宝过世的言论,影响了她身为陪产员的声誉;也导致当时怀孕的她患上产后抑郁症。 她表示婴儿的母亲实际上是她的朋友。她在事发当天接到朋友的来电求助,当她到达朋友家时朋友已经在分娩中。由于婴儿在她还没来到时已经出现胎位不正的问题,她因此协助产妇推动,直到婴儿完全分娩。 然而婴儿当时没有任何反应,她便通知产妇的丈夫联系救护车,并陪同他们一起去医院。她表示被告指她造成在家生产的宝宝过世的指控,完全是不真实的。 该产妇在法庭上作证的证词也和陪产员的证词一致。 被告否认陪产员的诽谤指控。她表示自己只是在发布中肯的评论(Fair Comment),因为这关系到公共的利益。在1957年诽谤法令第九条文下,如果诽谤者所发表的言论涉及公共利益且是中肯的评论,那么诽谤者所发表的言论将不会构成诽谤。 被告声称她被告知一名婴儿在生产时因呼吸困难而死亡;而婴儿的母亲在之前参加了由没有医疗或护理执照的陪产员所举办的产前课程。她表示有义务向公众传播关于在家分娩的风险。 诽谤法令说明,中肯的评论必须是关系公共利益,而且只是发表意见(opinion),而并非以事实(facts)的角度来发布;同时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是中肯以及不带恶意的。 法庭不认同被告的言论属于中肯的评论(Fair Comment),因为她并非以发表意见的方式来评论,而且她的言论明显是带有恶意的。 法庭裁定被告的言论涉及诽谤,必须赔偿陪产员 RM100,000.00 的损失,以及必须在法庭制定的7天内,在FB发布对陪产员的道歉文;同时在6个月内不得删除此贴文。另外,法庭也命令被告支付原告RM30,000.00 的诉讼费。 资料来源:Masyitah bt Md Hassan v Sakinah bt Sulong [2020] MLJU 2227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诽谤(面子书): 屋主说装修师父骗钱+跑路, 不道歉, 各屋主需赔120千 [2021] MLJU 120](https://www.kuekong.com/?p=24091) - 原告是一对已婚夫妇是做装修生意的。他们接了被告的工,在他的家做装修。被告在面子书连续两天,发了4个帖。被告在帖里污蔑原告说他们假借装修方式骗钱,只是被告的家敲了一部分,拿了他的RM7000.00就不见人影。原告因此帖,起诉被告诽谤。地庭批准了原告的起诉,被告随后在高庭提出上诉。 被告否认原告的诽谤指控。他表示本身只在发布中肯的评论(Fair Comment)。他也指高庭当初指示他赔偿每个原告RM120,000.00的数额过高。 在法庭上,有关陈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诽谤: 语句必须拥有诽谤的性质: 语句需针对原告:原告必须能够证明那些诽谤性语句是针对他。 有“散播”(Publication):诽谤性语句的成立,必须证明被散播出去让第三者听到或看到。 法庭表示被告的言论不属于Fair Comment,而是带有诽谤性的。而且原告也能证明被告的言论指向自己,因为被告在有关帖子有放上他们夫妻俩的的图片,也有提及他们。 至于赔偿金数额方面,法庭表示没有一个进准的方式或标准来计算,不过法庭通常会基于以下因素裁决诽谤的赔偿金额: 有关诽谤指控的严重性 诽谤所带来的影响 内容传播方式和影响程度 原告的行为 被告的行为 原告的名望 如果原告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越高,数额也越高。高庭认为地庭的裁决是正确的,因为高庭已考量到原告的了声誉和美誉;而且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可以是非常广泛,甚至非常严重的。 高庭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被告必须赔偿每个原告RM120,000.00。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was an appeal (“this Appeal”) by the Appellant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the learned Sessions Court Judge (“SCJ”) on 10 October 2019, in allowing the Respondents’ claim for defamation, and dismissing the Appellant’s counterclaim - [诽谤: 律师信声称原告非法贷款+骚扰被告, 原告败诉 [2017] MLJU 2046](https://www.kuekong.com/?p=24502) - 原告指被告违法所签署的买卖协议而将被告告上法庭。然而被告称原告其实是阿窿,他和原告贷款,所谓的协议其实只是贷款的抵押。被告指示律师回复原告的律师信。 原告指被告律师在回复的信件中提及他是阿窿,以及指他到处张贴被告“欠钱不还 ”的字眼。他表示这是不实的指控,并影响到他身为商人的声誉。这些律师信内容之后也传到不同的人手中,如原告的律师以及新山高庭负责人等。原告对被告和其律师采取诽谤诉讼。 被告提出反诉,他指本身拥有绝对和合格的特权。而且有关的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并没有恶意。The impugned statements were made in the course of proceedings before the court of law. The impugned statements were the crux of the 2nd defendant’s defence in suit 90-06/2015. The 2nd defendant in suit 90-06/2015 averred that the plaintiff was an illegal money lender, and that the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entered - [诽谤(面子书): 转发"不负责任"+"小心"+"不要成为受害者"的言论 [2024] MLJU 1631](https://www.kuekong.com/?p=32946) -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业务的公司,声称被告在Facebook上转发了一篇诽谤性的帖子,而原帖是由另一名Facebook用户发布的。 原帖描述了在该二手车业务公司的个人经历,并公开发布。内容包括指责该公司“不负责任”或“不诚实”,在业务中不可信,在销售二手车时是个“骗子”,并且欺骗了买家。 之后,被告在自己的Facebook页面上转发了这个帖子,同样对公众开放。 该公司因此起诉了被告,指控其诽谤,认为转发的帖子指向了该公司,意味着该公司是不负责任、不诚实和不可靠的车商,是个骗子,并且在交易中欺骗了被告。 被告辩称,他在转发时没有附加任何评论或叙述。他认为这些陈述以表面意思解读时并不包含对该公司的诽谤元素。被告坚持这些陈述只是作者个人经历的真实表达。他转发这个帖子是因为他也遇到过类似的糟糕经历。 该公司则认为原帖的作者是陌生人,而不是客户。因此,该公司对被告提起了诉讼,而不是对原帖的作者。该公司还声称,原帖中提到了该公司的名字、该公司董事的电话号码、该公司营业场所的照片、官方收据以及转账记录,因此认为声誉受到了损害。 原帖发布在一个名为“AA Anti-Penipu”的Facebook群组中,而该公司认为该群组“旨在讨论社交媒体上的骗子/欺诈者”。本法院不接受这一观点,而是认为这是一个分享经历、学习和提供帮助的论坛。 与其他涉及出版的诽谤案件不同,通常会起诉作者、编辑和出版商,但本案中原帖的作者并没有被列为被告。该公司投诉的是对原帖转发的被告。 法院认为,这个转发不足以构成对该公司的诽谤。 本法院进一步不同意该公司的主张,即转发的表面意思是指该公司是不负责任、不诚实和不可信的,该公司是一个骗子,被告遭遇了欺诈。 转发中没有提到被告,也没有附带任何叙述来明确表明这些内容是被告自己的经历。 被告的辩护基于他自己与原帖类似的经历。通过证人证词,被告证明了他遇到了与原帖中提到的相同问题。 另外,该公司是否需要证明声誉或财务上的实际损失是另一个问题。虽然本法院承认该公司不必证明实际损失,但没有这种损失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言辞是否诽谤的一个因素。无论如何,由于本法院认为没有诽谤发生,这一点也不重要。 在整个出版内容的背景下,转发并未诽谤该公司。一个合理的读者会理解为这只是强调被告遇到的与原帖类似的问题,而不是指控该公司是骗子和欺诈者。 因此,本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判给被告RM12,000的诉讼费用。 *在社交媒体上转发或分享内容时,即使没有附加评论,也要确保转发的内容没有诽谤性,在转发之前考虑内容的潜在法律后果。 The Appellant, a company in the business of used cars claimed that the Respondent had republished a post, which is defamatory, by a Facebook user on the Respondent’s own Facebook account. A Facebook user published a Facebook post - [诽谤(记者招待会): 林冠英起诉张威如的欠税禁出境言论, 获赔7.5万](https://www.kuekong.com/?p=30874) - 2019年前时任财政部长林冠英,就槟州各姓氏宗祠联委会前任主席张威如发表的欠税禁出境言论,而起诉张威如诽谤一案,高庭裁决林冠英胜诉,张威如需赔偿7万5000令吉。 有关事件起因是,被告指自己被内陆税收局追讨240万令吉的欠税,他在言论中暗示税收局对其采取行动是因受到林冠英的唆使。他的言论当时并获得两家媒体的报导。 法庭裁定被告需赔偿予林冠英共7万5000令吉,即分别是6万令吉普通损害赔偿、1万5000令吉堂费,另加5%利息,从2019年10月30日入禀日算起。 此外,高庭也对张威如发出永久禁令,以禁止他通过任何媒介,继续对林冠英发表任何诽谤性言论。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01.2024): 起诉张威如诽谤案胜诉 林冠英获赔7万5000 林冠英也起诉《光明日报》及《中国报》诽谤案,高庭法官敦马吉 在2022年7月1日宣判林冠英胜诉。辩方各须对起诉人作出6万令吉的名誉损失等赔偿外,也各需负责1万5000令吉的堂费。 林冠英是在张威如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记者会,发表有关被指欠税禁出境的言论,同年入禀高庭起诉两报的相关报道诽谤、对他造成名誉上的破坏等。据《自由今日大马》早前报道,法官敦马吉在宣判时说,两家媒体在报道此新闻前,并没取得林冠英的回应。因此他谕令《中国报》和《光明日报》,一共需赔偿12万令吉的赔偿金及3万令吉堂费。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01.07.2022): 林冠英起诉2报章诽谤案胜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323 PC & 260 PC: 2志愿警卫被蓄意致伤,同意与被告和解](https://www.kuekong.com/?p=3914) - 被告蓄意致伤两名志愿警卫。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23(蓄意伤人)条文逮捕被告并将被告提控上法庭。 两名被打的志愿警卫同意接受被告赔偿每人2000令吉的庭外和解条件。 被告代表律师说,被告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60条文提出和解条件。由于此案不属于严重案件,双方可以在法庭允许下撤销案件,避免浪费法庭时间。 法庭因此批准这起蓄意致伤志愿警卫案结案,被告无罪获释。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2019年5月10日): 被打警卫接受2千和解赔偿,廖顺喜无罪获释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60. Compounding offences (1) The offences punishable under the Penal Code described in the first two columns of Part A may, when no prosecution for such offence is actually pending, be compounded by the person mentioned in the third column of Part A; or - [323 PC: 不满限买食油掌掴女店员, 监禁5个月+罚款RM1000](https://www.kuekong.com/?p=33032) - 被告在便利店不满被限制买2包食油,掌掴女店员。 被告在刑事法典323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监禁不超过1年,或者罚款不超过2千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被告认罪,被判监5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or with both.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14.01.2019): - [323 & 427 PC: 乱停车, 掌掴+摔路人手机, 火爆妇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29649) - 早前在拉曼大学(优大)校门前乱停车,还怒摔女学生手机并掌掴该名女学生的妇女,被推事庭判处罚款2000令吉。 被告于2023年8月3日在双溪龙镇拉曼大学(优大)校门前乱停车,遭市议会执法人员锁轮后发飙。被告除了拒绝付开锁费,还情绪失控抢走一名大专生的手机后扔向马路。她也在警方面前破口大骂及掌掴一名女学生。 被告之后被控上加影推事庭,并在推事面前承认两项罪行,即损坏手机和伤害一名女学生。 根据第一项指控,被告被指控于8月3日下午2时,在双溪龙镇拉曼大学(优大)校门前,损坏一名20岁女学生的iPhone X手机,造成对方财务损失。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二项指控,被告被控于同一时间地点,蓄意伤害同一名女学生。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因此被事庭判处2000令吉罚款。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08.08.2023): 不满车被锁怒摔女大生iPhone 火爆妇被判罚款2000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 [女律师和丈夫伪造文件,判监6年](https://www.kuekong.com/?p=33235) - 一名女律师和丈夫涉嫌11年前伪造文件进行房产交易,上诉庭两人上诉申请,维持上诉庭去年判处他们俩监禁6年的裁决。 两名被告被指在2013年4月10日,在位于雪州莎阿南的雪州土地与矿务局办公室,利用假文件,为一片土地进行土地转让手续。 地庭随后于2018年4月18日,裁定两夫妻伪造文件罪成,两人各被判监禁9年,惟夫妻俩不服有关裁决而提出上诉申请,惟高庭在2019年7月4日驳回上诉庭申请。 夫妻俩随后再次针对他们的监禁刑罚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而上诉庭也在去年7月10日维持夫妻俩有罪,但将他们的监禁刑期从9年,降低至6年。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0-08-2024): 伪造文件案上诉失败 女律师和夫 监6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323 PC: 男子争车位出手伤人, 罚款RM1500](https://www.kuekong.com/?p=33948) - 一名乐龄人士因在争泊车位事件中出手打人,被法庭判处罚款1500令吉。 如果被告没有缴付罚款,则以1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被指在十五碑的柏利沙一路,致伤受害者的右眼、颈部、右膝及右手。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受害者泊了2个车位,被告从车里出来,要求受害者移开车辆,因此引起后者不满,进而发生争执。被告之后出手打人。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 – 09-12-2024):争车位出手伤人 乐龄人罚1500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or with - [323 PC: 家佣虐待雇主, 监禁7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4082) - 一名家佣虐待行动不便的主人,被判监禁7个月。 今年71岁的受害者,事发时在房内准备取水净身,而34岁的被告家佣以手指掐捏她的右手臂,导致瘀青。 事后,另一名家佣将此事告知受害者的女儿,女儿在向母亲求证后于当天报警。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案发时,被告负责照顾受害者,但因情绪失控,而掐捏其手臂,造成瘀青。 资料来源(星洲日报– 31-12-2024):家佣虐拿汀 监7个月 Penal Code 323. Punishment for voluntarily causing hurt Whoever,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by section 334, voluntarily causes hurt,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one year or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thousand ringgit or with both. - [离婚: 结婚1年, 赡养费+医药费+居住费+EPF, 女方胜[2023] MLJU 1958](https://www.kuekong.com/?p=34553) -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的离婚诉讼。原告(丈夫)与被告(妻子)于2015年5月20日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简称LRA)进行了注册结婚。虽然原本计划举行中式传统婚礼,但最终未能实现。两人没有子女。2016年7月,被告声称被原告赶出婚姻住所,即原告父母的住所,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原告的离婚申请 原告曾多次尝试申请离婚: 第一次申请:2016年7月18日,原告向槟城高等法院提交了无效婚姻申请(Petition of Nullity No. PA-33-232-07/2016),理由是被告拒绝圆房,导致婚姻未完成。然而,证据显示双方在婚前和婚后都有亲密关系,且共同居住在婚姻住所。因此,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撤回了该申请。 第二次申请:2017年4月3日,原告提交了Originating Summons No. PA-24F-18-04/2017,请求在婚姻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提前申请离婚,理由是存在特殊情况。然而,该申请于2017年6月16日被驳回,法院裁定被告胜诉并需支付费用。 第三次申请:2018年11月7日,原告再次提交离婚申请,此次申请的理由包括: 未举行中式传统婚礼; 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融洽; 双方经常争吵; 双方无法继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由于发生的不愉快事件,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未在争吵后探望原告; 双方在争吵后无任何沟通。 被告的回应 被告同意婚姻解除,并提出以下要求: 自2016年7月起拖欠的赡养费,每月1,500令吉,直至2018年8月22日; 自2018年8月23日起,每月4,000令吉的赡养费; 原告继续支付位于No. 19, LSB房子(房产)的每月分期付款; 原告支付被告因感染性病(由原告传染)的治疗费用; 原告公积金(EPF)的一半; 原告经营业务收入的一半; 其他特殊损害赔偿。 法院的判决 经过全面审理,法官裁定婚姻已根据LRA第54(1)(d)条不可挽回地破裂,并下令解除婚姻。法院还作出以下命令: 婚姻解除; 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起至判决日的赡养费,每月1,500令吉; 自判决日起,原告每月支付3,000令吉的赡养费; 原告在判决后3个月内支付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 原告在判决后1个月内支付公积金的一半。 法官的分析 5.1 婚姻破裂的依据 法官认为,双方自2016年7月起分居,符合LRA第54(1)(d)条规定的“双方已分居至少两年”的条件。因此,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 5.2 赡养费的评估 根据LRA第77条和第78条,法院在评估赡养费时需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需求,以及双方对婚姻破裂的责任。法官引用了以下案例: Sreedevi Naidu [2016] - [电工不告发修改电表,监6天罚3500](https://www.kuekong.com/?p=34919) - 一名电工因欺骗一名男子交出780令吉,作为不向国能报告他修改电表的报酬,被控欺诈罪名时俯首认罪,被判监禁6天和罚款3500令吉。 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 根据控状,被告在蒲种欺骗一家餐馆老板交出780令吉,以回报他不向国能报告修改餐馆电表。 他因此触犯刑事法典417条文(欺诈),一旦罪成,可被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4.03.2025):不告发修改电表 电工骗780 换来监6天罚3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男子假资料申请孩子身分证,判罚5000](https://www.kuekong.com/?p=34899) - 一名老年人因向国民登记局申请2名孩子身分证时,提呈假资料,被推事庭判处罚款5000令吉。 如果无法缴交罚款,则须坐牢17个月取代。 被告被控在2009年4月10日和2010年8月4日,下午2时13分和下午3时43分,在吉隆坡国民登记局柜台,以假资料为两名儿童办理出生登记。 被告的行为抵触了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36(a)条文,一旦罪成可罚款2000令吉或坐牢12个月,或两者兼施。 另一项控状则是被告在2021年3月29日早上8时57分,在吉隆坡国民登记局柜台,为其中1名12岁的孩子申请身分证时,使用假资料。 被告的行为违反1990年大马国民登记局条例第25(1)(b)条文;一旦罪成可罚款2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03.2025):假资料申请孩子身分证 六旬翁认罪 判罚5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遗产继承人,需要负责死者的债务吗?](https://www.kuekong.com/?p=2708) - 遗产继承人需要承担死者的债务吗?Liability of the Beneficiary towards the Debts of the Deceased 问: 父母去世了,孩子要帮父母还债吗? 丈夫/太太去世了,另一半要帮死去的老公/老婆还债吗? 答: 如果死者生前有立遗嘱,就由遗嘱中委任的执行人来负责管理和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可以向法庭申请遗嘱认证,委任亲人或第三方为遗嘱管理人。 无论是执行人还是管理人,他们都有一个义务,那就是要毫无遗漏地完整报告所有遗产和收入,以及了解什么收入需要缴税,什么不需要。 因此,遗产管理人在分发遗产给受益人之前,应先还清死者生前所有的债务,包括他/她所欠下的个人所得税。遗产受益人也必须确定死者是否有拖欠任何债务,包括政府和银行的债务等。 若遗产管理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缴清拖欠债务的情况下,将死者的遗产分给受益人,债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入秉法庭,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受益人追讨此债务。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4及106条文,税收局有权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受益人追讨欠税。 根据大马税法,只要是在大马产生的收入,都有可能被征税,可见以下几个例子: 在大马的房地产,个人租金收入必须报税,在马来西亚,固定资产收取的收需可归纳在所得税法令1967第4(a)条款(生意收入)或是第4(d)条款(租金收入)下呈报及缴付税务; 在处理遗产之际,需要售卖位于大马的房子来还债,需要征收产业盈利税(RPGT); 在国外购置的房地产,转卖后不需要向大马税收局缴税,那是属于国外税收局范畴; 孩子接收遗产不需要被征税,大马没有遗产税;但未来将遗产转售,收入可能会被课税。 根据民事法令第8条文,一个人死去后,他还是能告。 那么被追讨时,到底遗产继承人或是遗产受益人需要用自己的财富去承担死者的欠下的债务? 如果卖完了死者的所以遗产,还是不能偿还所有的债务,剩下的债务,谁来承担?遗产管理人?遗产的受益人?死者的丈夫/太太?死者的孩子? 简单的答案,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只是处理死者的所有遗产,先偿还死者的债务,然后剩余的产业才分配给遗产受益人。遗产管理人就只是处理死者的遗产和债务,遗产管理人只是处理遗产而不是用自己的财富去帮死者还债。 遗产受益人也只是继承遗产而不是继承债务,自己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财富去帮死者剩下的债务。 若死者去世后仍持续有收入如股息、利息等,虽然不再视为死者收入,但将变成遗产的收入,而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须呈报,同时填写遗产收入税务呈报表(borang TP)。 Income Tax Act 1967 74.Executors (1) Where an individual dies in the basis year for a year of assessment, his executors shall be assessable - [离婚后, 多久才可以注册新的婚姻?](https://www.kuekong.com/?p=4964) - 问:离婚后,多久可以注册新的婚姻? 答: 上法庭离婚后,法官会判男方和女方合法离婚。 但是你必须等3个月的冷静期(除非你申请免掉或缩短冷静期)+ 1个月的时间准备离婚证书。 如果紧急的话,你可以通知你的律师跟法庭要求完全免掉3个月或者缩短3个月的冷静期。这个你就能更快拿到你的离婚证书。 当然你必须跟法庭解释,你要求完全免掉3个月或者缩短3个月的冷静期的理由。最终还是有法庭决定批不批准你的要求。 有了离婚证书,一般情况,你的律师会邮寄一份离婚证书去JPN Putrajaya,让政府更新你的婚姻状态。 正常手续,JPN会3-6个月后会更新你的婚姻状态。 如果急着要再婚,你可以自己或者请律师到JPN Putrajaya 申请立刻跟新婚姻状态。自己去的话,当场就可以update了。 记着,不是你拿了离婚证书就能注册新的婚姻。JPN必须更新他们的系统,从你的结婚状态更新去离婚人士/'单身’,JPM才会让你申请结婚注册新的婚姻。 一旦JPN系统更新你的婚姻状态为离婚者,你可以立刻申请注册新婚姻了。 民间谣言说,离婚后必须等两年才能注册新的婚姻,这是不正确的。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 [青年桌球中心摸少女屁股,坐牢3年](https://www.kuekong.com/?p=34872) - 一名青年,到桌球中心消闲时竟摸打工女生的屁股,被判坐牢3年。 23岁的被告被控于在峇株巴辖县一所桌球中心,触摸一名17岁两个月大少女的屁股。 受害少女于向警方报案,称她在峇株巴辖的一家桌球中心工作时,被一名陌生男子非礼。警方调查发现,受害当时在中心内抹桌子,被告走近受害少女,并两次触碰少女的屁股。受害少女后来逃离现场避开被告。警方根据线索,在案发两天后逮捕被告 被告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14(a)(肢体性侵)条文,可在相同法令14条文下被定罪,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20年,另加鞭笞。 法官宣判被告入狱3年,出狱后仍须接受警方监视一年。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03.2025):青年桌球中心摸少女屁股 换来3年牢狱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怀孕期间遭解雇,员工获得赔偿](https://www.kuekong.com/?p=31135) - 一名前行政助理不满怀孕期间被雇主无理解雇,工业法庭今日谕令前雇主,必须赔偿她6万6000令吉。 法庭表示,虽然员工多次向公司出示医生证明要求公司允许居家作业,但公司不予理会,仍坚持员工必须回到公司上班,此举显然已违反双方签署的聘用协议。 法庭认为公司是在胁迫员工在孕期时辞职,并在没有任何正式协商的情况下,向员工发出终止聘用信函和最后一次支付薪水。 虽然员工最终再次被聘用,法庭命令雇主须支付拖欠员工的5万4000令吉的工资,以及1万2000令吉作为因再聘用期间产生的损失。 资料来源 中国报:怀孕期间遭解雇 妇女胜诉 Bru Haas需赔6.6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 /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 [公寓漏水业主不处理,忽悠仲裁庭判决,地庭可罚款业主](https://www.kuekong.com/?p=31648) - 一名公寓业主拒绝遵守分层管理仲裁庭命令修理漏水并赔偿邻居,被地方法院罚款600令吉。 被告最初被分层管理仲裁庭命令修理投诉人单位的漏水问题,并支付RM4120令吉的赔偿费用。不过该业主拒绝遵守法庭命令。 地庭随后对被告处以600令吉的罚款。若之后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解决,将面临14天的监禁。 其实任何违反分层管理法庭裁决的一方可能被罚款高达25万令吉,或在被判有罪的情况下面临最多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MPAJ也提醒其管辖范围内的分层建筑物业主,要对自己的财产负责,并遵守理事会的法律法规,以避免有关当局对他们采取行动。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123. Criminal penalty f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award Any person who fails to comply with an award made by the Tribunal commits an offence and shall, on conviction, be liabl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two hundred and fifty thousand ringgit or to imprisonment for - [2022年小额遗产修正法案](https://www.kuekong.com/?p=21273) - 国会下议院通过2021年小额遗产(分配)修正法案,小额遗产涵盖任何类型的财产(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且总值上限从200万令吉提高至500万令吉。 以前死者必须要有至少一个不动产,继承人才能在Small Estate Department(SED)申请遗产分配。现在不论死者有没有不动产,就算只有银行户口而已,继承人都能在SED申请遗产分配。 该修正案也让继承人能在任何州属提交遗产分配申请,以往遗产分配申请必须在不动产所在的地区提交。 若受益人包括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遗产分配官可委任: 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 或病患的法定代理人,以协助遗产程序(病患指因重病或伤残无法出庭的唯一受益人)。 另外 该修正案也建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提呈分割遗产请愿书,简化小额遗产管理的程序。 若遗产仅包括动产且总值不超过 60万令吉,可申请 简易分配令,无需召开听证会,加快遗产分配进程。 任何无法出席小型遗产分配申请听证会的继承人,若未有提呈信函,遗产部官员也有酌情权决定继续听证会。 另外,在Sections 15(4A) and (4B)下,若受益人中至少三分之二同意出售土地,遗产分配官可下令出售,并确保交易符合受益人权益。 不满遗产分配决定的个人 可在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并适用高等法院的诉讼规则。 资料来源: Act A1643 SMALL ESTATES (DISTRIBUTION) (AMENDMENT) ACT 2022 MalaysianBar: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Small Estates (Distribution) Act 1955 星洲日报 :小额遗产分配 3修正法案三读通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 [父亲立信讬过世后被法庭推翻](https://www.kuekong.com/?p=24546) - 一名商人曾许诺将自己的企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转给6名孩子作为家庭信讬基金,但他逝世后相关安排并未实现。 孩子在2013年入禀法庭起诉该公司失信。高庭虽在2017年宣判孩子胜诉,但有关裁决在2018年遭到上诉庭驳回。死者的6名孩子之后提出上诉至联邦法庭。 联邦法庭的法官在宣读裁决时指出,已故的商人在41年前拟定的协议无效。法庭认为他当初只是为了摆平家庭纠纷才拟定有关协议,而且协议的内容并不完整。 而且死者的公司并没有委托这6名孩子为公司董事,就可看出死者并没有意愿设立家庭信讬基金,而且他到逝世为止,都是独揽公司大权。 联邦法庭驳回有关诉讼的申请。 资料来源: 中国报:印裔商人四房孩子 起诉父亲公司失信败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 [员工如何举报雇主?](https://www.kuekong.com/?p=5533) - 公司违反雇用合约的条款,员工如何举报? 员工可以到劳工部举报雇主的无理对待。劳工法将依据合约内容保障员工的权益。 被老板无理解雇,员工应该如何投诉? 任何员工都可以通过劳资关系部 Industrial Relations Department投诉被公司无理解雇。 您可以到临近的劳资关系部(Industrial Relations Department, IRD 或者称为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以做出投诉。请在官方网站搜索地址:http://jpp.mohr.gov.my/ 如果双方在劳资关系部无法成功协商,事件将被带上工业法庭,由法官做出判决。 1967年马来西亚工业关系法20(3) 条文说明,员工如果觉得本身被无理裁员,可以在被解雇的60天内于工业法庭投诉无理解雇。 工业法庭会依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调查被提交的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雇主在实行解雇权力时,是否有正当理由及无任何不公平的对待(principle of “ just cause and excuse” ) 。 若员工在法庭上胜诉,法庭有权利给与以下的裁决:- i. 命令员工复职 (reinstatement to the former employment); ii. 若复职不是适当的裁决, 法庭可以命令以赔偿来代替复职。计算方式: 每年的服务时期,赔偿一个月的薪金。 iii. 命令雇主归还欠薪 :欠薪从解雇当天开始算起直到听审的最后一天,最多可高达24个月欠薪,而试用期的员工则最多可高达12个月欠薪) 劳工部的联系: 地址: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Aras 5, Blok D3, Kompleks D, - [507A PC: 男子从厨房的窗口偷窥姐妹, 罚款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31162) - 一名男子承认多次偷窥医生姐妹,被罚款6000令吉。 被告在翻译员以乌尔都语翻译下,依旧承认他于去年11月14日至12月6日凌晨5时52分至6时10分,多次在武吉波浪某住宅区后巷,埋伏在陈姓女子住家后,引起受害者骚扰,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507A(1)条文,并可在相同刑事法典第507A(3)条文。 被告发现屋后多次出现不明人士从厨房的窗口处偷窥,偷窥狂更对着窗口公然自慰。 受害者随后安装闭路电视,多次拍到被告在窗户鬼祟,并拍下偷窥狂样貌,随后向本报及行动党爱极乐州议员郭子毅反映。 推事宣判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必须坐牢8个月取代。被告最后缴付罚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树倒压伤骑士,市政厅需赔21万](https://www.kuekong.com/?p=34863) - 上诉庭裁定,芙蓉市政厅必须向7年前在芙蓉路被一棵树倒下砸伤的一名摩哆骑士,支付21万6949令吉的赔偿金。 法庭认为,芙蓉市政厅因没有对路上的树木进行维护工作而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负有疏忽责任。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条文规定,市议会有责任维护芙蓉联邦公路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树木。 此案源于2018年发生的一起事故,当时原告在南北大道亚沙收费站附近的红绿灯处停下时,一棵树突然倒下导致他受伤。原告随后在芙蓉地庭起诉芙蓉市政厅、公共工程局和该局指定的特许经营公司Selia Selenggara Selatan私人有限公司。 地庭最初裁定公共工程局和该公司应承担责任,同时驳回起诉人对芙蓉市政厅的诉讼。不过,高庭之后允许上述公司的上诉,并裁定根据特许协议的条款,该公司无需负责树木维护,从而免除该公司的责任。 高庭当时也裁定公共工程局,有责任维护联邦公路沿线的树木。 随后,该局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认为芙蓉市政厅才应该负责监督这些树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03.2025):树倒压伤骑士 市政厅赔21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幼儿园不当解雇员工,工业法庭判须赔23万](https://www.kuekong.com/?p=34866) - 工业法庭裁定,一家本地幼儿园因不当解雇一名新加坡籍员工,因此必须赔偿23万4320令吉。 该案涉及Tad某幼儿园雇用的幼儿园园长,她称自己被不公平解雇。 员工于2023年2月2日被解雇,理由是她没有工作准证。员工并于同年3月提出申诉,指控该幼儿园无理解雇她。她已与一名大马人结婚,持有配偶签证。 法庭指出,员工没有工作准证,因为幼儿园没有营业执照以支持她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员工曾尝试在移民局申请工作准证,但由于公司没有营业执照而被拒绝。由于申请营业执照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法庭裁定,公司将员工的错误定为严重不当行为,是不公平的。 法庭也认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员工2019年1月1日入职之前或入职时,就已告知她必须持有工作准证,或者没有工作准证将被视为严重不当行为。 法庭宣判,幼儿园需支付园长24个月的欠薪,根据她上次领取的1万100令吉月薪,再扣除20%的解雇后收入,共需支付19万3920令吉。 此外,她也获得4个月的复职补偿,总额为4万4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03.2025):幼儿园不当解雇员工 工业法庭判须赔23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民航局:行动电源需随身带,禁放客舱行李内](https://www.kuekong.com/?p=34858) - 大马民航管理局(CAAM)颁布新规,航空乘客自2025年3月4日起需随身携带行动电源,而非将其存放在头顶行李舱内的随身行李中。马来西亚已针对锂离子电池发布新指令,这一举措是在韩国发生机舱火灾后做出的。 根据原有规定,行动电源不得存放于托运行李中,乘客须将其放置于随身行李内。但根据3月4日发布的新指令,航空公司须提醒乘客,避免将行动电源存放于头顶行李舱内的随身行李,而是要将其随身携带。 这项规定的出台,是由于2025年1月28日南韩一架飞机在准备飞往香港时机舱内发生火灾,导致176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在起飞前被紧急疏散。 这些新规定旨在进一步提升飞行安全,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03.2025):民航局新规!行动电源需随身带 禁放客舱行李内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 [员工被解雇,可以通过民事法庭起诉雇主要求索赔吗?](https://www.kuekong.com/?p=28381) - 员工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她声称本身受到上司的打压,导致她在2021年5月3日辞职。 员工在离职后通过律师要求公司赔偿她4500万令吉的损害赔偿和50万令吉的创伤赔偿。由于双方无法达到共识,员工在2021年10月26日通过吉隆坡高等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员工表示她的上司行为导致她被结构性解雇( Constructive Dismissal),并提出上述的索赔。 公司表示员工只能通过在工业关系法下,通过工业法庭才去诉讼;而并非而民事法庭。公司认为员工是在滥用法律程序,要高庭撤销这项诉讼。 高庭当时不同意公司的主张。高庭的法官认为,员工的确有权通过工业法庭追究不合理解雇的索赔,但高庭仍有管辖权来处理和确定员工的损索赔。这是因为工业关系法令的规定并未剥夺民事法庭处理被不合理解雇的权利。 当案件被公司上诉至上诉法庭时,上诉庭则有不同的判决。 上诉庭表示员工无法就解雇而引起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赔偿仅限于工人应得的工资(代离职通知金)。Fung Keong Rubber Manufacturing (M) Sdn Bhd v Lee Eng Kiat & Ors [1981] 1 MLJ 238 (FC) ...it would be futile for an employee to sue for wrongful dismissal at common law, as the potential damages “are rather meagre” and “in practice the damages are limited to - [非法私藏受保护动物 2男女各罚1万及5千](https://www.kuekong.com/?p=34854) - 2名男女因各别非法私藏受保护动物,今日被提控上庭双双向法官俯首认罪,各被判罚款1万令吉和5000令吉,以此警戒公众私自饲养和持有受保护动物属犯法。 控状是指男被告涉嫌非法持有一只箭猪(Hystrix brachyura)及一头白腰鹊鸲(Copsychus malabaricus),抵触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716法令),上述两种动物皆是在有关法令下,被列为受保护动物。 法官莫哈末卡米尔在被告认罪后,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并下令被告如果无法支付罚款,将面临每项指控3个月的监禁。 另外,另一名女被告面对的控状是指她在2024年4月在龙凤园的住家非法持有2只苏卡达象龟 (Geochelone sulcata),因而受到法律对付。她最后面临被罚款5000令吉的惩罚。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03.2025):非法私藏受保护动物 2男女各罚1万及5千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 [上诉庭:发展商无权在已售房产上设抵押](https://www.kuekong.com/?p=34847) - 买家购买了一间房子,这个房子是由 Syarikat Perumahan Negara Berhad (SPNB) 和 UDI Property Sdn. Bhd. 合作开发的,而贷款公司负责提供资金。 买家在全额付款后,发现房子的产权证上被发展商设定了一项抵押权,而这项抵押权是贷款公司持有的。这个抵押是在没有买家同意的情况下设立的,而发展商实际上已经没有权利对房子做任何决定,因为他们只是名义上的持有者(托管人)。 买家因此起诉了 SPNB、UDI Property 和贷款公司,要求取消这项抵押,并将房产产权转到自己名下。高等法院支持买家的诉求,认为发展商无权设立抵押,最终判决取消抵押,并将房产产权转给买家。贷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庭需要决定,发展商在买家全额付款并入住后,是否还有权利在未经买家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子用作抵押? 上诉庭一致驳回了贷款公司的上诉。上诉庭判指出,虽然土地法通常保障产权登记的最终性,但本案中的抵押因程序不合法或无效而可以被取消。国家土地法第 340(2) 条允许在欺诈、伪造或使用无效文件的情况下撤销已登记的产权。 此外,1966 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明确规定,为了保护购房者,发展商不能在没有买家同意的情况下设立任何产权负担。由于发展商已经收到了买家的全款,他们只是名义上的持有者,并没有实际权利。因此,他们无权设立抵押。 最终,上诉庭维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抵押无效,房屋产权应转到买家名下。 资料来源 Champion Score Sdn Bhd v Mohd Sobri Chew bin Abdullah [2025] MLJU 627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 [罗里巴士禁驶大道右侧车道](https://www.kuekong.com/?p=34845) - ' 交通部指出,重型车辆,包括使用大道的罗里和巴士,不再允许使用右侧车道,而是应该行驶在左侧车道,除非超车。这是交通部将实施的5项改进措施之一,以对商用车辆(罗里和巴士)实施更严格的规定。 其他措施包括在11个大道位置强制安装速度控制装置、安装全球定位系统装置,安装高速动态称重系统(HS-WIM)和增加自动执法系统(AES)。 其实禁止巴士和罗里在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实际上已于2015年颁布宪报,但尚未正式实施。根据这项规定,罗里或巴士必须在左侧车道行驶,不能超车。若想超车,则可切换至第二车道再回到左侧车道。但是,他们绝对不能任何时候都在第三车道。 另外,对于安装限速器,所有新出厂的罗里确实皆已安装该装置,但至于旧车,陆路交通局允许他们选择自行安装。该装置将把重型车辆的速度限制在每小时80至90公里,以防止发生事故,这项条规也在之前的法令中颁布宪报,但尚未实施。对于限速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装置,电脑验车中心将在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符合规定。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8.03.2025):交通部:罗里巴士禁驶大道右侧车道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 [被野兽咬有得赔?](https://www.kuekong.com/?p=34837) - 遭野兽咬至终身残废或死亡,可获福利局发放最高2万令吉抚恤金或援助金,申请者须呈交医药及野生动物保护局的调查报告方有效。 有关援助金名称为“遭野兽攻击援助基金”(TSBB)Tabung Bantuan Mangsa Serangan Binatang Buas,申请者只要遭攻击受伤都有资格申请,医院将鉴定伤者的伤势级别,然后领取一定数目的金钱援助。 根据野生动物局的资料,野兽的定义范围涵盖大象、野牛、野猪、熊、老虎、蟒蛇、毒蛇、蜥蜴、鳄鱼、水獭、果子狸、山猫、野蜂及灵长类动物。如果遭毒蛇攻击受伤,当局提供的援助金从1000到2500令吉之间,视伤势情况而定。 报章新闻:福利局发放最高2万·被野兽咬 有得赔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女子虐死3岁养子,判监30年](https://www.kuekong.com/?p=34827) - 一名妇女涉嫌4年前残暴对待3岁养子致该男童伤重不治 该妇女在庭上认罪,被判处监禁30年。 2021年4月1日晚上8时左右,刚用过晚餐的小死者想要躺下,却遭被告以躺下会肚子痛为由制止。 死者因此开始哭闹,被告害怕别人以为她打死者而不准他哭,还大力摇晃躺在床垫上的小死者肩膀,孰料错乱中导致小死者的头部撞到地板。随后被告勒住小死者颈部和重压其腹部。 被告随后把小死者留在原地后,离开事发现场去喂猫,小死者当时还清醒,直到其儿子告知死者呼吸困难,才致电丈夫把死者送院急救。 小死者在当晚11时左右被送去砂拉越中央医院,翌日中午12时45分不治身亡。 医生检验报告也发现,小死者后背、肚子和右脚肿胀,唇部内侧有撕裂伤痕,脚部、后背和头部有旧伤痕,头部也出现脑溢血现象。死因是头部和腹部由钝器导致内伤致死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不少于30年但不超过40年的监禁刑罚。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7.03.2025):虐死3岁养子 判监30年 30岁妇女庭上激动落泪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男子机场戏称呼朋友行李箱有炸弹,被罚100](https://www.kuekong.com/?p=34823) - 一名男子在槟城国际机场开玩笑称朋友的行李内藏有炸弹的64岁男子被控上浮罗山背推事庭时认罪,被罚款100令吉。 被告黄国耀被控在槟城国际机场的值机柜枱时,虽然明知言论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却故意告知马航的一名工作人员,他朋友的行李内有炸弹。 案发时,被告与一名中国籍男性友人,一同前往槟城国际机场办理登机手续,准备飞往中国广州。 当马航的工作人员询问该友人行李内的物品时,被告随口回答:“没什么,只有炸弹而已。由于此话涉及敏感内容,工作人员立即向机场保安人员报告。 机场管理层马上采取安全措施,检查有关行李后,确认没有任何爆炸物。 被告上述行为违反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14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100令吉罚款。 推事最终3宣判,被告罚款100令吉,若无法支付,需以3天监禁取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3.2025):戏言友人行李有炸弹 6旬华男罚款1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公司无牌放贷, 无法讨回160万令吉本金和利息(FC)](https://www.kuekong.com/?p=29086) - 案件背景: 贷款用途:三名男子从事石油贸易业务,计划在一块土地上兴建加油站。为了筹集资金,他们向一家未持有贷款许可证的公司申请贷款,并以两块土地作为抵押。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为80万令吉,双方协议利息为80万令吉,总计160万令吉。 法律纠纷:贷款公司于2018年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追讨160万令吉。怡保高庭在2020年裁定贷款公司胜诉,上诉庭也维持原判。三名男子不服判决,最终上诉至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的裁决: 联邦法院裁定,由于该公司未持有合法的贷款许可证,因此无权追讨已发放的160万令吉贷款本金及利息。这一判决基于以下法律原则: 无牌放贷的合法性:根据马来西亚法律,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未获得合法贷款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放贷业务,均属违法行为。 合同无效:由于贷款公司无牌经营,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被视为无效,因此无权追讨贷款本金及利息。 对借贷双方的影响: 对借款人的启示: 在申请贷款时,务必确认贷款公司是否持有合法的贷款许可证。 如果贷款公司无牌经营,借款人可能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对贷款公司的警示: 未持有合法贷款许可证的公司不得从事放贷业务,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即使贷款合同已签订,无牌贷款公司也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实用建议: 借款人应注意: 选择持有合法牌照的金融机构或贷款公司。 在签订贷款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贷款公司应注意: 确保公司持有合法的贷款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放贷前,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风险。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19.06.2023):联邦法庭裁决公司无牌放贷 无法讨回160万令吉本金和利息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 [我的律师是不是有问题?](https://www.kuekong.com/?p=4667) - 网民常常问我: 我的律师给我这样的意见,我的律师给的意见对不对?我想确认。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我的律师这样处理我的案件,真的是这样吗?有没有问题? 我交给律师处理的案件,律师叫我等,真的要等?为什么要等多久? 我的律师有没有可能被对方收买? 我,Wilson Kuek都一直都这么回答: 你付钱请律师的对吧?你付钱之前,有觉得你的律师有问题吗? 你觉得没有问题,信得过,才付钱请那位律师成为你的代表律师。 你花了几千块,几十千,请了你觉得没有问题,信得过的律师,为何你还要来我们的法律群问同一个问题呢? 你的律师是处理你的案件。他们有实体文件,衡量了你的案件情况,才会如此的答复和分析。 口说不出来,就文字在这里跟你说:“如果你已经请了自己的律师,付了钱,就麻烦你找回你的律师,问个清清楚楚。请不要浪费我的时间和精力,我的时间也是时间,你的律师就收你的钱,难道我就应该免费让你咨询吗?请不要占我的便宜,你得空没事随便问,我是不得空免费回答。” 律师是专业的 你决定请了他/她成为你的律师,你就要相信他/她们的专业。 你想知道的,不明白的,你可以跟你的律师或者律师楼的职员沟通。 你听不明白你的律师的解说,那么你就应该再打电话过去问清楚。电话上问不清楚,你就安排时间上律师楼问清楚。 请大家不要喜欢喜欢,就发帖到Facebook,询问你的律师做得对不对,质疑自己的律师。 如果我是你的律师,当我看到你的在Facebook 质疑我的专业,我会伤心难受的。 找不到律师 律师的工作比较繁重。你不是随时都找到律师。你可以跟负责处理你案件的助理或者书记跟进或者了解。 当然,你有不到律师的可能有问题出自于: 你付了便宜的律师费,律师自然不会花时间在你的身上。所以只能找到负责处理你案件的助理或者书记; 你一直不明白程序,律师解说过,但是你又不明白,但是又一直想去明白,一直去追问,所以律师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一直重复有重复的解说; 你的态度不好,野蛮,没礼貌,十万个为什么的顾客,律师有压力,所以避你而远之。 最重要的,还是你付了多少律师费,你就有什么层次的服务。不要说你给了钱就是顾客,顾客也有层次的。1星,2星,3星,4星,5星~~ 换律师 就算今天 Wilson Kuek & “法律与你同行”的会员告诉你,你的律师做慢了,做不对了,你舍得再花钱请新的律师处理吗? 你是不是得到我们的意见/建议后,然后告诉你的律师,Wilson Kuek 还有“法律与你同行”的会员说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你应该这样这样的做? 这样我们不是在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无端端得罪同行,变成同行的天敌? Wilson Kuek & “法律与你同行” 不恶言同行 我的师父以前就教导我,不要为了做生意,恶言攻击同行,律师行业是长远的,大家一直会有联系/对头的一天。 除非是律师欺诈案件,小编是不会指点网民说,他们的律师应该如何处理案件,这样不尊重同行。 况且这样的插同行,对我有害而无益。我的感言:免费咨询版主,钱却进其他律师的口袋 群是免费的,但是请善用 群是主要帮助没有法律管道的网民。 我每天都花很多个小时公开/私下处理需网民的问题,删山藩网民发进来的无数广告和打理法律组群的一切。 我不是和尚,不是教父,不是好人。每天花那么多小时免费处理网民问题,身心已经是好累了。请不要告诉我,好人有好报这些不实际的安慰语,我已经不buy 很多年了。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 [如何举报律师的疏忽或不当行为?](https://www.kuekong.com/?p=4731) - 问:如果公众发现律师收费不合理,或对律师的疏忽、失误、不当行为(misconduct)非常不满,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如果你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例如收费不合理、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投诉。根据《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99(1)条文,任何关于律师或实习律师的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律师纪律委员会(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处理。 1. 如何提出投诉? 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律师纪律委员会提交正式投诉: 电邮:secretariat@asdb.org.my 电话:03-2697 3333 传真:03-2698 1111 地址: Unit 5.02, Level 5, Wisma Badan Peguam Malaysia (前称 Straits Trading Building), No. 2, Lebuh Pasar Besar, 50050 Kuala Lumpur. 2. 投诉需要准备什么? 书面投诉信:详细说明律师的不当行为或收费问题,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和相关证据(如账单、合同、通信记录等)。 支持文件:提供所有相关文件作为证据,例如律师的收费账单、服务合同、电子邮件或短信记录等。 3. 律师纪律委员会会如何处理? 初步调查:委员会收到投诉后,会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投诉是否成立。 听证会:如果投诉属实,委员会将召开听证会,要求律师和投诉人双方提供证据和陈述。 裁决:根据调查结果,委员会可能对律师采取以下行动: 警告或罚款 暂停执业资格 取消律师资格 4. 实用建议: 保留证据:在与律师合作时,务必保留所有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日后需要。 了解收费标准:在聘请律师前,先了解其收费标准,并要求书面合同,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寻求第二意见:如果你对律师的建议或收费有疑问,可以咨询其他律师,获取第二意见。 Legal Profession Act1976 - [合约没有付印花税,能呈当法庭证据?](https://www.kuekong.com/?p=6134) - D是一块地的地主,地面上建了3间货舱。由于D没有准时付Kuwait银行的贷款,Kuwait银行申请一间公司任为D的经理,专门处理D的产业以便能付还Kuwait银行的贷款。 P入禀法庭声称自己是货舱的租客。租约是在Kuwait银行委任经理之前已经于D签约了。所以货舱必须租给P而不是其他人。 D经理提出的抗辩点(a) 由于租约没有付印花税,租约在印花法令第52条文下,是不可以被法庭接纳为证据的 (b)租约是虚构和不是一份真诚的租约。 印花法令第52条文注明,任何必须付印花税的文件,除非付清印花税,不然此文件是不能被法庭接纳为证据。 租约在印花法令第4条文里列明租约是属于必须支付印花税的文件。 印花法令第41条文注明,此类文件必须在签署此文件之前或者线束文件的时候付印花税,不然此文件是不能被法庭接受为呈堂证据(印花法令第52条)。但是这个约束并不是绝对的 (印花法令第52(a)条)。只要你在之后付清印花税和罚款,文件就能被法庭接纳。 在此案,由于租约是没有付印花税或者罚款,法庭有责任在印花法令第51条下,拒绝接受此租约为法庭证据。 但是,P在法庭的审讯过程中付清了租约的印花税和罚款,所以D 提出的抗辩已经无效。 就算租约能纳为法庭证据,这不是意味租约是真诚的。它只是证明此租约是存在的。此租约是否虚假,法庭会根据证据判别。 根据此案件的证据,法庭判决此租约是虚假的。此租约是P与D(两间是联营公司)虚构出来的租约。用意就是欺骗D经理(Kuwait银行),让D经理不能顺利处理/拍卖D的产业。 The defendant (D) was the registered owner of a piece of land on which was erected three warehouses known as Blocks A, B and C (“the warehouses”). A receiver and manager ('R&M') was appointed by Kuwait Finance House Bhd ('KFH') - [员工拿病假被发现爬树踢藤被解雇,公司胜](https://www.kuekong.com/?p=34804) - 一名马航货运(MAB Kargo)员工被发现在病假期间爬树、使用重型伐机械砍树和踢藤球,结果遭到公司解雇。 该名员事后入禀工业法庭,投诉马航货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他解雇,惟法庭审理案件后裁定这名员工滥用病假,因此公司有权解雇他。 工业法庭主席指出,滥用公司批准的延长病假,是不可被容忍的行为。法律阐明病假是为了让员工休养,而非从事体力活动。 员工于2021年5月22日发生车祸重伤,他获得公司批准病假至同年9月21日。然而,有证据显示,他在7月24日爬树,并于7月25日及9月9日被拍到使用重型机械砍树及玩藤球。 员工认为,他在病假期间应被允许参加社区活动,而不是完全待在家中,然而工业法庭强调,员工无权自行决定病假期间可从事的活动。 法庭认为,员工的行为违背了公司对他的信任,已构成严重不当行为,应该被解雇。 ==============================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3.2025):拿病假被发现爬树踢藤球 马航货运员工遭解雇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男子贩卖人口罪成 判监12年](https://www.kuekong.com/?p=34808) - 槟城闻商拿督黄家业被控贩卖人口案,法庭今日宣判被告黄家业2项罪名成立,各被判监禁6年,但同期执行。 法官也批准暂缓执行刑罚,但被告须支付8万令吉保释金,以保外等候上诉。 黄家业是于今早在乔治市地庭聆听宣判,承审法官马兹迪指出,基于辩方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的疑点,因此宣判被告罪名成立。 黄家业于2022年涉嫌非法开设戒毒中心及虐打戒毒者而被捕,同年11月,他在2007年反人口贩卖及反贩运移民12条文下被提控,当时他不认罪,获准以3万令吉保外。 此案有2人被提控,另一名被控的员工,因成功挑起合理疑点,被判无罪释放。 槟警于2022年10月捣破一家戒毒戒中心,有关中心被指收取治疗费用后,从未提供治疗,反将病人分派到各处工作,且不提供薪水,还以铁管及藤条虐打拒服从的病人。 ==============================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1.03.2025):黄家业贩卖人口罪成 判监12年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联邦法庭:退休金修正法无效](https://www.kuekong.com/?p=29142) - 联邦法庭维持上诉庭裁决,宣判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退休金调整法令修正是无效的。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2013年退休金调整(修正)法令第3和第7条文,允许退休金每年调涨2%,对退休者不大有利,因此违反联邦宪法有关保障退休利益的第147条款。 此案的起因是56名公务员是于2017年兴讼,指新的退休金计划比原有的差,因此入禀法庭,把政府和公共服务局总监列为答辩人。 上诉庭于2022年1月13日宣判,退休金调整(修正)法令第3和第7条文的修正是违宪的,因此无效。 联邦法庭的法官也提到上诉庭已研究修改后第3(2)条文会造成不大有利的情况,而上诉法庭也正确地点出,这情况可能永远无法被纠正。 而且此条文在修改法令生效前阐明,如果采用的特定调涨率会不利退休人员,国家元首可以在宪报颁布更高且合适的调涨率。 The Federal Court today dismissed an appeal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Service Department (PSD) director-general against a Court of Appeal decision to declare an amended pension law null and void. A five-member panel chaired by Court of Appeal president Tan Sri 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 ruled that - [电台涉恶搞宗教仪式,MCMC罚款25万](https://www.kuekong.com/?p=34794) - Astro Audio宣布,旗下国语电台Era FM的3名职员,因恶搞兴都教的卡瓦第(Kavadi)舞蹈,而决定暂停他们的职务,同时也会与执法单位密切合作。 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早前指出,已通知Era FM电台运营方Maestra Broadcast,准备撤销其执照,并要求它在30天内回应。不过后来通讯及多媒体委员在收到Era FM电台运营商的上诉后,决定不撤销其执照,唯须面对罚款25万令吉。 该委员会发文告指,Maestra Broadcast 私人有公司将因违反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而遭罚款25万令吉。 文告也指出,该会严肃对待任何上传,可能导致宗教间紧张或扰乱大马多元种族社会和谐的行为。所有平台的运营商和用户,始终有责任维护大马的种族和宗教和谐,并遵守国家的法律。 ==============================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10.03.2025):Era FM涉恶搞宗教仪式|MCMC罚款25万 Era FM保住执照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振兴房地产措施+免产业税 2021](https://www.kuekong.com/?p=10141) - 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并为疫情爆发后的购房者提供救济,首相之前在PENJANA 经济复苏配套宣布振兴房地产措施。 1.拥屋计划 (Home Ownership Campaign: HOC) HOC将会重新实施,总值介于30万至250万令吉之间的房子的转让协议书和贷款协议将免征印花税。 转让协议书的印花税豁免仅限于房屋价值的前100万令吉,而印花税则是全免。 这项豁免适用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前提是开发商给予至少10%的折扣。 详情可以点击拥屋计划(HOC): 01.06.2020-31.05.2021的文章。 免征收印花税只限于HOC房产,不包括二手买卖房产或者其他的产业。 2. 免除房产盈利税 2020年6月1日和2021年12月31日之间脱售的房子将免除房产盈利税。1个人最多3间房子。 联邦政府公报: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EXEMPTION) ORDER 2020 3.贷款限制被暂时免除 购买第三间HOC房产(价值600,000令吉以上)以上的70%贷款限制被暂时免除,需视各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规范而定。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probate - [2023年起, 豁免印花税-iMilik + 父母孩子&祖父母孙子转名](https://www.kuekong.com/?p=28969) - 大马一家拥屋倡议(i-MILIKI) 正如2023年财政预算案所宣布,在拥屋计划(HOPE)下,财政部将通过大马一家拥屋倡议(i-MILIKI)的首购族,享有产权转让文件和贷款合同的印花税减免,其条件如下: 屋价不超过50万令吉的房屋可获得100%印花税豁免; 屋价50万令吉至100万令吉的房屋可获得75%的印花税减免。 这项印花税的优惠适用于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 爱心方式过户产权 印花税是根据房屋市值来计算的,而不是转让价格。根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的规定,赠予房产的印花税费用将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计算,而具体费用将因而有异: 房产的市值 亲属关系 接收者国籍 根据最新的2023年财政预算案,父母和孩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房产转名,将可豁免印花税。如果房产价值在100万令吉或以下,转名的印花税将全免;而超过100万令吉的部分,则需根据从价税率计算,而其中可享有50%的印花税豁免。 该优惠适用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房地产转让文件。受益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至于RPGT,如果你是一名大马公民,并且你是通过亲人之间赠与(kasih sayang)的方式,把房地产割名给你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或者孙子女,那么就可以享有RPGT豁免优惠。 不过假如你在继承了有关房产后就想立刻出售,你会被征收RPGT。除非你在出售房地产时并没有收获任何利润(原价卖掉),或者你在出售房地产时面临亏损(亏本卖掉),那么你就不必缴纳RPGT。 产业盈利税RPGT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你要把可征税所得(也就是卖房的盈利:脱售价和当初买价算出的差价)。然后,你再将可征税所得乘以相关的RPGT税率,就能得出你必须支付的产业盈利税了. 一般上建议在五年后脱售你的房产,而不是在短时间内炒房。产业持有期越短转售,RPGT 税率越高。 英文版本 As announced in the 2023 Budget, under the Home Ownership Program (HOPE),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will provide stamp duty exemptions for first-time homebuyers through the Malaysian Homeownership Initiative (i-MILIKI). The conditions for this initiative are - [产业盈利税 Real Property Gain Tax 2020](https://www.kuekong.com/?p=3821) - 产业盈利税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一般称为RPGT。 当你在马来西亚脱售产业时,政府将征收此税收。 2019 年之前,所有在5年内脱售产业(房子、店、厂、土地)的业主都必须缴付产业盈利税;5年后脱售产业将无需缴付产业盈利税。 2019年起所有业主脱售产业都需要被征收产业盈利税,其中第6年或之后脱售产业的民众征收5%的产业盈利税。 2019 年的财政预算案保留了3年内脱售产业的盈利税 30%,第 4 年 20% 和第 5 年 15%,并增加了第6年或之后脱售产业的民众征收5%的产业盈利税。 首相之前在PENJANA 经济复苏配套宣布振兴房地产措施中提及免除房产盈利税配套: 2020年6月1日和2021年12月31日之间脱售的房子将免除房产盈利税。1个人最多3间房子。详情请点击2020 振兴房地产措施+免产业税的文章。 另外,在Real Property Gains Tax (Exemption) 2018 (Amendment) Order 2021修正法令下,马来西亚公民售价低于20万令吉的房产,出售时不需被征收产业盈利税。 如何缴交RPGT? 产业买卖协议通常包含一项产业盈利税条款。自2015年1月1日起,业主需支付税收局(Inland Revenue Board)产业脱售价格的3%保证金(retention sum)。再签署买卖协议后的60天内,业主和买方需要提交CKHT 1A和2A表格到税收局。 税收局则会根据卖方提交的CKHT 1A表格评估需征收的产业盈利税,之后会将3%的保证金(若有)的余额退还给业主。(如果RPGT低于首次汇出的3%,税收局将会退还超额部分)。 如果业主应缴付的产业盈利税,相较业主付给税收局的3%保证金来得少,税收局会向业主追讨额外金额。 何时会收到退款? 何时才能收到RPGT退款,取决于各个税收局分行的效率。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 [联邦法院:土地局记录具最终权威性,银行抵押权获确认](https://www.kuekong.com/?p=33676) - 一名男子在生前购买了两块地,并在这两块地上建了房子。然而,男子在去世前未能将这些地块登记在他名下,因此土地仍然登记在原地主名下。在他去世后,他的儿女负责管理他的遗产。 后来,原地主将这两块地卖给了另一位买家。买家之后将这两块地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死者的儿女认为,原地主无权随意出售这两块地,因此通过法庭申请裁定该买卖无效。既然土地买卖不合法,相应的抵押也无效。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当时都批准了死者儿女的申请。银行随后上诉至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表示,银行完全有权依赖土地局的记录进行抵押程序。由于土地局记录显示买家为这两块地的合法拥有者,银行没有义务调查这些地块的买卖交易记录。 法院还强调,根据国家土地法制度,土地局记录具有最终权威性。银行可以基于这一记录批准贷款。 法院最终确认银行对这两块地的抵押权,并撤销了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 资料来源 Malayan Banking Bhd v Mohd Affandi bin Ahmad [2024] MLJU 2624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经理拒绝晋升遭解雇,工业法庭判公司需赔27.9万](https://www.kuekong.com/?p=34769) - 一名酒店经理因两次拒绝口头晋升为副总经理而遭无理解雇,工业法庭裁定资方需赔偿27万9000令吉。 该服务经理2次表明缺乏经验,未准备好担任副总经理一职。 当经理拒绝该提议时公司董事告知,公司没有必要再留她。在她拒绝升任副总经理的大约14个月后,该公司以不再需要她的服务为由解雇。 酒店经理不满此决定,因为之前没有迹象显示她的工作表现存在任何问题。她对此提出诉讼。 工业法庭认为,该公司解雇的决定是武断且是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幌子下解雇了员工。这种行为充满恶意,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关解雇是不合理的。 法庭定资方需赔偿27万9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7.03.2025):经理拒绝晋升遭解雇 工业法庭判赔27.9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427 PC: 女子朝车子泼脱漆剂, 罚款RM1300](https://www.kuekong.com/?p=33996) - 一名女子向泊车场一辆轿车周围泼脱漆剂,因此被罚款1300令吉。 被告被控在新街场的6楼停车场,故意做出上述行为。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罚款13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坐牢两个月代替。 根据案情,投诉人是一名私人司机,他将一辆黑色的Toyota Alphard停放在上述地点,轿车也有锁好,但他隔天准备用车时发现轿车受损。 投诉人因担心一家人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决定报警,并称损失高达1万令吉。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12.12.2024):女子朝车子泼脱漆剂 , 罚款1300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 [银行不当出售借贷人资产](https://www.kuekong.com/?p=23880) - 联邦法院法官在一宗诉讼案中,告诫银行不可在在不知实际市价的情况下,出售借贷人抵押的资产。 此案的原告是一家公司的特许经营商。原告把价值1亿900万令吉的资产及发展权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融资。原告指银行之后在不知实际市值的情况下,以1亿5076万令吉的价格出售上述所抵押的资产。 法官同意起诉人的要求,法官表示银行至少应对资产进行适当估值,但银行却没有这么做。 法官指银行在不知实际市值的情况下,出售原告抵押的资产,是鲁莽行为。 法庭谕令评估原告所蒙受的损失,包括命令银行对原告损害进行赔偿。 资料来源: 中国报:不当出售借贷人资产 法院加重Exim银行赔偿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 [507 PC: 男子虚报商场有炸弹, 监禁1天+罚款RM4000](https://www.kuekong.com/?p=29906) - 一名男子在怡保推事庭内,承认虚报购物中心有炸弹,并指只是为了开玩笑。推事在聆听控辩双方呈词后,最终判决被告监禁一天,以及罚款4000令吉。 被告被控于8月23日下午4时15分,在一家购物中心,向购物中心的职员透过手机通讯致电作出刑事威胁,被告称会在该购物中心内会有炸弹引爆。 警方拆弹组、消拯局危险物品特别拯救部队(HAZMAT)和大马民防部队随后展开全面搜查,直至确认购物中心内没有发现可疑物品和炸弹以后,于当天晚上10时30分允准员工和顾客进入该购物中心。 当推事询问被告为何要谎报有炸弹,后者坦承当初纯粹想开玩笑,并不知晓是错误行为。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7条文(刑事恐吓)。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除了根据第506条规定的处罚外(既是监禁或罚款,或者两者兼施),还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30.08.2023): 坦承虚报有炸弹只为玩笑 男子监禁1天和罚款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cause death or grievous hurt, - [507 PC: 男子恐吓泼漆放火, 监禁5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21510) - 一名男子因放话要放火少烧别人的家,被控刑事恐吓罪。 被告被控于2021年9月21日,中午12时46分致电恐吓受害者,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7条文(刑事恐吓),并可在刑事法典第506条文下被判刑。 在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下提控,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如果该恐吓导致死亡或惨伤,或导致任何产物被烧毁、或导致触犯某项可被判死刑、囚禁或可被监禁最高七年,或导致女性的不贞,可被判监禁最高七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7条文(刑事恐吓)。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除了根据第506条规定的处罚外(既是监禁或罚款,或者两者兼施),还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 被告在被控时企图辩称只是致电恐吓,并没有真的纵火泼漆,惟上述说词不被承审推事接纳。 推事表示,即使没有去泼漆放火,致电恐吓也是刑事罪,因此判被告监禁5个月。 资料来源 (南洋商报 - 10.11.2021):恐吓烧蔡建文父住家 青年认罪监5个月 刑事恐吓通常指的是: 威胁会伤害其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 威胁会伤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或者 威胁会作出违法行为。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 [507 PC: 男子死亡恐吓,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34698) - 一名果园工人因向旅游、艺术及文化部长拿督斯里张庆信发出死亡恐吓后,被判罚款3000令吉。 被告一旦无法缴付有关罚款,则需要以坐牢6个月取代。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拨打恐吓电话到位于冼都国会路的国会议员办公室。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7条文(刑事恐吓)。一旦罪成,罪成者可被判除了根据第506条规定的处罚外(既是监禁或罚款,或者两者兼施),还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7.02.2025): 死亡恐吓张庆信 华裔果农认罪 罚3千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cause death or grievous hurt, - [427 PC: 妇女助阿窿放火还债, 监禁2年](https://www.kuekong.com/?p=34270) - 一名育有5名小孩的华裔妇女,因欠下大耳窿债务,被迫为大耳窿“工作”,通过其他欠债者纵火逼债,被判入狱两年。 被告负责写摧债信和张贴字报,与其他同伙到处向其他欠债者逼债,已在柔佛州各地犯下22起蓄意破坏罪行。她也因参与同伙纵火向其他欠债者逼债,面对两项蓄意破坏的控状。 被告与他人一起蓄意破坏一户民宅,造成一名华裔屋主的宝腾华嘉轿车损坏,导致对方蒙受超过25令吉的损失。另一项控状指被告与他人一起蓄意另一户民宅,导致对方蒙受超过25令吉的损失。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并可在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据悉,被告是因欠下阿窿债务,被迫为大耳窿“工作”,并通过纵火向其他欠债者逼债。 法官判处被告两项罪名各坐牢一年,刑罚从被捕日算起,同步执行,即被告须坐牢一年。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22.01.2024):5孩华裔母亲助阿窿放火 判入狱2年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 [祖传土地遭非法转让,贫苦老翁通过法庭夺回家产](https://www.kuekong.com/?p=33425) - 一名76岁的老翁,其位于笨珍1.12公顷的祖传土地,于2018年被非法转让并出售给他人,其家人以为老翁从中赚取了30万令吉利润,而疏远他。 高等法院裁决将土地归还给他。 原告早前对6方提起了民事诉讼,包括一名参与非法转让的律师,以及一名充当土地经纪的家人。 原告表示,早前身为土地经纪的家人在一名律师的协助下,涉嫌将土地卖给了其他两人。 法庭指出,这名经纪伪造了授权书,以欺骗原告,而该律师在履行专业职责时,因未能进行职业所须的调查而被认定为疏忽。 法官命令将土地归还给原告,并指示有关律师以及经纪,各自支付原告2万令吉作为赔偿,并各支付2万令吉作为诉讼费用。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09-2024):祖传土地遭非法转让 高庭助贫苦老翁夺回家产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 [427 PC: 男子墙壁上乱涂鸦, 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4689) - 一名捷克籍男子到丰盛港旅游时,竟在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APMM)建筑物墙壁上涂鸦,在丰盛港推事庭面控时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 被告被控在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丰盛港分局的建筑物墙壁上涂鸦,造成2000令吉的损失。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宣判被告被判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坐牢4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5.02.2025):墙壁上乱涂鸦 捷克男判罚款5千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one year - [427 PC: 女子不慎挡巴士, 巴司机砸车, 罚款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34052) - 一名女子为闪避轿车,不慎挡住一辆巴士去路,巴士司机愤怒堵住女子轿车,并跳上轿车b砸破挡风玻璃。 巴士司机被告被控,蓄意破坏一辆灰色Peugeot轿车,砸破轿车的侧镜和刮损车身,导致女车主蒙受5000令吉损失。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方随后证实接获受害者的投报,调查显示嫌犯不满女子不愿让路,才会做出暴力行为。 推事判处被告罚款6000令吉,若没有偿还以坐牢一年取代。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29.12.2024):台湾女子不慎挡巴士遭砸车 狂躁巴士司机认罪 罚6000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 [427 PC: 男子破坏数车雨刷, 罚款 RM1000](https://www.kuekong.com/?p=33672) - 一名印尼籍青年在被发现马来西亚,蓄意破坏多辆轿车的挡风玻璃雨刷。被告因此被控3项罪名,被判罚款9000令吉,由于他无法偿还罚款,被送往监狱服刑15个月。 被告是来自印尼的25岁男子,目前无业。他被控蓄意破坏一名女子的车子后方挡风玻璃雨刷。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外,第二条控状指被告非法入境我国,抵触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6(3)条文下判刑。 推事判处被告上述两项罪行分别罚款1000令吉,以及8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须以坐牢15个月代替。由于被告无能力缴付罚款,所以被送往监狱服刑。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1.10.2024):破坏数车雨刷 青年囚15个月 Penal Code 427. Committing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ing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Whoever commits mischief and thereby causes loss or damage to the amount of twenty-five ringgit or upward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one year - [男子非法拥有一颗子弹,罚RM6500](https://www.kuekong.com/?p=34733) - 一名美国人承认非法拥有一颗子弹,被推事庭罚款6500令吉。如果未能缴付罚款,则以4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是一名叉式起重机驾驶员,控状指他于3月1日中午12时05分,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一航站楼,非法拥有一颗底缘底火式(Rimfire)子弹。 被告因此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装有该颗子弹的包包,是其当事人向美国的哥哥借用的。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03.2025):非法拥有一颗子弹 美籍男罚RM65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 [培训公司老板诈领奖掖,被判罚18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4719) - ‘ 一名培训公司老板5年前使用虚假文件和欺骗手段,来获取职业振兴计划(Penjana Kerjaya)的奖掖,被地庭判罚18万令吉。 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45个月刑期替代。 首控状指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在首都敦拉萨路的社险机构,使用一份伪造文件,即一名女性在员工招聘奖掖计划的员工确认表格上的签名,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伪造文件);罪成可被判服刑最高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外三项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11月28日和12月18日,在马银行文良港分行,欺骗3名社险机构服务人员,让他们误信职业振兴计划1.0数据列出的56人是其员工,其实这些人当时已经离职。 被告的行为抵处刑事法典第417条文(诈骗),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1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03.2025):培训公司老板诈领奖掖 被判罚18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 [424 PC: 男子欺诈乐龄人士10万零吉, 监禁4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2559) - 一名男子因欺诈一名乐龄人士的10万令吉,被判监禁4个月。 被告被控于2024年4月30日至5月1日期间,将原本属于74岁受害者的的10万令吉,转入自身的银行户头。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424条文(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罪成可被判处监禁高达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最终被判监禁4个月,从被逮捕日期起计算。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2.07.2024):快递员认罪 欺诈10万 换来监4个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取消美容配套,余额不能拿回吗?](https://www.kuekong.com/?p=7072) - 你已经签署两年的facial 配套, 并付全款。由于工作需要transfer 的关系导致你想要取消此配套并拿回剩余费用。可是美容院在这时拿出你所签署的配套, 里面说明取消配套其余的费用将被forfeited。究竟美容院有扣押你的费用吗? 当消费者在签了商家所推销的配套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日后消费者因某些状况想取消配套并拿回剩余的款额时, 通常商家会拒绝并拿出当时所签署的文件,指里面的条款说明如中途消配套,其余的费用将被扣押。这是大家所熟悉的no refund and no cancellation政策。 然而根据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17(2)条文,顾客若中途取消已经签署的配套,商家只可以扣押总价格的百分之五的费用,该消费者已经使用或保管的任何商品的成本;以及该消费人已经使用的配套费用。 在消费者被扣押17(2)条文里提到的费用后,商家必须在顾客取消配套后的14天内将其他款额退回给有关顾客。有关法令也说明,即使消费者口头说明要取消配套也是成立的,不一定要有书面上的说明。 如果商家违法,消费者能够透过法律途径,把案件入禀消费人索偿仲裁庭 (Consumer Claims Tribunal), 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消费人索偿仲裁庭有权利在不超过RM50,000的索偿下开庭审讯关于货物(Goods)与服务(Services)的索偿。消费者能选择上网,透过仲裁庭的电子系统:e-Tribunal, 投诉商家以索赔。更多咨询请参考: 消费者仲裁庭 的文章。 Consumer Protect Act 1999 17 Future services contract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future services contract” means a contract for consumer services that will be provided on a continuing basis and - [离婚: 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 [2020] MLJU 36](https://www.kuekong.com/?p=14877) - 丈夫和妻子(马来西亚公民) 在印度结婚,双方共有两名孩子。大女儿出生在印度,是印度公民。妻子之后带着孩子回到马来西亚吉隆坡的住处。 妻子表示当初丈夫经常对她家暴,甚至当知道她怀有第二个孩子时,丈夫仍然继续殴打她。因此她才选择带着孩子离开印度。 然而丈夫否认曾对妻子家暴。 丈夫此次通过法庭提出小孩抚养权的申请;如果无法获得抚养权,他要求能定期和孩子见面。而妻子则在答辩书中要求能获得孩子抚养权以及小孩抚养费,而丈夫则被允许在每个月的第一和第三个星期日与孩子见面。另外妻子也要求丈夫每月支付她RM1000的抚养费。 大女儿在印度出生,是印度公民,当时年龄为4岁,她在2岁时就被母亲带回马来西亚,从那时起就一直住在马来西亚。 小女儿当时则是1岁多,出生于马来西亚,是马来西亚公民。法庭在审判抚养权的时候,为了减低对小孩的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在判决上会让小孩保持现状,继续让现在照顾小孩的一方,继续照顾小孩。 另外,在离婚法令第88(3)条文下,法律有一个‘可推翻的假设‘,即7岁的小孩应该跟妈妈生活。如果要推翻此假设,爸爸必须证明妈妈是一个不称职的妈妈。而在此案中,丈夫无法证明妻子是不称职的母亲。 当双方在小孩的抚养权上无法达成协议时,若男方也不能证明女方是不称职的妈妈,小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女方。Shyam Ishta Puthucheary v Rajveer Singh Dhaliwal [2011] 5 CLJ 310 法庭因此批准了妻子的申请,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她,而父亲则得到孩子们的探视权。 法庭也命令丈夫每月支付妻子RM1000以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于在考虑到RM1000的抚养费可能不足够让妻子在吉隆坡养育两名孩子,因此此抚养费将在每年增加5%,直到孩子年满 18岁。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is the Plaintiff(Husband)’s application seeking: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of both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Yana d/o Johny and Yesshna d/o Johny (“the children”); or in the alternative - [冷冻胚胎成离婚高庭判拥有权归女方](https://www.kuekong.com/?p=34705) - 一名离婚妇女获得高庭批准,对2个冷冻胚胎拥有完全控制权。 该妇女与其46岁的前夫在 2009年结婚5年后,接受体外受精生育儿女。尽管两人于 2017 年分居,但两人同意继续进行婚姻期间开始的试管受精程序,并于 2021年植入一个冷冻胚胎,他们的女儿于 2022 年 2 月出生。 妇女指称,她应该拥有冷冻胚胎的保管权,因为她独自承担冷冻胚胎的储存费用。然而前夫表示,他没打算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父亲的角色,不应该承担任何孩子未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前夫还补充,他不同意冷冻胚胎在未来使用的决定,理应得到尊重,因为他不想对离婚后所生的其他孩子,承担父亲的责任。法庭表示作为亲生父母,前夫有法律义务提供经济支持,即使他希望放弃父亲身份。 而在冷冻胚胎的问题上,法庭认为,虽然胚胎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不应像其他资产一样被视为可以自由出售、转让或处置的普通财产。法庭也没有权力强迫妇女丢弃或销毁冷冻胚胎。法庭认为妇女应该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胚胎。 关于两人女儿的抚养费,法庭判处前夫每个月需为其3岁女儿支付 1500 令吉的抚养费,直到女儿年满 18 岁或完成第一个学位。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03.2025):冷冻胚胎成离婚后争议 高庭判拥有权归女方 前夫无须负担费用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 [儿童证人供证法令修正案2025年3月起生效](https://www.kuekong.com/?p=34703) - 2024年儿童证人供证法令修正案(第676法令)在2025年3月起生效。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该法案于2024年7月11日在国会下议院通过,目的是在法律体系内加强对儿童证人的保护和权利。 这修正案里概述的实质性条文和程序,现在已与儿童证人供证有关的主要法律。 根据相关修正条文,凡涉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下的罪行,或法令附表列出的受害儿童相关罪行,儿童证人会受到2024年儿童证人供证法令的规范。 这包括仅根据儿童证人的证词,在没有确凿证据下,根据该法对个人定罪。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4.03.2025): 儿童证人供证法令修正案 即日起生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323 & 326A & 506 PC: 男子持长剑恐吓儿女前妻, 监禁22个月](https://www.kuekong.com/?p=34077) - 一名男子涉嫌威胁前妻和亲身孩子,被判监禁22个月和罚款5000令吉。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在住家,持有长约100厘米的长剑,抵触1958年腐蚀物、爆炸品及危险武器法令第7(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和鞭笞。 被告认罪后,地庭法官判处他罚款5000令吉,否则将以10个月监禁代替。 另外,被告也被带往推事庭面临6项控状。 第一和第二项控状指,被告致伤他13岁的女儿和17岁的儿子,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并可在第326A条文(持械伤人)条文下同读,罪成可能面临2000令吉罚款或监禁。 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使用粗俗字眼威胁儿子,触犯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一旦罪成,可面临不超过7年监禁和罚款。 至于第四和第五项控状,则是指被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致伤并持长剑恐吓妻子,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和 第351条文(暴力威胁),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52条文(暴力伤人)下处以罚款和监禁。 针对第一和第二项控状,推事最终裁定他各别监禁6个月、共计12个月;第三项控状则是监禁4个月;至于第四和第五项控状,则各别监禁2个月和4个月。 资料来源(8TV – 30-12-2024):持长剑恐吓儿女前妻 中年男入狱22个月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cause death - [506 PC: 男子在面子书留言恐吓女星, 罚款RM4000](https://www.kuekong.com/?p=34095) - 被告被控通过面子书向一名女星发出威胁性言论,威胁后者安全。被告行为因此抵处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女星于2024年12月30日晚上11时,浏览了面子书的一个留言,对方警告她小心,否则她将成为尸体被“送回家”。 女星之后于隔日凌晨时分,前往警局报案。警方随后逮捕嫌犯归案。 经过审判, 推事判处被告罚款40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2个月刑期替代。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 03.01.2024):恐吓马来女星 罗厘司机认罪 罚RM4000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cause death or grievous - [506 PC: 男子恐吓强奸和谋杀, 判监5个月+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34345) - 一名男子因死亡恐吓国内知名栋笃笑谐星哈利依斯干达(Harith Iskandar)和其家人,被判监禁5个月和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个月代替。 根据控状,被告通过WhatsApp向哈利的前妻兼经理人洁莎敏的手机,发送一条恐吓信息和一张带有威胁性话语的图片,暗示他将做出强奸和谋杀行为。 后者的公司手机收到了一条含有强奸和谋杀威胁的信息,并附上其孩子的照片。 他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31.01.2024):死亡恐吓栋笃笑谐星 工友认罪 罚款坐牢 Penal Code 506. Punishment for criminal intimidation Whoever commits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intimidati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and if the threat is to cause death or grievous - [102(1)(c) Trademarks Act: 卖盗版商品被控](https://www.kuekong.com/?p=6066) - 2019年商标法令在去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后, 新山一间贸易公司因售卖仿冒阿迪达斯(Adidas)商品遭柔州贸消局取缔。 该公司2名雇主及一名员工,3人面控后皆否认有罪,其中属夫妇关系的雇主获准各别以1万6000令吉保释,员工则以6000令吉获释,案件展延至2月13日过堂。 柔州贸消局透露该间公司拥有和售卖215双仿冒阿迪达斯品牌的球鞋和拖鞋。 同时贸消局官员发现该对董事夫妇在柔佛再也地区另一间店面也拥有176双仿冒阿迪达斯的球鞋和拖鞋。在该公司任职的女店员也一并被贸消部提控。 3名被告皆在2019年商标法令第102(1)(c)条文下被控。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将面对每项仿冒商品罚款不超过1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Trademarks Act 2019 102. Importing or selling, etc., goods with falsely applied trademark (1) Any person who— (a) (b) (c) has in his possession, custody or control for the purpose of trade or manufacture, any goods to which a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falsely applied under section 100, unless he - [联邦法院: 赌债不属于贷款](https://www.kuekong.com/?p=34685) - 联邦法院支持高庭裁定大马境内追赌债行动不受法律约束的理据。 这导致一名旅游代理兼博彩代理,未能以追回贷款为由而提出法律诉讼,向一名商人追回超过150万美元(约666万令吉)的赌债。 三司一致裁定,这笔所谓的“贷款”,实际上是用于赌博的信贷额度,属于赌博合同一部分,这在大马法律是无效的,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名旅游代理为商及其同伴,安排了一次前往柬埔寨金界娱乐城(Naga Casino)的赌博之旅。 原告作为博彩代理,职责是带领赌客前往赌场,并根据赌客下注金额的回收情况按佣金获得报酬。 由于原告和被告相识超过20年,他同意为后者提供15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然而被告回国后未能偿还这笔巨额债务。 高庭早前驳回了双方诉讼,裁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上诉庭法官却推翻了高庭判决,认为这笔款项是贷款,而非赌债,因此可以追讨。 如今,联邦法院裁定维持高庭判决,表明赌场提供的信贷额度不能通过伪装成贷款的方式来规避法律。 联邦法院重申了大马对赌债的坚定立场,并援引1950年合同法令第24和第31条文,以及1956年民事法律法令第26条文,规定所有博彩及赌博协议均属无效。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5.02.2025):联邦法院裁定 赌债不属于贷款 商人666万 兴讼也追不回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 [女子窜改病假单罪成,被罚RM700](https://www.kuekong.com/?p=29639) - 一名女销售因伪造病假证明(MC)而被提告,认罪后被推事罚款700令吉。 24岁的女被告涉嫌伪造病假单,结果被雇主拆穿后提控上庭;经过推事查明,证实女子手上持有的是假病单。 女被告称她在事发时确实感到身体不适,无法工作,然而却没有经过深思就窜改病假单,让自己陷入犯罪之中。 法官下令被告罪名成立,罚款700令吉;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就以监禁2周取代。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窜改病假单罪成 女销售被罚RM700 Police arrest seven for selling fake medical certificates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 [和外国女性非婚生孩子,如何登记公民权?](https://www.kuekong.com/?p=2668) - 我国男性和外国女性的非婚生孩子,可以尝试援引15条A处理公民权问题。 假如孩子超过21岁就必须以联邦宪法第19条,处理公民权问题。 联邦宪法第15条文A 任何未满21岁以下的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之下登记为公民。必须由母亲或父亲或有亲戚关系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详情请点击Permohonan Taraf Kewarganegaraan Di Bawah Perkara 15A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Pendaftaran Kewarganegaraan Dalam Keadaan Khas 联邦宪法第19条 适用于任何年满21岁以上非公民申请加入国籍。申请条件包括: 在联邦居住达到要求年限。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的12年内,必需在联邦土地上居住了超过10年的时间,且申请日期前的12个月都居留于联邦内 愿意在获得国籍证书后长期定居。 品行良好、通晓马来语。 详情请点击Permohonan Taraf Kewarganegaraan Di Bawah Perkara 19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Berumur 21 Tahun Atau Lebih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 [破产人士可以出国吗?](https://www.kuekong.com/?p=6566) - 问:请问破产人士 ,想出国旅行,走走看看,有没有办法可以申请出国呢? 答:很多很多人想知道,一旦判入穷籍,可以出国吗? 首先,破产者必须优先偿还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除非,你获得当局或法庭的批准。 如果想知道本身是否已经破产,民众可以向破产局做出申请。详情可以点击Permohonan Mendapatkan Maklumat,表格:borang untuk mendapat maklumat。联系地址: Jabatan Insolvensi Malaysia Aras 2-3, Bangunan Hal Ehwal Undang-Undang, Presint 3,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692 Putrajaya Tel: (603) 8885 1994 / 1948 Faks: (603) 8885 1303 当天和官员见面过程包括面谈每个月要缴纳多少钱(视乎你的个人能力,例如RM100-200)和到楼下宣誓(需要准备费用RM100++给宣誓官)并且告诉官员要出国做护照请官员准备表格立马填写交上。 如果你去过破产局跟官员申报你的财务状况,每一个月有准时摊还破产局所指定的数额,呈上旅行的原因和资金来源,破产局会考虑你的申请,批准并提出条件。 需要的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现在住的地方地址的水电单 护照照片两张。 搜索要到那个国家 什么时候要出门?填写后更改日期是非常麻烦,所以建议一定要做好功课。 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Email通知7-14天,所以Email邮址要填写清楚。 申请7-14天成功后收到Email就可以直接walk in到报穷局付款,付款后给官员看,他们会问你要在哪个日期去申请护照 。要注意:假设确定是15/8要做护照就是15/8,如果做不到就要重新回来报穷局拿过一封信,建议15/8当天一定要早早到做护照地点排队等待。 做护照当天,准备好报穷局给你的公函,身份证复印件和旧的护照(如有)。新护照拿到手后立马call回去给报穷局,因为官员会马上在15分钟内准备一份公函给护照部门,需要等待护照部门打印出来,有了这份公函和护照后,就可以按照你之前写的出发日期出国了。 其他相关申请资讯可以参考:http://www.mdi.gov.my/index.php/ms/utama/soalan-lazim/kebankrapan 出国申请的下载表格:申请出国表格 资料参考:http://www.mdi.gov.my/index.php/ms/utama/soalan-lazim/kebankrapan Bolehkah bankrap keluar - [男子重犯吸毒罪,被判监7年鞭3下](https://www.kuekong.com/?p=34676) - 一名男子不知悔改,第2次犯下吸毒罪,在法庭被判处监禁7年兼鞭打3下。 法庭谕令被告在出狱后,仍须接受警方2年的监视。 被告被控在东甲警局肃毒组办公室中接受尿液检验后,证实对安非他命(Amphetamine) 与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呈阳性反应,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1)(b)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处监禁不少于7年及不超过13年,另加鞭笞3至6下。 经查证后,被告拥有1项吸毒前科,并于2021年11月21日遭麻坡地庭法官判处5年监禁及守行2年。不料,被告仍不知悔改再次触犯法律。 法官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C(2)条文(重犯),判处被告上述刑罚,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5.02.2025):重犯吸毒罪 男子监7年鞭3下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 [居民霸公园地停车,被罚款](https://www.kuekong.com/?p=34655) - 安邦丽华镇14路居民霸占公园充当停车场,自行搭建沟渠盖和在草地上铺上混凝土,破坏公园绿地,被安邦再也市议会执法组采取行动,向居民开出罚单。 安邦再也市议员李文彬今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他早前接获居民霸占公园停车的投诉,因此市议会执法组于上周五(21日)前往丽华镇住宅区视察情况,发现公园的三处地方都被霸占停车,有数量车违例停放在公园内。 据知,由于道路与公园之间有一个开放式的沟渠缝隙,因此居民自己搭建沟渠盖,方便他们驶入公园草场停车。 当天共有6辆车被开罚单,每辆车的罚单为250令吉罚款,市议会也针对居民擅自铺上沟渠开出500令吉罚单。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5.02.2025): 建渠盖 铺洋灰 霸公园地停车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买房和卖房需知费用](https://www.kuekong.com/?p=10735) - A. 印花税 印花税 (Stamp Duty)- 所有任何产业拥有权的转让,需要根据售价/市场价值,在内陆税收局缴付了相关的印花税之后,才能去土地局注册。详情请点击 印花税Stamp Duty 和 印花税优惠 01.07.2019 - 31.12.2020 的文章。 之前在 拥屋计划(HOC): 01.06.2020-31.05.2021 的文章里提到首相宣布将恢复拥屋计划(HOC),实施对转让文件和贷款协议文件的印花税赦免: 购买 RM300,000至 RM1,000,000 之间的房屋,可享有地契转让印花税全免(Memorandum of transfer (MOT)。 至于售价多于RM1,000,000级别房产将沿用原先的3%印花税制度(并非4%) 购买高达RM2,500,000的房子时,享有贷款合约的0.5%印花税豁免。 其他的豁免资格: 只限住宅产业 价格介于30万1令吉至250万令吉的产业(10%折扣前) 必须由发展商售卖给是马来西亚公民的购屋者或联名购屋者 这项豁免适用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 除了政府管控价格的单位,都可以享受10%的折扣 大马半岛合格的产业都必须与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REHDA)注册。沙巴和砂拉越的合格产业则必须分别向沙巴房地产发展商会(SHAREDA)和砂拉越房地产发展商会(SHEDA)注册 其他相关资讯可以参考大马房地产发展商协会(REHDA)的 官网。 B. 房地产盈利税(CKHT) 房产盈利税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一般称为RPGT。 当你在马来西亚脱售产业时,政府将征收此税收。相关资讯可参考RPGT房产盈利税的文章。 政府已正式颁布豁免房地产盈利税(CKHT)的宪报: 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脱售住宅的大马公民,可豁免产业盈利税 (RPGT)。相关优惠只限于每人脱售3间房产 (residential property)。 随着这项颁布,大马人脱售高级公寓、公寓或组屋、服务式公寓和小型办公家居单位,皆可获准豁免缴付房地产盈利税,唯此措施只限出售3个单位。 C:10%的头期 签买卖合约(Sales & Purchase - [509 PC: 男子开黄腔, 罚款RM2500](https://www.kuekong.com/?p=30218) - 一名男子向一名商店收银员开黄腔,遭推事庭罚款2500令吉。 被告向一名19岁的商店女收银员开黄腔意图非礼 ,触犯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至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受害者在事发时向雇主投诉,过后报警。 被告表示因看到受害者的身材而无法克制欲望,他对此已感到后悔。 推事最后宣判被告罚款25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坐牢3个月取代。 Penal Code 509.Word or gesture intended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 person Whoever, intending to insult the modesty of any person, utters any word, makes any sound or gesture, or exhibits any object, intending that such word or sound shall be heard, or that such gesture or object - [电子发票2024年7月全面推行, 中小企(15万-50万)延至01.01.2026](https://www.kuekong.com/?p=34649) -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HASiL)正在积极推进电子发票(e-Invoice)改革,迈向数字化税收管理的新时代。 其首阶段已于2024年8月1日实施,第二阶段将于2025年1月1日启动,涵盖年收入介于2500万至1亿令吉的纳税人,目标是2025年7月1日实现全国全面实施。 随着第二阶段的实施,企业需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熟悉政策:全面了解电子发票的要求与操作细则; ●培训员工:为团队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确保系统高效运行; ●升级系统:确保企业会计软件与电子发票系统兼容; ●寻求支持:通过税收局的帮助台和在线服务解决问题。 从2025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将被强制要求发出电子发票(e-Invoice)。 至于年销售额15万至50万令吉的中小型企业落实电子发票的日期,将延后半年至2026年1月1日。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0条文,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无法如期落实电子发票属于违规行为,如果被提控上庭,一旦罪成,可被罚款200至2万令吉,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 [公司解雇理由须有充足证据支持](https://www.kuekong.com/?p=34624) - 员工被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解雇。她认为解雇没有正当理由,因此向工业法庭提出申诉。员工于2021年3月23日被任命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随后于2021年6月24日被任命为集团首席财务官(GCFO)。在2021年8月9日,公司以五项指控为由暂停了他的职务,包括未经授权进行资金转移和股票交易等。 公司认为员工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其他集团股票进行了资金转移,违反了公司的授权限制。公司随后于2021年9月13日解雇了她,并提出了多项指控,包括不服从、越权和泄露机密等。 法庭逐一分析了公司提出的指控,对此提出分析: 公司指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指示银行执行资金转账并购买股票:员工提供了公司《授权权限文件》的证据,表明其确实有权批准资金的转移。而且当时公司集团首席执行官(GCEO)也了解此事,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另外,最终股票购买的指令是由首席执行官下达的,而非员工擅自决定。法庭裁定员工的确有权批准资金转移,因此不构成越权。 公司指员工未经批准向公司前顾问提供163名员工的薪资信息:法庭认为,员工将薪酬信息提供给前集团顾问,而对方当时仍是公司的影子董事,因此员工的行为不构成泄露机密。法庭表示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影子董事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管理权。因此,员工的行为不构成泄密。 法庭认为公司真正解雇员工的真正动机并非因为所谓的“不当行为”,而是由于内部权力斗争。而且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并未明确说明所有指控,甚至部分指控是事后添加的,因此解雇决定不合理。法院在审理不合理解雇案件时,应仅考虑雇主在解雇时的真实动机,而不能接受雇主事后才找出的其他理由。 Maritime Intelligence Sdn. Bhd. v. Tan Ah Gek [2021] 10 CLJ 663。 公司应避免滥用解雇权力,应确保所有指控有充分证据支持,并给予员工申诉机会。过于仓促或不透明的调查,可能导致解雇被判无效。 Source:NG YING YIING v SYMPHONY LIFE BERHAD AWARD NO. 1678 OF 2024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 [马来西亚辅导热线](https://www.kuekong.com/?p=4696) - 心理健康警报:如何识别与应对心理无助的状况 我们很多人都曾陷入心理无助的状况,尤其是在面对生活压力、工作挑战或人际关系问题时。如果你发现自己出现以下想法或症状,这可能意味着你的内心正在发出警报: 害怕接触人群,甚至对社交活动感到焦虑。 经常不想做任何事,即使是以前喜欢的事情,也提不起劲。 不想去上班或上学,觉得每一天都是一种煎熬。 渐渐失去笑的能力,经常莫名想哭。 对未来充满恐惧,感到迷茫和无助。 经常觉得很累,即使休息后也无法恢复精力。 觉得自己是个弱者,甚至偶尔会有轻生的念头。 经常难以入眠,甚至伴有幻听或幻觉。 如果你正在经历这些困境,请不要害怕求助。任何困扰我们的负面情绪,只要用对方法,都可以被制服,或者至少学会与它和平共处。 解决方案:如何应对心理无助 1. 多运动,释放压力:即使你不想运动,也尽量抽出时间进行简单的活动,比如跑步、散步或瑜伽。运动可以帮助大脑释放内啡肽(一种让人感到快乐的化学物质),从而缓解焦虑和抑郁情绪。 2.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你发现自己无法摆脱负面情绪,建议尽快咨询心理辅导员或精神科医生。根据马来西亚《心理健康法》(Mental Health Act 2001),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心理健康服务,且这些服务是保密和专业的。 3. 不要怪罪自己:心理问题并不是你的错。许多人因为社会压力或误解而将责任归咎于自己,但这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请记住,寻求帮助是勇敢的表现,而不是软弱。 4. 重拾兴趣,找回快乐:尽量做自己平时喜欢的事情,即使一开始可能找不到以往的喜悦,但慢慢你会发现,快乐会一点一点回来。无论是画画、听音乐还是烹饪,这些小活动都能帮助你重新连接内心的平静。 5. 加入支持小组:在社交媒体或社区中,加入与心理健康相关的群组或小组。这些平台可以让你与他人分享经历,互相鼓励,找到归属感。例如,Facebook上有许多马来西亚的心理健康支持小组。 实用建议:如何保护自己的心理健康 设定界限:学会对不合理的要求说“不”,无论是工作还是人际关系中,设定界限是保护自己心理健康的重要一步。 建立支持网络:与家人、朋友或同事保持联系,建立一个可靠的支持网络。当你感到无助时,这些人可以成为你的依靠。 定期自我检查:每天花几分钟时间反思自己的情绪状态。如果发现负面情绪持续存在,及时采取行动,而不是忽视问题。 利用科技工具:下载一些心理健康相关的手机应用程序,如Headspace(冥想应用)或Woebot(AI心理助手),这些工具可以帮助你管理情绪和压力。 心理辅导联络号码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需要帮助,以下是有关心理辅导的联络号码: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航班因行管令被取消,旅行社要退款给已付费顾客?](https://www.kuekong.com/?p=8844) - 国防部高级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指出,航班因行动管制令被取消,导致旅行团无法成行,其实旅行社应该退款给已缴付费用的顾客。 这是因为不是顾客自己取消旅游配套,而是政府禁止国人出国的政策,以及很多国家採取“锁国”措施所导致的。 部长表示希望旅行社和顾客进行协商,包括展延有关旅游配套的可能,这样一来,双方都不会有损失。 他也指出,由于旅行社和顾客之间合约,与政府没有关系,不过,他刚与旅游、艺术及文化部长拿督斯里南茜苏克利讨论了这个问题,希望后者可以协助该些无法获得退款的人士。 其他相关贴文请点击:少过45天工作日通知取消行程,旅行社可不退还定金? 星洲日报:依斯迈:航班取消无法成行‧旅行社应退款顾客 =============================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你可以联系我们。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浏览我们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订阅我们的YouTube: http://bit.ly/lawnjustice *加入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FB 群组: http://bit.ly/fblawnjustice *Like 我们的“法律与你同行” FB Page: http://bit.ly/lawnjusticefbpage *加入我们的网络论坛: www.queco.org *Wilson Kuek是“法律与你同行 Law & Justice”面子书群组的创办人。“法律与你同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法律平台。我们为无数的平民百姓免费解除了各类的法律困扰。 *Kuek, 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 No.86-1, Jalan Mahagoni 1, Bandar Botanic,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Klang Lawyer. 巴生(吧生)律师楼。*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商业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追讨债务,遗产分配,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 [警察是否有权利查阅手机?](https://www.kuekong.com/?p=1868) - 问: 警察是否有权利检查个人手机的内容呢?" 答: 一般上,警察是不会无故查阅一个人的手机内容。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247 条文,指明警察在拥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是有权查阅个人手机。 另外,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3(1)条文,警方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以确认是否存有色情、不雅、威胁或恐吓性质的内容。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49条文也赋予警方全力,以获取民众手机内的数据。 唯在248条文说明,警长 (Inspector) 或者阶级比较高的警察,在有理由认为延迟获得搜查令可能导致犯罪证据被篡改,移走或损坏的情形下,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247条文下所提及的搜查。 此外,根据1976年警察法令20(g)条文,警方也有权要求民众出示信息。 那么,民众是否有权拒绝跟从警察的要求呢? 小编建议你可以先询问为何警察要查阅你的手机,以什么理由怀疑你。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民众最好做个好市民,先给予警察充分的配合,同时保留事后对警方合理的追究和起诉的权力。给予合作,并不代表你放弃了个人隐私的权力。若警方事后发现手机并没有藏有任何违禁内容,你可以起诉警方,再由法官审判,该名警方是否由足够的怀疑理由和权力,来查阅你的手机内容。 建议民众拿出手机,依照警察的指示,向警察展示他们要看的内容,而不是将整个手机交给警方。 如果民众被警察发现手机藏有色情图片或视频,警方可以引用刑事法典292(a) 条文调查并提控你。 收藏色情照片或色情刊物包括网络色情内容,一律被视为抵触法令第292(a) 条文。一旦罪成,你将会面对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但是,你不能以警察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为由来抗辩。 若民众事后对于警方搜查方式不满,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起诉警方。比如若民众认为警方无故检查手机,可向独立警察投诉委员会(IPCC)提出投诉。为了防止滥权并确保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政府已成立独立警察投诉委员会,让民众可以举报警方的不当行为。 其实警方不会在设路障检查期间,随意检查手机,除非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个人涉及犯罪。时间先把整个apps删除。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阿兹斯查曼在18.11.2019指出,警察是有权检查个人手机,以确保没有任何形式的淫秽、冒犯性或威胁人民和国家安全的讯息。请阅读星洲日报报导:确保无淫秽冒犯内容‧警有权查个人手机 另外内政部也列出了有关手机检查的法律条文,其中包括: 《刑事诉讼法典》第 116B 条文:授权执法人员在搜查过程中访问电脑数据; 《1967 年警察法令》第 20(g) 条文:要求个人向警察提供信息; 《刑事诉讼法典》第 23(1) 条文:赋予警方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个人的权力;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233 条文:涉及滥用网络服务的行为;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249 条文:允许执法人员访问电脑数据; 《刑事法典》第 292 - [慕尤丁宣布11行业有条件复工,包括实行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的州属(15-08-2021 )](https://www.kuekong.com/?p=19477) - 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 国家安全理事会(MKN)发布在8月20日生效的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标准作业程序(SOP),已移除10公里距离行动限制,但仍禁止民众跨县和跨州。 除了完成疫苗接种者可以跨州或跨县探望远距离的配偶及18岁以下孩子(需要向警方提出申请),以及获得警方或卫生部批准的人士。 完成接种者依车型载人 在第一阶段州属完成2剂疫苗接种的人士可以根据车辆的容量出门,不再限制人数;至于还没完成疫苗接种的人士,仅限2名家庭成员共车出门,购买食品、药物、膳食补充剂和基本必需品。完成疫苗接种者的定义为完成2剂辉瑞、阿斯利康(AZ)或科兴疫苗的14天后;或完成1剂庄生或康希诺疫苗后的28天。 若有需要载送病患获得医疗服务、药物、检测和接种疫苗,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则可最多3人出门。根据最新SOP,德士和电子召车仅允许载送1名乘客,即车内只能有2人,包括司机和乘客,乘客必须坐在后座。 从16-08-2021开始,实行国家复苏计划第一阶段的州属及直辖区允许11个行业复工 允许许复工的行业是: 洗车店 电器店 居家及厨房用品与器具店 家具店 运动用品店 汽车配件及饰品(Accessories)店 汽车销售及分销中心 早市及农贸市场(Pasar Tani) 衣服、服装及饰品店(禁止使用试衣间) 珠宝店 理发店及美发院(只允许提供剪发服务) 这项便利只是有条件在国家复苏计划的各个阶段阶段实行,条件是州内至少50%的成年人口已经完成疫苗接种。 只有完成疫苗接种的顾客才可光顾。完成疫苗接种者的定义为: 完成2剂辉瑞、阿斯利康(AZ)或科兴疫苗的14天后;或 完成1剂庄生或康希诺疫苗后的28天后 允许复工的以上11个行业,必须确保入店的顾客展示冠病疫苗接种电子证书。衣服、服装及饰品店、珠宝店、理发店及美发院都有附加的标准作业程序(SOP)必须遵守。这包括戴手套、限制员工及顾客处理事务的时间,以及不允许使用试衣间。 另外,国家复苏计划第一至、第二和第三阶段州属和直辖区的制造业、建筑业和采矿业非必需活动(non-essential activities)皆可复工。以上行业工作人数,必须依员工完成疫苗接种率进行调整。 若公司有80至100%的员工已完成接种两剂疫苗,则允许100%员工上班,至于60至79%员工已完成接种两剂疫苗的公司,则允许80%上班;而40至59%员工已完成接种两剂疫苗的公司,则允许60%上班。 以上宣布的将从8月16日起生效。 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 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州属和直辖区,再有11种经济活动获准复工。 在复苏计划第二阶段下获准复工的经济活动包括: 相馆和摄影服务 二手用品商店 花店和花圃 手工艺品和纪念品商店 古董店 玩具店 售卖地毯的店铺 文创内容和用品店 户外用品店(包括露营、钓鱼和其他户外活动) 出售美妆、护肤和香水用品的商店 出售电子烟和烟草产品的商店。 以上获准复工的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标准作业程序,包括要求前来的顾客出示疫苗证书,证明已完成接种两剂疫苗。 完成疫苗接种者的定义为: 完成2剂辉瑞、阿斯利康(AZ)或科兴疫苗的14天后;或 完成1剂庄生或康希诺疫苗后的28天后 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州属和直辖区允许复工的行业: 洗车店 电子电器店 居家及厨房用品店 家具店 运动用品店 汽车配件及饰品店 汽车销售及分销中心 - [2022年财政预算案重点](https://www.kuekong.com/?p=21295) - 个人援助 推出(Bantuan Keluarga Malaysia, BKM) 月入低于2500令吉及育有3名孩子以上的家庭,可获2000令吉一次性援助;1到2名孩子可获1500令吉;没有孩子获1000令吉 月入5000令吉以下和拥有孩子的单亲家庭获得500令吉;乐龄人士家庭获得300令吉 月收入少于2500令吉的单身人士,可获得350令吉的援助金。月收入在2501至5000令吉之间的家庭也可获得400令吉至800令吉的援助金 政府推出e-Start计划,一次性派发150令吉给18岁至20岁青年,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全日制学生的电子钱包账户,让逾200万名受惠青年购买有用的物品如书籍和学习设备 每月提供免费卫生巾给13万名B群体的少女 中小型及微型企业 拨款2亿令吉予华社,发展新村作为修葺房屋、融资便利与中小企业融资计划 中小型及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分期付款延期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教育 拨款1亿2000万令吉予逾1800所国民型华文学校和淡米尔文学校作为维修与提升用途。 全国300万名学生获150令吉的入学援助金 发放一次性100令吉的教材奖励金予逾40万名教师 全国130万名56级及以下的公务员将获得700令吉的特别援助金;100万名退休公务员也能获350令吉,并从6方面改善公仆福利 高等教育基金(PTPTN)借贷者可获10至15%的摊还折扣 推出“大马一家大学生设备”计划,B40家庭的大专生可获平板电脑 为营养餐计划拨款4亿令吉,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每日营养 征税 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大马人的收入来源包括来自外国,即在我国接收,须缴交个人所得税 明年向可征税收入达到1亿令吉的公司征抽一次性的繁荣税,即达到1亿令吉须缴交24%的所得税,而剩余可征税收入则抽33%。 消费人网购外国公司售卖的低价物品,通过空运来我国须征收销售税;以及除了送餐点和饮料、物流服务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送货服务的供应商也须缴交服务税。 政府将对液态和凝胶电子烟油征国产税 政府将对巧克力或可可、麦芽、咖啡和茶混合式含糖饮料征国产税 2022年起推行税务识别码(TIN),所有18岁以上的大马人和企业实体获分配一个税务识别码,以扩大税务基础 扩大征收含糖饮料产品的国内税(duti eksais)至巧克力或可可、麦芽、混合式咖啡和茶,以及用于电子烟含有尼古丁的液体或凝胶产品 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股票买卖合约(nota kontrak )印花税从0.1%调高至0.15%,也就是每1000令吉征收1令吉50仙印花税,而每份合约200令吉的印花税上限也将会取消。同时,股票交易经纪佣金(pembrokeran dagangan saham tersenarai)不再需要征收服务税 回扣/免税 政府分阶段推出向关税局自愿申报特别计划。首阶段可享有100%罚款优惠(insentif remisi),第二阶段则是50%。至于税务减免(remisi cukai)的部分,也视乎个案处理 购买手机、电脑和平板可获2500令吉特别税务减免 符合资格的电竞运动选手所赢得的奖金可免税 第六年起售屋免付产业盈利税(RPGT) 汽车销售税减免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雇主自费接种加强针费用可获扣税 建筑/商业单位业主给予至少30%租金折扣,可享特别免税 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比赛和国际级休闲活动主办单位的所得税减免延长至2025年 电动汽车豁免进口税、国产税及销售税 自费接种加强针疫苗的人士和雇主,从明年开始获得税务减免 孩子送进幼儿园和托儿所的3000令吉开销可获所得税减免延长至2023年 B40群体购买安全椅,可获得最高50%或150令吉的补贴 B40群体购买意外、人寿和150CC摩托车保险,可获得75令吉投保卷 为大专生提供奖学金的企业可获得双重扣税。 职场福利 为鼓励雇主雇用社会关注的群体,包括障友、原住民及前囚犯,政府提供高达30%的薪资补贴为期半年,接下来的6个月则高达40%,前提是薪资起至少1200令吉;同时,为鼓励妇女重返职场,此奖掖也将扩大到雇佣超过365天没工作的女性,包括单亲妈妈与家庭主妇 - [大学生退租被扣RM5000押金, 起诉屋主, 获赔RM7000](https://www.kuekong.com/?p=31396) - 两名大学生退租后,屋主拒还押金并扣款5000令吉,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索赔 两名大学生在退租后,屋主以“很多东西需要维修”为由拒绝归还押金,并从中扣除5000令吉。两人随后寻求律师帮助,不仅成功拿回押金,还获得了额外赔偿。 事件经过: 屋主声称饭厅的桌椅有损坏,要求两名租客赔偿。尽管两人并未损坏任何物品,但他们愿意承担责任,同意赔偿。 当两人搬离后向屋主索回押金时,屋主却以“需要维修和清理”为由,从6000令吉的押金中扣除5000令吉,仅退还1000令吉。屋主还无视两人的解释,试图不了了之。 两名租客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屋主告上法庭。最终,屋主同意和解,赔偿租客7000令吉。 租客的权利与建议: 押金的用途:押金主要用于覆盖租客未支付的租金或对房屋造成的损坏。屋主不能随意扣除押金,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租客的责任:租客有责任保持房屋的基本整洁和完好。如果房屋或家具确实损坏,租客应承担修复费用。 屋主的义务:屋主在扣除押金前,必须提供详细的维修费用清单,并证明损坏是由租客造成的。如果屋主无法提供证据,租客有权要求全额退还押金。 法律途径:如果屋主无理扣除押金,租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协商解决:与屋主沟通,要求合理解释和退还押金。 律师信:通过律师发出正式信函,要求屋主履行义务。 法庭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可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押金并索赔。 如何避免类似问题? 签订正式租约:确保租约中明确写明押金的用途、退还条件和房屋维修责任。 入住前检查:在搬入前,与屋主一起检查房屋状况,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 保留沟通记录:与屋主的沟通(如短信、邮件)应保留记录,以备日后维权使用。 了解法律权利:熟悉马来西亚的租房法律,了解租客和屋主的权利与义务。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8.03.2024):大学生退租 被扣5000押金 起诉屋主 获赔7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 [诈骗集团假扮"国际律师", 帮你解决问题](https://www.kuekong.com/?p=31419) - 问: 近日,我在网上遭遇了一场诈骗,损失了十多千,报了警却无任何进展。就在我彷徨之时,一则国际律师在面子书上的广告引起了我的注意,声称可以帮我追回被骗的钱。然而,这是否真的可信呢? 答: 第一次的诈骗,骗子会欺骗你把钱转入一个个人的银行户口。这些个人银行户口,只是诈骗集团的钱驴/棋子。一旦你把你的钱,转入了这个钱驴的银行户口,诈骗集团就会去银行的ATM按现金出来 或者 转出国外。 如果诈骗集团去银行按现金提款,他们都是带口罩/蒙面,银行/警察是追踪不到谁去取钱的。如果钱是转出国外,钱过了海就是神仙,网络假律师何德何能,能把海外的骗款调回来给你? 连牵涉数十亿的1MDB (一马公司),前首相纳吉的洗钱案件,政府都不能短期,甚至将资金调回马来西亚,国家不能做到的事,国际律师是哪根葱?追踪现金流去向 + 申请国外法庭庭令判定你的钱是属于你的 + 冻结海外的银行 + 再从海外银行调动资金,那么大费周章的程序,你那一丁点的钱,你不要发梦了。 区区律师,就算是其他国家的律师都好,都没有这样的能耐,而且还能在短时间,那么轻松快速帮你查到现金流去向,这个根本就是假的! 那么,面对被骗的局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首先,报警仍然是必要的。尽管追回被骗的钱的机会或许渺茫,但报警可以帮助警方收集更多相关信息,从而为案件的调查提供帮助。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警惕,避免再次成为诈骗集团的受害者。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广告或信息,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以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所以,我呼吁大家,平时多看时事新闻,不要花太多时间看那些没有营养的视频/八卦新闻。有知识,有社会危机意识,就不容易上当。 如何辩解国际律师真伪: 咨询对方的律师楼的资料: 你可以网络假律师,先叫他发名片,一般诈骗分子没有专业到会打印名片。如果真的发给你名片,你可以注意名片上面有没有办公室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如果没有,这是假名片。如果有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你可以上网找这家律师楼的名字,然后你可以跟名片上面的资料做对比,资料一定不对的。 联系该国家的律师公会: 律师是专业人士,每一个国家都有律师公会。所以,你要确认那个网络假律师是不是真的,你可以上网搜索该国家的律师公会,联系他们,向律师公会获得网络假律师给你的律师和律师楼名字,再联系律师公会给你的律师/律师楼的联系方式,你就可以确认那个网络假律师,是假律师,是诈骗集团设的局。 如何查询马来西亚律师,请按: https://www.kuekong.com/?p=4410 如何查询新加坡律师,请按: https://eservices.mlaw.gov.sg/LSRA/search-lawyer-or-law-firm/ Video Call: 虽然现在有AI 假视频,你在安全的APP如 Whatsapp Video Call, Wechat Video,打给网络假律师,他是不敢接你的Video Call,然后以不同好像有点道理的借口忽悠你,这是诈骗手法之一。 付款去个人银行账号: 如果网络假律师给你银行账号,不是他刚开始自我介绍的那间律师楼的名字,而是个人 或是 普通公司的银行账号,然后以好像有点道理的借口忽悠你,这是诈骗手法之一。 骗子文件的英语程度: 网络假律师大多数是来自东南亚的骗子,因此他们的英语水平不好,你可以在他们发给你的文件,看得出不是律师水平拟出来的文件,有些的语法蛮低劣。如果你的英语水平也不好,你可以发给英语水平比较好的亲戚朋友过目,让他们帮你把关。 到面子书的群组发问+求意见: 当你的认知尚低,你可以把你的疑问发去面子书的组群,寻求意见,群里会有很多有知识+有智慧+有经验+有见识的高手。不耻下问,没吃亏,最多给吃瓜群众嘲笑,也好过二度伤害,再被骗子骗你的钱。面子不重要,自己的幸苦钱更重要~ 向Wilson Kuek付费咨询: 如果你觉得害羞在群众问尴尬问题,如果你觉得你想付费孝敬我老人家,一对一分析,你可以 Whatsapp联系我。 我们目前开始收集咨询者受骗的“国际律师”诈骗集团,盗用/使用的假资料: Raffles Law LLC 萊佛士 - [银行有没有权力关掉你的银行户口?[2021] 10 MLJ 21](https://www.kuekong.com/?p=21306) - 原告在被告(银行)开了几个银行户口,并签署了银行的开户口申请表格+条款。 被告(银行)通知原告,银行决定终止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的"银行顾客"关系,原告的银行户口里的余额会以cashier’s order的方式退还给原告。 原告对银行提出诉讼,并提出以下的申请: 银行必须重新开启这些银行户口;和 支付原告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成本和利息。 法庭表示在合约条款里,条款提及银行有权在无需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关闭当事人的银行户口。 法庭也表示当被告(银行)将原告的银行户口里的余额以cashier’s order的方式退还给原告时,原告并也没有提出任何反对,并把该cashier’s order汇进其它的银行户口。 合同法令有列明,无论当事人当下是否理解合约内容,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而当事人的确有签署该合约,该合约条款依然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合约的条款。Subramanian v Retnam [1966] 1 MLJ 172 法庭裁定原告与被告(银行)的合约是有法律效应的。因此被告(银行)是有绝对在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告知原告为何被告(银行)要关闭原告的户口的情况下,关闭原告的户口。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英文版的文章 问:那么银行关掉我的户口后,有什么办法才能开回? 答:没有办法。银行有完全的权力决定要不要你当他的顾客。一旦关闭户口,你怎么跪地求银行,找谁求助都好,银行不会买账,不会再让你开回或者开新的银行户口了。所以奉劝大家,好好保护你的银行户口。不论对方是什么亲戚朋友、老板、帅哥美女、他们以什么理由(多么金钱诱惑、亲情友情爱情牌、感动人心)都好,千万千万不要借你的银行户口,一旦银行户口被关闭,你就永远开不回了!!! 所以,你们就不要再问我,有什么办法能开回银行户口了。除非你们认识银行的高高高层,不然你们就不要再到处问这个问题了。就算有人认识银行的高高高层,他们也不会为了你一个小市民,要银行的高高高层卖面子给他们帮你,你又不是什么风云人物,又没有利益关系,又没有钱,凭什么帮你? 抱歉,我不认识任何银行的高高高层,我帮不到你。 *注:以上分享大的案例并不是因为借用户口而被动关闭户口的。 There were two applications before the court: (a) encl 8 made by the defendant pursuant to O 18 r 19(1)(b), (1)(c) and/or (1)(d) of the Rules of Court 2012 (‘the ROC - [疫情中能否解除租约?](https://www.kuekong.com/?p=18448) - 疫情时生意完全没有收入,可否想提前解除租约? 笔者在冠病临时法案PART II(30-06-2021 )的文章中提及,在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案该7条文中,任何一方基于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下采取的控制及防范冠病病毒传播措施,而没有能力履行合约义务,另一方不得行使他或他们在合约下的权利。 比如若租客能证明本身因为政府实行的管制令限制,而无法正常营业,导致本身没有能力如常支付商店的租金;业主不能因为租客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而采取他在合约下的权利来对付租客。 然而此法案只覆盖以下7种合约: 建筑工程合约或工程顾问合约,以及其他与一份建筑合约有关的建筑材料、器材或工人供应 根据一份建筑合约或供应合约内所阐明的履行合约保证(Performance Bond)或其他同等的保证 专业服务合约 非住宅不动产租约或租凭 提供任何场地、住宿、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产品及服务,包括任何商业会议、奖励旅游、研讨会、展览、促销活动、演唱会、表演、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聚会或体育项目,给予参赛者、出席者、宾客或观众的集会或活动合约 1992年旅游业法令下所制定的旅行社合约,以及推广大马旅游的合约 与宗教朝圣相关的合约 如果是住家的租约,则不在此法案下。若租客想要解除租约,必须看回本身的租约,查询提早取消合约的赔偿是什么。一般来说,多数的租约会写明:假如租客提早解约,当初所支付的租金抵押金将被没收。 有的合约甚至会说明,若提前解约,租客需支付业主剩余月份的未付租金。如果在租赁协议中有此条款,而且您在签署前未仔细阅读协议,则房东可以让您支付剩余的月份作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 因此在签署租约时,务必仔细阅读当中的条款。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我们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都处理。 *We have more than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ommercial disputes, civil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 [面子书诽谤: po文没有提及原告的名字 [2019] 9 MLJ 178](https://www.kuekong.com/?p=24042) - 原告是某大学的Visiting Professor。他起诉被告在Facebook上诽谤他。根据原告所提供的fb截图,他表示被告在帖文上指他因纪律问题正等待大学的纪律处分;被告也指他曾被之前的大学辞退。 原告表示帖子的内容影响了他身为讲师和教授名誉,本身的家人也为此感到蒙羞。他为此对原告提出诽谤的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 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法庭表示,被告在帖文中并没有提及原告的名字,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所提及的人物就是原告。 The impugned statements made no reference to the plaintiff’s name, neither was there any evidence led as to how the statements may refer to the plaintiff。 原告必须能够证明那些诽谤性语句是针对他。被诽谤的对象必须明确。it is settled law that the plaintiff is required to prove the publication of a defamatory statement and that he was the person defamed (see Dato’ Sri - [储蓄户口不能用于交易](https://www.kuekong.com/?p=4998) - 问:我的储蓄户口被银行关闭了,因为每月交易量限额,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若你的银行储蓄户口(saving account)太多的来往交易记录的话,很可能导致银行关闭你的户口做为洗黑钱的调查。 储蓄户口 (Savings Account )主要是让用户进行储蓄,而非用以进行交易。若你的银行户口是作为交易用途的话,建议使用来往户口current account。 若坚持使用储蓄户口进行生意上的交易,导致你的储蓄户口每月交易量过多并违反了每月限定来往数额,银行或许会关闭你的储蓄户口,而你日后可能无法继续在有关家银行重新开启储蓄户口。 每家银行的储蓄户口都拥有指定的每月交易量限额,小编建大家大家可自行查询各自银行的每月交易量限额,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如果你的储蓄户口因为类似原因被关闭了,请联系银行负责人或者咨询于国家银行,寻求解决的方案。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019-260 33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a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 [撤销缺席判决, 声称签名被冒签(输) [2023] MLJU 2463](https://www.kuekong.com/?p=31531) -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案情概述 原告 Hap Seng Credit Sdn Bhd(以下简称“原告”)与第一被告 Makmur Agrofuture Sdn Bhd(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租赁协议》(Perjanjian Sewa Beli),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出租一台“4WD农用拖拉机”及附属设备,总价值未披露。 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即 Defendan Kedua 与 Defendan Ketiga)作为连带保证人(Joint & Several Guarantee & Indemnity),于同日签署担保协议,承诺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2020年起,三被告均未按协议支付分期款项。原告遂于2020年10月27日向法庭提交令状(Writ Saman)和索赔声明(Pernyataan Tuntutan),要求追讨欠款。 由于第三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抗辩文件,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取得缺席证明(Perakuan Ketidakhadiran),并于次日(2020年11月27日)获法庭颁发缺席判决(Penghakiman Ingkar)。 争议核心:第三被告于2023年6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延长提交抗辩的时限并撤销2020年的缺席判决。其理由包括:未收到法律文件、担保协议签名系伪造、原告低价拍卖抵押物等。 第三被告的申请理由 程序瑕疵:主张原告未按法定程序送达令状和索赔声明,导致其未能及时应诉。 签名伪造:声称担保协议中第三被告的签名系他人伪造,且其不认识协议中另一签署人“Shirley Tan Choo Heong”。 拍卖程序不当:指控原告以不合理低价拍卖抵押物(仅获25,672.12令吉),且未公开拍卖记录。 二、法律条文与先例引用 撤销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42条规则13(Order 42 Rule 13),申请撤销判决需在判决送达后30日内提出。本案中,第三被告迟至近三年后才申请,远超法定时限。 法官援引 Ching Yik Development Sdn Bhd v Wordware Distributors [2012] 10 MLJ 611 案,强调申请人若未提交“初步抗辩理由”(prima facie defence)或合理解释延迟原因,法庭有权拒绝撤销判决。 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 [逾期逗留非法移民者,只需付RM500便可回国(31-12-2024截止)](https://www.kuekong.com/?p=31176) - 移民局总监拿督指出,没有有效旅行证件或逾期逗留的非法移民,如果想根据3月1日启动的新移民遣返计划回国,将仅被罚款500令吉,不会遭到逮捕或起诉。 至于滥用旅行证件或准证的非法移民,只需缴付300令吉罚款即可返回原籍国。 除了罚款,他们也必须持有原籍国签发的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同时也要自费回返原籍国的单程机票,出发日期为申请这项计划后的14天内。在这项计划下返国的非法移民,不会被提控。 至于18岁及以下的无证非法移民不会被罚款,因此成年的非法逗留者可以带着他们的孩子回国,没有额外的负担。 然而,其他条件仍然保留 这项新移民遣返计划将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 中国报;:逾期逗留非法移民 付RM500可回国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 /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 [介绍生意拿佣金/顾问费, 受法律承认?[2018] MLJU 102](https://www.kuekong.com/?p=26506) - 被告是海鲜供应商。被告的儿子找原告的帮忙,请原告穿针引线将被告公司引进TESCO,让他们供应海产给Tesco。被告的儿子承诺,如果推荐成功,打开TESCO的黄金路,他们会付给原告5%与TESCO交易的总销售额,为原告的‘顾问费'。 经过一个4个人的电话会议,原告+原告的经理+被告+被告的儿子(DW7),DW7发了一封被告的信件/合约书,确认被告委任原告为他们的代表,接洽TESCO,商量提供海产,并同意付给原告5%与TESCO交易的总销售额,作为‘顾问费',为他的酬劳。 被告的版本却宅然不同。被告表示这5%的顾问费/佣金其实只是为了逃税的障眼法。而且他完全不懂英文,所有并不知道信件/合约书的实际内容。 原告和被告提出的案情,明显是两个宅然不同的版本,最后法官觉得原告的案情版本比较可信。 虽说被告的版本是说其5%的顾问费/佣金其实只是逃税的障眼法,但是那封信件/合约书很清楚列明是顾问费/佣金,被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逃税”的说词。 被告的信件/合约是唯一一个提呈入法庭的文件,此文件也没有被挑战伪造/不真实/不存在,没有被挑战被告代表/证人(DW7)在被告的信件/合约的签名是被冒签。当双方有签文字合约,如有后期的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与此合约内容相对/有出入,另一方在法庭否认口头协议的存在,此口头协议的真伪将被质疑。 而且被告的信件/合约是一份商业合约。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代表(DW7)是个单纯生意人,单纯到不知道签下合约的重要性/后果。被告只是提出被告代表(DW7)是不会英文,不明白被告的信件/合约的内容。被告没有解释,DW7身为一个生意人,为何他并没有在签那份被告的信件/合约前,先咨询法律意见。而且当DW7在法庭供证的时候,高庭法官观察到DW7是能读和理解英文的。 法庭最终裁定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上述的佣金费。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is is an appeal by the Appellants/Defendants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the High Court in which the learned Judge sustained the Respondent/Plaintiff’s claim for RM19,000,000.00 for services rendered to the Appellants in securing contracts of supply of fishes to Tesco which is a one of - [员工离世或遭解雇, 雇主须呈报税收局](https://www.kuekong.com/?p=34603) - 不管是私人或公共领域的雇主,都必须通知该局有关雇员离世或已遭解雇的情况,以方便处理税务事宜。 内陆税收局税收征收部公共关系官阿兹哈鲁丁指出,雇主必须在终止雇佣关系前的至少30 天,或在收到死亡通知后不超过30天,使用表格CP22B(公共部门)和 CP22A(私人部门)发送通知,以便他们签发税务结算函(SPC)。 雇主必须扣住可能支付给员工的任何款项90天或直到SPC程序。这是指终止雇佣关系、因死亡而终止雇佣关系或员工离开马来西亚3个月以上且无意返回的情况。 另外,雇主也必须按照指定日期提交 EA 和 EC 薪酬报表,以让员工能够在指定期限内向内陆税收局履行申报税务的工作。 这是为了确保该名雇员,在为其他雇主工作或返回原籍国之前,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欠税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报– 19-02-2024)员工离世或遭解雇 雇主须呈报税收局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 [29 MOA: 6男女当钱骡, 租借银行户口, 罚款最高罚RM1000](https://www.kuekong.com/?p=33159) - 6名男女因借出名下户头接收无法解释来源的汇报,抵触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条文(拥有来历不明财物 )。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其中5人认罪,各被判罚款500至1000令吉。 唯一不认罪的被告被控于在丰隆银行、联昌银行和国民储蓄银行的户头,接收200令吉、3388令吉88仙及2500令吉汇款,且无法交待款项来源。被告不认罪后,推事华喜达批准被告以1500令吉由一人保外,案订之后过堂。 至于5名认罪的男女被告,其中莎喜拉沙蒙(37岁,自雇人士),来自沙巴实必丹 ,被控通过名下马银行户头接收5000令吉汇款。上述户头是接受来自一名华裔商人,为参加线上投资计划的汇款,被告认罪后,被判罚款750令吉或监禁1个月替代。 次被告则被控通过名下联昌银行户头接收1000令吉汇款。被告户头是接受来自某男书记,误以为身在新加坡的友人,通过手机WhatsApp发送借款讯息而汇款,被告认罪被判罚款500令吉或监禁1个月替代。 第3名被告被控通过名下马银行户头接收4950令吉汇款。被告户头是接受一名女美容师的汇款。受害者在网上卖休旅车,一名买家称汇款被银行拦截,反嘱她汇出4950令吉以激活户头。女被告认罪被判罚款750令吉或监禁1个月替代。 第4名被控于通过名下马银行户头接收1300令吉汇款。被告户头是接受来自一名66岁的退休老翁,后者通过面子书申请1万500令吉私人贷款而支付1300令吉手续费,被告认罪被判罚款500令吉或监禁1个月替代。 另外,第5名被告被控于通过名下伊斯兰银行户头接收3万4500令吉汇款。被告户头是接受来自一名65岁的退休妇女,后者因接获内陆税收局及警方的拖欠税务、洗黑钱及贩毒的诈骗来电而汇款,被告认罪被判罚款1000令吉或监禁2个月替代。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1.08.2024: 6男女当钱骡被控 5人认罪 最高罚1000 Minor Offences Act 1955 29 Fraudulent possession of property (1)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conveys in any manner anything which may be reasonably suspected of being stolen or fraudulently obtained shall, if he fails - [511 PC: 虚报车祸骗保险金, 罚款RM2000](https://www.kuekong.com/?p=21480) - 2名被告涉嫌虚报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50万令吉保险金。 这两名男子在北海威省市政厅法庭各被罚款2000令吉,若没缴付罚款,则以坐牢两个月替代。 两名被告被控于2019年4月4日,以不存在的交通事故,企图向位于吉隆坡的一家保险公司索偿50万令吉的保险金。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17条文(诈骗的刑罚)及第511条文(诈骗与企图犯罪),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被判刑。罪成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08.11.2021):虚报车祸索保险赔偿 2男各罚2000 Penal Code 417. Punishment for cheating Whoever cheats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five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511. Punishment for attempting to commit offences punishable with imprisonment Whoever attempts to commit an offence punishable by - [415 PC: 女子收租金, 出租不存在的房间和房子, 罚款RM6000](https://www.kuekong.com/?p=31389) - 女子因欺骗他人并出租不存在的房间和房子,在法庭俯首承认2项诈骗罪名后,被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5个月代替。 被告被指欺骗受害者支付2585令吉,以租用同一个不存在的房子。 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15条文(诈骗),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第417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最终判处被告被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5个月代替。 资料来源:(中国报-26.03.2024):没房子胆敢收钱出租 女子被控认罪 Penal Code 415. Cheating Whoever by deceiving any person, whether or not such deception was the sole or main inducement,-- (a) fraudulently or dishonestly induces the person so deceived to deliver any property to any person, or to consent that any person shall retain any property; or (b) intentionally - [PENAL CODE ACT 574](https://www.kuekong.com/?p=23362) - PENAL CODE ACT 574 Incorporating all amendments up to 24 February 2016 Short title 1.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Penal Code. Punishment of offences committed within Malaysia 2. Every person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under this Code and not otherwise for every act or omission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thereof, of - [294(a) PC: 男子在竞跑活动穿着不雅, 罚款RM5000](https://www.kuekong.com/?p=33793) - 一名男子在竞跑活动做出猥琐行为,他被指在公路穿着暴露的衣服,且举止猥琐引来他人的困扰。 被告行为因此触犯刑事法典294(a)条文(在公众场所作出色情行为)。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监最多3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庭宣判被告罚款5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05-2024):参与竞跑穿着不雅 2外国人认罪各罚5000 Penal Code 290. Punishment for public nuisance Whoever commits a public nuisance in any case not otherwise punishable by this Code, shall be punished with fine which may extend to four hundred ringgit。 294. Obscene songs Whoever, to the annoyance of others— (a) does any obscene act - [分层管理仲裁庭解决公寓纠纷](https://www.kuekong.com/?p=2640) - 分层管理仲裁庭帮助业主解决针对高楼管理纠纷所引起问题。 分层管理仲裁庭普遍接受的诉求种类包括: 拖欠管理费 不满管理层的表现 发展商缺陷维修 废止常年大会 单位业主关于漏水的纠纷 仲裁庭裁决具法律约束力,不遵行庭令是一项刑事罪行,罪名成立可判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分层管理仲裁庭的索偿限额是25万令吉。如果要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索偿金额不能超过25万令吉。 分层管理仲裁庭的管辖权概括: 因为没有履行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所赋予的职责、责任或权利而产生的争端; 因维修房产缺陷或维修成本而产生的纷争; 追讨费用、维修储备金或其他债务; 申请庭令要求召开全体大会、取消会议程序、大会决议无效; 强制要求提供资料或文件; 申请庭令要求同意更改共用资产; 申请庭令要求确认、更改或撤销有关当局的决定。 分层管理仲裁庭无权审理与土地相关的地契、产权或利益纠纷。 原则上,控辩双方均无需委任代表律师出席听证会。尽管如此,在某些例外的情况,法律也允许委任代表律师,例如当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分层管理仲裁庭权力包括: 决定诉讼方式; 确认发现及提供证据的方式; 运用自身的知识及专长; 要求缴付诉讼费保证金; 进行实地调查; 传召当事人或其他人士出席诉讼案 裁决与惩罚:在举行听证会后,分层管理仲裁庭将在举行首次听证会起的60天内作出裁决,并说明作出有关裁决的理由。 分层管理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形同庭令,凡未遵守者即属违法。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假如罪行持续,意即持续未遵守仲裁庭的判决,则将面对每天或部分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分层管理仲裁庭办事处地址: Tribunal Perumahan Dan Pengurusan Strata(TPPS)Aras 3,No 51,Presint 4,Persiaran Perdana,62100 Putrajaya. 电话:03-88913284 官网:Tribunal Perumahan dan Pengurusan Strata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 (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We have more than - [在家养狗,需要执照吗?](https://www.kuekong.com/?p=2543) - 问: 如果我想在家里养狗(rear/bread/raise dog),我需要申请执照吗? 答: 居民如果想养狗,你必须向当地的市议会申请执照。要注意的是,每一个市议会的规则会不同。 根据1991年狗执照及住家养狗条例 (联邦直辖区吉隆坡)(2011年修订)第3(1)条文,吉隆坡的狗主必须为狗仔申请执照。 有些市议会,会列明并实施特别条例。比如:规定每家住户能够饲养狗的数量、狗的品种以及主人是否需要事先得到左邻右舍的同意,才能批准养狗执照的申请。 所以,如果你在没有申请和得到养狗执照的情况下,饲养了狗,狗就会被归类为野狗。市议会有权力捕捉或者射杀。 如果隆市议会发现屋内的狗狗没有执照,当局有权向屋主发出罚单。罚款最高可达2000令吉或者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如果居民是居住在公寓里,根据2015年分层管理 (维护和管理) 条例,附表3第14(1)条文,共管公寓或公寓联合管理机构,有权利规定居民在单位中饲养宠物的限制。 吉隆坡市政局自2015年,开始推出网络申请养狗执照网上服务: http://edog.dbkl.gov.my/edog2017/ 。一旦狗主在网上完成更新或申请狗执照,狗牌完成之后,狗主便可前往有关柜台领取。 或者,你自己也能到市议会申请养狗执照,填写养狗执照申请表格,并附上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复印版的身份证; 附上要饲养狗的基本资料和照片; 附上饲养的地方和环境的照片;和 附上邻居姓名以及对养狗的意见 (视地区的市议会而定)。 在呈交申请后的当天,申请者就能得悉市议会是否批准或拒绝你的申请。 如果你申请批准了,你需要为所饲养的狗只戴上狗牌。 视地区的市议会所实施的条例而定,主人或许需要在住家挂上牌子表明该住家有饲养狗只。 切记,养狗的执照需要每年申请更新。 在吉隆坡,Licensing of Dogs and Kennel Establishments (Federal Territory of Kuala Lumpur) By-Laws (Amendments) 2011 有解说有关饲养小狗和受控制动物的规则。请参阅吉隆坡市议会链接:http://bit.ly/2VxcPTv Subang Jaya 市议会的饲养小狗规则:Lesen Anjing MPSJ Shah Alam 市议会的饲养小狗规则: Lesen Anjing MPSA Licensing of Dogs - [单方面离婚, 必须先进行婚姻辅导-General](https://www.kuekong.com/?p=3436) - 问:在马来西亚,申请单方面离婚前需要做什么? 在马来西亚,申请单方面离婚前,申请者必须先到辅导中心或婚姻仲裁庭进行3次婚姻辅导。这个过程通常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如果双方都出席辅导,但辅导员确认婚姻已无法挽回,辅导员会发出一份KC29证书,证明婚姻辅导未能解决问题。只有拿到这份证书,才能向法庭申请离婚。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婚姻辅导? 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第106(1)条文,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豁免3-6个月的婚姻辅导: 被抛弃:申请人被配偶抛弃,且不知道配偶的下落。 配偶在国外:配偶住在国外,且6个月内不会回国。 配偶缺席辅导:配偶没有出席婚姻辅导。 配偶在监狱:配偶被判坐牢5年或以上。 配偶患有精神病:配偶因精神疾病无法参与辅导。 特殊情况:法庭认为婚姻辅导不切实际。 如果配偶没有出席任何一次婚姻辅导,辅导员会发出一份KC28证书,证明婚姻辅导无法进行。你可以凭这份证书,聘请律师,根据第106(iii)条文申请豁免婚姻辅导。因此,配偶是否出席辅导并不影响你申请单方面离婚。 2. 请政府律师或私人律师需要先进行婚姻辅导吗? 无论你选择政府律师还是私人律师,都必须先进行婚姻辅导,除非你能证明符合上述豁免条件。 3. 单方面离婚的流程 婚姻辅导:完成3次婚姻辅导,或申请豁免辅导。 提交离婚申请: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并附上KC29或KC28证书。 法庭审理:法庭会根据你的情况审理离婚申请。 离婚判决:如果法庭批准离婚,会发出离婚令,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4. 实用建议 提前准备:如果你计划申请离婚,建议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如配偶缺席辅导的证明)。 咨询律师:无论是政府律师还是私人律师,都可以帮助你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文件。 Law Reform (Marriage & Divorce) Act 1976 106.Requirement of reference to conciliatory body before petition for divorce (1) No person shall petition for divorce, except under sections 51 and 52, - [MACC 非法拘禁和骚扰男子, 获赔 [2024] 8 MLJ 522](https://www.kuekong.com/?p=34453) - 1.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原告Nik Mohd Suhaimi bin Ahmad Ghazali(以下简称“原告”)对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的几名官员(以下简称“被告”)提起的诉讼。原告指控被告在逮捕、拘留和起诉过程中存在滥用程序、恶意起诉、非法拘禁和骚扰等侵权行为。原告声称,被告的行为不仅导致他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痛苦,还摧毁了他的商业和家庭生活,最终导致他破产,妻子和孩子也离开了他。 2. 案件事实 逮捕与拘留:2014年3月19日,原告在布城的MACC总部被逮捕,随后被带往关丹的MACC拘留所过夜。第二天,原告被戴上手铐带到关丹地方法院,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468条(伪造罪)。原告在法庭上表示不认罪。 媒体曝光:原告被带离法庭时,再次被戴上手铐,并在媒体面前公开示众。原告声称,在整个过程中,MACC官员对他进行了骚扰、威胁、恐吓,并诱导他认罪。 审判结果:在审判中,原告在控方举证阶段被无罪释放,法庭认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有罪。尽管控方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后来撤回了上诉。 原告的损失:原告声称,被告的行为不仅导致他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痛苦,还摧毁了他的商业和家庭生活。他因案件的不良宣传而破产,妻子和孩子也离开了他。 3. 法庭判决 高等法院裁定,原告的非法拘禁和骚扰指控成立,但恶意起诉的指控不成立。法院认为,尽管原告的逮捕和拘留是合法的,但被告在过程中存在滥用程序、骚扰、恐吓和诱导等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原告有权获得赔偿。 4. 法官的法律分析 滥用程序/恶意程序的侵权行为: 法官引用了英国案例Everett v Ribbands and Another [1952] 1 All ER 823,指出“恶意程序”与“恶意起诉”不同。恶意程序不需要原告证明自己已被无罪释放,而是关注于法律程序是否被滥用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法官还引用了Goldsmith v Sperrings Ltd [1977] 2 All ER 566,指出如果法律程序被滥用以施加压力或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则构成侵权行为。 在TN Metal Industries Sdn Bhd & Ors v Ng Pyak Yeow [1996] 4 MLJ 567案中,法院裁定,滥用程序的行为可以独立于恶意起诉,只要法律程序被滥用以达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原告就可以提起诉讼。 白领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待遇: - [遗嘱 vs 家庭协议, 遵从死者意愿 [2024] MLJU 3344(CA)](https://www.kuekong.com/?p=34222) - 案件背景与事实 本案涉及一起遗产分配纠纷,上诉人为被告,被上诉人为原告。案件的起因是LPH于1986年去世,留下了一份遗嘱(LPH遗嘱),指定其妻子STL为其遗产的唯一执行人,并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她。然而,STL在1986年10月31日去世,未能完成LPH遗产的管理。STL也留下了一份遗嘱(STL遗嘱),将其从LPH遗产中继承的财产遗赠给她的子女。原告是LPH和STL的女儿。 1996年11月28日,LPH和STL的子女达成了一份《家庭安排与和解协议》(简称“协议”),同意不申请LPH和STL遗嘱的遗嘱认证,并按照该协议分配遗产。然而,后续的遗产管理过程中,被告(LPH的儿媳)申请了遗产分配令,原告则要求撤销该分配令,并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 法律问题与争议 被告提出了两个主要法律问题: (i) 协议是否优先于LPH遗嘱和STL遗嘱? (ii) 原告作为STL遗产的受益人,是否有权撤销被告获得的遗产分配令? 法官的判决分析 关于协议与遗嘱的优先性问题:法官首先引用了《1959年遗嘱法》(Wills Act 1959)的相关条文: 第2条:定义“遗嘱”为“遗嘱人对其财产或其他事项的意图的法律声明,意图在其死后生效”。 第17条:规定“在遗嘱或遗嘱附录执行后,任何转让、转让、分配或其他行为,除非该行为撤销了遗嘱或遗嘱附录,否则不会阻止遗嘱或遗嘱附录对遗嘱人有权处置的财产的效力”。 第18条:规定“每份遗嘱应被解释为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除非遗嘱中显示出相反的意图”。 法官引用了多个案例来支持其判决: Lim Beng Chye v Sally Leong & Ors [1953] 1 MLJ 55:法官指出,解释遗嘱的首要规则是尊重遗嘱人的意图。只要遗嘱人的意图符合法律规定,就应优先执行。 Re Syed Alwi Alkaff, Deed; Alkaff v Alkaff & Ors [1954] 1 MLJ 105:在该案中,遗嘱人去世后,其遗产的管理应按照遗嘱进行,即使后续有其他安排,遗嘱的效力仍应优先。 Saroja d/o WN Muthupallaniappa v Muthuraman s/o M Karuppiah & Ors [2012] - [立遗嘱的重要性](https://www.kuekong.com/?p=5040) - 你是否想过自己离世后,你的产业(屋子、汽车、金钱、等等)应留给谁呢? 你有否有考虑过下一代可能不懂如何管理你留下来的财富,而轻易花光或者被人骗光? 遗产规划不只是让受益人能知道你拥有的产业,特让你能合法的转移你的产业给你心仪的受益人,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 立遗嘱,至少产业不需要在你有生之年先转给孩子。有些时候,产业先转给孩子后,不孝的孩子会赶你出家门,不照顾你,不理会你。产业在你的手上,至少对于一些贪念你的产业的孩子,他们会‘孝顺’你,期望你立遗嘱,在遗嘱里注明留产业给他们。这样对你老年有一个保障;你离世后,对你要继承你遗产的收益人也有保障。 问:如果你不立遗嘱,会有什么麻烦? 答: 如果不立遗嘱,你的遗产将根据《1958年财产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可能与你的意愿不符,并可能引发许多问题。以下是可能遇到的麻烦: 1. 遗产分配可能违背你的意愿 根据《1958年财产分配法令》第6条文,遗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配给合法继承人。这种分配方式可能与你的个人意愿冲突,甚至导致家庭纠纷。以下是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1:太太与家公家婆关系不好 丈夫意外去世,没有立遗嘱。家公家婆认为太太“克死”儿子,拒绝配合遗产分配程序,故意刁难太太,导致遗产分配陷入僵局。 案例2:分居但未离婚的夫妻 丈夫与女朋友同居,但未与妻子离婚。丈夫意外去世后,妻子依法继承丈夫名下的房产,并将女朋友赶出家门。女朋友无法分到任何遗产。 案例3:太太是赌徒 夫妻有一名孩子,太太沉迷赌博。丈夫意外去世后,太太继承遗产并将财产赌光,孩子被迫送往孤儿院。 案例4:未注册婚姻的情侣 男人与女人未注册结婚,但育有一子。男人意外去世后,由于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女人和孩子被视为“非合法继承人”,所有遗产归男方父母所有。 2. 遗产分配程序耗时漫长 没有遗嘱的遗产分配程序通常比有遗嘱的情况更复杂和耗时: 如果通过 小遗产分配局(Bahagian Harta Pusaka Kecil)申请,可能需要长达一年时间。 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未明确登记的资产)可能导致程序中断,无法顺利完成。 3. 高昂的律师费和印花税 律师费:如果遗产价值超过200万令吉,必须通过法庭申请遗产分配,律师费会更高。 印花税:如果没有遗嘱,转移不动产(如房子、土地、店屋)时需支付高昂的印花税。例如,价值RM100,000,000.00的房产,如果有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而留给其他的合法受益人,其他的继承人需要付印花税,可以高达 RM24,000.00;而有遗嘱的情况下,印花税只需 RM10.00。 更多详情请参考: 没有立遗嘱,死者遗产如何分配? 4. 遗产管理人(LA)的复杂程序 死者的家属需要向高庭申请 遗产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LA)来管理和分配遗产。这个过程非常耗时,因为遗产管理人必须先清算死者的债务和税务,才能分配遗产。如果违反规定,遗产管理人可能面临法律惩罚。 5. 如何立遗嘱? 如果你决定立遗嘱,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律师: 律师可以帮你起草遗嘱,并保留一份副本以防遗失。 立遗嘱对律师来说并非主要业务,因此费用相对合理。 私人立遗嘱公司(如Rockwills、RHB Trustees Berhad、PB Trustee Services - [女子因持有他人身分证,被判罚款50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4541) - 一名妇女因无故持有他人身分证罪名成立,推事庭判被告罚款5000令吉,若无力缴付则以入狱9个月替代。 根据控状,被告在位于住家内,被当时正展开“扫荡行动”的移民局执法人员发现身上收藏了一张他人的身分证。 国民登记局于2月7日逮捕了该女子,检查后发现她的指纹与所提交的大马卡持有者的人头照片以及脸部特征皆不同。 被告因此触犯1990年国家登记法令(2007年修正)第25(1)(0)条文。 一旦罪成,可判罚款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中国报– 12-02-2024)持他人身分证 妇女被罚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欲转售可负担屋,需等5至10年](https://www.kuekong.com/?p=34529) - 大马政府陆续推可负担房屋计划skim rumah mampu milik,协助B40和M40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目前由政府发展的可负担房屋,多数都有5到10年内不可以脱售的限制,视各州政府政策而定。 为遏制别有居心者炒房牟利,甚至将可负担房屋脱售之后再度申请购屋,柔佛州政府将原本限制转售可负担房屋的5年期限,延长至10年。这是因为柔州政府发现市面上出现未满5年就申请转售,甚至业主以市价脱售后,又再向政府申请另一间可负担房屋。 同时,霹雳州政府也限制买家必须等到10年过后才可以脱售廉价屋。 另外,各州的一马人民房屋计划(PR1MA),以及直辖区房屋计划(Residensi Wilayah/RUMAWIP)同样限制不可在10年内转售他人。RUMAWIP屋主在签署了买卖合约之后,有一个10年的禁售期。 槟州的廉价及中廉价屋,一样也有从签署合约算起的10年内不许转卖的政策。 至于其他州属的可负担房屋一般只要超过5年就能转售。比如我的雪兰莪房屋计划(Rumah Selangorku)只是前5年内不可转售。 任何疑问可以联系各自的州政府咨询。 资料来源(南洋报– 24-04-2023):柔州率先延长期限严打炒房 转售可负担屋,等10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 [民众买节能电器可回扣高达RM400](https://www.kuekong.com/?p=34512) - 民众若购买能源委员会所标签的四星与五星节能空调和冰箱,即可获得高达400令吉的电子回扣。惟仅限于一个电费账户,且先到先得。 为鼓励更多人选用节能电器,减少碳排量及提高民众的节能意识,政府继续推出节能电器回扣计划Program Nikmat Untuk Rakyat Petra(简称NUR@PETRA),只要购买符合条件的节能冷气或冰箱,个人最高可享 RM400 回扣。 申请NUR@PETRA条件 只限大马公民 只限国家能源公司(TNB)、沙巴电力私人有限公司(SESB)、砂拉越能源公司(SEB)及NUR Power有限公司电供用户 一个电供户头只限一个申请 仅限购买受鉴定为四星或五星级节能电器 什么时候申请? 个人(家庭用户):2025年1月31日起 中小微企业(PMKS):2025年2月15日起 工业 & 商业领域:2025年3月1日起 怎么买才有回扣? 购买 SIRIM 认证的4星或5星节能冷气或冰箱,每台冷气或冰箱可获 RM200回扣,最多可享 RM400! 可在指定商店或电商平台(Shopee、Lazada、TikTok Shop) 购买 民众可浏览官网查询是否符合资格: https://nur.seda.gov.my/publics/check 若有意了解详情,可浏览官网: https://www.seda.gov.my/nur/nur-domestik/,或浏览网购平台的资讯。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 [房屋仲裁庭](https://www.kuekong.com/?p=2637) - 购屋期间碰上不负责任的发展商,购屋者可能面对各种不利问题或麻烦,如:发展商延迟竣工、房屋计划最终被搁置、迁入后一大堆问题等等。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委任代表律师,又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其实可以入禀房屋仲裁庭/购屋者仲裁庭(Tribunal for Homebuyer Claims)要求仲裁庭主持公道。 注意事项: 1.提控与注册程序和相关流程 要提出索偿的购屋者,可以从房屋仲裁庭http://www.kpkt.gov.my/index.php/pages/view/324下载Form1。 索赔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给仲裁庭: *填妥的 Form 1 *索赔书(Statement of Claim) *买卖协议(SPA) *发展商所提供的移交空置管理权(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函件 *10令吉费用 呈交文件后,仲裁庭将在1个月半至2个月时间内,通知索赔人听审的日期,也会给予后者两份Form 1。 索赔人必须在少过14天时间内,将其中一份Form 1交给相关的发展商。 发展商,若有意提出反诉或辩护,则可以在接获索赔人的Form 1之后的14天内,呈交Form 2(4份)和10令吉费用予该仲裁庭。 之后,索赔人同样也可透过呈交Form 3和另10令吉费用,对发展商反诉提出辩护。 如果双方无法和解才开庭,仲裁庭会在听审第一天开始计算的60天内作出裁决,它也可能做出以下任何或超过一项裁决: 退还购屋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已支付款额。 一方面必须遵守买卖协议。 以金钱来赔偿任何损失。 相关合约被全面或部分地修改或取消。 任何方面必须承担成本。 每年支付不超过8%的利息额,除非有关方面用意其他方式。 驳回索赔和起诉。 更多程序和流程请浏览http://www.kpkt.gov.my/index.php/pages/view/292 2.控诉期 (控诉申请在以下事项开始算起,少过12个月时间内提出): 房屋竣工证书(CCC)或合格证书的发行日期。 买卖协议(SPA)内所拟定的保修期截止日期。 其中一方终止买卖协议的日期,而这终止情况在房屋竣工证书或合格证书发行日期前发生。 3.每项控诉的索赔额不超过5万令吉,除非: 索赔人同意放弃其余的赔款。 发展商以书面同意愿意透过仲裁庭解决问题。 4.发展商必须拥有执照 如果发展商没有执照,这将属于刑事案或民事诉讼,无法透过这仲裁庭解决纠纷。 5.不需要代表律师,但如果一方能证明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或没有委任律师会导致面临财务上的亏损,可以和法庭做出申请让律师代表自己。 6.必须是住宅产业。 7.房屋仲裁庭不可以听审以下类型的案件: 收回土地,或与土地权有关的纷争。 与这些争论相关的案件:遗属授权、商誉、任何诉讼产,或者任何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因个人受伤或死亡所引起的事故。 8.仲裁庭所做出的所有裁决和商协解决结果: - [法庭谕令政府和阿都拉萨, 赔阿旦杜雅家属逾900万](https://www.kuekong.com/?p=34526) - 高庭谕令大马政府和政治分析师阿都拉萨,需支付超过900万令吉赔偿金予蒙古女郎阿旦杜雅的家属。 大马政府和阿都拉萨,必须在30天内,将赔偿金连同利息,即超过900万令吉汇入阿旦杜雅父亲沙里布代表律师事务所(Karpal Singh & Co)的银行户头;直到上诉案结案为止。 阿旦杜雅在2006年遇害后,其家属于2007年起诉两名前特警阿兹拉警长和西鲁伍长、阿都拉萨及大马政府,索赔1亿令吉。 高庭法官当时指出,家属所要求的1亿令吉索赔过高;惟500万令吉赔偿金是合理和足够的。 资料来源(中国报– 11-02-2024): 法庭谕令政府和阿都拉萨 赔阿旦杜雅家属逾90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 [29 MOA: 存款来历不明, 女子被罚款RM80](https://www.kuekong.com/?p=22691) - 一名女厂工因无法解释本身银行户口50令吉的来历,遭推事庭判罚款80令吉。 根据案情,警方接获一名16岁少年的报案,指其网上汇了50令吉后,就遭人在社交媒体威胁必须交出更多的钱,如果不乖乖就范,就将其不雅视频公布于众。少年因“没钱消灾”,只能向警方求助。 由于被告无法解释汇进其银行户口的50令吉来历,因而触犯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第29(1)条文(非法拥有赃物)。 在有关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最高1000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星洲日报 (10.01.2022):无法解释户口50令吉来历 女厂工被判罚款80令吉 诗华日报 (14.02.2020):存款来历不明 女子判监与罚款 南洋商报 (09.01.2022):“来历不明”疑涉洗黑钱 15贩商突遭冻结户头 Minor Offences Act 1955 29. Fraudulent possession of property (1)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or conveys in any manner anything which may be reasonably suspected of being stolen or fraudulently obtained shall, if he fails to account satisfactorily how - [藐视法庭: 前夫迟归还孩子, 罚款RM4000 [2024] MLJU 2261](https://www.kuekong.com/?p=34480) -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原告(丈夫)和被告(妻子)在婚姻破裂后,因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于2007年结婚,育有一对双胞胎子女YIN和MIN。2022年,妻子带着子女离开婚姻住所,声称婚姻因丈夫的行为而破裂。2023年2月,法院判决妻子获得子女的单独监护权、照顾和控制权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而丈夫则获得探视权;共同监护权(joint guardianship)。然而,丈夫多次违反法院命令,未能按时归还子女,且未归还子女的护照,导致妻子申请法院以藐视法庭罪追究丈夫的责任。 法官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判决分析 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1961年婴儿监护法》(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61)第3条和第5条,强调父母在子女监护权上的平等权利和责任。 第3条:监护人有责任确保子女的健康、教育和支持。 第5条:母亲和父亲在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权威。 法官指出,丈夫作为父亲,虽然有责任确保子女的健康和福祉,但他未能及时通知妻子关于子女健康状况的变化,尤其是在子女因健康问题未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丈夫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院命令,还忽视了妻子作为共同监护人的权利。 藐视法庭的标准 法官引用了多个案例来阐述藐视法庭的标准,特别是TO Thomas v Asia Fishing Industry Pte Ltd [1977] 1 MLJ 151一案。在该案中,法院指出,藐视法庭的行为必须是“故意且公然”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意的。法官强调,丈夫的行为明显是故意违反法院命令,尤其是在未归还子女护照和未按时归还子女的情况下。 在Jasa Keramat Sdn Bhd v. Monatech (M) Sdn Bhd [2001] 4 MLJ 577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藐视法庭的指控不需要证明妻子有“犯罪意图”(mens rea)。即使妻子没有故意违反法院命令,只要其行为构成了对法院命令的违反,就可以被认定为藐视法庭。法官引用此案,进一步说明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藐视法庭,无论其是否有意。 法官还引用了Boon & Cheah Steel Pipes Sdn Bhd v Asia Insurance Co Ltd - [提供不存在贷款计划,男女被罚款3000](https://www.kuekong.com/?p=25220) - 12名男女包括学院生,涉及提供“不存在贷款计划”,被控上法庭,所有被告皆认罪,每人被判罚款3000令吉。 上述12人被控于2022年6月15日串谋提供不存在的贷款计划,抵触刑事法典第120B(2)条文(刑事串通),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6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于此案涉及公众,要求法庭向12名被告施加适当的惩罚,以示惩戒。 被告代表律师表示,大部分被告的年纪尚轻,有者因疫情没有工作,有者还在学院求学,他们皆已认罪,并为其行为忏悔。 最终,推事判处每人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监禁6个月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被控提供不存在贷款 12人认罪各罚30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您可以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您可以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18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18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e handle matters such as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 - [延长地契的问与答](https://www.kuekong.com/?p=4428) - 问:99年地契快到期了,申请更新租约需要多少费用?如果政府不批准更新,会有赔偿吗? 答:99年地契是马来西亚常见的租赁地契(leasehold),虽然99年看似很长,但如今许多99年地契已经传到第三代,甚至快到期了。以下是关于地契更新和赔偿的详细解答: 1. 如何计算延长地契的租赁费? 地契到期前,业主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地方政府咨询,了解具体的更新费用。如果州政府同意更新该租赁地契,业主必须支付一笔更新租约的费用,就是我们常听说的Land Premium,这笔费用通常以产业地点、面积大小及产业市价计算。当然,不同州属的计算方式也会不一样。不同地区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吉隆坡联邦直辖区: 费用 = 1/4×1/99x产业的市价(RM/平方呎)x(新租期减去现有剩下的租期)x产业面积 。 雪兰莪州: 1/4×1/100x产业的市价(RM/平方呎)x(新租期减去现有剩下的租期)x产业面积 。 2. 如果政府不批准更新,会有赔偿吗? 不会。因为99年地契属于租赁地契,土地所有权归州政府所有。如果地契到期后不获更新,业主必须搬离,并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州政府,且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3. 地契只剩下30年,想卖屋子会有什么问题? 如果地契只剩下30年,出售房产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银行贷款困难:银行通常不愿为地契剩余年限较短的房产提供贷款,除非买家能够用现金购买。 房价被压低:由于地契剩余年限短,房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会被压低,导致售价不如预期。 交易时间较长:买家可能需要向州政府申请转让同意书(Consent to Transfer),这会延长交易时间。 4. 购买99年地契的房屋有什么风险? 在马来西亚,许多新房产项目都是99年租赁地契,只有少数是永久地契。购买99年地契房产的风险包括: 转售难度较高:未来出售时,买家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或面临贷款困难。 地契更新费用:地契到期前,业主或继承人需要支付一笔更新费用(Land Premium),费用根据土地市价和面积计算。 售价较低:相比永久地契房产,99年地契房产的售价通常较低。 实用建议: 提前规划:如果你的地契快到期,建议尽早向地方政府咨询更新费用和流程,避免最后一刻手忙脚乱。 了解市场价值:如果打算出售地契剩余年限较短的房产,建议先了解市场行情,设定合理的售价。 咨询专业人士:在购买或更新地契前,咨询律师或地产中介,确保你了解所有法律和财务风险。 提早申请:土地局需要一些时间处理,可能耗上几年,因此,建议在到期之前的至少5至10年内提出申请,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 [住家前方禁停车](https://www.kuekong.com/?p=30182) - 巴西古当(柔佛州)市政厅发出通知,从10月2日起,不论是屋主或邻居,都禁止把交通工具停放在住家前方。 根据一份由巴西古当市长发出的文告,任何人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会被罚款。 该市政厅将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333法令)第48(1)条文,1974年沟渠及建筑物法令(133法令)第48(1)条文、第49(1)(g)条文,2011年地方政府条例第3(n)条文(巴西古当市政厅)的破坏公物条例,以及2011年巴西古当地方政府道路条例第17(1)及17(2)条文(有关停车位),对违规者采取行动。 在2010年地方政府法令(巴西古当市政厅)下,违规者可即刻被开高达500令吉的罚单;在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条例下,则会面临最高2000令吉的罚款。 巴西古当市政厅是基于屋主投诉的个案增加,指邻居经常将车子停放在他们的住家前方,导致邻里不和谐,所以才会采取上述严厉行动。 其实不只是在上述地区,把车停在家门口本身已经违法。不过通常其他地区的市政府没有特别加强执法而已。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8.Obstruction by vehicle on road (1) If any driver of a motor vehicle causes or permits such motor vehicle to remain at rest on any road in such a position or in such a condition or in such circumstances as to be likely to cause - [2025年起,工伤就医无需付款](https://www.kuekong.com/?p=34489) - 人力资源部长沈志强宣布,自2025年起,所有社险投保人在因工受伤时,可直接前往全国逾1400间指定诊所(Klinik Panel)免费就医,无需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此举旨在简化工伤就医流程,减轻投保人和雇主的经济负担。 过去投保人在工伤就医时需先自行支付医疗费用,随后再向社险机构申请报销,整个过程通常耗时约一个月。然而, 从2025年开始,投保人只需在指定诊所出示身份证,经核实身份后即可免费接受治疗,社险机构将直接向诊所支付相关费用。 投保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只需出示身份证即可享受免费治疗。这一新措施不仅方便了员工就医,也让雇主无需再为员工垫付医疗费用。 资料来源(星中国报– 8-02-2024): 工伤就医无需付款 社险新措施即日实施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 [5男子网上赌博,各罚2000](https://www.kuekong.com/?p=34460) - 5名年龄介于47岁至65岁的本地男子,涉嫌网上赌博,其中4名被告认罪,每人罚款2000令吉。 根据1953年住家公开赌博法令第7(2)条文;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5000令吉的罚款,或最高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警察总部反风化丶肃赌及私会党取缔组是在一个美食广场,逮捕上述涉及网上赌博的被告。 警方也当场起获多部手机和价值8600令吉的现金,并怀疑这些钱是用于赌博和赌博所得。 资料来源(星中国报– 7-02-2024):5男控网上赌博 4人认罪 各罚2000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 [工资优先权案例](https://www.kuekong.com/?p=15063) - 此案例的公司于2014年11月中停止营运,并终止旗下员工的服务。之后由于无法法履行财务义务及责任,该企业于2017年被法庭发出清盘庭令,随后委任清盘师 。清盘师之后变卖该企业的资产-价值约1亿18万令吉的工业地。 然而,当时这些工业地的市价才约8400万令吉,而该企业的欠债超过这笔数额。再加上企业之前拖欠员工的薪水等其他福利,这些变卖了的钱明显是不够分的。 之前小编在 公司结业/倒闭/清盘,员工薪水何去何从? 的文章提到依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31条文,若雇主或负责支付工资的人的财产被法庭扣押或冻结,经过调查后,财产拍卖所得的,须优先支付雇员、员工(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资。这个法令称为工资优先权。 在债权人和前员工的索赔要求下,公司只好把案件带到高庭。 法庭在审判时面对两个问题,即清盘师在变卖公司被抵押的资产后,是否需要遵守1955年劳工法第31条文的工资优先权。 第二个问题是,若需遵此条文,那么所支付的薪水数额,是否如第31条文所提及的,仅限于四个月的工资;而这些工资并不包括员工的解雇赔偿金,年假金,病假薪金,和产假津贴。 另外,此案的债权人(RHB银行)则表示,那些前员工是在2014年11月中当企业停止营运时被裁的。而当清盘师变卖有关资产时, 有关企业已经经停止营业。也就是说他们已经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了。 法庭表示1955年的劳工法是一项按照社会利益所立的法令,第31条文的工资优先权就是为了照顾员工的利益。尽管有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然而公司应将变卖了的钱优先支付员工。因此高庭裁决清盘师必须要遵守1955年劳工法令,先支付员工之前被欠下的薪水等其他福利。 针对债权人的说法,法庭表示所拍卖的是该企业的工业地(工厂),这是雇员的“工作地点”。而劳工法第31(1) 条文并没有要求雇员在出售工作地点时仍需要有关地点工作。 而在第二个问题上,法庭裁决清盘师需要支付那些员工不超过四个月的工资。但是对于其他法定福利,比如解雇赔偿金,年假金,病假薪金,和产假津贴等法定福利,则不受那四个月的限制。 资料来源:Perwaja Steel Sdn Bhd (in receivership) v RHB Bank Berhad & 789 Others EMPLOYMENT ACT 1955 31. Priority of wages over other debts (1) Where by order of a court made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any person holding a mortgage, - [雪州土地局采取生物指纹鉴定](https://www.kuekong.com/?p=34463) - 雪州土地局规定,凡是价值500万令吉及以上的物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亲自前往土地局进行生物识别验证,之后方可提交转名备忘录(Memorandum of Transfer,MOT)或Borang 14A。然而,产业买卖协议无需在土地局签署。 不同土地局的门槛金额有所不同。如果地契隶属于该区土地局总部(Pejabat Tanah Daerah,PTD)或州土地局(Pejabat Tanah dan Galian Selangor PTGS),门槛为500万令吉;若地契隶属于县土地局(Pejabat Daerah dan Tanah,PDT),门槛则为100万令吉。 公众可通过地契上的 title number 确定所属土地局。例如,地契编号为 HSD 的物业归州土地局/该区土地局总部管理,而编号为HSM的物业则由县土地局管辖。如有疑问,建议向当地土地局咨询。 此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业,无论是绿地还是棕地开发。 办理生物识别验证时,双方须携带身份证,并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产权文件副本、买卖协议、地契副本及 Borang 14A(割名表格)或 MOT 副本。 推行生物识别验证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土地欺诈,同时增强公众信心。 资料来源: TATACARA PELAKSANAAN PENGESAHAN CAP JARI SECARA BIOMETRIK BAGI URUSAN PINDAHMILIK TANAH NILAIAN TINGGI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 [诽谤(社交媒体): 前女婿起诉Chef Wan, 获赔15万+永久禁令](https://www.kuekong.com/?p=32354) - 上诉庭今日下令,名厨万师傅(Chef Wan,本名拿督雷祖安依斯迈)需支付15万令吉赔偿给前女婿爱德华,因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诽谤爱德华的言论。 法庭批准了爱德华的上诉,推翻了高庭作出万师傅言论并未构成诽谤的裁定。法庭裁定万师傅在社交媒体Instagram和面子书上的帖子确实对爱德华构成诽谤。而且万师傅违反了向法庭承诺不发表诽谤爱德华的言论。 法官命令万师傅支付15万令吉作为一般、严重和惩戒性赔偿,以及4万令吉的高庭和上诉庭诉讼费用,并发布永久禁令,禁止万师傅发表诽谤前女婿的言论。 另外。法官阿兹莎也命令万师傅支付每年5%的利息,从起诉日期起计至全额赔偿完成之日为止。 爱德华是英国公民,于2006年11月20日皈依伊斯兰教。他于2010年与万师傅的女儿结婚,并于2017年8月离婚。 爱德华于2021年2月提起诉讼,指控前岳父的8篇社交媒体帖子对他和现任妻子构成诽谤。2023年5月11日,莎阿南高庭批准了爱德华的部分禁令要求,即禁止前岳父发表任何诽谤和虚假的指控。法官罗兹也命令万师傅删除涉及诽谤诉讼的8篇帖子。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0.06.2024): 网上发文诽谤前女婿 Chef Wan需赔偿15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 [男子偷16.5万电脑零件,判坐牢14天](https://www.kuekong.com/?p=34457) - 一名男子被指控窃取价值16万5000令吉的电脑零件。 根据控状,被告在一间工厂窃取工厂所拥有的集成电路(IC)电脑零件,抵触刑事法典380条文。 罪成者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及罚款,如果重犯,则必须面临监禁及罚款,甚至鞭刑。 被告被判坐牢14天及罚款5000令吉。监禁期从被告被捕日算起,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须额外服刑10个月。 资料来源(星中国报– 7-02-2024):偷16.5万电脑零件 中年汉判坐牢14天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马来西亚华裔贩商基金(YPPKM](https://www.kuekong.com/?p=34442) - 前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2014年10月10日的2015年财政预算案中,正式宣布政府将会为华裔小贩小商,提供微型贷款。 马来西亚华裔贩商基金(YPPKM)成立于2015年。这项基金是是政府特别为华裔小贩小商们提供的。 YPPKM负责处理政府为做生意的国民而发放的拨款。自2015年成立以来,已经受政府委托处理高达7000万令吉给与华裔商家的拨款, 如今已经推介微型贷款2.0。 成立宗旨是透过微型贷款,来协助当前有需要的小贩小商,以及制造商机以提高生活水准。 贷款申请条件非常简化,有意者能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格,或可浏览https://yppkm.org/ 了解详情 更多详情可以点击Yayasan Penjaja dan Peniaga Kecil Malaysia (YPPKM)的网站。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 [经销公司逃税2年 ,推事庭判罚352万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0780) - 一家汽车电池经销公司因两年未向内陆税收局提成年度收入报告,在推事庭被被判罚264万令吉,外加未缴所得税合计须缴付352万令吉。 该公司的一名董事作为代表出庭应讯,他同时也被推事庭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将以3个月监禁代替。 根据控状,该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向向内陆税收局提呈2020年及2021年的财务报告C表格,因此触犯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1A)条文。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1000令吉或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外加相等于逃税数额3倍的特别罚款。 内陆税收局估算该公司在2020年及2021年的可征税收入为402万8000令吉,因此应缴税款为88万2000令吉。 基于此数据,法庭裁定该公司需支付88万2000令吉的应缴税款,并追加相当于逃税金额三倍的罚款。即264万令吉 基于此数据,法庭裁定该公司需支付88万2000令吉的应缴税款,并追加相当于逃税金额三倍的罚款,即264万令吉。两项合计,该公司总共需缴付352万令吉。 资料来源(中国报– 23-12-2024):电池经销公司逃税2年 拿笃推事庭判罚264万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will, divorce, children custody, maintenance/alimony, adoption,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drafting commercial agreements, drafting employment contracts, drafting sale - [法庭认定意外因摩哆打滑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https://www.kuekong.com/?p=34405) - 一名骑士指出,他于2016年8月14日凌晨3时在加叻大道骑摩哆,因他人的摩哆导致他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头部、面部及手部严重受伤。 他因此通过法庭向保险公司索赔。当时地方法庭批准了男子的申请。 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怀疑案件存在欺诈,申请介入诉讼并被列为第3答辩人,理由是该骑士很迟才投报与第三者的的摩哆意外事故。 法庭发现有关骑士在诉状陈述的事故与他通过两名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不符。另外,骑士的医疗记录表明,事故可能是由于他的摩哆打滑所致。由于证据存在矛盾,他未能证明是第三方的过失导致意外发生。 法庭批准了保险公司的申请,驳回了骑士的索赔。 资料来源(星中国报– 5-02-2024):认定意外因摩哆打滑 非答辩人过失 保险公司无需赔110万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 [租约: Tenancy at Will [2011] MLJU 111](https://www.kuekong.com/?p=14466) - Brief Facts Plaintiff is the registered owner of land bearing Lot No. 126, Penang ("the said land") together with a building erected thereon known as Kompleks Penang Bowl. Plaintiff averred that Defendant is occupying a portion of the said land used as car park ("the car park") without any payment of rental to the - [女网红报假案,被罚1000令吉](https://www.kuekong.com/?p=34383) - 一名女网红因报假案被新山推事庭裁决她罪成,被罚款1000令吉,如果无法缴纳罚款可以坐牢3个星期取代罚款。 她是在《刑事法典》第182条文下被提控,最高可被判处6个月监禁或罚款2000令吉以下,或两者兼施。 被告早前指自已险在新山世纪花园(Taman Abad)某购物广场遭人“绑架”,警方经调查后,以蓄意报假案罪名将她提控上法庭。 然而调查发现,此事并不存在企图掳走情况,因为根据闭路电视画面及技术性证据,皆显示女子并未有被掳情况。 在报案书中,女子指本身险遭售卖茶叶的一对华裔男女“绑架”,两人之前强迫她嗅茶叶,她随后突然觉得头晕及失去意识。 该名女子的贴文在社交媒体疯传,有不少网友相信该女子的说词,因此留下负面回馈,甚至认为到柔州旅游的游客面对了安全威胁。 资料来源(星中国报– 4-02-2024):狮城女网红报假案 被罚1000令吉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 [外劳公积金定为2%](https://www.kuekong.com/?p=34378) - 马来西亚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于2025年2月3日正式宣布,自2025年起雇主需为外籍劳工缴纳雇员公积金(EPF),而缴纳率定为2%。 外籍员工的雇员公积金强制缴纳率将设在2%,雇主的缴纳也是2%。 此举是确保所有工人享有社会保护,以增加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例如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02号公约第68条的规定,即非公民也享有社会保护的平等权利。 该缴纳率将维持,直到有进一步研究为止。 资料来源(星中国报– 4-02-2024):外劳公积金定为2% 沈志强:雇主也缴纳2%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our legal firm's contact: 016-3229368]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ndle various legal matters including civil litigation, commercial disputes, labour disputes (Industrial Court), debt recovery, probate - [马来西亚公民如何与外籍情侣注册?](https://www.kuekong.com/?p=25343) - 本地人和外国人注册的流程主要分成两种,一种是先在大马注册结婚,而另一种则是在外国伴侣国家注册结婚先。 在马来西亚承认在海外的结婚注册吗?的文章中,小编有提到马来西亚公民如何在海外与外国伴侣注册。 这次小编将讲解马来西亚公民如何在本地与外国伴侣注册。 首先外国伴侣需要携带出生证明或户籍,以及自己国家所发出的申请单身证明。这些文件需要被翻译成英语或马来语。当事人可以考虑拿到单身证明等文件后,到马来西亚找当地的翻译员(受政府承认的)处理翻译等手续,以避免所翻译的文件不被马来西亚政府所认可。 翻译好后,带上文件到马来西亚布城外交部盖章。得到批准信后再前往布城婚姻注册局(JPN PUTRAJAYA )注册。 JPN不接受以Affidavit/Notary Certificates/ Apostille/ Statutory Declaration来替代单身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伴侣到达马来西亚后需住上7天后才能注册。在JPN PUTRAJAYA注册时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婚姻注册表格 JPN.KC02 护照和护照副本 护照型照片一张 出生证明:需要被翻译和公证 离婚证书:翻译和公证(若曾经离婚) 原配死亡证书:翻译和公证(若曾经丧偶)- Surat Akuan Cerai atau surat Akuan Kematian (jika pernah berkahwin atau kematian pasangan sebelumnya) 由马来西亚外交部验证和批准的单身证明书 其他相关资料请点击JPN 所提供的链接:PENDAFTARAN PERKAHWINAN 注册结婚后,若两人要留在大马居住,外籍妻子或丈夫就得申请大马居留证,大马籍丈夫或妻子必须署名致函给移民厅总部。当局通常会在3个月内发出一封信,外籍妻子或丈夫拿了有关信件后,需重回祖国申请准证,领取准证后再入境回大马。 *我们只提供资料,更进一步的资料/详情,请不要联系/咨询我们,请直接联系JPN/婚姻注册所。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请联系我们。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付费),请联系我们。 我们的律师楼拥有超过 20 年的执业经验。我们有处理民事纠纷(打官司/法庭诉讼)、商业纠纷、劳工纠纷(工业法庭)、追讨债务、遗产分配、立遗嘱、离婚、抚养权、赡养费、产业分配、领养小孩、拟商业合约、拟雇佣协议、拟买卖合约、银行贷款、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全马的案件,我们皆有处理。We have more than 20 years of experience in - ["CCID" APP可查涉商业罪案户口](https://www.kuekong.com/?p=9975) - 警方推出更手机应用程式,避免民众成为商业罪案受害者。 这项应用程式“Semak Mule CCID”自2020年2月推出,目前可透过Google Play免费下载。 用户只需选择输入银行户头或电话号码,再点击“检查”,便可查询所查者是否曾经涉及商业罪案而遭举报。 除此之外,“Semak Mule CCID”应用程式也包含与商业罪案相关的资讯,如各种欺诈手法以及相关法令,也提供商业罪案调查部的热线号码,以及各州警察总部的联络号码。 除了通过这个手机apps, 民众也可以游览 Jabatan Siasatan Jenayah Komersial 的官网 http://ccid.rmp.gov.my/semakmule/ 输入对方的银行号码,查看此户口是否曾被举报。 其他相关文章请点击:如何查询第三方是否有诈骗前科 还有 网购诈骗。 资料来源 (星洲日报- 25.06.2020):警推“Semak Mule CCID”APP·民众可查涉商业罪案户头 ============================== *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付费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欢迎Whatsapp Wilson Kuek律师: 019-2286668 (https://wa.me/60192286668) & 019-260 3368 (https://wa.me/60192603368) / 律师楼联系号码: 016-3229368 (https://wa.me/60163229368) [If you wish to engage our services, kindly Whatsapp Wilson Kuek at: 019-2286668 & - [43 RTA & 293 CPC: 危险驾驶, 玩命骑士判社会服务100小时](https://www.kuekong.com/?p=33628) - 一名20岁青年把下巴放在摩哆仪表盘上,大耍蛇形走位(zig-zag) ,因危险骑行被判1年内履行社会服务100个小时。 被告因涉及危险骑摩哆,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3(1)条文下被控。 根据案情,巡逻警察进行巡逻任务时,发现被告把下巴置于摩哆仪表盘上危险骑行,遭警方扣留。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3(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少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10,000.00 以及 最高监禁12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293(e)条文 (青少年罪犯),如果青少年罪犯被判定犯有可处以罚款或监禁的罪行,法院可以选择不判处因未支付罚款而导致的监禁或不判处监禁刑罚,而是采取社区服务。法院可以命令罪犯进行不超过240小时的社区服务。服务的性质、时间、地点和条件将由法院具体规定。 推事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93(1)(e)条文判被告1年内履行社会服务100个小时,并须遵守3个条件。 3个条件是:被告从下判日算起两周后,每月须向福利局官员报到;被告须根据福利局拟定的时间表履行社会服务;被告须住在指定住处。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10-2024): 下巴搁仪表盘 大耍蛇形走位 玩命骑士判社会服务100小时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3. Careless and inconsiderate driving (1) A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without due care and attention or without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for other persons - [44 RTA: 酒驾撞死警察, 司机监禁4年+罚款1.5万](https://www.kuekong.com/?p=24315) - 一名男子在4年前,酒后驾驶导致一名警员丧命,另一名警员重伤。 被告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最低8000令吉及最高2万令吉。 推事庭宣判他罪名成立,判处4年监禁和罚款1万5000令吉。 若被告饶无法缴还罚款,则须以坐牢10个月取代,以及吊销驾照5年。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b)条文修改新刑罚。在23.10.2020即日开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以及罚款最高12万令吉。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4. Driving whil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toxicating liquor or drugs (1) Any person who, when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or other public place— (a) i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toxicating liquor or drug, to such an extent as to be incapable of - [45A RTA: 男子与朋友聚会后醉驾, 监禁1天+罚款1.2万](https://www.kuekong.com/?p=31992) - 一名男子和朋友聚会时酒后驾驶,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罪名成立被判坐牢一天及罚款1万2000令吉。 被告被控于2024年3月14日凌晨1时35分左右,开车行驶在麻坡哈兹阿都拉路上状况很不稳定,并遇警方路检时,酒精测试高达173毫克,超出了允许的限度(100毫升 )。 被告酒驾的行为,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推事最终判处被告监禁一天,以及罚款1万2000令吉。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3-05-2024): 与朋友聚会后醉驾 华男坐牢1天 罚1.2万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5A. Driving or being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prescribed limit (1) Any person who, when driving or attempting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or when in - [45A RTA: 3名男子醉驾, 监禁30天+罚款1万+驾照吊销2年](https://www.kuekong.com/?p=25080) - 3名男子酒驾罪成,各被罚款1万令吉,坐牢30天,以及吊销驾照2年。 这3名男子是于2022年6月17日凌晨1时40分至1时58分间,在斗湖张天文路警方交通组路障截查犯下酒后驾车罪行。 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调查此案和提控被告。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法庭裁定每人罚款1万令吉各坐牢30天,若不能缴交罚款则需另坐牢6个月替代,驾照暂吊2年。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2.02.2020):3男酒驾罪成 各罚1万监30天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5A. Driving or being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prescribed limit (1) Any person who, when driving or attempting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or when in charge of a motor - [45A RTA: 酒驾, 罚款+监禁+吊牌-2021案](https://www.kuekong.com/?p=12224) - 26-02-2021 一名男子因醉酒开车,被新山地庭判处1万1000令吉罚款和坐牢一周,并且被吊销驾驶执照2年。 被告冯国华(译音)因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酒驾),而遭到上述刑罚。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被告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从2021年2月22日开始入监,若无法缴交1万1000令吉的罚款,将会面对10个月的监禁。 资料来源 (中国报 - 26-02-2021):酒驾罚RM11,000!入狱1周 禁驾2年 26-10-2020 9名男女涉嫌酒驾被控,其中8人认罪,各别被判入狱7天,罚款1万令吉及吊销驾照2年。他们是国内首批在甫于2020年10月23 日修正后生效的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下被控的被告。 他们被控于10月23日至25日之间,在柔佛州新山一带涉嫌酒后驾驶,酒精浓度超过规定的限制,即血液酒精浓度50毫克/100毫升。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推事庭在被告认罪后,宣判每人监禁7天,罚款1万令吉,并吊销驾照2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10个月监禁替代。 至于唯一不认罪的被告,推事允准以1万3000令吉保外候审,并定于11月26日过堂。 有关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2020年修正)的内容,请点击修正法案三读通过:酒驾致死强制坐牢(26-08-2020,21-10-2020)的文章。 资料来源 (东方日报 - 26.10.2020):9男女涉酒驾被控8人认罪 各监7天罚1万吊销驾照2年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5A. Driving or being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prescribed limit - [45A RTA: 酒驾, 罚款+监禁+吊牌-2022案](https://www.kuekong.com/?p=24910) - 2020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已于10月23日正式生效。在新法令下,涉及酒驾、毒驾以及鲁莽驾驶者的刑罚,可面对监禁20年或10万令吉罚款,或驾驶执照被吊销20年的刑罚,其中酒驾罪成者将面对强制监禁。 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请阅读我们的文章: 修正法案三读通过:酒驾致死强制坐牢 新山 07-11-2020 新山一名酒驾司机就于新法令执行后因酒驾触犯条例者被重罚,罚款1万3000令吉。 违例遭罚款的是一名49岁的男子,住在新山。他在百乐镇某小贩中心用餐时喝了一些啤酒,之后开车到市区出席一名朋友的丧礼,途中遇到警方的路障。 警方发现对方酒驾后立刻将他带回警局检测,当时警局连他共有5个人被检测出酒驾。对方过后被控上新山地庭,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将以6个月监禁代替,并可吊销驾照2年。 芙蓉 15-06-2022 两名男子因醉驾被罚监禁4天、罚款1万令吉及吊销驾驶执照2年。若无法缴清罚款,则以监禁5个月替代。 这两名男子因在芙蓉酒驾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下。 太平15-06-2022 4名男子被指分别于2022年4月及5月期间,在太平范围因醉酒驾车而牴触交通法令。 首宗案件于2022今年4月11日,57岁的被告被控路因醉酒驾车而被捕,被判罚款1万2000令吉,兼且坐牢1天及吊销驾照2年。 而第2宗案件于2022年4月23日午夜零时40分,31岁的被告被指在太平博物院路因醉酒驾车而被捕,因此被判罚款1万1500令吉,兼且坐牢1天及吊销驾照2年。 另外一宗案件发生于2022年5月10日凌晨2时08分,47岁的被告被因醉酒驾车而被捕,之后被判罚款1万令吉,兼且坐牢2天及吊销驾照2年。 最后一宗案件于2021年5月21日傍晚6时14分,37岁罗厘司机被指于太平桥因醉酒驾车而被捕,被判罚款1万令吉,兼且坐牢3天及吊销驾照2年。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5A. Driving or being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prescribed limit (1) Any person who, when driving or attempting to - [45A RTA: 男子醉驾, 监禁14天+罚款1万](https://www.kuekong.com/?p=25863) - 一名男子在芙蓉推事庭被控于2022年2月11日,晚上11时05分被发现醉酒驾驶,酒测后发现酒精指数为151毫克,比设定的50毫克酒精指数超标了超过100毫克,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醉酒驾驶。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被告今被交通推事庭面控时俯首认罪,因此被判监禁14天及罚款1万令吉。除此也可以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2年,从下判日开始。倘若无能力缴付罚款,则以入狱3个月作为代替。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5A. Driving or being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prescribed limit (1) Any person who, when driving or attempting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or when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or other - [45A RTA: 2男醉驾,各罚款1万+监禁1天+驾照吊销2年](https://www.kuekong.com/?p=33757) - 两名男子因喝酒后驾驶,各别被判罚款1万令吉及坐牢一天,驾照被吊销两年。 其中,42岁的被告被控,驾驶灰色马自达轿车途经麻坡新加望砂吉路时,遇警方进行酒测发现,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达85毫克/100毫升。 此外,34岁的被告则被控,驾驶宝马轿车途经麻坡峇吉里路四英里时,遇警方进行酒测发现,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达74毫克/100毫升。 两人皆因醉驾而牴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5A(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 监禁不超过2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10,000.00 但不超过 RM30,000.00。根据45A(3)条文,任何人如果被定罪,将从定罪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得持有或申请驾驶执照。 在聆听双方呈词及求情后,推事庭决定判处两名被告各被罚款1万令吉及坐牢一天,同时驾驶执照被吊销两年。而如果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须另以坐牢6个月替代。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5A. Driving or being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above prescribed limit (1) Any person who, when driving or attempting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or when in charge of a motor vehicle on a - [42 RTA+279 PC: 男子大道上漂移, 罚款RM3000](https://www.kuekong.com/?p=33459) - 一名男子2在敦林苍佑大道上玩漂移,因此被判罚款3000令吉,若被告无法偿还罚款,则需以一个月监禁作为代替。 被告被控于凌晨3时45分,在敦林苍佑大道的爪哇村交通灯处,驾驶轿车进行漂移,鲁莽行驶,并可能对他人构成危险。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条文(鲁莽驾驶)下被捕,并抵触刑事法典第279条文,即危险或鲁莽驾驶危害他人生命。 被告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 以及 罚款不少过 RM5,000.00 但不超过 RM15,000.00。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279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监禁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RM2,000.00,或两者兼施。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42. Reckless and dangerous driving (1) Any person who drives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recklessly or at a speed or in a manner which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the nature, condition and size of the - [口头协议的80千律师费, 律师败 [2021] MLJU 1374](https://www.kuekong.com/?p=34337) - 案件背景: 案件性质:这是一起关于律师费支付的民事上诉案件。原告(NC & Co,一家律师事务所)声称被告(Greenery Development (S) Sdn Bhd)同意支付80,000令吉的固定律师费,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支付80,000令吉的律师费及20,000令吉的实物支付(payment in kind),总计100,000令吉。 初审判决:初级法院(Sessions Court)判决原告胜诉,裁定被告需支付80,000令吉的律师费及5%的年利息,并支付5,825令吉的诉讼费用。然而,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20,000令吉实物支付的请求,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部分索赔。 上诉理由:被告不服初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80,000令吉律师费的明确协议。 法官的判决分析: 合同法的适用:法官首先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并非原告为被告所做的工作量是否值得80,000令吉的律师费,而是双方是否存在关于支付80,000令吉律师费的协议。因此,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费用评估程序。 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1950年证据法》第101条和第103条,原告有责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80,000令吉律师费的协议。法官引用多个案例,包括Achi a/p Suppiah v Devamurthy a/l Suppiah [2010] 8 MLJ 189,强调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事实的一方,且证据必须达到“概率平衡”的标准。 原告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三份主要证据: PD(1):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告发出的账单,要求支付80,000令吉的律师费。 2017年12月14日的信函:被告的新律师在信中表示“我们的共同客户将结清与贵所的所有未付账单”。 2017年12月18日的信函:原告同意被告的新律师接管案件,并表示“我们的共同客户将在适当时候结清与我所的所有未付费用”。 被告的抗辩:被告否认双方曾就80,000令吉的律师费达成协议。被告的证人(DW1)表示,由于当时不清楚案件的工作量,双方同意在案件执行成功后再讨论律师费。此外,被告还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由被告签署的文件来确认80,000令吉的律师费。 法官对证据的分析:法官指出,尽管原告提供了PD(1)账单和两封信函,但这些文件并未明确表明双方就80,000令吉的律师费达成了协议。特别是PD(1)账单并未由被告签署,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同意支付该金额。此外,法官引用Sulaiman & Taye v Borneo Synergy (M) Sdn Bhd [2018] 9 MLJ 124一案,指出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明确的发票和被告的回应,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类似的证据。 律师费支付的法律规定:法官还引用了《1988年律师执业与礼仪规则》第54条和第55条,指出如果原告确实有未付的律师费,原告应行使留置权(lien)来保护其权益。然而,原告在2017年12月18日的信函中并未提及80,000令吉的律师费,而是笼统地提到“未付费用”。 判决结果:法官认为,初级法院在评估证据时存在错误,未能充分考虑原告证据的不足。因此,法官行使上诉管辖权,撤销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并裁定被告无需支付80,000令吉的律师费。 法官引用的其他案例: Lee Ing Chin @ Lee Teck Seng & - [离婚后,修改探视权 [2019] MLJU 1577](https://www.kuekong.com/?p=13673) - 原告(丈夫)提出诉讼,要求更改孩子的探视权。 双方婚后拥有两个女儿,之后于2011年办理离婚手续。丈夫获得大女儿的抚养权,妻子则获得小女儿的抚养权。之后丈夫发现小女儿被妻子的亲戚虐待而申请将小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他,妻子则获得探视权。他的申请在2017年获得法庭的批准。 而丈夫这次申请更改之前的探视权细节。他要求母亲必须在取得孩子们的同意下,才能与两名孩子见面。而且见面地点必须是双方所同意的地点。之前双方的协议是母亲可以于每个周末在吉隆坡的机场接送孩子,送往她在槟城的住处。结束探视后,丈夫会到槟城的机场接孩子回家。 父亲表示姐妹俩都写了信表达各自的心声,大女儿表示不愿再和母亲见面;小女儿则表示不愿单独和母亲相处。另外由于她们的课外活动被安排在周末;因此周末让她们前往槟城与妻子见面,会影响她们的课外活动。 妻子反驳丈夫仅依据孩子们表示不愿与母亲见面的说法是不足够的。她也认为没有必要修改她与孩子见面的地点,然而她表示愿意在丈夫的地点即雪州或吉隆坡与孩子见面;前提是丈夫需要支付她的旅费和食宿。 根据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96条文,在某些情况下,法庭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这些情况包括法庭相信当初的庭令是在被误导或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以至于抚养权应该被更改。 法官在与孩子进行访谈后表示大女儿现年17岁以上,小女儿则现年13岁以上,她们处于可以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的年龄。小女儿表示因为早期被母亲抚养期间,经常受到母亲亲戚的虐待,因此拒绝单独与母亲相处。她表示只愿意在姐姐的陪同下见母亲。 大女儿则表示由于当年被母亲抛弃,她不愿再与母亲相处。同时在她的成长的过程中已经习惯没有母亲在身边。然而她愿意陪妹妹见母亲,但前提是见面的时间以及地点必须由她们来决定。 探视权必须被视为儿童的基本权利,而不是父母的基本权利。在考虑孩子的意见时,法庭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是否符合其福利和最大利益。如果这些意见不符合孩子的福利,法庭有理由不考虑这些意见。 法庭认为若按照妻子的要求,这与孩子的福利背道而驰。妻子有必要尽其所能来修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借着法庭的命令使孩子们与她见面。关键在于孩子们是否愿意见她。 法庭因此批准了丈夫的申请。 *详细的案情和判决,请阅读以下的英文版文章。 INTRODUCTION The Petitioner Husband (“PH”) had filed this application (enclosure 159) for ancillary relief to vary the Decree Nisi dated 16.05.2013 (enclosure 69) which was earlier varied by an order of this court dated 16.03.2017 (enclosure 115). For ease of reference - [政府需要解释土地开发许可决定的理由 [2023] MLJU 98 (FC)](https://www.kuekong.com/?p=30099) - 这个案件涉及槟城的一块山坡土地,一家发展商Sunway City,向当地政府申请了在山坡土地上开发的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ssion)。当地政府即槟城市议会批准了此规划许可。附近的业主,其中包括上诉方Perbadanan Pengurusan Sunrise Garden Kondominium 和 Sim Khoo Tneah Seng and Goon Swee Keng (三者为上诉方),和其他业主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 当地政府召开了一次会议,让上诉方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然而当地政府却没有做出回应。最终发展商获得了当地政府的规划许可。然后,当地政府通知了Sunway City他们批准了规划许可,但没有对业主说明决定背后的原因或为什么没有接受他们的反对意见。 上诉方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结果原有的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ssion) 被撤销。随后,Sunway City向高等法院提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成功获得批准。高庭取消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上诉法庭之后也维持了高庭的决定。上诉方最终上诉到联邦法庭。 联邦法庭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当地政府是否需要解释他们做出的决定的原因。联邦法庭审查了1976年城乡规划法第21(6)和(7)条款,这些条款规定,在没有地方规划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必须告知附近土地的所有者,让他们有权反对规划许可申请,并且必须听取这些反对意见。 联邦法庭认为,1976年城乡规划法第21(6)和(7)条所赋予的权利是实质性的,这意味着政府不仅必须听取这些反对意见,还必须认真考虑和权衡它们。这里的“听取”不仅仅是听到反对意见,而是必须处理或解决这些反对意见。 虽然1976年城乡规划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必须解释他们做出决定的原因,但公共机构通常有义务提供决策的理由。如果政府没有提供决策的理由,那么根据这些法律条款,附近土地的所有者的法定权利将无法实现。此外。这也有助于增加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联邦法庭批准了上诉方的上诉。 Facts: These two appeals brought by the appellants was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ppeal in rejecting the appeal to have the planning permission granted by Majlis ## Pages - [Home主页](https://www.kuekong.com/) - Find Us at: No. 86-1, Jalan Mahogani 1, Bandar Botanic Klang, 41200 Klang, Selangor Darul Ehsan - [Our Achievement](https://www.kuekong.com/?page_id=966) - 中国报:被CCTV拍下 在柜台睡觉 员工欲起诉公司引热议 星洲日报:郭律师解答关于破产的法律问题 星洲日报:郭律师解答关于美容配套的法律问题 东方日报:企图轻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8tv:郭律师探讨电商平台惊现儿童性爱娃娃的法律问题 astro aec:郭伟廷律师的采访 郭伟廷律师被委任为AEEF法律顾问 坤成法律知识学会的授课律师 马来西亚2019年度杰出企业家大奖 郭伟廷律师荣获马来西亚2019年度杰出企业家大奖 十大杰出青年奖​ 2018 十大杰出青年奖 Mr. Kuek在2018年获得十大杰出青年奖“法律”项目的30强。 2017 十大杰出青年奖​​ Mr. Kuek在2017年获得十大杰出青年奖“社会公益”项目的40强 专访 ONFM 电台采访:什么情况堕胎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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